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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2 2 tm2517118d1 _ ex1-2.htm 图表1.2

 

附件 1.2

 

菲利普莫里斯国际公司
(“公司”)

 

债务证券

 

条款协议

 

2025年6月3日

 

菲利普莫里斯国际公司
华盛顿大道677号,套房1100
康涅狄格州斯坦福德06901
美国

 

关注: Frank de Rooij
  财务和公司财务副总裁

 

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根据并受制于日期为2008年4月25日的有关债务证券和认股权证购买债务证券的承销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该协议与菲利普莫里斯国际公司在表格S-3(编号:333-269690)上的登记声明有关,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承销协议”),按以下条款购买以下证券:

 

债务证券

 

职位:

 

2029年到期的2.750%票据(“2029年票据”)和2032年到期的3.250%票据(“2032年票据”,连同2029年票据,“票据”)。

 

本金金额:

 

就2029年票据而言,为500,000,000欧元。

 

就2032年票据而言,为500,000,000欧元。

 

利率:

 

就2029年票据而言,自2025年6月6日起,年利率为2.750%,自2026年6月6日起,每年于每年的6月6日支付给在前一个5月22日登记在册的持有人。

 

就2032年票据而言,自2025年6月6日起,年利率为3.250%,自2026年6月6日起,每年于每年的6月6日支付给在前一个5月22日登记在册的持有人。

 

 

 

 

成熟度:

 

就2029年票据而言,2029年6月6日。

 

就2032年票据而言,2032年6月6日。

 

面额货币:

 

欧元(欧元)。

 

支付货币:

 

欧元(欧元)。

 

形式和面额:

 

记账式表格仅代表存放于Clearstream Banking、soci é t é anonyme或Clearstream、Euroclear Bank SA/NV或Euroclear或其各自指定托管人(视情况而定)的一种或多种全球证券,面额为100,000欧元,超过1,000欧元的整数倍。

 

转换条款:

 

没有。

 

可选赎回:

 

在到期前一个月的日期之前,公司可按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票据说明——可选赎回”标题下所述,按公司的选择以整价全部或部分赎回2029年票据。

 

在到期前一个月的日期或之后,公司可根据公司的选择按面值赎回全部或部分2029年票据,如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标题“票据说明——可选赎回”所述。

 

在到期前三个月的日期之前,公司可按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票据说明——可选赎回”标题下所述,按公司的选择以整价全部或部分赎回2032年票据。

 

在到期前三个月的日期或之后,公司可根据公司的选择按面值赎回全部或部分2032年票据,如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标题“票据说明——可选赎回”所述。

 

 

 

 

可选税款兑换:

 

公司可在发生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票据说明——因税务原因赎回”标题下所述的特定税务事件时赎回各系列的全部而非部分票据。

 

选择还款的选择:

 

没有。

 

下沉基金:

 

没有。

 

上市:

 

应由公司申请将票据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延期交付合同:

 

没有。

 

支付额外金额:

 

此外,公司应按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票据说明——额外金额的支付”标题下规定的范围向持有人支付额外金额。

 

采购价格:

 

就2029年票据而言,2029年票据本金的99.307%。

 

就2032年票据而言,2032年票据本金的98.854%。

 

预计再发行价格:

 

就2029年票据而言,2029年票据本金的99.482%。

 

就2032年票据而言,占2032年票据本金额的99.079%。

 

若干承销商(“承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巴克莱银行 PLC

邱吉尔广场1号

伦敦E14 5HP

英国

电话:+ 44(0)2077739098

关注:债团

电子邮件:LeadManagedBondNotices@barclayscorp.com

 

 

 

 

高盛萨克斯国际

梅花阁

鞋巷25号

伦敦,EC4A4AU

英国

电话:+ 44(0)2077741000

邮箱:gs-ldnigsynd@internal.email.gs.com

关注:银团服务台

 

欧洲汇丰银行

38,Kl é ber大道

75116巴黎

法国

电话:+ 33140707040

邮箱:transaction.management@hsbcib.com

关注:DAJ环球银行

 

