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99.1
2018年4月25日
拟议的合并条款修正案
汤姆森路透公司的
股东须于即将于2018年6月6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及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对我们合并条款的若干修订。所附经修正条款的拟议形式反映了这些修正。有关建议修订及投票程序的额外资料可参阅我们就即将举行的会议发出的管理层代表通函,该通函副本已于2018年4月19日存档于加拿大证券管理人SEDAR网站www.sedar.com,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网站www.sec.gov上的埃德加部分。建议修订旨在于我们先前宣布的财务及风险交易结束时生效,该交易目前预期将于2018年下半年进行,届时最终修订后的合并条款将于SEDAR及向SEC提交。
拟议的修正条款草案
合并
Thomson Reuters Corporation
附表A
目录
第1条。 |
|
|||||
资本化 |
1 | |||||
1.1 |
资本化 |
1 | ||||
1.2 |
普通股 |
1 | ||||
1.3 |
优先股 |
2 | ||||
1.4 |
累计可赎回浮动利率优先股,第二系列 |
3 | ||||
1.5 |
汤森路透创始人分享 |
13 | ||||
第2条。 |
|
|||||
法团的管理 |
|
|
||||
2.1 |
董事会的组成 |
|
|
|||
2.2 |
一般管理 |
|
|
|||
2.3 |
汤森路透信托原则的遵守情况 |
|
|
|||
第3条。 |
|
|||||
汤森路透新闻服务 |
|
|
||||
3.1 |
获得汤森路透新闻服务的权利 |
|
|
|||
第4条。 |
|
|||||
对条款的修正 |
|
|
||||
4.1 |
修正案 |
|
|
|||
第5条。 |
|
|||||
口译 |
|
|
||||
5.1 |
标题 |
|
|
|||
5.2 |
对条款的提及 |
|
|
|||
5.3 |
货币 |
|
|
|||
5.4 |
共同或一致行动 |
|
|
|||
5.5 |
视为实益拥有人 |
|
|
|||
5.6 |
委员会的决定 |
|
|
|||
5.7 |
定义 |
|
|
第1条。
资本化
1.1 | 资本化 |
该公司有权发布:
(a) | 无限数量的普通股("普通股”); |
(b) | 无限数量的优先股,可按系列发行("优先股");以及 |
(c) | 汤森路透创始人之一Share(The"汤森路透创始人分享”). |
1.2 | 普通股 |
普通股附带的权利、特权、限制和条件如下:
1.2.1 | 会议通知和表决权 |
除适用法律规定以单独类别或系列会议形式举行的特定类别或系列股份(普通股除外)持有人会议外,普通股持有人应有权收到通知并出席公司的所有股东大会,并有权在任何此类会议上对提交表决的所有事项进行表决,表决的基础是对所持有的每一普通股投一票。
1.2.2 | 红利 |
除优先股所附带的权利、特权、限制及条件及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普通股持有人有权收取及支付有关款项,当董事会宣布从法团的资产中拨出适当地适用于支付股息时,须按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款额及支付方式支付股息。
1.2.3 | 清盘、解散及清盘 |
在不违反附加于优先股的权利、特权、限制及条件下,公司在清盘、解散或清盘时,不论是自愿或非自愿,或如为结束法团事务而将法团的资产在其股东之间作任何其他分配,则普通股持有人须
1
有权根据他们持有的普通股数量,平等地分享公司所有剩馀的财产和资产。
1.3 | 优先股 |
优先股附带的权利、特权、限制及条件如下:
1.3.1 | 每一系列无面值优先股("优先股")应由董事在发行前确定的股份数目组成,董事应同时确定每一系列优先股的名称、权利、特权、限制和附加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规定的一般性,优先分红率,股息是否应累计或非累积性,股份的支付日期,股份是否可赎回,如可赎回,赎回价及赎回条款及条件,任何表决权、任何转换权、任何下沉基金、购买基金或其所附连的其他条文,以及在公司清盘、解散或清盘时在退还资本时须缴付的款额。 |
1.3.2 | 优先股在支付股息和清算时资本返还时应支付的所有金额方面,有权优先于无面值普通股和低于优先股的任何其他公司股份,解散或清盘法团,但不得再有任何分享利润的权利。任何系列的优先股均有权享有董事在授权有关系列时可能厘定的相对于无面值普通股及任何排名低于优先股的任何其他股份的其他优惠。 |
1.3.3 | 优先股持有人无权接获有关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亦无权出席或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亦无权就修订更改任何类别或任何系列股份的最高数目的法团章程细则,或对优先股或其任何系列进行交换、重新分类或注销,或创建一个新类别的股份或其系列,其权利或特权等于或优于优先股或其任何系列;但条件是,尽管有本分节1.3.3的上述规定: |
(a) | 任何一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均有权收到董事会的通知,并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投票 |
2
在附属于该系列的权利及特权所特别订定的范围内, |
(b) | 优先股或其任何系列的持有人应有权就1982年《商业公司法》或其任何继承法规具体规定单独表决的任何事项作为一个类别或作为一个系列单独表决,但以上文第1.3.3款所指明的方式修订该等条文的建议除外,以及 |
(c) | 优先股持有人应有权收到为授权解散公司或出售其业务或其大部分业务而召开的股东大会的通知。 |
1.4 | 累计可赎回浮动利率优先股,第二系列 |
第二系列优先股由6,000,000股股份组成,该等股份须指定为累计可赎回浮动利率优先股第二系列(下称“第二系列优先股”),而该等优先股除附加于优先股作为类别的权利、特权、限制及条件外应附有下列权利、特权、限制和条件:
1.4.1 | 对问题的审议 |
发行每个第二系列优先股的对价为25.00美元。
1.4.2 | 红利 |
(a) | 定义在本份额规定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应分别具有下列含义: |
“银行”系指加拿大皇家银行、多伦多道明银行和新斯科舍银行(或者,就任何此类银行而言,如果另一家银行已与该另一家银行合并或成为该另一家银行业务的继承者),“银行”一词是指其中一家银行。
“每日优惠利率”是指就任何银行而言,就任何一天而言,该银行在该日用以厘定加元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所厘定及公布的商业贷款年息
3
由该银行向在加拿大的客户提供,并由该银行指定为其优惠利率。
“银行每日最优惠利率”是指在任何一天内,有每日最优惠利率的银行每日最优惠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至百分之一(0.001%)中最接近的千分之一),如果没有银行有这一天的每日优惠利率,加拿大银行报告的91天期加拿大政府国库券的年息比平均收益率高1.5%,以年息表示,在该日前一天举行的该等短期国库券的最后一次投标。
派息日期指一九八七年起及包括一九八七年在内的每个历年的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的最后一天。
首次发行日期指至少有一股第二系列优先股已发行及尚未发行的首次日期。
“最优惠利率”是指在任何期间内,银行每日最优惠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四舍五入为百分之一(0.01%)中最接近的一个)。
季度股息期间指由首次发放日起计至1987年3月31日止及包括该日在内的期间,以及其后每段期间,由紧接股息支付日翌日起计至该日后首次股息支付日止。
