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部分10.26
之间的租赁协议
3080 12第街道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土地主,和
SOLARMAX TECHNOLOGY,INC.,内华达州公司
作为租户
3080 12第街道
RIVERSIDE,加利福尼亚州,92507
租赁协议
(加州净租赁)
本租赁协议(“租赁”)的日期为2022年10月_____________(“生效日期”),由3080 12th Street,LLC(“房东”)与Solarmax Technology, Inc.,一家加利福尼亚公司(“租户”)签订。
基本租赁条款
房地:
位于308012号的某不动产第加利福尼亚州编号92507的街道,包括一个约158,693平方尺的工业仓库(如本文件所附的附件 C所具体描述),以及本文件所附的以绿色显示的“大厦”(定义见下文)及位于其上的所有其他楼宇及相关改善工程(“物业”)。
建筑:
该建筑物,约有158693平方英尺的可出租面积,地址为308012第Street,Riverside,加利福尼亚州 92507(the“building”)。
租赁期限:
自生效日期(定义见下文)起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日”)止的期间,就到期日而言,时间即属实质。
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生效日期”)。
每月基本租金:
每月基本租金如下:
租赁年份
月租金
年租金
1
$134,868.13
$1,618,417.51
2
$138,914.17
$1,666,970.04
3
$143,081.59
$1,716,979.14
4
$147,374.04
$1,768,488.51
* *如生效日期并非一个历月的第一天,则就上列的基本租金表而言,“1”月系指自生效日期起至第一天的最后一天止的期间(1St)生效日期后的整个日历月。
保证金:
809,208.76美元(“保证金”)。
许可用途:
一般工业/仓库用途,用于接收、储存、运输和销售(但限于批发销售)承租人制造和/或分销的产品、材料和商品,以及与之相关的附带办公用途(“许可用途”)。
租客通知地址:
Solarmax Technology, Inc.
收件人:David Hsu
第12街3080号
里弗赛德,加利福尼亚州 92507
电子邮件:DavidH@solarmaxtech.com
有礼貌地复制到:
Solarmax Technology, Inc.
收件人:Stephen Brown
第12街3080号
里弗赛德,加利福尼亚州 92507
电子邮件:sbrown@solarmaxtech.com
Matthew M. Gorman
高曼律师事务所
1346 E. Colorado Blvd.,500套房
加利福尼亚州帕萨迪纳91106
电子邮件:mgorman@gormanfirm.com
楼主告示地址:
_____
连同一份副本:
Mishaan Dayon LLP
华尔街40号,45楼,
纽约,纽约10005
注意:Uri Dallal
电子邮件:uri@dallalfirm.com;和joe@axnygroup.com
经纪人:
没有。
增编:
规章制度;附件 A(建筑物);附件 B(营业费用定义);附件 C(房屋的法律说明);附件 D(环境问卷)。
租户份额;100%
租赁
1.批给条款;租期。双方当事人承认并同意,业主根据日期为2022年4月27日、位于第12街3080号之间的某项买卖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向SMX Property,LLC(即“卖方”,而非本租赁的一方当事人)购买房舍,LLC(“买方”)和卖方(经不时修订、重述、补充或修改的“PSA”),以及根据PSA,卖方的关联公司,承租人已同意根据本租赁的条款和条件,在根据PSA(“关闭”)关闭后继续占用和租赁房舍。因此,考虑到承租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租金,并考虑到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契诺和条件,业主向承租人出租房屋,以及承租人向业主出租房屋,在符合条款的情况下拥有并持有租期,本租约的契约及条件。本租约的期限自上述所指明或确定的“生效日期”开始,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租约的期限应在上述所规定的月数(“租期”)内继续完全有效,但如生效日期是一个历月的第一天以外的日期,则租期须包括该历月的剩余时间,包括及在该生效日期之后,再加上上述整个历月的数目。在生效日期后,承租人应要求签立并交付一份接受交付处所的通知书,指明生效日期。业主和租客同意,上述处所和上述建筑物的可租用面积均为结论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为免生疑问,双方当事人承认并同意,本租赁以结束时的情况为准,除非和直至结束时,否则本租赁无效,不具有任何效力或效力。
2.接受房地。承租人承认,自生效日期起,承租人现已占用该处所,而承租人须在生效日期继续以“原样”状态占用及接纳该处所,但须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规定(定义见下文)、条例、规例、契诺及限制,而业主并无义务进行或支付其中的任何修理或其他工程。业主并没有就该处所是否适合承租人经营业务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而承租人亦放弃任何有关该处所是否适合承租人的预期用途的默示保证。承租人承认(a)自生效日期起,它是房舍的现时占用人,(b)它已视察并接受房舍的情况是“按原样、按原样、按原样”,(c)该处所内的建筑物及改善工程适合租下该处所的用途,而业主并无就该处所的适销性或适用性作出任何保证、陈述、订立契约或订立任何协议,(d)该处所状况良好及令人满意,(e)业主并无就该处所的修缮作出申述,亦无承诺更改、改建或改善该处所,及(f)该处所并无明示、默示或法定的申述或保证,超出了对房地的描述。除第10款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业主不得对处所的任何瑕疵或对处所的使用有任何限制承担任何义务。占有房舍,即为确凿证据,证明租客接受房舍,并证明房舍在占有时状况良好,但根据第10款属于业主责任的物品除外。
3.使用;遵守法律要求。
(a)在租客遵守所有分区条例及法律规定(以下所界定)的情况下,该处所只可作准许用途;但不得以该处所作零售销售。租客不得在该处所进行任何拍卖、清盘或停止营业出售,亦不得发出任何通知。租客不会造成浪费,不会使房舍的地板或结构超载,也不会使房舍被使用,以致损坏房舍。租客不得容许房舍发出任何令人反感或难闻的气味、烟雾、粉尘、气体、噪音或震动,或采取任何其他会构成滋扰或会扰乱、干扰或危及业主的行动。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禁止在外存放,包括但不限于存放卡车和其他车辆;但前提是允许承租人正常经营业务所附带的存放。
(b)承租人应自费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美国残疾人法》、命令、判决、法令、条例、守则、指令、许可证、执照、契约和现在或以后适用于房舍的限制(统称为“法律要求”);但条件是,承租人有权在任何法律上或其他适当的法院反对和/或质疑承租人认为和真诚地主张的任何法律、命令、判决、条例、规章、守则、指令、许可证、许可证、契诺或限制是非法的、违宪的或在其他方面不可执行的,但须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承租人须赔偿业主因上述竞争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损害、费用和开支。根据《美国残疾人法》或类似的州法规或地方法令或根据该法颁布的任何条例,房舍不得用作公共场所,所有这些都可能不时修订。承租人须在房舍内或房舍外作出与承租人具体使用或占用房舍有关的法律规定所规定的任何改动或修改,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此外,承租人应自费及时、全面履行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区(“SCAQMD”)实施的《仓库间接源规则》(“仓库ISR”)对“经营者”规定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仓库点位合规义务、报告、通知和记录保存要求,及支付减免费(视情况而定)。租客不得将处所用于或准许将处所用于任何会使租客或业主的保险无效的目的或方式(但业主须承认并同意,仅凭许可用途的行为本身并不会使业主的保险无效),增加保险风险,或导致不允许任何洒水车信用。
(c)业主特此按照《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38条向租客披露,承租人在此承认,房舍没有经过认证准入专家(CASp)的检查,以确定房舍是否符合《加利福尼亚民法典》§ 55.51等规定的所有适用的与建筑相关的准入标准。根据《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38(e)节的要求,房东在此声明如下:"经认证的准入专家(CASp)可以检查标的房屋,并确定标的房屋是否符合州法律规定的所有适用的建筑相关准入标准。虽然国家法律不要求对标的房屋进行CASp检查,但商业物业的所有人或出租人不得禁止承租人或承租人为承租人或承租人的占用或可能占用而对标的房屋进行CASp检查,如果承租人或承租人提出要求。双方应就CASp检查的时间和方式、支付CASp检查的费用以及为纠正房地内违反与建筑相关的无障碍标准而进行的任何必要维修的费用达成协议。"为促进上述规定,即使本租约另有相反规定,业主与租客在此协议如下:(i)租客要求进行的任何CASp检查,须由业主事先批准的CASp进行,费用由租客承担,(ii)在符合业主的规则及规定下;及(iii)业主并无义务进行在任何上述CASp检查中指明的任何工程或修理;及(iii)在进行任何工程、修理或更换的范围内,或经房屋署建议或要求作出改善(或因任何该等房屋署检查或承租人在其使用或占用房舍时所作的任何事情而另有要求),则在业主选举时,承租人须按承租人的全部费用及开支(但须符合以下第12款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业主有权事先批准详细的图则及规格);但条件是,业主可选择履行任何或全部上述规定,费用由租客承担(租客须在要求时偿还业主因履行上述规定而招致的费用及开支)。
4.基本租金。租客须按本租约第一页所列的款额缴付基本租金。租客承诺在生效日期后的每个日历月的第一个营业日或之前,预先向业主缴付基本租金的每月分期付款,而无须要求、扣除或抵销。任何部分日历月的基本租金付款应按比例分摊。租客根据本协议须向业主缴付的所有款项,须在业主不时藉按照本协议交付的书面通知指明的地址缴付。租客向业主支付基本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义务与业主根据本租约所承担的义务是独立的义务,应构成租金。除非本租约另有明文规定,否则租客在任何时间均无权减免、减免或抵销根据本租约到期的租金,亦不得因任何理由而免于支付根据本租约到期的租金,除非本租约另有明文规定。承租人承认,承租人迟付根据本协议应付的任何租金,将会令承租人产生本租约所没有考虑的费用,而此种费用的确切数额是极其困难和不切实际的。因此,如承租人拖欠基本租金、营运费用估计数或根据本协议应付的其他款项的任何每月分期付款超过五(5)天,承租人须按要求向业主缴付相当于该拖欠款项百分之五(5%)的滞纳金。双方同意,该滞纳金是对业主因租客逾期付款而产生的费用的公平合理的估计。逾期收费须当作租金,而要求收取逾期费用的权利,除业主就承租人未付款而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和补救外,亦包括就逾期款额收取利息的权利。
5.保证金。在执行本租约的同时,租客须向业主缴付上述款额的保证金。保证金由业主持有,作为承租人履行本租约所规定的义务的担保。保证金不是预付租金保证金,也不是在租客违约的情况下对房东损失的衡量标准。一旦发生违约事件(下文所界定),即使当时有任何政府施加的暂停驱逐令,业主仍可使用全部或部分保证金支付根据本租约应支付的拖欠款项,以及任何损坏、伤害的费用,此种违约事件引起的费用或责任,但不影响本文所述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租客须按要求向业主支付将保证金恢复至原有数额的款额。业主对保证金的义务是债务人的义务,而不是受托人的义务;不得在保证金上产生利息。保证金为业主的财产,但须在承租人根据本租约所承担的义务已完全履行时支付予承租人。在将本租约和房舍转让给根据本第5款承担房东义务的个人或实体时,房东应免除与保证金有关的任何义务。如处所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业主可将保证金转给新业主,其后,承租人须解除业主退还保证金的一切责任,而承租人须只向新拥有人要求退还保证金,但条件是新拥有人须承担在转让日期后累积的所有业主义务,并须进一步规定业主须向受让人交付保证金。如果承租人转让本租约,承租人在保证金中的权利应视为转让给受让人,该保证金须由业主持有,作为受让人所作的保证金,而业主无须再负责将保证金退还租客。租客在此放弃《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50.7节的规定以及现行或以后生效的任何法律的所有其他规定,这些规定规定房东只可向保证金索偿为补救拖欠租金而合理需要的款项,为修复租客所造成的损害或清理房舍,经议定,业主可另外申索本第5款所指明的款项及/或合理需要的款项,以补偿业主的任何其他自付费用的损失或损害,不论是可预见的或不可预见的,业主因承租人在本租约下未予纠正的违约而实际招致的。保证金须在租期届满后六十(60)天内退还承租人,但须扣除业主根据本租约条款准许保留或适用的任何款额。
6.承租人支付经营费用的超额部分。除基本租金外,自本租约第二个经营年度起,租客须向业主缴付经营费用超额部分,详情如下:
(a)定义。
((1)“营运费用”系指本合约所附的附件 B所反映的业主就处所的拥有、维修及/或营运而招致的所有费用及开支。
(2)“营运费用分类账”是指一份会计或分类账,该会计或分类账列载业主就该处所而招致的所有营运开支,由物业启用日期起计,并持续至到期日止,详情见下文(d)(1)条。
(3)“基本业务费用”是指在基本业务年度发生的业务费用分类账中反映的业务费用总额。
(4)“基本经营年度”是指本租约的首个经营年度(由生效日期起计,至本租约一周年止)。
(5)“经营年度”是指自生效日期起连续十二(12)个月的历年/期间。
(b)业务费用超额的确定。在每个经营年度结束前九十(90)天内,业主须以书面向租客作出以下指示:
(1)对业主在下一个营运年度合理预期会招致的所有营运开支(“估计开支”)作出诚意估计;及
(2)反映下一个业务年度的基本业务费用和估计费用之间差异的报表。在即将到来的业务年度,基本业务费用与估计费用之间的差额应为“业务费用超额”。
(c)承租人支付超出的经营费用。自基准营运年度后的第一个营运年度的第一天起,及其后在租期内每个月的固定租金到期的同一日期起,租客须向业主支付相当于十二分之一的款额(1/12)第)适用营业年度的营业费用超额额估计数(租户每月的“营业费用”)。如业主在一个营运年度开始前没有提供估计开支,租客须继续缴付在上一个营运年度(如有的话)内有效的经营开支,但当适用的估计开支交付租客时,租客须,从下一个月付款日开始,支付以此为基础的运营费用。如果在任何适用的经营年度的经营费用为负数,则租户在该年度应支付的基本租金应分别减少。
