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
公司法(修订)
开曼群岛
股份有限公司
经修订及重述
结社备忘录
的
贝托收购公司。
(以2025年4月29日通过的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法(修订)
开曼群岛
股份有限公司
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
的
Berto Acquisition Corp。
(以2025年4月29日通过的特别决议通过)
| 1 | 公司名称为Berto Acquisition Corp.。 |
| 2 | 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应设在Ogier Global(Cayman)Limited,89 Nexus Way,Camana Bay,Grand Cayman,KY1-9009,Cayman Islands的办事处,或设在董事可能决定的开曼群岛内的其他地点。 |
| 3 | 公司成立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公司拥有全权和授权进行开曼群岛法律未禁止的任何对象。 |
| 4 | 每个成员的赔偿责任限于该成员的股份未支付的任何金额。 |
| 5 | 公司的股本为55,500美元,分为55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和5,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优先股,但前提是,在遵守章程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有权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 |
| (a) | 赎回或购回其任何股份;及 |
| (b) | 增加或减少其资本;及 |
| (c) | 发行其任何部分资本(不论原始、赎回、增加或减少): |
| (一) | 有或没有任何优惠、延期、合格或特殊权利,特权或条件;或 |
| (二) | 受任何限制或限制, |
及除非发行条件另有明确声明,否则每项股份发行(不论宣布为普通、优先或其他)均受本权力规限;或
| (d) | 改变任何这些权利、特权、条件、限制或限制。 |
| 6 | 公司有权根据开曼群岛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以延续方式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团体,并有权在开曼群岛注销注册。 |
| 7 | 未在本经修订及重述组织章程大纲中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细则赋予其各自的涵义。 |
公司法(修订)
开曼群岛
股份有限公司
经修订及重述
公司章程
的
Berto Acquisition Corp。
(以2025年4月29日通过的特别决议通过)
内容
| 1 | 释义 | 1 | |
| 2 | 开始营业 | 7 | |
| 3 | 发行股份及其他证券 | 7 | |
| 4 | 会员名册 | 9 | |
| 5 | 截止会员名册或订正纪录日期 | 9 | |
| 6 | 股份凭证 | 10 | |
| 7 | 股份转让 | 11 | |
| 8 | 赎回、回购及交出股份 | 11 | |
| 9 | 库存股 | 12 | |
| 10 | 股份变动权 | 12 | |
| 11 | 出售股份的佣金 | 13 | |
| 12 | 不承认信托 | 13 | |
| 13 | 股份留置权 | 13 | |
| 14 | 股份认购 | 14 | |
| 15 | 没收股份 | 15 | |
| 16 | 股份转让 | 16 | |
| 17 | 修订备忘录及章程及更改资本 | 16 | |
| 18 | 办事处及营业场所 | 17 | |
| 19 | 股东大会 | 17 | |
| 20 | 股东大会通告 | 18 | |
| 21 | 业务事先告知书 | 18 | |
| 22 | 股东大会议事情况 | 19 | |
| 23 | 议员投票 | 21 | |
| 24 | 代理 | 22 | |
| 25 | 企业会员 | 22 | |
| 26 | 可不投票的股份 | 23 | |
| 27 | 董事 | 23 | |
| 28 | 董事的权力 | 23 | |
| 29 | 董事的任免 | 24 | |
| 30 | 局长办公室出缺 | 24 | |
| 31 | 董事会议记录 | 25 | |
| 32 | 同意的推定 | 26 | |
| 33 | 董事的权益 | 26 | |
| 34 | 分钟 | 27 |
i
| 35 | 董事权力的转授 | 27 | |
| 36 | 无最低持股 | 28 | |
| 37 | 董事薪酬 | 28 | |
| 38 | 印章 | 29 | |
| 39 | 股息、分派及准备金 | 29 | |
| 40 | 大写 | 31 | |
| 41 | 账簿 | 31 | |
| 42 | 审计 | 31 | |
| 43 | 通告 | 33 | |
| 44 | 清盘 | 34 | |
| 45 | 赔偿及保险 | 35 | |
| 46 | 财政年度 | 35 | |
| 47 | 以接续方式转让 | 35 | |
| 48 | 合并和合并 | 36 | |
| 49 | 业务组合 | 36 | |
| 50 | 某些税务申报 | 39 | |
| 51 | 商业机会 | 39 | |
| 52 | 专属管辖权 | 40 |
二、
公司法(修订)
开曼群岛
股份有限公司
经修订及重列的公司章程细则
的
Berto Acquisition Corp。
(以2025年4月29日通过的特别决议通过)
| 1 | 释义 |
| 1.1 | 章程附表一表A中的条款不适用,并且,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存在与之不一致的情况: |
| 附属公司 | 就某人而言,指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受该人控制或与该人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人,且(a)就自然人而言,应包括但不限于该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岳母和岳父及兄弟姐妹,无论是通过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并居住在该人家中,为上述任何一方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公司,合伙企业或由上述任何一项完全或共同拥有的任何实体和(b)在实体的情况下,应包括直接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间接控制、受该实体控制或与该实体共同控制的合伙企业、公司或任何自然人或实体。 | ||
| 适用法律 | 指就任何人而言,适用于该人的任何政府当局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则、规例、许可证、证书、判决、决定、法令或命令的所有条文。 | ||
| 文章 | 指这些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 | ||
| 审计委员会 | 指根据章程成立的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或任何继任委员会。 |
1
| 审计员 | 指当时履行公司核数师职责的人(如有)。 | |||
| 业务组合 | 指涉及本公司的与一个或多个业务或实体的合并、合并、换股、资产收购、股份购买、重组或类似业务合并(以目标业务),不得单独与其他空白支票公司或名义经营的同类公司进行业务合并。 | |||
| 营业日 | 指除周六、周日或法定节假日以外的任何一天或法律授权或有义务在纽约市关闭的银行机构或信托公司的一天。 | |||
| 原因 | 指对涉及不诚实或从事使董事或公司名誉受损或对公司造成重大财务损害的行为的刑事罪行的定罪。 | |||
| 结算所 | 指股份(或其存托凭证)在该司法管辖区的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商间报价系统上市或报价的司法管辖区法律认可的结算所。 | |||
| 公司 | 指上述公司。 | |||
| 公司网站 | 指本公司的网站及/或其网页地址或域名(如有)。 | |||
| 薪酬委员会 | 指根据章程成立的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任何继任委员会。 | |||
| 完成窗口 | 指的是一段时间: |
|||
| (a) | 于(包括)首次公开发售截止日期开始;及 | |||
| (b) | 截止日期为首次公开发售截止日期后二十四(24)个月的日期、董事根据章程细则批准的较早日期或成员根据章程细则批准的较后日期。 | |||
2
| 顾问 | 意思是Meteora Capital,LLC。 | ||
| 指定证券交易所 | 指公司证券上市交易的任何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或任何场外交易(OTC)市场。 | ||
| 董事 | 指当其时公司的董事。 | ||
| 股息 | 指根据《章程》决议就股份支付的任何股息(不论中期或末期)。 | ||
| 电子通讯 | 指以电子方式发出的通讯,包括以电子方式张贴于公司网站、传送至任何号码、地址或互联网网站(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网站)或董事另有决定及批准的其他电子交付方式。 | ||
| 电子记录 | 与《电子交易法》中的含义相同。 | ||
| 电子交易法 | 指《开曼群岛电子交易法(修订版)》。 | ||
| 交易法 | 指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或任何类似的美国联邦法规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该法规制定的规则和条例,均在当时生效。 | ||
| 创始人 | 指紧接IPO完成前的所有成员。 | ||
| 独立董事 | 与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条例或《交易法》第10A-3条(视情况而定)中的含义相同。 | ||
| 首次公开发行 | 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证券。 |
3
| 成员 | 与规约中的含义相同。 | ||
| 备忘录 | 指经修订及重列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 |
|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 | 指根据章程成立的公司董事会的任何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或任何继任委员会。 | |||
| 军官 | 指获委任在公司任职的人士。 | |||
| 普通决议 | 表示决议: |
|||
| (a) | 经有权在公司股东大会上亲自投票或在允许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通过委托代理人投票的成员的简单多数通过,且在考虑以投票方式投票的情况下,应在计算每个成员有权获得的票数的多数票时获得通过;或 | |||
| (b) | 经所有有权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就该事项投票的成员(或章程不时允许的较低门槛)书面批准。 | |||
| 普通股 | 指公司股本中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 | |||
| 超额配股权 | 是指承销商可以选择以每单位10美元减去承销折扣和佣金后的价格购买IPO中发行的最多额外15%(15%)的实盘单位(如条款中所述)。 | |||
| 优先股 | 指公司股本中面值0.0001美元的优先股。 | |||
| 公众分享 | 指作为在首次公开募股中发行的单位(如章程所述)的一部分而发行的普通股。 | |||
4
| 赎回通知 | 指经董事批准的表格通知,公众股份持有人有权要求公司赎回其公众股份,但须符合其中所载的任何条件。 | ||
| 会员名册 | 指根据章程备存的会员名册,包括(除非另有说明)任何分支机构或会员名册副本。 |
| 注册办事处 | 指公司现时的注册办事处。 | |||
