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
经修订及重报
附例
OF
云鸿绿色CTI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9日)
第一条–办事处
第1节。注册办事处。注册办事处应设在22160 N. Pepper Road,Lake Barrington,Illinois 60010。
第2节。其他办事处。公司可在伊利诺伊州境内或境外,在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点或公司业务所需的地点设立其他办事处。
第二条----股东会议
第1节。年度会议。为选举董事而举行的股东年会,以及为会议通知所述的其他事项而举行的股东年会,应在伊利诺伊州境内或境外的地点举行,并应在董事会通过决议确定的时间和日期举行,并应在会议通知中列出。如果董事会未能决定会议的时间、日期和地点,股东年会应于6月2日星期五上午10:00在公司在伊利诺伊州的注册办事处举行。
如要将事务妥当地提交周年会议,则必须是:(i)由董事局授权,并在有关该会议的通知或补充通知中指明;(ii)由董事局或会议主席或在其指示下以其他方式提交周年会议;或(iii)由股东以其他方式妥当地提交周年会议。股东如要将事务妥善地提交周年会议,该股东必须在公司首次为上一年度的周年会议邮寄其代理材料的日期的一周年之前不少于120天或不多于150天,向公司秘书发出书面通知,并将通知送达或邮寄至公司的主要执行办公室,并在公司的主要执行办公室收到。交货方式应为专人递送或挂号信、要求回执。在任何情况下,年度会议休会的公开披露都不应为发出上述股东通知规定一个新的期限。就本文而言,“公开披露”是指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14或15(d)条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中,由道琼斯新闻社、美联社或类似的全国性新闻机构报道的新闻稿中的披露。股东向秘书发出的通知,应载明股东拟提交会议的每一事项:(1)对该事项的说明以及在会议上进行该事项的理由,包括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4(a)条规定须在代理声明中披露的代表其提出该事项的股东的资料;(2)在公司记录中出现的提议该事项的股东的姓名和地址,(3)表示该股东是有权就该业务投票的公司股份纪录的持有人,并有意亲自出席或代表出席会议,以推动该业务的审议;(4)由该股东实益拥有的公司股份的类别及数目(就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及14条订立的规例而言),及(5)该股东与任何其他人(包括其姓名)就该股东提出该业务的建议而作出的所有安排或谅解,以及该股东在该业务中的任何重大利益的说明。除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的程序外,不得在任何年会上处理任何事务。由股东提出任何事务的会议主席,如事实有根据,须裁定并向会议宣布该事务没有按照本条的条文妥善地提交会议,而在该情况下,该事务没有妥善地提交会议,则不得予以处理。
除非经重订的法团章程或经修订及重订的附例特别禁止,否则法团可容许股东透过会议电话或互动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送、互联网使用或远程通讯,参与会议的所有人均可藉此互相联络,参与股东的任何会议,并在会上采取行动。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在空间允许的情况下,可获准出席会议,但须遵守公司经修订及重订的附例及规管会议进行的规则,以及主持会议的人员有权规管会议的有序进行。参加该会议即构成参加该会议的人亲自出席和出席该会议。
如年会日期为法定假日,则会议应在下一个营业日举行。在每届年会上,有权投票的股东应选出一个董事会,并可处理会议通知中所述的其他公司事务。
第2节。确定记录日期。为决定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获得通知或有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或休会,或有权在不举行会议的情况下以书面表示同意法团行动,或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有权以其他方式分配或分配任何权利,或有权就任何股份的变更、转换或交换行使任何权利,或有权为任何其他合法行动的目的,法团董事局可预先订定一个纪录日期,该纪录日期不得多于六十天,而,不少于十天,如属合并或合并,则不少于二十天,在该会议日期前。如没有确定记录日期,则确定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记录日期为邮寄会议通知的日期,为任何其他目的确定股东的记录日期为董事会通过有关决议的日期。有权获得股东大会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记录股东的决定应适用于会议的任何休会。
第3节。投票。每名有权根据法团章程及本经修订及重订的附例的条款及条文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就该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有权投票的股份,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投一票,但任何代理人不得在投票日期起计满三年后投票,除非该代理人有较长的投票期限。应任何股东的要求,应以投票方式对董事进行表决,并对会议面前的任何问题进行表决。所有董事选举均应以多数票决定,任何股东均无权进行累积投票;除重述的公司章程或伊利诺伊州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其他问题均应以多数票决定。
