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3
Black Knight, Inc.
经修订及重报
2015年OMNIBUS激励计划
(截至2017年9月29日)
目 录
| 页 | ||||||
| 第1条。 |
建立、目标和持续时间 | 1 | ||||
| 1.1. |
计划的制定 | 1 | ||||
| 1.2. |
计划的目标 | 1 | ||||
| 1.3. |
计划的期限 | 1 | ||||
| 第2条。 |
定义 | 1 | ||||
| 第3条。 |
行政 | 4 | ||||
| 3.1. |
委员会 | 4 | ||||
| 3.2. |
委员会的权力 | 4 | ||||
| 3.3. |
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 4 | ||||
| 第4条。 |
SHARES SUBJECT TO THE PLAN;Individual LIMITS;AND ANTI-DILUTION ADJUSTMENTS | 5 | ||||
| 4.1. |
可供批出的股份数目 | 5 | ||||
| 4.2. |
个别限额 | 5 | ||||
| 4.3. |
认可股份及奖励的调整 | 6 | ||||
| 第5条。 |
资格和参与 | 6 | ||||
| 5.1. |
资格 | 6 | ||||
| 5.2. |
实际参与 | 6 | ||||
| 第6条。 |
备选方案 | 6 | ||||
| 6.1. |
期权的授予 | 6 | ||||
| 6.2. |
授标协议 | 6 | ||||
| 6.3. |
行使价 | 6 | ||||
| 6.4. |
选择权的期限 | 6 | ||||
| 6.5. |
选择权的行使 | 7 | ||||
| 6.6. |
付款 | 7 | ||||
| 6.7. |
股份可转让性的限制 | 7 | ||||
| 6.8. |
股息等价物 | 7 | ||||
| 6.9. |
终止雇用或服务 | 7 | ||||
| 6.10. |
期权的不可转让性 | 7 | ||||
| 第7条。 |
股票鉴赏权 | 7 | ||||
| 7.1. |
特别行政区的批予 | 7 | ||||
| 7.2. |
连续特别行政区的行使 | 8 | ||||
| 7.3. |
独立特别行政区的行使 | 8 | ||||
| 7.4. |
授标协议 | 8 | ||||
| 7.5. |
特别行政区的任期 | 8 | ||||
| 7.6. |
支付SAR金额 | 8 | ||||
| 7.7. |
股息等价物 | 8 | ||||
| 7.8. |
终止雇用或服务 | 8 | ||||
| 7.9. |
SARs的不可转移性 | 8 | ||||
i
| 第8条。 |
限制性股票 | 9 | ||||
| 8.1. |
受限制股份的批出 | 9 | ||||
| 8.2. |
授标协议 | 9 | ||||
| 8.3. |
其他限制 | 9 | ||||
| 8.4. |
取消限制 | 9 | ||||
| 8.5. |
投票权 | 9 | ||||
| 8.6. |
股息和其他分配 | 9 | ||||
| 8.7. |
终止雇用或服务 | 9 | ||||
| 8.8. |
限制性股票的不可转让性 | 9 | ||||
| 第9条。 |
限制性股票单位和业绩股 | 9 | ||||
| 9.1. |
授出受限制股份单位/业绩股 | 9 | ||||
| 9.2. |
授标协议 | 10 | ||||
| 9.3. |
付款的形式及时间 | 10 | ||||
| 9.4. |
投票权 | 10 | ||||
| 9.5. |
股息等价物 | 10 | ||||
| 9.6. |
终止雇用或服务 | 10 | ||||
| 9.7. |
不可转让性 | 10 | ||||
| 第10条。 |
业绩单位 | 10 | ||||
| 10.1. |
考绩单位的批予 | 10 | ||||
| 10.2. |
授标协议 | 10 | ||||
| 10.3. |
业绩单位的价值 | 10 | ||||
| 10.4. |
付款的形式及时间 | 11 | ||||
| 10.5. |
股息等价物 | 11 | ||||
| 10.6. |
终止雇用或服务 | 11 | ||||
| 10.7. |
不可转让性 | 11 | ||||
| 第11条。 |
其他奖项 | 11 | ||||
| 11.1. |
其他奖项的批予 | 11 | ||||
| 11.2. |
其他赔偿金的支付 | 11 | ||||
| 11.3. |
终止雇用或服务 | 11 | ||||
| 11.4. |
不可转让性 | 11 | ||||
| 11.5. |
LLC转换奖 | 11 | ||||
| 第12条。 |
更换奖 | 12 | ||||
| 第13条。 |
业绩计量 | 12 | ||||
| 第14条。 |
受益人指定 | 12 | ||||
| 第15条。 |
延期 | 13 | ||||
| 第16条。 |
参与者的权利 | 13 | ||||
| 16.1. |
持续服务 | 13 | ||||
| 16.2. |
参与 | 13 | ||||
| 第17条。 |
控制权变更 | 13 | ||||
| 第18条。 |
附加禁止条款 | 13 |
二
| 第19条。 |
修正、修改、终止和股东批准 |
14 | ||||
| 19.1. |
修订、修改和终止 |
14 | ||||
| 19.2. |
在发生某些不寻常或非经常事件时对赔偿金的调整 |
14 | ||||
| 19.3. |
先前授予的奖项 |
14 | ||||
| 19.4. |
遵守基于业绩的例外 |
14 | ||||
| 19.5. |
没有重新定价 |
14 | ||||
| 第20条。 |
退出 |
14 | ||||
| 20.1. |
扣缴税款 |
14 | ||||
| 20.2. |
使用股份以履行扣缴义务 |
14 | ||||
| 第21条。 |
补偿 |
15 | ||||
| 第22条。 |
继任者 |
15 | ||||
| 第23条。 |
股息及股息等值的限制 |
15 | ||||
| 第24条。 |
最低归属期 |
15 | ||||
| 第25条。 |
持有期 |
15 | ||||
| 第26条。 |
收回福利 |
16 | ||||
| 第27条。 |
法律建设 |
16 | ||||
| 27.1. |
性别、人数和参考资料 |
16 | ||||
| 27.2. |
可分割性 |
16 | ||||
| 27.3. |
法律要求 |
16 | ||||
| 27.4. |
管辖法律 |
16 | ||||
| 27.5. |
非排他性计划 |
16 | ||||
| 27.6. |
守则第409A条的遵从 |
16 |
三、
Black Knight, Inc.
