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定义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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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发行股份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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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公司购买其股份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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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股份所附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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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呼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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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没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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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股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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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分数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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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成员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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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注册持有人绝对拥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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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登记股份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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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注册股份的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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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更改资本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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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股份所附带权利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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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年度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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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大会特别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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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被征用的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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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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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发出通知及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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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推迟举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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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电话或电子方式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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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大会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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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主席主持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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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就决议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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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要求就投票进行表决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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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股份共同持有人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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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代理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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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法人团体成员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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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大会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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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书面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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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董事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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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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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拨出利润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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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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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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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选举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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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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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董事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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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候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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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董事的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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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主任办公室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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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董事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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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委任欠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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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董事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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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董事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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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董事及高级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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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主席团成员的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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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秘书的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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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高级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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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高级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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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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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弥偿及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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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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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董事局会议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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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电话或电子方式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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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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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如有空缺,审计委员会将继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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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主席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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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书面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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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委员会先前作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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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帐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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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财政年度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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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年度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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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审计人的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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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核数师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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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核数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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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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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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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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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审计员报告的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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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审计员干事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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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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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备存公司纪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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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印章的格式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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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更改或修订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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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组织章程大纲的更改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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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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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注册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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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合并和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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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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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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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裁定某些行动的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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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在本附例中,下列词语如与上下文并无抵触,则须具有以下各自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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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成员” |
具有附例36.2所赋予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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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成员” |
具有附例36.2所赋予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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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补董事” |
根据本附例委任的候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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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员” |
包括任何个别核数师或核数师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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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
根据本附例委任或选举并根据公司法及本附例以决议方式行事的本公司董事会或出席法定人数的董事会议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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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日” |
指百慕大哈密尔顿银行营业的任何一天,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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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
指本附例的现有形式或不时修订的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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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 |
不时修订的1981年《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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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
该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以Forward March Limited名义于百慕达注册成立,并于2017年9月15日更名为IBEX Holdings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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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演” |
任何妥为选出或委任为公司董事的人,并须包括一名候补董事或任何以任何名义担任董事职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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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任免权利" |
具有附例36.2所赋予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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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 |
纳斯达克全球市场,该公司股票在其上市的美国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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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允市值” |
就根据该等细则购回本公司任何股份而言,(i)倘该等股份于联交所或另一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于证券报价系统报价),该等股份在该等交易所(或在该等报价系统)的平均收市价,或(如该等股份在多于一个交易所(或报价系统)上市(或报价),该等股份当时在其上买卖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的股份的平均收市价,或如该等股份当时并无在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上市,但在场外市场买卖,该等股份在该等市场的最新出价及要求报价的平均值,在紧接根据本细则发出购回该等股份的通知当日之前的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或(ii)如由于该等股份并非公开买卖或其他原因而没有该等截止销售价格或报价,该等股份的公允价值由董事会选定的一间独立的国家认可投资银行公司厘定,并令其股份将由该公司如此购回的成员合理地满意,但须,(i)该委任投资银行(i)计算该等股份的公平市值时,不得包括因该等股份并无公开交易市场或转让限制而作出的任何折让,(ii)该等计算为最终计算,而该等计算所产生的费用及开支须由公司或其受让人(视属何情况而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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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25%的成员” |
具有附例36.2所赋予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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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YC文档” |
具有附例36.2所赋予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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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 |
在会员登记册上登记为公司股份持有人的人,而当两人或多于两人如此登记为股份共同持有人时,“成员”(membersregister)指根据上下文的需要,名列成员名册首位的人,作为该等共同持有人之一或所有该等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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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忘录” |
指本公司不时修订的组织章程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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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 |
除另有特别说明外,本附例另有规定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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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员” |
任何获董事会委任在公司担任职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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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注册纪录册" | 本附例所提述的董事及高级人员登记册; |
| “成员登记册” |
本附例所提述的会员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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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购公告》 |
具有附例3.5所赋予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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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办事处” |
当其时公司的注册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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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购价格” |
具有附例3.4所赋予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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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驻地代表” |
任何获委任为公司驻地代表的人,包括任何副驻地代表或助理驻地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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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 |
获委任执行公司秘书任何或全部职责的人,包括任何副秘书或助理秘书,以及获董事会委任执行秘书任何职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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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额” |
指公司股本中的股份,并包括股份的一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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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库份额” |
该公司曾经或被视为已被该公司收购及持有的股份,以及自该公司如此收购以来一直被该公司持续持有而尚未注销的股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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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和“美国” |
