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20-F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g)条进行的注册声明
或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
或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或
☐贝壳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报告
要求本壳公司报告的事件发生日期
对于从到的过渡期
委托档案号:001-38269
信也科技集团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不适用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开曼群岛
(成立法团或组织的管辖权)
丹桂路999号G1栋
上海市浦东新区201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徐佳圆,首席财务官,TERM1财务总监
电话:+ 862180303200
邮箱:xujiayuan@xinye.com
丹桂路999号G1栋
上海市浦东新区201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联系人姓名、电话、电子邮件和/或传真号码及地址)
根据该法第12(b)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 各类名称 | 交易代码 |
注册的各交易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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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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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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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法案第12(g)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不适用
(课名)
根据该法第15(d)节有报告义务的证券。
不适用
(课名)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共有1,266,250,724股已发行普通股,包括699,550,724股A类普通股和566,700,000股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均为0.00001美元。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是否☐
如果此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不需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提交报告。是☐否
注意–勾选上述方框不会免除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报告的任何注册人根据这些条款承担的义务。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是否已遵守此类提交要求。是否☐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期限内)是否以电子方式提交了根据S-T规则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的每个交互式数据文件。是否☐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参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勾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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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申报器☐ | 非加速申报人☐ |
| 新兴成长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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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一词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就编制或发布其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 7262(b))第404(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提交报告和证明。☒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第12(b)节进行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包括的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更正。☐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注册人的任何执行官根据§ 240.10D-1(b)在相关恢复期间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补偿进行恢复分析。☐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编制本备案中包含的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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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其他☐ |
如果针对上一个问题已勾选“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选择遵循的财务报表项目。
项目17 ☐项目18 ☐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定义见《交易法》第12b-2条)。是☐没有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内参与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用复选标记表明在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配证券之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是☐没有☐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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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16h。矿山安全披露 | 154 | |
| 项目16i。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 1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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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 159 | |
| i |
介绍
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在本年度报告表格20-F中另有要求:
| ● | “ADS”是指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每一股代表五股A类普通股; | |
| ● |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年度报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 |
| ● | 截至某一日期的“未偿还贷款余额”是指,就中国市场而言,在中国平台上促成的未偿还贷款余额,不包括自该日期起拖欠超过180天的贷款;就海外市场而言,在海外市场上我平台上促成的未偿还贷款余额,不包括自该日期起拖欠超过30天的贷款; | |
| ● | “普通股”指我们的A类和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 | |
| ● | “海外市场”是指我们在中国以外的市场; | |
| ● | “人民币”和“人民币”是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 |
| ● | “美元”“美元”“美元”“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 |
| ● | “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我们的”和“信也科技”是指信也科技集团、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其直接和间接子公司。我们在中国的业务主要通过(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ii)我们与之保持合同安排的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包括北京派派融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紫合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乐道科技有限公司,以及(iii)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子公司。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是在中国开展业务的中国公司,出于会计目的,其财务业绩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并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投资者正在购买信也科技集团的权益,这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信也科技集团在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中没有任何股权所有权;及 | |
| ● | “WFOEs”是指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光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万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我们的报告货币是人民币,因为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是以人民币计价的。这份年度报告包含按特定汇率将人民币金额转换成美元的内容,仅为方便读者。除非另有说明,本年报所有人民币兑美元及美元兑人民币的换算价格均为人民币7.2993元兑1.00美元,即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所载的2024年12月31日中午买入汇率。我们不对任何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或可能已转换为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按以下所述的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不作任何陈述。中国政府对其外汇储备实施控制,部分是通过直接监管人民币兑换外汇,以及通过限制外贸。2025年4月11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列出的午间买入利率为人民币7.29 15元至1.00美元。
| 1 |
前瞻性陈述
这份关于20-F表格的年度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目前的预期和对未来事件的看法。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包括“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这些声明是根据美国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安全港”条款作出的。
你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目标”、“估计”、“打算”、“计划”、“相信”、“是/可能”、“潜在”、“继续”或其他类似表达等词语或短语来识别其中一些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事件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与以下相关的陈述:
| ● | 我们的使命和战略; | |
| ● |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 |
| ● | 线上消费金融平台市场预期增长; | |
| ● | 我们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和市场接受度的期望; | |
| ● | 我们对我们与机构融资合作伙伴和借款人的关系的期望; | |
| ● | 我们行业的竞争; | |
| ● | 我们开展业务的市场的一般经济和商业状况;以及 | |
| ● | 与我们行业有关的政府政策和法规。 |
您应该阅读这份年度报告和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中提到的文件,并理解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甚至更糟。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包括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因素。此外,我们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运作。新的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无法预测所有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我们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或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程度。我们通过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
| 2 |
第一部分
| 项目1. | 董事、高级管理层和顾问的身份 |
不适用。
| 项目2。 | 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
不适用。
| 项目3。 | 关键信息 |
我们的控股公司Structure以及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
下图说明了我们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主要子公司和我们的主要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及其主要子公司。
注意事项:
| (1) | 北京派对融信目前有四名股东: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兼董事张俊、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兼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铁铮、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兼董事胡宏辉TERM2、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兼董事顾少丰,分别持有北京派对融信13.22%、4.81%、12.85%、69.12%的股权。 |
| (2) | 上海紫禾目前有四个股东: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兼董事张俊、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兼董事李铁铮、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兼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胡宏辉、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兼董事TERM2,以及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兼董事长兼首席创新官顾少丰,分别持有上海紫禾25%的股权。 |
| (3) | 上海乐道目前有两个股东:李铁铮的家庭亲属Lizhong Chen和胡宏辉的家庭亲属Yejun Jiang,分别持有上海乐道50%的股权。 |
| (4) | 余下20%股权由非关联第三方持有。 |
| (5) | 其余51%股权由我公司作为中间实体持有。 |
| 3 |
信也科技集团不是一家在中国的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在中国的业务主要通过(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ii)我们与之保持合同安排的综合可变利益实体,以及(iii)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子公司。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增值电信服务业务,如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服务等进行限制和附加条件。因此,我们通过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的子公司在中国经营这些业务,并依靠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来指导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这种结构为投资者提供了在中国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对某些行业的运营公司进行直接外国投资的中国公司的外国投资敞口。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子公司贡献的收入分别占我们2022、2023和2024年总收入的83.9%、78.6%和75.0%。正如这份年度报告中所使用的,“我们”、“我们”、“我公司”和“我们的”是指信也科技集团及其子公司,在描述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综合财务信息时,指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在中国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i)北京派对融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或北京派对融信,其成立于2012年6月;(ii)上海PPDai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或上海PPDai,北京派对融信的子公司,其成立于2011年1月,运营我们的ppdai.com网站和PPDai移动应用程序;(iii)合肥PPDai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PPDAI与北京派对融信的附属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持有营运呼叫中心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v)上海尔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或上海尔旭,上海子禾的附属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主要专注于与我们的其他附属公司合作,向机构资金伙伴介绍借款人并匹配交易;及(v)上海乐道科技有限公司,或上海乐道,成立于2019年1月,目前未从事任何业务运营。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是在中国开展业务的中国公司,出于会计目的,其财务业绩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并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我们的ADS持有人持有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信也科技集团的股权,并且没有也可能永远不会在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中拥有直接或间接的股权。
我们的附属公司、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股东已订立一系列合约协议,包括贷款协议、业务经营协议、授权书、股权质押协议、独家技术咨询及服务协议及认购期权协议。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股东的每套合同安排中包含的条款基本相似。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指导对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经济表现产生最显着影响的经营活动,并为我们提供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是这些公司的主要受益者,我们已将这些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综合财务报表中。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合同安排。”
然而,在为我们提供对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控制权方面,合同安排可能不如股权所有权有效,我们可能会为执行安排条款而产生大量成本。此外,这些协议并未在中国法院进行测试。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的大部分业务运营依赖于与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而此类合同安排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股权所有权有效”和“—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关于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权利地位的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任何与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结构有关的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或任何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以采取行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有关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 4 |
我们的公司结构受到与我们与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相关的风险的影响。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的子公司以及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可能影响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的不确定性,从而显着影响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和我们公司整体的财务业绩。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不允许合同安排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我们公司架构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阅“项目3”下披露的风险。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面临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的大部分业务运营都在中国,我们受制于复杂且不断发展的中国法律法规。例如,我们面临与监管机构对离岸发行的批准以及对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监督相关的风险,这可能会影响我们开展某些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阅“项目3.D.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下披露的风险。
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的运营方面的重要权力及其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的监督和控制,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实施全行业监管,包括数据安全相关监管,在这种性质下可能会导致这类证券的价值显著下降。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中国法律制度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中国执法和快速发展的规则和法规方面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和“——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对互联网相关业务和公司的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任何适用于我们业务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的缺乏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
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法》,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该审计报告连续两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
| 5 |
2022年5月,在我们提交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法案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截至本年度报告日,PCAOB没有发布任何新的确定,即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于这个原因,在我们以表格20-F提交这份年度报告后,我们预计不会根据HFCA法案被确定为委员会确定的发行人。
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拥有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完全会计师事务所的完全权限,并且我们继续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未来任何财政年度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确定,我们将受到HFCA法案禁止交易的约束。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所做的审计工作,而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和“——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法案被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运营所需的中国当局的许可
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及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的附属公司已从中国政府当局取得对我们的控股公司及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必要许可和许可,但上海PPDAI并未获得任何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由于缺乏监管部门对适用法律的最终解释,上海PPDAI作为我公司ppdai.com网站和PPDAI移动应用程序的运营者,可能适用于哪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上海PPDAI未取得任何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我们不能排除上海PPDAI可能被某些监管部门视为在没有适当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运营我们的PPDAI网站和PPDAI移动应用程序的可能性,我们可能会受到监管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整改令和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暂停或终止运营我们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此外,鉴于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快速演变,以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以及政府当局的执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我们可能需要在未来就我们平台的功能和服务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例如,在便利借款人与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对接以匹配交易时,上海尔旭与我们的其他子公司合作,还为被推荐的借款人提供借款人信息和初步信用评估服务。如果监管部门将这些服务归类为征信业务或信息提供活动,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获得个人征信业务许可,或者与持牌征信机构进行协作,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省级分行提交相关合作协议。如不能及时获得监管机构批准或完成备案,可能被视为违反征信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监管处罚,包括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至50万元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我们、我们的子公司、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或其子公司未获得或保持中国当局对经营业务或提供证券的任何必要许可或批准,或者如果我们因法律、法规或解释的变化而被要求在未来获得额外的许可或批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根本无法获得必要的许可或批准。任何此类情况都可能使我们受到处罚,包括罚款、禁令、暂停业务和吊销所需的许可证,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正在发展演变并不断变化。如果我们的商业行为被认为违反了当地监管机构的任何现有和未来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要求,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6 |
此外,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慧烨律师事务所所告知的,就我们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的历史情况而言,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i)无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的许可,(ii)无需通过中国网信办的网络安全审查,以及(iii)未收到或被任何中国当局拒绝此类必要许可。然而,如果中国政府当局确定我们的业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他们可能会对我们发起网络安全审查。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任何未能遵守与数据保护、数据安全、网络安全或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责任、行政处罚或其他监管行动,从而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政府颁布了某些法规和规则,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统称为《中国证监会备案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备案办法,中国境内公司在境外市场直接或间接发售或上市其证券,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此外,境外上市公司还必须在证监会备案办法要求的特定时间范围内,就其后续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同等发行活动提交备案。因此,我们将被要求在证监会备案办法的适用范围内,就我们未来在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挂钩证券向证监会进行备案。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离岸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是为了利用与成为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相关的某些好处,例如:
| ● | 政治和经济稳定; | |
| ● | 有效的司法制度; | |
| ● | 有利的税收制度; | |
| ● | 没有外汇管制或货币限制;和 | |
| ● | 专业和支持服务的可用性。 |
然而,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伴随着某些不利因素。这些缺点包括但不限于:
| ● | 与美国相比,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较不发达,与美国相比,这些证券法对投资者的保护明显较少;和 | |
| ● | 关于开曼群岛公司,原告在试图向美国州或联邦法院主张派生债权时可能面临特殊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与管辖权和地位有关的障碍。 |
| 7 |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不包含要求对我们、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股东之间的争议(包括根据美国证券法产生的争议)进行仲裁的条款。
我们的大部分业务都在中国进行,我们的很大一部分资产位于中国。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执行官是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国民或居民,他们的很大一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在你认为你的权利受到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侵犯的情况下,股东可能很难在美国境内对这些个人实施送达程序,或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
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法律顾问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和我们的中国法律法律顾问Hui Ye Law Firm已分别告知我们,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院是否会分别:
| ● | 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判决;或者 | |
| ● | 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受理在每个相应司法管辖区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原始诉讼。 |
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告知我们,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基于美国或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作出的判决;以及(ii)在开曼群岛提起的原始诉讼中,根据美国或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施加责任,只要这些规定规定的责任在性质上是惩罚性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在开曼群岛没有对在美国获得的判决进行法定强制执行,但开曼群岛法院将根据以下原则,即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对判决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款项的义务,开曼群岛法院将承认和执行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外国资金判决,而不根据案情重审。要在开曼群岛执行这样的外国判决,这种判决必须是终局的和决定性的,并且是针对清算金额的,并且不得涉及税收或罚款或处罚,不得与开曼群岛对同一事项的判决不一致,不得以欺诈为由或以某种方式获得弹劾,或属于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执行类型(惩罚性或多重损害赔偿的裁决很可能被认为是违反公共政策的)。如果在其他地方同时提起诉讼,开曼群岛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慧烨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告知我们,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作出的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法域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美国或开曼群岛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规定了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裁定该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或开曼群岛法院作出的判决。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外国股东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对我们提起诉讼,前提是他们可以与中国建立足够的联系以使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满足其他程序要求,包括(其中包括)原告必须在案件中有直接利益,并且必须有具体的主张、事实依据和诉讼理由。然而,外国股东仅凭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很难与中国建立足够的联系。
| 8 |
通过我们组织的现金和资产流动
信也科技集团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主要是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和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在中国的子公司。因此,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在控股公司层面获得融资,但信也科技集团继续向ADS的股东和投资者支付股息以及偿还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的能力可能取决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以及中国境内的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支付的服务费。如果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或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在未来代表其自身发生债务,则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信也科技集团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支付服务费的能力。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允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信也科技集团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被要求向某些法定储备基金拨款或可能向某些可自由支配的基金拨款,这些基金不能作为现金股息分配,除非公司发生有偿付能力的清算。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控股公司Structure。”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在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将其任何净资产转让给我们方面受到某些限制。外商独资企业将红利汇出中国,还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指定的银行审查。受限制的金额包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和法定储备金以及我们没有合法所有权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净资产,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总额分别为人民币80亿元、人民币79亿元和人民币86亿元(12亿美元)。此外,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向中国境外实体的现金转移受到中国政府对货币兑换的管制。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在中国或中国实体,由于政府当局对我们、我们的子公司或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在中国境外转移现金的能力施加的限制和限制,这些现金可能无法用于在中国境外的运营或其他用途。外币供应短缺可能会暂时延迟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向我们汇出足够的外币以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外币计价义务的能力。鉴于上述情况,如果我们业务中的现金在中国或由中国实体持有,这些现金可能无法用于为中国境外的运营提供资金或用于其他用途。有关我们在中国业务的资金流动的风险,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对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净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我们ADS的价格。”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附属公司并无向母公司信也科技集团派发股息或分派。
根据中国法律,信也科技集团只能通过出资或贷款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只能通过贷款向我们的中国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提供资金,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登记和批准要求。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母公司信也科技集团通过中间控股公司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累计出资人民币12.914亿元(约合1.769亿美元)。
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可根据重述的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或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框架协议(如适用)通过支付服务费的方式向相应的中国子公司转移现金。根据各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及其相应的中国子公司之间的这些协议,各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同意根据技术咨询和服务的内容、难度和复杂程度、相应的中国子公司及其雇员所花费的时间、相应的中国子公司将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服务的商业价值,按个案确定的金额向相应的中国子公司支付技术咨询和服务费用,及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因相应中国附属公司提供技术咨询及服务而产生的收入。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综合可变利益实体透过技术开发服务安排及技术支持服务安排向中国附属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分别为人民币35.988亿元、人民币21.322亿元及人民币8.290亿元(1.136亿美元)。如有任何根据合约安排应付相应中国附属公司的款项,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将据此结算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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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们子公司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之间发生的现金转移汇总: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千元) | ||||||||||||
| 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根据服务协议向我们的附属公司支付的现金(1) | (3,598,761 | ) | (2,132,263 | ) | (828,977 | ) | ||||||
| 合并可变利益实体根据服务协议从我们的子公司收到的现金(2) | 650,751 | 555,623 | 599,941 | |||||||||
| 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对我们子公司的出资,用于集团内投资(3) | (10,020 | ) | — | — | ||||||||
| 由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向我们的附属公司收取贷款以进行集团内投资(4) | 72,373 | 122,365 | 228,155 | |||||||||
| 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作为贷款支付给我们子公司的现金,用于集团内投资(5) | (304,533 | ) | (408,030 | ) | (215,882 | ) | ||||||
| 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为集团内融资向我们的子公司偿还贷款(6) | (134,307 | ) | (1,667,749 | ) | (3,655,152 | ) | ||||||
| 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作为贷款从我们的子公司收到的用于集团内部融资的现金(7) | 1,533,401 | 1,357,249 | 3,576,456 | |||||||||
注意事项:
| (1) | 表示现金流量数据简明合并附表下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的“集团公司服务协议项下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细目,表示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为公司间服务(包括技术开发服务和技术支持服务)支付的现金。 |
| (2) | 表示现金流量数据简明合并明细表下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的“根据服务协议为集团公司提供的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项目,表示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就公司间服务(包括技术开发服务和技术支持服务)收到的现金。 |
| (3) | 表示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在简明合并现金流数据表下的“对集团公司的出资”项目,表示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对集团公司的出资。 |
| (4) | 表示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在简明合并现金流数据表下的“向集团公司收取贷款”细目,表示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向集团公司收取贷款。 |
| (5) | 表示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在现金流量数据简明合并明细表下的“作为向集团公司提供的贷款支付的现金”项目,表示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作为贷款支付给集团公司的现金。 |
| (6) | 表示现金流量数据简明合并明细表下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的“偿还集团公司贷款”细目,表示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偿还集团公司贷款。 |
| (7) | 表示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附属公司在现金流量数据简明合并明细表下的“作为借款从集团公司收到的现金”细目,表示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作为借款从集团公司收到的现金。 |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控股公司、我们的附属公司及综合可变利益实体之间并无转让其他资产、股息或分派。
| 10 |
我们的董事会在2019年至2025年的每年3月都宣布分红。此外,在2025年3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经修订的年度现金股息政策,根据该政策,我们将宣布并派发公司上一财政年度税后净收入的20%至30%之间的经常性现金股息。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有关对我们ADS投资的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请参阅“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美国投资者的股息分别为人民币3.725亿元、人民币4.165亿元和人民币4.413亿元(6050万美元)。
为便于说明,以下讨论反映了可能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的假设税款,假设:(i)我们有应课税收入,以及(ii)我们根据我们的股息政策决定在未来支付股息:
| 税收场景(一) | ||||
| 法定税率和标准费率 | ||||
| 假设税前收益(二) | 100 | % | ||
| 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盈余税(三) | (25 | )% | ||
| 可供分配的净收益 | 75 | % | ||
| 按10%的标准税率代扣代缴税款(四) | (7.5 | )% | ||
| 净分配给母公司/股东 | 67.5 | % | ||
注意事项:
| (一) | 就本例而言,税务计算已简化。假设的账面税前收益金额,不考虑时间差异,在中国假设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
| (二) | 根据合约安排条款,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可就向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提供的服务向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收取费用。这些费用应被确认为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费用,相应金额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确认为服务收入并在合并中消除。出于所得税目的,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在单独的公司基础上提交所得税申报表。所支付的费用由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确认为税收减免,并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确认为收入,并且是税收中性的。 |
| (三) | 我们的某些中国子公司和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有资格在中国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然而,这种费率受资格限制,属于临时性质,在未来支付分配时可能无法获得。就这一假设示例而言,上表反映了全额法定税率有效的最大税收情景。 |
| (四) |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控股公司注册地在香港或与中国有税收协定安排的其他法域的,适用5%的较低预提所得税税率,但须在分配时进行资格审查。就本假设示例而言,上表假设了适用全额预扣税的最大税收情形。 |
上表是在假设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所有利润将在税务中性合同安排下作为费用分配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情况下编制的。如果未来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累计收益超过支付给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费用(或者如果公司间实体之间当前和预期的费用结构被确定为非实质性且中国税务机关不允许),则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可作为最后手段,就综合可变利益实体中的滞留现金金额向我们中国子公司进行不可扣除的转移。这将导致此类转移成为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不可扣除费用,但仍是中国子公司的应税收入。这样的转移和相关的税收负担将使我们的税后收入减少到税前收入的大约50.6%。我们的管理层认为,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很小。
| 11 |
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相关的财务信息
下表列出截至呈列日期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及其他实体的财务状况简明综合明细表。
简明合并损益表信息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信也科技集团 | 公司子公司 | 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主要受益者 | 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总数 | |||||||||||||||||||
| (人民币千元) | ||||||||||||||||||||||||
| 第三方收入 | — | 3,265,730 | 4,062 | 9,796,032 | — | 13,065,824 | ||||||||||||||||||
| 集团公司收入(1) | — | 2,413,822 | 14,071 | 391,348 | (2,819,241 | ) | — | |||||||||||||||||
| 净收入 | — | 5,679,552 | 18,133 | 10,187,380 | (2,819,241 | ) | 13,065,824 | |||||||||||||||||
| 第三方费用 | (11,636 | ) | (1,503,781 | ) | (13,343 | ) | (3,777,621 | ) | — | (5,306,381 | ) | |||||||||||||
| 集团公司费用(1) | — | (405,533 | ) | (112 | ) | (2,414,323 | ) | 2,819,968 | — | |||||||||||||||
| 关联方费用 | — | — | — | — | — | — |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拨备 | — | (179,728 | ) | — | (137,321 | ) | — | (317,049 | ) | |||||||||||||||
| 应收贷款拨备 | — | (282,357 | ) | 1,167 | (38,823 | ) | — | (320,013 | ) | |||||||||||||||
| 质量保证承诺的信用损失 | — | (1,002,300 | ) | — | (3,584,954 | ) | — | (4,587,254 | ) | |||||||||||||||
| 总营业费用 | (11,636 | ) | (3,373,699 | ) | (12,288 | ) | (9,953,042 | ) | 2,819,968 | (10,530,697 | ) | |||||||||||||
| 子公司收入(亏损)(2) | 2,382,621 | 351,993 | 1,784,730 | 6,099 | (4,525,443 | ) | — | |||||||||||||||||
| 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损失 | — | — | 348,886 | — | (348,886 | ) | — | |||||||||||||||||
| 经营收入 | 2,370,985 | 2,657,846 | 2,139,461 | 240,437 | (4,873,602 | ) | 2,535,127 | |||||||||||||||||
| 其他收入,净额 | 12,161 | 87,751 | 1,624 | 197,116 | 11,471 | 310,123 | ||||||||||||||||||
| 所得税费用前利润 | 2,383,146 | 2,745,597 | 2,141,085 | 437,553 | (4,862,131 | ) | 2,845,250 | |||||||||||||||||
| 所得税费用 | — | (364,376 | ) | (4,362 | ) | (88,667 | ) | — | (457,405 | ) | ||||||||||||||
| 净利润 | 2,383,146 | 2,381,221 | 2,136,723 | 348,886 | (4,862,131 | ) | 2,387,845 |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股东的净利润 | — | 1,400 | — | — | (6,099 | ) | (4,699 | ) | ||||||||||||||||
| 归属于信也科技集团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2,383,146 | 2,382,621 | 2,136,723 | 348,886 | (4,868,230 | ) | 2,383,146 | |||||||||||||||||
简明合并损益表信息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信也科技 集团 |
公司 子公司 |
初级 受益人 合并 变量 利息 实体 |
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总数 |
|||||||||||||||||||
| (人民币千元) | ||||||||||||||||||||||||
| 第三方收入 | — | 2,685,155 | 2,751 | 9,859,539 | — | 12,547,445 | ||||||||||||||||||
| 集团公司收入(1) | — | 3,542,003 | 16,158 | 498,189 | (4,056,350 | ) | — | |||||||||||||||||
| 净收入 | — | 6,227,158 | 18,909 | 10,357,728 | (4,056,350 | ) | 12,547,445 | |||||||||||||||||
| 第三方费用 | (19,446 | ) | (1,226,081 | ) | (21,154 | ) | (3,633,284 | ) | — | (4,899,965 | ) | |||||||||||||
| 集团公司费用(1) | — | (516,395 | ) | (2,927 | ) | (3,542,004 | ) | 4,061,326 | — | |||||||||||||||
| 关联方费用 | — | — | — | — | — | — |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拨备 | — | (175,800 | ) | — | (78,148 | ) | — | (253,948 | ) | |||||||||||||||
| 应收贷款拨备 | — | (557,338 | ) | 889 | (30,394 | ) | — | (586,843 | ) | |||||||||||||||
| 质量保证承诺的信用损失 | — | (865,628 | ) | — | (3,557,174 | ) | — | (4,422,802 | ) | |||||||||||||||
| 总营业费用 | (19,446 | ) | (3,341,242 | ) | (23,192 | ) | (10,841,004 | ) | 4,061,326 | (10,163,558 | ) | |||||||||||||
| 子公司收入(亏损)(2) | 2,325,611 | (286,503 | ) | 2,858,976 | 3,719 | (4,901,803 | ) | — | ||||||||||||||||
| 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损失 | — | — | (282,595 | ) | — | 282,595 | — | |||||||||||||||||
| 经营收入 | 2,306,165 | 2,599,413 | 2,572,098 | (479,557 | ) | (4,614,232 | ) | 2,383,887 | ||||||||||||||||
| 其他收入,净额 | 34,670 | 125,117 | 375 | 232,074 | 2,462 | 394,698 | ||||||||||||||||||
| 所得税费用前利润 | 2,340,835 | 2,724,530 | 2,572,473 | (247,483 | ) | (4,611,770 | ) | 2,778,585 | ||||||||||||||||
| 所得税费用 | — | (359,988 | ) | — | (35,112 | ) | — | (395,100 | ) | |||||||||||||||
| 净利润 | 2,340,835 | 2,364,542 | 2,572,473 | (282,595 | ) | (4,611,770 | ) | 2,383,485 |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股东的净利润 | — | (38,931 | ) | — | — | (3,719 | ) | (42,650 | ) | |||||||||||||||
| 归属于信也科技集团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2,340,835 | 2,325,611 | 2,572,473 | (282,595 | ) | (4,615,489 | ) | 2,340,835 | ||||||||||||||||
| 12 |
简明合并损益表信息
|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 ||||||||||||||||||||||||
信也科技 集团 |
公司 子公司 |
初级 受益人 合并 变量 利息 实体 |
合并 变量 利益实体及其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合计 |
|||||||||||||||||||
| (人民币千元) | ||||||||||||||||||||||||
| 第三方收入 | — | 1,790,631 | 3,141 | 9,340,431 | — | 11,134,203 | ||||||||||||||||||
| 集团公司收入(1) | — | 3,296,525 | 14,431 | 535,053 | (3,846,009 | ) | — | |||||||||||||||||
| 净收入 | — | 5,087,156 | 17,572 | 9,875,484 | (3,846,009 | ) | 11,134,203 | |||||||||||||||||
| 第三方费用 | (20,027 | ) | (1,012,268 | ) | (17,525 | ) | (3,567,004 | ) | — | (4,616,824 | ) | |||||||||||||
| 集团公司费用(1) | — | (501,323 | ) | (1,006 | ) | (3,343,680 | ) | 3,846,009 | — | |||||||||||||||
| 关联方费用 | — | — | — | (37 | ) | — | (37 | ) |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拨备 | — | (106,498 | ) | — | (284,384 | ) | — | (390,882 | ) | |||||||||||||||
| 应收贷款拨备 | — | (324,351 | ) | 1,239 | (92,790 | ) | — | (415,902 | ) | |||||||||||||||
| 质量保证承诺的信用损失 | — | (213,884 | ) | — | (2,981,336 | ) | — | (3,195,220 | ) | |||||||||||||||
| 总营业费用 | (20,027 | ) | (2,158,324 | ) | (17,292 | ) | (10,269,231 | ) | 3,846,009 | (8,618,865 | ) | |||||||||||||
| 子公司收入(亏损)(2) | 2,287,509 | (254,159 | ) | 2,479,647 | 2,379 | (4,515,376 | ) | — | ||||||||||||||||
| 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损失 | — | — | (255,886 | ) | — | 255,886 | — | |||||||||||||||||
| 经营收入 | 2,267,482 | 2,674,673 | 2,224,041 | (391,368 | ) | (4,259,490 | ) | 2,515,338 | ||||||||||||||||
| 其他收入,净额 | (1,100 | ) | 61,729 | 1,340 | 158,724 | — | 220,693 | |||||||||||||||||