经修订及重报
2015年综合激励计划
(截至2017年9月29日)
第1条。设立、目标和期限
1.1.制定该计划。特拉华州公司巴克艾科技金融服务公司(以下简称“BKFS”)董事会最初于2015年4月30日通过了《巴克艾科技金融服务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2015年综合激励计划》,当时有10,994,215股股票被授权作为奖励发行,并于2017年6月14日进行了修订和重述,增加了根据该计划可根据奖励发行的股票数量7,500,000股。《巴克艾科技金融服务公司2015年综合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修订和重述已于2017年9月29日由BKFS董事会通过,并于2017年9月29日由巴克艾科技公司承担。本计划按本计划第1.3节的规定继续有效。
该计划允许授予不合格股票期权、激励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绩效股票、绩效单位、替代奖励和其他奖励。
1.2.计划的目标。该计划的目标是通过与公司目标一致的激励措施,并将参与者的个人利益与公司股东的利益联系起来,优化巴克艾科技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增长。
该计划还旨在为公司提供灵活性,使其能够激励、吸引和保留对公司的成功作出或预期将作出重大贡献的参与者的服务,并使参与者能够分享公司的成功。
1.3.计划的期限。在2027年6月14日(即公司股东批准修订及重述该计划的日期的十周年)或委员会决定的较早日期后,不得根据该计划批出任何奖励。该计划将继续有效地处理尚未支付的赔偿金,直至没有任何未支付的赔偿金为止。
第2条。定义
下列术语在大写时应具有下列含义:
2.1.“奖励”是指根据本计划单独或合计授予的不合格股票期权、激励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绩效股票、绩效股票单位和其他奖励。
2.2.“奖励协议”是指公司与参与者订立的协议,其中规定了适用于奖励的条款和规定。
2.3.“实益所有权”应具有《交易法》总则和条例第13d-3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2.4.“董事会”是指公司的董事会。
2.5.“控制权变更”是指下列任何一款规定的条件均已满足:
(a)紧随其后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当时已发行的公司普通股(“未发行的公司普通股”)的50%或以上的实益拥有权的收购,或拥有当时已发行的公司有表决权证券的合并投票权的收购(“未发行的公司有表决权证券”);但以下收购不包括在内:(i)直接从公司取得的任何收购,(ii)公司的任何收购,(iii)由公司或附属公司赞助或维持的任何雇员福利计划(或有关信托)的任何收购,或(iv)依据符合本第2.5条(c)款第(i)、(ii)及(iii)段的交易进行的任何收购,但因行使转换特权而进行的收购除外;或
(b)在任何连续两年期间内,在该期间开始时组成董事局的个人(该董事局在下文中称为“现任董事局”)因任何理由而不再构成董事局的至少过半数;但为施行本条,在该期间开始后成为董事局成员,并经公司股东选举或提名以供选举的个人,经理事会成员和现任理事会成员(或根据本但书被视为现任理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二的人表决通过的,应视为该个人是现任理事会成员;此外,任何该等人士如因实际或受威胁的选举竞争或其他实际或受威胁的代理人或由委员会以外的人或代表他人的同意而首次就任,则不得被视为现任委员会的成员;或
(c)完成公司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的重组、合并、股份交换、合并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交易”);但不包括以下情况所依据的公司交易:
(i)在紧接该公司交易之前分别拥有未偿付公司普通股及未偿付公司有表决权证券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个人及实体,将分别拥有该公司已发行普通股的逾50%的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权,以及在该公司交易产生的董事选举(视属何情况而定)中有权普遍投票的当时未偿付有表决权证券的合并投票权(包括但不限于,因上述交易而直接或透过一间或多于一间附属公司拥有公司或公司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的公司或任何法团(“产生的法团”),所占比例与其在紧接该等公司交易前所拥有的已发行公司普通股及已发行公司有表决权证券(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比例大致相同;
(ii)任何人(不包括(1)公司、(2)由公司或产生公司赞助或维持的雇员福利计划(或有关信托),或(3)由公司或产生公司控制的任何实体)将分别拥有产生公司的已发行普通股的50%或以上的直接或间接实益所有权,或产生公司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证券的合并投票权,但在公司交易之前已存在此类所有权的情况除外;及
(iii)曾为现任董事局成员的个人,将继续构成产生法团董事局成员的最少过半数;或
(d)公司股东批准公司彻底清盘或解散。
2
为免生疑问,本公司成为BKFS母公司的交易以及富达国民金融公司以前持有的股份分配给其股东不构成控制权变更。
2.6.“法典”是指不时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
2.7.“委员会”指的是第3.1节中规定的有权管理该计划的实体。
2.8.“公司”是指Black Knight, Inc.,一家特拉华州的公司,以及它的任何继承者。
2.9.“顾问”指公司或子公司的任何顾问或顾问。
2.10.“董事”是指公司或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任何个人。
2.11.“股息等值”指的是,就受奖励的股票而言,有权获得与同一类别相同数量的已发行股票所宣布和支付的股息相等的金额。
2.12.“雇员”是指公司或子公司的任何雇员。
2.13.“交易法”指的是不时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2.14.“行权价”是指参与者根据期权购买股票的价格。
2.15.“公允市场价值”是指由委员会善意地或根据委员会善意地指定的程序确定的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但如果委员会没有另行指定,公允市场价值是指在估值之日,或者,如果在相关日期没有出售,则在报告出售的前一最后一天,在合并交易报告系统中报告的股票的收盘价。
2.16.“独立式SAR”是指独立于任何期权授予的SAR,如本文第7条所述。
2.17.“激励股票期权”或“ISO”是指旨在满足《守则》第422条要求的期权。
2.18.“非合格股票期权”或“NQSO”是指不符合《守则》第422条要求的期权。
