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2
根据18 U.S.C. § 1350并根据SEC Release No. 33-8238,仅为随附报告而提供以下证明。就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8条而言,本证明不应被视为“已提交”,也不应通过引用将其并入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交易法》提交的任何文件中,无论是在本文件日期之前或之后提交的,无论该文件中的任何一般公司语言如何。
第906节认证
根据18 U.S.C.第1350条(由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创建),特拉华州公司(“公司”)Stride, Inc.的以下签名官员特此证明,在该官员知情的情况下:
| (1) | 随附的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节或第15(d)节(如适用)的要求;和 |
| (2) | 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日期:2026年1月27日
/s/唐娜·布莱克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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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娜·布莱克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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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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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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