季度股息率指就任何季度股息期而言,自该季度股息期第一天起至该季度股息期最后一个日历月第15日止的期间内的最优惠利率的百分之七十(70%)的比例,而该季度股息期内的日数到365或者,如果这样的最后一个历月落在闰年,则为366。
1.4.3 | 红利 |
(a) | 支付红利。第II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有权在公司董事宣布时,从公司适当适用的款项中收取该等款项,公司须就该等款项付款 |
4
至派发股息,累计优先现金股息,于各股息支付日支付,按每第二系列优先股的数额计算,相等于该股息派发日所在季度股息期的季度股息率乘以$25.0时所得的数额。 |
(b) | 付款方式第二系列优先股的股息(减去公司须预扣的任何税款)须以支票支付,支票须在公司银行当其时在加拿大的任何分行以加拿大的合法货币支付,以预付头等邮件寄往第II系列优先股的登记持有人,地址为每名该等持有人在法团簿册上的地址,或如该等持有人的地址并无如此显示,最后为法团所知的持证人的地址,或法团认为合宜的任何其他合理方法。从公司注册办事处或注册主任或转让代理人在多伦多的主要办事处邮寄第二系列优先股的支票,或以公司认为适当的其他合理方式付款,则除非该支票在出示时未获支付,或并无收到以该等其他方式支付的款项,否则须当作已支付该支票所代表的股息。凡以支票代表的股息,而该支票并无呈交公司的银行以供支付,或在付款日期起计6年内仍无人认领,则该股息须没收归公司所有。 |
(c) | 累计派发股息如果在任何股息支付日,在第1.4.3(a)款规定的日期应支付的股息没有全额支付所有第二系列优先股当时尚未支付的股息、该等股息或其未支付部分,则就本条例的所有目的而言,直至获支付为止,该等股息须视为累算及未支付的股息,须在公司董事所决定的其后日期支付,而公司在该日期须有足够款项恰当地适用于支付该等股息。第二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无权获得除或超过本系列规定的累积优先现金股息以外的任何股息。 |
(d) | 计算若干应计及未付股息。就本条例的所有目的而言,股息须按日计算,而第二系列优先股于任何日期(“有关日期”)的应计及未付股息额,即于 |
5
按照第1.4.3(c)分节,如有关日期不是股息支付日,则指自紧接股息支付日的前一日(如无该日期)起计的期间的应累算及未付股息款额,于首次发放日)及有关日期结束,而就该后一期间应计及未付股息的金额为在以下情况下取得的金额: |
(i) | $25.0乘以该段期间最优惠利率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七十),但不包括该段期间的最后七天(如没有该部分,则包括有关日期前七天为止的七天) |
是乘以
(二) | 当数量比这一时期的天数少一天时得到的商数除以365,或者,如果有关日期所在的日历年是闰年,则除以366。 |
1.4.4 | 赎罪 |
(a) | 可由地铁公司选择第二系列优先股不得于1989年12月30日或之前由公司选择赎回。在1989年12月30日后,但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法团可选择在接获下文所规定的通知后,随时赎回当时尚未赎回的第II系列优先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按下列价格赎回每一股股份: |
如果在12个月内赎回 12月30日结束 |
价格 | |||
1990 |
$ | 25.50 | ||
1991 |
25.25 | |||
1992年及以后 |
25.00 |
在每种情况下,连同其上的所有应计及未付股息(前述适用价格加上该等应计及未付股息在下文统称为“赎回价”)。根据本款1.4.4(a)项赎回的任何第二系列优先股应予注销,而不应重新发行。
6
如果公司只想赎回部分未偿还的第二系列优先股,如此赎回的第II系列优先股,须以抽签方式或法团董事全权及绝对酌情决定为公平的其他方式选出,包括但不限于(如法团董事如此决定),按各持有人所持第二系列优先股数目的比例(不计分数)计算。
如只须赎回任何证明书所代表的第II系列优先股的一部分,则在出示及交出首次提及的证明书后,须向该等股份的持有人发出一份代表该等股份馀额的新证明书,费用由公司承担。
(b) | 赎回方式如根据本条例第1.4.4(a)分节赎回第II系列优先股,公司须于指定赎回日期前最少30天("赎回日期"),以书面通知每名于发出该通知当日为将予赎回的第II系列优先股的登记持有人的人,告知法团有意赎回该等第II系列优先股。该通知书须列明赎回日期、赎回价格,第二系列优先股持有人所持有的将予赎回的第二系列优先股的数目,以及第二系列优先股持有人可于加拿大境内的一个或多于一个地方出示及交回该等股份以赎回。 |
(c) | 如该通知书是以面交方式送交该第二系列优先股的登记持有人,或以预付头等邮件寄往该持有人在法团簿册上的地址,则该通知书须有效及有效力地发出或者,如该持有人的地址并无如此显示,则以公司最后为人所知的该持有人的地址为准;但,意外没有或没有向其中一名或多于一名持有人发出上述通知,并不影响赎回的有效性,但在发现该等没有或没有发出上述通知时,通知须随即发给上述一名或多于一名持有人,其效力及效力犹如在适当时间发出一样。如邮件服务受到威胁或实际中断,则须于 |
7
《环球邮报》国家版或一份或多份其他在加拿大发行的普通日报和全国性日报的商务版。 |
(d) | 在赎回日期当日及之后,法团须向或安排向如此被称为赎回的第II系列优先股的登记持有人支付或按其命令支付该等第II系列优先股的赎回价格,在可转让第二系列优先股的任何地方,或在该通知中指定的加拿大境内的其他地方,赎回代表第二系列优先股的一种或多种证书。赎回价格(减去公司须预扣的任何税款)须以支票支付,支票须以加拿大法定货币在当其时公司的银行在加拿大的任何分行面交予该系列的注册持有人ii优先股,而该优先股是拟以或以预付头等邮件寄往该持有人,地址为法团簿册上该持有人的地址,如该等持有人的地址并非如此出现,则以该等持有人最后为法团所知的地址为准。除非该支票于出示时未予支付,否则交付或邮寄该等付款,即为公司全面及彻底履行其义务,以支付欠付所谓赎回的第二系列优先股持有人的赎回价。自赎回日期起及之后,要求赎回的第二系列优先股不再有权获得股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参与法团的资产,而要求赎回的任何第二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无权行使股东的任何权利除收取赎回价外,但如法团或其代表没有按照本条例的条文妥为缴付该赎回价,则该持有人的权利不受影响。 |
(e) | 法团有权在发出拟赎回上述任何第二系列优先股的通知后的任何时间,存放如此称为赎回的第二系列优先股的总赎回价,或该等第II系列优先股,而该等优先股的持有人在该等存款日期并无就该等赎回而将该等优先股交回其于加拿大任何特许银行或信托公司的特别帐户,无须支付的款项 |
8
要求在向该银行或信托公司出示及交回代表该等第二系列优先股的证明书后赎回该等第二系列优先股持有人的权益或该等持有人的命令,但该银行或信托公司已在法团发出的赎回通知书中指明为第II系列优先股将于何处提呈及交回赎回,或已在法团发给以下人士的另一份通知书中如此指明上述存款前的第二系列优先股,在作出该等存款时或在赎回日期(以较后者为准),该等按金所关乎的第二系列优先股,须当作为并须予以赎回,而该等优先股的持有人的权利,只限于在缴存及交还时收取其按比例缴存的款项中不计利息的部分代表其分别持有的第II系列优先股的证书被赎回,任何该等存款所容许的利息,均属法团所有。在存款日期后六年内没有由第II系列优先股持有人申索及支付予该等持有人的任何该等款项,须按要求偿还法团,而其后则须按要求偿还该等款项所关乎的第II系列优先股持有人公司除从公司取得有关该等第二系列优先股的到期资金外,不得就该等优先股享有任何权利。 |
1.4.5 | 为注销而购买 |
在不违反破产规定和适用法律的其他规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随时以任何价格但不超过每股$25.50另加相等于截至该日的所有应计及未付股息的款额购买全部或部分未偿还第二系列优先股以供注销如该等股份是在十二月三十日或之前购买,1989年或(如该等股份是在1989年12月30日之后购买的)每股价格相等于购买时适用的赎回价,另加每次购买的成本。根据本分节1.4.5购买的任何第二系列优先股应予注销,不再重新发行。