2.19.“期权”是指根据本计划授予的激励股票期权或非限制性股票期权,如本文第6条所述。
2.20.“其他奖励”是指根据本计划第11条授予的现金、基于股份或与股份相关的奖励(不包括本计划第6、7、8、9或10条所述的奖励)。
2.21.“参与者”是指拥有杰出奖项相关权利的现任或前任雇员、董事或顾问。
2.22.“基于绩效的例外”指的是《守则》第162(m)条的税收减免限制中的基于绩效的例外。
2.23.“绩效期”指的是必须达到绩效指标的时期。
3
2.24.“绩效份额”是指授予参与者的奖励,如本文第9条所述。
2.25.“绩效单位”是指授予参与者的奖励,如本文第10条所述。
2.26.“限制期”是指限制性股票或限制性股票单位存在被没收的重大风险且不可转让的期限,如本文第8条和第9条所规定的那样。
2.27.“人”应具有《交易法》第3(a)(9)条赋予该术语的含义,并在第13(d)和14(d)条中使用。
2.28.“替代奖励”是指承担或替代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而颁发的奖励,该奖励由与公司进行合并、收购或其他商业交易的实体发起或维持,根据该奖励,与该实体(或相关实体)的权益相关的奖励在该合并、收购或其他商业交易之前尚未兑现。除第4.1节的规定外,就本协议下的所有目的而言,替换裁决应被视为裁决。
2.29.“限制性股票”是指授予参与者的奖励,如本文第8条所述。
2.30.限制性股票是指授予参与者的奖励,如本文第9条所述。
2.31.“股份”是指公司的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为0.0001美元,可根据本协议第4.3节的规定进行调整。
2.32.如本文第7条所述,“股票增值权”或“SAR”是指授予参与者的奖励,无论是单独授予还是与相关期权相关。
2.33.“子公司”是指(i)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所有类别股票总投票权至少百分之五十(50%)的任何公司,或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其合并股权至少百分之五十(50%)的任何其他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和合资企业),以及(ii)委员会为其雇员参与该计划而指定的公司的任何其他关联公司。尽管有上述规定,为了确定任何个人是否可以作为授予激励股票期权的参与者,“附属”应具有《守则》第424(f)节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2.34.“串联SAR”是指与相关期权相关的SAR,如本文第7条所述。
第3条。行政管理
3.1.委员会。本计划由管理局薪酬委员会或管理局选定的其他委员会(“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成员须由管理局不时委任,并由管理局酌情服务。
3.2.委员会的权力。除受法律或公司法团证明书或公司附例所限制外,并在符合本条文的规定下,委员会有全权选择应参与本计划的雇员、董事及顾问;决定奖励的规模及种类;以符合本计划的方式决定奖励的条款及条件;解释及解释本计划及与本计划有关的任何授标协议或其他协议或文书;订立、修订或豁免本计划的管理规则及规例;及,在符合本文第19.3节的规定的情况下,修订任何尚未执行的授标和授标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此外,委员会应作出管理该计划可能需要或可取的所有其他决定。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委员会可按本文件所述授权。
3.3.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委员会根据该计划的规定和董事会的所有相关命令和决议作出的所有决定和决定,均为最终的、决定性的,并对所有人具有约束力,包括公司、其子公司、其股东、董事、雇员、顾问及其遗产和受益人,以及任何受让人。
4
第4条。受计划所规限的股份;个别限制;及反稀释调整
4.1.可供授予的股票数量。
(a)经本条第4.3节规定的调整后,根据本计划的授标可交付的股份最多为18、494、215股,但条件是:
(i)根据授标可能可交付的股份,如被取消、没收、以现金结算、到期或以其他方式终止而未交付该等股份,则该等股份不得算作已根据本计划交付;
(ii)为支付与某项授标有关的行使价或扣缴税款义务而扣留、投标或退回的股份,不得算作已根据该计划交付;及
(iii)就授予受限制股份而已发行的股份,如在归属或以现金结算前已被取消或没收,导致该等股份须退还公司,则该等股份不得计算为已根据本计划交付。
根据该计划交付的股份可以是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库存股或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股份。根据置换奖励交付或可交付的股份不应减少根据计划下的奖励可供交付的股份数量。
(b)根据本计划第4.3节的规定进行调整后,所有根据本计划授权并可供授予的股份均可与“全额奖励”相关交付,“全额奖励”是指参与者支付授予日内在价值的期权、特别行政区或其他奖励以外的奖励。
(c)尽管有上述规定,为决定可作为奖励股票期权而批出的股份数目,只有受奖励的股份到期或被注销、没收或以现金结算时,才应视为未根据本计划发行。
4.2.个别限制。除本条例第4.3节所规定的调整外,以下规则应适用于旨在符合基于业绩的例外的奖金和任何相关的股息或股息等价物:
(a)期权:在任何一个财政年度内,可向任何一名参与者授予期权的最大股份总数为4,000,000股股份。
(b)特别行政区:在任何一个财政年度内,可向任何一名参与者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股份总数最高为4,000,000股。
(c)受限制股份:在任何一个财政年度内,可向任何一名参加者批出的受限制股份的最大总数为2,000,000股。
(d)受限制股份单位:在任何一个财政年度内,可向任何一名参加者批出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最大股份总数为2,000,000股。
(e)履约股份:在任何一个财政年度内,可向任何一名参与者授予履约股份的最大股份总数为2,000,000股股份。
5
(f)业绩单位:根据业绩单位在任何一个财政年度内授予任何一名参加者的最高总补偿应为25000000美元,或若干股票的总公允市场价值不超过这一数额。
(g)其他赔偿金:在任何一个财政年度内,根据其他赔偿金(有限责任公司转换赔偿金除外)可向任何一名参加者支付的最高赔偿总额应为25000000美元,或公平市场价值总额不超过这一数额的若干股票。
(h)股息和股息等值:在任何一个财政年度内,可向任何一名参加者支付的最高股息或股息等值应为25000000美元。
