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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10.35

 

商业租赁

(纳什街605-607号)

(6,883无国界医生)

 

这个商业租赁(这个"租赁“)日期为2021年2月11日,但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该”生效日期"),是由及之间作出605nash,LLC,一家加州有限责任公司(房东")和NantKwest, Inc.特拉华州的一家公司("房客”).

第1条

基本规定

1.1房地、项目和公共区域。

(a)房地若干房地产,包括其中的所有改善,包括约6,883平方呎的可出租面积("房地“)在加州埃尔塞贡多(El Segundo California)俗称为纳什街605-607号的建筑物(”建筑")上所描绘的全部证物a该建筑为两层混合用途建筑,面积约为65,000平方呎。

(b)项目该建筑物及处所位于El Segundo市约87,120平方呎的土地上(该"项目”).本租约所用的“工程”一词,统称为:(i)建筑物;(ii)所有公用地方(定义见下文);(iii)业主在工程范围内或作为工程的一部分而不时增加的任何额外改善、设施及公用地方,包括园景美化及硬景美化;及(iv)上述任何一项工程所处的土地。尽管本租约有上述规定或任何相反规定,(a)业主并无义务在工程范围内扩展或以其他方式作出任何改善;及(b)业主有权不时在工程范围内包括或不包括任何改善或设施。业主保留权利暂时关闭、更改或增加或更改构成工程及公用地方的任何建筑物、标志或其他改善的位置、尺寸、身分及类型。

(c)共同领域.租客有权使用业主或其他租客在工程项目中不时提供予业主、租客及任何其他租客共同使用的部分,包括业主根据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而不时指定的行人通道、车道、庭院、园景及硬地,以及现时或以后建造的周围环境的其他改善及设施,作为业主、租客及项目的其他租户(统称为"共同领域").公用地方的保养及操作方式,须由业主合理酌情决定,而公用地方的使用,须受业主不时作出的合理及惯常的规则、规例及限制所规限。业主保留权利(i)在工程项目或公用地方内或对工程项目或公用地方作出任何更改、增补、改善、修理及(或)更换,包括但不限于,扩大或缩小项目的规模和任何公用区域及其他要素,包括增加、删除和(或)排除项目内外的建筑物;(ii)在对项目进行修理、装修或改建时,暂时关闭任何公用区域,只要这些改动不妨碍租户进出房地;或(iii)对项目采取业主可能采取的其他行动和作出的其他改动,在行使诚信商业判断时,认为是适当的。在符合业主合理的规则、规定和要求以及适用的法律的前提下,租户有权使用建筑物的竖井、立管或导管,用于安装和维护通信、数据处理设备和其他与租户使用其房舍一致的设施的管道和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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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术语;备选案文之三m

(a)本租约的条款("术语“)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开始日期“).本租约的期限应于生效日期(即2027年12月31日)后七(7)年届满,但须符合以下所列的备选方案(”失效日期业主可在租期内任何时间,以下列表格向租客递交租期通知书证物c随函附上,仅作为对其中所列资料的确认,承租人应在收到这些资料后五(5)天内签立并归还业主。

(b)在符合本协议条款的前提下,业主特此授予租户一(1)延长租期的选择权("备选方案“)有关所有当时的处所的额外三(3)年(该”备选方案期限则根据本租契的条款,该选择权只可由租客按下述规定以书面通知业主而行使,但在该通知交付之日,本租契并不存在未获纠正的失责行为。尽管有上述情况或与此相反的情况,业主与租客以书面协议延长该选择权的期限,并不足以使当时未获行使的选择权失效或取消,但是,未行使的选择权应适用于经书面协议延长的期限的结束。一旦选择权得到适当行使,并且在初始期限结束时,本租约项下不存在未解决的违约情况,则适用于房地的期限应延长至选择权期限。

(c)租户在选择权期限的第一年所须缴付的每月基本租金,最初须为紧接选择权期限开始前根据本租契所须缴付的基本租金的103%,其后,每月基本租金须按下文第1.3条所载的每年增幅(定义见下文)计算。

(d)第1.2节所载的选择应由承租人(如果有的话)仅以第1.2节规定的方式行使。为行使选择权,租客须递交不可撤回的书面通知("演习通知租期届满前不少于十二(12)个月及不早于十八(18)个月向业主提出申请,述明租客已选择行使选择权。本申请概不视为租客有权将租期延长至选择权期限届满后。如租客在上述行使期内没有严格按照本申请的规定行使选择权,选择权应永远终止,不再具有效力或效力。

1.3基本租金。租用处所的初期每月基本租金应为每平方呎2.95元,详情如下("基本租金")(但可根据以下规定减免租金第4.3节从开工之日起,每年增加百分之三(3%

 

2


 

日期及其后每年在首个任期内及(如适用)在期权条款期间("年度增加额"),均列于下文:

 

租期

每月分期支付基本租金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20,304.85*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20,914.00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21,541.42

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22,187.66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22,853.29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23,538.89

2027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24,245.05

 

*每月的基本租金须按第4.3节这份租约的。

1.4停车自开工之日起,租户有权免费使用本项目最多五(5)个无保留停车位。

1.5租客在签立时缴付的款项在执行本租约时,承租人应支付保证金(定义见下文)。

1.6保证金一个月的基本租金("保证金”).

1.7商定用途.处所须用于药物开发及制造、附属办公室,以及其他与处所性质相符及符合本条例第6条规定的相关用途("商定用途”).

1.8租户改善津贴313,176.50美元(按租赁期内每平方英尺可出租面积6.50美元计算)("租户改善津贴")与租户根据工作函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在房地内建造初始租户改善设施有关的费用和开支,详情如下证物b(“The”工作信函”).

1.9基本租金减免期。七(7)个月(“基本租金减免期”)。见第4.3节。

第2条

房地

2.1出租.业主特此向租客出租,租客特此向业主出租该处所,租期按租金计算,并按本租约所载的所有条款、契诺及条件计算。除非本租约另有规定,否则本租约所载的任何尺寸表,或在计算租金时可能已使用的尺寸表,双方同意的近似值是否合理,以此为基础的租金不受修改,无论实际大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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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条件.l安德洛德须将处所交付予房客扫帚干净,无杂物O在开工日期。房东表示现有的电力、水管、消防喷头、照明、暖气、通风及空调系统(暖通空调于开工日期须处于良好的操作状态,而该建筑物的屋顶、承重墙及地基的结构元素这就是建筑物(b)房地所在地点(这是建筑(b)不存在任何物质缺陷在生效日期.t租客接管处所后,须最终确定该处所、建筑物及工程当时已完竣,状况良好、卫生及令人满意,而业主并无义务对该处所作出任何更改、改善或改善。

2.3遵守情况业主保证,就其实际所知,该处所的改善工程符合建筑守则、适用法律、契诺或纪录限制、规例及条例("适用要求上述保证不适用于承租人将使用的房地、《美国残疾人法》或任何类似法律因承租人的使用而可能要求进行的修改、根据工作函进行的任何改进的安装或承租人已经或将要进行的任何改动。

2.4b.确认.除本租约和工作书另有明确规定外,承租人应接受该房屋,包括该建筑物的底座、外壳和核心(统称为"底座、外壳和核心租客亦承认业主并无就处所的状况或就上述任何一项是否适合经营租客的业务作出申述或作出保证,除本租契及工作信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承租人接管处所时,须确证该处所当时状况良好及卫生,并已进行维修。

2.5净租赁.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应为单独和独立的契约。本合同为净租赁和租金,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其他款项应在没有通知或要求的情况下支付,也不应抵消、反诉、收回、减少、中止或减少或抗辩。本合同为承租人绝对和无条件的义务,而租客根据本租契所承担的义务,不会因任何理由而影响租客对处所的使用,但只限于:(i)本租契第9条所规定的对处所的任何损坏或毁坏,或(ii)本租契第14条所规定的任何谴责或知名领域。与处所有关的任何种类及性质的一切费用及开支(折旧除外,房东所欠债务的利息或摊销,而业主为处所的融资或再融资而招致的费用,以及按照本条例的条文就处所的期满或较早终止时可能产生或到期并须支付的处所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及占用费用(不论是否须在处所的期满或较早终止时支付),均须由租客支付。租客须支付所有与保养、修理、管理有关的费用除第4.3条另有规定外,租客无权在租期内减免租金或根据本租约须缴付的其他款项。

2.6扩展选项.倘租客并无违反本租约所载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超过任何适用的通知及补救期),租客有权(可透过向业主交付书面通知而行使)扩建处所("扩展选项“)包括建筑物其余部分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扩建房舍(a)本租约生效日期后十八(18)个月(即2022年6月30日),及(b)业主通知租客业主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三十(30)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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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真诚的建议或回应向第三者租客出租扩建处所的要求。若租客行使扩建选择权,则(十)基本租金,基本租金扩建房舍应该是2美元。9按三重净额计算,每个可出租平方英尺每月5英镑按比例评级最初的房地特许权(即。基本租金a击球tenant改进津贴)以及按比例增加的停车费和保证金,及(y)租客及业主须就本租契订立一项修订,以纪念该处所扩建的条款。

第3条

术语

3.1术语本租约的生效日期、届满日期及年期如上文第1.2条所指明。

3.2占有方面的迟延.业主同意使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生效日期前将处所的管有权交付予租客。如业主尽管作出上述努力,仍不能在生效日期前交付管有权,则业主无须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亦不会影响本租约的有效性或更改届满日期。

第4条

租金

4.1租金的定义.承租人根据本租约条款对业主承担的所有金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基本租金和经营开支,以及承租人根据本租约须向任何其他方支付的所有税款、费用、开支和其他款项,连同因延迟支付租金(保证金除外)而可能加在一起的每笔罚款、罚款、利息和费用,均被视为租金("租金”).

