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4.1
证券说明
根据《证券日报》第12条注册
1934年证券交易法
俄亥俄州公司宣威-威廉姆斯公司的法定股本(“公司“),由900,000,000股普通股组成,每股面值0.33-1/3美元(”普通股”),以及30,000,000股连续优先股,无面值(“连续优先股”).以下对公司股本的描述为摘要,其整体符合俄亥俄州法律的规定,并参照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的条款和规定(“公司章程“)及规例(2023年7月19日经修订及重订)(以下简称”条例”),以引用方式并入公司最近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10-K表格年度报告的附件。
普通股
投票权
普通股股东有权就提交公司股东表决的所有事项每股投一票。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法律要求外,串行优先股持有人和普通股持有人应作为一个类别就所有事项共同投票。公司章程禁止任何股东累积投票。
尽管现在或以后生效的《俄亥俄州修订守则》有任何规定要求为任何目的投票、同意、放弃或解除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使他们有权行使公司或其任何类别或股份的三分之二或任何其他比例的投票权,但除非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明确要求,该等行动可通过投票、同意、豁免或解除有权行使公司或该等类别的多数投票权的股份持有人。
此外,有权行使公司多数投票权的股份持有人(i)的赞成票和(ii)在为普通股持有人作为一个类别单独投票而召开的会议上亲自或通过代理人给予的在当时已发行普通股股份的多数投票权持有人的赞成票是必要的:
–批准(i)公司将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或业务出售、交换、租赁、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予有关法团或有关法团的联属公司,或(ii)公司与有关法团合并或合并为有关法团或有关法团的联属公司,或(iii)有关法团或有关法团的联属公司合并为公司,或(iv)公司作为收购法团且其有表决权的股份发行或转让予相关法团或相关法团的联属公司或相关法团的股东或相关法团的联属公司的联属公司的合并或多数股份收购;
–批准与有关法团订立的任何协议、合约或其他安排,就前述分段所述的任何交易作出规定;或
–实施任何更改上述表决条文的法团章程修订。
就上述投票规定而言:(i)就某一特定交易而言的“关联公司”是指任何公司,连同其关联公司和关联人士,在用于确定有权就该交易投票的公司股东的记录日期,拥有公司任何有权就该交易投票的已发行类别股票的记录或实益超过5%的股份,(ii)关联公司的“关联公司”是指任何个人、合资企业、信托、合伙企业或公司,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受关联公司控制、或与关联公司共同控制;(iii)关联公司的“关联人”是任何高级人员或
该相关公司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的董事或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任何类别股权证券10%或以上的任何实益拥有人;及(iv)术语“合并”、“多数股份收购”和“收购公司”与《俄亥俄州修订守则》第1701.01条或下文颁布的任何类似规定所载的含义相同。
除上述情况外,如法规另有明确规定,或如《规例》另有规定,就适当提交任何股东大会的任何事项,包括选举董事,所投过半数票的持有人的投票(不论是亲自投票或委托代理人投票)将由股东作为。但是,如果董事提名人数超过拟当选董事人数,则应选举得票最多的被提名人(以拟当选董事人数为限)。出于这些目的,“多数票”是指投票“支持”一名被提名人的选举的股份数量超过投票“反对”该被提名人的选举的股份数量。
股息
根据任何系列优先股的权利,在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授权和宣布的情况下,普通股股份持有人将有权获得此类普通股的股息。支付普通股股息将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不时做出的商业决定。
只要任何连续优先股尚未发行,除以普通股或排名低于连续优先股的其他股份(如有)支付的股息外,不得支付或宣布股息或进行任何分配,也不得购买、退休或以其他方式由公司收购任何普通股或排名低于连续优先股的任何其他股份(公司在8月31日之后收到的出售普通股或排名低于连续优先股的其他股份的收益除外,1966)除非(i)串行优先股的所有应计及未付股息,包括当前季度股息期的全部股息,均已宣布及支付,或已拨出一笔足以支付该等股息的款项;及(ii)根据公司章程条文为该系列的股份而提供的任何偿债基金赎回任何系列的串行优先股,概无欠款。普通股股息的支付可能会受到贷款协议、契约以及公司不时订立的其他交易的限制。
清偿权
在公司清算、解散或清盘时,每名普通股股东将有权与其他普通股股东按比例分享在向所有债权人付款和就任何未偿还的连续优先股所需支付的款项(包括固定为清算付款的金额加上应计和未支付的股息,如有)后剩余的所有资产。
获得股份的权利
公司可不时根据董事会授权而无须公司股东采取行动,按董事会厘定的方式、条款及金额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任何类别或类别的公司股份。然而,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权利受制于在相关购买或收购时任何类别的此类已发行股份的明示条款中所载的任何限制或限制(如果有的话)。
获授权但未发行的股票
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和俄亥俄州法律的适用规则,公司可以在没有股东批准的情况下为各种公司目的发行额外的普通股或连续优先股,包括未来为筹集额外资本而进行的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收购以及员工福利计划和股权授予。
股东以书面同意的方式采取行动
俄亥俄州修订的守则规定,股东行动可以在没有会议的情况下采取,只有一致的书面同意。
没有其他权利
普通股持有人没有优先权、优先购买权、偿债基金、转换或交换权。普通股受公司可能不时发行的任何系列系列优先股的任何已发行股份的权利的约束。
优先股
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不时指定和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连续优先股。董事会获授权,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其中包括)股息或分配权、支付股息或分配的日期及其累积日期、清算价格、赎回权和价格、偿债基金要求、转换或交换权以及系列优先股的某些其他条款,确定和确定如此确立的任何系列股份的相对权利和优先权。由于董事会为一系列系列优先股设定的权利和优先权可能优于普通股的权利和优先权,因此发行此类系列股票可能会对普通股持有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虽然发行连续优先股可以为公司在可能的收购和其他公司目的方面提供必要的灵活性,但这种发行也可能使潜在收购方更难获得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大多数,并可能阻止获得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控制权的企图。此类发行还可能对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俄亥俄州法律关于接管人的某些规定
该公司注册成立的州俄亥俄州颁布了俄亥俄州修订代码第1701.83 1条,这是一项“控制权股份收购”法规。该法规规定,除非公司章程或法规另有规定,任何人在以下三个所有权范围中的任何一个范围内收购“发行公众公司”的股份,必须在先在每个此类范围内建立此类所有权的收购交易之前寻求并获得股东批准:(1)20%以上但低于331/3%,(2)331/3%以上但低于50%,以及(3)超过50%。就法规而言,该公司是一家“发行公众公司”。《公司章程》和《规章》均未载有将公司排除在法规适用范围之外的规定。
俄亥俄州还颁布了俄亥俄州修订法典第1704章,即所谓的“暂停合并”法规。法规规定,除非公司章程或法规另有规定,否则“发行公众公司”自某人在“发行公众公司”的董事选举中获得超过10%的投票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第1704章交易”,除非“第1704章交易”在该收购之前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获得此类投票权的人是“利益股东”,“第1704章交易”涉及范围广泛的交易,包括“发行公众公司”与“利益股东”之间的合并、合并、合并、清算、资本重组和其他交易,如果此类交易涉及“发行公众公司”资产或股份的5%或以上或其盈利能力的10%或以上。第1704章禁止未经无利害关系股东批准或交易会议某些法定定义的公平价格条款的此类交易。《公司章程》和《条例》均未包含将其排除在第1704章适用范围之外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