4.3.授权股份及奖励的调整。如发生任何合并、重组、合并、资本重组、清盘、股票派息、分拆、分拆、股票分割、反向股票分割、股份合并、股份交换、特别股息,或任何影响该等股份的公司架构变动,则该等调整须按第4.1(a)及(b)条所列的根据该计划可交付的股份数目及种类、第4.2条所列的个别限额作出,而就未偿付的授标而言,则须按未偿付的授标的股份数目及种类、行使价作出,授予价格或受未获授予奖励规限的股份的其他价格、与股份有关的任何业绩条件、股份的市价或每股业绩,以及未获授予奖励的其他条款和条件,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是否适当和公平,以防止权利被稀释或扩大;但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受授予奖励规限的股份数目须始终四舍五入至整数。
第5条。资格和参与
5.1.资格。有资格参加该计划的人员包括所有雇员、董事和顾问。
5.2.实际参与。在符合本计划条文的规定下,委员会可不时从所有合资格雇员、董事及顾问中选出获授予奖项的人士,并须决定每项奖项的性质及金额。
第6条。选项
6.1.授予期权。在符合本计划的条款和规定的情况下,可按委员会确定的金额、条款和时间向参与者授予选择权。
6.2.授标协议。每项期权授予均应以一份授标协议作为证明,该协议应指明行使价格、期权的期限、期权所涉及的股份数量以及委员会应确定的其他规定。授标协议还应具体说明选择权是ISO还是NQSO。拟为ISO的选择应受《守则》第422节规定的限制。
6.3.行使价。根据本计划每授出一份期权的行使价,应至少等于在授予期权之日某股份(与受该期权约束的股份相同类别的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的百分之百(100%);但此限制不适用于根据本计划第4.3节调整的替换奖励或奖励。在授予ISO时拥有公司或任何子公司所有类别股票投票权百分之十(10%)以上的股票的参与者,其行使价不应低于授予ISO之日股票(与受ISO约束的股票相同类别的股票)公平市场价值的百分之百(110%)。
6.4.选择的期限。授予参与者的每一项选择权应在授予时委员会确定的时间届满;但任何选择权均不得迟于授予之日的十(10)周年之日行使。在授予ISO时拥有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所有类别股票投票权百分之十(10%)以上的股票的参与者,不得在授予之日的第五(5)周年之后行使ISO。
6
6.5.行使选择权。根据第6条授予的选择权可在授标协议中规定的时间行使,并受委员会在每一情况下批准的限制和条件的约束,而这些限制和条件不必对每项授标或对每一参与者都是相同的。
6.6.付款。根据本条第6款授予的期权,应通过向本公司递交一份书面行权通知来行使,其中应载明拟行使期权的股份数量,并指明行权价格的支付方式。
期权的行使价应全额支付给公司:(a)以现金或其等值形式支付;(b)通过投标股票或指示公司从期权中扣留在行使时具有与行使价相等的合计公平市场价值的股票;(c)通过经纪人协助的无现金行使;(d)以委员会当时允许的任何其他方式;或(e)通过任何一种允许的支付方式的组合。委员会可为行政便利或任何其他理由,限制除(a)项所指明的付款方式以外的任何付款方式,以符合适用的法律。
6.7.股份可转让性的限制。委员会可对因行使根据第6条授予的期权而获得的任何股份施加其认为适当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适用的联邦证券法、根据随后上市和/或交易此类股份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市场的要求,以及根据适用于此类股份的任何蓝天或州证券法的限制。
6.8.股息等值。授予期权不应赋予参与者收取股息等值的权利。
6.9.终止雇用或服务。每份参与者期权授予协议应规定参与者在终止雇佣关系后有权行使期权的程度,如参与者是董事或顾问,则有权在公司和/或附属公司(视情况而定)服务。此种规定应由委员会自行决定,不必在所有备选办法中统一,并可反映基于终止雇用或服务理由的区别。
6.10.期权的不可转让性。
(a)激励股票期权。ISO不得出售、转让、质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抵押,除非是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并且在参与者的有生之年只能由该参与者行使。
(b)不合格股票期权。NQSO不得出售、转让、质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抵押,除非是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并且在参与者的有生之年只能由该参与者行使。
第7条。股票增值权
7.1.授予特别行政区。在符合该计划的条款和规定的情况下,可按委员会所决定的数额、条件和时间,向参加者发放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特别委员会可批出独立特别行政区、串联特别行政区或这些形式的特别行政区的任何组合。
委员会在确定给予每一参加者的特别行政区数目时(在不违反本计划第4条的情况下),并在根据本计划的规定确定与此种特别行政区有关的条款和条件时,拥有完全的酌处权。
7
独立式特别行政区的授予价格至少应等于某一股份(与受特别行政区管辖的股份属于同一类别)在特别行政区授予之日的公平市场价值,而串联特别行政区的授予价格应等于相关期权的行使价格;但这一限制不适用于根据本条第4.3条进行调整的替换奖励或奖励。
7.2.Tandem SARs的演习。串联特别行政区只可就其有关选择权可予行使的股份行使。在可行使的范围内,Tandem SARs可就受相关期权约束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行使。Tandem SAR的全部或部分行使将导致丧失根据相关期权购买与行使SAR的股份数量相等的若干股份的权利。相反,在行使已批给串联特别行政区的全部或部分选择权时,串联特别行政区的相当部分同样应被没收。
尽管本计划另有相反的条文,就与ISO有关而批出的串联SAR而言:(i)串联SAR将不迟于基础ISO的有效期届满;(ii)有关串联SAR的付款价值,可不超过在行使串联SAR时,基础ISO的行使价与受基础ISO规限的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的百分之百(100%);及(iii)只有当受ISO规限的股份的公平市值超过ISO的行使价时,才可行使串联SAR。
7.3.行使独立特别行政区。独立的特别行政区可按委员会全权酌情施加的任何条款和条件行使,并载于授标协议。
7.4.授标协议。每项特区拨款均须以一份授标协议作为证明,该协议须指明拨款价格、特区的期限及委员会所厘定的其他条文。
7.5.特别行政区的任期。根据该计划批出的特区任期,须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但该任期不得超过十(10)年。
7.6.支付SAR金额。在行使特别行政区时,参加者有权从公司获得付款,款额按以下乘数确定:
(a)某股份(与受特区规限的股份属同一类别)在行使当日的公平市价与授予价之间的差额;由
(b)行使特区权利的股份数目。
委员会酌情决定,在行使特别行政区权力时,付款可以是现金、等值股份或两者的某种组合。
7.7.股息等值。特别行政区的奖励不应赋予参与者收取股息等值的权利。