各承销商将分别购买的债务证券的各自本金金额在本协议附表A中与其名称相反。

 

就票据的发行而言,作为稳定价格经办人(“稳定价格经办人”)(或代表稳定价格经办人行事的人士),巴克莱银行 PLC可超额配发票据或进行交易,以期将票据的价格支撑在可能高于其他情况下可能占上风的水平。然而,无法保证稳定价格管理人(或代表稳定价格管理人行事的人士)将采取稳定价格行动。任何稳定价格行动可于作出充分公开披露票据条款之日或之后开始,如开始,则可随时结束,但必须不迟于公司收到发行所得款项之日后30个历日及配发票据之日后60个历日中较早者结束。这种稳定应根据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则进行。因任何该等超额配售或稳定价格而蒙受的任何亏损或盈利,应由稳定价格管理人负责。承销商承认,公司未授权创设和发行本金总额超过1,000,000,000欧元的票据。

 

除下述情况外,包销协议的条款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现将以下条款加入其中并作为其中的一部分:

 

1.就承销协议而言,“适用时间”为本条款协议日期的纽约市时间上午11:40(伦敦时间下午4:40)。

 

 

 

 

2.现将包销协议第2节(aa)款修订如下:

 

“(aa)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据公司所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雇员或关联公司目前均不受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欧盟或英国(统称“制裁”)的任何制裁(统称“制裁”);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不位于或组织在本身受制裁的国家或地区(在本协议时,克里米亚,即所谓的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地区,以及赫尔松和扎波罗热地区不受乌克兰、古巴、伊朗、朝鲜和叙利亚政府控制的部分(“被制裁领土”);公司将不会使用此次发行的收益或以其他方式向任何子公司、合资伙伴或其他个人或实体提供此类收益,用于为任何被制裁领土的活动或在任何被制裁领土内的业务提供资金,或为任何个人或实体的活动提供资金,受到任何制裁或以任何可能导致违反制裁的方式。该公司制定并维持旨在确保持续遵守制裁的政策和程序。只有在不导致违反(i)理事会条例(EC)2271/96(经修订)或在欧洲联盟任何成员国实施该条例的任何法律或条例,(ii)任何专门旨在使该条例在英国退出欧盟之日后生效的同等阻止或反抵制法律或条例,以及(iii)就根据德国法律成立的任何承销商而言,才寻求和给予本条第2(aa)款,德国外贸条例(AU ß enwirtschaftsverordnung – AWV)第7条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反抵制或类似法律或法规。”

 

3.现将包销协议第3条(c)款修订如下:

 

“(c)公司将在支付购买价款的情况下交付以一种或多种最终形式的永久全球证券形式提供的证券,这些证券将存放在Euroclear Bank SA/NV(“Euroclear”)和Clearstream Banking,soci é t é anonyme(“Clearstream”)的共同存托人处。任何永久性全球证券的权益将仅通过Euroclear或Clearstream以记账形式持有,定价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中描述的有限情况除外。任何记账式发售证券的付款应由承销商以联邦(当日)资金通过电汇方式支付至公司先前指定给共同存托人的账户,同时交付给共同存托人作为永久全球证券的托管人,共同代表所有此类发售证券。

 

(i)巴克莱银行 PLC或公司可能同意的其他承销商(“结算银行”)确认,所发售的证券(由一份或多份最终形式的全球票据代表)最初将免费记入结算银行的利益的账户(“佣金账户”),其条款包括以公司为第三方受益人的第三方受益人条款(stipulation pour autrui),并规定此类已发售证券将仅在支付已发售证券的发售净收益(即减去将从总收益中扣除的佣金)的情况下交付给他人,并在付款交付的基础上存入佣金账户。

 

 

 

 

(ii)结算银行确认(i)发售证券(由一张或多张最终形式的全球票据代表)应按上述公司顺序持有,以及(ii)在佣金账户中收到的发售发售发售证券的净收益(即减去从总收益中扣除的佣金)将代表公司持有,直至其转入公司的订单。结算银行承诺,发售发售证券的净收益(即减去从总收益中扣除的佣金)将在收到佣金账户中的此类款项后立即转入公司的订单。

