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20-F
(标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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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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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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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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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贝壳公司报告 |
要求本壳公司报告的事件发生日期
对于从到的过渡期
委托档案号:001-38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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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
不适用 |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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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法团或组织的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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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市思明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361008 |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
首席财务官安静女士,TERM1财务总监 |
电话:+ 86-592-3386666 |
邮箱:ir@lkcoffee.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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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市思明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361008 |
(公司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和/或传真号码和地址) |
根据该法第12(g)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各类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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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代码(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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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02美元* |
不适用 |
*不是为了交易,只是为了联系美国存托股票在OTC市场的报价。
注明截至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发行人的每一类资本或普通股的流通股数量。
截至2025年12月31日,A类普通股2,158,141,800股,每股面值0.000002美元;B类普通股136,172,004股,每股面值0.000002美元;高级可转换优先股295,384,619股,每股面值0.000002美元。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
是☐ |
没有 |
如果此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不需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提交报告。
是☐ |
没有 |
注意–勾选上述方框不会免除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报告的任何注册人根据这些条款承担的义务。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是否已遵守此类提交要求。
有 |
没有☐ |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在过去12个月(或在注册人被要求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时间内)是否以电子文件方式提交了根据S-T条例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的每一份互动数据文件。
有 |
没有☐ |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见《交易法》第12b-2条“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勾选一):
大型加速文件管理器 |
加速申报器☐ |
非加速申报人☐ |
新兴成长型公司☐ |
如果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的新兴成长型公司,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报告并证明其管理层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 7262(b))第404(b)节对编制或发布其审计报告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的评估。☒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第12(b)节进行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包含的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更正错误。☐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注册人的任何执行官根据§ 240.10D-1(b)在相关恢复期间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补偿进行恢复分析。☐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编制本备案中包含的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基础: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其他☐ |
如果针对上一个问题已勾选“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选择遵循的财务报表项目。
☐第17项 |
☐第18项 |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定义见《交易法》第12b-2条)。
是☐ |
没有 |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内涉及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用复选标记表明,在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配证券之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
是☐ |
没有☐ |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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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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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介绍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且仅就本年度报告而言:
| ● | “ADS”是指美国存托股票,每份代表公司八股A类普通股; |
| ● | “北京外商独资企业”,即“北京WFOE”,是指北京瑞幸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
| ● | “CAC”指国家网信办; |
| ● | “证监会”指中国证监会; |
| ● | 「指定证明书」指公司为创设及发行新系列优先股而采纳的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的指定证明书; |
| ● |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在本年度报告中描述中国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或税务事项的情况下,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 |
| ● | “A类普通股”指公司每股面值0.000002美元的A类普通股; |
| ● | “B类普通股”指公司每股面值0.000002美元的B类普通股; |
| ● | “公司”是指瑞幸咖啡有限公司,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ADS的投资者正在购买其权益;它是一家不开展业务的控股公司; |
| ● | “前可变利益实体”或“前VIE”是指北京瑞幸咖啡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中国公司,其财务业绩已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或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或为会计目的并入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但一直不是我们拥有股权的实体;由于北京WFOE、前VIE及其股东于2024年3月终止订立的合同安排,自终止之日起,前VIE的财务业绩将不再为会计目的并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 |
| ● | “GMV”是指通过自营店和合伙店销售现制和非现制物品产生的交易金额; |
| ● | “售出商品”是指在特定时期内,在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上或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商品,无论该商品是否是通过我们的免费产品营销计划支付的或仅仅是通过我们的免费产品营销计划订购的; |
| ● | “瑞幸”、“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集团”和“我们的”是指瑞幸咖啡有限公司(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其子公司,以及仅在描述我们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或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时,其以前的可变利益实体; |
| ● | “瑞幸集团”指瑞幸咖啡集团有限公司,此前亦简称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或瑞幸中国; |
| ● | 截至本协议日期的“普通股”指公司每股面值0.000002美元的A类和B类普通股,以及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前,其普通股和每股面值0.00 1美元的Angel-1和Angel-2股; |
| ● | “我们的手机APP”是指我们自主研发的手机APP,主要包括瑞幸手机APP和微信小程序; |
1
| ● | “中国子公司”指瑞幸咖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瑞幸咖啡股份有限公司、瑞幸投资(天津)有限公司、瑞幸咖啡烘焙(平南)有限公司、瑞幸咖啡美食(江苏)有限公司、瑞幸咖啡TERM4贸易(厦门)有限公司、瑞幸咖啡TERM5发展(云南)有限公司、瑞幸咖啡食品(青岛)有限公司、广东瑞幸咖啡咖啡有限公司、瑞幸供应链管理(厦门)有限公司、瑞幸咖啡TERM8(云南)有限公司及其各自子公司在描述其活动的背景下。 |
| ● | “人民币”或“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
| ● | “优先优先股”指公司一系列优先股,每股面值0.000002美元,根据指定证书指定为“优先优先股”; |
| ● | “股份”是指公司股本中任何或所有类别的股份,视文意而定,包括任何普通股或优先优先股; |
| ● | “SKU”指的是库存单位,一种独特的待售物品类型; |
| ● | “交易客户”是指客户在特定时期内在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或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了至少一件我们提供的商品,无论该客户是否为该商品付款或仅通过我们的免费产品营销计划订购。为计算交易客户,每个唯一移动账户被视为一个单独的客户;以及 |
| ● | “美元”、“美元”或“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
除非另有说明,本年度报告中所有人民币对美元及美元对人民币的换算均为人民币7.0063元兑1.00美元,汇率为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于2025年12月26日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汇率。我们不对任何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或可能已转换为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按以下所述的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不作任何陈述。
瑞幸咖啡 Inc.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主要通过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这样的结构给投资者带来了独特的风险。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因此,您可能会在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根据外国法律在中国对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提起诉讼方面遇到困难。”
由于社会、法律、经济环境的不断演变,我们面临着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中国政府拥有重要权力,可以对一家以中国为基地的公司(例如我们)开展业务和接受外国投资的能力施加影响。例如,随着中国法律体系和监管环境的持续快速发展,我们面临着与境外证券发行的监管批准、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监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最近公布了对各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政策,我们不能排除其未来进一步发布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有关我们行业的法规或政策的可能性。有关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公司Structure
美国存托凭证的投资者购买的不是我们在中国有实质性业务运营的子公司的股本证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 瑞幸咖啡有限公司的股本证券,该公司主要通过其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
从历史上看,我们通过北京WFOE与前VIE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以便我们可以通过前VIE持有某些外国限制性许可和许可,例如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许可(“ICP许可”)。尽管前VIE不是我们拥有股权或通过其经营业务的实体,但其财务业绩已在终止日期之前并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见“第4项。公司信息— 4.C。组织Structure —与前VIE及其名义股东的先前合同安排”,以了解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详情。
2
于2024年3月15日(“终止日期”),我们终止了这些合同安排,因为(i)通过前VIE持有的外国限制性许可和许可对于我们目前进行的业务运营并不是必需的,以及(ii)我们认为终止这些安排有助于优化我们的公司治理结构。从历史上看,这类前VIE的财务贡献对集团而言并不重要。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2024年1月1日至终止日期期间,前VIE未为集团总收入贡献任何外部收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前VIE的总资产(不包括应收本集团其他公司的款项)相当于本集团截至同日的综合总资产的百分之零。由于终止,前VIE的财务业绩自终止日期起并无为会计目的而并入集团综合财务报表。截至2025年12月31日,前VIE没有任何资产因2024年3月终止而计入集团合并总资产。2024年3月,我们处置了我们在前VIE的全部股权,没有收到任何对价。在处置时,前VIE处于净负债状态,前VIE的整体财务业绩对集团而言微不足道;因此,此次处置的财务影响并不重大。出售事项并非集团业务的战略转移,亦不会对集团业务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出售事项不符合终止经营的条件。
下面的图表说明了我们在2024年3月终止上述合同安排之前的公司结构。

3
前瞻性信息和风险因素汇总
这份年度报告包含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陈述。除历史事实陈述外,所有陈述均为前瞻性陈述。这些陈述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你不应该依赖前瞻性陈述作为对未来事件的预测。
你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目标”、“估计”、“打算”、“计划”、“相信”、“可能”或其他类似表达等词语或短语来识别这些前瞻性陈述。我们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和财务趋势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预期和预测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以下方面的陈述:
| ● | 我们的使命、愿景、优势和增长战略; |
| ● |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 |
| ● |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有关的政府相关政策和法规; |
| ● | 针对我们的法律和政府诉讼、调查和信息请求; |
| ● | 根据对我们提起或威胁提起的诉讼可能解决或有负债; |
| ● | 重组我们的财务义务; |
| ● | 中国和全球的总体经济、政治、人口和商业状况;以及 |
| ● | 基于或与上述任何一项相关的假设。 |
我们要提醒您不要过分依赖这些前瞻性陈述,您应该结合“项目3”中披露的风险因素阅读这些陈述和以下风险因素摘要。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包括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因素。此外,我们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运作。新的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无法预测所有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我们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或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程度。我们通过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我们不承担任何义务更新或修改前瞻性陈述,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除非适用法律要求。您应该完整地阅读这份年度报告和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文件,并理解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
可能导致未来实际结果与我们的预期产生重大差异的重要因素包括,除其他外,以下因素:
| ● | 我们的管理层成员在担任其角色方面取得的成功,以及管理团队在其发展过程中实施和实现我们的战略和目标的能力; |
| ● | 我们的董事会成员成功地担任了他们的角色; |
| ● | 与(其中包括)我们的披露和会计惯例有关的法律和政府诉讼、调查和信息请求的费用、时间和结果,包括我们与SEC达成和解的影响、美国和中国当局的未决和正在进行的调查、一些未决诉讼以及正在进行或可能启动的其他调查或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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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为提高我国内部控制制度整体效能而实施的措施的有效性; |
| ● | 潜在的额外诉讼和监管调查(以及任何成本、费用、资源使用、管理时间和努力的转移、由此可能导致的责任和损害)、对我们、产品和业务的负面宣传和声誉损害,这可能是由于公众对我们的业务、披露和会计实践的审查而导致的; |
| ● | 国际地缘政治环境变化发展的影响;和 |
| ● | 中国和美国监管政策变化和发展的影响。 |
此外,我们还面临其他风险和不确定性,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特别是,由于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中国公司,您应该特别注意标题为“第3项”的小节。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和“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下文概述了我们面临的主要风险。
与被捏造交易、内部调查、内部控制、离岸重组及相关事项相关的风险
| ● | 2020年首次披露的捏造交易(定义见第3.D项风险因素)使我们面临多项法律诉讼、调查和询问,导致产生重大法律和其他费用,并需要我们的高级管理层投入大量时间和关注,以及其他不利影响。 |
| ● | 我们曾经或现在是政府机构就2020年首次披露的捏造交易进行的若干法律诉讼、调查和询问的对象,这些诉讼已经并可能继续对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现金流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额外的索赔和重大负债。 |
| ● | 在我们证券的购买者提起的多项诉讼中,我们被列为被告,未来可能会受到此类诉讼的影响,包括集体诉讼,如果没有和解,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以及我们的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与捏造交易和内部调查有关或产生的事项,包括我们的客户、供应商或与我们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人的负面宣传和潜在担忧,已经并可能继续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
| ● | 如果我们未能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经营业绩、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或防止欺诈,投资者的信心和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 ● | 如果我们未能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获取新客户或留住现有客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在中国的咖啡行业和食品饮料领域普遍面临激烈的竞争,我们的产品不是专有产品。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市场份额和客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的关键管理层和经验丰富的能干人员的持续努力,以及我们招募新人才的能力。如果我们未能雇用、培训、留住或激励我们的员工,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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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未能保持我们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的任何重大中断或我们未能保持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的令人满意的性能、安全性和完整性将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的第三方供应商、合作伙伴和服务提供商的运营出现重大中断可能会扰乱我们的运营。 |
| ● | 我们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这使我们不得不承担与隐私、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相关的不断演变的政府法规和其他法律义务,其中许多可能会发生变化和不确定的解释。任何未能遵守这些政府法规和法律义务、我们、我们的员工或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不当使用或披露此类数据的行为都可能使我们遭受重大的声誉、财务、法律和运营后果。 |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因此,您可能会在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根据外国法律在中国对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提起诉讼方面遇到困难。 |
| ● |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 ● |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业务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并可能干预我们在海外进行的发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中国政府施加更多监督和自由裁量权的任何行动都可能导致我们的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从而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我们的未来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普通股和ADS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详见本年度报告第40、41页。 |
| ● | 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受到与中国法律制度有关的不确定性的不利影响,因为许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执行可能会发生变化。由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和监管环境继续快速演变,中国的规则和法规可以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快速变化。详见本年度报告第41、42页。 |
| ● | 如果阻止PCAOB充分评估我们审计师的审计和质量控制程序,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详见本年度报告第42页。 |
| ● | 根据HFCA法案,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拥有检查或全面调查我们的审计师的完全权限,我们在OTC上的ADS交易可能会被禁止。禁止在OTC交易我们的ADS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无法确定我们将能够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的普通股,或者我们的普通股市场将在美国以外发展。 详见本年度报告第42、43页。 |
| ● | 与海外上市中国公司相关的各种立法和监管发展以及由于美国和中国之间的政治紧张局势而产生的其他发展可能会对我们在美国的上市和交易以及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本年度报告第43页。 |
7
| ● | 由于有关现金转移的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则和限制,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现金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境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特别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可能受到外汇限制,股息可能仅从中国法律法规定义的中国子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付。详见本年度报告第43、44页。 |
| ● |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境外证券发行(包括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或海外资本市场的其他活动可能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能否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详见本年度报告第44、45、46页。 |
与ADS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拥有不同投票权的双重股权结构限制了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
| ● | 我们的高级优先股拥有的权利、优先权和特权不是由我们的普通股和ADS的权利持有的,并且是对我们的普通股和ADS的权利的优先权,这可能导致我们的高级优先股持有人的利益与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利益不同。 |
| ● | 美国存托股的交易价格一直并可能继续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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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项目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顾问的身份
不适用。
项目2。报价统计及预期时间表
不适用。
项目3。关键信息
ADS的投资者不是购买我们在中国有实质性业务运营的子公司的股本证券,而是购买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本证券,该公司主要通过其中国子公司在中国运营业务。我们的公司结构涉及ADS投资者的独特风险。详见“—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从历史上看,我们通过北京WFOE与前VIE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以便我们可以通过前VIE持有某些外国限制性许可和许可,例如ICP许可。尽管前VIE并不是我们拥有股权或通过其经营业务的实体,但出于会计目的,其财务业绩已在终止日期之前并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见“第4项。公司信息— 4.C。组织Structure —与前VIE及其名义股东的原合同安排”,以了解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详情。
2024年3月,我们终止了这些合同安排,原因是(i)通过前VIE持有的外国限制性许可证和许可对于我们目前进行的业务运营没有必要,以及(ii)我们认为终止这些安排有助于优化我们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关将母公司、前VIE及其合并子公司拆分给瑞幸咖啡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和2024年1月1日至终止日期期间的简明合并时间表,请参阅“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5.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控股公司Structure —简明合并时间表。”
本年报中使用的“我们”“我们公司”“我们的公司”“我们的”“集团”或“瑞幸”是指瑞幸咖啡及其子公司,也指其前VIE,在描述瑞幸咖啡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或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信息时。
中国附属公司是指瑞幸咖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瑞幸咖啡股份有限公司、瑞幸投资(天津)有限公司、瑞幸咖啡烘焙(平南)有限公司、瑞幸咖啡美食(江苏)有限公司、TERM3美食(厦门)有限公司、瑞幸咖啡贸易(厦门)有限公司、TERM5发展(云南)有限公司、瑞幸咖啡食品(青岛)有限公司、广东TERM6食品(青岛)有限公司、瑞幸咖啡瑞幸咖啡有限公司、瑞幸供应链管理(厦门)有限公司、瑞幸咖啡TERM8(云南)有限公司及其各自的附属公司在描述其活动的上下文中。前VIE在描述其活动以及之前与我们的合同安排时指的是北京瑞幸咖啡科技有限公司。
由于社会、法律和经济环境的不断演变,作为一家总部设在中国并主要在中国运营的公司,我们面临着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和不确定性。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受到与中国法律制度有关的不确定性的不利影响。中国的规章制度可以迅速改变,几乎不需要提前通知。此外,随着监管环境继续快速演变,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涉及额外的不确定性。由于中国的行政规则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因此可能难以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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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拥有重大权力,可以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公司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能力施加影响。我们还面临与中国政府最近的声明和监管行动相关的风险,包括与境外证券发行的监管批准、反垄断监管调查和行动、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合规相关的风险。例如,中国政府最近表示有意对海外证券发行实施更多监管,并公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此类交易。见“第4项。有关公司的信息– 4.A.公司的历史和发展–最近的监管发展”,以获取有关这些新法律法规的更多信息。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确定我们在海外发行证券或在海外资本市场进行其他活动需要事先批准,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根本无法获得此类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其对我们而言是可取的,不得进行此类活动。如果我们在未按要求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此类活动,或者如果我们无法遵守任何新的监管要求,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或接受外国投资的能力,延迟或限制将海外发行证券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
随着中国法律制度和监管环境继续快速演变,中国政府最近发布了影响各个行业的新政策,我们不能排除它在未来发布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有关我们行业的法规或政策的可能性。虽然我们认为我们的业务运营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但我们无法保证未来颁布的新规则或法规不会对我们施加任何额外要求或以其他方式收紧对像我们这样的公司的监管。中国政府一旦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还面临与2020年12月18日颁布的《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法》相关的风险。根据HFCA法案,如果SEC认定发行人提交了自2021年起连续两年未接受PCAOB检查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SEC将禁止其证券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美国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2022年5月,我们被SEC根据HFCA法案最终认定为提交了一家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无法由PCAOB进行检查或调查,或作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与我们提交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有关。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因此,如果SEC在2022年12月15日或之后提交的年度报告中包含总部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则SEC将不会临时或最终将发行人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直到PCAOB发布新的认定。PCAOB未来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控制之外的多个因素,包括围绕中美关系的不确定性。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继续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无法保证我们不会被确定为未来任何财政年度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确定,我们将受到HFCA法案禁止交易的约束。详见“—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HFCA法案,我们在场外交易的ADS可能被禁止,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拥有检查或全面调查我们的审计师的完全权限。禁止在OTC交易我们的ADS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无法确定我们将能够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的普通股,或者我们的普通股市场将在美国以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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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证券的投资者应注意,就我们业务中的现金在中国或中国实体而言,由于中国法律法规对瑞幸咖啡 Inc.或其子公司进行现金转移的能力的规则和限制,这些资金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境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我们中国的子公司被允许向其股东支付股息,并最终向瑞幸咖啡有限公司支付股息,但只能从其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这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在中国注册的实体支付股息受到限制,这可能导致可用于支付股息或向我们的证券持有人进行分配的现金受到限制。例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要求对某些法定储备基金进行拨款,或可能对某些可自由支配的基金进行拨款,这些基金不能作为现金股息分配,除非公司发生有偿付能力的清算。有关通过本集团进行此类现金转移的适用中国法规和规则以及相关风险的详细信息,请参阅“—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由于中国法律法规对现金转移的规则和限制,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现金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境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特别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可能受到外汇限制,股息可能只能从中国法律法规定义的中国子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付,”“——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政府关于货币兑换的规定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我们的收入的能力,并影响你们的投资价值”和“第4项。有关公司的信息— 4.A.公司的历史和发展—最近的监管发展—有关外汇的规定以及在实体之间、跨境和向美国投资者转移现金的Ability。”
瑞幸咖啡公司此前并无就其股份或美国存托股宣派或派付任何现金股息或实物股息,亦无确切计划反对于近期就其股份或美国存托股宣派或派付任何股息。我们的若干中国附属公司已向其各自在岸母公司发放股息或分派,但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没有从中国附属公司将股息或分派汇回我们的离岸实体。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资金可以在瑞幸咖啡有限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投资者之间进行转账。现金在(a)在开曼、新加坡、香港和美国的离岸实体之间根据业务需要转移,以及(b)在中国法律法规下的离岸实体和中国实体之间按以下方式转移:(i)资金以出资或公司间贷款(视情况而定)的形式从公司根据需要从公司、BVI子公司和香港子公司转移到中国子公司;(ii)中国子公司可能通过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向瑞幸咖啡 Inc.支付股息或其他分配,BVI子公司和开曼子公司;(iii)由银行提供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跨境现金池。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瑞幸咖啡 Inc.通过其中间控股公司向其在中国的子公司累计出资15.738亿美元,作为对其在瑞幸咖啡有限公司的中间控股公司的贷款入账。这些资金已由这些中国子公司用于其经营。未来,境外融资活动筹集的现金收益可能由我们通过瑞幸香港通过出资和公司间贷款(视情况而定)转让给瑞幸集团。瑞幸集团随后将向其子公司转移资金,以满足我们业务运营的资金需求。此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瑞幸咖啡 Inc.还通过其中间控股公司向Luckin Trading HK和瑞幸咖啡(SGP)Pte.Ltd.累计出资198万美元。此外,集团还从中国子公司向离岸实体出资人民币11.230亿元用于运营支持。
3.A. [保留]
3.B.资本化和负债
不适用。
3.C.要约的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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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风险因素
与被捏造交易、内部调查、内部控制、离岸重组及相关事项相关的风险
2020年首次披露的捏造交易(定义见下文)使我们面临多项法律诉讼、调查和询问,导致产生重大法律和其他费用,并需要我们的高级管理层投入大量时间和关注,以及其他不利影响。
2020年3月,我们的董事会(“董事会”)成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特别委员会”),以监督对在审计我们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期间向董事会提出的某些问题进行的内部调查(“内部调查”)。2020年4月,特别委员会提请审计委员会注意,向其报告的某些管理层和雇员从事了不当行为,包括编造某些交易。2020年7月1日,我们宣布特别委员会已基本完成内部调查,发现某些管理层和向其汇报的员工编造交易(“编造交易”)始于2019年4月,因此,我们2019年的净收入被虚增约人民币21.2亿元(合3.1亿美元),我们的成本和费用被虚增约人民币13.4亿元(合0.2亿美元)。
捏造的交易已经并可能继续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曾经或现在是与捏造交易有关的多项法律诉讼、调查和询问的对象,并在包括集体诉讼在内的多项诉讼中被列为被告。我们在内部调查方面产生了大量成本,包括法律费用以及与2019年第二和第三季度财务报表重述和调整相关的成本。我们还可能产生与我们与现任和前任董事、我们的某些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受偿人的赔偿安排相关的材料费用。
此外,任何这些事项的不利结果都可能导致对我们和/或我们的现任或前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造成重大损害、额外处罚或其他补救措施,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此外,任何这些事项的不利结果都可能超过潜在适用保单提供的承保范围(如果有的话),这是有限的。在披露捏造交易后,我们在就法律诉讼、调查和查询获得理想的保险范围或任何保险范围方面遇到了困难,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获得此类保险。捏造交易还导致对我们的运营、我们的声誉以及我们与业务合作伙伴的关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包括已发生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我们未来筹集新资本的能力。
我们无法预测与捏造交易有关或产生的对我们的所有影响。任何未知或新的风险都可能对我们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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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曾经或现在是政府机构就2020年首次披露的捏造交易进行的若干法律诉讼、调查和询问的对象,这些诉讼已经并可能继续对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现金流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额外的索赔和重大负债。
我们过去、过去或目前均受到多项法律诉讼及各司法管辖区政府机构的调查及查询,包括SEC就捏造交易进行的调查、与2020年1月10日提供的可转换优先票据契约条款下的违约有关的诉讼、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若干分局(统称“SAMR”)就捏造交易作出的处罚决定、中国财政部的调查以及其他监管和法院程序及调查。2020年9月23日,我们收到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我们与捏造交易相关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0年12月16日,我们与SEC就捏造交易达成和解,根据该协议,我们需要支付罚款,并被禁止违反某些联邦证券法。与SEC达成和解还会导致我们失去根据联邦证券法可获得的某些豁免或保护。2021年2月4日,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简称“SDNY法院”)批准了SEC的和解协议。2022年2月3日,SEC向SDNY法院提交了一份通知,承认公司已满足SEC和解产生的民事处罚。见“项目8。财务信息— 8.A.合并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法律程序。”
此外,我们更正了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交的增值税申报,以更正与捏造交易相关的确认收入和应交增值税,并于2022年被中国税务机关处以人民币50万元的罚款。然而,我们不确定在之前的增值税申报中的这种更正以及所处的罚款是否会完全解决该事项,使中国税务当局感到满意。如果中国税务机关不接受这种更正,我们可能会被要求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并就捏造交易支付任何适用的滞纳金附加费。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没收违法所得,我们可能会被处以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这类违法行为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我们也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我们无法预测正在进行的诉讼、调查和调查将持续多久,我们可能会继续就这些事项产生重大成本,并且这些诉讼、调查和调查可能会导致管理层的时间被转移,无论结果如何。这些诉讼、调查和调查可能会导致对我们和/或我们的某些高级职员的损害赔偿、罚款、处罚、同意令或其他行政处罚,或导致我们的业务惯例发生变化等。此外,可能存在我们不知道或未来可能发起的与捏造交易有关的诉讼、调查和询问,这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围绕这些诉讼、调查和询问或由此产生的任何强制执行行动的宣传,即使最终对我们有利地解决,再加上公众对我们和我们某些做法的加强审查,可能会导致额外的调查和法律诉讼。此外,导致我们内部调查和2019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财务重述的事项使我们面临监管程序和政府执法行动的风险增加。因此,这些诉讼、调查和询问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包括我们筹集新资金的能力、现金流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我们证券的购买者提起的多项诉讼中,我们被列为被告,未来可能会受到此类诉讼的影响,包括集体诉讼,如果没有和解,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以及我们的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我们证券的购买者提起的多项诉讼中,我们被列为被告,包括集体诉讼,并且在没有任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我们将不得不针对此类诉讼进行辩护,包括在我们最初的抗辩不成功的情况下对此类诉讼提出的任何上诉。如果我们对这些诉讼的初步抗辩不成功,就无法保证我们将在任何上诉中获胜。
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知道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公司ADS的某些个人和实体(及其受益人)已提起一系列诉讼,指控公司(和其他人)违反了美国证券法。公司将这些诉讼中主张的索赔视为或有负债,因为除本年度报告所述达成的和解外,相关法院尚未确定公司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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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2日,我们收到了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在re 瑞幸咖啡有限公司证券诉讼中的集体诉讼和解(“联邦集体和解”)的最终批准,案件1:20-CV-01293-JPC-JLC(SDNY)。联邦集体和解协议完全解决了在2019年5月17日至2020年7月15日(含)期间已经或可能代表一类购买者公司的ADS提出的所有索赔。联邦集体和解协议金额为1.75亿美元。然而,该公司预计将花费额外的金额来解决那些提交有效选择退出通知以将自己排除在联邦集体和解之外的投资者的索赔。在选择退出联邦集体和解的投资者提起的多起诉讼中,该公司还被列为被告,指控其违反了美国证券法。这些诉讼已被驳回。
2023年4月28日,我们收到了纽约州最高法院商事庭在re 瑞幸咖啡有限公司证券诉讼中对集体诉讼和解的最终批准(“州集体和解”),Index No. 651939/2020(SUP.CT。N.Y. Cty.)(“州集体诉讼”)。国家集体和解完全解决了已经或可能代表未解除其与该计划有关的索赔的一类票据购买者提出的索赔。
此外,已提交选择退出通知的某些个人和机构声称进行了与公司ADS相关的投资,并已非正式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4月2日披露的捏造交易造成的所谓损失。2023年4月13日,其中两名投资者在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对我们提起法律诉讼,寻求追回总计1.458亿美元的所谓损失。这些法律诉讼目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我们打算尽最大努力进行辩护。2026年1月,我们获悉,据称有更多投资者在新加坡启动了与捏造交易有关的新程序;但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公司尚未收到相关程序。
见“项目8。财务信息— 8.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法律程序”,了解对我们提起的诉讼和达成的和解的更多细节。
捏造的交易使我们面临更大的诉讼风险。我们以及我们的现任和前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来可能会受到额外的诉讼。在受到某些限制的情况下,我们有义务就此类诉讼以及任何相关诉讼或和解金额向我们的现任和前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赔偿。无论结果如何,这些诉讼,以及可能对我们或我们的现任或前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任何其他诉讼,都可能非常耗时,导致大量费用,并转移我们管理层和其他关键员工的注意力和资源。任何这些事项的不利结果都可能导致对我们、我们的现任或前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造成重大损害、额外处罚或其他补救措施,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此外,任何这些事项的不利结果都可能超过潜在适用保单提供的承保范围(如果有的话),这是有限的。在披露捏造交易后,我们在就法律诉讼、调查和查询获得理想的保险范围或任何保险范围方面遇到了困难,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获得此类保险。
与捏造交易和内部调查有关或产生的事项,包括我们的客户、供应商或与我们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人的负面宣传和潜在担忧,已经并可能继续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一直并可能继续成为负面宣传的对象,重点是捏造交易和调整我们2019年第二和第三季度的财务报表,我们可能会受到客户、供应商或与我们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人的负面反应的不利影响。担忧包括对解决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环境所需努力的看法,以及我们成为客户长期提供者的能力。持续的负面宣传和来自我们的客户和业务合作伙伴或其他人的潜在担忧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并对我们的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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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ADS从纳斯达克退市可能会继续对我们ADS的交易和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ADS将重新上市,或者一旦重新上市,它们将继续上市。
2020年7月1日,由于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的工作人员提交了表格25的退市通知,我们从纳斯达克退市。我们的ADS从纳斯达克退市已经并可能继续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其中包括导致投资者处置我们的ADS并限制:
| ● | 我们ADS的流动性; |
| ● | 我们ADS的市场价格; |
| ● | 将考虑投资于我们ADS的机构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的数量; |
| ● | 有关我们ADS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信息的可用性; |
| ● | 愿意在我们的ADS中执行交易的经纪自营商的数量;以及 |
| ● | 我们为继续经营而获得股权或债务融资的能力。 |
缺乏活跃的交易市场可能会限制投资于我们ADS的流动性,这意味着您可能无法有时或以对您有吸引力的价格出售您拥有的我们的ADS。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对我们ADS的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已完成对公司债务的离岸重组,包括对债券持有人的债务重组和清偿我们的某些或有负债,但我们仍受制于与捏造交易有关的未决和潜在的未来诉讼。
2020年7月15日,开曼法院委任Alvarez & Marsal Cayman Islands Limited的Alexander Lawson及Alvarez & Marsal Asia Limited的Wing Sze Tiffany Wong担任公司“轻触”联席临时清盘人(“JPLs”),应公司的申请,以回应公司债权人在开曼法院提出的清盘呈请。在临时清算期间,我们根据2020年10月16日执行的协议,在董事会的日常控制下、在JPL的监督下经营我们的业务。根据开曼法院日期为2022年2月25日的命令,该呈请被驳回,JPL正式解除,自2022年3月4日起生效,使临时清算和清算程序大致结束。2022年8月26日,我们宣布全额赎回我们作为离岸重组一部分发行的2027年到期的1.099亿美元9.00% B系列优先有担保票据(“新票据”或“B系列优先有担保票据”),这是我们唯一的离岸债务证券。关于我们的离岸重组,详见“项目4.A.公司的历史和发展”。然而,我们仍受制于与捏造交易有关的未决和潜在的未来诉讼,未来也可能有更多针对我们提起的诉讼。未能解决这些诉讼或这些诉讼中的其他不利结果可能会导致对我们、我们的现任或前任董事或高级职员施加重大损害赔偿、额外处罚或其他补救措施,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
如果我们未能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经营业绩、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或防止欺诈,投资者的信心和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受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约束。《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第404节”)要求我们在20-F表格的年度报告中包含管理层关于我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报告。2025年,我们的管理层在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基于这一评价,我们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有效。此外,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证明和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我司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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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注意到或发现我们认为是重大弱点的任何缺陷,但如果我们未能保持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充分性,由于这些标准不时被修改、补充或修订,我们可能无法持续得出结论,我们根据第404节对财务报告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一般来说,如果我们未能实现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环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也可能损害我们及时遵守适用的财务报告要求和相关监管文件的能力。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的报告义务可能会在可预见的未来对我们的管理、运营和财务资源和系统造成重大压力。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完成我们的评估测试和任何必要的补救措施。
如果我们拖欠定期报告义务,经纪自营商将无法在场外市场公布我们ADS的报价。
我们能否就我们的SEC报告义务保持及时的申报时间表取决于一些突发事件,包括我们能否保持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进行未来的申报。
如果我们推迟提交申请,投资者可能需要根据我们缺乏当前财务信息的情况,评估有关我们ADS的某些决定。此外,SEC于2020年9月通过了对《交易法》规则15c2-11的修订,通过确保经纪自营商在当前发行人信息未公开时不会发布发行人证券的报价来加强场外交易市场的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但某些例外情况除外。因此,如果我们的申报被延迟,经纪自营商将无法在场外市场公布我们ADS的报价。在这种情况下,我们ADS的交易量将微不足道,交易价格可能因此而大幅下跌。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们有限的经营历史可能无法表明我们未来的增长或财务业绩,我们可能无法维持我们的历史增长率。
我们于2017年10月开始运营,自成立以来取得了显着增长。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从北京的单一试营业门店扩展至31,048家门店的全球网络,包括中国(包括香港)的30,888家门店、新加坡的81家门店、美国的9家门店和马来西亚的70家门店。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累计交易客户数量为4.51亿。与此同时,我们继续评估我们的门店业绩,并相应调整我们的业务计划。我们有限的经营历史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增长或财务业绩。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几个时期保持我们的历史增长率。我们的增长率可能会因多种可能的原因而下降,其中一些原因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包括客户支出减少、竞争加剧、中国咖啡行业或中国食品和饮料行业的总体增长下降、替代商业模式的出现,或政府政策或总体经济状况的变化。我们将继续扩大我们的产品供应,并可能探索新的运营模式,为我们的客户带来更大的便利,并增加我们的客户群和交易数量。然而,任何新业务计划的执行都存在不确定性,并且由于上述原因,销售的项目总数和交易客户数量可能不会以我们预期的速度增长。此外,当我们调整业务计划时,我们可能会承担额外的费用和成本,包括与供应商谈判调整后的安排。如果我们的增长率下降,投资者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的看法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下降。此外,由于我们的业务模式在中国咖啡行业具有创新性,这可能会增加根据我们的历史运营或财务业绩评估我们的业务和未来前景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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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无法成功执行我们的战略,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实施管理、运营和财务战略方面将继续遇到挑战。管理我们业务增长的主要挑战包括,除其他外:
| ● | 有效地确定和确保新店的位置,并管理我们门店的日常运营。更多详情见“—我们经营门店可能不成功”; |
| ● | 在竞争环境中控制已发生成本; |
| ● | 根据我们的业绩和市场地位及时调整我们的经营计划以及成功启动调整后的经营计划; |
| ● | 管理层成员成功担任其角色,以及管理团队在其发展过程中实施和实现我们的战略和目标的能力; |
| ● | 我们的董事会成员成功地担任了他们的角色; |
| ● | 吸引、培训和留住不断增长的员工队伍,以支持我们的运营; |
| ● | 不断开发和推出成功的新产品; |
| ● | 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维护和升级我们的技术系统; |
| ● | 有效管理我们的供应链,确保我们的第三方供应商继续满足我们的质量和其他标准,并满足我们未来的运营需求; |
| ● | 随着我们业务的持续增长,实施各种新的和升级的内部系统和程序;和 |
| ● | 确保全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
应对我们增长挑战的所有努力都需要大量的管理、财政和人力资源。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执行管理、运营和财务战略,以跟上我们的增长。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或执行我们的战略,我们的增长可能会放缓,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获取新客户或留住现有客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吸引新客户和留住现有客户的能力对于推动净收入增长和实现盈利至关重要。自成立以来,我们在品牌、销售和营销方面进行了大量投资,以获取和留住客户。例如,我们以代金券和优惠券的形式提供各种折扣优惠和交易。我们还预计将继续大幅投资以获取新客户并保留现有客户。不能保证新客户会留在我们身边,或者我们获得的新客户的净收入最终会超过获得这些客户的成本。此外,如果我们减少或停止我们目前的折扣优惠和交易,如果我们现有的客户不再觉得我们的产品有吸引力,或者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提供更有吸引力的产品、价格、折扣或更好的客户服务,我们现有的客户可能会对我们失去兴趣,减少他们的订单甚至停止向我们订购。如果我们无法保留现有客户或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获取新客户,我们的收入可能会减少,我们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17
我们可能不会成功地经营我们的商店。
我们门店的经营业绩一直并将继续受制于多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 ● | 我们有能力维持和提高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或开发和推出符合我们客户的新产品’需求; |
| ● | 我们留住现有客户和吸引新客户的能力; |
| ● | 我们不断增加销售给每个客户的商品数量和在每个商店销售的商品数量的能力; |
| ● | 我们成功实施定价策略的能力; |
| ● | 我们及时应对市场机会和客户偏好变化的能力; |
| ● | 我们与第三方供应商、服务商和战略合作伙伴保持良好关系的能力; |
| ● | 我们雇用、培训和留住有才华的员工的能力; |
| ● | 我们管理运营成本的能力,例如材料成本、门店租金、人工和其他运营成本以及销售和营销费用; |
| ● | 我们有能力确保全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对我们的门店保持充分、有效的控制、监督和风险管理;和 |
| ● | 我们监控和控制门店整体运营的能力。 |
许多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包括宏观经济和监管环境,也可能对我们的门店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在我们现有门店附近开设新门店可能会对我们现有门店的销售产生不利影响。上述或本风险因素部分其他地方所述的任何这些因素都可能使我们无法以盈利方式经营我们的门店,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或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某些门店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低于我们的预期,我们甚至可能不得不关闭它们。
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衡量我们关键市场的方向,并在不断变化的市场中成功地识别、开发和推广新的或改进的产品,我们的财务业绩和我们的竞争地位将受到影响。
我们投入了大量资源,不时推出和推广新产品,以服务更广泛的客户需求,适应市场趋势的变化和客户口味和偏好的转变,包括推出新的咖啡口味和非咖啡产品。然而,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实施我们的交叉销售战略,开发创新的新产品,我们的新产品可能无法获得客户的青睐或商业上的成功。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衡量我们关键市场的方向,并在不断变化的市场中成功地识别、开发和推广新的或改进的产品,我们的财务业绩和我们的竞争地位将受到影响。
此外,中国咖啡行业的增长受到顾客口味、偏好、认知和消费模式的影响。由于我们已经产生并预计将继续产生相当数量的收入来自销售咖啡,客户偏好从咖啡转向,消费模式的变化对咖啡消费产生不利影响,或者中国咖啡消费的减少或缓慢增长将损害我们的业务,而不是如果我们的收入来自更多样化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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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面临与我们的合作模式相关的额外风险。
我们在2019年推出了零售合作伙伴模式,并在2025年推出了独家特许经营模式。合伙模式对我们的业务整体而言变得越来越重要。2023年、2024年和2025年,我们来自合伙商店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62.258亿元、人民币77.453亿元和人民币11.5937亿元(合16.548亿美元),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25.0%、22.5%和23.5%。合伙模式可能使我们面临若干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 ● | 我们可能无法有效控制合作伙伴’行动及其日常店铺经营,以及万一他们的行动损害我们的业务,我们的合同权利和补救措施受到限制; |
| ● | 我们的合作伙伴提供的服务不令人满意或行为失检可能会损害与我们的品牌相关的商誉,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 ● | 我们从合作伙伴商店实现的收入部分依赖于我们的合作伙伴’增加销售额的能力; |
| ● | 我们的合作伙伴未能遵守当地监管规则可能会使我们蒙受损失并损害我们的声誉; |
| ● | 合伙人可能无法完全履行其在合伙协议下的义务,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 ● | 合作伙伴的数量和质量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和 |
| ● | 我们的合作伙伴可能会面临多种诉讼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索赔、食品安全索赔和员工不当终止的指控。尽管我们不对这些类型的诉讼所涉及的费用承担直接责任,但这些索赔中的每一项都可能增加我们合作伙伴的成本并对其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品牌产生不利影响。 |
我们在中国的咖啡行业和食品饮料领域普遍面临激烈的竞争,我们的产品不是专有产品。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市场份额和客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的咖啡行业和食品饮料行业竞争激烈。我们的产品,包括我们的咖啡配方,不是专有产品,因此,我们无法阻止竞争对手复制我们产品的配方并销售类似产品。我们不仅与若干咖啡店营运商竞争,也与其他业务竞争,例如便利店以及位置便利的食品和饮料营运商。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比我们拥有更多的资金、技术、营销和其他资源,可能更有经验,能够投入更多的资源来发展、推广和支持他们的业务。一些竞争对手在中国的地位稳固,他们为应对我们的扩张而采取的任何防御措施都可能阻碍我们的增长,并对我们的销售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中国的咖啡行业受制于新的和资金充足的竞争对手的进入。有关中国咖啡行业竞争格局的更多信息,请参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4.B.业务概览—竞争。”竞争加剧可能会降低我们的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并要求我们在未来增加我们的销售和营销努力以及资本承诺,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迫使我们产生进一步的亏损。尽管我们已经积累了庞大且不断增长的客户群,但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继续这样做,以对抗当前或未来的竞争对手,而此类竞争压力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过去发生了重大的经营亏损,未来可能会出现经营亏损。
自2017年6月成立以来,我们产生了归属于公司的重大经营亏损。尽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营业收入分别为人民币30.204亿元、人民币35.701亿元和人民币50.729亿元(7.241亿美元),但我们可能会在未来期间产生经营亏损,并可能无法维持我们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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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打算投资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品牌知名度,维持和扩大我们的客户群和门店网络,不断推出新产品,进一步加强我们的技术能力,增强和优化我们的供应链管理并审慎探索向海外市场的扩张。此外,我们的净收入将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我们门店的表现、我们为不同产品提供的折扣水平、竞争格局、客户偏好以及宏观经济和监管环境。因此,我们的收入可能不会以我们预期的速度增长,也可能不会有足够的增长来抵消我们费用的增加。我们可能在未来继续产生亏损,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最终将实现盈利。
我们需要大量资金来资助我们的运营和应对商机。如果我们不能以可接受的条款获得足够的资本,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打造知名品牌,积累庞大且不断增长的客户群,成本高、耗时长。例如,为了在中国人口中进一步建立品牌意识,以吸引新客户并留住现有客户,需要在销售和营销方面进行大量和持续的投资。此外,我们大力投资于我们的技术系统,这对我们的扩张和运营至关重要。这类投资可能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实现回报,如果有的话。
我们历来主要通过经营活动收益、股东的出资以及公开发行和私募的收益为我们的现金需求提供资金。如果这些资源不足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我们可能会寻求通过额外的股票发行或债务融资筹集资金或获得额外的银行融资。然而,我们未来获得额外资本的能力受到与捏造交易相关的影响的不利影响,并受到若干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包括与我们未来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我们行业内公司融资活动的一般市场状况以及中国和全球的宏观经济和其他状况有关的因素。如果我们不能以可接受的条件获得足够的资本以满足我们的资本需求,我们可能无法执行我们的增长战略,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的关键管理层和经验丰富的能干人员的持续努力,以及我们招募新人才的能力。如果我们未能雇用、培训、留住或激励我们的员工,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我们未来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关键管理层以及一般经验丰富和有能力的人员的持续服务。如果我们失去关键管理层的任何成员或我们有经验和有能力的人员的服务,我们可能无法找到合适或合格的替代人员,并可能产生招聘和培训新员工的额外费用,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和增长。如果我们的任何关键管理层或有经验和有能力的人员被竞争对手挖走并加入或形成竞争业务,我们可能会失去客户、专业知识和关键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
我们的快速增长还要求我们雇佣、培训、留住范围广泛的人员,这些人员能够适应动态、竞争激烈和具有挑战性的商业环境,能够帮助我们进行有效的营销、创新新产品、开发技术能力。我们将需要继续吸引、培养和留住各级人才。我们可能需要提供有吸引力的薪酬和其他福利方案,包括基于股份的薪酬,以吸引和留住他们。我们还需要为我们的员工提供足够的培训,帮助他们实现职业发展,与我们一起成长。任何未能吸引、培训、留住或激励关键管理层和有经验和有能力的人员都可能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和增长。
我们的供应链和交付服务的任何中断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原材料、预制食品和饮料项目、机器、对客户的送货服务以及仓库和履行服务的供应商数量有限。2025年,我们主要从三家供应商采购咖啡豆,乳制品主要从三家供应商采购,植物性原料(如椰汁)主要从两家供应商采购,糖浆主要从两家供应商采购,预制食品和饮料主要从少数选定来源采购。此外,我们主要依靠三个交付服务商为我们的客户提供大部分交付服务,并与三个仓库和履行服务商合作,为我们在仓库之间和从仓库到我们的商店的库存存储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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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们的供应商数量有限,任何对我们供应商运营的中断、供应商未能适应我们的业务规模、我们的供应安排的任何终止或暂停、合作条款的任何变化、与这些供应商的关系恶化或与他们的任何纠纷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目前与供应商的协议一般不禁止他们与我们的竞争对手合作。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更有效地激励我们的供应商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优先处理他们的订单。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或及时的方式找到替代供应商。
我们的供应链和交付服务可能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管理不当、监管变化或不合规、市场对我们的产品或原材料的需求激增以及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和其他灾难。任何此类中断都可能导致潜在订单的损失、未能按时交付客户订单或根本无法交付,并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财务业绩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未能保持我们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有关我们质量控制体系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4.B.业务概览—供应链”和“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况—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然而,由于我们的经营规模和门店网络的增长,保持一致的产品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性,而这又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质量控制体系的设计、员工培训以确保我们的员工遵守和执行我们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及监测任何可能违反我们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无法保证我们的质量控制体系将始终被证明是有效的。
此外,我们的供应商或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受制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包括其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效率等。无法保证我们的供应商或服务供应商将始终能够采用适当的质量控制体系,并满足我们对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严格质量控制要求。我们的供应商或服务供应商未能提供令人满意的产品或服务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请参阅“—非法行为或不当行为,或第三方供应商、我们的合作伙伴或服务提供商未能提供令人满意的产品或服务,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可能无法从供应商和服务商那里获得足够的赔偿,以弥补他们造成的损失。”
如果顾客因食品或饮料传播的疾病、篡改、掺假、污染、贴错标签或其他食品或饮料安全问题而生病,我们可能会被迫暂时关闭受影响的商店和/或卷入相关纠纷或法律诉讼。此外,食品或饮料安全问题的实例,即使不涉及我们或我们的供应商,也可能导致对我们、中国咖啡行业或中国食品和饮料市场的总体负面宣传,对我们的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客户对我们产品的安全和质量的信心下降或任何食品安全问题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损害。见“—不良事件或食品安全问题报告,无论是否属实,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
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的任何重大中断或我们未能保持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的令人满意的性能、安全性和完整性将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的正常运作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除其他外,我们依靠我们的技术来提高客户参与度和运营效率。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4.B.业务概览—技术。”我们面临的与技术基础设施中断相关的风险包括:
| ● | 在升级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包括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系统和软件时,我们可能会遇到问题。我国技术基础设施的发展、升级和实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新服务的启动前测试期间未发现的问题可能只有在我们的整个客户群可以使用此类服务时才会变得明显。因此,如果我们未能及时发现或解决技术错误,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包括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可能无法正常运行;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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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由于地震、洪水、火灾、极端温度、电力损失、电信故障、技术错误、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和类似事件,我们的系统可能容易受到破坏或中断。 |
这些事件和其他事件可能导致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无法使用、我们的供应链和交付中断、客户数据泄露或永久丢失、连接速度中断或降低,或其他会对我们的运营产生负面影响的事件。如果我们经历频繁或持续的服务中断,无论是由我们自己的系统故障还是由第三方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的系统故障引起,我们的声誉或与客户的关系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的客户可能会转向我们的竞争对手,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与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和其他灾难相关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我们很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和其他灾难的影响。任何此类事件都可能对我们的日常运营造成严重干扰,甚至可能需要临时关闭设施和物流交付网络,这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运营并对我们的运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地缘政治冲突可能导致将设备、原材料和咖啡豆运往国际地点的运输和物流成本增加,这可能对我们的成本结构和运营效率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以至于这些灾难性事件中的任何一项都会损害中国经济的整体状况。
我们可能会不时评估并可能完成战略投资、收购、战略合作、组建合资企业和新的业务举措,这些可能最终不会成功,并对我们的经营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为补充我们的业务和加强我们的市场领先地位,我们可能会不时结成战略联盟或进行战略投资和收购。此外,我们不断评估新业务举措或新市场的潜力。我们可能在将我们的业务与新投资或收购的业务相结合、执行新的业务计划、管理我们的扩张、实施我们的战略或实现预期水平的净收入、盈利能力、生产力或其他收益方面遇到困难。例如,在2023年,由于运营战略调整,我们决定停止瑞幸茶旗下的所有业务,因此录得与瑞幸茶相关的资产全额减值人民币450万元(约合60万美元)。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投资、收购、合作和新的业务举措将有利于我们的业务战略,产生足够的净收入以抵消相关成本,或以其他方式产生预期收益。
我们业务的增长将部分取决于对我们品牌的认可,任何未能维护、保护和提升我们的品牌都将限制我们增长或保留客户群的能力,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相信,客户对我们品牌的认可帮助我们管理了我们的客户获取成本,并为我们业务的增长和成功做出了贡献。因此,维护、保护和提高我们品牌的认知度对我们的业务和市场地位至关重要。许多因素,其中一些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对于维护、保护和提升我们的品牌很重要。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我们有能力:
| ● | 保持我们提供的产品的质量和吸引力; |
| ● | 开发和推出满足客户需求的新产品; |
| ● | 提供卓越的客户体验; |
| ● | 通过市场营销和品牌推广活动提高品牌知名度; |
| ● | 与我们的供应商、服务商和其他商业伙伴保持良好的关系并保留有利的条件; |
| ● | 保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 |
| ● | 与现有和未来的竞争对手进行有效竞争;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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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总体上维护我们的声誉和商誉,并在我们的产品、服务和数据安全出现任何负面宣传或其他影响我们、中国咖啡行业或中国食品和饮料行业的问题时。 |
公众认为我们或其他行业参与者没有向客户提供令人满意的产品或服务,即使事实上不正确或基于个别事件,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降低我们品牌的价值,破坏我们建立的信任和信誉,并对我们吸引和留住客户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一直并可能越来越多地成为公众监督的目标,包括对监管机构的投诉、媒体的负面报道和恶意指控,所有这些都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有关我们业务和管理的宣传创造了公众、监管机构和媒体高度关注的可能性。任何有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我们的管理层和员工的负面报道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品牌形象,严重影响我们产品的销售,并可能导致索赔、诉讼和损害赔偿。我们的一位执行官,杨飞先生,是数字营销公司IWOM Marketing Co.,Ltd.(“IWOM”)的总裁,该公司于2013年因删除用户生成的内容以营利而被判犯有非法经营罪。杨先生作为IWOM的总裁被追究责任,并被判处短期(18个月)监禁。
虽然杨先生在2015年离开了IWOM,但已经有并可能继续有媒体对这一定罪进行负面报道,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公众形象和业务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我们与之合作的代言人、代言人和其他名人以及我们的员工的不当行为或言论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声誉和运营造成实质性损害。我们未来可能成为公众监督的目标,包括向监管机构投诉、媒体的负面报道和恶意指控,而这种监督和公开曝光可能会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以及我们的业务和前景。
我们在各种销售和营销努力上产生了巨大的成本,包括大规模广告和大力促销以吸引客户,一些销售和营销活动和方法可能无法持续或可能被证明是无效的。
我们在销售和营销活动上进行了大量投资,以推广我们的品牌和产品,并加深我们与客户的关系。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产生了人民币12.865亿元、人民币19.203亿元和人民币25.957亿元(约合3.705亿美元)的销售和营销费用。我们还定期提供优惠券和代金券,以增加我们的客户群、留住现有客户或推广新产品,而这样的推广活动可能无法持续。
我们的销售和营销活动可能不会受到现有客户的好评,也可能无法像预期的那样吸引新客户。不断变化的营销环境可能要求我们尝试新的营销方法,以跟上行业趋势和客户偏好。未能完善我们现有的营销方法或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引入新的营销方法可能会降低我们的市场份额,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收回我们的销售和营销活动的成本,或这些活动将有效地吸引新客户和留住现有客户。
我们在管理我们的商店网络方面可能不成功。
我们可能无法管理我们的门店网络。在任何特定时期内实际开设的门店数量和时间受到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能力:
| ● | 确定合适的地点并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获得租约; |
| ● | 为开发和开放成本获得充足的资金; |
| ● | 获得所需的许可、许可和批准; |
| ● | 高效管理我们与每个门店的设计、装修和开业前流程相关的时间和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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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展和留住合适的合作伙伴;和 |
| ● | 雇用、培训和留住有技能的员工。 |
以上列出的任何因素,无论是单独的还是总体的,都可能会推迟或使我们以可控的成本水平在理想地点增加门店数量的计划失败。
此外,我们可能无法成功运营我们现有的门店,可能会不时选择关闭某些门店。
食品安全问题的不良事件或报告,无论是否属实,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
食品安全问题的实例或报告,例如食品或饮料传播的疾病、篡改、掺假、污染或标签错误,无论是在种植、制造、包装、储存或准备过程中,无论是否真实,过去都严重损害了中国食品和饮料市场的公司声誉,也可能影响到我们。产品安全或质量问题,实际的或感知的,或产品污染的指控,即使是虚假的或没有根据的,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品牌形象,并可能导致客户选择其他产品。这些问题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任何缺乏适用于我们业务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经营所在辖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被要求保持经营业务的各种审批、许可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单用途预付卡备案、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等。这些批准、执照和许可是在令人满意地遵守(其中包括)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获得的。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合作伙伴未能获得必要的许可、许可和批准,我们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没收从相关门店获得的收益或暂停相关门店的运营。我们还可能遇到因不遵守政府法规而产生的负面宣传,从而对我们的品牌产生负面影响。我们在获得新店所需的批准、执照和许可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或失败。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材料许可,我们的开店和扩张计划可能会被推迟。此外,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完全获得和/或更新我们现有业务运营所需的所有批准、许可证和许可,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以下是关于某些缺乏必要的批准、许可或许可的一些特殊风险和潜在负面后果,但不影响前述内容的一般性。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在中国的一小部分门店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我们正在为这些门店取得营业执照。我们可能会被政府当局责令整改这类违规行为或暂停这些门店的运营,并可能被处以每一家未能获得营业执照的门店最高人民币50万元的罚款。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在中国的一小部分门店尚未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我们正在为这些门店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没收这些商店自开业以来的收入以及在这些商店销售的食品饮料产品和商店经营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设备,并可以根据每个商店销售的食品饮料产品的价值处以罚款(食品饮料产品价值低于人民币1万元的,可以处以最高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食品饮料产品价值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最高可处以该金额20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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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中国的一些门店被要求获得许可,而不是当地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然而,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若干该等店铺并无取得该等许可证。我司门店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许可的,可能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关闭,并可能被处以最高30万元/店的罚款。此外,我们部分门店未完成防火或消防安全备案的竣工验收要求。未完成消防安全备案的门店,经政府有关部门抽查发现不合格的,可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关闭,最高可处以30万元/店的罚款。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所告知,我们受到消防安全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可能性很低。
我们历史上曾录得来自经营活动的负现金流,未来可能会出现净流动负债状况。
我们过去曾经历过大量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虽然我们最近几年有现金流入,但我们不能保证我们未来将保持这种积极的经营现金状况。如果我们的持续经营成本在未来增加或我们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没有达到我们的预期,我们的经营现金状况可能会恶化,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因为可用于满足经营业务的现金需求以及为我们的业务扩张投资提供资金的现金数量有限。
虽然我们最近几年有净资产头寸,但未来我们可能会有净流动负债头寸,这将使我们面临流动性风险。我们未来的流动性和进行运营和业务扩张所需的额外资本投资的能力将主要取决于我们维持充足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和获得充足外部融资的能力。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更新现有的银行融资或获得其他融资来源。
我们开展了战略伙伴关系,但可能不会成功。如果我们与任何战略合作伙伴的合作被终止或缩减,或者如果我们不再能够从与战略合作伙伴的业务合作中受益,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益于我们与战略合作伙伴,包括维信,在移动订购和支付以及联合营销等领域的合作。我们已经与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建立了某些合作或联盟,历史上不时。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此类联盟或伙伴关系将为我们的业务做出贡献,我们可能无法在未来与我们的战略合作伙伴及其各自的关联公司保持合作关系。如果这些战略合作伙伴提供的服务变得有限、受到损害、受到限制、被削减或效率降低,或由于任何原因变得更加昂贵或我们无法获得,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无法维持与任何这些战略合作伙伴的合作关系,我们可能很难确定其他替代合作伙伴,这可能会转移管理层对现有业务运营的重大关注,并对我们的日常运营和客户体验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第三方供应商、合作伙伴和服务提供商的运营出现重大中断可能会扰乱我们的运营。
我们对第三方供应商、合作伙伴、服务提供商和其他业务合作伙伴的运营控制有限,他们运营的任何重大中断都可能对我们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我们的烘焙咖啡豆供应商的烘焙设施的运营出现重大中断可能会导致我们门店的咖啡短缺,影响我们租赁仓库的重大中断,无论是由于自然灾害、劳动力困难、火灾或其他原因,都可能导致我们的库存短缺,我们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运营出现重大中断可能会影响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的运营。如果我们不能解决第三方供应商、合作伙伴或服务提供商运营中断的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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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为或不当行为,或第三方供应商、我们的合作伙伴或服务提供商未能提供令人满意的产品或服务,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可能无法从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那里获得足够的赔偿,以弥补他们造成的损失。
我们的声誉和运营可能会因供应商、我们的合作伙伴和我们控制有限的服务提供商采取的非法或不令人满意的行动而受到损害。例如,我们的原材料供应商未能确保产品质量或遵守食品安全或其他法律法规可能会中断我们的运营并导致对我们的索赔,而我们的产品交付的任何延迟、交付过程中对我们的产品的损坏以及我们的交付服务提供商的交付骑手采取的不当行为可能会引起客户投诉。
如果我们成为受制于我们的供应商、我们的合作伙伴或服务提供商采取的行动引起的索赔,我们可能会试图向相关供应商、我们的合作伙伴或服务提供商寻求赔偿。然而,这种补偿可能是有限的。例如,如果我们归因于他们行为的损失超过了我们扣留的他们的押金,我们可能无法完全覆盖我们相关合作伙伴的赔偿。如果无法对供应商、我们的合作伙伴或服务提供商提出索赔,或我们索赔的金额无法从供应商、我们的合作伙伴或服务提供商那里完全收回,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承担此类损失和赔偿,费用自理。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原材料和预制产品的成本、可用性和质量波动的风险,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主要原材料,如阿拉比卡咖啡豆、咖啡调味品、茶叶,以及预制食品和饮料项目的成本、可用性和质量,对我们的运营很重要。我们通常与原材料和预制食品和饮料项目的供应商订立固定价格的采购协议,期限为一年。但是,当这些产品的市场价格出现明显波动时,可能会重新谈判此类合同价格。例如,由于气候变化、供应链中断、全球需求增加,近年来咖啡豆价格上涨,从而影响了我们的原材料成本。如果现有协议到期后原材料和预制产品的成本增加,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咖啡豆和我们的大多数咖啡调味品和预制产品的保质期相对较短,这些产品的频繁和及时供应对我们的运营至关重要。缺乏这些产品,无论是由于供应短缺、加工延迟或中断、未能及时交付或其他原因,都可能中断我们的运营并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与中国咖啡行业和食品饮料行业增长相关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的收入和业务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到中国咖啡行业和食品饮料行业发展的总体影响。对我们的咖啡项目的需求和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将取决于影响中国咖啡行业和整个食品饮料行业发展的众多因素,例如政府对这个行业的法规和政策,对这个行业的投资以及中国消费者的饮酒文化和爱好,其中一些因素完全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
