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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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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Mode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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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定义;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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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在本条款中,下列术语(无论是否大写)应分别具有与其相对的所述含义,但主体或上下文另有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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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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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指经不时修订的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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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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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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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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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董事会主席,或大会主席,如文意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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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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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指InMode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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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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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以色列公司法》,5759-1999,以及根据该法颁布的条例。公司法应包括参照《以色列公司条例》(新版),5743-1983,在根据其规定有效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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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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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任何特定时间任职的董事会成员,包括候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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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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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具有《公司法》中对该用语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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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
“IEC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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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股东周年大会或股东特别大会(视属何情况而定)。
指以色列经济竞争法,5748-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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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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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是指新的以色列谢克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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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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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司在任何特定时间的注册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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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负责人”或“官员” (“鼻子米斯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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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具有《公司法》中对该用语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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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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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以色列证券法,5728-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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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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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任何特定时间的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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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多数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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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年度或特别)股东大会上以所投票数的2/3(三分之二)特别多数通过的决议,但不包括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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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形式”或“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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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指书面、印刷、影印、拍照或打字,包括如果出现在电子邮件、传真中,或如果由任何可见的文字替代品制作,或部分地相互影响,部分地相互影响。“签字”或“签字”一词应当有相应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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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除本条款另有定义或文意要求外,本文所用术语具有《公司法》规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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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单数的词语还应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任何代词应包括相应的阳性、阴性和中性形式;“包括”、“包括”、“包括”等词语后应视为“不受限制”等词语;“此处”、“此处”、“此处”、“此处”及类似含义的词语指的是本条款的全部内容,而不是指本条款的任何部分;此处凡提及条款、节或条款的,均应视为提及条款,本条款的章节或条款;任何对任何协议或其他文书或法律、法规或条例的提述,均为不时修订、补充或重述的(如属任何法律,则为当时有效的任何继承条款或其重新制定或修改);任何对“法律”的提述,应包括任何超国家、国家、联邦、州、地方或外国法规或法律以及根据其颁布的所有规则和条例(包括任何政府当局或证券市场或交易所规定的任何规则、条例或表格,如适用,并在适用范围内);凡提述“一天”或若干“天”(无任何其他明确提述,如营业日),应解释为提述日历日或历日数;凡提述一个月或一年,应按照公历解释;凡提述“公司”、“法人团体”或“实体”,应包括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协会、信托、非法人组织或其政府或机构或政治分支机构,且凡提及“人”,应包括前述任何一类实体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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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本条款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应被视为本条款的一部分或影响本条款的构造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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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这些条款可能会被翻译成希伯来语和/或其他语言。尽管有上述规定,本章程的英文本对公司、其股东及/或任何第三方具有约束力,并应取代其任何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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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各股东对公司的义务应限于支付该股东所持股份的面值,但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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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上市公司;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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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公司是定义该术语的公众公司,只要它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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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公司的目标是从事任何合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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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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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法定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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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增加法定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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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公司可不时藉股东决议,不论当时授权的股份是否已全部发行完毕,增加其法定股本。