| 代表 | 指承销商的代表。 | |||
| 印章 | 指公司的法团印章,包括每一份复印印章。 | |||
| 证券交易委员会 | 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 |||
| 分享 | 指普通股或优先股,包括公司股份的一小部分。 | |||
| 特别决议 | 指公司根据规约通过的特别决议,为决议: |
|||
| (a) | 经有权亲自投票或(如允许代理人投票)在公司股东大会上以代表投票的成员以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而该公司的股东大会已妥为发出通知,指明拟将该决议作为特别决议提出,而如考虑以投票方式计算,则须在计算每名成员有权获得的票数的多数票时以投票方式通过;或 | |||
| (b) | 经所有有权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成员(或章程不时允许的较低门槛)书面批准。 | |||
| 保荐人 | 指Berto Acquisition Sponsor LLC,一家开曼群岛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继任者或受让人。 | |||
5
| 法规 | 指《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版)》。 | ||
| 报税获授权人士 | 指任何董事须不时指定的人,分别行事。 | ||
| 库藏股 | 指根据法规以公司名义作为库存股持有的股份。 | ||
| 信托账户 | 指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时设立的、将一定数额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连同一定数额的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截止日同时进行的认股权证私募募集资金存入的信托账户。 | ||
| 承销商 | 指首次公开招股的承销商及任何继任承销商。 |
| 1.2 | 文章中: |
| (a) | 导入单数的词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
| (b) | 输入男性性别的词语包括女性性别; |
| (c) | 词语输入人包括公司以及任何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
| (d) | “写的”和“以书面形式”包括以可见形式,包括以电子记录形式表现或复制文字的所有模式; |
| (e) | “应”应被解释为势在必行和“可能”应解释为允许性; |
| (f) | 凡提述任何法律或规例的条文,须解释为提述经修订、修改、重新制定或取代的条文; |
| (g) | 条款引入的任何短语“包括”, “包括”, “特别是”或任何类似表述应被解释为说明性的,不应限制这些术语之前的词语的意义; |
| (h) | 术语“和/或”在这里用来表示“和”以及“或”。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和/或”在任何方面都不能限定或修改在其他情况下使用“和”或“或”等术语。不应将“或”一词解释为排他性的,也不应将“和”一词解释为要求连词(在每种情况下,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
6
| (一) | 插入标题仅供参考,在解释条款时不予考虑; |
| (j) | 条款下有关交付的任何要求包括以电子记录形式交付; |
| (k) | 条款下关于执行或签署的任何要求,包括条款本身的执行,可以《电子交易法》中定义的电子签字形式满足; |
| (l) | 《电子交易法》第8和19(3)条不适用; |
| (m) | 术语“晴天"就通知期限而言,指不包括收到或当作收到通知之日及发出通知或将生效之日的期间;及 |
| (n) | 术语“持有人”就股份而言,指作为该等股份的持有人而在会员名册上登记其姓名的人。 |
| 2 | 开始营业 |
| 2.1 | 公司业务可于公司成立为法团后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时间尽快展开。 |
| 2.2 | 董事可从公司的资本或任何其他款项中支付在公司成立和成立过程中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注册费用。 |
| 3 | 发行股份及其他证券 |
| 3.1 | 在符合备忘录(以及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可能作出的任何指示)及(如适用)指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及/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及条例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规定的规限下,以及在不损害任何现有股份所附带的任何权利的情况下,董事可配发、发行、授出股份期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包括零碎股份),不论是否有优先、递延或其他权利或限制,不论有关股息或其他分派、投票,在他们认为适当的时间和其他条件下返还资本或以其他方式返还给这些人,也可能(根据规约和条款)改变这些权利。 |
| 3.2 | 公司可发行权利、期权、认股权证或性质类似的可转换证券或证券,授予其持有人按董事不时厘定的条款认购、购买或收取公司任何类别的股份或其他证券的权利。 |
7
| 3.3 | 公司可在公司发行证券单位,可由全部或零碎股份、权利、期权、认股权证或可转换证券或类似性质的证券组成,授予其持有人认购、购买或收取公司任何类别股份或其他证券的权利,条款由董事不时厘定。包含根据IPO发行的任何此类单位的证券只能在与IPO相关的招股说明书日期之后的第52天相互分开交易,除非代表确定更早的日期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公司已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关于8-K表格的当前报告,并发布了一份新闻稿,宣布何时开始这种分开交易。在该日期之前,这些单位可以交易,但组成这些单位的证券不能相互分开交易。 |
| 3.4 | 公司不得向无记名发行股票。 |
| 3.5 | 在任何系列的优先股发行前,董事应通过一项或多项决议确定该系列的以下规定: |
| (a) | 该等系列的指定及构成该等系列的优先股数目; |
| (b) | 除《规约》规定的任何投票权外,该系列的股份是否应拥有投票权,如果拥有,该等投票权的条款,可能是一般性的或有限的; |
| (c) | 就该系列应付的股息(如有),任何该等股息是否应为累积性,如有,则自什么日期起,支付该等股息的条件及日期,该等股息对任何其他类别股份或任何其他系列优先股的任何股份应付的股息的优先权或关系; |
| (d) | 优先股或该等系列是否须由公司赎回,如有,赎回的时间、价格及其他条件; |
| (e) | 在公司自愿或非自愿清算、解散或清盘,或在资产的任何分配时,就该系列优先股应付的金额或金额,以及该系列持有人的权利; |
| (f) | 该等系列优先股是否须受退休或偿债基金的运作所规限,如有,任何该等退休或偿债基金应用于购买或赎回该等系列优先股以作退休或其他公司用途的程度及方式,以及与退休或偿债基金的运作有关的条款及条文; |
8
| (g) | 该等系列的优先股是否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任何其他类别的股份或任何其他系列的优先股或任何其他证券的股份,如有,则价格或价格或转换或交换率及调整方法(如有),以及转换或交换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 |
| (h) | 限制和限制(如有)在任何优先股或该等系列尚未发行时在支付股息或作出其他分派以及在公司购买、赎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任何其他类别股份或任何其他系列优先股的现有股份或股份时生效; |
| (一) | 公司产生债务或发行任何额外股份(包括该系列或任何其他类别股份或任何其他系列优先股的额外股份)时的条件或限制(如有);及 |
| (j) | 任何其他权力、优先权和相对、参与、可选和其他特殊权利,以及任何其他类别股份或任何其他系列优先股的任何资格、限制和限制。 |
| 4 | 会员名册 |
| 4.1 | 公司须根据章程维持或安排维持会员名册。 |
| 4.2 | 董事可决定,公司应根据章程维持一个或多个会员分支名册。董事亦可决定哪一份会员名册应构成主要名册,而哪一份则应构成分支名册或注册纪录册,并不时更改该等确定。 |
| 5 | 截止会员名册或订正纪录日期 |
| 5.1 | 为确定有权获得通知或在任何会员大会或其任何休会中投票的会员,或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的付款的会员,或为为任何其他目的作出会员的确定,董事可在根据指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和条例或适用法律以其他方式以广告或任何其他方式发出通知后,规定会员名册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关闭以进行转让,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四十天。 |
| 5.2 | 代替或除关闭会员名册外,董事可预先订定或拖欠日期,作为有权获得会员大会通知或在其任何会议上投票或其任何休会的会员的任何该等决定的记录日期,或为确定有权收取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的付款的会员的目的,或为作出会员为任何其他目的的决定的记录日期。 |
9
| 5.3 | 如会员名册没有如此截止,且没有订定纪录日期以确定有权获得通知或在有权收取股息或其他分派付款的会员会议上投票的会员,则该会议通知发出的日期或决议支付该股息或其他分派的董事决议通过的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即为会员作出该等厘定的纪录日期。当有权在任何成员会议上投票的成员的决定已按本条规定作出时,该决定应适用于该决定的任何延期。 |
| 6 | 股份凭证 |
| 6.1 | 会员只有在董事决议发行股票时,才有权获得股票。代表股份的股份证明书(如有的话)须采用董事决定的格式。股权证应由一名或多名董事或董事授权的其他人签署。董事可授权发出附有机械工序加盖的授权签字的证书。股份的所有凭证应连续编号或以其他方式识别,并应指明与其相关的股份。所有交还给公司以供转让的证书均应予以注销,并且在符合条款的情况下,在代表相同数量相关股份的前一份证书被交还和注销之前,不得签发新的证书。 |
| 6.2 | 对于一人以上共同持有的股份,公司不受出具一份以上凭证的约束,向一名共同持有人交付一份凭证即为对其全部的充分交付。 |
| 6.3 | 倘股份证书被污损、磨损、遗失或毁损,则可根据证据及弥偿条款(如有)及支付公司在调查证据方面合理招致的开支(由董事订明)而续期,及(在毁损或磨损的情况下)于旧证书交付时续期。 |
| 6.4 | 按照章程规定寄送的每一份股票,寄送的风险由会员或其他有权领证的人承担。任何股票在交割过程中遗失或延误,本公司概不负责。 |
| 6.5 | 股票应在章程规定的相关期限内(如适用)或指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或任何其他有权监管机构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可能不时确定的规则和条例(以较短者为准)发行,在配股后或(公司当时有权拒绝登记且未登记的股份转让情况除外)在向公司提交股份转让后发行。 |
10
| 7 | 股份转让 |
| 7.1 | 在符合本章程条款的规定下,任何会员可透过转让文书转让其全部或任何股份,但该转让须符合指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及/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及条例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规定。倘有关股份连同根据章程细则发行的权利、期权、认股权证或单位一并发行,而条款规定一方不能在没有另一方的情况下转让,则董事须拒绝登记任何该等股份的转让,而无其信纳该等权利、期权、认股权证或单位的相同转让的证据。 |