第4节。法定人数。除法律、重述的法团章程或本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另有规定外,持有有权投票的法团股份过半数的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代表出席,即构成出席所有股东会议的法定人数,但在任何情况下,法定人数不得少于有权投票的股份的三分之一。如出席任何会议的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有权在会上投票的股东中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多数股东,有权不时将会议休会,休会时间自原定会议日期起计不超过30天,而无须在会议上另行通知,直至有权投票的必要数量的股票出席为止。在任何该等有权投票的必要股份须获代表出席的续会上,可处理原本注意到的可能已在该会议上处理的任何事务;但只有原注意到的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才有权在该会议的任何续会或续会上投票。
第5节。特别会议。
(a)股东特别会议可由(i)董事长或(ii)董事会召集,并须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在有权就拟在特别会议上审议的任何事项进行表决的公司所有未发行股份的不少于五分之一的持有人按照本第5条提出要求后,为会议召集中所述的目的而召集。
(b)为使公司可决定有权要求召开特别会议的股东,董事会可订定一个纪录日期,以决定有权要求召开特别会议的股东(“要求召开纪录日期”)。要求记录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通过确定要求记录日期的决议的日期,而且不得超过董事会通过确定要求记录日期的决议的日期后的10天。凡有记录的股东欲要求召开特别会议,须以专人送达或以核证或挂号邮递方式向公司秘书发出书面通知,并寄回所要求的回执,要求董事会订定要求召开特别会议的记录日期。董事会应迅速(但在所有情况下)在收到确定要求记录日期的有效请求之日后10天内,通过一项确定要求记录日期的决议,并应公布要求记录日期。如董事会在秘书接获要求的日期后10天内没有订定要求书纪录日期,则要求书纪录日期须为秘书接获订立要求书纪录日期的有效书面要求的首个日期后的第10天。为有效,该书面请求须列明举行特别会议的目的,并须由一名或多于一名有记录的股东(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或其他代表)签署,并须注明每名该等股东(或代理人或其他代表)的签署日期,并须列明有关每名该等股东及有关该等实益拥有人(如有的话)的所有资料,代表其提出的要求须在本条第6条所述的股东通知中载明的这些经修订和重述的附例。
(c)为使一名或多于一名股东要求召开特别会议,在要求记录日期有记录的股东必须向公司递交书面要求或要求召开特别会议的文件,要求将不少于公司所有有权就建议在特别会议上审议的事项投票的未发行股份的五分之一。为有效,股东要求召开特别会议的每一份书面要求,须列明举行特别会议的具体目的,须由一名或多于一名在要求记录日期为记录在案的股东(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或其他代表)的人签署,并须载有每一名该等股东(或代理人或其他代表)的签署日期,并须列明该等股东或代理人或其他代表在公司簿册内的姓名及地址,每名签署该要求书的股东,以及每名该等股东在纪录上拥有及实益拥有的公司股份的类别及数目,均须以专人或核证或挂号邮递方式送交秘书,并须索取回执,并须在要求书的纪录日期后60天内由秘书收到。
(d)公司无须应股东的要求而召开特别会议,除非秘书除收到本条(c)款所规定的文件外,还收到每名征集股东(定义见下文)签署的书面协议,根据该书面协议,每名征集股东共同和分别同意支付公司召开特别会议的费用,包括为公司自己的征集而准备和邮寄代理材料的费用,但如任何征集股东在该会议上提出的每项决议均获通过,而由任何征集股东提名或代表任何征集股东提名在该次会议上当选为董事的每一个人当选,则征集股东无须支付该等费用。为本款(d)的目的,下列用语具有下列含义:
(1)任何人的“联属关系”(如本文所定义),系指由该第一人控制、控制或与该第一人共同控制的任何人。
(2)“参与者”应具有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颁布的第14a-ll条规则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3)“人”系指任何个人、商号、法团、合伙企业、合营企业、协会、信托、非法团组织或其他实体。
(4)“代理人”应具有根据《交易法》颁布的第14a-l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5)“邀约”应具有根据《交易法》颁布的第14a-ll条赋予该词的含义。
(6)就一名或多于一名股东要求召开的任何特别会议而言,“邀请股东”系指下列人士:(A)如依据第5条(b)款向公司交付的要求召开会议的股东人数为10人或少于10人,则每名股东均须签署任何该等要求;(B)如依据第5条(c)款向公司交付的要求召开会议的股东人数多于10人,(x)曾参与任何该等要求或要求的征集,或(y)在将第5条(c)款所述的文件交付公司时,曾参与或打算参与任何代表在该特别会议上使用的代表的征集(代表公司的代表征集除外);或(C)任何代表征集股东的任何附属公司,如当时在任的董事过半数合理及真诚地决定,该附属公司须签署本第5条(c)款所述的书面通知及/或本(d)款所述的书面协议,以防止本第5条的目的被回避。
