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4
某些已确定的信息已被排除在本展览之外,因为它既不是实质性的,也是注册人视为私人或机密的信息类型。修改后的信息以“[***]”.
执行副本
关系协议
过时的
2025年4月23日
由
MyT NETHERLANDS Parent B.V。
公司
和
RICHEMONT ITALIA Holding S.P.a。
历峰集团
![]() |
| Baker & McKenzie Amsterdam N.V。 律师、税务顾问和民法公证人 克劳德·德布希兰54 www.bakermckenzie.nl |
内容
| 1. | 定义和解释 | 3 |
| 2. | 议事规则 | 5 |
| 3. | 监事会 | 5 |
| 4. | 历峰集团监事会观察员 | 7 |
| 5. | 肯定投票事项 | 8 |
| 6. | 有序的市场安排 | 8 |
| 7. | 信息 | 8 |
| 8. | 保密 | 9 |
| 9. | 关联交易 | 10 |
| 10. | 限制 | 10 |
| 11. | 任期和终止 | 10 |
| 12. | 通知和交付 | 10 |
| 13. | 杂项 | 11 |
| 14. | 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 12 |
| 附表1 | 14 |
| 定义和解释 | 14 |
| 附表2 | 16 |
| 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 16 |
| 附表3 | 17 |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17 |
2
关系协议
本协议日期为23日rd2025年4月1日
之间
MYT Netherlands Parent B.V.,一家根据荷兰法律注册成立的私人有限责任公司(besloten vennootschap met beperkte aansprakelijkheid),注册号为74988441,注册办事处位于荷兰Einsteinring 9,85609 Aschheim(“公司”);和
Richemont Italia Holding S.P.A.,一家在意大利注册成立的公司,注册号为08158020969,注册办事处位于意大利米兰Via Benigno Crespi 26(“Richemont”),
本公司及历峰集团以下亦统称为「订约方」,各自亦分别称为「订约方」。
独奏会
| a. | 公司已收购Yoox Net-A-Porter Group S.P.A.("YNAP")根据公司与历峰集团日期为7日的股份购买协议所载的条款及条件第2024年10月日("SPA") ("交易").作为YNAP股份的总代价,公司须向历峰集团发行其股本中的普通股("普通股",其定义包括普通股方面的美国存托股票(ADS))。 |
| b. | 历峰集团认识到专注于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可持续长期价值创造的战略的重要性,并愿意在公司的制衡中发挥其作为公司重要少数股东的作用。 |
| c. | 双方同意,本关系协议("协议“)将于本协议日期公布,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
| d. | 双方希望订立本协议,以商定与公司治理有关的某些安排,并管理公司与作为公司少数股东的历峰集团之间的关系,所有这些都是根据适用于历峰集团和公司的法律法规与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注册的一类证券(“交易法")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
议定如下:
| 1. | 定义和解释 |
| 1.1 |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大写术语须具有附表1所赋予的涵义(定义和解释). |
| 1.2 | 在本协议中,除非明确出现不同的意图,对条款或附表的提述是对本协议的条款或附表的提述。这些时间表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
| 1.3 | 本协议中的标题不影响其解释。 |
| 1.4 | 就本协议而言,一家公司是另一家公司的子公司,即其控股公司,如果该另一家公司: |
| (a) | 在其中拥有过半数的投票权; |
3
| (b) | 是其成员,有权任命或罢免其董事会过半数成员; |
| (c) | 有权对其行使或者实际行使支配影响或者控制: |
| (一) | 凭藉其组织章程细则所载的条文; |
| (二) | 凭借控制合同;或 |
| (d) | 是其成员,并根据与其他成员的协议单独控制其多数投票权; |
| (e) | 与之统一管理;或者 |
| (f) | 如果它是一家公司的子公司,而它本身就是另一家公司的子公司, |
及「附属公司」、「控股公司」等词汇作相应解释。
上述每一种情况都被定义为“控制”。如果一家公司是一组公司中任何一家公司的控股公司,并且它本身不是任何公司的子公司,它就是一组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
| 1.5 | 参考文献的含义 |
除非特别要求或另有说明:
| (a) | 一种性别的词语包括任何其他性别,输入个人输入公司的词语反之亦然,单数的词语按包含复数处理,反之亦然,输入整体的词语包括对其任何部分的引用; |
| (b) | 对人的提述应包括任何个人、商号、公司、非法人协会、信托、政府、国家或国家机关、协会、合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在每种情况下,无论是否具有单独的法人资格; |
| (c) | 对公司的提述应包括任何公司、法团或其他法人团体,无论在何处成立或成立,但以何种方式成立; |
| (d) | 提及"包括“或”包括“(或任何类似术语)不得解释为暗示由”其他"(或任何类似用语)不得因其前面有指明某一类行为、事项或事情的词语而被赋予限制性含义; |
| (e) | 对任何诉讼、补救、司法程序方法、法律文件、法律地位、法院、官方或其他法律概念、事态或事物的任何荷兰法定条款或法律术语的引用,对于荷兰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应视为包括在该司法管辖区内最接近于荷兰法定条款或法律术语或其他法律概念、事态或事物的内容; |
| (f) | 提及"写作“或”写的"包括以可阅读和非短暂形式复制文字或文字的任何方法,为免生疑问,应包括通过电子邮件传送的文字; |
