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3.1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意
我们同意在以下注册声明中以引用方式纳入:
(1)
公平住屋的登记报表(表格S-3第333-287237号、第333-199036号、第333-204573号、第333-178040号、第333-175242号、第333-151588号、第333-142723号、第333-141261号、第333-135503号、第333-100631号、第333-63176号、第333-80835号、第333-72961号、第333-12983号、第333-06873号、第33-97680号、第33-84974号),
(2)
公平住屋的登记声明(表格S-4第333-44576-01号和第333-35873号),
(3)
与1996年公平住屋非合资格员工购股计划有关的登记声明(表格S-8第333-107244号),
(4)
与2011年公平住屋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登记说明(表格S-8第333-175173号),并
(5)
与2019年公平住屋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登记说明(表格S-8第333-232630号);
我们在日期为2026年2月13日的报告中,就公平住屋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本年度报告(表格10-K)所载的公平住屋的综合财务报表及附表以及TERM1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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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NST & YONG LL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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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律师事务所 |
伊利诺伊州芝加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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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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