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SWEEP.IO INC。
修订第1号至
2022年股票激励计划
根据保留给董事会的授权(“板“)的特拉华州公司Sweep.io Inc.(the”公司”),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激励计划第23.1节(“第计划”),董事会现将该计划修订如下:
现将该计划第5.1节全文修订和重述如下:
“根据本计划根据奖励可发行的最高股份总数(“池子")应为7,859,088股已获授权但未获发行的股份(根据本计划第14.1节作出调整的除外),或董事会不时决定的其他数目(如该等决定无需修订计划)。然而,除根据第14.1节调整外,在任何情况下,根据第5.2节调整的构成池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根据激励股票期权的行使可供发行的数量。”
这一修订由董事会根据董事会于2026年8月18日的一致书面同意正式通过。
本修订由公司股东根据股东的书面同意正式采纳,日期为2026年8月20日。
本修订应在紧接本公司、特拉华州公司ServiceNow,Inc.、特拉华州公司Slider Merger Subsidiary,Inc.和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Fortis Advisors,LLC于2026年8月5日完成该特定协议和合并计划所设想的交易之前并视情况而定生效。为免生疑问,如不发生此种关闭,则本修正案不具有任何效力或效力。
【Sweep.io公司2022年股票激励计划修正案】
在哪里作证、下列签署人自上述首次写入之日起执行本修正案。
除非另有定义,本文中使用的术语应具有本文第2节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1.宗旨;奖项种类;建筑.
1.1.目的.本次2022年股票激励计划(经修订,本次“计划“)是向Sweep.io Inc.的服务提供商提供奖励,Sweep.io Inc.是一家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连同其任何继承公司,”公司“),或由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组织或收购的公司任何现有或以后的附属公司,继续作为服务提供商,代表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加大努力并促进公司业务的成功,方法是为这些服务提供商提供机会,通过发行股份或限制性股票的方式获得公司的专有权益(”限制性股票“)的规定,并藉授出购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单位(“RSU")及根据本计划第11至13条作出的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
1.2.奖项类型.该计划旨在使公司能够发放奖励 根据各种税收制度,包括:
(i)依据并受该条例第102条(或任何其后颁布的规约的相应条文,并经不时修订)的规定规限,以及任何主管当局,包括以色列税务局(the "艾塔”),包括《所得税规则(向员工发行股票中的税收优惠)5763-2003》或其他不时如此采纳的规则(《第规则“)(意欲(如授标协议所载)而根据本条例第102条及规则合资格的授标,”102项奖项”);
(ii)依据本条例第3(9)条或任何其后订立的规约的相应条文,经不时修订的(该等裁决、“3(9)项奖励”);
(iii)《守则》第422条所指的激励股票期权,或随后颁布的任何美国联邦税务法规的相应条款(经不时修订),将授予为征税目的而被视为美国居民的雇员,或以其他方式须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旨在(如授予协议中所述)且符合《守则》第422(b)条所指的激励股票期权的奖励,“激励股票期权”);以及
(四)不打算(如授标协议所述)或不符合激励股票期权的期权将授予为征税目的而被视为美国居民的服务提供商,或以其他方式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不合格股票期权”).
除了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和以色列国的相关税收制度发放赔偿金外,在不减损第25条的一般性的情况下,本计划还考虑向其他法域的受赠人发放赔偿金,或根据委员会有权但无需在此方面作出必要调整的其他税收制度发放赔偿金
计划并在本计划的附录或公司与承授人的协议中列出相关条件,以符合该等其他税务制度的要求。
1.3.公司现状.该计划考虑由公司作为私营和上市公司发行奖励。
1.4.建设.如果本文的任何规定与任何相关税法、规则或条例的条件相冲突,而这些条件是就授予受赠人的特定裁决而依赖的税收减免,委员会有权但无需确定该等法律、规则或条例的规定应优先于本计划的规定,并解释和执行该等现行规定。就102项裁决而言,如果和在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任何行动或行使或适用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或特此授予的授权是以或受制于从ITA获得裁决或税务裁定为条件的,则就102项裁决采取任何此类行动或行使或适用此类条款或授权应以获得此类裁定或税务裁定为条件,并且,如果获得,应受其中规定的任何条件的约束;经澄清,没有义务申请任何此类裁决或税务确定(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并且不保证如果适用将获得任何此类裁决或税务确定(或其条件)。
2.定义.
2.1.一般条款.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i)单数应包括复数,复数应包括单数;(ii)任何代词应包括相应的男性、女性和中性形式;(iii)本文中任何协议、文书或其他文件的任何定义或提及均应被解释为提及不时修订、重述、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的协议、文书或其他文件(受其中或本文所载的此类修订、重述、补充或修改的任何限制);(iv)提及任何法律、宪法、法规、条约、条例、规则或条例,包括其中任何一节或其他部分,须指不时修订的该节,并须包括其任何继承者;(v)凡提述“公司”或“实体”,须包括合伙企业、法团、有限责任公司、协会、信托、非法人组织或其政府、机构或政治分支机构,而凡提述“人”,即指前述任何一项或个人;(vi)“本”、“本”、“本”、“下”等词语,以及具有类似意义的词语,均应解释为指本计划的整体,而非任何特定条文;(vii)本文中所有对章节的提及均应被解释为是指本计划的章节;(viii)“包括”、“包括”和“包括”等词语后应被视为“不受限制”等短语;(ix)“或”一词的使用并非旨在排他性。
2.2.定义术语.下列用语具有本条第二款赋予的含义:
2.3.“附属公司“应指,(i)就任何人而言,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控制、由该人控制或与该人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人(在《证券法》C条例第405条的含义内使用“控制”或“控制”一词),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或(ii)就102项裁决而言,“附属公司” 仅指在条例第102(a)条的涵义内及受该条例第102(a)条条件规限下的“雇佣公司”。
2.4.“适用法律”是指任何联邦、省、州或地方政府、监管或裁决机构或机构的任何适用法律、规则、条例、法规、法规、声明、政策、解释、判决、命令或法令,任何
管辖权,以及公司股票随后交易或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或交易系统的规则和规定。
2.5.“奖项”指根据本计划授予的任何期权、限制性股票、RSU、股份或任何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
2.6.“板”指公司董事会。
2.7.“代码”是指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以及根据该法颁布的任何适用法规,均经修订。
2.8.“委员会”指董事会为管理本计划而设立或任命的委员会,但须遵守第3.1节的规定。
2.9.“DGCL”是指《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
2.10.“控股股东”具有本条例第32(9)条所载的涵义。
2.11.“残疾"指(i)承授人因任何已持续或预期持续不少于12个月(或委员会所决定的其他期间)的任何医学上可确定的身体或精神损害而无法从事任何重大的有收益活动或履行承授人在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职位的主要职责,由公司可接受的合资格医生确定,(ii)如适用,a经不时修订的《守则》第22(e)(3)条或《守则》第409A(a)(2)(c)(i)条所定义的“永久和完全残疾”,或委员会认为适用于本计划的公司政策所定义的(iii),或为本定义的目的而提及本计划的政策所定义的“永久和完全残疾”。尽管有上述规定,对于受《守则》第409A条约束的奖励,残疾是指参与者根据《守则》第409A(a)(2)(c)(i)或(ii)条被致残。
2.12.“雇员”指在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的记录中被视为雇员(包括同时被视为雇员的高级职员或董事)的任何人(以及在102项奖励的情况下,根据第9.3条或在激励股票期权的情况下,就《守则》第422条而言,他是雇员);提供了,然而,就本计划而言,担任董事或支付董事费用均不足以构成雇用。公司应本着诚意并在行使酌情权时确定个人是否已成为或已不再是雇员,以及该个人受雇或终止雇佣的生效日期(视情况而定)。就截至公司作出裁定时某人在本计划下的权利(如有的话)而言,公司作出的所有该等裁定均为最终、具约束力及结论性的,即使公司或任何法院或政府机构随后作出相反裁定。
2.13.“就业”, “受雇”及具有类似重要性的词语,视情况而定,视为指雇员的雇用或任何其他服务提供者的服务。
2.14.“运动”, “行使”和类似含义的词语,当提及不需要行使或在归属时结算的裁决(例如RSU或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如果其条款如此确定)时,应被视为提及此类裁决的归属(无论措辞是否明确包括提及此类裁决的归属)。
2.15.“行权期”指自授予裁决之日起的期间,在此期间可行使裁决,但须遵守其任何归属条款(包括任何加速,如有),并受本协议的终止条款的约束。
2.16.“行权价格”指期权所涵盖的每一股份的行使价或任何其他奖励所涵盖的每一股份的购买价格。
2.17.“公平市值”指截至任何日期,由董事会酌情决定的股份或其他证券、财产或权利的价值,但须遵守以下规定:(i)如在该日期,股份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则该等股份在标的日期前三十(30)天日历期间(利用该30个日历期间的所有交易日)主要交易的每股平均收盘价,如《华尔街日报》或公司认为可靠的其他来源所报告;(ii)如在该日期,股份随后在场外市场报价,为标的日期前三十(30)天日历期间(利用该30个日历日期期间的所有交易日)内该市场股份的收盘价和要价的平均值,如在《华尔街日报》或公司认为可靠的其他来源中报道;或(iii)如果在该日期,股份当时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场外市场报价,或在任何其他证券、财产或权利的情况下,如委员会的价值,应全权酌情决定,并全权决定作出此种决定的方法,哪种决定应是决定性的,对所有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应在与委员会认为可取的外部法律、会计和其他专家协商后作出;提供了,然而,如适用,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应以旨在满足《守则》第409A条的适用要求并受其约束的方式确定,就激励股票期权而言,应以旨在满足《守则》第422条的适用要求并受其约束的方式确定,但须遵守《守则》第422(c)(7)条。委员会应保持其确定这种价值的方法的书面记录。如果股票在一个以上已建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上市或报价,委员会应确定主要交易所或市场,并利用该交易所或市场的股票价格(根据上文第(i)或(ii)条所述方法确定,视情况而定)来确定公平市场价值。
2.18.“承授人”指根据本计划获授予奖励的人士。
2.19.“条例”指《1961年以色列所得税条例(新版)》及根据该条例颁布的条例和细则(包括《细则》),均经不时修订。
2.20.“家长”指任何公司(公司除外),现已存在或以后组织,(i)在以公司结尾的不间断的公司链中,如果在授予奖励时,每一家公司(公司除外)在该链条中的其他公司之一中拥有拥有所有类别股票总投票权的百分之五十(50%)或更多的股票,或(ii)如适用并就激励股票期权而言,是公司的“母公司”,如《守则》第424(e)条所定义。
2.21.“退休”指承授人根据适用法律或根据承授人参与或受其约束的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维持的任何符合税务资格的退休计划的条款退休。
2.22.“证券法”指《1933年美国证券法》及据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均经不时修订。
2.23.“服务提供商”指为公司或其任何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的员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顾问、顾问和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服务提供者应包括因与公司或其任何母公司、子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的书面提供雇佣或其他服务关系而被授予奖励的潜在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然而,该等雇用或服务应已实际展开。
2.24.“股份”指公司面值0.01美元的普通股股份(根据股票分割、反向股票分割、红股、合并或其他资本重组事件进行调整),或董事会就相关奖励指定的公司其他类别股份的股份。“股份”包括就其发行或分配的任何证券、财产或权利。
2.25.“SPAC交易”系指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与公司或其一家或多家子公司进行的收购或涉及的合并或类似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反向三角合并),并导致公司股份成为公开交易或交换为公开交易公司股份。
2.26.“子公司”指任何公司(公司除外),现已存在或以后由公司组织或收购,(i)在始于公司的不间断公司链中,如果在授予奖励时,不属于不间断链中最后一家公司的每一家公司在该链条中的其他公司之一中拥有拥有所有类别股票总投票权的百分之五十(50%)或更多的股票,或(ii)如适用并为激励股票期权的目的,这是《守则》第424(f)节所定义的公司的“附属公司”。
2.27.“税(es)”指:(i)所有联邦、州、地方或外国税收、收费、费用、征费、征费或其他评估,包括所有收入、资本收益、替代或附加最低限度、转移、增值税、不动产和个人财产、代扣代缴、工资、就业、代扣代缴、社会保障、残疾、国家安全、健康税、财富附加税、印花税、登记和估计税、关税、费用、任何类似种类的评估和收费(包括根据《守则》第280G条)或任何种类的其他税收;(ii)所有利息、指数化差异、罚款、罚款,任何税务机关就第(i)条所述任何项目征收的税款或额外金额的增加;(iii)因合同、承担、受让人责任、继承责任、适用法律的实施而应支付的与第(i)或(ii)条所述任何项目有关的任何受让人或继承责任,或由于承担税款或赔偿任何其他人的任何明示或默示义务;及(iv)因在任何应课税期间是附属、合并、合并、单一或合计或其他集团的成员而须支付第(i)或(ii)条所述类型的任何金额的任何赔偿责任,包括根据美国财政部条例第1.1502-6(a)节(或根据法律的任何类似或类似规定的任何前身或继承者)或其他规定。
2.28.“百分之十的股东”指在授予承授人奖励时拥有公司或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所有类别股份的总合并投票权超过百分之十(10%)的股份的承授人,在《守则》第422(b)(6)条的含义内。
2.29.“受托人”指经委员会委任以持有该奖项的受托人(就102项受托人奖项而言,经ITA批准),如获如此委任。
2.30.其他定义术语.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各节赋予它们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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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期 |
科 |
| 102项奖项 |
1.2(i) |
| 102项Capital Gains Track Awards |
9.1 |
| 102项非受托人奖励 |
9.2 |
| 102个普通收入赛道奖项 |
9.1 |
| 102项受托人奖励 |
9.1 |
| 3(9)项奖励 |
1.2(二) |
| 授标协议 |
6 |
| 原因 |
6.6.4.4 |
| 公司 |
1.1 |
| 生效日期 |
24.1 |
| 选举 |
9.2 |
| 合资格102名承授人 |
9.3 |
| 激励股票期权 |
1.2(三) |
| 信息 |
16.4 |
| 艾塔 |
1.1(i) |
| 市场僵持不下 |
17 |
| 市场僵持期 |
17 |
| 合并/出售 |
14.2 |
| 不合格股票期权 |
1.2(四) |
| 计划 |
1.1 |
| 池子 |
5.1 |
| 资本重组 |
14.1 |
| 规定的持有期 |
9.5 |
| 限制期 |
11.2 |
| 限制性股票协议 |
11 |
| 限制性股票协议 |
12 |
| 限制性股票 |
1.1 |
| RSU |
1.1 |
| 规则 |
1.2(i) |
| 证券 |
17.1 |
| 继任者公司 |
14.2.1 |
| 预提义务 |
18.5 |
3.行政管理.