| (g) | 对任何文件(包括本协议)的引用是指不时修订、合并、补充、更新或替换的对该文件的引用;和 |
| (h) | 提到一天中的时间是指荷兰的那个时间,提到一天是指从午夜到午夜的24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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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议事规则 |
| 2.1 | 完成日期的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符合附表2(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
| 2.2 |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于完成日期按照附表3(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 |
| 2.3 | 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与本协议发生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
| 3. | 监事会 |
监事会的组成
| 3.1 | 《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至少由三(3)名成员组成。监事会成员(以下简称“监事会”)于监事会成员")应按照(i)《公司章程》、(ii)《监事会议事规则》;(iii)本协议;(iv)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任命、停职和解聘。 |
历峰集团提名人提名
| 3.2 | 尽管有第3.1条的规定(监事会的组成)并在符合第3.7条的规定下,历峰集团有权(但无义务)提名一(1)名个人担任监事会成员(“历峰集团提名人“)供公司股东大会聘任(”股东大会").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历峰集团已提名Burkhart Grund担任历峰集团提名人,该提名要么已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并在完成后生效。 |
| 3.3 | 就第3.2条而言,历峰集团只应在与提名、治理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协商后提名历峰集团提名人,并且只应提名以下个人:(i)具有涵盖监事会简介中所包含的一个或多个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无论具有某些知识或经验的监事在任命该历峰集团提名人后是否会出现任职人数不足或任职人数过多的情况),(ii)不在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活动的任何实体中担任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职务,(iii)不受任何当局或程序的任何刑事、行政或类似调查,及(iv)根据荷兰法律及纽交所上市规则,有资格获委任为监事会成员。 |
| 3.4 | 若历峰集团根据第3.2条行使其权利以提名历峰集团提名人,公司应尽其合理努力促使监事会在收到历峰集团的提议后,在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上根据《公司章程》提名历峰集团提名人以获委任为监事会成员,或如历峰集团提出要求,在历峰集团根据第3.2条行使其权利之日起九十(90)天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委任历峰集团提名人为监事会成员。 |
| 3.5 | 在遵守有关该等提名的适用规则及规例的情况下,如上文第3.4条所指的股东大会未能委任历峰代名人,或历峰代名人必须更换,或其职位因任何理由出现空缺,历峰可根据第3.3条提名新的历峰代名人。公司应尽合理努力促使监事会根据第3.4条提名该历峰集团提名人进行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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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公司在此承诺,将尽最大努力: |
| (a) | 强制执行MYT Holding LLC根据公司与MYT Holding LLC于2024年10月7日签署的投票协议(“投票协议");以及 |
| (b) | 未经历峰集团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更改、撤销或终止投票协议。 |
提名权届满
| 3.7 | 历峰集团将不再有权根据第3.2条提名一名历峰集团提名人或根据第4.1条提名一名历峰集团观察员,自历峰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因低于该门槛取得其所有权的处置直接导致停止拥有至少10%普通股之日起或自历峰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因任何原因停止拥有至少5%普通股之日起及之后,历峰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不再有权根据第3.2条提名一名历峰集团提名人或提名一名历峰集团观察员。 |
| 3.8 | 历峰集团应在其连同其关联公司因低于该门槛的处置直接导致其所有权而停止拥有至少10%的普通股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监事会。 |
| 3.9 | 历峰集团应促使根据历峰集团已到期的提名权任命的历峰集团提名人和历峰集团观察员提出辞职,辞职自以下较早者生效: |
| (a) | 下一次股东大会;及 |
| (b) | 监事会主席确定的日期。 |