 

(iii)公司承认并接受根据比利时或卢森堡民法典(如适用)的第三方受益人条款(stipulation pour autrui)对佣金账户的好处。”

 

4.就包销协议第6条而言,包销商向公司提供以供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使用的唯一信息包括以下信息:招股章程补充文件第三段“包销”标题下出现的特许权和再贷款数字以及招股章程补充文件第五、第六、第七、第九、第十一和第十二段“包销”标题下包含的信息。此外,现修订包销协议第6条(a)款,将“定价说明书”改为“定价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

 

5.以下出售限制适用于票据的发售及出售:

 

(a)各包销商在此分别声明及同意,其并无要约、出售或交付,亦不会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或从任何司法管辖区直接或间接要约、出售或交付任何票据或分发招股章程,或与票据有关的任何其他发售材料,除非在将导致遵守其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且不会对公司施加任何义务,除非在该要约、出售或交付之前与公司达成协议。

 

(b)各承销商在此分别声明并同意,其没有向欧洲经济区的任何散户投资者提供、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票据,也不会向其提供、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票据。就本条而言,“散户”一词是指以下一种(或多种)的人:

 

(一) 第2014/65/EU号指令第4(1)条第(11)点定义的零售客户(经修订,“MiFID II”);或者

 

(二) 指令(EU)2016/97所指的客户(经修订的“保险分配指令”),如果该客户不符合MiFID II第4(1)条第(10)点所定义的专业客户资格;或者

 

 

 

 

(三) 不是条例(EU)2017/1129(经修订,“招股章程规例”).

 

(c)各承销商在此分别声明并同意,其没有向英国的任何散户投资者要约、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票据,也不会向其要约、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票据。就本条而言,“散户”一词是指以下一种(或多种)的人:

 

(一) 第2017/565号条例(EU)第2条第(8)点定义的零售客户,因为它根据2018年《欧盟(退出)法》构成国内法的一部分(“EUWA”);

 

(二) 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经修订,“FSMA")以及根据FSMA为实施指令(EU)2016/97而制定的任何规则或条例,如果该客户不符合第600/2014号条例(EU)第2(1)条第(8)点所定义的专业客户资格,因为它凭借EUWA构成国内法的一部分;或者

 

(三) 不是(EU)2017/1129条例第2条所定义的合格投资者,因为它根据EUWA构成国内法的一部分(“英国招股章程条例”).

 

(d)每名包销商在此分别代表及同意(1)其仅传达或促使传达,且只会传达或促使传达其在FSMA第21(1)条不适用于公司的情况下就发行或出售票据而收到的参与投资活动的邀请或诱因(在FSMA第21条的含义内);及(2)其已遵守并将遵守FSMA就其就票据所做的任何事情的所有适用条文,来自或以其他方式涉及英国。

 

(e)各包销商在此分别声明及同意(1)其并无透过任何文件在香港向《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章)所定义的“专业投资者”(a)以外的任何票据要约或出售,亦不会在香港要约或出售。香港第571条(「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根据该条订立的任何规则;或(b)在不会导致该文件为《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的香港(“C(WUMP)O”)或其并不构成C(WUMP)O所指的向公众发出的要约,及(2)其并无为发行的目的而发出或管有,亦不会为发行的目的而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发出或管有任何与票据有关的广告、邀请或文件,而该等广告、邀请或文件是针对或其内容很可能可供查阅或阅读,香港的公众人士(除非根据香港证券法获准这样做),但有关只向或拟只向香港以外人士或只向《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根据其订立的任何规则所定义的“专业投资者”处置的票据除外。

 

 

 

 

