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97.1
Bruker Corporation
赔偿追讨政策
Bruker Corporation(“布鲁克”或“公司”)已采用此补偿补偿补偿政策(“政策”),以在符合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纳斯达克”)适用规则的情况下实施重述时的强制补偿或“追回”补偿。
本政策中使用但未立即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第13节中规定的含义。
本政策应由委员会全权酌情管理,委员会有权就适用法律和本政策的规定作出解释和作出所有决定,并与之保持一致。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本政策的解释方式应与适用规则的要求一致,委员会、董事会或公司在任何方面均不得放弃遵守本政策。委员会就本政策作出的任何解释和决定均为最终决定,并对所有受影响的个人具有约束力。
本政策自2023年10月1日(“生效日期”)起生效。本政策适用于以下第7节所述的任何执行官在生效日期或之后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薪酬。
董事会可酌情不时修订本政策,但须遵守适用法律或上市标准(包括适用规则)的任何限制。
本保单项下的任何补偿权利是对根据(a)公司2016年激励薪酬计划或其任何后续计划、公司2022年短期激励薪酬计划或其任何后续计划,或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的任何其他激励计划,(b)任何雇佣协议、补偿协议或安排或其他协议中的任何补偿政策或规定的条款,或(c)根据适用法律对布鲁克可用的任何其他法律补救措施或权利的补充,而非替代。
除了按照本保单的规定追回赔偿外,布鲁克可以就委员会确定本保单应适用的事项采取其认为必要、适当且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任何和所有其他行动,包括终止雇佣执行官或对其提起法律诉讼,而本保单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限制公司采取任何此类适当行动的权利。
在需要布鲁克准备重述的情况下,其应合理地及时向执行官收回该执行官在恢复期间收到的任何错误授予的基于激励的薪酬的金额。错误获得的基于激励的薪酬金额将是执行干事根据原始财务报表中的错误数据获得的基于激励的薪酬(无论是现金还是股票)超过如果该基于激励的薪酬是基于重述的结果,则该执行干事本应获得的基于激励的薪酬(无论是现金还是股票)的部分,而不考虑执行干事产生或支付的任何税务负债。
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基于布鲁克股价或股东总回报的激励性薪酬,其中错误判给的补偿金额没有直接从重述中的信息进行数学重新计算的,(a)该金额应基于布鲁克对重述对收到激励性补偿所依据的股价或股东总回报的影响的合理估计以及(b)布鲁克应保存确定该合理估计的文件并将该估计提供给监管机构。
本政策涵盖所有在恢复期内任何时间担任执行人员并获得基于奖励的补偿的人员。根据本政策,以任何人在该人担任执行官之日之前收到的范围内,不得收回基于激励的薪酬。执行官雇佣状态的后续变化,包括退休或终止雇佣关系,不影响布鲁克根据本政策追讨基于激励的薪酬的权利。
本政策应适用于任何执行官在生效日期或之后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薪酬,以及由于在生效日期或之后结束的任何财政期间实现基于或源自财务信息的财务报告措施而产生的薪酬。
委员会应全权酌情决定收回受本政策约束的任何基于激励的薪酬的方法,包括第10条规定的方法。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并且委员会在此基础上确定追回将是不可行的,则无需追回:
布鲁克应根据适用规则的要求以及适用于公司的任何其他要求,包括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备案相关的披露,就本政策向监管机构进行所有必要的披露和备案。
在符合第8条的规定下,如果委员会确定本政策应适用,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布鲁克应根据委员会的全权酌情决定权,采取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任何行动,以收回基于激励的薪酬。这些行动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视情况而定):
此外,委员会可授权就违反信托责任或其他违法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并采取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行动以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对公司的义务。
在布鲁克采取行动根据本政策向执行官寻求补偿之前,其应采取商业上合理的步骤向该个人提供有关此类追回的提前通知;但该通知不得以任何方式延迟合理迅速地追回任何错误授予的基于激励的补偿。
布鲁克不应就错误判给的赔偿的损失对任何现任或前任执行官进行赔偿,也不应向任何此类人支付或偿还为资助该人的潜在追偿义务而为任何保单发生或支付的保费。
本保单中使用的以下大写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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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布鲁克子公司的执行官如果为公司履行前一句所述的重大决策职能,则该执行官为本政策所指的“执行官”。
2“财务报告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于会计的措施和措施的例子:(i)收入;(ii)净收入;(iii)营业收入;(iv)一个或多个可报告分部的盈利能力;(v)财务比率(例如,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
(vi)未计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的收益;(vii)来自运营的资金和来自运营的调整后资金;(viii)流动性措施(例如营运资金和运营现金流);(ix)回报措施(例如投资资本回报率和资产回报率);(x)收益措施(例如每股收益);(xi)相对于同行集团的任何此类财务报告措施;以及(xii)税基收入。
3“基于激励的薪酬”,包括但不限于:(i)全部或部分基于满足财务报告计量绩效目标而获得的非股权激励计划奖励;(ii)从“奖金池”支付的奖金,其规模完全或部分基于满足财务报告计量绩效目标而确定;(iii)基于满足财务报告计量绩效目标而获得的其他现金奖励;
(iv)基于满足财务报告衡量标准而归属的业绩股票单位;(v)出售通过激励计划获得的全部或部分基于满足财务报告衡量标准绩效目标而授予或归属的股份时收到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