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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97.1 8 ea020974701ex97-1 _ wahfu.htm 追回政策

附件 97.1

 

追回错误判赔的政策

 

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0D条和第10D-1条规则(“《交易法》”)适用的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TERM0规则”),华富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已采纳此政策(“政策”),以规定向执行官追回错误授予的基于激励的薪酬。本文使用且未另行定义的所有大写术语应具有下文定义部分中阐述的含义。

 

追回误判赔偿款

 

如发生会计重述,公司将根据纳斯达克规则和第10D-1条的规定,合理及时地收回收到的错误奖励补偿如下:

 

(a) 经会计重述后,薪酬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以下简称“委员会")应确定每名执行干事收到的任何错误授予的补偿的数额,并应迅速向每名执行干事发出书面通知,其中应载有任何错误授予的补偿的数额,并酌情要求偿还或返还此类补偿。

 

(b) 对于基于(或派生于)公司股价或股东总回报的激励薪酬,其中错误授予的补偿金额不直接从适用的会计重述中的信息进行数学重新计算:

 

(1) 待偿还或归还的金额由委员会根据会计重述对收到激励薪酬所依据的公司股价或股东总回报的影响的合理估计确定;和

 

(2) 公司应保存确定该合理估计的文件,并按要求向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提供相关文件。

 

(c) 委员会有酌处权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确定追回错误判给的赔偿的适当手段。尽管有上述规定,但除下文(f)节规定的情况外,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均不得接受低于错误授予的补偿金额的金额,以履行执行官员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d) 如果执行官已经向公司偿还了根据公司或适用法律确立的任何重复追偿义务收到的任何错误授予的补偿,则将任何此类已偿还的金额记入根据本保单需要追偿的错误授予的补偿金额应是适当的。

 

(e) 如执行人员未能在到期时向公司偿还所有错误授予的补偿,公司应采取一切合理和适当的行动,向适用的执行人员追回此类错误授予的补偿。适用的执行人员须根据紧接前一句的规定,向公司偿还公司在追讨该等错误判给的赔偿方面合理招致的任何及所有费用(包括法律费用)。

 

(f) 尽管在此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委员会裁定追讨将不可行且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则公司无须采取上文(a)–(e)条所设想的行动:

 

(1) 委员会已确定,支付给第三方以协助执行该政策的直接费用将超过应追回的金额。在做出此决定之前,公司必须做出合理尝试以追回错误授予的赔偿,并已记录此类尝试并向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提供此类文件;或者

 

(2) 复苏可能会导致公司雇员普遍可获得福利的其他符合税收条件的退休计划无法满足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第401(a)(13)节或第411(a)节及其规定的要求。

 

 

 

 

披露要求

 

公司应提交适用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文件和规则要求的与本政策有关的所有披露。

 

禁止赔偿

 

公司不得就(i)根据本保单条款偿还、退回或追回的任何错误授予的赔偿的损失,或(ii)与公司根据本保单强制执行其权利有关的任何索赔向任何执行人员投保或赔偿。此外,公司不得订立任何协议,豁免因适用本保单而授予、支付或授予执行人员的任何基于激励的薪酬,或放弃公司追讨任何错误授予的薪酬的权利,而本保单应取代任何该等协议(不论在本保单生效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订立)。

 

行政和口译

 

本政策应由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为最终决定,并对所有受影响的个人具有约束力。

 

委员会有权解释和解释本政策,并作出所有必要、适当或可取的决定,以管理本政策,并为公司遵守纳斯达克规则、第10D节、规则10D-1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纳斯达克股票市场颁布或发布的与此相关的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则或解释。

 

修订;终止

 

委员会可酌情不时修订本政策,并须视需要修订本政策。尽管本F节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果本保单的修订或终止将(在考虑到公司与该修订或终止同时采取的任何行动后)导致公司违反任何联邦证券法、SEC规则或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则本保单的任何修订或终止均不生效。

 

其他追偿权

 

本保单对所有执行官均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在适用法律或SEC或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指南要求的范围内,还可对其受益人、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委员会打算在适用法律要求的最大程度上适用这项政策。与执行干事订立的任何雇佣协议、股权授予协议、补偿计划或任何其他协议或安排,均须当作包括执行干事同意遵守本政策的条款,作为根据该协议授予任何福利的条件。本保单项下的任何追讨权利是对公司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或规则或根据公司任何保单条款或任何雇佣协议、股权授予协议、补偿计划、协议或其他安排中的任何条款可能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或追讨权利的补充,而不是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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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就本政策而言,以下大写术语应具有下述含义。

 

“会计重述”是指由于公司重大不遵守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财务报告要求而导致的会计重述,包括任何必要的会计重述,以更正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中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具有重大意义的错误(“大R”重述),或如果该错误在本期更正或在本期未更正则将导致重大错报(“小R”重述)。

 

“追回合格激励薪酬”是指执行官(i)在开始担任执行官后,(ii)在与任何基于激励的薪酬相关的适用业绩期间的任何时间担任执行官(无论该执行官是否在被错误授予的薪酬被要求偿还给公司时任职),(iii)当公司拥有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国家证券协会上市的一类证券时,以及(iv)在适用的追回期间(定义见下文)收到的所有基于激励的薪酬。

 

“回拨期”是指,就任何会计重述而言,紧接重述日期(定义见下文)之前的三个已完成的公司会计年度,如果公司更改其会计年度,则在这三个已完成的会计年度内或紧随其后的任何少于九个月的过渡期。

 

“错误授予的补偿”是指,就与会计重述有关的每位执行官而言,超过基于激励的补偿金额的追回合格激励补偿金额,如果根据重述的金额确定,则本应收到该金额,计算时不考虑已支付的任何税款。

 

“执行官”是指根据《交易法》第16a-1(f)条,目前或以前被指定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每个人。为免生疑问,就本政策而言,对执行人员的识别应包括根据S-K条例第401(b)项被识别或被识别的每一名执行人员以及首席财务官和首席会计官(如果没有首席会计官,则包括控制人)。

 

“财务报告措施”是指根据编制公司财务报表时使用的会计原则确定和列报的措施,以及全部或部分源自此类措施的所有其他措施。就本政策而言,股价和股东总回报(以及全部或部分源自股价或股东总回报的任何衡量标准)应被视为财务报告措施。为免生疑问,财务报告措施不必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中提出,也不必包含在提交给SEC的文件中。

 

“基于激励的薪酬”是指全部或部分基于实现财务报告措施而授予、赚取或归属的任何薪酬。

 

“已收到”是指,就任何基于激励的薪酬而言,实际收到或视为收到,而基于激励的薪酬应被视为在实现基于激励的薪酬奖励中规定的财务报告措施的公司会计期间收到,即使向执行官支付或授予基于激励的薪酬发生在该期间结束之后。

 

“重述日期”是指(i)董事会、董事会的一个委员会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授权采取此类行动的日期,如果董事会不需要采取行动、得出结论或合理地应该得出结论,即要求公司编制会计重述,或(ii)法院、监管机构或其他合法授权机构指示公司编制会计重述的日期,较早发生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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