9
1.4.6 | 对股息及股份退股的限制 |
只要第二系列优先股中的任何一股尚未发行,未经下述第二系列优先股持有人事先批准,公司不得:
(a) | 宣布或支付或拨出款项以供支付优先股以下职级的法团普通股或任何其他股份的股息(优先股以下职级的法团任何股份所须支付的股票股息除外); |
(b) | 赎回,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清偿或按价值退股,或就优先股以下的公司普通股或任何其他股份进行任何资本分配(从基本上同时发行的公司股份的现金所得款项净额中除外低于优先股的排名);, |
(c) | 赎回、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清偿或赎回价值低于当时所有发行在外的第二系列优先股;或 |
(d) | 赎回,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清偿或按价值退休,或就与优先股相等的任何股份作出任何资本分配(但与履行任何强制性赎回或购买义务或行使任何附带的撤回特权有关的股份除外);, |
除非在每种情况下,第二系列优先股的所有股息,就该优先股的所有其他系列及公司的所有其他股份而言,按截至及包括紧接就该等优先股派付股息的一个或多于一个日期的应累算优先股的等额计算的股息,须已宣布及已付的已付的或为支付而留出的,
1.4.7 | 清盘、解散及清盘 |
如公司的清盘、解散或清盘(不论是自愿或非自愿的),或如公司的资产为清盘事务而在股东之间作任何其他分配(不论是自愿或非自愿的),第II系列优先股持有人有权就其分别持有的第II系列优先股,从公司资产中收取相等于$25.50的款额,另加相等于该等优先股的所有应计及未付股息的款额,但须于或者在12月30日之前,1989年,或
10
如其后作出付款,每股款额相等于付款时适用的每股赎回价,在支付任何款项或将公司的任何资产分配给公司普通股或低于优先股的公司任何其他股份的持有人之前,必须支付全部款项或将公司的任何资产分配给公司普通股或公司任何其他股份的持有人。在向第二系列优先股持有人支付应向其支付的数额(减去公司要求扣缴的任何税款)后,他们无权分享公司资产的任何进一步分配。
1.4.8 | 表决权和会议通知 |
除法律另有具体规定或本文另有规定外,除非及直至公司在任何时间或不时没有缴足股款,否则系列II优先股的持有人无权收取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或出席或投票在本条款所设想的第二系列优先股股息支付日支付的全部八笔股息,不论该8个股息支付日是否连续,亦不论该等股息是否已宣布,以及公司是否有任何款项适当地适用于支付股息。其后,但只有在II系列优先股的任何股息仍拖欠的情况下,II系列优先股的持有人才有权接获有关公司所有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及表决,本公司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股份持有人按每持有一股第二系列优先股获一票的基准,以类别或系列形式单独举行的任何会议除外。
1.4.9 | 确定意见和进一步的定义 |
如法团须就第II系列优先股支付股息的任何日期,或法团须根据本条例采取任何其他行动的任何日期,并非营业日,则须支付该股息,或须在下一个营业日当日或之前采取该等其他行动。
为这些份额规定的目的:
(a) | “条目” “法团”(corporation)指法团的章程细则,包括对章程细则的任何修订; |
(b) | “营业日” 指除星期六、星期日或在法团注册办事处所在司法管辖区内视为法定假日的任何其他日子外的其他日子;及 |
11
(c) | 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优先于”, “在与……平等的基础上“和”初级至高级"或类似词语提及在公司自愿或非自愿清算、解散或清盘的情况下支付股息和分配资产的优先顺序。 |
1.4.10 | 修改 |
只要任何第二系列优先股尚未发行,未经下文规定的第二系列优先股持有人事先批准,公司不得将条款修订为:
(a) | 增加经授权系列II优先股的数目,或增加具有相等于或优于优先股的权利或特权的任何类别的经授权股份的最高数目; |
(b) | 对第二系列优先股进行交换、重新分类或取消,或增加、取消或更改附属于第二系列优先股的任何权利、特权、限制或条件;或 |
(c) | 创建一个新的类别或系列的股份,其权利或特权等于或优于除额外系列的优先股以外的第二系列优先股。 |
1.4.11 | 第II系列优先股持有人的批准 |
第II系列优先股持有人就本决议案所提述的任何及所有事宜或任何其他需要第II系列优先股持有人同意或批准的事宜作出的任何批准,可由本决议案的所有持有人签署发行在外的第二系列优先股或经在适当要求的第二系列优先股持有人会议上就该决议案投票的第二系列优先股持有人所投赞成票的至少2/3通过目的。任何该等会议的法定人数,仅为召开该等会议的目的,须为亲自出席或由代表出席的第二系列优先股的两名持有人,及就所有其他目的而言,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的已发行第II系列优先股的过半数持有人,但如在任何该等会议上,于指定举行该等会议的时间后1/2小时内,已发行第II系列优先股的过半数持有人并无亲自出席或由代表出席,该会议须押后至不少于15天或不多于30天的日期,并须押后至会议主席所指定的时间及地点,而就该等日期及地点须给予不少于7天的通知
12
延期会议,但无须在该通知内指明原先召开该会议的目的,而在上述押后会议上,两名亲自出席或由代表出席的第II系列优先股持有人即构成法定人数,而亲自出席或由代表出席的第II系列优先股持有人,可处理原本召开会议的事务。代理规则适用于,就任何该等会议或延期会议的举行而发出通知所须遵守的手续及须遵守的手续,须为法团附例不时就股东,或者,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根据1982年《商业公司法》(安大略)的要求,可以不时对该法进行修正。在任何第二系列优先股持有人会议上,每一第二系列优先股持有人均有权投一票。
1.5 | 汤森路透创始人分享 |
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所附带的权利、特权、限制及条件如下:
1.5.1 | 会议通知和表决权 |
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持有人应有权:
(a) | 接收公司股东所有会议的通知,包括任何类别或系列的会议; |
(b) | 出席(通过正式授权的代表)或派代表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
(c) | 通过正式授权的代表或代理人在任何此类会议上发言; |
(d) | 除适用法律规定作为单独类别或系列会议举行的特定类别或系列股份持有人(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持有人除外)的任何会议外: |
(i) | 就根据第1.5.5分节须事先征得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持有人书面同意的任何事宜的任何决议案,作为一个类别分别投票;及 |
(二) | 投票,连同(除适用规定的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持有人会议外) |
13
1.5.6(b)款和1.5.7(d)款规定的普通股股东就提交公司股东表决的所有事项单独举行的法律);以及 |
(e) | 在汤森路透创始人持股人的任何会议上,有权投一票。 |
1.5.2 | 红利 |
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的持有人无权收取公司宣布的任何股息。
1.5.3 | 清盘、解散及清盘 |
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持有人无权在公司清盘、解散或清盘时收取公司任何剩馀财产及资产,不论该等财产及资产是自愿或非自愿的,或如公司的资产为清盘而在其股东之间作任何其他分配。
