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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27 6 ex4-27.htm EX-4.27

 

附件 4.27

 

技术咨询服务协议

 

甲方:北京普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5号

 

乙方:深圳市前海吉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深圳前海深圳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座201室

 

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合作结束后,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感到满意,拟与乙方继续合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达成并遵守以下约定。各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签署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

 

1.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且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提供的本协议约定的服务。
2.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或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3.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完成合作所需的相关数据和必要信息,并按照乙方提供的方案进行操作;
4. 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力所能及的标准服务,以满足甲方在信息技术事项上的合理需求。

 

ii.服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包括:

 

1. 面向甲方员工提供专业技能培训班和支持,既有面对面的,也有线上的;
2. 根据员工的技能和职业发展需求及公司现状,设计与职业发展需求相匹配的培训方案,为员工提供发展所需,帮助公司完成人才战略;
3. 就教育科技产品的使用提供建议;
4. 提供职业教育辅导服务;
5. 提供教育培训教材和教育设备维修服务。

 

iii.服务期限

 

1. 服务期限: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2. 如双方无异议,协议到期自动终止。
3. 双方有权通过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并达成一致书面协议的方式启动终止本协议。

 

 
 

 

四、费用结算

 

1.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支付提供咨询服务所需的咨询费,“总服务费”为含税人民币2,600,000.00元(二百万六十万元)。
2.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0元(百万元);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服务费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0元(百万元);2025年3月31日前支付服务费金额为人民币600,000.00元(六十万元);乙方应在收到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3. 双方同意,相关增值税金额由甲方承担;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税务总局当时的实际税率。增值税金额差异较小的,以实际开票金额为准。
4.

您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深圳前海吉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存款银行:深圳建设银行账号:

 

五、服务变更

 

1. 本协议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方能生效。任何一方均可请求更改数据处理和分析服务。任何变更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2. 根据变更请求的范围和复杂程度,甲乙双方可协商实现变更请求所需的费用;
3. 请求变更的一方应提交书面请求,说明变更、变更原因及变更将产生的影响,并提交给另一方讨论,接收方应在收到请求后三周内将其决定通知提议方。

 

vi.数据保护

 

1. 数据所有权:乙方确认所有客户数据及其相关权利仍为甲方的唯一财产,将保留此类数据中存在的所有权利;
2. 保护: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按照当前公认的商业惯例和具有裁量权的监管机构发布的准则,对数据进行一段时间的保护,以确保所有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并防止数据被破坏、修改和丢失;
3. 乙方必须时刻对数据及与服务相关的所有信息保密,不得将数据用于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外的任何目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人披露数据(无论是全部或部分),除非为本协议的考虑和目的可能需要或中国法律和/或法律要求可能要求。

 

 
 

 

vii.保密

 

任何一方将把与另一方业务有关的所有信息视为商业秘密,并有义务予以保密,不得将本协议谈判时或协议期内获得的任何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中国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另有规定)。

 

viii.不可抗力

 

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以相互协议方式解除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损失由各方各自承担。

 

ix.违反协议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义务的,除另有约定外,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协议约定费用的10%支付违约金,并要求违约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十、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有权法院提起诉讼。中国大陆法律适用于本协议及其订立、生效、效力、解释和履行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事宜。

 

XI。其他

 

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甲方联系人为:(邮箱:)
3. 乙方联系人为:BinYu Bai(邮箱:)
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文字)

 

 
 

 


(本页为协议签字页)

 

甲方:北京普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s/北京普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2024年10月21日

 

乙方:深圳市前海吉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盖章)

/s/深圳市前海吉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