4.2付款.租客须安排业主在租金到期之日或之前,以美国的合法货币收取租金,而无须抵销或扣除;但,每月基本租金及任何其他按月计算的租金,须于租期内每个月的第一(1)日或之前预先支付。租期内少于一个(1)整历月的任何期间的租金,须按该月份的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租金须按租期内的地址支付予业主或该等其他人。(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或业主不时以书面指定的地点。接受少于当时应付款额的付款,并不放弃业主对该租金余额的权利,不考虑业主对任何支票的背书。如果租户给业主的任何支票、汇票或其他付款工具因任何原因而不兑现,租户同意向业主支付除任何滞纳金以外的25美元,业主可选择要求所有未来租金由本票支付。付款将首先应用于应计滞纳金和律师费,其次是应计利息,然后是基本租金、保险费和不动产税,以及任何其他未付费用或费用的任何剩余数额。

4.3每月基本租金减免.尽管上文第4.1节有相反的规定,但只要租户当时没有根据本租约违约(超过任何适用的通知和补救期),业主在此同意免除租户支付根据本租约应支付的每月基本租金的义务("基本租金减免")基租减免期。租客承认并同意基租减免期已批予租客作为订立本租约的额外代价,以及同意支付租金及履行本租约另有规定的条款及条件。若租客根据本租约失责,而未能在根据本租约获准补救的通知及补救期(如有的话)内补救该失责,如本租约因业主违反租约以外的任何原因而终止,则租客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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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成为有义务支付给房东所有基本租金减幅a在本租契规定的减租基期内减租,并按本租契的规定从减租日期a如果不是因为基本租金ABA,Mount本应根据这一租约到期在本文中提供了测试周期。

4.4业务费用租户应负责并向业主支付作为额外租金的租户按比例分摊的项目运营费用(定义见下文)。

4.5业务费用"指业主因建筑物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所有权、管理、保险维修、保安、修理、更换、修复或操作而支付或累积的所有费用、费用和各种性质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i)供应所有公用设施的费用,(i)经营、修理、保养和翻新公用设施、电话、机械、卫生和雨水排放系统的费用;(ii)许可证、证书的费用,许可证和检查;(三)业主或业主的财产管理人按照第8T条的规定为项目办理的所有保险的费用;(四)景观美化、重新装修、项目运营、维修和保养所用的所有用品、工具、设备和材料或其中任何部分的费用;(五)为项目提供服务的停车场的费用;(六)费用和其他费用,包括管理费、咨询费,与项目的管理、运营、维护或安保有关的所有承包商和咨询人的法律费用和会计费;根据任何设备租赁协议支付的款项和任何管理办公空间的公平租金以及这些管理办公空间的家具费用;所有参与项目运营、维护和安保的人员的工资、薪金和其他补偿和福利,包括对其征收的税款;运营、维修,维修和更换大楼和(或)项目的所有系统和设备及其部件;清洁、警报、安保和其他服务费用;维修和更换路缘和人行道、屋顶维修和屋顶翻新的费用;购置用于维护、操作和维修项目的个人财产的费用或租赁费用的摊销,或其任何部分;及(xiii)与该项目有关而招致的资本改善费用或其他费用(a)旨在节省该项目的运作或维修费用,或(b)任何政府法律或规例所规定的费用;但任何资本开支须按其使用年期的较低者摊还利息,或(如适用的话),业主合理决定的资本开支节余等于或大于资本开支成本的期间。

4.6按比例分摊"指该处所的面积相对于工程的面积的百分率。业主有权不时重新厘定该处所及/或建筑物的可出租平方尺,包括当建筑物、处所及/或工程项目的面积有所改变时,而租客的按比例分摊额须予调整,以反映任何该等重新厘定,其重新确定应以公平合理地在项目租户之间分配运营费用的方式进行。

4.7业务费用的支付.所有营运开支须于业主提出要求后三十(30)日内支付。业主可全权酌情估计营运开支,并规定租客须按比例分担营运开支,由租客预先支付予业主,包括:(i)每季,(ii)每月,连同基本租金一并支付,或(iii)以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如业主选择要求每月预付租金,每月的租金须相等于该公历年的经营开支预算除以十二。如业主收取的租金总额少于业主合理厘定的租客在任何公历年的经营开支的实际按比例摊分,租客须在业主提出要求后三十(30)天内向业主支付租金,如业主收取的款项总额超过租户在任何日历上的营运开支的实际按比例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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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由业主合理厘定(an)"超龄"),承租人应从根据本租约下一次到期的租金中获得一笔贷方款项,数额为该超期额(或者,如果本租约已经终止,承租人应从房东那里获得一笔数额为该超期额的退款)。 第4.4条的规定应在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租期或租期届满。

第5条

保证金

租客在签立本租约时,须向业主缴存按金,作为租客忠实履行本租约所订义务的保证。如租客未能缴付租金,或因其他原因而未能履行本租约所订义务,业主除可在法律上或衡平法上向业主提供的所有其他补救外,亦可使用、申请或保留按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支付任何应付业主的款项,对于将来到期的租金及/或偿还或补偿业主因租金而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法律责任、费用、开支、损失或损害。如业主使用或运用全部或任何部分按金,租客须于书面要求向业主缴付按金后十(10)日内,将按金全数恢复至本租约所规定的数额。在本租约届满或终止后九十(90)日内,业主须退还业主未予使用或运用的按金部分。按金部分不得视为以信托形式持有,为承租人根据本租约支付的任何款项承担利息或作为预付款。

第6条

使用情况

6.1使用情况.租客只可按协议用途使用及占用该处所,不得作其他用途。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租客不得使用或准许将该处所作任何其他用途,而该等用途可由业主全权酌情批予或扣留。租客不得使用或准许使用该处所,或容受或准许任何人使用该处所或其任何部分作任何用途,或以非法、造成损害、浪费或扰乱邻近物业的拥有人及/或占用人、对邻近物业造成损害,或以违反业主不时向租客规定的任何规则及规例的方式使用该处所或其任何部分,或违反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当地市或县理事机构或对该项目拥有管辖权的其他合法当局的条例、条例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与危险材料或物质有关的任何此类法律、条例、条例或要求,因为这些术语由现在或以后生效的适用法律(统称为"适用要求”).租客不得在或准许在该处所内或周围作出任何事情,而该等事情会以任何方式损害工程的声誉,或妨碍或干扰建筑物其他租客或占用人的权利,或伤害或烦扰他们,或使用或容许该处所作任何不适当、非法或令人反感的用途,租客亦不得在该处所内造成、维持或容许任何滋扰,于或关于该处所。租客须遵守,而租客根据租赁及租客对该处所的使用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须受现时或以后影响该项目的所有已记录地役权、契诺、条件及限制所规限及从属。租客须自负盈亏,迅速遵守所有该等适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为限制传染病对其本身及其雇员、代理人的传播而有效的适用规定,承建商及受邀请者,租户将取得及支付租户使用及占用处所所需的所有牌照及许可证(包括任何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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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危险物质。

6.3应报告用途须经同意“.”一词危险物质"本租约所用的任何产品、物质或废物,如其本身或与预期在该处所内的其他材料一起存在、使用、制造、处置、运输或释放,具有下列任何一种潜在的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或福利、环境或该处所的作用,(ii)受任何政府当局规管或监察,或(iii)业主根据任何适用的法规或普通法理论对任何政府机构或第三者承担潜在法律责任的依据。危险物质应包括但不限于碳氢化合物、石油、汽油及/或原油或其任何产品、副产品或馏分。租客不得在该处所内或在该处所内从事任何构成危险物质须报告用途的活动。"可报告用途"系指安装或使用任何高于或低于地面的储存罐,产生、拥有、储存、使用、运输或处置任何危险物质,而此种危险物质需要获得任何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或需要向任何政府主管部门提交报告、通知、登记或运营计划,及/或(iii)处所内有任何适用的规定规定须向进入或占用该处所或邻近物业的人发出通知的危险物质。尽管有上述规定,租客仍可使用在议定的正常使用过程中合理地需要使用的任何普通及惯常物料、普通办公用品(复印机、色粉、液态纸、胶水等)及普通家居清洁物料,只要该等用途符合所有适用规定,且不会令处所或邻近物业面临任何污染或损坏的重大风险,或令业主须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业主可要求业主在其唯一及绝对的判断中合理地认为需要的额外保证,以保护其本身、公众、处所及/或环境免受损害、污染、伤害及/或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租赁期满或终止时或之前安装(和拆除)保护性修改(如混凝土外壳)和/或增加保证金。