1.5.4 | 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无转让 |
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持有人未经董事会事先批准,不得转让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以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或者经全体董事签署的一份或者多份书面文件的形式表达。
1.5.5 | 同意权 |
未经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持有人事先书面同意,本公司不得从事下列任何一项业务:
(a) | 将这些条款修正为: |
(i) | 增加或减少该公司被授权发行的汤森路透创始人股票的最大数量; |
(二) | 增加、删除或更改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所附带的权利、特权、限制或条件,不论是直接或间接; |
14
(三) | 使任何拥有低于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的权利或特权的类别或系列股份,相等于或优于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 |
(四) | 将汤森路透创始人的股份变更为同一类别的不同数量的股份,或变更为其他类别或系列的相同或不同数量的股份; |
(五) | 对汤森路透创始人的股份进行交换、重新分类或注销; |
(六) | 将另一类股份的全部或部分兑换成汤森路透创办人的股份,或设立兑换权;或 |
(七) | 创建具有投票权的新类别或系列股份,但具有投票权的类别或系列优先股与附于累积可赎回浮动利率优先股的类别或系列股份("第二系列优先股”); |
(b) | 赎回或回购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 |
(c) | 减少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的声明资本; |
(d) | 发行任何具有投票权的股份,但普通股或具有与第二系列优先股所附投票权大致相若的优先股除外; |
(e) | 修订、删除或更改汤森路透创始人持股条款的效力(其中应包括批准任何违反); |
(f) | 影响清盘、解散或解散清盘(a)该公司;
|
(g) |
|
15
(i) | 路透社的任何转让给任何人
|
(二) | 路透旗下业务的任何重大收购或重大处置。 |
为免生疑问,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持有人根据本分节1.5.5享有的权利,是其根据适用法律可能享有的任何权利以外的权利。
1.5.6 | 与取得人有关的权利 |
(a) | 如任何人已成为或成为收购人,董事会须于其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安排公司将该事实以书面通知该人及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的持有人。该通知须述明董事会已决定由该人实益拥有或可能实益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目,以及董事会已决定由该人实益拥有该等有表决权股份的任何实体的名称。法团规定须交付予并非有表决权股份持有人的人的任何该等通知,可按法团认为是该人地址的地址,以预付邮资的方式送交该人,或以面交方式送交该人。如地铁公司不知道任何人的身分或地址,则地铁公司无须向该人发出任何该等通知。如董事会其后在任何时间裁定任何该等人士并非或不再是收购人,则须毫不迟延地将该事实告知该等人士及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的持有人,在此基础上,该人即不再是取得人。 |
(b) | 除第1.5.6(i)分节另有规定外,自任何人成为或成为收购人之时起至该人不再是收购人之时止,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的持有人有权投票,就提交公司股东表决的所有事项,与普通股持有人(适用法律规定作为单独类别会议举行的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持有人会议除外)共同讨论。就每项该等事宜而言,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持有人有权以其唯一及绝对酌情权行使以下投票权: |
16
(i) | 就与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持有人并非适用法律所规定或以其他方式有权作为一个类别单独投票的任何事项有关的任何决议案而言,该权利: |
(a) | 对该决议案投赞成票的票数,以有表决权股份持有人对该决议案投赞成票的票数为准,但由收购人实益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除外; |
(b) | 投票反对由收购人实益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以外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投票反对该项决议案的票数; |
(c) | 扣留有表决权股份持有人在该决议案中扣留的表决票数,但任何由收购人实益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除外;及 |
(d) | 就该决议案投弃权票,而该等有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就该决议案所作的纪录为弃权的表决票数,并非由收购人实益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
在每种情况下乘以100,并规定如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持有人就任何该等决议案行使其投票权,则须行使全部但不少于全部该等投票权,以提高确定性;及
(二) | 就与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持有人根据适用法律规定或以其他方式有权作为一个类别分别投票的任何事项有关的任何决议案,有权投一票。 |
(c) | 如董事会决议其有合理理由相信: |
(i) | 某人是或可能是取得人,并已作出合理查讯以确定该人是否是取得人,但该等查讯已 |
17
未获答复或未能确定该人是否为取得人,则就本条第1.5.6款而言,该人须当作为收购人,由该决议日期起计,直至董事会决议信纳该人并非收购人为止;或 |
(二) | 任何有投票权股份均为或可为有投票权股份,而该等股份乃由作为收购人的人实益拥有(不论该人是否因第1.5.6(c)(i)款的规定而成为收购人),而董事会已作出合理查讯以确定该人是否是或不是收购人,但该等查询仍未获答复或未能确定该人是否是收购人,则就本款而言,该等有表决权股份须当作为有表决权股份,而该等有表决权股份由该等有表决权股份实益拥有,由该决议日期起计,直至董事会决议信纳该等有表决权股份并非由该人实益拥有, |
而董事会其后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按照第1.5.6(a)款将该事实通知该人及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的持有人。
(d) | 董事会就第1.5.6分节和第1.5.7分节的规定真诚地采取或作出的一切行动、计算和决定,均应是决定性的、最终的和对所有有关的人具有约束力的,而董事会为促进或看来是促进任何该等条文而作出的作为或安排作出的作为或事情的有效性,不得因没有任何根据或合理的理由而被任何人弹劾董事会可据以作出任何此种计算或决定的依据,或基于董事会为作出任何该等计算或决定或采取任何该等行动所依据或可能依据的任何事实结论是不正确的,或基于任何其他理由。 |