| 所得税费用前利润 | 2,266,382 | 2,736,402 | 2,225,381 | (232,644 | ) | (4,259,490 | ) | 2,736,031 | ||||||||||||||||
| 所得税费用 | — | (431,640 | ) | 107 | (23,242 | ) | — | (454,775 | ) | |||||||||||||||
| 净利润 | 2,266,382 | 2,304,762 | 2,225,488 | (255,886 | ) | (4,259,490 | ) | 2,281,256 |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股东的净利润 | — | (17,253 | ) | — | — | 2,379 | (14,874 | ) | ||||||||||||||||
| 归属于信也科技集团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2,266,382 | 2,287,509 | 2,225,488 | (255,886 | ) | (4,257,111 | ) | 2,266,382 | ||||||||||||||||
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信息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信也科技集团 | 公司子公司 | 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主要受益者 | 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总数 | |||||||||||||||||||
| (人民币千元)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76,052 | 2,252,528 | 972 | 2,343,220 | — | 4,672,772 | ||||||||||||||||||
| 受限制现金 | — | 184,635 | — | 1,889,665 | — | 2,074,300 | ||||||||||||||||||
| 短期投资 | 14,566 | 1,163,969 | — | 1,653,847 | — | 2,832,382 |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 | — | 298,839 | — | 2,106,533 | — | 2,405,372 | ||||||||||||||||||
| 应收质保 | — | 538,631 | — | 1,100,960 | — | 1,639,591 | ||||||||||||||||||
| 财产、设备和软件,净额 | — | 133,861 | — | 489,931 | — | 623,792 | ||||||||||||||||||
| 无形资产 | — | 88,366 | — | 48,932 | — | 137,298 | ||||||||||||||||||
| 贷款和应收款项,扣除应收贷款的信用损失准备 | — | 657,954 | — | 3,499,667 | — | 4,157,621 | ||||||||||||||||||
| 投资 | — | 200,051 | — | 972,952 | — | 1,173,003 | ||||||||||||||||||
| 对子公司的投资(3) | 17,900,257 | 6,018,215 | 11,796,014 | 113,571 | (35,828,057 | ) | — | |||||||||||||||||
| 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净资产 | — | — | 5,412,470 | — | (5,412,470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470,853 | 544 | 2,042,468 | — | 2,513,865 | ||||||||||||||||||
| 预付费用及其他资产 | 34,812 | 271,715 | 149,085 | 816,569 | — | 1,272,181 | ||||||||||||||||||
|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4) | 870,209 | 10,500,894 | 701,475 | 2,457,600 | (14,530,178 | ) |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16,726 | 29 | — | 952 | — | 17,707 | ||||||||||||||||||
| 使用权资产 | — | 12,831 | — | 23,995 | — | 36,826 | ||||||||||||||||||
| 商誉(9) | — | 50,411 | — | — | — | 50,411 | ||||||||||||||||||
| 总资产 | 18,912,622 | 22,843,782 | 18,060,560 | 19,560,862 | (55,770,705 | ) | 23,607,121 | |||||||||||||||||
| 递延担保收入 | — | 232,950 | — | 1,283,000 | — | 1,515,950 | ||||||||||||||||||
| 来自质量保证承诺的责任 | — | 372,348 | — | 2,591,768 | — | 2,964,116 | ||||||||||||||||||
| 应付薪资和福利 | — | 134,415 | 2,288 | 153,686 | — | 290,389 | ||||||||||||||||||
| 应交税费 | — | 84,399 | 60,054 | 561,475 | — | 705,928 | ||||||||||||||||||
| 短期借款 | — | 5,594 | — | — | — | 5,594 | ||||||||||||||||||
| 应付合并信托投资者的资金 | — | 2,402 | — | 793,720 | — | 796,122 | ||||||||||||||||||
| 合同责任 | — | — | — | 10,185 | — | 10,185 | ||||||||||||||||||
| 应付集团公司款项(4) | 3,707,065 | 3,105,832 | 183,946 | 7,533,335 | (14,530,178 | )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13,184 | — | 130 | — | 13,314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378,609 | — | 112,604 | — | 491,213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1,493 | 351,453 | 43 | 878,881 | — | 1,231,870 | ||||||||||||||||||
| 租赁负债 | — | 6,092 | — | 22,673 | — | 28,765 | ||||||||||||||||||
| 负债总额 | 3,708,558 | 4,687,278 | 246,331 | 13,941,457 | (14,530,178 | ) | 8,053,446 | |||||||||||||||||
| 信也科技集团股东权益合计(3) | 15,204,064 | 17,900,257 | 17,814,229 | 5,412,470 | (41,126,956 | ) | 15,204,064 | |||||||||||||||||
| 非控股权益 | — | 256,247 | — | 206,935 | (113,571 | ) | 349,611 | |||||||||||||||||
| 股东权益合计 | 15,204,064 | 18,156,504 | 17,814,229 | 5,619,405 | (41,240,527 | ) | 15,553,675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18,912,622 | 22,843,782 | 18,060,560 | 19,560,862 | (55,770,705 | ) | 23,607,121 | |||||||||||||||||
| 13 |
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信息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 信也科技集团 | 公司子公司 | 初级 受益人 合并 变量 利息 实体 |
合并 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总数 | |||||||||||||||||||
| (人民币千元)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67,403 | 2,792,169 | 3,594 | 2,106,153 | — | 4,969,319 | ||||||||||||||||||
| 受限制现金 | — | 297,912 | — | 1,502,159 | — | 1,800,071 | ||||||||||||||||||
| 短期投资 | — | 1,321,059 | — | 1,639,762 | — | 2,960,821 |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 | — | 273,145 | — | 1,935,393 | — | 2,208,538 | ||||||||||||||||||
| 应收质保 | — | 270,282 | — | 1,485,333 | — | 1,755,615 | ||||||||||||||||||
| 财产、设备和软件,净额 | — | 125,216 | — | 15,717 | — | 140,933 | ||||||||||||||||||
| 无形资产 | — | 63,760 | — | 34,932 | — | 98,692 | ||||||||||||||||||
| 贷款和应收款项,扣除应收贷款的信用损失准备 | — | 477,549 | — | 649,839 | — | 1,127,388 | ||||||||||||||||||
| 投资 | — | 170,378 | — | 964,755 | — | 1,135,133 | ||||||||||||||||||
| 对子公司的投资(3) | 15,373,634 | 5,497,244 | 10,094,905 | 108,800 | (31,074,583 | ) | — | |||||||||||||||||
| 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净资产 | — | 4,844,756 | — | (4,844,756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545,018 | — | 1,079,307 | — | 1,624,325 | ||||||||||||||||||
| 预付费用及其他资产 | 18,290 | 118,164 | 146,742 | 3,096,253 | — | 3,379,449 | ||||||||||||||||||
|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4) | 1,108,198 | 8,341,052 | 642,052 | 2,544,968 | (12,636,270 | ) |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1 | — | 4,867 | — | 4,868 | ||||||||||||||||||
| 使用权资产 | — | 6,897 | — | 31,213 | — | 38,110 | ||||||||||||||||||
| 商誉(9) | — | 50,411 | — | — | — | 50,411 | ||||||||||||||||||
| 总资产 | 16,567,525 | 20,350,257 | 15,732,049 | 17,199,451 | (48,555,609 | ) | 21,293,673 | |||||||||||||||||
| 递延担保收入 | — | 278,354 | — | 1,603,682 | — | 1,882,036 | ||||||||||||||||||
| 来自质量保证承诺的责任 | — | 321,119 | — | 2,985,013 | — | 3,306,132 | ||||||||||||||||||
| 应付薪资和福利 | — | 115,525 | 3,389 | 142,614 | — | 261,528 | ||||||||||||||||||
| 应交税费 | — | 74,004 | — | 133,473 | — | 207,477 | ||||||||||||||||||
| 短期借款 | — | 5,756 | — | — | — | 5,756 | ||||||||||||||||||
| 应付合并信托投资者的资金 | — | 30 | — | 436,322 | — | 436,352 | ||||||||||||||||||
| 合同责任 | — | — | — | 5,109 | — | 5,109 | ||||||||||||||||||
| 应付集团公司款项(4) | 2,817,322 | 3,434,173 | 136,469 | 6,248,306 | (12,636,270 | )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 — | 134 | — | 134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275,407 | — | 65,201 | — | 340,608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1,418 | 238,275 | 42 | 702,030 | — | 941,765 | ||||||||||||||||||
| 租赁负债 | — | 3,067 | — | 32,811 | — | 35,878 | ||||||||||||||||||
| 负债总额 | 2,818,740 | 4,745,710 | 139,900 | 12,354,695 | (12,636,270 | ) | 7,422,775 | |||||||||||||||||
| 信也科技集团股东权益合计(3) | 13,748,785 | 15,373,634 | 15,592,149 | 4,844,756 | (35,810,539 | ) | 13,748,785 | |||||||||||||||||
| 非控股权益 | — | 230,913 | — | — | (108,800 | ) | 122,113 | |||||||||||||||||
| 股东权益合计 | 13,748,785 | 15,604,547 | 15,592,149 | 4,844,756 | (35,919,339 | ) | 13,870,898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16,567,525 | 20,350,257 | 15,732,049 | 17,199,451 | (48,555,609 | ) | 21,293,673 | |||||||||||||||||
简明合并现金流量信息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信也科技 集团 |
公司 子公司 |
初级 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受益者 |
合并 变量 利息 实体和 他们的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合计 |
|||||||||||||||||||
| (人民币千元) | ||||||||||||||||||||||||
| 集团公司服务协议项下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5) | — | (1,860,495 | ) | (30,653 | ) | (828,977 | ) | 2,720,125 | — | |||||||||||||||
| 服务协议项下经营活动为集团公司提供的现金(5) | — | 2,263,688 | (143,504 | ) | 599,941 | (2,720,125 | ) | — | ||||||||||||||||
| 经营活动为第三方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14,877 | ) | (321,544 | ) | 83,487 | 3,146,094 | — | 2,893,160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14,877 | ) | 81,649 | (90,670 | ) | 2,917,058 | — | 2,893,160 | ||||||||||||||||
| 向集团公司收取贷款(7) | 251,998 | 3,497,434 | 16,608 | 228,155 | (3,994,195 | ) | — | |||||||||||||||||
| 作为向集团公司提供的贷款而支付的现金(8) | (14,009 | ) | (5,507,145 | ) | (6,579 | ) | (215,882 | ) | 5,743,615 | — | ||||||||||||||
| 其他投资活动 | (14,379 | ) | 285,026 | — | (2,566,463 | ) | — | (2,295,816 |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223,610 | (1,724,685 | ) | 10,029 | (2,554,190 | ) | 1,749,420 | (2,295,816 | ) | |||||||||||||||
| 偿还对集团公司的贷款(7) | (12,708 | ) | (325,343 | ) | (992 | ) | (3,655,152 | ) | 3,994,195 | — | ||||||||||||||
| 作为集团公司借款收到的现金(8) | 902,451 | 1,185,697 | 79,011 | 3,576,456 | (5,743,615 | ) | — | |||||||||||||||||
| 其他融资活动 | (1,084,539 | ) | 121,423 | — | 340,401 | — | (622,715 | ) | ||||||||||||||||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194,796 | ) | 981,777 | 78,019 | 261,705 | (1,749,420 | ) | (622,715 | ) | |||||||||||||||
| 14 |
简明合并现金流量信息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信也科技 集团 |
公司 子公司 |
初级 受益人 合并 变量 利息 实体 |
合并 变量 利息 实体和 他们的 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 合计 |
|||||||||||||||||||
| (人民币千元) | ||||||||||||||||||||||||
| 集团公司服务协议项下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5) | — | (1,987,993 | ) | (59,897 | ) | (2,132,263 | ) | 4,180,153 | — | |||||||||||||||
| 服务协议项下经营活动为集团公司提供的现金(5) | — | 4,111,165 | (486,635 | ) | 555,623 | (4,180,153 | ) | — | ||||||||||||||||
| 经营活动为第三方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9,545 | 824,292 | (458,067 | ) | 985,102 | — | 1,360,872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9,545 | 2,947,464 | (1,004,599 | ) | (591,538 | ) | — | 1,360,872 | ||||||||||||||||
| 向集团公司收取贷款(7) | 32,913 | 1,719,057 | 463,310 | 122,365 | (2,337,645 | ) | — | |||||||||||||||||
| 作为向集团公司提供的贷款而支付的现金(8) | (499,562 | ) | (3,712,008 | ) | (2,256 | ) | (408,030 | ) | 4,621,856 | — | ||||||||||||||
| 其他投资活动 | — | (167,046 | ) | — | 1,579,038 | — | 1,411,992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466,649 | ) | (2,159,997 | ) | 461,054 | 1,293,373 | 2,284,211 | 1,411,992 | ||||||||||||||||
| 偿还对集团公司的贷款(7) | (74,346 | ) | (473,185 | ) | (122,365 | ) | (1,667,749 | ) | 2,337,645 | — | ||||||||||||||
| 作为集团公司借款收到的现金(8) | 1,491,485 | 1,761,088 | 12,034 | 1,357,249 | (4,621,856 | ) | — | |||||||||||||||||
| 其他融资活动 | (1,110,984 | ) | 68,761 | — | (1,462,779 | ) | — | (2,505,002 | ) | |||||||||||||||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306,155 | 1,356,664 | (110,331 | ) | (1,773,279 | ) | (2,284,211 | ) | (2,505,002 | ) | ||||||||||||||
简明合并现金流量信息
|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 ||||||||||||||||||||||||
| 信也科技集团 | 公司子公司 | 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主要受益者 | 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 | 消除 | 合并总数 | |||||||||||||||||||
| (人民币千元) | ||||||||||||||||||||||||
| 集团公司服务协议项下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5) | — | (649,653 | ) | (1,098 | ) | (3,598,761 | ) | 4,249,512 | — | |||||||||||||||
| 服务协议项下经营活动为集团公司提供的现金(5) | — | 3,587,081 | 11,680 | 650,751 | (4,249,512 | ) | — | |||||||||||||||||
| 经营活动为第三方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36,357 | ) | (866,626 | ) | (158,727 | ) | 1,298,627 | — | 236,917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36,357 | ) | 2,070,802 | (148,145 | ) | (1,649,383 | ) | — | 236,917 | |||||||||||||||
| 对集团公司的出资(6) | — | — | — | (10,020 | ) | 10,020 | — | |||||||||||||||||
| 向集团公司收取贷款(7) | 455,144 | 161,047 | 237,169 | 72,373 | (925,733 | ) | — | |||||||||||||||||
| 作为向集团公司提供的贷款而支付的现金(8) | (402,570 | ) | (3,849,985 | ) | (90,031 | ) | (304,533 | ) | 4,647,119 | — | ||||||||||||||
| 其他投资活动 | (48,275 | ) | (748,571 | ) | — | (756,382 | ) | — | (1,553,228 |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4,299 | (4,437,509 | ) | 147,138 | (998,562 | ) | 3,731,406 | (1,553,228 | ) | |||||||||||||||
| 集团公司出资(6) | — | 10,020 | — | — | (10,020 | ) | — | |||||||||||||||||
| 偿还对集团公司的贷款(7) | (487,333 | ) | (231,720 | ) | (72,373 | ) | (134,307 | ) | 925,733 | — | ||||||||||||||
| 作为集团公司借款收到的现金(8) | 1,240,317 | 1,796,828 | 76,573 | 1,533,401 | (4,647,119 | ) | — | |||||||||||||||||
| 其他融资活动 | (702,674 | ) | 35,470 | — | (96,736 | ) | — | (763,940 | ) | |||||||||||||||
| 用于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50,310 | 1,610,598 | 4,200 | 1,302,358 | (3,731,406 | ) | (763,940 | ) | ||||||||||||||||
注意事项:
| (1) | 表示在合并一级消除的公司间服务,包括技术开发服务和技术支持服务。 |
| (2) | 表示将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的投资收益抵销于信也科技集团、参股子公司、主要受益方之间。 |
| (3) | 表示剔除了信也科技集团、参股子公司、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主要受益人之间的投资。 |
| (4) | 表示将信也科技集团、参股子公司、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主要受益人、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子公司之间的公司间余额进行抵销。 |
| (5) | 系公司间服务(包括技术开发服务和技术支持服务)收到的现金和支付的现金。 |
| 15 |
| (6) | 代表公司间层面的出资。 |
| (7) | 代表向集团公司催收贷款,向集团公司偿还贷款。 |
| (8) | 表示作为贷款发放给集团公司而支付的现金,以及作为贷款从集团公司收到的现金。 |
| (9) | 2017年10月,信也科技集团的一家股权附属公司及一家合并可变利益实体附属公司与HB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订立了一系列股份购买协议。交易完成后,信也科技集团获得HBMicro Lending Company的控制权。商誉和非控制性权益根据会计准则编纂第805条“企业合并”确认。在这份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时间表中,HB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信息记录在参股子公司项下。由于信也科技集团对合并后可变利益主体的子公司投资于HB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行使重大影响但不具有控制权,因此采用权益法核算。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HB小额贷款公司的总资产分别为人民币337,110元和人民币321,745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HB小额贷款公司的负债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48,912元和人民币131,662元。 |
| (10) | 在2024年第四季度,信也科技选择在其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更改与之后作为融资活动支付的代客户收到的资金净额和随后作为投资活动偿还的代客户预付资金净额相关的现金流量的列报方式。对以往各期余额进行了调整,以符合本期的列报方式。 |
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我们的ADS涉及重大风险。在投资我们的ADS之前,你应该仔细考虑一下这份年度报告中的所有信息。下面请找到我们面临的主要风险的摘要,在相关标题下组织。与立足于中国并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所有运营风险也适用于我们在香港的业务。关于与总部设在中国并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法律风险,我们预计本年度报告中讨论的中国政府当局的法律、法规和酌处权将适用于在中国的实体和业务,而不是在香港的实体或业务,后者根据与中国不同的一套法律开展业务。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中国的在线消费金融平台市场,这是一个新兴且不断发展的行业,这使得我们很难评估我们的未来前景。 | |
| ● | 中国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正在发展演变并不断变化。如果我们的业务做法被视为违反任何现有和未来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当地监管机构的要求,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 由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指导方针的变化,我们改变了过去的业务模式和做法。我们可能会在未来进一步改变我们的商业模式或做法,这最终可能不会成功。 | |
| ● | 我们的全球业务使我们面临许多风险,例如国际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和事件、为当地市场将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本地化的挑战、需要增加资源来管理不同市场的监管合规、汇率波动等。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全球业务使我们面临许多风险。” | |
| ● | 如果我们无法留住现有的借款人或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或吸引新的借款人或机构资金合作伙伴,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贷款量可能无法维持或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
| ● | 如果我们现有的和新的产品和服务没有获得足够的市场认可,我们的财务业绩和竞争地位将受到损害。 | |
| ● | 随着我们不断发展业务,我们可能会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创新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新的挑战和风险。 | |
| ● | 我们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作使我们面临监管方面的不确定性,由于我们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作,我们可能需要获得额外的政府批准或许可。 | |
| ● | 对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接受信用增进的监管限制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获得资金产生不利影响。 | |
| ● | 我们与第三方信托管理公司合作设立信托。我们可能会被视为此类信托安排下的非法金融机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 我们某些贷款产品的利率可能超过法定利率上限,因此部分利息可能无法通过中国司法系统强制执行。 | |
| ● | 我们在信贷基础设施可能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的市场开展业务。 | |
| ● | 我们承担由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向我们介绍的借款人提供的大部分贷款的信用风险。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管理我们的贷款的信用风险以及我们的逾期贷款增加,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16 |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在中国的业务主要通过(i)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ii)我们与之保持合同安排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以及(iii)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子公司。我们ADS的持有人持有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信也科技集团的股权,在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中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运营我们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的子公司以及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可能影响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的潜在行动的不确定性,从而显着影响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和我们公司整体的财务业绩。 | |
| ● | 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有关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 |
| ● | 我们的业务运营的很大一部分依赖于与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此类合同安排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股权所有权有效。 | |
| ● | 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或其他方未能履行我们与其签订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 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的大部分业务都位于中国。因此,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一般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影响。此外,中国或全球经济的严重或长期低迷可能会减少对消费贷款和投资的需求,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中国或全球经济的严重或长期低迷、针对中国的任何不利政策变化、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旷日持久的地缘政治紧张局势、或任何金融或经济危机——甚至是这种危机的感知威胁——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 我们面临与中国法律制度相关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某些规则和规定可能会迅速变化,有时甚至在短时间内就会发生变化,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可能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使我们难以满足或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 |
| ● | 对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与互联网行业有关的可能的新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解释和适用,对在中国的互联网业务(包括我们的业务)的现有和未来外国投资以及其业务和活动的合法性产生了重大的不确定性。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对互联网相关业务和公司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任何缺乏适用于我们业务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的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 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的运营方面的重要权力及其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的监督和控制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这种性质的全行业监管的实施可能会导致这类证券的价值显著下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
| ● |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全面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可能会在未来根据HFCA法案被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此类检查的好处。我们的ADS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而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和“——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法案被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与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 | |
| ● |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股份有限公司。我们在中国开展大部分业务,我们的很大一部分资产位于中国。此外,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执行官都居住在中国境内,这些人的很大一部分资产位于中国境内。因此,如果您认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侵犯了您的权利,您可能难以或不可能在美国境内对这些个人实施送达程序,或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你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相关的风险—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和“—我们的股东对我们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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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保留]
B.资本化和负债
不适用。
C.要约的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D.风险因素
投资我们的ADS涉及重大风险。在投资我们的ADS之前,你应该仔细考虑一下这份年度报告中的所有信息。下面请找到我们面临的主要风险,在相关标题下组织。如果中国法规变得适用于在香港的公司,与在中国经营相关的法律和运营风险,如“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也可能适用于我们在香港的业务。这些风险在标题为“第3项”的部分中有更全面的讨论。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中国的在线消费金融平台市场,这是一个新兴且不断发展的行业,这使得我们很难评估我们的未来前景。
中国网络消费金融行业发展或不及预期。该行业的监管框架正在演变,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仍然存在不确定性。中国的网络消费金融行业总体上还停留在一个相当初步的发展阶段,可能不会以预期的增长速度发展。有可能中国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生不利于我们发展的变化。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的平台上可能没有足够的贷款便利,我们目前的业务模式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其商业模式我们可以效仿或建立的老牌玩家寥寥无几。潜在的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可能不熟悉这个新行业,可能难以将我们的服务与竞争对手的服务区分开来。吸引和留住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对于增加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贷款量至关重要。新兴和不断发展的在线消费金融市场使得我们很难有效评估我们的未来前景。此外,我们的业务近年来大幅增长,但我们过去的增长率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增长。
您应该根据我们在这个发展中和快速发展的行业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挑战来考虑我们的业务和前景。这些风险和挑战包括我们的能力,除其他外:
| ● | 驾驭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 | |
| ● | 扩大在我们平台上服务的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基础; | |
| ● | 维持我们的信用标准; | |
| ● | 增强我们的风险管理能力; | |
| ● | 提高我们的运营效率; | |
| ● | 继续扩大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以支持我们平台的增长和更高的交易量; | |
| ● | 拓宽我们的贷款产品范围; | |
| ● | 经营不受行业一般、特别是我公司负面宣传的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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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维护我们平台的安全性以及跨平台提供和使用的信息的机密性; | |
| ● | 培育生机勃勃的消费金融生态系统; | |
| ● | 吸引、留住和激励有才华的员工;和 | |
| ● | 在诉讼中为自己辩护,并针对监管、知识产权、隐私或其他索赔。 |
如果我们平台的市场没有像我们预期的那样发展,如果我们未能向潜在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宣传我们平台和服务的价值,或者如果我们未能满足目标客户的需求,我们的声誉、业务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正在发展演变并不断变化。如果我们的业务做法被视为违反任何现有和未来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当地监管机构的要求,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预计中国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规则和政府政策将持续演进。我们无法确切预测未来有关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立法、司法解释或法规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如果我们在颁布任何新的法律或法规时无法完全遵守,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例如,2021年7月,有消息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局通知多家互联网平台完成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断直连”流程。这份通知暗示,作为线上消费金融平台,我们可能被禁止直接向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我们向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借款人推荐和初步信用评估服务。我们向这类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的借款人信息,经适当授权,可视为信用信息。“断直连”相关规定出台后,我们主动调整了传输借款人个人信息的做法。
此外,2021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信用参考规范办法》。这些办法规定,禁止金融机构与任何缺乏征信许可的商业主体开展征信服务合作。有关进一步信息,请参阅“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与信用参考活动有关的法规。”这些措施没有就像我们这样的市场参与者,如果被视为开展征信业务,如何以及何时可以申请所需的许可证或在必要时确保合规提供明确的指导或规则。如果监管机构将我们向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信息和初步信用评估服务解释为信用参考活动,我们可能需要调整我们的业务运营以遵守这些规定。这一调整可能涉及从主管监管机构获得个人征信活动许可、改变我们的业务模式、寻求与持牌征信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或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省级分行备案合作协议。未获得监管批准、未与持牌征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未及时完成合作协议备案,可能导致违反适用的征信服务法律法规。此类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处罚,包括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人民币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款,以及潜在的刑事责任。随着这些措施的出台,我们已经采取了整改措施,完成了我们的调整过程,以符合关于“断直连”的监管要求。我们与持牌征信机构和区域金融组织建立了合作,以确保我们传输个人信息的做法符合法律法规。然而,我们不能保证这一做法将被视为完全符合有关“断直连”的适用法律法规。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任何分支机构与我们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有关的任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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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可能需要修改我们的业务模式,终止某些做法,甚至停止我们的业务运营。这些结果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发起、服务费用和其他收入成本可能会增加,或者我们可能需要调整我们目前的业务模式,以保持未来完全遵守适用于我们的法律法规。任何不遵守或潜在的不遵守情况都可能使我们受到罚款、禁令、暂停运营或刑事责任,这可能会潜在地影响我们的财务业绩和运营结果。
此外,我们依赖某些数据合作伙伴,他们与持牌征信机构合作,为我们的信用评分和欺诈检测目的收集借款人信用信息。如果监管机构认为这种做法不合规,我们无法确保我们会找到一个及时或具有成本效益的替代方案。这可能会导致声誉受损、监管干预以及开展业务的能力下降,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指导方针的变化,我们改变了过去的业务模式和做法。我们可能会在未来进一步改变我们的商业模式或做法,这最终可能不会成功。
鉴于我们经营所在市场的法律、规则、法规、政策和措施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频繁变化,包括对其解释和实施的改变,我们有根据监管要求和战略计划的变化修改我们的业务模式和做法的记录。例如,我们的业务起步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但由于监管要求的变化,我们自2019年10月起停止为平台上个人投资者的资金提供新的贷款提供便利。相反,我们通过收购更高质量的借款人并将我们的资金来源从个人投资者转变为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来增强我们的商业模式。与我们业务模式和做法的这种变化相关,我们经历了相当大的变化,例如提供新产品和服务,调整我们的业务流程和模式,雇用新员工和建立新部门,以及与新的业务合作伙伴合作。
我们未来可能会进一步改变我们的商业模式或做法。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的业务运营可能需要经历相当大的变化,我们可能会在过渡期间经历连续性损失、积累的知识损失或效率损失,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竞争地位、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全球业务使我们面临许多风险。
我们于2018年12月开始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运营。2018年12月和2019年6月,我们在菲律宾成立了两家子公司,其中一家被授权作为贷款公司运营,另一家被授权作为融资公司运营。2019年12月,我们在印度尼西亚的子公司获得了印度尼西亚金融服务管理局的技术和信息为基础的金融贷款机构许可证。2024年2月,我们的一家菲律宾子公司被征信公司认可为征信系统的特殊接入实体。2024年4月,我们的印尼子公司收购了当地一家多元金融公司的绝对多数股权,以使我们在印尼市场的产品供应多样化。
我们在海外市场的未偿还贷款余额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8.004亿元增加到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2.623亿元,并进一步增加到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6.962亿元(2.324亿美元)。2022、2023和2024年,来自海外市场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1.497亿元、人民币21.369亿元和人民币25.325亿元(约合3.470亿美元),分别占相应年度净收入总额的10.3%、17.0%和19.4%。
随着我们继续扩大我们的全球业务,我们将面临与扩展到我们经验有限或没有经验以及我们可能不太知名或本地资源较少的市场相关的风险。我们还将面临经营海外业务所固有的多种风险,包括:
| ● | 当地市场的经营许可或认证要求; | |
| ● | 由于不同的法律和监管环境带来的合规挑战,包括但不限于与在线消费金融、隐私和数据保护、数据本地化、网络安全、支付以及税收制度和政策相关的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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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需要增加资源来管理我们海外业务的监管合规; | |
| ● | 将我们的服务和产品本地化以满足当地需求的挑战; | |
| ● | 未能有效或高效地定位和与当地商业伙伴合作; | |
| ● | 未能吸引和留住具有国际视野、能够有效管理和运营当地企业的有能力的人才; | |
| ● | 在全球开展业务的成本增加,包括会计、差旅、基础设施和法律合规成本增加; | |
| ● | 汇率波动; | |
| ● | 国际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和事件;以及 | |
| ● | 我们经营所在的每个司法管辖区的政治、社会和经济不稳定。 |
特别是,我们的海外业务运营受到越来越多的监管审查,例如数据隐私保护、利率上限和收集实践等领域,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虽然我们努力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并与我们经营所在地区的监管机构密切合作,但我们在这些市场的经验有限,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或政策的解释也存在差异。因此,我们在海外市场开展业务运营可能会产生大量合规成本,并且仍然会受到潜在的诉讼、监管程序、处罚或产生其他成本。
此外,我们经营所在的海外市场的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监管框架也在不断演变,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仍然存在不确定性。例如,印度尼西亚金融服务管理局(OJK)此前通过了逐步降低金融科技贷方利率上限的规则,从2023年的每日最高0.4%降至2024年的0.3%,2025年降至0.2%,到2026年进一步降至0.1%,对我们在印度尼西亚的业务构成潜在风险。2024年12月31日,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OJK)修订了利率政策。早前计划在2025年前将上限统一降至0.2%,取而代之的是基于贷款期限的差异化定价:期限在六个月或以下的贷款仍保持0.3%的上限,而超过六个月的则为0.2%的上限。由于我们在印尼的贷款平均期限为三至四个月,我们预计这些修订规则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有限。尽管如此,印度尼西亚金融服务管理局(OJK)或其他监管机构可能会在未来引入新的规则或修订,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我们在海外市场的业务运营不能按预期增长和发展,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或重大影响。
由于我们可能会进一步扩展到新的和现有的国家、地区和市场,这些风险可能会加剧,我们在全球范围内扩展业务和运营的努力可能不会成功。未能成功地进行全球扩张并管理我们全球业务的复杂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留住现有的借款人或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或吸引新的借款人或机构资金合作伙伴,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贷款量可能无法维持或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平台上的贷款发起量在2022年为1754亿元人民币,2023年为1943亿元人民币,2024年为2062亿元人民币(282亿美元)。要保持我们平台的增长势头,我们必须通过留住现有用户,吸引更多的用户,他们的需求可以在我们的平台上得到满足,来增加贷款量。如果没有足够的合格贷款请求,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可能无法及时或有效地部署其资本或其投资者的资本,可能会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果资金承诺不足,借款人可能无法通过我们的平台获得资金,可能会转向其他来源以满足他们的借款需求。如果我们无法吸引合格的借款人和足够的资金承诺,或者由于我们可能被要求对我们开展业务的方式做出任何改变以确保遵守现有或新的法律法规或由于任何其他商业或监管原因,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没有继续以当前的费率参与我们的平台,我们可能无法像我们预期的那样增加我们的贷款交易量和收入,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通常借款人通过从应用商店下载我们的移动应用或通过我们的微信公众号,以及网站或其他第三方渠道找到我们。因应一般监管环境,应用程序商店或移动应用程序分发渠道的营运商可能会调整其应用程序展示政策,甚至将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从其应用程序商店或分发渠道中移除,这可能会对我们吸引新借款人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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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互联网或数字银行、私人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信托管理公司。如果我们无法留住现有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或吸引新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或监管机构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限制甚至禁止我们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作,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累计与110家机构资助伙伴合作,在海外市场累计与13家机构资助伙伴合作。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以合理的商业条款维持和扩大与机构资助伙伴合作的能力。如果政府当局进一步收紧对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监管,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在选择合作伙伴以推荐借款人和为他们提供贷款方面将变得更加有选择性。我们面临的竞争将变得更加激烈。我们与机构资助伙伴的合作不是排他性的。如果我们未能满足他们的要求或需求,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可能会停止与我们合作并转向我们的竞争对手,这也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现有的和新的产品和服务没有获得足够的市场认可,我们的财务业绩和竞争地位将受到损害。
我们已投入大量资源,并将继续强调,升级和营销我们现有的产品和服务,并提高他们的市场意识。我们还会产生费用并预先花费资源来开发、获取和营销新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包含额外功能、改进功能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的平台更受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青睐。新产品和服务必须达到较高的市场接受度,才能让我们收回开发、获取和将其推向市场的投资。
我们现有的和新的产品和服务可能由于多种原因未能获得足够的市场认可,包括:
| ● | 借款人可能找不到我们产品的条款,例如成本和信用额度,有竞争力或有吸引力; | |
| ● | 我们未能准确预测市场需求,未能及时提供满足这一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 |
| ● | 使用我们平台的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可能不喜欢、觉得有用或同意任何变化; | |
| ● | 我们平台上的缺陷、错误或故障; | |
| ● | 关于我们的贷款产品或我们的平台的业绩或有效性的负面宣传; | |
| ● | 监管机构认为新产品、服务或平台变更不符合适用于我们的法律、法规或规则的观点;和 | |
| ● | 竞争对手对竞争产品的引进或预期引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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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现有的和新的产品和服务没有在市场上获得足够的认可,我们的竞争地位、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损害。
随着我们不断发展业务,我们可能会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创新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新的挑战和风险。
我们已经投资,并打算继续投资,在产品开发方面有很大的进展。新产品和服务的推出可能具有内在的和不可预见的风险,并可能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监管措施可能会阻碍我们的新产品和服务的进行,并导致未来的创新不成功。新产品和服务也需要大量的费用和资源来吸引和获取用户,它们可能由于多种原因而无法获得市场认可。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现有的和新的产品和服务没有获得足够的市场认可,我们的财务业绩和竞争地位将受到损害。”
如果我们未来的产品和服务未能满足借款人或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期望,变得过时,或者没有满足他们的需求,我们可能难以保持竞争力。这可能导致市场份额下降,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开发新产品或服务可能需要与第三方业务合作伙伴协作。虽然我们要求我们的合作伙伴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但我们对其运营的控制有限。因此,如果我们的第三方合作伙伴未能遵守法律和监管要求,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和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作使我们面临监管方面的不确定性,由于我们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作,我们可能需要获得额外的政府批准或许可。
在2022、2023和2024年,我们在中国的贷款发起量分别为人民币1711亿元、人民币1864亿元和人民币1961亿元(269亿美元),全部由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或我们自己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我们通过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之一的子公司上海尔旭开展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作。上海尔旭与我们的其他子公司合作,专注于为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服务,包括借款人推荐和初步信用评估,以促进他们参与我们的在线借贷业务。
中国在线消费金融行业正在发生演变。监管部门对该行业相关法律的解释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我们的业务实践是否会被视为完全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存在不确定性。例如,如果监管机构将我们向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的借款人信息提供和初步信用评估服务归类为信用参考活动,我们可能需要调整我们的做法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正在发展演变并不断变化。如果我们的业务做法被视为违反当地监管机构的任何现有和未来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要求,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随着消费金融行业的监管环境不断演变,监管部门可能会引入新的要求,可能包括新的许可制度,以监督上海尔旭和我们其他子公司开展的业务活动类型。如果制定了这样的新监管规则,我们无法保证我们有能力及时获得必要的许可证或监管批准,或者根本没有能力。不这样做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维持运营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受到任何中国法律或法规,包括中国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相关法律或法规的任何重大罚款或其他处罚。然而,如果未来政府当局对在线消费金融行业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框架,我们可能会成为额外的要求。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代价高昂。此外,如果我们的商业行为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面临禁令,包括停止非法活动的命令,以及政府当局确定的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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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还受到有关在线消费金融行业不断变化的法规的约束。比如,2020年7月12日,银保监会出台《商业银行从事网络借贷业务暂行办法》。随后,银保监会于2021年2月19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网贷业务的通知》、2022年7月15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网络借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2023年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正式成立,取代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为中国的首要金融监管机构。不过,这些规定继续适用于从事网络借贷活动的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和信托公司,但有某些例外情况。2024年4月23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规范三类银行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对3类银行网络借贷业务进行监管,对3类银行网络借贷业务进行监管,对3类银行网络借贷业务进行监管,对3类银行网络借贷业务进行监管,对3类银行网络借贷业务进行监管,对3类银行网络借贷业务进行监管,对3类银行网络借贷业务进行监管,对3类银行网络借贷业务进行监管,对3类银行网络借贷业务进行监管,对3类银行网络借贷业务进行监管详细信息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网络消费金融服务相关法规。”我们受这些规定约束的机构资助合作伙伴必须相应地评估和审查他们与我们的合作。如果我们的任何机构资助伙伴对我们的合作提出额外要求,我们可能无法满足这些要求。未能满足这些要求可能会导致合作终止,从而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2025年4月3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借贷业务监管促进金融服务的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了以下关键条款:(i)银行总部应保持并在其官方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开披露合作的网络借贷平台白名单;(ii)银行应实施与借款人信用风险相一致的基于风险的定价机制;(iii)禁止网络借贷平台向借款人收取利息或其他费用;(iv)禁止增信服务商收取服务费或咨询费,因为此类做法被视为变相增加增信费用;(v)银行和网络借贷平台必须充分披露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年化利率、信用增级提供者和费用、年化融资成本、违约后利息和成本,并必须明确说明不会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这些要求也适用于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消费金融公司和信托公司。我们的一些业务实践可能并不完全合规。我们正在计划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然而,如果我们的补救措施在未来不能令监管机构或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满意,我们可能会受到政府罚款、处罚或暂停我们的不合规业务或我们可能无法维持与任何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作,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对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接受信用增进的监管限制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获得资金产生不利影响。
