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4
2026年MetaOptics绩效份额计划规则
| 1. | 业绩分享计划名称 |
本次业绩分享计划全称为“MetaOptics业绩分享计划2026”(“MetaOptics PSP”)。
| 2. | 定义 |
在MetaOptics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以下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新加坡公司法” | : | 经不时修订、修订或补充的新加坡《1967年公司法》 | ||
| “收养日期” | : | 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采纳MetaOptics PSP的日期 | ||
| “协理” | : | 应具有《凯利板规则》赋予它的意义 | ||
| “审计员” | : | 本公司的核数师暂 | ||
| “奖项” | : | 根据MetaOptics PSP授予的股份的或有奖励 | ||
| “授标日期” | : | 就一项裁决而言,根据第5条规则授予该裁决的日期 | ||
| “授奖信” | : | 以委员会认可的格式发出的函件,确认委员会授予参与者的奖励 | ||
| “板” | : | 公司董事会暂 | ||
| “凯利板” | : | 新交所保荐监管上市平台 | ||
| “凯利板规则” | : | 上市手册B节:新交所凯利板规则,经不时修订、修订或补充 | ||
| “CDP” | : | The Central Depository(Pte)Limited | ||
| “委员会” | : | 由董事会妥为授权及委任的公司薪酬委员会,以管治MetaOptics PSP | ||
| “公司” | : | MetaOptics有限公司 | ||
| “控制” | : | 直接或间接主导与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相关的决策的能力 | ||
| “控股股东” | : | (a)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中拥有权益的人合共不少于公司所有有表决权股份所附投票总数的15%;或(b)事实上对公司行使控制权 | ||
| “董事” | : | 暂时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士 | ||
| “集团” | : | 公司及子公司 |
| “集团员工” | : | 由委员会选出的集团公司的全职雇员(包括符合相关标准的任何集团执行董事,就元光学PSP而言,该执行董事应被视为集团雇员),以参加根据元光学PSP编制的元光学PSP。 | ||
| “集团执行董事” | : | 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执行执行职能的董事 | ||
| “集团非执行董事” | : | 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董事,但履行执行职能的董事除外 | ||
| “M & AA” | : | 经修订及重列的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不时修订 | ||
| “MetaOptics PSP” | : | MetaOptics业绩份额计划2026年,因为可能会不时修改或更改 | ||
| “参与者” | : | 裁决的持有人(包括(如适用)该持有人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代理人) | ||
| “业绩条件” | : | 就某奖项而言,委员会订明的表现条件,须于授奖日期就该奖项获参与者达成或满足 | ||
| “履约期” | : | 一段期间,其持续时间将由委员会在授标日期酌情决定,在此期间业绩条件将得到满足或满足 | ||
| “记录日期” | : | 股东为参与股息、权利、配发或其他分派(视属何情况而定)而必须登记的营业结束时(或公司可能已订明的其他时间)的日期 | ||
| “发布” | : | 就一项奖励而言,在与该奖励有关的履约期结束时根据第7条将该奖励所涉及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予以解除,且在作为奖励标的的任何股份未根据第7条予以解除的情况下,与该等股份有关的奖励将相应失效,且“已发布”应作相应解释 | ||
| “发布时间表” | : | 就奖励而言,须订立委员会须批准的格式的附表,列明在履约期结束时,业绩条件获满足(不论全部或部分)或超过或未获满足(视属何情况而定)时,作为该奖励标的的股份须在多大程度上获解除。 | ||
| “发布奖” | : | 已根据规则7发布的裁决 | ||
| “保留期” | : | 委员会厘定的保留期限,并在授予该参与者有关奖励时通知该参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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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则” | : | MetaOptics的规则PSP | ||
| “证券账户” | : | 存款人在CDP开立的证券账户 | ||