(e) | 董事会有权无须进一步查讯公司的证券登记册或由 |
18
证券中介人在决定某人是否为收购人时,除非有理由相信并非如此,否则董事会须作出合理查询,以决定某人是否为收购人。 |
(f) | 如任何董事有理由相信任何人是收购人或已不再是收购人,该董事须毫不迟延地将该事实通知董事会及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持有人,包括董事认为由该等人士实益拥有或可能实益拥有的有投票权股份数目。 |
(g) | 为监察遵守及执行本分节第1.5.6及1.5.7分节的规定,董事会可全权及绝对酌情决定,并应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持有人的要求,规定任何有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实益拥有有表决权股份的人,或在有关情况下合理地作出该项征用的任何其他人,须向公司或其注册处处长及转让代理人提交一份完整的股东声明书。任何人如未能在该项要求提出之日起14天内提交完整的股东声明,则就本章程的所有目的而言,须当作为收购人,直至董事会决议信纳该人不是一个获得的人。 |
(h) | 股东的声明应采用董事会不时规定的形式,在不限制上述一般性的情况下,可要求采取简单书面声明或《加拿大证据法》规定的法定声明的形式。在不限制其内容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可要求任何股东的声明载有关于某人是否为特定有表决权股份的实益拥有人或任何其他人是否为这些有表决权股份的实益拥有人的信息。 |
(i) | 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持有人在根据本款第1.5.6条举行的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权利,须自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控制通知书送达公司之日起及之后暂停,直至送达公司就该等汤森路透创办人的股份控制发出撤销通知。 |
19
(j) | 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持有人根据第1.5.6(b)及1.5.7(d)分节行使投票权前,董事会应计算在行使此项权利时有权投下的票数,并应向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持有人交付一份由公司正式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证书,确认如此计算的票数。 |
1.5.7 | a.权利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控制通知送达后 |
(a) | 如任何董事知悉任何可能导致董事会及/或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持有人认为任何人士(认可人士或汤森路透成员除外)已成为或正试图成为,直接或间接持有30%或以上已发行有投票权股份的实益拥有人,该董事应毫不迟延地将该等事实通知其他董事,董事会应随即将该等事实书面通知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的持有人。 |
(b) | 如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持有人认为有合理理由相信,除认可人士或汤森路透的成员外,任何人已直接或间接成为或正试图成为,30%或以上已发行有投票权股份的实益拥有人及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的持有人已全权及绝对酌情断定,认为根据第1.5.6(b)分节对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所附投票权的行使在当时情况下不足以使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持有人维护汤森路透信托原则,即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持有人,不论是否已接获根据第1.5.7(a)分节发出的任何通知,如当时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的持有人,则该公司有权全权及绝对酌情向法团交付书面通知,由汤森路透任何一名或多名受托人签署,大意是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的持有人认为(A"汤森路透创始人持股控制通知”). |
(c) | 如果在向公司递送汤森路透创始人的股份控制通知后的任何时候,汤森路透的持有人 |
20
路透创办人股份变为认为,除认可人士或汤森路透的成员外,并无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成为或正试图成为30%或以上已发行有投票权股份的实益拥有人,则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的持有人须于其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但仍属该意见)向公司送达书面通知,条件是当时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公司是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的持有人,由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汤森路透受托人签署,撤销该等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控制通知(A撤销通知”),但依据及按照本款1.5.7(c)款交付任何撤销通知,并不损害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持有人其后依据及按照另一份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控制通知交付法团的权利根据第1.5.7(b)分节, |
(d) | 在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控制通知书交付予法团后及在就该等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控制通知书交付予法团前的任何时间,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持有人应有权与普通股持有人(适用法律规定作为单独类别会议举行的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持有人会议除外)一起投票,提交公司股东表决的所有事项。就每项该等事宜而言,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持有人有权以其唯一及绝对酌情权行使以下投票权: |
(i) | 就与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持有人并非适用法律所规定或以其他方式有权作为一个类别单独投票的任何事项有关的任何决议案而言,该等权利: |
(a) | 如在投票时,并无认可人士或认可人士实益拥有该等数目的已发行普通股,而该等已发行普通股所附连的总数,有权投不超过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就该决议案投的全部票数的35%,投足以批准或否决该决议案的票数; |
21
(b) | 如在投票时,认可人士实益拥有该等数目的已发行普通股,而该等已发行普通股的总数,有权投超过35%但少于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就该决议案投下的所有票数的所需多数票,投以下较大者: |