在我们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作中,我们聘请有执照的第三方融资担保公司为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资助的大部分贷款提供担保。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这些公司有义务向相应的机构资金合作方偿还逾期金额。随后,我们从这些担保公司购买债权。此外,我们可能会向这些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保证金。
此外,我们在2019年和2020年成立了三家融资担保子公司,分别是福建智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智云(天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海南申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子公司为其资助的贷款直接向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不过,根据国务院2017年6月21日颁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条例》,融资性担保公司未偿担保负债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十倍。截至2025年3月31日,福建智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智云(天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海南申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分别为人民币18.057亿元(2.474亿美元)、人民币10.189亿元(1.396亿美元)、人民币2.838亿元(3890万美元)。因此,我们自己的担保公司能够提供的最大未偿担保责任可能无法满足我们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所有需求。因此,我们将需要继续聘请第三方担保公司向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质量保证承诺。
2017年12月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禁止银行、信托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接受参与贷款便利化交易的非持牌第三方提供的增信服务或承担违约风险。此外,2017年8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主体必须取得当地监管部门的批准。不遵守可能导致处罚,包括业务终止、罚款和潜在的刑事责任。此外,2019年10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补充规则》规定,未经适当监管批准,禁止向贷款机构提供客户转介或信用评估服务的主体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不遵守可能导致业务操作禁令和要求结算现有业务。更详细的信息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网络消费金融服务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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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们努力降低监管风险,但我们无法保证监管机构不会将我们向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的质量保证承诺解读或感知为未经批准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如果由于监管限制,我们无法提供这些质量保证承诺,我们可能难以维持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基础,从而对我们的流动性、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没有因向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的质量保证承诺而面临任何行政处罚。然而,如果政府当局将这些承诺视为未经授权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我们可能会面临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从而严重影响我们的流动性、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业绩。
此外,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概述了几项关键条款。其中包括:为地方金融组织优先安排本地客户,要求国务院或指定金融监管部门对在注册省份以外开展业务进行指导,指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金融组织为地方金融组织,规定草案生效前在省外开展业务的组织过渡期,对未经省级主管监管部门批准在省外开展业务的组织实施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停止经营、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目前,我们从事的第三方担保公司和我们自己的担保公司都提供全国性的服务。然而,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何时生效以及如何实施,不确定性依然存在。因此,我们无法保证及时或根本完全遵守这些规定,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整改或终止任何被监管机构视为违法的行为。
我们与第三方信托管理公司合作设立信托。我们可能会被视为此类信托安排下的非法金融机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与第三方信托管理公司的合作涉及设立信托,其中一些是我们投资的,目的是向我们介绍的借款人提供贷款。这些信托由第三方信托管理公司管理。一旦我们向这些公司介绍合适的借款人,他们就会自行进行信用评估,以确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如果借款人的申请获得批准,信托管理公司直接将信托资金拨付至借款人的银行账户。
根据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经营办法》,任何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活动的,可以定性为非法金融机构。这包括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必要批准而提供贷款,这被视为非法金融业务经营。鉴于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快速演变以及自这些措施颁布以来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围绕它们的解释和对我们运营的适用性存在模糊性。虽然监管这些信托的信托管理公司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和批准,并且我们认为这些公司,而不是我们,是贷款的贷款人,但不能保证我们的解释与当局的解释一致。我们不能排除我们对这些信托的投资可能被视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可能被归类为非法金融机构或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可能使我们受到处罚。这些处罚可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则处以1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如果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则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7月2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案件违法放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刑事案件的违法行为,经依法依规、依法依规、依法依规、依法依规、依法依规、依规、依规、依规、依规、依规、依规、依规、依规、依规、依规、依规、依规、依规、依规、依规、依规、依规、依规、依规、依规、依规、依规、该指导意见除其他外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在其经营范围之外,持续从事向不特定个人提供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稳定的,该单位或个人可能面临不正当竞争的刑事指控,并可能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向不特定个人持续提供贷款”是指两年内向实体和个人提供贷款不少于十次。此外,如果该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贷款实际年利率超过36%,则在该单位或个人面临上述不正当竞争刑事指控时,视为加重情节。本次指导意见的解读存在不确定性,未来监管部门如何解读和落实尚不明确。我们不能排除监管部门将我们在信托安排下的经营活动视为不正当竞争,并对我们施加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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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某些贷款产品的利率可能超过法定利率上限,因此部分利息可能无法通过中国司法系统强制执行。
我们的收入,只要它们被视为或与借款人为贷款而产生的贷款利息和费用有关,均受中国各监管机构施加的利率限制。根据互联网金融纠风办、网络借贷纠风办2017年12月颁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各类机构提供现金贷的情况下,包括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和各种费用在内的借款总费用,必须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在本通知颁布时,当时有效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受中国法院司法保护,而年利率24%至36%的利率被视为法律允许但不可执行,任何超过年利率36%的利率都被视为非法。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有关网络消费金融服务的法规—关于借贷活动的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随后于2020年8月19日和2020年12月29日批准了《审判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的两项修正案,据此,中国法院将支持非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索赔,如果其年利率不超过贷款协议成立时一年期贷款最优惠利率的四倍。前述一年期贷款最优惠利率是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截至本年度报告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最近一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10%。未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将下调。
也是在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发布了《关于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批复》,其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修正规定》不适用于地方金融主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其他五类地方金融组织的金融业务纠纷。
目前,在中国,基本上所有在我们平台上为新贷款发放提供资金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都是获得监管机构许可的金融机构。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利率上限以及随后的修订不适用于这些金融机构资助的贷款。然而,监管部门在法律法规的行政、解释和执行方面可能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有可能他们可能会持有不同的意见。如果在中国对我们平台上的贷款适用这样的利率限制,任何以限额或以上为便利的贷款成为拖欠可能会导致超过限额的部分利息无法通过中国司法强制执行收回。因此,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可能会遭受损失,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在2021年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2021年第3号公告,即通常所说的中国人民银行第3号公告。该公告包括规定,贷款的年利率应计算为借款人为借款而收取的所有费用与实际借入的本金的年化比率。这些费用包括利息和与借款直接相关的各种其他费用。计算年利率时,复利和单利都是允许的,条件是如果使用单利,必须向借款人明确披露。人行3号公告适用于像我们这样提供贷款申请服务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平台。在中国人民银行第3号公告颁布之前,没有任何规则或条例明确界定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的计算方法。随着第3号公告的发布,我们相应地调整了我们在中国的平台贷款利率的计算方法,并向我们的借款人明确披露了调整后的计算方法。截至2024年12月31日,对于我们承担信用风险的贷款,我们平台在中国促成的大部分未偿贷款余额的利率在24%以下。如果任何利率超过24%的贷款发生拖欠,我们可能无法通过中国司法强制执行收取每年超过24%的利息部分。此外,监管机构可能认为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是无效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和重大的影响。不遵守监管要求、监管、指导的,可能会被责令暂停、停止或者整改、取消资质或者其他处罚。如果我们未能遵守任何监管要求,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与业务合作伙伴的合作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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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信贷基础设施可能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的市场开展业务。
我们在信贷基础设施可能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的市场开展业务。在这些市场中,评估信誉、汇总数据和促进贷款决策所需的系统和框架可能没有完全建立或有效。信贷基础设施有效汇总各种在线数据库数据的能力,包括不同格式和标准的数据,仍不确定。此外,汇总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可能会受到缺乏标准化流程和数字金融系统不断演变性质的挑战。随着基础设施的发展,我们可能会在确保数据准确、全面并适当融入我们的贷款模型方面面临挑战,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有效运营的能力。
我们承担由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向我们介绍的借款人提供的大部分贷款的信用风险。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管理我们的贷款的信用风险以及我们的逾期贷款增加,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为我们的机构资助合作伙伴提供质量保证承诺,用于他们资助的绝大多数贷款。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为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的质量保证承诺。”因此,我们面临这类贷款的信用风险。
我们贷款组合质量的任何恶化和违约风险的增加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未来可能无法有效控制我们逾期贷款的水平。由于多种因素,包括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例如经济增长放缓、信贷危机加深或其他不利的宏观经济趋势,我们的违约风险在未来可能会增加。这些因素可能会给我们的借款人造成运营、财务和流动性问题,并影响他们及时偿还贷款的能力。此外,如果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因违约而要求大量还款,我们的融资担保子公司可能面临潜在的资产减少,我们可能需要向我们的融资担保子公司提供额外的注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未能有效管理我们的贷款的信用风险以及我们的逾期贷款增加,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受制于信贷周期和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的风险。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与总体经济波动相关的信贷周期。如果经济状况恶化,我们可能会面临借款人违约或拖欠的风险增加,这将导致更低的回报或损失。如果我们的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恶化或我们无法追踪他们的信用状况恶化,我们用于分析借款人信用状况的标准可能会变得不准确,我们的风险管理系统随后可能会变得无效。这反过来可能导致更高的违约率,并对我们的声誉、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准确评估平台上借款人的信誉,或者如果我们未能准确预测和管理由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资助的贷款的拖欠率,我们将无法将我们的信用风险敞口保持在可接受的参数范围内。如果我们无法有效收回这些拖欠贷款,我们的流动性、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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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依靠我们专有的信用评分模型来评估借款人的信誉以及与贷款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的信用评分模型存在缺陷或无效,或者如果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管理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贷款的违约风险,我们的声誉和市场份额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这将严重影响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我们吸引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加入我们的平台并建立信任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有效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违约可能性的能力。为了进行这项评估,我们利用了我们专有的信用评估模型,称为魔镜模型,该模型基于包括征信机构在内的多个来源的数据构建,并通过我们先进的人工智能和先进的机器学习技术得到加强。魔镜模型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将其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据此我们的风险定价系统为其分配适当的利率、信用额度和贷款期限。然而,魔镜模型可能无法有效预测未来的贷款损失。以每笔贷款申请的信用评估结果为准,如果借款人的现有贷款没有违约,且未偿余额总额在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类型的批准信用额度内,则允许借款人在我们的平台上一次进行多笔贷款。信用额度是由贷款产品设定的,因此借款人可能对我们平台上的每一类贷款都有信用额度。借款人对特定类型贷款的信用额度是根据一系列因素确定的,包括(i)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基于其魔镜评分——拥有更好魔镜信用评分的借款人通常会获得更高的信用额度,(ii)借款人的信用需求,例如申请的贷款类型,(iii)借款人对我们平台上其他类型贷款的信用额度和信用表现,以及(iv)投资者的整体投资需求。每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都会生成一个新的魔镜信用评分,这可能会改变借款人对该类型贷款的信用额度。因此,借款人可能会在我们的平台上进行新的贷款,以偿还我们促成的其他现有贷款或用于其他目的。鉴于借贷资金用途跟踪管控的实际难度,我们无法有效防止借款人在我们平台上的贷款“展期”。尽管魔镜模型不太看好信贷额度使用率高的借款人,但如果此类借款人通过用我们平台上的新贷款为现有贷款再融资来掩盖其不断恶化的信誉,它可能无法及时准确地下调授予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如果我们无法有效地将借款人划分为相对风险类别,我们可能无法为借款人提供有吸引力的利率,为投资者提供回报,并有效管理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贷款的违约风险。我们不断完善魔镜模型使用的算法、数据处理和机器学习,但如果这些决策和评分系统中的任何一个包含编程或其他错误、无效或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或陈旧,我们的贷款定价和审批流程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从而导致错误定价或错误分类贷款或错误批准或拒绝贷款。
对于由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资助的贷款,他们将审查借款人的申请,并可能利用我们向他们提供的初步信用评估,然后在他们独立的信用审查后决定是否向该借款人提供贷款以及信用额度。如果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任何数据不正确或陈旧或我们的初步信用评估服务不有效,我们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作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此外,我们承担由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向我们介绍的借款人提供的大部分贷款的信用风险。如果我们提供初步信用评估的能力不如预期的有效或高效,我们的流动性、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后,其财务状况恶化,我们可能无法采取措施防止此类借款人违约,从而对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贷款保持合理的低违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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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潜在借款人和第三方收到的关于借款人的信用和其他信息可能不准确或可能无法准确反映借款人的信誉,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信用评估的准确性。
我们从潜在借款人和第三方获取某些信息以进行信用评估,这些信息可能不完整、不准确或不可靠。分配给借款人的信用评分可能无法反映特定借款人的实际信誉,因为信用评分可能基于过时、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借款人信息。此外,一旦我们获得了借款人的信息,借款人随后可能会(i)拖欠未偿债务的付款;(ii)拖欠已存在的债务;(iii)承担额外债务;或(iv)承受其他不利的财务事件,从而使我们之前获得的信息不准确。
为了更好地评估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我们加入了中国国家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的信用和信息共享体系。该共享系统的参与者可以获得由其他参与者共享的借款人信用信息。然而,这一共享系统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参与人数有限,共享系统信息数量有限。此外,我们与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征信机构共享数据,提供个人征信服务。然而,我们合作的征信机构可能无法高效、准确地汇总各种线上数据库的数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借款人在从我们获得贷款时,是否有未通过其他未参与这一共享体系的消费金融平台的未偿还贷款。这就产生了这样的风险,即借款人可能会通过我们的平台借钱,以便在其他消费金融平台上还清贷款,反之亦然。如果借款人在完全偿还该借款人在我们平台上获得的任何贷款之前产生了额外的债务,则额外的债务可能会损害该借款人支付其贷款的能力。此外,额外债务可能会对借款人的一般信誉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借款人陷入财务困境或资不抵债。如果借款人有或产生其他债务且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则贷款项下的义务将相互享有同等地位,借款人可能会选择向其他债权人而不是我们平台上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付款。
此外,《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规定,除其他外,不得将来自银行的资金用于“校园贷”业务。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网络消费金融服务相关法规—关于借贷活动的法规。”我们采取了几项措施来识别大学生,尽量防止他们向我们的平台借钱。然而,我们不能保证这些措施能够识别我们平台上的所有大学生。
此类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借款人信息可能会损害我们信用评估的准确性,并对我们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因此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失去或未能与我们的战略合作伙伴保持关系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在业务的各个方面依赖多个战略合作伙伴。例如,在用户获取方面,我们通过有限数量的线上渠道从有限数量的战略合作伙伴那里获得了很大一部分借款人。为确保遵守有关“断直连”的监管要求,我们与一家持牌征信机构合作,向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借款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我们预计,我们将继续利用与现有战略合作伙伴的战略关系来发展我们的业务,同时寻求与更多战略合作伙伴的新关系。
追求、建立和维护与战略合作伙伴的关系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将第三方数据和服务与我们的系统集成也是如此。我们目前与合作伙伴的协议一般不禁止他们与我们的竞争对手合作或提供竞争服务。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更有效地激励我们的合作伙伴青睐他们的产品或服务,这反过来可能会减少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贷款量。某些类型的合作伙伴可能会投入更多资源来支持自己的竞争业务。此外,这些合作伙伴可能无法按照我们与他们的协议履行预期,我们可能与他们存在分歧或争议,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不能成功地与战略合作伙伴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战略关系,我们的业务将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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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我们的任何合作伙伴未能适当履行职责,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以及时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或根本无法找到替代方案。任何这些事件都可能导致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下降、对借款人和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潜在责任、无法吸引借款人和机构融资合作伙伴、声誉受损、监管干预和财务损害,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有义务核实与借款人有关的信息并发现欺诈行为。如果我们未能履行这些义务以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可能会承担责任。
在中国,我们的业务涉及连接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这构成了一种中介服务。根据《中国民法典》,我们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的合同被视为中介合同。根据这一守则,居间人在订立居间合同时故意隐瞒重大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客户利益受到损害的,不得就其居间服务主张任何服务费,并对客户遭受的任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我们未能向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任何重要信息,并被发现存在过错、未能或被视为未能适当谨慎、进行充分的信息核查或监督,我们可能会作为中间人承担《中国民法典》规定的责任。
我们利用过去欺诈账户信息的大型数据库和基于规则的复杂检测技术来检测欺诈行为。根据我们在日常业务运营中收集到的新数据和检测到的欺诈行为,我们根据需要更新我们的数据库。然而,随着规范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政策不断演变,网络消费金融平台在检测欺诈行为时应该在多大程度上谨慎行事,目前尚不明确。尽管我们认为,作为信息中介,我们不应为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承担超过我们同意承担的部分的信用风险,但只要我们采取合理措施来发现欺诈行为,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我们未能发现任何欺诈行为,我们将不会承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则和政府规范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政策所承担的任何责任。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被视为使用自有资金为某些贷款融资,因此使我们面临监管风险。
根据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经营办法》,任何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活动的,可以定性为非法金融机构。这包括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必要批准提供贷款,这被视为非法金融业务经营。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网络消费金融服务相关法规—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的法规。”
关于我们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公司提供的质量保证承诺,当借款人违约时,第三方融资担保公司将向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偿还全部逾期金额。随后,我们将向这些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购买债权,要求借款人向我们偿还剩余本息。我们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即监管部门可能会将这种业务做法视为构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而提供贷款,潜在地导致我们被列为非法金融机构。如果发现违反这些措施,我们将受到罚款、处罚或其他责任,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未能有效竞争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市场份额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经营所在市场的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竞争激烈且不断发展。我们与吸引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金融产品和公司竞争。首先,我们在我们经营的市场上与领先的在线消费金融公司竞争。此外,关于借款人,我们还与传统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中的消费金融业务部门、信用卡发卡机构以及其他消费金融公司进行竞争。关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我们的产品也与其他产品和资产类别竞争,例如股票、债券、投资信托产品、银行储蓄账户、房地产和另类资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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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竞争对手以不同的商业模式运营,有不同的成本结构,或有选择地参与不同的细分市场。最终,它们可能会被证明更加成功,或者能够适应新的监管、技术和其他发展。我们目前和潜在的一些竞争对手比我们拥有明显更多的资金、技术、营销和其他资源,可能能够投入更多的资源来开发、推广、销售和支持他们的平台。此外,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拥有比我们更广泛的借款人或资金来源、更大的品牌认知度和忠诚度以及更广泛的合作伙伴关系。此外,当前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可能会收购我们现有的一个或多个竞争对手,或与我们的一个或多个竞争对手结成战略联盟。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未来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擅长开发新产品,对新技术做出更快的反应,并进行更广泛的营销活动。当新竞争者寻求进入我们的目标市场或现有市场参与者寻求增加其市场份额时,他们有时会削弱该市场流行的定价和/或条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市场份额或开发新市场机会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由于我们经营所在市场的在线消费金融行业正在演变,潜在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可能无法充分了解我们的平台是如何运作的,并且可能无法充分理解与其他平台相比,我们在平台上投资和采用的额外客户保护和功能。如果我们不能应对这些竞争挑战,我们的定价和条款可能会恶化。此外,如果我们的竞争对手能够向我们的合作伙伴提供更具吸引力的条款,这类合作伙伴可能会选择终止与我们的关系。如果我们无法与这些公司竞争并满足我们行业的创新需求,对我们平台的需求可能会停滞不前或大幅下降,从而导致收入减少或我们的平台无法实现或保持更广泛的市场认可,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如果我们未能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推广和维护我们的品牌,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认为,有效地发展和保持对我们品牌的认识对于吸引新的和保留现有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加入我们的平台至关重要。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营销努力的有效性以及我们用来推广我们平台的渠道的成功。如果我们目前的任何营销渠道变得不那么有效,如果我们无法继续使用任何这些渠道,如果使用这些渠道的成本显着增加,或者如果我们未能成功地产生新的渠道,我们可能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吸引新的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或将潜在的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转变为我们平台上的活跃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
我们打造品牌的努力使我们产生了大量费用,很可能我们未来的营销努力将要求我们产生大量额外费用。这些努力可能不会在不久的将来或根本不会导致收入增加,即使这样做,收入的任何增加也可能无法抵消所产生的费用。如果我们未能成功推广和维护我们的品牌,同时产生大量费用,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增长能力。
任何有关我们、一般在线消费金融行业和我们的第三方合作伙伴的负面宣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品牌的声誉对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力至关重要。对我们的声誉至关重要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能力:
| ● | 维护我们平台的质量和可靠性; | |
| ● | 在我们的平台上为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卓越的体验; | |
| ● | 增强和完善我国信用评估和风险定价模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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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有效管理和解决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投诉;和 | |
| ● | 有效保护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
媒体或其他方面对我们公司的上述或其他方面作出的任何恶意或负面指控,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管理、业务、遵守法律、财务状况或前景,无论是否有功,都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并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由于在线消费金融行业在我们经营的某些市场中相对较新,并且该行业的监管框架也在不断演变,因此有关该行业的负面宣传可能会不时出现。关于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负面宣传一般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我们是否从事了任何不适当的活动。我们经营所在市场的政府主管部门也制定了具体规则,为在线消费金融行业发展更加透明的监管环境。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网络消费金融服务相关法规》详见。我们市场内的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任何参与者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对整个行业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整个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任何负面发展或负面看法,即使事实上不正确或基于孤立事件,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形象,破坏我们已经建立的信任和信誉,并对我们吸引新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能力造成负面影响。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负面发展,例如广泛的借款人违约、激进的做法,或在收贷方面的不当行为、欺诈行为和/或其他在线消费金融平台的关闭,也可能导致对该行业的监管审查收紧,并限制像我们这样的在线消费金融平台可能进行的允许的业务活动的范围。
此外,对我们的合作伙伴、外包服务提供商或其他交易对手的负面宣传,例如对其贷款催收做法的负面宣传以及他们未能充分保护我们借款人的信息、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以其他方式达到规定的质量和服务标准,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平台上的欺诈活动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品牌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并导致我们的贷款产品和服务的使用减少。
我们面临在我们的平台上以及与借款人、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和其他处理借款人信息的第三方相关的欺诈活动的风险。我们的资源、技术和欺诈检测工具可能不足以准确检测和预防欺诈。欺诈活动的显着增加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导致机构资金合作伙伴遭受损失,减少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贷款量,并导致我们采取额外措施来降低欺诈风险,这可能会增加我们的成本和开支。高调的欺诈活动甚至可能导致监管干预,并可能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导致我们产生额外的费用和成本。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的费率水平未来可能会下降。我们费率的任何实质性降低都可能降低我们的盈利能力。
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我们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或第三方担保公司就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贷款收取的服务费,以及我们作为担保费用向借款人收取的费用。费率可能因不同业务模式和第三方担保公司或机构资金合作方而异。我们的费率的任何实质性降低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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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波动可能会对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交易量产生负面影响。
所有通过我们平台促成的贷款都是以固定利率发放的。我们主要根据市场情况和一般的利率环境来确定我们平台上的贷款利率,而不是参考特定的基准利率。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我们平台的贷款服务需求。例如,利率下降可能会导致潜在借款人从其他渠道寻求价格更低的贷款。高利率环境可能会增加我们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融资成本,这可能会导致此类机构融资合作伙伴要求更高的回报率,从而抑制他们为我们平台上的借款人提供资金的意愿。如果我们未能及时应对利率波动并调整我们的贷款产品供应,潜在和现有投资者可能会失去我们平台和产品的潜在利息回报,延迟或减少未来的贷款投资,潜在和现有借款人可能会对我们的贷款产品和平台表现出较少的兴趣。因此,利率环境的波动可能会阻止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参与我们的平台,从而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以优惠条件或根本无法获得额外资本。
我们需要对设施、硬件、软件和技术系统进行持续投资,并留住人才以保持竞争力。由于资本市场和我们所处行业的不可预测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以对我们有利的条款筹集额外资金,或者在必要时筹集额外资金,尤其是在我们经历令人失望的经营业绩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无法按要求获得足够的资本,我们为我们的运营提供资金、利用意外机会、发展或加强我们的基础设施或应对竞争压力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显着限制,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确实通过发行股权或可转换债务证券筹集额外资金,我们股东的所有权权益可能会被大幅稀释。这些新发行的证券可能拥有优先于现有股东的权利、优先权或特权。
我们的员工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不当行为、错误和未能发挥作用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声誉。
我们面临多种类型的运营风险,包括员工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不当行为和错误风险。我们的业务依赖于我们的员工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与潜在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进行互动,处理大量交易并支持贷款收集过程,所有这些都涉及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披露。如果交易被重定向、挪用或以其他方式不当执行,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给非预期的接收者,或者如果交易处理过程中出现操作故障或失败,我们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无论是由于人为错误、故意破坏或对我们的操作或系统的欺诈性操纵。此外,我们存储和使用某些个人信息以及通过我们的平台与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互动的方式受各种法律管辖。并非总是能够识别和阻止员工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不当行为或错误,我们为检测和防止这种活动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可能无法有效控制未知或未管理的风险或损失。如果我们的任何员工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在与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互动时获取、转换或滥用资金、文件或数据或未遵守协议,我们可能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受到监管行动和处罚。我们还可能被视为协助或参与了非法挪用资金、文件或数据,或未遵守协议,因此将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除了我们自己的催收团队,我们也使用某些第三方服务商进行贷款催收服务。我们的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在收取贷款过程中的激进做法或不当行为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
任何未能遵守有关数据保护、数据安全、网络安全或个人信息保护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责任、行政处罚或其他监管行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全球范围内数据和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保护、共享、转移和其他处理的监管框架正在迅速演变,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仍然存在不确定性。随着有关数据保护、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在中国和全球范围内迅速演变,我们可能会受到适用于个人信息的征集、收集、处理或使用的新法律法规的约束,这些法律法规可能会影响我们如何存储、处理和共享借款人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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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中国政府近年来加强了对个人数据和用户数据的存储、共享、使用、披露和保护的监管。中国法律法规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其他网络运营商明确说明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的授权目的、方法和范围并征得用户对这些个人数据的处理同意,并建立附带补救措施的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本规定详见“第四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互联网公司相关法规—互联网安全法规。”
2021年5月1日,《关于常用移动应用程序收集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施行。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互联网公司相关法规—互联网安全法规。”202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其地方分局认定我公司PPDAI移动应用程序存在以不合规方式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我们已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了我们的整改措施。当局在我们采取补救措施后,没有对已查明的问题采取任何进一步的后续调查或调查。但是,如果当局在未来发现与数据保护或网络安全相关的任何新的不合规问题,他们可能会命令我们进行额外的整改。如果我们当时的补救措施不能令他们满意,我们可能会受到政府罚款、处罚、暂停我们不合规的运营或将我们的应用程序从应用程序商店中移除,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1年8月20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细化了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规则和原则,进一步加大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潜在责任。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互联网安全法规。”我们的手机应用程序和网站只收集我们认为提供相应服务所必需的用户个人信息。我们不时更新我们的隐私政策,以满足中国网信办和其他主管部门的最新监管要求,并采取技术措施以系统的方式保护数据和确保网络安全。尽管如此,《个人信息保护法》提高了处理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诸多具体要求仍有待网信办、其他监管部门、法院在实践中予以明确。如果网信办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认为我们收集过度的个人信息,包括敏感的个人信息,超出了提供相应服务的必要性,我们将不得不对我们的业务实践进行调整,以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2022年1月4日,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个主管部门联合公布了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重申并扩大了网络安全审查的适用范围。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些规定对开展重要数据风险评估提出了新要求。不遵守这些要求可能会导致暂停服务、罚款、吊销相关经营许可或执照等处罚。
此外,2024年1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生效。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地方分局批准的金融组织,包括金融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互联网公司相关法规—互联网安全法规。”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未涉及网信办据此作出的任何正式网络安全审查调查。由于预期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执行得到加强以及我们业务的持续扩展,如果我们被视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者如果我们的数据处理活动根据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引发“国家安全”担忧,我们将面临潜在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无法及时遵守网络安全和网络数据安全要求,或根本无法遵守,我们可能会受到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暂停我们不合规的运营或将我们的应用程序从应用程序商店中删除等制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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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管部门继续对涉及个人信息和数据保护、隐私和信息安全的网站和APP进行监控,并可能不时提出额外要求。一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这些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方式可能与另一司法管辖区不一致,并可能与我们当前的政策和做法相冲突,或需要对我们系统的特征进行更改。因此,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现有的用户信息保护系统和技术措施将在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下被视为足够。如果我们无法解决任何信息保护问题、导致未经授权披露或转移个人数据的任何安全损害,或遵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产生额外的成本和责任,并导致政府执法行动、诉讼、罚款和处罚或负面宣传,并可能导致我们的借款人和机构合作伙伴对我们失去信任,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与第三方相关的间接技术、网络安全和运营风险。
我们还面临与我们所依赖的促进或支持我们的业务活动的第三方有关的间接技术、网络安全和运营风险,例如为某些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基金管理账户的第三方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由于技术系统日益巩固和相互依存,技术故障、网络攻击或其他信息或安全漏洞对一个实体的系统造成重大损害,可能会对其交易对手产生重大影响。尽管我们与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协议规定,每一方对其自身系统的网络安全负责,但此类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任何网络攻击、计算机病毒、物理或电子入侵或类似中断,除其他外,都可能对我们为用户服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我们的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资金被挪用。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和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都可能对因挪用而蒙受损失的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承担责任。
我们的业务依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与潜在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互动,处理大量交易并支持贷款收集过程,所有这些都涉及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披露。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是一个严格且耗时的过程。我们建立了严格信息安全管理的综合管理机制和标准化员工培训体系,并获得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27701隐私管理体系认证。我们也一直在部署创新技术,以促进用户数据保护。
出于信用评估目的,我们与第三方数据提供商合作,在获得借款人普遍同意的情况下,获取借款人的信用和行为数据。尽管我们要求这些提供商保证所提供的数据是合法收集和授权的,并且他们与我们的合作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整个数据收集、使用、存储和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为确保遵守有关“断直连”的监管要求,我们的大多数数据合作伙伴都与一家获得许可的征信机构合作,向我们提供借款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持牌征信机构承诺其向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如果持牌征信机构或我们的任何第三方数据提供商未能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影响,我们可能会受到监管干预。此外,我们与第三方数据提供商的合作可能会使我们受到重大的民事或刑事处罚以及负面宣传,或导致我们开展业务所需的个人数据处理被延迟或停止,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网络攻击、计算机病毒、物理或电子入侵或我们或第三方的类似中断可能导致披露或滥用机密信息以及挪用我们的借款人和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资金,使我们承担责任,造成声誉损害,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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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收回拖欠贷款的能力受损,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主要依靠我们内部的催收团队来处理拖欠贷款的催收。我们还聘请某些第三方催收服务商协助我们进行贷款催收。如果我们或第三方机构的主要催收方式,例如电话、短信、法律函件和法律诉讼,不如以前有效,我们未能快速响应并改进催收方式,我们的拖欠贷款催收率可能会下降,我们的投资者可能会蒙受损失。此外,我们承担由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向我们介绍的借款人提供的大部分贷款的信用风险。如果我们收集拖欠贷款的能力不如预期的有效或高效,我们的流动性、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而且,根据互联网金融纠风办、网络借贷整治办2017年12月颁布的《关于规范整治“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国境内的拖欠贷款,不得以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任何违反本通告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停业、责令整改、谴责、吊销执照、责令停止营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我们在催收拖欠贷款时使用的催收方式被借款人或监管部门视为骚扰、威胁或其他违法行为,我们可能会受到借款人发起的诉讼或被监管部门禁止使用某些催收方式。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而我们未能及时采用替代催收方法或替代催收方法被证明无效,我们可能无法维持我们的拖欠贷款催收率,投资者对我们平台的信心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近年来,政府当局对贷款催收活动实施了更严格的监管框架。例如,公安部于2019年4月9日颁布的《关于刑事案件软暴力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除其他外,利用网络、电信手段骚扰扰乱人民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社会秩序的,可以认定为软暴力,使个人承担刑事责任。2019年,中国不同省份的多个公安机关对一些贷款催收外包企业采取行动,甚至有刑事案件被举报对其中一些企业提出指控。最近的2025年2月28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一项国家标准《互联网金融(网络消费借贷)贷后指导意见》,除有限的例外情况外,禁止与违约借款人的指定联络人联系,并对与其沟通的时间和频率进行了限制。我们制定了严格的执行政策,确保我们的催收人员和第三方催收服务商不搞过激行为。然而,我们内部的收款团队规模庞大,我们无法保证每个成员都会严格遵守我们的政策。此外,我们对第三方催收服务商的管理没有直接控制权。如果我们的内部催收团队成员或我们的第三方催收服务提供商的任何做法被政府当局视为激进催收或软暴力,我们的声誉和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况并损害我们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合作的能力,我们平台上的交易量将减少,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或第三方的网络攻击、计算机病毒、物理或电子入侵或类似中断可能导致披露或滥用机密信息以及挪用我们的借款人和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资金,使我们承担责任,造成声誉损害,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计算机系统和数据存储设施、我们使用的网络、与我们互动的其他第三方的网络,可能容易受到物理或电子计算机入侵、病毒和类似破坏性问题或安全漏洞的影响。能够绕过我们的安全措施的一方可能会盗用专有信息或客户信息,危及我们通过互联网和移动网络传输的信息的机密性质,或导致我们的运营中断。我们或我们的服务提供商可能需要投入大量资源,以防范安全漏洞的威胁或缓解任何漏洞造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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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的平台收集、存储和处理来自借款人的某些个人和其他敏感数据。我们处理和存储的数据使我们或托管我们服务器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成为目标,并可能容易受到网络攻击、计算机病毒、物理或电子入侵或类似中断的影响。虽然我们已采取措施保护我们可以访问的机密信息,并制定了与网络安全事件相关的内部报告程序,但我们的安全措施可能会遭到破坏。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未发生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然而,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的安全措施在未来不会被破坏。由于用于破坏或获得未经授权访问系统的技术经常变化,并且通常在针对目标发射之前不会被识别,我们可能无法预测这些技术或实施适当的预防措施。任何意外或故意的安全漏洞或其他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平台都可能导致机密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信息被窃取并用于犯罪目的。
我们还面临与我们所依赖的促进或支持我们的业务活动的第三方有关的间接技术、网络安全和运营风险,其中包括(其中包括)为某些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基金管理账户的第三方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由于技术系统日益巩固和相互依存,技术故障、网络攻击或其他信息或安全漏洞对一个实体的系统造成重大损害,可能会对其交易对手产生重大影响。尽管我们与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协议规定,每一方对其自身系统的网络安全负责,但此类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任何网络攻击、计算机病毒、物理或电子入侵或类似中断,除其他外,都可能对我们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我们的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资金被挪用。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和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都可能对因挪用而蒙受损失的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承担责任。
安全漏洞或未经授权访问或共享机密信息也可能使我们承担与信息丢失、耗时和昂贵的诉讼以及负面宣传相关的责任。此外,机密信息的泄露可能是由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或业务合作伙伴造成的。如果安全措施因第三方行为、员工不当行为或错误、信息安全管理失败、渎职或其他原因而遭到破坏,或者如果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中的设计缺陷被暴露和利用,我们与借款人、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和业务合作伙伴的关系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如果我们的借款人、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或业务合作伙伴遭受损害,我们可能会变得容易受到未来索赔的影响,并可能承担重大责任,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在我们开展业务的地区,我们受到与保护个人数据、隐私和信息安全相关的政府监管和其他法律义务的约束,限制或控制个人数据使用的此类法律已经并可能继续显着增加。请参阅“—任何未能遵守与数据保护、数据安全、网络安全或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责任、行政处罚或其他监管行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未能遵守适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律法规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