| 7.2 | 任何股份的转让文书须以通常或共同形式或以指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及/或任何其他有权监管机构的规则及条例订明的形式或根据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或以董事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以书面形式订立,并须由转让人或代表转让人签署(如董事有此要求,则由受让人或代表受让人签署),并可在手或,如转让人或受让人是结算所或其代名人,则以专人或机器印迹签字或董事不时批准的其他执行方式进行。转让人应被视为仍为股份持有人,直至受让人的姓名被记入会员名册。 |
| 8 | 赎回、回购及交出股份 |
| 8.1 | 根据章程的规定,以及(如适用)指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和条例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规定,公司可根据会员或公司的选择发行将被赎回或有责任被赎回的股份。该等股份(公众股份除外)的赎回须按公司在该等股份发行前以特别决议厘定的方式及其他条款进行。关于赎回或回购股份: |
| (a) | 持有社会公众股的会员,在本协议企业合并条款所述情形下,有权要求赎回该等股份; |
| (b) | 创始人持有的股份应由创始人(不包括顾问)按照公司与该等创始人(或在没有该等协议的情况下由公司)约定的合计按比例或以其他方式交出,在超额配股权未全额行使的范围内,以使创始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后拥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20%)(不包括与首次公开发行同时在私募中购买的任何证券);和 |
| (c) | 出现本企业合并条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
11
| 8.2 | 在符合规约的规定,以及(如适用)指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和条例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公司可按董事与有关成员议定的方式及其他条款或按本协议业务合并条款所载的方式购买其本身的股份(包括任何可赎回股份)。为免生疑问,上述条款所述情形下的赎回、回购和退股,无须会员进一步批准。 |
| 8.3 | 公司可以章程允许的任何方式(包括资本外)就赎回或购买自己的股份支付款项。 |
| 8.4 | 董事可不以任何已缴足股份的代价接受退保。 |
| 9 | 库存股 |
| 9.1 | 董事可在购买、赎回或交出任何股份前,决定该股份应作为库存股份持有。 |
| 9.2 | 董事可决定按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无偿)注销库存股或转让库存股。 |
| 10 | 股份变动权 |
| 10.1 | 在符合第3.1条的规定下,如公司的股本在任何时候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不论公司是否正在清盘,可在董事认为该等变更不会对该等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更改任何类别所附带的全部或任何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而无须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持有人同意,否则,任何该等更改须经不少于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在另一次会议上所投票数的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的决议批准后方可作出。为免生疑问,董事保留权利,尽管任何该等更改可能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取得相关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同意。任何该等会议须经比照适用章程细则中有关股东大会的所有条文,但必要的法定人数须为一人持有或以代理人代表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至少三分之一,且该类别股份的任何持有人可要求以投票方式出席或由代理人出席。 |
| 10.2 | 就单独类别会议而言,如果董事认为该类别的股份将以同样方式受到所审议的提案的影响,则董事可将两个或更多或所有类别的股份视为构成一个类别的股份,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均应将其视为单独类别的股份。 |
12
| 10.3 | 以优先股或其他权利发行的任何类别的股份持有人所获授予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得被视为更改:(i)通过创建或发行进一步的股份排名pari passu或以优先股或其他权利发行的股份;或(ii)为免生疑问而可能拥有董事根据第3.5条确定的权利的任何优先股的发行;或(ii)在公司的章程文件被修订或公司的新章程文件被采纳的情况下,在每种情况下,由于公司通过延续的方式向开曼群岛以外的司法管辖区进行转让。 |
| 11 | 出售股份的佣金 |
公司可在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就任何人认购或同意认购(不论绝对或有条件)或促使或同意促使认购(不论绝对或有条件)任何股份向其支付佣金。此类佣金可通过支付现金和/或发行全额或部分缴足股份来满足。公司亦可就任何股份发行支付可能合法的经纪费用。
| 12 | 不承认信托 |
公司不受任何形式的约束或被迫以任何方式(即使在通知时)承认任何股份的任何衡平法、或有、未来或部分权益,或(除非章程或规约另有规定)任何股份的任何其他权利,但持有人对其全部的绝对权利除外。
| 13 | 股份留置权 |
| 13.1 | 公司对以成员名义登记的所有股份(不论是否已缴足)(不论是单独或与他人共同缴足)拥有第一和最高留置权,以支付该成员或其遗产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不论是否成员)共同向公司或与公司进行的所有债务、负债或委聘(不论目前是否已缴足),但董事可随时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豁免本条的规定。任何该等股份的转让登记须作为公司对其留置权的放弃而运作。公司对股份的留置权也应延伸至就该股份应付的任何金额。 |
| 13.2 | 公司可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方式出售公司拥有留置权的任何股份,倘一笔存在留置权的款项现时须予支付,但在股份持有人接获或当作已接获通知后十四个完整日内未予支付,或向因持有人死亡或破产而有权获得该通知的人支付,要求付款并说明如不遵守该通知,则可出售股份。 |
13
| 13.3 | 为使任何该等出售生效,董事可授权任何人签立向买方出售的股份的转让文书,或根据买方的指示。买方或其代名人须登记为任何该等转让所构成的股份的持有人,而彼并无义务确保购买款项的申请,亦不会因出售或根据章程细则行使公司的出售权力中的任何违规或无效而影响其对股份的所有权。 |
| 13.4 | 该等出售在支付费用后的所得款项净额,须用于支付现时须支付的留置权所关乎的部分款项,而任何余额(须受出售前股份上已存在的不现时须支付的款项的类似留置权所规限)须支付予于出售日期有权获得股份的人。 |
| 14 | 股份认购 |
| 14.1 | 在符合配发及发行任何股份的条款下,董事可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不论是面值或溢价)向会员发出催缴通知,而每名会员须(在接获至少十四个整日的通知,指明付款时间或时间的情况下)按如此指明的时间或时间向公司支付股份的催缴金额。根据董事的决定,可全部或部分撤销或推迟通知。电话可能需要分期付款。被作出催缴的人须继续对向其作出的催缴承担法律责任,即使该催缴所关乎的股份随后已转让。 |
| 14.2 | 发出通知须当作已于授权发出通知的董事的决议通过时发出。 |
| 14.3 | 股份的共同持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支付与其有关的所有催缴款项。 |
| 14.4 | 如催缴款项在到期及应付后仍未支付,则该催缴款项到期的人须就自该催缴款项到期及应付之日起的未付款项支付利息,直至按董事厘定的利率支付为止(此外,亦包括公司因该等未付款项而招致的所有开支),但董事可豁免全部或部分支付该利息或开支。 |
| 14.5 | 就某股份在发行或配发时或在任何固定日期应付的款额,不论是否因该股份的面值或溢价或其他原因,均应视为催缴,如未获支付,则本章程的所有条文均应适用,犹如该款项已因催缴而到期应付。 |
| 14.6 | 董事可能会发行不同条款的股份,以支付催缴款项的金额和时间,或将支付的利息。 |
| 14.7 | 董事如认为合适,可从任何成员处收取一笔款项,该成员愿意就其持有的任何股份垫付全部或任何部分未收回及未支付的款项,并可(直至该款项否则将成为应付款项)按董事与提前支付该款项的成员之间可能议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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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8 | 任何在催缴通知前支付的此种数额,均不应使支付此种数额的会员有权获得就该数额(如果没有此种付款)将成为支付日期之前的任何时期所应付的股息或其他分配的任何部分。 |
| 15 | 没收股份 |
| 15.1 | 如任何催缴或分期催缴的催缴款项在到期及应付后仍未支付,董事可向该催缴款项到期的人发出不少于十四个整日的通知,要求支付未支付的款项连同可能已累积的任何利息及公司因该等不支付而招致的任何开支。通知须指明在何处付款,并须述明如通知未获遵守,就其作出催缴的股份将会被没收。 |
| 15.2 | 如该通知未获遵从,则在该通知所要求的付款作出前,该通知所涉及的任何股份可由董事决议没收。该没收应包括就被没收股份应付且在没收前未支付的所有股息、其他分派或其他款项。 |
| 15.3 | 没收股份可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条款及方式出售、重新配发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可在董事认为合适的条款取消出售、重新配发或处置没收前的任何时间进行。凡就其处置而言,没收股份将转让予任何人,董事可授权某些人签立有利于该人的股份转让文书。 |
| 15.4 | 任何人的任何股份已被没收,即不再是有关该等股份的成员,并须向公司交出有关被没收股份的证明书以作注销,并须继续有法律责任向公司支付于没收日期由他就该等股份应付公司的所有款项,连同按董事厘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但当公司已收到他就该等股份应付及应付的全部款项时,他的法律责任即告终止。 |
| 15.5 | 由一名董事或高级人员签署的关于某股份已于指明日期被没收的书面证明,即为其中所述事实针对所有声称有权获得该股份的人的确凿证据。该凭证(在签署转让文书的情况下)应构成该股份的良好所有权,而该股份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人不受任何义务确保购买款项的适用(如有),其对该股份的所有权也不会因有关没收、出售或处置该股份的诉讼程序中的任何不规范或无效而受到影响。 |
| 15.6 | 本章程有关没收的条文适用于不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而根据发行股份的条款,该款项在固定时间成为应付款项,不论是由于股份的面值或以溢价方式,犹如该款项是凭藉妥为作出及通知的催缴款项而支付。 |
15
| 16 | 股份转让 |
| 16.1 | 如任何成员死亡,则遗属或遗属(如他是共同持有人)或其法定遗产代理人(如他是唯一持有人)应是公司承认对其股份拥有任何所有权的唯一人士。已故成员的遗产因此不会免除任何股份的任何法律责任,而他曾是该股份的共同或唯一持有人。 |