(f)各包销商在此分别声明及同意(1)招股章程并无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注册为招股章程,及(2)其不会要约或出售票据或使票据成为认购或购买邀请的标的,亦不得直接或间接传阅或分发招股章程或与任何票据的要约或出售或认购或购买邀请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资料,根据SFA第274条向机构投资者(定义见新加坡《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4A条,不时修订或修订(“SFA”))或(b)根据并根据SFA第275条规定的条件向认可投资者(定义见SFA第4A条)以外的新加坡境内任何人。

 

(g)各承销商在此分别声明并同意,票据没有也不会根据《日本金融工具和交易法》(经修订的1948年第25号法(“FIEA”))进行登记,其没有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在日本境内或向任何日本居民(此处使用的术语是指任何居住在日本的人,包括根据日本法律组建的任何公司或其他实体)或向他人直接或间接重新发行或转售任何票据,在日本境内或向日本居民提供或为日本居民的利益提供服务,但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和日本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和部长指导方针的注册要求豁免或以其他方式遵守的情况除外。

 

(h)各承销商在此分别声明并同意,其已在加拿大要约或出售以及将仅向购买或被视为购买票据的购买者提供或出售票据,这些购买者是National Instrument 45-106招股说明书豁免或《证券法》(安大略省)第73.3(1)款所定义的认可投资者,并且是National Instrument 31-103注册要求、豁免和持续的注册人义务所定义的许可客户;票据的任何转售将根据豁免进行,或在不受,适用证券法的招股说明书要求;根据National Instrument 33-105承销冲突(NI 33-105)第3A.3节,承销商无需遵守NI 33-105关于与发行票据相关的承销商利益冲突的披露要求。

 

(i)各承销商在此分别声明并同意,根据《瑞士金融服务法》(“FinSA”)的含义,票据将不会在瑞士直接或间接公开发售,并且没有或将有任何申请允许票据在瑞士的任何交易场所(交易所或多边交易设施)进行交易。根据FinSA,招股章程补充文件、随附的招股章程或与票据有关的任何其他发售或营销材料均不构成招股章程,且招股章程补充文件、随附的招股章程或与票据有关的任何其他发售或营销材料均不得在瑞士公开分发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提供。

 

 

 

 

6.现将包销协议第13条修订如下:

 

“13.同行。条款协议可在任意数量的对应方中执行,每一方应被视为正本,但所有这些对应方应共同构成一份相同的协议。对应方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包括《2000年全球和国家商务法案》、《统一电子交易法》、《电子签名和记录法》或其他适用法律(例如www.docusign.com)涵盖的任何电子签名)或其他传输方式送达,而如此送达的任何对应方,均应被视为已妥为有效送达,并在所有目的下均具有法律效力、效力和可强制执行。”

 

7.现将包销协议第14条补充如下:

 

“14.承认美国特别决议制度

 

(a)如果任何包销实体的包销商成为美国特别决议制度下的程序的受规限对象,则从该包销商处转移的包销协议,以及包销协议中或根据包销协议产生的任何利益和义务,其效力将与如果包销协议以及任何此类利益和义务受美国或美国某州法律管辖,则根据美国特别决议制度转移的效力相同。

 

(b)倘任何作为所涵盖实体或该承销商的BHC法案附属公司的承销商成为美国特别决议制度下的程序的受规管对象,则容许根据承销协议行使可能针对该承销商的默认权利的程度不超过倘承销协议受美国或美国某州法律管辖,则根据美国特别决议制度可行使该等默认权利的程度。

 

为本条第14款的目的:

 

“BHC Act Affiliate”的含义与《12 U.S.C. § 1841(k)》中“关联公司”一词所赋予的含义相同,应按照该含义进行解释。

 

“涵盖实体”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i)12 C.F.R. § 252.82(b)中定义并按照该术语解释的“涵盖实体”;

 

(ii)在12 C.F.R. § 47.3(b)中定义并按照该术语解释的“涵盖银行”;或

 

(iii)“已涵盖的FSI”,该术语在12C.F.R. § 382.2(b)中定义并按照其解释。

 

“违约权”与12 C.F.R. § § 252.81、47.2或382.1(如适用)中赋予该词的含义相同,并应按照该含义进行解释。

 

 

 

 

“美国特别决议制度”是指(i)《联邦存款保险法》及其下颁布的法规和(ii)《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标题II及其下颁布的法规中的每一项。”

 

8.