7.8.终止雇用或服务。每份特区奖励协议均须订明在该参加者的雇用终止后,或如该参加者是董事或顾问,则在公司及/或附属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服务后,该参加者有权在多大程度上行使特区服务。这些规定应由委员会自行决定,不必在所有特区之间统一,并可反映基于终止雇用或服务理由的区别。
7.9.SARs的不可转移性。除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外,不得出售、转让、质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抵押特别收益权,而且在参与者的有生之年,只有该参与者才能行使特别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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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限制性股票
8.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根据本计划的条款和规定,可按委员会决定的金额、条款和时间向参与者授予限制性股票。
8.2.授标协议。每项受限制股份的授予均须以一份授标协议作为证明,该协议须指明限制期限及(如适用)履行期限、所授受限制股份的数目,以及委员会须决定的其他条款。
8.3.其他限制。委员会应对根据本计划授予的任何限制性股票施加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条件和/或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参与者为每一股限制性股票支付规定的购买价格、要求延迟发行限制性股票、基于实现具体业绩目标的限制、在实现业绩目标后基于时间的归属限制、基于时间的限制,和/或根据适用法律或根据该等股份上市或交易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市场的规定所作的限制,或公司在该等受限制股份归属时对该等股份作出的持有规定或销售限制。公司可保留任何证明受限制股份的证明书,并在该证明书上放置一个图例,并就该等股份订立停止转让令,而参与者有义务签署公司所要求的与该等股份有关的任何股份权力,以落实受限制股份的没收条文。
8.4.取消限制。在符合适用法律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在适用的限制期的最后一天后可由参与者自由转让。一旦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制,参与者将有权获得证明其股份的证书。
8.5.投票权。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并在《参与者奖励协议》中另有规定,在法律允许或要求的范围内,根据委员会的决定,持有根据本协议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参与者可在限制期内对这些股票行使充分的投票权。
8.6.股息和其他分配。在限制期内,就受限制股份支付的所有分配,包括定期现金股息,应记入参与者的账户,但在可转让性和可没收性方面受到与其所支付的受限制股份相同的限制,并且不得支付,除非及直至就该等分配所支付的受限制股份归属为止。
8.7.终止雇用或服务。每份授标协议均须订明在终止受雇于该参与者后,该参与者有权在多大程度上保留未归属的受限制股份,如该参与者是董事或顾问,则有权在公司及/或附属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服务。这些规定应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不必在所有限制性股票裁决中统一,并可反映基于终止雇用或服务原因的区别。
8.8.限制性股票的不可转让性。除委员会另有决定外,在适用的限制期内,参与者的受限制股份及与此有关的权利只可在参与者的有生之年提供给该参与者,而该等受限制股份及相关权利不得出售、转让、质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抵押,除非是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
第9条。受限制股份单位及履约股份
9.1.限制性股票单位/业绩股的授予。在符合本计划的条款和规定的情况下,可按委员会确定的条款和时间向参与者授予限制性股票单位和绩效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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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授标协议。每份受限制股份单位或表现股份的批出,均须以一份授标协议作为证明,该协议须指明适用的限制期及/或表现期(视属何情况而定)、所批出的受限制股份单位或表现股份的数目,以及委员会所决定的其他条文。限制性股票或绩效股份的初始价值应至少等于授予日某一股份(与受奖励限制的股份类别相同)的公允市场价值;但此限制不适用于根据本条第4.3条调整的替换奖励或奖励。
9.3.付款的形式和时间。除本条例第十七条或《参加者授标协议》另有规定外,受限制股份单位或表现股份的付款,须于指明的结算日支付,而该结算日不得早于限制期或表现期(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最后一天。委员会可全权酌情决定,以交付股份或以现金支付相当于该等股份的公平市价(或两者的组合)的款额,支付已赚取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及业绩股份。委员会可规定,限制性股票单位或绩效股票的结算,应在强制性基础上或在参与者选举时推迟。
9.4.投票权。对于根据本协议授予的任何限制性股票单位或绩效股票,参与者没有投票权;但委员会可将可能与限制性股票单位或绩效股票相关的可交付股票存入拉比信托,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可就此类已交存股票规定通过投票权。
9.5.股息等值。根据委员会的酌情决定权,受限制股份单位或业绩股份的奖励,可赋予参加者收取股息等值的权利。如获规定,股息等值将记入该参加者的帐户,并受适用于该奖励的限制及归属条件所规限,并可按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权以现金及/或股份结算,但在每宗个案中均须遵守委员会订立的条款及条件。即使本文另有相反规定,任何该等股息等价物不得支付,除非及直至该等股息等价物所涉及的受限制股份单位或表现股份归属为止。
9.6.终止雇用或服务。每份授标协议均须订明在受雇终止后,或如受聘人是董事或顾问,则在公司及/或附属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提供服务时,受聘人有权就受限制股份单位或业绩股份的授标收取酬金的程度。这些规定应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不必在所有受限制股份单位或业绩股份中统一,并可反映基于终止雇用或服务原因的区别。