3.1.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司的法团注册证明书、附例及公司的任何其他管治文件(经不时修订的《宪章文件”),本计划由委员会管理。如董事会不委任或成立委员会以管理本计划,则本计划须
由董事会管理,因此,本文中对委员会的任何和所有提及均应被解释为对董事会的提及。如果根据适用法律要求本计划的管理所需的行动由董事会在没有转授权利的情况下采取,或者如果董事会在任命、建立和授权委员会时明确保留了这种行动或权力,则董事会应如此采取这种行动。在任何此类情况下,本文中对委员会的所有提及均应被解释为对董事会的提及。尽管委员会已获委任或成立,但管理局可采取任何声明归属委员会的行动,不得限制或限制行使本计划或适用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权力及授权。
3.2.董事会须委任委员会成员,可不时罢免委员会成员或增补委员会成员,并须填补委员会的空缺,不论有何导致,但委员会的组成须时刻符合适用法律、《章程文件》及公司任何其他管治文件的任何强制性规定。委员会可推选一名委员为主席,并应在其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会议。委员会可委任一名秘书,秘书须备存其会议纪录,并须订立其认为可取并受适用法律强制性规定规限的议事规则及规例。
3.3.根据本计划的条款及条件、适用法律的任何强制性规定及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要求的任何公司政策的任何规定,以及除本计划其他地方所载的委员会权力外,委员会拥有全权酌情决定不时及在任何时间作出以下任何一项决定,或在根据适用法律未获授权采取该等行动的情况下向董事会建议以下任何一项:
(i)合资格承授人;
(ii)授予奖励及设定奖励协议(无须完全相同)及作出奖励所依据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书的条款及条文,包括每项奖励所依据的股份数目及每项奖励所依据的股份类别(如董事会指定多于一个类别);
(iii)授予裁决的时间或次数;
(iv)适用于每项奖励(无须相同)及在行使或(如适用)归属时所取得的任何股份的条款、条件及限制,包括(1)根据第1.2条指定奖励,(2)归属时间表、加速授予以及可行使或归属奖励的条款及条件,(3)行使价格,(4)在行使或(如适用)归属奖励时购买的股份的付款方法,(5)清偿与奖励或该等股份有关的任何预扣税款义务的方法,包括扣留或交付股份,(6)奖励期满的时间,(7)承授人终止与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的雇佣关系的影响,以及(8)适用于奖励或股份的所有其他条款、条件和限制不与本计划的条款相抵触;
(v)加速、持续、延长或推迟任何奖励的可行使性或其归属,包括就专营公司终止雇用或其他服务后的期间而言;
(vi)本计划及任何授标协议的解释及适用法律所提述的术语的涵义、解释及适用性;
(vii)有关及执行本计划的政策、指引、规则及规例,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修订、补充或撤销;
(viii)采纳本计划的补充或替代版本,包括但不限于其认为必要或可取的情况,以遵守其公民或居民可能获得奖励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或适应其税收制度或习惯;
(ix)股份或其他证券、财产或权利的公平市场价值;
(x)就102项裁决而言的税务轨道(资本收益、普通收入轨道或根据本条例第102条可得的任何其他轨道);
(xi)任何或所有奖励或股份根据及按照本计划转换、替代、取消或暂停的授权及批准;
(xii)修订、修改、放弃或补充每项未行使奖励的条款(经适用的承授人同意,如该等修订是指增加奖励的行使价或减少奖励的基础股份数目(但在每种情况下,根据第14条作出调整或行使权利的结果除外)),除非根据本计划的条款另有规定;
(xiii)在不限制前述的概括性的情况下,并在符合适用法律条文的规定下,向作为未完成奖励持有人的承授人授出新的奖励,以换取取消该奖励,其行使价低于如此取消的奖励中规定的价格,并载有委员会根据本计划条文订明的其他条款及条件,或就同一奖励设定新的行使价低于先前在该奖励中规定的价格;
(xiv)更正任何缺陷、提供任何遗漏或调和本计划或任何授标协议及所有其他决定中的任何不一致之处,并就本计划或任何授标采取其认为可取的其他行动,但以不违反本计划或适用法律的规定为限;及
(xv)本计划及任何裁决的管理所需或可取的或附带的任何其他事宜。
3.4.根据本协议授予的权力包括有权修改对外国国民或在以色列或美利坚合众国境外受雇的合格个人的裁决,以承认当地法律、税收政策或习俗的差异,以实现本计划的目的,但不修改本计划。
3.5.董事会和委员会无须就所有裁决、就某些类型的裁决、就所有服务提供商或任何类型的服务提供商采取相同的行动或决定,而行动和决定可能与承授人之间以及承授人与公司证券的任何其他持有人之间有所不同。
3.6.委员会、董事会和公司根据本计划作出的所有决定、决定和解释均为最终决定,并对所有承授人(无论是在根据奖励发行股份之前还是之后)具有约束力,除非委员会、董事会或公司分别另有决定。委员会有权(但无义务)决定适用法律对任何受赠人或任何裁决的解释和适用性。无
委员会或管理局成员须就就本计划或根据本计划批出的任何奖励而善意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作出的决定,向任何承授人承担法律责任。
3.7.公司的任何高级人员或获授权签字人有权代表公司就任何由公司负责或在此分配给公司的事项、权利、义务、确定或选择行事,但该人在该事项、权利、义务、确定或选择方面具有明显的权威。该等人或获授权签字人无须就就本计划或根据本计划授予的任何奖励而善意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作出的决定向任何承授人承担法律责任。
4.资格.
可向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的服务提供商授予奖励,但须由委员会酌情考虑且无义务这样做,考虑到授予此类奖励所依据的每种税收制度下的资格,但须遵守第8.1节中规定的授予激励股票期权的限制。根据本条例获授予奖项的人,如委员会如此决定,可获授予额外奖项,但须受本条例的限制。然而,根据本条第4款的资格,不应使任何人有权获得奖励,或在获得奖励后,获得额外奖励。
奖励可能因所涵盖的股份数量、适用于他们或对承授人或在任何其他方面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不应预期(并在此否认)授予一方的某种待遇、解释或立场将适用于另一方,无论事实或情况是否相同或相似)而有所不同。
5.股份.
5.1.根据本计划可根据奖励发行的最高股份总数(“池子")最初应为3,240,801股已获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根据本计划第14.1节调整的除外),或董事会可能不时确定的其他数量(如确定则无需修改计划)。然而,除根据第14.1节调整外,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激励股票期权的行使,不得有超过根据第5.2节调整的构成池的股份数量可供发行。
5.2.任何股份(a)基于根据本协议授予的奖励已到期,或因任何原因被取消、终止、没收或以现金结算以代替发行股份而未被行使,(b)在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提出支付奖励的行使价,或与奖励有关的预扣税款义务,或(c)在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受限于未交付给承授人的奖励,因为预扣该等股份是为了支付该奖励的行使价,或与该奖励有关的预扣税款义务,为本计划的目的(除非本计划已被终止)或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否则公司或任何承授人须在无须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再次自动可用于授予在行使或(如适用)归属时发行的奖励和股份。该等股份可全部或部分为已获授权但未获发行的股份、库存股(休眠股份)或以其他方式应由或可能由公司回购的股份(在DGCL允许的范围内)。
5.3.池下的任何股份,在本计划终止时不受尚未发行或已行使奖励的约束,应停止为本计划的目的保留。
6.授予的条款和条件.
根据本计划批出的每项奖励,须以公司与承授人之间的书面或电子协议或公司交付的书面或电子通知作为证明
(the "授标协议"),基本上是委员会不时批准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并载有条款和条件。授标协议应遵守并受制于以下一般条款和条件以及本计划的规定(适用于不同税收制度下的授标的任何规定除外),除非该授标协议另有具体规定,或适用于该等适用税收制度下的授标的本计划其他章节中提及的条款,或适用法律规定的条款。授标协议不必采用相同的形式,并且其中包含的条款和条件可能有所不同。
6.1.股票数量.每份授标协议应说明授标涵盖的股份数量。
6.2.奖励类型.每份授标协议可说明根据该协议授予的授标类型,但任何授标的税务处理,无论是否在授标协议中说明,均应根据适用法律确定。
6.3.行权价格.每份授标协议应说明行权价格(如适用)。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奖励低于股票面值的行权价格应符合适用法律。在符合第3、7.2及8.2条及上述规定的规定下,委员会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降低任何未完成奖励的行使价。行权价格也应按本协议第14条的规定进行调整。授予须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受赠人的任何未完成奖励的行使价应根据《守则》第409A条确定。
6.4.运动方式.就已成为可行使的任何或所有股份而言,可透过亲自或以邮件(或公司订明的其他交付方式)向公司行政总裁或委员会所决定的其他人发出书面通知,或以委员会不时订明的任何其他方式行使任何奖励,指明正在行使奖励的股份数目(可能等于或低于在该时间已成为可行使的股份总数,但以本条最后一句为准),同时按以下一句所指明的方式支付该等股份的总行使价。行权价格应在行权时以(i)现金、(ii)公司股票在任何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上市交易的方式就每股股份全额支付,如果委员会如此决定,全部或部分行使价及任何预扣税可透过向经公司批准的证券经纪交付(按公司订明的表格)以出售股份及向公司或受托人交付全部或部分出售所得款项的不可撤回指示而支付,(iii)如公司的股份在任何证券交易所或场外市场挂牌交易,且如委员会如此决定,全部或部分行使价和任何预扣税款可通过向公司批准的证券经纪人或贷款人交付不可撤销的质押股份指示(以公司规定的形式)来支付,作为贷款的担保,并将全部或部分贷款收益交付给公司或受托人,或(iv)以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方式,其中可能包括无现金行使的程序。在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对任何102项裁决适用无现金行使应以获得ITA的裁决为准。只要公司的股份没有在任何证券交易所或场外市场上市交易,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否则承授人不得行使奖励,除非其总行使价等于或超过以下较低者:(a)在该时间已成为可行使奖励的所有股份的总行使价;或(b)2,000美元。
6.5.裁决的期限和归属.