美利坚合众国及其任何领土和政治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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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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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复数的词包括单数,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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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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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阳性的词包括阴性和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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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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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人员”一词包括公司、协会或法人团体,不论是否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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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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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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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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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应解释为允许性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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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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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须解释为命令;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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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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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本附例另有规定,《公司法》中定义的词语或表达方式在本附例中应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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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在本附例中,凡提述书写或其同源词的词句,除非另有相反意思,否则须包括传真、印刷、平版印刷、摄影、电子邮件及其他以可见形式表示词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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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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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例所使用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得在本附例的构造中使用或倚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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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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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附例及成员的任何相反决议案另有规定外,并在不损害先前授予任何现有股份或类别股份持有人的任何特别权利的原则下,董事会有权按其决定的条款及条件发行任何未发行股份,而任何股份或任何类别的股份,不论在股息、投票权、资本回报方面,均可获发行具有优先、递延或其他特别权利或限制的股份或公司借成员决议所订明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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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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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附例该等条文的规定及法律所订明的任何限制另有规定外,并在不损害先前授予任何现有类别或系列股份持有人的任何特别权利的原则下,任何类别或系列的股份可获发行享有董事会所厘定的优先或其他特别权利(包括董事会所厘定的有关股份的股息、投票权、清盘或其他权利的优先或其他特别权利或限制)。董事会可不时厘定每一该等类别或系列须包括的股份数目,其数目可不时借董事会决议予以增加(董事会在设立该等类别或系列时另有规定者除外)或减少(但不得少于当时已发行的股份数目),并订定指定、权力、优惠、赎回条文,对这类或系列的限制和权利,以及它们的资格、限制或限制。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条款,须在授权发行该等股份的董事会会议纪录内的指定证明书内列明,但不得构成本附例的一部分,并可由任何成员应要求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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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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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限制上述规定并遵守《公司法》的前提下,本公司可发行优先股,该等优先股(i)须于指定事件发生时或于指定日期赎回及/或(ii)须根据本公司及/或持有人的选择赎回。赎回任何可赎回股份的条款及方式须由董事会于配发该等股份前借决议厘定,而赎回任何其他可赎回优先股的条款及方式须由公司借决议厘定或(ii)在委员会获任何决议如此授权的范围内,由董事会借决议决定,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在该等股份获配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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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公司购买其股份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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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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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按照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条款购买自己的股份注销或作为库存股收购。如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在购买时或购买后无力支付到期的负债,则不得购买该等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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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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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法》行使公司购买或收购其全部或部分股份的所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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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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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根据本附例如此购买的股份须视为已注销,而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款额须相应地减去该等股份的面值,但根据本附例购买的股份不得视为减少本公司之法定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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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在《公司法》的规限下,倘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任何成员拥有本公司股份可能对本公司、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或任何其他成员造成不利的税务、监管或法律后果,本公司将有权选择但不包括在董事会合理行使其酌情权的范围内购买该成员所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义务,确定有必要避免或补救该等不利后果)的即时可动用资金,金额相等于该等股份于紧接本公司寄发下文所指回购通知日期前一个营业日的公平市值("回购价格");前提是联委会将作出合理努力,(在情况允许的范围内)在处境相似的成员之间平等地行使这一选择。倘本公司决定购买任何该等股份,本公司将有权在该等受让人同意下,将其购买权转让予一名或多于一名第三方,包括一名或多于一名其他成员。各成员须受公司决定购买或转让其购买该成员股份的权利的约束,如公司有此要求,则须出售公司要求其出售的公司股份数目。
|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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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公司或其受让人决定购买任何该等股份,本公司须向每名有关成员提供有关该项决定的书面通知("回购公告")在购买前至少七(7)个日历日或每个成员可能授权的较短期限内,具体说明将购买任何此类股份的日期和回购价格。本公司可于其(或其受让人)支付股份款项前随时撤销购回通知。公司或其受让人均无义务就任何购买意向或任何购买公司股份的完成向成员发出一般通知。任何该等购买本公司股份的截止日期,须在该会员接获购回通知后不少于七(7)个历日,除非该会员同意较短期间,公司或其受让人应以电汇或核证支票的方式支付回购价款。
|
| 4. |
股份所附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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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除成员另有相反决议外(并在不损害借此赋予任何其他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的任何特别权利的原则下),股本须分为单一类别的股份,而该单一类别的股份的持有人须,受本附例规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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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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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每股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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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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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获得董事会不时宣布的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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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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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清盘或解散,不论是自愿或非自愿的,或为重组或其他目的,或在任何资本分配时,均有权享有公司的剩馀资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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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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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权享有股份所附带的一切权利。
|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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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库藏股份时,应暂停并不得行使库藏股份所附带的一切权利,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在计算公司股本或股份的任何百分率或零头时,所有库藏股均不得计算在内。
|
|
4.3
|
经董事会酌情决定,不论是否与发行及出售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有关,本公司均可发行证券、合约、认股权证或其他票据,以证明任何股份、期权权利、具有转换或期权权利的证券,或按董事会订定的条款、条件及其他条文所承担的义务,包括在不限制本管理局的一般性的原则下,禁止或限制任何人拥有或要约收购指明数目或百分比的已发行普通股及其他股份的条件,期权权利,具有转换或期权权利的证券,或公司或受让人行使、转换、转让或接收股份的义务,期权权利,具有转换或期权权利的证券,或义务。
|
| 5.1 |
董事会可就分配予该等成员或由该等成员持有的股份而未缴付的任何款项(不论就面值或溢价而言),向该等成员作出其认为适当的呼吁,如没有在指定付款日期当日或之前付款,则董事会可酌情决定该成员有法律责任按董事会所厘定的利率,就该次付款向公司支付利息,自缴款之日起至实际缴款之日止。管理局可区分持有人须缴付的电话费的款额及缴付该等电话费的时间。
|
| 5.2 |
股份的共同持有人须共同及各别负上法律责任,支付与该等股份有关的所有付款及任何利息、讼费及开支。
|
| 5.3 |
公司可接受任何成员对其所持任何股份的全部或部分剩馀未付款项,但该等款项并无任何部分被收回。
|
| 5.4 |
公司对以成员名义(不论是单独或与他人共同)登记的所有股份(不论是否缴足股款,亦不论是否附有条件或附带条件)享有第一及最高留置权及押记,以偿付所有债务,该成员或其遗产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不论是否成员)共同对本公司或与本公司作出的法律责任或委聘(不论目前是否须支付,亦不论是否受某项条件或附带条件规限),但董事会可随时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豁免受本细则条文规限。任何此类股份转让的登记应作为公司对其留置权(如果有的话)的放弃。公司对股份的留置权(如有的话)适用于就该等股份而须支付的所有股息或其他款项。
|
| 5.5 |
本公司可按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款(包括价格)出售或购买本公司有留置权的任何股份,但除非当时须缴付留置权所关乎的款项,否则不得作出售卖或购买,亦不得在向有关成员或公司已获通知的人发出书面通知,述明并要求缴付留置权存在的款额中现时须缴付的部分后14天届满前,因该成员的死亡或破产而有权享有此种权利。任何在出售或购买前代表该等股份的证明书,不论是否已实际交付本公司,一经出售或购买即告生效。
|
| 5.6 |