| 3.10 | 公司同意,除本协议允许的情况外,将导致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在未经历峰集团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行使任何权利暂停或解雇任何历峰集团提名人,不得向股东大会提出任何建议,或向历峰集团提名人送达任何要求其辞职的通知,除非监事会发现历峰集团提名人在履行其作为监事会成员的职责过程中存在欺诈或严重不当行为。公司还同意,除监事会认定历峰被提名人在履行监事会成员职责过程中存在欺诈或严重不当行为的情况外,公司还应促使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不就暂停或解雇历峰提名人或任何其他决议向其股东大会提出任何决议,这些决议如获得通过,将解除、限制或减少历峰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公司同意,如果根据本条款第3.10条,由于欺诈或严重不当行为而解雇历峰集团提名人,历峰集团有权根据第3.2条和第3.3条提名替代人选。 |
利益冲突
| 3.11 | 历峰集团承认,历峰集团被提名人在履行其作为监事会成员的职责时,应完全以公司及其业务的最佳利益为指导,同时考虑到公司所有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在荷兰公司治理准则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也有规定。 |
| 3.12 | 历峰集团承认,根据《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历峰集团被提名人可能被要求放弃参与提交给监事会的与其存在利益冲突的任何事项的审议和决策,包括集团任何成员与历峰集团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监事会议事规则第7段中提及的任何法律实体之间的任何交易、安排或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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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 3.13 | 每位历峰集团提名人应涵盖: |
| (a) | 无论历峰集团或其关联公司安排了任何单独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以及自其辞职或从监事会被免职之日起至少五年期间的责任保险;和 |
| (b) | 公司的赔偿政策(在为监事会所有成员制定的范围内)在其任职期间以及在其辞职或被罢免监事会之日后至少五年内, |
在每种情况下,条款至少与适用于监事会成员的保险和赔偿政策一样对历峰提名人有利。
| 3.14 | 公司董事及高级人员责任保险、公司赔偿保单或任何其他相关保单或其他保单的条款将随时保留,供历峰集团根据要求查阅。 |
| 4. | 历峰集团监事会观察员 |
| 4.1 | 除第3.7条另有规定外,历峰集团有权(而非义务)让一(1)名指定及委任人士以无表决权的观察员身份出席及参加监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会议(瓦内默)("历峰集团观察员").按照监事会议事规则,历峰集团观察员将: |
| (a) | 公司秘书与监事会成员同时发出的任何监事会会议或其任何委员会会议的通知; |
| (b) | 有权出席监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为免生疑问,其中包括监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其他非正式会议,如非现场会议和执行会议; |
| (c) | 提供在向监事会成员或该委员会成员提供此类材料时的所有监事会和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副本;和 |
| (d) | 提供了在向监事会成员或该委员会成员提供此类材料时分发给监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任何报告、会议记录或其他文件的副本,包括为免生疑问而提供的书面决议草案, |
但前提是,在将任何机密信息分发给任何历峰集团观察员之前,该历峰集团观察员必须执行惯常的保密协议。
| 4.2 | 公司应向历峰集团观察员或历峰集团(如适用)偿还其为使历峰集团观察员能够出席监事会或监事会任何委员会的会议而合理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其范围为并根据公司不时的费用偿还政策,以支付该等政策适用于所有其他监事会成员的成本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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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如果监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善意地确定,将历峰集团观察员排除在任何会议之外,或不向历峰集团观察员提供任何信息或材料是合理必要的,除其他外,以便: |
| (a) | 避免公司与历峰集团、历峰集团提名人或该历峰集团观察员之间的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
| (b) | 限制敏感人员信息的传播;或者 |
| (c) | 维护法律特权或某些机密信息的机密性, |
监事会有权将历峰集团观察员排除在任何该等会议或其部分之外(由监事会或其相关委员会酌情决定),或向历峰集团观察员隐瞒为保护集团利益而合理必要的信息或资料或该等部分(由监事会或其相关委员会酌情决定),但监事会或相关委员会只有在按照《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第3.12条处理监事会成员参与或接收信息的方式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这些权利。
| 4.4 | 历峰集团观察员观察会议或接收信息或材料的权利的条款和条件载于监事会议事规则。 |
| 5. | 肯定投票事项 |
双方同意,只要历峰集团有权根据本协议第3.2条提名历峰集团提名人,且在历峰集团有一名历峰集团提名人在适当遵守第3.9条的情况下被任命为监事会成员的情况下,管理委员会批准对OFS活动的结束计划进行任何重大修订的决议[***]须经监事会批准,并获得历峰集团提名人的赞成票(“赞成票事项”)。
| 6. | 有序的市场安排 |
根据双方于本协议日期或前后订立的锁定协议,历峰集团应尽其合理努力进行其所持有的公司普通股或美国存托股份(各代表一股普通股)的任何出售或转让,以期维持公司美国存托股份交易的有序市场,尽管根据锁定协议和/或登记权协议可能允许此类出售或转让。
| 7. | 信息 |
