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1
认证
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3a-14(b)条规则和美国法典第18编(18U.S.C. § 1350)第63章第1350节规定的要求,Applied Optoelectronics, Inc.(“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Zhih-Hsiang(Thompson)Lin及公司首席财务官首席执行官兼高级副总裁Stefan J. Murry,现各自证明,据其所知:
| 1. |
该公司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截至2026年3月31日,本认证作为附件 32.1所附(“季度报告”)完全符合《交易法》第13(a)节或第15(d)节的要求;和 |
| 2. |
季度报告所载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Witness WhereOf,the underlying signators have set their hands of hereas截至2026年5月7日。
| /s/CHIH-HSIANG(汤普森)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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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fan J. Murry |
| CHIH-HSIANG(THOMPSON)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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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fan J. Murry |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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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 |
本证明随附与其相关的季度报告,不被视为已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也不应通过引用并入应用光电,Inc.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提交的任何文件中(无论是在季度报告日期之前还是之后作出的),无论此类文件中包含的任何一般公司注册语言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