(1) | 相等于(x)所有收购人实益拥有的所有有投票权股份所附带的票数及(y)一票的总和的票数;及 |
(2) | 连同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持有人有权投下的票数,将导致认可人士根据有关批准条款实益拥有并投下的所有有投票权股份所附带的票数,构成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就该决议案投下的所有表决票的所需多数票;及 |
(c) | 如在投票时,认可人士实益拥有该等已发行普通股的总数,并按照有关认可条款投下该等已发行普通股所附带的票数,有权在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就该决议案投票的所有票数中投下最少所需的多数票,亦无权投下任何一票;及 |
(二) | 就与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持有人根据适用法律规定或以其他方式有权作为一个类别分别投票的任何事项有关的任何决议案,有权投一票。 |
(e) | 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持有人就任何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控制通知所表达或为该通知的目的而表达的任何意见,或以任何撤销通知所显示的任何意见,均为结论性、最终及对所有有关人士均具约束力,而任何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控制通知或撤销通知的有效性,不得因并无任何 |
22
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持有人可据以得出任何该等意见的依据或任何合理依据,或基于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持有人在得出任何该等意见时所依据或可能依据的任何事实结论是不正确的,或基于任何其他理由。 |
1.5.8 | 法定人数的特别要求 |
(a) | 在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持有人有权行使投票权的任何公司股东大会上,除非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持有人(通过正式授权代表)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否则法定人数不应为任何目的出席。 |
1.5.9 | 召开股东大会的要求 |
(a) | 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的持有人应随时有权,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请求董事会召开公司股东大会,以便在请求书中说明的目的(每个A"汤森路透创始人股票申购”).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申购书应说明将在会上处理的业务,并可附有一份不超过5000字的书面陈述副本,作为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的唯一和绝对酌情权持有人认为合适。 |
(b) | 董事会收到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申购书后,应在此后七天内召开股东大会,处理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申购书中所述业务,该等会议将于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征用日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举行,并应确保就该会议发给股东的通知附有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申购书所附任何声明的副本。 |
(c) |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申购书后七日内,未召开股东大会处理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申购书中所述业务,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持有人可召开股东大会,该等会议将于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认购日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举行。汤森路透的持有者 |
23
作为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的唯一和绝对酌情权持有人,创始人股份有权促使就该会议向股东发出的通知附有不超过5000字的书面陈述副本认为合适,无论是否有任何这样的声明伴随着汤森路透创始人的股份申请。 |
(d) | 在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控制通知书交付予法团后及在就该等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控制通知书交付予法团前的任何时间,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持有人可为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持有人认为合适的唯一及绝对酌情决定权而召开股东大会。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持有人有权促使就该等会议向股东发出的通知附有一份不超过5000字的书面陈述副本,在它的唯一和绝对酌情权,认为合适。 |
(e) | 根据本条第1.5.9款召开的股东大会,应尽可能以根据本条款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召开附例和适用的法律。 |
1.5.10 | 咨询权 |
(a) | 只要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的持有人,董事会可不时以其唯一及绝对酌情决定权,邀请汤森路透受托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与董事会商议。 |
(b) | 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的持有人有权从公司收到或由公司发送有关汤森路透活动的定期报告,并就影响汤森路透的一般利益事宜向董事会作出该等陈述,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有限公司(Thomson Reuters Founders Shares Company),只要是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的持有人,应使汤森路透受托人普遍可与董事会进行磋商。 |
24
1.5.11 | 汤森路透创始人持股人的同意 |
只要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的持有人,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持有人的书面同意应视为就本条款的任何目的而言,由不少于两名汤森路透受托人代表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证明书,须已在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收到,确认给予有关同意的决议案已在汤森路透受托人(以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身份)或汤森路透受托人(以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身份)根据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不时向生效的时间.,