| “SFA” | : | 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修订的《新加坡2001年证券及期货法》 | ||
| “新交所-ST” | : |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有限公司 | ||
| “股东” | : | 股份的登记持有人暂时 | ||
| “股份” | : | 公司股本中的普通股 | ||
| “交易日” | : | 股票在新交所交易的一天 | ||
| “归属” | : | 就作为已解除奖励标的的股份而言,对作为已解除奖励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以及“归属”和“归属”的绝对权利应据此解释 | ||
| “归属日期” | : | 就属获解除奖励标的的股份而言,由委员会厘定并根据规则7通知有关参与者该等股份已归属的日期 | ||
| 货币、单位及其他 | ||||
| “S $”或“$”和“cents” | : | 分别为新加坡元和仙 | ||
| “%”或“%”。 | : | 百分比或百分比 | ||
“存款人”、“存管代理人”和“存管登记册”等术语应具有SFA、《开曼群岛公司法》和/或《新加坡公司法》和/或《凯利板规则》(视情况而定)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
“附属”一词应具有该法案第5条赋予它的相同含义。
MetaOptics PSP中对任何成文法则的任何提述,就当时正在修订或重新颁布而言,均为对该成文法则的提述。根据该法案或其任何法定修改定义并在MetaOptics PSP中使用的任何词语应具有该法案或其任何法定修改(视情况而定)赋予其的含义。
输入单数的词语,如适用,应包括复数,反之亦然。输入男性性别的词语应酌情包括女性和中性性别,反之亦然。对人的提述应包括公司。
凡提述一天中的某一时间,即为提述新加坡时间。
| 3. | MetaOPTICS的目标PSP |
| 3.1 | MetaOptics PSP是一项绩效激励计划,将构成集团激励薪酬计划的组成部分。 |
| 3.2 | MetaOptics PSP的目标如下: |
| (a) | 为参与者提供参与公司股权的机会,从而灌输对集团长期繁荣的更强认同感,促进参与者对集团的组织承诺、奉献和忠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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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在集团内培育使参与者利益与股东利益相一致的所有制文化; |
| (c) | 激励参与者向卓越绩效努力,并保持对集团的高水平贡献; |
| (d) | 通过在其薪酬待遇中引入可变部分,确认参与者已作出或将作出的贡献;和 |
| (e) | 使员工薪酬具有足够的竞争力,以招聘和留住对集团的长期增长和盈利能力具有重要贡献的员工。 |
| 4. | 参与者的资格 |
| 4.1 | 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以下人员将有资格参加MetaOptics的PSP,但条件是,截至裁决日期,该人员已年满二十一(21)岁,且不是未获解除破产保护且未与其债权人订立组合: |
| (a) | 集团员工(包括集团执行董事); |
| (b) | 集团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及 |
| (c) |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 |
委员会认为,谁已经或将为小组的成功作出贡献。
| 4.2 | 作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且满足上述第4.1条规定的标准的人将有资格参加MetaOptics PSP,由委员会拥有绝对酌情权,前提是: |
| (a) | 已就该人在MetaOptics PSP介绍时或在首次向其授予期权之前的参与向股东提供了书面理由; |
| (b) | (i)每名该等人士的参与,及(ii)将授予每名该等人士的任何奖励的实际或最大股份数目及条款,已获并非授予受益人的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为每名该等人士分别以决议特别批准;及 |
| (c) | 其参与《凯利板规则》及新交所不时作出的任何其他规定或要求所规定的MetaOptics PSP的所有条件均获满足, |
但始终无须就控股股东或其联系人于有关时间已为参与者的MetaOptics PSP的参与取得公司独立股东的批准。
| 4.3 | 任何参与者参与集团内任何其他公司实施的任何其他购股权或股份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受限制。 |
| 4.4 |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新加坡公司法》和新交所的任何要求,委员会可根据绝对酌情权不时修订参与该计划的资格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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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授予奖励 |