(d)业务费用超额的调节。
(1)营运费用分类账的保养。业主须在整个租期内建立及维持一份准确的营运费用分类账。营运费用分类账无须由业主以实际分类账的形式备存,亦无须以任何固定形式备存,但可以符合业主通常会计惯例的任何形式备存,营运费用分类账(不论业主以何种方式或形式保存)须符合公认会计原则,并须持续准确记述业主就处所而实际招致的所有营运费用。
(2)在每个营运年度结束后四十五(45)天内,业主须向租客提供该年度的“和解声明”。调节报表应包括业务费用分类账中涵盖已完成业务年度的那部分,并应将其中反映的业务费用与该年度的估计费用进行调节。承租人须向业主支付上述营运开支超过估计开支的任何款项,而业主须将上述营运开支超过估计开支的任何款项贷记承租人。每一笔此种付款和/或贷项应与届时到期的下一期业务费用同时支付和/或使用。业主在交付任何和解声明时的任何延误或失约,并不构成放弃业主根据本协议要求租客缴付任何适用的营运费用的权利。
(e)反对权利/审计和解声明。承租人有权对任何和解声明提出异议,理由是承租人真诚地认为和解声明和/或其中的任何项目、数字和/或金额不正确或不符合本租约的条款和规定。任何该等反对,须以租客向业主交付该等反对通知为标志,并须根据下文(g)款的审核条文予以解决;但如租客未能在和解声明交付后三十(30)天内发出该等反对通知,则其中的裁定为结论性的,并就所有目的对承租人具有约束力,而承租人日后提出的任何相反的申索,均应予以禁止。承租人对任何特定的和解声明及时提出异议,应在下文(g)款下的审计规定完成之前承担相关的付款和/或信贷义务。
(f)承租人的“比例份额”应为本租约第一页所列的百分比。
(g)租客有权在每个历年安排一名合资格人士(定义见下文)合理地审阅营运费用分类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及(或)业主所交付的任何和解报表的证明资料(但条件是,根据下列程序,承租人对不属于业务费用部分的建筑物或房舍业务文件不享有审计权:
(1)租客须在任何和解陈述书交付后一百八十(180)天内,向业主交付一份书面通知,指明营运费用分类账或和解陈述书中声称不正确的部分。在任何情况下,租客均无权扣留、扣除或抵销租客根据租约向业主所承担的任何金钱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有义务在完成本款下记录的任何审查结果之前,支付基本租金的所有款项和业务费用的所有款项)。承租人根据本款所享有的权利只可在任何和解声明中行使一次,如果承租人未能满足上述任何条件作为行使该权利的先决条件,承租人根据本款对某一和解声明的权利应视为放弃。
(2)业主须以合理完整、清晰可辨及准确的格式(按照业主的标准惯例及本租约的条款)备存及保存营运费用分类账及与本租约有关的所有其他纪录,为期五(5)年,由发生营运费用的日期起计。租客承认业主在业主的物业经理办公室保存其处所的纪录,而租客同意,根据本款对纪录的任何覆核,须由租客承担全部费用,并须由一名合资格人士进行。业主须将业主明知而管有并为进行上述审核而合理需要的所有备份纪录,直接提供予租客,而租客亦可由租客的任何专业内部雇员或租客聘用的第三方核数师审阅该等备份纪录,为了使承租人正式行使其在第6(g)款下的权利,对营业费用分类账或和解声明提出异议,承租人必须首先安排一名合格人员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对这些记录进行审查,凡符合资格的人士可为承租人根据本句聘用的第三方核数师,但该核数师须符合本条文对合资格人士的规定)。除本款条款另有规定外,如承租人要求到业主办公室实地视察,承租人有权复印任何或所有业主的纪录。租客承认并同意根据本款所审查的任何纪录构成业主的机密资料,除非法律规定或依据法院命令,否则不得向进行审查的合资格人士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收到审查结果的Tenant负责人,以及Tenant的会计雇员。未经授权向任何其他人披露此类信息,无论是否由承租人的行为引起,均构成对本租约的重大违反。
(3)有关覆核所披露的任何错误,须由业主迅速改正,但如业主不同意任何该等声称的错误,则业主有权安排由合资格人士作出另一项覆核,费用由业主自理。如两(2)项复核出现分歧,进行业主及租客复核的两(2)名合资格人士须共同指定第三名(3rd(除本款另有规定外)由租客自行负担费用及开支的合资格人士对业主的纪录进行覆核。第三次审查(3rd)合格人员应被视为正确,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对业主记录的审查的最后结果显示承租人在前一期间多付了债务,则多付的款额应记入承租人随后的营运费用付款义务的贷项,但条件是,如租客多付百分之五(百分之五)以上,业主须支付租客合资格人士复核业主纪录的合理自付费用,以及由租客合资格人士复核业主纪录的合理自付费用(3rd)合资格人士。如本租约已届满,业主须在作出上述检讨后三十(30)天内,将多付的款额退还租客。如上述结果显示承租人在前一期间欠付其债务,则承租人须将欠付的款额连同估计营运费用的下一期分期债务支付予业主。“合格人员”是指会计人员或其他在收入核算方面有经验的人员以及工业项目的开支,而这些开支并不需要任何补偿,而这些补偿或补偿是以租金的节省或增加,或营运开支的减少或增加而以任何方式计量的。
(h)安保事务。为满足承租人与安保人员迅速沟通的需要,并促进房地安保的有效协调,安保服务应不计入业务费用,但有一项谅解,即承租人应直接与向房地提供此类服务的供应商签订合同。租客须负责,并须及时缴付所有该等发票,并在缴付时向业主提供该等发票的证明。承租人应认真管理这类安保服务合同,并应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与安保服务人员联络。
7.公用事业。
(a)租客须及时支付房舍内使用的所有水、气、电、热、光、电、电话、下水道、洒水服务、垃圾及垃圾收集,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及服务,以及公用设施的所有维修费,以及任何政府实体或公用事业供应商对公用事业征收的任何雨水渠收费或其他类似收费,以及与租户使用房舍有关的任何税款、罚款、附加费或类似费用。业主无须就上述事项负任何责任。业主可安排任何水电费由承租人另行计量或由承租人直接向承租人收费,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租客须按业主合理厘定的消耗量,缴付其在共同计量公用事业的所有收费中所占的份额。租客同意限制水和下水道的使用,以供正常的洗手间使用。任何公用设施的中断或故障,均不得导致本租约的终止或租金的减免。
(b)租客须在其全部费用和开支下,直接与清洁服务订立合约,并须支付在该处所内或为该处所使用的所有清洁服务。业主无须承担与此有关的任何义务。
(c)能源消耗数据。尽管本租契另有相反规定,租客同意业主在其选举时,可与任何向房舍提供公用设施服务的公用事业公司联络,以取得有关房舍占用人所消耗能源的资料。此外,租客同意在业主提出要求后三十(30)天内,向业主提供租客的能源消耗数据。租客承认,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业主可被要求向某些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该建筑物的潜在购买者、放款人和租户,披露有关租客在该建筑物的能源使用情况的信息(“租客能源使用情况披露”)。承租人在此(A)同意所有该等承租人能源用途披露,及(B)承认业主无须将任何承租人能源用途披露通知承租人。租客同意采取必要的进一步行动,以促进本款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向业主提供所有为房舍服务的公用事业供应商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以及水电费账单的副本,承租人向任何该等公用事业公司发出书面授权,以向业主公布资料,以及业主或适用的公用事业公司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有关资料。
8.税收。业主须缴付房舍所产生并适用于租期内任何期间的所有房地产税、课税、特别课税、改善区课税及政府收费(统称“课税”)。税收应包括但不限于在房舍上建造改善设施或所有权变更(如《加利福尼亚州和税收税法》所界定)的基础上增加任何上述税收,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业主根据《管理方案》(以下简称“税务重估”)购置房产而为房地产税目的对房产进行的任何重新评估而导致的上述任何增加。业主可藉适当的法律程序,对任何税项或留置权的款额、有效性或适用提出异议,而在该争议中所招致的任何费用,如直接向租客征收或评估任何该等税项或消费税,则可列为税项的一部分,承租人应负责,并应在税务机关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相同的费用。承租人须就任何个人财产或固定装置放置在房舍内而向承租人征收或评估的所有税项负法律责任。
9.保险。
(a)租客保险要求。
(i)自(x)租客进入或占用处所之日起生效;或(y)生效日期起生效,并在租期内继续生效,租客自理费用,应获得并保持以下保险范围(但须增加保险金额和附加保险种类,由业主不时合理地确定):
(1)商业一般责任保险,承保因使用、占用或维修处所而引起的人身伤害、人身伤害、广告伤害及财产损害的索偿。此种保险至少应支付下列限额:
每次发生
$ 1,000,000
总骨料
$ 2,000,000
产品/已完成业务总额
$ 1,000,000
人身及广告损害赔偿责任
$ 1,000,000
火灾损害法律责任
$ 100,000
医疗付款
$ 5,000
任何一般总量限制应按地点适用。租客的商业一般责任保险,须包括业主、其受托人、高级人员、董事、成员、代理人、雇员、业主的按揭人及业主的代表,作为额外的受保人。本保险应写在最新的ISO CGL表格(或其同等表格)上,应包括合同责任、场所-运营和产品-完成的运营,并应包含任何污染除外责任的例外情况,该除外责任应为敌对火灾引起的热、烟或烟雾造成的损害或伤害提供保险。此种保险应以发生为基础,并包含标准的被保险人分离条款。
(2)商业汽车责任保险,涵盖自有、租用和非自有车辆,每次单次限额为1000000美元。
(3)按照房舍所在国的法律为工人提供赔偿保险,并提供数额不低于1000000美元的雇主责任保险。
(4)伞形/超额责任保险,以发生为基础,适用于超出所要求的商业一般责任、商务汽车责任和雇主责任政策的部分,但有下列最低限额:
每次发生
$ 5,000,000
年度总额
$ 7,000,000
伞形/超额责任保单应载有一份背书,说明任何符合《基础保险表》所列保险附加受保人资格的实体,均应为伞形/超额责任保单附加受保人,并在基本保险附表所列保险用尽后立即适用于向任何额外受保人提供的保险范围。总括/超额责任保单还应规定,这些保单适用于附加被保险人为指定被保险人的附加被保险人可获得的任何其他保险,不论是主要保险、超额保险、或有保险或任何其他保险,(其中应包括任何自保),及保险人不会向该等保险追讨供款。
(5)财产保险“相当于损失的原因-特别形式”,包括风暴、盗窃、洒水漏水、锅炉和机械的保险,包括承租人在房舍内的所有工业固定装置、家具、存货和其他个人财产,以及任何改动、加建的财产,或租客对房舍所作的改善,均为其全部重置费用。租客须将上述保险的收益用于更换商业固定装置、家具、存货和其他个人财产,以及恢复租客对房舍的改良、改建和增建。
(6)营业收入及额外开支保险,限额不少于承租人根据本租约须缴付的所有净收入及费用的百分之百(100%),为期十二(12)个月。
(ii)根据本协议须由承租人携带的所有保单,均须由获许可或获授权在房舍所在州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签发,其评级至少为“A-:X”或更高如最新一期Best’s Insurance Reports中所述,除非房东另有批准。承租人不得作出或准许作出任何会使本条例所规定的保险单无效的事情。承租人为业主、其受托人、高级人员、董事、成员、代理人、雇员、业主的按揭人、业主的代表而备存的责任保险,为业主、业主的受托人、高级人员、董事、成员、代理人、雇员、业主的按揭人及业主的代表而备存的保单,为非供款保险。业主可接受的保险证明书,须在交付或管有处所之前,以及在每次续期日期后十(10)天,交付业主,以证明每份保险单的存在及金额。保险证明书须证明业主、其受托人、高级人员、董事、成员、代理人、雇员、业主的按揭人及业主的代表已列入责任保单的附加受保人,而业主已列入上文第9(a)(i)(5)段所述的财产保险的损失受款人。此外,每份保单须载有条文,给予业主及每名其他额外受保人最少三十(30)天前书面通知取消、不续期或重大更改承保范围。
(iii)如承租人未能在生效日期前及其后在租期内,在业主提出要求后十(10)天内,提供须由承租人在本租约内提供的保险证据,及在任何该等保险范围届满前三十(30)天,业主须获授权(但无须)取得该等保险,而该等保险的款额须连同该等保险的所有费用一并列明,须向租客收取,并须在该等保险的书面发票上支付。
(iv)本租约所规定的保险限额,或由承租人承付的保险限额,并不限制承租人的法律责任,亦不解除承租人在本租约下的任何责任。任何由租客选择的免赔额均由租客自行负责。
(v)上文第9(a)(i)段规定的租客保险要求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制定的。业主保留要求额外覆盖或增加限制的权利随着行业标准的变化。
(vi)如果承租人雇用任何承包商的服务在房舍内进行工作,承租人应确保该承包商承担商业一般责任、商务汽车责任、伞形/超额责任,工人的补偿及雇主的责任保障,其形式与根据本租约承租人所需的形式大致相同,并以业主及/或业主的物业经理事先批准的金额计算。承建商须包括业主、其受托人、高级人员、董事、成员、代理人及雇员、业主的按揭人及业主的代表,作为本合约所规定的责任保单的额外受保人。任何承建商须携带的所有保单,均须由除非业主另有批准,否则对获许可或获授权在房舍所在州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具有约束力,该保险公司的评级至少为最新一期Best公司保险报告所载的“A-:X”或更高评级。业主可接受的保险证明书,须在处所的任何工程开始前交付业主,以证明每份保险单的存在及金额。此外,每份保单将载有条文,给予业主及其他额外受保人至少三十(30)天前书面通知取消、不续期或保险范围有重大改变。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承包商聘用的任何分包商。
(b)房东保险。业主须取得并维持以下各项:财产保险“相当于损失原因的特别形式”,涵盖建筑物的全部重置费用(地基除外),但如业主如此选择,则须扣除商业上合理的免赔额;但业主无须为任何家具或设备投保,(2)商业一般责任保险,承租人可在处所内保存或保养的固定装置、机械、货物或用品,或承租人可在处所上作出的任何改动、加建或改善,该等保险的款额须由业主决定,并须补充而非代替须由租客维持的任何保险。承租人不得被列入业主所保的任何责任保险单的附加保险。此外,业主可维持但无义务维持其认为必要的其他保险及额外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水灾保险、地震保险及租金损失保险,但条件是,维持这种保险符合当时与房舍所处同一一般地理区域内的房舍相当的一级财产的机构性和审慎业主的惯例。所有此种保险的保险费应作为根据本协议第6款向承租人收取的经营费用的一部分。房舍或建筑物可包括在一揽子保单内(在此情况下,可分配予房舍或建筑物的此种保险的费用将由业主根据保险人的费用计算而合理地厘定)。租客亦须就业主合理地认为因租客使用处所而需要增加的保费或额外保险,向业主作出补偿。承租人不得被指定为业主维持的任何责任保险单的附加保险。