6.4通知业主的责任.如租客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该处所内、其上、其下或其周围有危险物质违反适用的规定,租客须立即以书面通知业主,并向业主提供其所拥有的关于该危险物质存在的任何报告、通知、申索或其他文件的副本。

6.5租户补救.承租人不得导致或允许任何有害物质在房地内、其上、其下或其周围溢出或释放(包括通过管道或卫生下水道系统),并应迅速遵守适用的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或合理建议的调查和(或)补救行动,不论是否正式命令或要求,以清理房地或邻近财产的任何污染,维护、安保和(或)监测房地或邻近财产,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租用者或为租用者或任何第三方在本租用期内任何时候造成或在物质上促成的,或属于或涉及带进处所的任何危险物质的。

6.6租客补偿.租客须独自负责赔偿、抗辩、偿还业主、其代理人、贷款人及雇员(如有的话)因租客或任何第三者在该处所内、其上、其下或其周围携带、溢出或释放的任何有害物质而引致或涉及的任何及所有租金损失及/或损害赔偿、损失、法律责任、判决、申索、讼费、开支、罚款及律师费及顾问费,根据本租约的规定,承租人不应对房地下的任何有害物质从非由承租人造成或促成的相邻财产的地下迁移承担任何责任)。租户的义务应包括但不限于租户造成或遭受的对人身、财产或环境的任何污染或伤害的影响,以及调查、搬迁、补救、恢复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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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或减租,并在本租约届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除非业主在本租约订立时以书面特别同意,否则本租约的届满、终止或取消,以及业主与租客订立的释放协议,均不得解除租客根据本租约就危险物质所承担的义务。

6.7遵守适用的要求.租客须自费全面、勤勉及及时地遵守所有适用的规定、任何适用的火险承保人或差饷物业估价局的规定,以及业主的工程师及/或顾问以任何方式提出的与处所有关的建议,而不论该等规定在生效日期后是否仍然有效。租客须在接获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十(10)天内,向业主提供所有许可证和其他文件的副本,以及证明租户遵守业主规定的任何适用要求的其他资料,并应在收到后立即以书面形式(连同所涉任何文件的副本)通知业主有关或涉及租户或处所未遵守任何适用要求的任何威胁或实际索赔、通知、引证、警告、投诉或报告。

6.8检查;遵守房东和房东的"放贷人"(见下文第17.13(a)条的定义),在适用的情况下,顾问有权在任何时候、紧急情况下或在其他合理时间进入房地,以检查房地的状况并核查租户遵守本租约的情况。任何此类检查的费用应由业主支付,除非违反适用的要求,或发现危险物质状况存在或即将发生,或政府当局要求或命令进行检查。在这种情况下,租户应要求偿还业主检查费用,只要这种检查与违规或污染有合理关系。

第7条

维修;修理;公用设施;固定装置和改建

7.1租户的义务。

7.2一般意义上.除第7.2节另有规定外,明确理解并同意业主没有义务向租户提供任何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安服务或清洁服务)。租客须自费维持处所、行业装置、公用设施装置及改建的良好秩序、状况、外观及维修(不论处所内需要修理的部分或修理该部分的方法是否合理或容易为租客所接触,亦不论是否因租客的使用、任何先前使用、处所内该部分的元件或使用年期而需要进行该等修理,而不论该等保养或维修是预料之中或预料不到的),租客在维持处所的良好秩序、状况及维修时,均须采取及执行良好的保养措施。租客的责任包括在有需要时进行修复、更换或续期,以维持处所及其部分或其上的所有改善均处于良好秩序、状况及维修状态。

7.3未履行义务.如果租户不履行第7.1条规定的租户义务,业主可在提前十(10)天书面通知租户后进入房地(紧急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通知),代表租户履行这些义务,并使房地保持良好的秩序、状况和维修,租户应立即向业主支付相当于其费用110%的款项。

7.4房东的义务.业主须维修及保养外墙、建筑物及处所的结构部分、基础建筑系统(包括暖通空调、电力及水管系统)及公用地方,但须根据第4.4条获发还款项。 不需要房东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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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任何修理、更换、保养或其他工作在处所的内部,和房客放弃修理、更换或进行维修或其他工作的权利,费用由房东的权利,该权利可在任何适用的所需经费这是美国的意图缔约方本租约的条款适用于缔约方关于房舍的保养和维修,他们明确放弃现在或以后生效的任何法规的利益,只要它不符合本条款的规定s租约。

7.5公用设施;贸易固定装置;改建。

7.6定义“.”一词公用设施指楼宇内或其上的所有地板及窗户覆盖物、空气管道、蒸汽管道、电源板、配电、保安及消防系统、通讯系统、资讯科技基础设施、照明装置、暖通空调及其他空气处理设备、水管及围栏贸易固定装置指承租人可移走而不会对处所造成实质损害的机器及设备。术语"改建“应指除公用设施或行业固定装置外的任何修改或改进,无论是通过增加还是删除。”租户拥有的改建和/或公用设施"定义为租户根据第7.4(a)条对业主尚未拥有的设施进行的改建和/或公用设施安装。

7.7同意.除租客根据工作信须进行的改善工程外,租客未经业主事先同意,不得对处所作出任何改动或装置公用设施。然而,租客可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处所内部(天台除外)装置非结构性公用设施,但在接获业主通知后,只要该等设施从外面看不见,则不涉及刺破、移走或移走天台或任何现有墙壁,不会影响电力系统、水管系统、暖通空调系统及/或生命安全系统,而在本租契期间,包括部分楼宇在内的每幢楼宇的累计费用合计不超过$100000.00。尽管有上述情况,未经业主事先批准,承租人不得在屋顶上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屋顶穿透和/或安装任何东西。承租人希望进行的、需要业主同意的任何改建或公用设施安装,均应按照工程函的规定进行。双方应按照工程函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工程函中对双方规定的义务。同意应视为以租户:(i)取得所有适用的政府许可证,(ii)在工程展开前,向业主提供许可证及图则及规格的副本,以及(iii)迅速遵从上述许可证的所有条件及其他适用的规定。任何改建或公用设施须以类似工人的方式进行,并须有良好及足够的物料。租客须在工程完成后迅速,向业主提供已建成的图则及规格。如工程费用相等于一个月基本租金的较大者,业主可附加条件,要求租客提供留置权及完工保证金,款额相等于该等改建或公用设施安装的估计费用的一倍半,或租客向业主缴付相等于该款额的额外保证金,在工程完成后,租客必须在收到业主发票后十(10)日内,向业主偿还业主就任何公用设施、行业固定装置或改建而招致的实际及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业主为审阅及批准租客的图则及规格或监察租客建造任何公用设施而招致的所有管理、工程、咨询、建造及法律费用,行业固定装置或改动。如租客作出任何改动,租客须在开始进行该等改动前,向业主提供租客携带"建造商一切险"保险,保险金额由业主批准,承保此类改建工程,以及业主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保险,但有一项谅解,即所有此类改建工程应在完工后立即由租户根据本租约第8条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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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留置权.房客在到期时,应支付所有向其提供或被指称已向其提供的劳工或材料的索赔房客在该处所内或在该处所内使用,而该处所的申索是由或可由任何技工担保的S或物料工对该处所或该处所内任何权益的留置权。房客应给予房东不少于十(10)天在该处所内、该处所内或该处所附近的任何工程展开前发出通知,以及房东有权张贴不承担责任的通知房客则须对任何该等留置权、申索或要求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则房客应自费保卫和保护自己,房东及该处所,并须支付及履行在该处所强制执行前可能就该处所作出的任何该等不利判决。如房东则须规定,房客须提供一份保证书,其款额相等于该有争议留置权、申索或要求、弥偿的款额的1.5倍房东免于承担同样的责任。房东不负责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劳动、服务或材料房客或持有处所任何部分的任何一方,而该部分是透过或根据房客也没有机械师任何劳动、服务或者材料的留置权或者其他留置权,应当附加于由此产生的房屋或者租赁物上。

7.9所有权;移走;放弃;和恢复。

7.10所有权.除业主有权要求迁离或选择以下条文所规定的拥有权外,租客所作的所有改建及公用设施,均属租客的财产,但须视为处所的一部分。业主可随时以书面选择成为租客所拥有的全部或任何指明部分改建及公用设施的拥有人。除本条例第7.4(b)条另有指示外,租客所拥有的所有改建及公用设施,在本租约届满或终止时,成为业主的财产,并由租客连同处所一并交还。