6.5.1.每份授标协议应提供委员会确定的授标归属时间表。委员会有权决定归属时间表,并在其全权酌情认为适当的时间和情况下加速归属任何未完成的奖励。除非委员会另有决议并在授标协议中说明,并在符合本协议第6.6及6.7条的规定下,授标应按以下时间表归属及成为可行使的:在委员会确定的归属开始日期的一周年(以及在没有此种确定的情况下,授予该授标日期的一周年),以及在随后的三(3)年期间内其后每三个月期间结束时,授予所涵盖股份的百分之六及四分之一(6.25%);提供了 那承授人在该等归属日期内持续作为公司或其联属公司的服务供应商。
6.5.2.授标协议可能包含绩效目标和衡量标准(在102项受托人裁决的情况下,如果需要,可能需要从ITA获得特定的税务裁决或裁定),并且有关任何裁决的规定不必与有关任何其他裁决的规定相同。此类业绩目标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额、息税前利润、投资回报率、每股收益、上述任何一项的任何组合或上述任何一项的增长率,由委员会确定。委员会可根据先前授予的裁决调整业绩目标,以考虑到法律、会计和税务规则的变化,并作出委员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调整,以反映列入或排除非常或不寻常项目、事件或情况的影响。
6.5.3.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并在授标协议中说明,否则授标的行权期将自授标日期起计十(10)年,但须遵守上述归属条文及下文第6.6及6.7条所载的提前终止条文。在行权期届满时,任何未在授标期限内行使的授标或其任何部分,以及由此涵盖的股份未按照本计划和授标协议支付的,均应终止并成为无效,承授人在该期间内的所有权益和权利均应届满。
6.6.终止.
6.6.1.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并在符合下文第6.7节的规定下,除非承授人当时是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服务供应商,或在激励股票期权的情况下,是公司或该公司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雇员,在《守则》第424(a)条适用的交易中发行或承担期权,否则不得行使奖励,除非承授人自授予奖励之日起并在整个归属日期内一直如此受雇。
6.6.2.如承授人的雇用或服务须终止(死亡、伤残或退休除外),则该承授人在该终止时尚未归属的所有奖励须于该终止日期终止,而该承授人在该终止时归属及可行使的所有奖励可在该终止日期后最多三(3)个月内(或委员会订明的不同期间)行使,但无论如何不迟于
授标协议或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授标期限;提供了,然而、如公司(或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如适用)须因故(定义见下文)终止承授人的雇用或服务(不论是在终止雇用或服务之前或之后发生),则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否则此前授予该承授人的所有奖励(不论是否已归属)均须终止,而任何在行使或(如适用)授予奖励时发行的股份(包括就其发行或分派的其他股份或证券),不论由承授人或受托人为承授人的利益而持有,在承授人终止雇用或服务之前、终止时或终止后的任何时间向承授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根据公司的选择并在适用法律的规限下,将被视为不可撤销地向公司、其任何关联公司或公司指定购买的任何人要约出售该等股份的面值或支付公司先前在该等股份发行时收到的行使价(委员会认为合适)。该等股份或其他证券应在公司发出选择行使其权利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出售和转让。倘承授人未能将该等股份或其他证券转让予公司,则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公司有权没收或回购该等股份,并授权任何人代表承授人签立进行该等转让所需的任何文件,不论该等股份证书是否已交还。公司有权及授权透过以下方式实现上述目标:(i)回购承授人或受托人为承授人的利益而持有的全部该等股份或其他证券,或指定该等股份或其他证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买方,以支付该等股份的行使价、该等股份的面值或不支付任何款项或代价,委员会认为合适的;(ii)没收该等股份或其他证券的全部或任何一方;(iii)赎回该等股份或其他证券的全部或任何一方,以支付该等股份的行使价、该等股份的面值或不支付任何代价,(iv)采取行动,以使该等股份或其他证券的全部或任何一方转换为递延股份,使其持有人在公司清盘时仅有其面值的权利;或(v)采取为取得类似结果而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行动;一切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而承授人被视为不可撤销地授权公司或其可能指定的任何人采取任何行动,以承授人的名义或代表承授人遵守及实施该等行动(包括投票表决该等股份、填写、签署及交付股份权力等)。
6.6.3.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情况,委员会可按其绝对酌情决定权,按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延长任何承授人所持的授标可继续归属及可行使的期限;经澄清,该等授标可能会失去其根据适用法律享有某些税务优惠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作为激励股票期权的奖励的资格)由于此类奖励的修改和/或如果该奖励的行使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晚者:(i)雇佣或服务关系终止之日后三(3)个月;或(ii)下文第6.7条规定的关于因受赠人死亡、残疾或退休而终止雇佣或服务关系的适用期限。
6.6.4.就本计划而言:
6.6.4.1.在(i)承授人在以下情况下发生过渡或转移时,承授人的雇用或服务终止不应被视为发生(除非《守则》就期权的激励股票期权地位作出规定)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ii)承授人受雇或向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提供服务的身份发生变化,或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间的雇用或聘用实体的身份发生变化,提供了,如属上述第(i)及(ii)条,则承授人自授出授标日期起及在整个归属期内一直持续受雇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及/或为其服务;或(iii)如承授人按第6.8条所述采取任何无薪假期。
6.6.4.2.在《守则》第424(a)条适用的交易中或在根据第14条进行的合并/出售中承担裁决或发行替代裁决的实体或其关联公司,就本第6.6条而言,应被视为公司的关联公司,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
6.6.4.3.如承授人的主要雇主或服务接受者为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则自该主要雇主或服务接受者不再为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之日起,就本条而言,承授人的雇用亦须当作终止。
6.6.4.4.术语“原因”指(不论适用于承授人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书所载的任何定义,且除该定义外,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下列任何一项:(i)任何盗窃、欺诈、贪污、不诚实、故意不当行为、为个人利益而违反信托义务、伪造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的任何文件或记录、承授人的重罪或类似行为(无论是否与承授人与公司的关系有关);(ii)承授人的道德败坏行为,或任何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或正以其他方式对公司(或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如适用))的声誉、业务、资产、营运或业务关系造成不利影响;(iii)承授人违反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的任何重大协议或承授人的任何重大责任(包括违反对公司或其任何联属公司的保密、不披露、不使用、不竞争或不招揽契诺)或未能遵守行为守则或其他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与保密和合理工作场所行为有关的政策);(iv)构成违反承授人对公司或关联公司或子公司的信托义务的任何行为,包括披露其机密或专有信息或接受或招揽接受未经授权或未披露的利益,无论其性质或资金,或承诺从与公司或子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个人、顾问或公司实体处获得其中之一;(v)承授人未经授权使用、挪用、破坏或转移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的任何有形或无形资产或公司机会(包括,但不限于不当使用或披露机密或专有信息);或(vi)在适用范围内,根据承授人与公司或关联公司的雇佣或服务协议构成因故终止的任何情况。为免生疑问,就终止是否为本计划的目的而作出的决定,须由委员会本着诚意作出,并为最终决定,并对承授人具有约束力。
6.7.承授人的死亡、伤残或退休.
6.7.1.如承授人在受雇于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或为其执行服务期间死亡,或在该承授人的受雇或服务终止日期后的三(3)个月期间内(或委员会酌情决定的较长期间内)(或委员会依据本条例第6.6条可能已规定的不同期间内),或如承授人的受雇或服务由
由于残疾的原因,此前授予该承授人的所有裁决(在其他归属和可行使的范围内,除非根据其条款提前终止)可由承授人或由承授人的遗产行使,或由通过遗赠或继承获得行使该等裁决的合法权利的人行使,或由在承授人残疾的情况下根据适用法律获得行使该等裁决的合法权利的人(视情况而定)行使,在承授人死亡或伤残后一(1)年内(或委员会酌情决定的较长期间)的任何时间(或委员会订明的不同期间),但无论如何不迟于授标协议或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授标期限届满的日期。如根据本协议授出的裁决须由承授人以外的任何人按上述规定行使,则有关行使该裁决的书面通知须附有经核证的信函副本,以证明委员会信纳该人行使该裁决的权利。
6.7.2.如承授人的雇用或服务因该承授人退休而终止,则该承授人在该退休时可行使的所有授标,除非根据其条款提前终止,可在该退休日期后的三(3)个月期间(或委员会订明的不同期间)内的任何时间行使。
6.8.暂停归属.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否则在任何无薪休假期间,根据本协议授予的奖励的归属将被暂停,但任何(i)公司为继续授予奖励而预先批准的休假,或(ii)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的地点之间的转移,或公司与其任何关联公司或其任何各自的继任者之间的转移除外。为明确起见,就本计划而言,军事假、法定产假或陪产假或病假不被视为无薪休假。
6.9.证券法限制.除适用的授标协议或服务提供商与公司之间的其他协议另有规定外,如果在服务提供商的雇用或服务终止(因故除外)后行使授标将在任何时候被禁止,仅因为发行股票将违反《证券法》规定的登记要求或其他适用司法管辖区同等法律规定的同等要求,则奖励仍可行使,并于(i)服务供应商的雇用或服务终止后三(3)个月期间届满(或董事会酌情决定的较长期间)终止,而在此期间行使奖励不会违反该等规定,或(ii)奖励协议或根据本计划规定的奖励期限届满,以较早者为准。此外,除非承授人的授标协议另有规定,如出售在行使时收到的任何股份或(如适用)在承授人的雇佣或服务终止后归属奖励(因故除外)将违反公司的内幕交易政策,则该奖励须于(i)在承授人的雇佣或服务终止后相当于适用的终止后行使期的期间届满时(以较早者为准)终止,在此期间行使奖励不会违反公司的内幕交易政策,或(ii)适用的授标协议或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授标期限届满。
6.10.投票代理人.直至紧接本公司(或继任公司)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或市场或交易系统挂牌交易后,须获授予或根据授予或任何其他证券发行的股份,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否则须受不可撤销的代理及授权书规限,
连同一项权益,由承授人或受托人(如受托人要求)(视属何情况而定)向公司作出,而该等权益须不时指定委员会所厘定的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并有权代替)(如无该等厘定,则指公司行政总裁或董事会主席,当然),而承授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理由撤销该等人士。受托人被视为获承授人指示按公司要求签署该等代理。代理人应赋予其持有人就股份或其他证券接收通知、投票和采取此类其他行动的权利。任何持有或行使该等投票代理人的人应仅以代理持有人的身份这样做,而不是单独这样做。根据本协议授予的所有裁决应以基本上按照委员会不时规定的形式执行此类不可撤销的代理为条件。只要任何该等股份受该等不可撤销的代理及授权书规限,或由受托人持有(且除非如前述由受托人作出代理),(i)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书面同意代替该等股份时,除非董事会另有指示,否则该等股份须由代理持有人(或受托人,如适用)以与该等股份正就其进行表决的股东大会(或书面同意代替该等股份)的投票结果相同的比例(不论是特别会议或年度会议,及不论股本作为一个类别或其任何类别),及(ii)根据《章程文件》或其他规定的股东的任何作为或同意,除非董事会另有指示,否则该等股份应由代理持有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按股东作为或同意的结果的相同比例投出。
6.11.其他规定.证明根据本计划作出的奖励的授标协议,须载有委员会在授标日期或之后决定的与本计划不抵触的其他条款及条件,包括有关转让该等奖励所涵盖的奖励或股份的限制的条文,对承授人及任何奖励的任何买方、受让人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以及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条款及条件。
7.不合格股票期权.