| 16.2 | 任何人士因成员死亡或破产或清盘或解散(或以转让以外的任何其他方式)而成为有权获得股份的人,可在出示董事可能要求的证据后,藉由他向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选择成为该股份的持有人或由他提名的某个人登记为该股份的持有人。如选择由另一人登记为该等股份的持有人,则须签署该等股份的转让文书予该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董事均有权拒绝或暂停登记,其权利与有关成员在其去世或破产或清算或解散(视情况而定)之前转让股份的情况相同。 |
| 16.3 | 因成员死亡或破产或清算或解散(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不是通过转让)而有权获得股份的人,应有权获得与他作为该股份的持有人将有权获得的相同的股息、其他分配和其他好处。然而,在就某股份成为会员前,他无权就该股份行使会员资格所授予的与公司股东大会有关的任何权利,而董事可随时发出通知,要求任何该等人选择自己注册或让由他提名的某些人注册为该股份的持有人(但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董事均须,有相同的权利拒绝或暂停登记,如有关成员在其死亡或破产或清算或解散或任何其他情况下转让股份时(视情况而定)。如该通知在收到或当作收到后九十天内未获遵守(根据章程细则确定),则董事其后可扣留就该股份应付的所有股息、其他分派、红利或其他款项,直至该通知的规定获遵守为止。 |
| 17 | 修订备忘录及章程及更改资本 |
| 17.1 | 本公司可藉普通决议案: |
| (a) | 按普通决议案所订明的金额增加其股本,并附带公司于股东大会上决定的权利、优先次序及特权; |
| (b) | 将其全部或任何股本合并及分割为金额大于其现有股份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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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将其全部或任何缴足股份转换为股票,并将该股票重新转换为任何面值的缴足股份; |
| (d) | 以拆细其现有股份或其中任何一股的方式,将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股本分割为金额少于备忘录所定数额的股份或分割为无面值股份;及 |
| (e) | 注销于普通决议案通过日期尚未由任何人采取或同意由任何人采取的任何股份,并按如此注销的股份数额减少其股本数额。 |
| 17.2 | 凡依照前条规定创设的新增股份,在支付催缴款、留置权、转让、转让、没收等方面,与原股本中的股份适用本章程的相同规定。 |
| 17.3 | 在符合《规约》、《章程》关于以普通决议处理的事项的规定及第48.2条的规定下,公司可藉特别决议: |
| (a) | 更名; |
| (b) | 修改或增加条款(以第48.2条为准); |
| (c) | 就备忘录内指明的任何目标、权力或其他事项更改或增补备忘录;及 |
| (d) | 减少其股本或任何资本赎回公积金。 |
| 18 | 办事处及营业场所 |
在符合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藉董事决议更改其注册办事处的地点。除其注册办事处外,公司可维持董事决定的其他办事处或营业地点。
| 19 | 股东大会 |
| 19.1 | 除股东周年大会外的所有股东大会均称为股东特别大会。 |
| 19.2 | 公司可以但不应(除非规约或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有义务在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其年度股东大会,并应在召集该会议的通知中指明该会议本身。任何年度股东大会应在董事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应在这些会议上提交董事的报告(如有)。 |
17
| 19.3 | 董事、首席执行官或董事会主席可召集股东大会,为免生疑问,除下文第20.4条明文规定的情况外,会员不得召集股东大会。 |
| 19.4 | 如在任何时间没有董事,任何两(2)名成员(或如只有一(1)名成员,则该成员)有权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投票,可尽可能以与董事可能召集股东大会的方式相同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 |
| 20 | 股东大会通告 |
| 20.1 | 任何股东大会均须发出至少五(5)个完整日的通知。每份通知均须指明举行大会的地点、日期及时间及一般事务的性质,并须按以下所述方式或公司订明的其他方式(如有的话)发出,但公司的股东大会不论是否已发出本条指明的通知,亦不论是否已遵守章程细则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经如此同意的,视为已妥为召开: |
| (a) | 如属股东周年大会,则由所有有权出席并在会上投票的成员;及 |
| (b) | 在特别股东大会的情况下,以有权出席会议并在会议上投票的成员人数的多数,合计持有不少于给予该权利的股份面值的百分之九十五(95%)。 |
| 20.2 | 意外遗漏向任何有权收取该通知的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任何有权收取该通知的人未收到股东大会通知,不应使该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无效。 |
| 21 | 业务事先告知书 |
| 21.1 | 寻求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之前带来业务或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成员,必须向公司提供有关此类业务的书面通知。该等通知须由公司秘书(如没有获委任,则为任何其他高级人员)在其主要办事处接获,不迟于第90第日或不早于150日收市时第紧接前一届股东周年大会周年日的前一天。如之前并无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公司必须在股东周年大会日期首次公告日期后10天内收到会员的通知。在任何情况下,股东周年大会休会或延期的公告,或此类休会或延期,均不得开始新的时间段或以其他方式延长发出本文所述成员通知的任何时间段。根据《交易法》第14a-8条,寻求纳入年度代理声明的提案必须遵守其中包含的通知期。 |
18
| 21.2 | 为采用适当的书面形式并符合《交易法》第14a-8条规则,成员就任何业务(提名除外)向公司秘书(或如无任命,则为任何其他高级人员)发出的通知必须载明该成员提议在年度股东大会之前提出的每一此类事项(i)希望在年度股东大会之前提出的业务的简要说明,建议或业务的文本(包括建议审议的任何决议的文本,如该等业务包括修订本章程的建议,则建议修订的语文)及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进行该等业务的理由,(ii)该成员的名称及纪录地址,以及代其提出建议的实益拥有人(如有的话)的名称及地址,(iii)该成员及实益拥有人(如有的话)实益拥有并记录在案的股份类别及数目,代表其提出建议,(iv)说明该成员与代表其提出建议的实益拥有人(如有的话)与该成员提出该业务的建议有关的任何其他人(包括其姓名)之间的所有安排或谅解,(v)该成员与实益拥有人(如有的话)的任何重大利益,在该业务中代表其提出建议及(vi)该成员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在股东周年大会前提出该业务的陈述。 |
| 22 | 股东大会议事情况 |
| 22.1 | 除非出席法定人数,否则不得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处理任何事务。至少三分之一股份的持有人为个人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或如一家公司或其他非自然人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或代理人出席,则为法定人数。 |
| 22.2 | 个人可以通过会议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参加大会,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相互交流。某人以这种方式参加股东大会被视为亲自出席该会议。 |
| 22.3 | 任何书面决议(包括特别决议)(以一项或多于一项对应方签署),须由当时有权接获股东大会通知及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所有会员(或为法团或其他非自然人,由其正式授权代表签署)签署,其效力及效力犹如该决议已在公司妥为召开及举行的股东大会上通过一样。 |
| 22.4 | 如在指定会议开始的时间起计半小时内未达到法定人数,或在该会议期间不再有法定人数出席,则会议须在董事决定的同一时间和/或地点或其他日期、时间和/或地点休会至下一星期的同一天,而如在续会上自指定会议开始的时间起计半小时内未达到法定人数,则出席的成员即为法定人数。 |
19
| 22.5 | 董事可在获委任为会议开始的时间之前的任何时间,委任任何人代行公司股东大会的主席职务,如董事并无作出任何该等委任,则董事会主席(如有的话)须在该股东大会上以主席身份主持会议。无董事长的,或者在指定的会议开始时间后十五分钟内未出席的,或者不愿意代理的,由出席的董事推选人数中的一人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可以根据自己认为合适的情况,通过一定的议事规则和规定。 |
| 22.6 | 没有董事愿意代行董事长职务的,或者在指定的会议开始时间后十五分钟内没有董事出席的,出席的委员应当从人数中选择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
| 22.7 | 主席可在有法定人数出席的会议同意下(如会议有此指示,则须)不时并在各地休会,但任何续会上不得处理任何事务,但在举行休会的会议上未完成的事务除外。 |
| 22.8 | 当股东大会休会三十天或以上时,应按原会议的情况发出休会通知。否则,无须就续会发出任何该等通知。 |
| 22.9 | 倘在业务合并前就股东大会发出通知,而董事凭绝对酌情权认为以任何理由以召开该股东大会的通知所指明的地点、日期及时间举行该股东大会是不切实际或不可取的,则董事可将该股东大会延期至另一地点、日期及/或时间,但须迅速将重新安排的股东大会的地点、日期及时间通知所有成员。除原会议通知规定的事项外,任何延期会议不得办理其他事项。 |
| 22.10 | 股东大会延期三十天或三十天以上时,应与原会议一样发出延期会议通知。否则,无须就延期会议发出任何该等通知。为原股东大会提交的所有代理表格在延期后的会议上仍然有效。董事可将已延期的股东大会延期。 |
| 22.11 | 经会议表决的决议,应当以投票方式决定。 |
| 22.12 | 投票须按主席指示进行,投票结果须当作为要求进行投票的大会的决议。 |
| 22.13 | 对选举主席或休会问题提出要求的投票,应立即进行。就任何其他问题要求进行的投票,须在大会主席指示的日期、时间及地点进行,而除已要求进行投票或以投票为条件的业务外,任何业务均可在进行投票前进行。 |
20
| 22.14 | 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主席有权进行第二次或决定性投票。 |
| 23 | 议员投票 |
| 23.1 | 除任何股份所附带的任何权利或限制(包括第30.1及48条所列的权利或限制)外,以任何该等方式出席的每名会员,对其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一票表决权。 |
| 23.2 | 在联名持有人的情况下,提供投票的高级持有人的投票,无论是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或在公司或其他非自然人的情况下,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或代理人),应被接受,但不包括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资历应根据持有人的姓名在会员名册中的排名顺序确定。 |
| 23.3 | 心智不健全的成员,或任何法院已就其作出命令、具有精神错乱管辖权的成员,可由其委员会、接管人、馆长博尼斯或由该法院委任的代表该成员的其他人投票,而任何该等委员会、接管人、馆长博尼斯或其他人可由代理人投票。 |
| 23.4 | 任何人均无权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除非他在该会议的记录日期登记为会员,或除非他当时就股份应付的所有催缴或其他款项已付清。 |