第6节。会议通知。书面通知,述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及时间,以及须予考虑的事务的一般性质,须在会议日期前不少于10天或不多于60天,由总裁、秘书或召集会议的高级人员或人士亲自或以邮递方式,向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每名有记录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以述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及时间,以及须予考虑的事务的一般性质。如会议涉及合并、合并、股份交换、解散或出售、租赁或交换资产,则必须在会议日期前不少于20天、不超过60天发出通知。如以邮寄方式发出,则该通知应视为以美国邮寄方式送达,寄往公司记录上的该地址的股东,并已预付邮资。当一次会议延期至另一时间或地点时,如延期会议的时间及地点已在进行延期的会议上宣布,则无须就延期会议发出通知。
凡根据任何法律条文或根据公司重订章程或本修订及重订章程的条文须发出的任何通知,由有权获得该通知的人签署的书面放弃通知,不论在通知所述时间之前或之后,均须当作适当的通知。
第7节。代理。每名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或在没有会议的情况下对公司行动表示书面同意或异议的股东,可授权另一人或多人通过由该股东或其正式授权的实际代理人签立的书面代理人代表该股东行事。为授权另一人或多人以代理人的方式代表股东行事,该股东或其实际授权代理人必须签署一份委任表格,并将该委任表格交付获如此委任的人。除非代理中另有规定,否则此类代理在执行之日起十一个月后无效。
不得以载有在作出该陈述时并根据作出该陈述时的情况而对任何重要事实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或为使所作陈述不属虚假或具误导性而忽略陈述任何必要的重要事实的任何通讯方式,以征召任何代理人。
第8节。股东的非正式行动。除非《重订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大会须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股东大会可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如(1)所有有权就该事项投票的股东签署书面同意书,或(2)至少拥有授权或在某次会议上就该事项采取行动所需票数的已发行股份的持有人签署书面同意书,(i)所有有权就该事项投票的股东提前5天发出签署书面同意书的通知,及(ii)在该同意书生效日期后签署书面同意书,未经会议同意而采取公司行动的迅速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未以书面形式同意的股东。
第9节。业务已成交。未经所有有权在会上投票的股东一致同意,不得在任何会议上处理通知所述以外的事务。
第三条----董事
第1节。编号和期限。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三(3)名,亦不得多于七(7)名,但该人数可不时藉修订本经修订及重订的附例或董事会或股东通过的决议而增加或减少。董事应在股东年会上选出,每一位董事应当选,任期至其继任者当选并符合资格为止。每名董事的任期为一年,直至其继任者当选并符合资格为止,但本条另有规定或法律要求的除外。
第2节。选举。只有按照第2条所列程序获提名的人,才有资格获选为公司的董事。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可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上提名,或由任何有权在董事会选举中投票的公司股东在符合本条第2条所列的通知程序的情况下,在股东大会上提名。任何股东的任何提名,必须以书面通知方式送交或邮寄至公司的主要执行办公室,并在该办公室收到:(i)就将在股东年会上举行的选举而言,在公司首次邮寄其上一年度年会的代理材料之日的一周年之前不少于120天或不多于150天;但条件是,如前一年没有举行年会,或召开年会的日期不在前一年年会日期的周年日起计的30天内,股东为及时收到书面通知,必须不迟于公开披露年会日期的翌日第十天营业时间结束时收到,(ii)就拟在为选举董事而召开的股东特别会议上举行的选举而言,不得迟于首次公开披露该特别会议日期的翌日的第十天的营业时间结束。递送应以专人递送,或以经证明或挂号的邮件递送所要求的回执。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年度会议或特别会议休会的公告,均不得开始新的时间,以便发出上述股东通知。股东向秘书发出的通知,须载明(a)该股东拟提名选举或重选为董事的每一人。(1)该人的姓名、年龄、营业地址及居住地址,(2)该人的主要职业或雇用,(3)该人实益拥有的公司股份的类别及数目(除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及14条订立的规例的目的外),(4)在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4(a)条为选举该人为公司董事而征集代理人时,须披露的与该人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如该人是由董事会提名的,及(5)该人在任何代理陈述中被提名为被提名人及在当选后担任董事的书面同意;及(b)就发出通知的股东而言:(1)公司纪录上所载的姓名及地址,(2)该股东实益拥有的公司股份的类别及数目(按上文(a)(3)条的规定厘定),(3)该股东是公司股份纪录的持有人,有权在该会议上就董事选举投票,而该股东有意亲自出席或派代表出席会议,以提名该通知所指明的人,及(4)所有协议的说明,股东与该股东的每名代名人及任何其他人士(指名该等人士)之间的安排或谅解,而该等人士须根据该等安排或谅解作出提名。