如果我们的任何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未能遵守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它可能会受到监管干预或制裁,其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这可能会进一步对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目前依赖管理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之间资金转移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特别是支付公司,适当设计和采用自己适当的反洗钱政策和程序。支付公司受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反洗钱义务约束,受主管监管部门监管。如果我们的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未能遵守适用的反洗钱法律和法规,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影响,我们可能会受到监管干预,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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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201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有义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检查。这些措施还授权建立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监测平台,由全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完善机构间的在线监测机制和信息共享。为了遵守这些措施,我们制定了政策,包括内部控制和“了解你的客户”程序。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维持有效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政策和程序,以保护我们的平台不被利用于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目的,或者此类政策和程序将被视为符合适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律法规。
如果我们未能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经营业绩、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或防止欺诈。
我们受制于美国证券法规定的报告义务。SEC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的要求,通过了一些规则,要求每家上市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包括一份关于这类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管理报告,其中包含管理层对我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由于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我们受制于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证明和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要求。
我们的管理层在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根据《交易法》第13a-15(b)至(c)条的要求,对截至本年度报告所涉期间结束时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e)条)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f)条)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基于该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也证明并报告了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详见我司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第F-2页鉴证报告。然而,如果我们未来未能保持对财务报告的有效内部控制,我们的财务报表可能会出现重大错报,无法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这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我们报告的财务信息失去信心。这反过来可能会限制我们进入资本市场,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并导致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下降。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更大的欺诈或滥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并可能使我们从我们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退市、监管调查以及民事或刑事制裁。我们还可能被要求重述以前各期的财务报表。
我们的运营取决于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电信网络的表现。
中国几乎所有的互联网接入都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管制和监管下的国有电信运营商来维护的。我们主要依靠数量有限的电信服务提供商,通过当地电信线路和互联网数据中心为我们提供数据通信能力,以托管我们的服务器。在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或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固定电信网络出现中断、故障或其他问题时,我们对替代网络或服务的访问受到限制。随着我们业务的扩张,我们可能需要升级我们的技术和基础设施,以跟上我们平台上不断增长的流量。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和固定电信网络将能够支持与互联网使用持续增长相关的需求。
此外,我们无法控制电讯服务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成本。如果我们为电讯及互联网服务支付的价格显著上升,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如果向互联网用户收取的互联网接入费或其他费用增加,我们的用户流量可能会下降,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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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平台、我们的计算机系统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系统中,服务的任何重大中断,包括我们无法控制的事件,都可能阻止我们在我们的平台上处理或发布贷款,降低我们平台的吸引力,并导致借款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如果发生平台中断和物理数据丢失,我们履行服务义务、处理贷款申请或在我们的平台上提供资金的能力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平台和底层网络基础设施的令人满意的性能、可靠性和可用性对于我们的运营、客户服务、声誉以及我们留住现有借款人和吸引新的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能力至关重要。我们的大部分系统硬件托管在位于上海的租赁设施中,该设施由我们的IT员工操作。我们还在同一设施中维护实时备份系统,并在同样位于上海的单独设施中维护远程备份系统。我们的运营取决于我们保护我们的系统免受自然灾害、电力或电信故障、空气质量问题、环境条件、计算机病毒或试图损害我们的系统、犯罪行为和类似事件的破坏或中断的能力。如果我们在上海的租赁设施出现服务失误或损坏,我们的服务可能会出现中断和延误,并可能在安排新设施方面产生额外费用。
我们服务的任何中断或延迟,无论是由于第三方或我们的错误、自然灾害或安全漏洞,无论是偶然的还是故意的,都可能损害我们与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关系以及我们的声誉。此外,在发生损坏或中断的情况下,我们的保险单可能无法充分补偿我们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我们的灾后恢复计划没有经过实际灾害条件下的测试,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能力在发生中断时恢复所有数据和服务。这些因素可能阻止我们处理或发布贷款付款,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转移我们员工的注意力,使我们承担责任并导致借款人和机构融资合作伙伴放弃我们的平台,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平台和内部系统依赖高度技术性的软件,如果其中包含未检测到的错误,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平台和内部系统依赖于高度技术性和复杂性的软件。此外,我们的平台和内部系统依赖于此类软件存储、检索、处理和管理大量数据的能力。我们所依赖的软件已经包含,并且现在或将来可能包含未检测到的错误或错误。有些错误可能只有在代码发布供外部或内部使用后才会被发现。我们所依赖的软件中的错误或其他设计缺陷可能会导致借款人和机构融资合作伙伴使用我们的平台的负面体验,延迟引入新功能或增强功能,导致错误或损害我们保护借款人或投资者数据或我们的知识产权的能力。在我们所依赖的软件中发现的任何错误、错误或缺陷都可能导致我们的声誉受损、借款人或投资者的损失或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
我们认为我们的商标、域名、专有技术、专有技术和类似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依靠知识产权法和合同安排的组合,包括保密、发明转让和与我们的员工和其他人的竞业禁止协议来保护我们的专有权利。另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知识产权。”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我们的任何知识产权都可能受到质疑、无效、规避或挪用,或者此类知识产权可能不足以为我们提供竞争优势。此外,由于我们行业的技术变革步伐迅速,我们的部分业务依赖于第三方开发或许可的技术,我们可能无法以合理的条款或根本无法从这些第三方获得或继续获得许可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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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经营的某些市场,可能很难维护和执行知识产权。法定法律法规可能会受到司法解释和强制执行,可能由于缺乏对法定解释的明确指导而无法一致适用。保密、发明转让和竞业禁止协议可能会被交易对手违反,对于任何此类违反,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补救措施。因此,我们可能无法有效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在我们经营的某些市场上执行我们的合同权利。防止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是困难和昂贵的,我们采取的步骤可能不足以防止我们的知识产权被盗用。如果我们诉诸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类诉讼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并分流我们的管理和财务资源。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在此类诉讼中胜诉。此外,我们的商业秘密可能被泄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我们的竞争对手,或被我们的竞争对手独立发现。如果我们的员工或顾问在为我们工作时使用他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可能会产生有关相关专有技术和发明权利的争议。在保护或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任何失败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这可能是昂贵的辩护,并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
我们无法确定我们的运营或我们业务的任何方面不会或不会侵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第三方持有的商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我们未来可能会不时受到与他人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诉讼和索赔。此外,可能有第三方商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我们的产品、服务或我们业务的其他方面所侵犯。此类知识产权的持有者可能会寻求在我们经营所在的市场上对我们强制执行此类知识产权。如果对我们提出任何第三方侵权索赔,我们可能会被迫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中挪用管理层的时间和其他资源来抗辩这些索赔,无论其是非曲直如何。
此外,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和解释以及在我们经营所在的某些市场授予商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程序和标准仍在不断发展和不确定,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经营所在的某些市场的法院或监管机构会同意我们的分析。如果我们被发现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为我们的侵权活动承担责任或可能被禁止使用此类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产生许可费或被迫开发我们自己的替代品。因此,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对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上显示、检索或链接的信息或内容承担责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中国主要通过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提供消费金融产品,这些应用程序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监管。本规定由国家网信办于2016年6月28日发布,2022年6月14日修订。其中规定,移动应用程序提供者不得创建、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和内容。我们实施了内部控制程序,对我们移动应用程序上的信息和内容进行筛选,以确保遵守这一规定。然而,我们无法保证在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上显示、检索或链接到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的所有信息或内容始终符合要求。如果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被发现违反本条例的任何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警告、暂停服务或将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从移动应用程序商店中移除,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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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不时受到索赔、争议、诉讼和法律诉讼的影响,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不时受到或卷入各种索赔、争议、诉讼和法律诉讼。见“项目8。财务信息—法律程序”,了解更多详情。索赔、诉讼、诉讼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我们不确定前述索赔是否会发展为诉讼。诉讼和诉讼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辩护费用,利用我们的很大一部分资源,并转移管理层对我们日常运营的注意力,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任何针对我们的和解或判决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有关针对我们的索赔或判决的负面宣传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可能对我们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不时评估并可能完成战略投资或收购,这可能需要管理层的高度关注,并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不时物色战略合作伙伴,以结成战略联盟,投资或收购与我们现有业务互补的额外资产、技术或业务。这些交易可能涉及对其他公司的少数股权投资、收购其他公司的控股权或收购选定的资产。例如,在2024年下半年和2025年第一季度,我们在中国收购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以使我们的服务范围和产品供应多样化。
任何战略联盟、投资或收购以及随后将从此类交易中获得或发展的新资产和业务整合到我们自己的业务中,将涉及业务关系中普遍遇到的风险,包括:
| ● | 监管风险,包括在现有监管机构保持良好信誉或获得任何必要的交割前或交割后批准,以及受制于对所收购业务进行监督的新监管机构; | |
| ● | 被收购业务的运营、人员、系统、数据、技术、权益、平台、产品和服务在同化整合方面存在的困难; | |
| ● | 获得的技术、产品或业务无法实现预期的收入、盈利能力、生产力或其他效益水平; | |
| ● | 关键人员的留用、培训、激励和整合存在困难; | |
| ● | 从我们的日常运营中分流管理层的时间和资源; | |
| ● | 在合并后的组织内保持统一的标准、控制、程序和政策方面的困难; | |
| ● | 与被收购企业的客户、员工和业务合作伙伴保持关系的困难; | |
| ● | 进入我们之前经验有限或没有经验的市场的风险; | |
| ● | 承担包含对我们不利的条款的合同义务,要求我们许可或放弃知识产权或增加我们的责任风险; | |
| ● | 未能成功地进一步开发所获得的技术; | |
| ● | 被收购企业在被收购前的活动责任,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违法、商业纠纷、税务责任及其他已知和未知责任; | |
| ● | 对我们正在进行的业务的潜在干扰;和 | |
| ● | 与战略投资或收购相关的意外成本和未知风险与负债。 |
我们可能会选择不进行投资或收购,或者我们进行的任何未来投资或收购可能无法实现其预期目标。这些努力可能不符合我们的业务战略,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抵消相关成本,或产生预期收益。此外,我们不能保证未来对新业务或技术的投资或收购将成功地导致开发新的或改进的贷款产品和服务。即使开发了这类产品或服务,也无法保证它们会获得市场认可或证明是有利可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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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业务有赖于我们高级管理层的持续努力。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关键高管无法或不愿意继续担任目前的职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
我们的业务运营依赖于我们的高级管理层的持续服务,特别是本年度报告中提到的执行官。虽然我们向管理层提供了不同的激励措施,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可以继续保留他们的服务。例如,我武生物原首席执行官章峰先生因个人原因于2023年3月辞职,我武生物董事会聘任时任副董事长、总裁李铁铮先生担任首席执行官职务。如果任何额外的关键高管无法或不愿意继续担任目前的职位,我们可能无法轻易或根本无法取代他们,我们未来的增长可能受到限制,我们的业务可能受到严重干扰,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产生额外的费用来招聘、培训和留住合格的人员。此外,虽然我们与管理层订立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但无法保证我们管理团队的任何成员不会加入我们的竞争对手或形成竞争业务。如果我们的现任或前任官员与我们之间发生任何争议,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和开支以执行此类协议,或者我们可能根本无法执行这些协议。
员工竞争激烈,我们可能无法吸引和留住支持我们业务所需的合格和熟练员工。
我们相信,我们的成功取决于员工的努力和才能,包括风险管理、软件工程、财务和营销人员。我们未来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吸引、发展、激励和留住合格和熟练员工的持续能力。对高技能技术、风险管理和财务人员的竞争异常激烈。我们可能无法以与我们现有薪酬和薪酬结构一致的薪酬水平聘用和留住这些人员。与我们竞争有经验的员工的一些公司拥有比我们更多的资源,可能能够提供更有吸引力的雇佣条件。
此外,我们投入大量时间和费用来培训我们的员工,这增加了他们对可能寻求招聘他们的竞争对手的价值。如果我们未能留住员工,我们可能会在雇用和培训新员工方面产生大量费用,我们的服务质量以及我们为借款人和机构融资合作伙伴提供服务的能力可能会下降,从而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有3623名员工,其中大部分员工在中国。我们可能需要提高我们的员工薪酬和福利水平,并提供更有利的工作条件,以在吸引和留住有才华的员工方面保持竞争力。此外,我们还被要求为中国境内的雇员向指定的政府机构支付各种法定雇员福利,包括养老金、住房基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我们预计,我们的劳动力成本,包括工资和员工福利,可能会继续增加。除非我们能够控制我们的劳动力成本,或通过提高我们的服务费用将这些增加的劳动力成本转嫁给我们的借款人或机构融资投资者,否则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在监管事项、公司治理和公开披露方面受到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这既增加了我们的成本,也增加了不合规的风险。
我们受制于各种理事机构的规则和规定,例如,负责保护投资者和监督证券公开交易的公司的SEC,以及中国和开曼群岛的各种监管机构,以及适用法律下新的和不断演变的监管措施。我们遵守新的和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的努力已经导致并可能继续导致费用增加,并将管理时间和注意力从创收活动转移到合规活动上。
此外,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有不同的解释,随着新指南的出现,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变。这种演变可能会导致合规事项的持续不确定性,以及不断修订我们的披露和治理实践所需的额外成本。如果我们未能解决并遵守这些规定以及任何后续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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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不能在成长的过程中保持我们的企业文化,我们可能会失去有助于我们业务的创新、协作和专注。
我们认为,我们成功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是我们的企业文化,我们认为这种文化能够促进创新、鼓励团队合作并培养创造力。随着我们的不断发展,我们可能会发现很难保持我们企业文化的这些宝贵方面。任何未能保护我们的文化都可能对我们未来的成功产生负面影响,包括我们吸引和留住员工、鼓励创新和团队合作以及有效地专注于和追求我们的企业目标的能力。
我们没有任何商业保险。
中国的保险公司目前提供的保险产品并不像较发达经济体的保险公司那样广泛。目前,我们没有任何业务责任或中断保险来覆盖我们的运营。我们已经确定,为这些风险投保的成本以及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购买此类保险的相关困难使得我们拥有此类保险是不切实际的。任何未投保的业务中断都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大量成本和资源转移,这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与广泛的健康流行病或其他爆发或自然灾害相关的风险,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
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广泛的健康流行病爆发的重大不利影响,例如新冠肺炎、猪流感、禽流感、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埃博拉病毒和寨卡病毒。这样的疫情可能需要我们的员工进行隔离,或者我们的办公室进行消毒或暂时关闭。如果我们的任何员工被怀疑感染了上述任何疾病,我们的运营也可能受到干扰,因为这可能会引发隔离措施和办公室消毒要求。此外,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因为任何此类疫情都会更广泛地损害中国经济或全球经济。中国或全球的疫情可能会对整体经济状况和企业产生负面影响,导致消费者支出减少,尤其是在可自由支配的项目上。任何疫情都可能导致国内消费减少、失业率上升、出口严重中断,以及我们经营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不确定性增加,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此外,个人可能不太倾向于借贷,借款人可能由于疫情造成的经济挑战而降低了偿还贷款的能力或意愿,这可能反过来影响我们的信贷质量。
我们也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的影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断电、电信故障、闯入、战争、骚乱、恐怖袭击或类似事件可能导致服务器中断、故障、系统故障、技术平台故障或互联网故障,这可能导致数据丢失或损坏或软件或硬件故障,并对我们在平台上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收入和盈利能力可能会大幅降低,因为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或其他疫情爆发或针对此类事件的任何政策变化会损害全球或当地的整体经济。
此外,我们的总部位于上海,目前我们的大部分董事和管理层以及绝大多数员工都居住在这里。我们的大部分系统硬件和备份系统都托管在位于上海的租赁设施中。因此,我们极易受到对上海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的影响。如果上海发生上述任何自然灾害、卫生流行病或其他疫情,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出现实质性中断,例如我们的办事处暂时关闭和暂停服务,我们的总部与海外业务之间的通信中断,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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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有关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外国对互联网业务的所有权,例如在线信息的分发,受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例如,除另有规定外,境外投资者不得拥有增值电信服务商50%以上的股权(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视为外国投资企业。没有中国政府的官方指引或解释澄清我们的业务属于哪一类增值电信服务。然而,我们认为,我们在中国提供的在线消费金融服务可能构成一种受外资所有权和投资限制的增值电信服务。因此,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我们在我们的一些中国子公司、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之间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以在中国开展我们的一些业务。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合同安排。”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能够指导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的运营活动,并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将其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财务报表中。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慧烨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目前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和我们的WFOE不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并且这些合同安排根据其条款和现行有效的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是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的。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在中国的业务主要是通过与我们保持合同安排的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我们ADS的持有人持有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信也科技集团的股权,并且在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中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如果我们无法维护我们对合并可变利益实体资产的合同控制权,我们可能无法偿还票据和其他债务,我们的ADS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这些实体在2024年贡献了我们收入的75.0%。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以及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和我们公司作为一个集团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慧烨律师事务所也已告知我们,当前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保证中国政府最终将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一致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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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们认为我们、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综合可变利益实体遵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政府将同意我们的合同安排符合中国许可、注册或其他监管要求、现有政策或未来可能采用的要求或政策。对于不遵守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政府在确定可纠正或惩罚措施方面可能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中国政府确定我们或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不符合适用法律,它可以撤销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和经营许可,要求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终止或限制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的经营,限制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的收款权,封锁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的网站,要求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重组我们的业务,施加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可能无法遵守的附加条件或要求,对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运营或其客户施加限制,或对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采取可能对其业务有害的其他监管或执法行动。任何这些或类似事件都可能严重扰乱我们或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运营或限制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开展大部分业务运营,这可能对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发生任何这些情况导致我们无法指导对其经济业绩影响最大的任何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经营活动,或者我们未能从任何合并可变利益实体获得经济利益,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这些实体。
我们在中国《外国投资法》的实施方面面临不确定性,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国外商投资法》,取代了此前规范外商在华投资的法律。中国《外国投资法》体现了中国监管政策的预期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和立法努力,使其外国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以统一外国和国内投资的公司法律要求。然而,其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特别是,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虽然没有明确将合同安排归类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但无法保证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外国投资在未来不会被解释为该定义下的一种间接外国投资活动。此外,该定义包含一项包罗万象的规定,其中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资。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但该条例仍未明确界定合同安排是否视为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因此,对于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颁布的规定,将合同安排作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仍留有余地。
我们不能排除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控制可能被视为外国投资者进行的一种控制形式,因此需要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我们的合同安排是否会被视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要求将是不确定的。此外,如果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颁布的规定要求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能否及时完成这些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应对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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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业务运营的很大一部分依赖于与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此类合同安排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股权所有权有效。
我们一直依赖并预计将继续依赖与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来运营我们在中国的在线消费金融平台业务。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子公司贡献的收入分别占我们2022、2023和2024年总收入的83.9%、78.6%和75.0%。在为我们提供对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控制权方面,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不如股权所有权有效。例如,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可能违反其与我们的合同安排,其中包括未能以可接受的方式开展业务或采取其他有损我们利益的行动。
如果我们对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拥有直接所有权,我们将能够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在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的董事会中实现变动,而这反过来又可以在管理和运营层面实施变动,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信托义务。然而,在现行合同安排下,我们依赖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以及合同安排的其他各方履行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来指导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经营活动。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可能不会以我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可能不会履行其在这些合同下的义务。这些风险在我们打算通过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经营我们的业务的整个期间内都存在。尽管我们有权根据合同安排替换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任何股东,但如果这些股东中的任何一个不合作或与这些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仍未解决,我们将不得不通过中国法律和仲裁、诉讼和其他法律程序的运作来强制执行我们在这些合同下的权利,其结果将受到不确定性的影响。请参阅“—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或其他方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股东的合同安排在确保我们对业务运营的控制方面可能不如股权所有权那样有效。
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或其他方未能履行我们与其签订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我们还可能不得不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的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索赔损害赔偿,我们无法保证根据中国法律,这些措施将是有效的。例如,如果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在我们根据这些合同安排行使购买选择权时拒绝将其在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中的股权转让给我们或我们的指定人,或者如果他们以其他方式对我们采取恶意行为,那么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迫使他们履行其合同义务。
我们合同安排下的所有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中国的法律体系正在迅速演变。许多法律、法规、规则的解释可能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些法律、法规、规则的执行也可能涉及不确定性。因此,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同时,关于根据中国法律应如何解释或执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背景下的合同安排,很少有先例,也很少有正式指导。如果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此类仲裁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根据中国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在法庭上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除非此类裁决被撤销或被有权法院裁定为不可执行。败诉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的,胜诉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需要额外的费用和延误。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我们可能无法指导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子公司的运营活动,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请参阅“—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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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由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和股东张俊先生、李铁铮先生、胡宏辉先生和顾少丰先生,以及他们的一些家庭亲属持有。他们在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中的利益可能与我们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同。这些股东可能违反,或导致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违反我们与他们和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之间的现有合同安排,这将对我们指导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的运营活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之一北京派对融信的股东可能会导致我们与北京派对融信和北京派对融信的主要子公司上海PPDAI的协议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履行,其中包括未能及时向我们汇出根据合同安排到期的付款。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这些股东中的任何一个或全部将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此类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
目前,我们没有任何安排来解决这些股东与我们公司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只是我们可以根据与这些股东的看涨期权协议行使我们的购买选择权,要求他们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在综合可变利益实体中的所有股权转让给我们指定的中国实体或个人。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争议,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诉讼,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并使我们在任何此类法律诉讼的结果方面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与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我们或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欠缴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我们的ADS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和我们以及其他方之间的合同安排不是在公平基础上达成的,从而导致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不允许的税收减少,并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调整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收入,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不利税务后果。除其他外,转让定价调整可能导致综合可变利益实体为中国税务目的记录的费用扣除减少,这反过来可能会增加其税务负债,而不会减少我们的税务费用。此外,如果我们要求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根据这些合同安排以名义或无价值转让其在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中的股权,则此种转让可被视为赠与,并向我们征收中国所得税。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根据适用法规对经调整但未缴税款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征收滞纳金和其他罚款。如果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税务负债增加或如果它们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任何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破产或受到解散或清算程序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和享有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持有的资产的能力。
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及其附属公司持有若干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资产,其中包括(其中包括)知识产权、硬件和软件。根据合同安排,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不得,且未经我们事先同意,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不得促使其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资产或其在业务中的合法或实益权益。然而,如果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东违反这些合同安排并自愿清算合并可变利益实体,或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宣布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成为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或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独立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部分或全部这些资产主张权利,从而阻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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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大部分业务都在中国。因此,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总体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整个中国持续经济增长的影响。
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不同,包括政府参与程度、发展水平、增长率、外汇管制和资源配置。尽管中国政府实施了一些措施,强调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经济改革,降低生产性资产的国家所有,并在工商企业中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但中国的生产性资产仍有相当大一部分由政府拥有或控制。此外,中国政府通过实施产业政策,继续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政府还通过配置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等方式,对中国经济增长进行重大控制。
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经历了显著增长,但自2010年以来,增长率逐渐放缓,增长不均衡,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中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整体中国经济,但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税收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中国经济的任何长期放缓都可能减少对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或全球经济的严重或长期低迷、针对中国的任何不利政策变化、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旷日持久的地缘政治紧张局势、或任何金融或经济危机——甚至是这种危机的感知威胁——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有关关税的持续发展可能会潜在地影响我们在我们经营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业务发展和业绩。特别是,美中未来在贸易政策、条约、政府法规、关税等一系列广泛问题上的关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新冠疫情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对中国和全球经济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全球宏观经济环境仍面临重重挑战。中国经济增速自2010年以来一直在放缓,中国人口在2022年开始下降。俄乌冲突、哈马斯-以色列冲突以及红海航运遭袭,加剧了全球地缘政治紧张局势。俄乌冲突对乌克兰粮食出口的影响导致粮食价格上涨,从而更普遍地导致通货膨胀。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趋势,以及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预期或感知的中国整体经济增长率很敏感。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严重或长期放缓都可能减少对消费贷款和投资的需求,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4年10月28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一项关于对外投资的最终规则,即对外投资规则,以执行2023年8月9日的行政命令,该行政命令于2025年1月2日生效。境外投资规则对从事与三个行业相关活动的与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有关联的实体(统称为“涵盖的外国人”)的广泛投资对美国人施加了投资禁令和通知要求:(i)半导体和微电子,(ii)量子信息技术,以及(iii)人工智能系统。受境外投资规则约束的美国人被禁止或要求报告对有担保的外国人的某些投资,这些投资被定义为“有担保交易”。如果我们被视为有保障的外国人士,我们筹集资本的能力将受到重大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ADS和/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证券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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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25年4月2日,特朗普政府宣布征收10%的普遍关税,同时对与美国存在重大贸易逆差的国家提高关税,包括对中国商品大幅提高关税。作为回应,中国对美国商品征收报复性关税,促使美国对中国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其他受影响的国家和地区也在考虑对美国商品征收或提高关税。截至本年度报告日,美国的关税政策、其实施情况以及其他国家的潜在应对措施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还不清楚不断升级的关税和贸易紧张局势是否会进一步扰乱国际贸易或导致全球经济下滑。这些事态发展可能导致全球经济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中国的法律制度以成文法规为基础,先前的法院判决作为判例的价值有限。由于中国法律制度不断快速演变,许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并不总是统一的,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执行涉及不确定性。
特别是,中国有关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仍在发展和演变中。尽管我们已采取措施遵守适用于我们业务运营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的监管原则,并避免在适用的法律法规下进行任何不合规的活动,例如向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担保或直接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共享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但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可能会在未来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在线消费金融行业。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业务运营不会被视为违反任何新的中国有关在线消费金融的法律或法规。此外,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可能导致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或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和适用发生变化,进而可能限制或限制像我们这样的在线消费金融平台,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院程序来执行我们的合法权利。然而,由于中国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可能比在更发达的法律制度中更难。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部分基于可能具有追溯效力的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没有及时发布或根本没有发布)。因此,我们可能要到违规之后的某个时间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这些不确定性,包括我们的合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程序权利的范围和影响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继续经营的能力。
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行为进行了重大监督,并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实施了更多监督。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对互联网相关业务和公司的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任何适用于我们业务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的缺乏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广泛监管互联网行业,包括互联网行业公司的外资所有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许可和许可要求。这些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在演变,其解释和执行涉及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哪些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被视为违反了适用的法律法规。
我们对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只有合同控制权。此类公司结构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制裁,损害相关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造成重大干扰或对我们产生其他有害影响。
中国对互联网行业不断演变的监管体系可能会导致新的监管机构的建立。例如,2011年5月,国务院宣布成立网信办(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参与)。该机构的首要作用是促进这一领域的政策制定和立法发展,指导和协调与在线内容管理相关的不同部门,并处理互联网行业跨部委的监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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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ppdai.com网站和PPDAI移动应用程序,由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之一北京派对融信的子公司上海PPDAI运营,可能被视为提供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以及在线数据处理或交易处理服务。如此一来,上海PPDAI可能需要取得一定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任何未能遵守与数据保护、数据安全、网络安全或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责任、行政处罚或其他监管行动,从而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对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与互联网行业有关的可能的新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解释和适用,对在中国的互联网业务(包括我们的业务)的现有和未来外国投资以及其业务和活动的合法性产生了重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获得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或执照,或将能够维持我们现有的执照或获得新的执照。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在没有适当批准、许可或许可的情况下经营,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要求额外批准或许可或对我们业务的任何部分的经营施加额外限制,它有权(其中包括)征收罚款、没收我们的收入、吊销我们的营业执照,并要求我们停止相关业务或对我们业务的受影响部分施加限制。中国政府的任何这些行动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的大部分业务位于中国,这些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具有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在政府认为适当时影响我们的运营,以推进监管和社会目标及政策立场。历史上,中国政府曾发布新的法规和政策,对我们的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由于法律法规的变化,我们修改了过去的商业模式和做法。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指导方针的变化,我们在过去修改了我们的业务模式和做法。我们未来可能会进一步改变我们的商业模式或做法,这最终可能不会成功。”此外,随着“断直连”相关规定的出台,我们对传输借款人个人信息的做法进行了调整。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正在发展演变并不断变化。如果我们的商业行为被认为违反了当地监管机构的任何现有和未来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要求,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不能排除中国政府未来发布直接或间接影响我们行业的额外法规或政策或要求我们寻求额外许可以继续我们的运营的可能性,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此外,直接针对我们运营的全行业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因此,我们公司和我们业务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采取的影响我们业务的行动带来的潜在不确定性。
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根据其目前与综合可变利益实体订立的合同安排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其方式将对其向我们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与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我们或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欠下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我们的ADS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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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属于外商独资企业的中国子公司只能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此外,要求外商企业每年至少提取累计税后利润的10%(如有),用于缴纳一定的法定公积金,直至该公积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这样的储备金不能作为红利分给我们。我们的一些子公司被要求在分红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几乎所有的收入都是以人民币产生的,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因此,任何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使用其人民币收入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
中国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管制,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可能会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的跨境交易提出更多限制和实质性审查程序。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11月2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提供离岸人民币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规定,境内企业向其持有股权的离岸企业提供离岸人民币贷款,不得超过该等股权的30%。此类规定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提供离岸贷款的能力。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种类支付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有利于我们的业务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的限制。
此外,《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除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非中国居民企业注册成立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另有豁免或减免外,将适用最高10%的预提税率。