| 23.5 | 不得对任何投票人的资格提出异议,除非在股东大会或延期的股东大会上作出或投出反对票,且在会议上不被拒绝的每一票均为有效。根据本条规定适时提出的异议,交由董事长作出终局结论性决定。 |
| 23.6 | 投票可由个人或代理人(如属法团或其他非自然人,可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或代理人)投票。会员可根据一项或多项文书委任多于一名代表或同一名代表出席会议及投票。凡成员委任多于一名代理人,代理文书须指明每名代理人有权行使有关投票权的股份数目。 |
| 23.7 | 持有多于一股股份的成员无须就任何决议以相同方式就其股份投票,因此可投票赞成或反对某项决议的股份或部分或全部该等股份及/或放弃投票的股份或部分或全部股份,并可根据委任他的文书的条款,根据一份或多于一份文书委任的代理人可投票支持或反对一项决议的股份或其获委任所关乎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及/或对其获委任所关乎的股份或部分或全部股份投弃权票。 |
21
| 24 | 代理 |
| 24.1 | 委任代理人的文书须为书面形式,并须由委任人或其获正式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委任人为法团或其他非自然人,则须由其获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代理人不必是会员。 |
| 24.2 | 董事可在召开任何会议或续会的通知中,或在公司发出的代表委任文书中,指明委任代表的文书的存放方式,以及委任代表的文书的存放地点及时间(不迟于委任代表所关乎的会议或续会开始的指定时间)。如董事在召开任何会议或续会的通知中或在公司发出的代表委任文书中没有作出任何该等指示,则委任代表委任的文书须于该文书所指名的人建议投票的指定会议或续会开始的时间不少于48小时前,以实物方式存放于注册办事处。 |
| 24.3 | 主席在任何情况下均可酌情宣布代表委任文书须当作已妥为存放。未按准许的方式交存或未经主席宣布已妥为交存的代表委任文书,即属无效。 |
| 24.4 | 委任代理人的文书可采用任何通常或通用的形式(或董事批准的其他形式),并可表述为针对特定会议或其任何休会或一般情况下直至被撤销。委任代理人的文书应被视为包括要求或加入或同意要求投票的权力。 |
| 24.5 | 根据代表委任文书的条款所作出的投票,即使先前已死亡或精神错乱,或已撤销代表委任或执行该代表所依据的授权,或已转让获给予该代表的股份,但除非公司于股东大会开始前在注册办事处或寻求其使用该代表的续会前已收到有关该等死亡、精神错乱、撤销或转让的书面通知,即属有效。 |
| 25 | 企业会员 |
| 25.1 | 任何法团或身为成员的其他非自然人,可根据其章程文件,或在其董事或其他理事机构决议无此项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人在公司或任何类别成员的任何会议上担任其代表,而获如此授权的人有权代表其所代表的法团行使如法团为个别成员时可行使的相同权力。 |
22
| 25.2 | 如作为法团的结算所(或其代名人)是会员,则可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人在公司的任何会议或任何类别会员的任何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授权须指明每名该等代表获如此授权的股份数目及类别。根据本条规定获如此授权的每一人,应被视为已获得正式授权,而无需提供进一步的事实证据,并有权代表清算所(或其代名人)行使与该人是清算所(或其代名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相同的权利和权力。 |
| 26 | 可不投票的股份 |
由公司实益拥有的公司股份不得在任何会议上直接或间接投票,也不得在确定任何特定时间的流通股总数时计算在内。
| 27 | 董事 |
董事会应由不少于一人组成,但须符合至少有一名董事的规定,董事可不时订定董事会决议委任的最高及最低董事人数。
| 28 | 董事的权力 |
| 28.1 | 在符合本章程、备忘录及章程细则的规定及特别决议所发出的任何指示的规定下,公司的业务须由可行使公司所有权力的董事管理。任何对备忘录或章程细则的更改,以及任何该等指示,均不会使董事的任何先前作为无效,而如果没有作出该更改或没有发出该指示,该行为本应是有效的。出席法定人数的妥为召开的董事会议,可行使董事可行使的一切权力。 |
| 28.2 | 所有支票、本票、汇票、汇票及其他可转让或可转让票据,以及向公司支付款项的所有收据,均须按董事藉决议厘定的方式签署、提取、承兑、背书或以其他方式签立(视属何情况而定)。 |
| 28.3 | 代表公司的董事可于退休时向曾在公司担任任何其他受薪职位或盈利场所的任何董事或其未亡配偶或受养人支付酬金或退休金或津贴,并可向任何基金作出供款,并就购买或提供任何该等酬金、退休金或津贴支付保费。 |
| 28.4 | 董事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款项及抵押或押记其承诺、财产及资产(现时及未来)及未赎回资本或其任何部分,以及发行债权证、债权证股票、抵押、债券及其他该等证券,不论是直接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担保。 |
23
| 29 | 董事的任免 |
| 29.1 | 除第28条另有规定外,公司可藉普通决议委任任何人为董事,或可藉普通决议罢免任何董事。 |
| 29.2 | 董事应分为三(3)类,分别指定为I类、II类和III类。董事应根据董事会通过的一项或多项决议分配到每个类别。在公司第一届股东周年大会上,第一类董事任期届满,选举第一类董事,任期满三(3)年。在公司第二届股东周年大会上,Class II Directors的任期届满,则应选出Class II Directors,任期满三(3)年。在公司第三届股东周年大会上,第三类董事的任期届满,第三类董事的任期将满三(3)年。在公司随后的每届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应被选举产生,任期满三(3)年,以接替在该年度股东大会上任期届满的类别的董事。尽管本条有前述规定,每名董事的任期至任期届满为止,直至其继任人经正式选举合格为止或直至其较早前去世、辞职或被免职为止。组成董事会的董事人数不减少,任何在任董事的任期不得缩短。 |
| 30 | 局长办公室出缺 |
| 30.1 | 有下列情形的,应出缺董事职务: |
| (a) | 董事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表示其辞去董事职务;或 |
| (b) | 董事本人(为免生疑问,无代理人代理)连续缺席董事会三次会议,且无董事特别请假,董事通过决议认为其已因缺席而出缺;或 |
| (c) | 董事去世、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一般作出任何安排或组合;或 |
| (d) | 董事被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不健全;或 |
| (e) | 所有其他董事(人数不少于两名)决定因故(而非其他原因)罢免其董事职务,可由所有其他董事在根据《章程》妥为召开及举行的董事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或由所有其他董事签署的书面决议作出。 |
24
| 31 | 董事会议记录 |
| 31.1 | 董事的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可由董事确定,除非如此确定,如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则为过半数;如只有一名董事,则为一名。 |
| 31.2 | 在符合章程条文的规定下,董事可酌情规管其程序。在任何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应以过半数票决定。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主席应拥有第二次或决定性投票。 |
| 31.3 | 任何人可以通过会议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参加董事会议或任何董事委员会会议,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同时相互交流。某人以这种方式参加某次会议被视为亲自出席该次会议。除董事另有决定外,会议应视为在会议开始时董事长所在地召开。 |
| 31.4 | 由全体董事或董事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以一项或多于一项对应方签署),或如属与任何董事被免职或任何董事休假有关的书面决议,则该决议所针对的董事以外的所有董事,其效力及效力,犹如该决议已在适当召开及举行的董事会议或董事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上通过一样。 |
| 31.5 | 任何董事或其他获任何董事指示的高级人员,可向每名董事发出最少两天的书面通知,召集董事会议,而该通知须列明须予考虑的业务的一般性质,除非全体董事在会议举行时、举行前或举行后放弃通知。就任何该等董事会议通知而言,本章程有关公司向会员发出通知的所有条文须作比照适用。 |
| 31.6 | 持续董事(或唯一持续董事,视情况而定)可在其机构有任何空缺的情况下行事,但如果且只要他们的人数减少至低于根据或根据章程细则作为董事的必要法定人数所确定的人数,持续董事或董事可为增加董事人数至与该固定人数相等的目的行事,或为召集公司股东大会而行事,但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
| 31.7 | 董事可选举其董事会主席一名,并决定其任期;但如没有选举该主席,或如在任何会议上,主席在指定的会议开始时间后五分钟内未出席,则出席的董事可选择其人数中的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
| 31.8 | 任何董事会议或任何董事委员会作出的一切作为,即使事后发现任何董事的委任有任何欠妥之处,及/或他们或其中任何一人被取消资格,及/或已撤销其职位及/或无权投票,其效力须犹如每名该等人已获妥为委任及/或未被取消担任董事的资格及/或并未撤销其职位及/或已有权投票(视属何情况而定)一样。 |
25
| 31.9 | 董事可由其以书面委任的代表出席董事会的任何会议。该代理人须计入法定人数,而就所有目的而言,该代理人的投票均须当作是委任董事的投票。 |
| 32 | 同意的推定 |
任何董事如出席就任何公司事项采取行动的董事会会议,须推定已同意所采取的行动,除非他的异议须记入会议记录,或除非他须在会议休会前向担任该会议主席或秘书的人提交他对该行动的书面异议,或须在会议休会后立即以挂号邮递方式将该异议转交该人。该异议权不适用于对该行动投赞成票的董事。
| 33 | 董事的权益 |
| 33.1 | 任何董事可与其董事办公室一起担任公司下的任何其他职位或盈利场所(核数师办公室除外),任期及条款为董事决定的薪酬及其他事项。 |
| 33.2 | 董事可自行或由、透过或代表其律师行以公司的专业身分行事,而他或其律师行有权获得专业服务的报酬,犹如他并非董事一样。 |
| 33.3 | 任何董事可成为或成为公司所提升的任何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或在其他方面拥有权益,或公司作为股东、订约方或其他方面可能拥有权益,而任何该等董事不得就其作为该等其他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或从其在该等其他公司的权益中获得的任何薪酬或其他利益向公司负责。 |
| 33.4 | 任何人不得被取消董事职位的资格或被该职位阻止以卖方、买方或其他身份与公司订立合约,亦不得将任何该等合约或由公司或代表公司订立的任何合约或交易以任何方式与任何董事有任何利害关系而予以撤销或须予撤销,任何如此订约或如此有利害关系的董事亦概不须就任何该等合约或交易因该董事担任职务或由此建立的信托关系而实现或与该等合约或交易有关而产生的任何利润向公司作出交代。任何董事可就其感兴趣的任何合约或交易自由投票,但任何董事在任何该等合约或交易中的权益性质须由其在其审议及就其进行任何表决时或之前披露。 |
26
| 33.5 | 有关董事是任何指明商号或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并将被视为在与该商号或公司的任何交易中拥有权益的一般通知,就就就其拥有权益的合约或交易的决议进行表决而言,须为足够的披露,而在该一般通知后,无须就任何特定交易发出特别通知。 |
| 34 | 分钟 |