咖啡,特别是现煮咖啡的受欢迎程度下降,或我们未能根据中国咖啡行业和食品饮料行业的总体趋势调整我们的战略,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业务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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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产品的健康影响的负面公众或医学意见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
我们的一些产品含有咖啡因、乳制品、糖和其他活性化合物,其对健康的影响尚不完全了解。过量食用这些化合物可能会对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并已引起公众日益提高的认识。例如,多项研究得出结论或暗示,过量摄入咖啡因可能导致心率加快、恶心呕吐、坐立不安和焦虑、抑郁、头痛、颤抖、失眠和其他不良健康影响。多项研究表明,过量食用添加糖与多种可预防的疾病、肥胖和新陈代谢受损有关。关于咖啡因或我们产品的其他化合物对健康影响的不利报道可能会显着降低我们产品的销量。此外,我们可能会因我们的产品中存在此类化合物而受到诉讼,任何此类诉讼都可能代价高昂,并可能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
我们向国际市场的扩张将使我们面临额外的税收、合规、政策、市场和其他风险,不能保证任何此类扩张都会成功。
我们正在探索将业务扩展到国际市场。我们在国际市场的业务将使我们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由以下因素引起的风险:
| ● | 与当地竞争对手的竞争(可能拥有更大的资源和/或更有利的市场地位); |
| ● | 客户偏好和需求的多样性以及我们预测或响应此类偏好和需求的能力; |
| ● | 我们经营所在国家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 |
| ● | 包括税收条例在内的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征收新关税或其他保护主义措施; |
| ● | 对我们现有业务模式任何方面的监管或习惯限制; |
| ● | 与遵守和执行各种复杂的国内和国际法律、条约和条例下的补救措施相关的困难和成本; |
| ● | 针对中国企业的经济制裁、贸易限制、歧视、保护主义或不利政策; |
| ● | 我国知识产权在外国司法管辖区受到侵犯的情况; |
| ● | 在中国境外面临诉讼或第三方索赔; |
| ● | 外汇管制和波动;和 |
| ● | 恐怖主义行为或类似事件、冲突、内乱或政局不稳、国际关系不确定或地缘政治紧张局势的发生。 |
这些或其他因素可能损害我们在国际市场的业务或导致我们在这些市场产生重大成本,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到季节性波动和意外中断的影响。
我们的业务经历了季节性。我们一般会在一年中的某些时段,比如冬季和中国春节假期,遇到较少的采购订单。由于天气变化影响了消费者对不同饮品的偏好,我们还经历了销售产品类型的波动,这些饮品具有不同的平均售价和利润率概况。然而,我们不能保证这样的趋势将对我们未来的表现起到指示作用。因此,我们未来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继续波动,我们的历史季度业绩可能无法与未来季度进行比较。因此,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因季节性而不时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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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市场整体收紧、劳动力成本增加或任何可能的劳动力动荡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需要大量的人员。我们未能保留稳定和敬业的劳动力,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运营中断。
尽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并未经历任何实质性劳动力短缺,但我们观察到劳动力市场整体趋紧且竞争日益激烈。由于工资、社会福利和员工人数的增加,我们已经经历并预计将继续经历劳动力成本的增加。我们和我们行业的其他公司以及其他劳动密集型行业竞争劳动力,和他们相比我们可能无法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和福利。如果我们无法管理和控制我们的劳动力成本,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数据,这使我们不得不承担与隐私、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相关的不断演变的政府法规和其他法律义务,其中许多可能会发生变化和不确定的解释。任何未能遵守这些政府法规和法律义务、我们、我们的员工或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不当使用或披露此类数据的行为都可能使我们遭受重大的声誉、财务、法律和运营后果。
我们的业务产生和处理大量的个人、交易和行为数据。我们面临处理大量数据和保护此类数据安全所固有的风险。特别是,我们面临与我们系统上的交易和其他活动产生的数据有关的一些挑战,包括:
| ● | 保护我们系统中和托管的数据,包括防止第三方对我们系统的攻击或我们员工的欺诈行为; |
| ● | 解决与隐私和共享、安全、安保和其他因素相关的问题;和 |
| ● | 遵守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或安全有关的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包括监管机构和政府当局提出的与此类数据有关的任何请求。 |
任何导致发布客户数据的系统故障或安全漏洞或失误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和品牌,从而损害我们的业务,此外还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法律责任。此外,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及其员工可能会不正当地使用或披露我们为我们的运营向他们披露的数据,我们对业务合作伙伴及其员工的行为的控制有限。我们、我们的员工、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或他们的员工在遵守隐私政策或任何监管要求或与隐私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则和条例方面的任何失败或被认为的失败都可能导致政府实体或其他人对我们提起诉讼或采取行动。这些诉讼或行动可能会使我们受到重大处罚和负面宣传,要求我们改变我们的商业惯例,增加我们的成本并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
最近,公司在收集、使用、保留、转移、披露和用户数据安全方面的做法受到了加强监管和公众监督的关注。例如,在历史上,我们曾因未明确获得用户的所有授权而被监管机构以及其他APP点名,为此我们已采取措施,包括调整我们的用户隐私条款,以解决该问题。许多司法管辖区有关隐私问题的监管框架不断发展,可能会不时发生重大变化。
在中国,于2017年6月生效并于2025年10月修订的《中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中国运营过程中收集和生成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存储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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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的监管机构可能会采取措施,确保用户数据的加密不会妨碍执法机构对这些数据的访问。例如,根据《中国网络安全法》及相关规定,网络运营者,有义务依法为公安、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保护国家安全或协助刑事侦查提供协助和支持。以被视为损害隐私的方式遵守这些法律和要求可能会导致监管机构和私人方面对我们的声誉和诉讼以及行动造成重大损害。
2021年3月12日,CAC、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常用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需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部分常用手机APP所需必要信息范围,并指出手机APP运营者在用户选择不收集不必要的个人信息时,不得拒绝用户访问基本功能和服务。此后,CAC在监管公告中点名多款手机APP存在未遵守隐私和数据安全规定的行为,并责令这些APP整改数据收集和使用行为。2021年6月1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8月2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规定了开展数据活动的实体和个人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禁止在华实体和个人未经中国主管部门批准,向任何外国司法或执法机关提供存储在中国的任何数据,并规定了被认定违反数据保护义务的实体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警告、最高1000万元罚款、暂停相关业务、吊销经营许可或执照等。见“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况—监管——互联网隐私监管。”《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生效,整合了有关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保护的各项规则,适用于中国大陆境内的个人信息处理以及中国大陆境外的某些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向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或在中国境内对自然人行为进行分析评估的活动。
已经或预计将在《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或《数据安全法》的框架下或之外通过许多法规、指南和其他措施。例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即《CII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CII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即CII,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运输、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和国防科学等重要行业或领域的任何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在发生损坏、功能灭失或数据泄露等情况时,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的任何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要求监管特定行业的监管机构制定详细的指导意见,在各自的行业中识别CII,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CIO必须通过履行一定的规定义务,承担起保护CII安全的责任。比如,要求CIO开展网络安全测试和风险评估,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评估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至少每年及时整改一次。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尚未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为CIO。
此外,2021年12月,CAC等几届管理局联合颁布了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即《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相关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CIO或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还将网络安全审查要求扩大,涵盖拥有超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如果这类运营者打算将其证券在外国上市。请参阅“—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境外证券发行(包括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或海外资本市场的其他活动可能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此外,如果中国相关政府当局确定互联网平台运营商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则可能启动网络安全审查。
此外,2024年9月24日,《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出台,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促进网络数据合法、合理、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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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管理规定》于2022年6月27日由CAC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对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管理工作作出了指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具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账号信息核查、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
2022年7月7日,CAC颁布了《数据出境转移安全评估办法》,即《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安全评估办法规定,除其他外,数据处理者在(1)数据处理者将重要数据转移至境外;(2)处理个人信息超过百万人的CIO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境外;(3)向境外接收人提供十万个人信息或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每种情况按累计计算,自上一年1月1日起,应向主管部门申请安全评估,(四)CAC规定的需要进行数据跨境转移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2023年2月22日,CAC发布了《个人信息出境数据转移标准合同办法》,即《个人信息出境转移标准合同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通过订立标准合同方式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并规定了详细的合规要求。
2025年2月12日,《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即《合规审计办法》由CAC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合规审计办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是指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审查和评估,处理10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此外,《合规审计办法》列举了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时的重点。
2024年3月22日,《规范和促进跨境数据转移的若干规定》或《跨境数据转移规定》由CAC提出并施行,旨在进一步规范和便利数据合法有序转移。跨境数据转移规定针对各类企业在实践中的困惑,明确了放弃合规要求(如数据出境转移安全评估、执行个人信息出境转移标准合同或个人信息保护证明)的情形,以及履行此类合规要求的情形。
2023年12月8日,《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或《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办法草案》由CAC提出,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至2024年1月7日,其中规定,网络运营商在中国境内通过网络建设、运营网络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对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进行相应的报告。
由于中国的这些法律法规较新,在其解释和实施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有关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化以及此类法律法规的任何加强的政府执法行动都可能大大增加我们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成本,限制其使用或采用,或要求对我们的运营做出某些改变。如果我们未能遵守上述这些新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被责令整改并终止任何被政府当局视为违法的行为,并受到罚款和其他政府制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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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中国网络安全法》、《中国国家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可能颁布的其他法律法规(包括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这些义务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并使我们受到负面宣传,这可能会损害我们在用户中的声誉并对我们的ADS和/或其他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在实践中,包括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CAC在内的中国监管机构越来越侧重于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领域的监管,包括针对手机APP的监管,并正在通过中央和地方层面的规则制定和执法行动加强对隐私和数据安全的保护。我们预计,未来这些领域将受到监管机构和公众更大和持续的关注和审查,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并使我们面临与数据安全和保护相关的更高风险和挑战。任何未能遵守适用法规的行为,无论是由我们、业务合作伙伴还是其他第三方,或由于员工的错误或疏忽或其他原因,都可能导致对我们的监管执法行动,包括罚款、暂停业务、禁止新用户注册(即使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和撤销所需的许可证,并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我们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采用新技术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或新兴行业标准,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为了保持竞争力,我们必须继续紧跟不断变化的行业趋势,并相应地增强和改进我们的技术。我们的成功将部分取决于我们识别、开发、获取或许可对我们业务有用的领先技术的能力。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有效地使用新技术或调整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以满足客户的要求。如果我们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和及时的方式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或客户偏好,无论是出于技术、法律、财务或其他原因,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针对我们技术系统的安全漏洞和攻击,以及任何可能导致的漏洞或未能以其他方式保护机密和专有信息,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尽管我们已使用大量资源来制定针对漏洞的安全措施,但我们的网络安全措施可能无法检测或阻止所有破坏我们系统的企图,包括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病毒、恶意软件、入侵、网络钓鱼攻击、社会工程、安全漏洞或其他攻击以及可能危及我们系统中存储和传输的信息或我们以其他方式维护的信息的安全性的类似中断。违反我们的网络安全措施可能导致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系统、盗用信息或数据、删除或修改客户信息,或拒绝服务或以其他方式中断我们的业务运营。由于用于获得未经授权访问或破坏系统的技术经常变化,可能要等到针对我们或我们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发起时才能知道,我们可能无法预测或实施适当的措施来防范这些攻击。
我们过去和将来很可能再次受到这些类型的攻击,尽管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没有此类攻击导致任何物质损失或补救费用。如果我们无法避免这些攻击和安全漏洞,我们可能会承担重大的法律和财务责任,我们的声誉将受到损害,我们可能会承受巨大的销售损失和客户不满。我们可能没有资源或技术成熟度来预测或防止快速演变的网络攻击类型。实际或预期的攻击和风险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显着更高的成本,包括部署额外人员和网络保护技术、培训员工以及聘请第三方专家和顾问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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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面临与我们接受的支付方式相关的风险,包括有关支付处理的法规的不确定性以及与第三方支付提供商相关的风险。
我们受制于各种规则、法规和要求,监管或其他,以及监管支付处理,这些可能会发生变化或被重新解释,使我们难以或不可能遵守。例如,根据2018年7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年)第10号(“公告10号”),拒绝接受现金支付的企业应对此类不合规行为进行整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10号公告的解读,电子商务平台、自助柜台等企业(一)在线上以无收银员方式提供产品和服务,(二)其客户整个购买过程不涉及支付或收取现金,(三)经客户同意使用电子支付方式的,可以使用电子支付方式代替接受现金。中国人民银行于2020年12月进一步发布(2020)第18号公告(简称“18号公告”),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国有银行、按照18号公告,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内的大中型商业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建立现金收付款渠道。所有交易、支付、服务均通过互联网完成的,经营主体应当提前公示支付方式。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人民币现金收付和服务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以人工方式收款、亲自提供服务、通过线上预约然后线下服务交付或货物交接进行交易的实体——在条件允许当面收取现金的情况下——应支持现金支付并保持充足的零钱储备。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没有因此类不合规行为而受到罚款处罚。但是,我们不能向你保证,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会有同样的解释。如果我们未能遵守这些规则或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更高的交易费用或不再能够提供某些付款方式,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接受多种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维信支付、支付宝和联盟支付。我们向这些支付提供商支付不同的服务费,这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并提高我们的运营成本。我们还可能受到与我们提供的各种支付方式有关的欺诈、安全漏洞和其他非法活动的影响。
我们使用第三方授权的软件。我们为客户提供高质量在线体验的能力还取决于从第三方获得许可的软件的令人满意的性能、可靠性和可用性。
我们使用第三方授权的软件。任何由电讯故障、电脑病毒、黑客攻击或其他企图损害第三方许可的软件而导致的系统中断,导致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无法使用或性能下降,将影响我们平台上提供的服务的吸引力。当从第三方获得许可的软件升级并且未检测到的编程错误可能会对我们用于提供服务的软件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时,我们可能会遇到问题。此外,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向第三方寻求许可,以便继续使用我们目前被允许使用的开源软件,在这种情况下,许可可能无法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获得,或者根本无法获得。或者,我们可能需要重新设计我们的平台或停止使用我们平台提供的部分功能。我们无法使用第三方软件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或延迟开发未来产品或增强我们现有的平台,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意外终止租约、未能以可接受的条款续租我们现有的处所或续租此类租约,或未能获得必要的房地产证书,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租赁所有自营门店的场地。出租人可以提前通知解除租赁协议。此外,中国政府拥有在中国收购任何土地的法定权力。因此,我们可能会被强制收购、关闭或拆除我们门店所在的任何物业。虽然如果我们的租约意外终止,我们可能会收到违约金或赔偿,但我们可能会被迫暂停相关门店的运营,并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时间和成本以寻找新的场地并搬迁我们的门店,这将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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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般订立约三至五年的长期租约,并可选择为我们的店铺续约。我们租赁的租金通常是固定金额,并根据租赁协议的规定每年或每两年递增一次,与门店业绩挂钩的可变租金,或固定金额加上与门店业绩挂钩的可变租金。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不产生大量额外成本或增加我们应付的租金成本的情况下续签相关租赁协议。如果租赁协议以大幅高于当前费率的租金续签,或出租人授予的当前现有优惠条款没有得到延长,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无法为我们的门店场地续租,我们将不得不关闭或搬迁门店,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装修和其他成本和风险,以及现有客户的流失,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搬迁后的门店可能表现不如现有门店。
2018年,我们和神州优车分别与思明区政府和厦门市政府(统称“厦门政府”)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统称“2018年协议”),据此,我们根据有利的定价条款购买了我们的新总部,并附带某些承诺,包括满足2019年至2023年的税收贡献、经营业绩和资本投资的某些要求。我们未能根据2018年协议取得新总部的不动产所有权证书,因为我们不符合其要求。2024年,我们与厦门市思明区政府订立新的合作协议(“2024年协议”),据此,我们有权在满足2022年至2026年税收贡献、经营业绩和资本投资的某些要求后,在2022年至2026年的五年期限内分批获得新总部的不动产权证书。我们在2022-2025年履行了我们在2024年协议下的承诺,我们已经获得了新总部的某些不动产权证书。然而,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无法确定我们将能够继续履行我们在2024年协议下的承诺。因此,我们不能排除在2018年协议和2024年协议下发生合同纠纷的风险,例如因未能履行我们的承诺而产生的违约金索赔。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能够成功地获得必要的不动产权证书。如果我们无法获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适用的中国物权法,不动产的产权可能在相关登记机关登记之前无法有效转移给我们,因此我们可能没有使用、拥有或处置不动产的完全合法权利。
我们的租赁物业的某些租赁协议没有按照中国法律的要求在相关的中国政府部门登记,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罚款。
根据中国法律,所有租赁协议都必须在当地土地和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尽管不这样做本身并不会使租约无效,但如果承租人在收到中国相关政府当局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纠正此类不合规行为,他们可能无法针对善意的第三方对这些租约进行抗辩,并且还可能面临潜在的罚款。有关当局酌情决定,每宗未登记租约的罚款由人民币1,000元至人民币10,000元不等。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在中国的部分租赁物业的租赁协议,包括我们门店的租赁物业,尚未在相关中国政府机构登记。如果因我们未能登记我们的租赁协议而对我们处以任何罚款,我们可能无法从出租人那里追回此类损失。
我们使用租赁物业的权利可能会受到物业所有者或其他第三方的质疑,这可能会扰乱我们的运营并产生搬迁成本。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在中国的若干租赁物业的出租人未能向我们提供有效的物业所有权证书或物业所有人对出租人转租物业的授权。这类出租人可能没有相关的物业所有权证书或将此类物业出租或转租给我们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租赁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我们可能被迫腾出这些物业,这可能会中断我们的业务运营并产生搬迁费用。此外,如果我们的租赁协议受到第三方的质疑,可能会导致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并导致我们产生与捍卫此类行动相关的成本,即使这些挑战最终被确定为对我们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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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遇到客户的重大责任索赔或投诉,或涉及我们的产品、我们的服务或我们的商店的负面宣传。
我们面临客户的责任索赔或投诉的固有风险。我们收到的大部分客户投诉都与产品不符合客户期望的反馈有关,包括在口味、质量、外观等方面,等待时间长,以及我们的工作人员提供的服务质量。我们认真对待这些投诉,通过落实各项补救措施,努力减少此类投诉。尽管如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能够成功地防止或解决所有客户投诉。
任何针对我们的投诉或索赔,即使毫无根据和不成功,也可能转移管理层对我们业务的注意力和其他资源,并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客户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品牌失去信心,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负面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社交媒体和众包评论平台上的负面在线评论、与食品质量、安全、公众健康问题、疾病、伤害或政府有关的行业调查结果或媒体报道,无论是否准确,以及是否涉及我们的产品,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遇到与我们的供应商、业务合作伙伴和其他第三方的合同纠纷或其他性质的纠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与我们的供应商、业务合作伙伴和其他第三方进行交易并订立合同。如果我们遇到与我们的供应商、业务合作伙伴和其他第三方的合同纠纷或这些方提出的其他索赔,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与供应商、业务合作伙伴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合同条款因我们的业务需求、我们过去与交易对手的往来等因素而有所不同。这类合同的条款一般是在逐案基础上谈判达成的,在订立时在商业上是合理的。我们与供应商、业务合作伙伴或其他与我们业务有关的第三方之间可能不时发生合同纠纷。
此外,我们可能会受到与我们与供应商、商业伙伴和其他第三方的交易有关的其他索赔。对于其中任何一项是否会演变为诉讼或其他正式程序存在不确定性。任何此类纠纷可能不仅解决成本高且耗时,还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使我们承担合同责任或重大和解金额,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我们的董事、管理层和员工可能会受到诉讼和监管调查和诉讼,例如与商业、食品安全、劳工、就业、隐私、信息安全、反垄断、证券事务或任何其他主题有关的索赔,并且可能并不总是能够成功地为我们自己针对此类索赔或诉讼进行辩护。
由于我们的业务性质,我们面临潜在的责任、法律索赔的费用和损害。例如,客户可以就与食物中毒或篡改相关的人身伤害向我们提出法律索赔。近年来,中国政府、媒体机构和公众倡导团体越来越注重客户保护。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4.B.业务概况—监管——与客户权益保护相关的监管规定。”销售有缺陷的产品可能会使我们承担与客户保护法相关的责任。即使食品污染不是由销售者造成,销售者也要对顾客的损失负责赔偿。因此,如果我们的供应商或其他业务合作伙伴未能遵守适用的食品安全相关规则和法规,我们也可能会承担责任。虽然我们可以要求责任方赔偿,但我们的声誉仍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不时受到与(其中包括)租赁和其他商业纠纷、合同纠纷、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索赔、人身伤害索赔和与雇用有关的索赔(例如工资和工时以及错误终止)有关的法律和行政诉讼和索赔。除非另有说明,我们无法合理预测这些法律诉讼的结果,也无法估计这些诉讼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或损失范围(如有)。其中某些程序的不利结果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的ADS和/或其他证券的市场价值下降。此外,我们的董事、管理层和员工可能不时受到诉讼和监管调查和诉讼,或面临与商业、劳工、就业、隐私、信息安全、反垄断、证券或其他事项相关的潜在责任和费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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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可能会面临额外的索赔和诉讼风险。我们曾经并可能在未来受到政府机构的多项法律诉讼、调查和询问,以及我们证券的购买者提起的多项诉讼,包括集体诉讼。见“项目8。财务信息— 8.A.合并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法律程序”,了解更多详情。我们预计,我们将继续成为未来诉讼的目标,包括其他集体诉讼。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我们的抗辩中胜诉或在上诉中推翻任何不利的判决,我们可能会决定以不利的条款解决诉讼。这些案件的任何不利结果,包括任何原告对这些案件的判决提出上诉,都可能导致支付巨额金钱损失或罚款,或改变我们的商业惯例,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无法保证我们的保险公司将承担全部或部分抗辩费用,或这些事项可能产生的任何责任。在披露捏造交易后,我们在获得理想的保险范围或任何保险范围方面遇到了有关法律诉讼、调查和查询的困难,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获得此类保险。诉讼过程可能会占用我们很大一部分现金资源,并转移管理层对我们公司日常运营的注意力,所有这些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我们还可能受到与这些事项相关的赔偿索赔,我们无法预测赔偿索赔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或财务业绩产生的影响。
针对我们或我们管理层的指控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一直受到并可能受到竞争对手、客户、商业伙伴、卖空者、投资研究公司或其他个人或实体提出的指控。任何此类指控,无论有无根据,或我们认为的任何不公平、不道德、欺诈或不适当的商业行为或我们的管理层认为的渎职行为,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和用户群,并分散我们管理层对我们日常运营的注意力。例如,在2021年1月3日,我们的董事会收到了某些员工的信函,其中包含对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郭谨一博士的指控。董事会立即组成独立小组,由开曼法院委任的一名共同临时清盘人牵头,并由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加入,对指控和信函的情况进行调查。独立小组在外部法律顾问和法证会计专家的协助下,对信中所载指控进行了全面和独立的调查。2021年2月17日,我们宣布,独立专家小组没有发现与信中涉嫌不当行为有关的确凿证据,并已向董事会报告其调查结果。针对我们或我们管理层的指控也可能产生负面宣传,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这可能对我们的用户群和我们吸引客户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除了相关成本外,管理和辩护这类指控可以显着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不时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这些索赔的辩护成本很高,如果我们被认定承担责任,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
我们无法确定我们的运营或我们业务的任何方面不会或不会侵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第三方持有的知识产权。我们不时受到与他人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诉讼和索赔,例如某些软件供应商。此类法律诉讼和索赔可能代价高昂,并会转移我们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注意力和其他资源。
也可能存在我们不知道我们的产品可能无意中侵权的现有知识产权。据称与我们的技术平台或业务的某些方面有关的知识产权持有人已寻求并可能继续寻求在中国、美国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对我们强制执行此类知识产权。为抗辩这些侵权索赔,无论其是非曲直如何,我们已经并可能继续产生重大费用,我们已经并可能继续被迫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中转移管理层的时间和其他资源。如果我们被发现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因我们的侵权活动而承担重大的金钱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可能被限制或禁止使用此类知识产权,从而产生许可费或被迫开发我们自己的替代品。除其他外,这些后果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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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
我们认为我们的商标、软件版权、作品版权、域名、专有技术、专有技术和类似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曾有第三方以与我们商标相似的名称注册社交媒体账户以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况,我们已对此提起法律诉讼,随着我们品牌的认知度越来越高,我们可能会在未来继续成为此类攻击的有吸引力的目标。我们的任何知识产权都可能受到质疑、无效、规避或挪用,或者此类知识产权可能不足以为我们提供竞争优势。我们还可能面临来自第三方的与商标、域名和其他知识产权的使用或所有权有关的挑战。此外,无法保证(i)我们的未决知识产权申请将获得批准,(ii)我们的所有知识产权将得到充分保护,或(iii)我们的知识产权不会受到第三方的质疑或争议,包括此类权利的所有权,或被司法当局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
我们受监管,未来的监管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施加额外的要求和义务,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经营的行业受到高度监管。由于中国的咖啡行业以及整个中国的食品和饮料市场正在快速发展,而中国政府非常关注客户保护,因此可能会采取新的法律法规来解决不时出现的新问题,并对我们目前的业务施加额外的限制。
随着我们的规模和重要性不断增长,我们预计将面临更多的审查,这至少将导致我们不得不增加对合规以及相关能力和系统的投资。我们客户群的日益成熟和发展也将增加对客户保护、隐私保护和纠纷管理更高标准的需求。任何更多地参与调查或调查都可能导致显着更高的法律和其他成本以及管理和其他资源的转移,以及负面宣传,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运营取决于中国基于移动的系统、电信网络和数字基础设施的表现。
我们的新零售商业模式严重依赖基于移动的系统、电信网络和数字基础设施。我们主要依靠数量有限的电信服务提供商,通过当地电信线路和互联网数据中心为我们提供数据通信能力,以托管我们的服务器。如果互联网基础设施或我们所依赖的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固定电信网络出现中断、故障或其他问题,我们对替代网络或服务的访问有限。随着我们业务的扩张,我们可能需要升级我们的技术和基础设施,以跟上我们移动应用程序上不断增长的流量。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所依赖的数字基础设施和电信网络将能够支持与数字使用持续增长相关的需求。
此外,我们对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的成本没有控制权。如果我们为电信和数字服务支付的价格大幅上涨,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向移动用户收取的数据访问费用或其他费用增加,我们的用户流量可能会下降,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管理我们的库存,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流动性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存货多为咖啡豆、咖啡调味品、茶叶、茶粉和保质期短的预制食品饮料等,需要我们对库存进行有效管理。我们依靠我们对各种原材料和预制产品的需求预测来做出采购决策并管理我们的库存。然而,在订购库存的时间和我们希望出售库存的日期之间,这种需求可能会发生显着变化。需求可能受到季节性、新产品推出、定价和折扣、产品缺陷、客户消费模式变化、客户口味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我们的客户可能无法按我们预期的数量订购产品。此外,当我们开始销售新产品时,可能很难建立供应商关系,确定合适的产品选择,并准确预测需求。收购某些类型的库存可能需要大量的提前期和预付款,并且可能无法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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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随着我们计划继续扩大我们的产品供应,我们预计将在我们的库存中包括更多种类的产品和原材料,这将使我们更难以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库存和物流。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库存水平将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这可能会对我们的销售产生不利影响。我们也不能保证我们所有的库存都能在保质期内消耗掉。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管理我们的库存,我们可能会面临更高的库存过时风险,库存价值下降,以及重大的库存减记或注销。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低估了对我们产品的需求,或者如果我们的供应商未能及时供应优质原材料和预制产品,我们可能会遇到库存短缺,这可能会导致品牌忠诚度下降和收入损失,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和声誉。
我们过去曾授予股份奖励,未来将继续授予股份奖励,这可能对我们未来的利润产生不利影响。行使授予的股份奖励将增加我们流通的股份数量,这可能会对我们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在2019年1月通过了一项股份激励计划(“2019年购股权计划”),以增强我们吸引和留住特别合格个人的能力,并鼓励他们收购我们的增长和业绩中的专有权益。根据2019年股票期权计划的所有奖励,我们被授权发行的普通股的最高总数为79,015,500股普通股。截至2026年2月28日,66,695,568份期权(不包括随后被取消或到期的任何已授予期权)已根据2019年股票期权计划授予并完全归属,所有这些期权均已被行使。我们还在2021年1月通过了一项股权激励计划(“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通过向员工和董事提供股权激励来留住、吸引和激励他们。根据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所有奖励,我们被授权发行的普通股的最高总数为222,769,232股普通股。截至2026年2月28日,接收代表200,011,880股A类普通股的ADS的受限制股份单位(不包括随后被注销的任何已授予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已被授予受限制股份单位,以接收根据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归属的代表129,864,920股A类普通股的ADS。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6.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为免生疑问,2019年购股权计划(以及根据该计划提供的任何奖励)不会被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取代或取代,两个计划继续同时独立运作。
我们认为,授予股份奖励对我们吸引和留住关键人员和员工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预计未来将向员工授予股份薪酬。因此,我们与股份补偿相关的费用可能会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气候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气候变化的影响可能会对我们业务的成本、生产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我们采购的原材料和预制产品的供应和价格可能受到气候变化可能导致或加剧的多重因素的影响。此外,气候变化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造成的任何影响都可能在持续的一段时间内发生,因此很难以任何程度的具体程度进行量化。例如,极端天气事件可能会对我们的部分工厂和设施造成不利的物理影响,这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供应链,并最终扰乱我们的业务运营。此外,运输和配送系统中断可能导致运营效率降低和客户服务中断。气候相关事件有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包括我们供应商的业务,并可能导致我们经历更高的减员、损失和恢复运营的额外成本。
我们业务的增长和盈利取决于中国的客户需求水平和可自由支配的支出。中国经济严重或长期低迷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的咖啡行业以及中国的食品和饮料市场总体上受到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包括国际、国家、地区和地方经济状况的变化、就业水平、客户需求和可自由支配的支出。我们的大部分门店位于中国,因此,我们的经营业绩受到中国宏观经济状况的影响。中国经济的任何恶化、可支配客户收入的减少以及对经济衰退的担忧都可能导致我们门店的客户需求和每位客户的平均支出减少,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全球金融市场发生金融危机、主权债务危机、银行业危机或其他干扰,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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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的变化以及管理层与复杂会计事项相关的主观假设、估计和判断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公认会计原则和相关会计公告、实施指南和解释涉及与我们业务相关的广泛事项,包括收入确认、长期资产和其他无形资产的减值、租赁会计、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收回性是高度复杂的,涉及许多主观假设、估计和判断。这些规则或其解释的变化或基本假设、估计或判断的变化可能会显着改变我们报告或预期的财务业绩或财务状况。新的会计指南可能需要系统和其他可能增加我们的运营成本和/或改变我们的财务报表的变化。
我们的保险范围有限,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重大成本和业务中断。
我们获得了保险,以覆盖我们面临的某些潜在风险和责任。特别是,在披露捏造交易后,我们在获得理想的保险范围或任何保险范围方面遇到了有关法律诉讼、调查和查询的困难,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获得此类保险。此外,中国的保险公司提供有限业务保险产品。因此,我们可能无法为我们在中国的运营中面临的所有潜在风险购买保险,我们的承保范围可能不足以补偿可能发生的所有损失,特别是与业务或运营损失有关的损失。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业务中断保险来覆盖我们的运营和潜在的产品负债。
无法保证我们的保险范围足以防止我们遭受任何损失,或者我们将能够根据我们目前的保单及时成功索赔我们的损失,或者根本无法保证。如果我们发生任何我们的保单未涵盖的损失,或已赔偿金额大大低于我们的实际损失,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因此,您可能会在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根据外国法律在中国对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提起诉讼方面遇到困难。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我们通过在中国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的业务,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中国。因此,我们ADS的投资者不是购买我们在中国有实质性业务运营的子公司的股本证券,而是购买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本证券。此外,除Joel A. Getz先生外,本公司所有董事和执行人员(即Hui Li、郭谨一博士、Wenbao Cao、Feng Liu、TERM4、邵孝恒、刘千里、TERM6、Weihao(Michael)Chen、刘俊、Guiyi Chen和安静)在中国境内大部分时间居住。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6.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表示我们的执行官的姓名。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很难对我们或那些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人实施程序性送达。此外,中国与开曼群岛、美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没有规定法院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条约。
因此,在中国承认和执行任何这些非中国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就任何不受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约束的事项作出的判决可能是困难的或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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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以前与前VIE有关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我们或前VIE欠缴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贵方投资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从历史上看,我们通过北京WFOE与前VIE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以便我们可以通过前VIE持有某些外国限制性许可和许可,例如ICP许可。2024年3月,我们终止了这些合同安排。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在交易进行时的纳税年度后十年内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历史VIE合同安排不是在公平基础上订立的,从而导致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不允许的税收减少,并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调整前VIE的收入(如果有的话),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和不利的税务后果。除其他外,转让定价调整可能导致前VIE为中国税务目的记录的费用扣除减少,这反过来可能会增加其税务负债,而不会减少我们中国子公司的税务费用。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根据适用法规对原VIE征收调整后但未缴纳的税款的滞纳金和其他罚款。如果前VIE的税务负债增加或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2025年修订版)(“《公司法》”)以及其他适用立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的约束。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我们的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我们的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在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的信托义务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发达。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此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购买我国ADS的人与购买我国普通股的人没有同等地位。开曼群岛公司的股东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发起股东派生诉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美国这样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检查公司记录或获得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根据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我们的董事有酌情权决定我们的公司记录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由我们的股东进行检查,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证明股东动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权。
此外,我们的股东对我们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进行。此外,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是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居民。这些人的资产基本上全部位于美国境外。因此,如果您认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侵犯了您的权利,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们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你们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购买我们ADS的投资者在面对我们管理层或董事会采取的行动时,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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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控股股东Centurium Capital已经并将继续有效控制我们公司的股东行动的结果。Centurium Capital的利益可能与我们其他股东和ADS持有人的利益不一致。
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们的控股股东Centurium Capital通过其关联公司实益拥有我们A类普通股总数的7.6%、B类普通股总数的100.0%和高级优先股总数的100.0%,占我们所有普通股和高级优先股作为单一类别的投票权的47.8%。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6.E.持股。”Centurium Capital的投票权使其有权控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需要股东批准的某些行动,包括授权合并计划、修改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增加我们的法定股本。
Centurium Capital的投票控制权可能会导致发生可能不利于我们其他股东或您作为ADS持有人的交易,并可能阻止可能对我们其他股东或您有利的交易。例如,Centurium Capital的投票控制权可能会阻止涉及我们控制权变更的交易,包括您作为ADS持有人可能会收到ADS高于当时市场价格的溢价的交易。此外,Centurium Capital没有被禁止向第三方出售我们的控股权,并且可能会在未经贵方批准且不提供购买贵方ADS的情况下这样做。如果Centurium Capital被收购,否则发生控制权变更或进行公司重组,收购人、继任者或其他第三方可能有权行使Centurium Capital的投票控制权和合同权利,并可能以可能与Centurium Capital有很大不同的方式这样做。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业务的方式施加重大影响,并可能干预我们在海外进行的发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中国政府施加更多监督和自由裁量权的任何行动都可能导致我们的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从而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我们的未来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普通股和ADS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资产和业务都位于中国。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一般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影响。中国经济可能会受到政府参与程度、发展水平、增长率、有关外汇和资源配置规则等方面的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发展。尽管中国政府已实施措施,强调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经济改革、减少生产性资产的国家所有权以及在工商企业中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但如果中国的宏观经济状况或政府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我们维持经营能力的需求可能会受到影响,从而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我们的未来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中国政府通过实施产业政策,继续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的经济增长受到一系列政府措施的影响,例如分配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以及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具体地说,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有重大监督,如果我们未能合规开展业务,我们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产生潜在的重大不利影响。中国政府最近还表示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证券发行和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实施更多监管,这可能会影响我们在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能力。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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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经历了显着增长,但中国经济状况、中国政府政策或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不利变化都可能对中国整体经济增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类发展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对我们产品的需求减少,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中国政府实施了多项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整体中国经济,但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税收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此外,过去中国政府曾实施若干措施,包括调整利率,以控制经济增长步伐。这些措施可能导致中国经济活动减少,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中国政府拥有重要权力,可以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公司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能力施加影响。例如,我们面临与中国政府最近的声明和监管行动相关的风险,包括与境外证券发行的监管批准、反垄断监管调查和行动、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合规相关的风险;此外,中国政府最近表示有意对境外证券发行实施更多监管,并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此类交易。见“第4项。有关公司的信息– 4.A.公司的历史和发展–最近的监管发展”,以获取有关这些新法律法规的更多信息。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确定我们在海外发行证券或在海外资本市场进行其他活动需要事先批准,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此类批准,或者根本无法获得此类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其对我们而言是可取的,不得进行此类活动。如果我们在未按要求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批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此类活动,或者如果我们无法遵守任何新的监管要求,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或接受外国投资的能力,延迟或限制将海外发行证券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
随着中国法律制度和监管环境继续快速演变,中国政府最近发布了影响各个行业的新政策,我们不能排除它在未来发布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有关我们行业的法规或政策的可能性。虽然我们认为我们的业务运营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但我们无法保证未来颁布的新规则或法规不会对我们施加任何额外要求或以其他方式收紧对像我们这样的公司的监管。中国政府一旦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受到与中国法律制度有关的不确定性的不利影响,因为许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执行可能会发生变化。由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和监管环境继续快速演变,中国的规章制度可以在很少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快速变化。
由于社会、法律和经济环境的不断演变,作为一家总部设在中国并主要在中国运营的公司,我们面临着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和不确定性。中国的规章制度可以迅速改变,几乎不需要提前通知。此外,解读称,随着监管环境的持续快速演变,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涉及额外的不确定性。中国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下的法院既往判决可能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判例价值有限。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政府开始颁布全面的经济事务法律法规体系。过去几十年立法的总体效果显着增加了对各种形式的外国或私营部门在中国投资的保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受中国公司普遍适用的多项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然而,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相对较新,且中国的法律制度和监管环境持续快速演变,许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执行可能难以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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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影响我们对法律要求的相关性的判断以及我们执行合同权利或侵权索赔的能力。
如果阻止PCAOB充分评估我们审计师的审计和质量控制程序,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
我们的审计师,即出具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和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美国)或PCAOB注册的公司的审计师,须遵守美国法律,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HFCA法案认定报告,通知SEC其认定,即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2022年12月15日,会计准则委员会宣布,能够在2022年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准则委员会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PCAOB相应撤销了此前的2021年决定。然而,PCAOB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控制之外的若干因素,包括中国当局采取的立场。如果未来PCAOB确定其不再拥有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的完全权限,而我们继续使用此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此类PCAOB检查的好处。
根据HFCA法案,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拥有检查或全面调查我们的审计师的完全权限,我们在OTC上的ADS交易可能会被禁止。禁止在OTC交易我们的ADS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无法确定我们将能够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的普通股,或者我们的普通股市场将在美国以外发展。
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事务所,根据美国法律,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接受PCAOB的定期检查。然而,由于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境内进行,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与本20-F表中包含的审计报告相关的审计文件位于中国。在2022年之前,PCAOB无法在未经中国当局批准的情况下在中国进行全面检查或审查位于中国境内的审计文件,这是不允许的。因此,在2022年之前,PCAOB没有检查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也没有审查与我们的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文件。
PCAOB在中国境外对其他审计师进行的检查有时会发现这些审计师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存在缺陷,这些缺陷可能会作为检查过程的一部分加以解决,以提高未来的审计质量。此前在中国开展的审计工作缺乏PCAOB检查,使得PCAOB无法评估我们审计师的审计及其质量控制程序。如果没有PCAOB检查的好处,股东和投资者可能会对我们报告的财务信息和程序以及我们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此外,根据HFCAA和相关立法,审计师连续两年无法接受检查的公司,其证券可能会从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退市。
2022年,PCAOB宣布与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签署了一份礼宾声明,称这是PCAOB向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开放准入的第一步,随后撤销了2021年的认定,即中国大陆和香港当局采取的立场阻止其检查和调查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
鉴于PCAOB决定撤销其2021年的裁定,并且在PCAOB发布任何新的不利裁定之前,SEC表示,没有发行人的证券有可能受到HFCAAA规定的交易禁令的约束。然而,会计师事务委员会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委员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若干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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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来PCAOB再次确定无法检查和调查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将再次成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并根据HFCAA可能被除名。这种退市将限制我们普通股的流动性和我们进入美国资本市场的机会,并可能增加我们股票交易价格的波动性,因此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与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相关的各种立法和监管发展以及由于美国和中国之间的政治紧张局势导致的其他发展可能会对我们在美国的上市和交易以及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与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相关的立法和监管发展的影响。例如,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若干意见》,据此,将加强对境外上市中资公司的监管,推动中国相关监管制度发展。此外,根据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的《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境外上市公司应当自其后续在同一市场发行证券完成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公司应当自其申请在不同市场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公司通过单次或多次收购、换股、股份转让或其他方式购买中国境内资产,且该购买行为构成中国境内资产直接或间接上市的,还需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此外,要求境外上市公司在发生并公告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发生以下任一重大事件的情况:(一)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二)任何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采取的调查、制裁或其他措施;(三)上市地位发生变更或转上市板块;(四)上市公司自愿或强制退市。境外发行上市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使上市公司不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应当在发生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报告和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此外,2021年7月30日,SEC主席Gary Gensler发表声明,除其他外,概述了SEC在注册声明宣布生效之前寻求与中国运营公司相关的离岸发行人进行某些披露的努力。该声明还表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努力对在中国有重要业务的公司的申请进行有针对性的额外审查。最近,国际经济关系紧张加剧,比如美国和中国之间的关系,也是乌克兰冲突和对俄罗斯制裁的结果。此外,美国和中国之间的政治紧张局势升级,其中包括贸易争端、美国财政部(“财政部”)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中央政府的某些官员实施的制裁以及总统于2020年8月发布的禁止与某些中国公司进行某些交易及其申请的行政命令。不断加剧的政治紧张局势可能会降低两大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水平,这将对全球经济状况和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最近有媒体报道了美国政府内部关于可能限制或限制中国公司进入美国资本市场的审议情况。如果要实现任何此类审议,由此产生的立法可能会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发行人的股票表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任何此类发展,我们的ADS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有关现金转移的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则和限制,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现金可能无法用于中国境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特别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可能受到外汇限制,股息可能仅从中国法律法规定义的中国子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付。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主要依靠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为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提供服务。如果业务中的现金在中国或中国实体,则由于适用于瑞幸咖啡 Inc.或其子公司进行现金转移的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则和限制,这些资金可能无法用于在中国境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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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分配股息的能力是基于其可分配收益。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其各自的股东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每间中国附属公司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法定储备金,直至该储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在2020年1月1日之前,我们作为外商投资企业(“FIE”)的每一家中国子公司,也需进一步拨出其税后利润的一部分,用于为员工福利基金提供资金,尽管如有需拨出的金额(如有)由其酌情决定。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其各自股东分配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有利于我们业务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除非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非中国居民企业注册成立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另有规定,中国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将适用最高10%的预扣税率。
有关通过本集团进行此类现金转移的适用中国法规和规则的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有关公司的信息– 4.A.公司的历史和发展–最近的监管发展–外汇法规和在实体之间、跨境和向美国投资者转移现金的Ability。”和“–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境外证券发行(包括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或海外资本市场的其他活动可能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并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1)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和间接发行证券或者上市的,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并向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境内公司未履行备案程序或者在备案文件中隐瞒重大事实或者伪造重大内容的,该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二)发行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境外发行上市确定为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一)发行人境内经营实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数字的50%以上;(二)其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或者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境内,或发行人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住所在中国;(三)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全部备案手续,发行人提出境外市场上市申请的,发行人应当在提交申请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同日,证监会还召开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发布新闻发布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通知》,其中明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生效之日(即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已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视同现有发行人,或现有发行人。现有发行人无需完成填报手续,涉及再融资等后续事项时需向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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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境外上市公司在同一市场完成后续证券发行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公司在其申请发行并在不同市场上市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公司通过单次或多次收购、换股、股份转让或其他方式购买中国境内资产,且该购买行为构成中国境内资产直接或间接上市的,还需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此外,要求境外上市公司在发生并公告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发生以下任一重大事项:(一)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二)外国证券监管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采取的调查、制裁或其他措施;(三)上市地位发生变更或上市板块转移;(四)上市公司自愿或强制退市。境外发行上市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使上市公司不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应当在本情形发生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报告和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此外,2021年12月28日,CAC等中国其他几个监管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取代了其此前于2020年4月13日颁布的版本。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一)相关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CIO,或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接受网络安全审查,(二)网络安全审查申请应当由持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在该发行人申请其证券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提出,(iii)中国相关政府当局如确定运营商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可启动网络安全审查。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未被要求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或其他监管批准。此外,(a)我们不时与主管当局沟通,并将密切监测和评估有关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法的进一步监管发展,包括有关网络安全审查的发展,并遵守最新的监管要求;(b)我们努力改进我们的数据安全保护技术,并计划在需要时聘请外部专业顾问就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要求向我们提供建议。然而,网络安全审查措施将如何解释和执行,以及它可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我们,仍然存在不确定性。
如果我们未来在海外发行证券或在海外资本市场的其他活动未获得事先批准或完成备案,或如果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事先批准或任何备案,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不要进行此类活动。如果我们在未获得这些监管机构的批准或未按要求完成备案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此类活动,或者如果我们无法遵守任何新的监管要求,我们可能会面临这些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海外发行证券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中国监管机构随后确定需要此类批准,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此类批准,或者根本无法获得此类批准。另见“第4项。有关公司的资料– 4.A.公司的历史和发展–最近的监管发展–未来海外证券发行或海外资本市场的其他活动所需的潜在证监会批准”,以了解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下潜在批准要求的详情。
2023年1月5日,发改委发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批注册管理办法》,即《发改委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根据《发改委办法》,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控股的离岸企业如希望在中国境外发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债券,该中国企业必须在发行该等债券前,向国家发改委提交若干规定文件,并就该等发行取得国家发改委的登记证明。根据发改委办法,发改委收到划界案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预计在受理划界案后三个月内颁发登记证明。企业还必须在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改委报告债券的部分具体情况。因此,我们须完成任何在中国境外发行且期限超过一年的票据的发改委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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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4日,《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或《关于保密的规定》颁布,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按照保密规定,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公开披露或者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有关文件、资料,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有关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机关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部门备案。境内企业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该档案副本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办理相应手续。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形成的工作材料,应当保存在中国境内,该等材料的出境转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可能会因投放内容被视为不适当或具有误导性的广告而承担责任。
中国法律法规禁止广告公司制作、传播或发布任何内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国国家尊严、涉及设计中国国旗、国徽或国歌或国歌音乐、被视为反动、淫秽、迷信或荒谬、弄虚作假或贬低同类产品的广告。我们可能会受到客户的索赔,这些客户被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网站或我们投放广告的其他门户网站上的信息所误导。我们可能无法通过执行合同中的赔偿条款从广告商那里追回我们的损失,这可能导致我们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中挪用管理层的时间和其他资源来抗辩这些侵权索赔。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有关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的约束。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禁止互联网平台的某些垄断行为,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参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用户和经营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利用大数据和分析在定价等交易条件上歧视客户、要求交易对手以限制性模式和手段进行交易、胁迫交易对手作出排他性安排、利用技术手段阻断竞争对手接口,商品展示搜索结果中的有利定位,使用捆绑服务销售服务或产品,强制收集不必要的用户数据)。
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修订后的《中国反垄断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国反垄断法》进一步规范了互联网领域的垄断行为,其中规定,(i)企业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或平台规则从事垄断行为;(ii)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或平台规则滥用优势地位。
此外,2024年5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颁布了《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禁止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算法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影响用户的选择或者以其他手段进行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阻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业务经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营者加强监管审查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并使我们面临更高的风险和挑战。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业务运营在所有方面都符合法规和当局的要求。如果我们被相关部门发现存在任何不合规问题,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其他处罚,我们的声誉和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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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我们的雇佣实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中国全国人大公布《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国务院于2008年9月18日公布《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劳动合同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了有关(其中包括)雇主与雇员之间书面合同的执行、试用期的时限、雇佣合同的期限等方面的要求。这些规定的解释和实施仍在演变中,我们的雇用做法可能违反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我们可能因此受到处罚、罚款或法律费用。如果我们因劳动法纠纷或调查而受到严厉处罚或产生大量法律费用,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被政府有关部门追加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以及滞纳金和罚款。
在中国运营的公司被要求参加各种政府资助的员工福利计划,包括一定的社会保险、住房基金和其他以福利为导向的支付义务,并以相当于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的金额向计划供款,包括奖金和津贴。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可能会审查雇主是否已充分支付必要的雇员福利金,未能充分支付的雇主可能会受到滞纳金、罚款和/或其他处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位一体”“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中国子公司不得再单独取得任何社会保险登记证明。根据《住房资金管理条例》,中国子公司应向适用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登记,并在受托银行建立住房资金专用账户。中国附属公司及其雇员均须对雇员福利作出贡献。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所有中国子公司均已完成所需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登记;然而,我们没有为部分员工缴纳足够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我们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中记录了估计少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金额的应计项目。展望未来,我们可能会被相关政府当局要求支付任何其他未偿还的金额,我们也可能会被收取滞纳金或罚款。如果我们未能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缴纳未缴纳的员工福利计划供款,我们可能会被处以最高为逾期付款金额三倍的罚款。如果我们在其他方面受到与不遵守劳动法相关的调查,并因劳动法纠纷或调查而受到严厉处罚或产生大量法律费用,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不遵守中国劳工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向指定政府机构支付养老金、住房基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项法定职工福利方面,我们一直遵守监管规定,为职工谋福利。根据2008年1月生效并于2012年12月修订的《中国劳动合同法》或《劳动合同法》及其于2008年9月生效的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支付报酬、确定职工试用期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受制于要求。如果我们在决定解雇我们的一些员工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我们的雇佣或劳动实践时受到与不遵守劳动法相关的调查,并因劳动法纠纷或调查而受到严厉处罚或产生大量法律费用,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聘请独立的第三方服务商招聘一些外包人员。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大部分兼职店面员工都是这样的外包员工。我们认为,我们遵守了中国与劳工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对我们进行处罚,比如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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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仍在不断发展,我们的雇佣实践可能违反中国的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这可能会使我们遭受劳动争议或政府调查。如果我们被认为违反了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向我们的员工提供额外的赔偿,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控制的包括印章和印章在内的无形资产的托管人或授权用户可能不履行其责任,或挪用或滥用这些资产。
根据中国法律,公司交易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和合同,是使用签字实体的印章或印章或由其指定在中国相关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署的。
为了确保我们的印章和印章的使用,我们建立了使用这些印章和印章的内部控制程序和规则。在任何情况下,印章和印章有意使用,负责人员将通过我们的办公自动化系统提交申请,申请将由授权员工根据我们的内部控制程序和规则进行验证和批准。此外,为了维护我们印章的物理安全,我们一般将它们存放在只有授权员工才能进入的安全地点。尽管我们对这类授权员工进行监控,但程序可能不足以防止所有滥用或疏忽的情况。我们的员工可能存在滥用职权的风险,例如,通过签订未经我们批准的合同或寻求获得我们其中一家子公司的控制权。如果任何员工出于任何原因获得、滥用或挪用我们的印章和印章或其他控制性无形资产,我们的正常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干扰,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公司或法律行动,这可能需要大量时间和资源来解决并从我们的运营中转移管理层。
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我们使用境外融资所得款项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转让的任何资金,无论是作为股东贷款还是作为注册资本的增加,均需获得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出资须向中国商务部或其各自的当地分支机构承担报告义务,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授权的当地银行进行登记。此外,(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得的任何外国贷款必须在外管局或其各自的当地分支机构注册,以及(i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不得获得超过其各自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的贷款。我们向我们的前VIE提供的任何中长期贷款必须在发改委和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注册。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完成此类注册,涉及我们未来对中国子公司的出资或外国贷款。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我们使用离岸融资收益以及将中国业务资本化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民币兑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可能波动,并受(其中包括)政治及经济状况的变化及中国政府所采取的外汇政策所影响。很难预测人民币对美元的这种贬值可能会持续多久,人民币与美元的关系可能会在何时以及如何再次发生变化。我们所有的收入和几乎所有的成本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依靠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人民币的任何重大重估都可能对我们以美元换算时以人民币报告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以美元计算的ADS的价值和任何应付股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经营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将对我们收到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我们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的普通股、高级优先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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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关于货币兑换的规定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我们的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实施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对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我们收到的收入基本上全部是人民币。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主要依靠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支付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具体而言,在现有汇兑限制下,未经外管局事先批准,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运营产生的现金可用于向我公司支付股息。但是,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得到相应政府当局的批准或登记。因此,我们需要获得外管局的批准,才能使用我们中国子公司运营产生的现金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偿还各自欠中国境外实体的债务,或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在中国境外支付其他资本支出。中国政府可酌情在未来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包括ADS的持有者支付股息。