 

(a)仅为《FCA产品干预和产品治理手册》(“英国MiFIR产品治理规则”)3.2.7R关于英国MiFIR产品治理规则下制造商相互责任的要求的目的:

 

(i)巴克莱银行 PLC及高盛 Sachs International(各自为“英国制造商”,统称为“英国制造商”)相互承认英国制造商,其理解根据英国MiFIR产品管治规则赋予其的责任,该等责任与每项产品批准程序、目标市场及建议分销渠道有关,适用于票据以及最终条款清单、招股章程及与票据有关的任何公告所载的相关资料;和

 

(ii)公司及各包销商(英国制造商除外)注意到英国MiFIR产品管治规则的适用,并确认英国制造商确定适用于票据的目标市场和分销渠道以及最终条款清单、招股说明书和与票据有关的任何公告中所载的相关信息。

 

(iii)英国制造商目标市场仅为合格交易对手和专业客户(所有分销渠道)。英国制造商、公司及担任英国MiFIR分销商的每名承销商均承认,票据并未在英国向散户投资者发售,因此没有编制打包的零售投资和保险产品(“英国PRIIPs”)关键信息文件,因为票据不向英国散户投资者提供。

 

(b)仅为欧盟授权指令2017/593下的MiFID产品治理规则第9(8)条(“产品治理规则”)关于制造商在产品治理规则下的相互责任的要求:

 

(i)HSBC Continental Europe及高盛 Sachs International(各自为“制造商”,合称“制造商”)向对方制造商承认,其理解根据产品管治规则赋予其的责任,该等责任与每项产品批准程序、目标市场及建议分销渠道有关,适用于票据及最终条款清单、招股章程及与票据有关的任何公告所载的相关资料;和

 

 

 

 

(ii)公司及各包销商(制造商除外)注意到产品管治规则的适用,并确认制造商确定适用于票据的目标市场和分销渠道以及最终条款清单、招股说明书和与票据有关的任何公告中所载的相关信息。

 

(iii)制造商目标市场仅为合格交易对手和专业客户(所有分销渠道)。制造商、公司和作为MiFID分销商的每一家承销商都承认,票据不是向欧洲经济区的散户投资者提供的,因此没有编制打包的零售投资和保险产品(“PRIIPs”)关键信息文件,因为票据不向欧洲经济区的散户投资者提供。

 

9.

 

(a)尽管且除本协议、包销协议或包销商与公司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安排或谅解的任何其他条款外,各方均承认并接受根据本协议产生的BRRD责任可能受相关解决机构行使保释权的约束,并承认、接受并同意受以下约束:

 

(i)有关处置当局就包销商根据本协议及包销协议对公司的任何BRRD责任行使保释权的影响,该影响(但不限于)可能包括并导致以下任何一项,或其某种组合:(w)减少全部或部分BRRD责任或其到期未偿还款项;(x)将全部或部分BRRD责任转换为股份,包销商或另一人的其他证券或其他义务(以及向公司发行或授予该等股份、证券或义务);(y)BRRD负债的注销;及(z)修订或更改任何利息(如适用)、到期日或任何付款到期日,包括暂停支付一段临时期间;和

 

(ii)本协议及包销协议的条款经有关处置当局认为有需要而作出的更改,以使有关处置当局行使保释权生效。

 

(b)如本条第9条所用,

 

 

 

 

“纾困立法”是指就欧洲经济区成员国而言,已实施或在任何时候实施欧盟纾困立法时间表中所述的相关实施法律、法规、规则或要求;

 

“保释权”指欧盟纾困立法附表就相关纾困立法定义的任何减记和转换权力;

 

“BRRD”指指令2014/59/EU建立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复苏和解决框架;

 

“BRRD负债”指可就其行使适用的纾困立法中的相关减记和转换权力的负债;