7.11移走.业主最迟可在本租约期满前六十(60)天向租户交付书面通知,要求租户在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前,或在书面通知送达后三十(30)天内,拆除租户拥有或为租户安装的任何或所有改建或公用设施,如在本租契届满或终止后发出。业主可要求租客在任何时间移走所有或部分未经所需同意而进行的改建或公用设施装置。即使本租契另有规定,租客亦无须移走租客在首次占用处所前已安装的任何初步改善工程。

7.12投降;恢复.租客须在届满日期或任何较早的终止日期前将处所交还,而扫帚的所有改良、部分及表面须清洁及无碎屑,并须操作良好、状况良好及维修状况良好,但正常的磨损除外。租客须进行一切所需的修复、更换或续期,以将处所及其部分或其上的所有改良或部分按良好的状况、状况及维修状况交付业主,除正常损耗外。租客须修理因安装、保养或移走行业固定装置、租客拥有的改建或公用设施、陈设及设备,以及移走由租客或为租客而安装的贮存槽,以及移走、更换或修复任何泥土而引致的损坏,受租客污染的物料或地下水。行业装置仍属租客的财产,并须由租客移走。租客在届满日期或任何较早终止日期当日或之前仍未移走的任何个人财产,须当作已被租客放弃,可由业主全权酌情处置或保留。租客未有根据本条第7.4(c)款在未获业主明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及时迁离处所根据下文第17.9节的规定,业主应构成留置权,

7.13租客拖欠保养及维修责任.如租客违反本条第7条的任何条文,业主可在三十(30)日书面通知租客及租客未能在上述期间内作出补救,但如属紧急情况,则无须给予通知,而可采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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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要纠正在有关情况下可能适当的失责行为,其代价是房客.由政府支付的所有合理款项房东及所有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律师如此招致的费用及讼费),连同自支付或招致该等费用之日起计的利息,即构成须由房客根据本租契,并须由房客房东随需应变。

第8条

保险;赔偿

8.1保险费的支付.租客须支付第8段所规定的一切保险。在保险期之前或之后开始的保险期的保险费,应当按照保险期的长短按比例分摊。承租人持有的保险费,应当由承租人直接向保险承运人支付。

8.2责任保险.承租人应在本租赁期内获得并保持(i)一份商业一般责任保险单,该保险单保护承租人和业主作为附加被保险人,免受基于、涉及或因使用占用而引起的身体伤害、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索赔,或处所及其附属的所有地区的维修,而该等保险须按每宗意外提供不少于1,000,000元的单一限额保险,每年合计不少于2,000,000元,及(ii)每宗意外提供不少于1,000,000元的超额(或伞式)责任保险,超过上文第(i)分节所述限额和范围的。租户应迅速以保单背书的形式向业主提供此类保险的证据。保险应包括"附加被保险人-----------------------------------------------------------------------------------------------------------------------------------------------------------------但须包括根据本租契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承保范围,作为履行租客在本租契下的弥偿责任的“受保合约”。本租契所规定的或租客所携带的上述保险的限额,并不限制租客的法律责任,亦不解除租客在本租契下的任何义务。租客所携带的所有保险,须以业主所携带的任何保险为主要而非分担责任,其保险只视为超额保险,不得为租客投保。租客须遵守及维持业主所订的合理保险规定,并须规定向处所或在处所内提供服务的所有供应商及承建商遵守及维持业主所订的合理保险规定。

8.3财产保险----建筑和装修。

8.4建筑和装修.除根据第4.4条获发还款项外,业主须以业主的名义取得一份或多于一份保险单,并以业主的名义维持有效。该保险单的款额须相等于处所的重置费用,而重置费用亦须不时存在,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其在商业上合理及可得的保险价值。如承保范围是可得及在商业上适当的,则该等保单或保单须承保一切直接有形损失或损坏的风险,包括清除瓦砾的承保范围,以及强制执行任何规定须予改善、拆卸的适用规定,因承保损失而重建或更换处所的任何部分。如处所位于浸水地区,则该保单或保单不排除浸水保险,但业主可酌情决定是否包括地震保险。该保单或保单亦须载有议定的估价条款,以代替任何共同保险条款、放弃代位权,和通货膨胀防护措施,使年度财产保险的承保金额增加不少于调整后的美国劳工部对所有城市消费者的消费物价指数的一个系数。这种保险可能有一个免赔额条款,以及这种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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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是一种操作根据第4.4款支付的费用,在保险损失的情况下。租户可自行选择,通过书面通知业主,有权获得本节所要求的保险。

8.5租户财产;营业中断保险;工人赔偿保险。

8.6财产损失.租户须就其所有个人财产、行业固定装置及租户拥有的改建及公用设施取得及维持保险,以支付其全部重置费用。任何该等保险的收益,均须由租户用作更换个人财产、行业固定装置及租户拥有的改建及公用设施。

8.7营业中断保险.租户应获得并维持收入损失和额外费用保险,其数额应补偿租户因谨慎的租户在租户业务中通常投保的所有危险或因这些危险而无法进入房地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收入损失。

8.8工人补偿保险承租人应按适用的要求获得并保有一定金额的工伤保险。该保单应包括“放弃代位权”背书。

8.9没有得到充分覆盖的代表业主没有声明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或保险形式足以承保承租人的财产、业务或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8.10额外要求:业主可要求租户的持牌人、卖方或代理人提供合理的保险,并将业主和物业的任何管理公司列为额外的被保险人。

8.11保险政策.本合同所要求的保险应由持有正式执照或获准在房地所在国办理业务的公司提供,并在保单有效期内维持最新一期《最佳保险指南》所规定的至少A-、VII级的“一般投保人评级”,或贷款人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评级。租户不得做或允许做任何使所要求的保险单失效的事情。租户应在生效日期前,向业主交付该等保险单的核证副本或背书,证明所需保险的存在及款额。租客须在该等保险单届满前最少三十(30)天,向业主提供令业主满意的续期证据或证明续期的“保险文件夹”,或业主可订购该等保险,并向租客收取有关费用,该等保单的年期最少为一(1)年,或本租契的剩余年期(以较短者为准)。如租客未能购买及维持所需的保险,业主可但不须购买及维持该等保险,费用由租客负担,租客须迅速偿还业主,连同自业主支付之日起计的利息。租客须支付本条第8条所规定的所有到期保险费。

8.12放弃代位权.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办法的原则下,租客及业主在此各自解除及免除另一方的责任,并放弃就其财产因本条例规定投保的危险而遭受的损失或损害向另一方追讨损害赔偿的全部权利。该等解除及免除的效力并不受所承保或规定的保险金额所限制,或适用于本协议的任何免赔额。双方同意让各自的财产损害保险承运人放弃该等公司对业主或租客(视属何情况而定)可能享有的任何代位权,只要该等保险不因此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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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赔偿除业主的重大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外,租客应赔偿、保护、捍卫及保持处所无害,业主以及它的代理人和贷款人租金损失和(或)损害赔偿、留置权、判决、罚款、律师和顾问费用、开支和(或)因租户或租户的代理人、承包商、雇员使用和(或)占用房地或项目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和所有索赔、损失、留置权、判决、罚款、律师费和(或)赔偿责任、持牌人或被邀请者(合起来,"房客p阿提斯”),租客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疏忽p阿提斯或租客违反本租约的行为.如因上述任何事项而对业主提出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租客须在接获通知后,由租客负担费用,由令业主合理满意的大律师提出抗辩,而业主须合理地与租户合作进行抗辩,业主无需先支付任何索赔按顺序排列得到辩护或赔偿。

8.14业主及其代理人的法律责任豁免.即使业主或其代理人疏忽或违反本租契,业主或其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须因处所的状况、运作或任何其他理由而对租客一方或处所内或周围的任何其他人的人身或货物、货品、商品或其他财产造成伤害或损害,不论该损害或伤害是由火、蒸汽、电力、气体、水或雨水所引致,或由喉管、消防喷头、电线、用具、水管、暖通空调或照明装置的破损、渗漏、阻塞或其他欠妥之处所引致,或由任何其他因由所引致,不论该损害或伤害是由处所或处所所属建筑物的其他部分所产生的情况所引致,或来自其他来源或地方。业主及其代理人对业主的任何其他租客的任何作为或疏忽所引致的任何损害概不负责。尽管业主疏忽或违反本租约,业主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须对租客的业务受到损害或因此而蒙受的任何收入或利润损失负责,而租客则放弃就实际、相应、附带、惩戒性或惩罚性损害而向业主提出的任何申索。相反,在发生这种损害或伤害的情况下,租户的唯一追索权是根据本条第8款的规定就租户必须维持的保险单提出索赔。

第9条

损坏或破坏

9.1定义。

9.2房地部分损坏"系指除租户拥有的改建和公用设施外,可在损坏或毁坏之日起六(6)个月或不到六(6)个月内合理修理的建筑物或房舍的改良工程的损坏或毁坏。

9.3房地全部销毁"指自损坏或毁坏之日起六(6)个月或不到六(6)个月内不能合理修理的建筑物或处所的损坏或毁坏,但租户拥有的改建和公用设施及商业装置除外。

9.4保险损失"指因第8.3(a)条所述保险要求承保的事件而对房地内的装修造成的损坏或破坏,但租户拥有的改建和公用设施及行业固定装置除外,而不论所涉的任何免赔额或承保限额如何。