中国的某些法规可能会增加我们通过收购追求增长的难度。
2008年生效、2022年6月修正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反垄断法》和国务院2008年发布、最近于2024年1月修订的《经营者集中事先告知门槛规定》要求,集中达到一定门槛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否则不得实施集中。
遵守这些法规的要求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是复杂的,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获得商务部的批准或许可,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设立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2014年7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境外专用工具往返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管局37号文”),以取代《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专用工具融资和往返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管局75号文”),该通知自外管局37号文颁布之日起停止生效。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包括中国个人和中国企业实体)就其直接或间接境外投资活动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适用于身为中国居民的我们的股东,并可能适用于我们未来进行的任何海外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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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管局37号文,中国居民在实施外管局37号文之前或之前对离岸特殊目的工具(“SPV”)进行了直接或间接投资,将被要求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此类投资登记。此外,作为SPV的直接或间接股东的任何中国居民都必须更新其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就该SPV进行的备案登记,以反映任何重大变化。此外,此类SPV在中国的任何子公司均须敦促中国居民股东更新其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的登记。如果此类SPV的任何中国股东未能进行必要的登记或更新先前提交的登记,则此类SPV在中国的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SPV分配其利润或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收益,SPV也可能被禁止向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追加出资。2015年2月13日,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外管局通知13”),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外管局第13号通知,入境外商直接投资和出境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包括外管局37号文要求的申请,将向符合条件的银行备案,而不是外管局。符合条件的银行将在外管局监督下直接审核申请并接受登记。
我们知悉的部分股东受外管局监管,部分股东已按外管局37号文要求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或符合条件的银行完成所有必要的登记。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所有这些人都已完成SAFE 37要求的所有必要注册,并将继续及时进行所需的备案或更新,或者根本没有。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现在或将来将继续被告知持有我们公司直接或间接权益的所有中国居民的身份。此类个人未能或无法遵守外管局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例如限制我们的跨境投资活动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公司分配股息或从我们公司获得外汇计价贷款的能力,或阻止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因此,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我们向您进行分配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再者,这些外汇条例还比较新,其解释和实施也在不断演变。例如,我们的外汇活动可能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例如汇出股息和外币计价借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决定收购一家中国境内公司,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或该公司的所有者(视情况而定)将能够获得必要的批准或完成外汇法规要求的必要备案和登记。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实施收购战略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任何未能遵守中国有关员工股票激励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可能会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2012年2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取代了此前于2007年颁布的规则。根据本规则,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公民参与境外公开上市公司的任何股票激励计划,除少数例外情况外,须通过境内合格代理人(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向外管局注册,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此外,还必须保留境外委托机构,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或卖出、股份权益买卖等相关事宜。由于我公司为境外上市公司,我们和我们的执行官及其他身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并获得股份奖励的员工均受本条例的约束。未能完成外管局注册可能会使他们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他们行使股票期权或将出售股票所得收益汇入中国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额外限制。我们还面临监管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中国法律为董事、执行官和员工采取激励计划的能力。见“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况—监管——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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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的离岸公司出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和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其“事实上的管理主体”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全面管理的主体。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简称“SAT”)发布通告,即SAT 82号文,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股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境内,提供了一定的具体认定标准。尽管本通告仅适用于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由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适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文本的一般立场。
根据SAT 82号文,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并且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有关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的决定是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维持在中国;及(iv)至少50%的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惯常居住在中国。
我们认为我们的离岸公司(即除中国子公司和前VIE以外的公司)在中国税务方面不是中国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的任何离岸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将按25%的税率就我们的全球收入缴纳中国企业收入。此外,该公司将被要求从其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ADS持有人)的股息中预扣10%的税款。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ADS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优先优先股或普通股所实现的收益按1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款,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此外,如果公司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给其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ADS持有人)的股息以及此类股东转让ADS、优先优先股或普通股所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在股息的情况下,公司可能会从源头上扣缴)。这些税率可能会因适用的税收协定而降低,但尚不清楚在公司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的情况下,公司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获得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任何此类税收可能会降低您对ADS、高级优先股或普通股的投资回报。
我们面临中国居民企业的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税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若干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公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7”)。SAT Bulletin 7将其税务管辖范围扩大到涉及通过外国中间控股公司的离岸转让转让应税资产的交易。此外,SAT Bulletin 7引入了内部集团重组和通过公开证券市场买卖股权的安全港。SAT Bulletin 7还对应税资产的外国转让人和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为转让付款的人)提出了挑战,因为这些人需要确定他们的交易是否受这些规则的约束,以及是否适用任何预扣义务。
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37”),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SAT公报37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做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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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属于间接转让的,非居民企业作为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或者直接拥有应税资产的中国主体,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报告该间接转让。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税款而设立的,中国税务机关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支付转让款的其他人有义务为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按10%的税率代扣目前适用的税款。如果受让人未能代扣税款且转让人未能缴纳税款,则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可能受到中国税法的处罚。
我们在涉及中国应税资产的某些过去和未来交易的报告和其他影响方面面临不确定性,例如离岸重组、出售我们海外子公司的股份和投资。根据SAT Bulletin 7和/或SAT Bulletin 37,如果我公司是此类交易的转让方,我公司可能需要承担备案义务或征税,如果我公司是此类交易的受让方,则可能需要承担预扣税义务。对于非中国居民企业的投资者转让我公司的股份,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协助根据SAT Bulletin 7和/或SAT Bulletin 37进行备案。因此,我们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资源以遵守SAT Bulletin 7和/或SAT Bulletin 37或要求我们向其购买应税资产的相关转让方遵守这些通知,或确定我们公司不应根据这些通知被征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监管和审查在中国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信息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并使我们对我们网站上显示的信息承担责任。
中国政府通过了有关互联网接入以及通过互联网传播新闻和其他信息的法规。根据这些规定,禁止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和互联网出版商通过互联网发布或展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国国家尊严或具有反动、淫秽、迷信、欺诈或诽谤性等内容。不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会导致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被吊销,相关网站被关闭。网站经营者还可能对网站上显示或链接的此类被审查信息承担责任。如果我们的网站被发现违反任何此类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我们的运营或声誉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与ADS相关的风险
我们拥有不同投票权的双重股权结构限制了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我们采用了双重类别的股份结构,使我们的普通股由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组成。就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而言,每股A类普通股有权投一票,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投十票。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
由于这种双重股权结构,我们的股东在某些B类普通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时经历了投票权的变化,我们的股东可能会因包括新的B类股转换或未来股票发行等因素而经历未来投票权的变化。截至2026年2月28日,B类普通股占我们已发行及流通股本总额的5.3%,占我们已发行及流通股本总额的总投票权的35.7%。截至2026年2月28日,Centurium Capital及其关联公司持有我们100.0%的B类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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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种双重股权结构,我们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对提交股东表决的事项的结果拥有集中控制权,并对我们的业务具有重大影响,包括有关合并、合并、清算和出售我们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选举董事和其他重大公司行为的决定。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可能会采取不符合我们或我们的其他股东或ADS持有人最佳利益的行动。这种所有权集中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其他股东失去作为出售我们公司的一部分而获得其股份溢价的机会,并可能降低ADS的交易价格。这种集中控制限制了你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潜在合并、收购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此外,未来B类普通股的发行可能会稀释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因此,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高级优先股拥有的权利、优先权和特权不是由我们的普通股和ADS的权利持有的,并且是对我们的普通股和ADS的权利的优先权,这可能导致我们的高级优先股持有人的利益与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利益不同。
2021年4月,我们宣布与Centurium Capital的关联公司(作为领投人)及Joy Capital订立投资协议(“投资协议”)。于2021年12月1日,我们宣布与领投人订立投资协议,据此,我们向领投人发行及出售合共295,384,615股优先股。2022年1月7日,我们与Joy Capital完成了投资协议,据此,我们向Joy Capital控制的关联公司发行并出售了总计12,307,692股优先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高级优先股有295,384,619股尚未发行。
我们的优先优先股持有人拥有某些优先于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权利的权利,例如某些惯常的保护条款和某些下行保护条款,旨在减轻与先前披露的捏造交易相关的某些监管风险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高级优先股持有人权利和特权的任何不利变更、公司任何类别或系列股本证券的任何创建、授权或发行优于或与高级优先股平价,以及指定证书中规定的公司的某些其他行动,均需获得当时已发行和已发行的多数高级优先股持有人的批准。 |
| ● | 如果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清盘,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优先优先股持有人有权从公司可供分配的资产中优先于其他股份持有人获得现金分配。 |
| ● | 每份优先优先股可按采用当时适用的转换价格计算的比例转换为公司若干A类普通股(或同等数量的ADS),该转换价格最初为原始发行价格,并可能不时进行调整。 |
见“第10项。附加信息— 10.B.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指定证书。”我们的高级优先股的上述权利、优惠和特权以及指定证书中规定的我们的高级优先股的其他权利、优惠和特权的存在,可能会降低我们的普通股和ADS的价值,对我们的普通股和ADS的持有人造成稀释,导致我们的高级优先股的持有人与我们的普通股和ADS的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分歧,使我们更难在未来的发行中出售ADS和/或阻止或延迟控制权的变更。
美国存托股的交易价格一直并可能继续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我们的ADS于2019年5月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上市,自2019年5月在SEC注册首次公开发行以来。我武生物于2020年5月15日收到纳斯达克的退市通知,并于2020年5月22日要求召开听证会。因未于2020年6月17日报送年度报告,再次收到纳斯达克的退市通知。我们于2020年6月24日将公司决定撤回其听证请求的情况通知了纳斯达克。2020年7月1日,由于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的工作人员提交了表格25的退市通知,我们从纳斯达克退市。自2020年6月29日纳斯达克暂停我们的ADS交易以来,我们的ADS最初在OTC Pink Limited Information以“LKNCY”代码进行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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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C市场是一个比纳斯达克有限得多的市场。我们的ADS在场外市场的报价可能会导致现有和潜在股东交易我们的ADS的流动性较低的市场,可能会压低我们ADS的交易价格,并可能对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产生长期不利影响。
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由纳斯达克暂停我司在纳斯达克的ADS交易),我司ADS的每日收盘交易价格介乎每ADS 1.38美元至50.02美元。由于我司ADS已在场外市场报价,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司ADS的每日收盘交易价格在每ADS 1.54美元至43.03美元之间。2025年我们ADS的每日收盘交易价格从每ADS 24.34美元到43.03美元不等。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一直波动不定,可能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出现宽幅波动。这可能是因为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包括业务运营主要位于中国并已在美国上市其证券的其他公司的表现和市场价格波动。除了市场和行业因素外,ADS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因我们自身运营的特定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以下因素:
| ● | 我们的收入、收益和现金流的变化; |
| ● | 关于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新投资、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的公告;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宣布新产品和扩展; |
| ● | 证券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
| ● | 关于我们、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或我们的行业的有害负面宣传; |
| ● |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新法规、规则或政策的公告; |
| ● | 关键人员的增补或离任; |
| ● | 解除对我们已发行股本证券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或出售额外股本证券; |
| ● | 在公开市场或其他股票挂钩证券出售额外ADS,或对这些事件的看法; |
| ● | 某些投资者在我们的票据中采用的可转换套利策略,包括我们的ADS的相关卖空;以及 |
| ● | 潜在的诉讼或监管调查。 |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ADS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发生巨大而突然的变化。
此外,整个股票市场,特别是与互联网相关的公司和在中国有业务的公司的市场价格经历了波动,这种波动往往与这类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一些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证券自近年来首次公开发行以来经历了显着波动,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其证券的交易价格大幅下降。这些公司的证券在发行后的交易表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总体态度,因此可能会影响ADS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表现如何。此外,任何有关公司治理实践不足或其他中国公司的会计、公司结构或其他事项造假的负面消息或看法,也可能对包括我们在内的广大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态度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我们是否从事了任何不适当的活动。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和随之而来的许多国家的经济衰退,对全球股市的极端波动起到了并可能继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些广泛的市场和行业波动可能会对ADS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美国存托股交易价格的波动或缺乏积极表现也可能对我们留住关键员工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其中大多数员工已被授予期权或其他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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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公众公司的股东经常在其证券的市场价格出现不稳定时期后对这些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我们参与此类集体诉讼可能会转移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并要求我们为诉讼辩护而承担大量费用,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美国存托凭证在公开市场或其他股票挂钩证券的大量未来销售或预期潜在销售可能会导致美国存托凭证价格下降。请参阅“—与捏造交易、内部调查、内部控制、离岸重组及相关事项相关的风险—在我们证券的购买者提起的多项诉讼中,我们被列为被告,包括集体诉讼,如果没有和解,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以及我们的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公开市场或其他与股票挂钩的证券上出售大量ADS,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对ADS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普通股和高级优先股的某些持有人有权促使我们根据《证券法》登记出售他们的股票。根据《证券法》登记这些股份将导致代表这些股份的ADS在登记生效后立即根据《证券法》成为无限制的自由流通。在公开市场以ADS形式出售这些注册股票可能会导致ADS价格下降。
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导您的ADS基础A类普通股的投票。
ADS的持有者与我们的注册股东没有同等的权利。作为ADS的持有者,您将没有任何直接权利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或在此类会议上投票。您将只能通过根据存款协议的规定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来间接行使附加于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根据存款协议,您只能通过向作为ADS基础A类普通股持有人的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来投票。如果我们要求您的指示,那么在收到您的投票指示后,存托人将尝试按照这些指示对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如果我们不指示保存人要求你的指示,你仍然可以给出指示,保存人可以按照你给出的指示进行投票,但不是必须这样做。除非您在股东大会记录日期之前撤回股份并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否则您将无法直接就基础A类普通股行使任何投票权。召开股东大会时,您可能无法收到足够的会议提前通知,以使您能够在股东大会的记录日期之前撤回ADS基础股份并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以便您能够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将在股东大会上审议和表决的任何特定事项或决议直接投票。此外,根据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为确定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我们的董事可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和/或提前确定该会议的记录日期,而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或设置该记录日期可能会阻止您在记录日期之前撤回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并成为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这样你就不能出席股东大会,也不能直接投票。凡任何事项将在股东大会上付诸表决,保存人将通知您即将进行的投票,并在我们提出要求时向您交付我们的投票材料。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您将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您可以指示存托人对您的股份进行投票。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不对未执行投票指示或其执行你的投票指示的方式负责。这意味着,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导ADS基础股票如何投票,如果ADS基础股票未按您的要求投票,您可能没有法律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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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和/或投资者在我们的票据中采用的可转换债券套利策略可能会压低ADS的交易价格。
卖空是卖出卖方并不拥有但已向第三方借入的证券,意图在晚些时候买回相同的证券以归还出借人的做法。卖空者希望从出售借入证券和购买替换股份之间的证券价值下降中获利,因为卖空者预计在该购买中支付的金额将低于其在出售中获得的金额。由于证券价格下跌符合卖空者的利益,许多卖空者发布或安排发布关于相关发行人及其业务前景的负面意见,以便在卖空证券后制造负面的市场势头并为自己创造利润。这些空头攻击在过去曾导致市场抛售股票。
我们已经并可能在未来再次成为卖空的对象、第三方的骚扰或其他有害行为的目标。我们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调查这类指控。这样的情况可能代价高昂且耗时,并可能分散我们管理层对发展业务的注意力。即使这些指控最终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针对我们的指控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的业务运营,对ADS的任何投资都可能大幅减少,甚至变得一文不值。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没有发表研究报告或发表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报告,ADS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ADS的交易市场将部分取决于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或我们业务的研究和报告。如果研究分析师没有建立和保持足够的研究覆盖,或者如果覆盖我们的一位或多位分析师下调ADS评级或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对我们公司的报道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这反过来可能会导致ADS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由于无法参与供股,你可能会遇到持股被稀释的情况。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获得证券的权利。根据存款协议,存托人将不会向ADS持有人分配权利,除非权利的分配和出售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证券根据《证券法》对所有ADS持有人免于登记,或者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保存人可以,但不是被要求,试图将这些未分配的权利出售给第三方,并且可以允许这些权利失效。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确立注册豁免,我们没有义务就这些权利或基础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宣布注册声明生效。因此,ADS的持有人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配股发行,并可能因此而遭遇持股稀释。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我们的股东权利计划中包含的反收购条款可能会对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限制他人取得我们公司控制权的能力或导致我们进行控制权变更交易的条款。例如,我们的董事会有权根据股东的任何相反决议,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确定其指定、权力、优先权、特权、相关参与、可选或特殊权利以及资格、限制或限制,包括股息权、转换权、投票权、赎回条款和清算优先权,其中任何或全部可能大于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权利。使用该授权,我们向Centurium Capital的关联公司发行和出售了总计295,384,615股高级优先股,并向Joy Capital控制的关联公司发行和出售了总计12,307,692股高级优先股,每一股均根据我们于2021年4月与这两名投资者签订的投资协议。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4.A.公司的历史和发展。”优先股可能会迅速发行,其条款旨在推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或使解除管理层变得更加困难。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发行优先股,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下跌,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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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于2021年10月14日,我们采纳了一项股东权利计划(“权利计划”),该计划已于2024年10月14日修订,以延长其到期日期。根据供股计划,如果一个人或集团获得我们10%或更多的股份或投票权,除供股计划特别允许的情况外,除该收购人或集团外,我们的股东将有权从我们那里购买额外的证券,价格可能会大大低于这些证券的公平市场价值,从而导致该收购人或集团的所有权大幅稀释。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包含的反收购条款以及供股计划的存在可能会阻止交易,否则这些交易可能涉及为ADS支付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溢价,并可能通过阻止第三方在要约收购或其他类似交易中寻求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而产生剥夺我们的股东和ADS持有人实现此类溢价的机会的效果。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产生了巨大的成本。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产生了大量的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随后由SEC实施的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提出了各种要求。我们预计将产生大量费用,并投入大量管理工作来确保遵守第404节和SEC其他规则和规定的要求。
我们预计,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则和条例会增加我们的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并使一些公司活动更加耗时和昂贵。例如,作为一家公众公司,我们需要采取有关内部控制和披露控制及程序的政策。我们还预计,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运营,使我们获得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难度和成本更高,我们可能需要接受降低的保单限额和承保范围,或者为获得相同或相似的承保范围而产生大幅更高的成本。此外,我们产生了与我们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相关的额外费用。我们也更难找到合格的人在我们的董事会任职或担任执行官。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我们可豁免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包括:
| ● | 《交易法》规定的要求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
| ● | 《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条款; |
| ● | 《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条款;以及 |
| ● | FD条例下发行人对重大非公开信息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
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您投资美国国内发行人时可获得的相同保护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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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某些先前应纳税年度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的地位受到不确定性的影响,并且无法保证我们在当前或任何未来应纳税年度不会成为PFIC,这将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投资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一般来说,非美国公司是指(i)其总收入的75%或以上由被动收入组成或(ii)其资产(通常按季度确定)的平均值的50%或以上由产生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组成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就上述计算而言,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家公司股份价值至少25%的非美国公司被视为持有其在另一家公司资产中的按比例份额,并直接获得其在另一家公司收入中的按比例份额。被动收益一般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投资收益。出于这些目的,现金通常是一种被动资产。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是PFIC规则下的活跃资产,其程度可归属于产生活跃收入的活动。
我们的PFIC地位的确定受到某些不确定性的影响,是通过应用在某些情况下不明确的原则和方法来确定的。
根据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以及我们的资产(包括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的估计价值,我们认为我们不是2025纳税年度的PFIC。然而,不能保证我们在当前或任何未来的纳税年度不会成为PFIC,因为我们的PFIC状态是一种年度确定,只能在相关纳税年度结束后才能做出,并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以及我们不时的资产价值(包括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这可能部分是通过参考我们的市场资本来确定的,而我们的市场资本已经并可能继续波动)。因此,我们的ADS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导致我们成为或成为当前或任何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
此外,就PFIC规则而言,我们与我们的前VIE之间的合同安排如何处理并不完全清楚,这可能会影响我们在VIE结构到位的纳税年度的PFIC地位。此外,PFIC规则如何适用于我们的伙伴关系模式也存在不确定性。此外,我们在任何课税年度的PFIC地位可能部分取决于我们的全球特许经营模式的规模以及我们如何运营,如果我们在该模式下从特许权使用费中获得收入,则根据PFIC规则,此类特许权使用费将在多大程度上被视为有效。由于这些原因,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状态都是不确定的。
正如我们之前在表格20-F上提交的某些文件中所讨论的那样,在我们之前的某些纳税年度,重新调整我们的PFIC状态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如果我们在美国投资者拥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是或曾经是PFIC(即使我们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不再是PFIC),则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和额外的报告义务将适用于该美国投资者。见“第10项。附加信息— 10.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注意事项—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
美国持有人应就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状态咨询其税务顾问。
ADS持有人可能无权就存款协议下产生的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导致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对原告(s)不利的结果。
管辖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的存款协议规定,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ADS持有人放弃对他们可能对我们或存托人因我们的股票、ADS或存款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提出的任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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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或保存人反对基于放弃的陪审团审判要求,法院将根据适用的州和联邦法律,根据该案的事实和情况确定放弃是否可强制执行。据我们所知,与根据联邦证券法产生的索赔有关的合同争议前陪审团审判豁免的可执行性尚未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最终裁决。然而,我们认为,合同纠纷前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通常是可强制执行的,包括根据管辖存款协议的纽约州法律,由纽约市的联邦或州法院执行,该法院对存款协议下产生的事项拥有非排他性管辖权。法院在确定是否执行合同约定的争议前陪审团审判放弃条款时,一般会考虑一方当事人是否明知、聪明、自愿地放弃了陪审团审判权。我们认为,就存款协议和ADS而言,情况就是如此。最好在订立存款协议前就陪审团豁免条款咨询法律顾问。
如果您或ADS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就存款协议或ADS下产生的事项向我们或存托人提出索赔,包括根据联邦证券法提出的索赔,您或此类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可能无权就此类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限制和阻止针对我们和/或存托人的诉讼。如果根据存款协议对我们和/或保存人提起诉讼,则可能仅由适用的审判法院的法官或法官审理,这将根据不同的民事程序进行,并可能导致与陪审团审判不同的结果,包括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可能不利于原告的结果。
尽管如此,如果适用法律不允许这项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则可以根据与陪审团审判的存款协议条款进行诉讼。存托协议或ADS的任何条件、规定或规定均不能作为ADS的任何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或我们或存托人对遵守美国联邦证券法的任何实质性条款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的豁免。
项目4。关于公司的信息
4.A。 |
公司历史与发展 |
2017年6月,我们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Lucky Coffee Inc.作为我们的离岸控股公司,后来于2017年9月更名为瑞幸咖啡 Inc.。我们大家都知道瑞幸咖啡。2017年6月,我们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将Lucky Coffee Inc.注册为瑞幸咖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是我们的中间控股公司,以便利融资,该公司后来于2017年12月更名为瑞幸咖啡 Investment Inc.。
Lucky Coffee(China)Limited于2017年6月注册成立,为瑞幸咖啡 Investment Inc.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后者于2018年10月更名为瑞幸咖啡(香港)有限公司,即香港瑞幸。2019年4月,瑞幸咖啡 Investment Inc.在香港注册成立了另外两家全资子公司,即瑞幸咖啡 Roasting(Hong Kong)Limited和瑞幸咖啡 Roastery(Hong Kong)Limited。
2017年10月、2017年12月及2018年3月,香港瑞幸先后将北京瑞幸咖啡有限公司或北京WFOE、瑞幸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及瑞幸集团注册为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并开始经营咖啡零售业务。见“— 4.C。组织Structure。”
2018年7月和2018年9月,北京WFOE与2017年6月成立的前VIE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这使我们能够通过北京WFOE获得对前VIE的控制权。此类合同安排包括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确认书和担保书、配偶同意书、股份质押协议、主排他服务协议、业务合作协议和排他性期权协议。见“— 4.C。组织Structure —与原VIE及其名义股东的原合同安排。”
瑞幸咖啡公司于2017年6月发行了1股普通股,于2017年8月发行了1股普通股。2018年3月,瑞幸咖啡公司将普通股增至750股并进行了股份分割,据此,这750股普通股被拆细为750,000股普通股。之后,瑞幸咖啡有限公司(i)于2018年6月发行915,750股Angel-1股份、513,000股Angel-2股份及544,688股A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ii)于2018年11月发行272,343股B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iii)于2019年1月发行6,809股B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及(iv)于2019年4月向若干投资者发行188,393股B-1系列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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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我们完成了IPO,其中我们以ADS的形式发售和出售了总计264,000,000股A类普通股。在首次公开募股的同时,我们向Louis Dreyfus Company B.V.发行和出售了23,529,412股A类普通股。首次公开募股时,1,587,886,000股B类普通股和7,605,500股A类普通股自动从我们在首次公开募股前和1:500股份分割后的已发行普通股、天使股和优先股中转换而来。2019年5月17日,美国存托凭证开始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交易,交易代码为“LK”。2019年6月,我们完成了全额行使超额配股权,由我们IPO的承销商以ADS形式购买额外39,600,000股A类普通股。我们从IPO中获得了约6.072亿美元的净收益,并从2019年5月向Louis Dreyfus Company B.V.同时进行的私募配售以及在扣除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我们应付的其他发行费用后行使超额配股权中获得了5000万美元。
2020年1月,我们完成了后续公开发行,其中我们和一名售股股东以ADS形式发售和出售了总计110,400,000股A类普通股,同时发行了4亿美元、利率为0.75%、于2025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票据”)。同月,我们完成了全额行使超额配股权,由我们后续公开发行的承销商以ADS形式购买额外16,560,000股A类普通股,以及由我们可转换票据发行的初始购买者额外购买本金60,000,000美元的票据。在扣除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我们应付的其他发行费用后,我们从2020年1月的公开发行和行使超额配股权中获得了约4.183亿美元的净收益。我们从2020年1月的可转换票据发行中获得了约4.485亿美元的净收益,并在扣除初始购买者折扣和佣金以及我们应付的其他发行费用后行使了超额配股权。
2020年5月,收到纳斯达克的摘牌通知,要求进行听证。因未于2020年6月17日报送年度报告,再次收到纳斯达克的退市通知。我们于2020年6月24日将公司撤回聆讯请求的决定通知了纳斯达克。2020年7月1日,由于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的工作人员提交了25号表格的退市通知,我们从纳斯达克退市。自2020年6月29日纳斯达克暂停我们的ADS交易以来,我们的ADS最初在OTC Pink Limited Information上的报价代码为“LKNCY”。
2020年7月,开曼法院指定Alvarez & Marsal Cayman Islands Limited的Alexander Lawson和Alvarez & Marsal Asia Limited的Wing Sze Tiffany Wong担任“轻触式”JPL。JPL乃根据公司的申请获委任,以回应公司在开曼群岛的债权人提出清盘呈请。随着JPLs的任命,这构成了我们可转换优先票据契约下的违约事件,100%的本金,以及应计和未支付的利息,票据自动成为立即到期和应付。因此,我们采取措施,在JPL的监督下,就我们在票据下所欠财务义务的重组(“重组”)进行谈判。在临时清算期间,我们根据2020年10月16日执行的协议,在我们董事会的日常控制下在JPL的监督下经营我们的业务,该协议规定了JPL和我们的董事会就公司管理进行合作的条款。根据该协议,我们被要求就关键管理事项获得JPL的批准,例如我们的现金分配、某些对外付款以及我们的董事会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业务过程之外提议采取的任何步骤。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在临时清算期间,未经开曼法院许可,不得在开曼群岛对公司提起或继续提起诉讼、诉讼或其他程序。此外,在《美国法典》(“美国破产法”)标题11第362条规定的范围内,在美国领土管辖范围内针对公司及其在美国领土管辖范围内的资产启动或继续提起诉讼、诉讼或程序被中止。此次中止是根据美国纽约南区美国破产法院(“美国破产法院”)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就我们启动的案件(“第15章案件”)作出的命令产生的。该中止在第15章案件期间保持有效,该案件已于2022年4月8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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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清算时,我们在JPL的监督下协商重组。2021年3月16日,我们宣布与票据项下未偿还本金总额多数的持有人签订了重组支持协议(“RSA”)。我们被要求完成RSA下的某些里程碑,包括获得合理保证在中国境外的资金,其金额足以满足将分配给票据持有人的现金对价(“融资里程碑”)。于2021年6月15日,我们宣布已完成中国监管审批程序,包括通过指定的中国外汇经办银行获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的相关批准,以通过计划减资将该等足够数量的资金转出中国,这满足了RSA下的融资里程碑。于2021年9月1日,我们宣布公司、JPLs及大部分票据持有人已将推出该计划的里程碑由2021年9月1日延长至2021年9月22日。根据RSA(经修订)的条款,于2021年9月20日,我们向开曼法院提交了传票和呈请,寻求对该计划的制裁,并指示召开受该计划影响的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11月30日,该计划获出席计划会议的所有债权人(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一致通过,占票据未偿还本金总额约97.7%。2021年12月14日,我们宣布开曼法院已批准该计划,该计划根据其条款于2021年12月17日在美国破产法院在美国领土管辖范围内承认并执行该计划的最终命令生效后全面生效。于2021年12月17日,董事会订立计划监事议定书,据此,JPL获委任为有关公司的计划监事,并授予若干权利、权力和义务,以监督和监督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临时清算结束后的财务和运营,但须遵守计划监事议定书的条款。
2022年1月28日,该计划所设想的票据重组生效,并已基本完成。随后,经修订的清盘呈请(于2021年1月7日以替代方式提交)的各方经同意向开曼法院申请许可撤回或驳回该呈请。根据开曼法院日期为2022年2月25日的命令,该呈请被驳回,JPLs被正式解除,自2022年3月4日起生效,从而结束了临时清算。此外,于2022年3月4日向美国破产法院提交了一份最终报告,要求输入结束第15章案件的命令,美国破产法院于2022年4月8日输入结束第15章案件的命令。作为票据的交换,我们已根据该计划向债权人发行了总额为2.455亿美元的现金、新票据和代表76,220,808股A类普通股的9,527,601股ADS的对价,其中包括根据该计划下的补足机制于2022年4月4日发行的291,699股ADS,其中25,004股ADS未被债权人主张,因此将这类无人主张的ADS相关的200,032股A类普通股退还给公司。我们于2022年8月26日宣布全数赎回新票据,这是我们唯一的境外债务证券。新票据的总赎回价为1.156亿美元,构成未偿还本金总额加上应计利息总额。总赎回价格是从我们可用的离岸现金余额中支付的。随着新票据的全部赎回,根据先前公布的计划监管协议,计划监管人的角色终止。
2021年4月,我们宣布与Centurium Capital的关联公司(作为领投人)及Joy Capital订立投资协议。Centurium Capital和Joy Capital都是中国领先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然后是公司的现有股东。根据投资协议,(i)Centurium Capital同意通过私募进行总额为2.4亿美元的公司优先股投资,及(ii)Joy Capital同意通过私募进行总额为1000万美元的优先股投资(统称“交易”)。2021年12月1日,我们宣布与领投人完成投资协议,据此,我们向领投人发行及出售合共295,384,615股优先股,所得款项总额为2.4亿美元。2022年1月7日,我们与Joy Capital完成了投资协议,据此,我们向Joy Capital控制的关联公司发行并出售了总计12,307,692股高级优先股,总收益为1000万美元。我们使用并计划使用交易的收益来促进重组并履行我们在与SEC的和解协议下的义务。有关SEC的和解,请参阅“第8项。财务信息— 8.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法律程序—政府和监管调查— SEC调查与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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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0日,我们与re 瑞幸咖啡有限公司证券诉讼中的临时认证集体诉讼的主要原告签订了具有约束力的条款清单,案件1:20-CV-01293-JPC-JLC(SDNY)以全面解决在2019年5月17日至2020年7月15日(含)期间已经或可能代表临时认证类别的购买者公司ADS提出的所有索赔,并且我们于2021年10月20日签订了反映和解条款的规定和和解协议(联邦集体和解)。联邦集体和解金额为1.75亿美元。联邦集体和解于2021年10月21日获得监督公司“轻触”临时清算的开曼法院批准,并于2022年7月22日获得监督集体诉讼的美国法院的最终批准。
2022年1月21日,我们收到了Centurium Capital牵头的买方财团的请求,该财团还包括IDG Capital和Ares SSG Capital Management(“买方财团”),同意完成Centurium Capital先前宣布的从某些卖方购买总计383,425,748股A类普通股(“销售股份”)的交易(“二次出售”)。卖方为Primus Investment Fund,L.P.(正式清算中)(“Primus”)、Haode Investment Inc.(清算中)(“Haode”)和Summer Fame Limited(清算中)(“Summer Fame”,与“卖方”Primus和Haode合称。卖方为公司前管理层成员陆正耀先生和钱治亚女士及其家人(“前管理层成员”)的关联公司,之前由其控制。卖方被勒令清盘。就卖方获委任的联席清盘人行使法定权力以订立最终文件以实施第二次出售。二次出售所得款项将由共同清盘人根据共同清盘人的法定职责分配予各卖方的债权人及持份者。因此,我们并没有从第二次出售中获得任何收益。根据生效二次出售的证券购买协议的要求,根据2022年1月17日的判决,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批准了构成二次出售一部分的交易。经审慎考虑后,我们的董事会和公司的JPL认为二次出售符合公司的长期最佳利益,并据此批准了该交易。2022年1月25日,在收到公司同意后,买方联合体结束了二次销售。于第二次出售完成后,前管理层成员不再于出售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Centurium Capital成为我们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超过50%的投票权益。
2024年3月,我们终止了我们通过BeijNG WFOE与前VIE及其股东订立的合同安排,因为(i)通过前VIE持有的外国限制性许可和许可对于我们目前进行的业务运营没有必要,以及(ii)我们认为终止这些安排有助于优化我们的公司治理结构。由于此类终止,自终止之日起,前VIE的财务业绩将不再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用于会计目的。
本公司总部位于中国福建厦门思明区台北路1-3号海西金谷广场T3栋28楼。这个地址我们的电话号码是+ 86-592-3386666。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Conyers Trust Company(Cayman)Limited,Cricket Square,Hutchins Drive,P.O. Box 2681,Grand Cayman,KY1-1111,Cayman Islands的办事处。我们在美国的process服务代理是Cogency Global Inc.,地址为122 East 42nd Street,18th Floor,New York,N.Y. 10168。
SEC维护一个网站www.sec.gov,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使用其EDGAR系统向SEC提交电子文件的注册人的其他信息。我们维护我们的网站http://investor.lkcoffe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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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监管发展
网络安全审查措施
2021年12月28日,CAC等中国其他几个监管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取代了其此前于2020年4月13日颁布的版本。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一)相关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CIO,或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接受网络安全审查,(二)网络安全审查申请应当由持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在该发行人申请其证券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提出,(iii)中国相关政府当局如确定运营商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可启动网络安全审查。截至本年度报告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虽然我们没有被任何监管机构认定为CIO,但我们不能排除我们或我们的某些客户或供应商可能被视为CIO的可能性。如果我们被视为CIO,我们购买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如果被认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将需要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然后我们才能与相关客户或供应商达成协议,并且在此类程序结束之前,这些客户将不被允许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我们也不被允许从我们的供应商那里购买产品或服务。相关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生成和处理大量数据,这使我们不得不承担与隐私、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相关的不断演变的政府法规和其他法律义务,其中许多可能会发生变化和不确定的解释。任何未能遵守这些政府法规和法律义务、我们、我们的员工或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不当使用或披露此类数据的行为都可能使我们遭受重大的声誉、财务、法律和运营后果。”
截至本年报出具之日,我们没有涉及任何调查或成为受CAC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启动的网络安全审查对象,也没有收到任何来自CAC的这方面的询问、通知、警告、处分或任何监管机构对我们上市地位的异议。
跨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措施
2022年7月7日,CAC颁布了《数据出境转移安全评估办法》,即《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安全评估办法规定,除其他外,数据处理者在(1)数据处理者向境外转移重要数据;(2)处理个人信息超过百万人的CIO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3)向境外接收人提供十万个人信息或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在每种情况下按累计计算,自上一年1月1日起;(四)CAC规定的需要进行数据跨境转移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2023年2月22日,CAC发布了《个人信息出境数据转移标准合同办法》,即《个人信息出境转移标准合同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并规定了详细的合规要求。
2024年3月22日,《规范和促进跨境数据转移的若干规定》或《跨境数据转移规定》由CAC提出并施行,旨在进一步规范和便利数据合法有序转移。跨境数据转移规定针对各类企业在实践中的困惑,明确了放弃合规要求(如数据出境转移安全评估、执行个人信息出境转移标准合同或个人信息保护证明)的情形,以及履行此类合规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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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12月8日,《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或《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办法草案》由CAC提出,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至2024年1月7日,其中规定,网络运营商在中国境内通过网络建设、运营网络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对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进行相应的报告。
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管理规定》于2022年6月27日由CAC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对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管理工作作出了指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具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账号信息核查、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
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的措施
2024年9月24日,《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办法》颁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促进网络数据合法、合理、有效使用。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
2025年2月12日,《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简称《合规审计办法》)由CAC颁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合规审计办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是指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审查评估,处理10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此外,《合规审计办法》列举了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时的重点。
未来海外证券发行或海外资本市场其他活动所需的潜在证监会批准或备案
2021年7月6日,中国若干监管部门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要求加强对中资公司非法证券活动的监管和境外上市监管,并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发展相关监管制度,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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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1)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和间接发行证券或者上市的,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并向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境内公司未履行备案程序或者在备案文件中隐瞒重大事实或者伪造重大内容的,该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二)发行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境外发行上市确定为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一)发行人境内经营实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数字的50%以上;(二)其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或者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境内,或发行人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住所在中国;(三)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全部备案手续,发行人提出境外市场上市申请的,发行人应当在提交申请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同日,证监会还召开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发布新闻发布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通知》,其中明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生效之日(即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已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视同现有发行人,或现有发行人。现有发行人无需完成填报手续,涉及再融资等后续事项时需向证监会备案。
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境外上市公司在同一市场完成后续证券发行后三个营业日内向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公司在申请发行并在不同市场上市后三个营业日内向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公司通过单次或多次收购、换股、股份转让或其他方式购买中国境内资产,且该购买行为构成中国境内资产直接或间接上市的,还需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此外,要求境外上市公司在发生并公告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发生以下任一重大事项:(一)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二)境外任何证券监管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采取的调查、制裁或其他措施;(三)上市地位变更或上市板块转让;(四)上市公司自愿或强制退市。境外发行上市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使上市公司不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应当在本情形发生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报告和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未来在境外资本市场开展境外证券发行或其他活动不会被要求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的批准或完成备案。相关风险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在境外资本市场的境外证券发行(包括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或其他活动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一直密切关注中国的监管发展,内容有关在海外资本市场进行证券发行和其他活动所需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任何必要批准。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未收到证监会就此提出的问询、通知、警告、处分或监管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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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4日,《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或《关于保密的规定》颁布,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按照保密规定,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公开披露或者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有关文件、资料,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有关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机关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部门备案。境内企业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该档案副本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办理相应手续。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形成的工作材料,应当保存在中国境内,该等材料的出境转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办理审批手续。
材料许可证和许可证
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所告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已获得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材料许可和批准,但“第3项”中披露的除外。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任何适用于我们业务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的缺乏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关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所需的许可和批准的风险,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根据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经营业务的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必须保持各种批准、许可证和许可证,以及进行某些备案,以经营我们的业务,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单用途预付卡备案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如果我们未能收到或保持必要的许可、许可和批准并进行必要的备案,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没收相关业务所获得的收益或暂停相关业务。如果我们在中国监管机构采取与我们的解释相反的观点时无意中得出不需要某些许可或批准的结论,我们可能会被罚款、没收相关业务所获得的收益或暂停相关业务。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并且我们被要求在未来获得某些许可或批准,则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完全获得我们现有业务运营所需的此类许可或批准,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外汇法规和在实体之间、跨境和向美国投资者转移现金的Ability
瑞幸咖啡有限公司向其股东和ADS持有人支付股息(如有)以及偿还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能力将取决于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在境外的任何净资产转移给瑞幸咖啡有限公司方面受到某些限制,特别是在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下,股息只能从可分配利润中支付。
可分配利润是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净利润,减去任何累计亏损的恢复以及法定准备金和其他需要提取的准备金的拨款。我们每间中国附属公司须在补足过往年度的累计亏损(如有的话)后,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以拨付若干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基金的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没有足够的可分配利润向我们支付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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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满足某些程序要求,包括利润分配和贸易及服务相关外汇交易在内的经常项目支付可以外币进行,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的批准。但是,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得到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银行的批准或登记。中国政府可不时酌情采取措施,限制经常账户或资本账户交易的外币准入。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支付股息给我们的离岸中介控股公司或最终母公司,因此,我们的ADS的股东或投资者。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不会颁布新的法规或政策,这可能会进一步限制人民币汇入或汇出中国。鉴于现有的限制或将不时作出的任何修订,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目前或未来的中国子公司将能够履行其各自以外币计价的付款义务,包括将股息汇至中国境外。如果我们的任何子公司未来以自身名义发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瑞幸咖啡有限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要求对某些法定公积金进行拨款,这些资金不能作为现金股息分配,除非公司发生有偿付能力的清算。
关于对ADS投资的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见“项目10。附加信息— 10.E.税收。”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的影响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 Act)于2020年12月18日颁布。根据HFCA法案,如果SEC确定发行人提交了自2021年开始连续两年未接受PCAOB检查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SEC将禁止其证券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2022年5月,我们被SEC根据HFCA法案最终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这与我们提交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有关。2022年,PCAOB宣布与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签署了一份议定书声明,称这是PCAOB向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开放准入的第一步,随后撤销了其2021年的认定,即中国大陆和香港当局采取的立场阻止其检查和调查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鉴于PCAOB决定撤销其2021年的裁定,并且在PCAOB发布任何新的不利裁定之前,SEC表示,没有发行人的证券有可能受到HFCAAA规定的交易禁令的约束。然而,会计师事务委员会未来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设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委员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若干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如果PCAOB未来再次确定无法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将再次成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并可能根据HFCAAA被除名。这种退市将限制我们普通股的流动性和我们进入美国资本市场的机会,并可能增加我们股票交易价格的波动性,因此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另见“项目3。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HFCA法案,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拥有检查或全面调查我们的审计师的完全权限,我们可能会禁止在OTC交易我们的ADS。禁止在OTC交易我们的ADS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无法确定我们将能够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的普通股,或者我们的普通股市场将在美国以外发展。”
4.B.业务概览
我们的使命
创造幸运时刻,激发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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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愿景
打造世界级咖啡品牌,成为每个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我们的价值观
在瑞幸,我们的六大核心价值观定义了我们是谁,并指导我们执行使命和实现愿景:
| ● | 客户至上—我们努力从客户的角度进行思考。这包括及时发现和满足客户的真实需求,以卓越的产品和服务创造精彩的体验。 |
| ● | 诚信—我们努力做到透明,做正确的事。这包括遵守规则、讲真话和客观、诚实、透明。 |
| ● | 工匠精神—我们努力提供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这包括保持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接受客户的需求并不断改进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
| ● | 创新—我们努力保持好奇心,对新思想持开放态度。这包括走出我们的舒适区,探索走在新思想和新技术前沿的方式。 |
| ● | 所有权—我们努力以激情工作,无论做什么都追求卓越。这包括对解决问题抱有乐观主动的态度,对我们的行为负责。 |
| ● | 合作—我们努力与每一位合作伙伴建立信任的环境。这包括尊重合作伙伴的观点,与合作伙伴分享信息,从合作伙伴的角度思考。 |
概述
我们相信,就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门店数量而言,我们是中国最大的咖啡网络之一。我们开创了技术驱动的新零售模式,为客户提供高品质、高便利性、高可负担性的现煮咖啡和茶饮等产品。我们相信,我们的颠覆性模式满足了对咖啡的大量未满足需求,并带动了其在中国的大众市场消费,同时让我们自成立以来实现了显着的规模和增长。
在技术的驱动下,我们的新零售模式建立在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和商店网络之上。
| ● | 手机应用: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覆盖了整个客户购买过程,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了一个无收银员的环境。这增强了我们的客户体验,提高了我们的运营效率,并使我们能够随时随地与客户保持联系并与他们互动。 |
| ● | 店铺网络:我们大部分门店都是自己经营的。我们主要经营两种类型的店铺,即提货店和放松店,目的不同,我们策略性地专注于提货店,截至2025年12月31日占我们总自营店的99.1%。我们的提货店座位有限,通常位于对咖啡需求量大的区域,如办公楼、商业区、居民区和大学校园。这使我们能够与目标咖啡客户保持密切联系,并以较低的租金和装修成本快速扩张。此外,我们与我们的选择性合作伙伴合作,开设他们经营的合作伙伴商店。在中国,我们于2019年推出了零售合作伙伴模式,该模式补充了我们现有的门店网络扩张战略,使我们能够更有效地渗透新市场,尤其是低线城市,并满足有限的资本需求。对于海外扩张,我们于2025年推出独家特许经营模式,向马来西亚当地合作伙伴授予独家特许经营权,以开发和运营瑞幸咖啡门店,这使我们能够利用当地合作伙伴的市场知识和运营能力,支持高效的市场进入和扩张. |
68
通过颠覆传统咖啡店模式的现状,我们获得了显著的成本优势,并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了有吸引力的价值主张。
技术是我们业务的核心。凭借我们的集中式技术体系,我们能够简化和标准化我们的运营,以提高运营效率,并快速扩展和扩大我们的业务。我们利用我们的运营经验和对中国咖啡市场的深刻理解,这使我们能够不断增强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推动客户参与并提高客户保留率。我们还利用我们在门店运营和供应链方面的专有技术来支持我们的业务,例如新店选择、库存管理和劳动力管理。
我们向客户提供优质的现煮咖啡和茶饮料及其他优质产品。我们从知名供应商处采购优质阿拉比卡咖啡豆,并聘请世界咖啡师冠军团队设计我们的咖啡配方。我们从Schaerer等全球知名供应商采购咖啡机和咖啡调味品。我们获得了无数奖项,包括连续八年获得IIAC国际咖啡品鉴大赛金奖,从2018年到2025年。2021年,我们推出了我们的招牌椰奶拿铁,每年都会推出新的变种,以扩大这一产品系列。截至2025年底,椰奶拿铁自上市以来累计销量突破19亿杯,进一步巩固了我们旗舰产品之一的地位。我们的Orange Americano也继续获得强大的市场牵引力,到2025年12月31日达到累计销售突破4亿杯的里程碑。此外,我们的Little Butter系列赢得了强大的客户认可,截至2025年12月31日,累计销量超过2.8亿杯。在“从原产地到你”的品牌理念指引下,我们通过直接从世界各地的原产地地区采购优质食材,继续加强我们的全球供应链。这一举措支持我们正在进行的产品创新和质量升级,使我们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对口味、健康和质量不断变化的偏好,同时增强我们的产品与客户之间的情感联系。我们的品牌创新和产品开发努力也获得了持续的行业认可。在人民网主办的2025全国消费大会上,瑞幸咖啡连续三年被认定为创新案例,并获得“健康消费领军品牌”奖,彰显我们对产品创新、推动行业更健康消费趋势的贡献。为了使我们的产品供应多样化并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不同的体验,我们还与其他产品的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合作,例如预包装食品项目。
我们还能够培养庞大的忠诚客户群,并实现强劲增长。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从北京的单一试营业门店扩展至31048家门店的全球网络,包括中国(包括香港)的30888家门店、新加坡的81家门店、美国的9家门店和马来西亚的70家门店。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累计交易客户为4.51亿。此外,我们在2025年实现了人民币566亿元的GMV。
中国的咖啡市场渗透率很低。质量不一致、价格高昂和不便阻碍了中国现煮咖啡市场的增长。我们相信,我们的模式通过解决这些痛点,成功地带动了中国大众市场咖啡消费。
我们的长处
我们认为,以下优势有助于我们取得成功:
| ● | 在中国拥有广泛咖啡网络的领先且快速增长的玩家; |
| ● | 锚定强科技能力的颠覆性新零售模式先行者; |
| ● | 稳健的产品开发能力; |
| ● | 优越的价值主张:高品质、高便利性、高可负担性; |
| ● | 强供应链,韧性高,品质优;而 |
| ● | 优质品牌认知度。 |
69
我们的策略
我们打算通过以下战略来实现我们的使命并进一步发展我们的业务:
| ● | 服务更多人,进一步提升客户留存率和频次; |
| ● | 通过自营和合伙门店的均衡组合,扩大我们的销售网络; |
| ● | 不断推出以咖啡相关SKU为重点的新产品; |
| ● | 进一步提升我们的科技能力; |
| ● | 拓展优化我国供应链管理; |
| ● | 审慎探索拓展海外市场;以及 |
| ● | 通过利用技术创新、扩大规模和增强组织敏捷性来提高运营效率。 |
我们的店铺网络
我们相信,就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门店数量而言,我们是中国最大的咖啡网络之一。我们的大部分门店都是自营的,位于中国经济充满活力的地区。我们主要经营两种类型的商店,即提货店和休闲店,目的不同。我们战略性地专注于提货店,这些门店通常位于对咖啡需求较高的区域,例如办公楼、商业区、居民社区和大学校园。这使我们能够与目标咖啡客户保持密切联系,并以较低的租金和装修成本快速扩张。我们一直在继续优化我们的门店组合。在对门店业绩进行详细审查后,我们根据战略地点严格的开店标准,战略性地关闭了表现不佳的门店,同时开设了新店。
自营门店模式
我们在2017年10月开设了第一家试营业门店,并迅速扩大了我们的自营门店网络。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拥有20,144家自营门店(包括香港38家门店),在新加坡拥有81家门店,在美国拥有9家门店,其中20,056家为提货店,178家为Relax门店。下表列出截至所示日期按店铺形式划分的自营店铺分类。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自营门店网络覆盖超过90个城市,其中大部分为中国的一、二线城市。我们还在新加坡和美国开设了自营店。
我们利用交付服务实现更大的地理覆盖,服务更多的客户,尤其是当我们扩展到新的区域和城市时。就我们的自营店而言,交付订单占总订单的百分比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为19.0%、17.1%和34.7%。
3月31日, |
6月30日, |
9月30日, |
12月31日, |
3月31日, |
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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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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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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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 |
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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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 |
商店 |
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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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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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 |
商店 |
商店 |
商店 |
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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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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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6 |
|
98.7 |
12,889 |
|
98.7 |
13,774 |
|
98.8 |
14,430 |
|
98.9 |
15,433 |
|
98.9 |
16,802 |
|
99.0 |
18,713 |
|
99.1 |
20,056 |
|
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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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松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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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
1.3 |
167 |
|
1.3 |
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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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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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65 |
|
1.1 |
166 |
|
1.0 |
169 |
|
0.9 |
178 |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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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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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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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13,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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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13,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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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格式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99.1%的门店为提货店,为小户型位置,一般为20至60平方米,座位有限,允许客户提单或选择配送。战略性地位于写字楼、商业区、住宅区和大学校园等咖啡需求较高的区域,这些门店使我们能够以较低的租金和装修成本快速扩张;我们还出于品牌目的经营休闲门店,截至2025年12月31日,这些门店占我们门店的0.9%。
门店网络扩张与发展
我们的门店网络扩张战略侧重于中国经济充满活力的地区,目标是对咖啡有高需求的地区,例如办公楼、商业区、居民社区和大学校园。在进入新城市时,我们战略性地建立提货店以积累运营经验,这有助于我们识别客户需求并指导我们的网络扩张计划。选址由我们的总部集中管理,总部制定全国扩张战略并确定潜在地点,利用先进技术、与城市分支机构的密切合作以及运营专业知识,制定有效的选址方法。
我们建立了内部协议,旨在确保及时获得必要的许可和许可,包括商业、食品经营和环境影响评估许可。然而,地方行政上的变化可能会导致一些批准的获得出现延迟。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任何适用于我们业务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的缺乏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内部装修团队管理门店装修,确保所有地点的品牌形象和质量始终如一。我们对提货店采用标准化设计,允许高效翻新和材料回收。2023、2024、2025年,平均每家自营门店的装修费用分别约为人民币20.6万元、20万元、19.2万元。每家门店配备必要设备,包括咖啡机、制冰机、冰柜,2023年、2024年、2025年咖啡机采购成本平均分别为11.2万元、10.8万元、8.6万元。有关采购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供应链。”
伙伴关系模式
自2019年9月起,我们开始与选择性合作伙伴合作运营我们的合作伙伴门店。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合伙门店分别为5620家、7749家、10814家。截至2025年底,我们的门店网络已覆盖中国大陆300多个城市和马来西亚一个海外市场。
零售合作伙伴模式
2019年,我们在中国推出了零售合作伙伴模式,利用合作伙伴的资源高效扩大我们的足迹并渗透到低线城市。事实证明,这种伙伴关系模式与我们的自营门店战略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合伙商店使我们能够打入新市场并产生收入,而无需对资产进行大量投资。此外,我们能够利用我们的本地合作伙伴来增强我们对客户的洞察力,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产品设计和服务能力。
在我们的零售合作伙伴模式下,我们为合作伙伴提供我们的店面设计和其他营销材料,以确保一致的品牌形象。我们还为合作伙伴提供我们的物流网络,以及原材料和设备。最重要的是,我们为合作伙伴提供培训,在我们的合作伙伴门店销售的产品受到我们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为确保我们的合作门店符合我们的标准,我们定期进行门店运营审查。我们不收取加盟费,只有当合伙门店达到一定的盈利门槛时,才会开始分享合作伙伴的利润。这样的安排为这些合作伙伴与我们合作提供了激励。
独家加盟模式
2025年,我们通过向当地合作伙伴授予独家特许经营权以在当地市场开发和运营瑞幸咖啡门店,从而扩展到马来西亚,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马来西亚开设了70家门店。这一里程碑标志着我们在国际扩张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并增强了我们向全球消费者提供具有强大价值主张的高品质咖啡体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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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移动应用
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为客户提供了一个无收银员的环境,使他们能够在指尖购买咖啡、茶饮和其他产品。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以用户友好的界面覆盖了整个客户购买过程。通过我们的手机APP,我们的客户可以轻松选择离我们最近的门店自动推荐并查看其他门店选项,无需排队提前下单、付款、观看其饮品准备的直播流并接收实时订单状态更新。
我们提供一系列产品选择,包括咖啡、茶饮、零食、便餐等产品,并设计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以优化客户体验。例如,一旦客户将他或她对某款饮品的偏好设置添加到收藏夹中,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将在他或她下次下单时显示他们对同一款饮品的偏好设置。
我们的商店提供提货和/或送货选择。在下订单时,客户可以在这两个选项中进行选择,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将给我们的客户预计的提货或送货时间。下取货订单的顾客可以指定他们计划取货或堂食的门店。配送订单根据门店与顾客的距离、订单处理能力和库存等多个因素分配给最合适的门店。
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为我们的客户提供了多种支付方式。我们接受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维信支付、支付宝和联盟支付。顾客还可以使用我们瑞幸手机应用“咖啡钱包”中存储的代金券购买我们的饮品。
为了向我们的客户提供他们订单的实时更新,我们特别在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中设计了一个直播功能,让我们的客户可以选择观看饮品准备过程。这一功能帮助我们在客户中建立信任,也为他们提供了新颖的客户体验。