| 5.1 | 在符合规则的规限下,委员会可向合资格的集团雇员(包括执行董事)、集团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授予奖励,在每种情况下,在MetaOptics PSP生效期间的任何时间,委员会可按其绝对酌情权选择,但(i)不得在公司半年及全年财务报表公布前一个月(或根据《凯利板规则》订明的有关期间)开始的期间内授出任何奖励;及(ii)如就任何涉及未刊发价格敏感资料的事项作出公告,则只可在作出上述公告之日起的第二个市场日或之后授出奖励。 |
| 5.2 | 委员会应以绝对酌情权就每项裁决作出决定: |
| (a) | 参与者; |
| (b) | 授标日期; |
| (c) | 作为授予标的的股份数量(受规则4.2和规则8约束); |
| (d) | 履约期; |
| (e) | 业绩条件; |
| (f) | 发布时间表;和 |
| (g) | 委员会可就该裁决确定的任何其他条件,但须遵守《凯利板规则》及新交所不时订立的任何其他规例或规定。 |
与每项奖励有关的表现条件,须由委员会以绝对酌情权厘定,并考虑设定符合公司及集团目标的增量表现目标或基准的目标,以及该等参与者的过去及当前表现、服务年数、市场状况、工作范围及责任等标准及任何其他定性因素。
| 5.3 | 委员会可就任何奖项修订或放弃表演期限、表演条件及/或发布时间表,并须将该等更改或放弃通知参与者: |
| (a) | 如就全部或任何部分股份提出全面要约(不论有条件或无条件),或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法院会制裁为公司重建计划或与其与另一间或多于一间公司合并的计划的目的或有关而提出的妥协或安排,或在提出清算或出售公司全部或基本上全部资产的情况下;或 |
| (b) | 如果发生任何导致委员会得出以下结论的情况: |
| (c) | 改变了的绩效条件和/或发布时间表将是对参与者绩效的更公平的衡量,并且同样难以满足;或者 |
| (d) | 应放弃绩效条件和/或发布时间表,因为参与者已达到委员会认为令人满意的绩效水平,尽管绩效条件可能尚未达到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 |
并应将此类变更或放弃通知参与者(但意外遗漏向任何参与者发出通知不应使任何此类变更或放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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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委员会在作出奖励后,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有关参与者寄发奖励信函,确认有关奖励,并就有关奖励指明: |
| (a) | 授标日期; |
| (b) | 授予标的的股份数量; |
| (c) | 履约期; |
| (d) | 业绩条件; |
| (e) | 发布时间表; |
| (f) | 归属日期;及 |
| (g) | 委员会就该裁决可能决定的任何其他条件。 |
| 5.5 | 参与者无需支付授予奖励的费用。 |
| 5.6 | 奖励或已解除的奖励须为获授予的参与者个人所有,且在获配发及/或转让已解除的奖励所关乎的股份予参与者之前,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押记、转让、质押、抵押、设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参与者的个人代表除外)、押记、转让、质押、抵押、设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除非委员会事先批准,且如参与者应这样做,遭受或容许任何该等行为或事情,而他将或可能因该等行为或事情而在未经委员会事先批准的情况下被剥夺根据某一裁决或已解除的裁决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则该裁决或已解除的裁决应立即失效。 |
| 5.7 | 向参与者授予奖励应在奖励日期起15天内由参与者通过填写、签署并以委员会批准的格式向公司退回一份接受表格予以接受,但前提是该参与者在委员会收到该接受表格之日仍有资格按照规则参加本元光学PSP。参与者可以接受或拒绝所提供的全部但不是部分奖励。委员会应在收到受理表格后15天内,确认收到。 |
| 5.8 | 如授出的奖励未按规则5.7规定的方式被参与者接受,则所提供的奖励在规则5.7所指的15天期限届满时自动失效,并随即失效并不再有效。 |
| 6. | 归属日期前的事件 |
| 6.1 | 在尚未解除的范围内,一项裁决应立即失效,并在以下任何事件发生时失效并不再具有效力(在此种事件中,参与者不得对公司、其董事或雇员提出任何索赔): |
| (a) | 如遇委员会酌情决定的参与者的不当行为; |
| (b) | 在符合规则6.2(b)的规定下,当参与者因任何理由停止受雇于集团或不再担任集团董事时;或 |
| (c) | 如因公司无力偿债而作出命令或通过清盘决议。 |