任何该等增加须按该等数额,并须分为该等名义数额的股份,而该等股份须赋予该等权利及优惠,并须受该决议所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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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除该决议另有规定的范围外,前述任何包括在法定股本增加中的新股,均须遵守本章程适用于该类别中计入现有股本的股份的所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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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特殊或集体权利;权利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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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公司可不时藉由股东的决议,就股份提供优先或递延权利或其他特别权利及/或有关股息、投票、偿还股本或其他方面的限制,而该等限制可能在该决议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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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如公司的股本在任何时候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所附带的权利,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可由公司以出席类别会议并在类别会议上投票的该类别过半数股份持有人的决议予以修改或取消,但不包括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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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本条款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特定类别股份持有人的任何单独股东大会,但须澄清的是,任何该等单独股东大会的必要法定人数应为两名或两名以上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持有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25%)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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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增加法定股本、创设新类别股份、增加某类别股份的法定股本或从已获授权及未获发行的股本中增发该类别股份,就本第7条而言,不得视为修改、减损或取消该类别或任何其他类别的先前已发行股份所附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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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合并、分立、注销、减少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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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公司可不时藉由或根据股东决议的授权,并在适用法律的规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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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1 |
将其全部或任何部分已发行或未发行法定股本合并为每股面值较大、等于或小于其现有股份每股面值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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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2 |
将其股份(已发行或未发行)或其中任何股份分割或细分为面值较小或相同的股份(但须遵守《公司法》的规定),而分割任何股份的决议可确定,如在该等拆细所产生的股份持有人之间,其中一名或多名股份相对于其他股份,可能拥有公司可能附加于未发行或新股份的任何该等优先或递延权利或赎回权或其他特别权利,或受任何该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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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3 |
注销于该决议通过之日尚未由任何人采取或同意采取的任何股份,并按如此注销的股份数额减少其股本数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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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4 |
以任何方式减少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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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就任何已发行股份的合并及可能导致零碎股份的任何其他行动而言,董事会可酌情解决可能产生的任何困难,并就任何可能导致零碎股份的该等合并或其他行动而言,可在不限制其上述权力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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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1 |
就如此合并的股份持有人确定哪些已发行股份应合并为每股面值较大、相等或较小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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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2 |
在考虑或在此类合并或其他行动之后发行足以排除或取消零碎股份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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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3 |
赎回该等股份或零碎股份,足以排除或取消零碎股份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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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4 |
四舍五入、四舍五入或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合并产生的任何零碎股份或任何其他可能导致零碎股份的行动产生的任何零碎股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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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5 |
促使公司若干股东向其其他股东转让零碎股份,以最便捷地排除或解除任何零碎股份,并促使该零碎股份的受让人向其转让人支付其公允价值,现授权董事会就该等转让采取行动,作为任何该等零碎股份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代理人,具有完全的替代权,以执行本第8.2.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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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发行股票、补发遗失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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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在董事会决定所有股份须经证明的范围内,或如董事会未如此决定,在任何股东要求提供股份证书或公司的转让代理人有此要求的范围内,股份证书须盖上公司的法团印章或其书面、打字或盖章的名称,并须附有一名董事、公司行政总裁或董事会授权的任何人士的签名。签署可按董事会订明的任何机械或电子形式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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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在不违反第9.1条规定的情况下,每一股东对登记在其名下的任何类别的所有股份,均有权获得一份编号证书。每份证书应载明由此所代表的股份的序号,也可载明就此缴足的金额。公司(由公司的一名高级人员决定由首席执行官指定)不得拒绝股东提出的以取得数份证书代替一份证书的要求,除非该高级人员认为该要求不合理。如股东已出售或转让该股东的部分股份,该股东有权就该股东的剩余股份收取一份证明,但须在新的证明签发前将先前的证明交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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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登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士名下的股份证书,须交付股东名册上首名就该共同拥有权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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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被污损、遗失或毁损的股份证书可予更换,而公司须在支付该费用后,并在提供董事会及转让代理人酌情认为适当的所有权证据及该等弥偿后,发出新的证书以更换该等污损、遗失或毁损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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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注册持有人
除本条款或《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公司有权将每一股份的登记持有人视为该股份的绝对所有人,因此,除有管辖权的法院命令或《公司法》要求外,公司没有义务承认任何其他人对该股份的任何衡平法或其他债权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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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发行及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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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不时发行的股份须受董事会(以及在法律完全许可的范围内,其任何委员会)的控制,而董事会有权按该等条款及条件向该等人士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及可转换为或可行使为公司的证券或从公司取得的其他权利,或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以折扣及/或支付佣金,并在该等时间,董事会(或委员会,视情况而定)认为合适,并有权在董事会(或委员会,视情况而定)认为合适的时间内,并在董事会(或委员会,视情况而定)认为合适的考虑下,给予任何人向公司收购任何可转换或可行使为公司的股份或证券的选择权或向公司收购的其他权利,或在前述情况下,以折扣和/或支付佣金的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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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公司可随时及不时在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下,以董事会决定的方式及条款,回购或融资购买公司发行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不论是否向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股东。此类购买不应被视为支付股息,任何股东将无权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或向任何其他股东要约购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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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分期付款