1.5.12 | 汤森路透创始人持股公司代表 |
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其董事的决议,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个人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的任何会议上担任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持有人的代表。公司任何获妥为授权的高级人员可要求该人出示该授权决议的核证副本,然后才准许该人行使其权力。根据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个人被视为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持有人的代表,就本章程而言,应视为代表。
1.5.13 | 通知和其他通信 |
如果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的持有人将根据或将根据这些条款发出任何通知,那么,即使该通知是根据OBCA发出的,此类通知还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亲自送达汤森路透创始人持股人。
第2条。
法团的管理
2.1 | 董事会的组成 |
2.1.1 | 董事会由不少于五(5)名及不多于二十(20)名成员组成。在上述最低及最高限额内,董事会 |
25
董事人数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
2.2 | 一般管理 |
2.2.1 | 董事应管理或监督公司业务和事务的管理。 |
2.2.2 | 法团须弥偿法团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或法团的前董事或高级人员,或应法团的要求以另一实体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或以类似身分行事的另一名个人,以及在OBCA允许的范围内此种个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表人。 |
2.2.3 | 公司可在OBCA许可的范围内,为第2.2.2分节所指的任何个人购买和维持保险。 |
2.3 | 汤森路透信托原则的遵守情况 |
2.3.1 | 董事在履行其职责时 义务应适当顾及下列原则(统称为"汤森路透信托原则")通过适当行使董事权力(包括适当行使其控制公司所有子公司事务的所有权力),并根据其作为董事的其他职责,汤森路透信托原则能够被董事观察到的事项: |
(a) | 那个
|
(b) | 汤森路透的完整性、独立性和免受偏见的自由在任何时候都应得到充分维护; |
(c) | 那个
|
(d) | 汤森路透公司除媒体利益外,还应适当考虑到它们所服务的许多利益;以及 |
(e) | 应不遗馀力地扩大、发展和改编汤森路透的新闻及其他服务和产品,以便 |
26
保持在国际新闻和信息行业的领先地位。 |
第3条。
汤森路透新闻服务
3.1 | 领取津贴的权利
|
3.1.1 | 新闻协会有限公司、报纸出版商协会有限公司、澳大利亚联合通讯社有限公司和新西兰新闻协会有限公司有权接受
|
(a) | 新闻协会有限公司有权接受
|
(b) | 报刊出版者协会有限公司有权接受
|
(c) | 澳洲联合通讯社有限公司有权接收
|
(d) | 新西兰新闻协会有限公司有权接受
|
第4条。
对条款的修正
4.1 | 修正案 |
除适用法律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同意或批准外,如根据第1.5.5小节要求对本条款进行任何修改,还须事先征得汤森路透创始人股份持有人的书面同意。
27
第5条。
口译
5.1 | 标题 |
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影响本条款任何规定的含义或解释。
5.2 | 对条款的提及 |
“本章程”、“本章程”、“本章程”、“本章程”、“兹章程”、“本章程”、“本章程”及类似用语是指经不时修订或补充的本章程,而不是指本章程的任何特定条文、章节、款、句或其他部分,并包括补充或附属于本章程的任何文书。
5.3 | 货币 |
除非另有说明,本条款中提到的所有金额均以加拿大的合法货币表示,“$”是指加拿大元。
5.4 | 共同或一致行动 |
5.4.1 | 就本条款而言,一个人是否与另一个人共同或一致行动是一个事实问题("第一个提到的人"),并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一般性的情况下,应推定下列人员与上述第一人共同或一致行动: |
(a) | 与首述人士或与首述人士共同或一致行动的任何其他人士订立任何正式或非正式协议、承诺或谅解,以收购或要约收购有投票权证券或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有投票权证券的证券的任何其他人士; |
(b) | 由于与首次提及的人或与首次提及的人共同或一致行动的任何其他人的任何正式或非正式协议、承诺或谅解,拟与首述的人或与首述的人共同或一致行动的任何其他人共同或一致行使附加于任何该等证券的任何表决权;及 |
(c) | 第一个提到的人的每一个伙伴或附属机构。 |
28
5.4.2 | 尽管有第5.4.1分节的规定,在购买有表决权的证券或可转换为有表决权的证券或可交换为有表决权的证券方面,仅以上述第一人的代理身份行事的注册交易商,不得为其本人帐户在这些证券上进行主要交易,或提供超出惯常交易商职能范围的服务不得仅因上述代理关系而推定为与上述第一人共同或一致行动, |
5.5 | 视为实益拥有人 |
5.5.1 | 为本条款的目的,一个人将被视为"受益所有人“属于,和拥有”受益所有权“的,和到的”实益拥有”: |
(a) | 该人或该人的任何联属人士或联系人士在法律上或权益上为拥有人的任何证券; |
(b) | 该人或其任何联属人士或联系人士有权成为法律或权益拥有人的任何证券,如该权利可立即行使,或在确定实益拥有权之日起计60天内行使,而不论该权利的行使是否附带条件,或是否因任何意外事故的发生或任何款项的支付而附带条件,交换或购买附于可换股证券的权利,或根据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安排、质押或谅解(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根据证券质押的权利除外);及 |
(c) | (a)或(b)条所指的由与该人共同或一致行动的任何其他人实益拥有的任何证券; |
5.5.2 | 虽有第5.5.1分节的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视为"受益所有人“属于或将要拥有”受益所有权“属于或关于”实益拥有",任何证券,因为: |
(a) | 该等人士是因经营证券预托证券的业务或以证券预托证券的代名人身分行事而持有该等证券的注册持有人; |
(b) | 该等人士是银行集团或销售集团的包销商或成员,而该等包销商或成员以该等身分行事,而该等包销商或成员已成为该等证券的实益拥有人,而该等证券是根据招股章程或以私募配售方式分销的 |
29
但该人实益拥有该等证券的期间不得超逾一年; |
(c) | 该人以信托受托人的身分持有该等证券,而根据该等信托,该人并无独立权力、酌情权或责任,并必须按照受益人的指示行事;或 |
(d) | 该等人士是该等证券的证券中介人,并无对该等证券行使独立控制或指示。 |
5.6 | 委员会的决定 |
5.6.1 | 董事会根据本章程作出的任何决定或决定均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 |
5.7 | 定义 |