就第6.1(b)条规则而言,自终止雇佣通知由其提出或给予其之日起,该参与者应被视为已停止如此受雇,除非该通知应在其生效日期之前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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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在以下任何事件中: |
| (a) | 参与者破产或发生任何其他导致其被剥夺裁决的合法或实益所有权或权益的事件; |
| (b) | 如参加者不再受雇于集团,则因以下原因: |
| (一) | 健康状况不佳、受伤或残疾(在每种情况下,均以委员会满意的证据证明); |
| (二) | 冗余; |
| (三) | 法定退休年龄或之后退休; |
| (四) | 经委员会同意在法定退休年龄前退休; |
| (五) | 其受雇或借调的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不再是集团内的公司,或该公司的承诺或部分承诺以其他方式转移至集团内的另一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 |
| (六) | (如适用)其在集团内各公司之间的就业转移; |
| (七) | 他在集团内任何公司的指示下转往任何政府部门、政府或法定机构或法团;或 |
| (八) | 委员会以绝对酌情权批准的任何其他事件; |
| (c) | 参与者的死亡;或 |
| (d) | 委员会绝对酌情权批准的任何其他事件, |
委员会可全权酌情保留任何奖励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并在该事件后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决定将作为任何奖励标的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归属,或将任何奖励的全部或部分保留至履约期结束,并在符合计划条文的规定下。委员会在行使其酌处权时,将逐案考虑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该参与者作出的贡献以及业绩条件得到满足的程度。
| 6.3 | 在不损害规则5.4的规定和在尚未解除的裁决范围内,如果在归属日期之前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
| (a) | 就全部或任何部分股份提出的全面要约(不论有条件或无条件); |
| (b) | 为公司重建计划或其与另一间或多于一间公司合并的计划的目的或与该计划有关而提出的妥协或安排,该计划已获公司股东批准及/或根据任何适用法律获法院批准; |
| (c) | 对公司作出强制清盘令;或 |
| (d) | 正就公司作出自愿清盘(合并或重建除外)的决议, |
委员会将酌情考虑是否发布任何裁决,并将逐案考虑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该参与者作出的贡献。如果委员会决定解除任何奖励,那么在确定就该奖励将归属的股份数量时,委员会将考虑已过的履约期的比例以及业绩条件得到满足的程度。倘该等奖励获解除,委员会将于该等解除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促使向每名参与者配发或转让如此确定的股份数目,该等配发或转让将根据规则7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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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发布奖励 |
| 7.1 | 绩效条件审查 |
| (a) | 就每项与表现有关的奖项而言,委员会须在每项有关的表演期结束后,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检讨就每项奖项指明的表演条件,并酌情决定是否已获满足,如获满足,则决定其已满足的程度,但有关参与者须自奖励日期起至表演期结束时继续为规则4.1下的合资格人士,须根据在归属日期就其奖励所指明的解除时间表,向该参与者释放其奖励所涉及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由委员会在委员会已确定已部分满足表现条件的情况下酌情决定)。如果没有,奖励将失效,没有任何价值。 |
如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业绩条件未获满足,或(受第6条规限)或有关参与者自授标日期起至有关业绩期结束时并未继续为第4.1条所指的合资格人士,则该裁决即告失效,并无任何价值,而第7条规则(除本规则7.1(a))的条文亦无任何效力。
委员会有酌情权决定业绩条件是否已满足(无论是全部或部分)或超过,在作出任何该等决定时,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或集团的审计结果作出计算调整,以考虑委员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因素,包括会计方法、税收和特别事件的变化,并在委员会认为改变的业绩目标将是更公平的业绩衡量标准时进一步修改业绩条件的权利。
| (b) | 获解除奖励标的的股份须于归属日归属予一名参与者,该归属日为规则7.1(a)所提述的委员会覆核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落下的交易日,而于归属日,委员会将促使向每名参与者配发或转让如此厘定的股份数目。 |