倘根据任何股份的发行条款,其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价格须分期支付,则每一该等分期须由该股份的当时登记持有人或当时有权获得该股份的人于到期日期向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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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可赎回股份
根据适用法律,公司可发行可赎回股份或其他证券,并根据公司与该等股份持有人之间的书面协议或其发行条款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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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过户登记
除非已向公司(或其转让代理人)提交适当的书面文件或转让文书(以任何惯常形式或董事会满意的任何其他形式),连同任何股份证书及董事会合理要求的其他所有权证据,否则不得登记股份转让。尽管有任何与此相反的规定,登记在存托信托公司或其代名人名下的股份应按照存托信托公司的政策和程序进行转让。在受让方就如此转让的股份在股东名册登记之前,公司可继续将转让方视为其拥有人。董事会可能会不时就转让登记规定费用,并可能批准其他股份转让的认可方法,以便利公司股票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或公司股票随后上市交易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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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暂停注册
董事会可在其认为必要的范围内酌情在董事会确定的期间内关闭股份转让登记的股东名册,公司不得在股东名册如此关闭的任何该等期间内进行股份转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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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死者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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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
在以两个或两个以上人的名义登记的股份的持有人之一死亡的情况下,公司可承认遗属为该股份的唯一所有人,除非并直至第16.2条的规定已被有效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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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
因任何人死亡而有权获得股份的任何人,在出示授予遗嘱认证或管理书或继承声明的证据(或董事会或将由首席执行官指定的公司高级人员可能合理认为足够的其他证据)后,应就该股份登记为股东,或可在符合本文件所载有关转让的条文的规定下,转让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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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接管人及清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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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
公司可承认任何接管人、清盘人或获委任清盘、解散或以其他方式清算法人股东的类似官员,以及在破产中或与股东或其财产的重组或类似程序有关而获委任的受托人、经理人、接管人、清盘人或类似官员有权获得登记在该股东名下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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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
获委任清盘、解散或以其他方式清算法人股东的该等接管人、清盘人或类似官员,以及在破产或与股东或其财产的重组或类似法律程序有关的情况下获委任的该等受托人、经理、接管人、清盘人或类似官员,在出示董事会(或将由首席执行官指定的公司高级人员)可能认为足以证明其以该身份或根据本条行事的权力后,须经董事会同意(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授予或拒绝),就该等股份登记为股东,或可在符合本协议所载有关转让的条例的规定下,转让该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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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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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 |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应在每个历年至少举行一次,不迟于上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后15个月,在董事会可能决定的时间和地点,在以色列国境内或境外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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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 |
除年度股东大会外的所有股东大会均称为“特别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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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股东大会记录日期
尽管本条款另有相反规定,并为容许公司决定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获得通知或投票,或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或授予任何权利的股东,或有权就任何其他行动行使任何权利或采取或成为任何其他行动的标的,董事会可订定记录日期,该记录日期不得多于最长期间,且不少于法律许可的最短期间。有权获得会议通知或在会议上投票的记录股东的确定应适用于会议的任何休会;但条件是董事会可为休会会议确定新的记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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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股东提案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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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 |
任何股东或持有公司至少百分之一(1%)表决权的股东(以下简称“公提议股东(s)“)可要求在符合《公司法》的情况下,董事会将某事项列入未来举行的股东大会的议程,但董事会须确定该事项适合在股东大会上审议(a”提案请求”).为使董事会审议提案请求以及是否将其中所述事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提案请求通知必须按照适用法律及时送达,并且提案请求必须符合本条款(包括本第20条)和任何适用法律的要求,包括为免生疑问,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条例。提案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提出该请求的所有提议股东签署,亲自或通过挂号邮件送达,并预付邮资,并由秘书(或在公司首席执行官缺席的情况下)接收。要被视为及时,必须在适用法律规定的时间段内收到建议书请求。如上文所述,股东大会休会或延期的公告不得为递交提案请求启动新的时间段(或延长任何时间段)。除根据适用法律要求包括的任何信息外,提案请求还必须包括以下内容:(i)提议股东(或每一提议股东,视情况而定)的姓名、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是实体,则包括控制或管理该实体的人的姓名;(ii)提议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数量(如果其中任何股份是间接持有的,则说明如何持有以及由谁持有),其数目须不少于符合拟任股东资格所需的数目,并附有公司信纳的证据,证明拟任股东于提呈要求之日持有该等股份的纪录,以及拟任股东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陈述;(iii)要求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事项,与该事项有关的所有资料,提议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理由及提议股东提议在股东大会上表决的决议全文,(iv)提议股东与任何其他人(指名这些人或人)就要求列入议程的事项作出的所有安排或谅解的说明,以及由所有提议股东签署的声明,说明他们中的任何人是否与该事项有个人利益,如有,有关该等个人利益的合理详情的说明;(v)每名建议股东在过去十二(12)个月期间进行的所有衍生交易(定义见下文)的说明,包括交易日期及该等衍生交易所涉及的证券类别、系列及数目,以及该等衍生交易的重要经济条款;及(vi)声明根据《公司法》及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包括为免生疑问,证券交易所规则及规例)规定须就该事项向公司提供的所有资料,如有,已提供予公司。董事会可酌情在其认为必要的范围内要求提议股东提供必要的额外信息,以便在董事会合理要求的情况下将某事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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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 |
根据本条规定所需的资料,应自(i)股东大会的记录日期、(ii)股东大会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和(iii)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更新,以及任何休会或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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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 |
应适用第二十条(甲)项和第二十条(乙)项的规定,比照,根据根据《公司法》妥为送达公司的股东的要求而召开的特别股东大会的议程上的任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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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股东大会通知;不给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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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
公司无须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但须遵守《公司法》的任何强制性规定。尽管本文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经有权就其投票的所有股东同意,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提出并通过一项决议,尽管已给予比上述规定的更短的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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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
意外不向任何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未收到向该股东发出的通知,不应使该会议的程序或会上通过的任何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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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3 |
在股东大会期间的任何时间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任何股东均无权因该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时间或地点的任何缺陷或在该会议上采取行动的任何项目而寻求取消或宣布在该股东大会上通过的任何程序或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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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 |
将在大会上通过的拟议决议全文将按第62.7条规定的方式公布。公司可增设额外名额,以供股东审议拟于股东大会上通过的建议决议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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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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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 |
