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本内幕交易政策(本“政策”)为您交易HF Sinclair公司的股票和其他证券以及使用您掌握的有关HF Sinclair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任何机密信息提供指导方针。本保单中将HF Sinclair Corporation简称为“公司”。
请仔细阅读这份政策。任何其他政策,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都不能超越这里所包含的指导。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公司总法律顾问或他/她的设计师。本文件陈述了HF SinCLAIR公司的一项政策,不打算被视为法律建议。
覆盖人员
政策第I部适用于公司所有雇员、董事及高级人员。
本政策第二部适用于全体董事及全体高级职员(M5级 及以上)的规定。此外,本政策第II部适用于任何其他雇员或顾问,倘该人已收到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总法律顾问有关本政策适用于他们(统称“指定内幕人士”)的通知。
如果您受此政策的约束,它也适用于您控制的实体(例如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信托)。您有责任确保居住在您家中的任何人、不居住在您家中但其对公司证券的交易受您影响或控制的家庭成员以及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遵守本政策。
本政策第三部适用于本公司。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禁止内幕交易
本政策禁止您在掌握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时进行公司证券(“证券”)交易。该政策还禁止向任何第三方传达或提示重大非公开信息。作为继续受雇于公司或为公司提供其他服务的条件,要求您在该信息保持非公开状态期间,不披露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或进行证券交易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证券交易。不得向任何人披露重大非公开信息,但公司内部人员或公司某些第三方代理人(如投资银行顾问或外部法律顾问)其职务要求其知晓的除外,直至该等信息已由公司公开发布。任何人在知悉有关公司而未向公众披露的重大信息时,不得下达买卖指令或建议他人在证券下达买卖指令(包括初步选举、变更选举或重新分配与401(k)计划账户有关的资金)。
在您受雇于公司或为公司提供其他服务的过程中,您可能会了解到投资者在决定购买、持有或出售证券时会发现的有关公司的非公开信息。可被视为“重要”信息的例子包括:
•收入或其他财务信息;
•一项待决或可能的合并、收购或要约收购;
•公司拟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证券;
•出售重大资产或重要附属公司;
•诉讼事项;或
•高层管理人员变动。
如果信息之前未向公众披露,否则投资公众无法普遍获得,则属于“非公开”信息。一般来说,除非信息已出现在公司新闻稿或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文件中,并且在新披露的信息的情况下,在有足够的时间让信息被公众吸收之后,否则不会被视为公开披露。一般情况下,本政策要求您在重大信息公开披露之日的次日等待一个完整的交易日后再进行交易。根据具体情况,公司(通过其总法律顾问)可能会确定发布重大非公开信息应适用更长或更短的期限。
请注意,本政策适用于所有涉及证券的交易,包括(1)您可能为任何员工福利计划账户指导的证券的任何交易,(2)出售您通过行使期权可能获得的任何证券,(3)任何未由公司发行的期权或其他衍生证券的交易,(4)与401(k)计划账户有关的初步选举、选举变更或资金重新分配,以及(5)赠与、质押和遗产规划交易。然而,这一禁令不适用于下文标题为“豁免交易”一节中规定的某些交易。
如果您对信息是否会被视为重要信息、信息是否已公开披露或本政策是否允许交易有疑问,您应该联系总法律顾问或其指定人员。
违反规则的处罚
请注意,违反这些交易规则,既有刑事处罚,也有民事处罚。如果你被认定对内幕交易负有责任,你可能会面临高达所获利润或所避免损失的三倍的处罚,最高500万美元的刑事罚款和最高20年的监禁。你还可能因向他人披露重大非公开信息而承担责任,即使你没有获得金钱利益。
违反这项政策可能构成纪律处分的理由,包括开除。
如果您对本政策有任何疑问,请与总法律顾问或其指定人员联系。
禁止的交易
•公开交易期权的交易情况.本政策禁止买卖与该证券有关的认沽、认购或其他衍生证券。
•套期保值交易.不允许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对冲或货币化交易可以通过一些可能的机制来完成,包括通过购买金融工具(如预付可变远期合约、股权互换、项圈和交易所基金)或旨在对冲或抵消证券市值减少的其他交易.禁止您和您的指定人员(例如代表您行事的实体或个人)从事与证券或其任何衍生工具有关的任何此类交易。