| (c) | 凡于任何奖励归属时配发新股份,公司须于该等配发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新交所申请该等股份于新交所凯利板上市及报价。 |
| 7.2 | 发布奖励 |
| (a) | 根据现行立法、凯利板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将可灵活地在参与者解除奖励时通过以下方式向其交付股份: |
| (一) | 配发及发行新股;及/或 |
| (二) | 向参与者转让现有股份,无论该等现有股份是根据股东授予的股份回购授权(包括任何该授权的续期)购买或收购,还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库存股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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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在决定是否发行新股或于参与者解除其奖励时向其交付现有股份时,公司将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
| (一) | 股份的现行市价; |
| (二) | 集团的财务表现; |
| (三) | 集团的现金状况及预计资本需求; |
| (四) | 稀释影响(如有); |
| (五) | 公司发行新股或购买现有股份作为库存股持有的成本;和 |
| (六) | 股份的流动性基于股份的日均交易量,特别是公司回购现有股份以在参与者解除其奖励时交付给参与者是否会对股份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
| (c) | 在符合当时有效的任何法规或成文法则下的任何主管当局的同意或其他必要行动的规限下,并在符合MetaOptics的条款及公司章程的规限下,公司须在裁决解除后十(10)个市场日内,配发及发行相关股份或转让库存股(视情况而定),并作出转让生效所需的作为或事情。 |
| (d) | 在解除奖励时向参与者配发(作为发行新股)或转让(作为当时公司作为库存股持有的股份的转让)的股份,应以CDP的名义发行或转入该参与者在CDP维持的证券账户的贷方或该参与者在该参与者以书面指定的登记代理人维持的证券子账户(在每种情况下)。 |
| 7.3 | 股份 |
于解除奖励时向参与者配发及发行的新股份,以及公司为转让而促使的现有股份,须:
| (a) | 须遵守《公司章程》的所有规定;及 |
| (b) | 于记录日期为有关归属日期当日或之后的任何股息、权利、配股或其他分派的排名及(受上述规限)将排名pari passu在所有方面与当时存在的股份。 |
| 7.4 | 暂停 |
根据解除奖励而配发及发行或转让予参与者的股份,在保留期内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押记、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或担保,除非在奖励信函中规定的范围内或经委员会事先批准。公司可采取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步骤以强制执行或实施此处置限制,包括在授标信函中指明为强制执行此处置限制而将附加于裁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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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MetaOPTICS PSP尺寸的限制 |
| 8.1 | 于任何日期根据MetaOptics PSP授出的奖励而可发行或转让的股份总数,在加上就(a)根据MetaOptics PSP授出的所有奖励,及(b)根据公司实施且当时有效的任何其他购股权、股份激励、业绩股份或受限制股份计划授出的所有购股权而已发行及可发行及/或可转让及转让的股份总数后,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15%)该日期前一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及附属公司持股)的比例。 |
| 8.2 | 根据MetaOptics PSP下的奖励可向属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参与者发行或转让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25%。(25%)根据MetaOptics PSP及公司其他此类股权激励计划可获得的股份。 |
| 8.3 | 根据MetaOptics PSP下的奖励可向作为控股股东或其联系人的每位参与者发行或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10%。(10%)根据MetaOptics PSP及公司其他此类股权激励计划可获得的股份。 |