(c)放弃代位权。业主放弃对租客的任何及所有追讨权利,或以业主当时有效的财产保险单为此种损坏或毁坏提供保险,并允许放弃上述财产的范围内,并仅以业主就此种损坏或毁坏实际收到的保险收益为限。租客放弃就租客的任何财产的损坏或毁坏而向业主追讨的任何及所有权利,但以当时有效的租客的财产保险单或本租约所规定的保单为限,以较宽泛者为限,为此类损坏或破坏投保。业主对任何损失或损坏概不负责,亦不向租客承担法律责任如有人占用毗邻的处所或与处所或建筑物的任何部分相邻或相连的处所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因爆裂对租客或其财产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而引起的,停止或泄漏水、煤气、下水道或蒸汽管或掉落的石膏或电线,或因任何原因造成房舍内的财产损坏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盗窃和/或恐怖主义行为或威胁行为、霉菌造成的损坏或伤害,但因业主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除外。业主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须就任何附带或间接的损害向租客承担法律责任。
10.房东的维修。业主须维持及修理建筑物的消防喷淋装置及防火系统(如有的话)、屋顶、楼板、基墩及外墙的结构部分,以及其他结构部件,作为营运开支的一部分,而该等部件的维修及磨损情况良好,属合理,截至生效日期存在的损害,以及由承租人、其代理人、雇员、承包商、持牌人和受邀者造成的未投保损失和损害除外。本第10款所用的“墙”一词不包括窗户、玻璃或平板玻璃、门或架空门、特殊的店面、码头保险杠、码头板或水平机或办公室入口,所有这些都应由租户维护。租客须将业主依据本第10款所需的任何修理,迅速以书面通知业主,在此之后,业主应有合理机会修理该物品。作为营运费用的一部分,业主亦须对建筑物外的泊车区及处所的其他区域,包括但不限于该建筑物周围的车道、小巷、景观及地面,保持良好的修缮及设备状况,并须支付维修费用,按照本条例第6款支付修理和更换费用。如果业主为履行其根据本款承担的义务而发生的任何开支,根据当时普遍的机构惯例,将被视为资本开支以及在该等房产所处的一般地理区域内拥有与该等房产相当的一类房产的审慎业主,则该项开支须予摊销,而第6(c)款最后一句的条款须适用于该项开支,以便将该项开支列入营运开支。租客在此放弃《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41和1942节以及任何其他规定有权进行修缮并从租金中扣除修缮费用的法规的利益。
11.租客的修理。
(a)在符合业主在第10款和第11(d)款中的义务的前提下,承租人须自费修理、更换和保持房舍和建筑物的所有部分及所有区域的良好状态,并符合所有法律规定,专门为房舍提供服务的改进和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码头、码头设备和装货区、卡车门、管道、水和下水道,直至公共连接点、入口、门、门框、天花板、窗户、窗框、内墙、拆墙内侧,以及暖气,通风和空调系统,以及为房舍服务的其他建筑和机械系统。除第11(d)款的规定外,此种修理和替换包括资本支出和修理,其惠益可能超过租期。自生效日期起计十(10)天内,承租人须订立维修服务合约,以维持及维修为房舍服务的暖气、通风及空调系统及其他机械及楼宇系统,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条件是,经业主书面选择(但须由租客负担费用),业主有权(但无义务)订立该等维修服务合约。承租人维持的该等维修合约所订的服务范围及承建商,须经业主事先书面批准。
(b)如承租人根据本协议须履行的任何维修或保养义务可能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完整性(例如屋顶、地基、外墙的结构构件)或任何建筑物系统(例如管道、电力、暖通空调、消防和生命安全),承租人须在开始任何该等修理或保养前,向业主提供所需修理或保养的书面通知,并向业主提供可能受该等修理或保养影响的建筑物的一个或多个结构部件及/或建筑物系统的简要概要。在业主接获租客的书面通知后十(10)个营业日内,业主有权但无义务选择安排由业主或业主选定并聘用的承建商进行修理或保养,但须由租客自行负担费用。
(c)在本租约期满或终止前十五(15)天内,租客须向业主交付一份业主合理接受的工程师的证明书,证明该等热水设备、船坞设备及暖通空调系统当时处于良好的维修及运作状态。如承租人未能进行其所负责的任何修理或更换(或承租人未能取得前一句所述的任何证明),业主可进行该等工程(及/或取得该等证明书),并可在提出要求后十(10)天内由租客偿还业主就该等工程所招致的一切费用及开支。除第9及15款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须承担因承租人、其代理人、承建商的疏忽、故意不当行为或滥用而造成的损害而导致的建筑物或处所的任何部分的修理或更换的全部费用,或被邀请人或承租人违反本租约及任何只对房舍有利的修缮。
(d)如任何现有的供暖、通风及空调系统或其他自生效日期起服务于大楼并与大楼永久合并的机械及楼宇系统(一种“现有系统”)须在租期内更换资本(而非维修或保养),由持牌及合资格承建商决定(如经业主本人持牌及合资格承建商核实的建议),或由业主及租客另有协议,(x)承租人在任何时候都维持第11(a)款所规定的与现有系统有关的维修和服务合同,(y)承租人在必要时进行了与现有系统有关的普通维修和保养,及(z)该等资金置换(1)并非因租客滥用、疏忽或未能及时遵从本租约的任何条款而有需要,或(2)并非就任何附属系统、设备或由租客在该处所安装的更改用途而有需要,在生效日期后代表租客或代表租客(上述(x)至(z)条所列的规定在此称为“特别业主维修/更换规定”),业主须负责以业主合理选择的更换系统移走及更换现有的系统,而该系统的成本须以直线方式摊销(利息按业主厘定的利率计算,但不得超过每年百分之七(7%),期限与联邦所得税的使用年限相等,而租客须在每月的第一天,连同其基本租金付款(但不考虑基本租金的任何贷记或减记),直至租期届满(及其任何延期)为止,向业主缴付该等已摊销的款项。此外,如果承租人根据第11(a)款负责的任何维修和修理的费用超过100000.00美元,而且无论如何超过更换需要维修和保养的物品(“业主维修门槛”)费用的百分之五十(50%),由持牌及合资格承建商决定(如经业主本人持牌及合资格承建商核实的建议),或由业主及租客另有约定,又如租客已就该适用物品满足《特别业主维修/更换规定》,而该物品须进行维修及保养,犹如是一套现有系统,则在该情况下,租客可选择以书面交付业主,业主须以租客按照本条第11款(d)项的上述条款摊销并须支付的费用取代该物品,犹如取代该物品是取代现有系统一样。为促进上述情况,并作为依据第11(d)款承担的任何业主义务的一项条件,(i)租客须事先向业主提供书面通知,告知现有系统出现故障或需要更换,或需要修理及保养的物品超过业主修理门槛(视乎情况而定),连同一名持牌及合资格的承建商提出的详细建议,指出需要更换或估计进行有关维修及保养的费用(该等建议或估计,如适用,须经业主本身持牌及合资格的承建商核证),(ii)业主须在实际发生任何有关费用前,合理地厘定工程的范围(包括任何建议的更换系统的品牌、制造及型号)及工程(或如适用,则为修改及/或重新配置工程)的最后预算,(iii)租客须向业主提供一切进入处所的必要通道,并须在各方面与业主合理合作,以进行及完成工程,有一项谅解,即租客无权就业主所要求的任何不便或住宿而向业主减免租金或提出任何种类的申索,(四)承租人须在工程完成前,自行负担费用和费用,并在工程开始前,迅速移走所有个人财产、固定装置和设备,办公室家具及/或其他类似物品(如有的话),是业主为承建及完成工程而合理需要的。尽管本文中有任何相反的内容, 第11(d)款不适用于在生效日期后由租客或代表租客安装的任何补充系统或设备或租客制造的改建工程。业主将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尽量减少对租客使用和进入该处所的干扰,以便按照第11(d)款的规定更换现有的系统,或进行任何修理和保养,在任何情况下,业主都不会被要求支付加班费或非工作时间费用,修改施工时间表,或以其他方式增加与此有关的费用或开支)。
12.租客所作的改建和贸易设施。
(a)由租客或代表租客对房舍所作的任何改动、加建、重组室内建筑空间或改善(“租客所作的改动”),均须事先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但不得无理拒绝同意,由租客作出的更改,如影响建筑物的结构部分或系统或设备,或影响建筑物的外部或从建筑物外部可见,则业主可自行决定不予同意。承租人须安排所有承租人所作的更改,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以符合保险规定及法律规定,并须由承租人承担费用,建造任何因承租人所作的更改或法律规定所规定的更改。尽管有上述规定,以库房取代现有办公用房的租客改建工程,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扣留。
(b)所有租客所作的改建工程,均须由业主合理接受的承建商以良好及类似工人的方式建造,而只须使用优良等级的物料。所有租客改建的图则及规格,均须提交业主批准。业主可监察承租人所作的改建工程。承租人须向业主偿还其审阅计划及规格及监察建筑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承租人所作改建的总费用的百分之五(5%)。业主审查图则、规格及监察建筑的权利,只为其本身的利益,而业主并无责任确保该等图则、规格或建筑符合适用的法律、守则、规则及规例。
(c)租客须在建造工程开始前,向业主提供所有进行工程或提供物料的人的身分及邮寄地址,而业主可依据适用法律,在房舍上及周围张贴不负责任的通知。承租人须提供保证或作出其他令业主满意的安排,以保证在完成所有工作时支付费用,并免受留置权的限制,并须就工人的补偿及其他保险范围提供保险证明书,其款额为及由业主满意的保险公司向业主提供保障,使业主在施工期间免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承租人须在承租人作出的改建工程完成后,向业主交付宣誓陈述书,列明曾为承租人作出的改建工程而工作的所有承建商及分包商的名称,以及所有该等承建商及分包商的最后留置权豁免。
(d)在交出处所后,所有由租客作出的改建工程及由业主或租客建造的任何租赁物业改良工程,均须留在处所内,作为业主的财产,除非业主要求搬走任何该等物品,而租客须负担费用,或业主与租客已就业主同意租客作出的任何更改另有书面协议。在本租约期满或终止前,承租人须自行承担费用,修复因拆除任何该等承租人所作的改建而造成的任何及所有损坏,并将受拆除影响的房舍的区域恢复至良好状态并修复,但正常磨损除外。
(e)租客可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在大厦内自行负担费用及开支,而无须业主事先批准,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在大厦内架设该等架子、货柜、机器及固定装置(统称“固定装置”),但该等物品须位于大厦内,不改变建筑物的基本性质,不使建筑物超载或损坏,并可在不伤及建筑物的情况下将其移走,而该建筑物的建造、架设及安装均符合所有法律规定及业主的上述规定。在本租约期满或终止前,租客须自费拆除其固定装置,并须修理因拆除而造成的任何及所有损坏(如属由租客的货架组成的固定装置,将包括以良好和熟练的方式填补建筑物地板上的任何孔洞)。
13.迹象。所有标志、装潢、广告媒体、百叶窗、窗帘及其他窗户处理或栏杆或其他保安装置,均须经业主事先书面批准,并须在各方面符合业主的规定。租客不得对建筑物外可见的处所作出任何更改,不得安装任何外部灯、装饰品、气球、旗帜、锦旗、横幅或油漆,或竖立或安装任何标志、窗户或门上的刻字、标语牌、装饰品,或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而可从大厦外部观看的任何类型的广告媒体。业主在(a)已收到详细的按比例绘制的图样,指明设计、材料组成、配色方案及安装方法,及(b)已有合理机会进行检讨前,无须通知租客是否同意签署任何图样。租客在交出或休租该处所时,须已移走所有标志及修理、油漆和/或更换其标志所附的建筑物筋膜表面。租客须取得所有适用的政府许可及批准,以进行标志及外观处理。
14.停车。租客有权将其车辆停在房舍内百分之百(百分之百)的泊车位内,但租客有义务遵守所有法律规定、本租约的条款及业主不时订明的所有规则及规例。业主无须负责向任何第三者强制执行租客的泊车权。所有汽车(包括其所有内容)须停在处所的停泊区内,租客须承担全部风险,但经明确同意及明白,业主并无责任为上述任何汽车(包括其内容)投保,及业主不负责该等车辆的保护及保安。除非本租约另有规定,否则房东对停车场可能发生的任何财产损失或任何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后果或与之相关的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5.恢复。
(a)如房舍在租期内的任何时间因火灾或其他伤亡(“伤亡”)而受损,业主须在受损后六十(60)天内通知租客业主合理估计修复房舍所需的时间。自业主收到开始重建所需的所有许可证、批准书和执照之日起,修复时间估计超过一百八十(180)天的,业主或租客可选择在业主发出通知后三十(30)天内,向另一方发出通知,终止本租约。如任何一方均未选择终止本租约,或业主估计修复需时一百八十(180)天或更短,则在收到足够保险收益的情况下,业主须迅速恢复该处所,但不包括租客作出的改建工程及由租客或业主安装并由租客支付的任何其他装修工程,但须因收取保险收益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出现延误。承租人须在收取保险收益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而造成延误的情况下,迅速进行业主无须进行的所有修理或修复,并须迅速重新进入房舍,并按照本租约开始经营业务。基本租金须按租客不能使用的房舍面积(如有的话)占房舍总面积的比例,在修缮及修复期间减除。尽管如此,任何一方可在三十(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终止本租约如房舍在租期最后一年因意外而受损,而业主合理地估计需要三十(30)天以上才能修复。租客须在业主提出要求后十(10)天内,向业主缴付业主保险单所订的免赔额。如损坏涉及建筑物中除房舍以外的部分,租客只须按房舍损坏修理费用与建筑物全部损坏修理费用的比率,支付免赔额的一部分。
(b)如房舍因业主或业主的抵押权人所持保险未涵盖的任何意外而毁坏或实质上损坏,则须将保险收益应用于由其按揭(以下所界定)所担保的债项,业主可在任何该等业主的抵押权人(视乎情况而定)知悉该等毁坏或损坏或该等规定后三十(30)天内,向租客交付终止本租约的书面通知,据此,本租约所订的所有权利及义务即告终止及终止,租客在租约终止前所累积的任何负债除外。如业主选择修复或恢复上述损坏或毁坏,则本租约须继续全面生效,但基本租金须按第15(a)款的规定按比例减少。如业主选择终止本租约,该终止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生效。
(c)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房舍或建筑物因租客的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而全部或部分损坏或毁坏,租客须立即勤勉地承诺修复或恢复所有此类损坏或毁坏,费用由租客自己承担,或业主可自行选择进行此种修理或修复,费用由租客承担,但如业主收取保险收益以修复此种损坏,则租客须根据第15(c)款免除其修理和付款义务,虽然在这种情况下,租客须向业主支付业主保险单下的免赔额的全部金额及任何未投保的金额。本租约继续全面有效,而不会减少或减少租客所欠的基本租金或营运费用或其他付款。