应董事会的要求,任何获董事会提名选举为董事的人,须向秘书提供股东提名通知书所规定的与被提名人有关的资料。公司可要求任何获提名的代名人提供公司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以决定该获提名的代名人是否有资格担任公司董事。提出股东提名的会议主席,如有事实根据,须决定并向会议宣布该提名并非按照第2条订明的程序作出,而在该情况下,有欠妥的提名则不予理会。
第3节。定期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在董事会确定并向全体董事公布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举行。此种定期会议无须发出通知。
第4节。特别会议。董事会的特别会议可由董事长召集,或应任何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的要求召集,并应在他们或他指定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举行。每一次特别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三天以邮寄书面通知的方式,或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18小时以电子方式向每一位董事的营业地址发出。如果邮寄,此种通知在寄往美国的邮件中存放时应视为已送达,并预付邮资。如以电报发出通知,则该通知须当作在电报送达电报公司时送达。董事出席任何会议即构成对该会议通知的放弃,但如董事出席会议是为了明确反对任何事务的处理,因为该会议不是合法召集或召开的,则属例外。无须在董事会任何常会或特别会议的豁免通知中指明须在该会议上处理的事务,亦无须在该会议的通知中指明该会议的目的。
第5节。法定人数。在董事局的任何会议上,就所有目的而言,本经修订及重订的附例所确定的董事人数的过半数即构成法定人数。如出席任何会议的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则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可将会议延期至另一地点、日期或时间,而无须另行通知或放弃。
第6节。通过会议电话参加会议和举行会议。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成员可通过会议电话或互动技术参加该董事会或委员会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使参加会议的所有人能够相互通信的电子传输、互联网使用或远程通信。为所有目的,此种参加应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
第7节。商业行为。出席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的过半数董事的行为,即为董事会的行为,但本条另有规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董事会的任何会议上,事务须按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次序和方式处理。
第8节。委员会。董事会可藉以经修订及重订的附例所定董事人数的过半数通过的决议或以其他方式通过的决议,设立一个或多个委员会,并指定两名或多名董事在任何该等委员会或委员会任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该等委员会在该决议所规定的范围内,将拥有并行使董事会的权力。任何委员会成员的空缺将由董事会在董事会定期会议或特别会议上填补。各委员会将定期保存会议记录,并在必要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9节。辞职。任何董事、委员会成员或其他高级人员可随时辞职。该辞呈须以书面通知董事会,并须于董事会内指明的时间生效,如无指明的时间,则须于董事会主席或秘书收到时生效。接受辞职并不是使其生效所必需的。
第10节。空缺。如任何董事、委员会成员或其他高级人员的职位出缺,其余在任董事虽未达到法定人数,但可以多数票指定任何合资格的人填补该空缺,该人的任期未满,直至其继任者被妥为选出为止。
第11节。移除。在为此目的召开的股东特别会议上,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均可在任何时候因有理由或无因由的情况下,由持有所有已发行并有权投票的股票的过半数的股东投赞成票而被罢免,或由法律规定的书面同意而被罢免,由此产生的空缺可在为罢免目的召开的会议上,或由有权投票的股东的利益获得过半数的赞成票而被填补。
第12节。增加董事人数可藉修订本附例,在周年会议或为此目的而召开的特别会议上,以过半数董事(虽然少于法定人数)投赞成票,或以符合股东利益的过半数投赞成票,增加或减少董事人数;并可藉同样表决,在该次会议上选出额外董事,任期至下一次周年选举,直至其继任者当选并符合资格为止。