 

“欧盟纾困立法时间表”是指这样描述的文件,然后生效,并由贷款市场协会(或任何继任者)不时在http://www.lma.eu.com/pages.aspx?p=499上发布;以及

 

“相关处置权限”是指有能力对承销商行使任何保释权的处置权限。

 

(c)为免生疑问,凡包销商根据本协议购买证券的义务构成BRRD责任,而该包销商在截止日期并无因有关处置当局根据有关纾困法例行使其就该BRRD责任的权力而购买其根据本协议同意购买的全部金额的票据,则就包销协议第7条而言,该包销商应被视为,未履行其根据本协议约定购买但未购买的购买该等票据的义务,而承销协议第7条就其他承销商的义务而言应保持完全有效。

 

10.

 

(a)尽管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包销协议或包销商与本公司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安排或谅解被排除,各方承认并接受根据本协议产生的英国保释责任可能受相关英国解决机构行使英国保释权的约束,并承认、接受并同意受以下约束:

 

(i)有关英国解决机构就包销商根据本协议及包销协议对公司的任何英国保释责任行使英国保释权的影响,该影响(但不限于)可能包括并导致以下任何一项,或其某种组合:(w)减少全部或部分英国保释责任或其到期未偿金额;(x)将全部或部分英国保释责任转换为股份、包销商或另一人的其他证券或其他义务,及向公司发行或授予该等股份、证券或债务;(y)取消英国保释责任;及(z)修订或更改任何利息(如适用)、到期日或任何款项到期的日期,包括暂停支付一段临时期间;及

 

 

 

 

(ii)本协议及包销协议的条款经有关英国解决机构认为有需要而作出的更改,以使有关英国解决机构行使英国保释权生效。

 

(b)如本条第10条所用,

 

“相关英国解决机构”是指有能力就承销商行使任何英国保释权的解决机构。

 

“英国纾困立法”是指《2009年英国银行法》第一部分以及适用于英国的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涉及解决不健全或倒闭的银行、投资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或其关联机构(通过清算、管理或其他破产程序除外);

 

“英国保释金责任”是指可以行使英国保释权的负债;

 

“英国保释权”是指根据英国保释法,有权取消、转让或稀释银行或投资公司或银行或投资公司的关联公司的人所发行的股份,取消、减少、修改或更改该人的负债或产生该负债的任何合同或文书的形式,将该负债的全部或部分转换为该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股份、证券或义务,规定任何该等合约或文书的效力犹如已根据该合约或文书行使某项权利一样,或中止与该责任有关的任何义务。

 

(c)为免生疑问,凡包销商根据本协议购买证券的义务构成英国保释责任,而该包销商在截止日期并无因相关英国解决机构根据相关英国保释立法就该英国保释责任行使其权力而购买其根据本协议同意购买的全部金额的票据,就包销协议第7条而言,该包销商应被视为,未履行其根据本协议约定购买但未购买的购买该等票据的义务,且承销协议第7条对其他承销商的义务仍具有完全效力和效力。

 

 

 

 

11.现将包销协议第6(a)条修订如下:

 

“公司将向每名承销商作出赔偿,使其免受该承销商根据该法案或其他方式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索赔、损害或责任的连带或数项损害,只要此类损失、索赔、损害或责任(或与此相关的行动)是由任何注册声明、基本招股说明书、任何初步招股说明书、定价招股说明书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任何发行人自由编写招股说明书所载的任何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被指称的不真实陈述所引起或基于,条款协议附表B(d)中确定的任何其他信息或根据该法案第433(d)条规则提交或要求提交的任何“发行人信息”,或产生于或基于遗漏或声称的遗漏,未在其中陈述要求在其中陈述或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并将补偿每个承销商因调查或抗辩任何此类损失、索赔、损害、责任或行动而合理招致的任何法律或其他费用;但是,前提是,在任何该等情况下,如任何该等损失、索偿、损害或赔偿责任产生于或基于任何该等文件中的不实陈述或指称不实陈述或遗漏或指称遗漏,而该等陈述或遗漏或指称遗漏是依赖并符合任何包销商透过代表(如有的话)向公司提供的书面资料(具体用于其中),公司将不承担责任,经了解并同意,任何承销商提供的唯一此类信息包括条款协议中或根据条款协议描述的此类信息(“承销商信息”)。”

