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部分32.1
核证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I,Hongxiang Yu,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条,证明:
| 1. | 码链新大洲有限公司表格10-Q季度报告。(“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季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规定(U.S.C.78m或78o(d));及 |
| 2. | 本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 日期:2022年11月14日 | 签名: | /s/Hongxiang Yu |
| Hongxiang Yu | ||
| 首席执行官、总裁兼董事会主席 (首席执行干事) |
上述证明仅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美国法典第18章第63章第1350节(a)和(b)小节)提供,并未作为单独披露文件的一部分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