第13节。补偿。董事不得因其作为董事或委员会成员的服务而领取任何规定的薪金,但经董事会决议,可为出席每一次会议规定一笔固定的费用和出席费用。本条文并不解释为阻止任何董事以任何其他身分以高级人员、代理人或其他身分为公司服务,并因此而获得补偿。
第14节。不举行会议就采取行动。在董事局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所规定或准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如在该行动前,董事局或其任何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已签署书面同意书,而该书面同意书已连同董事局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会议纪录一并存档,则可不经会议而采取。
第15节。同意的推定。出席就任何法团事宜采取行动的董事局会议的法团董事,除非他的异议须记入会议纪录内,或除非他须在会议休会前将他对该项行动的书面异议送交以会议秘书身分行事的人,或须在会议休会后立即以挂号邮递方式将该异议转交法团秘书,否则他即被推定已同意该项行动。此种异议权不适用于对此种行动投赞成票的董事。
第16节。董事利益冲突。
(a)如某项交易在获授权、批准或批准时对公司是公平的,则公司董事直接或间接是该交易的一方的事实,并不是使该交易或该董事对该交易的投票无效的理由;但条件是,在质疑该交易有效性的程序中,主张有效性的人有责任证明公平,除非:
(1)该交易的重要事实及该董事的利益或关系,已披露或知悉予董事局或董事局的任何委员会,而董事局或董事局的任何委员会,则以无利害关系的董事过半数的赞成票授权、批准或批准该交易,即使该等无利害关系的董事不足法定人数;或
(2)有权投票的股东披露或知悉该交易的重要事实及该董事的利益或关系,而该等股东授权、批准或追认该交易,而无须计算任何有利害关系的董事的股东的投票。
(b)就本第16条而言,如果某项交易的另一方是该董事拥有重大财务利益的实体,或该董事是该实体的高级职员、董事或普通合伙人,则该董事即为该交易的“间接”当事方。
第17节。没有个人责任。任何董事均不对公司或其股东因违反作为董事的受托责任而遭受的金钱损失承担个人赔偿责任,但本条文并不消除或限制董事的赔偿责任:(一)违反董事对公司或其股东的忠诚义务,(二)非善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涉及故意不当行为或明知违法的行为,(三)根据经修订的1983年《伊利诺伊商业公司法》(“IBCA”)第8.65条,或(iv)董事从中获得不当个人利益的任何交易。本条文不应消除或限制董事对本条文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官员
第1节。官员。公司的高级职员由一名行政总裁、一名总裁、一名司库和一名秘书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至其继任者当选并符合资格为止。此外,董事会可选举一名或多名副总裁,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助理秘书和助理司库。公司的任何高级职员都不需要是董事。主席团成员应在每次年会后的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选出。同一人可担任两个以上职务。
第2节。其他官员和代理人。董事局可委任其认为适当的人员及代理人,他们的任期及行使董事局不时决定的权力及执行的职责。
第3节。首席执行官。行政总裁为公司的行政总裁,并具有一般赋予公司行政总裁的监督及管理的权力及职责。除受限制或获董事局以其他方式授权外,他有权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并有权签署公司的所有合约及其他文书。
第4节。总统。总裁为公司的营运总监,并具有执行或监督涉及公司业务运作的所有事宜的一般权力及职责,并具有董事局不时指定的其他权力及职责。除董事局所限制外,他有权及权力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并为公司签署合约及其他文书。他须主持公司的日常活动,并对公司的业务有一般的监督、指示及控制。在首席执行干事缺席或残疾时,他应履行首席执行干事的职责并享有首席执行干事的权力。
第5节。副总统。每名副主席均有董事指派给他的权力及执行董事指派给他的职责。
第6节。司库。财务主任须保管公司的资金及证券,并须在属于公司的帐簿上备存完整及准确的收支帐目。他须将所有款项及其他贵重物品以公司的名义存入董事会指定的存放处,并存入公司的贷方。财务主任须按董事会或总裁的命令,以适当的凭单支付公司的款项。他须在董事会的定期会议上,或在董事会提出要求时,向总裁及董事会呈交他作为司库的所有交易及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帐目。如董事会要求,他须向公司提供保证书,以保证其忠实地履行其职责,保证书的款额及保证书须由董事会订明。
第7节。秘书。秘书须发出或安排发出所有股东及董事会议的通知,以及法律或本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所规定的所有其他通知,而如秘书缺席或拒绝或疏忽,则任何该等通知可由主席指示的任何人发出,或由董事或股东发出,而根据本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的规定,根据董事或股东的要求召开会议。他须将公司会议及董事会议的所有会议纪录,纪录在一本为此目的而备存的簿册内。他须妥善保管法团的印章,并在获董事局授权时,将该印章加盖在任何需要该印章的文书上,而如加盖该印章,则须以他的签名或任何助理秘书的签名予以证明。
