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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5.2 10 rlx-20231231xex15d2.htm 展览15.2

附件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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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街东1号东方广场C1写字楼9楼

Beijing 100738,P. R. China

电话:+ 86 1085255500传真:+ 861065255511/85255522

北京•上海•深圳•香港

www.hankunlaw.com

2024年4月19日

致:雾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明珠国际金融中心35楼

金融街建安一路9号

宝安区第三区

广东省深圳市518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尊敬的先生/女士:

特此同意在“项目3”标题下引用我们的名字。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和“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载于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该报告将于2024年4月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我们还同意向SEC提交这份同意书,作为年度报告的证据。此外,我们进一步同意通过引用将我们在年度报告中出现的意见摘要纳入于2021年10月25日向SEC提交的S-8表格(文件编号:333-260473)上的注册声明中。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

非常真正属于你,

/s/韩坤律师事务所

汉坤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