我们通过微信消息、应用内通知和短信服务通知客户。这样,我们的顾客就可以不用在门店排队就可以取货了。对于配送订单,我们与我们的配送服务提供商合作,并在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上提供实时位置、配送骑手联系方式和预计到达时间。见“—配送服务。”
此外,我们在面向企业账户客户的移动应用程序上还有额外的功能。我司企业客户可向其员工授予授权,使其员工可通过企业账户下订单并享受企业价格。
我们的产品供应
我们提供种类繁多的高品质饮料,主要是新鲜酿造的饮料,以及食品。我们提供热的和冰镇的现煮咖啡,包括美式咖啡、拿铁咖啡、特色咖啡产品,如Fruity Americano系列,以及创新的茶产品,如Light Milk Tea系列,反映了我们致力于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和客户偏好。我们的咖啡配方是根据广泛研究和研究的结果,根据中国客户的调色盘量身定制的。
我们的成功得益于我们强大的产品开发能力。我们有一个产品开发中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拥有约120名敬业的员工,并在不断扩大,致力于开发精雕细琢、口感极佳、产品品质优质的饮料。在2025年,我们推出了超过90个新的SKU的现制饮品。在2025年下半年,我们在25种饮料中引入了深色烤豆选项,进一步满足了客户对专业品质和个性化咖啡体验不断增长的需求。凭借我们的重磅产品,如椰奶拿铁,以及领先的产品发布频率,我们相信我们的产品开发能力站在了中国咖啡行业的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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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直在不断推出深受客户欢迎并深受KOL认可的新产品。我们主要的选择性产品发布包括:
| ● | 椰奶系列.我们的椰奶系列于2021年4月推出,在社交媒体上迅速广泛传播,并取得了创纪录的销售额。截至2025年底,椰奶拿铁上市以来累计销量突破19亿杯。该系列被New Weekly列入2021 Living Trend of China,椰奶拿铁入选2021 Boom Grand、Global Tech:Innovative Consumer Products in the World Innovators Meet 2021的现象级产品及下一个30强。 |
| ● | 果味美式系列.果味美式系列在2023年推出Orange Americano后成为市场最爱。在客户中广受欢迎,它稳步塑造了市场趋势。2024年,我们扩充了八个新变种的阵容,强调零脂肪、真正的果汁,以及轻盈、畅快的体验。2025年,我们进一步完善了Fruity Americano系列的配方,专注于更清洁的成分和更健康、更轻便的外形,以更好地适应消费者对注重健康的饮料不断变化的偏好。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Orange Americano累计销量已突破4亿杯。2024年,Orange Americano荣获《南方周刊》“年度优质消费品”奖项。 |
| ● | SOE咖啡系列.我们的SOE咖啡系列代表了我们的优质产品,因卓越的品质而受到咖啡专业人士的认可。我们的国企咖啡产品由精心挑选、单一来源的豆子制成,这些豆子捕捉到了其原产地的独特风味和特点。每一种啤酒都经过精心制作,以突出其来源的独特精髓。我们的几个SOE产品在IIAC国际咖啡品鉴比赛中获得了享有盛誉的奖项。例如,我们的经典Yirgacheffe系列,由来自埃塞俄比亚的单一原产地的豆子制成,获得了白金奖章IIAC国际咖啡品鉴大赛,进一步夯实我们SOE咖啡系列的卓越性和口碑。 |
| ● | 中国茶咖啡系列.在中国十大茶叶创意的启发下,我们的中国茶味咖啡系列通过Ristretto精华浓缩工艺,将茉莉花、钱塘龙井茶等名茶的风味与我们屡获殊荣的优质咖啡豆相结合,为顾客带来了新奇的品尝体验。 |
展望未来,我们立志带动中国咖啡消费趋势,努力不断提供需求旺盛、品质优良的创新饮料和食品产品,重点是现煮咖啡饮品。
除了咖啡,我们还探索补充性产品供应。例如,随着我们不断扩大我们的门店网络以覆盖更多的消费场景,随着茶饮越来越受欢迎,尤其是在中国的年轻人中,我们扩大了我们的产品范围,包括各种非咖啡饮料,以满足对健康和清淡选择日益增长的需求。我们推出的轻奶茶系列、果味冰茶系列、果蔬茶系列,以及其他非咖啡产品,更好地满足客户多样化的口味和全天的消费需求。这些产品在设计时考虑到了注重健康的消费者,提供低热量、清爽的选择,迎合当前的口味趋势,同时保持清淡、愉快的体验。
在非咖啡端,我们于2024年8月推出了我们的Light奶茶系列,上市首年累计销量突破3亿杯。2025年,我们通过推出新鲜温和的茉莉花奶茶和新鲜清淡的龙井奶茶,进一步提升了我们的清淡奶茶系列,以新鲜冲泡的茶、天然乳脂、低热量配方为特色,提供更健康、更有味道的茶体验。2025年5月,我们推出了羽衣甘蓝果蔬茶,为顾客提供了一种清爽、注重健康的替代品,在推出两周内就实现了超1100万杯的销量。凭借我们的新鲜椰子采购优势,我们还推出了芒果柚西米露,在2025年国庆假期期间销售超过1200万杯,进一步展示了我们广泛的客户吸引力和强大的市场影响力。这些新增功能凸显了我们持续致力于提供创新、注重健康的饮品,这些饮品符合消费者全天更健康、低负担的选择偏好。我们还与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合作,提供预包装食品,如糕点、三明治和零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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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门店现煮饮品,我们致力于满足消费者跨场景的咖啡需求。2024年,我们正式推出了瑞幸咖啡速溶品牌,以更好地巩固和展示我们在多个零售和分销渠道提供的预包装咖啡产品和配件。通过这个品牌,我们为消费者提供种类多样的咖啡产品——如特色速溶咖啡、浓缩咖啡、咖啡豆、滴灌咖啡袋、咖啡胶囊——旨在满足家庭、办公室、户外、送礼场景的消费需求。我们还提供一系列互补的咖啡配件,包括保温杯、马克杯和倾倒水壶,提供超越杯子的全面咖啡体验。通过提供不同价位的多层次产品选择,使消费者能够随时随地,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享受到高品质的瑞幸咖啡产品。与一线明星和头部IP合作,推出迎合实用和情感两方面消费需求的定制化产品,在不同消费场景中强化我们的品牌影响力。通过这些举措,我们继续加强我们的品牌影响力,增强客户参与度,并在多个消费接触点上推动忠诚度。
我们致力于维护和提高产品质量。我们从知名供应商处采购优质阿拉比卡咖啡豆,并聘请世界咖啡师冠军团队设计我们的咖啡配方。我们还在埃塞俄比亚、哥伦比亚和中国(云南)采购我们的优质国企咖啡豆,Yirgacheffe咖啡豆是我们2025年产品的重点。我们从Schaerer等全球知名供应商采购咖啡机和咖啡调味品。我们获得了无数奖项,包括连续八年获得IIAC国际咖啡品鉴大赛金奖,从2018年到2025年。我们还与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合作,提供我们的其他产品,例如轻食。见“—供应链。”
品牌、营销和销售
自创立以来,我们成功打造了尊贵价值主张的溢价品牌——高品质、高便利、高实惠。我们相信,我们是中国领先的咖啡品牌之一,拥有强大的品牌资产和专业、年轻、时尚、健康的品牌形象,被我们的口号“Livin’Young,Luckin on”捕捉到。2023年,我们推出了我们的品牌主张“幸运在手”。我们相信,幸运不是偶然的,而是努力的结果。我们在2021-2025年连续五年被YiMagazine评为中国最值得推荐的咖啡连锁店,并在2023、2024和2025年获得了他们的TopBrands奖,这是一个由消费者直接投票选出的奖项。我们的品牌大使包括几位世界知名的咖啡师和名人,尤其受到中国年轻一代的欢迎。我们优越的品牌和卓越的价值主张让我们能够通过口碑拓展业务。
从2020年4月开始,我们实施了两项具有成本效益的举措,以完善我们的客户运营、扩大我们的客户群并增加我们的钱包份额,我们认为这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首先,我们利用我们的运营经验和技术能力来加深我们对中国咖啡市场的理解,并学习和发现客户行为的模式,这样我们就能够改善我们的客户体验,进而提高客户参与度和我们产品的销量。其次,我们努力在我们的瑞幸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和微信生态系统中构建私域流量,培育一个全面的私域生态系统,使我们能够以持续的消费获取并留住我们的客户。由于我们的营销努力和对消费者的敏锐理解,我们成功开发了各种在社交媒体上迅速广泛传播并迅速销售的重磅产品,例如我们的椰奶拿铁、橙美式拿铁、小黄油拿铁和轻奶茶系列,我们利用这些产品扩大了我们的客户群并提高了品牌认知度。见“—我们的产品供应。”
我们采取了多渠道的品牌和广告策略。我们与流行的文化和体育偶像合作,赞助活动和电影,并发起病毒式互动营销和广告。此外,我们利用我们现有的客户群及其社交网络,通过在社交网络平台(例如Weixin)上战略性地投放广告来推广我们的产品,以吸引客户。我们还通过吸引KOL和在包括视频直播平台在内的时尚内容渠道进行广播来推广我们的产品,以提高营销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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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服务
作为我们提货模式的补充,我们以及时交付来完成客户订单,使客户能够在我们的门店位置之外享受我们的咖啡、茶饮和其他产品。我们的配送费计划表价格具有竞争力,如果订单总价值(基于项目清单价格)超过一定阈值,我们为客户提供配送费折扣。我们已将配送服务外包给各个选定的配送公司。通过我们自己的配送系统以及与配送公司系统的集成,我们能够基于我们的门店位置、客户位置和配送骑手的实时位置来改进订单骑手匹配,并监控和跟踪配送过程。2025年,我们约99.94%的订单按时交付。
客户服务
凭借我们的新零售模式和强大的技术能力,我们与客户保持联系,并以虚拟方式随时随地与他们互动。我们还为客户提供无收银员环境,限制他们的排队时间,使他们能够在指尖购买咖啡、茶饮和其他产品项目。请参阅“—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和“—我们的商店网络。”
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使我们能够跟踪向我们下的每个订单。我们通过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和其他社交媒体渠道,全天候评估和跟踪客户的反馈。我们的客户可以通过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提出问题、提供评论和提出投诉,或致电我们的服务代表。我们利用自助服务工具和人工智能驱动的自动化客服聊天机器人,高效地回答客户提出的常见问题,还聘请了专门的客服团队来解决更复杂的问题。
我们重视客户的意见,鼓励客户给出评价。我们定期分析我们的客户反馈,通过这些反馈我们找出客户不满意的原因,并相应地改进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为激励和维护店面的优质客户服务,我们在评估单个门店业绩时将客户反馈视为关键绩效指标。
供应链
我们从选定的供应商处采购各种优质原材料,包括咖啡豆、咖啡调味品、配料、茶叶,以及预制食品和饮料项目。我们还从供应商处批量采购不同的设备,例如咖啡机、制冰机、包装材料和其他消耗品。由于我们的规模可观,我们能够以优惠的价格从供应商处采购高质量的产品。
为了帮助确保我们主要原材料的稳定供应,我们确定了一批可靠的供应商,并与他们建立了牢固的关系。而且,我们通过对配方的精心设计和对整个生产过程的严格管控,不断深化对我们供应链上游的渗透,旨在保障我们的产品质量,提高我们的生产效率。例如,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江苏昆山和福建平南的全自动智能咖啡烘焙设施已开始全面投产。我们在山东青岛的烘焙工厂于2026年初开始试运营,而我们在福建厦门的工厂正在建设中。这些设施在规模和效率上共同支撑着我们供应链的不断做大做强。此外,我们在云南保山经营一家生咖啡豆加工设施。基于我们与可靠供应商的关系以及我们越来越多地参与供应链,我们认为我们的主要原材料系统性短缺的风险通常较低。然而,由于意外情况,例如客户需求和行为的变化,我们可能会遇到暂时的供应短缺或运输延误。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供应链和交付服务的任何中断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咖啡豆
我们从巴西、埃塞俄比亚、中国(云南)、越南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等知名种植产地采购优质生咖啡豆。此外,我们只与信誉良好的生咖啡豆供应商合作,以确保我们咖啡产品的高品质。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烘焙咖啡豆由我们自己的咖啡烘焙工厂以及第三方工厂提供。为了巩固我们对咖啡豆采购和烘焙过程的控制,我们致力于建设和运营我们自己的咖啡烘焙工厂,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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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生咖啡豆的质量控制,我们采购所有生咖啡豆,供我们的烘焙咖啡豆供应商使用。我们根据产地对生咖啡豆制定了详细的规格,包括大小、风味和水分。我们采用三轮质量筛选,从咖啡豆产地到烘焙设施,确保生咖啡豆的品质。
我们在总部设立了指定的咖啡豆质量控制团队,以及每个咖啡烘焙设施的OEM生产管理团队。这些小分队对每批烘焙好的咖啡豆进行品控把关。此外,我们的咖啡豆质量控制团队对我们仓库的咖啡豆进行质量检查。
调味品和配料
咖啡调味品,主要是乳制品和糖浆,对我们咖啡的整体质量至关重要。我们从领先的供应商处采购我们的乳制品,主要是牛奶和奶油,以确保他们的新鲜度和糖浆主要来自优势经销商。我们还从领先的供应商处采购果汁等原料,以确保我们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产品。
与咖啡豆类似,我们对调味品和配料都有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例如,我们与我们的乳制品供应商合作,对乳制品进行各种测试。
茶叶及茶粉
我们从头部供应商处采购各类优质茶叶,包括绿茶、乌龙茶和红茶,以及茶粉,如抹茶,以确保其新鲜的口感和香气。
我们为供应商采购的茶叶制定了详细的规格,包括重量和包装要求、产地、茶叶的形状、香味和颜色。原茶料在离开供应商设施前接受检查和检测。到货后,我司仓库按照我司内部标准进行验收检查,凡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物料一律拒收。
预制食品和饮料项目
我们从几个选定的国家、地区和地方来源采购高质量的预制食品和饮料,包括水、糕点和面包。我们正在积极寻找更多的供应商,以增加我们的产品供应。
我们要求我们的供应商按照商定的规格供应产品,包括标准化产品的重量和包装要求以及定制产品的每种成分的重量、盘子呈现和生产程序,并且有权对任何不符合此类标准的产品进行退货。
机器和设备
我们使用全球知名供应商的高级咖啡机和其他机器和设备。我们主要从制造商直接采购咖啡机,其他机器和设备依赖制造商和分销商的组合。
我们的咖啡机和其他机器一般都会附带一到两年的保修,在此期间厂家会提供机器安装和维护方面的培训。我们还组建了一支工程队伍,负责机器的安装、日常维修和保养。我们有一个集中监控系统,自动监控我们咖啡机的性能,并及时报告任何维修和维护请求。我们正在将我们所有的关键生产机器整合到我们的集中监控系统中。
包装材料及其他消耗品
除了食品和饮料项目,我们从多家供应商处采购范围广泛的纸和塑料产品,例如杯子、吸管和餐具。
我们根据各自供应协议中规定的我们的标准检查我们的包装材料和其他耗材供应的规格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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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和履行
我们为我们的烘焙设施和门店运营建立了单独的仓储安排。对于我们的烘焙设施,我们维持一个由四个自有仓库组成的专用仓储系统,并辅以几个外部仓库,以支持我们的生产和加工活动。对于我们的门店运营,我们经营一个单独的仓储和物流网络。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各地租赁了34个仓库,在海外从第三方物流供应商租赁了5个仓库,以支持库存存储和分配到我们的门店。我们还与第三方仓库和履行服务提供商合作进行库存存储、仓库间转移以及从仓库到我们的商店的分配。我们的仓库和履行服务提供商负责管理我们存放在他们仓库的库存,与我们分配给这些仓库的员工协作。
我们维护与我们的仓库和履行服务商的系统集成的智能仓库管理系统和订单管理系统。我们的系统能够实时分析每个商店的销售状态,并与我们的租赁仓库自动下单以进行补货。我们还能够实时跟踪每个租赁仓库的库存水平,从货物进入仓库的那一刻起,直到发出并交付到我们的门店,对仓库运营进行监控和管理。
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
我们狠抓食品安全和质量管控,从采购到门店经营,从入库到发货,对食品饮料制作过程中的每一步都进行监控。2021年,我们成立了一个由首席执行官担任主席的跨职能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重要的食品安全事项。
供应商。我们通过严格的选择过程仔细选择我们的供应商,并定期评估我们供应商的表现。在供应商遴选过程中,我们对其资质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走访和考察。一旦供应商加入,我们会监控他们的日常运营并进行定期评估。在我们与供应商的协议中,我们制定了反回扣政策,以确保我们的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及采购系统的完整性。
库存。我们定期向每个租赁仓库派出工作人员,以确保库存得到很好的分类和妥善储存,确保我们的供应商、仓库和履行服务提供商遵守我们的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协议,并确保任何有缺陷的货物立即得到处置。
商店。我们建立了一个高效的报告结构和机制,对我们门店的日常运营进行监控。我们决心在我们所有的门店中保持高水平和始终如一的服务质量。我们有详细的员工行为准则,包括对原材料和其他食品饮料物品的使用和储存、设备搬运、门店环境和配送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我们定期评估门店经理和员工的绩效,结果与基于绩效的薪酬和职业晋升机会密切相关,从而激励强劲的绩效并支持他们的职业发展。对于合作伙伴门店,我们采用基于一套严格标准的综合甄选机制,并提供广泛的培训,为我们的合作伙伴赋能。我们还保持对合作伙伴的持续监督,以维护一致的运营标准,促进建立在相互信任和长期协作基础上的关系,同时保留在不遵守情况下终止合作的权利。
我们进行现场检查,检查门店的经营是否符合我们的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标准。我们还在门店进行环境微生物检测,以确保卫生的咖啡制作环境,并不时发起提案,以改善我们的门店运营,增强客户体验。
技术
技术是我们业务的核心。我们的技术涵盖了我们业务的各个方面,从客户参与、店面运营到供应链管理。我们不断利用我们的运营经验来优化我们的技术系统,以应对我们的业务需求。我们对技术的关注使我们能够优化客户体验,高效运营并在保持质量控制的同时快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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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利用我们在数据分析方面的能力来加深我们对市场的理解。有了这样的理解,我们能够更精准地向客户推荐产品,个性化他们的菜单,方便点菜,这样我们就可以为客户提供优越的用户体验,提高我们的运营效率。
我们利用我们强大的技术能力来简化我们的店面运营并优化员工队伍管理。我们的智能排班系统自动安排员工轮班和订单分配。我们还有一个自动化的店内库存管理系统,将我们的门店与我们的仓库连接起来,实时分析每个门店的销售、供应和库存状态,使我们能够及时和充分地储备我们的门店,并限制整体浪费。
我们的智慧供应链管理系统集成了智能仓储管理和订单管理功能,使我们能够准确预测需求并管理我们的库存。在我们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和智慧供应链管理系统的支持下,我们能够智能预测需求、分析库存并直接向供应商下订单,这使我们能够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知识产权
我们通过注册我们的商标、版权和域名来开发和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组合。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们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拥有2111项注册商标,在中国国家版权局拥有58项软件注册著作权和66项作品注册著作权,在中国拥有37个域名,在中国拥有108项已授权专利。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们还在中国以外的司法管辖区拥有645个注册商标。
此外,我们与我们的技术开发员工订立了标准的员工保密协议,其中规定员工拥有与我们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相关的保密义务,并且我们拥有在员工受雇范围内开发的作品的知识产权。
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
各类法律法规,如《中国民法典》、于202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网络安全法》、于2021年9月1日生效的《中国数据安全法》、于2021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2年8月1日生效的《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管理规定》、于2022年9月1日生效的《安全评估办法》、于2025年1月1日生效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管理我们从用户那里收到的以及关于我们用户的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保留、共享和安全。隐私组织和政府机构越来越多地审查公司如何将与特定用户相关的个人身份和数据与通过互联网收集的数据联系起来,我们预计这种审查将继续增加。
我们已采纳政策、程序和指引,并不时更新这些政策、程序和指引,以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并保护我们客户的个人隐私及其数据安全。我们还定期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培训,进一步提升员工的意识。此外,我们有专门的网络安全团队,负责制定和实施与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相关的系统,以及监测系统漏洞和检测编码错误。为跟上最近的监管发展,我们聘请外部网络安全专家就我们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能提供建议和评估,并与监管机构保持积极沟通。我们自主研发的瑞幸移动应用程序通过了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CCRC”)的评估,获得了CCRC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安全认证和CCRC数据安全管理认证。2023年获得ISO/IEC 27701:2019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和ISO/IEC 38505-1:2017数据治理体系认证。2025年获得SGS的ISO/IEC 27001:2022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置中心(“VERC”)颁发的APP安全认证和APP隐私安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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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和治理结构,详见“第16K项。网络安全。”有关我们与网络安全相关的风险的详细信息,另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生成和处理大量数据,这使我们不得不承担与隐私、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相关的不断演变的政府法规和其他法律义务,其中许多可能会发生变化和不确定的解释。任何未能遵守这些政府法规和法律义务、我们、我们的员工或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不当使用或披露此类数据的行为都可能使我们遭受重大的声誉、财务、法律和运营后果。”
竞争
我们在中国的咖啡行业和食品饮料领域普遍面临激烈的竞争。我们目前或潜在的竞争对手主要是咖啡店经营者。
我们认为,中国咖啡行业的主要竞争因素包括:
| ● | 门店网络; |
| ● | 产品质量安全; |
| ● | 产品定价; |
| ● | 供应链管理与经营效率; |
| ● | 客户服务质量; |
| ● | 品牌认知度和美誉度; |
| ● | 销售和营销的有效性;以及 |
| ● | 客户体验。 |
我们认为,基于上述因素,我们处于有效竞争的有利位置。然而,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有更长的经营历史、更大的品牌认知度、更多的资本、更好的供应商关系和更大的客户群。有关与我们的竞争对手相关的风险的讨论,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在中国的咖啡行业和食品和饮料领域普遍面临激烈的竞争,我们的产品不是专有产品。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市场份额和客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为加强我们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举措,董事会成立了一个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某些董事、高管和外部专家组成,以就董事会履行其在可持续发展事务方面的监督职责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Weihao(Michael)Chen先生和郭谨一博士担任联合主席,他们负责制定和实施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倡议、政策和披露。
可持续发展战略
我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通向更光明未来的力量,专注于三个关键战略支柱:助推可持续商业、共建负责任的价值链和创造更美好的星球。该战略反映了我们对可持续发展的愿景,分别指导我们在公司运营、价值链和更广泛的社会环境方面的努力。通过在内部培养可持续实践,我们与合作伙伴和消费者合作,推动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激励年轻一代拥抱可持续发展,并共同致力于更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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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ESG亮点
2025年,我们继续遵循“植根商业、支撑商业”的可持续发展思路,进一步深化ESG管理和利益相关者沟通。我们以关键的ESG优先事项为中心——包括构建绿色价值链、在原点赋能协作发展,以及培育一个温暖、包容和和谐的社会——我们继续制定了一系列示范性和基准性的可持续发展举措。通过这些努力,我们致力于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转化为具体的商业实践,并有效地将实际成果转化为引人注目的品牌叙事,从而塑造负责任、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品牌形象。
深化ESG管理和沟通
年内,我们进一步加强内部ESG治理和外部ESG沟通两方面的工作。对内,我们增强了管理层对ESG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持续监测我们的碳排放绩效,为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外部,我们积极展示了我们的ESG最佳实践,并向利益相关者传达了我们的可持续发展价值主张。我们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成就为我们在2025年赢得了多个享有盛誉的奖项,包括2025年ESG低碳实践奖、责任实践杰出案例、2025年GoldenKey-SDG解决方案奖、环境贡献奖、绿色和可持续发展先锋奖、怡安中国最佳ESG雇主。
构建绿色价值链
发展数字化、绿色化生产体系。2025年,宝山生咖啡豆加工厂获得生态友好型工厂(示范)认证和雨林联盟认证。瑞幸咖啡(江苏)烘焙工厂实现LEED BD + C白金认证。这些设施构成了我们“数字化+绿色化”双引擎模式的基础,支撑起高效、低碳、可持续的生产体系。
树立可持续绿色门店典范。北京中关村旗舰店正式获得LEED ID + C v4白金认证,使瑞幸咖啡成为首个实现这一殊荣的中国咖啡品牌。我们还开发了标准化、可复制的LEED金绿门店模式。
保护原产地生态系统。在保山,我们与多个利益相关方合作,实施栖息地恢复和生态干预,减少环境影响,有效保护国家保护物种(II类)蓝尾食蜂鸟(Merops philippinus)的栖息地,以及周边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健康。这一成果展示了商业价值创造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双赢结果。
参与环境倡议。作为地球一小时的年度推广合作伙伴之一,我们在2025年首次参与了该倡议。在象征性的熄灯时刻之外,该倡议提供了一个平台,向更广泛的公众传达我们的可持续发展承诺,促进绿色生活方式,并加深与消费者的情感互动和共鸣。
赋能原产地协同发展
咖啡起源中的跨部门对话。2025年,我们通过“咖啡说”系列活动,推进赋能云南咖啡原产地的各项工作。我们与包括世界自然基金会、中国农业科学院和自然保护主管部门在内的权威机构合作,通过跨部门对话和现场参观,展示了健康生态系统对咖啡品质的决定性影响。各方将以“一体健康”理念为基础,共同构建健康互利的产业生态体系。
支持云南咖啡赛事。2025年,作为云南CoE试点战略合作伙伴,支持首届普洱咖啡师大赛,带动产业提质升级,助力云南咖啡首次进入国际权威评价体系。
政企协作,支持橙源。2025年与湖北省淄桂县人民政府签订支农合作协议。后续将通过保底价格采购、整园采购等合作方式,采购符合我标准的淄桂脐橙,开展助农活动,支持淄桂脐橙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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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赋能:探索咖啡的健康价值
推进产教融合构建专有科研体系。与北京大学健康科学中心共建产教融合平台,在云南保山建立了北大健康科学中心• 瑞幸咖啡健康创新基地和研究实践中心。这就创造了一个连接实验室到生产的全链条闭环研究体系。创新基地依托独家咖啡健康数据库,系统开展数十个专业化研究项目,完成26篇国际顶尖医学期刊文献综述,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论文9篇,为行业规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学术基础。
推动规范发展,普及健康意识。我们连续两年发布咖啡与健康研究系列报告,开发了北大小咖科普传播IP。通过多种渠道,将学术研究转化为可访问的内容,促进科学成果的转化,加速咖啡健康意识从学术界向普通消费市场的传播。
建设有温度、包容、和谐的社会
培育温暖公平的普惠性就业环境。作为首批响应苔藓花卉公约的企业之一,我们致力于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自2025年初在成都开展首个专业化招聘试点以来,我们开发了标准化、可复制的普惠性就业模式,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系统支持残疾人融入劳动力队伍。此外,通过举办手语咖啡沙龙、开设我们的首家无障碍设计门店等举措,我们正在不断构建包容的工作和消费环境。
守护健康成长之路。2025年,聚焦儿童健康,通过“天使之旅”项目资助超百名边远地区儿童手术康复,为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提供筛查、治疗、相关救助,在云南、新疆捐赠8个“红十字学校门诊”,改善校园医疗条件。以扎实稳健的慈善事业,不断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和温暖承诺。
捐款1000万元支援香港消防救援。11月,香港大埔宏福苑发生重大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针对这场突如其来的灾害,我们迅速行动,紧急捐款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持受灾社区的即时救援行动、人道主义援助和灾后重建。
合规、许可证和许可
有关与我们业务相关的合规要求,包括适用的许可证和许可,请参阅“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4.B.业务概览—监管。”与适用的许可证和许可缺陷相关的风险,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任何适用于我们业务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的缺乏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保险
除了为我们所有全职员工提供包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金福利在内的社会保障保险外,我们还进一步为我们的全职员工提供补充健康保险计划,以保障他们的福祉。与中国行业惯例一致,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业务中断保险来覆盖我们的运营和潜在的产品责任。我们已获得保险,涵盖某些潜在风险和责任,如公众责任险、财产一切险、工程一切险和安全制造险。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保险范围有限,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重大成本和业务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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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强制执行
开曼群岛
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享受以下福利:
| ● | 政治和经济稳定; |
| ● | 有效的司法制度; |
| ● | 有利的税收制度; |
| ● | 没有外汇管制或货币限制;和 |
| ● | 专业和支持服务的可用性。 |
然而,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伴随着某些不利因素。这些缺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与美国相比,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较不发达,这些证券法对投资者的保护明显较少;和 |
| ● | 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
我们的宪法文件不包含要求对我们、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股东之间的纠纷进行仲裁的条款,包括根据美国证券法产生的纠纷。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进行,我们的大部分资产都位于中国。此外,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执行官都是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居民,他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股东可能难以在美国境内向这些人送达诉讼程序,或难以对我们或他们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包括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
我们已指定Cogency Global Inc.为我们的代理人,在根据美国证券法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可能会向其送达诉讼程序。
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Harney Westwood & Riegels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已分别告知我们,开曼群岛法院和中国法院是否分别存在不确定性,将: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判决;或受理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在每个相应司法管辖区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原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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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Harney Westwood & Riegels告知我们,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基于美国或任何州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对美国的判决;以及(ii)在开曼群岛提起的原始诉讼中,根据美国或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施加责任,只要这些条款施加的责任具有刑事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在开曼群岛没有对在美国获得的判决进行法定强制执行,但开曼群岛法院将根据普通法,根据以下原则,即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对判决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金额的义务,开曼群岛法院将承认并执行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外国资金判决,而不根据案情重审。要想在开曼群岛执行这种外国判决,这种判决必须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并且是针对清算金额的,并且不得涉及税收或罚款或处罚,与开曼群岛对同一事项的判决不一致,以欺诈为由可被弹劾,或以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方式获得或属于其执行的种类(惩罚性或多重损害赔偿的裁决很可能被认为是违反公共政策的)。如果在别处提起并行诉讼,开曼群岛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中国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告知我们,中国法院是否会执行美国法院或开曼法院根据美国联邦和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这些人作出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金杜进一步告知我们,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美国或开曼群岛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对等规定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裁定该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或开曼群岛法院作出的判决。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外国股东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发起针对我们的诉讼,前提是他们可以与中国建立足够的联系以使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满足其他程序要求,包括(其中包括)原告必须在案件中有直接利益,并且必须有具体的主张、事实依据和诉讼理由。然而,外国股东仅凭持有ADS或我们的普通股,很难与中国建立足够的联系。
监管
本节概述了影响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活动或我们的股东从我们获得股息和其他分配的权利的最重要的规则和规定。
食物安全规例及顾客食物服务的发牌规定
食品安全法
根据2009年6月1日生效、最近于2025年9月12日修订的《中国食品安全法》或《食品安全法》,国家法律顾问对食品生产和贸易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或者餐饮服务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取得许可。
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交易活动行使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开展相关食品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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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规定,作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以警告、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器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违法违规召回、销毁食品、责令停产和/或经营、吊销生产和/或经营许可证甚至刑事处罚等形式承担各种法律责任。
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最近于2019年10月11日修订、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为保障食品安全应采取并符合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具体措施,以及这些规定措施未实施时应采取的处罚措施。
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于2023年6月15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腾出了原由国家药监局颁布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不同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服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完成备案。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类型和经营项目进行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准予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许可有效期五年。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放置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或者展示其电子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发生后十个营业日内,向原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主管部门对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以及工具、设备、原料、以及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其他物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商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商品货值1万元以上的,处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在线餐饮服务
按照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23日修正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有自己的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自己食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形式和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第三方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经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自建网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向通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通过网站为其门店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参照对第三方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提供者的要求进行管理。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条例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于2012年9月21日发布,2016年8月18日修订。该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经营活动。发卡机构应当自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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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条例
环境保护法
中国《环境保护法》或《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颁布生效,最近一次修订于2014年4月24日。为了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等公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了这部《环境保护法》。
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除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外,环境保护部及其地方对口单位负责上述环境保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环境保护法》,任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都必须对项目可能产生的污染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并规定预防和治疗措施;该报告书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安装必须与主体工程一起设计、建设、调试。
任何建设项目开工生产或利用的许可,须经审查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其污染防治设施符合适用标准后方可准予实施。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保护法》明确,凡违反上述法律的,其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限期整改、强制停止运行、强制重装拆除的污染防治设施或强制重装闲置的、强制关停关闭的,甚至刑事处罚。
环境影响评估法
根据2002年10月28日发布、最近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分级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EIR,或环境影响报告书或EIS,或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或EIRF(以下统称“环评文件”):
| ● | 对具有潜在严重环境影响的项目,应编制EIR,对其环境影响进行综合评估; |
| ● | 对具有潜在轻度环境影响的项目,应当编制EIS,对其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门评估;和 |
| ● | 对环境影响极小从而不需环评的项目,应当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
根据2008年9月2日发布、最近一次于2020年11月30日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餐饮服务分类为在2021年1月1日前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未依法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填写,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自2021年1月1日起,餐饮服务建设项目未列入目录,不得列入环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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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条例
消防设计审批备案
中国《消防法》或《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21年4月29日。根据《防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应急管理机关及其县级以上地方对应部门对防火事务进行监督管理。这样的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实施。《防火法》规定,建设项目的防火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防火技术标准(视情况而定)。
根据《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和终验管理暂行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最近一次于2023年8月21日修订、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的,500平方米以上具有娱乐功能的咖啡厅的建设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批准。除前述条件外的建设项目,建设主体在申请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时,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施工所需的消防设计图纸或者技术资料。
消防终检或备案
已适用防火设计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根据防火相关规定的要求,该项目须经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防火终验或备案。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使用该场地的建设主体或者单位,在使用、经营其任何业务前,应当向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防火终验。除前述条件外的建设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向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终验备案。
消防安全检查
《防火法》要求,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用人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形式法定的,准予许可。未取得消防安全检查许可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违法投入使用或者经营公共聚集场所的,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或者停止生产经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业特许经营条例
根据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或《特许经营条例》,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作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经营资源的企业,通过合同将其经营资源许可给作为其他经营者的被特许人,由被特许人按照统一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业务,并依据合同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条例》对特许人提出了多项先决条件要求,包括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具备向加盟人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的能力,拥有至少两家直营店,均应在中国经营至少一年。《特许经营条例》还对特许经营协议规定了多项要求;例如,要求特许人和被特许人订立包含某些规定条款的特许经营协议,除非经被特许人同意,否则根据该协议的特许经营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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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2月1日生效并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特许经营条例》,在执行首次特许经营协议后15日内,特许人应向商务部或其当地对应机构备案,在中国各地发生特许经营人网络和特许经营人门店变更的,特许人应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此外,各特许人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最近一年内发生的特许经营协议的执行、续签、终止和撤销情况向商务部或当地对应机构报告。不遵守前述规定的,可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要求各特许人落实信息披露制度。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提供了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执行至少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的信息清单,披露的信息如有重大变化,特许人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有关客户权益保护的规例
经2013年10月25日修订并于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中国客户权益保护法》(Customer Rights Protection Law)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和客户的权益。依照本法,经营者必须保证销售的商品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向顾客提供商品真实信息,保证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不遵守《客户保护法》,可能会使经营者承担退货款、换商品、修理、停损、赔偿、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如果经营者因侵害客户合法权益而犯罪,甚至会使经营者或责任人受到刑事处罚。
外商投资条例
商务部、发改委颁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即负面清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负面清单通过减少仍存在持股比例限制或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要求的属于负面清单的行业数量,扩大了外商投资许可行业的范围。外商投资增值电信服务(电子商务除外)属于负面清单。
根据国务院2001年12月颁布、最近一次于2022年3月修订、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或《FITE条例》,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增值电信服务或增值税、提供商的最终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根据2022年3月29日公布、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2)》,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增值税提供商的最终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且拟在中国境内收购增值税提供商股权的境外投资者,无需证明在境外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记录和经验。
2015年6月,工信部发布《关于取消线上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经营电子商务)业务外国投资者所持股权比例限制的通知》,对《FITE规定》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经营者中拥有50%以上的股权。不过,《外商投资电信规则》规定的其他要求仍然适用,外国投资者仍被禁止持有增值电信服务其他子类提供商50%以上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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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与《实施条例》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法》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成为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基础。外商投资法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资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和外商投资管理等方面。
《外商投资法》将“外商投资”定义为一个或多个外国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任何投资活动,具体规定了作为外商投资的四种投资活动形式,即:(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任何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取得股份、股权、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企业的财产份额或任何其他类似权益;(iii)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任何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任何新的建设项目;(iv)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进行投资。
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公布《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即《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与《外商投资法》同步施行。实施条例对外商投资法中投资保护、投资促进和投资管理等原则规定了具体操作细则。
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措施
2020年12月19日,发改委、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根据《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对军事、国防相关领域或军事设施附近地点的投资,或将导致获得某些关键部门资产实际控制权的投资,如关键农产品、能源和资源、装备制造、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文化产品和服务、IT、互联网产品和服务、金融服务和技术部门,需要事先获得指定政府当局的批准。
信息安全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即《网络安全法》,该法于2025年10月28日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护网络空间安全与秩序。根据《网络安全法》,任何利用网络的个人或组织,必须遵守宪法和适用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道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传、民族仇恨和歧视;传播暴力、传播色情信息,编造、传播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不得侵犯名誉、隐私、知识产权等他人合法权益。《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规定了各种安全保护义务,将其定义为“网络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其中包括(其中包括)遵守分层网络保护系统的一系列要求;核实用户真实身份;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中国境内运营期间收集和制作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本地化;并在必要时为政府当局保护国家安全和调查犯罪行为提供协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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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4日,国家网信办或CAC、发改委、工信部等多个主管部门联合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取代了此前于2020年4月13日颁布的版本。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或者网络平台运营者进行的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上述经营者的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CAC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进行网络安全审查;(二)持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的发行人在申请其证券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应当提出网络安全审查申请;(三)中国相关政府机关认定发行人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可以启动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侧重于评估与相关对象或情况相关的以下国家安全风险因素:(一)因购买和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而产生的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非法控制、干扰或破坏的风险;(二)因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而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业务连续性造成的损害;(三)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公开性、透明度、来源的多样性;供应商的可靠性;以及由于政治、外交、贸易等原因;(四)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商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的程度;(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销毁以及被非法使用、非法出境的风险;(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受到影响、控制的风险,或被外国政府恶意利用及与境外上市有关的网络信息安全风险;及(vii)可能损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和/或数据安全的其他因素。
《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管理规定》于2022年6月27日由CAC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对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管理工作作出了指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具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账号信息核查、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
2022年7月7日,CAC颁布了《数据出境转移安全评估办法》,即《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安全评估办法规定,除其他外,数据处理者在(1)数据处理者向境外转移重要数据;(2)处理个人信息超过百万人的CIO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3)向境外接收人提供十万个人信息或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在每种情况下按累计计算,自上一年1月1日起;(四)CAC规定的需要进行数据跨境转移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2023年2月22日,CAC发布了《个人信息出境数据转移标准合同办法》,即《个人信息出境转移标准合同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出境转移标准合同办法对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可能将个人信息转移到境外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详细的合规要求。
2024年3月22日,《规范和促进跨境数据转移的若干规定》或《跨境数据转移规定》由CAC提出并施行,旨在进一步规范和便利数据合法有序转移。跨境数据转移规定针对各类企业在实践中的困惑,明确了放弃合规要求(如数据出境转移安全评估、执行个人信息出境转移标准合同或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情形,以及履行此类合规要求的情形。2023年12月8日,《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或《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办法草案》由CAC提出,公开征求意见期限至2024年1月7日,其中规定,网络经营者在中国境内通过网络建设、运营网络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对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进行相应的报告。
为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我们采取了安全政策和措施来保护我们的网络系统和客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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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私隐监管
根据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14日修订、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应用程序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严格落实信息内容管理人责任并履行一定职责,包括对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建立健全信息内容查验管理机制,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并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A条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若干概念,包括“公民个人信息”“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此外,还具体规定了这一犯罪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2021年6月10日,《数据安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主要对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基础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风险评估制度、监测预警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等。此外,明确了开展数据活动、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的组织和个人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2021年8月20日,《个人信息保护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各项要求,包括数据收集和处理的法律依据、数据本地化和数据跨境转移的要求、个人数据收集和处理的同意要求、处理个人敏感信息的要求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客户有权选择退出以自动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的信息推荐或商业营销,或同时被提供非特定于个人特征的选择。
2024年9月24日,《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办法》颁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促进网络数据合法、合理、有效使用。
2025年2月12日,《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简称《合规审计办法》)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合规审计办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是指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审查和评估,处理10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此外,《合规审计办法》列举了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时的重点。
为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在事先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和使用客户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并建立了信息安全系统以保护客户的隐私。这些数据安全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我们的数据相关措施可能会受到额外的合规要求和监管负担,我们可能需要对我们的业务实践进行进一步调整,以遵守这些法律的解释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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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与平台经济条例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8月31日颁布了《中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或其他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中国电子商务法一般适用于:(一)平台经营者,是指提供网络营业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使交易方能够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二)平台上的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三)通过自立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商业道德,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负责,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特别是,《电商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尊重并平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针对消费者的个人特征向消费者提供选择权,还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明确指出商家在购买时附加服务或产品的搭售行为,不默认承担消费者对这种搭售行为的同意。中国电子商务法还规定了与电子商务合同、争议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以及电子商务所涉及的法律责任相关的规则。
根据2025年3月18日修订、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网络交易涉及的信息收集和交易作出规定,包括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具体告知消费者信息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公布收集使用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充分、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021年12月31日,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共安全司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据此,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算法推荐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对基于不同标准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此外,它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商为用户提供不特定于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为用户提供取消算法推荐服务的便捷选项。用户选择取消算法推荐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商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向用户提供基于个人特征、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用户标签选择或删除功能。
此外,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了《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即《反垄断指南》,对相关市场的定义、卡特尔活动的典型类型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的滥用行为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标准和规则,为网络平台经营者反垄断法的执法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反垄断指南》进一步细化了平台经济中可能构成垄断协议的横向协议、纵向协议、轴辐式协议和串通类型。它还列出了在确定主导企业方面可能相关的一些关键因素,其中包括掠夺性定价、不公平定价、拒绝交易、贸易限制、搭售、不合理的贸易条件和歧视。《反垄断指引》禁止互联网平台的某些垄断行为,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参与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用户和经营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如利用大数据和分析在定价和其他交易条件方面歧视客户、要求交易对手以限制性模式和手段进行交易、胁迫交易对手进行排他性安排、利用技术手段屏蔽竞争对手的接口、在商品展示的搜索结果中的有利定位、利用捆绑服务销售服务或产品,强制收集不必要的用户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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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即《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禁止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阻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业务经营。此外,经营者不得(i)捏造或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声誉,或(ii)采用虚假评论等营销手段或使用优惠券或“红包”诱惑正面评价。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8月30日颁布、2022年6月24日修正的《中国反垄断法》或《反垄断法》禁止订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具有消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等进一步规范了互联网领域的垄断行为,其中规定,(i)企业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或平台规则从事垄断行为;(ii)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或平台规则滥用优势地位。
外汇管理条例
根据2008年8月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经常项目,包括派发股息、支付利息、与贸易和服务有关的外汇交易,但不得兑换资本项目,例如直接投资、贷款、投资汇回以及在中国境外的证券投资,除非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并在外管局进行了事先登记。2013年5月,外管局颁布了《外管局关于印发境外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相关证明文件的通知》,对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外汇事项的操作步骤和规定进行了规定和简化,包括外汇登记、开户和资金使用、收付、结售汇等。根据2026年1月实施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单笔人民币5000元或等值1000美元外币及以上的跨境汇款,需核实汇款人身份。便利外汇计划下每年5万美元的个人购汇额度保持不变;但此类资金不得用于资本项目用途,包括境外投资和境外置业。
根据外管局颁布并于2014年7月4日生效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载体进行境外投融资和回流投资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37号文,(a)中国居民在境外特殊目的载体或境外SPV出资资产或股权前,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汇管理平台的银行进行登记,由中国居民为进行投资或融资而直接设立或控制的;及(b)在初始注册后,中国居民亦须就有关境外SPV的任何重大变更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登记,其中包括(其中包括)境外SPV的中国居民股东、境外SPV的名称、经营期限或境外SPV注册资本的任何增加或减少、股份转让或互换以及合并或分立。根据外管局37号文,不遵守这些登记程序可能会受到处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或2015年2月13日颁布并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外管局第13号通知,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由银行按照外管局第13号通知直接审核办理,外管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外汇登记进行间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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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息分配的规定
在《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生效之前,规范外商独资企业红利分配的主要法规包括1986年4月发布、最近一次于2016年9月修订的《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法》,以及1990年12月发布、最近一次于2014年2月修订的《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条例》。根据本条例,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要求中国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每年至少按中国会计准则规定的税后利润的10%计入一般公积,直至其累计公积金总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但是,这些储备资金不得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
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施行,废止了《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条例》。
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公司治理事项,包括股息的分配,适用《中国公司法》、《中国合伙企业法》或中国其他法律。根据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的1993年12月29日发布、最近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国公司法》,公司须按当年税后利润的10%计提一般公积,直至其累计公积金总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公积金不足弥补公司上一年度亏损的,应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后再计提公积金。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将剩余利润分配给股东。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根据外管局于2012年2月发布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局有关事项通知》或《股份激励规则》等规定,参与境外上市公司任何股份激励计划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中国公民或非中国公民的员工,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均需在外管局登记。所有这类参与人均需授权一名合格的中国代理人,如境外公开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在外管局注册登记,并办理相关收益的开户、转账、结算等外汇事宜。《股份激励规则》还要求指定一名离岸代理人,为股份激励计划参与者办理与行使购股权和出售收益有关的事宜。
在我们上市后未能完成我们的员工激励计划的外管局注册可能会使他们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还可能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并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配股息的能力。
有关海外上市的规定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公布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即《意见》。《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要加强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国境外上市公司风险和事件、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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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1)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和间接发行证券或者上市的,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并向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境内公司未履行备案程序或者在备案文件中隐瞒重大事实或者伪造重大内容的,该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二)发行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境外发行上市确定为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一)发行人境内经营实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净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数字的50%以上;(二)其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或者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境内,或发行人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住所在中国;(三)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全部备案手续,发行人提出境外市场上市申请的,发行人应当在提交申请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同日,证监会还召开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发布新闻发布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通知》,其中明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生效之日(即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已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视同现有发行人,或现有发行人。现有发行人无需完成填报手续,涉及再融资等后续事项时需向证监会备案。
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境外上市公司在同一市场完成后续证券发行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公司在申请在境外不同市场发行上市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公司通过单次或多次收购、换股、股份转让或其他方式购买中国境内资产,且该购买行为构成中国境内资产直接或间接上市的,还需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此外,要求境外上市公司在发生并公告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发生以下任一重大事件:(一)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二)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采取的调查、制裁或其他措施;(三)上市地位发生变更或上市板块转移;(四)上市公司自愿或强制退市。境外发行上市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使上市公司不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应当在本情形发生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报告和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已告知我们,如果我们寻求(i)在美国证券交易所发售或上市后续证券,(ii)在其他海外证券交易所发售或上市证券,或(iii)通过单一或多次收购、股份互换、股份转让或其他方式购买中国境内资产,而此类购买构成中国境内资产直接或间接上市,我们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已进一步告知我们,在境外发行的背景下如何解释或实施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其上述概述的意见受任何新的法律、规则和条例或与境外上市试行办法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详细实施和解释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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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4日,《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或《关于保密的规定》颁布,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按照保密规定,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公开披露或者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有关文件、资料,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有关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机关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部门备案。境内企业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该档案副本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办理相应手续。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形成的工作材料,应当保存在中国境内,该等材料的出境转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办理审批手续。
劳动条例
劳动合同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经2012年12月28日修订,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拟建立或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且劳动者属于《中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禁止企事业单位强迫劳动者超期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劳动补偿。此外,劳动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及时支付给劳动者。根据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场所安全卫生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作场所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教育。工作场所安全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条例
根据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0年12月20日修正的《工伤保险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自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并于2019年3月24日修正的《社会保险征收暂行条例》和自1999年4月3日起施行并于3月24日最后一次修正的《住房基金管理条例》,2019年,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应为其员工提供涵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福利计划,以及住房公积金和其他福利计划。
劳务派遣条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提出,劳务派遣应仅适用于临时、辅助或替代岗位,或三性要求。临时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岗位是指服务于主要业务岗位的非主要业务岗位,替代岗位是指原担任该岗位的员工因全日制学习、休假或其他原因,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工作的可由替代员工担任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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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租赁条例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2月1日发布的《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租赁协议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政府直属市建筑(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所在市、县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对不遵守上述规定的,该主管部门可处以每租赁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程序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知识产权条例
版权所有
根据最近于2020年11月修订的《中国版权法》,著作权包括出版权和归属权等人身权以及制作权和分销权等财产权。
未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放映、播出、汇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该作品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另有规定外,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侵权人应当根据案件情节,承诺停止侵权行为,采取补救行动,并赔礼道歉、支付损害赔偿金等。
根据2001年12月20日公布、2013年1月30日修正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版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软件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他人行使该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商标
根据最近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并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国商标法》,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限于获准注册的商标和获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根据本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联系使用,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侵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承诺停止侵权、采取补救行动、支付损害赔偿金等。
域名
域名受《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保护,该办法由工信部于2017年8月24日颁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工信部是负责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的主要监管机构。中国境内域名注册实行“先申请后注册”。域名申请人在完成申请程序后即成为域名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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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税务有关的规例
所得税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颁布,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8年12月。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均适用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给予特殊行业和项目税收优惠的除外。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成立并在中国境内设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被视为“居民企业”,一般须就其全球收入征收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事实上的管理主体”被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行使充分和实质性控制和全面管理的主体。
2009年4月,财政部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中企业所得税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即59号文。200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非中国居民企业股份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即698号文。59号文和698号文均自2008年1月起追溯生效。2011年3月,SAT发布了《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即SAT 24号文,于2011年4月生效。通过颁布和实施这些通告,中国税务机关加强了对非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审查。
2015年2月,SAT发布了《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的若干企业所得税事项的通知》或SAT 7号文,以取代698号文规定的与间接转让有关的现有规定,而698号文的其他规定仍然有效。SAT 7号文引入了与698号文明显不同的新税制。SAT 7号文扩展了其税务管辖范围,不仅包括698号文规定的间接转让,还包括通过外国中间控股公司的离岸转让涉及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转让不动产和根据设立和在中国境内放置的资产的交易。SAT 7号文还广泛涉及转让外国中间控股公司的股权。此外,SAT 7号文在如何评估合理商业目的方面提供了比698号文更明确的标准,并引入了适用于内部集团重组和通过公开证券市场买卖股权的安全港情景。然而,这也给间接转让的外国转让方和受让方带来了挑战,因为他们必须确定交易是否应缴纳中国税款,并相应地报备或代扣中国税款。2017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2018年6月修订的国家税务总局37号文。SAT 37号文整体取代非居民企业办法和SAT 698号文,对SAT 24号文和SAT 7号文的部分条款进行了部分修正。SAT 37号文旨在澄清实施上述制度中的某些问题,其中包括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定义和计税依据、计算预扣金额时使用的外汇汇率以及预扣义务的发生日期等。
具体而言,SAT 37号文规定,需源头预扣的转让收入由非中国居民企业分期取得的,分期支付可先作为收回前期投资成本处理。一旦收回所有成本,则必须计算并代扣应扣的税额。
增值税
根据2024年12月25日颁布并于202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或《增值税法》,在中国境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出售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所有实体或个人均需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按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种类分别为13%、9%或6%,对(一)货物出口,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二)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或无形资产销售,增值税税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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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组织Structure
前合同安排及公司Structure
美国存托凭证的投资者购买的不是我们在中国有实质性业务运营的子公司的股本证券,而是开曼群岛一家控股公司瑞幸咖啡有限公司的股本证券,该公司主要通过其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的公司结构涉及ADS投资者的独特风险。详见“—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从历史上看,我们通过北京WFOE与前VIE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以便我们可以通过前VIE持有某些外国限制性许可和许可,例如ICP许可。2024年3月,我们终止了这些合同安排,因为(i)通过前VIE持有的外国限制性许可证和许可对于我们目前进行的业务运营并不是必需的,以及(ii)我们认为终止这些安排有助于优化我们的公司治理结构。由于终止,自终止之日起,前VIE的财务业绩将不再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用于会计目的。尽管前VIE一直不是我们拥有任何股权或我们通过其经营业务的实体,但出于会计目的,其财务业绩已并入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期间或终止日期的合并财务报表。
下面的图表说明了我们在2024年3月终止上述合同安排之前的公司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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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图表显示了我们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的公司结构。

我们历来订立该等合约安排是因为现行中国法律法规限制外商投资于某些电信相关业务,瑞幸咖啡 Inc.或其直接和间接附属公司在实践中不会也不可能通过股权所有权持有该等牌照和许可。
这些合同安排中包含的条款使公司能够(i)指导对其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前VIE的活动,(ii)获得前VIE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以及(iii)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时间和范围内拥有购买前VIE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因此,出于会计目的,公司被视为前VIE的主要受益人,并能够根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或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以及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止期间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前VIE的财务业绩。