为使任何该等出售生效,董事会可授权某人将该等出售的股份转让予买方。买方须登记为任何该等转让所包括的股份的持有人,而他无须就该等购买款项的运用负责,他或她对股份的所有权也不会因与出售有关的法律程序中的任何不正常或无效而受到影响。
|
| 5.7 |
该出售或购买的收益须由公司收取,并应用于支付留置权存在的款额中现时须支付的部分及剩馀部分(如有的话),须向有关会员或在出售日期有权享有该等股份的人支付(但须就出售前股份上现时并无须支付的款项而享有相类留置权)。
|
| 6.1 |
如任何成员在指定的缴付日没有就分配予该成员或由该成员持有的任何股份缴付任何缴款,则在该缴款仍未缴付的期间内,管理局可在其后的任何时间,指示规划环境地政司按情况许可的格式或接近该格式,将书面通知送交该成员,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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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为【】月【】日,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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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秘书签署】董事会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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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如该通知的规定不获遵从,则任何该等股份可于其后任何时间,在该通知获支付前及就该通知而到期应付的利息,借一项大意如此的决议予以没收,而该等股份随即成为公司的财产,并可由董事会决定如何处置。在不限制前述概括性的原则下,出售事项可透过出售、购回、赎回或本附例及公司法所准许及符合本附例及公司法的任何其他出售方式进行。
|
| 6.3 |
股份被如此没收的成员,即使被没收,仍有法律责任向公司缴付在没收时欠缴该等股份的所有催缴款项,连同就该等股份或股份应付的所有利息,以及该公司就该等股份或股份而招致的任何成本及开支。
|
| 6.4 |
董事会可按议定的条款及条件,接受交出其有能力没收的任何股份。除上述条款及条件另有规定外,交还的股份须视为犹如已被没收一样。
|
| 7.1 |
以附例7.4为准,每名会员均有权取得盖上公司法团印章的证明书(或其传真或其他电子文本),或附有董事或秘书或获明确授权签署指明号码的人的签署(或其传真或其他电子文本)的证明书而且,在适当情况下,该成员所持有的股份类别,以及该等股份是否已缴足股款,如未缴足股款,则指明就该等股份所缴付的款额。委员会可借决议决定,在一般情况下或在个别情况下,证明书上的任何或所有签署均可印在证明书上或以机械方式贴在证明书上。
|
| 7.2 |
除非获配发股份的人特别要求,否则本公司并无义务填写及交付股份证明书。
|
| 7.3 |
如任何股份证明书的证明令委员会信纳已耗损、遗失、误放或毁坏,委员会可安排发出新证明书,并可要求弥偿遗失的证明书(如委员会认为适当的话)。
|
| 7.4 |
尽管本附例另有规定:
|
|
(a)
|
董事会在不违反《公司法》和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和条例以及任何有关制度的设施和要求的情况下,有权执行任何安排,就无凭证股的所有权证明及转让而言,并在该等安排实施的范围内,认为适当,本附例的任何条文,如在任何方面与以无证书形式持有或转让的股份不一致,即不适用或不具效力;及 |
|
(b)
|
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并经《公司法》和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和条例允许,任何人均无权就任何股份收取证明书,但该等股份的所有权须以证明书以外的其他方式证明,而该等股份的转让须以书面文书以外的方式作出。 |
|
9.1
|
管理局须安排将成员登记册备存于一本或多于一本簿册内,并须将《公司法》所规定的详情记入该成员登记册内。
|
|
9.2
|
会员登记册须于每个营业日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免费供人查阅,但须受董事会施加的合理限制所规限,以便每个营业日均有不少于两小时的时间供人查阅。在根据《公司法》发出通知后,成员登记册可在每年整个30天内关闭一次或多次。
|
|
9.3
|
尽管本附例另有规定,委员会仍可将下列任何日期定为记录日期:
|
|
(a)
|
确定有权领取任何股息的成员; |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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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有权在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接获通知及投票的成员(而董事会可就任何押后或押后该等通知及投票决定另一记录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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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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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有权执行书面决议的成员;以及 |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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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为任何目的或与任何目的有关的已发行和发行在外股份的数目。 |
|
11.1
|
如果股份由指定代理人转让或根据《公司法》以其他方式转让,则可在没有书面文书的情况下转让。
|
|
11.2
|
尽管本附例另有相反规定,已在指定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获准在指定证券交易所买卖的股份,可根据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转让。
|
|
11.3
|
根据第11.1或11.2条不得转让的股份的转让文书,须采用以下的书面形式,或按情况许可的形式,或按委员会接受的其他形式,以书面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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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收到的价值……【金额】,本人/本人【转让人名称】特此向【受让人】出售、转让和转让本公司股份的【地址】、【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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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为【】月【】日,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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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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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人员在场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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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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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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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
|
证人
|
||
|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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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转让文书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本人或其代表签署,但如为缴足股款的股份,董事会可单独接受转让人本人或其代表签署的文书。转让人须当作仍为该等股份的持有人,直至该等股份已在会员名册内登记为已转让予受让人为止。
|
|
11.5
|
委员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书,除非该文书附有该文书所关乎的股份的证明书(如有的话),以及委员会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显示转让人有权作出该项转让。
|
|
11.6
|
任何股份的共同持有人可将该等股份转让予一名或多于一名该等共同持有人,而其先前与已故成员共同持有的任何股份的尚存持有人可将任何该等股份转让予该已故成员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
|
|
11.7
|
董事会可行使其绝对酌情权,而无须说明任何理由而拒绝将股份转让登记。董事会应拒绝登记转让,除非百慕大和美国的任何政府机关或机构已获得所有适用的同意、授权和许可。董事会有权要求任何成员提供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信息,以确定任何股份的转让是否需要此种同意、授权或许可,以及是否已获得此种同意、授权或许可。如董事会拒绝登记任何股份的转让,秘书须在该项转让递交公司之日起计三个月内,将该项拒绝的通知送交转让人及受让人。
|
|
11.8
|
转让登记可在委员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和期间暂停;但在任何连续三百六十五(365)天的期间内,暂停登记的时间和期间不得超过四十五(45)天。
|
| 12.1 |
在成员死亡的情况下,已故成员为共同持有人的一名或多名幸存者,以及已故成员为唯一持有人的已故成员的法律遗产代理人,须为公司承认对该已故成员在该等股份中的权益拥有任何所有权的唯一人士。本条例并不免除已故共同持有人的遗产就该已故成员与其他人共同持有的任何股份而须负的任何法律责任。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就本附例而言,法定遗产代理人是指经董事会绝对酌情决定被适当授权处理已故成员股份的其他人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
|
|
12.2
|
任何人因任何成员去世或破产或因其他法律运作而有权享有股份,可根据委员会认为足够的证据注册为成员,或可选择提名某人注册为该等股份的受让人,而在此情况下,有权享有该权利的人须为该代名人签立一份书面转让文书,其格式或与情况所容许的格式相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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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为【】月【】日,20【】日】
|
||
|
签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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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人员在场的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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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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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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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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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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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在向董事会提交上述材料并附有董事会可能要求的证明转让人所有权的证据后,受让人应登记为成员。虽有上述规定,委员会在任何情况下均有权拒绝或暂时吊销注册,一如该成员在其去世或破产(视属何情况而定)前将股份转让予该成员时所享有的权利。
|
|
12.4
|
两人以上登记为股份共同持有人的,则如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联名持有人去世,则馀下的一名或多于一名联名持有人绝对有权享有该等股份,而公司不得承认就任何联名持有人的遗产而提出的申索,但以下情况除外最后的生还者。,
|
|
13.1
|
如经成员决议授权,公司可以《公司法》允许的任何方式增加、分割、合并、再分割、改变货币名称、减少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或减少其股本。
|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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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股本的任何更改或削减、股份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其他困难会出现,委员会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或解决该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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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大会特别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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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被征用的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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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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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 |
除第36.2条另有规定外,每名有权出席周年大会并在该大会上投票的会员,须获给予最少五天的周年大会通知,述明举行该大会的日期、地点及时间,董事的选举将在会议上进行的其他事务中进行,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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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 |
有权出席特别大会并参加表决的每一成员应至少提前五天通知大会,说明会议审议事项的日期、时间、地点和一般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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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 |
董事会可将任何日期定为记录日期,以决定有权接获任何股东大会通知及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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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 |
即使召开大会的通知较本附例所指明的为短,如(i)所有有权出席周年大会并在周年大会上投票的会员同意;或(ii)有权出席周年大会并在周年大会上投票的会员人数过半数同意,则须当作已妥为召集。(198年第25号法律公告会议,共同持有股份面值不少于95%的多数,如属股东特别大会,则有权出席该等会议并在会上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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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 |
任何有权接获通知的人如意外不向大会发出通知,或没有接获大会通知,则该会议的议事程序并不因此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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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 |