根据本条第7款授予的授标旨在构成不合格股票期权,并应受本协议第6条和本计划其他条款规定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但适用于不同税法或法规下的授标的本计划任何条款除外。本第7条规定与本计划其他条款如有不一致或矛盾之处,以本第7条为准。
7.1.不合格股票期权资格的若干限制.不得向出于征税目的被视为美国居民或以其他方式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服务提供商授予不合格股票期权,除非此类期权的基础股份构成《守则》第409A条规定的“服务接受方股票”,或除非此类期权符合《守则》第409A条的付款要求。
7.2.行权价格.非合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授予该期权之日股票公允市场价值的100%,除非委员会明确表示该奖励将有较低的行权价格,且该奖励符合《守则》第409A条。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非合格股票期权是根据假设或以符合《守则》第424(a)节或《美国财政部条例》1.409A-1(b)(5)(v)(d)或任何后续指导的规定的方式替代另一种期权而授予的,则可授予其行使价低于上述最低行使价的非合格股票期权。
8.激励股票期权.
根据本第8条授予的奖励旨在构成激励股票期权,并应遵守以下特殊条款和条件、本第6条规定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以及本计划的其他规定,但本计划中适用于不同税法或法规下的奖励的任何规定除外。如本第8条的规定与本计划的其他条款有任何不一致或矛盾之处,则以本第8条为准。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根据本条第8款授予的奖励(或其部分)不符合激励股票期权的条件,则在该不符合条件的范围内,该奖励(或其部分)应被视为根据本计划授予的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在任何情况下,董事会、公司或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雇员或董事均不会因奖励因任何原因未能获得激励股票期权的资格而对任何参与者(或任何其他人)承担任何责任。
8.1.激励股票期权资格.激励股票期权可仅授予公司员工,或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员工,自授予此类期权之日起确定。授予未来雇员的激励股票期权,条件是该人成为雇员,应被视为在该人开始受雇之日起生效,行权价格根据第8.2节在该日期确定。
8.2.行权价格.激励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授予该期权或根据《守则》可能确定的其他价格之日奖励所涵盖股份的公允市场价值的百分之百(100%)。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激励股票期权是根据假设或以符合《守则》第424(a)节规定的方式替代另一种期权而授予的,则激励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可能低于上述最低行权价格。
8.3.授予日期.尽管本计划另有相反规定,自本计划被采纳之日或本计划获得股东批准之日起满10年后,不得根据本计划授予激励股票期权,以较早者为准。
8.4.行权期.在授予该奖励生效日期后十(10)年届满后,不得行使任何激励股票期权,但须遵守第8.6条的规定。任何授予未来雇员的激励股票期权不得在该人开始受雇之日之前成为可行使的。
8.5.每年100,000美元的限额.根据本计划授予的所有激励股票期权和公司或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所有其他“激励股票期权”计划在任何日历年度内首次可由每个受赠人行使的股份的总公允市场价值(截至授予激励股票期权之日确定)不得超过该受赠人的十万美元(100,000美元)。如果任何受赠人在任何日历年度内首次可行使此类激励股票期权和任何其他此类激励股票期权的股份的合计公平市值超过10万美元(100,000美元),则此类期权应被视为非合格股票期权。应按授予的先后顺序考虑期权以适用上述规定。如果《守则》被修订以规定与本第8.5条所述不同的限制,则此种不同的限制应被视为自该日期起并入本文,并就《守则》的此类修订所要求或允许的此类裁决生效。如果由于本第8.5条规定的限制,期权部分被视为激励股票期权,部分被视为不合格股票期权,则受让人可以指定受让人正在行使该期权的哪一部分。如无该等指定,承授人须当作已行使
激励股票期权部分期权优先。可在行使期权时签发代表每一此类部分的单独证书。
8.6.百分之十的股东.就授予百分之十股东的激励股票期权而言,尽管有本第8.6条的前述规定,(i)行权价格不低于该激励股票期权授予日股份公允市场价值的百分之一百(110%),(ii)行权期自该激励股票期权授予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五(5)年。
8.7.支付行使价.证明激励股票期权的每份授予协议应说明可能支付其行权价格的每种替代方法。
8.8.请假.尽管有第6.8条的规定,如承授人按第6.8(i)条所列的任何假期,则承授人的雇用不得当作已终止;提供了,然而、如任何该等假期超过三(3)个月,则在该等假期开始后的三(3)个月当日,承授人所持有的任何激励股票期权应停止被视为激励股票期权,而应在此后被视为不合格股票期权,除非受授人的重新就业权利得到法规或合同的保证。
8.9.残疾终止后的运动.尽管本计划另有相反规定,在承授人终止受雇于公司或其母公司或附属公司或在守则第424(a)条适用的交易中发行或承担期权的公司或该公司的母公司或附属公司后三(3)个月内,或在承授人因残疾而终止受雇于公司或其母公司或附属公司的情况下一(1)年内(在守则第22(e)(3)条的含义内)未行使的激励股票期权,应视为不合格股票期权。
8.10.激励股票期权调整.任何规定授予激励股票期权的奖励协议应表明,根据本计划就激励股票期权所做的调整可能构成对此类激励股票期权的“修改”(该术语在《守则》第424(h)节中定义),或可能对此类激励股票期权的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持有人应就 此类“修改”对其激励股票期权所得税处理的影响。
8.11.就取消资格处分向公司发出通知.每名获得激励股票期权的承授人必须同意在承授人对根据激励股票期权行使而收到的任何股份作出取消资格处置后立即以书面通知公司。“取消资格处置”是指在(i)承授人获授激励股票期权之日起两年后,或(ii)承授人通过行使激励股票期权获得股份之日起一年后,以较晚者为准,对该等股份的任何处置(包括任何出售)。如果承授人在出售该等股份前去世,则这些持有期要求不适用,且股份的任何处置均不会被视为取消资格处置。
9.102项奖项.
根据本条第9款授予的授标旨在构成102项授标,应在符合以下特别条款和条件、本条第6款规定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以及本计划的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授予,但本计划中适用于不同税法或法规下的授标的任何规定除外。如本第9条的规定与本计划的其他条款有任何不一致或矛盾之处,则以本第9条为准。
9.1.轨迹.依据第9条批出的裁决,拟依据本条例第102条批出 根据(i)第102(b)(2)或(3)条(如适用),在资本收益轨道(“102项Capital Gain Track Awards“),或其第102(b)(1)条在普通收入轨道下(”102个普通收入赛道奖项”,以及102项Capital Gain Track Awards,“102项受托人奖励”).102项受托人奖励应在符合本第9条所载特别条款和条件、本第6条规定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以及本计划的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授予,但本计划中适用于不同税法或法规下的期权的任何规定除外。
9.2.选举赛道.在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下,公司可在任何特定时间仅向根据本计划将获授予102项受托人奖励的所有承授人授予一种类型的102项受托人奖励,并应就其在任何102项受托人奖励的授予日期之前选择授予的102项受托人奖励的类型向ITA提出选择(“选举”).该选择亦适用于任何承授人因持有102份受托人奖励而收到的任何其他证券,包括红股。公司只有在根据上次选举作出首次授予的年度结束之日起至少12个月后,或在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更改其选择授予的102项受托人奖励的类型。任何选举均不妨碍公司根据本条例第102(c)条在没有受托人的情况下批出奖励("102项非受托人奖励”).
9.3.获奖资格.在符合适用法律的情况下,102项裁决只可授予条例第102(a)条所指的“雇员”(截至本计划通过之日,这是指(i)受雇于作为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的以色列公司的个人,以及(ii)由该以色列公司作为“办公室持有人”个人(而不是通过实体)服务和受聘的个人),但不得授予控股股东(“合资格102名承授人”).合资格的102名承授人可只获发102项奖励,这些奖励可批给受托人或根据本条例第102条在没有受托人的情况下批给。
9.4.102授标日期.
9.4.1.在符合第9.4.2节的规定下,每一份102项裁决将被视为在委员会确定的日期授予,前提是(i)承授人已签署公司或根据适用法律要求的所有文件,以及(ii)就102项受托人裁决而言,公司已根据ITA公布的准则向受托人提供所有适用文件,如果协议未由承授人在委员会确定的日期起计90天内签署和交付(在符合第9.4.2节的规定下),然后,在签署并交付该协议且公司已根据ITA发布的指南向受托人提供所有适用文件的较晚日期,该102项受托人裁决应被视为授予。在任何矛盾的情况下,本条文和根据本协议确定的授予日期应取代并被视为修订任何公司决议或授予协议中指明的任何授予日期。
9.4.2.除非本条例另有许可,任何于采纳本计划或对本计划作出修订(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日期或之后作出的102项受托人裁决的授予权,如仅在本计划或其任何修订(视属何情况而定)按照本条例向ITA提交后三十(30)天届满时才可生效,须以该30天期限届满为条件,该条件应予解读,并以引用方式纳入任何批准该等授予的公司决议和任何证明该等授予的授予协议(无论是否明确提及该条件),且授予日期应在该30天期限届满时,无论其中所示的授予日期是否与本节相对应。
在任何矛盾的情况下,本条文和根据本协议确定的授予日期应取代并被视为修订任何公司决议或授予协议中指明的任何授予日期。
9.5.102项受托人奖励.
