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3.2
首席财务官的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根据18 U.S.C.第1350条和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第1350条,以下签名的城道通环保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高级职员兹证明,在该高级职员知情的情况下:
| 1. | 随附的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A表格年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节或第15(d)节(如适用)的要求;和 |
| 2. | 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日期:2025年9月9日
| 签名: | /s/Tiefeng Wang | |
| 姓名: | Tiefeng Wang | |
| 职位: | 首席财务官 |
本证明仅为根据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18 U.S.C.第1350条随报告一起提供,不应被视为公司为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提交”,也不应通过引用并入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提交的任何文件中,无论是在本报告日期之前或之后提交的,无论此类备案中包含任何通用的公司注册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