 

12.承销商之间的协议:承销商之间同意,他们将受管理人之间的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协议第1版(包括受纽约法律管辖的非股权相关问题的纽约法律附表)(“管理人之间的协议”)的约束并将遵守该协议,但前提是管理人之间的协议第3款应全部取消适用,并以承销协议第7节取代。承销商进一步同意,管理人之间的协议中提及的“牵头经办人”是指巴克莱银行 PLC,提及的“结算牵头经办人”是指巴克莱银行 PLC,提及的“稳定价格经办人”是指巴克莱银行 PLC。尽管有上述规定,稳定价格管理人有权收取任何稳定价格损失,并应按本协议附表A所载承销承诺的比例向承销商核算任何稳定价格利润。此外,尽管管理人之间的协议中有任何规定,各承销商在此同意,结算银行可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无论如何不迟于结算日期后90天内,将该承销商按比例分摊的与发行票据有关的费用分配至该承销商的账户,用于结算账户(包括结算银行支付该承销商的费用)。

 

闭幕式将于美国纽约市时间2025年6月6日凌晨4点(“闭幕日”)举行,地点为Hunton Andrews Kurth LLP,200 Park Avenue,New York,New York 10166的办公室。

 

票据将在截止日期前至少24小时在Hunton Andrews Kurth LLP,200 Park Avenue,New York,New York 10166(除非公司和承销商同意另一地点)的办公室提供以供查阅。

 

 

 

 

请在所提供的空间内签署所附回复给我们,并将其退还给我们,以表示您的接受。

 

  非常真正属于你,
   
  Barclays Bank plc
   
  签名: /s/琳达·弗莱明
  姓名: 琳达·弗莱明
  职位: 获授权签署人

 

 

 

 

  高盛国际
   
  签名: /s/爱德华·马克姆
  姓名: 爱德华·马克姆
  职位: 董事总经理

 

 

 

 

  欧洲大陆汇丰银行
   
  签名: /s/亚历山大·洛加切夫
  姓名: 亚历山大·洛加切夫
  标题: Mandataire G é n é ral/General Proxy
   
  通过: /s/娜塔莉·比坦
  姓名: 娜塔莉·比坦
  职位: 债务资本市场总监

 

 

 

 

接受:  
   
菲利普莫里斯国际公司  
   
签名: /s/Frank de Rooij  
姓名: Frank de Rooij  
标题: 财务和公司财务副总裁  

 

 

 

 

附表a

 

债务证券

 

承销商   2029年票据     2032年笔记  
巴克莱银行 PLC     166,667,000       166,667,000  
高盛萨克斯国际     166,667,000       166,666,000  
欧洲汇丰银行     166,666,000       166,667,000  
合计   500,000,000     500,000,000  

 

 

 

 

附表b

 

(a) 未纳入定价披露包的发行人自由撰写招股说明书:无

 

(b) 定价披露包中包含的发行人免费书面招股说明书:最终条款清单,作为附表C附于本协议

 

(c) 以引用方式并入的附加文件:无

 

 

 

 

附表C

 

根据第433条规则提交

注册号:333-269690

 

最后期限表

 

菲利普莫里斯国际公司

 

日期:2025年6月3日

 

2029年到期2.750%票据

2032年到期的3.250%票据

 

发行人:   菲利普莫里斯国际公司
     
发行形式:   SEC注册
     
安全:  

2029年到期2.750%票据(“2029年票据”)

2032年到期的3.250%票据(“2032年票据”)

     
本金总额:  

2029年票据:500,000,000欧元

2032年票据:500,000,000欧元

     
到期日:  