| 7.1 | 只要历峰集团(连同其附属公司)有权根据本协议第3.2条提名一名历峰集团提名人,且前提是历峰集团有一名历峰集团提名人在适当遵守第3.9条的情况下被任命为监事会成员,并在公司遵守其法律和监管义务的前提下,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法》和《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公司应促使历峰集团获得其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为其会计或财务控制要求或为遵守其法律、财务、监管或税务义务而可能合理要求的财务或其他信息,并应但不限于提供与Compagnie Financi è re Richemont S.A有序报告相关的财务信息,最迟应在最近的季度截止日期(目前为3月31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的三个月内提供,并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结束日期的四个月内,目前为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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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保密 |
非公开信息保密
| 8.1 | 除第8.2条另有规定外,历峰集团须为公司根据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而向其提供(包括从历峰代名人或历峰集团观察员处)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的有关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的所有非公开信息("机密信息"). |
| 8.2 | 各缔约方有权披露机密信息: |
| (a) | 向其任何高级职员、雇员、审计师、银行家或专业顾问提供信息,这些高级职员、雇员、审计师、银行家或专业顾问与公司订立了保密协议,其职位使其有必要或希望了解该信息以协助该缔约方(如适用);但该缔约方应对该接收方的任何违反保密行为负责,如同该接收方受制于本条第8款规定的相同保密义务; |
| (b) | 就历峰集团向其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公司及其各自的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审计师、银行家或专业顾问而言,在任何情况下,仅当该当事人或个人收到该信息以协助历峰集团就其在公司的持股情况提供帮助是必要或可取的,但披露方应对该接收方的任何违反保密的行为负责,如同该接收方受制于本条第8款规定的相同保密义务; |
| (c) | 如该等信息因公开而不再是机密信息,而不违反本协议或相关方知悉的与该信息有关的任何其他保密义务; |
| (d) | 如果并在此范围内,该等机密资料在披露或从集团获得之时之前已合法地由历峰集团或其关联公司拥有; |
| (e) | 法律、规则或条例或该缔约方所受的任何相关证券交易所或政府当局、监管机构或反垄断机构(无论身处何处)可能要求的,包括任何股东通函中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出于税务或会计目的,无论披露此类信息的要求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 (f) | 为本协议或有关协议所引起的任何仲裁或司法程序的目的而可能需要的;或 |
| (g) | 经对方书面同意。 |
重大非公开信息
| 8.3 | 各方在此确认,公司维持的内幕交易政策也适用于公司与历峰集团之间的关系,在任何时候,由于历峰集团有一名历峰集团提名人被任命为监事会成员,并且各方均应根据该政策行事,前提是历峰集团已获得该政策。历峰集团提名人可告知历峰集团关于其能够交易公司任何证券的任何限制。 |
| 8.4 | 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都不会要求公司向历峰集团披露重大非公开信息,只要此类披露会违反SEC的规则和规定或导致公司有义务进行一般公开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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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关联交易 |
各方承认必须确保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历峰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应保持公平交易,并应根据适用的法律、会计和披露框架处理。
| 10. | 限制 |
| 10.1 | 历峰集团不得且应促使其关联公司不得采取任何会导致阻止集团: |
| (a) | 遵守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或 |
| (b) | 根据《荷兰公司治理守则》或纽交所上市规则中规定的良好治理原则管理他们的事务。 |
| 10.2 | 历峰集团应并应促使其关联公司不得以不符合或违反本协议、适用法律法规(包括与内幕交易有关)或荷兰《公司治理准则》(包括任何适用的偏差)的任何规定的方式行使与历峰集团或其关联公司(视情况而定)所持有的任何普通股相关的任何表决权或其他股东权利和权力。 |
| 10.3 | 除第10.1和10.2条规定的义务外,历峰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在行使其投票权或附加于历峰集团或其各自附属公司(视情况而定)所持有的任何普通股的其他股东权利和权力时,不受任何限制。 |
| 11. | 任期和终止 |
| 11.1 | 本协议自本协议之日起生效并自动终止: |
| (a) | 如历峰集团根据第3.2条不再拥有提名权;或 |
| (b) | 在一方解散或清算时,但如一方因合并、分立、转换或其他类似的公司交易而不复存在,则该一方的法定继承人应被视为在该一方所在地成为本协议的一方且本协议不得终止, |
但第8条、第10条、第12条直至第14条(包括第14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有效。
| 11.2 | 除第11.1条另有规定外,本协议只能经双方共同书面协议终止。 |