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离岸融资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转让的任何资金,无论是作为股东贷款还是作为注册资本的增加,均需获得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或注册。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条例,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出资须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必要备案,并在中国其他政府部门登记。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得的任何外国贷款均需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注册,并且我们的每一家中国子公司不得获得超过其注册资本与其在对外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的投资总额之间的差额的贷款。我们将向任何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提供的任何中期或长期贷款,必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记录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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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的通知》或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起施行,以取代《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本金支付结算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外管局19号文,对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的流动和使用进行规范,不得将人民币资本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贷款或偿还已转让给第三方的银行贷款。虽然外管局19号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用于在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但也重申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其经营范围以外的用途的原则。因此,目前还不清楚外管局是否会在实际实践中允许这类资金用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外管局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6号文,自2016年6月9日起施行,重申外管局19号文规定的部分规则,但将禁止使用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改为禁止使用该资本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违反外管局19号文、外管局16号文,可处以行政处罚。外管局19号文和外管局16号文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将我们持有的任何外币(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净收益)转移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中国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019年10月25日,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允许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只要股权投资真实、不违反适用法律、遵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不过,由于这项规定是新颁布的,目前还不清楚外管局和有能力的银行将如何在实践中开展这项工作。
鉴于中国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中国实体施加的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或备案,如果有的话,就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或综合可变利益实体提供的未来贷款或就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未来出资而言。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离岸融资所得款项以及为中国业务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其他货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人民币兑美元和其他货币的币值受中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变化以及中国外汇政策等影响。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未来人民币对美元不会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我们收到的大部分净收入都是人民币。人民币的任何大幅升值或贬值都可能对我们的收入、收益和财务状况,以及我们以美元计算的ADS的价值和任何应付股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我们需要将我们收到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来支付我们在中国的运营费用,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人民币兑美元大幅贬值可能会大幅减少我们收益的美元等值,进而可能对我们ADS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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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可用的对冲选择非常有限,以减少我们对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在2024年,我们没有进行对冲交易,以努力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见“项目11。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外汇风险”了解更多详情。虽然我们可能决定在未来进行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风险敞口或根本无法对冲。此外,我们的货币汇兑损失可能会因中国外汇管制规定而被放大,这些规定限制了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因此,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当我们以人民币报告我们的财务和关键运营指标时,我们在海外市场的业务使我们面临货币汇率波动的影响。关于我们在海外市场的业务,我们赚取以海外市场当地货币计价的收入,而我们的一些成本和费用则以美元支付。海外市场当地货币对人民币和美元的汇率波动可能会导致我们的经营和财务业绩波动。
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净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我们ADS的价格。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外币实施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对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我们收到的大部分净收入都是人民币。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可能依赖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支付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例如利润分配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具体而言,在现有汇兑限制下,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的运营产生的现金可能被用于向我公司支付股息,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但是,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注册。因此,我们需要获得外管局的批准,才能使用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的运营产生的现金来支付它们可能产生的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欠中国境外实体的任何债务,或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在中国境外支付其他资本支出。
中国政府可能会不时实施更具限制性的外汇政策,或加强对主要境外资本流动的审查。外管局实施更多限制和实质性审查程序,以规范属于资本项目下的跨境交易。中国政府可酌情在未来进一步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汇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支付股息。
未能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为各项员工福利计划提供足够的供款和代扣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
在中国经营的公司被要求参加各种政府赞助的员工福利计划,包括某些社会保险、住房基金和其他以福利为导向的支付义务,并以相当于我们员工工资(包括奖金和津贴)的一定百分比的金额向计划供款,最高不超过当地政府不时在我们经营业务的地点规定的最高金额。鉴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国地方政府对员工福利计划的要求并没有得到一致的执行。在中国境内经营的企业,也被要求按照每名员工缴纳时的实际工资,代扣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我们没有为一些员工支付足够的员工福利金。关于少付的员工福利,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为这些计划提供补充供款以及支付滞纳金和罚款。对于代扣代缴不足的个人所得税,可能会要求我们补足代扣代缴滞纳金和罚款。如果我们因少缴的员工福利和少扣的个人所得税被征收滞纳金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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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规则和中国的某些其他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一些收购建立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六家中国监管机构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条例》或《并购规则》,以及其他一些有关并购的条例和规则,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这些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外国投资者在控制中国境内企业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中提前通知中国商务部。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6月24日修订的《反垄断法》要求,视同集中、涉及规定营业额门槛的当事人的交易,须经商务部清零后方可完成。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公布了《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其中规定,以兼并、收购或者其他方式取得控制权或者对另一主体产生决定性影响的,统称为“经营者集中”的,涉及合并可变利益主体的,该合并可变利益主体属于反垄断审查范围。经营者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提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经营者集中情况。由于《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增强,我们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审查,这将增加我们的合规成本,并使我们面临更高的风险和挑战。
此外,2011年9月生效的中国商务部发布的安全审查规则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提出“国防和安全”关切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可能通过并购获得对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而引发“国家安全”关切的并购须接受中国商务部的严格审查,规则禁止任何试图绕过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结构。2020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颁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这些办法对实施安全审查的外商投资规定了细则。此外,这项新规规定,外国投资者或中国有关方面如有意投资于关键的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或投资于关键的金融服务,或投资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领域,则需提前向该办公室报告,以进行安全审查。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有关对外投资的法规。”
未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业务来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上述法规和其他适用规则的要求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耗费时间,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批准,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维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境外投资活动的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面临中国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
外管局于2014年7月颁布了《关于中国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问题的通告》,俗称外管局37号文。这取代了此前由外管局于2005年10月21日颁布的通告,即俗称的“外管局7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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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37号文规定,中国居民或实体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设立或控制拟用于境外投资或融资的境外实体。此外,这些居民或实体必须针对基础信息、投资金额、股份转让或合并等重大事件更新其外管局登记。如果我们的中国居民或实体股东未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完成登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我们分配其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利润和收益,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外管局登记可能会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对规避适用的外汇限制承担责任。
为我们所知的中国居民且直接或间接持有我公司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股份的张俊、李铁铮先生、胡宏辉先生、顾少丰先生已根据当时有效的外管局75号文完成外汇登记。他们现在正在更新与企业重组相关的登记要求。Wei Luo女士间接持有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份,之前我们知道她是中国大陆居民,她的公民身份已变更为香港。魏洛女士此前按照外管局75号文进行了登记。
然而,我们可能不会被告知在我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所有中国居民或实体的身份,我们也无法强制我们的受益所有人遵守外管局37号文的要求。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所有股东或作为中国居民或实体的实益拥有人已遵守并将在未来进行或获得外管局37号文要求的任何适用登记或批准。这些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外管局37号文,或我们未能修改中国子公司的外汇登记,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任何未能遵守中国有关员工股票激励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可能会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分。
根据外管局37号文,中国居民参与境外非公开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需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外汇登记申请。同时,我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中国公民的雇员,除有限的例外情况外,被我们授予股票期权的,必须遵守外管局于2012年2月颁布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本通知,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公民参与境外公开上市公司的任何股票激励计划,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均需通过境内合格代理人(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向外管局注册,并完成若干其他程序。未能完成外管局注册可能会使他们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还可能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并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配股息的能力。我们还面临监管方面的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中国法律为董事、执行官和员工采取额外激励计划的能力。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外汇相关法规—境外上市公司员工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若干关于员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通知。根据这些通知,我们在中国工作的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或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将被征收中国个人所得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交与员工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文件,并代扣那些行使其股票期权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我们的员工未能缴纳或我们未能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预扣他们的所得税,我们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制裁。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外汇相关法规—境外上市公司员工股票激励计划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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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统筹管理的主体。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组织管理实际标准将中国控股境外注册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告》,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股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境内提供了一定的具体认定标准。虽然这一规定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中国个人或像我们这样的外国人控制的离岸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一般立场。按照这个规定,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并且只有在以下所有条件均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会就其全球收入被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定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均位于或保存在中国;(iv)至少50%的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居住在中国。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目的而言,我们在中国境外的实体均不是中国居民企业。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由于我们的大多数管理层成员都在中国,目前还不清楚税务居民规则将如何适用于我们的案例。如果中国税务机关确定信也科技集团或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是中国居民企业,那么信也科技集团或该子公司可能需要就全球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税款,这可能会大大减少我们的净收入,我们还将承担中国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此外,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我们是中国居民企业,则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所实现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税,在非中国企业的情况下税率为10%,在非中国个人的情况下税率为20%(在每种情况下,以任何适用的税收条约的规定为准),如果这些收益被视为来自中国。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公司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主张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任何此类税收都可能降低我们ADS投资的回报。
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税收协定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股息获得某些利益。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因此依赖于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部分流动性需求。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居民企业”向外国企业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目前适用10%的预扣税率,除非任何此类外国投资者的注册成立司法管辖区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规定了税收优惠待遇。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收入重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协议红利条款适用问题的通知》,如中国企业在派发股息前至少连续12个月由香港企业持有至少25%的股份,且经中国税务机关认定已满足上述安排及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则该预提税率可下调至5%。此外,根据2015年8月生效的《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非居民企业应确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税收优惠待遇的条件,并向税务机关报备材料。根据其他税收规则和规定,享受减征预提税率也有其他条件。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关于我们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资格的认定不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质疑,或者我们将能够完成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交的必要备案,并根据安排享受关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向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支付的股息的5%的预扣税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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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面临有关中国居民企业的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其在中国的股权的不确定性。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若干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公告,即SAT公示7。根据本通知,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资产,包括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非上市非中国控股公司的股权,如果该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为逃避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则可能被重新定性并视为直接转让标的中国资产。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项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对于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税率为10%。
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SAT公报37。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做法和程序。
我们在过去或未来的私募股权融资交易、离岸重组或涉及非中国居民企业投资者转让我公司普通股的其他交易的报告和后果方面面临不确定性。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就备案追究这类非居民企业或就代扣代缴义务追究受让方,并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协助备案。因此,我们和此类交易中的非居民企业可能会面临根据SAT公告7和SAT公告37承担申报义务或被征税的风险,并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这些义务或确定我们和我们的非居民企业不应根据这些规定被征税,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SAT公告7,中国税务机关有权根据转让的应税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对应税资本利得进行调整。如果中国税务机关根据SAT公告7对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我们与此类交易相关的所得税成本将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税务机关不会酌情调整任何资本收益并对我们施加报税义务,或要求我们为我们参与的任何交易的调查向他们提供协助。中国税务机关对收购交易加强审查可能会对我们未来可能进行的潜在收购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离岸发行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和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
并购规则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并由中国个人或实体控制的、为上市目的而形成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必须在该特定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法规的解释和适用仍不明确,我们的离岸发行最终可能需要证监会的批准。如果需要证监会批准,我们能否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批准是不确定的,即使我们获得这样的证监会批准,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未能就我们的任何境外发行获得或延迟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撤销批准后,都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进行罚款和处罚,限制或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以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形式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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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中国证监会备案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证监会备案办法建立新的备案制监管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备案办法,中国境内公司寻求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境外市场进行证券发售和上市,须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程序,并报告相关信息。不遵守任何发行、上市或其他任何集资活动的备案或报告要求,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责任人受到罚款和其他处罚。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行政安排的通知》,其中明确,2023年3月31日前已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不需立即办理备案手续。但涉及再融资等后续事项时,将被要求向证监会备案。此外,对于有合同安排(也称VIE结构)的企业境外上市,证监会将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随后,证监会将为符合合规要求的企业完成境外上市的备案,通过使其能够利用市场和资源来支持其发展壮大。证监会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详见“第四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有关境外上市和并购的法规。”
如果未来确定我们的发行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的批准和备案或其他程序,包括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下的网络安全审查,则不确定我们是否能够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程序。任何未能获得(包括可能撤销已获得的任何批准)或延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我们的发行的此类备案程序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和制裁,例如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能力的命令、降低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或延迟或限制将我们离岸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这些处罚和制裁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样,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要求我们在所发行股份结算和交割前停止境外发行。因此,如果投资者在结算和交割的预期和之前从事交易或套期保值活动,他们这样做的风险是可能不会发生结算和交割。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随后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其批准或就我们之前的离岸发行完成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对此类批准要求的豁免,如果以及何时建立了获得此类豁免的程序。有关该等批准规定的任何不确定性或负面宣传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声誉以及我们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所做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
我们的审计师,即出具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定期进行检查,以评估其是否符合适用的专业标准。审计机构位于中国大陆,PCAOB历来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进行检查和调查。结果,我们和ADS的投资者被剥夺了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过去无法在中国对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比中国境外接受PCAOB检查的审计师更难评估。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然而,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这些司法管辖区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和ADS的投资者将再次被剥夺此类PCAOB检查的好处,这可能导致我们ADS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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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法案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HFCA法案,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两年未接受PCAOB检查的审计报告,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受该认定的约束。2022年5月,在我们提交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法案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PCAOB没有发布任何新的确定,即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于这个原因,在我们以表格20-F提交这份年度报告后,我们预计不会根据HFCA法案被确定为委员会确定的发行人。
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整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SEC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法案,如果我们在未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如果我们的股票和ADS被禁止在美国交易,我们就无法确定我们是否能够在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或者我们的股票的市场是否会在美国以外发展。禁止在美国交易将大大削弱您在您希望出售或购买我们的ADS时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的ADS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会,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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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相关的风险
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
我们ADS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并可能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出现广泛波动。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包括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其他公司的表现和市场价格的波动,这些公司的证券已在美国上市。这些其他公司的证券,包括互联网和金融科技公司的交易表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美国上市的同类公司的态度,从而可能影响我们ADS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业绩如何。此外,任何有关公司治理实践不足或这些其他公司的会计、公司结构或事项造假的负面消息或看法,也可能对投资者对包括我们在内的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公司的态度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我们的行为如何。此外,证券市场可能不时出现与我们的经营业绩无关的重大价格和数量波动,例如在新冠疫情开始时美国的股价大幅下跌,这可能对我们的ADS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除上述因素外,我们的ADS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受到多重因素的高度波动,包括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以下情况:
| ● | 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质量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有关的研究和报告的公告; | |
| ● | 其他网络消费金融平台的经济表现或市场估值变化; | |
| ● | 我们的季度经营业绩的实际或预期波动以及我们预期业绩的变化或修正; | |
| ● | 证券研究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关于新产品和服务产品、收购、战略关系、合资公司或资本承诺的公告; | |
| ● | 我们高级管理层的增补或离任; | |
| ● | 关于我们、我们的管理层或我们的行业的有害负面宣传; | |
| ● |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 | |
| ● | 我们的已发行普通股或ADS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解除或到期;和 | |
| ● | 额外普通股或ADS的出售或预期潜在出售。 |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没有发表研究报告或发表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报告,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ADS的交易市场将部分取决于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或我们业务的研究和报告。如果研究分析师没有建立和保持足够的研究覆盖范围,或者如果覆盖我们的一位或多位分析师下调我们的ADS评级或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对我们公司的报道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这反过来可能会导致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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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ADS在公开市场上的大量未来销售或预期的潜在销售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价格下降。
在公开市场上大量出售我们的ADS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对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严重损害我们未来通过股票发行筹集资金的能力。我们无法预测我们的重要股东或任何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证券的市场销售或这些证券未来出售的可用性将对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何种影响(如果有的话)。
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ADS的市场价格。
卖空是卖出卖方并不拥有但已向第三方借入的证券的做法,目的是在以后的日期买回相同的证券以归还给出借人。卖空者希望从出售借入证券和购买替换股份之间的证券价值下降中获利,因为卖空者预计在购买中支付的费用将低于他们在出售中获得的费用。由于证券价格下跌符合卖空者的利益,许多卖空者发布或安排发布关于发行人及其业务前景的负面意见和指控,以便在卖空证券后制造负面的市场势头并为自己创造利润。这些空头攻击在过去曾导致市场抛售股票。
我们未来可能会不时受到卖空者的攻击。如果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来调查这些指控和/或为自己辩护。虽然我们会强烈防御任何此类卖空者的攻击,但我们可能会受到言论自由原则、适用法律或商业保密问题对卖空者采取行动的方式的限制。这样的情况可能代价高昂且耗时,并可能转移管理层对我们公司日常运营的注意力。即使这些指控最终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针对我们的指控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和我们的业务运营。
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挥由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投票。
作为我们ADS的持有者,您将没有任何直接权利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或在此类会议上投票。您将只能通过根据存款协议的规定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来行使附属于由您的ADS间接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根据存款协议,您只能通过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来投票,作为由您的ADS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在收到您的投票指示后,在投票以投票方式进行的情况下,存托人将努力按照您的指示对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并根据在投票以举手方式进行的情况下提供指示的大多数ADS持有人的指示进行投票。保存人不会加入要求以投票方式投票的行列。除非您在股东大会记录日期之前撤回股份并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否则您将无法直接就基础A类普通股行使任何投票权。根据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我们公司要求给予我们的登记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最短通知期为七天。当召开股东大会时,你方可能不会收到足够的提前通知,以使你能够撤回由你的ADS所代表的基础股份,并在股东大会的记录日期之前成为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以允许你出席股东大会或就将在股东大会上审议和表决的任何特定事项或决议直接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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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为确定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我们的董事可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及/或预先订定该会议的记录日期,而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或设置该记录日期可能会阻止您撤回由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股份,并在记录日期之前成为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这样你就不能出席股东大会,也不能直接投票。凡任何事项将在股东大会上付诸表决,保存人将在我们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并在遵守存款协议条款的情况下,努力将即将进行的投票通知您,并将我们的投票材料交付给您。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您将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您可以指示存托人对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股份进行投票。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不对未执行投票指示或其执行你的投票指示的方式负责。这意味着,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挥由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股份的投票,如果基础股份未按您的要求进行投票,您可能没有法律补救。
除非在有限的情况下,如果您不指示存托人如何对此类股份进行投票,我们的ADS的存托人将向我们提供全权委托代理,以对您的ADS基础的我们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这可能会对您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我们的ADS的存款协议,如果您未就如何在任何特定股东会议上对您的ADS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存托人将给予我们(或我们的代名人)一名全权委托代理人,以在股东大会上对您的ADS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
| ● | 我们未能及时向保存人提供我们的会议通知和相关表决材料; | |
| ● | 我们已指示保存人,我们不希望提供全权委托代理; | |
| ● | 我们已通知保存人,会议上将对某一事项进行表决存在实质性反对意见; | |
| ● | 会议拟表决事项可能对股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 | |
| ● | 会议表决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
这种全权委托的影响是,如果您未能就如何在任何特定的股东大会上对您的ADS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您无法阻止我们在该会议上对您的ADS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在没有上述情况的情况下,这可能会使股东更难影响我们的管理层。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不受此全权委托的约束。
贵方作为ADS持有人向存托人提出索赔的权利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未经贵方同意,存款协议可能会被修改或终止。
根据存款协议,由存款协议或由此设想的交易产生或基于或凭借拥有ADS而针对或涉及存托人的任何诉讼或程序,只能由您在纽约市的州或联邦法院提起,并且您作为我们ADS的持有人,将不可撤销地放弃您可能对任何此类程序的地点设置提出的任何异议,并在任何人提起的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中不可撤销地提交给此类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另外,我们可能会在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修改或终止存款协议。如果您在存款协议修订后继续持有您的ADS,您同意受经修订的存款协议的约束。见“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的说明— D.美国存托股票”以获取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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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参与未来任何供股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这可能会稀释你的持股。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收购我们证券的权利。但是,除非我们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证券法》同时登记权利和权利所涉及的证券,或者获得注册要求的豁免,否则我们无法在美国向您提供此类权利。根据存款协议,除非权利和将分配给ADS持有人的基础证券都根据《证券法》注册或根据《证券法》豁免注册,否则存托人将不会向您提供权利。我们没有义务就任何此类权利或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使此类注册声明被宣布生效,并且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建立必要的注册豁免。因此,你们未来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供股,并可能经历你们持股的稀释。
您可能不会收到我们普通股的股息或其他分配,并且您可能不会收到任何价值,如果向您提供这些股息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
我们的ADS的存托人已同意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向您支付其或托管人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我们的ADS基础的其他存款证券收到的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您将按照您的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数量的比例获得这些分配。
但是,如果保存人认为向ADS的任何持有人提供分配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则不承担责任。例如,如果向ADS持有人进行分销的证券由需要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但未根据适用的登记豁免进行适当登记或分销的证券组成,则该分销将是非法的。保存人还可以确定,通过邮件分配某些财产是不可行的。此外,某些分发的价值可能低于邮寄它们的成本。在这些情况下,保存人可决定不分配此类财产。我们没有义务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通过此类分配收到的任何ADS、普通股、权利或其他证券。我们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允许向ADS持有人分配ADS、普通股、权利或其他任何东西。这意味着,如果我们向您提供这些股票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您可能不会收到我们对我们的普通股进行的分配或它们的任何价值。这些限制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出现实质性下降。
您可能会受到转让您的ADS的限制。
你的ADS可以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合宜情况下随时或不时关闭其转让账簿。此外,通常在我们的账簿或保存人的账簿关闭时,或在我们或保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而认为可取的任何时候,保存人可以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ADS的转让。
我们的股东对我们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股份有限公司。我们在中国开展大部分业务,很大一部分资产位于中国。此外,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执行官都居住在中国境内,这些人的很大一部分资产位于中国境内。因此,如果您认为您的权利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受到侵犯,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境内对这些个人实施送达程序,或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你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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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曼群岛没有法定强制执行在美国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判决(而且开曼群岛不是任何关于对等强制执行或承认此类判决的条约的缔约方),在此类管辖权内获得的判决将在开曼群岛法院以普通法得到承认和强制执行,无需对基础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任何重新审查,由开曼群岛大法院就外国判决债务启动的诉讼启动,只要这种判决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并且是针对一笔已清算的金额,并且不得涉及税收或罚款或处罚,与开曼群岛就同一事项作出的判决不一致,可以以欺诈为由弹劾或以某种方式获得,并且或属于强制执行的一种,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的公共政策(惩罚性或多重损害赔偿的裁决很可能被认为违反公共政策)。如果在其他地方同时提起诉讼,开曼群岛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由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美国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规定了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裁定该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股份有限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的《公司法》(经修订)和开曼群岛的普通法管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在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的信托义务并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发达。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此外,关于开曼群岛公司,原告在试图向美国州或联邦法院主张派生债权时可能面临特殊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与管辖权和地位有关的障碍。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美国这样的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一般权利查阅公司记录(这些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以及这些公司的抵押和押记登记册除外)或获取这些公司的股东名单副本。根据我们目前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董事有酌情权决定我们的公司记录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由我们的股东查阅,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确定股东决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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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双重股权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我们采取了双重股权结构。我们的普通股包括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持有人在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上有权获得每股一票的投票权,而B类普通股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二十票的投票权。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由于与我们的两类普通股相关的投票权不同,截至2025年3月31日,我们的B类普通股附带的投票权占我们公司总投票权的94.2%。特别是,我们B类普通股股东之一于同日实益拥有我们公司总投票权的65.9%。因此,我们B类普通股的现有持有人将对选举董事和批准重大合并、收购或其他业务合并交易等事项具有决定性影响。这种集中控制将限制你们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也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任何潜在的合并、收购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这可能会导致剥夺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我们的ADS持有人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机会,或作为出售我们公司的一部分而获得其股份溢价的机会。这些股东也可能采取不符合我们或我们其他股东最佳利益的行动,即使他们遭到我们其他股东的反对,包括我们ADS的持有人。此外,由于投资者认为可能存在或产生利益冲突,股份所有权的重大集中可能会对ADS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有关我们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实体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阻止第三方收购我们,并对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载有某些条款,可能限制他人取得我们公司控制权的能力,其中包括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建立和不时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而无需我们的股东采取行动,并就任何系列的优先股确定该系列的条款和权利。这些规定可能会阻止第三方寻求通过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和ADS持有人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票或ADS的机会。
我们已授予并可能继续授予股份激励奖励,这可能会导致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费用增加。
我们在2017年10月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我们称之为2017年计划。根据2017年计划,我们被授权向向我们提供服务的员工、高级职员、董事和个人顾问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单位。根据2017年计划的所有奖励可发行的A类普通股的最高数量为1,000,000,000股。截至2025年3月31日,根据2017年计划购买总计3,858,450股A类普通股的期权已发行,根据2017年计划获得总计76,153,295股A类普通股的限制性股票单位已发行。
我们在2024年发生了与股权激励奖励相关的人民币1.441亿元(1970万美元)的股权激励费用。我们认为,授予股份激励奖励对我们吸引和留住员工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在未来继续向员工授予股份激励奖励。因此,我们与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相关的费用可能会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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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我们可豁免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包括:
| ● | 《交易法》规定的要求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 |
| ● | 《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的征集的条款; | |
| ● | 《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条款;和 | |
| ● | FD条例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
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将我们的业绩每季度作为新闻稿发布,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规定分发。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
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投资美国国内发行人时可获得的相同保护或信息。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在公司治理事项上采用某些母国做法,这些做法与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与我们完全遵守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时相比,这些做法可能会为股东提供更少的保护。
作为一家在纽交所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受制于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然而,纽交所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母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例如,我们不需要(i)在我们的董事会中拥有多数独立董事,(ii)在我们的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三名成员,或(iii)举行年度股东大会。见“项目16g。公司治理。”由于我们选择遵循某些母国惯例,我们的股东可能会获得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所享有的保护更少的保护。
我们认为,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是一家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即PFIC,这可能会使我们ADS或普通股的美国投资者遭受重大的美国联邦所得税不利后果。