2029年注:2029年6月6日

2032年注:2032年6月6日

     
优惠券:  

2029年票据:2.750%

2032年票据:3.250%

     
付息日期:  

2029年注:每年6月6日,自2026年6月6日开始

2032年票据:每年6月6日,自2026年6月6日开始

     
记录日期:  

2029年手记:5月22日

2032年手记:5月22日

     
价格公开:  

2029年票据:本金额的99.482%

2032年票据:本金额的99.079%

     
承销折扣:  

2029年票据:本金额的0.175%

2032年票据:本金额的0.225%

 

 

 

 

净收益:  

2029年票据:496,535,000欧元(扣除承销折扣和费用前)

2032年票据:494,270,000欧元(承销折扣后和费用前)

     
基准安全:  

2029年票据:2029年2月15日到期0.250%

2032年票据:2032年2月15日到期0.000%

     
基准证券收益率:  

2029年票据:1.897%

2032年票据:2.223%

     
扩散到基准安全:  

2029年票据:+ 99.2个基点

2032年票据:+ 117.7个基点

     
复牌收益率:  

2029年票据:2.889%

2032年票据:3.400%

     
中期掉期收益率:  

2029年票据:2.089%

2032年票据:2.320%

     
利差至中间互换收益率:  

2029年票据:+ 80个基点

2032年票据:+ 108个基点

     
可选赎回:  

2029年注:

 

2029年5月6日之前:按可比政府债券利率加15个基点,加上截至(但不包括)赎回日的应计和未付利息(如有)进行整笔赎回。

2029年5月6日或之后:按面值赎回,加上截至(但不包括)赎回日的应计及未付利息(如有)。

 

2032年注:

 

2032年3月6日之前:按可比政府债券利率加20个基点,加上截至但不包括赎回日的应计和未付利息(如有)进行整笔赎回。

2032年3月6日或之后:按面值赎回,加上截至(但不包括)赎回日的应计及未付利息(如有)。

     
结算日(T +3):   2025年6月6日*
     
Common Code/CUSIP/ISIN:  

2029年注:通用代码:308781259

CUSIP编号:718172DV8

 

 

 

 

   

ISIN编号:XS3087812593

 

2032年注:通用代码:308781283

CUSIP编号:718172 DW6

ISIN号:XS3087812833

     
上市:   将会提出申请,列出关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说明
     
联合账簿管理人:  

巴克莱银行 PLC

高盛萨克斯国际

欧洲汇丰银行

 

分配:   2029年票据     2032年笔记  
巴克莱银行 PLC     166,667,000       166,667,000  
高盛萨克斯国际     166,667,000       166,666,000  
欧洲汇丰银行     166,666,000       166,667,000  
合计   500,000,000     500,000,000  

 

*根据《交易法》第15c6-1条,二级市场的交易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结算,除非任何此类交易的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因此,由于票据最初在T + 3结算,希望在交割日之前交易票据的购买者将被要求在任何此类交易发生时指定替代结算安排,以防止结算失败。

 

MiFID II和英国MiFIR专业人士/仅限合格交易对手/无PRIIPs或英国PRIIPs KID –制造商目标市场(MiFID II和英国MiFIR产品治理)仅限合格交易对手和专业客户(所有分销渠道)。由于欧洲经济区或英国的散户投资者无法获得这些票据,因此没有编制PRIIPs或英国PRIIPs关键信息文件(KID)。

 

发行人已就本通讯所涉及的发行向SEC提交了注册声明(包括招股说明书)。在您投资之前,您应该阅读该注册声明中的招股说明书以及发行人向SEC提交的其他文件,以获得有关发行人和此次发行的更完整信息。您可以通过访问SEC网站www.sec.gov上的EDGAR免费获得这些文件。或者,如果您要求,发行人、任何承销商或任何参与此次发行的交易商将安排向您发送招股说明书,请致电1-888-603-5847致电巴克莱银行 PLC,致电1-866-471-2526致电高盛 Sachs International或致电1-866-811-8049致电HSBC Continental Euro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