董事须安排在备存的簿册内制作纪录,以记录董事作出的所有高级人员委任、公司或任何类别股份及董事的持有人的会议的所有议事程序,以及董事委员会的会议,包括出席每次会议的董事的姓名。
| 35 | 董事权力的转授 |
| 35.1 | 董事可将其任何权力、权力及酌情权,包括转授的权力,转授予任何由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组成的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并酌情包括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如成立))。任何该等转授可受董事可能施加的任何条件所规限,并可与其本身的权力作抵押或排除其本身的权力,而任何该等转授可由董事撤销或更改。在符合任何该等条件下,董事委员会的议事程序须受规管董事议事程序的条文所规限,但以其能够适用为限。 |
| 35.2 | 董事可成立任何委员会、地方董事会或机构或委任任何人为管理公司事务的经理或代理人,并可委任任何人为该等委员会、地方董事会或机构的成员。任何该等委任可在董事施加的任何条件下作出,并可与其本身的权力作抵押或排除其本身的权力,而任何该等委任可由董事撤销或更改。在符合任何该等条件的情况下,任何该等委员会、当地董事会或机构的议事程序应受规范董事议事程序的条款的管辖,只要它们能够适用。 |
| 35.3 | 董事可根据指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和条例或适用法律的其他规定,通过委员会的正式书面章程。这些委员会中的每一个,均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章程所载该委员会的权利,并拥有董事根据章程及指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及/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及条例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规定转授的权力。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如成立)各自须由董事不时厘定的董事人数(或指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及/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及条例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最低人数)组成。只要任何类别的股份在指定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如成立)须由指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及/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及条例不时规定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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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4 | 董事可藉授权书或以其他方式委任任何人为公司的代理人,条件由董事决定,但有关转授不排除其本身的权力,并可随时由董事撤销。 |
| 35.5 | 董事可藉授权书或以其他方式委任任何公司、商号、人士或团体(不论是否由董事直接或间接提名)为公司的受权人或获授权签字人,为该等目的及拥有该等权力、权力及酌情权(不超过董事根据本章程所赋予或可由其行使的权力、权力及酌情权),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期间内及受其认为合适的条件规限下,及任何该等授权书或其他委任可载有董事认为合适的保护及方便与任何该等律师或获授权签字人打交道的人的条文,亦可授权任何该等律师或获授权签字人转授所有或任何赋予他的权力、权力及酌情权。 |
| 35.6 | 董事可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条款、薪酬及履行职责,并受取消资格及罢免的规定规限,委任他们认为必要的高级人员。除委任条款另有指明外,任何人员可藉董事或成员的决议免职。任何人员如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表示其辞职,可随时腾出其职位。 |
| 36 | 无最低持股 |
公司可在股东大会上确定一名董事所需持有的最低持股比例,但除非且直至该持股资格被确定,否则董事无需持有股份。
| 37 | 董事薪酬 |
| 37.1 | 将支付予董事的薪酬(如有)为董事厘定的薪酬。董事亦须不论在业务合并完成之前或之后,均有权获发其出席董事或董事委员会会议、或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任何类别股份或债权证持有人的单独会议,或以其他方式与公司业务或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有关而适当招致的所有差旅、酒店及其他费用,或收取董事可能厘定的有关固定津贴,或部分采用其中一种方法及部分采用另一种方法的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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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2 | 董事可藉决议批准任何董事因其认为超出其作为董事的日常日常工作的任何服务而获得额外薪酬。向兼任公司大律师、律师或律师,或以专业身份为其服务的董事支付的任何费用,须在其作为董事的薪酬之外。 |
| 38 | 印章 |
| 38.1 | 如董事决定,公司可盖章。印章只能由董事或董事授权的董事委员会授权使用。每份加盖印章的文书,须由至少一人签署,该人须为董事或若干高级人员或董事为此目的委任的其他人。 |
| 38.2 | 本公司可备有一份或多于一份印章,以供在开曼群岛以外的任何地方使用,每份印章均须为本公司公章的传真,如董事如此决定,则须在其正面加上将使用该印章的每一地方的名称。 |
| 38.3 |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人员、代表或律师可在没有董事进一步授权的情况下,将印章单独盖在任何须由他盖章认证或须在开曼群岛或任何其他地方的公司注册处处长备案的公司文件上。 |
| 39 | 股息、分派及准备金 |
| 39.1 | 在符合本章程及本条的规定下,除任何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另有规定外,董事可议决就已发行股份支付股息及其他分派,并授权从公司合法可用的资金中支付股息或其他分派。股息应被视为中期股息,除非董事决议支付该股息所依据的决议条款明确规定该股息应为末期股息。除从公司已实现或未实现利润、股份溢价账户或法律另有许可外,不得派发股息或其他分配。 |
| 39.2 | 除任何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另有规定外,所有股息及其他分派应按会员所持股份的面值支付。如果任何股份的发行条款规定,自特定日期起,该股份应享有股息等级,则该股份应享有相应的股息等级。 |
| 39.3 | 董事可从任何应付予任何会员的股息或其他分派中扣除其当时因催缴或其他原因而须支付予公司的所有款项(如有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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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4 | 董事可决议,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全部或部分通过分配特定资产支付,特别是(但不限于)通过分配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债权证或证券或以任何一种或多种此类方式支付,且如在此类分配方面出现任何困难,董事可按其认为合宜的方式进行结算,特别是可发行零碎股份,并可确定该等特定资产或其任何部分的分配价值,并可决定应根据如此确定的价值向任何成员支付现金,以调整所有成员的权利,并可按董事认为合宜的方式将任何该等特定资产归属受托人。 |
| 39.5 | 除任何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另有规定外,股息及其他分派可以任何货币支付。董事可决定可能需要的任何货币兑换的兑换基础,以及如何支付所涉及的任何费用。 |
| 39.6 | 董事在决议支付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前,可拨出其认为适当的款项作为储备金或储备金,而该等储备金或储备金须由董事酌情适用于公司的任何目的,而在该等申请前,可由董事酌情受雇于公司的业务。 |
| 39.7 | 就股份而须以现金支付的任何股息、其他分派、利息或其他款项,可透过电汇方式支付予持有人,或透过寄往持有人注册地址的邮寄支票或认股权证支付,如属联名持有人,则可寄往首次在会员名册上点名的持有人的注册地址,或寄往该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可能以书面指示的地址。每份该等支票或认股权证须按寄往的人的命令支付。两名或两名以上联名持有人中的任何一名,可就其作为联名持有人所持股份的任何股息、其他分派、红利或其他应付款项给予有效收据。 |
| 39.8 | 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均不得对公司产生利息。 |
| 39.9 | 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如无法支付予任何会员及/或自该股息或其他分派成为应付日期起计六个月后仍无人认领,可由董事酌情将该股息或其他分派支付至公司名下的独立账户,但公司不得就该账户构成受托人,且该股息或其他分派仍须作为该会员的债务。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自该股息或其他分派成为应付之日起计六年后仍无人认领的股息或其他分派将被没收,并将归还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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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大写 |
董事可随时将公司任何储备账户或基金(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及资本赎回储备基金)的任何贷方款项或损益账户的任何贷方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可供分配的任何款项资本化;将该等款项按该等款项本可在该等成员之间分割的比例分配予成员,而该等款项若同样是以股息或其他分配方式分配利润;及代其运用该等款项以缴足未发行股份以配发及分派贷记为缴足的按上述比例分配予及其中包括的股份。在此情况下,董事须作出使该等资本化生效所需的一切作为和事情,并全权授予董事在股份成为可按零碎分配的情况下作出其认为合适的规定(包括零碎应享权益的利益产生于公司而非有关成员的规定)。董事可授权任何人代表所有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与公司订立协议,就该等资本化及附带或与之有关的事宜作出规定,而根据该授权订立的任何协议须对所有该等成员及公司有效及具约束力。
| 41 | 账簿 |
| 41.1 | 董事须安排就公司所收及支出的所有款项及发生收付或支出的事项、公司所有销售及购买货品以及公司的资产及负债备存适当账簿(包括(如适用)重要的基础文件,包括合约及发票)。此类账簿必须自编制之日起至少保留五年。没有为真实、公正地反映公司事务状况和解释其交易情况而备存必要的账簿的,不得视为备存适当账簿。 |
| 41.2 | 董事须决定公司或其中任何一方的帐目及簿册是否及在何种程度上、在何种时间及地点以及在何种条件或规例下开放予非董事成员查阅,而任何成员(非董事)均无权查阅公司的任何帐目或簿册或文件,除非经法规授予或由董事授权或由公司于股东大会授权。 |
| 41.3 | 董事可安排在股东大会损益表、资产负债表、集团帐目(如有的话)及法律可能规定的其他报告及帐目中编制及呈交公司。 |