9.7.不可转移性。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否则不得出售、转让、质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抵押受限制的股票单位和履约股份及其相关权利,除非是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
第10条。业绩股
10.1.考绩单位的批予。根据该计划的条款和条件,可按委员会决定的金额、条款和时间向参与者发放绩效单位。
10.2.授标协议。每项业绩单位的授予均须以一项授标协议作为证明,该协议须指明授予的业绩单位数目、业绩期限、业绩目标及委员会所决定的其他规定。
10.3.业绩单位的价值。委员会应酌情确定业绩目标,视达到这些目标的程度,确定将支付给参加者的业绩单位的数目和/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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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付款的形式和时间。除本协议第17条或《参加者奖励协议》另有规定外,应在适用的表演期结束后支付所得表演单位。委员会可全权酌情决定,以现金或股票形式支付已获得的业绩单位,其公允市场价值总额等于已获得的业绩单位的价值(或两者的组合)。委员会可规定,业绩单位的结算应在强制性基础上或在参加者选举时推迟。
10.5.股息等值。根据委员会的酌情决定权,表现单位奖可给予参加者收取等值股息的权利,如获规定,股息将记入该参加者的帐户,并受适用于该奖励的限制及归属条件所规限,并可按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权以现金及/或股份结算,但在每宗个案中均须遵守委员会所订定的条款及条件。即使本条例另有相反规定,任何该等股息等价物不得支付,除非及直至该等股息等价物所涉及的受限制股份单位或业绩股份归属为止。
10.6.终止雇用或服务。每份授奖协议均须订明,在参加者的雇用终止后,或如该参加者是董事或顾问,则在公司及/或附属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服务终止后,该参加者有权就表现单位的授奖收取酬金。这些规定应由委员会自行决定,不必在所有业绩单位之间统一,并可反映基于终止雇用或服务理由的区别。
10.7.不可转移性。除委员会另有决定外,演出单位及其相关权利不得出售、转让、质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抵押,除非是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
第11条。其他奖项
11.1.其他奖项的授予。根据该计划的条款和条件,其他奖励可按委员会决定的金额、条款和时间授予参与者。根据第11条可授予的其他奖励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委员会确定的业绩目标的实现情况支付现金或股份,根据委员会确定的业绩目标的实现情况支付股份作为奖金或代替现金,以及根据其他公司奖励或奖金计划支付股份代替现金。
11.2.支付其他赔偿金。任何该等裁决书的付款或结算,须按委员会决定的方式及时间作出。
11.3.终止雇用或服务。委员会须决定在该参加者的雇用终止后,或如该参加者是董事或顾问,则在公司及/或附属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服务后,该参加者有权在多大程度上获得其他奖项。这些规定应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可列入与每名参加者订立的协议中,但不必在所有其他裁决中统一,并可反映基于终止雇用或服务理由的区别。
11.4.不可转移性。除委员会另有决定外,其他裁决及相关权利不得出售、转让、质押、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抵押,除非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
11.5.LLC转换奖。根据《巴克艾科技金融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管理奖励计划》和《巴克艾科技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有限责任公司协议》,委员会应获准根据该计划以完全归属或限制性股票的形式发行其他奖励,以转换利润利息奖励,这些奖励应受委员会确定的条款和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转换奖励”)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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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替换奖
每项替换奖励的条款和条件(由委员会决定)与其所替换的奖励基本相同;但须符合替换奖励的股份数目、行使价、授予价或其他价格、与替换奖励相关的股份有关的任何业绩条件、或替换奖励相关股份的市场价格或每股结果可能与它们替换的奖励存在差异,但这些差异由委员会自行决定是适当和公平的。
第13条。业绩计量
委员会可具体规定,达到第13条所列的一项或多项业绩计量标准,应决定委员会拟符合基于业绩的例外规定的奖励(包括任何相关的股息或股息等值)的授予、归属和/或支付程度。用于此类奖励的绩效目标应从以下绩效指标中选择:每股收益、创造的经济价值、市场份额(实际或目标增长)、净收入(税前或税后)、营业收入、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息税折旧及重组成本前利润(EBITDA)、调整后扣除资本费用后的净收入、资产回报率(实际或目标增长)、资本回报率(实际或目标增长)、股本回报率(实际或目标增长)、投资回报率(实际或目标增长)、收入(实际或目标增长)、现金流,营业利润率、股价、股价增长、股东总回报、新销售合同总价值和战略业务标准,包括一个或多个目标,这些目标基于满足特定的市场渗透目标、生产率衡量标准、地域业务扩张目标、成本目标、客户满意度或员工满意度目标、与合并协同效应相关的目标、雇佣实践和员工福利的管理、诉讼和信息技术的监督,以及与收购或剥离子公司和/或其他关联公司或合资企业相关的目标。第13条所列的每一项业绩目标均应根据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调整。与此种业绩计量有关的目标业绩水平可按委员会酌情决定的水平和条件确定,包括以绝对值确定,作为相对于以往各期业绩的目标,或作为与一家或多家可比公司业绩或涵盖多家公司的指数比较的目标。不符合基于业绩的例外条件的奖励(包括任何相关的股息或股息等值),可根据委员会可能决定的这些或其他业绩衡量标准。