公司可向下列成员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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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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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自将该文件送交该成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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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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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件或速递方式寄往该会员登记册内该会员的地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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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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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该成员为此目的向该公司发出的指示,以电子方式(包括传真及电子邮件,但不包括电话)传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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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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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1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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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 |
就两人或多于两人共同持有的任何股份而言,须向成员发出的任何通知,须向该等人士中最先在会员登记册上被点名的人发出通知,而如此发出的通知即足以向该等股份的所有持有人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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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 |
任何通知(按照第19.4条递送的通知除外)须当作已在通常传送过程中递送该通知的时间送达,而在提供该等服务时,只要证明通知的收件地址和预付时间(如果已经寄出的话)以及寄出的时间、交给信使的时间或以电子方式传送的时间,即已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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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 |
如成员表示同意(以董事会满意的形式和方式)在网站上查阅资料或文件,而非以其他方式查阅资料或文件,董事局可将该等资料或文件的可得性通知董事局成员,并在该等资料或文件内包括该网站的地址、该网站上可找到该等资料或文件的地方,以及关于如何可以访问网站上的信息或文档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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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 |
对于根据第19.4条提供的信息或文件,在下列情况下应视为送达:(i)成员根据该细则得到通知;(ii)信息或文件在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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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
委员会可但无须作出安排,准许成员以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参加任何大会,使所有参加会议的人能同时及即时地互相通讯,而出席该会议即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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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2 |
委员会可作出委员会或其主席认为适当的安排及施加任何规定或限制,以确保大会的安全,而在任何大会上,该等会议的主席亦可作出任何安排及施加任何规定或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出席会议者出示身份证明,搜查其个人财产,并限制可带入会议地点的物品。如任何人拒绝遵从任何该等安排、规定或限制,董事会及该等会议的主席均有权拒绝该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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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 |
除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在任何股东大会上,一名或多于一名成员亲自或由代表出席,并在整个大会期间代表超过公司已发行的有投票权股份总数的25%,即构成交易业务的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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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 |
如果在为会议指定的时间起三十分钟内未达到法定人数,则如会议是应要求召开的,会议应视为已取消,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会议应延期至一周后的同一天举行在同一时间及地点,或在运输司决定的其他日期、时间或地点。除非会议延期至休会时宣布的某一特定日期、时间和地点,否则应根据本附例向每一有权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发出复会的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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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1 |
在《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交易所规则的约束下,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提出供各成员审议的任何问题,均须根据本附例以所投赞成票的过半数票决定;如票数相等,主席有权投决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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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2 |
任何会员均无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除非该会员已就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缴付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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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3 |
在任何股东大会上,交付会议表决的决议案,首先须以举手表决方式表决,并须受当其时合法附于任何类别股份的任何权利或限制所规限,以及受本附例所规限,出席会议的每一位成员和每一位持有有效代表的人有权投一票,并应举手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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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4 |
如成员以电话或电子方式参加大会,会议主席应指示该成员举手表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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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5 |
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如对所审议的任何决议提出修正案,而会议主席就该拟议修正案是否失序作出规则,则有关该实质性决议的议事程序不得因该等规则中的任何错误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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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6 |
在任何大会上,会议主席宣布提议审议的问题经举手表决获得通过或一致通过,或以特定多数获得通过或丧失通过,而在符合本附例的规定下,载有公司法律程序纪录的簿册内的记项,即为该事实的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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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要求就投票进行表决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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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1 |
虽有上述规定,下列人士仍可要求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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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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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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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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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有三名成员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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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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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自出席会议或由代表出席会议的任何一名或多名成员,并在他们之间持有不少于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所有成员总表决权十分之一的表决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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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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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成员亲自出席或由持有公司股份的代表代表出席该等会议,并授予投票权,指已支付总额不少于授予该权利的所有该等股份已支付总额的十分之一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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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2 |
如要求进行投票,但须受当其时合法附属于任何类别股份的任何权利或限制所规限,出席该会议的每一人对其为持有人或其持有代表的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而该票须按本条所述以投票方式计算,或如股东大会有一名或多于一名成员以电话或电子方式出席,以会议主席所指示的方式进行,而该项投票的结果须当作为要求进行投票的会议的决议,并须取代先前就某事项所作出的任何决议。(由1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手举起来,有权投一票以上的人不需要使用他的全部选票或以同样的方式投下他使用的全部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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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3 |
为选举会议主席或就休会问题要求进行的表决应立即进行。就任何其他问题而要求进行的投票,须按会议主席(或署理主席)所指示的时间及方式进行。除被要求进行投票的事务外,任何事务均可在进行投票之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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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4 |
投票是以投票方式进行的,每名亲身出席并有权投票的人须获提供一张选票,而该人须在顾及进行表决的问题的性质后,按会议所决定的方式记录其投票,而每份选票均须签署或草签或以其他方式加上标记,以识别代表的投票人及登记持有人的身分。每名以电话或电子方式出席的人须按主席所指示的方式投票。投票结束时,按照该等指示所投的选票及选票,须由一个由主席为此目的而委任的不少于两名成员或代理人组成的委员会审核及点算,而投票结果须由主席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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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代理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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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1 |
委任代理人的文书须大致采用以下格式或管理局不时决定的其他格式以书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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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本人【此处填上姓名】,本人/本人作为拥有【数目】股份之公司之成员,特此委任【地址】之【姓名】或如本人/本人未能委任【地址】之【姓名】为本人/本人之代理人,于【】日举行之会员会议上代表本人/本人投票,20【】并在该会议的任何休会期间举行。(在此插入对投票的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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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月【…】日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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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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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2 |
委任代表的文书必须由公司在注册办事处或在召开会议的通知书或公司就该会议发出的任何委任代表的文书所指明的其他地点或方式接获,地址为在委任代表的文书中被指名的人建议投票,而委任代理人的文书如没有按订明的方式收取,即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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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3 |
任何会员如持有两股或多于两股股份,可委任多于一名代表他的代表,并代表他就不同股份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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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4 |
任何股东大会主席就委任代表的有效性所作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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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法人团体成员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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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1 |