任何事务不得在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处理,除非该股东大会或该续会(视属何情况而定)根据本章程规定所需的法定人数在会议进行时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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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 |
在本条款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持有股份合计至少授予公司百分之二十五(25%)表决权的两名或两名以上股东,构成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根据代理持有人所代表的股东人数,代理人可被视为两(2)名或更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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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3 |
如自指定举行会议的时间起半小时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则无须另行通知,会议须(i)延期至下一星期的同日、同一时间及地点,(ii)延期至该会议的通知所指明的日期及时间及地点,或(iii)延期至股东大会主席所决定的日期及时间及地点(可早于或迟于根据上文第(i)条的日期)。任何续会上不得办理任何事务,但原召开的会议上可能已合法办理的事务除外。在该续会上,如根据《公司法》第63条或第64条的要求召开原会议,一名或多于一名股东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持有作出该要求所需的股份数目,即构成法定人数,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任何股东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即构成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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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大会主席
董事会主席,应作为主席主持公司的每一次股东大会。如在任何会议上,主席在规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后十五(15)分钟内未出席或不愿代行主席职务,则可由以下任一人主持会议(且按以下顺序):公司的董事、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秘书、总法律顾问(在每种情况下),或由上述任一人指定的任何人。如出席任何该等会议的前述人士均未出席或均不愿代行主席职务,则出席股东(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应选择一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主席。主席职位本身不应赋予其持有人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权利,也不应赋予该持有人第二次或决定性投票的权利(但不减损该主席作为股东或股东的代理人投票的权利,如果事实上他也是股东或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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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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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1 |
除《公司法》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如下文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简单多数票持有人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投票表决的,作为一个类别,且对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计票不计弃权票,应通过股东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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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2 |
提交大会的每一个问题均应以举手表决方式决定,但大会主席可决定以书面投票方式决定一项决议。书面投票可在提议的决议表决前实施,或在主席以举手方式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实施。声明后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举手表决结果无效,以书面投票方式决定所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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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3 |
股东大会主席宣布某项决议获得一致通过、或以特定多数通过或被否决,并在公司会议记录册中记入大意如此的记项,即为该事实的表面证据,而无需证明所记录的赞成或反对该项决议的票数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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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延期的权力
股东大会、对其议程上任何事项的审议或对其议程上任何事项的决议,可不时并在各地延期或休会:(i)由出席达到法定人数的股东大会主席(如有股东大会指示,则应经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代表的过半数表决权持有人同意并就休会问题进行表决),但不得在任何该等续会上处理任何事务,但如原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可能已合法处理的事务,或其议程上的事项在原召开的会议上未获通过决议;或(ii)由董事会(不论是在股东大会之前或在股东大会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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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投票权
在本协议授予特别投票权或限制投票权的任何规定的规限下,每一股份应赋予出席股东大会并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参与投票的股份持有人就每项决议进行一次投票的权利,而不论是否通过举手表决、书面投票或任何其他方式对该决议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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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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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 |
身为公司股东的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可妥为授权任何人在公司的任何会议上担任其代表或代其签立或交付代表。任何获如此授权的人均有权代表该股东行使所有权力,如果该股东是个人,本可行使这些权力。应大会主席的请求,应将此种授权的书面证据(以主席可接受的形式)交付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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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2 |
任何有权投票的股东可亲自或通过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投票,如该股东是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则可由根据上述第27.1条授权的代表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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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3 |
如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士登记为任何股份的共同持有人,则须接纳亲自或委托代理人投票的高级人士的投票,但不包括其他共同持有人的投票。就本条第27.3条而言,资历由股东名册上的共同持有人登记顺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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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委任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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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1 |
委任代理人的文书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大致采用以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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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2 |
在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下,委任代理人的原始文书或经律师证明的副本(以及签署该文书所依据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书(如有的话)),须在该会议的订定时间前不少于四十八(48)小时(或该通知指明的较短期间)交付公司(在其办事处、其主要营业地点、或其登记处或过户代理人的办事处,或在会议通知可能指明的地点)。尽管有上述规定,股东大会主席有权放弃上述对所有代理文书的时间要求,并在股东大会开始前接受任何和所有代理文书。委任代理人的文件对与该文件有关的股东大会的每次续会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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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股份转让委任人死亡及或撤销委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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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1 |
根据委任代理人的文书所投的一票,即使委任股东(或签署该文书的其事实上的代理人(如有的话)事先已死亡或破产,或所投表决权的股份已转让,仍属有效,除非公司或该会议的主席在进行该等表决前已收到有关该等事宜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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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2 |
在不违反《公司法》的情况下,委任代理人的文书应视为(i)在公司收到该文书后,在收到该文书后,由签署该文书的人签署的书面通知或由委任该代理人的股东签署的取消根据该文书(或签署该文书所依据的授权)的书面通知或指定另一名代理人的较后文书(以及根据第28.2条要求的此类新任命的其他文件(如有)时被视为被撤销,前提是此类撤销通知或指定不同代理人的文书是在本协议第28.2条所述因此被撤销的文书的交付地点和时间内如此收到的,或者(ii)如果指定股东亲自出席了交付该代理文书的会议。根据委任代理人的文书所投的一票,即使该委任被撤销或声称被取消,或委任股东亲自出席或参加为其所举行的会议,仍应有效,除非该委任文书在该表决之时或之前根据本条第29.2条的前述规定被视为已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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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董事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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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 |
董事会可行使法律授权董事会或公司获授权行使及作出而并非因此或法律规定由股东大会、行政总裁或公司任何其他机关行使或作出的一切权力及作出一切作为及事情。第三十条赋予董事会的权力,以《公司法》、本条款及股东大会上不时通过的与本条款一致的任何规章或决议为准,但此种规章或决议均不得使任何由董事会作出或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作出的先前行为无效,而如果该规章或决议未获通过,则该行为或根据该决定本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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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2 |