(d)租客在此承认并同意,只有在房舍或建筑物的物理或结构完整性受到损坏或毁坏的情况下,才会发生伤亡事故,及在任何情况下,伤亡均不得因(i)政府为保护公众健康及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防止战争行为或传染病或侵扰的蔓延),或(二)承租人不能使用房舍,但这种空间不受任何伤亡的损害。
((e)在房舍或建筑物受到损坏或毁坏时,本第15款的规定应构成租客的唯一和排他性补救办法,而在损坏或毁坏时,租客放弃并解除一切有利于租客的法定权利和补救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32和1933年第(4)条规定的规定。业主无须为处所或建筑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损坏或毁坏而造成的任何不便、中断或停止租客的业务或任何烦扰而支付损害赔偿或申索。
16.谴责。如处所或建筑物的任何部分,根据政府的法律、条例或规例,或藉征用权,或藉私人购买代替(“取得”或“取得”)而被用作任何公共或准公共用途,(a)承租人会阻止或实质上干扰承租人使用该处所,(b)业主作出合理判断,承租人会实质上干扰或损害承租人对该处所或建筑物的所有权或经营,或(c)承租人会因此而实质上干扰或损害承租人对该处所或建筑物的所有权或经营,业主的按揭权人加速缴付任何债项,以确保该处所的全部或部分,则在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后,本租约即告终止,而基本租金须自该日期起分摊。如部分房舍须予占用,而本租约并未按上述规定终止,则在未到期租期内根据本协议须支付的基本租金,须减至在有关情况下公平合理的范围,及业主须将该处所恢复至合理可达到的该处所之前的状况,但条件是,业主如此恢复处所的义务,须限于业主就该等占用而收到的并不须适用于以按揭作抵押的债项的裁决。如发生任何该等收取,业主有权收取任何该等收取的全部价款或奖励,而无须向租客支付任何款项,而租客特此将该等奖励中的权益(如有的话)转让予业主租客,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就承租人的租赁权益而作出的任何裁决;但承租人有权在不减损业主的裁决的范围内,就搬家费、租客工场损坏、租客所作的任何改建的未摊销成本,向谴责当局(但不包括业主)提出单独索偿,索偿由租客支付的范围内的搬家费、租客工场损坏、租客所作的任何改建的未摊销成本,中断或损害承租人的业务,或根据适用法律向承租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款项。租客在此承认并同意政府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防止战争行为或传染病或侵扰的传播)不构成临时“公共用途”,使租客有权在法律上或公平上根据本租约减免租金、奖励或任何其他补救措施。本款为承租人在采取任何措施时的唯一和排他性补救措施,承租人在此放弃任何权利以及《加州民事诉讼程序法》第1265.130条或任何其他授予租客特定权利的法规在发生与本款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所带来的好处。
17.转让和转租。
(a)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而该书面同意不得被无理扣留、限制或延迟,租客不得转让本租契或转租处所或其任何部分,亦不得作按揭、质押,或抵押其租赁权益或在房舍内授予任何特许权或许可证(每一项均为“转让”),而任何试图作出上述任何一项的行为均属无效及无效。为本第17款的目的,控制承租人的所有权权益的转让应被视为本租赁的转让,除非此种所有权权益是公开交易的。尽管有上述规定,承租人仍可将处所或其任何部分转让或转租予由承租人控制、与承租人共同控制的任何控制承租人的实体或其委托人持有权益的实体(“承租人附属公司”),但无需业主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须在将本租约转让予任何承租人附属公司或与该承租人订立任何转租合同前,提供最少十(10)天的书面通知,而承租人附属公司的净值(须按照公认会计原则计算),一致适用)大于或等于本租赁日期的租客。根据并在不违反本租赁条款的情况下,本租赁被转让给的任何承租人附属公司在此称为“承租人附属受让人”。承租人只可根据其在本租约下的承租人地位转租房舍。
(b)尽管有上述规定,承租人仍可在符合以下条款的情况下转租房屋:(i)任何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2026年12月30日(即所有转租承租人的权益于2026年12月30日或之前届满)。(二)卖方或承租人应向每一分租承租人采购:a。一种标准形式的从属协议,根据该协议,每一分租承租人保证并同意:(1)其权益从属于本租赁;及(2)如本租赁在转租之前终止,则买方有权自行决定,终止转租或根据转租的条款(以下简称“从属协议”);b.卖方或承租人应以承租人的形式从每一分租人处获得一份标准格式的不容反悔证书(如AIR CRE标准不容反悔证书),或其他可比较的标准格式),其中每一分租承租人确认其租约于2026年12月30日或之前终止(以下简称“禁售证书”);及c.所有附属协议及禁售证书须在生效日期前交付业主。
(c)承租人须向业主偿还与任何转让有关的所有业主的合理自付费用,但向承租人附属公司的费用除外。业主在接获租客的书面通知,表示希望转让或转租该处所或其任何部分(租客附属公司除外)后,可在接获租客的通知后三十(30)天内,向租客发出书面通知,终止与租客通知中所述空间有关的本租赁,截止日期为租客通知中指明的开始拟议转让或转租的日期。租客承认并同意业主可在任何合理的基础上,拒绝同意任何建议的转让或转租,包括,但不限于:(i)承租人不履行本租约;(ii)受让人或转租人不愿意以书面承担承租人在本租约下的所有义务;(iii)受让人或转租人的财务状况令业主或业主的承租人合理地感到不满意;或(iv)处所将用于与第3(a)款所列用途不同的用途,或用于需要或产生危险材料的用途。租客在此放弃和解除其根据《加利福尼亚民法典》1995.3 10条或根据现在或以后生效的任何类似法律、法规或条例所享有的权利。
(d)尽管有任何转让,承租人及承租人根据本租约承担的义务的任何保证人或保证人,在任何时候均须对租金的支付负全部责任和法律责任及遵守承租人在本租约下的所有其他义务(不论是否已取得业主对任何该等转让的批准)。如转租承租人或受让人应付及须缴付的租金(或根据该转租或转让而须缴付的租金,加上就该转租或转让而须缴付的任何奖金或其他代价或因该转租或转让而须缴付的租金的组合)超过根据本租约而须缴付的租金,则承租人须在承租人收到该等超额租金及其他超额代价后十(10)天内,向业主支付额外租金。如果此种转让的价格低于所有房舍的价格,则此种超额租金和其他超额对价应按可出租平方英尺计算。
(e)如处所被转租(不论是全部或部分),或在抵押、质押的情况下,或将租客的租赁权益作抵押,或在房舍内批出任何特许权或牌照,或如房舍全部或部分由租客以外的人占用,则在租客违约时,可向受让人、转租承租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收取租金,租赁权益被抵押给的一方,即特许权持有人或被许可人或其他占用人,除前款所述范围外,将收取的款额适用于根据本协议须缴付的下一次租金;而租客收取的所有该等租金,须以信托形式为业主保管,并即时转交业主。然而,任何该等交易或收取租金或由业主申请该等交易或收取租金,均不得视为放弃本条文或免除租客进一步履行其在本条文下的契诺、职责或义务。任何经批准的转让或转租,均须明确受本租赁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业主对任何转让的同意,不得放弃业主对任何其后转让的权利。尽管本租约另有相反规定,但如承租人或任何拟受让人声称业主无理拒绝或延迟其根据本款第17项所作的同意,或以其他方式违反本款第17项所作的不合理的行为,他们唯一的补救办法是宣告性判决和对所寻求的救济的强制令,而不会造成任何金钱损失,租客在此放弃所有其他补救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在法律上或股权上代表自己终止本租约的任何权利,在所有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表拟议的受让人。
18.赔偿。在不限制承租人根据《公共服务条例》承担的任何赔偿责任或其他责任的情况下,承租人同意作出赔偿,但因业主及/或任何业主当事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定义见下文)而引起的任何“索偿”(定义见下文)除外,就任何及所有申索、要求、损失、法律责任、诉讼因由,向业主提出抗辩(由业主合理接受的律师提出抗辩,但承租人的保险人所要求的任何律师须当作为此目的合理接受),并要求业主、业主代理人、雇员及承建商(统称“业主各方”)提出无害抗辩,诉讼、判决、损害赔偿、费用和开支(包括律师费)(统称“索赔”),因在房舍内或与房舍有关的任何事件、房舍的使用和占用,或因承租人、其代理人、雇员、承包商、股东、合伙人、受邀者所允许或遭受的任何活动、工作或所做的事情而产生,分租人或受让人(每一方为“承租人一方”,统称为“承租人一方”)在房舍内或房舍周围,或由于承租人、其分租人、受让人、被邀请人、雇员、承包商和代理人的任何其他作为或不作为,或由于承租人未能履行其在本租约下的义务。业主同意赔偿、辩护(但须由租客合理接受的大律师提供,业主保险人所要求的任何大律师,须当作为此目的合理地可接受),并在业主(或其代理人、雇员或承建商)在处所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所引起的范围内,使租客免受任何及所有索偿的损害,但尽管有上述规定或本租约另有相反规定,但业主并无义务就以下事项向租客或其代理人或雇员作出赔偿:(i)因租客或其代理人、雇员、承建商、分租人、受让人的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而引起的任何索偿,被邀请人的持牌人(或其各自的任何高级人员、董事、股东、会员、代理人、雇员或承包商)或承租人违反本租约的行为;或(ii)承租人根据上文第9(c)段的规定放弃的任何索赔。本赔偿条款应在本租约终止或期满后生效。提供本合同所要求的保险不应被视为限制承租人根据本款第18项承担的义务。尽管本租约另有相反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业主或任何其他获弥偿方均不对租客的业务受到任何伤害或中断,或在任何情况下因该业务而蒙受的任何收入损失负法律责任而业主或任何其他获弥偿的人士,均无须对承租人所蒙受的任何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害负法律责任。
19.检查和出入。业主及其代理人、代表及承建商可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或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的任何时间),并在不少于四十八(48)小时之前向租客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在发生紧急情况时除外,在此情况下,无须发出上述通知)以视察处所,并进行依据本租约所规定或准许的修理,以及为任何其他业务目的而进行的修理。业主及业主代表可在营业时间内进入该处所,以便向预期的买家展示该处所,或在租期的最后一年内向预期的租客展示该处所。业主可在该处所竖立一块合适的标牌,说明该处所可供出租或可供出售。业主可批出地役权、作出公开用途、指定公共区域及对处所或对处所设置限制,但该等地役权、专用用途、指定或限制不得实质上干扰租客对处所的使用或占用。在业主要求下,租客须签立地役权、专用或限制所需的文书,就业主根据本款进入处所而言,业主须尽一切合理努力尽量减少对承租人在本租约所准许的处所内经营业务的干扰。
20.安静的享受。如承租人须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由承租人履行的所有契诺及协议,则承租人须在符合本租约的条款及所有纪录事宜下,在租期内的任何时间,对任何由业主、通过业主或根据业主提出申索的人享有和平及安静的处所权益,但不得以其他方式享有。
21.投降。业主的任何作为,均不得成为接受交出处所,而接受交出处所的协议,除非是书面的,并由业主签署,否则是无效的。租期终止或租客的占有权提前终止时,租客须将处所交还给业主,其条件与收到的相同,但第15及16段所涵盖的扫帚清洁、普通损耗和伤亡损失及定罪除外。租客可在搬离处所前最少三十(30)天,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在搬离处所时对该处所进行联合检查,而如租客及时交付该通知,然后,各方应合理合作进行检查,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承租人根据本租赁条款承担的维修和恢复义务。承租人不发出上述通知(或不进行上述联合检查),不限制业主在本租约下的权利或承租人的义务。租客未按本条所准许或规定移走的任何固定装置、租客所作的更改及财产,均须当作放弃,并可由业主存放、移走及处置,费用由租客承担,而承租人放弃向业主提出的因业主保留及处置该等物业而引致的任何损害的所有索偿。租客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在租期终止时仍未完全履行,包括但不限于赔偿义务、与经营费用有关的付款义务以及与房舍状况和维修有关的所有义务。如承租人在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前未履行任何义务,业主可但无义务履行该义务,而承租人须向业主支付与该义务有关的一切费用,另加该等费用的5%的管理费,在业主向租客交付发票后立即发出。
22.坚持住。如租客在租期终止后仍未搬出房屋,则租客须由业主自行选择为随意或忍耐的租客,而租客除须缴付当时应缴付的任何其他租金或其他款项外,亦须缴付该等租金或款项,每月基本租金相当于自租期最后一个月起生效的基本租金的150%,在租期内按月计算每个月或其中的一部分,即使业主同意上述保留(该同意须以书面形式生效)。根据本租赁条款,所有其他付款应继续支付。承租人亦须对在该保留期间所招致的所有营运费用负法律责任。此外,承租人须对业主因持有超过九十(90)天而招致的任何类型的损害赔偿(包括律师费及开支)(包括相应的损害赔偿)负法律责任。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否则租客所持有的房产,不论是否经业主同意,均不得为延长本租约而运作,而本第22款不得解释为同意租客保留对处所的管有权。
23.违约事件。下列事件中的每一项均应为承租人在本租赁下的违约事件(“违约事件”):
(a)租客在到期时,须不缴付(i)基本租金的任何分期付款或租客按比例分担的营运开支,(ii)在业主向租客发出书面付款通知后超过五(5)天仍未就该等其他付款而在到期时须缴付的任何其他付款。
(b)承租人或承租人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的任何保证人或保证人,须(i)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作出一般转让;(ii)展开任何案件,寻求以债务人的身份代其作出救济令或裁定破产或无力偿债的法律程序或其他诉讼程序,或寻求重组、安排、调整、清算、解散或组成其或其债务,或寻求指定接管人、受托人,为其或其全部或任何实质部分财产(统称为“救济程序”)的保管人或其他类似官员;(iii)成为任何程序的主体(四)死亡或有法律残疾(如承租人、保证人或保证人是个人)或被解散或未能维持其法律存在(如承租人、保证人或保证人是个人,担保人或担保人是指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