法团如属成员,可借书面文书,授权其认为适当的一人或多于一人在任何会议上担任其代表,而任何获如此授权的人有权代表法团行使该人所代表法团所能行使的权力,一如该法团是个别成员时所能行使的权力,而该成员须当作亲自出席由其获授权代表出席的任何该等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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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2 |
尽管有第28.1条的规定,会议主席仍可接受他认为适当的保证,即任何人有权代表作为成员的法团出席大会并在大会上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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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大会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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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1 |
股东大会主席经出席法定人数的任何股东大会的成员同意,可宣布休会,如会议有此指示,则须宣布休会。除非会议延期至在会议延期时宣布的特定日期、地点及时间,否则须重新发出有关该日期的通知,休会后复会的地点和时间应给予根据本章程有权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每一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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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2 |
大会主席如觉得有以下情况,可不经成员同意或指示而将会议延期至另一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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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由于希望出席但没有出席的成员人数众多,举行或继续举行该会议很可能是不切实际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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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出席会议的人行为不检点,妨碍或可能妨碍会议工作的有序进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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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否则有必要休会,以便妥善处理会议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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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书面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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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 |
除本附例另有规定外,凡借公司在股东大会上的决议或借任何类别成员的会议的决议而作出的任何事情,无须举行会议,均可根据本附例以书面决议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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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2 |
应发出书面决议通知,并应将决议副本分发给有权出席会议并对其进行表决的所有成员。意外不向任何成员发出通知,或任何成员未收到通知,并不使决议的通过无效。
|
| 30.3 |
书面决议由公司成员代表公司签署时,或由公司成员代表公司签署时,在发出通知之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所有成员均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会议对该决议进行表决时所需的多数票代表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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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4 |
一份书面决议可由任何数目的对应方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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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5 |
按照本附例作出的书面决议,其效力犹如该决议已由公司在股东大会上或由有关类别成员(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会议通过一样,而在任何附例中,凡提述某项决议已获通过的会议,或提述对某项决议投赞成票的议员,均须据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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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6 |
为《公司法》的目的,根据本细则作出的书面决议应构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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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7 |
本附例不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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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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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数师任期届满前将其免任的决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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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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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董事任期届满前罢免其职务而通过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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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8 |
就本附例而言,该决议案的生效日期为该决议案由代表公司签署的日期,或就属公司的成员而言,不论该公司是否代表公司行事,根据本附例作出的决议,如最后一名成员的签署导致获得所需表决多数票,而任何附例中提述决议通过之日,则就该附例作出的决议而言,即提述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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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董事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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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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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可在不违反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任何合法权利或限制的情况下,并在不违反本公司章程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宣布按其持有的股份数目向董事会成员支付股息,而该等股息可以现金支付,或全部或部分以硬币支付,在此情况下,董事会可厘定任何资产以硬币分发的价值。任何未支付的股息均不得对公司产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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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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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可将任何日期定为确定有权收取任何股息的成员的记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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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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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按每股派息金额的比例支付股息,但某些股份的派息金额较其他股份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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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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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可宣布并向成员作出以公司资产合法作出的其他分配(现金或硬币)。任何未支付的分配款项均不得对公司产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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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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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该等股份而须以现金支付的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项,可按董事会所决定的方式支付,包括以支票或汇票寄往该会员的邮递地址,以及该会员在会员登记册内的地址或持有人以书面指示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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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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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联名持有人,则股份的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须以现金支付的款项,可借以支票或汇票支付,支票或汇票须寄往首次名列会员登记册的持有人的地址,或联名持有人以书面指示的人及地址。如两人或多于两人登记为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人均可就就该等股份所支付的股息发出有效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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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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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可从应付任何成员的股息或分派款项中扣除该成员因电话或其他原因而欠公司的所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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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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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股份而须支付的任何股息、分派及/或其他款项,如自股份到期须予支付之日起计6年内仍无人申索,则如董事会如此议决,公司须没收该等股息、分派及/或其他款项,并停止拖欠。就某股份而须支付的任何无人认领的股息、分派或其他款项的支付,可(但无须)由该公司存入独立于该公司本身帐户的帐户。该等付款并不构成该公司就该等付款的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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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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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权停止以邮递或其他方式向任何成员寄发股息支票及汇票,但该等票据须已至少连续两次退回该成员或由该成员留置未兑现,或在其中一次退回后,合理的调查未能确定该成员的新地址。如任何成员申索股息或兑现股息支票或汇票,则本附例赋予该公司的关于任何成员的权利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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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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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可将当其时记入本公司任何股份溢价或储备帐户贷方,或记入损益帐贷方或以其他方式可供分派的任何款项资本化,将该等款项用于缴足未发行股份按比例分配为缴足股款的红股予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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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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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可将当其时记入储备帐户贷方的任何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可供派发股息的款项资本化,将该等款项全数缴足,以股息或分配方式分配本应有权获得此种数额的成员的部分缴款份额或未缴款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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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1 |
除第36.2条另有规定外,董事会须首先在公司的法定会议上选出或委任,其后,除临时空缺外,须在股东周年大会或为此目的而召开的任何股东特别大会上选出或委任。公司可在股东大会上订立董事持股规定,但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不得订立该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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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2 |
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面值计算持有50%或以上股份的成员(A"50%成员“)有权不时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委任(并附有任何必要的你的客户文件,以符合本公司须遵守的任何法律或规管规定(”kyc文件“),并留任最多五名董事(包括主席),以及罢免根据第40.3条如此委任的董事(”董事委任及免职的权利”).任何依据本附例获委任的董事无须于本公司每次股东周年大会上连选连任,但须继续留任,直至获委任成员根据董事任免权利罢免为止。如无50%成员,但有一名或多于一名成员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面值持有25%或多于25%(A"25%成员“),则董事委任及免职权利须自动转移予首次成为25%成员的成员,而与任何其他25%成员相比,该等成员须由成员登记册(”前25%成员”).如果第一个25%的成员不再是25%的成员,董事委任及免职的权利须自动转移至首次成为25%成员的25%成员,而其他25%成员则须如成员登记册所证明(如适用,则须转移至首次成为25%成员)。