| 8.4 | 根据MetaOptics PSP可向任何参与者提呈以供认购的奖励的股份数目,须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厘定,委员会可考虑(如适用)标准,例如指定、责任、过往表现、服务年限、对集团的贡献及该等人未来发展的潜力。 |
| 8.5 | 因任何原因而失效的奖励标的的股份,可能会成为委员会根据MetaOptics PSP授予的进一步奖励标的。 |
| 9. | 调整事件 |
| 9.1 | 如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本发生变动(不论是以利润或储备资本化、供股、减资、拆细、合并、分派或其他方式),则: |
| (a) | 在尚未归属的范围内作为奖励标的的股份类别和/或数量及其所附带的权利;和/或 |
| (b) | 根据MetaOptics PSP未来可能授予奖励的股份类别和/或数量, |
委员会可选择按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整,但如参与者因此而获得公司股东未获得的利益,则不得作出调整。
| 9.2 | 除非委员会认为调整是适当的,(a)发行证券作为收购或私募证券的对价,或(b)注销公司在股东授予的股份购买授权(包括任何此类授权的续期)生效期间通过在新交所进行的市场购买该等股份的方式购买或收购的已发行股份,通常不应被视为需要调整的情况。 |
| 9.3 | 尽管有规则9.1的规定,任何调整(与资本化问题有关的除外)必须由公司的财务顾问(将在适当的时间任命)(仅作为专家而不是仲裁员)以书面确认,以使他们认为是公平合理的。 |
| 9.4 | 一旦根据本条第9条规定作出任何调整,公司须以书面通知参与者(或其妥为委任的遗产代理人(如适用),并向其(或其妥为委任的遗产代理人(如适用))交付一份声明,列明其后在授予裁决时将发行或转让的股份类别和/或数目。任何调整应在发出该书面通知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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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尽管有规则9.1的规定或根据元光学PSP的规定无须调整,委员会仍可在其认为不应作出调整或该调整应于不同日期生效或应对规则9.1所提述的任何事项作出调整的任何情况下,即使根据上述规定(视情况而定)无须作出调整,请公司财务顾问(将于适当时间委任)考虑因任何理由而作出的调整或不作出调整是否适当或不适当(视属何情况而定),并经该等考虑后,不得发生任何调整或该调整应被修改或作废,或以公司财务顾问(将在适当时间委任)(仅作为专家而非仲裁员)认为公平合理的方式和日期作出的调整(而不是不作出调整)。 |
| 10. | MetaOPTICS PSP的管理 |
| 10.1 | MetaOptics PSP应由委员会以绝对酌情权管理,并具有董事会授予的权力和职责,但委员会任何成员不得参与有关将授予其或由其持有的裁决的任何审议或决定。 |
| 10.2 | 委员会有权不时作出及更改有关实施及管理MetaOptics PSP的安排、指引及/或规例(不得与MetaOptics TERM1不一致),以落实MetaOptics PSP的规定及/或增强奖项及已发布的奖项对参与者的裨益,视乎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而定。任何与或依据MetaOptics PSP有关的事项,以及与MetaOptics PSP或其下任何规则、法规或程序的解释或MetaOptics PSP项下任何权利有关的任何争议和不确定性,均应由委员会以绝对酌情权厘定。 |
| 10.3 | MetaOptics的PSP或根据MetaOptics的PSP授予奖励均不得就以下事项向公司或委员会或其任何成员施加任何责任:(a)根据MetaOptics的任何条文作出的任何奖励失效;(b)委员会未能或拒绝根据MetaOptics的PSP行使或委员会行使任何酌情权;及/或(c)委员会根据MetaOptics的任何条文作出的任何决定或决定PSP。 |
| 10.4 | 委员会根据MetaOptics PSP的任何规定作出的任何决定或决定(须由公司财务顾问(将在适当时间委任)证明的事项除外)均为最终、具约束力及结论性(包括为免生疑问而作出的与对MetaOptics PSP的解释或本协议项下任何规则、法规或程序的争议有关的任何决定,或与MetaOptics PSP下的任何权利有关的任何决定)。委员会无须就其作出的任何决定或决定提供任何理由。 |
| 11. | 通知和通讯 |
| 11.1 | 任何参与者须向公司发出的任何通知,须送交或作出至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该等其他地址(包括电子邮件地址)或传真号码,并注明以供委员会注意,由公司以书面通知他。 |
| 11.2 | 任何须予任何参与者的通知或文件,或公司与该参与者之间须作出的任何通信,均须由委员会(或其不时指示的人)代表公司发出或作出,并须按公司的记录或该参与者最后已知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传真号码,以专人送达或以其家庭住址、电子邮件地址或传真号码发送予他。 |