在不限制前述内容的概括性的原则下,董事会可不时从公司的利润中拨出任何金额作为储备金或储备金,以作董事会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适当的任何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将红股资本化及分派,并可将如此拨出的任何款项以任何方式及不时处理及更改该等投资及处置全部或任何部分,及在公司业务中使用任何该等储备金或其任何部分,而无须将该储备金与公司其他资产分开存放,并可细分或重新指定任何储备金或取消该储备金或将其中的资金用于其他目的,一切视董事会不时认为合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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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董事会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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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 |
出席达到法定人数的董事会会议,有权行使董事会赋予或可行使的所有权力、权力和酌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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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 |
在任何董事会会议上提出的决议,如获得出席的董事过半数票通过,并有权在该决议付诸表决时对其进行表决和表决,即视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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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 |
董事会可以书面或者以《公司法》允许的任何其他方式通过决议,无须召开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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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 |
董事会可以采用任何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但条件是全体与会董事可以同时听取对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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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权力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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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 |
董事会可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将其任何或全部权力授予委员会(在本条款中称为“董事会委员会”,或“委员会"),每名成员均由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可能是或不是董事)组成,委员会可不时撤销该授权或更改任何该等委员会的组成。董事会对任何委员会施加的任何条例和董事会的任何决议均不得使任何先前作出的行为或根据委员会的决议作出的任何行为无效,而如果该条例或董事会的决议未获通过,则该行为或根据委员会的决议本应有效。任何该等董事会委员会的会议及议事程序,须,比照,在不被董事会通过的任何条例所取代的范围内,受本文所载规范董事会会议的规定管辖。除非董事会或适用法律另有明文禁止,在向董事会的委员会授予权力时,该委员会应被授权进一步授予此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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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 |
在不减损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不时委任公司秘书,以及董事会认为合适的高级人员、代理人、雇员及独立承建商,并可终止任何该等人士的服务。董事会可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决定所有这类人员的权力和职责以及工资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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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3 |
董事会可不时藉授权书或其他方式,委任任何人、公司、商号或团体为公司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为该等目的及具有该等权力、权力及酌情权的一名或多于一名的律师,以及在其认为适当的期间内及在符合其认为适当的条件下,而任何该等授权书或其他委任可载有为与董事会认为适当的任何该等律师打交道的人提供保护及方便的条文,并可授权任何该等律师转授其所获的全部或任何权力、授权及酌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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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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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 |
董事会应由董事会不时确定的董事人数不少于三(3)名但不超过七(7)名,包括外部董事(如有的话)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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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2 |
尽管本文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本第三十三条只能通过在大会上以绝对多数决议通过的决议加以修正或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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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选举及罢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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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1 |
董事(不包括任何已当选的外部董事)须就各自各自任职的任期划分为三类,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人数几乎相等,特此指定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董事会可在此类分类生效时将已在任的董事会成员分配到此类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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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1.1 |
首届I类董事任期至2020年第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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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1.2 |
首届II类董事的任期将于上文第(1)款所指的年度股东大会后的第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届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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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1.3 |
首届第三类董事的任期将于上文第(2)条所指的年度股东大会后的第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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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2 |
在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自将于2020年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开始,每名获选接替在该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上任期届满的类别董事的被提名人,均须获选任职至继其当选后的下一届第三次股东周年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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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3 |
如构成董事会的董事人数(不包括已选出的外部董事,如有的话)在下文发生变动,则任何新设立的董事职位或董事职位减少,须由董事会在各职类之间分配,以使所有职类在人数上尽可能接近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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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4 |
在拟选举董事的公司每次股东大会之前,并在符合本条第(1)及(7)款的规定下,董事会(或其委员会)须藉经董事会(或该委员会)过半数通过的决议,选出若干拟向股东提出于该股东大会上选举为董事的人士(“被提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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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5 |
任何提议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议程上列入提名拟向股东提出选举为董事的人(该人、一名“候补提名人"),可如此要求,但须符合 本第三十四条第(五)款和第二十条及适用法律。除根据适用法律要求包括的任何信息外,此种建议书请求还应包括根据第20条要求的信息,还应载列:(i)候补被提名人的姓名、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候补被提名人的所有公民身份和居住地;(ii)所有安排的说明,提议股东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与每名候补提名人之间的关系或谅解;(iii)由候补提名人签署的声明,表明他或她同意在公司通知和与股东大会有关的代理材料中被点名(如果提供或公布),并且如果当选,将在董事会任职并在公司的披露和文件中被点名,(iv)根据公司法和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包括为免生疑问,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条例)的要求,由每名候补提名人签署的声明,为委任该等候补被提名人,并承诺已提供法律规定的所有资料,包括为免生疑问而向公司提供的与该等委任有关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规例(包括有关该候补被提名人的资料,该等资料将根据表格20-F或美国证券及证券订明的任何其他适用表格下的适用披露规定而提供,以及 交易委员会(the "SEC");(v)候补被提名人作出的声明,说明他或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或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或外部董事的标准,如果不符合,则说明为什么不符合;(vi)在提交提案时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此外,提议股东应及时提供公司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董事会可以拒绝承认任何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的提名。公司有权公布提议股东依据本第34.5条和第二十条提供的任何信息,提议股东应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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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6 |
被提名人或候补被提名人应由其须经选举的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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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7 |
尽管有任何与此相反的规定,本条第34条和第37.5条只能通过在大会上以绝对多数决议通过的决议加以修正、取代或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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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8 |
尽管本条款另有相反规定,外部董事的选举、任职资格、罢免或解聘,如经选举产生,应仅按照《公司法》规定的适用条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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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开始担任董事