我们将成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如果在任何特定纳税年度,(i)我们该年度的总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ii)我们的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通常根据季度平均水平确定)在该年度生产或持有用于生产被动收入。尽管这方面的法律不明确,但我们打算将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包括其各自的子公司)视为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由我们拥有,这不仅是因为我们能够指导这些实体的运营活动,还因为我们有权获得它们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它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根据我们收入和资产的性质和构成(特别是保留大量现金和投资)以及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我们认为,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除非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上涨和/或我们将持有的大量现金和其他被动资产投资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主动收入的资产,否则我们很可能成为当前纳税年度的P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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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子公司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在此期间,美国持有人(定义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美国持有者可能会受到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影响。此外,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我们通常将继续被视为此类美国持有者的PFIC,即使我们在随后的任何一年都没有满足上述任何一项被归类为PFIC的测试。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注意事项—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
| 项目4。 | 有关公司的资料 |
A.公司历史与发展
我们于2007年6月开始我们的网上消费金融平台业务。从2011年1月开始,我们的业务运营逐步迁移至上海PPDAI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即上海PPDAI,该公司目前是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子公司,名为北京派对融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即北京派对融信。
2012年,我们组建了离岸公司架构,以便利离岸融资。2012年6月,我们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了信也科技集团(原名PPDAI Group Inc.)作为我们的控股公司,并于2019年11月注册成立了信也科技(HK)Limited(原名PPDAI(HK)LIMITED)作为其全资子公司。
2012年8月,北京Prosper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即北京Prosper,注册成立为信也科技(HK)Limited的全资中国子公司。
2012年6月,北京派对融信注册成立,目前股东为我司四位创始人。2017年6月,上海光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上海光剑注册成立,为信也科技(HK)Limited的全资中国子公司。成立后不久,上海广建就成立了全资子公司上海上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上海上沪。上海广建与北京派对融信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指导北京派对融信的运营活动。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合同安排”以了解更多详情。
2016年12月,我们成立了合肥PPDAI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一个运营实体,提供以贷款催收为重点的客户服务。
2017年11月10日,我司ADS在纽交所开始交易,代码为“PPDF”。在扣除承销折扣和我们应付的估计发行费用后,我们从首次公开募股中筹集了约2.05亿美元的净收益。在首次公开募股的同时,我们还通过向新鸿基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发行19,230,769股A类普通股筹集了约4950万美元的净收益。
2018年1月,我们在香港成立了Bluebottle Limited。Bluebottle Limited在注册成立后不久,就成立了上海曼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上海曼印,作为其在中国的全资中国子公司。2017年7月,上海紫禾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即上海紫禾注册成立,其股东也是我司的四位创始人。上海曼印与上海紫荷及其股东有一系列合同安排,允许我们指挥上海紫荷的运营活动。2019年1月,上海乐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乐道)注册成立,其股东为我们两位创始人的家族亲属。上海曼印与上海乐道及其股东订立合约安排,使我们能够指导上海乐道的营运活动。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合同安排”以了解更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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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上海尔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为上海子禾的全资中国子公司,经营与贷款便利服务相关的业务。
2018年6月,PT Pembiayaan Digital Indonesia在印度尼西亚注册成立。我们目前持有PT Pembiayaan Digital Indonesia最终80%的股权。2019年12月,PT Pembiayaan Digital Indonesia获得印度尼西亚金融服务管理局(OJK)的信息技术借贷服务提供商许可,从事基于技术的借贷服务。
2018年8月,海南尚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为上海曼音间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经营科技服务业务。
2019年11月,福建智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上海PPDAI的全资中国子公司注册成立,为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向我们引入的借款人提供由其资助的贷款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2019年11月,公司名称由“PPDAI Group Inc.”变更为“信也科技集团”,并采用“信雅科技”作为公司双重外文名称。此外,该公司在纽交所的股票代码也由“PPDF”更改为“FINV”。然而,我们继续以PPDAI的名义开展我们的部分业务。
企业信息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丹桂路999号G1栋201203。我们在这个地址的电话号码是+ 862180303200。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开曼群岛KY1-1104大开曼岛Ugland House PO Box 309的办事处。Our agent for service of proc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is Law Debenture Corporate Services Inc.,located at 801 2nd Avenue,Suite 403,New York,NY 10017。投资者如有任何查询,请通过我们主要执行办公室的地址和电话与我们联系。
我们向SEC提交的信息可在www.sec.gov上找到。您也可以在我们的网站ir.finvgroup.com上找到相关信息。本公司网站所载信息或SEC网站所载其他信息不属于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B.业务概况
概述
我们是一家领先的金融科技平台,在中国、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拥有强大的品牌认知度。成立于2007年,我们一直是中国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先行者。2018年,我们开始在海外市场开展业务,目前的重点是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2024年,我们80.6%的收入来自中国,19.4%的收入来自海外市场。
我们战略性地专注于为年轻一代的借款人提供服务,这些借款人通常更容易接受互联网金融服务,其借款需求未得到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或服务不足。这部分借款人有望成为消费金融市场的主要推动力。我们的借款人主要是在网上获得的,遍布我们经营所在市场的大量城市和县。
我们主要向借款人提供短期贷款,以满足他们眼前的信贷需求,同时允许他们通过我们平台上的活动逐步建立信用记录。于2022、2023及2024年度,我们平台在中国发起的贷款的平均本金金额分别为人民币7,249元、人民币8,318元及人民币10,402元(1,425美元),平均期限分别为8.7个月、8.3个月及8.0个月。借款人来到我们的平台,方便、简单、快速的贷款交易流程。我们一般都有很高的借款人粘性。在2022、2023和2024年,我们平台在中国的总贷款发起量的86.8%、87.2%和86.5%来自之前至少有一次提款的重复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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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平台通过提供范围广泛的贷款产品吸引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我们为我们的机构融资合作伙伴提供了一个机会,以找到高质量的借款人并实现有吸引力的回报。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可能会利用我们向他们介绍的初步信用评估服务以及我们向他们提供的其他服务,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我们在一套风险管理程序的支持下提供具有吸引力的风险调整后回报,并实施保护机制来控制和减轻风险敞口。
我们建立了一个广泛的数据库,其中包含一手全周期信用数据以及各种第三方来源的数据。我们建立了系统的风险管理程序,在各种宏观经济环境中证明是有效的。我们的专有和基于大数据的信用评分模型——魔镜模型,一直在不断测试和完善其信用决策规则,因为我们继续研究通过我们的贷款便利化积累的越来越多的数据。随着我们将大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能力应用于我们业务运营的其他方面,例如销售和营销活动以及贷款催收,我们在优化运营效率方面也取得了进展。
我们主要通过向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收取交易服务费来产生收入,因为我们向他们提供的服务,例如借款人介绍和初步信用评估,以及我们在贷款生命周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我们的净收入从2022年的人民币111亿元增长到2023年的人民币125亿元,并进一步增长到2024年的人民币131亿元(18亿美元)。我们的净利润在2022年为23亿元人民币,2023年为24亿元人民币,2024年为24亿元人民币(3亿美元)。
中国及海外市场
我们主要在中国以PPDai品牌运营。我们在中国也有其他品牌,比如KOO虚拟信用。我们在中国的累计注册用户数量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1.439亿增加到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1.556亿,并进一步增加到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1.726亿。我们在中国的贷款发放额从2022年的1711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23年的1864亿元人民币,并进一步增加到2024年的1961亿元人民币(269亿美元)。我们在中国市场的未偿还贷款余额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638亿元增加到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661亿元,并进一步增加到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698亿元(96亿美元)。2022、2023和2024年,来自中国市场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00亿元、人民币104亿元和人民币105亿元(14亿美元),分别占相应年度净收入的89.7%、83.0%和80.6%。
虽然我们的业务仍主要集中在中国市场,但我们一直在积极拓展海外市场,目前的重点是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我们在印度尼西亚以我们的AdaKami品牌运营在线贷款平台,已从印度尼西亚金融服务管理局(OJK)获得必要的许可。2024年4月,我们收购了一家印尼多元金融公司的绝对多数股权,以扩大和多样化我们为线下消费活动提供的产品。我们以我们的JuanHand品牌在菲律宾经营贷款和其他个性化金融服务。海外市场的累计注册用户数量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1550万增加到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2460万,并进一步增加到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3570万。我们在海外市场的贷款发放量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43亿元人民币增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79亿元人民币,并进一步增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101亿元人民币(14亿美元)。我们在海外市场的未偿还贷款余额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8.004亿元增加到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2.623亿元,并进一步增加到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6.962亿元(2.324亿美元)。2022、2023和2024年,海外市场产生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1.497亿元、人民币21.369亿元和人民币25.325亿元(3.470亿美元),分别占相应年度净收入的10.3%、17.0%和19.4%。
我们在中国和海外市场的业务模式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尽管由于本地化战略和监管要求,具体的贷款产品存在差异。一般来说,与中国相比,海外市场的借款人平均更年轻,平均贷款金额更低,期限也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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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自成立以来,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已为来自中国几乎所有市县的超过2680万中国借款人提供贷款便利。2024年,我国超过66.3%的借款人年龄在20至40岁之间。我们从战略上培养客户忠诚度,旨在抓住广大的增长机会,因为我们的借款人进入了他们生活的不同阶段,并有资格获得更高的信用额度。特定年份的唯一借款人数量是指在该年份我们平台上的贷款获得资金的借款人总数。我们在中国的唯一借款人数量2022年约为470万,2023年约为440万,2024年约为410万。我们的平台有很高比例的重复借款人。在中国,2022、2023和2024年通过我们平台促成的贷款发起总量中,分别有86.8%、87.2%和86.5%来自之前在我们平台上成功借款的重复借款人。
自我们在海外市场开展业务以来,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为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的约700万借款人提供了贷款便利。与中国市场的借款人相比,海外市场的借款人通常是更年轻的个人。海外市场的唯一借款人数量2022年约为160万,2023年约为190万,2024年约为290万。就海外市场而言,于2022、2023及2024年透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贷款发放总量中,分别有78.1%、83.5%及86.2%来自之前在我们的平台上成功借款的重复借款人。
机构资助伙伴
自2020年以来,我们平台在中国促成的所有新贷款均由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或我们自己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目前,我们主要与商业银行、互联网或数字银行、私人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信托管理公司合作,以使我们在中国的平台上的资金来源多样化。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已累计与110家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开展合作。我们中国平台上的贷款发起量从2022年的1711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23年的1864亿元人民币,并进一步增加到2024年的1961亿元人民币(269亿美元)。
2024年,我们在海外市场的平台上促成的大部分新贷款都是由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的。目前,我们在海外市场主要与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银行合作。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海外市场已累计与13家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开展合作。我们国际平台上的贷款发起量从2022年的43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23年的79亿元人民币,并进一步增加到2024年的101亿元人民币(14亿美元)。
我们的产品和服务
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服务
我们在中国主要提供标准贷款产品,在海外市场也典型地提供另一种标准贷款产品。我们平台上提供的贷款产品不需要借款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担保来担保贷款,而且我们一般为贷款申请人提供首次申请人在申请10分钟左右,重复借款人在最短一分钟内的信贷决定。经批准的借款人通常会在贷款上市后的24小时内收到贷款付款。2024年,中国通过我们平台促成的贷款总数的94.7%在一小时内获得资金。我们认为,这些功能对于满足借款人通常迫在眉睫的融资需求至关重要。以每笔贷款申请的信用评估结果为准,如果未偿还本金总额不超过该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类型的信用额度,则允许借款人在我们的平台上进行多笔贷款。
中国标准贷款产品
中国的借款人可以灵活地通过移动设备方便地申请我们的标准贷款产品。启动申请流程,他们提供银行账户详情、学历、婚姻状况、职业、收入范围等基本信息。此外,他们还提供一两个可供选择的联系人手机号码,以及初始用户注册所需的强制性身份证详细信息。小企业主也可以选择将营业执照上传到我们的系统。
完成授信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在核定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还款期限为1个月至24个月。我们在中国的标准贷款产品的平均贷款金额在2022年为人民币7,249元,2023年为人民币8,318元,2024年为人民币10,402元(1,425美元)。不同信用评分等级的借款人受到不同的信用额度和借款成本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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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标准贷款相关的借款成本包括应付给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贷款利息。借款人还可能因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的服务而产生担保服务费。我们在中国的标准贷款产品具有每月固定还款的特点,主要包括本金、利息、贷款便利服务费以及(如适用)担保服务费。
2024年,我们在中国的标准贷款产品总发起量达1883亿元人民币(258亿美元),占同期我们在中国平台总贷款发起量的96.0%。2024年,我们在中国的标准贷款产品的借款人包括82.6万名小企业主,总贷款发起量占同年我们在中国平台整体贷款发起量的29.5%。
海外市场标准贷款产品
我们在海外市场的标准贷款产品为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的借款人提供了通过移动设备申请的便利。为开始申请程序,借款人提供必要信息,包括银行账户详细信息、现有信用卡信息、教育背景、婚姻状况、职业、收入范围。
完成信用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在核定信用额度内申请贷款,还款期限为1个月至12个月。在过去三年我们最大的海外市场印度尼西亚,我们的标准贷款产品的平均贷款金额分别为2022年人民币784元、2023年人民币1,066元和2024年人民币1,091元(149.5美元)。跨不同信用评分等级的借款人受制于不同的信用额度和借款成本。
我们在海外市场的标准贷款产品的相关借款成本通常包括应付给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贷款利息。借款人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因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而产生担保服务费。我们在海外市场的标准贷款产品通常具有每月固定还款的特点,主要包括本金、利息、贷款便利服务费以及(如适用)担保服务费。
其他贷款产品
此外,我们提供其他产品,并会继续不时开发新产品。例如,我们与几个第三方合作,为他们的客户提供与我们的标准产品相似但具有不同特点的贷款产品,例如更优惠的利率。作为我们扩大贷款产品供应战略的一部分,我们已经开发并正在开发新的贷款产品。随着我们业务的发展,我们将继续扩大我们的贷款产品供应,以满足不同层级借款人的需求。
向机构资助伙伴提供的服务
我们向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介绍借款人,并提供初步信用评估服务,以及为偿还他们资助的绝大多数贷款作出的质量保证承诺,并在整个贷款周期内向他们提供其他贷后服务。
目前,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互联网或数字银行、私人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信托管理公司。通常,这些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使用自有资金直接向我们介绍的借款人提供贷款。
中国的轻资本模式
我们于2020年推出了轻资本模式,这是我们从传统的、承担信用风险的贷款促进者向技术赋能者战略过渡的一部分。在这种模式下,我们为潜在借款人和机构融资合作伙伴之间的交易提供便利,而无需对我们的融资合作伙伴向我们引入的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承担信用风险。
对于在我们的轻资本模式下促成的贷款,我们通过我们的金融机构、第三方借贷平台和其他合作伙伴根据预先协商的条款提供的服务费产生收入,这些条款因情况而异。我们的服务费率通常是我们的合作伙伴为贷款设定的定价费率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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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平台和交易流程
我们将先进技术纳入我们平台上的交易流程,以便为我们的借款人和我们的机构融资合作伙伴提供更好的体验。整个流程看起来简单、无缝且高效,但我们的平台利用复杂的专有技术使之成为可能。
下文是对我们在中国平台上促成的标准贷款产品的交易流程的一般描述。我们在海外市场的平台上促成的标准贷款产品的交易流程大体相似。
第一步:初次申请
潜在借款人可以通过我们的移动应用随时随地在线发起申请。我们的标准贷款产品的申请过程通常只需要几分钟。如果申请是通过移动应用程序发起的,申请人可以提供要求的个人详细信息,并拿着身份证件进行实时自拍。小企业主还可以选择将营业执照上传到我们的系统。
第二步:欺诈检测和信用评估
在收到贷款申请后,我们的系统会收集各种来源的数据,包括申请人、第三方数据合作伙伴提供的信息,以及经授权的互联网来源。这些数据包括背景细节、行为模式和信用记录。对于重复借款人,在我们平台上积累的历史贷款绩效数据也被纳入借款人的个人资料中。
我们使用反欺诈模型来检测欺诈行为,采用先进的方法分析个人和串通欺诈。如果发现欺诈,我们会通知申请人,如果没有发现欺诈,我们会继续申请。
在欺诈检测之后,我们使用我们专有的Magic Mirror模型启动信用审查流程,为潜在借款人生成Magic Mirror评分。每个魔镜评分对应I到VIII范围内的信用等级,I级代表最低风险,VIII级代表最高风险。参见“—风险管理—自营信用评分与风险定价模型。”归入VIII级的申请人将被婉拒,属于其他信用级别的申请人将由我们的风险定价系统分配根据其各自的魔镜评分确定的批准授信金额、最高贷款期限和适用利率以及其他贷款特征。2024年,中国99.2%的贷款申请实现自动化,其余0.8%进行人工审核。获批的申请人与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建立联系,而其他人则被引导至第三方平台。如果他们通过了这些平台的评估,我们就向平台收取服务费。
第三步:贷款上市融资
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通常直接向我们介绍的借款人提供自有资金的贷款。在获得我们的初步信贷评估和批准后,借款人可以在信贷批准的参数范围内提交最终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然后,我们的专有系统会根据合格借款人对借款人资料的特定要求(例如信用额度或票据规模)将其匹配并推荐给我们的机构融资合作伙伴。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随后将根据他们自己的信用评估标准审查我们引入的借款人的信用申请和我们的初步信用评估,并决定批准或拒绝贷款申请。一旦借款人的信贷申请获得批准,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将直接将贷款金额支付到借款人的银行账户。
对于我们在中国平台上促成的绝大多数贷款,我们聘请第三方担保公司或使用我们自己的担保公司向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融资担保,以全额偿还贷款。然而,也有一些情况,我们只为偿还贷款的一部分提供融资担保,或者在某些情况下,根本没有。请参阅“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质量保证承诺”,以获取更多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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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小部分贷款,我们与第三方信托管理公司合作。我们与那些第三方信托管理公司的合作涉及设立信托,其中一些我们投资是为了向我们介绍的借款人提供贷款。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与第三方信托管理公司合作设立信托。我们可能会被视为此类信托安排下的非法金融机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步:贷款服务和催收
借款人可以根据借款人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之间的贷款协议中概述的条款和条件,通过我们的在线平台偿还贷款。对于无法在线偿还贷款的借款人,我们代表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接受银行转账。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可以实时监控贷款绩效。
在每个预定的还款日期之前,借款人必须向各自的账户存入足够的资金,包括本金、利息以及任何适用的逾期付款罚款和担保服务费。此外,它们还授权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美国以及我们或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在还款日转移相应金额。这笔转账包括本金、利息,以及(如适用)向各自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和第三方担保公司支付的滞纳金和担保服务费。
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随后就我们提供的服务向我们支付交易服务费。此外,我们还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就向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的服务收取交易服务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拥有超过900名员工的催收团队,并开发了系统的流程来处理拖欠贷款的催收。在发生拖欠时,一笔贷款进入我们的催收程序,根据拖欠的严重程度分为几个阶段。第一个90天的催收期通常由我们的催收团队处理,尽管我们也不时聘请第三方贷款催收服务商为我们提供协助。随着一笔贷款日益逾期,包括短信提醒、电话、法律函件和法律诉讼在内的主要催收措施陆续被采取。如果一笔贷款在90天期限之后仍然逾期,我们再将贷款催收外包给第三方服务商,以优化催收效率。
风险管理
我们强大的风险管理能力是关键的竞争优势之一,这使我们能够向每个市场中大量未获得服务或服务不足的人群提供信贷,他们的信用历史尚未记录在这个市场发展中的信用体系中,同时在健康的盈利水平上保持可持续的业务。
数据聚合
自成立以来,我们投入了大量资源,建立了全面的信用数据库。今天,我们拥有一个广泛的数据库,为我们的借款人提供了数千个变量,涵盖了与借款人信誉相关的广泛信息,并从360度视角呈现用户概况。数据汇总自多个来源。我们与一些组织有合作,比如行业协会,他们允许我们访问他们各自的数据。我们强大的数据挖掘能力,我们认为这使我们有别于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许多其他参与者。我们开发了多个专有自动化程序,能够在短时间内搜索、聚合和处理来自互联网的数据。我们信用数据库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之前和现有借款人的付款历史。我们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数据的高水平可靠性和精准性。以下是我们寻求为每个贷款申请收集的典型数据:
| ● | 通过我司线上平台积累的历史信用数据; | |
| ● | 我们从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行为中收集到的行为数据; | |
| ● | 公安部所属机构维护的个人身份信息; | |
| ● | 从潜在借款人收集的背景信息,如收入水平、教育水平和婚姻状况; | |
| ● | 欺诈案件清单和数据库;以及 | |
| ● | 来自我们经营所在市场征信机构的信用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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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据聚合后,我们的系统使用机器学习技术将原本非结构化的数据和结构化数据转换为信用评分。
欺诈检测
我们一直与多个合作伙伴密切合作,共同努力识别新出现的欺诈计划、骗局、趋势、威胁和犯罪组织,并积累了与欺诈有关的数据。我们维护的数据库帮助我们微调我们设定的规则,增强我们的欺诈检测能力。我们采取了多方面的欺诈检测方法。首先,我们根据已知的欺诈案例建立规则,对欺诈行为的活动进行过滤。随后,我们应用先进的网络技术,识别与欺诈相关的关系,并将个人的欺诈活动连接起来,以发现复杂的欺诈计划和犯罪组织。此外,我们运行异常检测来检测单个和聚合的异常模式,以便捕捉未知的欺诈行为。如果可用信息不足以让我们的系统得出结论,贷款申请将被转发给我们的反欺诈团队进行线下验证,这涉及到我们反欺诈团队的成员在贷款申请中出现任何不一致的情况后与申请人交谈以进行查询。
自营信用评分和风险定价模型
2014年8月,我们开发并推出了专有的信用评分模型,称为魔镜模型,我们认为这代表了我们的关键竞争优势之一。我们的魔镜模型利用了我们通过多年运营逐步建立起来的庞大数据库。如此庞大的数据量,为我们持续利用机器学习优化魔镜模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数据汇总和欺诈检测之后,潜在借款人进入信用评估阶段。在评估与其相关的潜在风险时,对具有不同特征的潜在借款人应用了不同的算法。基于评估结果,我们的信用评分模型为每个潜在借款人生成魔镜评分。每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都会生成一个新的魔镜信用评分,这可能会改变借款人对该类型贷款的信用额度。我们将各种机器学习技术应用到所收集的数据中。通过监测模型性能以及变量一致性,我们的系统能够在发现新变量的同时评估现有变量的有效性。然后通过调整所使用的变量组来优化魔镜模型。以下因素与对评估拖欠概率很重要的变量相关:
| ● | 还款历史 | |
| ● | 个人身份信息 | |
| ● | 教育 | |
| ● | 消费行为 | |
| ● | 信用报告 | |
| ● | 欺诈记录 | |
| ● | 第三方补充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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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们标准贷款产品的申请人,使用从我们专有的信用评分模型得出的魔镜评分来确定这些申请人属于我们现有信用网格中的八个细分中的哪一个。在这八个部分中,I级代表与借款人相关的最低风险,而VIII级代表最高风险。八级贷款申请将被拒绝。一旦为特定贷款分配了一个信用级别,在贷款期限内不会改变。
我们不时审查和修改我们的分段定价,不仅考虑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还考虑到其他因素,例如市场利率、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充足性和市场竞争。
我们的机构资助伙伴的质量保证承诺
我们向我们的机构资助合作伙伴提供质量保证承诺,用于他们资助的大部分贷款。这些承诺包括两种主要类型:融资担保和保单。
融资担保。我们与持牌第三方融资担保公司合作,为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融资担保。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相应的第三方担保公司有义务向机构资金合作方全额偿还逾期金额。一旦担保公司还款,我们就有义务以相当于所偿还金额的价格向他们购买债权。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还为特定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资助的贷款向第三方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保证金,作为额外的质量保证承诺。此外,我们在2019年和2020年分别在福建、天津、海南成立了三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我司自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对其出资的贷款直接向机构资金合作方提供融资担保。
保险单。我们还通过与第三方保险公司合作提供质量保证承诺。在这种安排中,如果我们引入的借款人违约,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可以根据保单向第三方保险公司寻求保险赔偿。在某些逾期金额超出保险范围的情况下,任何剩余的逾期金额可能会由我们聘请的第三方担保公司偿还。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对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接受信用增进的监管限制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获得资金产生不利影响”,以了解更多详情。
技术
我们业务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强大的技术能力,这些能力支持我们提供卓越的用户体验、保护平台上的信息、提高运营效率和支持创新。我们最先进技术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
| ● | 数据科学.我们在运营的各个方面广泛使用数据科学技术。我们的数据挖掘和用户行为分析能力使我们能够为每个借款人建立全面的信用档案。我们的多维实时分析能力可实现快速、准确的信贷决策。2024年,我们平台共撮合3800万笔借款交易。我们还在众多应用中使用基于数据的机器学习,例如改进欺诈检测、优化营销资源分配和提高收款效率。 | |
| ● | 证券y.我们致力于维护安全的在线平台。我们建立了一个防火墙,全天候监控和控制我们平台上的进出流量。一旦检测到任何异常活动,我们的系统会立即通知我们的IT团队,同时自动采取措施,比如激活第三方流量管控服务,防止对我们平台造成任何伤害。对于用户信息的任何传输,我们都使用数据加密来确保保密性。在我们的组织内部,我们采取了一系列关于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政策,包括物理安全措施,如进入和设备控制,以及网络访问管理,如识别、认证和远程访问控制。我们采用数据切片,将用户数据点的存储分布在多个服务器上。我们还通过实时多层数据备份系统保持冗余,以防止意外情况导致数据丢失。我们对我们的技术平台进行定期审查,识别并纠正可能破坏我们系统安全性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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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稳定y.我们的系统基础设施主要托管在上海两个不同地点的数据中心。我们通过实时多层数据备份系统维护冗余,以确保我们网络的可靠性。我们的平台采用模块化架构,由多个连接的组件组成,每个组件都可以单独升级和更换,而不会影响其他组件的功能。这使得我们的平台既具有高度可靠性又具有可扩展性。 | |
| ● | Scalability.采用模块化架构,随着数据存储需求和用户访问量的增加,我们的平台可以轻松扩展。此外,负载均衡技术帮助我们改善跨多个计算组件的工作负载分布,优化资源利用率并最大限度地缩短响应时间。 | |
| ● | 自动化n.除了我们用来支持高度自动化平台的上述技术外,我们还采取了各种措施来确保我们平台的不间断运行。例如,我们采用了自我恢复技术,使我们的系统能够感知故障并进行必要的调整,从而在没有任何人为干预的情况下将自身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此外,我们的系统与多个数据提供商的系统连接,这些系统相互充当备份。如果一家数据提供商提供的服务被暂停,我们的系统将自动转移到备份源,以确保我们的操作不会中断。 |
知识产权
我们依靠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法律和披露限制的组合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截至2025年3月31日,我们在中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拥有(i)197项专利申请和59项注册专利,包括我们用于欺诈检测的专有面部识别技术,(ii)297项注册计算机软件着作权,(iii)251个注册域名,包括www.ppdai.com,以及(iv)在中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拥有390项商标注册,包括我们的“FINV”、“PPDAI”、“XINTE”、“ZHEYO LANE”和“魔爪”商标。
尽管我们努力保护我们的所有权,但未经授权的各方可能会试图复制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和使用我们的技术。监测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技术是困难和昂贵的,我们不能确定我们所采取的步骤将防止我们的技术被盗用。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和我们的资源被转移。此外,第三方可能会对我们提起诉讼,指控他们侵犯了他们的专有权利或宣布他们没有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如果侵权索赔成功,并且我们未能或无法及时开发非侵权技术或许可被侵权或类似技术,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即使我们能够许可被侵权或类似技术,许可费用也可能是巨大的,并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这可能会导致辩护成本高昂,并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
销售与市场营销
我们的市场地位显著受益于我们庞大的用户基础以及我们在中国和海外市场的强大品牌认知度。我们相信,我们提供有吸引力回报的各种贷款产品,以及我们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各种保护机制,导致强大的口碑推广,从而推动我们的品牌在我们的用户和业务合作伙伴中的认知度。
我们使用各种传统和互联网营销渠道来获取借款人,尽管我们的大多数借款人都是在线获取的。我们的借款人获取渠道主要包括:
| ● | 在线广告.我们不时与应用商店合作推广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并与互联网公司合作投放在线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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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线上合作s.我们与某些能够接触到优质借款人的网站合作,为他们的客户提供消费金融服务。 | |
| ● | 搜索引擎Marketing.我们还在我们经营所在市场的主要在线搜索引擎上使用付费投放。 | |
| ● | 线下直销茶m.我们还建立了一支线下直销团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员工队伍超过200名全职员工。 |
竞争
线上消费金融是一个新兴产业。它为消费者获得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手段。作为中国和海外市场在线消费金融市场的领先参与者,我们面临着来自其他在线平台、在线金融服务商、科技巨头支持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及传统金融机构的密集竞争。运营连接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在线平台的消费金融平台与我们直接竞争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我们还与传统金融机构竞争,包括信用卡发卡机构、商业银行中的消费金融业务部门和其他消费金融公司。我们的一些较大的竞争对手拥有更广泛的产品或服务,以及丰富的财务资源,以支持在销售和营销方面的大量支出。我们认为,我们有效竞争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能力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我们产品的多样性、我们平台上的用户体验、我们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向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的回报、我们与第三方的合作伙伴关系、我们的营销和销售努力以及我们品牌的实力和声誉。
季节性
我们的业务经历了季节性,反映了互联网使用和传统个人消费模式的季节性波动,因为我们的借款人通常使用他们的借款收益来满足他们的个人消费需求。例如,在中国的公共假期期间,我们的在线消费金融平台的交易量通常较低,尤其是在每年第一季度的春节假期期间。由于我们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例如商业银行,我们的业务也可能受到银行系统流动性季节性的影响。例如,中国银行业的流动性历来有在每个日历年年初较宽松、在每个日历年年底较紧的趋势。总体来看,未来我们业务的季节性可能会有所增加。
中国法规
本节概述了影响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活动的最重要的法律、规则和法规,以及我们的股东从我们那里获得股息和其他分配的权利。
网络消费金融服务相关规定
贷款活动条例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0年5月22日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目前尚不清楚《中国民法典》某些条款的适用解释和实施,以及这些条款将如何适用于我们的业务运营。例如,根据中国《民法典》,高利贷被明令禁止,但并未对“高利贷”提供明确的定义或解释。我们不能排除我们的某些经营活动被视为违反或不完全符合《中国民法典》的可能性。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024年1月30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颁布《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i)申请个人贷款必须满足若干条件,包括但不限于:(a)贷款目的明确合法,(b)贷款申请中注明的合理金额、条款、币种,(c)借款人还款意愿和能力,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ii)贷款调查必须涵盖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收益、贷款用途,资金来源、偿还能力、偿还方式;(iii)出借人不得将评估借款人真实意图、收益、负债、资金来源、服务商评估等核心风险管理事项委托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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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条款规定,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就年利率低于24%的贷款达成的协议是有效和可执行的。对于年利率在24%(不含)至36%(含)之间的贷款,如果已经向贷款人支付了利息,并且只要这种支付没有损害国家、社区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法院将驳回借款人要求返还超额利息付款的请求。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的,超额利息约定无效。如果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归还超过已支付年利息36%的部分利息,法院将支持此类请求。我们所有贷款产品的利率都在36%以下。
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案件司法实践若干建议的通告》,其中规定(其中包括)(i)借款人根据金融借款协议提出的调整或减少利息超过每年24%的债权,基于出借人主张的利息、复利、违约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额过高,应由中国法院支持;(ii)在互联网金融纠纷的情况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出借人通过收取中介费用规避司法保护利率限制的,视为无效;(三)民间借贷交易界定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由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的贷款,不属于民间借贷交易。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对该决定作了进一步修改。这些修正案修改了司法保护下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修正案规定,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协议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时,人民法院将支持该请求,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协议成立时一年期贷款最优惠利率四倍或四倍以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限制的除外。一年期贷款最优惠利率是指自2019年8月20日起,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根据这些修订,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24%和36%的利率上限被四倍的LPRS限制所取代。而且,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其中的一项或者全部,但合计超过四倍以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S)限额的部分,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支持。本修正案适用于2020年8月20日《司法解释修正案》实施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如果贷款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则可以参照原告提起诉讼时一年期贷款最优惠利率的四倍确定受保护利率的上限。
202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本修正案适用范围的问询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回复函中,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放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七类金融组织为金融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其金融业务活动产生的纠纷不适用于本修正案。但由于监管部门在法律法规的行政、解释和执行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我们不能排除监管部门可能对我们平台上的金融机构资助的贷款是否适用四倍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限制持有不同意见的可能性。比如,根据互联网金融纠风办、网络借贷纠风办2017年12月颁布的《关于规范整治“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在各类机构经营“现金贷”业务的背景下,借款人以利息、各类费用等形式收取的合计借款费用,应当年化,并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准。2021年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第3号公告》,其中规定,贷款年利率应为按借款人就借款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占该借款人实际借入本金的百分比计算的年化形式的比率。向借款人收取的费用包括利息和与借款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分期偿还贷款的,在计算年利率时,扣除已偿还本金总额后的剩余本金应视为实际借入本金。允许采用复利和单利计算年利率,条件是采用单利的,应当向借款人明确披露。人行3号公告适用于像我们这样提供贷款申请服务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平台。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某些贷款产品的利率可能超过法定利率上限,因此部分利益可能无法通过中国司法系统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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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关于规范整治“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由互联网金融纠风办、网络借贷纠风办颁布。此次通知明确了“现金贷”不依赖消费场景、贷款收益无特定用途、无抵押、对客户无资质要求等特点。还对“现金贷”业务提出了若干一般性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一)金融机构以利息、各种费用等形式向借款人收取的合计借款费用,应当年化,并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限制;(二)要求各金融机构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审慎评估确定借款人的资格、信用额度、和冷静期;(三)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审慎使用“数据驱动”风险管理模式;(四)禁止所有金融机构向任何无还款来源或还款能力的人员提供任何贷款,或无指定收益用途的贷款;(五)来自银行的资金不得用于“现金贷”或“校园贷”;(六)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第三方不得向借款人收取任何利息或费用。这份通知进一步规定,与第三方合作从事借贷业务的金融机构(i)不得将信用评估、风险管理等任何核心借贷业务业务外包给第三方,(ii)不得接受未经许可或批准的第三方提供的任何信用增级提供担保,包括以承担违约风险承诺形式提供的信用增级服务,(iii)应遵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解释,涉及向借款人收取的年度借款成本,即利息加其他费用,以及(iv)应确保第三方不向借款人收取任何利息或费用。任何违反《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停业、责令整改、谴责、吊销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7月12日,银保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从事网络借贷业务暂行办法》,据此,银行可以协同融资性担保公司、电子商务业务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信息技术公司开展各类网络借贷业务流程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转介、联合贷款发放、风险分配、信息技术、贷款催收等。但在与第三方合作开展网贷业务时,要求银行独立管理信贷评估、合同订立等核心风控流程,并应负责贷后管理。每一家区域银行是我们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重要类别,它们应(i)主要向其当地客户提供在线贷款服务,(ii)谨慎地向居住在其区域之外的借款人提供贷款,以及(iii)在为位于其区域之外的客户提供服务时采取适当措施监测业务运营。银行不得接受没有融资担保牌照或信用安全保险牌照的第三方合作伙伴直接或变相提供的增信。银行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监测贷款收益的使用情况。银行应至少每年对与其合作的网贷合作伙伴进行一次评估和审查,如发现不称职,应终止合作。
2020年9月4日,上海9个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一)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提供者发布的广告,应当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二)任何没有金融业务资格的市场主体不能宣传或推广金融业务;(三)金融广告不得诱导购买不正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四)金融服务提供者作为居间人,应当披露其客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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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网贷业务的通知,也称银保监会24号文。这份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必须独立开展网贷风险管理,禁止将贷款管理的材料手续外包。银行协同第三方平台发放的网络贷款未偿余额,不得超过该行未偿余额总额的50%。此外,商业银行与联合放贷伙伴共同出资发放网络贷款的,其联合放贷伙伴的出资比例可不低于30%。银保监会24号文进一步强化要求,严禁商业银行将贷款管理的材料手续外包,禁止地方性商业银行在注册地境外从事网贷业务。关于联合放贷下限30%和跨区域禁止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银保监会24号文颁布前展期的不符合规定的遗留贷款,可按到期日结算。
2022年7月1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网络借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又称银保监会14号文。这份通知进一步要求商业银行:(一)采取必要措施,对合作机构的合规制度、监管机制、信息处理指导、个人信息保护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有效评估,(二)加强贷款资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监测贷款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止合作机构截留、集中、挪用资金,(三)规范与第三方机构开展网贷合作业务,对违反网贷适用规定的,限制或拒绝合作,(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与其合作的机构营销推广活动的合规管理,并在其与机构的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对目前存在的不合规业务,给予商业银行至2023年6月30日的宽限期,对不合规行为进行整改。宽限期内,商业银行开展任何新的网贷业务,均应遵守《商业银行从事网络借贷业务暂行办法》、银保监24号文、银保监14号文的要求。
虽然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于2023年3月18日正式成立,取代中国银保监会成为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但《商业银行从事网络借贷业务暂行办法》、《银保监会24号文》、《银保监会14号文》继续适用于开展网络借贷业务的消费金融公司和信托公司,但有一定的有限例外。2024年4月23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三类银行网络借贷业务监管的通知》。这份通知进一步要求,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这些银行,避免过度依赖单一类别的互联网贷款产品或唯一的互联网业务合作伙伴。它还要求建立伙伴机构准入和退出的统一机制。在与伙伴机构传输数据和记录交易时,银行必须确保所有数据交换都坚持高标准的安全性、正式性和完整性。
2025年4月3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借贷业务监管促进金融服务的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了以下关键条款:(i)银行总部应保持并在其官方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开披露合作网络借贷平台白名单;(ii)银行应实施与借款人信用风险相一致的基于风险的定价机制;(iii)禁止网络借贷平台向借款人收取利息或其他费用;(iv)禁止增信服务商收取服务费或咨询费,因为此类做法被视为变相增加增信费用;(v)银行和网络借贷平台必须充分披露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年化利率、信用增级提供者和费用、年化融资成本、违约后利息和成本,并必须明确说明不会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这些要求也适用于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消费金融公司和信托公司。
由于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按照《商业银行从事网络借贷业务暂行办法》及随后银保监会、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通知的要求,对我们进行评估和审核。如果我们的任何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在我们的评估和审查中发现任何不足之处,他们可能会终止与我们的合作,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且,作为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之间的中介,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合作的所有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已经并将继续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从事网络借贷业务暂行办法》以及随后银保监会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通知。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的监管
根据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经营办法》,任何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活动的,可以列为非法金融机构。这包括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必要批准而提供贷款,这被视为非法金融业务经营。鉴于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快速演变以及自这些措施颁布以来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围绕它们的解释和对我们运营的适用性存在模糊性。如果我们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则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则要承担刑事责任。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被视为使用自有资金为某些贷款融资,因此我们面临监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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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7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刑事案件违法放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除其他外,该指导意见规定:(i)任何实体或个人如为营利目的、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在其业务范围之外持续从事向不特定个人提供贷款,从而扰乱金融市场稳定,则该实体或个人可能面临不正当竞争的刑事指控,并可能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承担刑事责任。“一贯向不特定个人提供贷款”是指在两年内向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不少于十次;(二)该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的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在该单位或个人面临前述不正当竞争刑事指控时,视为加重处罚情节。本次指导意见的解读存在不确定性,未来监管部门将如何解读和实施尚不明确。
根据《中国民法典》,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其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向委托人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其他居间服务,并由委托人支付居间服务费的合同。我们将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与个人借款人联系起来的业务实践可能构成中介服务,我们与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服务协议可能被视为《中国民法典》下的中介合同。根据中国民法典,中间人必须提供与拟议合同有关的真实信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拟订立合同有关的任何重大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客户利益受到损害的,居间人不得主张服务费,并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财政担保条例
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根据中国担保法,担保行为是指在债务人未能偿还未偿债务或履行责任的情况下,担保人同意向债权人偿还未偿债务或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于2017年6月21日由国务院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应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除另有规定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任何单位未经批准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可能面临处罚,包括终止或暂停业务,罚款50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如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违反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0月,银保监会联合其他八家监管机构联合颁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管理补充规则》,其中规定,任何向贷款机构提供客户转介或信用评估服务的主体,未经监管批准,不得直接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任何主体未经适当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将被监管部门禁止经营,并被要求妥善解决存量业务。
2020年7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指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本指引除其他外规定,(一)监管部门和银保监会应分别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银行收集数据和非数据信息;(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建立并实施非现场监管信息报告制度,并根据主管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数据和非数据信息;(三)对于非现场监管,主管监管部门应主要关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能力、担保业务、关联担保风险、资产质量、流动性指标、投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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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一)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二)地方金融组织在注册地省份以外开展业务的指导意见,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金融监管部门作出;(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金融组织,视同为地方性金融组织;(四)金融监管部门在征求意见稿生效前对在省外开展业务的组织给予过渡期;(五)未经省级主管监管部门批准在省外开展业务的组织可能受到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停止经营、吊销营业执照等。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该条例草案尚未颁布成为法律。