9.5.1.每份102项受托人奖励、依据行使任何102项受托人奖励而发行的每一股股份,以及根据该等奖励授予的任何权利,包括红股,均须发给受托人并以受托人的名义登记,并须以信托形式为承授人的利益而持有,期限为本条例订明的规定期限(“规定的持有期”).倘根据本条例第102条将某项奖励限定为102项受托人奖励的规定未获满足,则该奖励可被视为102项非受托人奖励或3(9)项奖励,所有这些均按照本条例的条文处理。规定的持有期届满后,受托人可解除该102份受托人裁决及任何该等股份,但条件是(i)受托人已收到ITA确认承授人已支付根据该条例应缴的任何适用税款,或(ii)受托人及/或公司及/或其关联公司扣留因102份受托人裁决和/或在行使或(如适用)归属该102份受托人裁决时发行的任何股份而产生的根据该条例应缴的所有适用税款和强制付款。受托人不得解除任何在行使或(如适用)归属前发行的102项受托人奖励或股份,以全额支付承授人因上述102项受托人奖励和/或股份或上文(ii)所述预扣税而产生的税款和强制性付款。
9.5.2.每102项受托人裁决须受本条例、规则及ITA发出的任何裁定、裁定或批准的有关条款规限,而该等裁定、裁定或批准须当作102项受托人裁决的组成部分,并须优先于本计划或裁决协议所载与其不一致的任何条款。本条例、规则的任何条文,以及ITA未在本计划或授标协议中明确指明的任何裁定、裁定或批准,如为依据本条例第102条收取或维持任何税务优惠所必需,均对承授人具有约束力。任何获授102项受托人奖励的承授人须遵守本条例及公司与受托人订立的信托协议的条款及条件。承授人须签立公司及/或其联属公司及/或受托人为遵守本条例及规则而不时认为有需要的任何及所有文件。
9.5.3.在规定的持有期内,承授人不得解除信托或出售、转让、转让或作为抵押品给予在行使或(如适用)归属102项受托人奖励时可发行的股份和/或就其发行或分发的任何证券,直至规定的持有期届满。尽管有上述规定,如任何该等出售、解除或其他行动在规定的持有期内发生,可能会根据本条例及规则第102条对承授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而该等后果须适用于该承授人,并由该承授人独自承担。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受托人可根据承授人的书面请求,但须遵守本计划的条款,将该等股份解除和转让给指定的第三方,但前提是在该解除或转让之前已满足以下两个条件:(i)已向ITA支付股份解除和转让时所需支付的所有税款和强制性付款,且该等付款的确认已由受托人和公司收到,及(ii)受托人已收到公司的书面确认,该等解除及转让的所有规定已
根据公司的公司文件、任何有关股份的协议、本计划、授标协议及任何适用法律的条款履行。
9.5.4.倘102项受托人奖励获行使或(如适用)归属,则于该等行使或(如适用)归属时发行的股份须以受托人的名义为承授人的利益而发行。
9.5.5.在收到102项受托人裁决时或之后(如有需要),承授人可被要求签署一项承诺,以免除受托人就受托人就本计划妥为采取和善意执行的任何行动或决定,或根据该计划授予该承授人的任何102项受托人裁决或股份方面的任何法律责任。
9.6.102项非受托人奖励.本条第9条有关102项受托人裁决的前述条文,不适用于102项非受托人裁决,但该等裁决须受本条例第102条及适用规则的有关条文规限。委员会可决定,102项非受托人裁决、在行使或(如适用)归属102项非受托人裁决时可发行的股份及/或就其发行或分发的任何证券,须分配或发行予受托人,而受托人须为承授人及/或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利益以信托方式持有该102项非受托人裁决及所有有关的应计权利(如有的话),直至102项非受托人裁决所产生的税项全部缴付为止,在行使或(如适用)归属102项非受托人奖励和/或就其发行或分发的任何证券时可发行的股份。公司可以选择强制承授人向其提供担保或其他担保,以使受托人和公司各自满意,直至全额支付适用的税款。
9.7.书面承授人承诺.就任何102项受托人裁决而言,并按本条例第102条及规则的规定,凭藉收到该等裁决,承授人被当作已作出以下承诺并以书面确认(而该等承诺则被视为并入承授人就承授人的雇用或服务及/或授予该等裁决而签署的任何文件)。以下书面承诺应被视为适用于授予承授人的所有102项受托人奖励,无论根据本计划或公司维持的其他计划,也无论在本计划日期之前或之后:
9.7.1.承授人须遵守本条例第102条就“资本收益轨道”或“普通收入轨道”(如适用)所载的所有条款及条件,以及根据该等条款及条例颁布并不时修订的适用规则及规例;
9.7.2.承授人一般熟悉并理解条例第102条的规定,特别是“资本收益轨道”或“普通收入轨道”下的税务安排,及其税务后果;承授人同意,102项受托人奖励及在行使或(如适用)归属102项受托人奖励(或与102项受托人奖励有关的其他方面)时可能发行的股份,将由根据该条例第102条委任的受托人持有至少一段“资本收益轨道”或“普通收入轨道”(如适用)下的“持有期”(该术语在第102条中定义)的期限。承授人理解,任何解除上述102项受托人奖励或股份的信托,或在上述定义的持有期终止前出售股份,除了扣除适当的社会保障、健康税缴款或其他强制性付款外,还将导致按边际税率征税;和
9.7.3.承授人同意公司、其雇佣公司及根据条例第102条委任的受托人之间签署的信托契据。
10.3(9)个奖项.
依据本条第10款批出的授标,拟构成3(9)项授标,并须在符合本条例第6条及本计划其他条文所指明的一般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批出,但本计划适用于根据不同税务法律或规例作出的授标的任何条文除外。如本第10条的规定与本计划的其他条款有任何不一致或矛盾之处,则以本第10条为准。
10.1.在本条例或ITA规定的范围内,或在委员会认为可取的其他情况下,根据本计划批出的3(9)项奖励及/或就其发行或分发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须根据本条例的条文发给委员会提名的受托人。在此情况下,受托人须持有该等奖励及/或以信托形式就其发行或分派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直至根据公司与受托人订立的信托协议不时所载的公司指示行使或(如适用)由承授人归属及全额支付由此产生的税款为止。如由董事会或委员会决定,并在符合该信托协议的情况下,受托人须负责预扣承授人在发行股份时可能因行使或(如适用)归属奖励而须承担的任何税款。
10.2.除非承授人以现金或银行支票或委员会可接受的其他形式向公司交付因承授人根据该裁决获得的股份而应缴的所有预扣税款(如有),或就该等预扣税款的支付给予委员会满意的其他保证,否则不得根据第3(9)条裁决发行股份。
11.限制性股票.
委员会可向任何合资格承授人授予受限制股份,包括根据本条例第102条授予。根据本计划授予的每一份限制性股票,须由公司与承授人之间的书面协议(“限制性股票协议"),其形式须由委员会不时批准。受限制股份须受本计划的所有适用条款规限,就根据本条例第102条批出的受限制股份而言,该等条款须包括本条例第9条,并可受与本计划不抵触的任何其他条款规限。根据本计划订立的各类限制性股票协议的条款不必完全相同。限制性股票协议应遵守并受制于第6条和以下条款和条件,除非该协议另有具体规定且不与本计划或适用法律相抵触:
11.1.采购价格.第6.4节不适用。每份限制性股票协议应说明承授人在考虑发行限制性股票及其支付条款时(如有)将支付的行权价金额,其中可能包括以现金支付,或在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根据委员会确定的条款和条件通过发行本票或其他债务证据支付。
11.2.限制.限制性股票不得出售、转让、转让、质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除非通过遗嘱或血统和分配法律(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股票应在当时或其后适用的所有限制的情况下转让),直至该限制性股票归属(自授予奖励之日起至根据该限制性股票归属之日止的期间,在此称为“限制期”).委员会还可酌情对限制性股票施加额外或替代限制和条件,包括满足
绩效标准(在102项受托人裁决的情况下,可能需要获得ITA的特定税务裁决或裁定)。此类业绩标准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额、息税前利润、投资回报率、每股收益、上述任何一项的任何组合或上述任何一项的增长率,由委员会确定或根据适用法律强制性规定所要求的任何公司政策的规定。根据限制性股票奖励发行的股份证书如获发行,须载有提及该等限制的适当图例,任何违反该等限制处置任何该等股份的企图均属无效及无效。如委员会如此决定,该等证书可由委员会委任的代管代理人以代管方式持有,或如根据本条例第102条作出受限制股票奖励,则可由受托人以代管方式持有。委员会在确定一项奖励的限制期时,可规定上述限制在该奖励日期的连续周年日就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特定百分比失效。在本条例或ITA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本条例第102条发行的受限制股份须按照本条例的条文向受托人发行,而受限制股份须为承授人的利益而持有至少一段规定的持有期。
11.3.没收;回购.除委员会所厘定的例外情况外,如承授人持续受雇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服务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须于任何授标的限制期届满前或在任何受限制股份的行使价及时付清前因任何理由终止,则任何须予归属的剩余股份或购买价款尚未付清的股份,须随即由(视属何情况而定)没收、转让及赎回、回购或注销,以第6.6.2(i)至(v)条规定的任何方式,在适用法律的规限下,承授人不得就该等受限制股份享有进一步的权利。
11.4.所有权.在限制期内,承授人应拥有此类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所有权事件,但须遵守第6.10条和第11.2条的规定,包括就此类股份投票和收取股息的权利。承授人因任何股票分割、股票股息、股份合并或其他类似交易而收到的与限制性股票有关的所有证券(如有)应受适用于原始裁决的限制。
12.限制性股票单位.
受限制股份单位是一项涵盖若干股份的奖励,如果已归属和(如适用)行使,则通过发行这些股份进行结算。受限制股份单位可授予任何合资格承授人,包括根据本条例第102条授予。有关根据本计划批出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授标协议(“限制性股票协议"),须采用委员会不时批准的形式。受限制股份单位须受本计划的所有适用条款规限,就根据本条例第102条批出的受限制股份单位而言,该等条款须包括本条例第9条,并可受与本计划并无抵触的任何其他条款规限。根据本计划订立的各项限制性股票协议的条文无须完全相同。可在考虑减少接受者的其他补偿的情况下授予RSU。
12.1.行权价格.除非包含在授标协议中或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否则不需要支付行使价作为RSU的对价,如适用,第6.4节应适用。
12.2.股东权利.承授人不得拥有或拥有受限制股份单位基础股份的任何所有权权利,在以承授人名义实际发行股份之前,不得存在作为股东的任何权利。
12.3.裁决的结算.既得RSU的结算应以股份或现金的形式进行(如发生102项受托人奖励,则仅以股份的形式进行结算)。从既得RSU结算中分配给受赠人的金额(或金额)可以推迟到委员会确定的结算后的某个日期。递延分配的金额可能会因利息因素或股息等价物而增加。在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授予完成之前,此类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基础股份数量将根据本协议进行调整。
12.4.第409a条限制.尽管有任何与本计划相反的规定,根据本计划批出的任何不获豁免遵守《守则》第409A条规定的受限制股份单位,须载有该等限制或其他条文,以使该等受限制股份单位符合《守则》第409A条的规定(如适用于公司)。此类限制(如有)应由委员会确定,并包含在证明此类RSU的限制性股票协议中。例如,此类限制可能包括一项要求,即在RSU归属的次年发行的任何股票必须按照固定的、预先确定的时间表发行。
13.其他股份或股份奖励.
13.1.委员会可根据本计划授予其他奖励,据此,股份(根据本计划第11条可能但不必是限制性股票)、现金(用于结算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或其组合正在或可能在未来被收购或获得,或以股票单位计价的奖励,包括根据市场价值以外的衡量标准估值的单位。
13.2.委员会还可以在不授予随附期权的情况下授予股票增值权,该期权应允许承授人在行使此类权利时收到相当于如此行使所授予权利的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超过其行使价格的金额的现金。授予须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受赠人的任何此类股票增值权的行使价格应根据第7.2节确定。
13.3.上述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可单独授予、除根据本计划授予的任何类型的奖励外或与之同时授予(不承担任何义务或保证此类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将有权根据适用法律享受税收优惠或与根据本计划的其他奖励享有相同的税收待遇)。
14.某些变动的影响.
14.1.一般.