| 12. | 通知和交付 |
| 12.1 |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正式通信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可亲自送达,或通过电子邮件、挂号信、快递、令状或请愿方式向拟送达的缔约方发出如下通知或其他正式通信: |
对公司:
为关注:
集团首席财务官兼首席法律顾问
Martin Beer和Charlotte Swichtenberg
邮箱地址:[***]
10
附一份副本(不应构成通知)以:
| 姓名: | 贝克·麦肯齐 |
| 为的关注: | [***] |
| 电子邮件地址: | [***] |
致历峰集团:
为关注:
集团首席财务官兼首席法律顾问
邮箱地址:[***]
附一份副本(不应构成通知)以:
| 姓名: | 屠宰和5月 |
| 为的关注: | [***] |
| 电子邮件地址: | [***] |
或在适当遵守本条款12.1的规定的情况下,在一方方可能通知另一方的其他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
| 12.2 | 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在送达时均视为已发出。在证明发出通知或其他通信时,应足以证明亲自送达,或载有该通信的信封已由记录送达邮递妥善寄送,或电子邮件已妥善寄送及传送(视属何情况而定)。 |
| 13. | 杂项 |
| 13.1 | 不转让 |
本协议对双方而言是个人的,因此,未经其他各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或转让根据本协议产生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对此,每一方可自行决定,但每一方可将根据本协议产生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让给其附属公司,而无需其他各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 13.2 | 成本和费用 |
与本协议的谈判、准备和执行有关的任何成本、费用和开支将由各方承担,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
| 13.3 | 不撤销 |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放弃其全部或部分撤销、撤销、中止或解除本协议的权利(如有)。
| 13.4 | 无第三方权利 |
除本协议明文规定外,本协议仅旨在为本协议各方的利益服务,并不旨在向本协议各方以外的任何人授予任何利益或创造任何有利于他们的权利。
| 13.5 | 可分割性 |
如果本协议的某项规定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成为或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不影响:
| (a) | 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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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该协议或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
每一缔约方同意,将本着诚意进行谈判,以一项可强制执行的条款取代本协议中任何可能被认定为不可执行的条款,并且该条款在实质上与不可执行的条款尽可能相似。
| 13.6 | 不放弃 |
任何一方在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力或权利时的任何延迟或疏忽,均不会损害该权力或权利或被解释为对该权力或产生该权利权力的事件的放弃,且对任何过去事件的任何放弃,均不应被解释为对因任何未来事件而产生于一方的任何权力或权利的放弃。
| 13.7 | 整个协议 |
本协议旨在体现双方就标的事项达成的最终、完整和排他性协议,并取代任何先前的书面或口头谈判、协议或谅解。
| 13.8 | 修正 |
本协议除经各方授权签字人正式签署以书面形式签署外,不得修改或补充。
| 13.9 | 对口单位 |
本协议可在任意数量的对应方中执行。这就像在对应方上的签名是在本协议的单一副本上一样具有同样的效果。
| 14. | 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
管辖法律
| 14.1 | 本协议以及由此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合同义务或非合同义务,受荷兰法律管辖,并应按其解释。 |
| 14.2 | 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而产生的其他协议和安排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无论是合约性或非合约性的,均应在提交给他们的事项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在任何一方提出书面请求后,不时提交给公司和历峰集团的首席执行官,由他们解决和解决。 |
| 14.3 | 如果公司和历峰集团的首席执行官无法在根据第14.2条将该事项提交给他们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争议必须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在阿姆斯特丹通过仲裁最终解决。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按照前述规则指定。仲裁地为荷兰阿姆斯特丹。如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应为英文。仲裁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则作出判决(雷格伦·德·雷赫茨).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相关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根据其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强制执行。双方特此承认并放弃对上述仲裁地的适当性或便利性提出的任何异议。 |