与前VIE及其名义股东的前合同安排
我们建立了前VIE,以持有未来可能需要的某些外国限制性许可证和许可,例如ICP许可证。前VIE还曾经持有我们的一些知识产权,这些知识产权已转让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从历史上看,这类前VIE的财务贡献对集团而言并不重要。在2023年和2024年,前VIE没有为我们的总收入贡献任何外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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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WFOE、前VIE及其股东之间订立的前合同安排,如下文更详细描述,使我们能够:
| ● | 指导前VIE对其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 |
| ● | 为会计目的接受前VIE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和 |
| ● | 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时间和范围内拥有购买前VIE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和/或资产的独家选择权。 |
由于这些合同安排,出于会计目的,我们是前VIE的主要受益人,因此,出于会计目的,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前VIE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然而,我们以前与前VIE的合同安排可能不如拥有提供运营控制的所有权有效,我们可能会为执行安排的条款而产生大量成本,并且可能不会成功。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认为:
| ● | 在前一份合同安排的有效期内,前VIE的所有权结构没有违反现行有效的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 |
| ● | 在前合同ARA生效期间ngements,北京WFOE、前VIE和前VIE的股东之间的前合同安排,受中国法律管辖,根据其条款和随后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是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的;和 |
| ● | 北京WFOE、前VIE和前VIE股东之间的前合同安排的终止,由同一方于2024年3月订立的终止协议生效,并受中国法律管辖,根据终止协议的条款和适用的中国法律,是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 |
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也告知我们,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相反的观点。
以下是北京WFOE、前VIE和前VIE股东及其配偶(如适用)之间的前合同安排摘要。这些安排已于2024年3月终止。
为美国提供了对前VIE的控制性财务权益的协议
代理协议及授权书。根据北京WFOE、原VIE和原VIE股东之间的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这些股东不可撤销地授权北京WFOE或北京WFOE指定的任何人作为其实际代理人行使其作为原VIE股东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股东身份召集和出席股东大会、执行和交付任何及所有书面决议和会议记录的权利,保存公章、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前VIE的行政许可、公司章程等关键材料的证明,按照北京WFOE适用的内部规则对前VIE的运作,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对股东大会讨论的任何事项进行投票,出售、转让、质押或处置任何或全部股份,提名、任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前VIE的经济绩效,随时对前VIE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查阅,批准年度预算或宣派股息,对原VIE的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对原VIE的财务核算和日常经营拥有充分的控制权和管理权,以及原VIE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股东权利。这一协议一直有效,直到2024年3月终止以前的合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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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书和保证书。原VIE各股东均签署了确认及保函。根据确认及保证函件,前VIE各股东确认、代表及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影响其在前VIE行使权利的能力或任何可能影响或阻碍其履行合同协议义务的行为由可能有权承担其在前VIE股权权益的任何其他人进行。前VIE的各股东进一步确认,一旦中国适用法律允许北京WFOE在没有合同协议的情况下经营前VIE经营的业务,他们将解除合同协议并将前VIE的所有股份转让给北京WFOE或北京WFOE指定的任何一方,并将通过此收到的任何对价返还给北京WFOE或北京WFOE指定的任何一方。前VIE各股东承诺,除非北京WFOE以书面形式另有约定,否则不会从事、拥有或收购与前VIE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不会导致其与北京WFOE之间的利益冲突,一旦出现此类冲突,将按照北京WFOE的指示采取任何行动以消除冲突。
配偶同意书。郭金义先生的配偶与吴刚先生的配偶分别签署了配偶同意书。根据每份配偶同意书,配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根据适用法律可能授予她的此类股份的任何权利或权利,并承诺不对此类股份作出任何权利主张。配偶同意并承诺,她将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确保合同安排的适当履行,并将受到合同安排的约束,以防她因任何原因获得前VIE的任何股权。
股份质押协议。根据北京WFOE与原VIE股东之间的股份质押协议,原VIE股东已将原VIE的100%股权质押给北京WFOE,以保证原VIE及其股东履行其在主排他服务协议、业务合作协议、排他选择权协议以及北京WFOE、原VIE与股东之间将不时执行的协议项下的义务。如果原VIE或其股东违反其在这些协议下的合同义务,北京WFOE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全部或部分处置质押股份。未经北京WFOE事先书面同意,原VIE股东还同意,除通过履行独家期权协议的方式外,不转让质押股份,不对质押股份建立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产权负担,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份。我司已按照中国物权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办公室办理了原VIE股权质押登记。
允许我们出于会计目的从前VIE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主专享服务协议。根据北京WFOE与前VIE的主排他服务协议,北京WFOE或其指定的关联实体拥有向前VIE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支持服务的排他性权利,以换取相当于前VIE合并净利润100%的费用。未经北京WFOE事先书面同意,前VIE不应直接或间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本协议项下提供的相同或类似服务,或与任何第三方订立任何类似协议。北京WFOE有权通过考虑(其中包括)服务的复杂性、北京WFOE员工提供服务所花费的时间、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和商业价值,以及市场上类似服务的基准价格等因素,确定根据本协议向前VIE收取的服务费。北京WFOE将拥有因履行该协议而开发的所有知识产权的独家所有权。这一协议一直有效,直到2024年3月终止以前的合同安排。
101
商务合作协议。根据北京WFOE、原VIE和原VIE股东之间的业务合作协议,原VIE和原VIE股东同意并承诺,在未获得北京WFOE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原VIE不应、且股东应促使原VIE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其资产、义务、权利或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在其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活动,或以与其以往惯例不一致的方式经营其业务、合并、重组、收购或重组其主要业务或资产,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进行有利于第三方的收购或投资,向或收购除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的任何有形或无形资产,对其任何资产产生任何产权负担,或修订其组织章程。原VIE应受理、股东应促使原VIE受理北京WFOE就原VIE的员工聘用和更换、日常经营、分红分配和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的建议。原VIE的股东只能指定北京WFOE指定的人员担任原VIE的董事。这一协议一直有效,直到2024年3月终止以前的合同安排。
为我们提供购买前VIE股权选择权的协议
独家期权协议。根据北京WFOE、前VIE及其股东之间的排他性期权协议,前VIE的股东不可撤销地授予北京WFOE或北京WFOE指定的任何第三方以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购买其在前VIE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排他性期权。该等股东进一步承诺,除根据股份质押协议作出的质押外,他们既不会允许对前VIE的任何担保权益设押,也不会在未经北京WFOE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前VIE的合法或实益权益,并将导致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和/或前VIE的执行董事不批准该提议。这一协议一直有效,直到2024年3月终止以前的合同安排。
4.D。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国厦门,总占地面积约为59,237.6平方米。我们已经取得了有这样面积的那栋楼的一部分不动产权属证书,正在办理剩余的。
我们租赁了我们所有的自营店场地和我们的一些办公空间。有关我们门店的更多信息,请参阅“— 4.B.业务概览——我们的门店网络。”
我们拥有4个用于焙烧设施的地块面积,i)中国福建屏南约4.5万平方米;ii)中国江苏昆山约5.3万平方米;iii)中国山东青岛约6.7万平方米;iv)中国福建厦门约6.5万平方米。我们还在中国云南保山拥有一块场地面积约2.1万平方米的地块,我们在那里建立了生咖啡豆加工设施。五宗地地盘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已批出,到期日期分别为2069年6月20日、2072年11月24日、2074年3月13日、2074年9月10日及2073年5月22日。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意外终止租约、未能以可接受的条款续租我们现有的处所或续租此类租约,或未能获得必要的不动产证书,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就自有咖啡烘焙工厂和加工设施的建设而言,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已支付了总计约人民币12.144亿元(1.733亿美元)用于收购土地使用权、建设设施和购买设备。我们计划在未来几年通过在中国各地租赁、建设或购买额外设施来扩大我们的供应链网络。
第4a项。未解决员工意见
没有。
102
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
您应该阅读以下讨论,连同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本讨论包含有关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前瞻性陈述。由于许多因素,包括我们在“项目3.D.风险因素”和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中描述的因素,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目前预期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
5.A。 |
经营业绩 |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一般因素
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在中国受到多项一般因素的影响,包括:
| ● | 中国整体经济增长、城镇化水平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
| ● | 消费支出增长,尤其是食品饮料支出; |
| ● | 消费者对咖啡和茶的需求,特别是对现煮咖啡和茶饮料的需求;以及 |
| ● | 增加移动互联网的使用和越来越多地采用移动支付。 |
任何这些一般因素的不利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具体因素
我们吸引和吸引客户的Ability
我们的收入增长主要是由我们吸引新客户以及积极吸引和留住现有客户的能力推动的。在技术的驱动下,我们的新零售模式建立在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和商店网络之上,这使我们能够随时随地与客户保持密切联系并吸引他们。我们利用我们对中国和海外市场咖啡市场的深刻理解以及我们的运营经验来分析我们的客户行为和行业趋势,这使我们能够吸引新客户并留住和吸引现有客户以增加销售项目。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20,234家自营门店和10,814家合伙门店,以及4.51亿累计交易客户。
增加产品供应和交叉销售
我们提供种类繁多的优质食品和饮料项目,主要是现煮咖啡。在我们强大的产品开发能力的支持下,我们一直在不断推出深受消费者欢迎并深受KOL认可的新产品,例如我们的椰奶系列和果味美式系列。展望未来,我们努力不断提供创新的食品和饮料产品,因为我们相信,专注于高质量的产品开发和战略性地使我们的产品供应多样化将增加销售的商品和每件商品的收入。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售出超过44亿件商品,其中94.5%为现制饮品,而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售出约31亿件商品,其中95.3%为现制饮品。
103
我们销售网络的优化
我们的门店网络影响我们的业务和收入增长。我们于2017年10月开展业务,我们相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就门店数量而言,我们是中国最大的咖啡网络之一。以下表格列出我们的自营店铺及合伙店铺的总数及其在所示期间的变动。
在结束的三个月里, |
||||||||||||||||||||||||
|
三月 |
|
六月 |
|
9月 |
|
12月 |
|
三月 |
|
六月 |
|
9月 |
|
12月 |
|
三月 |
|
六月 |
|
9月 |
|
12月 |
|
31, |
30, |
30, |
31, |
31, |
30, |
30, |
31, |
31, |
30, |
30, |
31, |
|||||||||||||
2023 |
2023 |
2023 |
2023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2025 |
2025 |
2025 |
2025 |
|||||||||||||
期末自营门店数量 |
|
6,310 |
|
7,188 |
|
8,807 |
|
10,628 |
12,199 |
13,056 |
13,936 |
14,591 |
15,598 |
16,968 |
18,882 |
20,234 |
||||||||
期内净增加自营店数目 |
|
658 |
|
878 |
|
1,619 |
|
1,821 |
1,571 |
857 |
880 |
655 |
1,007 |
1,370 |
1,914 |
1,352 |
||||||||
在结束的三个月里, |
||||||||||||||||||||||||
三月 |
六月 |
9月 |
12月 |
三月 |
六月 |
9月 |
12月 |
三月 |
六月 |
9月 |
12月 |
|||||||||||||
31, |
30, |
30, |
31, |
31, |
30, |
30, |
31, |
31, |
30, |
30, |
31, |
|||||||||||||
|
2023 |
|
2023 |
|
2023 |
|
2023 |
|
2024 |
|
2024 |
|
2024 |
|
2024 |
|
2025 |
|
2025 |
|
2025 |
2025 |
||
期末合伙门店数量 |
|
3,041 |
|
3,648 |
|
4,466 |
|
5,620 |
|
6,391 |
|
6,905 |
|
7,407 |
|
7,749 |
|
8,499 |
9,238 |
10,332 |
10,814 |
|||
期内净增加合伙店铺数目 |
|
479 |
|
607 |
|
818 |
|
1,154 |
|
771 |
|
514 |
|
502 |
|
342 |
|
750 |
739 |
1,094 |
482 |
|||
2019年9月,我们推出了零售合作伙伴模式,并于2019年10月开设了第一家合作伙伴门店。在这种模式下,我们将与有选择的零售合作伙伴合作经营我们的合作门店。这种模式将补充我们的自营门店网络,使我们能够更有效地打入新市场。2025年,我们向马来西亚当地合作伙伴授予独家特许经营权,以开发和运营瑞幸咖啡门店,这使我们能够利用当地合作伙伴的市场知识和运营能力,支持高效的市场进入和扩张。
为提高盈利能力,我们进行了门店绩效评估,并升级了开店标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20,234家自营门店和10,814家合伙门店。
我们的规模,在技术的支持下,使我们能够获得对供应商更多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我们的运营成本占我们收入的百分比。我们在市场上不断扩大的存在也将提升我们的品牌形象,我们相信这将进一步降低我们的客户获取成本。我们相信,我们的新零售模式可以帮助创造一个良性循环,从而巩固我们的领导地位。
我们产品的有效销售价格
我们采用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定价模式,其中我们考虑了许多因素,包括材料成本和我们产品的市场需求,以及客户的偏好。为了实现有效定价,我们借助对中国咖啡市场的深刻理解和运营经验,学习市场动态,发现客户行为模式。我们以优惠券和折扣券的形式实施激励计划。我们产品的有效售价代表应用该等折扣后我们的零售价格。我们未来的盈利能力将受到我们妥善管理产品有效售价的能力的影响。
高效门店运营
我们以科技为杠杆,追求并实现门店运营效率。凭借我们强大的技术能力和智慧供应链管理系统,我们能够实时分析每个门店的销售和库存状况,高效补充库存。我们的技术还帮助我们管理我们的整体员工队伍,并使我们能够保持高效的店面运营。
104
我们以技术为驱动的新零售商业模式显著提高了我们的运营效率。我们以自营店的店级营业利润(亏损)来衡量我们的自营店业绩,其计算方法是从我们的自营店收入中扣除包括直接材料成本(包括门店损耗)、配送包装材料成本、仓储和物流费用、与自营店收入相关的第三方配送平台佣金、门店折旧费用(包括关店的装修损失)、门店租金和其他营业成本、送货费用、交易费用、门店开业前费用和其他费用在内的自营店成本。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实现了占自营门店收入22.2%、19.0%、17.8%的门店层面经营利润。
季节性
我们的业务经历了季节性,主要是由于不同季节的订单波动和产品组合变化。我们冬天的订单一般比夏天少。此外,我们可能在春节期间等节假日减少了订单量。我们还经历了由于天气变化而导致的产品组合变化,这些变化影响了消费者对不同饮品的偏好。与我们业务的季节性相关的风险,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受到季节性波动和意外中断的影响。”
关键运营数据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主要运营数据:
止三个月或截至 |
|
||||||||||||||||||||||||
|
3月31日, |
|
6月30日, |
|
9月30日, |
|
12月31日, |
|
3月31日, |
|
6月30日, |
|
9月30日, |
|
12月31日, |
|
3月31日, |
|
6月30日, |
|
9月30日, |
|
12月31日, |
|
|
2023 |
2023 |
2023 |
2023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2025 |
2025 |
2025 |
2025 |
|
|||||||||||||
门店总数 |
9,351 |
10,836 |
13,273 |
16,248 |
18,590 |
19,961 |
21,343 |
22,340 |
24,097 |
26,206 |
29,214 |
31,048 |
|||||||||||||
自营门店合计 |
|
6,310 |
|
7,188 |
|
8,807 |
|
10,628 |
12,199 |
13,056 |
13,936 |
14,591 |
15,598 |
16,968 |
18,882 |
20,234 |
|||||||||
合作伙伴门店总数 |
|
3,041 |
|
3,648 |
|
4,466 |
|
5,620 |
6,391 |
6,905 |
7,407 |
7,749 |
8,499 |
9,238 |
10,332 |
10,814 |
|||||||||
自营店同店销售增长(1) |
|
29.6 |
% |
20.8 |
% |
19.9 |
% |
13.5 |
% |
(20.3) |
% |
(20.9) |
% |
(13.1) |
% |
(3.4) |
% |
8.1 |
% |
13.4 |
% |
14.4 |
% |
1.2 |
% |
月均成交客户(千人)(2) |
|
29,489 |
|
43,070 |
|
58,477 |
|
62,438 |
59,914 |
69,689 |
79,846 |
77,766 |
74,272 |
91,697 |
112,295 |
98,351 |
|||||||||
注意事项:
| (1) | (i)在可比期间开始营业且在本期间结束前未关闭和(ii)在本期间和可比期间均保持平均每月至少15个营业日的自营门店总收入增长率。 |
| (2) | 每月成交客户数总和除以期间月数(包括合伙店铺和仅以免券方式支付的店铺)。 |
运营结果的关键组成部分
净收入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净收入细目: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2025 |
|||||||||||||
|
人民币 |
|
% |
人民币 |
|
% |
人民币 |
|
%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净收入: |
|
|
|
|
|
|
|
|||||||||
产品销售收入 |
|
18,677,390 |
|
75.0 |
26,729,523 |
|
77.5 |
37,694,405 |
76.5 |
5,380,073 |
76.5 |
|||||
现煮饮品 |
|
16,877,880 |
|
67.8 |
24,501,085 |
|
71.1 |
34,616,741 |
70.2 |
4,940,802 |
70.2 |
|||||
其他产品 |
|
1,241,868 |
|
5.0 |
1,685,413 |
|
4.9 |
2,319,079 |
4.7 |
330,999 |
4.7 |
|||||
其他 |
|
557,642 |
|
2.2 |
543,025 |
|
1.5 |
758,585 |
1.6 |
108,272 |
1.6 |
|||||
来自合伙商店的收入 |
|
6,225,776 |
|
25.0 |
7,745,291 |
|
22.5 |
11,593,690 |
23.5 |
1,654,752 |
23.5 |
|||||
净收入总额 |
|
24,903,166 |
|
100.0 |
34,474,814 |
|
100.0 |
49,288,095 |
100.0 |
7,034,825 |
100.0 |
|||||
105
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包括:
| ● | 现酿饮品收入.我们提供一系列现煮饮品,重点是现煮咖啡,辅以非咖啡饮品,如轻奶茶系列和果蔬茶系列。销售现制饮品的净收入在交付给客户时确认,扣除增值税、附加费和折扣(如有)。 |
| ● | 其他产品收入.其他产品主要包括食品和饮料项目,如轻食和各种商品,包括高级速溶咖啡、励志杯和其他消费品。 |
| ● | 来自其他方面的收入.我们来自其他方面的收入主要包括客户支付的自营店派送费和从我们的订阅会员收取的会员费。 |
来自合伙商店的收入。来自合伙商店的收入主要包括向合伙商店销售材料、设备和商店建设相关材料的净收入、交付服务、利润分享、特许经营和其他服务,包括来自合伙商店的设计和开业前服务。
营业费用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总运营费用细目: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2025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营业费用: |
|
|
|
|
|
|
|
|
|
|||||||
材料成本 |
|
10,897,409 |
|
49.8 |
14,083,291 |
45.6 |
18,783,453 |
42.5 |
2,680,938 |
42.5 |
||||||
门店租金及其他运营成本 |
|
5,167,482 |
|
23.6 |
8,540,683 |
27.6 |
11,241,945 |
25.4 |
1,604,548 |
25.4 |
||||||
折旧和摊销费用 |
|
604,580 |
|
2.8 |
1,190,037 |
3.9 |
1,557,383 |
3.5 |
222,283 |
3.5 |
||||||
配送费用 |
|
2,010,699 |
|
9.1 |
2,821,069 |
9.2 |
6,878,734 |
15.6 |
981,793 |
15.6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1,286,523 |
|
5.9 |
1,920,305 |
6.2 |
2,595,705 |
5.9 |
370,482 |
5.9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1,829,651 |
|
8.4 |
2,420,462 |
7.8 |
3,057,020 |
6.9 |
436,324 |
6.9 |
||||||
门店开业前及其他费用 |
|
109,685 |
|
0.5 |
69,556 |
0.2 |
85,412 |
0.2 |
12,191 |
0.2 |
||||||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 |
5,229 |
0.0 |
8,925 |
0.0 |
8,495 |
0.0 |
1,212 |
0.0 |
||||||||
与捏造交易和重组有关的损失和费用 |
(28,515) |
(0.1) |
(149,583) |
(0.5) |
7,013 |
0.0 |
1,001 |
0.0 |
||||||||
总营业费用 |
|
21,882,743 |
|
100.0 |
30,904,745 |
100.0 |
44,215,160 |
100.0 |
6,310,772 |
100.0 |
||||||
材料成本。材料成本主要包括咖啡豆和咖啡调味品、预制食品和饮料物品、包装、用品和仓库的成本。
门店租金及其他运营成本。我们的门店租金和其他运营成本主要包括门店的租金费用、员工成本和水电费。
折旧和摊销费用。折旧费用主要包括我们的机器和设备的折旧费用以及租赁物改良的摊销费用。
送货费用。交付费用主要包括与我们合作向客户提供交付服务的交付服务提供商的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广告费用、交付平台等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佣金、分包服务费,以及销售和营销员工的工资支出。
106
一般及行政开支。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包括涉及一般公司职能的雇员的工资和相关费用、研发费用、股份薪酬、专业费用、日常办公费用和一般公司职能的租赁费。研发费用包含在一般和管理费用中,主要是工资支出、员工福利以及与平台开发和数据分析相关的其他与员工人数相关的费用,以支持我们的业务运营。
门店开业前及其他费用。在开新店之前,我们通常需要花一些时间来装修新店,为开店做准备。门店开业前费用主要包括新门店开业期间的门店租赁费用。其他费用包括租赁退出成本,例如预付店铺租金成本的冲销、押金和租赁物改良。与开店和关店有关的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长期资产的减值损失主要包括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资产的减值损失。包括与自营门店相关的减值损失,以及与瑞幸茶叶相关的减值损失。
与捏造交易和重组有关的损失和费用。与捏造交易和重组相关的损失和费用主要包括美国证券诉讼的专业和法律费用以及其他咨询服务费。我们已于2022年3月顺利完成临时清算。2023和2024年的负金额主要是由于在与某些承销商就辩方费用的赔偿达成和解后转回了先前应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2023年捏造交易相关的政府调查和诉讼相关的律师费和开支,以及在2024年收到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和公司报销保险项下的赔偿。
税收
开曼群岛
我们的母公司瑞幸咖啡有限公司(“母公司”)和我们的子公司First Ray Cayman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通过子公司和前VIE在中国或海外开展其主要业务运营。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母公司和First Ray Cayman无需就在开曼群岛产生的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此外,母公司和First Ray Cayman向其股东支付股息后,将不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
英属维尔京群岛
瑞幸BVI、瑞幸国际BVI和First Ray BVI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并通过子公司和前VIE在中国或海外开展其主要业务运营。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现行法律,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现行法律,它无需缴纳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此外,在这些公司向其股东支付股息时,将不征收BVI预扣税。
中国香港
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缴纳香港利得税。在两级利得税率制度下,合资格集团实体的首个2.0百万港元(“HKD”)的利润将按8.25%课税,而超过2.0百万港元的利润将按16.5%课税。此外,当这些公司向其股东支付股息时,将不征收香港预扣税。香港不对股息征收预扣税。
新加坡
根据新加坡现行法律,我们在新加坡的子公司对在新加坡产生或源自新加坡的任何应税收入,或从新加坡境外在新加坡收到的任何应税收入,适用17%的所得税税率。此外,在这些公司向其股东支付股息时,将不征收新加坡预扣税。
107
美国
我们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子公司适用21%的统一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美国现行税收法规。这些子公司还需根据适用的当地税收法规缴纳国家和地方所得税。此外,在子公司向其股东支付股息时,一般须按30%的税率缴纳美国联邦预扣税,根据适用的所得税条约,该税率可能会减少。
2025年7月,《一大美丽法案》(“OBBBA”)在美国签署成为法律。OBBBA包括范围广泛的条款,例如永久延长《减税和就业法案》某些即将到期的条款,修改国际税收框架等。这些规定自2025年起有多个生效日期。根据我们的初步分析,预计这项立法不会对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集团将监察监管发展,并继续评估影响(如有)。
爱尔兰
根据爱尔兰现行税收法规,我们在爱尔兰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对其贸易收入征收12.5%的公司税率,对其非贸易收入征收25%的公司税率。此外,在子公司向其股东支付股息时,此类款项需缴纳25%的法定预扣税;但根据适用的所得税条约,此类预扣税率可能会减免。
马来西亚
我们在马来西亚没有注册实体。然而,我们在马来西亚境内的特许经营业务产生了收入。根据马来西亚现行税务条例,马来西亚居民向非居民支付的某些款项须按10%的法定税率缴纳马来西亚预扣税。这种预提税率可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予以减免。
中国
我们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和我们以前的VIE根据相关的中国所得税法就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最近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或《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一般适用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但适用特殊优惠税率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允许某些高新技术企业,即HNTEs,在这些符合一定资格标准的HNTEs的情况下,享受降低的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瑞幸咖啡信息技术(厦门)有限公司(“LK厦门科技”)续签HNTES特权,自2023年11月至2025年11月享受减征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LK Xiamen Tech将于2026年更新资格。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从事鼓励类产业并实质性开展经营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瑞幸贸易(海南)有限公司、瑞幸咖啡(海口)有限公司、瑞幸咖啡科技(海南)有限公司符合上述企业条件,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从2019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对符合条件的微利小企业,给予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100万元以下的应课税利润免征75%或87.5%,对100万元至300万元的应课税利润免征50%或75%。考虑豁免后的实际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应课税利润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5%,而2023-2025年应课税利润在人民币100万元至人民币300万元之间的税率为5%。考虑免征后的企业所得税实际优惠税率为5%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108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2019年4月1日之前须按6%、10%和1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此后须按6%、9%和13%的税率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征收增值税,减去我们已经支付或承担的任何可扣除的增值税。根据中国法律,它们还需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作为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会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得股息。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则规定,中国实体为所得税目的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股息须按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但须通过与中国签订的适用税收协定予以减免。根据中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收入重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中国企业向香港企业支付股息的预扣税率可在香港企业直接持有该中国企业至少25%股份的情况下,从10%的标准税率降至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协议股息条款适用问题的通知》或SAT 81号文,香港居民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除其他外,才能适用降低的预扣税率:(i)必须是一家公司;(ii)必须直接拥有中国居民企业规定的股权百分比和投票权;(iii)必须在收到股息之前的整个12个月内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企业规定的百分比。此外,根据SAT81号文,香港居民企业要符合税务协定优惠资格,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i)必须是香港的税务居民;(ii)必须是相关股息的实益拥有人;(iii)符合税务协定优惠资格的股息必须构成根据中国国内税法和法规确定的股权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以及(iv)SAT规定的任何其他条件。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颁布了《关于税务条约“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于2018年4月生效,并规定非居民企业在确定是否具有受益所有人地位时,应根据其中所列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考虑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2019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条约待遇办法》或SAT 35号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SAT 35号文规定,非居民企业享受减免的预扣税,无需取得相关税务机关的前置审批。非居民企业及其扣缴义务人可以自行评估,经确认符合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规定标准后,直接适用减征的代扣代缴税率,并在办理报税和收取留存证明文件时,报备必要的表格,由相关税务机关进行税后报备审查。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应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任何此类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处置资产的收益(扣除此类资产的净值后)应缴纳10%的预扣税,除非相应的非中国居民企业注册成立的司法管辖区与中国有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降低预扣税率或免除预扣税。
如果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的离岸公司出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和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引入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支柱两项规则,规定全球最低税率为15%。就2025年而言,中国香港已完成相关立法,其收入包括规则(IIR)和合格国内最低充值税(QDMTT)已于2025年1月1日生效,这可能会对集团的香港/开曼控股结构产生充值税影响。中国大陆尚未实施此类立法。根据我们的分析,这项立法没有对我们的财务报表产生实质性影响。我们将监测监管动态,并继续评估影响,如果有的话。
109
经营成果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综合经营业绩,包括绝对金额和占总净收入的百分比。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任何时期的经营业绩不一定代表未来任何时期可能预期的结果。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2025 |
|||||||||||||
|
人民币 |
|
占净收入的百分比 |
|
人民币 |
|
占净收入的百分比 |
|
人民币 |
|
占净收入的百分比 |
|
美元 |
|
占净收入的百分比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
|
||
产品销售收入 |
|
18,677,390 |
|
75.0 |
26,729,523 |
|
77.5 |
37,694,405 |
76.5 |
5,380,073 |
76.5 |
|||||
现煮饮品 |
|
16,877,880 |
|
67.8 |
24,501,085 |
|
71.1 |
34,616,741 |
70.2 |
4,940,802 |
70.2 |
|||||
其他产品 |
|
1,241,868 |
|
5.0 |
1,685,413 |
|
4.9 |
2,319,079 |
4.7 |
330,999 |
4.7 |
|||||
其他 |
|
557,642 |
|
2.2 |
543,025 |
|
1.5 |
758,585 |
1.6 |
108,272 |
1.6 |
|||||
来自合伙商店的收入 |
|
6,225,776 |
|
25.0 |
7,745,291 |
|
22.5 |
11,593,690 |
23.5 |
1,654,752 |
23.5 |
|||||
净收入总额 |
|
24,903,166 |
|
100.0 |
34,474,814 |
|
100.0 |
49,288,095 |
100.0 |
7,034,825 |
100.0 |
|||||
材料成本 |
|
(10,897,409) |
|
(43.7) |
(14,083,291) |
|
(40.9) |
(18,783,453) |
(38.1) |
(2,680,938) |
(38.1) |
|||||
门店租金及其他运营成本 |
|
(5,167,482) |
|
(20.8) |
(8,540,683) |
|
(24.8) |
(11,241,945) |
(22.8) |
(1,604,548) |
(22.8) |
|||||
折旧和摊销费用 |
|
(604,580) |
|
(2.4) |
(1,190,037) |
|
(3.5) |
(1,557,383) |
(3.2) |
(222,283) |
(3.2) |
|||||
配送费用 |
|
(2,010,699) |
|
(8.2) |
(2,821,069) |
|
(8.0) |
(6,878,734) |
(13.9) |
(981,793) |
(13.9)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1,286,523) |
|
(5.2) |
(1,920,305) |
|
(5.6) |
(2,595,705) |
(5.3) |
(370,482) |
(5.3)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1,829,651) |
|
(7.3) |
(2,420,462) |
|
(7.0) |
(3,057,020) |
(6.2) |
(436,324) |
(6.2) |
|||||
门店开业前及其他费用 |
|
(109,685) |
|
(0.4) |
(69,556) |
|
(0.2) |
(85,412) |
(0.2) |
(12,191) |
(0.2) |
|||||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 |
(5,229) |
(0.0) |
(8,925) |
(0.0) |
(8,495) |
(0.0) |
(1,212) |
(0.0) |
||||||||
与捏造交易和重组有关的损失和费用 |
|
28,515 |
|
0.1 |
149,583 |
|
0.4 |
(7,013) |
(0.0) |
(1,001) |
(0.0) |
|||||
总营业费用 |
|
(21,882,743) |
|
(87.9) |
(30,904,745) |
|
(89.6) |
(44,215,160) |
(89.7) |
(6,310,772) |
(89.7) |
|||||
营业收入 |
|
3,020,423 |
|
12.1 |
3,570,069 |
|
10.4 |
5,072,935 |
10.3 |
724,053 |
10.3 |
|||||
利息及投资收益 |
108,682 |
|
0.4 |
89,195 |
|
0.3 |
188,630 |
0.4 |
26,923 |
0.4 |
||||||
利息和融资费用 |
|
— |
|
— |
(3,924) |
|
0.0 |
(125) |
0.0 |
(18) |
0.0 |
|||||
外汇收益/(亏损),净额 |
|
2,968 |
|
0.0 |
(13,239) |
|
(0.1) |
(26,747) |
(0.1) |
(3,818) |
(0.1) |
|||||
其他收入,净额 |
62,283 |
0.3 |
84,161 |
0.2 |
80,808 |
0.2 |
11,534 |
0.2 |
||||||||
股权诉讼当事人和解准备 |
|
(92,192) |
|
(0.4) |
— |
|
— |
(35,326) |
(0.1) |
(5,042) |
(0.1) |
|||||
所得税前收入 |
|
3,102,164 |
|
12.4 |
3,726,262 |
|
10.8 |
5,280,175 |
10.7 |
753,632 |
10.7 |
|||||
所得税费用 |
|
(258,127) |
|
(1.0) |
(770,553) |
|
(2.2) |
(1,679,793) |
(3.4) |
(239,755) |
(3.4) |
|||||
净收入* |
|
2,844,037 |
|
11.4 |
2,955,709 |
|
8.6 |
3,600,382 |
7.3 |
513,877 |
7.3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讨论
净收入
2025年,我们的净收入为人民币492.881亿元(约合70.348亿美元),较2024年的人民币344.748亿元增长43.0%。我们净收入的增长主要受到GMV同比增长的推动,GMV达到人民币566亿元,这是由于(i)运营中的商店数量以及(ii)每月交易客户的增长导致销售产品数量增加。2025年,我们的商品总销量约为44亿件,而2024年为31亿件。2025年净增门店数量8708家,导致门店单位数同比增长39.0%,年末门店数31048家。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累计交易客户为4.512亿,而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为3.34亿。
产品销售收入
2025年,我们的产品销售收入为人民币376.944亿元(53.801亿美元),较2024年的人民币267.295亿元增长41.0%。我们的产品销售收入包括新鲜酿造饮料的收入、其他产品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110
(i)现制饮品收入
2025年,我们来自现制饮品的净收入为人民币346.167亿元(约合49.408亿美元),较2024年的人民币245.011亿元增长41.3%。我们的现酿造饮品收入增长主要是由于(i)营运中的自营店铺数目以及(ii)每月交易客户的增长导致我们的自营店铺销售的现酿造饮品数量增加所推动。2025年,我们在自营店销售的现制饮品的月均商品约为2.276亿件,而2024年为1.643亿件。2025年,我们的自营门店数量净增加5643家,导致自营门店单位数比2024年增长38.7%,截至年底,自营门店数量为20234家。
(二)其他产品收入
2025年,我们来自其他产品的净收入为人民币23.191亿元(3.31亿美元),较2024年的人民币16.854亿元增长37.6%,这主要是由于销售的非新鲜酿造产品数量增加以及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产品增加。
(三)来自其他方面的收入
我们来自其他方面的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5.430亿元增长39.7%至2025年的人民币7.586亿元(1.083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配送订单数量增加导致自营店产生的配送服务费收入增加,但被会员服务收入减少所抵消。
来自合伙商店的收入
2025年,我们来自合伙商店的收入为人民币11.5937亿元(16.548亿美元),其中包括销售材料人民币69.593亿元(9.933亿美元),利润分成人民币16.383亿元(2.338亿美元),销售设备和商店建设相关材料人民币8.608亿元(1.229亿美元),交付服务费人民币20.531亿元(2.930亿美元)以及特许经营和其他服务人民币8220万元(1170万美元)。2025年,我们来自合伙商店的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77.453亿元增长了49.7%。我们来自合伙商店的收入增长主要是由于销售给合伙商店的材料、利润分享和交付服务的增加,这是由于我们在运营的合伙商店和合伙商店销售的物品数量增加;被我们在2025年适度扩张步伐导致销售给合伙商店的设备和商店建设相关材料的减少所抵消。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10,814家合伙店铺,而2024年为7,749家,我们在2025年合伙店铺的月均总销售商品约为1.19亿件,而2024年约为8,540万件。
营业费用
2025年,我们的运营费用为人民币442.152亿元(63.108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309.047亿元。我们的经营开支的增长大致与我们的业务扩张相一致。与此同时,我们的运营费用占净收入的百分比从2024年的89.6%略微增加到2025年的89.7%。
111
材料成本
下表按绝对金额和所示期间材料总成本的百分比列出了我们材料成本的组成部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2025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原材料成本 |
|
5,957,768 |
54.7 |
8,190,526 |
58.2 |
10,891,341 |
58.0 |
1,554,507 |
58.0 |
|||||||
现煮饮品 |
|
5,298,013 |
48.6 |
7,262,761 |
51.6 |
9,558,472 |
50.9 |
1,364,268 |
50.9 |
|||||||
其他产品 |
|
659,755 |
6.1 |
927,765 |
6.6 |
1,332,869 |
7.1 |
190,239 |
7.1 |
|||||||
低值耗材 |
|
136,528 |
1.3 |
162,216 |
1.2 |
210,218 |
1.1 |
30,004 |
1.1 |
|||||||
线下销售 |
1,203 |
0.0 |
1,388 |
0.0 |
2,533 |
0.0 |
362 |
0.0 |
||||||||
合伙成本 |
3,932,489 |
36.0 |
4,545,686 |
32.2 |
6,149,121 |
32.8 |
877,656 |
32.8 |
||||||||
保管费 |
|
282,271 |
2.6 |
404,105 |
2.9 |
544,112 |
2.9 |
77,660 |
2.9 |
|||||||
后勤费用 |
|
587,150 |
5.4 |
779,370 |
5.5 |
986,128 |
5.2 |
140,749 |
5.2 |
|||||||
合计 |
|
10,897,409 |
100.0 |
14,083,291 |
100.0 |
18,783,453 |
100.0 |
2,680,938 |
100.0 |
|||||||
2025年,我们的材料成本为人民币187.835亿元(26.809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1408.33亿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i)销售的产品数量增加,以及(ii)向合伙商店销售材料和设备。
门店租金及其他运营成本
下表列出所示期间我们门店租金和其他运营成本的构成部分,以绝对金额和占门店租金和其他运营成本总额的百分比列出。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2025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店铺租金成本 |
|
1,481,609 |
28.7 |
2,540,934 |
29.8 |
3,236,032 |
28.7 |
461,875 |
28.7 |
|||||||
薪资 |
|
3,036,365 |
58.8 |
4,903,491 |
57.4 |
6,607,850 |
58.8 |
943,130 |
58.8 |
|||||||
公用事业和其他商店费用 |
|
649,508 |
12.5 |
1,096,258 |
12.8 |
1,398,063 |
12.5 |
199,543 |
12.5 |
|||||||
合计 |
|
5,167,482 |
100.0 |
8,540,683 |
100.0 |
11,241,945 |
100.0 |
1,604,548 |
100.0 |
|||||||
2025年,我们的门店租金和其他运营成本为人民币1124.19亿元(合16.045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85.407亿元。2025年门店租金和其他运营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与2024年相比,门店数量增加和销售项目增加,导致(i)劳动力成本、(ii)门店租金成本以及(iii)水电费和其他门店运营成本增加。
112
折旧和摊销费用
下表列出了我们折旧费用的构成部分,其绝对金额和占所示期间折旧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2025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设备折旧 |
|
279,905 |
46.3 |
434,586 |
36.5 |
|
593,607 |
38.1 |
84,725 |
38.1 |
||||||
租赁物改良摊销及其他 |
|
324,066 |
53.6 |
753,222 |
63.3 |
|
960,782 |
61.7 |
137,131 |
61.7 |
||||||
土地使用权摊销 |
609 |
0.1 |
2,229 |
0.2 |
2,994 |
0.2 |
427 |
0.2 |
||||||||
合计 |
|
604,580 |
100.0 |
1,190,037 |
100.0 |
|
1,557,383 |
100.0 |
222,283 |
100.0 |
||||||
我们的折旧和摊销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11.900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15.574亿元(约合2.223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门店的租赁物改良摊销增加以及2025年新门店投入使用的额外设备的折旧费用增加。
配送费用
我们的交付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28.211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68.787亿元(约合9.818亿美元)。这一显着增长主要是受配送量激增的推动,尤其是来自第三方外卖平台的配送量。
销售和营销费用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销售和营销费用的绝对金额和占总销售和营销费用百分比的组成部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2025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广告费用 |
|
801,078 |
62.3 |
1,206,426 |
62.9 |
1,293,226 |
49.9 |
184,580 |
49.9 |
|||||||
佣金 |
|
288,899 |
22.5 |
461,078 |
24.0 |
982,995 |
37.9 |
140,302 |
37.9 |
|||||||
其他 |
|
196,546 |
15.2 |
252,801 |
13.1 |
319,484 |
12.2 |
45,600 |
12.2 |
|||||||
合计 |
|
1,286,523 |
100.0 |
1,920,305 |
100.0 |
2,595,705 |
100.0 |
370,482 |
100.0 |
|||||||
2025年,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为人民币25.957亿元(约合3.705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19.203亿元。销售和营销费用的增加主要是由于(i)向第三方平台的佣金费用增加,以及(ii)由于我们继续通过各种渠道对我们的品牌进行战略投资,广告和其他促销费用增加。
113
一般和行政费用
下表列出我们的一般及行政开支的构成部分,其绝对金额及占所示期间一般及行政开支总额的百分比。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2025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薪资 |
|
841,876 |
46.3 |
1,092,714 |
45.2 |
1,325,630 |
43.3 |
189,206 |
43.3 |
|||||||
研发费用 |
|
338,823 |
18.5 |
493,845 |
20.4 |
612,618 |
20.0 |
87,438 |
20.0 |
|||||||
股份补偿 |
|
187,172 |
10.2 |
271,657 |
11.2 |
427,795 |
14.0 |
61,059 |
14.0 |
|||||||
办公费用 |
170,699 |
9.3 |
215,322 |
8.9 |
262,378 |
8.6 |
37,449 |
8.6 |
||||||||
专业费用 |
|
109,748 |
6.0 |
119,401 |
4.9 |
129,935 |
4.3 |
18,545 |
4.3 |
|||||||
其他 |
|
181,333 |
9.7 |
227,523 |
9.4 |
298,664 |
9.8 |
42,627 |
9.8 |
|||||||
合计 |
|
1,829,651 |
100.0 |
2,420,462 |
100.0 |
3,057,020 |
100.0 |
436,324 |
100.0 |
|||||||
2025年,我们的一般和管理费用为人民币30.570亿元(4.363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24.205亿元。一般和行政费用增加的主要原因是(i)一般和行政人员的工资成本增加,(ii)向管理层和员工发行的限制性股份单位和期权的股份补偿,(iii)研发费用,以及(iv)办公用品支出。
下表进一步列出了我们的研发费用的组成部分,这些费用包括在一般和管理费用中。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
2024 |
|
2025 |
|
2025 |
||||||||||
人民币 |
|
% |
人民币 |
|
% |
人民币 |
|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薪资 |
|
220,834 |
|
65.2 |
|
298,479 |
|
60.4 |
|
324,806 |
53.1 |
46,359 |
53.1 |
|||
股份补偿 |
|
40,912 |
|
12.1 |
|
73,982 |
|
15.0 |
|
114,769 |
18.7 |
16,381 |
18.7 |
|||
办公费用 |
|
72,229 |
|
21.3 |
|
113,602 |
|
23.0 |
|
163,626 |
26.7 |
23,354 |
26.7 |
|||
其他 |
|
4,848 |
|
1.4 |
|
7,782 |
|
1.6 |
|
9,417 |
1.5 |
1,344 |
1.5 |
|||
合计 |
|
338,823 |
|
100.0 |
|
493,845 |
|
100.0 |
|
612,618 |
100.0 |
87,438 |
100.0 |
|||
门店开业前及其他费用
2025年,我们的门店开业前费用和其他费用为人民币8540万元(合1220万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6960万元。我们的门店开业前费用和其他费用在2025年增加主要是由于更多的门店准备开业。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
2025年,我们的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为人民币850万元(120万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890万元。2024年和2025年长寿命资产的减值损失主要与无法恢复的损坏咖啡机有关。
114
与捏造交易和重组有关的损失和费用
我们在2025年发生了与捏造交易和重组相关的损失和费用,总额为人民币7.0百万元(合1.0百万美元),而2024年为负的人民币1.496亿元。2024年,我们在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和公司报销保险(“D & O保险”)项下获得了约2240万美元(人民币1.579亿元)的赔偿。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捏造交易、内部调查、内部控制、离岸重组及相关事项相关的风险— 2020年首次披露的捏造交易(定义见第3.D项风险因素)使我们面临多项法律诉讼、调查和问询,导致重大法律和其他费用,并需要我们的高级管理层投入大量时间和关注,以及其他不利影响。”
营业收入
由于上述原因,2025年我们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50.729亿元(7.241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35.701亿元。
利息及投资收益
2025年,我们的利息和投资收入为人民币1.886亿元(约合2690万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8920万元。增长主要是由于2025年平均现金持有量增加。
利息和融资费用
我们的利息和融资费用在2025年为人民币0.1百万元(US0.0百万元),在2024年为人民币3.9百万元。2025年的利息和融资费用主要是由于我们的计息短期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继提前偿还银行借款后,2025年我们的利息和融资费用大幅减少。
外汇收益/(亏损),净额
我们在2025年录得净汇兑损失人民币2670万元(合380万美元),而2024年的净汇兑损失为人民币1320万元。
其他收入,净额
我们在2025年录得净其他收入人民币8,080万元(合1,150万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8,420万元。其他收入净额主要来自政府补助,部分被捐赠和资产处置损失所抵消。
美国证券诉讼准备金
我们在各种美国证券诉讼中被列为被告。股权诉讼拨备主要是为美国证券诉讼我们应支付的估计金额。于2025年,我们根据诉讼进展录得额外金额5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530万元)。见“第8项。财务信息— 8.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法律程序”和本年度报告所载合并财务报表的“附注20承诺和或有事项—法律程序—美国集体诉讼”。在可能的情况下,公司对每个未决事项的责任和/或适当的损害赔偿金额提出抗辩。如果现有信息表明截至合并财务报表日期很可能已经发生了一项负债,并且公司能够合理估计该损失的金额,公司将根据相关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为该损失计提准备金。我们对这些诉讼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估计是在我们评估了各种潜在结果的可能性之后的最佳估计。
115
所得税费用
2024年和2025年的所得税费用分别为人民币7.706亿元和人民币16.798亿元。该增长主要是由于持续盈利以及对中国大陆的某些实体累计盈利的未分配收益预提税款的计提。
净收入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在2025年录得净收入人民币36.004亿元(5.139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29.557亿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讨论
见“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 5.A.经营业绩—经营业绩—关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讨论”,这是我们于2025年3月31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
非GAAP财务指标
在评估业务时,我们在审查和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时考虑并使用调整后的经营(亏损)/收入和调整后的净(亏损)/收入,每一项都是非公认会计准则财务指标。这些非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指标的列报不应被孤立地考虑或作为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和列报的财务信息的替代。我们提出这些非GAAP财务指标是因为我们的管理层使用它们来评估经营业绩和制定业务计划。我们认为,非GAAP财务指标有助于确定我们业务的潜在趋势,提供有关我们经营业绩的进一步信息,并增强对我们过去业绩和未来前景的整体理解。
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财务指标未在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下定义,也未按照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列报。非GAAP财务指标作为分析工具存在局限性。我们的非公认会计准则财务指标并不反映影响我们运营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项目,也不代表可用于可自由支配支出的剩余现金流。此外,这些非GAAP衡量标准可能与其他公司,包括同行公司使用的非GAAP信息不同,因此它们的可比性可能有限。我们通过将非GAAP财务指标与最接近的美国GAAP业绩指标进行核对来弥补这些限制,在评估业绩时应考虑到所有这些因素。我们鼓励投资者和其他人全面审查我们的财务信息,而不是依赖单一的财务指标。
116
我们将非GAAP营业收入定义为不包括股权激励费用的营业收入。我们将非GAAP净收入定义为不包括股权报酬费用的净收入、从B系列优先有担保票据分叉的衍生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股权诉讼当事人和解准备金、B系列优先有担保票据的终止收益以及GAAP与非GAAP调节项目的所得税影响。我们将归属于我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公认会计原则净利润定义为归属于我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股权报酬费用、从B系列优先有担保票据分叉的衍生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股权诉讼当事人和解准备金、B系列优先有担保票据的终止收益以及GAAP对非GAAP调节项目的所得税影响。从2024年起,我们在调节从GAAP到Non-GAAP净收入和归属于我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Non-GAAP净利润的调整时,将GAAP的所得税影响添加到Non-GAAP调节项目中。对比数字亦作相应调整。下表列出了我们的营业收入与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营业收入、我们的净收入与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净利润和归属于我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净利润的对账。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 |
||||||||
营业收入 |
3,020,423 |
3,570,069 |
5,072,935 |
724,053 |
||||
调整为: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 |
|
239,506 |
|
364,846 |
|
573,148 |
|
81,805 |
Non-GAAP营业收入 |
|
3,259,929 |
|
3,934,915 |
|
5,646,083 |
|
805,858 |
净收入 |
2,844,037 |
2,955,709 |
3,600,382 |
513,877 |
||||
调整为: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 |
|
239,506 |
|
364,846 |
|
573,148 |
|
81,805 |
加:股权诉讼当事人和解准备 |
|
92,192 |
|
— |
|
35,326 |
|
5,042 |
加:GAAP对非GAAP调节项目的所得税影响 |
(5,529) |
(9,842) |
(12,562) |
(1,793) |
||||
Non-GAAP净收入 |
|
3,170,206 |
|
3,310,713 |
|
4,196,294 |
|
598,931 |
归属于我公司普通股股东的Non-GAAP净利润 |
|
3,170,206 |
|
3,310,713 |
|
4,196,294 |
|
598,931 |
5.B。 |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现金流量摘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 |
||||||||
合并现金流数据摘要: |
|
|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2,900,425 |
|
4,229,272 |
6,091,062 |
|
869,371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3,447,099) |
|
(3,209,806) |
(7,786,503) |
|
(1,111,358) |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 |
|
333,600 |
(333,600) |
|
(47,615) |
|
外汇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7,398 |
|
14,976 |
(20,711) |
|
(2,956)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减少) |
|
(539,276) |
|
1,368,042 |
(2,049,752) |
|
(292,558)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3,577,919 |
|
3,038,643 |
4,406,685 |
|
628,960 |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3,038,643 |
|
4,406,685 |
2,356,933 |
|
336,402 |
|
我们的主要流动资金来源是我们的经营活动和历史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包括我们在2019年5月首次公开募股的收益,以及我们在2020年1月的后续公开发售和可转换票据发行,与Centurium Capital和Joy Capital的关联公司的投资协议,以及计息银行借款。见“第4项。公司信息— 4.A.公司历史与发展。”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分别拥有人民币30.386亿元、人民币44.067亿元和人民币23.569亿元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我们的运营费用持续历史增长,预计将随着我们的业务扩张而继续增加。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营业利润率分别为12.1%、10.4%和10.3%。尽管如此,随着我们继续专注于业务增长和扩张,我们在绝对金额上的运营费用预计将在不久的将来继续增加。此外,竞争格局以及客户的需求和偏好也可能影响我们的财务表现。因此,我们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117
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短期投资、定期存款和预期的运营现金流将足以满足我们目前业务计划的预期现金需求,包括我们至少在未来12个月的营运资本和资本支出的现金需求。
在使用我们于2019年5月首次公开发售所得款项,以及我们于2020年1月进行的后续公开发售和可转换票据发售中,我们已向并可能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作出出资,收购或成立新的中国子公司,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以进一步扩展我们的门店网络。然而,大多数这些用途受中国法规的约束。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我们使用离岸融资所得款项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使用并打算使用交易所得款项来促进重组并履行我们与SEC达成的和解协议项下的义务。
我们未来的大部分净收入很可能将继续以人民币计价。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只要满足某些常规程序要求,人民币就可以兑换成外币用于经常项目,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管局的批准。
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以遵循某些常规程序要求,在没有事先获得外管局批准的情况下向我们支付外币股息。不过,若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汇出中国,以支付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等资本费用,则需要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登记。中国政府未来可酌情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
经营活动
2025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60.911亿元(约合8.694亿美元),而2024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42.293亿元。我们在2025年由经营活动提供的净现金反映了36.004亿元人民币(5.139亿美元)的净收入,经(i)主要包括租赁成本人民币29.177亿元(4.164亿美元)、折旧和摊销人民币15.574亿元(2.223亿美元)、股权激励费用人民币5.731亿元(8180万美元)、财产和设备处置损失人民币350万元(50万美元)、长期资产减值人民币850万元(120万美元)、递延所得税费用人民币3.944亿元(5630万美元)和外汇收益人民币2670万元(380万美元)的加回调整,(ii)由经营资产和负债变动29.907亿元人民币(4.269亿美元)部分抵销。经营资产和负债的变化主要来自经营租赁负债减少29.892亿元人民币(4.266亿美元),存货减少4.366亿元人民币(62.3百万美元),应付账款增加3.655亿元人民币(52.2百万美元),应收账款、网上支付平台应收款项、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少9.011亿元人民币(1.286亿美元),部分被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应付股权诉讼当事人和解和递延收入增加9.707亿元人民币(1.385亿美元)所抵消。
投资活动
2025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77.865亿元人民币(11.114亿美元),而2024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32.098亿元人民币。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主要是由于购买了26.237亿元人民币(3.745亿美元)的财产和设备,以及购买了51.638亿元人民币(7.370亿美元)的短期投资和定期存款净额,部分被处置财产和设备的收益0.9百万元人民币(0.1百万美元)所抵消。
融资活动
2025年融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3.336亿元,而2024年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3.336亿元。2025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主要来自于有息的短期和长期银行借款。2024年没有这类活动。
118
材料现金需求
我们的资本支出主要与购买财产和设备有关。2025年,我们用于购买物业和设备的资本支出为人民币26.237亿元(3.745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23.018亿元。我们打算用我们现有的现金余额、经营活动现金和银行贷款为我们未来的资本支出提供资金。我们的资本承诺主要涉及已签约但尚未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投资活动。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合同义务和商业承诺:
各期到期付款 |
||||||||||
|
|
小于 |
|
|
|
超过 |
||||
合计 |
1年 |
2 – 3年 |
4 – 5年 |
5年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工厂和办公楼建设承诺 |
|
177,750 |
|
166,842 |
|
10,908 |
|
— |
|
— |
固定资产采购承诺 |
|
201,297 |
|
201,297 |
|
— |
|
— |
|
— |
合计 |
|
379,047 |
|
368,139 |
|
10,908 |
|
— |
|
— |
我们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商店和办公室进行经营。经营租赁项下的付款在其各自租赁期间按直线法计入费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经营租赁承诺为人民币5860万元(约合840万美元),主要与门店租赁相关。这些租约将在2026财年至2032财年之间运营,租期从3个月到72个月不等。
表外安排
我们没有订立任何财务担保或其他承诺,以保证任何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我们没有订立任何与我们的股份挂钩并归类为股东权益或未反映在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中的衍生合约。此外,我们在转让给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作为对该实体的信贷、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我们在向我们提供融资、流动性、市场风险或信贷支持或与我们一起从事租赁、对冲或产品开发服务的任何未合并实体中没有任何可变权益。
控股公司Structure
该公司或瑞幸咖啡有限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本身并无重大经营活动。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取决于我们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身名义发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就业务中的现金在中国或中国实体而言,由于中国法律法规对现金转移的规则和限制,资金可能无法用于在中国境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
119
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被允许仅从根据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或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在2020年1月1日前,根据适用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我们在中国境内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子公司必须从其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税后利润中拨款,以储备资金包括(i)一般公积金,(ii)企业扩张基金和(iii)员工奖金和福利基金。拨给一般公积金的款项必须至少为按照中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税后利润的10%。备用金已达到我司子公司注册资本50%的,不需拨付。对其他两项储备基金的拨款由我们的子公司酌情决定。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施行,废止了《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条例》,成为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法律基础。根据《外商投资法》,公司治理事项,包括股利分配,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或中国其他法律。根据中国公司法,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必须从其税后利润中拨出包括(i)法定盈余基金和(ii)任意盈余基金在内的不可分配公积金。对法定盈余基金的拨款必须至少为按照中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税后利润的10%。法定盈余资金达到我司子公司注册资本50%的,无需拨付。任意盈余基金的拨款由我们的子公司酌情决定。但根据《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2020年1月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选择在2020年1月1日后的五年内维持现行公司治理规则,包括根据《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法》通过的股利分配政策。
作为一家境外控股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被允许仅通过贷款或出资从我们境外筹资活动的收益中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在每种情况下均须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我们使用离岸融资所得款项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在需要时向中国子公司提供及时财务支持的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在我们的VIE结构终止之前(见“第4项。公司信息— 4.C。组织Structure —与前VIE及其名义股东的原合同安排”),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使用其自身的留存收益(而不是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的前VIE提供委托贷款或向这些前VIE的名义股东提供直接贷款的方式向我们的前VIE提供财务支持,这些贷款将作为注资向合并可变实体提供。向名义股东提供的此类直接贷款将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根据前VIE的股本消除。
资金和其他资产的转移
瑞幸咖啡此前并无就其股份或美国存托股宣派或派付任何现金股息或实物股息,亦无反对于近期就其股份或美国存托股宣派或派付任何股息的确切计划。我们的若干中国附属公司已向其各自在岸母公司发放股息或分派,但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没有从中国附属公司向我们的离岸实体汇回股息或分派。未来,我们向股东和ADS持有人支付股息(如果有的话)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能力将取决于我们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分配。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已经制定了现金管理政策,规定了资金如何在我们的离岸实体和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之间转移。相反,资金可以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进行转移。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资金可以在瑞幸咖啡有限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投资者之间进行转账。现金在(a)在开曼、新加坡、香港和美国的离岸实体之间根据业务需要转移,以及(b)在中国法律法规下的离岸实体和中国实体之间按以下方式转移:(i)资金以出资或公司间贷款(视情况而定)的形式从公司根据需要从公司、BVI子公司和香港子公司转移至中国子公司;(ii)中国子公司可能通过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向瑞幸咖啡 Inc.支付股息或其他分配,BVI子公司和开曼子公司;(iii)中国商业银行提供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现金管理工具。
120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瑞幸咖啡 Inc.通过其中间控股公司向其中国子公司累计出资15.738亿美元,作为对其中间控股公司瑞幸咖啡有限公司的贷款入账。这些资金已由中国子公司用于其经营。未来,境外融资活动筹集的现金收益可能由我们通过瑞幸香港通过出资和股东贷款(视情况而定)转让给瑞幸集团。瑞幸集团随后将向其子公司转移资金,以满足我们业务运营的资金需求。此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瑞幸咖啡公司还通过其中间控股公司向瑞幸贸易HK和瑞幸咖啡(SGP)Pte.Ltd.进行了累计198万美元的现金转账。此外,我们还从中国子公司向离岸实体提供了人民币11.230亿元用于运营支持。
前VIE未参与集团的业务运营或基金规划。但是,瑞幸咖啡及其子公司可以通过贷款或资本支持的方式向前VIE转移现金,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以满足前VIE的杂项现金需求,例如为其社会保险账户注册在前VIE下的员工提供社会保险费用等。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4年3月15日止期间,中国附属公司分别以贷款或资本支持方式向前VIE转让人民币1,110万元及人民币0.2百万元。此外,前VIE可能会将现金作为偿还贷款或在临时基础上作为营运资金支持转移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4年3月15日止期间,前VIE分别向中国附属公司转让人民币0.6百万元及人民币0元。这些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或支持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运营。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原VIE之间不存在其他资产转让的情况。在终止有关前VIE的合同安排后,我们为VIE协议下的应收贷款记录了全额减值。
为便于说明,下表反映了在中国境内可能需要缴纳的假设税款,假设:(i)我们有应课税收入,(ii)我们决定在未来支付股息:
|
税收 |
||
场景(1) |
|||
法定税 |
|||
|
和标准 |
||
费率 |
|||
假设税前收益(2) |
|
100 |
% |
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盈余税 |
(25) |
% |
|
可供分配的净收益 |
75 |
% |
|
按10%标准税率代扣代缴税款(3) |
(7.5) |
% |
|
对母公司/股东的净分配 |
67.5 |
% |
注意事项:
| (1) | 就本例而言,税务计算已简化。假设的账面税前收益金额,不考虑时间差异,在中国假设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
| (2) | 根据我们与前VIE之间的合同安排条款,北京WFOE可能会就向前VIE提供的服务向前VIE收取费用。这些服务费由北京WFOE确认为原VIE的费用,相应金额作为服务收入并在合并中予以抵销。出于所得税目的,北京WFOE和前VIE在单独的公司基础上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支付的服务费由前VIE确认为税收减免,由北京WFOE确认为收入,并且是税收中性的。 |
| (3) |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FIE)向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该直接控股公司被视为在中国境内无任何设立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所收到的股息与该直接控股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设立或场所没有关联,除非该直接控股公司的注册地与中国有税收协定规定不同的预提安排。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6年8月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安排,中国境内的FIE向其在香港的直接控股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香港的直接控股公司直接拥有FIE至少25%的股份,并且从中国税务角度可以被确认为股息的实益拥有人,则可以按不超过5%的税率缴纳预扣税。 |
121
简明合并附表
下表列出了公司前VIE和其他实体在所述期间的运营汇总报表。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前者 |
其他 |
|||||||||||
瑞幸 |
|
WFOE |
|
VIE |
|
子公司 |
|
消除 |
|
合并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净收入 |
|
— |
|
1,008,660 |
— |
|
24,677,136 |
|
(782,630) |
|
24,903,166 |
|
材料成本 |
|
— |
|
(99,900) |
— |
|
(10,797,509) |
|
— |
|
(10,897,409) |
|
门店租金及其他运营成本 |
|
— |
|
(227,876) |
(4) |
|
(5,405,851) |
|
466,249 |
|
(5,167,482) |
|
折旧和摊销费用 |
|
— |
|
(2,418) |
(13) |
|
(602,149) |
|
— |
|
(604,580) |
|
配送费用 |
|
— |
|
— |
— |
|
(2,010,699) |
|
— |
|
(2,010,699)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566) |
|
(45,697) |
(512) |
|
(1,239,748) |
|
— |
|
(1,286,523)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46,722) |
|
(214,116) |
(8,746) |
|
(1,876,445) |
|
316,378 |
|
(1,829,651) |
|
门店开业前及其他费用 |
|
— |
|
187 |
— |
|
(109,872) |
|
— |
|
(109,685) |
|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 |
|
— |
|
— |
— |
|
(5,229) |
|
— |
|
(5,229) |
|
与捏造交易和重组有关的损失和费用 |
|
32,422 |
|
— |
— |
|
(3,907) |
|
— |
|
28,515 |
|
总营业费用 |
|
(14,866) |
|
(589,820) |
(9,275) |
|
(22,051,409) |
|
782,627 |
|
(21,882,743) |
|
利息及投资收益 |
|
2,476 |
|
21,800 |
— |
|
84,406 |
|
— |
|
108,682 |
|
汇兑(亏损)/收益,净额 |
|
3,320 |
|
(805) |
— |
|
850 |
|
(397) |
|
2,968 |
|
其他(费用)/收入,净额 |
|
— |
|
14,860 |
42 |
|
47,381 |
|
— |
|
62,283 |
|
应占子公司和VIE的(亏损)/收入 |
|
2,945,299 |
|
(9,233) |
— |
|
622,752 |
|
(3,558,818) |
|
— |
|
股权诉讼当事人和解准备 |
|
(92,192) |
|
— |
— |
|
— |
|
— |
|
(92,192) |
|
(亏损)/所得税前收入 |
|
2,844,037 |
|
445,462 |
(9,233) |
|
3,381,116 |
|
(3,559,218) |
|
3,102,164 |
|
所得税优惠/(费用) |
|
— |
|
177,292 |
— |
|
(435,419) |
|
— |
|
(258,127) |
|
净(亏损)/收入 |
|
2,844,037 |
|
622,754 |
(9,233) |
|
2,945,697 |
|
(3,559,218) |
|
2,844,037 |
|
122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前者 |
其他 |
|||||||||||
瑞幸 |
|
WFOE |
|
VIE |
|
子公司 |
|
消除 |
|
合并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净收入 |
|
— |
|
1,001,026 |
— |
|
34,357,710 |
|
(883,922) |
|
34,474,814 |
|
材料成本 |
|
— |
|
(78,242) |
— |
|
(14,005,049) |
|
— |
|
(14,083,291) |
|
门店租金及其他运营成本 |
|
— |
|
(379,592) |
3 |
|
(8,817,021) |
|
655,927 |
|
(8,540,683) |
|
折旧和摊销费用 |
|
— |
|
(6,227) |
— |
|
(1,183,810) |
|
— |
|
(1,190,037) |
|
配送费用 |
|
— |
|
— |
— |
|
(2,821,069) |
|
— |
|
(2,821,069)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309) |
|
(17,760) |
— |
|
(1,908,341) |
|
6,105 |
|
(1,920,305)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33,002) |
|
(249,101) |
142 |
|
(2,360,773) |
|
222,272 |
|
(2,420,462) |
|
门店开业前及其他费用 |
|
— |
|
(303) |
— |
|
(69,253) |
|
— |
|
(69,556) |
|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 |
|
— |
|
— |
— |
|
(8,925) |
|
— |
|
(8,925) |
|
与捏造交易和重组有关的损失和费用 |
|
149,946 |
|
(7) |
— |
|
(356) |
|
— |
|
149,583 |
|
总营业费用 |
|
116,635 |
|
(731,232) |
145 |
|
(31,174,597) |
|
884,304 |
|
(30,904,745) |
|
利息及投资收益 |
|
17,915 |
|
3,243 |
— |
|
68,037 |
|
— |
|
89,195 |
|
利息和融资费用 |
|
— |
|
— |
— |
|
(3,924) |
|
— |
|
(3,924) |
|
汇兑(亏损)/收益,净额 |
|
6,007 |
|
(787) |
— |
|
(13,393) |
|
(5,066) |
|
(13,239) |
|
其他收入/(费用),净额 |
|
(18,575) |
|
528 |
— |
|
23,633 |
|
78,575 |
|
84,161 |
|
应占子公司和VIE的(亏损)/收入 |
|
2,833,727 |
|
21,265 |
— |
|
209,356 |
|
(3,064,348) |
|
— |
|
股权诉讼当事人和解准备 |
|
— |
|
— |
— |
|
— |
|
— |
|
— |
|
(亏损)/所得税前收入 |
|
2,955,709 |
|
294,043 |
145 |
|
3,466,822 |
|
(2,990,457) |
|
3,726,262 |
|
所得税费用 |
— |
(84,687) |
— |
(685,866) |
— |
(770,553) |
||||||
净(亏损)/收入 |
|
2,955,709 |
|
209,356 |
145 |
|
2,780,956 |
|
(2,990,457) |
|
2,955,709 |
|
注意事项:
| (1) | 冲销主要涉及我司子公司与WFOE之间收取的原材料和服务费的内部往来,以及相应母公司通过损益提取的子公司净收入/(亏损)。 |
123
下表列示了截至列报日期的前VIE和其他实体的资产负债表汇总数据。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前者 |
其他 |
|||||||||||
瑞幸 |
|
WFOE |
|
VIE |
|
子公司 |
|
消除 |
|
合并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当前资产: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639,488 |
150,924 |
— |
3,571,897 |
— |
4,362,309 |
|||||
受限制现金 |
|
— |
201 |
— |
3,580 |
— |
3,781 |
|||||
短期投资,净额 |
— |
— |
— |
250,000 |
— |
250,000 |
||||||
网络支付平台应收账款 |
|
— |
550 |
— |
437,908 |
— |
438,458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44 |
— |
111,207 |
— |
111,251 |
|||||
库存 |
|
— |
— |
— |
2,500,205 |
— |
2,500,205 |
|||||
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净额 |
|
21,153 |
46,592 |
— |
1,870,309 |
— |
1,938,054 |
|||||
应收附属公司款项 |
|
12,233,657 |
7,288 |
— |
619,683 |
(12,860,628) |
— |
|||||
定期存款-活期 |
|
656,820 |
— |
— |
470,721 |
— |
1,127,541 |
|||||
流动资产总额 |
13,551,118 |
205,599 |
— |
9,835,510 |
(12,860,628) |
10,731,599 |
||||||
非流动资产 |
|
(38,667) |
182,579 |
— |
11,602,231 |
648,184 |
12,394,327 |
|||||
总资产 |
|
13,512,451 |
388,178 |
— |
21,437,741 |
(12,212,444) |
23,125,926 |
|||||
流动负债: |
|
|
||||||||||
短期银行借款 |
— |
— |
— |
300,000 |
— |
300,000 |
||||||
应付账款 |
|
— |
— |
— |
738,677 |
— |
738,677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9,757 |
80,270 |
— |
2,944,178 |
— |
3,034,205 |
|||||
递延收入 |
|
— |
217 |
— |
153,031 |
— |
153,248 |
|||||
应付附属公司款项 |
310,414 |
402,835 |
— |
12,147,379 |
(12,860,628) |
— |
||||||
应付股权诉讼当事人和解款项 |
119,560 |
— |
— |
— |
— |
119,560 |
||||||
经营租赁负债 |
— |
— |
— |
2,343,387 |
— |
2,343,387 |
||||||
流动负债合计 |
439,731 |
483,322 |
— |
18,626,652 |
(12,860,628) |
6,689,077 |
||||||
非流动负债 |
— |
72,638 |
— |
3,291,491 |
— |
3,364,129 |
||||||
负债总额 |
439,731 |
555,960 |
— |
21,918,143 |
(12,860,628) |
10,053,206 |
||||||
夹层股权: |
||||||||||||
可转换优先股 |
1,514,660 |
— |
— |
— |
— |
1,514,660 |
||||||
夹层权益合计 |
1,514,660 |
— |
— |
— |
— |
1,514,660 |
||||||
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 |
11,558,060 |
(167,782) |
— |
(480,402) |
648,184 |
11,558,060 |
||||||
负债、夹层权益和股东权益合计 |
13,512,451 |
388,178 |
— |
21,437,741 |
(12,212,444) |
23,125,926 |
||||||
124
下表列出了前VIE和其他实体在所述期间的现金流量汇总数据。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前者 |
其他 |
|||||||||||
瑞幸 |
|
WFOE |
|
VIE |
|
子公司 |
|
消除 |
|
合并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184,240) |
|
(445,797) |
|
— |
|
3,530,462 |
|
— |
|
2,900,425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14,843 |
|
— |
|
(3,461,942) |
|
— |
|
(3,447,099)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汇率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 |
|
— |
|
— |
|
7,398 |
|
— |
|
7,398 |
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受限制现金净增加/(减少) |
|
(184,240) |
|
(430,954) |
|
— |
|
75,918 |
|
— |
|
(539,276)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214,992 |
|
683,935 |
|
— |
|
2,678,992 |
|
— |
|
3,577,919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30,752 |
|
252,981 |
|
— |
|
2,754,910 |
|
— |
|
3,038,643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前者 |
其他 |
|||||||||||
|
瑞幸 |
|
WFOE |
|
VIE |
|
子公司 |
|
消除 |
|
合并 |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1,259,823 |
|
(91,797) |
|
12 |
|
3,061,234 |
|
— |
|
4,229,272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654,185) |
|
(10,059) |
|
(12) |
|
(2,545,550) |
|
— |
|
(3,209,806)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333,600 |
|
— |
|
333,600 |
汇率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3,098 |
|
— |
|
— |
|
11,878 |
|
— |
|
14,976 |
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受限制现金净增加/(减少) |
|
608,736 |
|
(101,856) |
|
— |
|
861,162 |
|
— |
|
1,368,042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30,752 |
|
252,981 |
|
— |
|
2,754,910 |
|
— |
|
3,038,643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639,488 |
|
151,125 |
|
— |
|
3,616,072 |
|
— |
|
4,406,685 |
125
5.C。 |
研究与开发 |
技术是我们业务的核心,我们将继续投资于我们的技术,这涵盖了我们业务的各个方面,从客户参与和店面运营到供应链管理。凭借我们的集中式技术体系,我们能够简化和标准化我们的运营,这使我们能够提高运营效率并快速扩展和扩大我们的业务。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4.B.业务概览—技术。”
5.D。 |
趋势信息 |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不知道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任何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有合理可能对我们的净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表明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5.E。 |
关键会计估计 |
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的管理层做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资产和负债报告金额以及报告期内的收入和支出。我们不断评估这些判断和估计基于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对当前业务和其他条件的了解和评估,我们基于现有信息和我们认为合理的假设对未来的预期,它们共同构成了我们对从其他来源不易看出的事项作出判断的基础。由于使用估计数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我们的一些会计政策在应用中需要比其他会计政策更高的判断力。
