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2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条登记的证券的权利说明
Intelligent Living应用集团(简称“公司”)的普通股目前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并根据《交易法》第12(b)条进行了登记。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股份有限公司,我们的事务受我们目前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开曼群岛的《公司法》(经修订)和开曼群岛的普通法管辖。
我们的法定股本为50000美元,分为500,000,000股,包括(一)45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和(二)50,000,000股优先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截至2023年4月27日,已发行普通股18,060,000股,未发行或未发行优先股。
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Cricket Square,Hutchins Drive,P.O. Box 2681,Grand Cayman,KY1-1111。
根据本公司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组织章程大纲”)第3条的规定,在符合组织章程大纲的规定下,本公司成立的目标是不受限制的。
普通股
股息。在不违反任何其他类别或系列股份的任何权利及限制的情况下,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宣布已发行股份的股息,并授权从我们合法可动用的资金中支付股息。股息可从公司已实现或未实现的利润中宣布和支付,或从董事认为不再需要的利润中拨出的任何储备中支付。董事会还可从股票溢价账户或根据该法可为此目的授权的任何其他基金或账户中宣布和支付股息。“股票溢价账户”是指在发行股票时支付给我们公司的价格超过这些股票的面值或“名义”价值的部分,这与美国的“额外实收资本”概念类似。
本公司不派发任何股息。
投票权。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有权每股一票,包括选举董事。除非要求进行投票,否则在任何股东大会上的投票都是举手表决。举手表决时,每一位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有一票表决权。在投票表决时,每名有权投票的股东(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并对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一票表决权。该次会议的主席或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股东,如合计持有公司当时已发行股本所附的不少于百分之十(10%)的票数,可要求以投票方式出席会议,如股东是法团,则可由其获正式授权的代表或当其时有权在该次会议上投票的代理人亲自出席。在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上,两(2)名有权投票并亲自出席或由代表出席的股东,或(如股东为法团)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代表在整个会议期间所附于公司当时已发行股本的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票数,即构成法定人数。虽然我们的组织章程并无规定,但任何由董事召集的股东大会通知都将附有代表表格,以方便股东通过代表投票。
由股东作出的任何普通决议都需要获得大会所投普通股的简单多数票的赞成票,而特别决议则需要不少于所投普通股的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有些事项,如修订备忘录和条款、更改名称或决定在开曼群岛以外的法域继续登记,需要股东通过特别决议批准。
外国法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普通股表决权没有任何限制。然而,任何人均无权在任何股东大会或该等普通股股东的任何单独会议上投票,除非该人在该会议的记录日期已登记,且除非该人目前就本公司普通股须支付的所有催缴款项或其他款项已付清。
1
清盘;清算。如公司须清盘,而可供公司股东分配的资产须多于足以偿还清盘开始时缴足的全部资本,则在清盘时可供分配的剩余资产的分配方面,须受任何特别权利、特权或限制的规限,而该等资产是当其时附属于任何一类或多于一类的股份(i),(ii)如公司须清盘,而可供股东分配的资产本身不足以偿还全部已缴足的资本,则超出部分须在该等股东之间按其各自所持股份的缴足金额的比例平等分配,则该等资产须按缴足或本应缴足的资本的比例分配,于该等股东分别所持股份的清盘开始时。清算人经特别决议授权和本法所要求的任何其他制裁,可以实物或实物形式在股东之间分割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不论这些资产是否属于不同种类的相同资产。
呼吁普通股和没收普通股。本公司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和地点之前至少14天向股东发出通知,要求股东支付其普通股的任何未付款项。任何已被要求支付但仍未支付的普通股将被没收。
赎回普通股。我们可以发行的股份,或由公司选择,或由该等股份的持有人选择,可按其在股份发行前所决定的条款和方式赎回。根据《公司法》,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的股份可从公司利润、为此目的新发行股票的收益、股份溢价账户或资本中赎回或回购,但前提是备忘录和条款授权这样做,而且公司有能力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偿付到期债务。
没有优先购买权。普通股股东将没有优先购买权或优先购买权购买我们公司的任何证券。
附于股份的权利的变更。如股本在任何时间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股东大会上通过的特别决议的批准下,在符合备忘录及章程细则的规定下,予以修改或废除。
反收购条款。我们目前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的一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公司或管理层控制权的变更,包括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指定这些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任何行动。
普通股的转让。除本公司现行组织章程所载的限制外,本公司的任何股东均可透过通常或普通形式的转让文书或本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的转让文书,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股款或我们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转让,除非:
| ● | 转让书已递交我方,并附有与之有关的普通股的证明书,以及我方董事会为证明转让人有权进行转让而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 |
| ● | 转让文书只涉及一类股份; |
| ● |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须加盖适当的印章; |
| ● | 在转让给共同持有人的情况下,股份转让给共同持有人的人数不超过四人;以及 |
| ● | 就此向我们支付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决定须支付的最高金额的费用,或我们的董事不时要求支付的较低金额的费用。 |
如我们的董事拒绝登记转让,他们须在递交转让文书的日期后三个月内,向每名转让人及受让人送交拒绝登记的通知。
2
根据《纳斯达克规则》,在一份或多于一份报章、以电子方式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发出通知后,转让登记可于十个历日暂停进行,并可在我们的董事会以绝对酌情决定权不时决定的时间和期间关闭登记册,但在任何历年,转让登记不得暂停,或登记册关闭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历日。
查阅簿册及纪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普通股持有者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除了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以及我们的股东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的副本)。但是,我们将向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可由我们的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多数人召集。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任何其他股东大会都需要提前至少七(7)个日历日的通知。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及整个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包括至少一名有权投票的股东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出席,或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如股东是法团)出席,代表我们已发行股本中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投票权。
