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及重述
成立法团证明书
的
Intevac, Inc.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Intevac, Inc.(“株式会社”).
第二条
公司在特拉华州注册办事处的地址,包括街道、编号、城市和县,是公司信托公司,1209 Orange Street,City of Wilmington,County of New Castle,State of Delaware 19801;而公司在该地址的特拉华州注册代理人的名称是公司信托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目的应是从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可组织和成立公司的任何合法行为或活动。
第四条
第1节。 公司将获授权发行1,000股股本,全部1,000股为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普通股”).
第2节。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普通股拥有选举董事和所有其他目的的专属投票权。普通股的每一股份应拥有一票表决权,普通股应作为单一类别共同投票。
第五条
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可经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投票的公司已发行及已发行股本的多数股东投票或书面同意,在有理由或无理由的情况下被罢免。
第六条
为促进而非限制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公司董事会获明确授权及授权订立、更改及废除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附例”).
第七条
股东会议应在特拉华州境内或境外由章程指定的地点或以章程规定的方式举行,如未如此指定,则应在公司在特拉华州的注册办事处举行。董事的选举无须以书面投票方式进行,除非及在附例如此规定的范围内。
第八条
公司保留随时修订、更改、更改或废除本公司注册证书所载的任何条文的权利,而当时有效的特拉华州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条文,可按现时或以下法律订明的方式增加或插入,以及赋予股东的所有权利、优惠和特权,无论其性质如何,董事或任何其他人,根据并依据本公司注册证书的现有形式或经以下修订,均获授予,但须遵守本条所保留的权利。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因违反作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受托责任(如适用)而对公司或其股东的金钱损失承担个人责任,但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不允许这种责任豁免或限制的情况除外。如果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现经修订,授权采取公司行动,进一步消除或限制董事或高级人员的个人责任(如适用),则董事或高级人员的责任(如适用)应在《公司法》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消除或限制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经如此修订。
股东对本条第九条前述规定的任何废除或修改,不得对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该废除或修改时存在的任何权利或保护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