9.5重置费用"指修理或重建业主在紧接其之前存在的状况时所拥有的改进的费用,包括拆除、清除瓦砾和执行适用要求所需的升级改造,而不扣除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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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危险物质状况"的意思是发生或发现涉及危险潜艇存在或受其污染的状况行政长官在需要补救的场所内、场所内、场所内或场所下。

9.7通知.在建筑物或处所发生伤亡、损坏或毁坏时,业主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30)天内通知租户,如果这种伤亡、损坏或毁坏构成处所的部分损坏或处所的全部毁坏。

9.8部分损坏-保险损失.如果发生了属于保险损失的房屋部分损坏,业主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修理这种损坏(但不包括租户的固定装置或租户拥有的改建和公用设施),本租约应继续有效。因洪水或地震造成的房屋部分损坏应适用第9.4条,尽管可能有一些保险,但任何此种保险的净收益应用于维修。

9.9部分损坏----未保损失.如果发生了不属于保险损失的部分损坏,除非是由于租户的疏忽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租户应偿还业主的修理费),业主可以:(一)由业主负担费用,尽快修理这种损坏,在这种情况下,本租约应继续完全有效,或(ii)在业主接获有关损坏的通知后三十(30)天内,以书面通知租客终止本租契。终止本租契须在该通知发出后六十(60)天内生效。如业主选择终止本租契,租客有权在接获终止租约通知书后十(10)日内,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租客承诺支付修葺费用而无须业主偿还。租客须在作出上述承诺后三十(30)日内,向业主提供上述款项或满意的保证。在此情况下,本租约将继续完全有效,而业主须在所需资金到位后,在合理范围内尽快进行修葺。如租客没有作出所需承诺,本租约须自终止通知书所指明的日期起终止。

9.10彻底销毁.尽管本合同另有规定,如果房屋完全被毁,本租约应在房屋被毁后六十(60)天终止。如果损坏或毁坏是由于租户的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业主有权向租户追偿业主的损失。

9.11临近期末的损坏情况.如果在本租约的最后六(6)个月期间的任何时候,修理费用超过一个(1)月的基础租金,无论是否保险损失,业主可在损害发生之日起六十(60)天内向租户发出书面终止通知,终止本租约,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十(30)天内生效。

9.12减租;房客的补救措施。

9.13减少排放.如租客根据本租约无须负责的处所局部损坏或处所全部毁坏或有害物质状况,租客须缴付的修理、补救或修复该等损坏所需期间的租金,须按租客对处所的使用受损的程度而按比例减轻。租客在本租约下的所有其他义务,须由租客履行,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业主对任何此类损坏、破坏、补救、修理或恢复不负任何责任。

9.14补救措施(b)业主有义务修理或修复该处所,但在修理或修复后120天内,仍未以实质性和有意义的方式开始修理或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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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义务,租户可在开始修理或修复之前的任何时候,书面通知业主租户选择终止本租约,终止日期不少于六十(60)在发出该通知后数日内。如租客发出该通知,而该修理或修复工程并无在三十(30)此后数日内,本租约应自上述通知所指明的日期起终止。如修理或修复工作在上述日期内开始三十(30)日,本租约将继续全面生效。"开始指无条件批准拟备所需图则,或开始在该处所进行的实际工程,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9.15豁免法规.业主和租户同意,本租约的条款应管辖因终止本租约而对房地造成的任何损害或破坏,并在此放弃任何现行或未来法规的规定,但以与本合同不一致为限。

第10条

不动产税

10.1定义.本文所用的术语"不动产税"应包括任何形式的评估;不动产、一般、特别、普通、意外或非常或租金征费或税(继承税、个人所得税或遗产税除外);改善保证金;和/或对业主在房地或项目中的任何合法或公平利益、业主从中获得其他收入的权利和/或业主的租赁业务征收或征收的许可证费,包括但不限于毛租金,任何具有直接或间接课税权力的主管当局所征收的税款,凡该等款项是参照建筑物地址而产生的,以及如此产生的收益须由该处所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市、县、州或其他税务主管当局运用的,则该等税款亦包括任何税项、费用、征款、评税或收费,或其中的任何增加额,因在本租期之前或期间发生的事件而征收,包括但不限于房地翻修、装修工程、逃税评估或房地所有权变更,或为替代任何其他不动产而征收的任何其他税款或评估。

10.2付款。

10.3税款的缴付.除基本租金外,租客须按比例缴付租客应缴的物业税。除第10.2(b)条另有规定外,所有该等付款须在任何拖欠日期前最少10(10)天缴付。业主须收取应缴税款的发票,并于收到发票后立即将该等发票或帐单直接交付租客;但,业主未能交付任何该等帐单或发票,并不限制租客缴付该等税款的责任。租客须迅速向业主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已缴付该等税款。如任何该等税款须涵盖本租约届满或终止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期间,租户的应缴税款应按比例分配,仅包括适用于本租约有效期的税单部分,业主应向租户偿还任何多缴的税款。如果租户未能支付任何所需的不动产税款,业主有权支付相同的税款,租户应根据要求立即向业主偿还税款。

10.4预付款项.业主可自行选择估计现时的物业税,并规定租客须按比例预先向业主缴付物业税,或:(i)在适用的拖欠日期前最少二十(20)天,一次过按比例缴付应缴的分期付款;或(ii)每月预付基本租金。如业主选择要求每月预付租金每月的预缴款额应等于税款估算额除以拖欠税款月份前的剩余月数。当知道适用税单的实际数额时,应根据需要调整每月的预缴款额,以提供支付适用税单所需的资金。如果业主收取的款额不足以支付租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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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分配的份额上述物业税到期时,租客须应业主要求,向业主支付所需的额外款项,以支付该等债务。根据本条例支付予业主的所有款项各科可与业主的其他款项混合使用,而无须支付利息。如租客违反本租约所订的义务,则根据本租约条文支付予业主的任何资金结余各科可根据业主的选择,作为追加保证金处理。

10.5联合评估.如处所并无单独评估,租客的法律责任须按照第4.4条计算,而计算的比例须由业主根据评税主任的工作表或其他可合理获得的资料所指定的估价合理地厘定。

10.6个人财产税.租客须在违例行为发生前,就租客所拥有的改建、公用设施、固定装置、陈设、设备及所有个人财产缴付所有评税及征收的税款。如有可能,租客须安排将该等财产与业主的不动产分开评税及开票。如租客的任何该等个人财产须与业主的不动产一并评税,租户应在收到书面声明后十(10)天内向业主支付租户财产的税款。

第11条

公用设施

租客须就提供予处所的所有水、气体、热力、灯光、电力、电力、电话及其他资讯科技基础设施、垃圾处理及其他公用设施及服务,以及就该等设施及服务所缴的税款,取得并及时缴付。如租客与大厦的业主或其他租客共有任何该等公用设施,租客须按处所的平方尺寸与建筑物的平方尺寸所占的百分率,支付合理比例的公用设施开支。如租客使用超过标准的公用设施或使用超过标准办公室用途的公用设施,租客须向业主支付业主合理厘定的超出标准办公室用途的费用。业主对任何条文均无法律责任,中断或终止向房地和租户提供的公用事业服务,无权减免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或其他费用,也无权在未能提供、中断或终止公用事业服务的情况下终止本租约。

第12条

转让和转租

12.1需要得到房东的同意。

12.2除第12.4条另有规定外,承租人不得自愿或依法转让、转让、抵押或抵押(统称"转让或转让")或在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转租承租人于本租约或处所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益。

12.3未经业主同意的转让或分租,应是根据第13.1(e)条发出通知后可予补救的违约行为,或无须任何通知及宽限期而不可补救的违约行为。如业主选择将该等未经批准的转让或分租视为不可补救的违约行为,除业主在此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及补救外,业主可:(i)终止本租约,或(ii)在三十(30)天书面通知后,将每月基本租金提高至现时基本租金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百分之一百一十)。此外,如有违例情况及租金调整,所有在余下期间的固定租金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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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第1.3款增加基本租金,应予增加D至百分之一百一十(110%)的排定调整后租金。

12.4租户对业主违反第12.1条的补救措施应限于补偿性损害赔偿。

12.5适用于转让及转租的条款及条件。

12.6不论业主是否同意,任何转让或分租均不应:(一)未经受让人或分租人书面明确承担承租人在本租约项下的义务,(二)解除承租人在本租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三)改变承租人在支付租金或履行承租人应履行的任何其他义务方面的主要责任。

12.7业主可向租客以外的任何人收取租金或履行租客的义务,以待批准或不批准转让。延迟批准或不批准转让或接受租金或履行义务,均不构成业主对租客违约或违约行为行使其补救权利的放弃或不容反悔。