第8节。助理司库和助理秘书。助理司库及助理秘书(如有的话)须经选举产生,并具有董事分别指派予他们的权力及执行董事分别指派予他们的职责。
第9节。薪水。高级人员的薪金须由董事局不时厘定,而任何高级人员不得因他亦是公司的董事而不能领取该等薪金。
第五条-资本股份
第1节。股票证书。公司的股份须以证明书代表;但董事局可藉决议规定,公司的任何或所有类别或系列的部分或全部股份,须为无证明股份。任何该等决议不适用于由证明书所代表的任何股份,直至该证明书交还公司为止。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外,无凭证股票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与代表同一类别、同一系列股票的凭证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同。
代表公司股份的证明书,须由总裁、司库或助理司库或秘书或助理秘书签署,如公司使用印章,则可加盖公司印章或印章的传真。如证明书由转让代理人或注册官(公司本身或其雇员除外)会签,则该证明书上的任何其他签名或会签可为传真。
每一份代表股份的证书还将说明公司是根据伊利诺伊州的法律组建的;颁发证书的人的姓名;股份的数量和类别以及这种证书所代表的任何系列的名称。每个代表股份的证书将连续编号或以其他方式识别。
每名股东的姓名及地址、所持股份的数目及类别,以及有关股份的证明书的发出日期,均会记入公司的帐簿内。就公司的所有目的而言,在公司簿册上以其名义持有股份的人,将被当作该等股份的拥有人。任何股份在全部缴款前不会发出证明书。
第2节。遗失的证书。如一份代表股份的证明书据称已遗失或销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董事局可酌情指示根据其所施加的补偿及其他合理规定,发出一份新的证明书。
第3节。股份转让。公司股份的转让,须记入公司的簿册,并须在公司交出注销该等股份的证明书时予以记录,但如属遗失或销毁的证明书,则属例外。为转让而出示的证书必须有适当的背书,并附有适当的签字保证和其他有关背书有效的适当保证。
第4节。股息。董事会可不时按法律及其重订的法团章程细则所订定的方式及条款及条件,宣布其已发行股份的股息,而公司亦可支付股息。
第5节。公司印章。地铁公司有权以地铁公司的名义盖上一个法团印章。该印章可通过使印章或其传真被加印、粘贴或以任何方式复制而使用。加盖法团印章不应使文书具有额外的效力或效力,使用法团印章也不是强制性的。
第六条-财政年度
公司的财政年度由董事会决议决定。
第七条----通知
第1节。通知。凡要求向任何股东、董事、高级人员或代理人发出通知,该规定不得解释为指个人通知。在任何情况下,此种通知均可有效地发出,方法是将信件存入邮局或信箱,并以预付的密封信封寄给该股东、董事、高级人员或代理人,地址与公司簿册上所载的地址相同。发出该通知的时间,即为发出该通知的时间。
第2节。豁免。由股东、董事、高级人员或代理人签署的书面放弃通知,不论在发出通知的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均视为等同于须向该股东、董事、高级人员或代理人发出的通知。任何会议的事项或目的均无须在此项放弃中指明。
第八条–修正案
本经修订及重订的附例可予更改、修订或废除,而新的附例可在公司董事局的任何会议上,以出席会议的董事的多数票通过,或在公司股东的任何会议上,以该等股东的赞成票通过。董事会不得更改、修订或废除股东通过的任何附例。
第九条----赔偿
第1节。保持无害的权力。公司须在《民事诉讼法》所准许的最大限度内作出弥偿(但如属任何该等修订,则只在该等修订容许公司提供比《民事诉讼法》准许公司在该等修订前提供的更广泛的弥偿权利的范围内),任何人如曾是或现已成为任何受威胁的、待决的或已完成的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不论是民事或刑事诉讼或法律程序)的一方,或被威胁成为该等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的一方,行政或调查(由公司或公司有权采取的行动除外),理由是他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或应公司的要求担任或曾经担任另一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以支付他与此种行动有关的实际和合理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判决、罚款和支付的和解款项,如他是真诚地行事,并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反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而就任何刑事诉讼或法律程序而言,他并无合理的因由相信他的行为是非法的,则可提起诉讼或法律程序。以判决、命令、和解、定罪或根据nolo contendere或其同等人的抗辩而终止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其本身并不构成一项推定,即该人并非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诚意及方式行事,而就任何刑事诉讼或法律程序而言,该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的行为是非法的。
