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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1 2 ex10-1.htm EX-10.1

 

附件 10.1

 

第1号修正案至

可转换期票

 

日期为2025年7月17日的可转换本票(「可换股票据」)的第1号修订(本「修订」),由英属维尔京群岛股份有限公司WANG & LEE GROUP,Inc.(一家办公地点位于香港九龙观塘大业街3号永泰厂房大厦5楼)及Allied WORLDWIDE INDUSTRIES LIMITED(「持有人」)签署,日期为2025年3月31日。除非本文另有定义或上下文另有要求,本文中使用并在可转换票据中定义的大写术语应按其中定义的方式在本文中使用。

 

A.公司与持有人订立日期为2025年3月12日的若干证券购买协议,据此,公司同意Solar(HK)Limited的全部已发行及未偿还股本,代价为15,000,000港元,将于完成后透过发行可换股票据,按其中所载条款及条件予以偿付。

 

B.就与持有人的某些讨论而言,公司希望按此处规定修订可转换票据。

 

现据此,考虑到本修正案所载的承诺和相互陈述、保证、契诺和协议及其他良好的、有价值的对价,特此确认收受并充分性,双方在此约定如下:

 

1.修正。自公司与持有人签署并交付本修正案之时(“修正时间”)起生效,发生以下情形:

 

(a)可转换票据。自修订时间起,现将可换股票据修订如下:

 

(i)现修订可换股票据中定义的“协议”定义,以包括本修订。现对彼此交易文件所定义的“可转换票据”的定义进行修订,以包括此修订。

 

(ii)现修订可换股票据第1节,并增加一项新定义如下:

 

“底价”是指0.30美元(或本金市场不时允许的较低金额),可根据股票拆分、股票股息、股票组合、资本重组或其他类似事件进行调整。

 

(iii)现修订及重述可换股票据第3(a)及3(b)条如下:

 

(a)可选转换。根据以下第4条的规定,本票据持有人有权在发行日5周年之前的任何时间,将本票据未转换本金的全部或部分按当前市价(“转换价”)的百分之八十(80%)转换为公司普通股(“普通股”)(“转换”)。转股价格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底价。

 

(b)自动转换。紧接到期日之前的任何未偿还本金金额应在到期日自动转换为通过(i)未偿还本金金额除以(ii)转换价格获得的该数量的普通股。转股价格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底价。

 

(iv)现将可换股票据第3(c)条增列如下:

 

(c)股票股息和股票分割。如果公司在本可换股票据尚未发行期间的任何时间:(i)支付股票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作出以普通股或任何普通股等价物(为免生疑问,该等股份不得包括公司在可换股票据转换或支付利息时发行的任何普通股)应付的分派或分派,(ii)将已发行普通股细分为更大数量的股份,(iii)将(包括通过反向股票分割的方式)已发行普通股合并为更小数量的股份或(iv)发行,在普通股重新分类的情况下,公司股本的任何股份,则固定转换价格应乘以其中分子应为紧接该事件前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包括公司任何库存股)数量的零头,其中分母应为紧接该事件后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依据本条作出的任何调整,须在确定有权收取该股息或分派的股东的记录日期后立即生效,并在细分、合并或重新分类的情况下,须在生效日期后立即生效。

 

 

 

 

2.代表和授权书

 

(a)持有者下调。持有人在此仅就可换股票据(经特此修订)中所述的自身作出陈述和保证,如同该等陈述和保证是在本修订日期作出并在本修订中完整载列的一样。

 

(b)公司下调。本公司谨此向持有人作出可换股票据(经特此修订)所载的陈述及保证,犹如该等陈述及保证已于本修订日期作出并在本修订中完整载列。

 

3.杂项

 

(a)披露交易和其他重大信息。公司应在本协议日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纽约时间上午9:30(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上午9:15之前)或之前,以表格6-K/提交外国发行人的报告,以1934年法案要求的表格描述本修正案所设想的交易的所有重要条款,并附上本修正案的表格(“6-K文件”)。自6-K备案开始及之后,公司应已披露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高级职员、董事、雇员或代理人就修订和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向持有人交付的所有重大、非公开信息(如有)。此外,自提交6-K文件时起生效,公司承认并同意,公司、其任何子公司或其各自的高级职员、董事、关联公司、雇员或代理人与持有人或其任何关联公司之间的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项下的任何和所有保密或类似义务应予终止。

 

(b)确认;重申义务;同意。本公司谨此确认并同意,自修订时间后,除上文第1节规定的情况外,可换股票据及其他每一份交易文件现正并将继续具有完全效力及效力,并特此在各方面予以追认及确认。

 

(c)一般。可换股票据第8、9、10、11及12条的规定经比照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d)对应方。本修正案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的对应方中执行,所有这些对应方均应被视为同一协议,并应在对应方已由每一方签署并交付给另一方时生效;但传真签字应被视为适当执行,并应对其签字人具有与该签字为正本而不是传真签字相同的效力和效力。

 

【页面剩余部分有意留白】

 

 

 

 

作为证明,持有人及公司已促使其各自于本可换股票据修订的签署页于上述首次写入的日期正式签立。

 

  公司:
     
  WANG & LEE GROUP,Inc。
     
  签名:  
  姓名: 培龙浩
  职位: 首席执行官

 

 

 

 

作为证明,持有人及公司已促使其各自于本可换股票据修订的签署页于上述首次写入的日期正式签立。

 

  持有人:
     
  Allied WORLDWIDE INDUSTRIES LIMITED
     
  签名:               
  姓名:  
  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