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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10.7

 

劳动合同

 

甲方:

西安爱普-化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区C601室

电话:029-88346301

邮政编码:71077

 

乙方:

胡永伟

 

身份证号码:610103197108023635

住所:莲湖区草潭路34号

电话:18066610998

邮政编码:

 

 
 

 

劳动合同

 

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集体、个别、甲一方)自愿订立劳动合同(本合同),并同意尊重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第1条合同期限

第1.1条本劳动合同期限不限,本劳动合同自2014年11月3日起生效。

 

第2条职务说明

第二条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担任行政长官,必要时,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绩效考核结果,本着诚实、合理的原则,对乙方的职务进行调整。乙方接受甲方的安排。

第二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履行其义务,满足甲方对质量和数量的工作要求。

 

第3条劳动保护和条件

第三条甲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定工作时间,保证乙方的休息和健康,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甲方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并提供乙方休息时间或者加班工资。

第三条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具,建立和完善生产工艺和程序、操作规程、工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制度及标准。

第三条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不符合规定或者具有危险性的管理指示。

 

第4条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应当以绩效为基础,设计同工同酬。乙方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甲方应于每月十五日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甲方不得无故扣留或延迟支付工资。

第4.2条乙方之工资,以甲方依法制定之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为准,并以乙方之职务为准。

 

 
 

 

第四条乙方的工资分配制度为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相结合,并可作相应调整。绩效工资在甲方内部工资分配制度下,根据乙方的绩效、工作成果和实际贡献确定。

 

第5条保险福利

第五条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乙方支付的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扣减,并由甲方代为汇出。

第5.2条甲方应将其为乙方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资料公布于众。乙方有权查询甲方保存的各项社会保险资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6条劳动纪律

第六条乙方应当尊重甲方有关工作场所安全卫生、生产过程、操作和工作程序的政策和规定,保护甲方财产,尊重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

第六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甚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终止、届满、续订

第七十一条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发生变化的,应当相应修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第七十二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有关条款。

第七十三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7.4甲方与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7.4.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具备就业资格的;

7.4.2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不真实时;

7.4.3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7.4.5乙方因严重失职或徇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7.4.6当乙方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时。

7.4.7乙方因其在工作中未受过的疾病或伤害而完成医疗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指派的任何其他新工作;

7.4.8试用期届满,乙方不能胜任其工作;以及

7.4.9双方当事人未能在不违反第7.2条的情况下就修订合同达成一致意见。

7.5甲方在濒临破产或者经营困难的法定合并期间必须裁减职工的,应当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征求职工的意见,并在解除合同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7.6乙方拟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除《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中有其他声明外,以该等其他声明为准。

7.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7.7.1试用期内;

7.7.2乙方违法以暴力、威胁、剥夺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甲方工作的;

7.7.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7.8本合同将在合同期届满时终止和到期,并可在合同期结束前30天经双方协商一致续订。

 

第8条经济赔偿和补偿

第八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乙方并支付工资:

第8.1.1条因乙方试用期届满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拟解除合同;

第8.1.2条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有关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甲方拟解除合同;

第八条甲方在濒临破产或者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必须在法定合并期间裁减职工人数。

第八十二条甲方因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或者因甲方造成合同无效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当赔偿;

第八条乙方应赔偿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八十四条乙方终止合同,应当赔偿甲方支付的与培训、国际博览会有关的费用和费用。补偿百分比应为:

 

(一)培训费和开支

 

100%-1年

80%-第2年

60%-第3年

40%-4年

20%---5年

0%-以后

 

 
 

 

(二)国际博览会的费用和开支

 

100%-1年

50%-第2年

0%-以后。

 

第八条乙方因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损害,甲方均可予以处罚。

 

第九条劳动争议

第九十一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请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0条杂项

第十条当事人应当就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争限制分别签订协议。两份协议构成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效力。

第十条乙方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构成本合同附件。

第十条乙方应当保守赔偿秘密,不得向甲方其他员工透露、讨论、询问,一经发现,可以立即辞退。

第10.4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当事人另行协商。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西安爱普-化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

日期: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盖章:西安爱普-化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应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盖章)胡永伟

日期: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保密协议

 

甲方:西安爱普-化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区C601室

 

乙方:胡永伟

 

个别的一方,集体的一方。

 

鉴于乙方受雇于甲方或向甲方提供服务,并可接触甲方的商业秘密,利用甲方的实物技术数据进行创作,以获取和提高知识、经验和技能;

甲方已支付违约金、奖金、佣金、奖励金和其他报酬;

乙方承认侵犯甲方知识产权或者擅自泄露甲方商业秘密,可能损害甲方的利益。

为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维护甲乙双方的长期共同利益,各方自愿同意:

 

第1条。本协议(约定)旨在通过对甲方非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保密,确保乙方履行承诺和义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2条。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拥有的技术计划、技术档案、客户名单及联系方式、推广及营销计划、发展计划、财务资料、程序文件、公司档案及其他该等资料及/或与甲方具有商业价值的业务有关,且现时并不公开,且甲方认为需要保密。

 

第三条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影响公司的生产和发展;

影响公司技术进步的事项;

项目影响公司的营销和推广;

对公司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

损害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

有助于公司与外界沟通和商务谈判的项目;

项目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安全;以及

项目影响公司对任何第三方的不披露义务。

 

 
 

 