| 14.4 | 除法律可能要求外,未经当事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披露本协议项下任何仲裁的存在、内容或结果。当事人应当指示仲裁员不得公布裁定书。 |
12
执行
本协议已由双方(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议第一页所述日期签署。
| MYT Netherlands母公司B.V。 | MYT Netherlands母公司B.V。 | |||
| 签名: | 签名: | |||
| 签名: | /s/Michael Kliger | 签名: | /s/Martin Beer | |
| 姓名: | Michael Kliger | 姓名: | Martin Beer | |
| 位置: | 首席执行官兼董事总经理 | 位置: | 首席财务官兼董事总经理 | |
| 地点: | 阿施海姆 | 地点: | 阿施海姆 | |
13
| Richemont Italia Holding S.P.A。 | Richemont Italia Holding S.P.A。 | |||
| 签名: | 签名: | |||
| 签名: | /s/阿克塞尔·迈耶 | 签名: | /s/西尔维娅·斯卡涅利 | |
| 姓名: | 阿克塞尔·迈耶 | 姓名: | 西尔维娅·斯卡涅利 | |
| 位置: | 董事 | 位置: | 获授权签署人 | |
| 地点: | 地点: | |||
【关系协议签署页】
14
附表1
定义和解释
“联属公司”是指,就任何个人或实体而言,该个人或实体的任何直接或间接附属公司或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及该控股公司的任何其他附属公司;
“赞成票事项”具有第5条赋予的含义;
「协议」指本关系协议;
「公司章程」指经不时修订的公司章程(章程);
「营业日」指荷兰、美利坚合众国和意大利的银行一般正常营业的一天(星期六或星期日除外);
“条款”是指本协议中的一项条款;
「完成」指SPA所设想的交易完成;
「完成日期」指完成之日;
“机密信息”具有第8.1条赋予的含义;
“控制”具有条款1.4赋予的含义;
“处置”指(i)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普通股的任何合法权益或实益权益及其相关的投票权,(ii)因强制执行授予任何普通股的任何产权负担而处置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或(iii)与(i)和(ii)项下所述交易具有类似经济或法律效力的任何安排、结构设计或其他交易,据了解,以普遍所有权向法定继承人处置普通股不应被视为处置,其中“产权负担”是指对普通股产生或可能产生担保权益的任何担保权益、债权、留置权、押记、质押或其他限制。“处置”应具有相同含义;
“荷兰企业管治守则”指经修订、于2022年12月20日或之后开始生效并适用于任何财政年度的荷兰企业管治守则;
《交易法》具有朗诵D中赋予它的意义;
“股东大会”具有第3.2条赋予的含义;
「集团」指由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组成的公司集团及「集团成员」及「集团公司」应作相应解释;
「管理委员会」指本公司的董事管理委员会;
“重大非公开信息”指受SEC规则和规定约束的与公司或其证券有关的任何非公开信息;
「提名、管治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指监事会的提名、管治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OFS活动”指(i)OFS服务;及(ii)OFS协议;
“OFS协议”是指为OFS服务的过渡和退役而订立的第三方协议,在每种情况下均附有对其的任何修订或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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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S Services”指YOOX Net-a-Porter Group S.P.A.(一家根据意大利法律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societ à per azioni)或其任何子公司)向某些奢侈品牌提供B2B服务,以建立其自己的电子商务目的地并为其提供动力,包括在线和移动商店开发,包括在每种情况下,包括与其相关的所有相关和支持活动;
“普通股(s)”具有陈述A中赋予它的含义;
“一方”是指本协议的一方;
“Richemont Nominee”具有第8.1条赋予的含义;
“历峰观察家”具有第4.1条赋予的含义;
“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指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经不时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指监事会议事规则(不时修订);
“附表”是指本协议的一份附表;
“SEC”具有Recital C中赋予它的含义;
“SPA”具有朗诵A中赋予它的意义;
“监事会”具有第2.2条赋予的含义;
“监事会成员”具有第3.1条赋予的含义;
“交易”具有陈述A中赋予它的含义;而
“YNAP”具有演奏会A中赋予它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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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单独提供为表格6-K的附件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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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监事会议事规则
[作为附件 3.2单独提供表格6-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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