(c)承租人依据本租约须维持的任何保险,须予取消或终止,或须届满,或须予减少或实质上更改,以致不符合本租约的条款,但在每宗个案中,如本租约准许,则属例外。
(d)承租人不得占用或撤出该处所,或不得继续在该处所经营其业务,以供使用本条例所列的许可用途,而在任何该等情况下,首先实施业主合理满意的措施,以确保承租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包括保养和修理以及遵守法律规定)得到履行,并确保房舍得到保障。
(e)除非本租赁另有许可,否则租客须尝试或有任何转让、转租或其他转让租客在本租赁中的权益或与本租赁有关的权益。
(f)承租人不得在对房舍提出任何该等留置权或产权负担后三十(30)天内,解除对违反本租约而置于房舍上的任何留置权的限制或担保。
(g)承租人在业主提出要求后,不得在第27段和第29段分别规定的期限内签立任何从属地位文书或授权书或任何不容反悔证明书。
(h)租客须违反第30段的任何规定,而该等失约须在业主向租客发出通知后持续三十(30)天或以上。
(i)除本第23款具体提述的条文外,租客不得遵从本租约的任何条文,但如本条文另有明文规定,则属例外,该失责须在业主就该失责向租客发出书面通知后超过三十(30)天,但如该违约不能合理地在该三十(30)天期限内得到纠正,则该期限须在为纠正该违约而合理地需要的范围内延长,但承租人须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在任何情况下均须在最初的三十(30)天期限内)开始上述补救措施,并于其后勤勉而持续地追索上述补救措施直至完成。
(j)承租人或承租人的雇员、代理人或代表没有遵守或遵从按照本租约的条款订立(并可不时修订)的任何合理的处所规则及规例,而在业主向租客发出书面通知后,该等失约须持续十(10)天或以上。
业主根据本条第23款须提供的任何通知,均须代替《加州民事诉讼程序法》第1161条及以下条文所规定的任何通知,而不是补充该通知。
24.房东的补救办法。一旦发生任何违约,除法律或股权上允许的权利和补救措施外,业主还应享有下列权利和补救措施,其中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可予行使或不可予行使,而不妨碍业主行使本租约所订或法律或股本所容许的任何其他补救办法:
(a)终止租赁。业主可终止本租约及租客对处所的占有权。如租客已放弃及腾空该处所,而该处所只是业主为执行维修行为、纠正违约情况、保存处所或企图将处所转租而进入该处所,或为保障业主在本租契下的权益而委任接管人,除非业主已书面通知租客本租契已终止,否则不得当作终止租客的管有权或终止本租契。对本租约第23段所述任何违约行为的通知,应代替《加利福尼亚民事诉讼程序法》第1161条等规定的任何通知,而不是作为补充通知。如业主终止本租约,而租客有权管有该处所,则业主可向租客追讨:
(1)在裁定终止时已赚取的未付租金时的价值;加上
(2)在裁决时的价值,是指在终止后直至裁决时本应赚取的未付租金,超过租客证明本可合理避免的租金损失的款额;加上
(3)在授标时的价值,是指在授标后租期余期未付租金超过租客证明可合理避免的租金损失的款额;加上
(4)任何其他所需的款额,以补偿业主因承租人不履行其在本租约下的义务而直接造成的一切损害,或在正常过程中可能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害,包括任何法律开支,经纪人的佣金或发现者费用(与转租房屋有关,以及业主就本租约所支付的租赁佣金的按比例部分,该部分适用于租期的一部分,包括选择权期限,自本租约终止之日起尚未到期)租客的个人财产、设备的修理、清理、翻新、移走、储存或处置费用,固定装置及根据本租约须由租客移走但并无移走的任何其他装置(包括依据业主的选择而须由租客移走的那些改动,而业主实际移走的通知是否须送交租客),以及业主为重新取得处所的占有权及将处所转置(或企图转置)而招致的任何更改、加建及整修的费用。租客亦须向业主偿还业主为在处所安装租赁物业改良而支付的按比例部分的租赁物业改良费用,而该部分适用于租赁期限的这一部分,包括在本租赁终止之日尚未到期的任何已终止的选择权期限,折现为现值。
业主根据本条第(1)及第(2)款可收回的款额的“授标时的价值”的所有计算,均须以每年法定的最高合约息率计算利息。业主根据第(3)条可收回的“在裁决时的价值”,以及为厘定根据第(4)条可收回的款额(如适用)而采用的贴现率,均须按旧金山联邦储备银行的贴现率,将业主可收回的款额折现计算,加州,在获奖时加上百分之一(1%)。
在本租约终止后,不论是时过境迁,租客均须立即腾空处所,并将管有权交付业主,而业主有权重新进入处所。
(b)租赁继续有效。尽管业主有权终止本租契,但即使租客已违反本租契而放弃该处所,业主仍可选择,并可在适用的法律规定另有准许的范围内,即使当时有效的任何政府施加的暂停驱逐令,继续本租约的全部效力和效力,并不终止租客的占有权,并强制执行业主在本租约下的所有权利和补救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业主使用全部或部分保证金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应享有《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51.4节所述的补救办法(业主可在租客违约和放弃后继续有效的租约,并在租客有权转租或转让时收回到期租金,但只限于合理的限制)。此外,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向租客追讨所有维护及保全处所的费用,以及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和接管人费,因接管人为保障本租约项下的处所及业主权益而委任或履行而招致的费用。除非已向租客发出有意终止本租约的通知(由业主的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否则业主不得重新进入或占有该处所,不得解释为选择终止本租约。
(c)可作为租金收取的所有款项。承租人根据本租约应付及欠业主的所有款项,均可由业主收取作为租金。
(d)不投降。业主或其代理人在租期内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得视为接受交出处所,而接受交出处所的协议,除非以书面作出,并由业主的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否则均不有效。业主有权获得一项限制令或强制令,以防止承租人在其任何义务下违约,但根据本协议须缴付的租金或其他款项除外。
(e)终止的效力。本租约的终止,或根据本租约行使任何补救办法,或以法律或股本方式可得的补救办法,均不影响业主就租客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在本租约或以法律或股本方式可得的补偿的权利,租客在本租约终止后拟履行的所有赔偿权利和其他义务,在本租约终止后仍然有效。
(f)租客放弃赎回。如业主根据第24条行使业主的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权利及补救办法,租客明示放弃(对租客及所有根据租客提出申索的人)根据《加州民事诉讼法典》第1174或1179条,或根据现行或未来的任何法律所授予的任何及所有赎回或免除没收的权利,并进一步免除业主因该等行使而提出的任何及所有申索、要求及法律责任。尽管本租约另有相反的规定,但如租客“放弃”适用法律所界定的处所,则与业主行使其权利和补救办法有关的情况除外,租客不得被驱逐,也不得将处所收回,没有房东首先从有管辖权的法院获得驱逐令,授权驱逐和/或收回。
25.租客的补救办法/责任限制。
(a)除非业主在租客发出书面通知指明该等失责情况后三十(30)天内没有履行其在该等失责情况下所承担的任何义务,否则业主不得在该等失责情况下发生失责,要求超过三十(30)天的时间,然后在合理需要的时间之后,但业主须已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尽快[并在任何情况下在最初的三十(30)天期间内]开始该等表演,并在其后勤勉而持续地检控该等表演至完成)。业主在本合约下的所有义务均须解释为契约,而非条件;而租客不得因违反业主在本合约下的义务而终止本租约。租客在此放弃任何法律赋予其履行业主义务的权利,或因业主违约而终止本租约或扣留租金的权利。业主根据本租约所承担的所有义务,只在其拥有处所期间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其后则不具约束力。本租赁中的“业主”一词,只指该处所的拥有人,而当其时,如该拥有人将其于该处所的权益转让,则该拥有人须随即获释放及解除业主其后累积的一切义务,但该等义务在租期内对每名新拥有人在该拥有人的所有权期间具有约束力。业主(及其合伙人、股东或成员)对承租人(或任何由承租人、透过承租人或根据承租人申索的人或实体)的任何法律责任,只限于承租人的实际直接责任,但并非相应的损害赔偿,并只可从业主于大厦的权益中追讨,而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向业主、其合伙人、股东、成员、董事提出任何个人法律责任,与本租约有关的雇员或代理人,亦不得向业主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资产求助。
(b)尽管有上述规定,在事件中业主没有按照本租约的条款对业主须作出的处所进行任何修理(而该等处所没有进行实质上的修理在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如发生紧急情况,涉及可能对人造成直接伤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则在书面通知后五(5)天内),并对承租人使用处所造成不利影响,则租客可向业主额外发出五(5)个营业日的书面通知(如属上述紧急情况,则可额外发出一(1)个营业日的书面通知),a“自助通知”)指明承租人将采取此种规定的行动(该通知必须详细说明业主根据本租约所需采取的行动,并在标的行以黑体、所有大写字母、12点或更大字体说明"需要房东的注意。如果房东在本通知发出之日后的五(5)个营业日内未能履行其义务,则租客应根据《租约》第25(b)条履行其“自我帮助”补救措施";但如发生上述紧急情况,此类自助通知应规定一(1)个工作日的回复期限,而不是五(5)个工作日)。如业主没有在该五(5)个营业日期间(如属紧急情况,则为一(1)个营业日期间)开始修复该问题(或合理地反对租客通知书所述的规定行动)在接获租客发出的自助通知(自助通知须符合上述规定)后,租客有权执行业主的规定行动,但如业主没有合理地对租客通知内所述的规定行动提出异议或反对,业主须在出示一张证明承租人所发生费用的合理详细发票后六十(60)天内,向承租人偿还该等费用的实际及合理费用(除非承租人本应根据本租约最终负责支付该等费用,包括通过营运费用支付)。如承租人采取该等行动,而该等工程可能会影响建筑物的结构、系统或外观,则承租人须只使用业主在房舍内使用的承建商进行该等工程。承租人依照第25(b)款进行的所有工作均须遵守本租约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第12款),但无须取得业主的同意(在本段其他条文已获租客遵从的范围内)除外。在任何情况下,租客均无权抵销业主根据本租约欠租客的任何款额,抵销租客对业主的责任。
26.争议解决。业主与租客之间因本租约而产生的、基于本租约而产生的或与本租约有关的每项争议、争议或申索,但与业主依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行使任何非法拘押人权利或业主为取得处所的占有权而使用的权利或补救办法有关的申索除外或终止租客对房舍的占有权(争议应通过向加利福尼亚州里弗赛德县高等法院提起的诉讼解决),将通过在里弗赛德县进行的转介程序解决,加利福尼亚州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CCP”)第638条及以下各条或其后续条款的规定。双方应本着诚意进行合作,以确保所有必要和适当的当事方都被纳入司法提交程序。如果根据任何此种争议提起诉讼,应适用下列规定:
(a)法律程序须在河滨县进行,除非业主和租客同意另设地点。在要求提交转介程序的争议中,任何一方均可向裁判或本法院规定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强制性救济或其他临时救济。在争议开始时,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任何临时或强制性补救的申请,但只能以申请人可能有权获得的决定在没有这种临时或强制性补救的情况下可能无效为理由。
(b)业主与租客须协定一名单一裁判,该裁判有权审理所提出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任何及所有问题,不论是事实或法律问题,并可就该等问题向法庭发出一份决定陈述书。裁判须由(1)名已退休的法官;及(2)经业主及租客双方协议选出;但如他们不能在任何申索提出后三十(30)天内如此同意,裁判应由河滨县高等法院的主审法官(或其代表)迅速选出。根据CCP 170.6,每一方均应提出一项强制性质疑。裁判应被指定为临时法官,具有法律授权的临时法官的所有权力,并且在选定时应按照《加州法院规则》第244条(或随后颁布的任何规则)的规定宣誓就职。
(c)应要求裁判根据现行判例法和加利福尼亚州成文法确定所有问题。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程序的证据规则将适用于转介程序。裁判应有权作出公平救济和法律救济,提供所有临时和/或临时补救,并作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公平命令。
(d)裁判可要求举行一次或多次审前会议。
(e)业主及租客有权获发现,而裁判须监督发现,并可以与任何审判法庭法官相同的方式强制执行所有发现令。
(f)除本租约另有明文规定外,裁判须决定进行转介程序的方式,包括所有聆讯的时间和地点、举证顺序或举证方式,以及与转介程序过程有关的所有其他问题。
(g)在裁判面前进行的所有法律程序和听讯,除审判外,均应在没有法庭记者的情况下进行,但如任何一方提出要求,则在裁判面前进行的任何听讯时将使用法庭记者。提出请求的一方有义务为法院报告人作出安排并支付报酬。审判应作速记。庭审现场记者的费用由房东和租客平均承担。
(h)裁判的裁判陈述应在适用范围内载有事实调查结果和法律结论。
(i)裁判有权以与主审法官相同的方式对所有审后动议作出裁决。
(j)业主及租客须迅速及勤勉地与对方及裁判合作,并为迅速解决争议而作出所需的作为。
(k)裁判的所有费用及讼费,须由业主支付二分之一,由租客支付二分之一。每一方当事人最初应承担自己的费用和律师费,但经胜诉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裁判应在其决定书中判给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支付给裁判的费用和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按标准时薪支付),依照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向胜诉的一方。上诉胜诉的一方也有权收取因对高等法院作出的任何判决提出的任何上诉而产生的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l)裁判就裁判所考虑的所有问题所作的决定陈述,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在将决定陈述提交法院书记员时,或在没有书记员的情况下提交给法官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可就此作出判决。裁判的决定如由法院作出,可予上诉。本条文绝不应解释为限制任何一方可提出的任何有效的诉讼因由。