| 11.3 | 参与者向公司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均不可撤销,且在公司收到之前不生效。公司向参与者发出的任何其他通知或通信,如留在规则11.2规定的地址,或如以邮寄方式发送,则视为该参与者在邮寄之日的次日收到,如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则视为在发送之日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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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对MetaOPTICS PSP的修改 |
| 12.1 | MetaOptics PSP的任何或所有条款可随时并不时由董事会决议修改和/或更改,但以下情况除外: |
| (a) | 不得作出任何会对在该等修改或更改前所授出的任何奖励所附带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修改或更改,除非获得该等人数的参与者的事先书面同意,如果他们的奖励在其奖励的表现条件全部满足时向他们解除,则将有权在所有未偿奖励的表现条件全部满足时获得不少于在解除所有未偿奖励时归属的股份总数的75%; |
| (b) | 任何对MetaOptics PSP下参与者有利的修改或更改均须经股东大会事先批准;和 |
| (c) | 未经新交所及其他可能需要的监管部门的事先批准,不得进行任何修改或变更。 |
| 12.2 | 尽管第12.1条规则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董事会仍可随时藉决议(且无需其他手续,除非事先获得新交所批准)在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合宜的范围内以任何方式修订或更改MetaOptics的PSP,以促使MetaOptics的PSP遵守或考虑到任何法定条款(或对其的任何修订或修改,包括对该法案的修订或修改)或任何监管或其他相关当局或机构(包括新交所)的条款或条例。 |
| 12.3 | 应向所有参与者发出根据本规则第12条作出的任何修改或变更的书面通知,但意外遗漏向任何参与者发出通知不应使任何此类修改或变更无效。 |
| 13. | 就业条件不受影响 |
尽管有任何其他规则的规定:
| (a) | MetaOptics的PSP或任何奖励不应构成公司与/或任何子公司和/或任何员工之间的任何雇佣合同的一部分,并且任何个人在担任任何该等公司的职务或受雇于任何该等公司的条款下的权利和义务不应因其参与MetaOptics的PSP或其可能必须参与其中的任何权利或其可能被授予的任何奖励而受到影响以及MetaOptics的PSP或任何裁决不得因任何原因(无论是否合法)终止此类职位或雇用而赋予此类个人额外的补偿或损害权利;和 |
| (b) | MetaOptics PSP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授予针对公司和/或任何子公司的任何法律或衡平法权利(构成裁决本身的权利除外),或在法律上或权益上引起针对任何该等公司、其董事或雇员的任何诉讼因由。 |
| 14. | MetaOPTICS PSP的持续时间 |
| 14.1 | MetaOptics PSP应由委员会酌情决定继续有效,但最长期限为自采纳日期开始的十(10)年,但前提是MetaOptics PSP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批准以及随后可能被要求的任何相关机构批准后,可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继续超过上述规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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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 MetaOptics PSP可随时由委员会酌情决定终止,或由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终止,但须经可能需要的所有其他相关批准,且倘MetaOptics PSP如此终止,则委员会不得根据本协议授予任何进一步的奖励。 |
| 14.3 | MetaOptics PSP的到期或终止不影响在该到期或终止之前已授予的奖励,无论该等奖励是否已被解除(无论是全部或部分)。 |
| 15. | 税收 |
根据MetaOptics PSP授予任何参与者的任何奖励因授予或解除或归属而产生的所有税款(包括所得税)应由该参与者承担。
| 16. | MetaOPTICS PSP的成本和费用 |
| 16.1 | 无论本协议另有规定,各参与者均须负责支付与根据解除以CDP名义作出的任何奖励、在CDP存放股份凭证、参与者在CDP的证券账户或参与者在登记代理机构的证券子账户而发行及配发或转让任何股份有关或与之有关的所有CDP费用。 |
| 16.2 | 每位参与者应负责获得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可能要求的任何政府或其他官方同意,以便允许向该参与者授予或归属相关奖励。公司不对任何参与者未能获得任何此类同意或该参与者可能因参与MetaOptics PSP而承担的任何税款或其他责任负责。 |