•保证金账户和质押证券.因融资融券或法拍融券可能发生在出质人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不得买卖该证券时,禁止您在融资融券账户中持有证券或以其他方式质押证券作为贷款的担保物。
•常备及限价单.对向经纪人发出的长期指示导致的购买或出售的时间没有控制,因此,当董事或雇员掌握重大非公开信息时,经纪人可以执行交易。禁止您对证券下达(a)持续时间超过五个交易日的长期订单或限价订单(除非此类订单是根据符合SEC目前通过或修订的规则10b5-1中规定的某些条件的证券交易计划以及适用于证券交易的任何其他限制作出的),(b)期限超出总法律顾问或其指定人授予的任何预先清仓窗口,以及(c)不可立即撤销。
豁免交易
先前的限制不适用于以下交易的情况,但特别指出的情况除外:
贵公司与本公司之间的交易,作为证券发行人。
持有、行使或结算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期权、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或其他衍生证券等奖励。
行使股份预扣权,据此,您选择让公司代扣代缴股份以满足扣缴税款的要求。
•投资于公司证券的多元化共同基金的交易。
法院命令(包括合格的家庭关系命令)或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律要求的交易。
终止后交易
如果您当时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即使在您为公司服务终止后,本政策仍继续适用。如贵司在终止为公司服务时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则在该信息公开或不再重要之前,贵司不得进行证券交易。
第二部分
董事、高级职员及若干雇员(“指定内幕人士”)的条文
交易限制期
季度交易限制
你方不得在每个季度第一天前五个交易日开始至公司最近一个季度结束的季度收益结果公开发布之日后一个完整交易日结束的期间内交易或从事涉及该证券的交易。
特定事件交易限售期
不时可能发生对公司具有重大意义且仅由少数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知晓的事件。当该事件仍然是重大和非公开的,如果总法律顾问通知您由于特定事件交易限制而被禁止交易证券,您不得交易或从事涉及该证券的交易。在这些情况下,总法律顾问没有义务披露限制的原因。存在特定事件交易限售期的,一般不会公告,且必须保密处理.即使总法律顾问没有指定您为受特定事件限制的人,您在知悉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也不得进行交易。
交易和细则10B5-1计划的预先清理
在购买、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证券交易之前,您必须首先(a)与总法律顾问或其指定人员完成交易,以及(b)获得总法律顾问或其指定人员的电子邮件,确认已给予所需的预先许可。口头预清关不充分。
如果您收到一笔交易或交易的预清仓,您在收到预清仓电子邮件后有五个交易日(或预清仓电子邮件中注明的较短时间)来完成交易或交易。如果您没有在该时间段内完成交易或交易,您将需要提交另一个请求。这一预先清关要求适用于证券中的所有购买、销售或其他交易。如果拒绝批准,这种拒绝的事实必须由请求这种批准的人保密。这个预‐清仓政策到位,为防止无意违规提供帮助,甚至避免出现不正当交易。
总法律顾问或其指定人对拟议交易的预先批准不构成法律建议或以其他方式承认您不拥有重要的非公开信息。关于是否掌握有关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最终必须由您自己做出判断,并由您个人负责确定。
预先授权贸易
应在拟议交易之前向总法律顾问或其指定人员提交预许可请求。现有规则10b5-1计划的任何新规则10b5-1计划的进入或拟议的修改或终止(根据原始条款到期除外)必须提交总法律顾问或其指定人员进行预先批准。不再需要对根据细则10b5-1计划进行的交易进行进一步的预先批准。
《交易法》第10b5-1条规定了根据第10b-5条对内幕交易责任的抗辩。为了有资格依赖这一抗辩,你必须订立符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目前通过或修订的规则10b5-1(一种“规则10b5-1计划”)规定的某些条件的证券交易书面计划,以及适用于证券交易的任何其他限制(例如,规则144)。根据经批准的规则10b5-1计划进行的证券交易不受季度交易限制或预先清算要求的约束。
如果您对建立规则10b5-1计划有疑问,您应该联系总法律顾问或他/她的指定人员。
违反规则的处罚
除了第一部分所述的处罚外,在某些情况下,持有公司证券百分之十以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会被要求向公司支付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其证券交易中获得的所有利润,以及其他损害赔偿。
第三部分
适用于公司的条文
公司可能会不时在自己的证券中从事交易。公司的政策是在从事公司证券交易时遵守所有适用的证券和州法律(包括董事会或适当委员会的适当批准,如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