根据基于业绩的例外规定拟符合资格的奖项的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应在一个绩效期内衡量,目标应在绩效期开始后九十(90)天内确定,如果少于(90)天,则应在相当于该奖所适用的相关绩效期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天数内确定。委员会有权酌情调整关于达到预先确定的业绩目标的程度的决定;但为符合基于业绩的例外情况而设计的奖项不得向上调整(委员会可酌情向下调整此种奖项)。
第14条。受益人指定
本计划下的每名参与者在领取任何或全部该等利益前,可不时指明在他或她去世时须获支付本计划下的任何利益的任何受益人(可按或有或先后指明该受益人)。每一项此种指定应撤销同一参加者先前作出的所有指定,应采用委员会规定的格式,并且只有在参加者在其有生之年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时才有效。在没有任何此种指定的情况下,参与人死亡时仍未支付的福利应支付给参与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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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延期
如委员会准许,参加者可延迟收取本应就某项奖励提供予该参加者的款额,包括在行使期权或特区或支付任何其他奖励时可交付的股份。如获准许,该项延期(及所规定的延期选择)须按照并须受适用的不具保留的延期补偿计划、协议或安排的条款及条件,以及委员会订明的其他条款及条件所规限。
第16条。参与者的权利
16.1.继续服务。本计划的任何规定均不得:
(a)以任何方式干扰或限制公司或附属公司在任何时间终止任何参加者的雇用或服务的权利,
(b)授予任何参加者继续受雇于公司或附属公司或为其服务的权利,或
(c)授予任何董事继续在公司或附属公司董事局任职的权利。
16.2.参与。任何雇员、董事或顾问均无权根据本计划获选接受奖励,或在获选后,亦无权获选接受未来的奖励。
第17条。控制权变更
除《参与者授标协议》另有规定外,在控制权发生变更时,除非适用法律或任何有关政府机构或国家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条例另有明确禁止:
(a)根据本条例批出的任何及所有尚未行使的期权及特别行政区须立即可予行使;但委员会可改为订定,该等授标须于控制权变更时自动兑现;
(b)对受限制股份、受限制股份单位及其他奖励施加的任何限制或其他限制的期限均告失效;及
(c)任何和所有绩效份额、绩效单位和其他奖励(如果基于绩效)应被视为在所有开放绩效期间的目标水平(或如果未指定目标水平,则为最高水平)上获得。
第18条。附加没收条文
委员会可规定,在参与者遵守与不竞争、与公司有关或由公司拥有的资料的保密、不招揽客户或供应商有关的特定条件后,参与者有权获得授予权、授予授予权、行使授予权、保留现金、股份、其他授予权或与授予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或保留参与者在授予权方面实现的利润或收益,包括在出售与授予权有关的股份时获得的现金或其他收益,和公司雇员,在诉讼中的合作,不贬低公司及其高级职员、董事和附属公司,以及对参与者的其他限制或契约,包括在终止与公司和/或子公司的雇佣关系或为其服务后的特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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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修订、修改、终止和股东批准
19.1.修正、修改和终止。委员会可在任何时间及不时更改、修订、暂停或终止本计划的全部或部分;但条件是,本计划如要继续符合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本公司证券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所颁布的任何规则,任何修正案如需获得股东批准,即不具有效力,除非该修正案应在该适用的上市标准或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内获得有权投票的本公司股东的必要投票批准。
19.2.在发生某些不寻常或非经常事件时对赔偿金的调整。委员会可就影响公司或公司财务报表的不寻常或非经常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条例第4.3节所述的事件)或适用的法律、条例或会计原则的变更,对裁决的条款和条件及所载标准作出调整,但委员会如认为此种调整是适当的,以防止稀释或扩大本计划拟提供的利益或潜在利益,则委员会可就任何旨在遵守基于业绩的例外规定的裁决作出调整,任何该等调整须在不会导致该等奖项不符合基于表现的例外规定的时间及方式上指明。
19.3.先前授予的奖项。本计划或任何授标的终止、修订或修改,如未经持有该授标的参与者的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先前根据本计划批出的任何授标造成不利影响,除非适用法律要求终止、修改或修改,并在此另有规定。
19.4.遵守基于业绩的例外。如某项奖励(及/或与该等奖励有关的任何股息或股息等值)有意符合基于表现的例外的规定,则委员会可适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限制,以使该等奖励(及/或股息或股息等值)保持符合基于表现的例外的资格。如对《守则》第162(m)条或根据该条颁布的规例作出修改,以便在根据本计划可获授予的任何奖项方面有更大的灵活性,则委员会可在符合本条第19条的规定下,对本计划及/或其认为适当的授标协议作出任何调整。
19.5.没有重新定价。尽管本文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除非本文第4.3节另有规定,在未首先获得股东批准的情况下,(i)未行使期权的行使价格和未行使特别行政区的授予价格不得降低,(ii)期权和特别行政区不得取消,并以较低行使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期权或特别行政区取代,(iii)行使价格或授予价格等于或超过相关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的期权和特别行政区不得以现金或其他证券的形式从参与者处购买,(iv)未行使的期权或特别行政区不得以根据当时适用的规则、条例或纽约证券交易所通过的上市要求被视为“重新定价”的方式进行修订或修改。
第20条。扣留
20.1.预扣税款。公司有权并有权扣减或扣缴或要求参与者向公司汇出一笔金额,足以满足法律或法规要求的联邦、州、地方、国内或外国因本计划而产生的任何应税事件而应扣缴的税款。