关键会计政策的选择、影响这些政策应用的判断和其他不确定性以及报告结果对条件和假设变化的敏感性是审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考虑的因素。我们认为,以下会计政策涉及编制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时使用的最重要的判断和估计。您应该结合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其他披露阅读以下关于关键会计政策、判断和估计的描述。
商誉以外的长期资产减值
我们评估我们的长期资产,包括有限寿命的财产和设备,每当发生事件或情况发生变化时,例如市场条件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表明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值可能无法完全收回时,是否存在减值。当这些事件发生时,我们通过将资产的账面金额与资产使用及其最终处置预期产生的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进行比较来评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性。如果该资产或资产组的预期未折现现金流量之和低于该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价值,我们根据该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减值损失。公允价值一般是在市场价格不容易获得的情况下,根据预测的未来销售和运营成本,使用内部预测,对资产或资产组预期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确定。调整后的资产账面值成为新的成本基础,并在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折旧。长期资产与可辨认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其他资产和负债的现金流量的最低水平的其他资产和负债进行分组。
我们对未来现金流的估计需要我们做出假设和运用判断,包括预测未来的销售和毛利以及估计资产或资产组的使用寿命。这些估计可能受到难以预测的因素的影响,例如未来的销售结果、商店关闭计划、经济状况、业务中断、利率和政府法规。如果实际结果和情况与其计算中使用的估计和假设不一致,我们可能会面临长期资产的额外减值。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确认了商誉以外的长期资产减值人民币520万元和人民币890万元,以及人民币850万元(120万美元)。
126
长期资产的减值亏损主要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主要与瑞幸茶业有关的资产的人民币520万元、店铺经营设备及其他的人民币890万元,一般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无法挽回的受损咖啡机,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850万元。
所得税
我们遵循负债法按照ASC 740(“ASC 740”)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即所得税。在这种方法下,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是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财务报告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使用预期差异转回期间将生效的已颁布税率确定的。对于某些子公司,如果基于现有证据的权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部分或全部很可能无法变现,我们会记录一笔估值备抵以抵消递延所得税资产。税率变动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在包含税率变动成文日的期间确认为税项费用。
我们根据ASC 740对所得税中的不确定性进行会计处理。与根据ASC 740确认的未确认的税收优惠相关的利息和罚款在综合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表中分类为所得税费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未确认税收优惠相关的应计利息和罚款分别为人民币760万元、人民币720万元和人民币负500万元(0.7百万美元),根据现行中国税法和法规,这是我们的最佳估计。
承诺与或有事项
在正常的业务过程中,我们会受到意外情况的影响,例如法律诉讼。或有事项的负债,在很可能发生负债且负债金额能够合理估计时入账。
截至综合财务报表发布之日,可能存在某些条件,这可能会给我们造成损失,但只有当一个或多个未来事件发生或未能发生时,这些条件才会得到解决。我们评估这些或有负债,这本身就涉及到判断。在评估与针对我们的未决法律诉讼或可能导致法律诉讼的未主张索赔相关的或有损失时,我们与其法律顾问协商,评估任何法律诉讼或未主张索赔的感知价值以及其中寻求或预期寻求的救济金额的感知价值。如对或有事项的评估表明很可能发生了重大损失,且负债金额可以估计,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计提估计负债。如果评估表明潜在的重大损失或有事项不太可能发生,或很可能发生但无法估计,则将披露或有负债的性质,以及对合理可能发生的损失范围的估计(如果可以确定和重大)。被视为遥远的或有损失一般不披露,因为它们不涉及担保。
股份补偿
我们应用ASC 718,薪酬—股票薪酬(“ASC 718”)来核算我们的员工股份支付。根据ASC 718,我们确定是否应将奖励分类并作为责任奖励或股权奖励进行会计处理。所有以股份为基础的员工和董事奖励被归类为股权奖励,并根据其授予日公允价值(即公司普通股在公开交易市场的收盘价)在综合财务报表中确认。我们根据业绩条件的可能结果确认对具有业绩条件的员工的股权奖励的股份补偿费用。补偿费用在奖励的每个单独归属部分的必要服务期内确认,并且仅在很可能达到业绩条件(如有)时才确认。我们会在发生没收时对其进行核算。我们在行使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单位归属时发行新的普通股。
最近发布的会计公告
近期相关会计公告清单(如有)载于本年度报告所载我们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127
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6.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下表列出了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有关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的信息。
董事及执行主任1 |
|
|
职位/职称 |
Hui Li |
董事长 |
||
郭谨一博士 |
|
|
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
Wenbao Cao |
|
|
董事兼高级副总裁 |
Feng Liu |
|
|
独立董事 |
邵孝恒 |
|
|
独立董事 |
刘千里 |
|
|
独立董事 |
Weihao(Michael)Chen |
|
|
董事 |
刘俊 |
董事 |
||
Joel A. Getz |
独立董事 |
||
归一陈 |
董事 |
||
安静 |
首席财务官 |
Hui Li先生自2025年4月起担任我行董事长。他目前担任Centurium Capital的董事长兼CEO。李先生此前曾担任公司董事至2020年7月。此外,李先生也是泰邦生物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主席。此前,李先生曾担任华平亚洲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董事总经理。在加入华平股份之前,李先生曾在高盛和摩根士丹利的投资银行部门任职。李先生获得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专业学士学位和耶鲁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
郭谨一博士是公司的联合创始人,自2018年6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自2020年7月起担任本公司首席执行官。他还曾于2020年7月至2025年4月担任董事会主席。在加入公司之前,郭博士于2016年至2017年在神州优车公司担任过多个职位。职业生涯早期,2011年至2016年任职于交通运输部,2009年至2011年任中国交通科学研究院研究助理。郭博士于2009年7月获得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学位,交通规划与管理专业。郭博士于2008年在利兹大学做访问学者。
Wenbao Cao先生自2020年5月起担任我行董事,自2018年6月起担任公司高级副总裁。曹先生目前负责公司的运营,包括门店开发、建设、运营和客户服务。在加入公司之前,曹先生在麦当劳中国拥有超过23年的经验,曾担任过多个职位,包括麦当劳中国的副总裁和北方区域经理。
Feng Liu先生是一位擅长会计学研究的领军学者。刘先生目前是厦门大学会计学研究中心的教授和主任。他还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刘先生在审计、会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长期担任不同公司的独立董事和不同事务所的顾问。
邵孝恒先生自2015年起担任世纪互联Group,Inc.(NASDAQ:VNET)的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主席,自2012年起担任UT斯达康 Corp.(NASDAQ:UTSI)。2024年5月-2025年6月任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邵先生曾在多家公司担任多个董事会和高级管理职务。邵先生还曾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CPA Ltd.)工作约十年。邵先生于1982年获得华东师范大学艺术学士学位,并于1988年获得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卫生保健管理硕士学位。邵先生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128
刘千里女士目前是北京Keystone Academy的助理校长,业务。她在投资银行和金融领域拥有超过20年的经验,包括现任以及曾在凤凰新媒体(NYSE:FENG)、ChinaEdu Corp.(NASDAQ:CEDU)和MainOn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 Ltd.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她目前还担任XD Inc.(HKEX:2400.HK)的独立董事、BAIOO Family Interactive Limited(HKEX:2100.HK)的独立董事、Feiyu Technology International Company Ltd.(HKEX:1022.HK)的独立董事。刘女士于1997年获得达特茅斯学院的学士学位,并于2003年获得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的MBA学位。
Weihao(Michael)Chen先生自2019年7月起担任Centurium Capital的合伙人和董事总经理。从2011年10月到2019年5月,陈先生曾在华平投资集团的一家实体工作,他最后担任的职位是董事总经理。在此之前,陈先生曾在新月顾问中国(上海)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陈先生在其职业生涯早期还曾在香港的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和中国的埃森哲咨询有限公司工作。陈先生目前是香港上市公司ANE(Cayman)Inc.的董事,也是该公司ESG委员会的主席。陈先生于2002年7月获得复旦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并于2006年获得欧洲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陈先生是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会员。
刘俊先生为Centurium Capital合伙人、董事总经理。在加入Centurium Capital之前,刘先生曾在香港的Warburg Pincus Asia LLC和高盛 Sachs(Asia)LLC、北京的O’Melveny & Myers LLP以及纽约市的Cahill Gordon & Reindel LLP任职。刘先生毕业于中国北京外交学院、范德比尔特大学和纽约大学。刘先生有资格在中国和纽约州执业。
Joel A. Getz先生目前在耶鲁大学管理学院担任校友、发展和特别倡议副院长,他于2008年2月加入该学院。在耶鲁大学管理学院,Getz先生负责所有筹款和校友活动。在加入耶鲁大学管理学院之前,Getz先生曾与包括斯坦福大学和市长基金在内的多个组织合作推进纽约市。Getz先生曾担任市长基金总裁,与纽约市市长Michael R. Bloomberg、副市长、机构专员以及由顶级首席执行官、金融家、慈善家和社区领袖组成的50人董事会合作,规划、优先考虑和实施筹款举措,以支持纽约市的公民改善。从1990年到1997年,Getz先生是Rim Pacific的总裁和联合创始人,Rim Pacific是一家专注于艺术复制品的制造和发行公司。Getz先生于1986年从哈佛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那里他是班上的第一任元帅,并一直担任校友会的董事会成员。
陈贵义先生带来了在法律、银行、投资、管理方面的丰富经验,在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都有专长。现任Centurium Capital Management(HK)Ltd(“Centurium Capital”)董事总经理。在加入Centurium Capital之前,陈先生曾在Jingtian & Gongcheng LLP、W & G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Ltd.和Loeb & Loeb LLP担任高级职务。陈先生拥有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学士学位和荷兰格罗宁根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安静女士自2022年8月起担任我行财务总监。在加入公司之前,安女士于2016年至2022年担任58到家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在加入58到家公司之前,安女士曾于2013年至2016年在ChinaCach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工作,最后一个职位是首席财务官。安女士曾担任高级企业财务和管理职务,包括2010年至2012年在Rekoo Media Ltd.、2007年至2009年在Cooloft Technology Ltd.以及2003年至2006年在eFriendsNet Entertainment Ltd.。安女士于1998年在北京的普华永道开始了她的职业生涯,她的最后一个职位是高级会计师。安女士于2010年获得斯坦福大学商学院管理学理学硕士学位,并于1998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专业经济学学士学位。
6.B。 |
Compensation |
2025年,我们向我们的执行官支付了总计人民币1340万元(合190万美元)的现金,并向我们的非执行董事支付了总计人民币420万元(合60万美元)的现金。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执行官提供养老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但法律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我们的可变利益实体为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其他法定福利以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某些百分比的缴款。
有关向我们的董事、执行官和员工授予的股份激励,请参阅“—股份激励计划。”
129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执行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在某些事件中,我们可能随时因故终止执行人员的雇用,而无需事先通知,包括执行人员的行为,例如对重罪的定罪或认罪,或涉及道德败坏、疏忽或不诚实行为对我们不利的任何罪行。在适用的劳动法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提前发出书面通知并支付一定的补偿来终止执行官的雇佣。行政人员可随时发出事先书面通知,终止其雇用。
每位执行官已同意,除非我们明确同意,在其雇佣协议终止期间和之后的所有时间,严格保密且不使用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或我们的客户和供应商的机密信息。
我们还与每位董事和执行官签订了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同意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除某些有限的例外情况外,赔偿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这些人是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提出的索赔而承担的所有责任和费用。
股份激励计划
2019年股票期权计划
我们通过了2019年的股票期权计划,在2019年1月。2019年股票期权计划的目的是增强我们吸引和留住特别合格个人的能力,并鼓励他们在我们的增长和业绩中获得专有权益。根据2019年购股权计划可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高总数为7901.55万股。截至2026年2月28日,根据2019年购股权计划,66,695,568份购股权(不包括随后被取消或到期的任何已授出的购股权)已获授并全部归属,全部已获行使。
以下为2019年购股权计划主要条款概要。
符合条件的参与者。我们的雇员、高级职员、董事、业务伙伴或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的任何其他个人,谁已经或将向我们公司作出贡献,有资格参加2019年股票期权计划。
行使期权。既得期权已在我们的普通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成为可行使的,但须遵守相关授予函中规定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一旦满足所有先决条件,参与者可以通过向我们发出书面行权通知,指明将购买的股份数量等信息,以及全额支付如此购买的股份的合计行权价格,从而全部或部分行使期权。
行权价。根据2019年购股权计划授出的购股权的行使价由我局全权酌情厘定,并载于授出函件,惟可因我公司资本结构不时以利润或储备资本化、供股、拆细或合并股份或减少股本的方式作出任何调整,但为免生疑问,不包括,在我公司作为一方的交易中,由于发行股票或其他证券作为对价而导致我公司资本结构的任何变化。
归属时间表。我们的董事会拥有全权酌情决定权,以确定适用于根据该计划授予的股份和授予的意见的个人归属时间表和其他限制。
行政管理。该计划由我们的董事会管理。
期权失效。根据2019年购股权计划发行的购股权于若干情况下自动失效,包括但不限于购股权期限届满、因故终止雇佣及该计划采纳日期十周年。
130
修正。有关2019年购股权计划条款的任何变更对我们董事会权力的任何变更必须在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我们的董事会可随时修订该计划的任何条文,但该修订不会对任何承授人在该日期已累积的任何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终止。2019年购股权计划将于采纳日期十周年时终止,除非提前终止。我们可以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或我们的董事会随时终止该计划的运作,在此情况下,不得再授予任何期权。在该等终止前授出但在终止时尚未行使的期权应继续有效并可根据该计划行使。
转让限制。期权对承授人而言是个人的,不得转让或转让。
根据我们的2019年购股权计划预留及将予发行的股份已于2019年6月13日在表格S-8登记。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
我们在2021年1月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将其称为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通过向员工和董事提供股权激励来留住、吸引和激励他们。根据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所有奖励,我们被授权发行的普通股的最大总数为222,769,232股普通股。截至2026年2月28日,受限制股份单位收取代表200,011,880股A类普通股的ADS(不包括随后被注销的任何已授予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已合法授予受限制股份单位收取根据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归属的代表129,864,920股A类普通股的ADS。
以下为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主要条款概要。
奖项类型。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允许根据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计划参与者的期权、限制性股份、限制性股份单位奖励或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董事会任命的任何其他委员会(“委员会”)批准的其他类型的奖励。
授标协议。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下的奖励应以规定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的奖励协议作为证明,其中可能包括奖励的期限、参与者受雇或服务终止时适用的规定,以及公司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奖励的权力。
符合条件的参与者。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董事会委任的任何其他管理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委员会全权酌情以书面记录方式确定的我们的员工、顾问和董事,有资格参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
行使期权。委员会应确定期权可以全部或部分行使的时间,包括归属前的行使;但根据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任何期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委员会还应确定在行使全部或部分选择权之前必须满足的任何条件。
行权价。受期权约束的每股行使价应由委员会确定并在授予协议中规定,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该协议可能是与授予日股票的公平市场价值相关的固定或可变价格;但条件是,不得向在美国须纳税的个人授予每股行使价低于授予日公平市场价值的期权。
行政管理。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由董事会授予其授予或修改奖励给参与者的委员会管理。
修正和终止。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随时终止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可随时在董事会认为可取的方面修订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但在遵守适用法律或证券交易所规则所必需和可取的范围内,公司应按规定的方式和程度获得股东对任何修订的批准。
131
转让限制。除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外,所有奖励均不可转让,不以任何方式进行出售、转让、预期、转让、转让、转让、质押、产权负担或押记,仅由参与者行使。根据裁决应付的金额或可发行的股份将仅交付给(或为其账户),如为股份,则以参与者的名义登记。
下表汇总了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授予董事和执行官的未行使期权和奖励下的A类普通股数量。
|
A类普通 |
|
|
|
||||
股份 |
||||||||
底层 |
||||||||
优秀 |
||||||||
以股份为基础 |
行权价格 |
|||||||
姓名 |
|
授予的奖项(1) |
|
(美元/股)(2) |
|
授予日期 |
|
到期日期(3) |
郭谨一博士 |
|
36,866,160 |
|
0.0002 |
|
2019年1月18日至2026年2月4日 |
|
2029年1月18日 |
Wenbao Cao |
|
* |
|
0.0002 |
|
2019年1月18日至2026年2月4日 |
|
2029年1月18日至2030年11月6日 |
Feng Liu |
|
771,024 |
|
不适用 |
|
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 |
|
不适用 |
邵孝恒 |
|
771,024 |
|
不适用 |
|
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1日 |
|
不适用 |
刘千里 |
|
368,144 |
|
不适用 |
2023年1月17日至2024年7月1日 |
不适用 |
||
Joel A. Getz |
|
314,768 |
|
不适用 |
2023年1月17日至2025年1月21日 |
不适用 |
||
安静 |
|
* |
|
不适用 |
2022年7月1日至2026年2月4日 |
不适用 |
* |
按转换后基准计算,不到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 |
| (1) | 包括股份标的期权及受限制股份单位形式的股份。受限制股份单位没有适用的行使价或到期日。 |
| (2) | 不适用于受限制股份单位。 |
| (3) | 不适用于受限制股份单位。 |
截至2026年2月28日,其他承授人作为一个整体被授予(i)购买33,310,376股A类普通股的期权(不包括随后被取消的任何已授予期权),以及(ii)代表168,260,904股A类普通股(以21,032,613股ADS的形式)的限制性股票单位。
6.C。 |
董事会惯例 |
董事会
我公司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分别为Feng Liu先生、邵孝恒先生、刘千里TERM2女士和Joel A. Getz先生。董事不需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即可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
132
董事如以任何方式(不论直接或间接)对与我公司订立的合约或建议订立的合约感兴趣,须在我们的董事会议上声明其兴趣的性质。任何董事向董事发出的一般通知,大意是他或她是任何指明公司或商号的成员、股东、董事、合伙人、高级人员或雇员,并须被视为在与该公司或商号的任何合约或交易中拥有权益,就就就就他/她拥有权益的合约或交易的决议进行投票而言,须视为足够的权益声明,而在该一般通知后,无须就任何特定交易发出特别通知。任何董事可就任何合约或建议合约或安排投票,即使他/她可能对合约或建议合约或安排感兴趣,如他/她这样做,他/她的投票应被计算在内,并可在审议任何该等合约或建议合约或安排的任何董事会议上被计算在法定人数内。我们的董事会可行使我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款项、抵押或抵押其承诺、财产和未催缴的资本或其任何部分,并在借款时发行债权证、债权证股票或其他证券,或作为我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担保。我们没有任何董事与我们订立服务合约,就终止担任董事时的利益作出规定。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下成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以及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通过了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Feng Liu先生、刘千里女士和邵孝恒先生组成,并由Feng Liu先生担任主席。我们认定,Feng Liu先生、刘千里女士和邵孝恒先生均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我们确定Feng Liu先生符合SEC规则含义内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在考虑其对独立核数师的年度业绩评估后,审查并建议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任命、重新任命或罢免独立核数师; |
| ● | 批准独立审计师的薪酬和聘用条款,并至少每年预先批准我们的独立审计师允许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 |
| ● | 与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一起审查审计存在的问题或困难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 与我们的独立审计师讨论,其中包括财务报表的审计,包括是否应披露任何重大信息以及有关会计和审计原则和惯例的问题; |
| ● | 根据《证券法》S-K条例第404项的定义,审查和批准所有拟议的关联方交易;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
| ● |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特殊步骤; |
| ● | 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并承担内部审计职能年度绩效评价; |
| ● | 建立和监督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和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定期举行会议。 |
133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邵孝恒先生、郭谨一博士、Weihao(Michael)Chen先生、Feng Liu先生和Guiyi Chen先生组成,并由邵孝恒先生担任主席。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薪酬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与我们的管理层协商,监督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
| ● | 至少每年审查和批准,或建议董事会批准,我们的执行官的薪酬; |
| ● | 至少每年一次,审查并建议董事会就我们的非执行董事的薪酬作出决定; |
| ● | 至少每年一次,定期审查并批准任何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方案或其他类似安排; |
| ● | 审查执行官和董事的赔偿和保险事项;和 |
| ● | 监督我们在薪酬事项方面的监管合规情况,包括我们关于限制薪酬计划和向董事和执行官提供贷款的政策。 |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由Weihao(Michael)Chen先生、郭谨一博士、刘俊先生和刘千里女士组成,并由Weihao(Michael)Chen先生担任主席。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向董事会推荐被提名人以供选举或重新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获委任以填补董事会的任何空缺; |
| ● |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在独立性、知识、技能、经验、专长、多样性和向我们提供服务等特点方面的组成; |
| ● | 制定并向我们的董事会推荐根据任何SEC规则可能要求的、或以其他方式被认为可取和适当的关于提名或任命我们的董事会成员及其委员会主席和成员或其他公司治理事项的政策和程序; |
| ● | 选择并向董事会推荐担任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成员以及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本身成员的董事名单;和 |
| ● | 评估董事会整体的绩效和有效性。 |
董事的职责及职能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诚信义务,以诚实和诚信行事,以期实现我们的最佳利益。
我们的董事也必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他们的权力。我们的董事还对我们公司负有义务,行使他们实际拥有的技能,以及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和勤奋。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们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其中包括)(i)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等会议上向股东报告其工作;(ii)宣派股息;(iii)委任高级职员并确定其任期和职责,以及(iv)批准我们公司的股份转让,包括将该等股份登记于我们的股份名册。
134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管理人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董事会酌情决定任职。我们每名董事的任期均为两年,并可于任期届满时由董事会重新委任。除Joel A. Getz先生外,我行本届董事任期将于2026年5月20日届满。Joel A. Getz先生的本届任期将于2026年12月27日届满。如(其中包括)董事(i)藉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而辞职;(ii)去世、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合;(iii)被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不健全;(iv)被法律禁止担任董事;或(v)根据我们第六次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细则被免职,则董事的职位须予腾出。
6.D。 |
员工 |
我们努力培养有天赋、有激情、学习能力强的员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有29,217名全职员工和45,373名兼职员工,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有33,795名全职员工和50,396名兼职员工,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43,709名全职员工和62,738名兼职员工,其中绝大多数在中国。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全职员工包括40,252名门店运营员工、676名门店开发员工、785名技术开发员工、1,777名一般和行政员工以及219名销售和营销员工。
我们在制定招聘计划时考虑了我们的扩张计划以及现有自营门店和正在筹备中的门店的人力资源需求。我们的全职员工与HR和运营经理一起经历一个彻底的招聘和评估过程,而我们的兼职员工通常由各自门店的门店经理进行面试。我们的合作伙伴将负责为合作伙伴门店进行招聘。
我们为我们的员工、合作伙伴和合伙门店的员工提供全面的培训。我们主要通过内部培训中心对他们进行大力培训,既提供自研项目,也提供外部课程。我们为我们的店面员工提供线上和线下的培训,以磨砺他们的技能。
我们与全职员工订立标准雇佣合同。除了工资和福利,我们为全职员工提供基于绩效的奖金,并为我们的销售和营销团队提供基于佣金的薪酬。根据中国法律的要求,我们参加由市和省政府为我们在中国的全职员工组织的各种员工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我们根据兼职员工的工作时间给他们发工资。有关我们为员工社保计划缴款的风险,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被政府相关部门征收额外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基金缴款以及滞纳金和罚款。”
我们聘请独立的第三方服务商招聘一些外包人员。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兼职店面员工大部分是这样的外包人员。
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未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劳资纠纷。
6.E。 |
股份所有权 |
下表列出有关截至2026年3月18日我们股份的实益拥有权的信息,假设我们所有已发行的B类普通股和高级优先股在一对一的基础上转换为A类普通股,通过以下方式:
| ● |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任何类别股份的5%以上。 |
135
下表中的计算基于,(i)2,154,137,392股已发行和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这是根据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们ROM上的2,158,141,800股A类普通股计算得出的,不包括代表截至2026年2月28日已发行但被视为未发行的股份激励计划下的A类普通股基础股份奖励的总计4,004,008股A类普通股,(ii)截至2026年2月28日的136,172,004股已发行的B类普通股,以及(iii)截至2026年2月28日的295,384,619股已发行的高级优先股。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和规定确定的。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在内,包括通过行使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
然而,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
截至2026年3月18日实益拥有的股份 |
|
||||||||||||||||
A类 |
乙类 |
百分比 |
|
||||||||||||||
|
|
百分比 |
|
|
百分比 |
|
百分比 |
股份总数,作为 |
百分比 |
|
|||||||
A类合计 |
B类合计 |
总计 |
转换 |
总量 |
|||||||||||||
普通 |
普通 |
高级 |
一对一成 |
投票 |
|||||||||||||
|
数 |
|
股份* |
|
数 |
|
股份* |
|
数 |
|
优先股** |
|
单班 |
|
动力** |
|
|
董事和执行官: |
|
|
|
|
|
|
|
|
|
|
|||||||
Hui Li(1) |
164,790,181 |
7.6 |
% |
136,172,004 |
100.0 |
% |
295,384,615 |
100.0 |
% |
23.1 |
% |
47.8 |
% |
||||
郭谨一博士 |
|
28,166,160 |
|
1.3 |
% |
— |
|
— |
|
— |
— |
1.1 |
% |
0.7 |
% |
||
Wenbao Cao |
|
12,209,464 |
|
0.6 |
% |
— |
|
— |
|
— |
— |
0.5 |
% |
0.3 |
% |
||
Feng Liu(2) |
|
744,728 |
|
0.0 |
% |
— |
|
— |
|
— |
— |
0.0 |
% |
0.0 |
% |
||
邵孝恒 |
|
693,208 |
|
0.0 |
% |
— |
|
— |
|
— |
— |
0.0 |
% |
0.0 |
% |
||
刘千里 |
|
290,328 |
|
0.0 |
% |
— |
|
— |
|
— |
— |
0.0 |
% |
0.0 |
% |
||
Weihao(Michael)Che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刘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Joel A. Getz |
|
244,608 |
|
0.0 |
% |
— |
|
— |
|
— |
— |
0.0 |
% |
0.0 |
% |
||
归一陈 |
— |
— |
— |
— |
— |
— |
— |
— |
|||||||||
安静 |
|
2,276,000 |
|
0.1 |
% |
— |
|
— |
|
— |
— |
0.1 |
% |
0.1 |
% |
||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
209,414,677 |
9.7 |
% |
136,172,004 |
100.0 |
% |
295,384,615 |
100.0 |
% |
24.8 |
% |
49.0 |
% |
||||
主要股东: |
|||||||||||||||||
百年资本(1) |
164,790,181 |
7.6 |
% |
136,172,004 |
100.0 |
% |
295,384,615 |
100.0 |
% |
23.1 |
% |
47.8 |
% |
||||
喜悦资本(3) |
|
107,235,500 |
|
5.0 |
% |
— |
|
— |
4 |
0.0 |
% |
4.1 |
% |
2.8 |
% |
||
第一北京(4) |
107,699,376 |
5.0 |
% |
— |
— |
— |
— |
4.2 |
% |
2.8 |
% |
||||||
注意事项:
* |
对于本表所包括的每个人和团体,百分比所有权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除以(i)2,154,137,392股A类普通股,即136,172,004股,即B类普通股的数量,或295,384,619股,即截至2026年2月28日的优先优先股数量(视情况而定)和(ii)该个人或团体持有的可行使的普通股基础购股权和/或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数量,或就受限制股份单位而言,预计在2026年2月28日后60天内归属。 |
** |
对于本栏中包含的每个人和团体,投票权百分比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投票权除以我们所有普通股和优先股作为单一类别的投票权。 |
136
| (1) | 指(i)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Camel ZQ Limited(“Camel ZQ”)持有的56,573,990股A类普通股(包括2,627,249股ADS形式的21,017,992股A类普通股);(ii)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公司Centurium Capital II Ltd.(“Centurium Capital II”)持有的25,384,789股A类普通股;(iii)Camel Zhengkai Limited持有的4,354,773股A类普通股,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公司(“骆驼正凯”);(iv)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CCM Prosper L.P.(“CCM Prosper”)持有的32,313,906股A类普通股;(v)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MasterClass Holdings Limited(“MasterClass”)持有的32,313,906股A类普通股;(vi)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Tianyu Ruikong Limited(“Tianyu”)持有的13,848,817股A类普通股;(vii)Fortunate Cup Holdings Limited持有的4股B类普通股,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在投资控股方面的主要业务(“Fortunate Cup”);(viii)Centurium Investment Limited持有的136,172,000股B类普通股,Centurium Investment Limited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其在投资控股方面的主要业务(“Centurium Investment”);(ix)Centurium Capital Partners 2018,L.P.持有的158,158,519股优先股,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及其主要投资控股业务(“Centurium Fund I”);(x)CCM Lucky,L.P.(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及其主要投资控股业务(“CCM Lucky”)持有的125,486,906股高级优先股;(xi)CCM CB II,L.P.(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及其主要投资控股业务(“CCM CB II”)持有的11,739,190股高级优先股。正如Centurium Fund I和其他申报人于2026年2月5日提交的附表13D(第7号修正案)所述,Centurium Holdings Ltd.(“Centurium”)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是Centurium Capital II和Centurium Investment的唯一股东,并持有某些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的权益,包括Centurium Fund I、CCM Lucky、CCM CB II、CCM Prosper和Centurium Capital Partners II,L.P.,这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USD Fund II”),持有Fortunate Cup和MasterClass权益;USD Fund II是Fortunate Cup的唯一股东;Hui Li是Centurium Holdings(BVI)Ltd.的唯一股东和董事,Centurium Holdings(BVI)Ltd.是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也是Centurium的唯一股东。对于天娱股份,Hui Li拥有唯一的投票和投资酌情权。骆驼股份ZQ和骆驼正凯的所有投票权均由Hui Li最终控制的实体持有。2026年2月5日,Lucky Cup Holdings Limited(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全部136,172,000股B类普通股已转让给Centurium Investment,后者是Centurium控制的另一实体,因此,未导致任一报告人的可报告实益所有权发生任何变化(“Lucky Cup内部转让”)。幸运杯内部转让的融资是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贷款获得的,据此,(a)Centurium在Centurium Investment和Centurium Capital II的权益,以及天誉的直接股东在天誉的权益,(b)Centurium Capital II和天誉持有的39,233,606股A类普通股,以及(c)Centurium Investment持有的136,172,000股B类普通股作为担保。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d)条及其下颁布的规则;Centurium Holdings Ltd.、Centurium Holdings(BVI)Ltd.和Hui Li各自可被视为间接实益拥有Camel ZQ、Centurium Capital II、Camel Zhengkai、Fortunate Cup、CCM Prosper、Masterclass、天娱、Centurium Investment、Centurium Fund I、CCM Lucky和CCM CB II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Camel ZQ、Fortunate Cup、CCM Prosper、MasterClass各自的主要业务和主要办公室地址为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天宇股份主营业务及主要办公地址为Tortola Road Town Wickhams Cay 1,OMC Chambers, 英属维尔京群岛。Centurium Investment,Centurium Fund I,CCM Lucky,CCM CB II,Centurium Capital II的主要业务和主要办公室地址为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骆驼正凯的主要业务及主要办事处的地址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罗德城Wickhams Cay 1,OMC Chambers。 |
| (2) | 指(i)Feng Liu先生直接持有的693,208股A类普通股(以86,651股ADS的形式);及(ii)Feng Liu先生通过其子间接持有的51,520股A类普通股(以6,440股ADS的形式)。 |
137
| (3) | 指(i)开曼群岛有限合伙企业Joy Capital II,L.P.(“Joy II”)实益拥有的39,490,000股A类普通股(形式为4,936,250股ADS);(ii)香港公司Joy Luck Management Limited(“Joy Luck”)实益拥有的32,341,000股A类普通股(形式为4,042,625股ADS);(iii)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Honor Ample Limited(“Honour”)实益拥有的35,404,500股A类普通股(形式为4,425,562股ADS和4股A类普通股);及(iv)香港公司Joy Soda Limited(“Soda”)持有的4股高级优先股。正如Joy II和其他申报人于2023年2月14日提交的附表13G中所报告的,Joy Capital GP,Ltd.是Partner II的普通合伙人,而Partner II是Joy II的普通合伙人。Joy Capital GP,Ltd.和Joy Capital II GP,L.P.(“Partner II”)可被视为拥有唯一投票权和唯一权力处置我们直接拥有的Joy II股份。Joy Capital GP,Ltd.、Joy Luck、Honor和Soda由刘二海先生(“刘先生”)最终控制。刘先生否认对Joy II、Joy Luck、Honor和Soda持有的股份的实益所有权,但刘先生在其中的金钱利益(如有)除外。Joy II、Partner II和Joy Capital GP,Ltd.各自的注册地址为4楼,Harbour Place,103 South Church Street,P.O. Box 10240,Grand Cayman KY1-1002,Cayman Islands。Honour的注册地址是Craigmuir Chambers,Road Town,Tortola VG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喜乐汽水注册地址各为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2609室。 |
| (4) | 由First Beijing Investment Ltd(“First Beijing”)实益拥有的107,699,376股A类普通股组成,First Beijing Investment Ltd(“First Beijing”)是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如First Beijing于2026年3月2日向SEC提交的附表13G中所述。第一北京的地址为香港中环皇后大道162号上座16楼。 |
6.F。 |
披露注册人为追回错误授予的赔偿而采取的行动 |
不适用。
项目7。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7.A.主要股东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6.E.持股。”
7.B.关联交易
订约安排
见“第4项。公司信息— 4.C。组织Structure —与前VIE及其名义股东的原合同安排。”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6.B.薪酬—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股权激励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6.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
其他关联交易
于2024年度及2025年度,我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分别从我们的控股股东Centurium Capital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实体——构美(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构美”)及其全资子公司(“构美集团”)和YXT.Com Group Holding Limited.及其子公司(“YXT.Com Group”)获得销售及营销服务及其他服务。2024年,这类服务的交易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166亿元(1600万美元)和人民币1.0百万元(10万美元);2025年,交易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390万元(770万美元)和人民币1.1百万元(20万美元)。
7.C。 |
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
不适用。
138
项目8。财务信息
8.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我们附上了作为本年度报告一部分提交的合并财务报表。
法律程序
我们不时受到法律及行政诉讼及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索赔,其中包括租赁及其他商业纠纷、合同纠纷、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索赔、人身伤害索赔及与雇佣相关的索赔,例如工资和工时以及错误终止。除非另有说明,我们无法合理预测这些法律诉讼的结果,也无法估计这些诉讼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或损失范围(如有)。其中某些程序的不利结果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的ADS和/或其他证券的市场价值下降。
政府及监管查询
SEC调查与和解
我们在2020年4月2日的新闻稿中自行向SEC披露了所提及的捏造交易。在我们披露之后,SEC对捏造交易发起了调查。我们配合SEC的调查。
2020年12月16日,SEC宣布与我们就捏造交易达成和解。根据和解条款,我们在不承认或否认SEC指控的情况下,同意输入命令(i)要求我们向SEC支付金额为1.8亿美元的民事罚款,有资格被我们根据开曼法院在临时清算程序和重组中批准的任何安排计划向我们的证券持有人支付的任何现金所抵消,以及(ii)永久禁止我们违反某些联邦证券法,包括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条。
在解决这件事时,SEC承认,我们向SEC工作人员自行报告了捏造的交易,在SEC的整个调查过程中与SEC合作,并迅速采取了重大补救措施。这些努力包括启动内部调查、终止某些人员、终止与参与欺诈行为的第三方的关系、重组我们的财务部门和增加内部会计控制。
2021年2月4日,和解获得SDNY法院的必要批准。2022年2月3日,SEC向SDNY法院提交了一份通知,承认通过在开曼群岛实施的一项安排计划,通过抵消向其债务证券持有人支付的现金,已履行了瑞幸咖啡支付民事罚款的义务。
SAMR处罚
2020年9月23日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认定,我们与捏造交易相关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我集团两家实体及若干受牵连第三方公司因参与捏造交易而合计罚款人民币6100万元。
139
财政部调查
2020年5月6日,中国财政部对我集团两个实体自注册成立以来的会计信息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7月31日,中国财政部宣布调查已基本完成。中国财政部进一步宣布,将于适当时候对公司施加并公布其相关处罚决定。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中国财政部并无对公司作出任何处罚。公司无法预测本次调查或任何其他法律诉讼或可能因本次调查而对公司施加的任何强制执行行动或其他补救措施的结果或持续时间。
法律诉讼
美国集体诉讼
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日、2020年4月8日及2020年4月10日,向美国纽约东区和南区地区法院提交了针对公司、其某些现任和前任董事和高管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后续发行的承销商的推定证券集体诉讼投诉。这些诉讼在纽约南区合并,标题为re 瑞幸咖啡有限公司证券诉讼,1:20-CV-01293(S.D.N.Y.)。2020年6月12日,法院根据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指定了共同牵头原告,并下令合并诉讼。于2020年9月24日提交了一份综合集体诉讼投诉,指控(其中包括)公司在其先前的登记声明和其他公开声明中作出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原因是未能披露公司2020年4月2日公告中披露的捏造交易,以及这些捏造交易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合并后的集体诉讼投诉指控违反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和20(a)条、据此颁布的规则10b-5以及《证券法》第11和15条。
2021年10月26日,法院发布命令,初步批准在联邦集体诉讼中已经或可能已经主张的所有索赔的全班和解,以换取向在2019年5月17日至2020年7月15日(含)期间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公司ADS的类别投资者支付1.75亿美元。2022年7月22日,法院发布命令,最终批准和解。
于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18日及2020年6月23日,针对公司、公司若干现任及前任董事及高管,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后续发行的承销商,向纽约州最高法院提起了推定的证券集体诉讼投诉。这些诉讼指控公司未能披露公司2020年4月2日公告中披露的捏造交易,以及这些捏造交易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从而在其先前的登记声明和其他公开声明中做出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11、12和15条。2020年10月16日,法院指定了共同牵头原告,并在re 瑞幸咖啡有限公司 Securities Litigation,651939/2020(N.Y. SUP.CT.)中合并了标题下的诉讼。2020年12月23日提交了一份合并修正申诉,增加了对公司前高级职员和董事以及公司流程服务代理人Cogency Global Inc拥有的投资工具的索赔。修正申诉还代表票据的一类购买者根据《证券法》提出索赔。2022年1月9日,公司与State集体诉讼中的主要原告达成原则协议,以解决已经或可能代表未解除其与该计划有关的索赔的一类票据购买者提出的索赔。国家集体和解于2023年4月28日获得州法院的最终批准。
美国“选择退出”索赔
该公司还在以下指控违反美国证券法的选择退出诉讼中被列为被告:Kingstown Capital Management. v. 瑞幸咖啡,1:20-CV-07029(S.D.N.Y.);Lai Ye v. 瑞幸咖啡等人,1:21-CV-2020(S.D.N.Y.);Nuveen Winslow Large-Cap Growth ESG Fund等人v. 瑞幸咖啡等人,655177/2020(N.Y. Sup. CT.);Bequai v. 瑞幸咖啡,GV20019430-00(VA。D.CT.,faircastCty.)。截至本年度报告日,上述诉讼均已被原告主动驳回。
140
某些声称进行了与公司ADS相关的投资的个人和机构已非正式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4月2日披露的捏造交易造成的所谓损失。总的来说,提出非正式要求的投资者声称损失超过3.25亿美元。2023年4月13日,其中两名投资者在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对我们提起法律诉讼,寻求追回总计1.458亿美元的所谓损失。这些法律诉讼目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我们打算尽最大努力进行辩护。2026年1月,我们获悉,据称有更多投资者在新加坡启动了与捏造交易有关的新程序;然而,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公司尚未收到相关程序。
美国衍生行动
该公司是在纽约州最高法院提起的合并推定派生诉讼中的名义被告,该诉讼标题为re 瑞幸咖啡有限公司
衍生诉讼,652800/2020(N.Y. Sup. CT.)。联邦集体和解协议包括代表联邦集体成员发布衍生索赔。2022年11月8日,双方提交了一份有损结束派生诉讼的中止约定,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如此命令。
加拿大集体诉讼
2020年4月14日或前后,Martin Banoon(“申请人”)向魁北克省高等法院提交了针对瑞幸咖啡 Inc.提起集体诉讼的授权申请,文件编号为500-06-001058-201。由于捏造交易,申请人寻求授权代表由公司ADS持有人组成的拟议集体成员提起集体诉讼。2022年8月9日,魁北克高等法院作出判决,批准申请人中止诉讼程序的请求。
开曼债券持有人行动
2020年5月,一群票据持有人在开曼法院启动诉讼程序,寻求从公司追回约1.55亿美元的损失。通过日期为2020年5月1日的传票,债券持有人对公司单方面申请全球冻结令(“WFO”)。2020年5月8日,开曼法院批准了所寻求的命令。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开曼法院审理了公司撤销WFO的申请。根据2020年7月22日的命令,开曼法院解除了WFOO。于2020年7月15日任命JPL时,实质性程序自动中止。2020年8月12日,开曼法院下令票据持有人可就解除令提出上诉,直至JPL解除之日后14天。然而,由于截至2022年1月28日重组成功,票据项下的债务已有效减损,因此无法在这些程序中采取进一步行动。2022年7月,开曼法院经当事人同意签发的同意令终止了这些诉讼程序。
141
任命开曼群岛“轻触式”JPLs
于2020年7月10日,公司的一名债权人在开曼程序中对公司提出清盘呈请。2020年7月10日,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04(3)条提出单方面申请,要求任命JPL。2020年7月15日,开曼法院指定Alvarez & Marsal Cayman Islands Limited的Alexander Lawson和Alvarez & Marsal Asia Limited的Wing Sze Tiffany Wong作为“轻触式”JPLS,以旨在允许公司持续经营的方式制定和提议对公司债务进行重组,以期与其债权人作出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法》第86条通过计划的方式达成妥协或安排。根据委任令,董事会进行公司日常日常业务的权力得以保留,并受JPL的监督和监督。2020年10月12日,根据开曼法院于2020年9月7日发出的请求函,香港高等法院作出命令,承认JPL在香港的任命。2021年2月5日,JPL以美国破产法规定的公司“外国代表”身份提交请愿书,寻求(其中包括)在美国承认临时清算。2021年3月30日,美国破产法院下达命令,承认Cayman Proceeding为外国主要程序,并给予援助救济[ DKT。第48号】在In re 瑞幸咖啡有限公司(临时清算中),No. 21-10228(MG)(Bankr。S.D.N.Y. February 5,2021),承认临时清算为“外国主要程序”。美国破产法院在《美国破产法》规定的范围内并在第15章案件的存续期内,强制要求自动中止针对公司及其在美国的资产的所有诉讼,但须遵守针对非债务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止的某些例外情况和保留判决。
2021年9月20日,在JPL的支持下,我们向开曼法院提交了传票和呈请(程序编号为2021年FSD 276(ASCJ)),寻求为重组目的批准一项计划,并寻求指示召开受该计划影响的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11月30日,该计划获出席计划会议的所有债权人(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一致通过,占票据未偿还本金总额约97.7%。2021年12月13日,开曼法院批准了该计划,该计划于2021年12月17日根据其条款完全生效,此前美国破产法院的最终命令在美国的领土管辖范围内承认并执行该计划。
2022年1月28日,该计划拟进行的票据重组生效并基本完成。我们为该计划发行的代价合共2.455亿美元现金、1.099亿美元新票据及9,527,601股ADS,代表76,220,808股A类普通股,其中包括根据该计划下的补足机制于2022年4月4日发行的291,699股ADS。经修订的清盘呈请(于2021年1月7日以替代方式提交)的各方,经同意向开曼法院申请撤回许可或驳回该呈请。根据开曼法院日期为2022年2月25日的命令,该请愿书被驳回,JPLs正式解除,自2022年3月4日起生效,从而结束了临时清算。此后不久,美国破产法院于2022年4月8日下达了结束第15章案件的命令。
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程序
我们与神州优车于2020年7月1日订立协议,向神州优车支付人民币3,660万元,以支付神州优车因我们占用的某些办公空间的租赁权改良而产生的费用。2021年9月,神州优车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瑞幸集团提起仲裁程序,寻求追回其据称发生的约人民币3840万元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仲裁程序已结束,最终判决我们有义务支付约人民币3170万元的租赁物改良及相关法律费用。我们已全额付款,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负债期末余额为零。
股息政策
我们之前没有宣布或支付现金股息,我们也没有计划在不久的将来就我们的股票或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运营和扩展我们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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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主要依靠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中国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见“第4项。公司信息— 4.B.业务概况—监管——有关股利分配的监管规定。”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拥有酌处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从股份溢价账户的利润或信用状况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支付股息,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如果我们对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向作为此类A类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的存托人支付就ADS基础A类普通股应支付的股息,然后存托人将按该ADS持有人所持有的ADS基础A类普通股的比例向ADS持有人支付该等金额,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该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
8.B。 |
重大变化 |
除本年度报告另有披露外,自本年度财务报表之日起,我们未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项目9。要约及上市
9.A.发售及上市详情
我们的ADS自2019年5月17日起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代码为“LK”。每份ADS代表八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02美元。我武生物于2020年5月15日收到纳斯达克的退市通知,并于2020年5月22日要求召开听证会。因未于2020年6月17日报送年度报告,再次收到纳斯达克的退市通知。我们于2020年6月24日将公司撤回聆讯请求的决定通知了纳斯达克。2020年7月1日,由于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的工作人员提交了表格25的退市通知,我们从纳斯达克退市。自2020年6月29日纳斯达克暂停我们的ADS交易以来,我们的ADS已在OTC Pink Limited Information最初以“LKNCY”为代码进行报价。
9.B.分配计划
不适用。
9.C.市场
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自2019年5月17日起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代码为“LK”。自2020年6月29日纳斯达克暂停我们的ADS交易以来,我们的ADS最初在OTC Pink Limited Information上的报价代码为“LKNCY”。
9.D.售股股东
不适用。
9.E.稀释
不适用。
9.F.Issue的费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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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10。附加信息
10.A.股本
不适用。
10.B.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我们的事务受我们不时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的约束。
我们的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作为本年度报告的附件 1.1提交,于2021年12月11日由我们的股东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取代并排除我们第五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自2021年12月11日起生效。
以下是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中与我们股票的重要条款相关的重要条款的摘要。
注册办事处及对象
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Conyers Trust Company(Cayman)Limited,Cricket Square,Hutchins Drive,P.O. Box 2681,Grand Cayman,KY1-1111,Cayman Islands的办事处。
根据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第3条,我们成立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我们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力执行《公司法》或同样可能不时修订的任何对象,或开曼群岛的任何其他法律。
董事会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股份
一般。我们的法定股本为50,000美元,分为25,000,00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02美元,包括(i)20,000,000,000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02美元,以及(ii)5,000,000,000股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02美元。根据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的指定证书,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002美元的307,692,307股已获授权但未发行的A类普通股已被重新指定为每股面值0.000002美元的307,692,307股优先股。2024年1月,12,307,688股高级优先股被重新指定为A类普通股,然后根据指定证书应此类高级优先股持有人的要求转换为1,538,461股ADS。为完成此类转换,12,307,688股高级优先股被重新指定为12,307,688股A类普通股。普通股股东除表决权和转换权外,享有同等权利。优先优先股持有人享有下文“指定证书”项下所述权利。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的普通股和优先优先股均已全额支付且不可评估。代表普通股和优先优先股的证书以记名形式发行。我们不得向不记名股东发行股票。我们的非开曼群岛居民股东可以自由持有和转让其普通股和优先股,但须遵守下文“股份转让”中所述的某些限制。
在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下,公司有权赎回或购买其任何股份,并有权增加或减少其法定股本,并将上述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或合并,并有权发行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资本,不论其原始、赎回、增加或减少是否有任何优先权、优先权、特别特权或其他权利,或受任何延期的权利或任何条件或限制的约束,因此除非发行条件另有明文规定每一次发行的股份,不论声明为普通、优先或其他,均须受制于本公司上述规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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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有权获得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但须遵守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规定,股息可以从我们已实现或未实现的利润中宣布和支付,或者从我们董事会认为不再需要的利润中预留的任何准备金中宣布和支付。股息也可以从股份溢价账户或根据《公司法》可为此目的授权的任何其他基金或账户中宣布和支付。
投票权。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在任何时候都应对成员提交表决的所有事项作为一个类别共同投票。每股A类普通股有权就我公司股东大会及特别会议上的所有表决事项投一票,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就我公司股东大会及特别会议上的所有表决事项投十票。
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包括有权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或(如属法团或其他非自然人)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的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所附的多数票。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年度大会。我们的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可以(但没有义务)在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在召集该会议的通知中指定该会议本身,而年度股东大会将在我们的董事会可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除股东周年大会外,每届股东大会均为特别股东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及我们股东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可由我们的董事会或我们的董事长以过半数召集,或在要求书交存之日持有不少于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所附票数的百分之十(10%)的股东的要求下召集,在这种情况下,董事有义务召集该次会议,并在该次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然而,我们的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不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权利,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该等股东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我们的股东周年大会和其他股东大会需要至少十五(15)天的提前通知,除非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细则豁免该通知。
股东在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权投票的股东所投普通股所附表决票的简单多数的赞成票,而特别决议还需要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权投票的股东所投普通股所附表决票的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赞成票。如更改名称或对我们第六次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作出更改等重要事项,将须作出特别决议。
转让股份。根据我们第六次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限制,我们的任何股东可透过通常或共同形式的转让文书或我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在其绝对酌情决定权下,并在不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登记任何股份的转让,包括在试图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转让。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股份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能拒绝登记任何股份的任何所谓转让,除非:
| ● |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股份的证明和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
| ● | 转让文书仅就一类股份而言; |
| ● |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及 |
| ● | 在向共同持有人转让的情况下,该份额拟转让给的共同持有人不超过四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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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在本局不时决定的时间及期间,暂停办理转让登记及关闭登记册,但在任何一年内不得暂停办理转让登记或关闭登记册超过三十(30)天。
董事会拒绝登记转让的,应当自递交转让文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分别向转让人和受让方发送拒绝登记通知。
尽管第六次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另有规定,任何股东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该等股东的任何股份转让或同意转让予“受限制人士”,指(i)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前任董事、高级人员或管理层成员,特别委员会就该人在董事会任职或终止雇佣期间的行为向其建议辞职或从董事会免职,或其雇佣被董事会终止,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公司或联系人或由该人控制的任何法人,及(ii)任何根据前述第(i)条与任何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有任何书面协议、安排或谅解的任何其他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就(a)取得、持有、分享、投票或处置公司证券或公司证券价值中的任何财务权益或衍生自该等证券的任何财务权益,或与该等人以其他方式合作或协作的任何其他人,或(b)改变或影响公司的控制权,或与具有该目的或效果的任何交易有关或作为参与者,而任何受限制人士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同意转让任何股份。
如果公司的股东声称转让至同意在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向受限制人士转让任何股份,或如果受限制人士在第六次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通过日期后成为任何股份的法定或实益拥有人,包括根据直接或间接转让(任何该等股份,“受限制股份”),则我们的董事可向登记受限制股份的该股东送达通知,说明该股东不得,就受限制股份而言,有权投票。
清算。在清盘或其他情况下(转换、赎回或购买普通股除外)返还资本时,如果可供我们股东分配的资产足以在清盘开始时偿还全部股本,则盈余将按其在清盘开始时所持股份的面值比例在我们股东之间分配,但须从有到期款项的股份中扣除,因未付催缴款项或其他原因而须支付予本公司的所有款项。如果我司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则将资产进行分配,使亏损由我司股东分别按其所持股份的面值比例承担。在任何清算事件中,向普通股持有人分配任何资产或资本都是一样的。
赎回、回购及退还普通股。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由其持有人的选择,根据我们的董事会在发行此类股份之前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根据此类股份可被赎回的条款发行股份。我们公司也可以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前提是此类购买的方式和条款已获得我们的董事会批准,或获得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其他授权。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从我公司的利润或为该赎回或回购的目的而进行的新发行股份的收益中支付,或从资本(包括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前提是公司能够在支付后立即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任何此类股份(a)除非已全额缴清,(b)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流通在外的股份,或(c)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我公司可能会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
股份的权利变动。如果在任何时候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或系列的股份,则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或系列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在该类别或系列股份持有人的单独会议上经特别决议批准而更改。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授予任何已发行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得被视为因创设或发行与该现有类别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的更多股份而被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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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账簿和记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然而,我们将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增发股票。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发行额外普通股,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以我们公司法定股本中可用的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为限。
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还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建立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就任何系列的优先股确定该系列的条款和权利,包括:
| ● | 系列的名称; |
| ● | 系列的股票数量; |
| ● | 股息权、转换权、投票权;及 |
| ● | 赎回和清算优先权的权利和条款。 |
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授权但未发行的范围内发行优先股,而无需我们的股东采取行动。发行这些股份可能会稀释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
反收购条款。我们第六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的控制权变更,包括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在一个或多个系列中发行优先股以及指定此类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的条款。
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境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均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豁免公司:
| ● | 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其股东的年度申报表; |
| ● | 未被要求公开其会员名册以供查阅; |
| ● | 不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
| ● | 可以发行无面值股票; |
| ● | 可能会获得针对未来征收任何税收的承诺(此类承诺通常在一审中给予20年); |
| ● |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
| ● | 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和 |
| ● |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以该股东在该股东的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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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证明书
一般。我们的优先优先股拥有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并经我们董事会决议批准的指定证书(“指定证书”)中规定的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
以下总结了我们的优先优先股的关键条款:
投票权。高级优先股持有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与普通股持有人作为一个类别就成员提交表决的所有事项进行投票。高级优先股的每位持有人应有权获得与该持有人的高级优先股可转换成的A类普通股数量相等的票数。
保留事项。对于指定证书中规定的公司的某些行动,需要获得大多数已发行优先优先股持有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清算。如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清盘,不论是自愿或非自愿,优先优先优先股持有人将有权获得相当于(i)该等持有人已支付的原始总认购价的100%加上该等优先优先优先股已宣布但未支付的股息和(ii)如果所有该等已发行优先股在紧接该分配之前已转换为A类普通股,则该等持有人本应获得的总价值两者中较高者的金额。
转换。每份优先优先股可随时根据其持有人的选择并由该持有人自行决定转换为该数量的A类普通股(或同等数量的ADS),该数量由(i)原始发行价格加上该优先股已宣布但未支付的任何股息之和除以(ii)转换时有效的转换价格确定,该转换价格最初应为原始发行价格,并可不时进行调整。
监管事件的下行保护。就每一优先优先股而言,在2021年4月15日至其最初发行三周年期间,如果任何美国政府机构(SEC除外)的任何人宣布或报告与我们订立协议,就先前披露的捏造交易施加处罚或限制,我们的ADS的交易价格受到负面影响,根据指定证书中规定的机制确定,该优先股当时适用的转换价格应向下调整,以反映该事件的影响。
10.C。 |
材料合同 |
除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及本年度报告所述以外,我们并无订立任何重大合约。
10.D。 |
外汇管制 |
开曼群岛目前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10.E。 |
税收 |
以下关于投资ADS或普通股的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讨论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讨论不涉及与ADS或普通股投资相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州、地方和其他税法规定的税务后果。就讨论涉及开曼群岛税法事项而言,它代表了我们开曼群岛法律顾问Harney Westwood & Riegels的意见。在讨论涉及中国税法事项的范围内,它代表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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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没有根据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对个人或公司征税,也没有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提交的文书的印花税外,没有可能对我们或开曼群岛政府征收的ADS或普通股持有人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税项。开曼群岛是2010年与英国签订的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但除此之外,它不是适用于向我公司支付或由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根据《开曼群岛税务减让法》,公司已获得一项承诺:(i)开曼群岛颁布的任何对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征收任何税款的法律不得适用于公司或其运营;(ii)上述税款或遗产税性质的任何税款不得就公司的股份、债券或其他义务支付或就其支付。
对公司的承诺自2019年3月21日起为期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最近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设立并在中国境内设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被视为“居民企业”,一般须就其全球收入征收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被定义为对企业的制造和业务运营、人员和人力资源、财务和财产进行物质和整体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发布的SAT 82号文明确规定,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某些离岸注册企业,如果以下人员位于或常驻中国,则将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a)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b)财务和人事决策机构;(c)关键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d)有表决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的半数或以上。继SAT 82号文之后,SAT发布了SAT公告45,于2011年9月生效,为SAT 82号文的实施提供了更多指导。SAT Bulletin 45规定了确定居民身份的程序和管理细节以及确定后事项的管理。我公司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作为一家控股公司,其关键资产是其在其子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其关键资产位于中国境外,其记录(包括其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决议)均保持在中国境外。因此,我们不认为公司符合上述所有条件或为中国税务目的的中国居民企业。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认为我们的其他离岸公司也不是中国的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保证中国政府最终会采取与我们立场一致的观点。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则将对其支付给其非中国企业股东(包括ADS持有人)的股息征收10%的预扣税,前提是此类股息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此外,非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包括ADS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所实现的收益按1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款,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此外,如果公司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给其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ADS持有人)的股息以及此类股东转让ADS或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在股息的情况下,如果此类股息或收益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则可能由我们从源头扣留)。这些税率可能会因适用的税收协定而降低,但尚不清楚如果公司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公司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获得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的离岸公司出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以及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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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是下文描述的拥有和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对美国持有者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但本讨论并不旨在全面描述可能与特定个人决定拥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相关的所有税务考虑。
本讨论仅适用于持有ADS或基础A类普通股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资本资产的美国持有人。此外,它没有描述根据美国持有人的特定情况可能相关的所有税收后果,包括任何替代性最低或医疗保险缴款税收后果以及适用于受特殊规则约束的美国持有人的任何税收后果,例如:
| ● | 某些金融机构; |
| ● | 采用按市值计价的税务核算方法的证券交易商或交易商; |
| ● | 作为跨式、转换交易、综合交易或类似交易的一部分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 |
| ● | 美国联邦所得税功能货币不是美元的人员; |
| ● |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归类为合伙企业的实体或安排; |
| ● | 免税实体、“个人退休账户”或“罗斯IRAs”; |
| ● | 以服务为代价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补偿而收到其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 |
| ● | 通过投票或价值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我们股票10%或更多的人;或 |
| ● | 与美国境外的贸易或业务有关的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 |
如果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归类为合伙企业的实体或安排拥有ADS或A类普通股,合伙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拥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合伙企业和此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就拥有和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的特定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
本次讨论基于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法典”)、行政公告、司法裁决、最终、临时和拟议的财政部条例,以及美国和中国之间的所得税条约(“条约”),所有这些都是截至本协议发布之日,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这一讨论还部分基于保存人的陈述,并假定根据保存人协议和任何相关协议承担的每一项义务将按照其条款履行。
如本文所用,“美国持有人”是有资格获得条约福利的人,即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是ADS或A类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并且:
| ● | 美国公民或个人居民; |
| ● | 在美国、美国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中或根据其法律创建或组织的公司或作为公司应课税的其他实体;或 |
| ● | 遗产或信托,其收入无论来源如何,均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 |
150
一般来说,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拥有ADS的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这些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所有者。因此,如果美国持有人将ADS交换为这些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则不会确认收益或损失。
本次讨论不涉及除所得税之外的任何美国联邦税(如遗产税或赠与税),也不涉及任何州、地方或非美国税收方面的考虑。美国持有人应就在其特定情况下拥有和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联邦、州、地方和非美国税务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
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
一般来说,非美国公司是指(i)其总收入的75%或以上由被动收入组成或(ii)其资产(通常按季度确定)的平均值的50%或以上由产生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组成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就上述计算而言,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家公司股份价值至少25%的非美国公司被视为持有其在另一家公司资产中的按比例份额,并直接获得其在另一家公司收入中的按比例份额。被动收益一般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投资收益。出于这些目的,现金通常是一种被动资产。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是PFIC规则下的活跃资产,其程度可归属于产生活跃收入的活动。
我们的PFIC地位的确定受到某些不确定性的影响,是通过应用在某些情况下不明确的原则和方法来确定的。
根据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以及我们的资产(包括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的估计价值,我们认为我们不是2025纳税年度的PFIC。然而,不能保证我们在当前或任何未来的纳税年度不会成为PFIC,因为我们的PFIC状态是一种年度确定,只能在相关纳税年度结束后才能做出,并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以及我们不时的资产价值(包括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这可能部分是通过参考我们的市场资本来确定的,而我们的市场资本已经并可能继续波动)。因此,我们的ADS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导致我们成为或成为当前或任何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
此外,就PFIC规则而言,我们与我们的前VIE之间的合同安排如何处理并不完全清楚,这可能会影响我们在VIE结构到位的纳税年度的PFIC地位。此外,PFIC规则如何适用于我们的伙伴关系模式也存在不确定性。此外,我们在任何课税年度的PFIC地位可能部分取决于我们的全球特许经营模式的规模以及我们如何运营,如果我们在该模式下从特许权使用费中获得收入,则根据PFIC规则,此类特许权使用费将在多大程度上被视为有效。由于这些原因,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状态都是不确定的。
正如我们之前在表格20-F上提交的某些文件中所讨论的那样,在我们之前的某些纳税年度,重新调整我们的PFIC状态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是或曾经是美国持有人拥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课税年度的PFIC,我们一般会在美国持有人拥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度继续被视为美国持有人的PFIC,即使我们不再满足PFIC身份的门槛要求,除非提交了“视同出售”选择,并且美国持有人根据下述PFIC规则支付了任何适用的税款。美国持有者应该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在我们是或曾经是,但不再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的情况下,在他们的特定情况下进行这一选择是否可取。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并且我们的任何子公司、VIE(如果有的话)或我们拥有或被视为拥有股权的其他公司也是PFIC(任何此类实体,“较低级别PFIC”),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拥有每个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的一定比例(按价值计算),并将根据以下段落中描述的规则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i)较低级别PFIC的某些分配和(ii)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处置,在每种情况下,就好像美国持有人直接持有这些股份,即使美国持有人不会收到这些分配或处置的收益。
151
一般来说,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人拥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则美国持有人在其ADS或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某些质押)中确认的收益将在该美国持有人的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分配给销售或处置的纳税年度以及我们成为PFIC之前的任何一年的金额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分配给其他应纳税年度的金额将酌情按该应纳税年度对个人或公司有效的最高税率征税,并将就每个该等年度产生的纳税义务征收利息。此外,如果美国持有人在任何纳税年度就其ADS或A类普通股收到的分配超过前三个纳税年度或美国持有人持有期内收到的ADS或A类普通股年度分配平均数的125%(以较短者为准),则此种超额分配将以相同方式征税。
一般来说,如果PFIC的股票或美国存托股票在“合格交易所”(例如我们的ADS之前曾在该交易所上市的纳斯达克)“定期交易”,则可能会对此类证券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美国持有者应注意,我们ADS的价格目前在该系统上报价的OTC Pink Limited Information System并非按市值计价规则所指的“合格交易所”。因此,尽管在我们的ADS从纳斯达克退市的纳税年度之前结束的任何过去一个纳税年度(如果我们在任何这样的年度是PFIC),可能都可以对ADS进行按市值计价的处理,但只要ADS继续从纳斯达克或任何其他合格的证券交易所退市或不在其上定期交易,目前就不能进行这种选择。美国持有者应注意,不能对较低级别的PFIC(如果有的话)或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