14.1.1.如发生公司已发行股本的分立或拆细、任何派送红股(拆股)、合并或合并公司股本(反向拆股)、有关股份的重新分类或任何类似的资本重组事件(每项,a“资本重组")、合并(包括反向合并和反向三角合并)、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的合并、合并或类似交易、股份交换、企业合并、与SPAC的交易、重组、分拆或其他公司剥离或分立或其他类似事件,委员会应有权在无需任何裁决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酌情作出委员会确定为适当的调整,为调整(i)预留及可供授予奖励的股份数目及类别,(ii)未行使奖励所涵盖的股份数目及类别,(iii)任何奖励所涵盖的每只股票的行使价,(iv)有关归属及可行权性的条款及条件,以及未行使奖励的期限及期限,(v)奖励所依据的证券、资产或权利的类别或类别(不必仅指
公司,并可能是存续法团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上述任何交易的此类其他实体方),以及(vi)委员会认为应调整的裁决的任何其他条款。因该等调整而产生的任何零碎股份,须视为由委员会厘定,如无该等厘定,则须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股,而公司并无义务就该等零碎股份作出任何现金或其他付款。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否则不得因公司向已发行股份或其他发行股份分派认购权或供股而作出调整。根据本条第14.1款确定的调整(包括不作调整的确定)应是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和结论性的。
14.1.2.尽管本报告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公司向所有股份持有人派发现金股息,委员会有权决定,在不需要任何奖励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在该分配的记录日期尚未行使且未行使的任何奖励的行使价应减少相当于公司所派发的每股股息总额的金额,委员会可决定减持后的行使价不低于股份面值。本节对任何102项裁决的适用应以获得ITA的裁决为条件,以适用法律要求的范围为限,并受任何此类裁决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14.2.合并/出售公司.如(i)出售公司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或出售(包括交换)公司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股份,以任何人,或公司股东或该股东的关联公司购买全部或基本上所有其他股东或非该收购方关联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ii)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的合并(包括反向合并和反向三角合并)、合并、合并或类似交易,(iii)为实现该出售、合并、合并、合并或其他交易而制定的安排计划,(iv)公司股东批准公司彻底清盘或解散,或(v)由董事会酌情决定为受本条第14.2条条文规限的交易的其他交易或一组情况,但不包括第(i)至(v)条中的任何上述交易,如果委员会确定该交易应被排除在本定义和本条的适用性之外14.2(此种交易,a "合并/出售"),则在不减损董事会或委员会根据本计划的一般权力及权力的情况下,未经承授人同意及采取行动,亦无任何事先通知规定,委员会可按本计划的规定,以其唯一及绝对酌情决定权,就裁决的处理作出任何决定:
14.2.1.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任何当时尚未作出的裁决须由公司承担或取代,或由该合并/出售中的继承法团或其任何母公司或附属公司承担或取代,由委员会酌情决定("继任者公司"),根据委员会确定的条款或继任者公司适用于此类假定或替代裁决的本计划条款。
就本条第14.2.1节而言,如在合并/出售后,该裁决授予其持有人在紧接合并/出售前的每一股份购买或收取(i)对价(不论是股票或其他证券、现金或其他财产,或权利,)的权利,则该裁决应被视为承担或替代,
或其任何组合)就合并/出售生效日期所持有的每一股份向合并/出售中的股份持有人派发或由其收取(如果向持有人提供了一种选择或几种类型的对价,则为委员会确定的对价类型,对于所有承授人而言不必是同一类型),或(ii)无论股份持有人在合并/出售中收到的对价如何,仅按委员会酌情决定的价值计算的Successor Corporation的股票或任何类型的奖励(或其等价物),或委员会确定的某种类型的考虑(无论是股票或其他证券、现金或其他财产,或权利,或其任何组合)。上述第(i)及(ii)条所提述的任何考虑,须受紧接合并/出售前适用的裁决的相同归属及届满条款规限,除非委员会酌情决定考虑须受不同的归属及届满条款或其他条款规限,而委员会可决定受其他或附加条款规限。上述规定不应限制委员会决定以股票或其他证券、现金或其他财产或权利或其任何组合(包括本协议第14.2.2节所述)代替此种假定或取代继承公司的裁决以取代此种裁决的权力。
14.2.2.无论是否承担或取代裁决,委员会可(但无义务):
14.2. 2.1.规定承授人有权根据委员会厘定的条款及条件,就本可行使或归属的奖励所涵盖的股份行使奖励,并在合并/出售结束时或紧接之前取消所有未行使的奖励(不论已归属或未归属),除非委员会规定承授人有权行使奖励,或以其他方式加速归属该奖励,至于裁决所涵盖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否则将无法行使或归属,则须按委员会厘定的条款及条件;
14.2. 2.2.规定在该合并/出售结束时或紧接该合并/出售结束前取消每项未完成的奖励,如果并在一定程度上应向承授人支付公司、收购人或作为合并/出售一方的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的股份或其他证券、现金或其他财产或权利或其任何组合的金额,由委员会在当时情况下确定为公平的,并受委员会确定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委员会应全权选择确定付款的方法(即 期权的内在(“价差”)价值,Black-Scholes模型或任何其他方法)。除其他外,且不限于在其他情况下作出的以下决定,委员会的决定可规定,如果股份的价值被确定为低于行使价,或就裁决所涵盖的股份而言,否则将无法行使或归属,或只能支付超过行使价的款项,则付款应定为零;和/或
14.2. 2.3.规定任何裁决的条款应以其他方式修订、修改或终止,由委员会确定在当时情况下是公平的。
14.2.3.委员会可决定:(i)就裁决作出的任何付款,其支付或延迟的程度须与因代管、弥偿、赚出、扣留或任何其他或有事项或条件而向与合并/出售有关的股份持有人支付代价的支付或延迟支付的程度相同;(ii)适用于向承授人作出或应付的付款的条款及条件,包括
(iii)根据适用的最终交易协议适用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应适用于承授人(包括任命和聘用股东或卖方代表、支付与此类服务相关的费用或其他成本和开支、赔偿该代表以及在适用的最终交易协议中该代表的权限范围内对该代表的授权)。
14.2.4.委员会可决定在合并/出售交易签署或完成之前的一段时间内,暂停承授人行使裁决的任何既得部分的权利。
14.2.5.在不限制本条第14款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如果在合并/出售中以奖励作为交换的对价包括任何证券以及任何承授人(或受托人为该承授人的利益)根据适用法律可能要求(i)此类证券或任何人作为此类证券的经纪人、交易商或代理人的登记或资格;或(ii)根据《证券法》或任何其他证券法向任何承授人提供任何信息,然后,委员会可决定,在放弃股份或取消任何其他奖励、现金或其他财产或权利或其任何组合的情况下,应向承授人支付代偿款项,这是委员会认为在当时情况下是公平的,并受委员会确定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均不赋予任何承授人收取任何形式的对价的权利,而该承授人因该承授人未能满足(由委员会唯一确定)一般适用于公司股东的任何条件、要求或限制,或根据合并/出售的条款以其他方式适用的条件、要求或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应确定对价的类型和适用于该等承授人的条款。
14.2.6.委员会根据本条第14.2条所拥有的权力及权力,或其行使或实施,均不得(i)以任何方式受到可能对任何裁决持有人造成的任何不利后果(税务或其他方面)的限制或限制,及(ii)如,除其他外,在授予时作为奖励的一个特征,被视为构成该持有人在本计划下的权利的变更或修订,也不得将任何此类不利后果(以及任何相关税务机关的任何税务裁决或其他批准或确定可能导致的任何不利税务后果)视为构成该持有人在本计划下的权利的变更或修订,并且可以在未经任何承授人同意且对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进行,或向其各自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雇员和代表,以及上述任何一项的各自继任者和受让人。委员会不必对所有裁决或对所有服务提供商采取同样的行动。委员会可就裁决的既得部分及非既得部分采取不同行动。委员会可决定在合并/出售中收取或分配的代价的金额或类型,该金额或类型可能在承授人之间以及承授人与公司股份的任何其他持有人之间有所不同。
14.2.7.委员会可决定,在合并/出售时,承授人(或为承授人的利益)持有的任何股份按照委员会就该合并/出售发出的指示出售,该指示应是最终的、决定性的,并对所有承授人具有约束力。
14.2.8.委员会根据本条第14款作出的所有决定,均须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并为最终、决定性及对所有受赠人具有约束力
(包括,为清楚起见,因为它涉及在行使或归属任何奖励时发行的股份或属于奖励的股份,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并且不对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或其各自的高级职员、董事、雇员、股东和代表,以及上述任何事项的各自继任者和受让人,就处理方法、选定的行动方案或根据本协议作出的决定承担任何责任。
14.2.9.如果委员会确定,承授人应遵守与合并/出售有关的适用于股份持有人的最终协议,包括委员会确定的条款、条件、陈述、承诺、责任、限制、解除、赔偿、任命和赔偿股东/卖方代表、参与交易费用、股东/卖方代表费用基金和托管安排。每名承授人须签立(并授权公司指定的任何人士,以及(如适用)为承授人持有任何股份的受托人)公司、继承法团或收购人在该合并/出售中或根据或为实施本条14.2的其他规定或目的而要求的与该等有关的单独协议或文书,并以其所要求的格式签立(并授权公司指定的任何人士,以及(如适用)为承授人持有任何股份的受托人)。根据本条第14.2条,执行该等单独协议可能是收到假定或替代裁决、支付代替裁决、行使任何裁决或以其他方式有权从股票或其他证券、现金或其他财产或权利或其任何组合中受益的条件(而公司(以及,如适用,受托人)可行使上述授权并代表承授人签署该等协议或使承授人遵守该等协议的规定)。在不受上述限制的情况下,根据第6.10节提出的代理包括授权此类代理的持有人由任何受赠人并代表其签署根据本条14.2要求签署的此类文件和协议。
14.3.保留权利.除本条第14条明文规定外,根据本协议作出的裁决的承授人不得因任何类别的股份的资本重组、任何类别的股份数目的增减、或任何解散、清算、重组(可能包括股份合并或交换、分拆或其他公司剥离或分立,或其他类似事件)或合并/出售而享有任何权利。公司发行任何类别的股份,或可转换为任何类别的股份的证券,均不会影响受裁决规限的股份的数目、种类或价格,亦不会因此而作出调整。根据本计划授予奖励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对其资本或业务结构进行调整、重新分类、重组或变更,或合并或合并或解散、清算或出售,或转让其全部或部分业务或资产或从事任何类似交易的权利或权力。
15.裁决的不可转让性;存续受益人.
15.1.除非委员会或根据本计划另有决定,否则根据其条款根据本计划授出的所有奖励不得转让,除非根据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但就行使时发行的股份、在授予奖励或奖励时发行的股份即股份而言,转让限制应为本协议第16条(发行股份的条件)中提及的限制。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该授标、本计划及任何适用的授标协议的条款对该承授人的受益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继承人和继承人具有约束力。在承授人的存续期内,可仅由承授人或其监护人或法定代表人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或以其他方式实现裁决。任何根据本协议不被允许的裁决的转让(包括依据任何离婚、解散或单独赡养法令、任何财产结算、任何分居协议或与配偶的任何其他协议的转让),以及任何授予任何裁决中的任何权益,或由承授人以外的任何一方以任何方式在任何裁决中产生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均属无效,且不得授予除承授人以外的任何一方或个人任何权利。承授人可按委员会订明的表格,向委员会提交受益人的书面指定,而在每宗个案中,如承授人在完全行使其奖励或收取任何或全部该等利益前已死亡,则该受益人须获准行使该等承授人的奖励或根据本计划向其支付任何利益,并可不时修订或撤销该等指定。承授人无指定受益人存续的,承授人遗产的遗嘱执行人或者管理人视为承授人的受益人。尽管如此,根据承授人的要求并在符合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委员会可全权酌情准许承授人将授标转让给受益人为承授人和/或承授人直系亲属(全部或几名)的信托。
15.2.尽管该计划有任何其他相反的规定,除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或根据第15.1节的受益人指定外,不得出售、转让、质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让与或质押激励股票期权。此外,授予承授人的所有激励股票期权在其一生中只能由该承授人行使。
15.3.只要股份由受托人以承授人为受益人持有,承授人对股份拥有的所有权利均为个人权利,不得转让、转让、质押或抵押,除非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
15.4.如承授人有权根据计划条款和任何其他适用协议转让一项奖励和/或一项奖励所依据的股份,且在此范围内,该等转让须(此外,受适用于该等条件或条款的任何其他条件或条款的约束)由公司以公司合理可接受的格式从该拟议受让人收到书面文书,据此,该拟议受让人同意受该计划的所有条款和任何其他适用协议的约束,包括但不限于,此处规定的对转让奖励和/或股份的任何限制(但是,未能如此向公司交付上述文书不应减损适用于任何受让方的所有此类规定)。
15.5.本条第15条的规定适用于承授人及任何股份的任何购买人、受让人或受让人。
16.发行股份时的条件;管治条文.