5.7.1 | 除第5.7.2分节另有规定外,为本条款的目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
(a) | “获取人指在任何特定时间内,除认可人士或汤森路透成员外的任何人,(i)是或成为15%或以上已发行有投票权股份的实益拥有人,或(ii)依据第1.5.6(c)款或第1.5.6(g)款当作为收购人; |
(b) | “附属机构"就任何人而言,指控制该人、受该人控制或与该人共同控制的任何人; |
(c) | “适用的法律"系指: |
(i) | 对公司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政府机构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则或条例以及任何判决、命令、法令、许可证、许可证、指令或要求;以及 |
(二) | 下列机构的规则、条例和准则: |
(a) | 代表法团该等股份或证券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或预托证券在其上市、买卖或报价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交易市场;及 |
30
(b) | 拥有在此类交易所上市或上市的证券的实体通常遵守的任何其他机构, |
(但在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只有在遵守这些指令、要求、规则、条例或准则符合这些指令、规则、条例或准则打算适用的人的一般惯例的情况下),在每种情况下都是暂时有效的,并考虑到所有豁免不时(在特定情况下或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公司的豁免或变更;
(d) | “认可人士指汤森路透创办人股份持有人于任何特定时间,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之方式,为施行本章程而指定之人士,除非该指定已根据批准条款被撤销; |
(e) | “准会员",用于表示与任何人的关系时,是指: |
(i) | 该等人士实益拥有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发行人,而该等发行人持有当其时发行的所有有投票权证券所附带表决权超过10%的有投票权证券; |
(二) | 该人的任何合伙人; |
(三) | 该人拥有重大实益权益的信托或产业,或该人担任受托人或以类似身分担任受托人或以类似身分担任受托人或以类似身分担任受托人的信托或产业; |
(四) | 与该人居住在同一住所的任何亲属; |
(五) | 与该人同住一屋,并与该人结婚或与该人在婚外婚姻关系中生活的人;或 |
(六) | (v)第(v)款所述的人的任何亲属,而该亲属与该人有同一居所; |
(f) | 就任何证券而言,“实益拥有权”指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控制或指示 |
31
“结束,这些证券;以及”受益所有人“和”实益拥有"和相似的词有相应的含义; |
(g) | “董事会“或”董事会"指法团董事会(或法团董事会的正式授权委员会)不时; |
(h) | “附例"意思是附例法团的成员,而该等成员可不时予以修订; |
(i) | “加拿大证据法"意思是加拿大证据法(b)不时修订的条文及其任何继承的法例; |
(j) | “普通股"具有第1.1(a)分节所赋予的涵义; |
(k) | “控制"系指: |
(i) | 当适用于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时,该人在有关时间对该法团的股份的实益拥有权,而该等股份所持有的表决权多于(a)该法团的股东大会通常可行使的表决权的50%及(b)该法团的股东大会通常可行使的表决权的百分比足以选出该法团过半数董事的法团;及, |
(二) | 适用于个人与合伙企业、合营企业或者其他非法人实体之间的关系时,该个人在有关时间对合伙企业50%以上的所有权权益的实益所有权,合营企业或其他非法团实体,如有合理理由预期该人指挥或有权指挥合伙企业、合营企业或其他非法团实体的事务; |
“受……控制”、“控制”、“受……共同控制”等词语及类似词语具有相应的含义;但控制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或其他非法人实体的人(“第二人”)应被视为控制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或其他非法人实体
32
第二人控制的实体等;
(l) | “可转换证券"指载有任何购买、行使、转换或交换权利的任何证券(包括权利、认股权证及期权),据此,该等证券的持有人可取得可转换为有投票权证券或可行使或交换为有投票权证券的其他证券(在每种情况下,不论该等权利是可立即行使或在指明期间后行使,亦不论该等权利是否附带条件或因任何偶发事件而行使); |
(m) | “公司"指汤森路透公司,一家根据安大略省法律注册成立并存续的公司; |
(n) | “董事“指不时获委任或选入董事会的人士及”董事"指其中任何一项; |
(o) | “政府机构"指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任何政府或任何政府、监管、自我监管或行政当局、机构、委员会、团体或其他政府实体,并应包括任何相关的竞争主管当局、加拿大证券监管当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 |
(p) | “固定器",就法团资本中的任何股份而言,指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 |
(q) | “纽约证券交易所"指纽约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任何后继者; |
(r) | “奥布卡"意思是《商业公司法(安大略),并不时予以修订,以及其后的任何立法; |
(s) | “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法人团体、非法人辛迪加、非法人组织、信托、法人团体,以及以受托人、执行人、管理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身份行事的自然人; |
(t) | “优先股"具有第1.1(b)分节所赋予的涵义; |
33
(u) | “法定多数就普通决议案而言,指过半数,或就特别决议案而言,指过半数,三分之二; |
(五) | “撤销通知"具有第1.5.7(c)分节所赋予的涵义; |
(w) | “路透社指(i)路透社新闻及媒体有限公司及(ii)作为路透社业务部门的一部分而不时经营提供多媒体新闻及资讯服务业务的本公司所有其他附属公司; |
(十) | “路透社新闻及传媒有限公司"指路透社新闻与媒体有限公司,一家在英国注册成立的公司; |
(y) | ““路透社新闻服务”指任何可能不时由路透社; |
(z) |
|
(aa) |
|
(bb) |
|
(cc) |
|
(dd) |
|
(ee)) |
|
(ff) |
|
34
(gg) |
|
(hh)) |
|
(二) |
|
(jj) |
|
(kk) |
|
(ll) |
|
(mm) |
|
|
|
(nn) |
|
(oo) |
|
(pp) |
|
(qq) | “转让”包括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出售、交换、转让、赠与、遗赠、处分、抵押、押记、质押、抵押、提供担保权益或其他安排,而管有、法定所有权、实益拥有、经济 |
35
利益或经济风险全部或部分地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或以不同身份转移到同一个人,不论其是否自愿,也不论其是否有价值,以及实现上述任何一项的任何协议; |
(rr)) |
|
(ss) |
|
5.7.2 | 为本条款的目的,第1.3和1.4节中定义的术语不得具有赋予其任何含义,但在这些章节中除外,本条款其他地方定义的术语不得具有赋予其在第1.3和1.4节中任何含义。 |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