反洗钱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10月31日颁布、自2007年1月起生效的《中国反洗钱法》规定,适用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殊非金融机构必须遵守这些义务。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台一系列行政法规,对金融机构和特殊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
201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有义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检查。这些措施还授权全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监测平台,以增强线上监测机制和机构间信息共享。
与信用参考活动有关的规定
2013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征信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征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个人或组织,可能面临处罚。这些处罚包括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信用参考规范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规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识别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贷款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前述信息产生的分析评估信息。征信业务是指收集、整理、存储、处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并提供给信息使用人的活动。从事个人征信业务需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个人征信机构许可证。持牌个人征信机构与任何信息提供者合作收集、整理、存储、分析个人信用信息,必须向人民银行报备。此外,金融机构不得与任何未持有征信许可的商业主体合作获取征信服务。违反这些规则的人可能会面临处罚,包括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款,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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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条例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活动受中国商务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时颁布和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管辖。这份指导意见在外商投资方面将行业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三类,凡未列入其中一类的行业,一般视为允许。除适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2007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外国投资者一般不得在中国境内拥有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50%以上的股权,最近一次是2021年《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修订。根据这些办法,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实体(除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储转类、呼叫中心)的外资权益所有权不得超过50%。对有限制的行业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必须遵守这些措施中规定的具体要求。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制定了《中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规范外商在中国投资的现行三部法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规章。中国《外商投资法》规定了一般原则,外国投资者及其在中国的投资将享受国民待遇,并受到负面清单的约束。它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和立法努力使其外国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以统一外国和国内投资的公司法律要求。然而,其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例如,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虽然它没有明确将合同安排归类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但无法保证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外国投资在未来不会被解释为该定义下的一种间接外国投资活动。此外,定义中包含了包罗万象的规定,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资。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不过,《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仍未明确界定合同安排是否视为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因此,对于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颁布的规定,将合同安排作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仍留有余地。
外商在中国投资电信企业受《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管辖,《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于2001年12月11日由国务院颁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22年4月7日。这些规定禁止外国投资者持有中国境内任何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超过50%的总股本权益,除非另有规定。
2019年12月20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颁布《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境外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2020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颁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作出规定,包括受审查的投资种类、审查范围和程序等。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设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与商务部共同牵头。外国在华投资者或相关方必须在(一)涉及国防安全的军工、军工配套等领域的投资,涉及军事设施、军工设施周边地区的投资;(二)涉及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资源、重要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和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和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等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的投资,并取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当外国投资者(i)持有标的超过50%的股权,(ii)即使持有标的低于50%的股权,也拥有可对标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投票权,或(iii)对标的的经营决策、人力资源、会计和技术产生重大影响时,控制权即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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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互联网公司的规定
增值电信服务条例
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并于2016年2月6日修订的《中国电信条例》为中国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了监管框架。这些规定要求电信服务提供商在开始运营之前必须获得运营许可证。本条例将电信服务分为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根据这些规定,通过固网、移动网和互联网提供的信息服务属于增值电信服务。2006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前身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禁止这些服务许可证持有人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拟在中国境内开展此类业务的外国投资者出租、转让或出售其许可证,或提供任何资源、场所或设施。
2017年7月,工信部颁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规定,增值电信业务商业经营者必须首先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对口单位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外国对基于互联网的业务的所有权,例如在线信息的分发,受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这些规定要求,境外投资者可收购外商在华投资增值电信企业最高50%的股权。中国法规对从事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子集,未取得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增值电信服务许可)的行为予以制裁,对从事经营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属于增值电信业务子集,未取得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的增值电信服务许可)的行为予以制裁。这些制裁包括中国通信管理局的整改令和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暂停或终止有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的运营。
此外,由于我们正在向移动设备用户提供移动应用程序,因此不确定我们的任何子公司是否会被要求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外获得单独的经营许可证。由于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我们没有申请这种单独的许可证。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互联网相关业务和公司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任何缺乏适用于我们业务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的情况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关于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的监管
除《中国电信条例》及上述其他规定外,移动应用程序尤其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规范,该规定于2016年6月28日由中国网信办颁布,并于2022年6月14日修订。APP规定规范移动应用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本规定,国家网信办、地方网信办分别负责全国或地方移动应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本规定,要求移动应用信息服务提供者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负责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移动应用信息进行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对注册用户的身份信息进行认证,(二)保护用户信息,在合法、正当地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同时征得用户同意。手机APP运营者在用户对收集不必要的个人信息有异议的情况下,不得拒绝用户访问APP的基本功能和服务,以及(三)建立信息内容管理机制,视情节对任何违法违规的信息内容采取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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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4日,工信部颁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APP备案的通知》,其中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APP经营者必须按照适用的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未完成备案的,该经营者不得从事APP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安全条例
全国人大立法,禁止利用互联网破坏公共安全、传播破坏社会稳定内容或泄露国家机密。破坏公共安全包括破坏国家安全和侵犯国家、社会或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包括任何煽动藐视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颠覆中国政府或其政治制度、散布破坏社会的谣言或涉及邪教活动、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或暴力的内容。国家秘密的广义定义包括有关中国国防、国家事务和中国当局确定的其他事项的信息。
中国的互联网信息是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进行规范和限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00年12月28日颁布并于2009年8月27日进一步修订的《维护互联网安全决定》,该决定可在中国对违反者作出以下努力予以刑事处罚:(一)不当进入具有战略意义的计算机或系统;(二)传播具有政治破坏性的信息;(三)泄露国家机密;(四)传播虚假商业信息;或(五)侵犯知识产权。1997年,公安部已颁布措施,禁止以导致国家机密泄露或传播破坏社会稳定内容等方式使用互联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公安部和地方安全分局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关闭其网站。
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8年4月27日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电信服务经营者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i)向社会开展相关的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ii)为主管部门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iii)实施网络安全和信息监测系统以及安全和技术防范措施,避免传播恐怖主义信息,删除恐怖主义信息,立即停止传播,一旦发现涉恐信息,要做好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四)在提供服务前,对客户身份进行审查。任何违反中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严厉的处罚,包括巨额罚款。
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网络运营者,包括网络借贷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开展业务、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网络安全保障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2022年9月12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安全法》修订草案,提出(其中包括)将实体的最高罚款从人民币100万元提高到人民币5000万元或实体上一年度营业额的百分之五,对以下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从人民币10万元提高到人民币100万元:(一)严重违反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或者严重损害网络运行安全的;(二)未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对禁止传播的信息采取暂停转移或者删除措施,或针对相对重大的安全风险或安全事件采取措施;及(iii)传播被禁止的信息的转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使用未经评估或未通过安全评估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可处以最高采购金额十倍或者其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最高人民币10万元的处罚。这类修正案草案发布仅征求公众意见,其最终形式、解释和实施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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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日,由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常用移动应用程序收集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正式施行,其中规定,那:(一)应用程序运营者不得以用户出于必要范围拒绝提供个人信息为理由拒绝向用户提供基本功能服务;(二)网络借贷应用程序的基本功能服务是为用户在线上提供用于个人消费和经营的贷款提供便利;(三)必要的个人信息包括借款人的手机号码、姓名、银行账户,以及其身份证类型、号码和有效期限。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分局在内的不同政府主管部门,一直在检查市场上的各种移动应用程序关于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的执法情况,未来可能会继续这样做,即使有更严格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要求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公布等,要合法、正当地进行。《数据安全法》对开展数据活动的实体和个人规定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数据安全法对那些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并对某些数据和信息施加了出口限制。此外,《数据安全法》还规定,未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任何外国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任何数据。
2021年7月6日,中国若干监管机构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其中包括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传输、保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规定,将努力修订关于加强证券境外发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落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责任,加强跨境信息提供机制和程序规范管理。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根据本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节水、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和国防科学等重点行业或领域的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以及一旦对其造成损害、故障或数据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本条例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进行侵入、干扰、破坏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违法活动,不得危害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本规定还要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主要责任人对其运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承担安全保护的全部责任。此外,各重要行业和部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适用于本行业或部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确定本行业或部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2021年7月12日,工信部联合其他两家主管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这些规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网络产品的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非法收集、销售、发布有关此类安全漏洞的信息。明知上述违法行为的,不得向违法行为人提供技术支持、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帮助。根据这些规定,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收集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接收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的渠道并保持该渠道可用,并保留至少六个月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接收日志。这些条款还禁止向产品提供者以外的海外组织或个人提供未披露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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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整合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保护方面的零散规则,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一)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应当以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二)个人信息的收集应视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内,以达到处理目的,避免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经办的个人信息安全。违法主体可被责令改正,或暂停、终止提供服务,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其他处罚。
2022年1月4日,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个主管部门联合公布了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重申并扩大了网络安全审查的适用范围。根据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或者网络平台运营者进行的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据《审查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经营者的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国家网信办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提出网络安全审查申请;(二)网络安全审查申请应当由持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在该发行人申请其证券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提出;(三)中国政府机关认定发行人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可以启动网络安全审查。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侧重于评估以下国家安全风险因素:(一)因购买和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而产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受到非法控制、干扰或破坏的风险;(二)因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而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业务连续性造成的损害;(三)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公开性、透明度、来源的多样性;供应商的可靠性;以及由于政治、外交、贸易等原因;(四)网络产品和服务供应商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的程度;(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销毁以及被非法使用、非法出境的风险;(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恶意使用的风险及关于境外上市的网络信息安全风险;(七)可能损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其他因素,网络安全和/或数据安全。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近日颁布,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任何未能遵守与数据保护、数据安全、网络安全或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责任、行政处罚或其他监管行动,从而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2022年7月7日,国家网信办公布《跨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规定,“数据处理人”拟进行的跨境数据转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据处理人”应当通过上述“数据处理人”所在地省级网信管理局向国家网信管理局申请安全评估:(一)任何数据处理人向境外接收人转移重要数据;(二)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人”,或任何处理超百万个人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接收人转移个人信息;(iii)自上一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超10万个人信息或超1万个人敏感个人信息;(iv)国家网络空间管理部门规定需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此外,2022年8月31日,国家网信办颁布了《跨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申请指南(第一版)》,其中规定,“跨境数据转移”活动包括(i)数据处理者在境外传输和存储在中国大陆运营期间产生的数据;(ii)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获取、使用、下载或输出数据处理者收集和生成并存储在中国大陆的数据;(iii)国家网信办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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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2日,国家网信办公布《个人信息出境数据传输标准合同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境外转移个人信息时,必须与境外收件人订立标准合同。虽然允许个人信息处理者与海外接收者协商附加条款,但此类条款可能不会与标准合同发生冲突。标准合同生效10个工作日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员向所在地省级网安管理局提交合同。措施包括企业完成整改的过渡期为六个月。
2022年1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i)金融基础设施是指金融资产的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交易设施、交易报告数据库、关键支付系统、征信系统,(ii)金融基础设施运营商是指依法依规批准建设、运营、维护金融基础设施的企业。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该办法草案尚未颁布成为法律。
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利用数据资源的指导意见》,旨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障数据经济发展。在这一指导下,数据将根据其敏感性进行分类和分级。鼓励数据处理商在场内、场外开放、共享、交换、交易数据。鼓励符合适当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开展新建系统、实施技术方法和试验模式试点。鼓励企业创新数据合规管理内部制度,探索完善基础数据体系的途径。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些规定强化和明确了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数据管理、跨境数据转移、网络平台服务、整体数据安全等方面的法律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必须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条例还对重要数据的风险评估提出了新的要求。不遵守可能导致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服务或吊销经营许可或执照。
2024年1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生效。本办法适用于金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地方分局批准设立的金融主体。它们要求使用技术保障措施,包括加密和匿名化,以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金融机构必须为合法和明确定义的目的处理个人数据,确保范围限于其活动所需的范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个人必须被告知数据收集、处理和存储的做法,并需要得到明确的同意。此外,还要求各机构对显著影响个人权利的活动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因实施严格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或滥用、保持数据准确性并确保数据共享做法的透明度而被追究责任,特别是在跨境转移或与第三方共享方面。遵守这些措施对于避免监管制裁和保护机构声誉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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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保护条例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12月发布的《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任何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该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该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目的,并且只能收集提供其服务所必需的该等信息。还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妥善维护用户个人信息,一旦发生泄露或可能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网络借贷服务提供者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严重时应立即向电信监管部门报告。
此外,根据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2013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令》,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必须征得用户同意,遵守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并在规定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内。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8月发布的《刑法第九修正案》,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按适用法律要求履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相关义务,拒不责令整改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这些解读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提供了更加切合实际的定罪量刑标准,标志着公民个人信息刑事保护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整治应用程序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通告》,其中要求应用程序经营者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应用程序运营者除其他外,应(i)明确说明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授权用途、方法和范围,并征得用户对收集和处理此类用户个人信息的同意,(ii)建立适当的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及补救措施。为进一步落实和解读这类通知,《关于依申请认定个人信息收集行为违法行为的办法》于2019年11月28日出台。
公安部于2019年4月9日颁布了《关于刑事案件软暴力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除其他外,利用网络、电信手段进行骚扰,扰乱人民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社会秩序的,可以认定为软暴力,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2月28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一项国家标准《互联网金融(网络消费借贷)贷后指导意见》,除有限的例外情况外,禁止与违约借款人的指定联络人联系,并对与其沟通的时间和频率进行了限制。
在手机APP采集使用信息安全方面,根据2019年1月23日发布的《开展打击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监管公告》,APP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符合《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对从用户处获取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此外,App运营者不应以捆绑、暂停安装或其他默认形式强制用户进行授权,不应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用户协议收集个人信息。工信部2019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开展APP侵害用户个人权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强调了此类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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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8日,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法行为认定方法。这一规定进一步说明了APP运营者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某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未公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该APP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反必要性原则收集与该APP所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未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2021年3月12日,国家网信办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则》。这些规则具体规定了地图导航APP、网约车APP、即时通讯APP、网络社区APP等多种常见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各自需要收集的必要个人信息的范围。此类APP运营者不得以用户拒绝提供个人非必要信息为由,拒绝向用户提供基本服务。网络借贷申请的基本服务是便利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的用于个人消费和企业经营的贷款,网络借贷申请所需的个人信息包括借款人的手机号码、姓名、银行账户,以及其身份证类型、号码和有效期限等。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整合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保护方面的零散规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综合了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保护方面若干规则的规定。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不包括匿名化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如取得有关个人同意的情形,以及该个人作为该合同当事人的合同的订立或履行有必要的情形。它还就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规定了某些具体条款。此外,对提供互联网基础平台服务、用户量大、经营活动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进一步规定了义务,包括制定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终止为平台上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产品或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定期出具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等。
与外汇有关的条例
外汇兑换条例
中国外汇兑换的主要法规是《外汇管理条例》,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8年8月。根据中国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例如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相比之下,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账户项目,例如直接投资、偿还外币计价贷款、汇回投资和在中国境外的证券投资,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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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3日,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有关外汇管理的通知》。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后,不再向外管局申请关于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审批,而是要求实体和个人向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此类外汇登记。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外管局监管下,直接审核申请并进行登记。
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颁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的通知》,即外管局19号文,在全国范围内扩大改革。外管局19号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资本金折算的人民币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外管局19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账户中经当地外汇局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银行货币出资记账式登记)的外汇资本,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结算。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全权结汇比例目前为100%。外管局可根据国际收支情况适时调整这一比例。不过,外管局19号文和外管局2016年6月颁布的另一份通知——外管局16号文,继续规定,除其他外,禁止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其外汇资本转换而来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超出经营范围的支出、投融资(银行发行的证券投资或担保产品除外)、向非关联企业提供贷款或建设、购买非自用不动产。
2019年10月23日,外管局颁布《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便利跨境贸易投资的通知》。其中规定,非投资性外商投资实体可以使用外汇资本或由外汇资本转换而来的人民币资金进行股权投资,但该等投资应符合负面清单和中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2020年4月10日,外管局发布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其中规定,在确保资金真实、合规使用和符合现行资本项下收益使用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标准的企业将资本项下收益,如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用于境内支付,无需就每笔交易事先向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但这两项通知的进一步落实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我们的离岸融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条例
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往来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37号文,取代了此前俗称“外管局75号文”的通告。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在境内企业合法拥有的资产或股权或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外管局37号文中称为“特殊目的载体”,就其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实体向外管局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进一步要求,在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时,如中国个人出资增加或减少、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对登记进行修订。如果持有特殊目的载体权益的中国股东未履行规定的外管局登记,该特殊目的载体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境外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和开展后续跨境外汇活动,并且特殊目的载体向其中国子公司追加出资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各项外管局登记要求可能会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对逃避外汇管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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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3日,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授权地方银行自2015年6月1日起,审查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包括首次外汇登记和修正登记。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有关中国居民境外投资活动的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面临中国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
境外上市公司员工股票激励计划规定
根据外管局2012年2月发布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参与任何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公民的个人,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均需通过境内合格代理人向外管局登记,该代理人可为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并完成若干其他手续。我们及我们的行政人员及其他在中国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并获授予期权的中国公民或非中国公民的雇员受本条例规限。这些个人未能完成其外管局注册,可能会使我们和他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制裁。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任何未能遵守中国有关员工股票激励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的行为都可能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若干有关雇员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的通告。根据这些通告,我们在中国工作的员工行使购股权将被征收中国个人所得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交与员工股票期权相关的文件,并代扣那些行使其股票期权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我们的员工没有缴纳或我们没有按照法律法规代扣他们的所得税,我们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制裁。
知识产权条例
中国已通过有关知识产权的综合立法,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和域名。
版权所有。中国的版权,包括受版权保护的软件,主要受版权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的保护。根据版权法,受版权保护的软件的保护期为50年。
专利。专利法对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出规定,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际适用性三个条件。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审批。专利权的存续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或20年,视专利权类型而定。
商标。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注册商标进行保护。中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取“先备案”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商标在中国各地的注册和管理,并授予注册商标十年的期限,如果在初始或延长期限届满时提出要求,则再授予十年。商标许可协议须向商标局备案备案。
域名。域名受工业和信息化部2004年颁布的《关于中国互联网域名的管理办法》保护,由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互联网域名的管理办法》取代。工业和信息化部是负责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的主要监管机构。中国境内域名注册实行“先申请后注册”。域名申请人在申请程序完成后即成为域名持有人。我司主要域名“ppdai.com”已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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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利分配的规定
根据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子公司的股息支付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红利分配的主要法规包括2016年9月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税后利润(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要求在华外商独资企业每年至少拿出各自累计利润的10%(如有),用于拨付一定的准备金,直至这些准备金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外商独资公司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
与就业有关的条例
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要求,雇主必须与全职雇员签订书面雇佣合同。所有雇主必须向其雇员补偿至少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可处以罚款等行政处分,严重违反可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法律法规要求中国的企业参加某些员工福利计划,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即养老金计划、医疗保险计划、失业保险计划、工伤保险计划和生育保险计划以及住房公积金,并在其经营业务的地点或所在地按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员工工资(包括奖金和津贴)的一定百分比向计划或基金缴款。根据《社会保险法》,未缴纳社会保险缴费的用人单位,可以责令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的缴费,并视情况按日最高0.05%或0.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处逾期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此外,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每名员工缴纳时的实际工资,代扣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7月20日印发《国税地税征收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其中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保险缴费。
我们没有按照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福利计划提供足够的供款,但我们在财务报表中记录了对当前员工的估计少付金额的应计项目。然而,由于我们认为中国政府当局不太可能施加任何重大利益或处罚,我们没有对中国政府当局可能在财务报表中施加的少付利息和罚款进行任何应计。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未能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为各种员工福利计划提供足够的供款并代扣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
与税务有关的条例
股息预扣税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组织或机构,或已设立组织或机构但所得收入与该组织或机构无实际关联的,对其来源于中国的收入按10%的税率征收预扣税。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收入重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如果香港企业直接持有中国企业至少25%的股份,则中国企业向香港企业支付股息的预扣税率从10%的标准税率降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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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协议股息条款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香港居民企业要享受减免的预扣税,除其他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i)其必须直接拥有规定百分比的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权益和投票权;(ii)其必须在收到股息之前的整个12个月内直接拥有该百分比的中国居民企业。根据其他税收规则和规定,享受降低的预提税率也有其他条件。201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务条约待遇管理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这些办法规定,非居民企业享受减征预提税率,不需取得税务机关的前置审批。非居民企业及其扣缴义务人可以自行评估,经确认符合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规定标准后,直接适用减征后的代扣代缴税率,并在办理报税时备案必要的表格和证明文件,由税务机关进行税后备案审查。因此,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可能能够就其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得的股息享受5%的预扣税率,前提是满足适用的税务规则和法规规定的条件。但根据这些规定,如果税务机关认为我们的交易或安排是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为首要目的的,税务机关可能会在未来调整优惠的预扣税。
企业所得税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于2008年1月1日生效,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条例。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境内所有居民企业统一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对于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如何适用于信也科技集团和我们的境外子公司的税务居民身份,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成立且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这意味着,就企业所得税而言,该企业的处理方式类似于中国境内企业。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主体定义为在实践中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财产行使“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管理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2009年组织管理实际标准将中控境外注册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告》。根据这一规定,中国控股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标准的情况下,才会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与企业的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定是在中国作出的或须经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会议记录位于或保存在中国;以及(iv)50%或以上的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我们认为,倘本通告所载“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标准被视为适用于我们,则就中国税务而言,信也科技集团及我们的离岸附属公司不应被视为“居民企业”。然而,由于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而对于适用于我们境外实体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能被视为中国税务目的的居民企业,因此我们可能需要就我们的全球收入缴纳中国所得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以了解更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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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2月3日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部分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公告,或SAT公告7,取代或补充了此前《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份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告》或SAT 698号文规定的部分规则。根据SAT公告7,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包括在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可能会被重新定性,并被视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如果这种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逃避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的。因此,这种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根据SAT公告7,“中国应税资产”包括归属于中国境内机构的资产、中国境内不动产以及对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就中国机构资产的间接境外转移而言,相关收益将被视为与中国机构有效关联,因此将计入其企业所得税申报,因此将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标的转让涉及在中国的不动产或对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与在中国设立非居民企业没有有效关联的,将按10%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但须遵守适用的税收协定或类似安排下可用的税收优惠待遇,且有义务支付转让款项的一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SAT公告7的实施细节存在不确定性。如果SAT公告7被税务机关确定适用于我们涉及中国应税资产的某些交易,我们进行相关交易的境外子公司可能需要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SAT公告7或确立相关交易不应根据SAT公告7征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有关其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非中国居民的中国来源收入的付款人通常有义务从付款中预扣中国所得税。在未能扣缴的情况下,非中国居民须自行缴纳此类税款。非中国居民不遵守纳税义务将导致处罚,包括全额缴纳所欠税款、罚款和这些税款的拖欠利息。
中国增值税
根据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适用的中国法规,在服务业开展业务的实体或个人,对提供在线信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需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将已缴纳的应税采购合格进项增值税与提供劳务收入应征收的销项增值税相抵。