16.1.法律合规.授予奖励和在行使或结算奖励时发行股份应遵守《公司法》确定的所有适用法律
公司,包括联邦、州和外国法律对此类证券的适用要求。如果在行使或结算时发行股票将构成违反公司确定的任何适用法律,包括适用的联邦、州或外国证券法或其他法律或法规或股票随后可能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市场系统的要求,则公司没有义务根据奖励的行使或结算发行股票,并且不得行使或结算奖励。此外,不得行使任何裁决,除非(i)在行使或结算裁决时,根据《证券法》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同等法律作出的登记声明应对行使裁决时可发行的股份有效,或(ii)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行使裁决时可发行的股份可根据另一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法》或同等法律的登记要求的适用豁免条款发行。公司无法从任何具有管辖权(如有)的监管机构获得授权,如公司认为对根据本协议合法发行和出售任何股份是必要的,以及由于不遵守公司有关出售股份的任何政策而无法根据本协议发行股份,应免除公司就未能发行或出售该等股份而应未获得或实现该等必要授权或遵守的任何责任。作为行使奖励的条件,公司可要求行使该奖励的人满足任何可能必要或适当的资格,以证明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并就此作出公司可能要求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包括在任何该等行使时陈述和保证购买股份仅用于投资,目前无意出售或分配该等股份,所有形式和内容均由公司指定。
16.2.股份规管条文.根据裁决发行的股份须受本计划规限(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并须受《章程文件》、适用于所有或基本上所有股份持有人的任何股东协议(不论承授人是否为该股东协议的正式订约方)、公司的任何其他管治文件、公司不时采纳的所有政策、手册及内部规例(在每宗个案中均可不时修订)规限,包括其中所包括的任何有关股份处置的限制或限制(例如但不限于优先购买权和锁定/市场对峙)或授予与之相关的任何权利、强制出售和带来/拖累的规定、任何有关限制使用内幕消息的规定以及公司为确保遵守适用法律而认为适当的其他规定。每名承授人须签立(并授权公司指定的任何人士,以及(如适用)为承授人持有任何股份的受托人)公司为执行本条第16.2条而要求的与所列事项或以其他方式有关的单独协议。执行该等单独协议可能是公司行使任何裁决的条件,而公司(以及,如适用,受托人)可行使其上述授权并代表承授人签署该等协议或使承授人遵守该等协议的规定。在不受上述限制的情况下,根据第6.10节的代理包括此类代理持有人的授权,由任何受赠人并代表其签署此类文件和协议。
16.3.股份购买交易;强制出售.如董事会批准以强制或强制出售方式进行的合并/出售(不论是否根据适用法律、章程文件或任何股东协议或其他方式),或如发生出售公司全部股本的交易,则在不减损该等条文的情况下及除此之外,承授人应承担义务,并应被视为已同意要约
实施合并/出售(且由承授人持有或为承授人利益持有的股份应包括在批准该合并/出售条款的公司股份中,以满足规定的多数),并应根据董事会随后发布的指示,按照适用于股份持有人的条款和条件出售由承授人持有或为承授人利益持有的所有股份,董事会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承授人不得对上述任何一项提出异议、提出任何债权或要求,或行使与上述任何一项有关的任何评估权。每名承授人须签立(并授权公司指定的任何人如此签立,以及(如适用)为承授人持有任何股份的受托人)公司为执行本条第16.3条而要求的与所列事项或其他事项有关的文件及协议。执行该等单独协议可能是公司行使任何裁决的条件,而公司(以及,如适用,受托人)可行使其上述授权并代表承授人签署该等协议或使承授人遵守该等协议的规定。在不受上述限制的情况下,根据第6.10条的代理包括授权此类代理的持有人由任何承授人并代表其签署实施股份出售所需的文件和协议,以及与此类合并/出售和放弃任何争议、索赔、要求或任何评估权有关的其他文件和协议。
16.4.数据隐私;数据传输.与承授人及本协议项下的奖励有关的资料,由承授人或其他人收到,及/或由公司或其联属公司不时持有,而该等资料可能包括与承授人有关的敏感及个人资料("信息"),将由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或由其中任何一方(包括受托人)指定的第三方)用于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要求,或用于管理他们认为必要或可取的计划,或用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各自的业务目的(包括与其中任何一方相关的交易)。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有权在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间转让信息,并为上述目的向第三方转让信息,其中可能包括位于境外的人员(包括管理计划或就计划提供服务或为遵守法律要求而提供服务的人员,或受托人、其各自的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和代表,以及上述任何一项的各自的继任者和受让人),任何如此接收信息的人员均有权为上述目的转让信息。公司应以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此类信息的转让应限于合理和必要的范围内。通过根据本协议获得奖励,承授人确认并同意该信息是根据承授人的自由意愿提供的,且承授人同意上述信息的存储和转移。
17.市场停滞
17.1.就根据另一司法管辖区根据《证券法》或同等法律提交的有效登记声明或与SPAC交易的任何承销公开发行公司股本证券而言,未经公司或其承销商(或,如适用,SPAC交易的保荐人)事先书面同意,承授人不得直接或间接(i)出借、要约、质押、出售、合同出售、出售任何购买期权或合同、购买任何出售期权或合同、授予任何购买期权、权利或认股权证,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置,直接或间接地,任何股份或其他奖励、公司的任何证券(不论该等股份是否根据本计划获得),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行使或可交换(直接或间接)的证券,以换取公司的股份或证券,以及就该等股份或证券而发行或分派的任何其他股份或证券或作为其替代的证券(统称,“证券"),或(ii)订立任何互换或其他安排,将证券所有权的任何经济后果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
上述第(i)或(ii)条所述的任何此类交易是否将通过交付证券、以现金或其他方式结算。本条第17.1款的前述规定 不得适用于根据包销协议向包销商出售任何股份。此类限制(“市场僵持不下“)应在该期间内有效(该”市场僵持期"):(a)在与承销公开发售有关的登记声明首次公开提交后(或,如适用,SPAC交易结束),直至与公司首次公开发售有关的登记声明生效日期后180天(或,如适用,SPAC交易结束)或与任何其他公开发售有关的登记声明生效日期后90天届满,但在每种情况下,前提是,如果(1)在初始市场对冲期的最后17天内,公司发布收益结果或宣布重大新闻或重大事件或(2)在初始市场对峙期届满之前,公司宣布将在初始市场对峙期最后一天之后的15天期间发布收益结果,然后在每种情况下,市场僵持期将自动延长,直至自收益结果发布或重大新闻或重大事件公告之日起的18天期限届满;或(b)公司或承销商(或,如适用,SPAC交易的保荐人)要求的其他期限。尽管本文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果承销商(s)(或,如适用,SPAC交易的保荐人)及公司同意终止市场僵持不下期,如未能完成某项公开发行,则该终止亦适用于市场僵持不下与该特定公开发售有关的本协议下的期限。
17.2.如公司的已发行股本发生拆细,任何证券(不论是否为公司)的分派,不论作为红股或其他方式,亦不论作为股息或其他方式,资本重组、重组(可能包括合并或交换股份或影响公司已发行证券但未收到对价的类似交易)、合并、分拆或其他公司剥离或分立、重新分类或其他类似情况发生,任何新的,因此类交易而就任何受市场僵持的股份进行分配的替代或额外证券,或该等股份因此可转换成的证券,应立即受到市场僵持的约束。
17.3.为强制执行市场对峙,公司可就根据本条例取得的股份施加停止转让指示 计划到适用的市场停摆期结束。
17.4.与如此提交的登记声明有关的承销商(或,如适用,SPAC交易的保荐人)是本第17条的预期第三方受益人,应有权、有权和有权强制执行本条款的规定,就好像他们是本协议的一方一样。各承授人应签署公司或承销商可能要求的与此类登记声明(或,如适用,SPAC交易的保荐人)有关的单独协议,并以其要求的形式,与市场对峙(不必与本第17条的规定相同,并可能包括承销商(或,如适用,SPAC交易的保荐人)认为可取的额外规定和限制)或为进一步实施这些规定而必要的协议。执行该等单独协议可能是公司行使任何裁决的条件。
17.5.在不减损本条第17条或本计划其他地方的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本条第17条的规定适用于承授人及承授人的继承人、法定代表人、继承人、受让人、以及任何奖励或股份的任何买方、受让人或受让人。
18.关于税收的协议;免责声明.
18.1.如委员会须如此规定,作为行使裁决、受托人解除股份或限制期届满的条件,承授人须同意,不迟于该等情况发生之日,承授人将向公司(或适用的受托人)支付或作出令委员会及受托人(如适用)满意的安排,以支付适用法律规定须代扣代缴或支付的任何适用税款及任何种类的强制性付款。
18.2.税务责任.根据任何适用法律可能产生的所有税务后果,其原因是授予任何奖励或行使这些奖励、出售或处置根据此处授予或在行使时发行的任何股份或(如适用)授予任何奖励、承担、替代、取消或以代替奖励的方式支付或与上述有关的任何其他行动(包括在而受让人须补偿公司、其附属公司及附属公司及受托人,并须就任何该等税项或付款或就其作出的任何处罚、利息或指数,对他们承担无害的赔偿责任。每一受让人同意并承诺遵守与任何税务当局有关的任何由公司批准的与上述有关的裁决、结算、结束协议或其他类似协议或安排。
18.3.没有税务建议.建议受赠方就以下方面的奖励的收取、行使或处置的税务后果咨询税务顾问。本公司不承担就该等事项向受赠人提供意见的任何责任,该责任仅应保持为受赠人的责任。
18.4.税务处理.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承担或承担任何赔偿应符合适用于特定税务处理的特定税务制度或规则,或受益于任何特定税务处理或任何类型的税务优惠的大意的任何责任或责任,且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承担与其方式有关的任何责任本条文应超越任何公司决议或奖励协议中所指的任何类型的奖励或税务资格,而这些奖励或资格在任何时候均应受适用法律的要求所规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承担也不应被要求采取任何行动,以使任何裁决符合任何特定税务待遇的要求,并且在任何文件中也没有表明任何裁决旨在符合任何税务待遇的资格应暗示此类承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承诺以任何特定方式,包括以与任何特定税收一致的任何方式,为税务目的报告任何裁决
治疗。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不保证在授予日任何特定的税务待遇将继续存在,或在行使或处置时该裁决将符合任何特定的税务待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某一裁决不具备任何特定税务待遇的资格的情况下,不承担任何性质的责任或义务,无论公司是否已经或应该采取任何行动导致该资格得到满足,以及该资格在任何时候和在任何情况下仍然处于受让人风险的情况下。公司不承担或承担任何责任,以对抗任何税务机关的决定或解释(无论是书面的或非书面的),包括在任何特定税务制度或适用于特定税务待遇的规则下的资格方面。如果奖励不符合任何特定税收待遇的条件,可能会对受赠方造成不利的税收后果。
18.5.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可酌情采取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行动,以就任何适用法律要求受托人、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或其任何适用代理人)就任何裁决代扣代缴的任何税款和强制付款的目的或与之有关,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所得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健康税、养老金、工资税、附加福利、消费税,与参与者参与计划相关并依法适用于参与者的账户支付或其他与税收相关的项目(统称,“预提义务”).该等行动可包括:(i)要求承授人以现金向公司汇出足以满足该等预扣义务及任何其他税款和强制性付款的金额,这些款项由公司就授予或行使或(如适用)归属而支付;(ii)在适用法律的规限下,允许承授人向公司提供股份,金额在该时间,反映委员会认定足以履行此类预扣义务的价值;(iii)以委员会认定足以履行此类预扣义务的价值预扣在行使裁决时以其他方式发行的股份;或(iv)上述任何组合。公司没有义务允许由承授人或代表承授人行使任何奖励,直到行使该奖励所产生的所有税务后果以公司可接受的方式得到解决。
18.6.每名承授人须在该承授人首次知悉任何税务机关查询、审计、断言、裁定、调查或以任何方式与根据本协议授予或收到的奖励或根据本协议发行的股份有关的问题之日起十(10)日内,以书面方式迅速通知公司,并须不断将与该事项有关的任何发展、程序、讨论和谈判通知公司,并应允许公司及其代表参与有关该事项的任何程序和讨论。应要求,承授人应向公司提供公司酌情要求的与上句所述任何事项有关的任何信息或文件。
18.7.就102项非受托人期权而言,如承授人不再受雇于公司、母公司、附属公司或任何联属公司,则承授人须向承授人受雇的公司及/或其联属公司提供担保或担保,以支付于
出售股份的时间,均按照条例第102条及规则的规定进行。
18.8.如承授人根据《守则》第83(b)条作出选择,自股份转让之日起而非自根据《守则》第83(a)条承授人否则将被课税的一个或多个日期起就裁决课税,则该承授人须在向美国国税局提交该选择时或之前向公司交付该选择的副本。本公司或任何联属公司概不对任何该等选择的提交或不提交或其建造中的任何缺陷承担任何责任或责任,或因该等选择的提交或不提交而产生任何责任或责任。除非董事会或委员会采纳本计划下的适用方案,否则承授人无权根据《守则》第83(i)条作出选择,在行使奖励、满足业绩标准或其他事件时推迟收到考虑,这将使承授人有权根据奖励支付或收到股份或其他考虑。
19.作为股东的权利;投票和股息.