12.8业主对任何转让或分租的同意不应构成对任何后续转让或分租的同意。

12.9在租户违约或违约的情况下,业主可以直接起诉租户或任何其他负责履行本租约规定的租户义务的人,包括任何受让人或分租人,而不首先用尽业主对因此对业主负责的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的补救措施,或业主持有的任何担保。

12.10每一份转让或分租同意书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与业主确定拟受让人或分租人的财务和经营责任及适当性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地的预定用途和(或)必要的修改(如有的话),连同1,000元作为业主考虑及处理上述申请的代价。租客同意向业主提供合理要求的其他或额外资料及/或文件。

12.11本租契的任何受让人或分租人,因接受该项转让、订立该项分租或管有该处所或其任何部分,须当作已承担及同意遵守及遵从租客在该项转让或分租期间须遵守或履行的每项条款、契诺、条件及义务,但不包括与业主书面明确同意的转让或转租条款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义务。

12.12适用于分租的附加条款及条件.下列条款及条件适用于处所全部或任何部分的租客的分租,并须当作包括在根据本租契而订立的所有分租租契内,不论该等分租租契是否明文包括在本租契内。

12.13承租人在此将其在任何转租的所有应付租金中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业主,业主可收取该等租金,并同样适用于承租人在本租契下的义务;但在租客履行其义务时如无违约行为发生,租客可收取该等租金。业主不得因上述原因或该等转租的任何转让,或因收取租金而收取租金,就租客没有履行及遵守租客对该分租人的任何义务而被当作对该分租人负有法律责任。租客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及指示任何该等分租人,在接获业主的书面通知后,述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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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根据本租契履行其义务,向业主支付所有到期及根据分租契到期的租金。分租承租人须倚赖业主发出的任何该等通知,并须向业主支付所有租金,而不论租客是否有相反的申索,亦无任何义务或权利查究是否存在违反该等规定的情况。

12.14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业主可选择要求分租人向业主委托律师,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应承担该分租人在该分租契下的义务,从该分租契行使时起至该分租契届满时止;但,业主无须就该分租人向该分租人支付的任何预付租金或保证金,或就该分租人先前的任何失责或违约行为负上法律责任。如租客并无要求该分租人向业主委派律师,则该分租应于本租约因租客违反本租约而终止时终止,而该分租人亦无进一步占用该处所的权利。

12.15在转租条件下,任何需要转租出租人同意的事项也应得到业主的同意。

12.16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转租人不得进一步转让或转租全部或部分房屋。

12.17附属公司/业务组织重组.(a)租客将本租约或处所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让或转租予(i)租客的母公司或附属公司,或(ii)由租客控制、控制或与租客共同控制的任何人或实体,或(iii)在一项或一系列交易中购买租客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的任何实体,或租户被并入或合并的任何实体((i)、(ii)、(iii)和(iv)中所述的所有个人或实体,有时以下称为"附属公司"),或(b)承租人的成员权益、股票或股份的任何转让,均不应视为根据第14条进行的转让,但条件是

12.18任何这类附属公司都不是为了逃避第12条规定的义务而成立的,也不是为了提供这类资金;

12.19承租人向业主发出任何此类转让、转租、融资或公开发售的通知;

12.20任何该等联属公司须在该项转让或转租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前,承担租客在本租契下的所有义务;及

12.21承租人应对其根据本租约所应履行的所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12.22特别受让人.应允许租户在事先书面通知业主后(在不违反第12条规定的情况下),为租户的关联公司、子公司或父母订立与租户业务有关的任何许可证/使用协议,此种许可证持有人不应被视为根据第12条进行的转让;但(a)租户应在业主的要求下,向业主提供业主合理要求的有关此种许可证持有人/使用者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保险证书),以及(b)不得准许租客将任何该等处所分开批租,亦不得准许该等持牌人/使用者在该处所内维持一个单独的接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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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违约;违约;补救

13.1违约;违约a"违约定义为承租人未能及时遵守或履行本租约项下之任何条款、契诺、条件或规则。甲"违反行为定义为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违约,而租客未能于任何适用宽限期内补救该等违约:

13.2租客未能于书面通知逾期后三(3)个营业日内,向业主或第三者支付任何租金或按金。业主接受部分租金或按金,并不构成放弃业主的任何权利,包括业主收回对处所的管有权。

13.3租客不让业主及/或其代理人进入处所或造成废物、构成公共或私人滋扰的作为或作为,及/或租客在处所内的非法活动,而该等作为或作为在向租客发出书面通知后持续十(10)个营业日。若租客再次作出废物、滋扰或非法活动,房东可以选择将这种行为视为不可补救的违约行为,而不是违约行为。

13.4承租人未能提供(i)遵守适用规定的合理书面证据,(ii)撤销未经授权的转让或转租,或(iii)业主根据本租约条款合理要求承租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资料,而任何该等失责行为在书面通知后持续十(10)个营业日。

13.5承租人对本租约的条款、契诺、条件或条文(上文第13.1(a)、(b)、(c)或(d)条所述者除外)的失责,而该失责在书面通知后持续三十(30)天;但如承租人的失责性质使其有合理能力补救,而补救则合理地需要三十(30)天以上,则租客如在上述三十(30)天期间内迅速(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三十天)开始该补救,并在其后努力检控该补救直至完成,则该补救即不当作违约。

13.6发生下列任何事件:(i)为债权人的利益作出任何一般安排或转让;(ii)成为《美国法典》第11编第101条或其任何后继法规所界定的“债务人”(除非对承租人提出呈请,如租户未能在三十(30)天内恢复占有,则应在六十(60)天内解除其职务;或指定受托人或接管人接管租户在房地内的几乎所有资产或租户在本租约中的权益;或扣押、执行或以其他司法手段扣押租户在房地内的几乎所有资产或租户在本租约中的权益,但如果本条第13.1(f)款的任何规定与任何适用的法律相抵触,则该规定不具效力,也不影响其余规定的有效性。

13.7租户从事或允许任何在房地或项目上设定留置权的行为,而租户未能在提交申请后三十天内解除留置权。

13.8如果在任何十二(12)个月的期间内违约超过四次,那么,即使租户纠正了先前的违约,任何进一步的违约都是对本租约的违反,不需要通知或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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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补救措施.如租客未能履行其任何肯定责任或义务,则在五(5)在书面通知几天后(或在紧急情况下,未经通知),业主可自行选择代表租户履行此项义务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合理要求的保证金、保险单或政府执照、许可证或批准书相当于11英镑的数额。0业主在收到发票后立即支付任何此类履约的费用和开支的%。 如有违反,业主可在有或无进一步通知或要求的情况下,在不限制业主行使任何其他房东因此种违约行为可能拥有的权利或补救办法:

13.10终止租客的管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本租约应立即终止,租客应立即将处所的管有权交还业主。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有权向租客追讨:(i)终止租约时已赚取的未付租金;(ii)判给租约时在终止租约后至判给租约时本应赚取的未付租金的价值,超过租客证明本可合理避免的租金损失的款额;(iii)判给租约时未付租金的价值就判给时间后的剩余期间而言,超过租客证明可合理避免的租金损失的款额;及(iv)补偿业主因租客未能履行本租约规定的义务而直接造成的一切损害所需的任何其他款额,包括但不限于收回对处所的管有权的费用、重新转让的费用,包括必要的翻新和改建处所的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在判给紧接上一句第(iii)段所提述的款额时,其价值须按《华尔街日报》刊登的最优惠利率的贴现率计算,业主为减轻因承租人违反本租约而造成的损失所作的努力不应放弃业主根据第13条或其他条款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果终止本租约是通过非法被拘留者的临时补救办法获得的,业主应有权在此种程序中收回任何未付租金和可收回的损失或业主可保留在另一宗诉讼中追讨其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权利。如第13.1条所规定的通知及宽限期,先前并无发出,则根据《非法羁留者规程》向租客发出的缴交租金或迁出或履行或迁出的通知,亦构成第13.1条所规定的通知。在这种情况下,第13.1节和《非法被拘留者法规》所要求的适用宽限期应同时适用,租户未能在这两个宽限期中较长的宽限期内纠正违约行为,即构成非法被拘留者,也构成违反本租约,使业主有权获得本租约和(或)上述法规规定的补救。

13.11维护租户的占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无论租户是否放弃了房产,本租约都应继续有效,在这种情况下,房东有权强制执行房东在本租约下的所有权利和补救措施,包括在租金到期时收回租金的权利,维护的行为,降级的努力,和/或为保护房东利益而任命或接管人的行为不应构成终止租户的占有权。

13.12采取具体履行和(或)强制救济的补救措施。

13.13更换或更改处所的门锁,或以其他方式将租客锁出处所。

13.14根据房地所在国的法律或司法决定,公平地寻求目前或今后可利用的任何其他补救办法。

13.15本租约期满或终止和/或承租人占有权的终止并不免除承租人根据本租约任何赔偿条款对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前发生或累积的事项所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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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业主在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后接受租户支付的任何款项,并不妨碍业主开始并起诉留置权或立即驱逐。

