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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1 2 ex10-1.htm EX-10.1

 

附件 10.1

 

陕西昌安先导生命科学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XI’安APP化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框架合作协议

 

甲方:陕西长安先导生命科学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陕西省西安市国际贸易物流园港五大道99号中西部陆港金融小镇Block F三楼310室

 

电话:+ 86-29-87389679

 

邮政编码:710026

 

乙方:西`安App-Chem Bio(Tech)Co.,Ltd。

 

地址:中国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创业研发园C栋601室

 

电话:+ 86-29-88346301

 

邮政编码:710077

 

 

 

 

一、合作伙伴概况

 

甲方:陕西长安先导生命科学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陕西长安先导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陕西长安先导生命科学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生命科学”)于2022年10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0,000元。该公司将研发重点放在面向未来的生命科学行业,尤其重视细胞和基因治疗。致力于推进细胞与基因技术、合成生物学、生物育种等前沿技术突破,推动新型医疗服务与5G/6G、元宇宙、人工智能等技术融合。此外,公司从事融合数字孪生、脑机接口等先进技术的高端医疗设备开发,专注于通用技术、前沿创新、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进步。借力陕西强大的生命科学创新资源和完善的生物医药产业链,公司协同高校、医疗机构、企业紧密对接市场和临床需求。采取以产品为导向的方式,便利以市场为驱动的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GMP中试平台、临床研发中心、相关设施的整合、建立、升级。通过这一战略,公司实现新药品、医疗器械、设备、技术的持续输出。

 

乙方:Xi ` an App-Chem Bio(Tech)Co.,Ltd.(NASDAQ:BON)

 

Xi ` an App-Chem Bio(Tech)Co.,Ltd.(以下简称“App-Chem”)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专业从事天然活性成分生物制造和AI驱动的健康解决方案的全球领先供应商。该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股票代码为BON,目前在北美、欧盟、中国、日本和韩国等主要市场开展业务。

 

 

 

 

ii.合作背景

 

在全国推进“健康中国”倡议、积极培育“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热潮中,康养产业站在了一个历史性的成长时刻,科技创新成为其变革的关键力量。认识到这一行业趋势,并建立在互补的业务资源、技术专长和市场占有率相结合的协同伙伴关系——通过长期协作和坚定不移的相互信任而形成的伙伴关系——的基础上,双方订立了这一战略合作协议。在通过先进的生物制造和中药现代化促进全球健康的共同承诺的推动下,缔约方经过广泛和建设性的磋商,共同确立了本文件规定的合作条款。

 

iii.协作范围

 

(一)研发平台与产业转型体系共同发展

 

双方特此约定,共同建立涵盖基础研究直至产业应用的一体化创新链。具体而言,他们将利用App-Chem现有的实验室空间和设备,共同建立“BON & Pilot天然成分与生物制造联合实验室”。联合实验室将主要开展人工智能驱动的具有重大战略价值的天然成分生物制造研究。此外,基于上述合作,双方应共同建立一个工程中心,致力于促进联合实验室产生的成果的工艺开发、中试验证和工业应用以及其他合作举措。此次合作旨在实现科技成果所带来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双管齐下。

 

(2)发起联合技术倡议和生态系统伙伴关系

 

双方特此同意基于一致的战略目标开展全面战略协作,涵盖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发、市场拓展、资本合作等关键领域。本次合作应延伸至但不限于:创新中药、生物制药等领域的联合研发举措;整合双方平台、技术、渠道、智力资源,共同推动中医药产品和服务的全球市场存在;通过设立产业基金、投资活动、并购重组、技术驱动型金融机制等方式探索资本协作——从而借力资本作为催化剂,加速创新和产业融合。

 

 

 

 

iv.任期

 

甲乙双方共同建立实验室,合作期限三年。有关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宜,应在双方另行订立的正式协议中约定。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双方可经共同协商决定是否续签。任何一方均可通过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五、保密性

 

双方应对合作事项进行保密,未经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透露、提供从对方或通过对方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本协议内容,或将其用于业务招揽、宣传等目的。本协议终止后,各方应按照合作协议的要求,归还或销毁其拥有的所有机密材料。如任何一方披露合作事项内容,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本条款下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解除、解除、终止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涉密商业信息成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

 

vi.杂项

 

1) 双方应对与合作有关的所有信息保密,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和所有合同、技术数据、技术诀窍,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 除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工作明确要求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使用或复制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或其他资料。
   
3) 本协定仅作为双方合作的准则。与任何特定合作项目有关的具体条款、条件、权利和义务应完全由双方执行的单独的项目特定协议管辖。
   
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补充,均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正式签署。
   
5)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正本二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请查收并告知下方签字日期,以便进一步处理。[文末]

 

 

 

(本页有意留待签名)

 

甲方:陕西长安先导生命科学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署:

 

日期:

 

乙方:西`安App-Chem Bio(Tech)Co.,Ltd。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署: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