第2节。赔偿诉讼人的权力。公司须就任何曾是或现已是任何受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诉讼或诉讼的一方,或因他是或曾经是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或因应公司的要求担任或曾经担任另一法团、合伙企业、合营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而被威胁成为该诉讼或诉讼的一方的人,作出弥偿,信托或其他企业就其为该诉讼或诉讼的辩护或和解而实际及合理地招致的开支(包括律师费),如该人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反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真诚行事,但不得就任何申索作出弥偿,发出或发出该人已被判定对公司负有法律责任的事宜,但除非并仅限于提起该诉讼或诉讼的法院应申请而裁定,尽管已就法律责任作出裁决,但鉴于该案件的所有情况,该人公平合理地有权就该法院认为适当的开支获得弥偿。
第3节。核准偿还。如公司的现任或前任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在为本条第1及2条所提述的任何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辩护时,或在为其中的任何申索、问题或事项辩护时,根据案情或其他理由而胜诉,则如该人是以他或她合理地相信或不反对的方式,以诚信行事,并以他或她合理地相信或不反对的方式行事,则该人须获补偿其实际及合理地就该等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而招致的开支(包括律师费),公司的最大利益。
第4节。确定偿还是否适当。根据本条第1、2或3条作出的任何赔偿(除非由法院下令),只有在确定现任或前任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符合本条第1、2或3条所列的适用行为标准后,在特定情况下对他或她作出的赔偿是适当的,才应由公司作出。就在作出裁定时身为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的人,须作出该裁定:(1)由并非该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当事方的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即使少于法定人数;(2)由该等董事组成的委员会,即使少于法定人数,由该等董事的过半数表决指定;(3)如无该等董事,或如该等董事如此指示,则由独立法律顾问以书面意见作出;或(4)由该等股东作出。
第5节。预付费用。公司的高级人员或董事在为民事或刑事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辩护时所招致的开支(包括律师费),可由公司在收到由董事或高级人员或其代表作出的偿还该等款额的承诺后,在该等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的最后处置前支付,但最终须确定该人有权获得公司根据本条第5条授权而作出的弥偿。公司的董事、高级人员或其他雇员及代理人,或应公司要求担任另一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人所招致的开支(包括律师费),可按公司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支付。
第6节。非排他性。由本条第九款规定或根据本条其他款规定给予的补偿和垫付费用,不应被视为排除寻求补偿或垫付费用的人根据任何附例、协议、股东或无利害关系的董事的表决权或其他任何权利,包括以其官方身份采取行动和在担任该职务期间以其他身份采取行动的权利。根据公司章程或附例的规定而产生的要求赔偿或预支费用的权利,不得在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发生后因对该规定的修订而消除或损害,而该作为或不作为是要求赔偿或预支费用的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行动、诉讼或程序的主体,除非在该作为或不作为发生时有效的规定明确授权在该作为或不作为发生后消除或损害。
第7节。获得保险的权利。地铁公司可为任何现为或曾为地铁公司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人,或应地铁公司的要求,现为或曾为另一法团、合伙企业、合营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服务的人,购买和维持保险,以抵偿因该人以任何该等身分而招致的或因其身分而引致的对该人所负的法律责任,不论公司是否有权根据本条第7条的条文就该人的法律责任作出弥偿。
第8节。致股东的通知。如公司根据第2条向董事或高级人员作出弥偿或预支开支,则公司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之前或之前,以书面向股东报告有关的弥偿或预支开支。
第9节。赔偿的存续。除经授权或批准时另有规定外,由本条提供或根据本条授予的费用的补偿和垫付,应继续适用于已不再担任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人,并应符合该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的利益。
第10节。修正的效力。对第九条的任何修订、废除或修改,或采纳本附例中与第九条不一致的任何条文,不论是由董事局或公司股东采取的行动,均不适用于或不利地影响在该等修订、废除、修改或采纳时存在的公司董事的任何权利或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