|
| 36.3 |
董事任免权利依照第36.2条规定自动转让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转让方成员和受让方成员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董事任免权利已经转让。转让方成员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根据细则40.3通知公司辞去其董事职务,但如辞职会导致董事人数跌至本附例所载的最低董事人数以下,则该等辞职不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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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4 |
根据第36.2条委任董事,须在公司接获(或当作接获)该书面通知,或在董事会议上出示该通知后,或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日期(如有的话)较迟时,立即生效,但公司须就将获委任的董事接获满意的KYC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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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 |
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成员可授权董事会填补其人数于股东大会上未获填补的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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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1 |
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成员可选举一人或多于一人担任董事,以替代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或授权董事会委任该等候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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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2 |
除非成员另有决议,否则任何董事均可委任一人或多于一人以代替其本人的方式,借交存秘书的通知而署理董事一职。任何如此选出或获委任的人,具有获委任为替代人选的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的所有权利及权力,但在决定是否有法定人数时,该人不得被计算多于一次。
|
| 39.3 |
候补董事有权收到董事会所有会议的通知,并有权出席在候补董事中任命的董事未亲自出席的任何此类会议并参加表决,一般情况下有权出席所有会议获委任为该候补董事的该董事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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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4 |
如获委任为候补董事的董事因任何理由而不再为董事,则该候补董事即不再为候补董事,但他可获董事会重新委任为根据本附例获委任以填补该空缺的人的替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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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1 |
除本附例(包括但不限于本附例40.3)另有相反规定外,有权投票选举董事的成员可于根据本附例召集及举行的任何股东特别大会上,罢免董事,但为罢免董事而召开的任何该等会议的通知,须载有关于如此行事的意向的陈述,并须在该会议前不少于14天送达该董事,而在该会议上,该董事须有权就罢免该董事的议案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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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2 |
如董事根据本附例被免职,成员可在罢免董事的会议上填补空缺。如无此种选举或任命,理事会可填补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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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3 |
根据第36.2条有权委任董事的成员,有权不时借致予公司的书面通知将任何该等董事免任,并委任一名替代董事。按照本附例将董事免职,须于公司接获(或当作接获)该书面通知后立即生效,或于董事会议上出示该通知后立即生效,如属较后时间,该通知所指明的日期(如有的话)。 根据本附例第40条罢免董事的成员,须就与罢免董事有关的任何申索,向公司作出弥偿及保持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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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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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附例被免职或被法律禁止担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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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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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破产或即将破产,或一般地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作出任何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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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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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不健全或死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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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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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司辞去他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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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2 |
董事会有权委任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因任何董事去世、伤残、丧失资格或辞职而出现的董事会空缺,并有权为如此委任的任何董事委任一名候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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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委任欠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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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董事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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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董事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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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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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出任本公司行政总裁一职,该行政总裁须在董事会的控制下,监督及管理本公司的所有一般业务及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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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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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一名董事担任董事会主席,并罢免如此任命的一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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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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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一人担任公司日常业务经理,并可将其认为适合进行该等业务交易或进行该等业务的权力及职责委托及授予该等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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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委任、暂停或罢免本公司任何经理、秘书、文员、代理人或雇员,并可厘定其薪酬及决定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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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行使公司借入款项、抵押或押记其业务、财产及未赎回资本或其任何部分的一切权力,并可发行债权证、债权证股票、可换股票据及其他证券,不论该等证券是直接发行或作为任何债务的抵押,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责任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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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根据授权书,委任任何公司、商号、人士或团体(不论是由董事局直接或间接提名)为公司的授权人,以达到上述目的,并具有上述权力,授权书及酌情权(不超逾委员会所拥有或可行使的授权书及酌情权),为期一段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期间,并受其认为适当的条件规限,而任何该等授权书可载有以下条文,以保障与任何该等授权书打交道的人及其方便委员会可认为适当,并可授权任何该等受权人转授全部或任何权力,如此赋予律师的权力和酌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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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促使该公司支付推广及成立该公司所招致的所有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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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就任何股份的发行而言,须缴付法律准许的佣金及经纪费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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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授权任何公司、商号、人士或团体为任何特定目的而代表公司行事,并代表公司签立任何契据、协议、文件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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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提出任何与公司清盘或重组有关的呈请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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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
将其任何权力(包括转授权力)转授予由董事会委任的一人或多于一人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可部分或全部由非董事组成,但每个该等委员会均须遵从管理局向其施加的指示,并进一步规定任何该等委员会的会议及议事程序须受规管管理局会议及议事程序的本附例的条文规管,在适用范围内,并不被委员会所施加的指示所取代;及
|
| (k) |
按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方式,将委员会的任何权力(包括转授权力)转授予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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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董事及高级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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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主席团成员的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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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秘书的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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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高级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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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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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1 |
任何董事、任何董事事务所、合伙人或与任何董事有联系的任何公司,均可以任何身分为该公司及该董事或该董事事务所行事、受雇或向该公司及该董事事务所提供服务,合伙人或公司有权获得报酬,犹如该董事并非董事一样。本附例不得授权董事或董事事务所、合伙人或公司担任本公司的核数师。
|
| 51.2 |
董事在与公司订立的合同、拟议合同或安排中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声明该权益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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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3 |
在根据本附例作出声明后,除非有关董事会议的主席取消资格,否则董事可就该董事有利害关系的任何合约或建议合约或安排进行表决,并可计算在该会议的法定人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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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弥偿及免责