19.1.除第11.4条另有规定外,承授人在行使授标、为此支付行使价并成为标的股份的记录持有人之前,不得就授标所涵盖的任何股份享有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就102项裁决而言,在受托人为承授人的利益成为该等股份的记录持有人之前,受托人不得就该等裁决所涵盖的股份享有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而承授人不得被视为股东,且在受托人将该等股份解除予承授人及将该等股份的记录所有权转让予承授人的日期前,不得就该裁决所涵盖的股份作为公司股东享有任何权利(但条件是,承授人有权从受托人收取任何现金股息或就受托人为该承授人的利益而持有的股份作出的分配,但须遵守任何预扣税款和强制性付款)。除本协议第14条另有规定外,不得就记录日期在承授人或受托人(如适用)成为裁决所涵盖股份的记录持有人日期之前的股息(普通或特别,无论是股份或其他证券、现金或其他财产,或权利,或其任何组合)或其他权利的分配作出调整。
19.2.就根据本协议或在行使或(如适用)根据本协议授予的奖励时以股份形式发行的所有奖励而言,该等股份所附带的任何及所有投票权均须受第6.10条规限,而承授人有权收取就该等股份派发的股息,但须遵守《章程文件》的规定及任何适用法律。
19.3.根据任何适用的证券法或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公司可以但无义务登记或限定出售股份。
19.4.在公司首次公开募股(或,如适用,SPAC交易结束)之前,承授人特此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放弃任何信息和/或检查权,无论这些权利将根据DGCL第220条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行使或追求,并承诺和同意永不直接或间接开始、自愿以任何方式提供帮助、起诉、转让、转移或促使启动任何索赔、诉讼、诉讼因由或其他程序以追求或行使此类信息和/或检查权。上述放弃适用于承授人以股东身份享有的信息和/或检查权利,不影响董事以股东身份享有的根据《总务委员会条例》第220条享有的任何权利。上述豁免不适用于承授人根据与公司订立的任何书面协议而享有的任何合约查验权。
20.无公司代表.
通过授予奖励,公司不是,也不应被视为就公司、其业务事务、其前景或其股份的未来价值向承授人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而该等陈述和保证在此不予承认。公司无须向任何承授人提供与承授人考虑行使奖励有关的任何资料、文件或资料。在提供任何资料、文件或资料的范围内,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承授人作出行使授标的任何决定,须完全由承授人承担风险。
21.没有留置权.
本计划、任何授标协议或依据本协议所订立的任何授标或协议,概不授予任何承授人继续受雇于或服务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作为服务供应商的权利,或有权获得本计划或该等协议未列明的任何薪酬或福利,或以任何方式干扰或限制公司或任何该等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终止该承授人的受雇或服务的权利(包括,公司或其任何联属公司有权立即停止承授人的雇用或服务或缩短全部或部分通知期,而不论终止通知是由公司或其联属公司发出还是由承授人发出)。根据本计划批出的奖励,不受任何承授人的职责或职位变动的影响,但须受第6.6至6.8条规限。任何承授人均无权提出申索,而承授人特此放弃对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提出的任何申索,即他或她自终止与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的雇佣关系或为其提供服务之日起被阻止继续授予奖励。任何承授人均无权就奖励获得任何补偿,如果该承授人与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的雇佣或聘用未被终止,则本应归属。
22.可授予奖励的期间。
可在自生效日期起计十(10)年期间内不时根据本计划授予奖励,该期间可由董事会不时延长。自该日期(经延长)起及之后,不得授予任何奖励,而本计划对根据该计划发行但仍未发行的奖励或股份继续具有完全效力和效力。
23.本计划及奖项的修订.
23.1.董事会可随时及不时暂停、终止、修改或修订本计划,不论是追溯性或前瞻性的。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修订,对所有承授人及所有授标均具约束力,不论是否在该修订日期之前或之后批出,且无须取得任何承授人的同意。除非董事会明确规定,否则本计划的终止或修订不会影响任何当时尚未完成的奖励。
23.2.如果适用法律要求(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发生变化),以下事项应需要公司股东的批准(在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i)增加根据本计划可作为激励股票期权发行的最高股份总数(因实施第14.1节的规定而除外),(ii)没有改变有资格获得激励股票期权的人员类别,以及(iii)根据任何适用法律需要公司股东批准的本计划的其他修订。除适用法律不允许外,如授予奖励须经股东批准,则授予奖励的日期应予确定,犹如该奖励未经该批准一样,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除非另有规定
根据适用法律,未获得股东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损任何授予非激励股票期权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效力。
23.3.董事会或委员会可随时及不时修改或修订此前授予的任何奖励,包括任何奖励协议,不论是追溯性或前瞻性的。
24.批准.
24.1.本计划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以下简称“本计划”)生效日期”).
24.2.仅就授予激励股票期权而言,本计划还须经股东批准,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以会议上对该提案所投的多数票或股东的书面同意(但如授予奖励须经股东批准,则授予奖励的日期应确定为如同该奖励未经该批准一样)。未能在该期限内获得股东的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损任何授予奖励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效力,但先前根据本计划授予的任何期权可能不符合激励股票期权的条件,而是应构成不合格股票期权。经上述公司股东批准本计划后,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根据本计划授予的全部激励股票期权应完全有效,如同在生效日期公司股东已批准本计划一样。
24.3.根据第9.4节的规定,102项裁决的条件是在必要时向ITA提交或获得其批准。未如此提交或未获得此类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损任何授予裁决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效力,该裁决不是102裁决。
25.特别针对特定国家的规则;第409a条.
25.1.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本计划的条款和条件可以通过本计划的附录对特定国家或税收制度进行补充或修订,如果任何附录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与本计划的任何规定相冲突,则应以该附录的规定为准。此类附录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授予在特定国家或作为此类附录主题的其他税收制度管辖下的受赠人的裁决,不适用于向不在该国家或此类其他税收制度管辖下的受赠人发放的裁决。任何此类附录的通过须经董事会或委员会批准,如果委员会根据适用的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条例或其他方式确定在适用某些税务处理方面需要,则还须经公司股东以规定多数批准。
25.2.本条第25.2款仅适用于授予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受赠人的奖励。
25.2.1公司的意图是,任何裁决均不得根据《守则》第409A条予以递延补偿,除非并在委员会根据第25.2.2节的规定另有具体决定的范围内,并且计划和所有裁决的条款和条件应据此解释和管理。
25.2.2委员会确定的任何裁决的条款和条件将受《守则》第409A条的约束,包括任何关于支付或根据其选择性或强制性推迟支付或交付股份或现金的规则,以及关于控制权发生变更时处理此类裁决的任何规则,应在适用的裁决协议中规定,并应旨在在所有方面遵守
与《守则》第409A条,并应对该计划和此类奖励的条款和条件进行相应的解释和管理。
25.2.3公司有完全酌情权以任何确立豁免(或遵守)《守则》第409A条规定的方式解释和解释计划和任何授标协议。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例如起草不准确,计划和/或任何授予协议的任何条款未能准确反映其通过一致解释或其他意图证据证明的对《守则》第409A条的豁免(或遵守)的意图确立的意图,则该条款应被视为其对《守则》第409A条的豁免(或遵守)的模棱两可,并应由公司以符合该意图的方式进行解释,由公司酌情决定。倘尽管有本条第25.2.3条的前述条文,计划或任何该等协议的任何条文将导致承授人根据《守则》第409A条产生任何额外税项或利息,公司可按旨在避免该承授人产生任何该等额外税项或利息的方式改革该等条文;提供了公司须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在不违反《守则》第409A条的规定的情况下,维持适用条文对承授人的原意及经济利益。为免生疑问,本计划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或解释为将任何承授人或任何其他个人未能遵守第409A条规定的任何法律责任转移予公司或其任何联属公司、雇员或代理人。
25.2.4尽管计划、任何授标协议或任何其他确立授标条款和条件的书面文件中有任何其他规定,如任何承授人是“特定雇员”,根据《守则》第409A条的含义,自其“离职”(根据《守则》第409A条定义)之日起,则在库务条例第1.409A-3(i)(2)条(或任何后续条款)要求的范围内,因其离职而向该承授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不得在其离职日期后六个月的日期之前支付。委员会可选择库务署规例第1.409A-3(i)(2)(ii)条(或任何后续条文)所允许的任何适用本条规则的方法。
25.2.5尽管本第25.2条有任何其他相反规定,尽管公司打算管理该计划,以便奖励将免于或将遵守《守则》第409A条的要求,但公司不保证该计划下的任何奖励将有资格根据《守则》第409A条或联邦、州、地方或非美国法律的任何其他规定获得有利的税务待遇。公司不对任何承授人承担因根据计划授予、持有、归属、行使或支付任何奖励而可能欠下的任何税款、利息或罚款。
26.管辖法律;管辖权;放弃陪审团审判.
本计划以及根据本计划作出的所有决定和采取的行动应受特拉华州法律管辖,但受任何特定司法管辖区的税法、法规和规则管辖的事项除外,这些事项应受该司法管辖区各自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管辖。某些定义,指的是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应根据该等其他法律解释。设在特拉华州的主管法院对因本计划和根据本计划授予的任何裁决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签署任何授标协议或
与裁决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每个承授人不可撤销地服从此类专属管辖权。本协议每一方承认并同意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地放弃就本计划直接或间接产生或与本计划有关的任何法律程序以及与本计划有关的任何交付的协议或本协议或本协议或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可能拥有的由陪审团审判的任何权利。
27.本计划的非排他性.
采纳本计划不应被解释为对公司采取公司认为必要或可取的任何性质的其他或额外奖励或其他补偿安排的权力或权限造成任何限制,或排除或限制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现已合法实施的任何其他计划、做法或安排继续向雇员或任何类别或群体的雇员支付补偿或附加福利,包括任何退休、养老金、储蓄和股票购买计划、保险,死亡和伤残津贴以及高管短期或长期激励计划。
28.杂项.
28.1.生存.根据本计划的条款,承授人须受行使时发行的股份或(如适用)根据本计划授出的任何奖励的归属所约束,且在行使或(如适用)授予奖励后,无论承授人当时或其后任何时间是否受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雇用或聘用,均须受本计划规限。
28.2.附加条款.根据本计划授予的每项奖励可包含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的与本计划不抵触的其他条款和条件。
28.3.零碎股份.任何奖励在行使或归属时不得发行零碎股份。除非公司适用不同的取整规则,否则将予发行的股份数目须向下取整至最接近的整股股份,任何于最后归属日期因该等取整而余下的股份将于该最后归属日期行使时发行。
28.4.可分割性.如本计划的任何条文、任何授标协议或与授标有关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须由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院裁定为非法或不可执行,则本计划及其其余条文须根据其条款可分割及可执行,而所有条文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仍可执行。此外,如本计划、任何授标协议或与授标有关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所载的任何特定条文因任何理由而被认为在期限、地域范围、活动或主题方面过于宽泛,则应通过限制和减少该条文的特征来解释,以使该条文在最大程度上可强制执行,与届时出现的适用法律相一致。
28.5.标题和标题.本计划或任何授标协议或就授标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中的标题和标题的使用仅为方便参考,不应影响本计划或该协议的任何条款的含义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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