(m)上述程序规定通过一般司法参考或有约束力的仲裁解决争端(非法拘押者除外)。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房东和租客都明确承认并接受他们放弃各自的陪审团审判权利。每一缔约方还承认并同意,本款是在法律顾问的协助下进行公平谈判并充分解释了其法律效力,其规定构成一项知情和自愿的协议。
27.从属关系。
(a)本租约及承租人在本租约下的权益及权利,在任何时候均受任何信托契据或按揭契据的留置权所规限及从属,而该等契据或按揭契据或任何现已存在或以后在该处所上或在该处所上设立的地契的留置权,以及所有修订、重述、续期、修改,合并、再融资、转让和延期,而不需要承租人采取任何进一步的文书或行动;但上述从属地位应以该信托契约的持有人为条件,抵押或地租以书面同意不扰乱租客对处所的占有,并同意在任何适用的通知及补救期内,租客在本租约下没有违约。租客同意在任何该等按揭的持有人选择时,向任何该等持有人提出申请。本第27款的规定应是自动执行的,不需要其他文书来实现这种从属地位或授权;但是,在不违反本第27(a)款第一句的但书条款的情况下,承租人同意执行、承认和交付这些文书,确认任何该等持有人在提出要求后十(10)天内要求的从属地位和授权书。租客有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供的每一份文书,这是促使业主执行本租约的重大诱因,而租客未能及时交付每一份文书,即视为违约事件。承租人特此为承租人指定事实上不可撤销的业主代理人(该授权书连同一项权益),以承租人的名义为承租人签立、承认及交付任何该等文书及文书,并安排将任何该等文书记录在案。
(b)尽管有上述规定,任何该等持有人可在任何时间,在没有租客同意的情况下,以书面通知租客,将其按揭附属于本租约,而据此,本租约须当作在该按揭之前,而无须顾及其各自的执行日期,交付或记录,在这种情况下,该持有人对本租赁享有与本租赁相同的权利,如同本租赁是在该抵押的执行、交付和记录之前签订的,并已转让给该持有人。凡在本租赁中使用的“抵押”一词,均应视为包括信托契约、担保转让和任何其他担保,凡提及抵押的“持有人”,均应视为包括信托契约下的受益人。
(c)承租人不得寻求强制执行其就业主方面的任何失责而可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但须先以经核证的邮件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退回收据,并以合理详细的方式指明失责的任何按揭持有人,而该按揭持有人的地址已给予承租人,并给予该按揭持有人一个合理的机会,以履行业主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尽管有任何此种授权书或将按揭置于本租约的从属地位,任何按揭持有人无须为任何先前业主的任何作为承担法律责任,亦无须为承租人安装任何装修工程,并不受其未以书面同意的任何修订的约束,亦不受其提前一个月以上缴付租金的约束。
28.机械师的留置权。租客并无明示或默示的权力,以设定或设置任何种类的留置权或产权负担,或以任何方式约束业主或租客的权益,处所或收取根据本协议应付的租金,以支付任何与租客打交道的人,包括为任何建筑或修理提供材料或进行劳动的人的索赔。业主可在其选举时,根据《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8444条,就承租人所作的任何工作记录不负责任的通知。承租人订立契约,并同意承租人将支付或安排支付由承租人就在该处所进行的任何工作所进行的任何劳动或所提供的材料而在法律上应支付及须支付的所有款项,以及并确保业主免受基于或因所声称的对承租产业的申索或留置权而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或开支,或因业主对处所或根据本租约所享有的权益而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或开支。租客须立即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其对处所设置任何留置权或产权负担,并安排在该留置权或产权负担提交或记录后三十(30)天内解除该留置权或产权负担;但,租客可对该等留置权或产权负担提出异议,但该等异议可阻止对该留置权或产权负担的取消赎回权,而租客可在该三十(30)天期限内,安排以业主满意的方式对该等留置权或产权负担进行担保或投保。在不限制业主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办法的情况下,如租客因任何理由而未能使留置权或产权负担在提交或记录后三十(30)天内解除,则业主可采取其认为必要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已提交或记录该留置权或产权负担的一方所要求的任何款额,不论该留置权或产权负担是否有争议),而业主须在书面要求后五(5)个营业日内,由租客偿还业主就有关事宜所招致的一切费用及开支。
29.反言证书。租客不时同意在业主提出要求后十(10)天内,签立并向业主或业主的指定人交付业主要求的不容反悔证明书,该证明书述明(a)本租约已完全生效,(b)租金已缴付的日期,(c)据租客所知,业主并无在本协议下失责(或详细指明业主失责的性质),(d)本租约的终止日期,及(e)业主合理要求的与本租约有关的其他事宜。租客有义务及时提供每份不容反悔证明书,是促使业主执行本租约的重大诱因,而租客如不能及时交付每份不容反悔证明书,即视为违约事件。本租约所规定的补救或宽限期不适用于租客及时交付不容反悔证明书的义务。如租客在业主提出书面要求后十(10)天内没有签立和交付禁止反言证书,租客在此不可撤销地委任业主为其事实上的代理人,以其名义签立任何该等禁止反言证书。
30.环境要求。
(a)承租人为日常清洁和保养房舍或建筑物的地板、浴室、窗户、厨房和行政办公室而使用的微量产品所含的有害物质除外,该等产品已由承租人在环境调查表(定义见下文)中向业主披露,承租人在此声明、保证和契约,承租人将不会在房舍上、房舍下或房舍周围生产、使用、储存或生成任何“危险材料”(定义见下文)。租客已全面而准确地完成业主预租环境暴露调查问卷(“Environmental Questionnaire”)所附的作为附件 D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如果租户的环境调查表表明,除了业主根据本租约可能拥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外,租户还将使用危险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宣布租户在本合同项下因违反陈述而违约,业主可要求租户签立与此种危险物料用途有关的本租约修订,而租户在业主将该等修订交付租户后十(10)天内没有签立该等修订,即构成租户在本租约下的失责。承租人须在严格遵守本租约的所有环境规定及所有规定的情况下,在房舍内经营业务,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租客须按业主不时要求,填写并核证有关租客在处所内运输、贮存、使用、生产、制造或释放危险物料的陈述,以供披露,而租客须将任何违反任何环境规定的处所的通知书的副本,迅速交付业主。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租客不得在处所上或处所周围进行任何侵入性环境测试或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土壤的测试),而对该处所或有关该处所的任何调查或补救,只须由业主以书面批准的顾问及依据业主以书面批准的工作函件进行。
(b)“环境要求”一词是指任何政府当局、机构或法院根据、根据、管理或与健康、安全或环境条件有关的现行和未来适用的所有法规、条例、条例、规则、守则、判决、许可、授权、命令、政策或其他类似要求,或关于房舍或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综合环境响应、补偿和责任法》;《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有毒物质控制法》及其所有州和地方对应机构,以及任何普通法或民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妨害或非法侵入,以及本租约第3和31款的任何其他要求。“危险材料”一词是指并包括任何物质、材料、废物、污染物或污染物,这些物质、材料、废物、污染物或污染物已经或可能根据任何环境要求加以管制,或可能对人类健康或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固体或危险废物、危险物质、石棉,石油(包括原油或其任何部分、天然气、合成气、多氯联苯(多氯联苯)和放射性材料)。为《环境要求》的目的,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承租人是并应被视为责任方,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者”,以及承租人、其代理人、雇员携带在房舍内的所有危险材料的“所有人”,承包商或被邀请人,以及由此产生、产生或产生的废物、副产品或残留物。
(c)承租人须自行支付费用和费用,将承租人、其受让人、分租人、代理人、雇员、承包人或被邀请人储存、处置或以其他方式释放的所有危险物料,以业主自行酌情决定的方式和达到其满意的程度移至房舍内或从房舍移出,但在任何情况下,其水平和方式均不低于符合所有环境规定的水平和方式,并且不限制房舍的任何未来用途,或要求记录有关房舍的任何契据限制或通知。租客须应业主的书面要求,在租约期内的任何时间,或在业主没有具体要求的情况下,在租客对处所的占有权终止或届满前,进行上述工程。如租客没有在业主指明的期限内或在租客的管有权终止或届满前(以较早者为准)进行该项工程,业主可酌情决定,在不放弃根据本租约或在法律或股权上可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强迫承租人进行此种工作的诉讼)的情况下,以承租人的费用进行此种工作。租客须在业主提出要求后十(10)天内,缴付业主进行该项工程所招致的一切费用。业主所进行的这类工作是代表租客进行的,而租客仍然是《环境要求》所指的危险物料的拥有人、发电机、操作员、运输人和/或安排人。租客同意不与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政府当局,就未经业主书面批准而将已处置或以其他方式释放到房舍内或从房舍内的危险物料移走订立任何协议。
(d)租客须就任何及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处所或建筑物的价值减少及处所租金收入的损失)、申索、要求、诉讼、诉讼、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惩罚性损害赔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补救、移走、修理、纠正行动或清理费用)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律师费、咨询费或专家费,包括但不限于移走或管理违反本第30款规定而带入房舍或受到干扰的任何石棉,不论法律是否规定须进行此种移走或管理),而承租人、其代理人、雇员、承建商、分租人因释放危险材料或违反本条第30款所订的规定而向业主提出或可予追讨,或因此而遭受或招致,受让人或被邀请人,无论承租人是否知道这种违规行为。承租人根据本第30款承担的义务在本租约终止后仍然有效。
(e)业主有权进入房舍,并有权对房舍进行检查和测试,以确定租客是否符合环境规定、其根据本第30款承担的义务或房舍的环境状况。在业主事先通知租客后,并在该时间给予其出入权限,以尽量减少在有关情况下对租客的营运造成的任何干扰。此种检查和测试应由承租人支付费用。业主接受或信纳任何环境评估,绝不放弃业主对租客所拥有的任何权利。承租人须将承租人就任何可能违反环境规定的行为,或将任何危险物料释放或威胁释放到房舍或从房舍释放而向任何政府当局所作的任何通讯或报告,迅速通知业主。租客须在收到租客通知书后五(5)天内,向业主提供从任何政府机构或其他方面收到的任何文件或信件的副本,这些文件或信件涉及可能违反环境要求的情况,或与将任何危险材料释放到或威胁释放到房屋内或从房屋中释放有关的索赔或责任。
(f)除业主根据本租约或其他方式可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和补救外,如违反本条第30款的规定而在业主发出违反规定的通知后三十(30)天内仍未得到纠正,业主可要求租客以业主满意的金额和形式提供财务保证(如保险、代管资金或第三方担保)。本第30段的要求是对《租约》中任何其他规定的补充,而不是代替。
31.规则和条例。租客须在租期内的任何时间及租期的任何延长,遵守业主在任何时间或不时订立的涵盖处所用途的所有合理规则及规例。现将现行规章制度附后。如上述规则和条例与本租赁的其他规定发生冲突,本租赁的其他条款和规定应予控制。
32.保安处。租客承认并同意,虽然业主可(但无须)在该处所巡逻,但业主并没有就该处所提供任何保安服务,而业主无须向租客承担法律责任,而租客放弃就该等事宜向业主提出的申索,承租人因未经授权进入房舍或任何其他违反房舍的保安而遭受或招致的任何失窃损失或任何其他损害。
33.不可抗力。业主如因任何超出业主合理控制范围的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延迟履行其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则不负责任,但不包括支付金钱,但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停工、劳资纠纷,上帝的行为,无法获得或缺少劳动力或材料或合理的替代品,政府的限制,政府的规章,政府的管制,政府的命令或指令,许可证的延迟发放,检查或批准,公用事业公司的延迟,敌方或敌对的政府行动,内乱,恶劣的天气,火灾或其他伤亡、流行病、流行病和广泛传播的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暂停驱逐和房东无法合理控制的其他原因(“不可抗力”)。
34.全部协议。本租赁合同是业主和租客就本租赁合同标的事项达成的完整协议。业主或租客,或任何代表业主或租客行事的人,并无作出任何口头或书面的申述、诱因、承诺或协议,而该等申述、诱因、承诺或协议并无载于本租约内,而任何先前的协议、承诺、谈判或申述,均由本租约所取代。除非合同双方签署书面文书,否则不得修改本租赁合同。
35.可分割性。如果本租赁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根据现行或未来的法律是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的意图是,本租赁的其余部分不受此影响。本租赁双方的意图还在于,作为本租赁的一部分,应增加一项与此种非法条款或规定类似的条款或规定,以代替本租赁中的每一项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规定,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规定,视可能而定,是合法、有效和可执行的。