13.17如租客在本租契届满或提早终止后,仍持有或继续管有该处所或其任何部分,则租客须受简易程序驱逐,并须对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负上法律责任。业主因租客持有该处所或其任何部分而蒙受的一切损害,可作为另一诉讼的标的,而无须由业主在任何针对租客的简易程序中提出申索。

13.18迟交的费用.租客在此承认,租客逾期缴交租金会令业主招致本租约所未有考虑的费用,而该等费用的确切数额将极难确定。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理及会计费用,以及任何贷款人可能向业主收取的逾期费用。因此,如业主(或租客获指示缴付租金的任何其他第三者)不会收取租金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应在上述款项到期后五(5)天内支付,则无须通知承租人,租客须向业主一次性缴付相等于每笔逾期款额250元或百分之五(5%)两者中较大者的滞纳金。双方同意,该等滞纳金是业主因逾期付款而招致的费用的公平合理估计。业主接受该等滞纳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免除租客拖欠或违反该等逾期款额的责任,也不妨碍行使本合同所赋予的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如果本合同规定在任何十二(12)个月内支付三(3)期基础租金的滞纳金,不论是否收取,则即使本合同另有规定,基础租金应按业主的选择提前到期并按季度支付。

13.19利息.除滞纳金外,本合同规定的业主在未按期付款(如基础租金)或未按期付款之日起三十(30)天内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均应自未按期付款之日起或未按期付款之日起三十一(31)天内支付利息。"利息除第13.3条规定的潜在滞纳金外,还应支付利息。

第14条

谴责

如处所或其任何部分是在显赫领域的权力下取得,或在行使该权力的威胁下出售(统称"谴责如超过25%的处所是以谴责方式取得的,租客可选择在业主向租客发出书面通知后十(10)天内(或在没有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以书面方式行使租契,在谴责当局接管后十(10)日内)终止本租契。如租客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终止本租契,则本租契对余下的部分仍具十足效力,但基租须按该等谴责所引致的处所公用设施减少而按比例减少。谴责裁决及(或)支付款项,不论该等裁决是作为对租契价值减少、所占部分价值减少或遣散费损害的补偿而作出,均属业主的财产;但租客有权获得谴责人就租客的搬迁开支所支付的任何补偿,商业商誉和/或贸易固定装置的损失,而不考虑本租约是否根据第14条的规定终止。租客为以下目的而对处所作出的所有改建及公用设施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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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定罪,才应被视为房客而且房客应有权获得任何和所有因此而须支付的补偿。 如果是这样的话租约并不是因为谴责而终止的,房东应修复任何损坏 到由这种谴责引起的处所。

第15条

经纪人

租客及业主各自代表及向对方保证,他们并无与任何人士、商号、经纪或查询人就本租约进行任何交易,亦无人有权收取与本租约有关的佣金或查询人费用。租客及业主在此同意弥偿、保护、抗辩及使对方免受任何该等未具名经纪可能申索的赔偿或收费的法律责任,由于补偿方的任何交易或行为,包括与此有关的任何费用、开支、律师费,发现方或其他类似方。

第16条

不容反悔证书

16.1每一方(作为"作出答复的缔约方“)应在对方书面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请求方“)以类似于当时美国工业房地产协会公布的最新”禁止反悔证书"表格的形式,签立、确认及向要求方交付书面声明,另加要求方可能合理要求的额外资料、确认及/或声明。

16.2如果应诉方未能在十(10)天期限内执行或交付禁止反悔证书,请求方可执行禁止反悔证书,证明:(一)本租约完全有效,除请求方可能代表的情况外,不作任何修改;(二)请求方的履约不存在未解决的违约问题;(三)如果业主是请求方,预付租金不超过1(1)个月。预期购买人和产权负担人可依赖请求方的不容反悔证书,而应诉方不得否认该证书所载事实的真实性。

16.3如业主意欲为处所或其任何部分融资、再融资或出售,租客须向业主指定的任何潜在贷款人或买方交付该贷款人或买方合理要求的财务报表。所有该等财务报表须由业主及该贷款人或买方在保密的情况下收取,并只可用于本条例所列的目的。

第十七条

杂项

17.1业主的定义“.”一词房东 此处所指的业主,是指当时对处所的收费业权的拥有人。如业主转让处所或本租契的业权或权益,则前业主须完全解除及免除其后业主就本租契下的义务及/或契诺而须履行的所有法律责任。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本租约中由业主履行的义务和/或契约仅对上述业主具有约束力。

17.2可分割性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本租约的任何条款无效,绝不影响本租约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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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白昼除非另有特别说明,本租约中使用的“天数”一词应指日历日。

17.4赔偿责任的限制.业主根据本租约所承担的责任,不构成业主或其联属公司、个别合伙人、董事、高级人员或股东的个人责任。租客不得为履行业主就本租约所承担的任何责任而查阅处所,亦不得查阅业主的任何其他资产,亦不得为履行该等责任而向业主或其个别合伙人、董事、高级人员或股东的个别合伙人或其任何个人资产寻求追索权。

17.5本质时间时间是履行双方根据本租约应履行或遵守的所有义务的关键。

17.6没有事先协定或其他协定.本租约构成业主与租客就有关处所租赁的全部协议,并取代任何及所有其他先前有关本交易的书面或口头协议或谅解。除本租约另有明文规定者外,业主或任何代表业主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陈述或陈述的申述、诱因、谅解或任何性质的陈述、诱因、谅解或任何性质的东西,均不得诱使租客订立本租约而租户承认、代表及保证租户已根据及凭借租户本身的独立调查订立本租约。

17.7通知。

17.8通知要求.本租约规定或允许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可亲自(用手或用信使)递送,也可通过普通、核证或挂号邮件或美国邮政特快专递(邮资已付)或传真递送,如以本条第17.7款规定的方式送达,则应视为已充分发出。在本租约上与一方签字相邻的地址应为该方交付或邮寄通知的地址。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指明另一方的通知地址。所有发给业主的通知的副本应同时按业主此后不时以书面指定的地址送交该方。

17.9通知日期.任何以挂号或核证邮件发出的通知,或所要求的退回收据,须当作在收据上显示的交付日期发出,或如没有显示交付日期,其上的邮戳。如以普通邮件发送,通知应视为在按本合同规定的地址寄出并预付邮资后四十八(48)小时内发出。美国特快专递或隔夜速递递送的保证次日送达的通知,应视为在递送至邮政服务或速递机构后二十四(24)小时内发出。以传真或类似方式发送的通知应视为在电话确认收到后送达,但亦须以派递或邮寄方式送交副本。如在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假日接获通知,则须视为在下一个营业日接获通知。

17.10豁免.业主对租客不履行或违反任何条款、契诺或条件的豁免,不得当作业主对任何其他条款、契诺或条件的豁免,亦不得当作租客其后对任何其他条款、契诺或条件的不履行或违反。业主对任何作为的同意或批准,不得当作无须获得业主的同意或批准,租客其后作出的任何作为或类似作为,或解释为不容反悔的依据,以强制执行本租契的一项或多于一项规定,而该等规定须得到租客的同意。业主接受租金并不表示租客放弃任何失责或违约行为。业主可因业主欠下的款项或损害赔偿而接受租客的任何付款,即使租客就该等付款作出任何符合资格的陈述或条件,而该等陈述是与该等陈述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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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或条件除非业主在缴存该等款项时或之前以书面特别同意,否则不具任何效力或效力。双方同意本租约的条款适用于与本租约有关的所有事项,并在此放弃任何现行或未来章程中与本租约不一致的条款。

17.11没有扣留的权利.承租人在本租约期满或终止后无权保留对房屋或其任何部分的占有权。如果承租人继续占有,则此种留置权应被视为"在宽限下的租赁"(在适用的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租户放弃任何必要的法定通知以迁出处所)和基本租金应增加到紧接期满或终止前一个月适用的基本租金的百分之一百五十(150%)。本合同所载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业主同意租户的任何扣留。

17.12累积补救办法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补救办法或选择均不应被视为排他性的,而应尽可能与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所有其他补救办法一起累积。

17.13契诺及条件;协议的解释.承租人须遵守或履行的本租约的所有条文均为契诺及条件。本公司明白明白并同意承租人根据本租约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义务是一项独立的契诺。在解释本租约时,所有标题及业权仅为方便各方而设,不应视为本租约的一部分。如文意有所指,单数须包括复数,反之亦然。本租契不得解释为犹如由其中一方拟备,而须按其整体的公平涵义解释,犹如双方已拟备一样。

17.14具有约束力;法律的选择.本租约对双方、其个人代表、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并受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管辖。本租约双方之间有关本租约的任何诉讼仅应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提起。

17.15从属关系;律师;无干扰。

17.16从属关系本租约须受任何地面租约、按揭、信托契据或其他抵押或担保工具(统称"安全装置“),现或其后置于该处所,就该等抵押作出的任何及所有垫款,以及该等垫款的所有续期、修改及延期,惟须待租客接获以贷款人标准格式订立的不受干扰协议后,租客同意任何该等抵押设备的持有人(在本租约中统称”放贷人任何贷款人可选择以书面通知承租人的方式,使本租约优先于其担保手段的留置权,因此,本租约应视为早于该担保手段,而不论其文件或记录的相对日期如何。