| 42 | 审计 |
| 42.1 | 董事可委任一名公司核数师,核数师按董事决定的条款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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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2 | 在不损害董事设立任何其他委员会的自由的原则下,如股份(或其存托凭证)在指定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报价,且如根据指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和条例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董事应设立和维持一个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委员会,并应通过正式的书面审计委员会章程,并每年审查和评估正式书面章程的充分性。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应符合指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和规定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规定。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财政季度举行一次会议,或视情况需要更频繁地举行会议。 |
| 42.3 | 如股份(或其存托凭证)在指定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报价,公司应持续对所有关联方交易进行适当审查,并应利用审计委员会对潜在利益冲突进行审查和批准。 |
| 42.4 | 核数师的薪酬由审计委员会(如有)厘定。 |
| 42.5 | 如核数师的职位因核数师辞职或死亡,或因他在需要提供服务时因疾病或其他残疾而无法行事而出现空缺,则董事须填补空缺并厘定该核数师的薪酬。 |
| 42.6 | 公司的每名核数师均有权随时查阅公司的帐簿、帐目及凭单,并有权要求董事及高级人员提供履行核数师职责所需的资料及解释。 |
| 42.7 | 核数师如获董事要求,须在其获委任后的下一次股东周年大会上,就在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为普通公司的公司,以及在其获委任后的下一次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在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为获豁免公司的公司,以及在其任期内的任何其他时间,应董事或任何会员大会的要求,就公司的账目作出报告。 |
| 42.8 | 向审计委员会成员(如存在)支付的任何款项均须经董事审查和批准,任何对该款项感兴趣的董事均应放弃该审查和批准。 |
| 42.9 | 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对IPO条款的遵守情况,如果发现任何不遵守情况,审计委员会应负责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纠正此类不遵守情况或以其他方式导致遵守IPO条款。 |
| 42.10 | 审计委员会至少有一名成员应为指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或任何其他主管监管机构的规则和条例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应具有财务或会计方面的过往任职经验、必要的会计专业认证,或导致个人财务复杂程度的任何其他类似经验或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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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通告 |
| 43.1 | 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可由公司亲自或透过信使、邮递、电报、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给任何会员或寄往其于会员名册内所示的地址(或如该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则寄往该会员所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通讯亦可根据指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及/或任何其他有权监管机构的规则及条例或通过将该通知置于公司网站而送达。 |
| 43.2 | 凡发出通知的人: |
| (a) | 信使;送达通知,视为向快递公司送达通知,视为已于通知送达信使之日的第三天(不包括周六、周日或公众假期)收到; |
| (b) | 邮寄;通知的送达应被视为通过适当寄送、预先支付和邮寄载有通知的信函而完成,并应被视为在通知张贴之日的第五天(不包括周六或周日或开曼群岛的公共假日)收到; |
| (c) | 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的送达应被视为已通过适当的地址和发送该通知而实现,并应被视为已在其发送的同一天收到; |
| (d) |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将通知送达至预定收件人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即视为已送达,并视为已于发送当日收到,收到电子邮件不必经收件人确认;及 |
| (e) | 将其放置于公司网站;通知的送达应视为在通知或文件放置于公司网站一小时后生效。 |
| 43.3 | 公司可向公司获告知有权因成员死亡或破产而获得一份或多于一份股份的人发出通知,方式与根据本章程规定须发出的其他通知相同,并须按姓名、或按死者代表的职衔、或破产人的受托人的职衔,或按声称有此种资格的人为此目的而提供的地址的任何类似描述,或由公司选择以任何方式发出通知,如果没有发生死亡或破产,可能会发出同样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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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4 | 每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须以本章程授权的任何方式,在该会议的记录日期,向每名有权收取该通知的股份持有人发出,但如属共同持有人,则该通知须足够如给予首次在会员名册内点名的共同持有人,以及每名因其为会员破产的法定遗产代理人或受托人而将股份所有权移交予其的人,而该会员若不因其死亡或破产将有权收到会议通知,则任何其他人均无权收到股东大会通知。 |
| 44 | 清盘 |
| 44.1 | 如公司须清盘,则清盘人须按该清盘人认为适当的方式及命令,运用公司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受限于任何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在清盘中: |
| (a) | 会员之间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应当对该等资产进行分配,使亏损尽可能由会员按其所持股份面值的比例承担;或者 |
| (b) | 如可供各成员之间分配的资产在清盘开始时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则盈余须按其于清盘开始时所持股份的面值的比例在各成员之间分配,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因未付催缴款项或其他原因而须支付予公司的所有款项中扣除。 |
| 44.2 | 如公司须清盘,则清盘人可根据任何股份所附带的权利,并经公司特别决议批准及章程规定的任何其他批准,在成员之间以实物分割公司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不论该等资产是否由同类财产组成),并可为此目的对任何资产进行估值,并决定如何在成员或不同类别的成员之间进行分割。清盘人经同样批准后,可为清盘人认为合适的成员的利益,将该等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归属于该等信托上的受托人,但不得强迫任何成员接受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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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赔偿及保险 |
| 45.1 | 每名董事及高级人员(为免生疑问,不包括公司核数师),连同每名前董事及前高级人员(每名获弥偿人)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从公司资产中赔偿他们或他们中的任何人因其在执行其职能时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可能产生的除因其自身实际欺诈、故意疏忽或故意违约而可能产生的责任(如有)以外的任何责任、诉讼、程序、索赔、要求、费用、损害赔偿或费用,包括法律费用。任何获弥偿人不得就公司因执行其职能(不论直接或间接)而招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向公司承担责任,除非该责任是由于该获弥偿人的实际欺诈、故意疏忽或故意失责而产生。不得认定任何人有本条规定的实际欺诈、故意疏忽或故意违约行为,除非或直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了这方面的认定。 |
| 45.2 | 每名成员特别同意放弃该成员就在有关业务合并的最终协议执行后的任何时间向董事会提出的新的或竞争性合并出价或建议可能对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提出的任何索赔或诉讼权利,无论是单独提出的或由公司提出的,或在公司的权利中,但此种放弃不得延伸至可能附加于该董事或高级人员的与公司有关的任何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任何事项。 |
| 45.3 | 公司须向每名获弥偿人垫付合理的律师费及与涉及该获弥偿人的任何诉讼、诉讼、法律程序或调查的辩护有关而将会或可能会寻求弥偿的其他费用及开支。就本协议项下任何费用的任何垫付而言,如经终审判决或其他终审裁定确定该受弥偿人无权依据本条获得赔偿,则受弥偿人应执行向公司偿还垫付款项的承诺。如经终审判决或其他终审裁定裁定该获弥偿人无权就该判决、讼费或开支获得弥偿,则该当事人不得就该判决、讼费或开支获得弥偿,任何垫款须由获弥偿人退还公司(不计利息)。 |
| 45.4 | 董事可代表公司为任何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的利益购买和维持保险,以抵御凭藉任何法律规则本会就该人可能就公司而被判有罪的任何疏忽、失责、违反职责或违反信托而附加于该人的任何法律责任。 |
| 46 | 财政年度 |
除非董事另有规定,公司的财政年度须于各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并于注册成立年度后,于各年度的1月1日开始。
| 47 | 以接续方式转让 |
如公司获得《规约》所界定的豁免,则在不违反《规约》规定的情况下,并经根据第四十八条通过的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有权根据开曼群岛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以延续方式注册为法人团体,并在开曼群岛注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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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合并和合并 |