| 16.3 | 除第15条所提述的税项以及参与者须支付的MetaOptics PSP中明确规定的其他成本和开支外,公司就MetaOptics PSP产生的所有费用、成本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与根据任何奖励的解除而配发和发行或转让股份有关的费用、成本和开支,均由公司承担。 |
| 17. | 免责声明 |
尽管本协议载有任何条文,公司、其董事或雇员或委员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根据MetaOptics PSP项下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产生的任何成本、损失、开支、责任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延迟或未能根据规则7.1(c)(以及股份报价或上市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发行或促使股份转让,或申请或促使新股在新交所上市。
| 18. | 年度报告披露 |
| 18.1 | 公司应在MetaOptics存续期内向股东提交的年度报告中(如适用)作出以下披露PSP: |
| (a) | MetaOptics PSP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姓名; |
| (b) | 下表中对以下元光学PSP参与者要求的信息: |
| (一) | 担任公司董事的参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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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属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的参与人;及 |
| (三) | 根据根据MetaOptics下授予的解除奖励而获得股份的参与者(上文(i)和(ii)段中的参与者除外),这些股份合计占MetaOptics下可用股份总数PSP的总和的5%或更多;和 |
| 参加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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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回顾财政年度内授出的奖励(包括条款)所包含的股份总数
|
自MetaOptics PSP开始实施至本审查财政年度末授予的奖励中所含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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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MetaOptics PSP开始至审查财政年度结束时已发布的奖励所含股份总数
|
截至回顾财政年度结束时尚未发布的奖励所包含的股份总数
|
| (c) | 《凯利板规则》、《公司法》和所有其他适用法律和要求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 |
如果上述要求中的任何一项不适用,则应在其中包含适当的否定陈述。
| 18.2 | 公司亦须根据《凯利板规则》第704(32)条,以公告形式向股东作出必要披露。 |
| 19. | 争议 |
在此项下产生的任何性质的争议或分歧(须由财务顾问(将在合适的时间任命)根据MetaOptics PSP确认的事项除外)应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并在所有方面均具有约束力(包括与MetaOptics PSP的解释争议或与其项下的任何规则、法规、程序有关的任何决定,或与MetaOptics PSP下的任何权利有关的任何决定)。
| 20. | 获奖条件 |
每项裁决须受制于以下条件,即如有关发行或转让将违反任何法律或成文法则,或任何立法或非立法理事机构在新加坡或任何其他对发行或转让股份具有管辖权的相关国家现行有效的任何规则或条例,则不会根据任何裁决的归属而发行或转让任何股份。
| 21. | 弃权 |
有资格参与元光学PSP的股东,必须对任何股东就元光学PSP作出的决议,包括任何股东就实施元光学PSP作出的决议,或由控股股东及/或其联系人参与并授予其奖励投弃权票,且不应接受提名作为代理或其他方式进行投票,除非已在代理表格中就如何投票作出具体指示。
22.管治法
MetaOptics PSP应受新加坡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参与者通过根据MetaOptics PSP接受授予的裁决,并由公司提交给新加坡共和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23.2001年合同(第三方的权利)法
除公司或参与者外,任何人均无权凭借新加坡《2001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强制执行MetaOptics的任何规定或任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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