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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5.1 7 ea028427801ex15-1.htm 元台法务处同意

附件 15.1

 

 

元泰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邮编:200120

电话:86-21-51150298

传真:86-21-51150398

 

 

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广场14楼

濮东新区

中国上海200120

电话:86-21-51150298

传真:86-21-51150398

 

 

日期:2026年4月2日

 

尊敬的先生们,

 

我们,袁泰律师事务所,同意在“项目3。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项目3。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项目3。关键信息-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和“项目4。关于公司的信息-C.组织结构-我们的合同安排”,载于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该报告已于[ 2026年4月2日]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我们还同意向SEC提交这份同意函,作为年度报告的证据。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

 

你忠实的,

 

代表和代表

 

元泰律师事务所

 

/s/邵俊  
姓名:邵俊  
指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