公司有权根据董事可能决定的条款和(在章程要求的范围内)经特别决议批准与一个或多个其他组成公司(如章程所定义)合并或合并。
| 49 | 业务组合 |
| 49.1 | 尽管本条款另有规定,本条适用于自本条款通过之日起至根据本条完成业务合并和信托账户全额分配之日起之日止的期间。本条与其他任何条款发生冲突的,以本条规定为准。 |
| 49.2 | 企业合并完成前,公司应当: |
| (a) | 将此类业务合并提交其成员批准;或 |
| (b) | 为会员提供机会,以要约方式回购其股份,每股回购价格以现金支付,相当于当时存入信托账户的总金额,在此类业务合并完成前两个工作日计算,包括在信托账户上赚取的利息(该利息应扣除已支付或应付的税款),除以当时已发行的公众股数量。 |
| 49.3 | 如果公司根据《交易法》第13e-4条和第14E条就拟议业务合并发起任何要约收购,则应在完成此类业务合并之前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要约收购文件,其中包含与《交易法》第14A条要求的有关此类业务合并和赎回权的基本相同的财务和其他信息。或者,如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拟议的业务合并,公司将根据《交易法》第14A条,而不是根据要约收购规则,与代理征集一起进行任何赎回,并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代理材料。 |
| 49.4 | 在根据本条为批准业务合并而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如果该业务合并以普通决议方式获得批准,公司应被授权完成该业务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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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5 | 任何持有公众股份的成员如非保荐人、创始人(不包括顾问)、高级人员或董事,可就建议业务合并的任何投票选择根据相关代理材料中规定的任何适用要求将其公众股份赎回为现金(该新股赎回)包括但不限于就作出该等选举的截止日期而作出的该等规定(第选举截止日期),但(a)任何该成员连同该成员的任何关联公司或与该成员一致行动的任何其他人或作为“集团”(定义见《交易法》第13条)不得在未经公司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就合计超过15%(15%)的公众股份行使此赎回权,以及(b)如果公司全权酌情要求,任何通过代名人实益持有公众股份的持有人必须在任何赎回选择中向公司表明自己的身份,以便有效赎回此类公众股份。尽管有上述一句,董事会可在任何时间,或在就业务合并进行初步排定的表决之前或之后,全权酌情将选举截止日期延长至较后的日期,并可将已延长的选举截止日期延长。如有此要求,公司须向任何该等赎回会员支付以现金支付的每股赎回价格,不论其是否对该建议的业务合并投弃权票或投票赞成或反对,该赎回价格等于于业务合并完成前两个营业日计算的当时存入信托账户的总金额,包括在信托账户上赚取的利息(该利息应扣除已付或应付的税款),除以当时已发行的公众股份数量(该赎回价格在此称为赎回价格),但以适用法律为限,但仅限于适用的拟议企业合并获得批准并与其完成相关的情况下。 |
| 49.6 | 会员不得在向公司提交赎回通知后撤回赎回通知,除非董事或公司获授权人员决定(全权酌情决定)允许撤回该赎回请求(他们可以全部或部分这样做)。 |
| 49.7 | 如公司未在完成窗口内完成业务合并或董事另有决议将公司清盘,公司应: |
| (a) | 停止除清盘外的所有业务; |
| (b) | 在合法可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尽快但在其后不超过十(10)个工作日内,以每股价格赎回公众股份,以现金支付,金额等于当时存入信托账户的总金额,包括在信托账户上赚取的利息(该利息应扣除已支付或应付的税款,减去用于支付解散费用的最多100,000美元的利息),除以当时已发行的公众股份数量,赎回将彻底消除公众成员作为成员的权利(包括获得进一步清算分配的权利,如有)在适用法律的规限下;及 |
| (c) | 在该等赎回后,经公司其余成员及董事批准后,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尽快清算及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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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种情况下均须遵守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规定债权人债权的义务,在所有情况下均须遵守适用法律的其他要求。
| (a) | 在不为批准企业合并或配合完成企业合并而对章程进行修改的情况下: |
| (一) | 修改公司就业务合并允许赎回的义务的实质内容或时间安排,或在公司未在完成窗口内完成业务合并的情况下赎回百分之百(100%)的公众股份;或 |
| (二) | 关于与(i)普通股股东的权利;或(ii)首次业务合并前活动有关的任何其他重大规定, |
非保荐人、创始人(不包括顾问)、高级职员或董事的每一位公众股持有人,应有机会在任何该等修订生效时按每股价格赎回其公众股,以现金支付,等于当时存入信托账户的总金额,包括在信托账户上赚取的利息(该利息应扣除已付或应付的税款),除以当时已发行的公众股数量,但须遵守适用法律。
| 49.8 | 公众股持有人只有在发生首次公开发行赎回、根据本条以要约收购方式回购股份或根据本条分配信托账户的情况下,才有权从信托账户获得分配。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公众股持有人均不得对信托账户享有任何种类的权利或利益。 |
| 49.9 | 在发行社会公众股份后,在企业合并完成前,公司不得增发股份或任何其他证券,以使其持有人有权: |
| (a) | 从信托账户接收资金;或 |
| (b) | 将企业合并作为具有公众股份的类别进行投票。 |
| 49.10 | 任何董事可就业务合并投票,而该董事就该业务合并的评估存在利益冲突。该董事必须向其他董事披露此类利益或冲突。 |
| 49.11 | 公司不得仅与另一空白支票公司或名义经营的同类公司进行初始业务合并。 |
| 49.12 | 公司可与属保荐人、高级人员或董事的附属公司的目标业务订立业务合并。如果公司寻求与作为保荐人、高级职员或董事的关联公司的目标企业完成业务合并,公司或独立董事委员会应从独立投行或其他独立实体获得通常提出估值意见的意见,说明公司在该业务合并中将支付的对价从财务角度对公司及其成员是公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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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某些税务申报 |
每名报税获授权人士及任何董事不时指定的单独行事的任何该等其他人,均获授权就公司的成立、活动及/或选举向任何美国州或联邦政府当局或外国政府当局提交报税表SS-4、W-8 BEN、W-8 IMY、W-9、8832及2553,以及按惯例提交的其他类似报税表,以及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不时批准的其他报税表。公司进一步批准及批准任何报税获授权人士或该等其他人士在章程日期前作出的任何该等报备。
| 51 | 商业机会 |
| 51.1 |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保荐机构或任何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管理)有任何责任,除合同明确承担外,并在合同明确承担的范围内,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活动或业务领域。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公司放弃公司对任何潜在交易或事项的任何兴趣或期望,或放弃被提供参与任何潜在交易或事项的机会,而该交易或事项(a)一方面可能是管理层的公司机会,另一方面可能是公司的公司机会,或(b)提出该交易或事项将违反管理层成员对任何其他实体的现有法律义务。除合同明确承担的范围外,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管理层没有义务向公司传达或提供任何此类公司机会,并且不应仅因公司或其成员为自己或自己寻求或获得此类公司机会、将此类公司机会定向给另一人或不向公司传达有关此类公司机会的信息这一事实而对公司或其成员违反作为成员、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受托责任承担责任。 |
| 51.2 | 除本条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公司特此放弃公司在任何可能对公司和管理层都是公司机会的潜在交易或事项中的任何利益或期望,或在被提供参与的机会中,由同时也是管理层成员的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知识。 |
| 51.3 | 如果法院可能认为与本条所述放弃的公司机会有关的任何活动的进行是对公司或其成员的违反义务,公司特此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放弃公司可能就此类活动提出的任何和所有索赔和诉讼因由。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本条规定同等适用于将来进行的和过去已经进行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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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4 | 尽管本条另有相反规定,该放弃不适用于仅以其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人员的身份明确向该人提供的任何商业机会,而该机会是公司能够在合理基础上完成的机会。 |
| 52 | 专属管辖权 |
| 52.1 | 除非公司书面同意选择替代诉讼地,否则开曼群岛法院对因备忘录、章程或以任何方式与每个成员在公司的持股有关的任何索赔或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包括但不限于: |
| (a) | 代表公司提起的任何派生诉讼或程序; |
| (b) | 任何声称违反公司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高级人员或其他雇员对公司或成员所负的任何信义或其他责任的诉讼; |
| (c) | 根据《规约》、《备忘录》或《章程》的任何规定提出索赔的任何诉讼;或 |
| (d) | 根据“内部事务学说”(因为此概念在美利坚合众国法律中得到承认)对公司提出索赔的任何诉讼。 |
| 52.2 | 每个成员都不可撤销地服从开曼群岛法院对所有这类索赔或争端的专属管辖权。 |
| 52.3 | 在不损害公司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每个成员都承认,仅损害赔偿并不是任何违反选择开曼群岛法院作为专属法院的充分补救措施,因此,公司应有权在没有特别损害赔偿证据的情况下,就任何威胁或实际违反选择开曼群岛法院作为专属法院的行为获得强制令、具体履行或其他衡平法救济的补救措施。 |
| 52.4 | 第53条不适用于为强制执行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交易法》产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而提起的任何诉讼或诉讼,或根据美国法律,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地区法院是确定此类索赔的唯一和排他性论坛的任何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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