豁免公司。我们是一家根据《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豁免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经营业务的任何公司均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获豁免公司的规定与普通公司的规定基本相同,但获豁免公司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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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股东周年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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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向公众开放其成员登记册以供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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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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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发行无面值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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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就未来征收的任何税项取得保证(此种保证通常在第一种情况下为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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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另一法域继续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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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注册为限期公司;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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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以该股东未支付的公司股份的金额为限。
认股权证
2022年7月15日,我们就首次公开发行向承销商代表及其指定人士发出认股权证,购买总计253,000股普通股。此类认股权证的有效期为5年,至2027年7月12日止,行使价为每股5美元。这些认股权证还具有无现金行使期权,并对股票细分和类似交易进行标准的反稀释调整。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4月27日,共有25.3万份未偿认股权证。
公司法的差异
《公司法》是仿照英国法律制定的,但并不遵循许多最近颁布的英国法律成文法。此外,《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我们的《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特拉华州注册的公司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
3
合并和类似安排。根据开曼群岛法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成公司合并,必须由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批准合并或合并计划,并经(a)股东的特别决议和(b)该组成公司章程中可能规定的其他授权(如有)授权。
开曼群岛母公司与其开曼群岛一家或多家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该开曼群岛子公司股东的决议授权,如果合并计划的副本发给拟合并的开曼群岛子公司的每个成员,除非该成员另有约定。为此目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至少百分之九十(90%)有投票权的已发行股份的公司。
除非开曼群岛的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必须征得对组成公司的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一持有人的同意。
除某些情况外,开曼组成公司的持不同意见的股东在反对合并或合并时,有权获得其股票公允价值的付款。行使评估权将排除行使任何其他权利,但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除外。
此外,还有一些法律规定便利公司的重组和合并,条件是,该安排须经拟与之作出安排的每一类股东和债权人的多数同意,而且这些股东和债权人还必须代表每一类股东或债权人(视情况而定)的四分之三,这些股东或债权人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并在为此目的召开的一次或多次会议上投票。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持不同意见的股东有权向法院表明不应批准交易的观点,但法院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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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满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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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有关会议上得到了公平的代表,法定多数派是在不强迫少数派促进有损于该集团利益的情况下真诚地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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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安排可由该类别的聪明及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地批准;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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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恰当的制裁。 |
当收购要约在四个月内被要约标的90.0%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自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持有人按要约条款转让该等股份。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反对,但在要约已获批准的情况下,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否则不得胜诉。
如果一项安排和重组因此获得批准,异议股东将不享有与评估权类似的权利,否则,某些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通常可以享有评估权,在需要股东投票才能批准交易的情况下,这些股东将有权就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获得现金付款。
股东诉讼。原则上,我们通常会是适当的原告,而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不得提起派生诉讼。然而,根据在开曼群岛可能具有说服力的英国当局,上述原则也有例外,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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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行为或提议是违法或越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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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诉的行为虽然不是越权行为,但只有在未获得简单多数票正式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生效;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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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控制公司的人正在“对少数人进行欺诈”。 |
4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开曼群岛法律并不限制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高级职员和董事的赔偿作出规定的程度,除非开曼群岛法院认为任何此种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作出赔偿。我们现时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容许就高级人员及董事以其身分所招致的行动、损失、损害、费用及开支,向他们作出赔偿,除非该等损失或损害是由于该等董事或高级人员的不诚实或欺诈行为所致。这一行为标准与《特拉华总公司法》对特拉华州公司的要求类似,但也略有松懈。该法律允许,如果被赔偿人是出于善意,并以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特拉华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就任何刑事诉讼或诉讼而言,被赔偿人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人的行为是非法的,则可给予赔偿。此外,我们已与董事及执行人员订立补偿协议,向这些人士提供超出我们现行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规定的额外补偿。
鉴于根据上述条款,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可能被允许就《证券法》引起的责任进行赔偿,我们已被告知,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意见,这种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是不可执行的。