我们不打算提供美国持有者进行“合格选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如果有这些信息,将导致与上述PFIC的一般税收待遇不同的税收待遇。
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者拥有任何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美国持有者通常会被要求向IRS提交年度报告。
美国持有者应该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以确定我们是否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以及PFIC规则适用于他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所有权。
分配的税收
下文以上文“—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下的讨论为准。
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就ADS或A类普通股支付的分配,不包括ADS或A类普通股的某些按比例分配,将被视为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支付的股息。由于我们不维持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计算我们的收益和利润,预计分配一般将作为股息报告给美国持有人。股息将不符合股息已收扣除的条件。
一般来说,某些“合格外国公司”支付给非公司人士的股息可能会按优惠税率征税,但须遵守适用的限制。然而,如果一家非美国公司无权享受与美国签订的综合所得税条约的好处,那么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将仅有资格享受“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的股票的优惠税率。开曼群岛与美国之间没有所得税条约。美国国税局在2003年发布了一项通知,根据该通知,如果此类股票的普通股或美国存托股在通知中指定的某些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例如在纳斯达克上市,则这些股票或普通股或美国存托股被视为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IRS通知显示,IRS继续考虑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优惠费率也可能适用于在其他证券交易平台上易于交易的证券,例如柜台交易。然而,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财政部或美国国税局没有将其他交易市场确定为符合这些目的的合格市场。因此,由于我们的ADS已从纳斯达克摘牌,我们ADS的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应该预期,当ADS继续从纳斯达克或任何其他符合条件的国家美国交易所摘牌时,扣缴义务人很可能会向他们报告股息,因为他们没有资格享受费率优惠。
152
股息将包含在美国持有人的收入中,日期为美国持有人,或者在ADS的情况下,存托人的收据。任何以外币支付的股息收入的金额将是参考收款日有效的即期汇率计算的美元金额,而不论该支付是否在该日期事实上已转换为美元。如果股息在收到之日转换为美元,美国持有者一般不应被要求就收到的金额确认外币损益。如果股息在收到之日后兑换成美元,美国持有者可能会有外汇收益或损失。
股息将被视为外国来源的收入,用于外国税收抵免目的。如“税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中所述,我们支付的股息可能需要缴纳中国预扣税。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股息收入的金额将包括就中国预扣税预扣的任何金额。根据适用的限制,这些限制因美国持有人的情况而异,以及下文关于某些财政部规定的讨论,从股息支付中预扣的中国税款(在符合享受条约利益的美国持有人的情况下,税率不超过适用的条约税率)通常可抵减美国持有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例如,某些财政部法规规定,在没有选择适用适用的所得税条约的好处的情况下,为了使外国所得税具有可贷记性,相关的外国所得税规则必须符合某些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而我们尚未确定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是否符合这些要求。然而,IRS通知(i)表明,财政部和IRS正在考虑对这些财政部条例进行修订,以及(ii)为在撤回或修改这一临时救济的通知或其他指导发布之日(或此类通知或其他指导中指定的任何更晚日期)之前结束的纳税年度提供某些条例规定的减免。美国持有者应就中国税收在其特定情况下的可信赖性(包括享受条约优惠的资格)咨询其税务顾问。美国持有人可以选择在计算其应税收入时扣除中国税款,而不是要求抵免,但须遵守适用的限制。选择扣除外国税款而不是申请外国税收抵免适用于该纳税年度内已支付或应计的所有可抵扣外国税款。
ADS或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应税处置
下文以上文“—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下的讨论为准。
美国持有人一般会确认ADS或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应税处置的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出售或其他应税处置实现的金额与美国持有人在处置的此类ADS或A类普通股中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在每种情况下以美元确定。如果在出售或处置时,美国持有人已拥有ADS或A类普通股超过一年,则收益或损失将是长期资本收益或损失。非公司美国持有者确认的长期资本收益可能会被征收低于普通收入适用税率的税率。资本损失的扣除受到限制。
如“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中所述,出售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税款。根据《守则》,美国人的资本收益通常被视为美国来源的收入。然而,有资格享受条约利益的美国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视为条约规定的外国来源收入,并就此类处置收益的任何中国税收申请外国税收抵免。根据财政部的某些规定,美国持有人通常将无法就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的中国所得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除非美国持有人有资格享受条约利益并选择适用这些利益。然而,如上所述,IRS通知(i)表明财政部和IRS正在考虑对这些财政部条例进行修订,并且(ii)为在撤回或修改这一临时救济的通知或其他指导发布之日(或此类通知或其他指导中指定的任何更晚日期)之前结束的应纳税年度提供减免,免于某些条例的规定。即使这些财政部条例没有禁止美国持有人就处置收益的任何中国所得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但外国税收抵免规则下的其他限制可能会阻止美国持有人就此类税收申请全部或部分外国税收抵免。如果美国持有人无法就处置收益的任何中国所得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则可能可以对处置收益的此类中国税收进行扣除或减少处置实现的金额。关于外国税收抵免和外国税收可抵扣的规则很复杂。美国持有人应就对处置收益征收任何中国税的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包括条约的资源配置规则、关于基于条约的返回头寸的任何报告要求以及在其特定情况下对处置收益征收的中国税的可信赖性或可扣除性(包括任何适用的限制)。
153
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留
一般而言,在美国境内或通过某些与美国相关的金融中介机构支付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所产生的股息和收益可能会受到信息报告和备用预扣税的约束,除非(i)美国持有人是公司或其他“豁免接收人”(并确定其豁免地位,如果需要这样做)或(ii)在备用预扣税的情况下,美国持有人提供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并证明其不受备用预扣税的约束。支付给美国持有人的任何备用预扣款项的金额将被允许作为美国持有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抵免额,并可能使其有权获得退款,前提是及时向IRS提供所需信息。
某些个人(或某些特定实体)的美国持有人可能被要求报告与其A类普通股或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非美国账户的所有权相关的信息。美国持有者应就其与ADS和A类普通股有关的报告义务咨询其税务顾问。
10.F。 |
股息和支付代理 |
不适用。
10.G。 |
专家声明 |
不适用。
10.H。 |
展示文件 |
我们之前向SEC提交了一份经修订的F-1表格(文件编号333-230977)的登记声明,以就我们的首次公开募股登记我们的A类普通股,以及一份经修订的F-1表格(文件编号333-235836)的登记声明,以就我们的后续公开发行登记我们的A类普通股。我们还向SEC提交了F-6表格(文件编号333-230989)的相关注册声明,以注册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
我们须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根据《交易法》,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具体而言,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每年提交一份20-F表格。向SEC提交的报告和其他信息的副本,可以在SEC维护的公共参考设施进行检查和复制,地址为100 F Street,N.E.,Room 1580,Washington,D.C. 20549。您可以要求这些文件的副本,在支付复制费后,通过写信给SEC。公众可以通过致电委员会1-800-SEC-0330获得有关华盛顿特区公共资料室的信息。SEC还在www.sec.gov上维护一个网站,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使用其EDGAR系统向SEC提交电子文件的注册人的其他信息。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季度报告和代理报表的提供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我们的执行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此外,根据《交易法》,我们不需要像根据《交易法》注册证券的美国公司那样频繁或迅速地向SEC提交定期报告和财务报表。
我们将向ADS的存托人纽约梅隆银行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对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运营和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审查,以及向我们的股东普遍提供的所有股东大会通知以及其他报告和通讯。存托人将向ADS持有人提供此类通知、报告和通讯,并应我们的要求,将向所有ADS记录持有人邮寄存托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包含的信息。
10.一、子公司信息
不适用。
154
10.J.Annual Report to Securities Holders
不适用。
项目11。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外币汇率风险
人民币不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外管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下,控制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人民币币值受制于中央政府政策变动、国际经济及政治发展影响中国外汇交易系统市场的供求。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我们以人民币计价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短期投资及定期存款分别为人民币35.555亿元、人民币39.555亿元、人民币51.458亿元。
如果我们的操作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减少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的普通股、高级优先股或ADS的股息,偿还我们的未偿债务,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减少我们可用的美元金额。
货币可兑换风险
我们基本上所有业务都以人民币进行交易,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外币。1994年1月1日,中国政府取消双率制度,引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每日报价的单一汇率。然而,汇率的统一并不意味着人民币可以很容易地兑换成美元或其他外币。所有外汇交易继续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获授权按中国人民银行所报汇率买卖外币的银行进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机构审批外币付款,需提交付款申请表,并附供应商发票、发货单证和已签订的合同。
利率风险
我们的生息资产和负债面临利率风险。作为我们资产和负债风险管理的一部分,我们审查并采取适当措施来管理我们的生息资产和负债的利率风险敞口。未因市场利率变动而暴露于重大风险,未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管理2023、2024、2025年度的利息风险敞口。
项目12。权益类证券以外的证券的说明
12.A.债务证券
不适用。
12.B.认股权证和权利
不适用。
12.C。其他证券
不适用。
155
12.D.美国存托股票
存放或撤回股份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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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ADS持有者必须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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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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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100份ADS(或100份ADS的一部分)5.00美元(或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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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ADS,包括因分配股份或权利或其他财产而产生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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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提现为目的注销ADS,包括如果存款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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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份ADS 0.05美元(或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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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ADS持有人的任何现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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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当于如果向您分配的证券是股票并且股票已存入以发行ADS时应支付的费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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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存管证券持有人分配的证券(包括权利)由存管人向ADS持有人分配的证券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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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日历年每份ADS 0.05美元(或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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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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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或转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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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您存入或提取股份时,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上向或从存托人或其代理人的名下转让和登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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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存人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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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缆(包括SWIFT)和传真传输(在存款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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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币兑换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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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托人或托管人必须为任何ADS或基础ADS的股票支付的税款和其他政府费用,例如股票转让税、印花税或预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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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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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托人或其代理人因服务已存入证券而招致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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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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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人直接向为退出目的而存入股票或交出ADS的投资者或向为其代理的中介机构收取其交付和交出ADS的费用。存托人通过从分配的金额中扣除这些费用或通过出售部分可分配财产来支付费用来收取向投资者进行分配的费用。存托人可以通过现金分配中扣除或者直接向投资者开单或者向代理其参加人记账式系统账户收费的方式收取其存托人服务年费。存托人可以通过从任何应付现金分配(或通过出售部分证券或其他可分配财产)中扣除的方式向有义务支付这些费用的ADS持有人收取其任何费用。保存人一般可以拒绝提供吸引费用的服务,直到其对这些服务的费用得到支付。
存托人可能会不时向我们付款,以补偿通常因建立和维护ADS计划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免除存托人向我们提供服务的费用和开支,或从向ADS持有人收取的费用中分享收益。存托人在履行其在存款协议下的职责时,可以使用由存托人拥有或附属的经纪人、交易商、外币交易商或其他服务提供商,这些服务提供商可能赚取或分享费用、价差或佣金。
存托人可以自己或通过其任何关联机构兑换货币,在这些情况下,作为其自己账户的委托人,而不是代表任何其他人作为代理人、顾问、经纪人或受托人,并赚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其将为自己账户保留的交易价差。收益基于(其中包括)根据存款协议进行的货币兑换的汇率与存托人或其关联机构在为自己的账户买卖外币时收到的汇率之间的差额。存托人不表示根据存款协议在任何货币兑换中使用或获得的汇率将是当时可以获得的最优惠的汇率,或确定该汇率的方法将对ADS持有人最有利,但须遵守存托人在存款协议下的义务。用于确定货币兑换所用汇率的方法可应要求提供。
156
第二部分
项目13。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2020年1月,我们发行了4.6亿美元的票据。2020年7月15日,应公司针对开曼群岛某债权人提出的清盘呈请的申请,开曼法院指定Alvarez & Marsal Cayman Islands Limited的Alexander Lawson和Alvarez & Marsal Asia Limited的Wing Sze Tiffany Wong担任“轻触式”JPL。在这一任命之后,该任命构成了与票据相关的契约下的违约事件、100%的本金以及应计和未支付的利息,票据自动立即到期应付。在临时清算期间,我们在JPL的监督下协商重组。2022年1月28日,该计划所设想的票据重组生效并基本完成。随后,经修订的清盘呈请(于2021年1月7日以替代方式提交)的各方,经同意向开曼法院申请撤回许可或驳回该呈请。根据开曼法院日期为2022年2月25日的命令,该呈请被驳回,JPLs被正式解除,自2022年3月4日起生效,从而结束了临时清算。此外,在公司的支持和协调下,JPLs于2022年3月4日向美国破产法院提交了最终报告。最终报告确认,JPL在美国破产法院出庭的目的是完整的,并要求输入命令结束第15章案件。美国破产法院批准了这项救济,并于2022年4月8日下达了结束第15章案件的命令。详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4.A.公司的历史和发展。”
项目14。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变更及所得款项用途
14.A. — 14.D.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变更
见“第10项。附加信息”对股东权利的描述,除下文披露的变更外,其他内容不变。
我们于2019年4月与若干股东订立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述的投资者权利协议(“IRA”)。IRA授予协议的每一股东方参与未来任何证券发行或销售的权利。为了更有效地进行未来筹资,IRA于2025年2月13日终止。
14.E.所得款项用途
没有。
项目15。控制和程序
披露控制和程序
根据《交易法》第13a-15(b)条的要求,我们的管理层在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对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结束时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e)条)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
基于这一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现有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是有效的。
157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负责根据《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建立和维护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一个旨在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包括以下政策和程序:(i)与维护记录有关,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ii)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公司的收支仅根据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以及(iii)就防止或及时发现可能对综合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资产的未经授权的收购、使用或处置提供合理保证。
我们的管理层在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COSO2013框架)中确立的标准,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这一评估包括审查控制的文件、评估控制的设计有效性、测试控制的运行有效性以及对这一评估的结论。基于此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我们对未来期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任何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控制可能会因为条件的变化而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和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会恶化。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捏造交易、内部调查、内部控制、离岸重组及相关事项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未能实施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经营业绩、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或防止欺诈,投资者信心和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BDO China Shu Lun Pa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BDO”)已审计了我们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如其报告所述,该报告载于本年度报告表格20-F第F-4页。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没有发生任何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项目16。[保留]
项目16.A.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独立董事兼我们审计委员会主席Feng Liu先生符合SEC规则含义内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Feng Liu先生满足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项目16.B. Code of Ethics
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于2023年4月修订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适用于我们的所有董事、高级职员、员工,包括具体适用于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会计官或控制人以及为我们履行类似职能的任何其他人员的某些规定。我们已将修订后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作为本年度报告的附件 11.1备案,并将修订后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的副本发布在我们的网站http://investor.lkcoffee.com/上。兹承诺在我们收到任何人的书面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免费向该人提供我们最新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的副本。
158
项目16.C。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下表列出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BDO China Shu Lun Pa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相关的按以下指定类别划分的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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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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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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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费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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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41 |
|
26,748 |
审计相关费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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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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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
负债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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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68 |
|
27,974 |
| (1) | 审计费用.审计费用是指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我们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协助和审查提交给SEC的文件而提供的专业服务所列出的每个财政期间的已计费或预期计费的总费用。 |
| (2) | 审计相关费用。审计相关费用是指我们的主要审计师为鉴证和相关服务提供的专业服务所列出的每个财政期间的总费用,这些费用未包括在上述审计费用下。 |
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包括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BDO China Shu Lun Pa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在内的审计师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包括上述审计服务和审计相关服务,但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完成前批准的微量服务除外
项目16.D.《审计委员会上市准则》的豁免
不适用。
项目16.E.发行人和关联购买人购买股本证券的情况
我们或《交易法》第10b-18(a)(3)条所定义的任何“关联购买者”均未在本年度报告所涉期间购买我们的任何股本证券。
项目16.F.变更注册人的认证会计师
不适用。
项目16.G.公司治理
作为一家此前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受制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2020年7月1日,由于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的工作人员提交了表格25的退市通知,我们从纳斯达克退市。自2020年6月29日纳斯达克暂停我们的ADS交易以来,我们的ADS最初在OTC Pink Limited Information上的报价代码为“LKNCY”。
我们致力于坚持最高标准的商业道德,并按照所有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条例开展业务。我们的公司治理政策旨在保护股东的利益,并促进负责任的商业行为和企业公民意识。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以及其他公司治理文件可在我们的网站https://investor.luckincoffee.com/corporate-governance/governance上查阅。
项目16.H。矿山安全披露
不适用。
159
项目16.I.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J。内幕交易政策
我们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购买、出售和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证券采取了内幕交易政策。本年度报告附内幕交易政策一份,作为证物。
项目16K。网络安全
在瑞幸咖啡,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是我们整体企业风险管理方案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计划旨在与行业实践保持一致,并提供一个框架来处理网络安全威胁和事件,包括与使用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开发的应用程序和提供的服务相关的威胁和事件,并促进我们公司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该框架包括以下步骤:(i)评估网络安全威胁的严重性,(ii)确定网络安全威胁的来源(包括网络安全威胁是否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相关),(iii)实施网络安全对策和缓解战略,以及(iv)告知管理重大网络安全威胁和事件。我们的网络安全团队还聘请第三方安全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和系统增强。此外,我们的网络安全团队每年都提供培训。
我们的董事会对我们的风险管理负有全面监督责任,并将网络安全问题的日常监督委托给我们的首席执行官,他也是我们的危机管理委员会(如本文所定义)的主席。我们的数据安全管理委员会主席(定义如下)向危机管理委员会报告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如果需要,我们的危机管理委员会主席将向我们的董事会报告该事件,以针对该事件采取适当和及时的措施。
我们的管理层负责持续识别、考虑和评估重大网络安全风险,我们的管理层负责持续识别、考虑和评估重大网络安全风险,建立流程以确保监测此类潜在的网络安全风险暴露,制定适当的缓解措施并维持网络安全计划。特别是我们在2022年成立了我们的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管理委员会(“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管理委员会”),由我们的内审部门、信息安全部门、公共事务部门、法律部门和公共关系部门的人员组成,以提高数据的安全性。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战略、计划、制度和规范并对重大数据安全事件提供必要的支持、协调和决策。我们的网络安全项目在我们的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管理委员会主席的指导下,该委员会接收我们网络安全团队的报告,并监测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检测、缓解和补救。我们的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等专职人员都是经验丰富的信息系统安全专业人员和具有多年经验的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此外,我们成立了危机管理委员会(“危机管理委员会”),由首席执行官担任主席,由专门的工作组组成,负责管理和应对我们业务运营中的危机,包括网络安全危机。
在2025年,我们没有发现对我们的业务战略、运营结果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网络安全威胁。然而,尽管我们做出了努力,但我们无法消除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所有风险,或者保证我们没有经历过未被发现的网络安全事件。有关这些风险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生成和处理大量数据,这使我们不得不承担与隐私、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相关的不断演变的政府法规和其他法律义务,其中许多可能会发生变化和不确定的解释。任何未能遵守这些政府法规和法律义务、我们、我们的员工或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不当使用或披露此类数据的行为都可能使我们遭受重大的声誉、财务、法律和运营后果。”
160
第三部分
项目17。财务报表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项目18。财务报表
瑞幸咖啡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包含在本年度报告末。
项目19。展品
161
附件 |
|
文件说明 |
|---|---|---|
4.8 |
||
4.9 |
||
4.10 |
||
4.11 |
||
4.12 |
||
4.13 |
||
4.14 |
||
4.15 |
||
8.1* |
||
11.1 |
||
11.2* |
||
12.1* |
||
12.2* |
||
13.1** |
||
13.2** |
||
15.1* |
||
15.2* |
||
15.3* |
162
附件 |
|
文件说明 |
|---|---|---|
97 |
回拨政策(于2024年4月8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以参考附件 97的方式并入) |
|
101.INS* |
内联XBRL实例文档 |
|
101.SCH*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架构文档 |
|
101.CAL*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计算linkbase文档 |
|
101.DEF*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定义linkbase文档 |
|
101.LAB*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标签Linkbase文档 |
|
101.PRE*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演示linkbase文档 |
|
104 |
封面页交互式数据文件(内嵌在内联XBRL文档中) |
*随函提交
**特此提供
163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
瑞幸咖啡有限公司 |
|
|
|
|
|
|
|
|
签名: |
/s/安静 |
|
姓名: |
安静 |
|
职位: |
首席财务官 |
|
|
|
日期:2026年3月27日 |
|
|
164
瑞幸咖啡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指数
|
Page(s) |
|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
||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BDO China Shu Lun Pa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Shanghai,China,PCAOB ID # 1818)的报告 |
F-2 – F-4 |
|
财务报表: |
||
F-5 – F-6 |
||
F-7 |
||
F-8 |
||
F-9 |
||
F-10 – F-52 |
F-1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股东和董事会
瑞幸咖啡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
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所附的瑞幸咖啡及其合并子公司(统称“集团”)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相关合并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表、股东权益报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附注(统称“合并财务报表”)。我们认为,综合财务报表按照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列报了集团于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每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我们亦已根据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标准,根据Treadway Commission(“COSO”)发起组织委员会(“COSO”)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以及我们日期为2026年3月27日的报告,对集团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并对此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意见依据
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由集团管理层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根据我们的审计对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集团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合并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
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所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关键审计事项
下文通报的关键审计事项是由合并财务报表当期审计产生的、已通报或要求通报审计委员会的事项,该事项:(1)涉及对合并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的账目或披露,(2)涉及我们特别具有挑战性、主观或复杂的判断。关键审计事项的传达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意见,作为一个整体,我们也不会通过传达下文的关键审计事项,就关键审计事项或与其相关的账目或披露提供单独的意见。
F-2
自营店产品销售的收入确认
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q)所述,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在自营店的产品销售产生约人民币362亿元的收入。客户主要透过集团旗下应用程式、维信小程序及其他有不同选择的第三方平台下单购买产品,透过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支付。
我们将自营店产品销售的发生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由于通过集团内部开发的应用程序记录的多个销售渠道的大量交易,在设计和执行产品销售的审计程序时涉及复杂的审计师判断。审计这些交易具有挑战性,因为审计工作的规模以及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信息技术审计专业人员的参与。
我们为处理这一关键审计事项而执行的主要程序包括:
| ● | 测试与自营门店产品销售相关业务流程相关的某些控制措施的运营有效性,包括相关信息技术(“IT”)自动化控制措施。 |
| ● | 对交易进行有针对性的测试,包括:(i)测试在我们的IT专家协助下使用的某些收入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ii)通过在线地图识别自营商店并商定商店位置以处理管理层维护的信息来验证自营商店的存在,(iii)核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记录与集团会计记录之间的现金支付,(iv)对客户交易进行测试并审查相关支持细节,以及(v)在我们的IT专家协助下对客户订单执行数据分析程序。 |
/s/BDO China Shu Lun Pa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我们自2022年起担任集团核数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2026年3月27日
F-3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股东和董事会
瑞幸咖啡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
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意见
我们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 Integrated Framework(2013)》中确立的标准(“COSO标准”),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瑞幸咖啡有限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统称“集团”)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我们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根据COSO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对财务报告的有效内部控制。
我们亦按照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准则,审计了本集团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年各年的相关合并经营和综合收益表、股东权益、现金流量表,并对相关附注和我们日期为2026年3月27日的报告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意见依据
集团管理层负责维持对财务报告的有效内部控制,并负责评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在随附的项目15,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中。我们的责任是根据我们的审计对集团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集团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获得合理保证。我们的审计包括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存在重大缺陷的风险,并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和评估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我们的审计还包括执行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和局限性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旨在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包括:(1)与维护记录有关的政策和程序,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2)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并且公司的收支仅根据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3)就防止或及时发现未经授权的获取、使用、或处置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资产。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恶化。
/s/BDO China Shu Lun Pa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2026年3月27日
F-4
瑞幸咖啡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金额单位:千元人民币(“人民币”)和美元(“美元”),股份数量除外)
截至12月31日, |
||||||||
注意事项 |
2024 |
2025 |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当前资产: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4,362,309 |
|
2,294,112 |
327,436 |
|
受限制现金 |
|
|
3,781 |
|
5,362 |
765 |
||
短期投资,净额 |
|
2(g) |
|
250,000 |
|
2,579,000 |
368,097 |
|
应收账款,净额 |
|
4 |
|
111,251 |
|
156,330 |
22,313 |
|
网络支付平台应收账款 |
438,458 |
580,557 |
82,862 |
|||||
库存,净额 |
5 |
2,500,205 |
2,966,506 |
423,406 |
||||
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净额 |
|
6 |
|
1,938,054 |
|
2,520,657 |
359,770 |
|
定期存款-活期 |
|
|
1,127,541 |
|
3,328,423 |
475,061 |
||
流动资产总额 |
|
|
10,731,599 |
|
14,430,947 |
2,059,710 |
||
非流动资产: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7 |
|
5,065,903 |
6,289,986 |
897,761 |
||
受限制现金 |
40,595 |
57,459 |
8,201 |
|||||
其他非流动资产,净额 |
8 |
929,165 |
968,836 |
138,281 |
||||
递延税项资产,净额 |
|
16 |
|
271,601 |
217,036 |
30,977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18 |
5,937,063 |
7,637,320 |
1,090,065 |
||||
定期存款-非流动 |
150,000 |
700,000 |
99,910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
12,394,327 |
15,870,637 |
2,265,195 |
|||
总资产 |
|
|
23,125,926 |
30,301,584 |
4,324,905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
流动负债 |
|
|
||||||
短期银行借款 |
|
9 |
|
300,000 |
— |
— |
||
应付账款 |
|
738,677 |
1,103,767 |
157,539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10 |
|
3,034,205 |
4,148,323 |
592,085 |
||
递延收入 |
|
|
153,248 |
156,290 |
22,307 |
|||
应付股权诉讼当事人和解款项 |
20 |
119,560 |
149,887 |
21,393 |
||||
经营租赁负债 |
18 |
2,343,387 |
2,948,353 |
420,815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6,689,077 |
8,506,620 |
1,214,139 |
|||
非流动负债 |
|
|||||||
长期银行借款 |
9 |
33,600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6 |
— |
339,797 |
48,499 |
||||
经营租赁负债 |
18 |
3,330,529 |
4,315,808 |
615,990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
|
3,364,129 |
4,655,605 |
664,489 |
|||
负债总额 |
|
|
10,053,206 |
13,162,225 |
1,878,628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20 |
|
|||||
F-5
瑞幸咖啡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金额以千元人民币及美元计,股份数除外)
截至12月31日, |
||||||||
笔记 |
2024 |
2025 |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夹层股权: |
|
|
|
|
||||
可转换优先股(面值0.000002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授权307,692,307股和307,692,307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已发行和流通的295,384,619股和295,384,619股) |
|
14 |
|
1,514,660 |
1,514,660 |
|
216,185 |
|
夹层权益合计 |
|
|
|
1,514,660 |
1,514,660 |
|
216,185 |
|
股东权益: |
|
|
|
|
|
|
|
|
A类普通股(面值0.000002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授权的股份分别为19,692,307,693股和19,692,307,693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股份分别为2,124,695,348股和2,158,141,800股) |
|
13 |
|
24 |
24 |
|
3 |
|
B类普通股(面值0.000002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授权的股份分别为5,000,000,000股和5,000,000,000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股份分别为144,778,552股和136,172,004股) |
|
13 |
|
2 |
2 |
— |
||
额外实收资本 |
16,705,240 |
17,278,391 |
2,466,122 |
|||||
法定准备金 |
|
|
|
368,046 |
453,625 |
64,745 |
||
累计赤字 |
|
|
|
(5,953,788) |
(2,438,985) |
(348,113)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
|
438,536 |
331,642 |
47,335 |
|||
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 |
|
|
|
11,558,060 |
15,624,699 |
2,230,092 |
||
负债、夹层权益和股东权益合计 |
|
|
|
23,125,926 |
30,301,584 |
4,324,905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6
瑞幸咖啡有限公司
综合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
(金额单位为千元人民币和美元,除股份数量和每股数据)
|
截至本年度 |
|||||||||
12月31日, |
||||||||||
|
|
笔记 |
|
2023 |
|
2024 |
|
2025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美元 |
|||||
净收入: |
|
|
|
|
||||||
产品销售收入 |
18,677,390 |
26,729,523 |
37,694,405 |
5,380,073 |
||||||
来自合伙商店的收入 |
6,225,776 |
7,745,291 |
11,593,690 |
1,654,752 |
||||||
净收入总额 |
|
2(q) |
24,903,166 |
34,474,814 |
49,288,095 |
7,034,825 |
||||
材料成本 |
|
|
(10,897,409) |
(14,083,291) |
(18,783,453) |
(2,680,938) |
||||
门店租金及其他运营成本 |
|
|
(5,167,482) |
(8,540,683) |
(11,241,945) |
(1,604,548) |
||||
折旧和摊销费用 |
|
7,8 |
(604,580) |
(1,190,037) |
(1,557,383) |
(222,283) |
||||
配送费用 |
|
(2,010,699) |
(2,821,069) |
(6,878,734) |
(981,793)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
(1,286,523) |
(1,920,305) |
(2,595,705) |
(370,482)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
(1,829,651) |
(2,420,462) |
(3,057,020) |
(436,324) |
||||
门店开业前及其他费用 |
|
|
(109,685) |
(69,556) |
(85,412) |
(12,191) |
||||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 |
7,8 |
(5,229) |
(8,925) |
(8,495) |
(1,212) |
|||||
与捏造交易和重组有关的损失和费用 |
28,515 |
149,583 |
(7,013) |
(1,001) |
||||||
总营业费用 |
|
|
(21,882,743) |
(30,904,745) |
(44,215,160) |
(6,310,772) |
||||
营业收入 |
|
|
3,020,423 |
3,570,069 |
5,072,935 |
724,053 |
||||
利息及投资收益 |
|
|
108,682 |
89,195 |
188,630 |
26,923 |
||||
利息和融资费用 |
|
|
— |
(3,924) |
(125) |
(18) |
||||
外汇收益/(亏损),净额 |
|
|
2,968 |
(13,239) |
(26,747) |
(3,818) |
||||
其他收入,净额 |
|
62,283 |
84,161 |
80,808 |
11,534 |
|||||
股权诉讼当事人和解准备 |
20 |
(92,192) |
— |
(35,326) |
(5,042) |
|||||
所得税前收入 |
|
|
3,102,164 |
3,726,262 |
5,280,175 |
753,632 |
||||
所得税费用 |
|
16 |
(258,127) |
(770,553) |
(1,679,793) |
(239,755) |
||||
净收入 |
|
|
2,844,037 |
2,955,709 |
3,600,382 |
513,877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
|
2,844,037 |
2,955,709 |
3,600,382 |
513,877 |
||||
每股净收益*: |
|
17 |
|
|||||||
基本 |
|
1.12 |
1.16 |
1.40 |
0.20 |
|||||
摊薄 |
1.12 |
1.16 |
1.40 |
0.20 |
||||||
用于计算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的加权平均已发行股份: |
|
17 |
||||||||
基本 |
|
2,532,109,710 |
2,545,968,813 |
2,565,138,656 |
2,565,138,656 |
|||||
摊薄 |
|
2,532,563,302 |
2,548,002,050 |
2,568,173,041 |
2,568,173,041 |
|||||
净收入 |
|
|
2,844,037 |
2,955,709 |
3,600,382 |
513,877 |
||||
其他综合(亏损)/收益,税后净额为零: |
||||||||||
外币折算差额,税后净额为零 |
|
(360) |
41,592 |
(106,894) |
(15,257) |
|||||
综合收益总额 |
|
2,843,677 |
2,997,301 |
3,493,488 |
498,620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全面收益总额 |
|
2,843,677 |
2,997,301 |
3,493,488 |
498,620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7
瑞幸咖啡有限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报表
(金额以千元人民币及美元计,股份数除外)
合计 |
||||||||||||||||||||||
累计 |
公司的 |
|||||||||||||||||||||
额外 |
其他 |
普通的 |
合计 |
|||||||||||||||||||
A类普通股 |
B类普通股 |
实缴 |
综合 |
法定 |
累计 |
股东’ |
股东 |
|||||||||||||||
|
笔记 |
|
分享 |
|
金额 |
|
分享 |
|
金额 |
|
资本 |
|
收入 |
|
储备金 |
|
赤字 |
|
股权 |
|
股权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2,079,801,956 |
|
23 |
|
144,778,552 |
|
2 |
16,037,406 |
|
397,304 |
|
35,657 |
|
(11,421,145) |
|
5,049,247 |
|
5,049,247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 |
— |
2,844,037 |
2,844,037 |
2,844,037 |
||||||||||
外币折算差额 |
|
|
— |
— |
— |
— |
— |
(360) |
— |
— |
(360) |
(360) |
||||||||||
发行A类普通股 |
|
13 |
|
13,478,384 |
— |
— |
— |
79 |
— |
— |
— |
79 |
79 |
|||||||||
批给法定储备金 |
12 |
— |
— |
— |
— |
— |
— |
132,022 |
(132,022) |
— |
— |
|||||||||||
股份补偿 |
|
15 |
|
— |
— |
— |
— |
239,506 |
— |
— |
— |
239,506 |
239,506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2,093,280,340 |
23 |
144,778,552 |
2 |
16,276,991 |
396,944 |
167,679 |
(8,709,130) |
8,132,509 |
8,132,509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 |
2,955,709 |
2,955,709 |
2,955,709 |
||||||||||||
外币折算差额 |
— |
— |
— |
— |
— |
41,592 |
— |
— |
41,592 |
41,592 |
||||||||||||
发行A类普通股 |
13 |
19,107,320 |
1 |
— |
— |
1 |
— |
— |
— |
2 |
2 |
|||||||||||
批给法定储备金 |
12 |
— |
— |
— |
— |
— |
— |
200,367 |
(200,367) |
— |
— |
|||||||||||
股份补偿 |
15 |
— |
— |
— |
— |
364,846 |
— |
— |
— |
364,846 |
364,846 |
|||||||||||
从优先优先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 |
12,307,688 |
— |
— |
— |
63,379 |
— |
— |
— |
63,379 |
63,379 |
||||||||||||
其他 |
— |
— |
— |
— |
23 |
— |
— |
— |
23 |
23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2,124,695,348 |
24 |
144,778,552 |
2 |
16,705,240 |
438,536 |
368,046 |
(5,953,788) |
11,558,060 |
11,558,060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
— |
3,600,382 |
3,600,382 |
3,600,382 |
||||||||||||
外币折算差额 |
— |
— |
— |
— |
— |
(106,894) |
— |
— |
(106,894) |
(106,894) |
||||||||||||
注销A类普通股作为库存股 |
(200,032) |
— |
— |
— |
— |
— |
— |
— |
— |
— |
||||||||||||
发行A类普通股 |
13 |
25,040,000 |
— |
— |
— |
3 |
— |
— |
— |
3 |
3 |
|||||||||||
批给法定储备金 |
12 |
— |
— |
— |
— |
— |
— |
85,579 |
(85,579) |
— |
— |
|||||||||||
股份补偿 |
15 |
— |
— |
— |
— |
573,148 |
— |
— |
— |
573,148 |
573,148 |
|||||||||||
由B类普通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 |
13 |
8,606,496 |
— |
(8,606,496) |
— |
— |
— |
— |
— |
— |
— |
|||||||||||
其他 |
(12) |
— |
(52)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2,158,141,800 |
24 |
136,172,004 |
2 |
17,278,391 |
331,642 |
453,625 |
(2,438,985) |
15,624,699 |
15,624,699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余额(美元) |
2,158,141,800 |
3 |
136,172,004 |
— |
2,466,122 |
47,335 |
64,745 |
(348,113) |
2,230,092 |
2,230,092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8
瑞幸咖啡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金额以千元人民币及美元计,股份数除外)
|
截至本年度 |
|||||||
|
12月31日, |
|||||||
|
|
2023 |
2024 |
|
2025 |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净收入 |
|
2,844,037 |
2,955,709 |
3,600,382 |
513,877 |
|||
调整以使经营活动产生的净收入与净现金保持一致: |
|
|||||||
外汇收益/(亏损),净额 |
|
(2,968) |
13,239 |
26,747 |
3,818 |
|||
财产和设备处置损失 |
12,713 |
4,017 |
3,513 |
501 |
||||
折旧及摊销 |
|
604,580 |
1,190,037 |
1,557,383 |
222,283 |
|||
租赁成本 |
1,399,217 |
2,331,919 |
2,917,711 |
416,441 |
||||
长期资产减值 |
5,229 |
8,925 |
8,495 |
1,212 |
||||
预付款项和应收账款备抵 |
(3,194) |
(15,131) |
(40) |
(6) |
||||
递延所得税 |
(141,613) |
78,481 |
394,362 |
56,287 |
||||
股份补偿费用 |
239,506 |
364,846 |
573,148 |
81,805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
应收账款 |
(21,685) |
(30,332) |
(45,258) |
(6,460) |
||||
库存 |
|
(983,126) |
(276,518) |
(436,581) |
(62,313) |
|||
网络支付平台应收账款 |
|
(62,241) |
(224,312) |
(142,086) |
(20,280) |
|||
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 |
|
(489,374) |
(387,384) |
(597,487) |
(85,275)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216,260) |
(107,544) |
(116,228) |
(16,589) |
|||
应付账款 |
|
373,203 |
(76,204) |
365,511 |
52,169 |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
674,013 |
677,863 |
932,174 |
133,048 |
|||
递延收入 |
|
26,056 |
29,817 |
3,189 |
455 |
|||
经营租赁负债 |
(1,442,016) |
(2,308,156) |
(2,989,199) |
(426,644) |
||||
应付股权诉讼当事人和解款项 |
84,348 |
— |
35,326 |
5,042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2,900,425 |
4,229,272 |
6,091,062 |
869,371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购置不动产和设备 |
|
(2,750,220) |
(2,301,791) |
(2,623,694) |
(374,476) |
|||
支付土地使用权款 |
(6,478) |
(116,557) |
— |
— |
||||
处置财产和设备收到的现金 |
1,982 |
407 |
941 |
134 |
||||
购买短期投资 |
|
(1,550,000) |
(366,000) |
(3,429,000) |
(489,417) |
|||
短期投资到期收到的收益 |
|
1,450,000 |
216,000 |
1,100,000 |
157,002 |
|||
结构性存款收到的浮动利息 |
22,545 |
10,080 |
13,467 |
1,922 |
||||
购买定期存款 |
(657,527) |
(1,232,940) |
(4,290,235) |
(612,340) |
||||
定期存款到期收到的收益 |
42,599 |
580,995 |
1,431,976 |
204,384 |
||||
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所得款项 |
— |
— |
10,042 |
1,433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3,447,099) |
(3,209,806) |
(7,786,503) |
(1,111,358)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短期银行借款收益 |
— |
300,000 |
— |
— |
||||
长期借款所得款项 |
— |
33,600 |
— |
— |
||||
短期银行及其他借款付款 |
— |
— |
(300,000) |
(42,819) |
||||
长期借款付款 |
— |
— |
(33,600) |
(4,796) |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 |
333,600 |
(333,600) |
(47,615) |
|||
外汇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7,398 |
14,976 |
(20,711) |
(2,956)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减少)/增加 |
(539,276) |
1,368,042 |
(2,049,752) |
(292,558)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3,577,919 |
3,038,643 |
4,406,685 |
628,960 |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3,038,643 |
4,406,685 |
2,356,933 |
336,402 |
||||
补充披露现金流信息: |
||||||||
收到的利息 |
|
101,753 |
69,037 |
121,783 |
17,382 |
|||
已付利息,资本化净额 |
|
— |
(3,688) |
(486) |
(69) |
|||
缴纳的所得税 |
(426,744) |
(455,857) |
(1,256,993) |
(179,409) |
||||
补充披露非现金活动: |
||||||||
购置列入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的财产和设备 |
|
438,554 |
261,741 |
(139,675) |
(19,936) |
|||
取得使用权资产以换取租赁负债 |
|
4,463,919 |
2,886,567 |
4,404,921 |
628,709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的调节: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2,925,709 |
4,362,309 |
2,294,112 |
327,436 |
||||
当前受限现金 |
66,080 |
3,781 |
5,362 |
765 |
||||
非流动受限制现金 |
46,854 |
40,595 |
57,459 |
8,201 |
||||
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合计 |
3,038,643 |
4,406,685 |
2,356,933 |
336,402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9
1.组织
瑞幸咖啡有限公司(“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2021年修订)(“公司法”)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透过其合并附属公司及可变权益实体(“前VIE”或“VIE”)(统称“集团”)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从事提供优质及价格合理的现制饮品及预制食品及饮料项目的零售服务。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主要附属公司详情如下:
实体 |
|
日期 |
|
地点 |
|
百分比 |
|
主要活动 |
|
|
|
|
|
|
|
|
|
子公司: |
|
|
|
|
|
|
|
|
瑞幸咖啡 Investment Inc.(“瑞幸BVI”) |
|
2017年6月16日 |
|
英属维尔京群岛 |
|
|
% |
投资控股 |
瑞幸咖啡 International Holdings Inc.(“瑞幸国际BVI”) |
2020年2月20日 |
英属维尔京群岛 |
|
% |
投资控股 |
|||
First Ray International Holdings(Cayman)Limited(“First Ray Cayman”) |
2024年7月25日 |
开曼群岛 |
|
% |
投资控股 |
|||
First Ray Holding Limited(“First Ray BVI”) |
2023年8月1日 |
英属维尔京群岛 |
|
% |
投资控股 |
|||
1st Ray International Holdings PTE LTD.(“1st Ray International”) |
2024年9月11日 |
新加坡 |
|
% |
国际业务控股公司 |
|||
瑞幸咖啡控股新加坡PTE有限公司(“瑞幸新加坡控股”) |
2023年8月1日 |
新加坡 |
|
% |
东南亚业务控股公司 |
|||
瑞幸咖啡(SGP)PTE. LTD(“瑞幸新加坡”) |
2022年8月11日 |
新加坡 |
|
% |
新加坡门店运营 |
|||
瑞幸咖啡(香港)有限公司(“瑞幸HK”) |
|
2017年6月19日 |
|
中国香港 |
|
|
% |
投资控股 |
瑞幸咖啡贸易(香港)有限公司(“瑞幸贸易香港”) |
2022年4月1日 |
中国香港 |
|
% |
产品的材料国际贸易 |
|||
瑞幸咖啡烘焙(香港)有限公司(“瑞幸烘焙”) |
2019年4月12日 |
中国香港 |
|
% |
投资控股 |
|||
瑞幸咖啡香港运营有限公司(“瑞幸香港运营”) |
2024年8月30日 |
中国香港 |
|
% |
经营香港店铺 |
|||
北京瑞幸咖啡有限公司(“北京外商独资企业”,或称“北京WFOE”)(2) |
|
2017年10月31日 |
|
中国 |
|
|
% |
现酿造饮品及预制食品及饮品项目的零售服务及技术及谘询服务 |
瑞幸投资(天津)有限公司(“瑞幸TJ”) |
|
2017年12月7日 |
|
中国 |
|
|
% |
投资控股 |
瑞幸咖啡集团有限公司(原“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瑞幸中国”)(1)/(2)/(3) |
2018年3月28日 |
中国 |
|
% |
总部 |
|||
瑞幸咖啡烘焙(平南)有限公司 |
2019年4月28日 |
中国 |
|
% |
产品材料制造 |
|||
瑞幸咖啡食品(江苏)有限公司 |
2022年5月27日 |
中国 |
|
% |
产品材料制造 |
|||
First Ray Operations(New York)LLC |
2024年10月18日 |
美国 |
|
% |
美国门店运营 |
| (1) | 包括其附属公司,统称为“中国附属公司”。 |
| (2) | 2018年7月27日,北京WFOE将其持有的全部
|
| (3)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瑞幸中国有
|
歼10
1.组织(续)
“前VIE”或“VIE”指北京瑞幸咖啡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中国公司,其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或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财务业绩已并入综合财务报表。
中国法律法规禁止外资在某些电信相关业务中拥有所有权。为遵守这些外国所有权限制,公司依赖与前VIE的合同安排,而不是其股权所有权,以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受益于公司未来可能需要的某些外国限制性许可和许可,例如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许可,或前VIE持有的ICP许可。尽管缺乏技术上的多数所有权,但公司通过一系列合同协议(“前VIE协议”)有效控制了前VIE。前VIE的股权由中国个人(“名义股东”)合法持有。通过前VIE协议,前VIE的名义股东有效地将其在前VIE的股权基础上的所有投票权转让给公司,因此,公司有权指导对前VIE的经济绩效产生最显着影响的前VIE的活动。该公司还有权获得经济利益,并有义务吸收前VIE可能对前VIE产生重大影响的损失。基于上述,在前VIE终止之前,公司根据SEC法规S-X规则3A-02和会计准则编纂(“ASC”)810-10(“ASC 810-10”)对VIE进行合并,合并:整体。
于2024年3月15日(「终止日」),公司已终止由北京WFOE及前VIE订立的合约协议。之所以决定终止,是因为(i)通过前VIE持有的外国限制性许可和许可对于我们目前进行的业务运营没有必要,以及(ii)公司认为终止这些安排有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前VIE自终止日起从集团综合财务报表中取消合并。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没有来自VIE的资产和负债。前VIE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和截至2024年3月14日止期间分别产生净亏损人民币923.3万元和净收入人民币14.5万元。
于2024年3月,集团出售其于前VIE的全部股权,未收到其他形式的代价。在处置时,前VIE处于净负债状态,此次处置的财务影响微乎其微。前VIE的财务业绩对公司来说微不足道。出售事项并非业务的战略转移,不会对集团的业务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出售事项不符合终止经营的条件。
原VIE未参与集团的业务运营或基金规划。但是,瑞幸咖啡公司及其子公司可以通过贷款或资本支持的方式将现金转移到前VIE,但需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以满足前VIE的杂项现金需求,例如为其社会保险账户注册在前VIE下的员工提供社会保险费用等。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4年3月15日止期间,中国附属公司分别以贷款或资本支持方式向前VIE转让人民币1,110万元及人民币0.2百万元(约合2.2万美元)。此外,前VIE可能会转让现金作为偿还贷款,或在临时基础上作为对中国子公司的营运资金支持。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4年3月15日止期间,前VIE分别向中国附属公司转让人民币0.6百万元及人民币0元(零美元)。这些资金用于偿还贷款或支持中国子公司的运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和截至2024年3月14日止期间,前VIE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分别为人民币0元和1.2万元。在转让中,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和截至2024年3月15日止期间,用于前VIE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分别为人民币0元和人民币1.2万元。
除注册资本外,不存在为VIE的债务进行质押或抵押且只能用于清偿VIE债务的资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限制VIE以贷款和垫款或现金分红的形式将其相当于其股本和法定公积金余额的一部分净资产转让给公司。限制性净资产披露情况请见附注12。由于VIE根据中国公司法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VIE的债权人对VIE的任何负债没有追索权公司的一般信贷。VIE资产不存在其他质押或抵押情况。
F-11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a)列报依据
随附的综合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
(b)合并原则
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本公司与其附属公司之间的所有重大公司间交易及结余已于合并时予以抵销。
(c)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资产和负债报告金额以及报告期间的收入和支出。集团综合财务报表反映的会计估计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信用损失准备估计、存货拨备、长期资产的使用寿命和减值、未来重大权利的估计、退款负债、递延所得税和不确定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准备、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或有负债的准备、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修订估计。
(d)外币
集团内中国实体的功能货币为根据ASC 830“外币事项”厘定的人民币(“人民币”),而公司及其于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为美元(“美元”)、港元(“HKD”)或新加坡元(“新加坡元”)。
本公司及其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由记账本位币换算为报告货币人民币。本集团分别采用当年平均汇率和资产负债表日汇率折算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当年产生的收益以外的权益账户按适当的历史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折算差额记入累计其他综合收益,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
以记账本位币以外货币计值的外币交易,采用交易日通行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币计价的货币资产和负债,采用资产负债表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初始交易发生日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汇兑损益计入综合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表。
(e)方便翻译
美元的金额呈现是为了方便读者,并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2025年12月26日中午买入利率1.00美元对人民币7.0063元进行换算。不表示人民币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按照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变现或结算为美元。
(f)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活期存款、存放于银行的流动性高、不受提取或使用限制、原始期限为三个月或以下的投资。
F-12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g)短期投资
购买的短期投资主要是保本的结构性存款,以原始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固定和可变利息形式提供回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包括在短期投资中的嵌入式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并不重要。
(h)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指定期存款或定期存单,以固定利率计息。期限-剩余期限少于一年的存款或存款证分类为「定期存款-流动」,而集团有积极意向持有超过一年的剩余期限超过一年的定期存款或存款证则分类为「定期存款-非流动」。
(i)受限制现金
受限制现金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报,计入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总额,受限制现金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列报。集团的受限制现金主要为银行账户中持有的用于银行保函和预付卡业务的保证金。受限制现金根据限制期限分为流动和非流动。
(j)应收账款
应收帐款为集团无条件享有对价权利的金额。最终被认为无法收回、且已用尽催收努力的应收账款,从信用损失准备金中予以核销。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集团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微不足道。
(k)预期信贷损失
本集团的应收账款、网上支付平台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及其他特定金融资产属于ASU第2016-13号的范围。集团维持信贷损失估计备抵,以将其减至其认为可收取的金额。在制定预期信用损失估计时,本集团应用历史损失经验并进行适当调整。本集团考虑与评估现金流量可收回性相关的现有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包括内部信息、外部信息,或与过去事件、当前状况以及合理和可支持的预测相关的两者的组合。当预计坏账与实际坏账存在重大差异时,本集团会定期调整备抵比例。如有确凿证据显示该等金融资产很可能无法收回,本集团亦会在确定很可能发生损失的期间作出特定拨备。这些金融资产的余额在用尽催收努力后予以核销。
(l)存货
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者列示。从历史上看,本集团的存货均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自2025年7月1日起,集团选择将其若干存货(主要是其烘焙工厂生产的咖啡豆)的会计核算方法从加权平均法改为特定识别法,具体而言,是分批法。集团认为,在其烘焙工厂逐批核算咖啡豆库存的方法更为可取,因为这种方法:(i)更好地使会计记录与库存的实际流动保持一致;(ii)更好地反映资产的当前成本;以及(iii)更好地代表管理层如何评估不同业务部门的业绩并更好地支持他们做出战略决策。会计方法变更的影响已追溯应用于本报告所有章节中列报的所有期间,财务影响对于所列报的任何年度均不重大。
F-13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l)库存(续)
对集团先前发布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列示于下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按计算 |
|
据报道 |
|
||
(加权 |
(具体 |
|||||
平均 |
鉴定 |
效果 |
||||
方法) |
方法) |
改变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材料成本 |
|
(18,777,806) |
|
(18,783,453) |
|
(5,647) |
总营业费用 |
|
(44,209,513) |
|
(44,215,160) |
|
(5,647) |
营业收入 |
|
5,078,582 |
|
5,072,935 |
|
(5,647) |
所得税前收入 |
|
5,285,822 |
|
5,280,175 |
|
(5,647) |
所得税费用 |
|
(1,681,205) |
|
(1,679,793) |
|
1,412 |
净收入 |
|
3,604,617 |
|
3,600,382 |
|
(4,235)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
3,604,617 |
|
3,600,382 |
|
(4,235) |
每股净收益: |
|
|
|
|
|
|
基本 |
|
1.41 |
|
1.40 |
|
(0.01) |
摊薄 |
|
1.40 |
|
1.40 |
|
0.00 |
每ADS净收益: |
|
|
|
|
|
|
基本 |
|
11.28 |
|
11.20 |
|
(0.08) |
摊薄 |
|
11.20 |
|
11.20 |
|
0.00 |
净收入 |
|
3,604,617 |
|
3,600,382 |
|
(4,235) |
综合收益总额 |
|
3,497,723 |
|
3,493,488 |
|
(4,235)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全面收益总额 |
|
3,497,723 |
|
3,493,488 |
|
(4,235)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如前 |
|
|
|||
已报告 |
经调整 |
|||||
(加权 |
(具体 |
|||||
平均 |
鉴定 |
效果 |
||||
方法) |
方法) |
改变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材料成本 |
|
(14,115,299) |
(14,083,291) |
32,008 |
||
总营业费用 |
|
(30,936,753) |
(30,904,745) |
32,008 |
||
营业收入 |
|
3,538,061 |
3,570,069 |
32,008 |
||
所得税前收入 |
|
3,694,254 |
3,726,262 |
32,008 |
||
所得税费用 |
|
(762,551) |
(770,553) |
(8,002) |
||
净收入 |
|
2,931,703 |
2,955,709 |
24,006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
2,931,703 |
2,955,709 |
24,006 |
||
每股净收益: |
|
|||||
基本 |
|
1.15 |
1.16 |
0.01 |
||
摊薄 |
|
1.15 |
1.16 |
0.01 |
||
每ADS净收益: |
|
|||||
基本 |
|
9.20 |
9.28 |
0.08 |
||
摊薄 |
|
9.20 |
9.28 |
0.08 |
||
净收入 |
|
2,931,703 |
2,955,709 |
24,006 |
||
综合收益总额 |
|
2,973,295 |
2,997,301 |
24,006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全面收益总额 |
|
2,973,295 |
2,997,301 |
24,006 |
||
F-14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l)库存(续)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如前 |
|
|
|||
已报告 |
经调整 |
|||||
(加权 |
(具体 |
|||||
平均 |
鉴定 |
效果 |
||||
方法) |
方法) |
改变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材料成本 |
|
(10,892,214) |
(10,897,409) |
(5,195) |
||
总营业费用 |
|
(21,877,548) |
(21,882,743) |
(5,195) |
||
营业收入 |
|
3,025,618 |
3,020,423 |
(5,195) |
||
所得税前收入 |
|
3,107,359 |
3,102,164 |
(5,195) |
||
所得税费用 |
|
(259,426) |
(258,127) |
1,299 |
||
净收入 |
|
2,847,933 |
2,844,037 |
(3,896)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
2,847,933 |
2,844,037 |
(3,896) |
||
每股净收益: |
|
|||||
基本 |
|
1.12 |
1.12 |
0.00 |
||
摊薄 |
|
1.12 |
1.12 |
0.00 |
||
每ADS净收益: |
|
|||||
基本 |
|
8.96 |
8.96 |
0.00 |
||
摊薄 |
|
8.96 |
8.96 |
0.00 |
||
净收入 |
|
2,847,933 |
2,844,037 |
(3,896) |
||
综合收益总额 |
|
2,847,573 |
2,843,677 |
(3,896)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全面收益总额 |
|
2,847,573 |
2,843,677 |
(3,896)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如前 |
||||||||||||
按计算 |
据报道 |
已报告 |
经调整 |
|||||||||
(加权 |
(具体 |
效果 |
(加权 |
(具体 |
效果 |
|||||||
平均 |
鉴定 |
的 |
平均 |
鉴定 |
的 |
|||||||
|
方法) |
|
方法) |
|
改变 |
|
方法) |
|
方法) |
|
改变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库存,净额 |
|
2,945,339 |
|
2,966,506 |
|
21,167 |
|
2,473,393 |
|
2,500,205 |
|
26,812 |
流动资产总额 |
|
14,409,780 |
|
14,430,947 |
|
21,167 |
|
10,704,787 |
|
10,731,599 |
|
26,812 |
总资产 |
|
30,280,417 |
|
30,301,584 |
|
21,167 |
|
23,099,114 |
|
23,125,926 |
|
26,812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4,143,031 |
|
4,148,323 |
|
5,292 |
|
3,027,503 |
|
3,034,205 |
|
6,702 |
流动负债合计 |
|
8,501,328 |
|
8,506,620 |
|
5,292 |
|
6,682,375 |
|
6,689,077 |
|
6,702 |
负债总额 |
|
13,156,933 |
|
13,162,225 |
|
5,292 |
|
10,046,504 |
|
10,053,206 |
|
6,702 |
法定准备金 |
|
451,506 |
|
453,625 |
|
2,119 |
|
365,927 |
|
368,046 |
|
2,119 |
累计赤字 |
|
(2,452,741) |
|
(2,438,985) |
|
13,756 |
|
(5,971,779) |
|
(5,953,788) |
|
17,991 |
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 |
|
15,608,824 |
|
15,624,699 |
|
15,875 |
|
11,537,950 |
|
11,558,060 |
|
20,110 |
负债总额、夹层权益和股东权益 |
|
30,280,417 |
|
30,301,584 |
|
21,167 |
|
23,099,114 |
|
23,125,926 |
|
26,812 |
F-15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l)库存(续)
对集团合并权益变动的影响 |
||||||
|
如先前报道 |
|
经调整 |
|
||
(加权平均法) |
(具体鉴定方法) |
变更的影响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
法定准备金 |
|
451,506 |
|
453,625 |
|
2,119 |
累计赤字 |
|
(2,452,741) |
|
(2,438,985) |
|
13,756 |
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 |
|
15,608,824 |
|
15,624,699 |
|
15,875 |
股东权益合计 |
|
15,608,824 |
|
15,624,699 |
|
15,875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法定准备金 |
|
365,927 |
|
368,046 |
|
2,119 |
累计赤字 |
|
(5,971,779) |
|
(5,953,788) |
|
17,991 |
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 |
|
11,537,950 |
|
11,558,060 |
|
20,110 |
股东权益合计 |
|
11,537,950 |
|
11,558,060 |
|
20,110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法定准备金 |
|
168,204 |
|
167,679 |
|
(525) |
累计赤字 |
|
(8,705,759) |
|
(8,709,130) |
|
(3,371) |
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 |
|
8,136,405 |
|
8,132,509 |
|
(3,896) |
股东权益合计 |
|
8,136,405 |
|
8,132,509 |
|
(3,896) |
对集团合并现金流的影响 |
||||||
|
如先前报道 |
|
经调整 |
|
||
(加权平均法) |
(具体鉴定方法) |
变化的影响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净收入 |
3,604,617 |
3,600,382 |
(4,235)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
库存 |
|
(442,226) |
(436,581) |
5,645 |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
933,584 |
932,174 |
(1,410)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6,091,062 |
6,091,062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净收入 |
2,931,703 |
2,955,709 |
24,006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
库存 |
|
(244,510) |
(276,518) |
(32,008) |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
669,861 |
677,863 |
8,002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4,229,272 |
4,229,272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净收入 |
2,847,933 |
2,844,037 |
(3,896)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
库存 |
|
(988,322) |
(983,126) |
5,196 |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675,313 |
674,013 |
(1,300)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2,900,425 |
2,900,425 |
— |
||
F-16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l)库存(续)
集团录得存货储备以将存货成本减记至估计可变现净值是由于存货陈旧及滞销,这取决于历史及预测消费需求等因素,以及具体识别方法的应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库存储备分别为人民币5,620万元和人民币6,900万元(合9.8百万美元)。减记记记入综合营运及综合收益报表的物料成本。
(m)财产和设备
物业及设备主要包括办公楼、店铺经营设备、机械设备、租赁物业改良、办公设备及其他。物业及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及任何已记录减值列账。财产和设备在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折旧,具体如下:
类别 |
|
预计使用寿命 |
门店运营设备 |
|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3-5年 |
|
租赁权改善 |
在租赁期或资产的估计可使用年限中较短者 |
|
机械设备 |
|
|
建筑物 |
40-50年 |
|
经营租赁标的资产 |
40-50年 |
与物业和设备建设相关的、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发生的直接成本,作为在建工程予以资本化。在建工程转入特定财产和设备项并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这些资产的折旧。
维修和保养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而延长财产和设备使用寿命的改良费用则作为相关资产的增加资本化。退休、出售及处置资产乃透过撇除成本、累计折旧及相关减值而入账,任何由此产生的收益或亏损均反映于综合营运及全面收益报表内。
(n)商誉以外的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发生事件或情况发生变化,例如市场条件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表明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值可能无法完全收回时,本集团对其长期资产(包括使用寿命有限的财产和设备)进行减值评估。当这些事件发生时,本集团通过将资产的账面值与使用资产及其最终处置预计产生的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进行比较来评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性。如果资产或资产组的预期未折现现金流量之和低于该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价值,本集团根据该资产或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减值损失。公允价值一般是在市场价格不容易获得的情况下,根据预测的未来销售和运营成本,使用内部预测,对资产或资产组预期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确定。调整后的资产账面值成为新的成本基础,并在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长期资产与可辨认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其他资产和负债的现金流量的最低等级的其他资产和负债进行分组。