|
| 52.1 |
当其时就本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事务行事的董事、秘书及其他高级人员(本附例的任期包括由董事会委任为任何委员会成员的任何人),及当其时就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事务而行事的清盘人或受托人(如有的话)及其每一人及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及管理人,须就他们或其中任何一人、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因或因任何作为而须招致或可能招致或维持的一切诉讼、讼费、收费、损失、损害赔偿及开支,从公司的资产中获得弥偿及保证不会造成损害,同意或不同意履行或不履行其职责或假定的职责,或在其各自的职务或信托中履行或不履行其职责或假定的职责,而任何人均无须对其作为、收据或其他文件负责,忽略或失责,或为符合规定而加入任何收据,或忽略或失责,或忽略或失责,或疏忽或失责,或疏忽或失责,或疏忽或失责,或疏忽或失责,或疏忽或失责,或疏忽或失责,或疏忽或失责,或该公司的任何款项或属于该公司的款项所依据的保证不足或不足,或该等款项或属于该公司的款项所依据的保证不足或不足,或该等款项或属于该等款项的保证不足或不足,或该等款项或属于该等款项或属于该等款项的保证不足或不足,或该等款项或属于该等款项或属于该等款项的保证不足或不足,或该等款项或属于该等款项或属于该等款项的保证不足或不足,或该等款项或属于该等款项或属于该等款项或属于该等公司的保证,但本弥偿不适用于就上述任何人可能附带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而提出的任何事宜。
|
| 52.2 |
各成员同意放弃该成员因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可能单独或由该公司或以该公司的权利对该董事或高级人员提出的任何申索或诉讼权,或该董事或高级人员在与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一起或为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履行职责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但该项宽免不适用于就该董事或高级人员可能附带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而提出的任何事宜。
|
| 52.3 |
公司可为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购买及维持保险,以保障该董事或高级人员根据《公司法》以董事或高级人员身分所承担的任何法律责任,或就该董事或高级人员所蒙受的任何损失或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向该董事或高级人员作出弥偿根据任何有关疏忽的法律规则,董事或高级人员可就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而犯的失责、失责或背信行为。
|
| 52.4 |
公司可预支款项予董事或高级人员,以支付董事或高级人员在为针对其提出的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辩护时所招致的费用、收费及开支,但条件是,如任何欺诈或不诚实的指控被证明对署长或高级人员不利,则署长或高级人员须偿还该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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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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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董事局会议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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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电话或电子方式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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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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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如有空缺,审计委员会将继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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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书面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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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帐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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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 |
董事会须安排就公司的所有交易备存妥善的帐目纪录,尤其是就以下事项备存妥善的帐目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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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公司收到和支出的所有款项以及与收到和支出有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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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本公司所有货品的销售及购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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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公司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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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2 |
该等帐目纪录须备存于注册办事处,或在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下,备存于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地方,并须在正常办公时间内供董事查阅。除附属于某一特定类别股份的任何权利外,任何以成员身分行事的成员均无权查阅该公司的任何会计纪录或簿册或文件,但该法所赋予或经董事会授权的权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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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财政年度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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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年度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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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1 |
在不违反根据《公司法》放弃提交账目或任命审计员的任何权利的情况下,公司账目应每年至少审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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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2 |
本细则规定的财务报表应由审计师按照公认的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审计员应根据公认的审计标准就此提出书面报告,并应在大会上向成员提交审计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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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3 |
细则63.2提到的普遍接受的审计标准可以是百慕大以外的国家或管辖区的审计标准。如果是这样,财务报表和审计员的报告必须披露这一事实,并指明这些国家或管辖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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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审计人的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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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1 |
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并规定各成员不得在每年的股东周年大会或其后的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举行股东周年大会或委任核数师的规定,成员的一名独立代表应由他们任命为公司账目的审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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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2 |
核数师可为公司成员,但任何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在其继续任职期间,均无资格出任公司核数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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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核数师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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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核数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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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1 |
本细则规定的财务报表应由审计师按照公认的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审计员应按照公认的审计准则就此种财务报表提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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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2 |
本细则所指的普遍接受的审计标准可以是百慕大以外的国家或管辖区的标准,也可以是《公司法》可能规定的其他普遍接受的审计标准。如果是,财务报表和审计员的报告应确定所使用的普遍接受的审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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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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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审计员报告的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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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审计办公室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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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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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所有选举和主席团成员的任命; |
| (b) |
出席董事会每次会议的董事的姓名及董事会委任的任何委员会的姓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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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全体成员大会、董事会会议、经理人会议和董事会指定的委员会会议的所有决议和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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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备存公司纪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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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印章的格式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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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1 |
本公司可采用董事会决定的印章形式。董事会可采用一枚或多于一枚的复本印章,以供在百慕达境内或境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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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2 |
任何契据、文书、股份证明书或文件均可盖上印章,但无须盖上印章;如该契据、文书、股份证明书或文件须盖上印章,则须由(i)任何董事或(ii)任何高级人员签署核证,或(iii)秘书,或(iv)委员会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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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3 |
驻地代表可(但无须)盖上公司印章,以核证任何文件副本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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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备忘录的更改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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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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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注册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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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合并和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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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清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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