董事的受托责任。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本着诚信行事,在类似情况下,通常谨慎的人也会谨慎行事。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与重大交易有关的所有合理可得的重要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作出决定。在这样做的过程中,特拉华州的董事有权真诚地依赖公司的记录,以及公司高管、雇员或董事会委员会,或其他方向董事会提交的信息、意见、报告或声明,这些信息、意见、报告或声明涉及董事合理地认为属于这些其他方的专业或专家能力范围内的事项,这些人是经过合理谨慎的挑选进入公司的。此外,特拉华州的公司可在其公司证书中列入一项为其董事的利益开脱的规定。这种免责条款最大限度地消除了董事因违反注意义务(但不包括违反忠诚义务)而对公司或其股东承担的金钱损害赔偿的个人责任。忠诚义务要求董事独立行事,并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他不得利用其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一义务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职员或控股股东拥有的任何利益,而这些利益一般不为股东所共有。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商业判决规则”)。然而,这一推定可被违反一项信托义务的证据所反驳。要反驳这一推定,试图反驳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董事在没有充分了解情况方面至少是严重疏忽,或者是出于公司全体股东以外的利益(或者是出于恶意故意无视已知职责)。如果董事就某项交易提出此种证据,该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在程序上的公正性,并证明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是该公司的受托人,因此认为他或她对该公司负有以下责任——为该公司的真正最佳利益行事的责任,不因其董事职位而获利的责任(除非公司准许他或她这样做),以及不使自己处于公司利益与他或她的个人利益或他或她对第三者的责任相冲突的地位的责任。开曼群岛一家公司的一名董事对该公司负有一项责任,那就是要以娴熟的技巧和谨慎的态度行事。过去曾认为,董事在执行职务时,无须表现出比他或她的知识和经验的人所能合理预期的更高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法院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照顾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
书面同意的股东诉讼。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注册证书,取消股东通过书面同意采取行动的权利。开曼群岛法律和我国现行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通过一项一致的书面决议批准公司事项,该决议由本应有权在不举行会议的情况下在大会上就此事项进行表决的每一股东签署或代表该股东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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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案。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附例可赋予股东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年会的权利,但须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以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以不召开特别会议。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在会议上提出提案或要求召开大会。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目前的公司章程允许持有不少于我们已发行股本三分之一投票权的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除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这一权利外,我们现行的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我们的股东在会议上提出提案的其他权利。作为一家被豁免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没有法律义务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累积投票。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一名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开曼群岛的法律没有禁止累积投票,但我们目前的组织章程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股东没有得到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更少的保护或权利。
董事免职。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因由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我们现行的公司章程,董事可以通过股东的普通决议,在有理由或无理由的情况下被免职。
与有关股东的交易。《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一项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该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禁止该公司在其成为相关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与“相关股东”进行某些企业合并。感兴趣的股东通常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目标公司15%或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个人或集团。这会限制潜在收购者对收购目标进行两级出价的能力,而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都不会得到平等对待。除其他事项外,如果在该股东成为有关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了导致该人成为有关股东的企业合并或交易,则该规约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收购目标的董事会协商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虽然开曼群岛法律并不规范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但它确实规定,这种交易必须是为了公司的真正最佳利益而进行的,而不是构成对少数股东的欺诈。
解散;清盘。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议,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100%总投票权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列入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公司可以根据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或其成员的特别决议清盘,如果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则可由其成员的普通决议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具体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根据《公司法》和我们目前的公司章程,我们的公司可以由我们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解散、清算或清盘。
股份权利的变更。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公司可以变更某一类股份的权利,但须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目前的组织章程,如果我们的股本被分成一个以上类别的股份,我们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四分之三的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在出席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大会的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不少于四分之三的股东通过的决议的批准下,改变该类别所附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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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文件的修订。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公司的管理文件可经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修改,除非公司注册证书规定了更多的批准所需股份数目。在开曼群岛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们目前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只有在股东特别决议的情况下才能修改。
非居民或外国股东的权利。我们在发行后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我们股票的投票权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此外,我们目前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并没有规定必须披露股东所有权的所有权门槛。
上市
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股票代码为“ILAG”
转让代理人及注册官
我们的普通股的转让代理和注册商是VStock Transfer LLC。转账代理和登记员的地址是18 Lafayette Pl,Woodmere,NY 11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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