36.经纪人。承租人代表并保证其并无聘请任何地产经纪或地产代理就本租约作出代表。租客并不就任何经纪人、代理人或其他人是否曾就本租约代表业主作出任何保证或陈述。承租人同意就任何经纪人、代理人或其他人因与承租人就本租赁交易进行交易或代表承租人而要求佣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的任何申索,向业主作出赔偿,并使业主免受损害。本补偿并不适用于任何经纪人、代理人或其他人因与业主就本租赁交易进行交易或代表业主而要求佣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的索赔。
37.杂项。
(a)租客根据本合约应向业主缴付的任何款项或费用,就本租约的所有目的而言,均须视为租金。
(b)如包括在本文书所用的“承租人”一词内,有多于一人、商号或法团,则每一人须对承租人的义务负连带责任。
(c)根据本租约规定或准许发出的所有通知均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并须以挂号或核证邮件、所要求的回执或由信誉良好的国家通宵快递服务发出,并附有交付证明和预付邮资,或以专人递送的方式送达基本租赁条文所列每一方的通知地址。任何一方均可发出上述通知,更改其后所有通知的地址。除另有相反明文规定外,通知应视为在交付时发出。
(d)除本租约另有明文规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业主保留拒绝任何同意或批准的绝对权利。
(e)应业主不时提出的要求(但每个历年不超过一次,除非与违约事件、转让或涉及房地的实际或可能的出售、融资、土地租赁或类似交易有关),承租人须向业主提供由承租人或承租人的会计师编制的、并由承租人的获授权人员在所有重要方面核证为真实、正确及完整的最近未经审核的年度财务报表的真实及完整的副本。该等年度报表须由承租人的财务主任核证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属真实及准确。业主须以保密方式持有该等财务报表及资料,并不得披露该等财务报表及资料,但以下情况除外:(1)向业主的放款人或潜在放款人,(2)向全部或部分处所的潜在买家,(3)向业主的律师、会计师、顾问或其他顾问披露,(4)为经营处所或管理业主的业务而合理需要的其他情况,或(5)如任何司法或行政命令或裁决要求披露。业主承认并同意,根据本款审查的任何记录构成租客的机密资料,不得向本款中上述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根据上文第(1)、(3)和(4)项收到承租人的财务资料,应将该财务资料的机密性质告知承租人,并须将该等资料保密,根据上文第(2)项,收件人须就该协议签订商业上合理的保密协议。如根据上文第(5)项规定须予披露,则业主须就任何该等规定向租客迅速发出书面通知,以便租客可自行决定寻求保护令或其他适当补救办法及/或放弃遵守此项保密规定,及业主须就有关事宜与租客合理合作。
(f)本租约或租约备忘录均不得由租客或代表租客在任何公开纪录内存档。业主可拟备及存档,而在业主要求下,租客将签立一份租契备忘录。
(g)每一方当事人都承认,他们有机会就这份租约咨询律师,因此,通常的解释规则,大意是要解决对起草方不利的任何歧义,不得用于解释本租约或任何证物或修改。
(h)业主向租客提交本租约并无任何约束力或效力,亦不构成租赁处所的选择,亦不赋予任何一方任何权利或施加任何义务,直至双方签立本租约为止。
(i)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租赁中使用的任何性别的词语均须持有并解释为包括任何其他性别,而单数中的词语须视为包括复数。本租赁中插入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起见,并不以任何方式界定、限制或以其他方式描述本租赁的范围或意图,或本租赁的任何规定,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租赁的解释。
(j)承租人在到期日期后五(5)天内未按照本租约的条款缴付的任何款额,须自该到期日期起计付利息,直至按适用法律准许的最高利率中较低者全额缴付为止或每年百分之十(10%)。业主和租客的明确意图是,在任何时候都要遵守适用的法律,该法律规管在本租约上或与本租约有关的任何应付利息的最高利率或金额。如果适用的法律经过司法解释,使本租赁所要求的任何利息成为高利贷,或就本租赁订立合同、收取费用、保留或收取利息,则业主及租客的明示意图是,将业主收取的所有超额款项记入适用债务的贷项(如该债务已获或将会获全数支付,则退还租客),而本租约的条文须立即视为经改革,并减少其后根据本租约可收取的款额,而无须签立任何新的文件,以符合适用的法律,但为了允许追回本协议另有规定的最大数额。
(k)本租赁的建造和解释应受房舍所在国的法律管辖,但不包括任何法律冲突原则。
(l)时间对于履行业主和租客根据本租约所承担的义务至关重要。
(m)本合同所附的所有证物和增编在此并入本租约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如该等证物或增编(规则及规例除外)与本租约的条款有任何冲突,则该等证物或增编须予管制。如果本合同所附的规则和条例与本租赁的条款发生冲突,本租赁的条款应予控制。
(n)如任何一方当事人为强制执行本租赁的任何规定而提起诉讼,则该诉讼的胜诉一方当事人除获得损害赔偿、衡平法或其他救济外,有权从另一方当事人处获得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和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法庭费用以及专家证人的费用和费用,以及执行所获得的任何判决所产生的费用。本条文关于为执行一项判决而招致的律师费,应与本租约的所有其他条文分开,在任何判决中仍然有效,并且不应被视为并入该判决。租客亦须偿还业主在破产程序或根据经修订的《美国法典》第11章进行的其他程序中因强制执行其在本租约下的权利而招致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专家费及开支,法庭费用和咨询费。
(o)如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取得或持有处所内的租赁产业或其任何部分,则在此设立的租赁产业不得与收费产业合并,本租赁或本租赁的任何权益及租赁物业内的收费房地产或该等收费房地产的任何权益。
(p)如租客或其代理人或雇员发现处所或建筑物内或建筑物周围有任何漏水、水损或霉菌,租客须将该等情况迅速以书面通知业主。
(q)凡租客要求业主采取本租约所不规定的任何行动,或给予本租约所规定或准许的任何同意,则租客须向业主偿还业主在检讨建议的行动或同意时须向第三者支付的合理的自付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工程师或建筑师费用,在房东向租户交付此类费用的声明后30天内。承租人将有义务作出此种补偿,而不论业主是否同意任何此种建议的行动。
(r)承租人及其电信公司,包括本地交换电信公司和替代接入供应商服务公司,无权进入大楼并在大楼内安装和运行电信系统,包括语音、视频、数据、互联网和通过电汇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务,光纤、微波、无线及任何其他传送系统(“电讯服务”),用于承租人在大厦内的部分或全部电讯,以及未经业主事先书面同意而由大厦传送至任何其他地点,而该等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限制或延迟。所有电讯服务供应商均须遵守大厦的规则及规例、适用的法律规定及业主对大厦的政策及做法。租客承认,业主无须提供或安排任何电讯服务,而业主无须就电讯服务或与其有关的任何设备或设施的安装、操作或维修而向与租客有关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承租人须自行承担费用,并自行承担取得所有电讯服务的全部责任。
(s)承租人(如任何法团、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在此向业主表示并保证,承租人在任期内是并将继续是一个正式成立的现有实体,有资格在该处所所在州经营业务,承租人拥有执行和交付本租约的完全权利和权力,代表承租人签署的每个人都有权这样做,并且内华达州国务卿指定的承租人实体编号为E0025972008-6。业主在此向租客表示并保证,业主是一个正式成立的现有实体,有资格在房舍所在的州经营业务,业主完全有权及有权执行及交付本租约,及每名代表业主签署的人均获授权签署。
(t)业主与租客同意,本租约所订明的所有行政费用及滞纳金,均为业主因租客不遵守本租约条文而招致的费用的合理估计,而征收该等费用及收费,须在业主根据本协议或在法律上享有的所有其他权利及补救措施之外,并不解释为罚款。
(u)在与法律规定有关的范围内或为履行业主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业主可在租期内建造、翻修、改善、更改或修改(统称“翻修”)建筑物和/或处所,而就任何翻修而言,业主可(其中包括),在大楼内架设脚手架或其他必要的构筑物,限制或消除进入部分房舍的通道,包括公共区域的部分通道,或在大楼及公共区域内进行工程,这些工程可能会在大楼及公共区域内产生噪音、灰尘或留下杂物。租客在此同意,该等装修及业主就该等装修而采取的行动,绝不构成对租客的建设性驱逐,亦不使租客有权从业主处获得租金减免或损害赔偿;但,业主须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尽量减少对处所许可用途的进行所造成的实质干扰。
(v)业主可在业主的唯一和绝对酌情决定权下,选择寻求或维持处所(或其部分)的可持续性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实施处所的可持续性倡议或做法(因为这些可持续性倡议和做法将由业主不时决定)。如业主选择寻求或维持任何该等证明、倡议或做法,租客须迅速配合业主就该等证明、倡议或做法所作出的努力,并向业主提供其就该等证明或做法所需的任何文件及资料(合作可包括,但不限于,符合与购买由租客或代表租客在房舍内进行的任何租客改建或改良有关的材料有关的某些标准的租客,共享有关由租户或代表租户在房舍内进行的任何租户更改或改进的文件,以及共享租户关于与租户在房舍内的业务有关的垃圾清运和回收的计费信息)。业主有权进行定期调查,并收集租客对可持续发展努力及有关事宜的反馈,而租客须在租客最清楚的情况下完成任何该等调查(并以其他方式回应业主要求提供资料的书面要求)。
(w)业主或租客可将已签立的签字页以PDF格式传送予另一方,而该PDF格式的签字页须当作已签立的签字页正本。本租赁可由任何数目的对应方签署,每一对应方应被视为正本,所有对应方应共同构成一份协议,其效力与当事人签署同一签字页的效力相同。双方在此确认并同意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以电子方式分发的对应签名页,可用于执行本租约,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具有与已交付本租约的纸质原件使用手写签名相同的充分效力和效力。业主及租客(i)拟受任何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发出或交付的文件上的签字(不论是正本、传真或电子)的约束,(ii)知悉另一方会依赖该等签字,(iii)特此放弃对根据上述签字形式强制执行本租赁条款的任何抗辩。如果本租赁以电子签字方式签署,则根据《全球和全国商业电子签名法》(“E-SIGN”)和《统一电子交易法》(“UETA”),执行本文件的所有各方均明确同意以传真方式签署,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应构成与此特定交易有关的E-SIGN和UETA项下电子记录的电子签名。
(x)在适用的法律规定所允许的范围内,租客在此放弃(i)根据《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511条,租客本应享有的任何权利,(ii)根据因应或因应任何大流行病、流行病或其他广泛传播的公共卫生紧急情况而订立的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承租人可享有的任何权利或补救办法。
38.[故意省略]
39.责任限制。租客同意,业主在任何时间根据本租约可能产生的任何义务或法律责任,或业主依据本租约所设想的任何其他文书、交易或保证而可能招致的任何义务或法律责任,对其个人并无约束力,亦不得求助于业主的组成合伙人或其任何董事、高级人员、代表、雇员或代理人的财产,而不论该等义务或法律责任属合约、侵权或其他性质。
业主同意,承租人的任何高级人员、雇员、代理人、董事、股东、合伙人、成员、经理、附属机构或有关实体,除非本租约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得对业主负任何个人法律责任,而业主须就承租人在本合约项下的责任,只向承租人及本租约的任何保证人查询。
40.OFAC。租客向业主代表及发出认股权证承租人现时遵守并须在租期内(包括任何延长租期)的任何时间,继续遵守库务部外国资产管制处(“外国资产管制处”)的规例(包括在外国资产管制处特别指定的和被封锁人员名单)和任何法规、行政命令(包括2001年9月24日的行政命令、封锁财产和禁止与犯下、威胁犯下或支持恐怖主义的人进行交易),或与此有关的其他政府行动。
41.[故意省略]
42.地役权;CC & R的。业主保留不时给予业主认为有需要或可取的地役权、权利和专用的权利,并有权安排将宗地地图、地役权协议和契诺、条件和限制记录在案,只要是这样的地役权、权利、专用、地图和契诺,条件和限制不会无理地干扰承租人对房舍的许可使用。承租人应业主的要求签署上述任何文件,如不签署,即构成对本租约的重大违反。
[签名页关注]
作为证明,业主及租客已于本签署页所载的最迟日期签立本租约。
地主:
3080 12第街道有限责任公司
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户:
Solarmax Technology, Inc.,
a内华达公司
作者:/s/Stephen P. Brown
姓名:Stephen P. Brown
职务:Chief Financial Officer
日期:2022年10月12日
规则及规例
如果下列细则和条例与本增编所附的租赁条款发生冲突,则由租赁条款加以控制。
1.租客或其代理人不得阻碍房舍的人行道、入口及车道,或将其用于进出房舍以外的任何目的。
2.租客不得将任何物件,包括天线、户外家具等,放置在建筑物的停车区、园景区或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地方,或放置在建筑物的屋顶上。
3.除持牌服务动物外(如适用的法律规定规定须进入该服务动物),任何动物不得进入处所(包括大楼内的办公室、大堂或走廊)。
4.租客不得使用任何无线电或乐器,或发出大声或不适当的噪音,以扰乱毗邻建筑物或物业的住户。
5.如租客希望在房舍内有电报、电话或其他电力连接,业主或其代理人将指示电工将电线引入何处及如何引入;如无此指示,将不允许钻孔或切断电线。任何该等安装或连接须由租客支付费用。
6.租客不得在房舍内安装或操作任何蒸汽机或燃气机或锅炉,但租契特别批准的除外。明确禁止使用石油、天然气或易燃液体用于取暖、照明或任何其他目的。不得将爆炸物或其他被视为特别危险的物品带入房舍。
7.特别禁止在房舍内或房舍周围停放任何类型的休闲车辆。除可供营运车辆过夜停泊外,或如租约明文准许,任何类型的车辆不得在任何时间存放于停泊区内。车辆停用时,应在48小时内移走。任何停放的车辆上或周围不得有“出售”或其他广告标志。所有车辆须按所有标志及其他标示,停在指定的泊车区内。除业主指明外,所有泊车处均为开放式泊车处,而个别车位不得预留泊车处、编号或刻字。
8.租客不得在处所内或处所周围清洗任何车辆或提供服务。
9.租客须保持处所不受啮齿动物、昆虫及其他害虫的侵害。
10.业主保留权利,将任何醉酒或受酒或药物影响的人,或以任何方式作出任何违反《房舍规则及规例》的作为的人,排除或驱逐出房舍。