17.17律师.如业主转让处所的业权,或处所是在本租契从属的担保工具被取消赎回权或终止时由另一业主取得(i)租客须委任该新业主的律师,并应要求与该新业主订立一份载有本租契所有条款及条文的新租契,直至本租契的余下期间为止,或在新业主选择时,本租约将自动成为承租人与该新业主之间的新租约,及(ii)业主其后须获解除本租约项下的任何进一步义务,而该新业主须承担业主的所有义务,但该新拥有人不应:(a)对任何先前出租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负责,或对在取得所有权之前发生的事件负责;(b)对承租人可能对任何先前出租人作出的任何抵销或抗辩负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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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不止一笔预付款的约束(1)月的租金,或(d)有责任退还任何已支付予任何先前出租人而未有支付或贷记予该等新拥有人的保证金。

17.18自动执行.第17.13节所载的协议应在不执行任何进一步文件的情况下生效;但是,在业主或贷款人就房舍的出售、融资或再融资提出书面要求时,租户和业主应执行合理要求的进一步书面文件,以单独记录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从属关系或代理协议。

17.19放款人须作出的修改.如果任何贷款人要求修改本租约,但不会增加租户的成本或费用,或实质性或不利地改变租户的权利和义务,则本租约应如此修改,租户应执行所要求的任何文件,并在提出要求后十(10)个工作日内将其交付给业主。

17.20传染病责任豁免.租户承认并同意,项目实施的任何措施和/或服务,如有,旨在鼓励社会疏远,促进和保护健康和身体健康,和/或旨在限制任何种类或性质的传染病和/或病毒的传播("传染性疾病业主或任何业主双方均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租客亦无须就以下事宜向业主及业主双方提出任何申索:(x)业主或任何业主方在工程中实施或没有实施任何旨在鼓励社会距离的措施及/或服务所引致的任何损失、损害或伤害,促进和保护健康和身体健康和/或意在限制传染病的传播,或(y)在项目中实施的任何措施和/或服务(如果有的话)未能限制任何传染病的传播。

17.21律师费用.如任何一方提出涉及处所的诉讼或法律程序以强制执行本条例的条款或宣布本条例所订的权利,则在任何该等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中占主导地位的一方(定义见下文),均有权追讨其合理的律师费。该等费用可在同一宗诉讼中判给或在另一宗诉讼中追讨,而不论该等诉讼或法律程序是否进行以作出决定或判决。"占优势的政党"包括但不限于因妥协、和解、判决或另一方放弃其申索或抗辩而实质上获得或不获所寻求的济助(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一方。律师费裁定额不得按照任何法庭收费表计算,但须足以全数偿还所有合理招致的律师费。此外,业主有权收取律师费,此外,如业主因租客的任何行动或要求而咨询或聘请律师,租客必须在收到业主的律师费发票后十(10)日内,向业主偿还其律师费。

17.22房东的通道;展示房屋;修理.业主及业主的代理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及其他合理时间进入该处所,以便:(i)向准买家、贷款人或承租人展示该等物品;(ii)对该处所作出业主认为需要的更改、修理、改善或加建,但以不干扰租客的业务或处所的使用为限;或,(iii)业主认为有需要的任何其他理由。所有该等活动均不得减轻租金或对租客的法律责任。业主可随时在处所内放置任何普通的“待售”标志,而业主可在处所的租用期的最后9(9)个月内,在处所内放置任何普通的“待售”标志。

17.23终止;合并除非业主另有书面明确说明,承租人自愿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本租约,本租约的相互终止或取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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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因租客违反本租约而终止本租约,应自动终止该处所内的任何分租或较低等级的产业;但,业主可选择继续任何一项或所有现有分租。业主如未能在任何该等事件发生后十(10)天内,以书面通知任何该等较少权益的持有人,以作出相反的选择,即构成业主选择使该等事件构成终止该等权益。租客在本租约届满或终止后向业主支付款项,并不会恢复或延长租期,或使任何给予业主的通知失效在租客付款之前。如果在房东付款之后,已经提交并送达了一份法律对租客提出的诉讼或在给予业主对处所的管有权的最终判决后,业主可收取根据本租契到期的任何款项,而该笔款项并不会使任何通知失效,或在Y方式影响任何待决法律诉讼或先前获得的判决。

17.24同意书.除本租约另有规定外,凡在本租约中任何一方要求另一方或为另一方作出作为时,该同意不得被不合理地扣留或延迟。业主在考虑或回应租客提出的任何业主同意(包括但不限于同意转让)的要求时所招致的实际合理成本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律师、工程师、律师及其他顾问费用),转租或危险物质的存在或使用,应由租户在收到发票及其证明文件后支付。业主对任何行为、转让或转租的同意不应构成承认租户不存在违约或违反本租约的行为,也不应被视为放弃任何当时存在的违约或违反本租约的行为,除非业主在同意时另有书面特别说明。如任何一方不同意另一方根据本协议所作的任何决定,并合理地要求提供该决定的理由,则决定一方须在该要求提出后的十(10)个营业日内,以书面及合理地详细说明其理由。

17.25安静的占有.在租客缴付租金及履行根据本租约须遵守及履行的所有契诺、条件及条文的规限下,租客须于本租契有效期内安静地管有及安静地享用处所。

17.26安全措施.房客在此承认,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给房东的租金不包括警卫服务或其他安全措施的费用,房东没有任何义务提供这些服务或措施。房客承担保护房地、房客、其代理人和受邀者及其财产免受第三方行为之害的一切责任。

17.27保留.业主保留不时在未经租客同意或合并的情况下,批予业主认为必需的地役权、权利及奉献的权利,以及安排将包裹地图及限制记录下来的权利,但该等地役权、权利、奉献、地图及限制不得不合理地干扰租客使用处所。租客同意签署业主为落实任何该等地役权、奉献而合理要求的任何文件,地图或限制条件。

17.28当事各方的关系.本租约所载的任何内容,不得当作或解释为本租约各方或任何第三方在业主与租客之间建立委托人与代理人、合伙企业、合营者或任何协会的关系,但有一项明确的谅解及协议,即租金的计算方法或本租约各方的任何作为,均不得当作在业主与租客之间建立业主与租客之间的关系,但业主与租客的关系除外。

17.29报盘.任何一方或其代理人准备本租约并将其提交给另一方,不应被视为向另一方提出租赁要约。在本租约由所有各方签署并交付之前,本租约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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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0修正案.本租约只能以书面形式修改,并须由有关各方于修改.只要不会实质性地改变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承租人同意对本租约作出贷款人在获得正常融资或房地再融资方面可能合理要求的合理的非货币性修改。

17.31陪审团放弃审讯.承租人在此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放弃在业主就本租约对承租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17.32对应方.本租约可由双方以同等效力签立,犹如双方签立同一份文件一样。两份租约应一并解释,并构成一份租约。

17.33管辖法律本租约应按照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解释和执行。

17.34《民法》第1938条咨询意见业主及租客承认及同意,有关处所并无经核证的出入专家检查("casp“)根据《民法》第1938条(”casp代码”).双方进一步同意,社会保障办事处可检查处所,并确定处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所有适用的与建筑有关的无障碍标准。虽然国家法律不要求社会保障办事处检查处所,但业主不得禁止租户为入住或可能入住而对处所进行社会保障办事处检查,如果租户提出要求,双方应就共同安全检查的时间和方式、共同安全检查费用的支付以及为纠正违反与建筑有关的无障碍标准而进行的任何必要修理的费用达成协议。

【签字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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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及租客已仔细阅读及审阅本租约及本租约所载的每项条款及条文,并于签立本租约时表明他们对本租约的知情及自愿同意。双方同意,于生效日期,本租约的条款在商业上属合理,并符合业主及租客对有关处所的意向及目的。

为证明这一点,双方自上述首次签署之日起签定了本租约。

 

房东:

 

房客:

 

 

 

 

 

 

 

 

 

 

 

 

 

 

605nash,LLC,

 

NantKwest, Inc.,

一家加州有限责任公司

 

特拉华州的一家公司

 

 

 

 

 

 

 

 

 

 

 

 

 

 

通过:

 

/S/Charles Kenworthy

 

通过:

 

/s/richardadcock

姓名:Charles N.Kenworthy

 

姓名:Richard Adcock

职称:经理

 

职称:首席执行官

 

 

 

 

 

 

 

地址:

 

地址:

杰斐逊大道9922号。

 

3530约翰·霍普金斯法院

Culver City,CA90232

 

圣地亚哥,加利福尼亚州92121

注意:查克·肯沃西(Chuck Kenworth)

 

注意:首席财务官

 

 

 

 

s-1


 

 

证物a

房地

【略去】

 

 

 


 

 

证物b

工作信函

(租户建造)

 

【省略】

 

 

 

 


 

 

证物c

租期日期的通知

【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