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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表格4 SEC表格4
表格4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持股变动声明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a)条提交
或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30(h)条
美国预算管理局(OMB)许可
OMB编号: 3235-0287
预计每次回应
每次回复小时数: 0.5
  
如果不再受第16节的约束,请选中此框。表格4或表格5的义务可能会继续。指令1(b)。
  
选中此框,以表明交易是根据旨在满足规则10b5-1(c)的肯定性抗辩条件的关于购买或出售发行人股本证券的合同、指示或书面计划进行的。见说明10。
1.报告人姓名、地址*
米勒·J·桑福德

(姓氏) (名字) (中间名)
C/O机构风险投资合作伙伴
3000 SAND HILL ROAD BLDG.2、250套房

(街道)
门罗公园 加利福尼亚州 94025

(城市) (州) (邮政编码)
2.发行人名称股票代码或交易代码
ZipRecruiter, Inc.[邮编]
5.报告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勾选所有适用项)
董事 X 持股10%人士
官员(在下面给出头衔) 其他(下文具体说明)
3.最早交易日期(月/日/年)
07/28/2025
4.如修正,正本归档日期(月/日/年)
6.个人或联合/团体备案(勾选适用行)
X 由一个报告人填写的表格
由多个报告人提交的表格
表I-收购、处置或实益拥有的非衍生证券
1.证券名称(说明3) 2.交易日期(月/日/年) 2A.认定执行日期,如有(月/日/年) 3. 交易代码(见说明8) 4. 已收购(A)或者已处置(D)证券,(见说明3,4,和5) 5.报告交易后实益拥有的证券数量(见说明3和4) 6.持有形式:直接(D),间接(I)(见说明4) 7.间接实益拥有的实质(见说明4)
代码 V 金额 (A) 或 (D) 价格
A类普通股 07/28/2025 S 5,811 D $4.64(1) 0 I 通过信托(2)
A类普通股 3,809,348 I 由Institutional Venture Partners XIV L.P。(3)
A类普通股 10,459 I 由Institutional Venture Management XIV,LLC(4)
A类普通股 4,570,369 I 由Institutional Venture Partners XV,L.P。(5)
A类普通股 24,294 I 由Institutional Venture Partners XV Executive Fund,L.P。(6)
A类普通股 4,247 I 由Institutional Venture Management XV,LLC(7)
表格II:收购、处置或实益拥有的非衍生证券
(例如,看涨权证,看跌权证,认股证书,期权,可转换证券)
1.衍生证券的名称(见说明3) 2.衍生证券的转换或行权价格 3.交易日期(月/日/年) 3A.认定执行日期(如有)(月/日/年) 4.交易代码(见说明8) 5. 已收购(A)或已处置(D)的衍生证券数量(见说明3,4和5) 6.可行权日期及到期日(月/日/年) 7.衍生证券的证券名称和数量(说明3和4) 8.衍生证券价格(见说明5) 9.报告交易后实益持有的衍生证券数量(见说明4) 10.持有形式:直接(D),间接(I)(见说明4) 11.间接实益拥有权的实质(见说明4)
代码 V (A) (D) 可行使日期 到期日 标题 股份数额或数目
回复说明:
1.第4栏报告的价格为加权平均价格。这些股票在多笔交易中以4.62美元至4.64美元(含)的价格出售。报告人承诺应要求向发行人、发行人的任何证券持有人或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人员提供有关在本脚注规定的范围内以每个单独价格出售的股票数量的完整信息。
2.股份由家族信托持有,其中报告人为受托人。报告人放弃对这些股份的实益所有权,但其在其中的比例金钱利益除外。
3.股份由Institutional Venture Partners XIV,L.P.(“IVP XIV”)持有备案。Institutional Venture Management XIV LLC(“IVM XIV”)是IVP XIV的普通合伙人。报告人是IVM XIV的董事总经理,可被视为对IVP XIV所持股份拥有投票权和决定权。报告人放弃对IVP XIV持有的股份的实益所有权,但其在其中的金钱利益除外。
4.这些股份由IVM XIV持有记录。报告人为IVM XIV的董事总经理,可被视为对IVM XIV所持股份拥有投票权和决定权。报告人放弃对IVM XIV所持股份的实益所有权,但其在其中的金钱利益除外。
5.这些股份由IVP XV记录在案。Institutional Venture Management XV,LLC(“IVM XV”)是IVP XV的普通合伙人。报告人为IVM XV的董事总经理,可被视为对IVP XV所持股份拥有投票权和决定权。报告人放弃对IVP XV所持股份的实益所有权,但其在其中的金钱利益除外。
6.股份由IVP XV EF持有记录。IVM XV是IVP XV EF的普通合伙人。报告人为IVM XV的董事总经理,可被视为对IVP XV EF所持股份拥有投票权和决定权。报告人放弃对IVP XV所持股份的实益所有权,但其在其中的金钱利益除外。
7.这些股份由IVM XV记录在案或实益持有。报告人为IVM XV的董事总经理,可被视为对IVM XV所持股份拥有投票权和决定权。报告人放弃对IVM XV所持股份的实益所有权,但其在其中的金钱利益除外。
J. Sanford Miller,by/s/Leslie Stolper,Attorney in-fact 07/30/2025
**报告人签名 日期
提醒:报告人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的每类证券,都需单独分行报告。
*如果表格由多个报告人提交,看见指示4(b)(五)。
**故意错误陈述或遗漏事实构成联邦刑事违法行为18 U.S.C. 1001和15 U.S.C. 78ff(a)。
注:此表格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必须亲笔签名。如果空间不足,看见程序说明6。
如您已对该表格中信息回应,则无需再次回应,除非表格当前显示有效的OMB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