集团对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要求管理层作出假设和运用判断,包括预测未来销售和毛利以及估计资产或资产组的使用寿命。这些估计可能会受到难以预测的因素的影响,例如未来的销售结果、商店关闭计划、经济状况、业务中断、利率和政府法规。如果实际结果和情况与其计算中使用的估计和假设不一致,本集团可能面临长期资产的额外减值。
F-17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n)商誉以外的长期资产减值(续)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确认商誉以外的长期资产减值分别为人民币5.2百万元、人民币8.9百万元及人民币8.5百万元(合120万美元)。
长期资产减值亏损为人民币5.2百万元,主要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瑞幸茶业有关的资产,分别为人民币8.9百万元及人民币8.5百万元,主要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门店使用的无法挽回的损坏咖啡机。
(o)公允价值
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获得的价格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价格。在确定要求或允许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时,本集团考虑其将进行交易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的市场,并考虑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将使用的假设。
会计指引建立了三层公允价值层次结构,要求主体在计量公允价值时最大限度地使用可观察输入值,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可观察输入值的使用。金融工具在公允价值层次结构中的分类是基于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输入水平。
第1级——反映活跃市场中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未经调整)的可观察输入值。
第2级——在市场上可直接或间接观察到的其他投入。
第3级——由很少或没有市场活动支持的不可观察的投入。
ASC 820描述了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三种主要计量方法:(1)市场法;(2)收益法;(3)成本法。市场法使用涉及相同或可比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交易产生的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收益法使用估值技术将未来金额转换为单一现值金额。该衡量标准基于当前市场对这些未来金额的预期所显示的价值。成本法是基于当前更换资产所需的金额。
集团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定期存款、短期投资、应付账款、网上支付平台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项及应付款项、租赁负债、短期银行借款、长期银行借款及应付股权诉讼人款项。现金等价物、短期投资、银行保函定期存款和银行账户中计入受限制现金的保证金按市场普遍利率公允价值计量,这也是与银行合同约定的利率。本集团将使用普遍利率输入的估值技术归类为公允价值计量的第2级。除上述项目外,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均以摊余成本计量。
(p)短期和长期银行借款
借款初始按公允价值确认,扣除债务折价或溢价以及债务发行成本(如适用)。债务折价或溢价以及债务发行成本作为对本金金额的调整入账,相关增值在综合经营和综合收益表中摊销为利息费用或在借款期限内使用实际利率法在相关资产中资本化。借款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利息费用在借款期限内确认,并记入综合全面收益表或在相关资产中资本化。更多信息见附注9。
F-18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q)收入确认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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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2024 |
2025 |
2025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美元 |
% |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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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收入: |
|
|
|
|
|
|
|
|
|
|
|
|
|
|
|
|
产品销售收入 |
|
18,677,390 |
|
75.0 |
|
26,729,523 |
|
77.5 |
|
37,694,405 |
|
76.5 |
|
5,380,073 |
|
76.5 |
现煮饮品 |
|
16,877,880 |
|
67.8 |
|
24,501,085 |
|
71.1 |
|
34,616,741 |
|
70.2 |
|
4,940,802 |
|
70.2 |
其他产品 |
|
1,241,868 |
|
5.0 |
|
1,685,413 |
|
4.9 |
|
2,319,079 |
|
4.7 |
|
330,999 |
|
4.7 |
其他 |
|
557,642 |
|
2.2 |
|
543,025 |
|
1.5 |
|
758,585 |
|
1.6 |
|
108,272 |
|
1.6 |
来自合伙商店的收入 |
|
6,225,776 |
|
25.0 |
|
7,745,291 |
|
22.5 |
|
11,593,690 |
|
23.5 |
|
1,654,752 |
|
23.5 |
净收入总额 |
|
24,903,166 |
|
100.0 |
|
34,474,814 |
|
100.0 |
|
49,288,095 |
|
100.0 |
|
7,034,825 |
|
100.0 |
集团的主要创收活动描述如下:
产品销售收入
集团主要透过其实体自营店及线上平台提供现酿造饮品及其他产品及服务(包括预制食品、饮料及商品项目、会员资格及配送服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产品销售总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86.774亿元、人民币267.295亿元和人民币376.944亿元(53.801亿美元),其中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自营店铺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78.801亿元、人民币255.917亿元和人民币362.428亿元(51.729亿美元)。
产品销售收入包括:
| ● | 现酿饮品收入.集团提供一系列现煮饮品,以现煮咖啡为主,并辅以非咖啡饮品,如淡奶茶系列及水果及蔬菜茶系列。 |
| ● | 其他产品收入.其他产品主要包括食品和速溶咖啡项目,如简餐和各种商品,包括高级速溶咖啡、励志杯和其他消费品。 |
| ● | 来自其他方面的收入.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客户支付的自营店派送费和向订阅会员收取的会员费。 |
客户主要透过集团自主开发的APP、微信小程序及其他有不同选择的第三方平台下单购买产品,透过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进行支付。本集团在承诺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或分销商时,于本集团履行履约义务的时点确认收入。对于交付订单,大部分交付服务由集团自己提供,另有一部分由第三方平台提供。集团提供的交付服务被确定为履行集团转让产品的承诺的活动,而不是另一项独特的履约义务,因为它是在客户获得产品控制权之前履行的。收入指集团有权收取的代价金额,包括产品结算价及向客户收取的提货费,扣除增值税(“增值税”)、附加费、折扣及退货(如有)。交易价格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或可变对价。集团根据历史经验合理估计回报的可能性,历史上并无重大回报。当客户因购买一捆商品而获得折扣时,该折扣采用相对单独售价法在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配。集团还提供订阅会员服务,为会员提供一套不断演变的福利,例如额外折扣、限时促销以及精选产品和新产品的特别优惠,这代表了一项单一的随时可用的义务。会员费在交付服务时或之前支付。此类安排产生的收入在认购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F-19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q)收入确认(续)
产品销售收入(续)
集团评估以产品销售毛额及相关成本作为本金入账或以净额作为代理入账是否合适。由于集团在指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生产或取得其控制权,因此集团是产品销售的绝大部分委托人,但集团自有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的产品的部分收入除外,为此,集团的义务是便利第三方商家履行其作为代理在集团自有电子商务平台上展示的商品的履约义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作为代理的产品销售收入分别微不足道。
来自合伙商店的收入
集团与合作伙伴合作,包括国内选择性零售合作伙伴及海外独家合作伙伴,以经营合作伙伴门店。在合伙模式下,集团向合作伙伴销售咖啡豆、牛奶、食品及相关产品等材料,分享简化和标准化的运营经验,提供品牌名称、技术基础设施和销售的使用权以及供应链管理,以换取零售销售的利润分成或独家合伙销售的特许经营和许可收入。集团的合作伙伴负责开业前的资本投资和运营成本。
合伙门店收入主要为向合伙门店销售材料、设备及门店建设相关材料,合伙门店使用瑞幸咖啡的利润分成及加盟、许可收入以及门店综合运营解决方案、配送服务、加盟、维护服务、消毒服务、设计服务等服务。
对于材料销售,集团的履约义务是将所需材料按固定单价转让给其合作伙伴。当合伙店铺向迎合集团推广策略的客户销售产品时,集团为材料销售提供备抵(如有)作为应付予合作伙伴的代价。合伙商店的备抵作为交易价格的减少入账。因此,销售材料一般在合伙人接受材料时确认,结算价格再扣除提供给合伙商店的备抵,该备抵一般与接受时在同一个日历月确定,如果有的话。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合伙商店销售材料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41.576亿元、人民币55.386亿元和人民币69.593亿元(约合9.933亿美元)。
对于设备和存储施工相关材料的销售,集团的履约义务是以固定对价转让设备并提供标准保修,并将施工相关材料存储给其合作伙伴。标准保修不是一项明确的履约义务,因为它旨在由集团的供应商向合作伙伴提供保证,即设备符合合同中描述的商定功能。向国内零售合作伙伴销售设备的收入在设备安装完成并经测试达到可使用状态时的时点确认。而向海外独家合作伙伴销售设备的收入在设备转让的时点确认。门店建设相关材料销售收入于收到时按时点确认。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合伙商店销售设备和商店建设相关材料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8.772亿元、人民币5.882亿元和人民币8.608亿元(1.229亿美元),认股权证负债并不重要。
对于来自国内零售合作伙伴的利润分成以及来自海外独家合作伙伴的特许经营和许可收入,集团提供一体化门店运营解决方案,其中包括瑞幸咖啡品牌使用权、产品和品牌名称推广活动、统一的订货和收款平台、门店管理和卫生条件的基本运营指导等,以换取基于国内零售毛利的利润分成,或基于海外合作门店毛收入的特许经营和许可收入。本集团按采用分层百分比法计算的可变对价确认来自国内合伙门店的利润分成收入,该对价基于合伙门店的月度毛利。集团不时向其合伙店铺的利润分成提供补贴或价格优惠,该等优惠须视乎集团的调整而定。对利润分成的补贴或价格优惠,作为交易价格的减少入账,直接扣减收益。集团根据海外合伙店铺的每月毛收入,于每月月底确认来自海外合伙店铺的可变特许经营及授权收入。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合伙商店利润分成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6.802亿元、人民币8.488亿元和人民币16.383亿元(2.338亿美元)。
歼20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q)收入确认(续)
合伙门店收入(续)
集团亦向国内零售合作伙伴提供送货服务、维修服务、消毒服务、设计服务及其他服务,向海外独家合作伙伴提供特许经营服务,这些服务对合作门店具有独特价值,并在完成各自履约义务时予以确认。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合伙商店的其他收入分别为人民币5.108亿元、人民币7.698亿元和人民币21.353亿元(合3.048亿美元)。
合约余额
当收入合同的任何一方已履约时,本集团视本集团履约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将该合同作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列报。集团将任何无条件代价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呈列。本集团并无重大合约资产。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扣除零人民币和零人民币(零美元)信贷损失准备金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113亿元和人民币1.563亿元(约合2230万美元)。
合同负债主要涉及将向客户提供的预付息票。客户提前支付预付券。所有预付券都存储在客户注册账户的“咖啡钱包”中,供日后使用,通常有效期为三年。销售预付息票收到的现金,在ASC 606项下确认为递延收入,属于合同负债,在客户赎回息票时确认为收入。然而,确认为收入的合同负债的一部分可能与集团预计到期的息票有关,这被视为破损金额。当集团确定其预期有权获得破损时,估计破损按客户行使权利的模式按比例确认为收入。在某些情形下,产品销售确认的收入包含未来购买额外折扣的实质性权利。物权应分叉并记为递延收入,在客户行使物权或物权到期时确认为收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递延收入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532亿元和人民币1.563亿元(约合2230万美元)。递延收入的大部分余额将在一年内确认为收入。
(r)物料成本、店铺租金及其他经营成本
材料成本主要包括咖啡豆和咖啡调味品、预制食品和饮料物品、包装、用品和仓库的成本。门店租金及其他运营成本主要包括门店租金支出、员工成本、水电费等。
(s)交付费用
配送费用为配送订单的配送服务费。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分别发生交付费用人民币20.0 107亿元、人民币28.211亿元和人民币68.787亿元(9.818亿美元)。
(t)销售和营销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广告支出、第三方交付平台的佣金费用和分包服务费。
广告支出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并计入销售和营销费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广告支出分别为人民币8.011亿元、人民币12.064亿元和人民币12.932亿元(1.846亿美元)。
F-21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u)一般和行政费用
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包括涉及一般公司职能的雇员的工资和相关费用、研发费用、股份薪酬、专业费用、日常办公费用和一般公司职能的租赁费。
研发费用包括在一般及行政开支中,主要为工资开支、雇员福利,以及与平台开发及数据分析相关的其他与员工人数相关的开支,以支持集团的业务运营。集团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将研发成本人民币3.388亿元、人民币4.938亿元及人民币6.126亿元(8740万美元)计入费用。
(五)店铺开业前及其他费用
门店开业前费用主要包括新门店开办期间的门店租赁费用。其他费用包括租赁退出成本,例如预付店铺租金成本的冲销、押金和租赁物改良。与开店和关店有关的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
(w)与捏造交易和重组有关的损失和费用
与捏造交易和重组相关的损失和费用主要包括美国证券诉讼的专业和法律费用以及其他咨询服务费。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分别发生与捏造交易和重组相关的亏损为负人民币28.5百万元、负人民币1.496亿元和人民币7.0百万元(1.0百万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的负金额主要是由于在与某些承销商就辩方费用赔偿达成和解后,转回了先前应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2023年捏造交易相关的政府调查和诉讼相关的律师费和开支,以及在2024年根据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和公司报销保险收到了约2240万美元(人民币1.579亿元)的赔偿。
(x)租赁
集团订立租赁协议,就集团使用的自营店铺、办公空间及其他企业资产进行租赁。
本集团将合同期限超过十二个月的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然而,集团并无就任何呈列期间订立融资租赁。
在合同开始时,本集团评估合同是否为或包含租赁。如果一项合同转让了在一段时间内控制一项已识别资产的使用以换取对价的权利,则该合同属于或包含一项租赁。为评估一项合同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本集团评估该合同是否涉及使用一项已识别资产,是否有权从该资产的使用中获得实质上全部的经济利益,以及是否有权控制该资产的使用。现行大多数自营店铺租赁协议下的租金一般以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支付:(i)固定租金;(ii)固定基本租金或店铺销售额的百分比中的较高者;或(iii)店铺销售额的百分比。一般而言,集团并无可酌情就租约续订的选择。租赁协议不包含任何重大剩余价值保证或重大限制性契诺。
使用权(“ROU”)资产代表集团在租赁期内使用基础资产的权利,租赁负债代表集团支付租赁产生的租赁付款的义务。经营租赁ROU资产和租赁负债在开始日确认。租赁付款的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F-22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x)租赁(续)
经营租赁ROU资产
使用权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成本包括根据在开始日期或之前支付的任何租赁付款调整的租赁负债的初始金额,加上产生的任何初始直接成本,减去收到的任何租赁奖励。
经营租赁负债
租赁负债按开始日未偿还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采用租赁的折现率进行折现。由于集团的大部分租赁没有提供隐含利率,集团在确定租赁付款现值时使用其基于租赁开始日可获得的信息的增量借款利率。计入租赁负债计量的租赁付款包括固定租赁付款、取决于指数或费率的可变租赁付款以及集团合理确定将行使的购买选择权下的任何行使价格。集团一般不会就其租赁提供续期选择权及重大剩余价值担保或重大限制性契诺。
租赁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当未来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化时,如果根据剩余价值担保预计应付金额的估计发生变化,或者如果集团对期权购买、合同延期或终止期权的评估发生任何变化,则重新计量。
资产报废义务
本集团在发生所需资产报废义务(“ARO”)时,以公允价值确认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本集团的ARO主要与租赁物改良有关,在租赁结束时,本集团根据合同有义务将其移除,以遵守租赁协议。在具备此类条件的租赁开始时,本集团记录ARO负债和相应的资本资产,金额等于该债务的估计公允价值。因此,本集团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对该资产进行摊销,并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负债计入其面值。在ARO条件满足后,记录的ARO负债与实际产生的退休费用之间的任何差额在其综合经营和综合收益报表中确认为商店租金和其他经营费用的损益。
本集团将办公室出租予第三方。这些安排属于经营租赁性质,因此,经营租赁标的资产按集团综合资产负债表物业、厂房和设备项下的账面价值计量,并根据估计使用寿命继续折旧。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y)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主要包括省级和地方政府因在辖区内经营企业和遵守地方政府推动的具体政策而获得的财政补助。没有明确的规则和条例来规范企业获得此类福利所必需的标准,财政补贴的金额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酌情决定。没有进一步满足条件的政府补助,确认为“其他收益,净额”中的收益,或确认为补助拟补偿的特定经营成本和费用的减少。如政府补助与某项资产有关,则在条件很可能满足时确认为扣除该资产的账面值,然后在相关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按比例确认为减少合并经营和综合收益表中的相关摊销或折旧。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政府补助分别为人民币7120万元、人民币9050万元和人民币9640万元(合1380万美元),记入“其他收入,净额”。
F-23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z)所得税
本集团采用负债法核算所得税,按照ASC 740(“ASC 740”),所得税。在这种方法下,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是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财务报告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使用预期差异转回期间将生效的已颁布税率确定的。如果根据现有证据的权重,递延税项资产的部分或全部很可能无法变现,本集团将记录一笔抵销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备抵。税率变动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在包含税率变动成文日的期间确认为税费。
本集团根据ASC 740对所得税的不确定性进行会计处理。与根据ASC 740确认的未确认的税收优惠相关的利息和罚款在综合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表中分类为所得税费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未确认税收优惠相关的应计利息和罚款分别为人民币760万元、人民币720万元和人民币负500万元(0.7百万美元),根据现行中国税法和法规,这是集团的最佳估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应计利息和罚款余额分别为1940万和1440万元人民币(210万美元)。
(aa)雇员福利开支
根据中国法规的规定,集团的全职雇员有权通过中国政府规定的多雇主定额供款计划享受各种政府法定雇员福利计划,包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金福利和住房公积金。本集团须向该计划作出供款,并按合资格雇员薪金的若干百分比计提该等福利。此外,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中国境外设有多项雇员福利计划。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为该计划产生的费用总额分别为人民币5.303亿元、人民币8.640亿元和人民币11.517亿元(1.644亿美元)。
(BB)综合收益
综合收益定义为集团在一段期间内因交易及其他事件及情况而产生的权益变动,不包括由拥有人投资及向拥有人分派所产生的交易。除其他披露外,ASC 220(综合收益)要求,所有根据现行会计准则要求确认为综合收益组成部分的项目,均应在与其他财务报表一样以同等突出位置显示的财务报表中报告。就各呈列期间而言,集团的综合收益包括综合经营报表及综合收益报表中呈列的净收益及外币换算调整。
(CC)分部报告
集团遵循ASC 280,分部报告。集团首席执行官(“CEO”)作为首席运营决策者(“CODM”)根据净收入和营业收入评估其经营分部的业绩。本集团仅有一个可报告经营分部,所有其他经营分部,其中包括在海外市场的经营,均未达到确定可报告分部的数量门槛。按地理区域划分的长期资产和收入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附注19“分部报告”中列示。
(dd)每股净收益
根据ASC 260每股收益,每股基本收益的计算方法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该期间普通股和参与证券的加权平均数。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持有人享有相同的分红权。就每股摊薄净收益的计算而言,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根据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进行调整,包括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单位(“RSU”)和使用库存股法行使未行使购股权时可发行的普通股。在计算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时,公司必须在两类法下将收益分配给相应减少普通股应占收益的参与证券。损失不分配给参与证券,因为证券持有人没有与普通股股东分担公司损失的合同义务。上述影响不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如果计入该影响将具有反稀释作用。
F-24
2.重要会计政策概要(续)
(ee)股份补偿
集团应用ASC 718,补偿-股票补偿(“ASC 718”),核算其员工股份支付。根据ASC 718,集团确定是否应将一项奖励分类并作为责任奖励或股权奖励进行会计处理。集团对雇员和董事的所有股份奖励均归类为股权奖励,并在综合财务报表中根据授予日公允价值确认,公允价值为公司普通股在公开交易市场的收盘价。本集团根据该业绩条件的可能结果确认对具有业绩条件的员工的股权奖励的股份补偿费用。补偿费用在奖励的每个单独归属部分的必要服务期内确认,并且仅在很可能达到业绩条件(如有)时确认。本集团对发生的没收进行会计处理。集团于行使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单位归属时发行新普通股。
(ff)最近的会计公告
2023年12月,FASB发布了ASU 2023-09,《所得税(主题740)——所得税披露的改进》(“ASU 2023-09”),要求公共企业实体在税率对账中提供额外信息,并额外披露已缴纳的所得税。ASU2023-09在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允许提前采用。本集团于2025年1月1日采纳该准则,并将披露要求追溯适用于所有呈报期间。更多信息见附注16。
2024年11月,FASB发布了ASU 2024-03,损益表-报告综合收益-费用分类披露(子主题220-40)(“ASU 2024-03”)。此次更新要求实体在销售成本、研发、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等常见的费用标题中包含有关费用类型的更详细信息,包括购买库存、员工薪酬、折旧、摊销和损耗。ASU2024-03在2026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集团目前正在评估该准则对其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的影响。
2025年7月,FASB发布了ASU 2025-05,《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信用损失的计量》(“ASU 2025-05”),其中提供了在制定合理和可支持的预测时选择一种实用权宜之计,即假设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的当前条件在资产的剩余期限内保持不变,作为估计这些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ASU2025-05自2026年1月1日起对集团生效,允许提前采用。集团将在2026年第一季度采用该准则,预计采用该准则不会对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025年9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5-06号,无形资产-商誉和其他-内部使用软件(子主题350-40):有针对性地改进内部使用软件的会计处理。ASU第2025-06号修正案删除了对规定性和顺序软件开发阶段的所有提及。该ASU要求实体在管理层授权并承诺为软件项目提供资金时开始将软件成本资本化,并且很可能该项目将完成并将软件用于其预期目的。ASU2025-06在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允许提前采用。集团目前正在评估采用这一标准对其财务报表的影响。
2025年12月,FASB发布了ASU 2025-10,《政府补助(主题832):对商业实体收到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ASU 2025-10”),以建立对商业实体收到的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的指导。新准则利用了国际会计准则20中政府援助会计框架中的原则。ASU2025-10自2029年1月1日起对集团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集团目前正在评估采用这一标准可能对其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本集团不讨论预计不会对其综合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量或披露产生影响或与之无关的近期公告。
F-25
3.主要风险
(a)信用风险
可能使本集团面临重大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短期投资、定期存款、应收账款和网上支付平台应收款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短期投资和定期存款总额分别为人民币47.139亿元和人民币64.169亿元(9.159亿美元),分别存放于位于中国境外的主要金融机构,分别为1.672亿美元和3.636亿美元(人民币25.474亿元)。管理层认为,这些金融机构的信用质量很高,并持续监控这些金融机构的信用价值。2015年5月1日,中国新的存款保险条例开始实施,据此,要求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存放在其名下的人民币及外币存款购买存款保险。此类存款保险条例将无法有效地为集团的账户提供完整的保护,因为其存款总额远高于赔偿限额。然而,集团认为,这些中资银行中任何一家的倒闭风险都很小。银行倒闭在中国并不常见,集团认为,根据公开资料,持有集团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受限制现金的中资银行在财务上是稳健的。
网络支付平台的应收账款和应收账款大部分是无抵押的,以人民币计价。应收账款是指集团无条件享有对价权利的金额。网上支付平台的应收款项乃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代表公司收取集团向其客户作出的销售所得款项时衍生。他们面临信用风险。风险通过集团对选定的信誉良好的企业客户和在线支付平台进行信用评估,以及来自合作伙伴的存款作为担保而减轻。历史上没有发生过实质性的付款违约。
(b)商业、客户、政治、社会和经济风险
集团参与的是一个充满活力和竞争性的行业,并认为以下领域的变化可能对集团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一) | 供应商风险—集团的营运依赖部分供应商提供其主要原材料,包括咖啡豆、乳制品、糖及糖浆、预制产品及咖啡机设备。无法保证集团将能从该等供应商取得原材料、预制产品及咖啡机设备供应。供应安排的任何终止或暂停、合作条款的任何变更,或与这些供应商的合作关系恶化,均可能对集团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供应商占集团采购总额的10%或以上。 |
(二) |
客户风险–集团未来业务的成功将部分依赖集团继续从现有客户取得及扩展业务的能力,同时亦吸引新客户。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客户占集团收入的10%或以上。 |
(三) |
经济风险–集团的营运可能受到中国重大政治、经济及社会不明朗因素的不利影响。尽管中国政府推行经济改革政策已有20多年,但无法保证中国政府将继续推行该等政策或该等政策可能不会发生重大改变,特别是在领导层更迭、社会或政治混乱或影响中国政治、经济及社会状况的意外情况下。也不能保证中国政府对经济改革的追求将是一致的或有效的。 |
(c)外币汇率风险
集团持有及买卖的外币大部分为美元。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在报告所述期间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美元对人民币的升值幅度分别约为2.9%、2.8%和负4.0%。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F-26
3.主要风险(续)
(d)货币可兑换风险
集团以人民币进行大部分业务,受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外币施加的管制。在中国,法律规定某些外汇交易只能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交易。集团在中国内地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汇款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中国外汇监管机构处理,这些机构需要一定的证明文件才能处理汇款。
(e)利率风险
本集团的生息资产及负债面临利率风险。作为其资产和负债风险管理的一部分,集团审查并采取适当步骤管理其生息资产和负债的利率风险。本集团并无因市场利率变动而面临重大风险,亦无于呈列年度内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管理利息风险敞口。
4.应收账款,净额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应收合作伙伴款项 |
|
19,656 |
|
55,729 |
|
7,954 |
应收加盟商款项 |
8,786 |
7,504 |
1,071 |
|||
应收公司客户款项 |
|
82,809 |
|
93,097 |
|
13,288 |
应收账款 |
|
111,251 |
|
156,330 |
|
22,313 |
信贷损失备抵 |
— |
— |
— |
|||
应收账款,净额 |
111,251 |
156,330 |
22,313 |
|||
5.库存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原材料 |
2,005,129 |
2,410,647 |
344,068 |
|||
包装及其他用品 |
|
458,461 |
|
517,000 |
|
73,792 |
预制食品和饮料项目 |
|
36,615 |
|
38,859 |
|
5,546 |
|
2,500,205 |
|
2,966,506 |
423,406 |
||
6.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净额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可抵扣进项增值税 |
1,444,655 |
1,814,249 |
258,945 |
|||
预付租金及按金 |
|
224,007 |
|
332,643 |
|
47,478 |
预付材料费和广告费 |
|
127,157 |
|
124,360 |
|
17,750 |
预付运营费用 |
85,212 |
117,418 |
16,759 |
|||
应收利息 |
|
19,589 |
|
84,481 |
|
12,058 |
其他 |
|
37,434 |
|
47,506 |
|
6,780 |
|
1,938,054 |
|
2,520,657 |
|
359,770 |
|
F-27
7.物业及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包括: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门店运营设备 |
|
3,216,933 |
|
4,148,162 |
|
592,062 |
租赁权改善 |
|
3,140,345 |
|
4,378,574 |
|
624,948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
405,266 |
|
506,532 |
|
72,297 |
办公楼 |
689,445 |
859,163 |
122,627 |
|||
经营租赁标的资产 |
346,223 |
346,223 |
49,416 |
|||
机械设备 |
255,576 |
263,609 |
|
37,625 |
||
在建工程 |
|
152,980 |
|
380,666 |
|
54,331 |
8,206,768 |
10,882,929 |
|
1,553,306 |
|||
减:累计折旧 |
|
(3,115,060) |
|
(4,578,884) |
(653,538) |
|
减:减值 |
(25,805) |
(14,059) |
(2,007) |
|||
|
5,065,903 |
|
6,289,986 |
897,761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物业和设备相关的折旧和摊销费用分别为人民币6.040亿元、人民币11.878亿元和人民币15.544亿元(约合2.219亿美元)。
于2018年6月,集团与厦门市政府及神州优车(UCAR Inc.)订立项目合作协议及战略合作协议(统称“三方协议”),据此,集团根据附带承诺的优惠定价条款收购新总部大楼,包括满足有关税收贡献、经营业绩和资本投资的某些要求。于2024年2月19日,集团与厦门市政府订立新的合作协议,据此,集团有权在2022年至2026年满足税收贡献、经营业绩和资本投资的某些要求后,在五年期限内分批获得新总部的不动产权证书。集团已成功履行其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根据新协议作出的承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集团已取得部分不动产权属证书,并正在取得其余证书的过程中。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计提物业及设备减值亏损人民币5.2百万元,主要与因永久关闭相关业务而导致与瑞幸茶业有关的资产全面减值有关。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物业及设备减值亏损分别为人民币890万元及人民币850万元(约合120万美元),主要与店铺营运设备及其他有关,一般为无法挽回的受损咖啡机。
F-28
8.其他非流动资产,净额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长期保函存款(1) |
|
500,530 |
|
614,802 |
87,750 |
|
设备预付款,净额 |
273,180 |
186,253 |
26,583 |
|||
土地使用权,净额(2) |
|
146,278 |
|
143,284 |
20,451 |
|
预付租赁物改良 |
1,500 |
14,864 |
2,122 |
|||
应收利息非流动 |
7,677 |
9,633 |
1,375 |
|||
|
929,165 |
|
968,836 |
138,281 |
||
| (1) | 长期保证金主要为1年以上的租金及装修保证金。 |
| (2) | 土地使用权是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用于 |
9.短期和长期银行借款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集团的信贷额度分别为人民币30.236亿元和人民币38.893亿元(约合5.551亿美元),均为在岸信贷额度。截至2025年12月31日,这些信贷额度的剩余期限为1个月至55个月。信贷融资一般按中国国家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最基本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分别有约人民币25.950亿元及人民币38.682亿元的未使用信贷额度未承付。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集团有(i)未偿还的无抵押短期银行借款人民币3亿元,一年内偿还,收取年利率2.50%;及(ii)未偿还的有抵押长期银行借款人民币3,360万元,贷款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2.54%,由公司附属公司瑞幸中国提供担保,并以截至2024年12月31日账面值为人民币7,760万元的集团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两笔借款均按季度付息,到期或提前偿还本金。两笔借款均于2025年提前偿还,截至2025年12月31日无未偿还银行借款。
10.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工资和福利应付款项 |
|
1,059,291 |
|
1,530,487 |
218,444 |
|
购置财产和设备的应付款项 |
|
261,047 |
|
386,382 |
55,148 |
|
应付办公用品和水电费 |
|
649,298 |
|
883,809 |
126,145 |
|
应付交付费用 |
|
266,930 |
|
471,097 |
67,239 |
|
应付广告支出款项 |
|
141,942 |
|
182,762 |
26,085 |
|
其他应交税费 |
|
339,363 |
|
381,978 |
54,519 |
|
应付专业服务费 |
43,253 |
42,492 |
6,065 |
|||
其他 |
|
273,081 |
|
269,316 |
38,440 |
|
|
3,034,205 |
|
4,148,323 |
592,085 |
||
F-29
11.关联方交易
(a) |
关联方 |
关联方名称 |
|
与公司的关系 |
上海天数智芯半导体有限公司(“天数”) |
|
受公司控股股东重大影响的主体 |
构美(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构美”)及其全资附属公司(“构美集团”) |
受公司控股股东重大影响的集团 |
|
YXT.Com Group Holding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YXT.Com Group”) |
受公司控股股东重大影响的集团 |
(b) |
除其他地方所披露外,集团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有以下重大关联方交易: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接受的服务来自: |
||||||||
—勾美集团 |
48,258 |
116,633 |
53,941 |
7,699 |
||||
—青旅集团 |
784 |
1,037 |
1,072 |
153 |
||||
购买的资产 |
||||||||
—天枢 |
33,850 |
— |
— |
— |
||||
(c) |
除其他地方所披露外,集团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有以下重大应付/应收关联方款项: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应付款项: |
|
|||||
—勾美集团 |
|
6,426 |
|
5,844 |
|
834 |
应收款项: |
||||||
—青旅集团 |
1,057 |
558 |
80 |
|||
歼30
12.限制性净资产
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主要取决于公司收到子公司的资金分配。中国相关成文法和法规允许公司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业绩与公司中国子公司的法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业绩不同。
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条例》和公司中国子公司章程,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一定的法定准备金,即从企业中国法定账目中报告的净利润中拨付的一般公积金、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福利及奖金基金。外商投资企业须按其年度净利润的至少10%提取一般准备金,直至该准备金达到其根据该企业的中国法定账目计算的各自注册资本的50%。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扩大基金和职工福利奖金基金拨款由董事会酌情决定。上述准备金只能用于特定用途,不得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中国子公司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因此,受制于上述可分配利润的法定限制。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于中国注册成立的实体的法定储备利润批款分别约为人民币1.32亿元、人民币2.004亿元及人民币85.6亿元(合1220万美元)。没有为任何列报期间的其他储备基金拨款。
受限制的金额包括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厘定的公司中国附属公司的实收资本、额外实收资本及法定储备。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中国子公司的受限净资产分别为人民币1,105.390万元和人民币1,265.360万元(合1,806.0百万美元)。
13.普通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已发行普通股包括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享有除投票权和转换权之外的同等权利。每股A类普通股有权投一票;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投十票,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
2023年,公司向合资格雇员发行13,478,384股A类普通股,用于既得期权及受限制股份单位。
2024年,公司向合资格雇员发行了12,307,688股A类普通股,用于从高级优先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以及19,107,320股A类普通股,用于既得期权和限制性股份单位。
2025年,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员工发行了8,606,496股A类普通股,用于B类普通股的转换,以及25,040,000股A类普通股,用于归属限制性股票单位。此外,公司注销了200,044股A类普通股,主要原由公司自己持有,这是2022年票据重组期间债权人无人认领的股份产生的。
F-31
14.高级优先股
于2021年4月15日,公司与Centurium Capital的关联公司(作为领投人)及Joy Capital订立投资协议(“投资协议”),以通过向Centurium Capital和Joy Capital进行总额为2.4亿美元和1000万美元的公司可转换高级优先股(“高级优先股”)的私募配售筹集资金(统称“交易”)。
于2021年11月30日,公司根据投资协议以所得款项2.4亿美元(人民币15.274亿元)向Centurium Capital的关联公司发行295,384,615股优先股,认购价等于每股0.81 25美元。
于2022年1月7日,公司根据投资协议以所得款项1000万美元(人民币6370万元)向Joy Capital发行12,307,692股优先股,认购价等于每股0.81 25美元。此外,在2024年1月,应持有人根据指定证书的要求,这些高级优先股已转换为同等的A类普通股。为完成此类转换,12,307,688股高级优先股已被重新指定为12,307,688股A类普通股。
优先优先股根据指定证书具有权利、优先权和特权,其中一些概述如下:
清算优惠
在任何清算(定义见下文)的情况下,当时已发行和未发行的优先优先股持有人有权从公司可供分配给其股东的资产中获得支付,然后再因其所有权而将公司资产中的任何分配或支付给包括普通股在内的公司初级证券持有人,金额为现金,金额等于(a)该等持有人所持有的优先优先股原始总认购价的100%中的较高者,加上所有此类优先优先股的任何已宣布但未支付的股息,以及(b)如果所有优先优先股持有人在紧接此类清算之前,将当时已发行和流通的所有优先优先股(连同任何已宣布但未支付的股息)按适用的转换价格转换为A类普通股或ADS(“转换证券”),这些优先股持有人本应获得的总价值。
“清算”定义为公司的清算、解散或清盘,无论是自愿的还是非自愿的。如发生任何涉及公司与另一人或与另一人合并的重新分类、法定交换、重组、资本重组、合并或合并(不包括仅为改变公司的注册成立管辖权而进行的合并),则该等事件后有关优先优先股的任何分配均须遵守前款所述的清算优先权。
股息排名
关于在任何清算时支付股息或分配资产,所有优先优先股的排名应优先于不时发行的所有普通股。
投票权
已发行和流通的优先优先股的每一持有人均有权就提交给股东的任何和所有事项与已发行和流通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一起投票,作为单一类别一起投票,该持有人有权获得与该持有人的优先优先优先股可转换成的A类普通股数量相等的票数。
F-32
14.高级优先股(续)
转换权
每股高级优先股可根据其持有人在原定发行日期后的任何时间的选择,转换为该数量的转换证券,其确定方式为(i)原始发行价格、每股高级优先股0.81 25美元的总和,加上每股此类高级优先股的任何已宣布但未支付的股息,除以(ii)紧接此类转换之前有效的转换价格(最初应为原始发行价格、每股高级优先股0.81 25美元,并须根据指定证明书规定的包括任何后续股权融资、监管事件等在内的多种事件而不时作出调整。优先优先股与可转换证券的初始转换比例为1:1。
优先优先股的会计处理
集团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将优先优先股归类为夹层股权,因为优先优先股被视为在发生任何清算时可赎回,包括公司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些清算事件(“非自愿清算事件”),因为优先优先股持有人有权根据清算优先权以现金支付一定金额。因此,集团根据SEC的会计系列第268版、可赎回优先股财务报表中的列报(ASR 268)和ASC 480“区分负债与权益”将优先股归类为永久股权之外的夹层股权。集团早期采纳ASU第2020-06号,以消除可转换工具中分离有利转换和现金转换特征的分析要求。夹层股权按发行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在每个报告日,本集团评估发生任何非自愿清算事件的可能性,该事件使优先优先股持有人有权获得受清算优先权约束的现金金额(“赎回价值”)。如果很可能会发生非自愿清算事件,高级优先股将成为可赎回的,则集团在非自愿清算事件发生时立即确认账面价值的变化,并在每个报告期末将工具的账面价值调整为等于赎回价值。优先优先股账面金额的增减应受到留存收益费用的影响,或在没有留存收益的情况下额外实收资本的影响。因此,如果优先优先股目前不可赎回且优先优先股成为可赎回的可能性不大,则无需对临时权益中列报的金额进行后续调整。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公司评估高级优先股目前不可赎回,并且由于没有任何非自愿清算事件的注意指标,高级优先股成为可赎回的可能性不大,并据此将高级优先股记录为账面价值。
F-33
15.股份补偿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的股份补偿费用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395亿元、人民币3.648亿元和人民币5.731亿元(合8180万美元)。股权激励费用按职能在经营费用中分配如下:
截至本年度 |
||||||||
12月31日,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11,422 |
19,207 |
30,584 |
4,365 |
|||
一般和行政费用(1) |
|
228,084 |
345,639 |
542,564 |
77,440 |
|||
|
239,506 |
364,846 |
573,148 |
81,805 |
||||
(1) |
包括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研发费用”中分别为人民币4,090万元、人民币7,400万元和人民币1.148亿元(约合1,640万美元)的股份补偿费用,这是“一般和行政费用”的组成部分。 |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
于2019年1月18日,公司股东及董事会批准2019年购股权计划(“2019年计划”),该计划由董事会管理,自采纳日期起计为期10年。根据2019年计划,公司向其合资格雇员、高级职员、董事或董事会确定的任何其他个人发行约7901.55万份期权,以在1比500的股份分割后购买公司的普通股。2019年计划的目的是吸引和留住特别合格的个人,并通过授予奖励提供激励,激励他们代表集团尽最大努力。
根据2019年计划授予的期权的合同期限为10年。授予员工的期权将在四年内归属。就2019年授出的期权而言,四年的归属时间表受制于四个相等的年费率25%,购股权的首个25%于2019年12月31日归属,即首个归属日,以及其后三年自首个归属日起的每个周年日的25%归属。2020年和2021年授出的期权,四年的归属时间表为每年40%、40%、10%和10%。首份40%购股权须于首个归属日,即分别于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2020及2021年授出的购股权,因此,余下40%、10%及10%须于各自首个归属日起的每个周年日归属。
F-34
15.股份补偿(续)
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续)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2019年计划下的员工股权奖励活动摘要如下:
加权- |
||||||||
平均 |
||||||||
加权- |
剩余 |
聚合 |
||||||
数量 |
平均 |
契约性 |
内在 |
|||||
选项 |
行权价格 |
任期 |
价值 |
|||||
|
|
美元 |
|
年 |
|
美元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
28,444,511 |
0.0002 |
|
||||
已获批 |
— |
— |
||||||
已锻炼 |
(24,108,314) |
0.0002 |
82,205 |
|||||
没收 |
(243,016) |
0.0002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4,093,181 |
0.0002 |
|
|||||
已获批 |
— |
— |
||||||
已锻炼 |
(2,749,765) |
0.0002 |
86,175 |
|||||
没收 |
— |
0.0002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1,343,416 |
0.0002 |
|
|||||
已获批 |
— |
— |
||||||
已锻炼 |
(1,343,416) |
0.0002 |
5,816 |
|||||
没收 |
— |
0.0002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
0.0002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完全归属及行使 |
|
66,695,568 |
0.0002 |
|
288,728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授予期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所有授出购股权的股份补偿开支已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及购股权协议的条款全部确认。2025年无确认股份补偿费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行使的购股权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完全归属及行使的购股权的合计内在价值是根据公司普通股于2025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每股美国存托凭证33.50美元(相当于每股普通股4.19美元)计算得出。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
2021年1月25日,公司公告通过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2021年计划”),通过向员工和董事提供股权激励的方式留住、吸引和激励他们。2021年计划的期限为十年,最多可根据2021年计划的所有奖励发行222,769,232股A类普通股,代表27,846,154股美国存托股票。公司可根据2021年计划授出期权、受限制股份、受限制股份单位及其他形式的奖励。基本上所有根据2021年计划授予的RSU都受性能条件和服务条件的约束。2023年之前,授予的受限制股份单位主要在一年内归属。从2023年开始,授予董事和员工的RSU大多在2至4年内归属。两年的归属时间表为50%-50 %,四年的归属时间表为15%-25 %-25 %-35 %或25%-25 %-25 %-25 %。授予的每一批RSU都有单独的授予日期,因为董事会在确定和批准绩效目标方面拥有酌处权,在公司的目标获得批准并与员工沟通之前,不存在对条款和条件的相互理解。补偿费用自各批次授予日至该批次归属日以直线法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自未满足会计授予日起已合法授予但未费用化的股份数量为49,426,728股。
F-35
15.股份补偿(续)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续)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从会计角度对2021年计划下的员工股权奖励活动进行了总结如下:
|
|
加权-平均 |
||
|
授予日期 |
|||
数 |
公允价值 |
|||
|
受限制股份单位 |
|
美元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未归属 |
|
4,184,296 |
|
1.23 |
已获批 |
|
10,551,248 |
3.05 |
|
既得 |
|
(13,239,120) |
2.52 |
|
没收或注销 |
|
(117,792) |
3.08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1,378,632 |
2.56 |
|
已获批 |
20,414,456 |
2.76 |
||
既得 |
(17,225,016) |
2.76 |
||
没收或注销 |
(1,369,632) |
2.76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3,198,440 |
2.74 |
||
已获批 |
25,123,272 |
3.36 |
||
既得 |
(23,461,904) |
3.26 |
||
没收或注销 |
(1,250,216) |
3.37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3,609,592 |
3.44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授出的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加权平均授予日公允价值分别为每股3.05美元、2.76美元及3.36美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受限制股份单位相关的未确认股份补偿费用为370万美元,预计将在0.45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
雇员购股权的公允价值
购股权的公允价值采用二项式期权估值模型,在独立第三方评估师的协助下确定。二项式模型需要输入高度主观的假设,包括预期股价波动和次优提前行权因子。对于预期波动率,公司参考了几家可比公司的历史波动率。次优提前行权因子是根据公司对受让人行权行为的预期进行估算得出的。股息收益率是根据公司在期权预期期限内的预期股息政策估算的。期权合约期限内的无风险利率以授予时有效的美国国债市场收益率为基础。行权倍数是根据期权内在价值的变化和员工提前行权的可能性进行估算的。在期权授予日,普通股的估计公允价值是在独立第三方评估师的协助下确定的。
F-36
16.税收
企业所得税(“EIT”)
开曼群岛
公司和First Ray Cayman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通过子公司和前VIE在中国或海外开展其主要业务运营。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公司和First Ray Cayman无需就在开曼群岛产生的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此外,一旦公司和First Ray Cayman向其股东支付股息,将不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
英属维尔京群岛
瑞幸BVI、瑞幸国际BVI和First Ray BVI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并通过子公司和前VIE在中国或海外开展其主要业务运营。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现行法律,这些BVI公司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征税。此外,在这些公司向其股东支付股息时,将不征收BVI预扣税。
中国香港
瑞幸HK、瑞幸烘焙、瑞幸贸易HK、瑞幸咖啡 International(Hong Kong)Limited(“瑞幸国际HK”)及瑞幸HK Operation在香港注册成立,适用香港利得税税率。在两级利得税率制度下,合资格集团实体的首个2.0百万港元(“HKD”)的利润将按8.25%课税,而超过2.0百万港元的利润将按16.5%课税。此外,一旦公司向其股东支付股息,将不征收香港预扣税。
新加坡
根据新加坡现行法律,集团在新加坡的附属公司须就在新加坡产生或源自新加坡的任何应课税收入,或从新加坡境外在新加坡收到的任何应课税收入,按17%的所得税率征收所得税。此外,在子公司向其股东支付股息时,将不征收新加坡预扣税。
美国
本集团于美国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按美国现行税务条例适用21%的统一联邦企业所得税税率。这些子公司还需根据适用的当地税收法规缴纳国家和地方所得税。此外,子公司向其股东支付股息后,一般须按30%的税率缴纳美国联邦预扣税,根据适用的所得税条约,该税率可能会减少。
2025年7月,《一大美丽法案》(“OBBBA”)在美国签署成为法律。OBBBA包括范围广泛的条款,例如永久延长《减税和就业法案》某些即将到期的条款,修改国际税收框架等。这些规定自2025年起有多个生效日期。根据集团的初步分析,预计这项立法不会对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集团将监察监管发展,并继续评估影响(如有)。
F-37
16.税收(续)
爱尔兰
根据爱尔兰现行税务条例,集团于爱尔兰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就其贸易收入征收12.5%的公司税率,并就其非贸易收入征收25%的公司税率。此外,在子公司向其股东支付股息时,此类款项需缴纳25%的法定预扣税;但根据适用的所得税条约,此类预扣税率可能会得到减免。
马来西亚
集团在马来西亚并无注册实体。然而,集团在马来西亚境内的特许经营业务产生收入。根据马来西亚现行税务条例,马来西亚居民向非居民支付的某些款项须按10%的法定税率缴纳马来西亚预扣税。该等预提税率可根据适用的税务协定予以减免。
中国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集团大部分中国附属公司及其合并VIE须按25%的法定所得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允许某些高新技术企业,或HNTEs,在这些HNTEs满足一定资格标准的情况下,享受降低的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瑞幸咖啡信息技术(厦门)有限公司(“LK Xiamen Tech”)续签HNTES特权,自2023年11月至2025年11月享受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LK Xiamen Tech于2026年续签资格。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从事鼓励类产业并实质性开展经营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瑞幸贸易(海南)有限公司、瑞幸咖啡(海口)有限公司、瑞幸咖啡科技(海南)有限公司符合上述企业条件,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从2019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对符合条件的微利小企业,给予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100万元以下的应课税利润免征75%或87.5%的税率,对100万元至300万元的应课税利润免征50%或75%的税率。考虑免征后的实际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应课税利润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的5%,而2023-2025年应课税利润在人民币100.00万元至人民币300.00万元之间的税率为5%。考虑免征后企业所得税实际优惠税率为5%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司中国子公司应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任何该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处置资产的收益(扣除该等资产净值后)应缴纳10%的预扣税,除非相应的非中国居民企业注册成立的司法管辖区与中国有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降低预扣税率或免除预扣税。
F-38
16.税收(续)
支柱二规则
本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引入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支柱两项规则,规定全球最低税率为15%。2024年,我司开展业务的所有辖区均未实施第二支柱规则。就2025年而言,这一立法并未对集团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集团将监察监管发展,并继续评估影响(如有)。
如附注2(ff)所述,集团于2025年1月1日采用ASU2023-09,并将披露要求追溯应用于所有呈报期间。
所得税前收入构成如下:
截至本年度 |
||||||||
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所得税前收入 |
||||||||
中国 |
|
3,225,895 |
3,719,882 |
|
5,589,445 |
797,774 |
||
中国香港 |
|
33,395 |
31,033 |
|
2,965 |
423 |
||
其他外国法域 |
(157,126) |
(24,653) |
(312,235) |
(44,565) |
||||
所得税前总收入 |
3,102,164 |
3,726,262 |
5,280,175 |
753,632 |
||||
所得税费用 |
|
|
|
|||||
当期所得税费用 |
399,740 |
692,072 |
1,285,431 |
183,468 |
||||
中国 |
394,700 |
687,001 |
1,285,385 |
183,461 |
||||
中国香港 |
5,040 |
5,071 |
46 |
7 |
||||
其他外国法域 |
— |
— |
— |
— |
||||
递延税项开支/(收益) |
(141,613) |
78,481 |
394,362 |
56,287 |
||||
中国 |
(141,613) |
78,481 |
54,565 |
7,788 |
||||
中国香港 |
— |
— |
339,797 |
48,499 |
||||
其他外国法域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 |
|
|
1,679,793 |
239,755 |
||||
F-39
16.税收(续)
支柱二规则(续)
应用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法定所得税率25%计算的税项与所得税开支的对账如下:
截至本年度 |
|||||||||||
12月31日,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
人民币 |
% |
|
人民币 |
% |
|
美元 |
|
所得税前收入 |
|
3,102,164 |
3,726,262 |
|
5,280,175 |
753,632 |
|||||
按中国法定所得税率25%计算的所得税费用 |
775,541 |
25 |
% |
931,565 |
25 |
% |
1,320,044 |
25 |
% |
188,408 |
|
外国税收影响 |
|||||||||||
中国香港 |
|||||||||||
中国香港与中国大陆的法定税率差异 |
(2,839) |
0 |
% |
(2,725) |
0 |
% |
1,764 |
0 |
% |
252 |
|
可分配收益预扣税 |
— |
— |
— |
— |
339,797 |
6 |
% |
48,499 |
|||
其他 |
(470) |
0 |
% |
38 |
0 |
% |
(2,459) |
0 |
% |
(351) |
|
其他外国法域 |
39,282 |
1 |
% |
6,163 |
0 |
% |
78,059 |
1 |
% |
11,141 |
|
税收抵免 |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19,397) |
(1) |
% |
(17,699) |
0 |
% |
(20,675) |
0 |
% |
(2,951) |
|
不可课税或不可扣除项目 |
|||||||||||
不可扣除的股份补偿费用 |
45,722 |
1 |
% |
60,020 |
2 |
% |
100,965 |
2 |
% |
14,411 |
|
不可抵扣的开支和不可课税的收入 |
|
5,378 |
0 |
% |
11,026 |
0 |
% |
48,846 |
1 |
% |
6,971 |
估值备抵变动 |
(616,962) |
(19) |
% |
(303,889) |
(8) |
% |
(70,521) |
(1) |
% |
(10,065) |
|
未确认税收优惠的变化 |
24,536 |
1 |
% |
6,853 |
0 |
% |
(21,834) |
0 |
% |
(3,116) |
|
跨境税法的效力 |
— |
— |
— |
— |
— |
— |
— |
||||
本期颁布的税法或税率变化的影响 |
725 |
0 |
% |
— |
— |
(392) |
0 |
% |
(56) |
||
其他 |
6,611 |
0 |
% |
79,201 |
2 |
% |
(93,801) |
(2) |
% |
(13,388) |
|
|
|||||||||||
所得税费用 |
258,127 |
8 |
% |
770,553 |
21 |
% |
1,679,793 |
32 |
% |
239,755 |
|
集团拟将持有的累计未分配收益·永久再投资于中国境内若干附属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这些子公司未计提预扣税的未分配收益总额为人民币3.18亿元(4540万美元)。
歼40
16.税收(续)
递延税项
递延税项资产/(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应计费用 |
|
28,006 |
|
53,314 |
7,610 |
|
应计福利 |
95,811 |
165,708 |
23,651 |
|||
经营租赁负债 |
1,407,218 |
1,788,024 |
255,202 |
|||
长期资产和投资的减值损失 |
6,703 |
3,639 |
519 |
|||
呆账备抵 |
781 |
781 |
111 |
|||
税收损失 |
|
301,407 |
|
130,303 |
18,598 |
|
估值备抵前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
1,839,926 |
2,141,769 |
305,691 |
|||
估价津贴 |
|
(164,099) |
|
(139,615) |
(19,927) |
|
递延税项资产总额,扣除估值备抵 |
1,675,827 |
2,002,154 |
285,764 |
|||
递延税项负债: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1,404,226) |
(1,785,118) |
(254,787) |
|||
可分配收益预扣税 |
— |
(339,797) |
(48,499) |
|||
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 |
(1,404,226) |
(2,124,915) |
(303,286) |
|||
报告为: |
||||||
递延税项资产,净额 |
271,601 |
217,036 |
30,977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339,797) |
(48,499)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估值备抵分别为人民币1.641亿元和人民币1.396亿元(1990万美元),主要是为某些子公司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的,这些子公司由于缺乏足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来源,无法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部分或全部利益。
在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收益很可能无法实现的实体中,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了估值备抵。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最终变现取决于这些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或可利用期间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产生。在作出该决定时,集团评估了多种因素,包括集团的经营历史、累计赤字、是否存在应课税暂时性差异和转回期。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自中国实体产生的累计税项亏损为人民币2.664亿元(38.0百万美元),可按税务规定结转以抵销未来应课税收入。中国的应课税亏损将在2026年至2030年期间到期,如果不加以利用。
F-41
16.税收(续)
递延税款(续)
2023、2024和2025年,所得税税项负债的现金支付分别为人民币4.267亿元、人民币4.559亿元和人民币12.570亿元(1.794亿美元)。
截至本年度 |
||||||||
12月31日,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中国 |
|
426,744 |
|
455,857 |
|
1,242,108 |
|
177,284 |
中国香港 |
|
— |
|
— |
|
14,885 |
|
2,125 |
其他外国法域 |
|
— |
|
— |
|
— |
|
— |
现金支付总额 |
|
426,744 |
|
455,857 |
|
1,256,993 |
|
179,409 |
未确认的税务状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未确认的税收优惠分别为人民币5,910万元和人民币2,870万元(410万美元),其中,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未确认的税收优惠分别为人民币5,670万元和人民币2,710万元(390万美元),如果在考虑估值备抵后最终确认,将影响实际税率。未确认的税收优惠主要与视同向客户销售免费优惠券有关。
未确认的税收优惠的前滚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年初余额 |
|
79,520 |
|
59,063 |
8,430 |
|
根据与本年度相关的税务头寸减少 |
|
(20,457) |
|
(30,327) |
(4,329) |
|
年末余额 |
|
59,063 |
28,736 |
4,101 |
||
2021年至2025年,集团的报税表继续有效地接受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
F-42
17.每股净收入
列报年度的每股基本及摊薄净收益计算如下:
截至本年度 |
||||||||
12月31日,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分子: |
|
|
|
|
|
|||
净收入 |
|
2,844,037 |
2,955,709 |
|
3,600,382 |
513,877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 |
— |
— |
— |
—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
2,844,037 |
2,955,709 |
|
3,600,382 |
513,877 |
||
分母: |
|
|
||||||
加权平均股数–基本 |
|
2,532,109,710 |
2,545,968,813 |
|
2,565,138,656 |
2,565,138,656 |
||
稀释性期权和RSU的调整 |
|
453,592 |
2,033,237 |
|
3,034,385 |
3,034,385 |
||
加权平均股数–摊薄 |
|
2,532,563,302 |
2,548,002,050 |
|
2,568,173,041 |
2,568,173,041 |
||
|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基本每股净收益 |
|
1.12 |
1.16 |
|
1.40 |
0.20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稀释每股净收益 |
1.12 |
1.16 |
1.40 |
0.20 |
||||
通常,每股基本净收入是使用相应年度内已发行普通股和高级优先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的。根据ASC 260,优先优先股被视为参与证券,因此,它们被包括在基础份额的计算中。每股摊薄净收益是使用相应年度的普通股和稀释性潜在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得出的。潜在稀释性普通股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按加权平均基准分别购买453,592、2,033,237和3,034,385股普通股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和期权。
18.租赁
集团订立租赁协议,就集团使用的自营店铺、办公空间及其他企业资产进行租赁。
与经营租赁相关的补充资产负债表信息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
5,937,063 |
|
7,637,320 |
|
1,090,065 |
经营租赁负债–流动 |
|
2,343,387 |
|
2,948,353 |
|
420,815 |
经营租赁负债–非流动 |
|
3,330,529 |
|
4,315,808 |
|
615,990 |
经营租赁负债合计 |
|
5,673,916 |
|
7,264,161 |
|
1,036,805 |
经营租赁的加权平均剩余租赁期限及折现率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年) |
|
|
|
||
加权平均贴现率 |
|
% |
3.773 |
% |
|
F-43
18.租赁(续)
租赁成本构成部分如下:
截至本年度 |
||||||||||
12月31日, |
||||||||||
分类 |
2023 |
2024 |
2025 |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经营租赁成本 |
|
门店租金及其他运营成本 |
|
1,399,217 |
|
2,331,919 |
|
2,917,711 |
|
416,441 |
可变租赁成本 |
|
门店租金及其他运营成本 |
|
99,981 |
|
122,187 |
|
199,976 |
|
28,542 |
总租赁成本 |
|
1,499,198 |
|
2,454,106 |
|
3,117,687 |
|
444,983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为经营租赁负债支付的现金分别为人民币14.420亿元、人民币23.080亿元和人民币29.899亿元(4.267亿美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已订立尚未开始的经营租赁,金额为人民币5,860万元(约合840万美元),主要与店铺租赁有关。这些租约将在2026财年至2032财年期间开始,租期从3个月到72个月不等。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不可撤销经营租赁项下的未来最低租赁负债包括以下各项:
|
人民币 |
|
美元 |
|
2026 |
|
2,948,353 |
|
420,815 |
2027 |
|
2,198,778 |
313,829 |
|
2028 |
|
1,364,464 |
194,748 |
|
2029 |
|
705,407 |
100,682 |
|
2030年及其后 |
|
505,977 |
72,217 |
|
减:利息 |
(458,818) |
(65,486) |
||
合计 |
|
7,264,161 |
1,036,805 |
19.分部报告
分部信息的编制基础与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即我们的首席运营官)管理分部、评估财务结果和做出关键运营决策的基础相同。主要经营决策者根据净收入和营业收入评估其经营分部的业绩。分部信息的编制依据与公司首席执行官(即主要经营决策者)管理分部、评估财务业绩和做出关键经营决策的基础相同。主要经营决策者根据净收入和营业收入评估其经营分部的业绩。营业收入中的重大费用,以及净收入中的重大费用,主要包括材料成本、门店租金和其他运营成本、交付费用、销售和营销费用以及一般和管理费用,这些费用分别在公司的合并经营报表中单独列报。净收益中的其他分部项目主要包括利息及投资收益、其他收益、净额、所得税费用。
集团有一个可呈报经营分部:中国分部,包括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是集团最成熟的业务,并已取得显著规模。中国分部的收入来自两个主要来源:实体和在线商店的产品销售,以及国内零售合作伙伴产生的合伙企业收入。所有其他经营分部,包括集团在新加坡和美国的业务,均未达到确定可报告分部的数量门槛。
F-44
19.分部报告(续)
以下表格列出有关该集团单一可报告分部的选定财务资料。计算收入和营业收入中剔除所有公司间收入和费用。
截至本年度 |
||||||||
12月31日, |
||||||||
2023 |
2024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中国分部: |
|
|
|
|
|
|
|
|
净收入总额 |
|
24,870,496 |
|
34,336,827 |
|
49,003,619 |
|
6,994,222 |
折旧和摊销费用 |
|
(600,914) |
|
(1,177,234) |
|
(1,535,095) |
|
(219,102) |
营业收入 |
|
3,078,018 |
|
3,501,834 |
|
5,253,819 |
|
749,870 |
截至本年度 |
||||||||
12月31日, |
||||||||
2023 |
2024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中国分部: |
|
|
|
|
|
|
|
|
产品销售收入 |
|
18,644,720 |
|
26,591,586 |
|
37,413,748 |
|
5,340,015 |
现煮饮品 |
|
16,845,573 |
|
24,365,054 |
|
34,344,185 |
|
4,901,900 |
其他产品 |
|
1,241,512 |
|
1,683,648 |
|
2,311,145 |
|
329,867 |
其他 |
|
557,635 |
|
542,884 |
|
758,418 |
|
108,248 |
来自合伙商店的收入 |
|
6,225,776 |
|
7,745,241 |
|
11,589,871 |
|
1,654,207 |
中国分部总净营收 (1) |
|
24,870,496 |
|
34,336,827 |
|
49,003,619 |
|
6,994,222 |
和解: |
|
|
|
|
|
|
||
所有其他收入(2) |
|
32,670 |
|
137,987 |
|
284,476 |
|
40,603 |
净收入总额 |
|
24,903,166 |
|
34,474,814 |
|
49,288,095 |
|
7,034,825 |
| (1) | 可报告分部的总收益净额反映集团在中国的国内业务。 |
| (2) | 所有其他收入代表我们在新加坡和美国的自营门店内的销售额以及来自海外独家合作伙伴的特许经营商收入。 |
F-45
19.分部报告(续)
截至本年度 |
||||||||
12月31日, |
||||||||
2023 |
2024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中国分部营业收入 |
|
3,078,018 |
|
3,501,834 |
|
5,253,819 |
|
749,870 |
和解: |
|
|
|
|
|
|
||
公司及其他未分配收入/(费用)(1) |
|
(14,983) |
|
115,595 |
|
(43,768) |
|
(6,247) |
其他业务的经营亏损(2) |
|
(42,612) |
|
(47,360) |
|
(137,116) |
|
(19,570) |
合并营业收入总额 |
|
3,020,423 |
|
3,570,069 |
|
5,072,935 |
|
724,053 |
利息及其他收入/(亏损),净额(3) |
81,741 |
156,193 |
207,240 |
29,579 |
||||
所得税前综合收入总额 |
3,102,164 |
3,726,262 |
5,280,175 |
753,632 |
||||
| (1) | 公司及其他未分配费用指未为报告目的分配给任何分部的公司管理费用,包括一般和行政费用、与捏造交易和重组相关的损失和费用等。 |
| (2) | 金额反映了与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业务相关的业务的净亏损。 |
| (3) | 金额反映综合营业收入与未经主要经营决策者在分部层面审核的所得税前收入之间的差额。这主要包括利息和投资收入、利息和融资费用、外汇收益/(损失)、其他收入/(损失)和股权诉讼当事人和解准备金等。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中国分部: |
|
|
|
|
|
|
长期资产总额(1) |
|
10,887,651 |
|
13,550,932 |
|
1,934,107 |
总资产 |
|
21,591,523 |
|
29,480,222 |
|
4,207,673 |
| (1) | 长期资产总额主要包括物业和设备以及集团的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20.承诺与或有事项
(a)资本承诺
本集团的资本承诺主要涉及已签约但尚未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投资活动。
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的合同义务和商业承诺:
各期到期付款 |
||||||||||
|
|
小于 |
|
|
|
超过 |
||||
合计 |
1年 |
2 – 3年 |
4 – 5年 |
5年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工厂和办公楼建设承诺 |
|
177,750 |
166,842 |
10,908 |
— |
— |
||||
修正资产购买承诺 |
|
201,297 |
201,297 |
— |
— |
— |
||||
合计 |
|
379,047 |
368,139 |
10,908 |
— |
— |
||||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并无任何重大资本承担。
F-46
20.承诺和或有事项(续)
(b)法律程序
集团不时涉及于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索偿及法律程序。
本集团评估这些或有负债,这本身就涉及判断。在评估与针对集团的未决法律诉讼或可能导致法律诉讼的未主张索赔相关的或有损失时,集团与其法律顾问协商,评估任何法律诉讼或未主张索赔的感知价值以及其中寻求或预期寻求的救济金额的感知价值。如对或有事项的评估表明很可能发生了重大损失,且负债金额可以估计,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计提估计负债。如果评估表明潜在重大损失或有事项不太可能发生,或很可能发生但无法估计,则将披露或有负债的性质,以及对合理可能损失范围的估计(如果可以确定和重大)。被视为遥远的或有损失一般不披露,因为它们不涉及担保。
对于法律程序的不利结果被确定为合理可能但不太可能发生的或有损失,或如果无法合理估计损失金额,本集团进行了充分披露。
美国司法部调查(the“DOJ”)
在集团于2020年4月2日就捏造交易进行公开披露后,美国纽约南区检察官办公室(“SDNY”)联系了集团。SDNY表示已开始对捏造交易进行调查。集团向SDNY通报了限制集团未经中国司法部事先批准而提供证据和信息的相关中国法律,并承诺在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司法部合作。集团无法预测本次调查的结果或持续时间或任何其他法律程序或可能因本次调查而对集团施加的任何强制执行行动或其他补救措施。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以及该日终了年度,未确认任何负债或损失。
财政部调查
于2020年5月6日,中国财政部对集团两个实体的会计信息进行了立案调查。2020年7月31日,中国财政部宣布其调查已基本完成。中国财政部进一步宣布,他们将在适当时候向集团施加并公布其相关处罚决定。集团无法预测本次调查的结果或持续时间或任何其他法律程序或可能因本次调查而对集团施加的任何强制执行行动或其他补救措施。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以及该日终了年度,未确认任何负债或损失。
美国集体诉讼
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日、2020年4月8日及2020年4月10日,向美国纽约东区和南区地区法院提交了针对公司、其某些现任和前任董事和高管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后续发行的承销商的推定证券集体诉讼投诉。这些诉讼在纽约南区合并,标题为re 瑞幸咖啡有限公司证券诉讼,1:20-CV-01293(S.D.N.Y.)(“联邦集体诉讼”)。2020年6月12日,法院根据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指定共同首席原告(“联邦首席原告”),并下令合并诉讼。于2020年9月24日提交了一份综合集体诉讼投诉,指控(其中包括)公司未披露公司2020年4月2日公告中披露的捏造交易,以及这些捏造交易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从而在其先前的登记声明和其他公开声明中作出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合并的集体诉讼指控违反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和20(a)条、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5条以及《证券法》第11和15条。2021年10月26日,法院发布命令,初步批准在联邦集体诉讼中已经或可能已经主张的所有索赔的全班和解,以换取向在2019年5月17日至2020年7月15日(含)期间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公司ADS的类别投资者支付1.75亿美元。2022年7月22日,法院发布命令,最终批准和解。
F-47
20.承诺和或有事项(续)
(b)法律程序(续)
于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18日及2020年6月23日,针对公司、其若干现任及前任董事及高管,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后续发行的承销商,向纽约州最高法院提起了推定的证券集体诉讼投诉。这些诉讼指控公司未能披露公司2020年4月2日公告中披露的捏造交易以及这些捏造交易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从而在其先前的登记声明和其他公开声明中做出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11、12和15条。2020年10月16日,法院指定了共同牵头原告,并在re 瑞幸咖啡有限公司 Securities Litigation,651939/2020(N.Y. SUP.CT.)中合并了标题下的诉讼。2020年12月23日提交了一份合并修正投诉,增加了对瑞幸前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以及瑞幸的流程服务代理Cogency Global拥有的投资工具的索赔。修正后的诉状还代表瑞幸于2020年1月发行的可转换优先票据的一类购买者(“票据类别”)根据《证券法》主张索赔。于2022年1月9日,公司与State集体诉讼的主要原告达成原则协议,以解决已经或可能代表未解除其与该计划有关的索赔的一类票据购买者提出的索赔。国家集体和解于2023年4月28日获得州法院的最终批准。
美国“选择退出”索赔
在以下指控违反美国证券法的选择退出诉讼中,该公司还被列为被告:Kingstown Capital Management. v. 瑞幸咖啡等人,1:20-CV-07029(S.D.N.Y.),Lai Ye v. 瑞幸咖啡等人,1:21-CV-2020(S.D.N.Y.),Nuveen Winslow Large-Cap Growth ESG Fund等人诉瑞幸咖啡等人,655177/2020(N.Y. Sup. ct.)和Bequai v. 瑞幸咖啡,GV20019430-00(VA。D. CT.,FairfaxCty.)截至本年度报告日,上述诉讼均已被原告自愿驳回。
某些声称是ADS投资者的个人和机构已非正式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4月2日披露的捏造交易造成的所谓损失,但尚未启动法律程序。总的来说,提出非正式要求的投资者声称损失超过3.25亿美元。2023年4月13日,其中两名投资者在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对公司提起法律诉讼,寻求追回总计1.458亿美元的所谓损失。2024年10月2日,有一个中介指标。2025年1月8日,索赔人、瑞士信贷和公司参加了调解会议,但未能达成和解。2025年1月15日,索赔人向公司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通知其索赔人和瑞士信贷已解决了针对瑞士信贷开始的索赔。该等法律程序目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公司拟尽最大努力进行抗辩。2026年1月,公司获悉,据称有更多投资者在新加坡启动了与捏造交易有关的新程序;然而,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公司尚未收到相关程序。
(c)美国证券诉讼准备金
公司在“附注20”中描述的多起美国证券诉讼中被列为被告。承诺和或有事项–(b)法律诉讼。在可能的情况下,公司对每个未决事项的责任和/或适当的损害赔偿金额提出抗辩。在现有资料表明截至合并财务报表日很可能已发生负债且公司能够合理估计该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公司根据ASC450计提该损失准备。公司对这些诉讼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估计是在评估了各种潜在结果的可能性之后的最佳估计。
公司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录得1.875亿美元(约人民币12.261亿元)及41.9百万美元(约人民币2.80亿元)的股权诉讼拨备。公司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录得额外1260万美元(约人民币9220万元)、零美元(人民币零元)及500万美元(约人民币3530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股权诉讼当事人和解的应付余额分别为164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196亿元)和214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499亿元)。
F-48
21.母公司仅简明财务资料
简明资产负债表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当前资产: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639,488 |
|
16,590 |
2,368 |
|
应收附属公司款项 |
|
12,233,657 |
|
13,565,320 |
1,936,160 |
|
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 |
21,153 |
15,844 |
2,261 |
|||
定期存款-流动 |
656,820 |
210,189 |
30,000 |
|||
流动资产总额 |
|
13,551,118 |
|
13,807,943 |
1,970,789 |
|
非流动资产: |
|
|
||||
对子公司和VIE的投资 |
|
(38,667) |
|
4,616,572 |
658,917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
(38,667) |
|
4,616,572 |
658,917 |
|
总资产 |
|
13,512,451 |
|
18,424,515 |
2,629,706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
流动负债: |
|
|
||||
应付附属公司款项 |
|
310,414 |
|
1,128,817 |
161,115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9,757 |
6,452 |
921 |
|||
应付股权诉讼当事人和解款项 |
119,560 |
149,887 |
21,393 |
|||
流动负债合计 |
439,731 |
1,285,156 |
183,429 |
|||
负债总额 |
|
439,731 |
|
1,285,156 |
183,429 |
|
F-49
21.母公司仅简明财务资料(续)
简明资产负债表(续)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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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层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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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优先股(面值0.000002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授权307,692,307股和307,692,307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已发行和流通的295,384,619股和295,384,619股) |
1,514,660 |
1,514,660 |
216,185 |
|||
夹层权益合计 |
1,514,660 |
1,514,660 |
216,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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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 |
|
|
||||
A类普通股(面值0.000002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授权的股份分别为19,692,307,693股和19,692,307,693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股份分别为2,124,695,348股和2,158,141,8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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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4 |
3 |
||
B类普通股(面值0.000002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授权的股份分别为5,000,000,000股和5,000,000,000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流通的股份分别为144,778,552股和136,172,004股) |
|
2 |
2 |
— |
||
额外实收资本 |
16,705,240 |
17,278,391 |
2,466,122 |
|||
累计赤字 |
|
(5,585,742) |
(1,985,360) |
(283,368)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
438,536 |
331,642 |
47,335 |
||
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 |
|
11,558,060 |
15,624,699 |
2,230,092 |
||
负债、夹层权益和股东权益合计 |
|
13,512,451 |
18,424,515 |
2,629,706 |
||
F-50
21.母公司仅简明财务资料(续)
综合收益简明报表
截至本年度 |
||||||||
12月31日, |
||||||||
2023 |
2024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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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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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46,722) |
(33,002) |
(45,034) |
(6,428)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566) |
(309) |
(586) |
(84) |
||||
与捏造交易和重组有关的损失和费用 |
|
32,422 |
149,946 |
(8,608) |
(1,229) |
|||
外汇收益/(亏损),净额 |
|
3,320 |
6,007 |
(22,954) |
(3,276) |
|||
子公司和VIE收入占比 |
|
2,945,299 |
2,833,727 |
3,684,441 |
525,875 |
|||
利息及投资收益 |
2,476 |
17,915 |
38,067 |
5,433 |
||||
其他费用,净额 |
|
— |
(18,575) |
— |
— |
|||
利息和融资费用 |
— |
— |
(9,618) |
(1,373) |
||||
股权诉讼当事人和解准备 |
|
(92,192) |
— |
(35,326) |
(5,042) |
|||
所得税前收入 |
|
2,844,037 |
2,955,709 |
3,600,382 |
513,876 |
|||
净收入 |
2,844,037 |
2,955,709 |
3,600,382 |
513,876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2,844,037 |
2,955,709 |
3,600,382 |
513,876 |
||||
|
||||||||
净收入 |
|
2,844,037 |
2,955,709 |
3,600,382 |
513,876 |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税后净额为零: |
|
|||||||
外币折算差额,税后净额为零 |
(360) |
41,592 |
(106,894) |
(15,257) |
||||
综合收益总额 |
|
2,843,677 |
2,997,301 |
3,493,488 |
498,619 |
|||
F-51
21.母公司仅简明财务资料(续)
简明现金流量表
截至本年度 |
||||||||
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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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184,240) |
1,259,823 |
(1,045,431) |
(149,213)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654,185) |
428,609 |
61,175 |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外汇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
3,098 |
(6,076) |
(867)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加 |
|
(184,240) |
608,736 |
(622,898) |
(88,905)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214,992 |
30,752 |
639,488 |
91,273 |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30,752 |
639,488 |
16,590 |
2,368 |
|||
列报依据
简明财务信息用于公司或母公司的列报。母公司的简明财务资料已采用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相同的会计政策编制,惟母公司对其附属公司的投资及VIE采用权益法核算。
母公司根据《ASC 323》、《投资-权益法和合资企业》中规定的权益会计法记录其对子公司和VIE的投资。此类投资在简明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对子公司和VIE的投资”,而其各自的损益在简明综合收益表中列报为“对子公司和VIE的收益份额”。权益法会计在子公司或VIE投资的账面金额(包括任何额外的财务支持)减少为零时停止,除非母公司对子公司或VIE有担保义务或以其他方式承诺提供进一步的财务支持。
附属公司及前VIE于呈列年度并无向公司派发任何股息。
22.后续事件
2026年1月,公司从某些投资者处获悉,他们因与2020年4月2日披露的捏造交易有关的损失而产生的索赔。公司认为这是为了提供关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存在的条件的额外信息。据此,公司已对潜在亏损金额作出最佳估计,并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中记录了一项调整。详见附注20(b)和20(c)美国证券诉讼条款。
F-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