11.业主无须向租客负责房屋内的任何财产损失,无论发生的情况如何,或由看门人或任何其他雇员或人对租客造成的任何损害。
12.租客须将水、草坪洒水装置、污水、煤气管道、电灯及固定装置、暖气装置或任何其他影响处所的服务设备的任何已知缺陷,迅速通知业主。
13.租客不得准许在房舍外储存,包括但不限于在外储存卡车和其他车辆,或倾倒废物或拒绝,或准许将任何有害物料放置在房舍内或其周围的任何排水系统或卫生系统内。
14.垃圾处理公司为房舍提供的所有可移动垃圾贮器必须保存在为此目的而设置的垃圾围封区内(如果有的话)。
15.不允许在房舍上进行公开或私人拍卖。
16.除业主事先书面同意外,不得在房舍内的窗户上方放置遮阳篷,不得不合理地扣留、设置遮阳篷或延迟遮阳篷。
17.处所不得用作住宿、睡觉或做饭,或作任何不道德或非法用途,或作租约所指明的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房舍内不得经营非法赌博装置。
18.租客须向业主厘定可在处所内安全使用的最大电流量,但须顾及处所及建筑物内的电线容量,而使用的电流量不得超过该等安全容量。业主同意安装电力设备,并不免除租客不使用超过安全容量的电力的义务。
19.承租人承担保护房舍免遭盗窃、抢劫和盗窃的全部责任。
20.租客不得在房舍上安装或操作任何性质与租客对房舍的正常使用并无直接关系的机械或机械装置,并须保持所有该等机械不受可能传至房舍以外的震动、噪音及气浪的影响。
21.租客不得将石棉或多氯联苯引入、扰乱或释放到房舍内或从房舍内。
22.承租人在任何时候都应以良好和做工的方式进行经营,采用最佳管理做法,以尽量减少任何违反环境要求的威胁。
执行部分A
建筑
附随
执行部分B
定义的运营费用
“经营费用”系指业主因房地的所有权、维修和/或经营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适用于租期内发生的任何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的费用(以业主承担的费用为限):
1.公共区域公用设施(如任何公用设施是以单一计价器提供予房舍,则提供予公共区域的公用设施的费用须根据业主及租客所同意的诚意估计而厘定);
2.房舍所有部分的保养、修理和更换,包括但不限于:
a.铺路和停车区
b.道路
c.屋顶
d。屋顶膜
e.小巷,和
f.车道;
3.修剪、美化和外部油漆;
4.维护公用设施线路、消防喷水装置和消防系统、外部照明以及为建筑物或房舍服务的机械和建筑物系统的费用;
5.就与上述任何一项有关的工作或服务支付给承包商和分包商的金额;
6.对房舍所受的任何社团的收费或评估;
7.向税务顾问和律师支付的咨询和应征税款的费用;
8.环境保险、环境管理费和环境审计;
9.业主合理厘定的与处所有关的所有保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费、免赔额及其他与保险有关的费用);
10.物业管理费须支付予物业经理,包括业主的任何附属公司,或如无第三方物业经理,则须支付予业主的物业管理费,不得超过房舍毛收入的百分之三(3%)(不考虑承租人根据本协议须支付的租金的任何信贷或减免);
11.安保服务;
12.垃圾收集、清扫和清除;
13.业主为符合法律规定而对处所或建筑物所作的增补或更改(本条文明文规定须由租客作出的除外)。尽管如此,为联邦所得税目的而须资本化的上述增建或改建的费用,须连同利息(按业主所厘定的利率,但在其合理使用年限内,每年不得超过百分之七(7%),并仅在相应日历年的摊余金额范围内计入营业费用;和
尽管有上述规定,营业费用不包括:
1.按揭还本付息或地租还本付息;
2.以业主收到的保险收益净额为限的恢复费用;
3.租赁佣金或为租户翻修空间的费用;
4.因与任何特定承租人的纠纷而招致的任何费用或法律费用;
5.业主须由承租人以外的一方偿还的任何费用;
6.广告或营销费用;
7.非由租客或任何“租客方”(如本租约第18段所界定)造成的业主或其代理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补救费用;
8.慈善捐款或政治捐款;
9.绘画、雕塑或其他艺术作品的费用;
10.任何种类的储备金;
11.由保险收益或由承租人(经营费用除外)或其他第三方支付的房舍部分的修理、更换和一般维护费用;
12.任何由业主或业主管理代理人向业主的附属公司或附属公司或业主管理代理人支付的款额,以供管理处所或为处所提供其他服务,或就任何该等情况下的用品或其他物料,如果所支付的金额大大超过了如果提供此类用品本应合理支付的金额,从无关联的第三方获得材料或服务(但此项规定并不妨碍向房东支付不超过上述附件 B中规定金额的管理费);
13.业主及业主管理代理人的一般公司间接费用(但本条文并不妨碍向业主缴付不超过本附件 B所指明款额的管理费);
14.净收益、超额利润或以业主经营处所的净收益征收或计量的其他此种税项(但以此种税项代替本租约第8段所界定的任何“税项”的情况除外);
15.资本支出的费用超过本租赁规定的适用于租赁期限每一年的资本支出年度摊销部分(含利息);
16.对业主或业主管理代理人施加的任何罚款、费用、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税务罚款或有关利息费用,而这些费用并非由租客或任何租客一方的行为引起;或
17.安保事务(以上文第6(h)节的规定为准)。
18.税收(定义见上文第8节)。
根据公认会计原则被列为基本改善的任何修理或更换的费用,须在其合理的使用寿命内以利息(按业主决定的利率,但每年不得超过百分之七(7%))摊销,由业主根据健全的房地产管理惯例确定,并仅以相应历年的摊销金额为限列入营业费用。
执行部分C
房地法律说明
附随
执行部分D
环境问答
仅供办公室使用:
建议租约生效日期:
营销总监:
原件
续展
扩张
租赁前环境体验问答
(须在批租前完成)
属性地址:
拟议租户:
(包括拟议承租人的法定全称和任何d/b/a)
当前地址:
财产的拟议用途说明:
如有必要,请准确、完整地回答下面的问题,并附上更多页面。您对本问题的回应,包括任何和所有的承诺,在被执行时均应作为在租约中的陈述和保证并入,而不正确、错误或重大后果的回应将被视为违反上述租约。
1.下列任何化学品、石油产品或危险材料的制造、使用、放置或储存数量是否会超过下文第(1)栏所列的最低数量?如有,请酌情在(2)、(3)和/或(4)栏内注明。
(1)
(2)
(3)
(4)
(5)
化学品类别
最小数量
做了
已使用
放置
储存
溶剂,脱脂剂
1加仑
____
____
____
____
油漆稀释剂/去除剂
1加仑
____
____
____
____
油漆
5加仑
____
____
____
____
石油(新)
5加仑
____
____
____
____
汽油
1加仑
____
____
____
____
防冻液
5加仑
____
____
____
____
其他汽车流体
1加仑
____
____
____
____
柴油
5加仑
____
____
____
____
含重(毒)金属化合物
1英镑
____
____
____
____
液体塑料/活化剂
1加仑
____
____
____
____
易燃气体
20铜英尺
____
____
____
____
有毒气体
20铜英尺
____
____
____
____
酸类
1 Gl/5 Lb
____
____
____
____
碱基(苏打、灰分、碱液等)
1 Gl/5 Lb
____
____
____
____
其他易燃材料
1 Gl/5 Lb
____
____
____
____
其他腐蚀性材料
1 Gl/5 Lb
____
____
____
____
其他有毒物质
1 Gl/5 Lb
____
____
____
____
其他反应材料
1 Gl/5 Lb
____
____
____
____
液体危险废物
1加仑
____
____
____
____
固体危险废物
1英镑
____
____
____
____
是
无
1.1您的操作是否需要H型占用存储或其他特殊结构?
____
____
如果是,请说明:
2.以下任何结构会在该物业上使用吗?如果是,描述每一个的内容。
____
____
特点
目录
地下坦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____
地上坦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____
澄清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____
盛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____
海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____
废料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____
化工管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____
地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____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____
2.1请说明二级围堵和泄漏监测的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
无
3.任何危险废物或液体废物是否会由现场作业产生或带入物业?
____
____
如果是,请填写以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1查明每一种此种危险废物或液体废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说明现场储存,包括二级收容和/或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说明您的危险废物或液体废物处置计划,包括场外处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操作会导致废水排入下水道吗?
____
____
作业会否导致废水排放至下水道以外的地方(包括雨水渠)?
____
____
如果是,请描述每个废水流和处理废水排放的计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贵国是否对贵国现有设施的废水排放或其他废水排放进行了任何测试或分析?
____
____
如果是,请附上任何此类测试或分析的结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你们的业务是否需要任何雨水排放许可证?
如果是,请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在物业上进行的活动,会否要求向在租赁房屋内或周围社区的工人或访客发出警告?
____
____
如果是,请说明你将如何提供这种通信或警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
无
6.作业会导致任何空气排放(包括粉尘)吗?
____
____
如果是,请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1是否需要南方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区的许可证?
____
____
7.作业是否会产生包括有害或有毒空气污染物的空气排放?
____
____
7.1如果是,是否需要任何公告或披露?
____
____
8.运营是否需要遵守风险管理和预览规划要求或其他降低风险的要求?
____
____
9.您的操作是否涉及任何现场车辆或设备的维护、修理或清洁,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机油、更换机油滤清器、更换刹车片、更换电池、冲洗散热器、更换散热器液体以及设备和设备的清洗和清洁?
____
____
如果是,请说明所有这些维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1这些现场车辆或设备是否使用电池?
____
____
如果是,请描述电池存储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你们的业务包括机械车间吗?
____
____
如果是,请描述所有操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你们的业务是否包括任何金属电镀或金属制造?
____
____
如果是,请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你们的操作包括使用溶剂吗?
____
____
如果是,请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贵公司目前的设施或营运是否曾受到环境调查、环境执法行动或许可证撤销程序的影响?
____
____
如果是,请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
无
14.你是否曾被确定为任何环境清理、合规或减排程序的潜在责任方?
____
____
如果是,请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在过去五年内,你是否曾收到任何环境监管机构发出的违规通知或要求遵守的通知?
____
____
如果是,请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你有没有收到邻居关于你目前设施的噪音、气味、空气排放或灰尘的投诉?
____
____
如果是,请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1在你目前的设施中,你是否收到邻居关于危险材料的处理、储存、处理或处置的任何投诉?
____
____
如果是,请描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该物业的拟议用途是否需要向任何机构提交任何环境报告或其他文件?
____
____
18.附上所有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的副本,用于您打算在该物业上使用、疼痛或处理的所有化学品。
19.是否已在贵公司现时的设施内进行环境审核?(如有,请附上就任何该等审计而拟备的任何报告的副本。)
____
____
20.请向房东提供你的应急计划和任何应急或应急计划的财产,以防意外的危险材料的释放。
21.确定负责您的环境、健康和安全计划的人员的姓名、头衔和资格/经验:
姓名:
职位:
资格/经验:
22.欲了解更多信息的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姓名:
职位:
资格/经验:
23.请提供关于您的环境遵约方案和环境遵约历史的任何补充资料/意见:
免责声明:本文(i)中的所有答复均是针对代表拟议租户执行本环境调查表的拟议租户的个别代表的实际(而不是建设性或推论)知识作出的,而无需询问(前提是,拟任租客向业主证明拟任租客执行本环境调查表的个人代表有一份需要了解与本环境调查表有关的事项和资料的职务说明,(ii)须当作经修改,以包括环境资料(定义见拟租约人的租约)及由拟租约人或代表拟租约人提供的有关该物业的任何环境报告所载的任何及所有额外或相反的资料,及(iii)在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情况下,由本文所指名的个人代表作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租住户名称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