20.2.用股份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于在行使期权或特别提款权时,在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绩效股票或绩效股票归属或结算时,或在因根据本协议授予的奖励而产生的任何其他应税事件时所需的预扣税,委员会可以要求或允许参与者选择全部或部分满足预扣税要求,方法是由公司代扣或向公司投标,这些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等于最低法定预扣税(基于联邦和州税收目的的最低法定预扣税率,包括工资税)可能对该交易征收的税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给公司带来额外的会计费用,超过最低法定预扣金额的税款。任何该等选举由参加者作出,须以书面作出,并由该参加者签署,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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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赔偿
每名现为或曾为委员会或管理局成员的人,均须获公司在特拉华州法律所容许的最大限度内,就他或她因任何申索、诉讼、诉讼而施加或合理招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法律责任或开支,作出弥偿,并使其免受损害,或他或她可能是其中一方的法律程序,或他或她可能因根据本计划采取的任何行动或未能采取行动而参与的法律程序,以及他或她在公司批准下为解决该计划而支付的任何及所有款项,或他或她在任何该等诉讼、诉讼或法律程序中为满足任何判决而支付的任何及所有款项,但他或她须自掏腰包给予公司一个机会,在他或她承诺代表他或她自己处理和辩护之前处理和辩护。上述赔偿权利取决于该人是否在法律诉讼中胜诉或是否诚信行事,以及是否合理地被认为是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合法方式。上述弥偿权利并不排除该等人士根据公司法团证明书或附例作为法律事项或其他事项而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弥偿权利,或公司为弥偿他们或使他们免受损害而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力。
第22条。继任者
公司根据本计划所承担的一切义务,以及与授标有关的一切义务,均对公司的任何继承人具有约束力,不论该继承人的存在是直接或间接购买、合并、合并或其他事件的结果,或出售或处置公司的全部或基本全部业务和/或资产的结果。
第23条。对股息及股息等价物的限制
即使本计划另有相反规定,如就任何授标批出股息或等值股息,该等股息或等值股息须累积或再投资,除非及直至符合适用的归属条件,否则不得支付。
第24条。最短授予期
尽管本计划另有相反的规定,在2017年6月14日之后根据本计划授予的奖励不得早于授予之日的一周年;但条件是,尽管有上述规定,(i)根据第3.1(a)条,可向任何一名或多名参与者授予总计不超过5%(5%)的奖励,而无需遵守上述最低归属规定;(ii)第24条不应阻止因死亡、残疾或控制权变更而授予的奖励。
第25条。持有期
(i)参与者是高级职员(定义见《交易法》第16a-1(f)条)或拥有数据和分析总裁、原始技术总裁或服务技术总裁的头衔,以及(ii)该参与者持有的股份价值不足以满足公司当时适用的持股准则,然后,参与者必须保留(a)已归属的任何受限制股份的至少50%,以及(b)参与者根据受限制股份单位或业绩单位的授予而取得的任何股份(不包括为履行与授予或结算有关的适用预扣税款义务而预扣的任何股份),直至参与者在任何出售、转让、质押、交换后剩余的股份价值达到该价值为止,股份的赠与或其他转让应足以满足公司当时任何适用的持股准则。为免生疑问,在任何时间,当任何参与者合计持有的股份价值足以符合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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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时,参与者可以就受让人根据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或绩效单位奖励获得的任何股份进行交易,只要参与者在该交易后继续满足该持股准则。第25条可由委员会在其合理的酌处权下解释、修改或修正,而无需股东批准。
第26条。追回福利
公司可(a)安排取消任何奖励,(b)要求参与者或受益人偿还任何奖励,以及(c)根据本计划或其他方式,按照公司现有的、或公司和/或适用法律(每一项都称为“追回政策”)可能不时采纳或修改的任何公司政策,实施任何其他补偿股权或其他补偿的权利。此外,参与者可能被要求向公司偿还某些先前已支付的补偿,无论是根据本计划或授标协议提供的补偿,还是根据任何追回政策提供的补偿。参与者接受奖励,亦即表示同意受公司所采纳的任何现行或未来的回拨政策,或公司在未来可酌情酌情不时对回拨政策作出的任何修订(包括但不限于为符合适用法律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而采纳或修订的任何回拨政策)的约束,并进一步表示同意公司可在未经参与者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修订所有参与者的奖励协议,在本公司酌情决定为遵守任何追回政策而有需要或适当的范围内。
第27条。法律建设
27.1.性别、人数和参考资料。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文所用的任何男性用语也应包括女性用语;复数应包括单数,单数应包括复数。图则内凡提述任何作为或守则或其任何条文或根据该等条文订立的规则或规例,均须当作提述可不时修订的该等作为、守则、条文、规则或规例,或提述任何继承的作为、守则、条文、规则或规例。
27.2.可分割性。如果计划的任何规定因任何理由被认定为非法或无效,则该非法或无效不影响计划的其余部分,并且计划应被解释和执行,如同该非法或无效规定未被包括在内。
27.3.法律要求。根据该计划授予奖励和发行股票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条例,并须经任何政府机构或国家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27.4.管辖法律。在联邦法律未预先规定的范围内,本计划和本计划下的所有协议应根据佛罗里达州的法律加以解释并受其管辖,但不应使冲突或法律选择原则生效。
27.5.非排他性计划。董事会采纳该计划或将该计划呈交公司股东批准,均不得解释为对董事会或其委员会采纳其认为适当的其他奖励安排,包括其他符合或不符合基于表现的例外规定的奖励安排及奖励的权力造成任何限制。
27.6.代码第409A节的遵守。在适用的情况下,本计划和根据本计划授予的任何奖励均应符合《守则》第409A条的要求,以及美国财政部或美国国税局颁布的与该条有关的任何相关条例或其他指南(统称为“第409A条”)。任何条文如会导致本计划或根据本计划批出的任何授标不能符合第409A条的规定,则在经修订以符合第409A条的规定前,该条文并无任何效力或效力,而该修订可在第409A条所准许的范围内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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