在不减损第三十四条的原则下,董事的任期自其获委任或当选之日起开始,如其委任或当选中有此规定,则自其后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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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持续董事在出现空缺时
董事会可随时及不时委任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空缺(不论该空缺是由于不再任职的董事或由于任职的董事人数少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述的最多人数)。在董事会出现一个或多个该等空缺时,持续董事可继续就每一事项采取行动,但条件是,如果他们的人数少于根据本协议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低人数,他们只能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或填补已出现空缺的董事职位,其人数不超过根据本协议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低人数,或为了召集公司股东大会以选举董事以填补任何或所有空缺。董事会为填补任何空缺而委任的董事的职位,只应在其服务已结束的董事本应任职的剩余期间内,或因任职董事人数少于本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高人数而出现空缺时,董事会应在委任时根据第三十四条确定增派董事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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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办公室休假
董事职务出缺,应予解聘或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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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1 |
ipso facto,on his de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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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2 |
如适用法律阻止其担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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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3 |
董事会确定因其精神、身体状态不能担任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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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4 |
根据本条款和/或适用法律,如其董事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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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5 |
在股东大会上以绝对多数决议通过的决议。该等移除须于该决议所订明的日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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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6 |
以其书面辞呈,该等辞呈于其中所订明的日期生效,或于该辞呈交付公司时生效,以较迟者为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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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7 |
就外部董事而言,如果如此选出,且尽管有任何与此相反的规定,仅根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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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利益冲突;关联交易审批
在符合《公司法》及本条款的规定下,任何董事不得因其职务而丧失在公司或在公司为股东或以其他方式具有利害关系的任何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或获利场所的资格,或作为卖方、买方或其他方式与公司订立合约的资格,亦不得撤销任何该等合约,或任何董事以任何方式具有利害关系的由公司或代表公司订立的合约或安排,或除《公司法》规定的情况外,任何董事须就任何该等职位或盈利地点所产生的或仅因该董事担任该职位或由此建立的信托关系而由任何该等合约或安排实现的任何利润,向公司承担责任,但其利益的性质以及任何重要事实或文件,必须由他在首次审议该合约或安排的董事会会议上披露,如果他的利益随后存在,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不迟于收购其权益后的第一次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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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候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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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1 |
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董事可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委任、罢免或接替任何人为其本人的候补人;但该人的委任仅在其获得董事会批准后并在其通过的前提下(在本条款中,一项“候补董事”).除非委任董事以委任候补董事的文书或以书面通知公司的方式,将该等委任限定于一段指明的期间内,或将其限定于董事会的一次指明会议或行动,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其范围,否则该委任须为所有目的,并与委任董事的任期同时一段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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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2 |
根据第39.1条向公司发出的任何通知,应亲自发出,或通过邮寄方式提请公司主要办事处的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为此目的确定的其他人或地点注意,并应在其中确定的日期、公司(在上述地点)收到通知或在董事会批准任命时(以较晚者为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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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3 |
候补董事应享有委任他的董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但条件是(i)他不得反过来为自己委任一名候补人(除非委任他的文书另有明文规定),及(ii)候补董事在委任他的董事出席时,不得在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有任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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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4 |
任何个人,如有资格成为董事会成员,可担任候补董事。一人不得代理多名董事的候补董事或者正在担任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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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5 |
候补董事的职务,应当在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下比照出缺,指定该候补董事的董事职务因任何原因出缺的,应当自动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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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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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1 |
董事会可举行会议和休会,并以其他方式规管董事会认为合适的会议和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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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2 |
任何董事可随时召开董事会会议,而秘书应该董事的要求,须就如此召开的任何会议发出不少于两(2)天的通知,除非该通知已获全体董事就某一特定会议以书面放弃,或除非该会议将讨论的事项具有紧迫性及重要性,以致在有关情况下应合理地放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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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3 |
任何该等会议的通知,须不时以口头、电话、书面或邮件、电子邮件、电子方式或传真或公司可能申请的其他送达通知的方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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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4 |
尽管本文另有相反规定,但未按特此规定的方式将任何该等会议的通知交付董事,可由该董事放弃,而即使有该等有缺陷的通知,如该等失败或缺陷获所有有权参加该等会议的董事放弃,而该等通知并未按上述方式妥为发出,则该会议须当作已妥为召开。在不减损前述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在董事会会议期间的任何时间出席的董事,均无权因该会议的通知中有关该会议的日期、时间或地点或会议的召开的任何缺陷而寻求取消或宣布该会议所通过的任何程序或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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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法定人数
除非董事会另有一致决定,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应由合法有权参加会议和参加表决的当时在任的过半数董事亲自出席或通过任何通讯方式构成。除非在会议首次进行业务时(亲自或以任何通讯方式)达到必要的法定人数,否则不得在董事会会议上处理任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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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董事会主席
董事会应不时选举一名成员担任董事会主席,解除该主席的职务,并任命其代行职务。董事会主席应主持董事会的每一次会议,但如果没有该主席,或如果在会议规定的时间十五(15)分钟内未出席任何会议或如果他不愿意担任主席,则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中的一名董事担任该次会议的主席。董事会主席职位本身不应赋予持有人第二次或决定性投票的权利。首席执行官还可根据适用法律规定的限制担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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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尽管存在缺陷但行为的有效性
在任何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委员会或任何以董事身份行事的人作出或处理的所有作为,即使事后可能发现该等会议的参与者或其中任何一方或任何以前述方式行事的人的委任存在某些缺陷,或他们或其中任何一方被取消资格,其效力犹如并无该等缺陷或取消资格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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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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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1 |
董事会须不时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不论是否为董事)为公司行政总裁,并可授予该等人士,并不时修改或撤销董事会认为合适的董事会头衔及职责和权限,但须遵守董事会不时订明的限制和限制。该等委任可为固定任期或无任何时间限制,而董事会可不时(但须根据《公司法》及任何该等人士与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所要求的任何额外批准及条款的规定)厘定他们的薪金及补偿,解除或解聘他们的职务,并在他或他们的地方委任另一人或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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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2 |