第四条乙方为履行职责需要查阅或者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的,应当在甲方要求的范围和范围内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将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数据和信息带离办公场所,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向其他第三人泄露不属于甲方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否则,乙方应承担第三方所要求的全部违约法律义务。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聘用期内,不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不接受聘用方(如有)的聘用,不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的任何竞争对手提供顾问、顾问服务。

 

第七条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或辞职时,乙方应归还甲方所有档案、资料、报告、通讯、电报、磁带、光盘、仪器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媒体,并办理有关手续。所有这些信息均为甲方专有财产,乙方在此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泄露、保密、复制、复制或传播甲方商业秘密,不利用该等信息牟取任何利润。

 

第八条没有规定或者对某些商业秘密规定不明确的,乙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该商业秘密被第三人滥用或者泄露。

 

第九条乙方承诺对商业秘密承担与与甲方约定相同的保密义务,不使用该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直至其公开。

 

第十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构成违约,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该违约行为而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和损害。

 

第十一条因本协议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但涉及待决纠纷的除外。

 

第十二条尽管当事人双方都打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强制执行本协议,但为了最大限度地反映当事人的原始意愿,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不可执行性不得影响或者降低剩馀条款的可执行性。

 

 
 

 

第13条每一方都承认,它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本协定的含义。

 

第十四条本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附件,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与劳动合同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和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西安爱普-化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

日期: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盖章:西安爱普-化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应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盖章)胡永伟

日期: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竞业禁止协议

 

甲方:西安爱普-化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

 

乙方:胡永伟

 

个别的一方,集体的一方。

 

鉴于乙方受雇于甲方或向甲方提供服务,并可接触甲方的商业秘密,利用甲方的实物技术数据进行创作,以获取和提高知识、经验和技能;

甲方已支付违约金、奖金、佣金、奖励金和其他报酬;

乙方承认侵犯甲方知识产权或者擅自泄露甲方商业秘密,可能损害甲方的利益。

为切实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方发生竞争,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门和国家科委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各方同意如下:

 

第一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与甲方、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不得为其提供服务,不得生产、经营与甲方、甲方关联公司类似的产品和业务。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之后,有义务不(包括但不限于):(一)披露,使用或使他人获取或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二)传播或传播任何不利于甲方利益的信息或新闻报道;(三)直接或间接诱使或帮助他人诱使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甲方对乙方履行该义务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条第一条竞争关系是指在乙方离开甲方时与甲方或者甲方关联公司的业务发生竞争。与甲方或者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包括与甲方或者甲方关联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或者控制甲方或者甲方关联公司股份的公司,或与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共同受同一公司控制。

 

第四条乙方辞职前,应当通知甲方确认是否需要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甲方确认有必要限制乙方参加竞争的,应当向乙方发送竞业禁止通知书。乙方在本通知项下的竞业禁止义务自辞职之日起生效。甲方确认不需要限制乙方竞争的,应当向乙方发送解除竞业限制的通知,乙方受相关竞业限制关系的限制。

 

 
 

 

第五条乙方在辞职前未与甲方确认是否需要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乙方的竞业禁止义务自辞职之日起自动生效。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在竞业禁止期间确认竞业禁止义务。而乙方自甲方发出竞业禁止通知书之日起,将从甲方获得竞业禁止赔偿,而在该日期前的赔偿视为乙方自愿放弃。甲方确认不需要限制乙方竞争时,应当向乙方发送解除竞业限制的通知,而乙方即使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也无权在该日期前获得赔偿。

 

第六条甲方在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任职期间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不承担向乙方支付任何赔偿的义务。但如果乙方履行了本协议项下的竞业禁止义务,甲方应在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雇佣期结束后支付上述赔偿金。补偿金额为乙方最近12个月在甲方的平均工资的10%(以工资单为准)。

 

第七条甲方应当在每个季度末向乙方支付竞业禁止赔偿。在获得补偿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当前就业信息的证明,以供甲方向乙方的雇主确认。逾期一个季度以上提交就业资料,视为乙方放弃相关季度的竞业禁止补偿。

 

第八条乙方受雇于新公司后,应当在一周内将新雇主的姓名和职务通知甲方,将乙方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通知新雇主,并向甲方提供新雇主对此事实的承认。

 

第九条甲方认为不需要对乙方实施竞业禁止的,有权通知乙方解除竞业禁止义务。在此情况下,本竞业禁止协议自甲方终止通知发送至乙方提供的地址之日起第7日终止,甲方应相应支付乙方竞业禁止赔偿金。

 

第十条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终止。

 

第十一条甲方逾期支付赔偿金的,由甲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应当立即终止与新雇主的雇佣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向甲方支付本协议规定的同期竞业禁止报酬的两倍。不能确定违法期限的,视为一年。甲方损失超过竞业禁止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支付。损失额按下列方法计算(以较高者为准):(一)与获取或开发相关产品技术有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二)甲方所有相关业务损失,及(三)甲方相关竞争对手由此获得的利润。

 

 
 

 

第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应立即采取违反行为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一万元。甲方损失大于此数额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四条因本协议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主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协议所称“甲方关联公司”为乙方离开甲方时甲方概况中所列的公司。

 

第十六条当事人的通讯地址如下,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视为无效。

 

甲方:

中国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区C601室

邮政编码:71077

 

乙方:

 

邮政编码: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和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西安爱普-化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

日期: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盖章:西安爱普-化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应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盖章)胡永伟

日期: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