除董事会另有决定外,首席执行官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对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拥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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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分钟
任何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会议纪录,如看来是由股东大会主席、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签署,或由下一届股东大会主席、董事会会议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会议(视属何情况而定)签署,均须构成其中所记录事项的表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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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宣派股息
董事会可以不时宣布,并促使公司支付董事会认为合理的公司利润和公司法允许的股息。董事会应确定支付该等股息的时间以及确定有权获得该等股息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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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以股息方式应付的金额
在符合本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并在符合当时对公司股本中任何股份授予优先、特别或递延权利或不授予任何有关股息的权利所附加的权利或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所支付的任何股息应按其各自持有的正在支付该等股息的股份的比例在有权获得该等股息的股东之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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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利息
任何股息不得附带对公司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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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利润、准备金等资本化
董事会可决定,公司(i)可能导致任何款项、投资或其他资产构成公司未分割利润的一部分,存入备用金的贷方,或存入赎回资本的备用金的贷方,或在公司手中并可用于支付股息,或代表在发行股份时收到的溢价并存入股份溢价账户的贷方,将予资本化及在以股息方式按相同比例分配而有权收取相同款项的股东之间分配,其基础是他们有权将其作为资本;及(ii)可促使该等股东接受该等分配或付款,以全数满足其在上述资本化金额中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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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权力的落实
为使第四十九条下的任何决议充分生效,董事会可在其认为合宜的情况下解决在分配方面可能出现的任何困难,特别是可确定任何特定资产的分配价值,并可确定以如此确定的价值为基础向任何股东支付现金,或为调整所有人的权利而可忽略价值低于某一确定价值的零头,并可归属任何该等现金、股份、债权证,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有权获得股息或资本化基金的人的信托的债券股票或受托人的特定资产。必要时,应根据《公司法》第291条订立适当的合同,董事会可指定任何人代表有权获得股息或资本化基金的人签署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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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未领取的股息
所有未领取的股息或就股份应付的其他款项可由董事会为公司的利益进行投资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直至领取为止。董事将任何无人认领的股息或该等其他款项支付至一个单独的帐户,并不构成公司就此的受托人,而自宣布该等股息之日起七(7)年后无人认领的任何股息,以及自该等股息应付之日起相同期间后无人认领的任何该等其他款项,均将被没收并归还公司,但董事会可酌情安排公司支付任何该等股息或该等其他款项,或其任何部分,给本应有权获得该等权利的人,但该等权利并未归还公司。该等其他款项的任何无人认领股息的本金(且仅为本金),如获认领,须支付予有权获得该等股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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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支付机制
就股份而须以现金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项,可藉支票或付款令寄往或留在有权获得该股份的人的注册地址,或藉转账至该人指明的银行账户(或,如两名或多于两名人士登记为该股份的共同持有人,或因持有人死亡或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共同有权获得该股份,向其名称首先在股东名册或其银行账户登记的共同持有人或公司随后可能承认为股东或根据本协议第16或17条(如适用)有权拥有人的人或该人的银行账户),或以董事会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方式以书面指示的方式向有权拥有股东或有权拥有股东或有权拥有股东或有权拥有股东或有权拥有股东或有权获得股东或有权获得股东或有权获得股东或有权获得股东或有权获得股东或有权获得股东或有权获得股东或有权获得股东或有权获得股东或有权获得股东每份该等支票或认股权证或其他付款方式,须支付予该支票或认股权证寄往的人的命令,或上述有权获得该支票或认股权证的人所指示的人,而获提取该支票或认股权证的银行支付该支票或认股权证,即为公司的良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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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共同持有人的收据
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登记为任何股份的共同持有人,或因持有人死亡或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共同有权享有任何股份,他们中的任何一方可就任何股息或其他应付款项或可就该股份分配的财产提供有效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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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账簿
公司的账簿应备存于公司办公室,或董事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地方或地点,并应始终开放供全体董事查阅。除法律赋予或董事会授权外,任何股东,非董事,均无权查阅公司的任何帐目或簿册或其他类似文件。公司应将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在公司各主要办公场所供股东查阅。本公司无须向股东寄发年度财务报表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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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审计员
公司核数师的委任、权力、权利及义务,须受适用法律规管,但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其确定核数师薪酬的权力时,可采取行动(如无任何与此有关的行动,则视为已采取行动)授权董事会(有权转授委员会或管理层)根据该等标准或标准确定该等薪酬,如无此等标准或标准规定,该等薪酬须按与该等核数师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及性质相称的数额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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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补充登记册
在符合并按照《公司法》第138和139条的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安排在董事会认为合适的以色列境外任何地方保存补充登记册,并且在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要求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不时就保存此类分支登记册采用其认为合适的规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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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保险
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并在适用的范围内,《证券法》和《IEC法》,就该等事项,公司可订立一份保险合同,就其任何职位持有人因法律许可的任何事项(包括以下事项)而由该职位持有人以公司职位持有人的身份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对该职位持有人施加的全部或部分责任进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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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1 |
违反对公司或任何其他人的注意义务,但此种违反是由于办公室持有人的疏忽行为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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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2 |
违反其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前提是该办公室持有人的行为是善意的,并且有合理的理由假定该行为不会损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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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3 |
以第三人为受益人对该办公室持有人施加的金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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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4 |
办公室持有人因根据IEC法某些条款进行的诉讼而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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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5 |
根据《证券法》第52(54)(a)(1)(a)条在行政程序中对办公室持有人施加的有利于受害方的金钱责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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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6 |
办公室负责人因行政程序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合理的诉讼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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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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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1 |
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并在适用的范围内,《证券法》和《IEC法》,公司可以就以下责任、付款和费用对公司办公室持有人进行追溯赔偿,但该责任、付款或费用是强加给该办公室持有人的,或由该办公室持有人因其作为办公室持有人所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招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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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1.1 |
任何法院判决对办公室持有人施加的有利于另一人的财务责任,包括因和解或仲裁员裁决而作出的判决,该判决已由法院就办公室持有人所实施的行为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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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1.2 |
办公室持有人(a)因获授权进行此种调查或程序的当局对其提起的调查或程序而支出的合理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条件是(1)没有因此种调查或程序而对该办公室持有人提出起诉(定义见《公司法》);(2)没有因此种调查或程序而对其施加代替刑事程序(定义见《公司法》)的财务责任,或者如果施加了此种财务责任,它是针对不需要证明犯罪意图的犯罪而施加的;以及(b)与金钱制裁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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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1.3 |
由办公室持有人支出的合理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或由法院在公司或以其名义或任何其他人对办公室持有人提起的诉讼程序中或在该办公室持有人被宣告无罪的刑事指控中或在该办公室持有人因无需证明犯罪意图的罪行而被定罪的刑事指控中向该办公室持有人征收的合理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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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1.4 |
对办公室持有人施加的财务义务和办公室持有人因证券法规定的行政程序而支出的合理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对办公室持有人提起。在不减损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此类义务或费用将包括《证券法》第52(54)(a)(1)(a)条规定的办公室持有人有义务向受害方支付的款项,以及办公室持有人根据《证券法》第H‘3、H’4或I ' 1章进行的诉讼而招致的费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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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1.5 |
公司可能或将能够就任何法律对办公室持有人进行赔偿的任何其他事件、发生、事项或情况,并且在该法律要求在本条款中包含允许此类赔偿的条款的范围内,则该条款被视为通过引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证券法》第56h(b)(1)节(如果适用)和《IEC法》第50P(b)(2)节)纳入并纳入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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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2 |
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承诺就以下条款所述的责任和费用提前对办公室持有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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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2.1 |
第58.1.2至58.1.5分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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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2.2 |
第58.1.1小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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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2.2.1. |
赔偿承诺仅限于董事会根据作出赔偿承诺时公司的经营情况认为可能发生的事件,以及董事会在作出赔偿承诺时可能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金额或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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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2.2.2. |
赔偿承诺应载列董事会根据作出赔偿承诺时公司的经营情况认为可能发生的事件,以及董事会在作出该赔偿承诺时可能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金额和/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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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豁免
在不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提前豁免和免除任何办公室持有人因违反对公司的注意义务而对公司承担的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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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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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1 |
公司法的任何修订对任何办公室持有人根据第57至59条获得赔偿或投保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以及对第57至59条的任何修订均应具有预期效力,且不影响公司就该修订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办公室持有人进行赔偿或投保的义务或能力,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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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2 |
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一)应在法律(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和《IEC法》)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适用;(二)无意也不应被解释为以任何方式限制公司在购买保险和/或赔偿(无论是事先或追溯)和/或豁免方面有利于任何非办公室持有人的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雇员、代理人,非办公室持有人的公司顾问或承包商;和/或任何办公室持有人,但此种保险和/或赔偿在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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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清盘
如公司清盘,则根据适用法律及在清盘时享有特别权利的股份持有人的权利,可供股东之间分配的公司资产,须按其各自所持有的正进行该等分配的股份的面值比例分配予他们。
|
| 62. |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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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1 |
任何书面通知或其他文件可由公司亲自送达任何股东,或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送方式送达,或以预付邮件(如国际寄出则为航空邮件)方式送达该股东,地址为股东名册所述的该股东的地址或其为接收通知和其他文件而可能以书面指定的其他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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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2 |
任何股东可向公司送达任何书面通知或其他文件,方式为亲自在公司主要办事处向公司首席执行官投标、传真传送、电子邮件或通过预付挂号信(如邮寄至以色列境外则为航空邮件)发送至公司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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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3 |
任何该等通知或其他文件应视为已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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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3.1 |
邮寄的,在寄出后四十八(48)小时后,或者收件人实际收到的,如果早于寄出后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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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3.2 |
隔夜航空快递的,在寄出次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经快递员确认收货,或在收件人实际收到的情况下,早于已寄出的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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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3.3 |
在个人交付的情况下,当实际亲自投标时,向该收件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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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3.4 |
在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的情况下,在发件人收到收件人传真机自动电子确认的第一个工作日(在代替收件人的正常营业时间内),即收件人收到此种通知或从收件人的电子邮件或其他通信服务器收到交付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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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4 |
如果一份通知实际上是由收件人收到的,则该通知在收到时应视为已妥为送达,尽管该通知在某些其他方面是有缺陷的或未遵守本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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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5 |
须向股东发出的所有通知,就任何人共同有权享有的任何股份而言,须向股东名册中首先列出的任何该等人发出,而如此发出的任何通知,即为向该等股份的持有人发出的充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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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6 |
任何股东的地址未在股东名册载列,且不得以书面指定接收通知的地址,则无权收到公司的任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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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7 |
尽管本条例另有相反规定,本公司就股东大会发出的载有适用法律及本章程细则所规定的资料的通知,如在发出该会议通知另有规定的时间内,以下列任一或数种方式(如适用)刊发,即视为就本章程细则而言妥为发出的该会议通知,向其在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或为接收通知和其他文件而书面指定的地址)位于以色列国境内或境外的任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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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7.1 |
如果公司的股票随后在美国的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报价,则由外国私人发行人以表格6-K(或随后由SEC采用的同等表格)向SEC提交的报告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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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7.2 |
在公司的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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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8 |
邮寄或公布日期及会议记录日期及/或会议日期(视情况而定),应计入《公司法》及其规定的任何通知期所构成的日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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