境外上市并购相关规定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家中国政府和监管机构联合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规定》或《并购规则》,这是一部于2006年9月8日生效并于2009年6月22日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新规。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从而将境内公司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或者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以购买境内公司资产并经营该资产的,或者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资产,通过注入该资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经营该资产的,应当遵守并购规则。除其他事项外,并购规则旨在要求,为上市目的而成立并由中国公司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离岸专用工具或特殊目的工具,应在该特殊目的工具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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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7日,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办法,从事负面清单规定禁止经营业务的境内公司寻求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此外,公司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比照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适用规定。在2022年1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发布的问答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员表示,这些要求仅针对在海外市场直接提供或上市其证券的中国境内公司。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中国证监会备案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备案办法》,中国境内公司在境外市场直接或间接发售或上市其证券,包括(i)任何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及(ii)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运营并拟基于其在岸股权、资产或类似权益在境外市场发售或上市其证券的任何境外公司,须在向拟上市地监管机构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监会备案办法提出,建立以备案为基础的新制度,规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根据证监会备案办法,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均应向证监会备案。具体而言,间接发行上市的审查和确定将在实质重于形式的基础上进行,发行人满足以下条件的,发行上市视为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一)营业收入、毛利、总资产、或境内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超过发行人该年度经审计的综合财务报表细目的50%;(ii)负责业务运营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通常居住在中国,主要经营场所在中国或在中国开展业务。根据证监会备案办法,发行人或其所属境内公司(视情况而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续发行等同等发行行为,应当向证监会备案。特别是发行人应在其首次提出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备案,并在后续发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其后续发行的备案。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备案办法完成备案的,中国境内公司可能被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行政安排的通知》,证监会表示,不会对像我们这样的现有公众公司实施备案要求,直到它们基于其在岸股权、资产或类似权益在境外市场进行证券再融资。证监会备案办法还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规定了若干监管红线:(一)国家法律法规及适用条款明确禁止的意向证券发行上市的;(二)经国务院有权机关依法审查认定的意向证券发行上市可能构成威胁或危害国家安全的;(三)最近三年内,境内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贪污、贿赂、贪污、挪用财产行为的,或其他妨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四)境内公司因涉嫌刑事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或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调查且未作出决定的;(五)控股股东控制的股票,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的股票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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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国家秘密保护局、中国国家档案局公布了《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本条文除其他外规定:(i)境内公司寻求通过直接发行或间接发行方式在境外市场发售其证券并将其上市,以及承担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提供商,应当严格遵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保密和档案管理义务。不得泄露任何国家秘密或者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二)境内公司拟直接或者通过境外上市主体,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境外监管机构等主体或者个人公开披露或者提供含有国家秘密或者政府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先依法取得有权机关批准,并向同级保密行政部门备案。对国家秘密的认定有歧义或者争议的,应当提请保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政府工作秘密的认定有歧义或者争议的,应当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三)境内公司计划直接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境外监管机构在内的主体或者个人公开披露或者提供,泄露后会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其他文件、资料,应严格遵守适用的国家法规规定的程序;(四)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为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已在中国大陆制作的档案资料,包括工作底稿,应当保留在中国大陆,未经主管部门事先批准,不得携带、邮寄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至中国大陆境外,不得通过包括利用信息技术在内的任何方式传送给中国大陆境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或档案副本,需要向中国大陆境外转移或传送的,应当履行国家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v)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和境外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进行调查,包括为调查目的收集证据,或者对已在境外市场上市发行证券的境内公司或者为该境内公司承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提供商进行检查。此类调查和检查应在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下进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将根据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协助。境内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提供者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境外主管部门的调查检查或者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境外主管部门提供文件、材料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法域的条例
由于我们的全球业务,我们还受制于我们经营所在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规则和规定。例如,印尼监管机构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OJK)降低了在线贷方可以向借款人收取的最高利率。新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逐步将对金融科技贷方施加的利率上限从2023年的每日最高0.4%降至2024年的0.3%,2025年降至0.2%,到2026年进一步降至0.1%。2024年12月31日,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OJK)修订了利率政策。早些时候提出的到2025年将上限统一降至0.2%的方案,被基于贷款期限的差异化定价所取代:期限为六个月或以下的贷款仍保持0.3%的上限,而超过六个月的则以0.2%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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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组织Structure
下图说明了我们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主要子公司和我们的主要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及其主要子公司。

注意事项:
| (1) | 北京派对融信目前有四名股东: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兼董事张俊、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兼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铁铮、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兼董事胡宏辉TERM2、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兼董事顾少丰,分别持有北京派对融信13.22%、4.81%、12.85%、69.12%的股权。 |
| (2) | 上海紫禾目前有四个股东: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兼董事张俊,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铁铮,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兼董事胡宏辉,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兼董事顾少丰,分别持有上海紫禾25%的股权。 |
| (3) | 上海乐道目前有两个股东:李铁铮的家庭亲属Lizhong Chen和胡宏辉的家庭亲属Yejun Jiang,分别持有上海乐道50%的股权。 |
| (4) | 其余20%股权由非关联第三方持有。 |
| (5) | 余下51%股权由我公司透过中间实体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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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约安排
中国法律法规对基于互联网的业务的外资所有权和投资施加限制。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我们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i)通过我们的外商独资实体上海广建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北京派对融信,以及北京派对融信的股东和北京派对融信的某些子公司指导北京派对融信及其子公司的活动,以及(ii)通过我们的外商独资实体上海曼印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上海子禾和上海乐道,与上海子和和上海乐道的股东共同指导上海子和和上海乐道及其子公司的活动。
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
| ● | 使我们能够指导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子公司的经营活动; | |
| ● | 获得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子公司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和 | |
| ● | 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并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购买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 |
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已成为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主要受益者。我们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与北京派对融信及其股东的合约安排
以下为我们全资附属公司上海广建及其全资附属公司上海上沪(仅就业务营运协议及独家技术咨询及服务协议)、合并可变权益实体北京派对融信、北京派对融信股东及上海PPDai(仅就独家技术咨询及服务协议)目前有效的合约安排摘要。
使我们能够指导北京派对融信运营活动的协议
贷款协议。2018年3月,上海广建与北京派对融信的各股东,即我们的联合创始人及股东张俊先生、李铁铮先生、胡宏辉先生及顾少丰先生,分别订立贷款协议。根据该等协议,上海广建向北京派对融信股东授出人民币1亿元的无息贷款,仅用于其对公司的出资。经上海广建发出书面通知后,贷款须由北京派对融信股东根据上海广建、北京派对融信、北京Prosper及北京派对融信股东之间的看涨期权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转让其在北京派对融信的股权所收到的收益中偿还。北京派对融信股东从该等转让中获得的收益超过借款本金的,剩余部分视为使用本金的成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本金一起支付给上海广建。上海广建保留在到期前要求偿还贷款的权利。
重述的业务运营协议。2018年3月,上海广建、上海上沪、北京派对融信及其股东与北京Prosper订立经重述的业务营运协议。根据该协议,北京派对融信及其股东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接受并无条件执行上海广建和上海上沪关于业务运营的指示,包括任命董事和执行官。此外,北京派对融信及其股东承诺,未经上海广建和上海上沪事先书面同意,不采取任何可能对其资产、业务、人力资源、权利、义务或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此外,派对融信的股东承诺及时无条件地将其作为股东获得的任何股息或类似收益转让给上海广建和上海上沪。此外,这份重述的协议规定,北京派对融信的每一位股东均出具不可撤销的授权书,使上海广建或其指定的任何人能够代表这些股东执行股东的权利。除非上海广建及上海上沪提前终止,否则本重述协议将继续有效,直至北京派对融信根据中国法律解散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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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述的授权书。根据一份日期为2018年3月21日的重述授权书,北京派对融信的每位股东不可撤销地授权上海广建或其指定的任何人担任其实际代理人。该授权授权上海广建或其指定人员行使与其在北京派对融信的股权相关的所有股东投票权和其他权利。此类权利包括委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以及出售、转让、质押、处分股东所持全部或部分股份的权利。除非经重述的业务经营协议提前终止,否则授权书有效期为十年。经上海广建请求,北京派对融信股东应相应延长本授权委托书的期限。
重述股权质押协议。上海光建、北京派对融信、北京派对融信的股东、北京Prosper于2018年3月订立经重述的股权质押协议。根据股权质押协议条款,北京派对融信各股东已将其于北京派对融信的全部股权质押予上海广建。本次质押为各股东及北京派对融信履行各自在经重述的业务经营协议(其中包括授权委托书)、经重述的期权协议、经重述的排他性技术咨询与服务协议、借款协议等多项协议项下的义务提供担保。若北京派对融信或其任何股东违反这些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上海广建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处置质押股权,并优先获得处置质押股权的收益补偿。北京派对融信各股东同意,在合同安排项下义务解除前,未经上海广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处置质押的股权权益,不得对质押的股权设置或允许设置任何产权负担,不得采取可能导致质押股权发生变更的任何行为。经重述的股权质押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北京拍拍融信及其股东解除其在合同安排项下的所有义务,且质权人书面同意解除。现已按照中国物权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允许我们从北京派对融信和上海PPDAI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重述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上海光建与上海上沪,连同北京拍拍融信、上海PPDAI、北京Prosper,于2018年3月订立经重述的独家技术咨询及服务协议。根据本协议,上海广建、上海上沪或其指定方拥有向北京拍拍融信、上海PPDAI提供技术支持、咨询服务等服务的排他性权利。未经上海广建和上海上沪事先书面同意,北京派对融信和上海PPDAI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本协议涵盖的任何技术支持和服务。北京拍拍融信、上海PPDAI需向上海广建、上海上沪支付的服务费,按具体情况逐笔确定。所考虑的因素包括难度和复杂程度、上海广建和上海上沪及其员工提供服务所花费的时间、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商业价值、北京派对融信和上海PPDai因此类服务产生的收入,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上海广建及上海上沪拥有因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而产生的知识产权。除非上海广建及上海上沪提前终止,否则本重述协议将继续有效,直至北京派培融信及上海PPDAI根据中国法律解散为止。虽然本次重述协议的终止可以通过上海广建、上海上沪、北京派对融信、上海PPDAI、北京兴盛相互协商达成,但北京派对融信、上海PPDAI没有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向我们提供购买北京派对融信股权选择权的协议
重述期权协议。上海光建、北京派对融信、北京派对融信的股东及北京Prosper于2018年3月订立经重述的期权协议。根据该协议,北京派对融信的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予上海广建或上海广建指定的任何第三方购买其各自在北京派对融信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收购价款等于所涉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除非另有约定,在上海广建或上海广建指定的任何第三方行使选择权后,北京派对融信的股东将立即将购买价款转让给上海广建或上海广建指定的任何第三方。北京派对融信股东同意,上海广建无需另行同意,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选择权转让给第三方。未经上海广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北京派对融信不得(其中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出售、处置或在正常经营过程之外对其资产、业务或收入设置任何产权负担、订立任何重大合同、与任何其他人合并、进行任何投资、分配股息或进行任何对其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交易。北京派对融信的股东还共同及个别承诺,在本重述协议的期限内,他们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北京派对融信的股权权益或对其股权设置或允许设置任何产权负担。在上海广建向其股东收购北京派对融信的全部股权之前,此项经重述的协议将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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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海紫禾及其股东的合约安排
以下是我们的全资附属公司上海万银、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上海紫荷与上海紫荷股东之间目前有效的合同安排摘要。
使我们能够指导上海紫和运营活动的协议
贷款协议。上海曼印于2018年3月与上海紫禾的各股东,即共同创始人及股东的张俊先生、李铁铮先生、胡宏辉先生及顾少丰先生,订立贷款协议。根据贷款协议,上海曼银已向上海紫荷股东授出人民币1亿元的无息贷款,仅用于其对上海紫荷的出资。经上海万银发出书面通知,贷款须由上海万银股东根据上海万银、上海万银及上海万银股东之间的独家认购期权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从转让其于上海万银的股权所收取的收益中偿还。上海紫禾股东从该等转让中获得的收益高于借款本金的,超过本金的金额视为使用本金的费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本金一起支付给上海万银。上海曼银有权要求提前偿还贷款。
业务经营协议。上海曼印、上海紫荷及上海紫荷的股东于2018年3月21日订立业务营运协议。根据本协议,上海紫和及其股东同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并严格执行上海万银关于企业经营的指示,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等。上海紫禾及其股东进一步同意,未经上海曼印事先书面同意,上海紫禾不会采取任何可能对其资产、业务、人力资源、权利、义务或业务运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行动。本协议还要求上海紫禾各股东出具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上海曼印或上海曼印指定的任何人代表该股东执行股东权利。除非根据本协议提前终止,本协议有效期为30年,经上海万银提前书面通知可续期。
授权书。上海紫禾各股东通过日期为2018年3月21日的授权委托书,不可撤销地授权上海曼音或上海曼音指定的任何人作为其实际代理人,行使该股东在上海紫禾的所有表决权及与该股东在上海紫禾的股权相关的其他权利,如召集股东会、参加股东会、签署任何股东决议的权利;提名和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以及根据法律和宪法文件,股东作为股东可能拥有的所有权利。授权委托书在各股东作为上海紫禾股东的存续期限内继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股权质押协议。上海万银、上海紫禾、上海紫禾股东于2018年3月21日订立股权质押协议。根据股权质押协议,上海紫禾各股东已将其持有的上海紫禾全部股权质押给上海曼印,以保证该股东与上海紫禾各自履行借款协议、业务经营协议(包括授权委托书)、独家看涨期权协议、独家技术咨询与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义务。如上海紫和或其任何股东违反这些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上海曼银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处置质押股权,并优先获得处置质押股权的收益补偿。上海紫禾各股东同意,在其合同安排项下义务解除前,未经上海万银事先书面同意,不对质押股权进行处分,不对质押股权设置或允许设置任何产权负担,不采取任何可能导致质押股权发生变更而对质权人在本协议项下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股权质押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上海紫禾及其股东解除其在合同安排下的所有义务且质权人书面同意解除。现已按照中国物权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允许我们从上海紫和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框架协议。上海曼印与上海紫禾于2018年3月21日订立独家技术咨询及服务框架协议。根据本协议,上海曼印或其指定方拥有向上海紫禾提供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其他服务的排他性权利。未经上海曼印事先书面同意,上海紫荷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本协议涵盖的任何技术支持和服务。上海紫禾需要向上海满银支付的服务费,根据技术咨询和服务内容、难度和复杂程度、上海满银及其员工花费的时间、上海满银拟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服务的商业价值、上海紫禾因上海满银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产生的收入等情况,逐笔确定。上海曼印拥有因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而产生的知识产权。除非上海万银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有效期为30年,经上海万银提前书面通知可续期。虽然本协议可由上海曼音与上海紫荷双方共同协议解除,但上海紫荷无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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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我们提供购买上海紫禾股权选择权的协议
独家认购期权协议。上海万银、上海紫禾及上海紫禾的股东于2018年3月21日订立独家认购期权协议。根据独家认购期权协议,上海紫禾的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予上海曼茵或上海曼茵指定的任何第三方以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购买其各自在上海紫禾的全部股权的独家选择权。上海万银或上海万银指定的任何第三方行使选择权后,上海紫禾股东将立即向上海万银或上海万银指定的任何第三方赠送购买价款。上海紫禾股东同意,上海曼银无需另行同意,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选择权转让给第三方。未经上海曼音或其指定第三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上海紫禾不得(其中包括)在正常经营过程之外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出售、处置或对其资产、业务或收入设置任何产权负担、订立任何重大合同、与任何其他人合并或进行任何投资、分配股息或进行任何对其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交易。上海紫禾的股东还共同及个别承诺,在本协议期限内,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上海紫禾的股权或对其股权设置或允许设置任何产权负担。本协议有效期为30年,经上海万银提前书面通知可续期。
与上海乐道及其股东的合约安排
以下是我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万银、合并可变利益实体上海乐道、上海乐道股东之间目前有效的合同安排概要。
使我们能够指导上海乐道运营活动的协议
贷款协议。上海曼音于2019年1月14日与上海乐道的每一位股东,即陈立中先生和蒋叶军先生(他们是我们两位创始人的家庭亲属)订立贷款协议。根据贷款协议,上海曼银已向上海乐道的股东授出人民币5,000万元的无息贷款,仅用于其对上海乐道的出资。经上海曼银书面通知,贷款须由上海乐道股东根据上海曼银、上海乐道及上海乐道股东之间的独家看涨期权协议的条款及条件,从转让其于上海乐道的股权所收取的收益中偿还。上海乐道股东从该等转让中获得的收益高于借款本金的,超过本金的金额视为使用本金的费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本金一起支付给上海万银。上海曼银有权要求提前偿还贷款。
业务经营协议。上海曼音、上海乐道、上海乐道的股东于2019年1月14日订立业务营运协议。根据本协议,上海乐道及其股东同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并严格执行上海万银关于企业经营的指示,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等。上海乐道及其股东进一步同意,未经上海曼印事先书面同意,上海乐道不会采取任何可能对其资产、业务、人力资源、权利、义务或业务运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行动。本协议还要求上海乐道各股东出具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上海曼银或上海曼银指定的任何人代表该股东执行股东权利。除非根据本协议提前终止,本协议有效期为30年,经上海万银提前书面通知可续期。
授权书。上海乐道各股东通过日期为2019年1月14日的授权委托书,不可撤销地授权上海乐道各股东或上海乐道指定的任何人作为其实际代理人,行使该股东在上海乐道的全部表决权及与该股东的股权相关的其他权利,如召集股东会、参加股东会和签署任何股东决议的权利;提名和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以及根据法律和宪法文件,股东作为股东可能拥有的所有权利。授权委托书在各股东作为上海乐道股东的存续期限内继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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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协议。上海万银、上海乐道、上海乐道股东于2019年1月14日订立股权质押协议。根据股权质押协议,上海乐道各股东已将其于上海乐道的全部股权质押给上海曼银,以保证该股东及上海乐道履行各自在贷款协议、业务经营协议(包括授权委托书)、独家看涨期权协议及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义务。若上海乐道或其任何股东违反这些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上海曼银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处置质押股权,并优先获得处置质押股权的收益补偿。上海乐道各股东同意,在其合同安排项下义务解除前,未经上海曼银事先书面同意,不对质押股权进行处分,不对质押股权设置或允许对质押股权设置任何产权负担,不采取可能导致质押股权发生变更而对质权人在本协议项下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行为。股权质押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上海乐道及其股东解除其在合同安排项下的所有义务且质权人书面同意解除。我司已按照中国物权法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允许我们从上海乐道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框架协议。上海曼银、上海乐道于2019年1月14日订立独家技术咨询及服务框架协议。根据本协议,上海曼音或其指定方拥有向上海乐道提供技术支持、咨询服务等服务的排他性权利。未经上海曼印事先书面同意,上海乐道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本协议涵盖的任何技术支持和服务。上海乐道需要向上海曼印支付的服务费,根据技术咨询和服务的内容、难度和复杂程度、上海曼印及其员工花费的时间、上海曼印拟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服务的商业价值以及上海乐道因上海曼印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而产生的收入,逐笔确定。上海曼印拥有因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而产生的知识产权。除非上海万银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本协议有效期为30年,经上海万银提前书面通知可续期。虽然本协议可由上海曼银与上海乐道相互协议解除,但上海乐道无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向我们提供购买上海乐道股权选择权的协议
独家认购期权协议。上海万银、上海乐道、上海乐道股东于2019年1月14日订立独家认购期权协议。根据独家认购期权协议,上海乐道的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予上海乐道或上海乐道指定的任何第三方以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购买其各自在上海乐道的全部股权的独家选择权。上海乐道股东在上海万银或上海万银指定的任何第三方行使选择权后,立即将购买价款赠与上海万银或上海万银指定的任何第三方。上海乐道各股东同意,上海曼银无需另行同意,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选择权转让给第三方。未经上海曼音或其指定第三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上海乐道不得(其中包括)在正常经营过程之外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出售、处置或设定其资产、业务或收入的任何产权负担、订立任何重大合同、与任何其他人合并或进行任何投资、分配股息或进行对其业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交易。上海乐道股东还共同及个别承诺,在本协议期限内,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上海乐道的股权或对其股权设置或允许任何产权负担。本协议有效期为30年,经上海曼印提前书面通知可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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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会中国律师:
| ● | 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和我们的WFOE的结构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或法规;和 | |
| ● | 我们的WFOE、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项下的协议在中国法律下是有效的、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并且不会也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或法规的行为。 |
然而,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合同安排作为一个整体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尚未在任何中国法院进行测试,我们无法向贵公司保证,如果在中国法院进行测试,合同安排作为一个整体最终将是合法的或可执行的。
此外,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可能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律师的上述意见相反的观点。如果中国政府发现为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运营建立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的外国投资的限制,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包括被禁止持续经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有关综合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对互联网相关业务和公司的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任何适用于我们业务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的缺乏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D.财产、厂房和设备
我们的公司总部设在上海。2024年2月,我们收购了一栋办公楼,用于租赁,17,179平方米,连同上海的底层土地使用权,作为我们的全球总部。
为我们的客户服务和收贷服务,我们在长沙租赁的面积约为3,948平方米,在合肥租赁的面积约为5,435平方米,在郑州租赁的面积约为2,356平方米。就我们在海外市场的业务而言,我们在印度尼西亚租赁了约3,193平方米的面积,在菲律宾租赁了约3,363平方米的面积。我们还在其他地方租赁了办公空间,主要包括2024年的北京、海南和福建。我们根据经营租赁协议向不相关的第三方租赁我们的房地。租期从一年到五年不等。我们的服务器主要托管在国内主要互联网数据中心提供商拥有的互联网数据中心。我们认为,我们现有的设施总体上足以满足我们目前的需求,但我们希望根据需要寻求额外的空间,以适应未来的增长。
| 项目4a。 | 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
没有。
| 项目5。 | 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
以下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是基于我们的经审计的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本年度报告中表格20-F中包含的相关说明,并应与之一起阅读。
本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见本年度报告第2页“前瞻性陈述”。在评估我们的业务时,您应该仔细考虑标题“第3项”下提供的信息。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见本年度报告表格20-F。
我们提醒您,我们的业务和财务表现受到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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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经营成果
概述
我们是领先的金融科技平台,在中国、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拥有强大的品牌认知度。成立于2007年,我们一直是中国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先行者。2018年,我们开始在海外市场开展业务,目前的重点是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2024年,我们约80.6%的收入来自中国,19.4%的收入来自海外市场。
我们主要向借款人提供短期贷款,以满足他们眼前的信贷需求,同时允许他们通过我们平台上的活动逐步建立信用记录。于2022、2023及2024年度,我们平台在中国发起的贷款的平均本金金额分别为人民币7,249元、人民币8,318元及人民币10,402元(1,425美元),平均期限分别为8.7个月、8.3个月及8.0个月。借款人来到我们的平台,方便、简单、快速的贷款交易流程。我们一般都有很高的借款人粘性。在2022、2023和2024年,我们平台在中国的总贷款发起量的86.8%、87.2%和86.5%来自之前至少有一次提款的重复借款人。
我们主要通过向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收取交易服务费来产生收入,因为我们向他们提供的服务,例如借款人介绍和初步信用评估,以及我们在贷款生命周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我们的净收入从2022年的人民币111亿元增长到2023年的人民币125亿元,并进一步增长到2024年的人民币131亿元(18亿美元)。我们的净利润在2022年为23亿元人民币,2023年为24亿元人民币,2024年为24亿元人民币(3亿美元)。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一般因素
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受到影响我们经营所在市场的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一般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其中包括):
| ● | 整体经济增长; | |
| ● | 人均可支配收入; | |
| ● | 利率波动; | |
| ● | 经营所在市场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监管环境发展情况;及 | |
| ● | 移动互联网渗透率增长,包括智能移动设备的普及。 |
任何这些一般行业状况的不利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服务需求产生负面影响。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具体因素
虽然我们的业务受到影响中国和海外市场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一般因素的影响,但我们认为我们的经营业绩更直接地受到公司特定因素的影响,包括以下主要因素。
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维护和扩大我们的借款人基础的Ability
我们的收入取决于我们获得新借款人以及保留和增加现有借款人参与度的能力。我们使用各种手段,包括移动应用商店、搜索引擎营销、在线广告和在线合作,来吸引新的借款人。我们还建立了线下直销团队,在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不同城市获取新的借款人。我们始终如一地寻求改善和优化用户体验,以实现高水平的借款人满意度,这有助于吸引和留住借款人。我们还将继续开发新的贷款产品,以提高借款人的参与度。
我们的运营结果以及维持和增加贷款发放量的能力将部分取决于我们的销售和营销工作的有效性。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分别占2022年、2023年和2024年总营业收入的15.1%、15.0%和15.4%。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占2024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比有所增加,这是由于我们努力在中国和海外市场获得更优质的借款人。我们打算始终如一地为借款人收购投入大量资源,并提高这些努力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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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和扩大我们与机构资助合作伙伴合作的Ability
我们的收入还依赖于我们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作的维持和增长。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累计与110家机构资助伙伴合作,在海外市场累计与13家机构资助伙伴合作。展望未来,我们将继续保留现有的机构筹资伙伴,并通过提供有吸引力的回报和提供增强的工具来满足他们的需求,从而吸引新的机构筹资伙伴。
保持有效的风险管理
我们将借款人有效细分为适当风险状况的能力影响了我们吸引和留住借款人和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能力。我们打算通过结合我们的大数据分析能力和我们通过运营积累的越来越多的数据,优化我们的欺诈检测能力,提高我们的信用评分模型的准确性,并持续提高我们的催收效率。
对于我们的机构资助合作伙伴,我们为我们的机构资助合作伙伴提供质量保证承诺,用于他们资助的绝大多数贷款。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质量保证承诺。”因此,我们面临此类贷款的信用风险。我们准确估计贷款拖欠率的能力和我们收集拖欠贷款的能力对我们需要向第三方融资担保公司和我们的机构融资合作伙伴支付的金额产生影响,这对我们的综合综合收益表产生影响。见“— E.关键会计估计——信用损失准备”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对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接受信用增进的监管限制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获得资金产生不利影响。”
准确定价的Ability
我们的盈利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贷款进行合理定价的能力。我们对我们的标准贷款产品实施分段定价,这在本年度报告所述期间贡献了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我们标准贷款产品的潜在借款人根据我们专有的信用评分模型分为八个部分:I级申请人的违约风险最低,而其申请将被拒绝的VIII级贷款申请人的违约风险最高。我们向借款人收取的标准贷款产品的交易服务费率根据其各自的信用水平和基础贷款的期限而有所不同。
创新的Ability
我们迄今为止的增长依赖于,我们未来的成功将部分取决于,成功满足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对新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我们已经并打算继续进行大量投资,为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开发产品和改善服务。对于借款人,我们计划推出新的功能和产品,以满足他们在人生不同阶段不断变化的金融需求。对于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我们将继续扩展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他们对目标回报、风险偏好、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的需求。未能继续成功开发和提供创新产品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可能无法收回推出和营销新产品的成本。
此外,我们迄今为止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我们将技术的使用无缝整合到提供金融服务中的能力。我们一直专注于利用我们的大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能力来提高我们平台的自动化水平,并在各个方面优化我们的运营效率。随着我们业务的增长,我们将继续投资以加强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研发费用以及发起和服务费用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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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竞争的Ability
我们与消费金融行业的各种参与者竞争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从传统金融机构到新兴的在线金融提供商和平台。我们必须有效竞争,才能发展我们的平台,增加我们的收入。我们打算继续投资于产品开发、技术基础设施以及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能力,以应对我们面临的竞争。
贷款绩效数据
90天+拖欠率
自2024年第二季度以来,我们将截至给定日期的90 +天拖欠率定义为中国境内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不包括那些没有信用风险敞口的便利贷款,即逾期90至179天,表示为该日期贷款未偿本金余额总额的百分比,不包括那些没有信用风险敞口的便利贷款。拖欠180天或更长时间的贷款通常被视为已冲销,不包括在拖欠率计算中。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平台上未偿还贷款的90 +天拖欠率,均基于这一最新定义计算得出。
| 截至 | 90天+拖欠率(1) |
|||
| 2022年12月31日 | 1.41 | % | ||
| 2023年12月31日 | 1.98 | % | ||
| 2024年12月31日 | 2.13 | % | ||
注意:
(1)由于过去三年我们的标准贷款产品的发起金额占我们平台在中国促成的贷款总发起金额的绝大部分,本表中的90天+拖欠率主要反映了我们的标准贷款产品在中国的表现。
各年份拖欠率
我们将特定时间段内促成的贷款称为年份。我们将年份拖欠率定义为(i)一个年份中所有贷款发生拖欠的本金总额,减去(ii)同一年份所有贷款已收回的逾期本金总额,再除以(iii)该年份所有贷款的初始本金总额。就本年度报告而言,在特定时间段内促成的贷款被称为年份。被视为已冲销的贷款被包括在年份拖欠率的计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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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图表和表格显示了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在线平台促成的所有持续贷款产品按贷款发起年份划分的历史累计30天加上逾期拖欠率。
注意事项:
| (1) | 我们在2022年期间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承担信用风险的贷款的年份拖欠率为2.36%,计算为12年底季度年份拖欠率的数量加权平均值第适用年份的每笔贷款开始后的一个月。 |
| (2) | 我们在2023年期间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承担信用风险的贷款的年份拖欠率为2.84%,按12年底季度年份拖欠率的数量加权平均值计算第适用年份的每笔贷款开始后的一个月。 |
| (3)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在前三个季度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承担信用风险的贷款的年份拖欠率为1.55%,按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季度年份拖欠率的数量加权平均值计算。由于2022年期间通过我们的平台促成的承担信用风险的贷款继续老化,2024年份的拖欠率,计算为12年底季度年份拖欠率的数量加权平均值第在适用年份的每笔贷款开始后的次月,可能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年份拖欠率1.55%不同。 |
| 108 |
经营成果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列期间的综合经营业绩摘要,包括绝对金额和所列期间我们总营业收入的百分比。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任何时期的行动结果都不一定表明我们未来的趋势。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除百分比外,以千为单位) | ||||||||||||||||||||||||||||
| 营业收入: | ||||||||||||||||||||||||||||
| 贷款便利服务费 | 4,430,778 | 39.8 | 4,520,504 | 36.0 | 4,694,380 | 643,127 | 36.0 | |||||||||||||||||||||
| 便利后服务费 | 1,929,913 | 17.3 | 1,969,705 | 15.7 | 1,740,241 | 238,412 | 13.3 | |||||||||||||||||||||
| 担保收入 | 3,064,440 | 27.5 | 4,478,995 | 35.7 | 5,085,296 | 696,683 | 38.9 | |||||||||||||||||||||
| 净利息收入 | 1,174,204 | 10.5 | 1,049,379 | 8.4 | 853,779 | 116,967 | 6.5 | |||||||||||||||||||||
| 其他收入 | 534,868 | 4.9 | 528,862 | 4.2 | 692,128 | 94,821 | 5.3 | |||||||||||||||||||||
| 净收入 | 11,134,203 | 100.0 | 12,547,445 | 100.0 | 13,065,824 | 1,790,010 | 100.0 | |||||||||||||||||||||
| 营业费用: | ||||||||||||||||||||||||||||
| 发起、服务费用和其他收入成本 | (2,038,587 | ) | (18.3 | ) | (2,111,515 | ) | (16.9 | ) | (2,381,839 | ) | (326,311 | ) | (18.2 | ) | ||||||||||||||
| 与收入相关方的发起、服务费用和其他成本 | (37 | ) | (0.0 | ) | — | — | — | — |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1,685,022 | ) | (15.1 | ) | (1,887,442 | ) | (15.0 | ) | (2,014,254 | ) | (275,952 | ) | (15.4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401,731 | ) | (3.6 | ) | (390,022 | ) | (3.1 | ) | (413,548 | ) | (56,656 | ) | (3.2 | ) | ||||||||||||||
| 研发费用 | (491,484 | ) | (4.4 | ) | (510,986 | ) | (4.1 | ) | (496,740 | ) | (68,053 | ) | (3.8 | ) | ||||||||||||||
| 质量保证承诺的信用损失 | (3,195,220 | ) | (28.7 | ) | (4,422,802 | ) | (35.2 | ) | (4,587,254 | ) | (628,451 | ) | (35.2 | ) | ||||||||||||||
| 应收贷款拨备 | (415,902 | ) | (3.7 | ) | (586,843 | ) | (4.7 | ) | (320,013 | ) | (43,842 | ) | (2.4 | ) |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拨备 | (390,882 | ) | (3.6 | ) | (253,948 | ) | (2.0 | ) | (317,049 | ) | (43,436 | ) | (2.4 | ) | ||||||||||||||
| 总营业费用 | (8,618,865 | ) | (77.4 | ) | (10,163,558 | ) | (81.0 | ) | (10,530,697 | ) | (1,442,701 | ) | (80.6 | ) | ||||||||||||||
| 其他收益 | 220,693 | 2.0 | 394,698 | 3.1 | 310,123 | 42,487 | 2.4 | |||||||||||||||||||||
| 所得税费用前利润 | 2,736,031 | 24.6 | 2,778,585 | 22.1 | 2,845,250 | 389,796 | 21.8 | |||||||||||||||||||||
| 所得税费用 | (454,775 | ) | (4.1 | ) | (395,100 | ) | (3.1 | ) | (457,405 | ) | (62,664 | ) | (3.5 | ) | ||||||||||||||
| 净利润 | 2,281,256 | 20.5 | 2,383,485 | 19.0 | 2,387,845 | 327,132 | 18.3 | |||||||||||||||||||||
收入
我们的营业收入包括贷款便利服务费、后期便利服务费、担保收入、利息净收入、其他收入。我们主要通过向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收取交易服务费来产生收入,因为我们向他们提供的服务,例如借款人介绍和初步信用评估,以及我们在贷款生命周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
| 109 |
典型的是,我们向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质保服务、贷款便利服务和后期便利服务。质量保证服务在会计准则编纂专题460担保范围内,在贷款开始时以公允价值入账。对于我们提供的贷款便利服务和后期便利服务,我们对其交付的贷款便利服务和后期便利服务收取一笔合并交易服务费,每一笔都是不同的履约义务。我们通过对提前终止情景进行建模,估算标的贷款存续期内收到的总对价。交易服务费的平均费率,通过我们在该期间收到的交易服务费总额除以同期我们在中国平台上发起的贷款总量计算得出,2022年为3.7%,2023年为3.1%,2024年为3.1%。
贷款便利服务费
对于在我们平台上促成的每一笔贷款,我们收取交易服务费,并在我们提供的贷款促成服务和后期促成服务之间分配这些费用。贷款便利服务费是我们通过平台在连接借款人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和促进贷款交易发起方面所执行的工作而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的部分。
2024年与2023年相比。贷款便利服务费从2023年的人民币45.205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46.944亿元(6.431亿美元),增幅为3.8%,主要是由于贷款发放量增加。贷款发放量从2023年的约1943亿元人民币增至2024年的2062亿元人民币(282亿美元)。贷款发放量增加主要是由海外市场产生的贷款发放量增加所推动。
2023年与2022年相比。贷款便利服务费从2022年的人民币44.308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45.205亿元,增幅为2.0%,主要是由于贷款发放量增加,但被交易服务费平均费率下降部分抵消。贷款发放量由2022年的约人民币1,754亿元增加至2023年的人民币1,943亿元。贷款发放量的增加主要是由重复借款人产生的贷款发放量增加所推动的。来自重复借款人(之前至少有一次提款)产生的贷款发起量占我们在中国平台上促成的总贷款发起量的百分比从2022年的86.8%增加到2023年的87.2%。
便利后服务费
便利后服务费是我们在贷款发放后提供的服务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的部分,例如还款便利和贷款催收。
2024年与2023年相比。便利后服务费从2023年的19.697亿元人民币下降11.6%至2024年的17.402亿元人民币(2.384亿美元),主要是由于中国市场递延交易费的滚动影响。
2023年与2022年相比。便利后服务费从2022年的人民币19.299亿元增加2.1%至2023年的人民币19.697亿元,主要是由于公司促成的未偿还贷款增加以及递延交易费用的滚动影响,部分被交易服务费平均费率的下降所抵消。
担保收入
质量保证承诺负债作为担保收益在受质量保证承诺约束的贷款期限内系统解除。
与2023年相比,2024年。我们的担保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44.79亿元增长13.5%至2024年的人民币50.853亿元(6.967亿美元),主要是由于海外市场表外贷款的未偿贷款余额增加,以及递延担保收入的滚动影响。贷款发放时质量保证承诺的公允价值作为担保收益在受质量保证承诺约束的贷款期限内系统释放。
2023年与2022年相比。我们的担保收入由2022年的人民币30.644亿元增加46.2%至2023年的人民币44.790亿元,主要是由于表外贷款的未偿还贷款余额增加、较高的担保费率以及递延担保收入的滚动影响。质量保证承诺在贷款发放时的公允价值作为担保收益在受质量保证承诺约束的贷款期限内系统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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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息收入
下表载列列报期间与源自我们平台的贷款相关的综合全面收益表所记录的利息收入的构成: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千元) | ||||||||||||
| 通过微额贷款公司产生的贷款利息收入(1) | 58,114 | 59,420 | 79,249 | |||||||||
| 源自海外市场的贷款利息收入(1) | 691,156 | 782,379 | 492,084 | |||||||||
| 信托安排下产生的贷款利息收入(2) | 571,240 | 260,694 | 301,815 | |||||||||
| 总利息收入 | 1,320,510 | 1,102,493 | 873,148 | |||||||||
注意事项:
| (1) | 通常,对于源自小额贷款公司和海外市场的贷款,这些贷款由我们提供资金,没有计息负债。 |
| (2) |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根据境外信托安排产生的贷款利息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2,576元、零及零。 |
下表列出列报期间信托安排项下生息资产和计息负债的平均余额和利率:
| 平均余额 | 利息收入/ 费用 |
产量/ 率 |
平均余额 | 利息收入/ 费用 |
产量/ 率 |
平均余额 | 利息收入/ 费用 |
产量/ 率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千元) | ||||||||||||||||||||||||||||||||||||
| 生息资产 | ||||||||||||||||||||||||||||||||||||
| 应收合并信托贷款(1) | 2,047,322 | 571,240 | 27.9 | % | 967,289 | 260,694 | 27.0 | % | 1,258,526 | 301,815 | 24.0 | % | ||||||||||||||||||||||||
| 有息负债 | ||||||||||||||||||||||||||||||||||||
| 应付合并信托投资者的资金(1) | 2,057,290 | 146,306 | 7.1 | % | 894,481 | 53,114 | 5.9 | % | 496,439 | 19,369 | 3.9 | % | ||||||||||||||||||||||||
| 生息资产净收益率 | 20.8 | % | 21.5 | % | 22.4 | % | ||||||||||||||||||||||||||||||
注意:
| (1) | 截至2022年、2023年、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境外合并信托应收贷款平均余额分别为人民币63,071元、零、零。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境外合并信托应付投资者的平均资金分别为人民币56,152元、零、零。 |
2024年,我们录得利息收入人民币8.731亿元(1.196亿美元),利息支出人民币1940万元(270万美元),而2023年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11.025亿元,利息支出为人民币5310万元。2022年,我们录得利息收入人民币13.205亿元,利息支出人民币1.463亿元。
我们在2022、2023和2024年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与源自中国和海外市场的贷款,以及我们与信托管理公司合作设立的信托有关。为了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和接触更广泛的投资者,我们与第三方信托管理公司合作设立了众多信托。这些信托由第三方信托管理公司管理。我们被视为这些信托的主要受益人,因此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这些信托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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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客户介绍费和新业务产生的收入。
2024年与2023年相比。其他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5.289亿元增长30.9%至2024年的人民币6.921亿元(948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其他收入流的贡献增加。
2023年与2022年相比。其他收入由2022年的人民币5.349亿元下降1.1%至2023年的人民币5.289亿元,主要是由于处置了试点运行。
营业费用
我们的运营费用包括发起和服务费用、销售和营销费用、一般和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质量保证承诺的信用损失、应收贷款准备金以及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准备金。
发起、服务费用和其他收入成本
发起、服务费用和其他收入成本主要包括信用评估、贷款发放、从事信用检查、数据处理和分析、贷款发放、客户服务、贷款催收和其他收入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等费用。
2024年与2023年相比。我们的发起、服务费用和其他收入成本从2023年的人民币21.115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23.818亿元(3.263亿美元),增幅为12.8%,这主要是由于未偿还贷款余额增加导致便利成本和贷款催收费用增加。该期间的发起、服务费用和其他收入成本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报酬人民币3960万元(540万美元)。
2023年与2022年相比。我们的发起、服务费用和其他收入成本从2022年的人民币20.386亿元增加3.6%至2023年的人民币21.115亿元,主要是由于交易量增加导致的便利成本和贷款催收费用增加。本期间的发起、服务费用及其他收入成本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报酬人民币3,380万元。
与收入相关方的发起、服务费用和其他成本
与收入相关方的发起、服务费用及其他成本由PPCredit数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我们简称PPCredit)为其数据采集服务提供的数据采集服务费用构成。PPCredit是我们创始人控制的关联方。见“第7项。大股东暨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与PPCredit的交易。”我们的发起、服务费用和其他与收入相关方的成本在2023年为零,在2024年为零。
2023年与2022年相比。我们的发起、服务费用和其他与收入相关方的成本在2023年为零,而2022年为人民币3.7万元,主要是由于关联方提供的收款服务终止。
销售和营销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广告和在线营销推广费用。
2024年与2023年相比。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18.874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20.0 143亿元(2.760亿美元),增长了6.7%,这主要是由于广告和在线营销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18.714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19.941亿元(2.732亿美元)。我们的广告和在线营销费用主要包括支付给在线广告和搜索引擎营销的互联网营销渠道以及使我们能够接触到优质借款人的某些网站的费用。广告和在线营销费用的增长主要是由于我们增加了积极主动的客户获取努力,重点关注中国和海外市场的优质借款人。同期,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占总营业收入的百分比从15.0%增加到15.4%,这主要是由于来自新借款人的收入增加。
| 112 |
2023年与2022年相比。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2年的人民币16.850亿元增加12.0%至2023年的人民币18.874亿元,主要是由于广告和在线营销费用从2022年的人民币16.055亿元增加至2023年的人民币18.714亿元。我们的广告和在线营销费用主要包括支付给在线广告和搜索引擎营销的互联网营销渠道以及使我们能够接触到优质借款人的某些网站的费用。与在线获客相关的费用增加主要是由于我们积极主动的获客努力专注于中国和海外市场更高质量的借款人。同期,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占总营业收入的百分比从15.1%略微下降至15.0%,这主要是由于来自重复借款人的收入增加。
一般和行政费用
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包括一般管理、财务和行政人员的工资和福利、租金、专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2024年与2023年相比。我们的一般和管理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3.90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4.135亿元(约合5670万美元),增长了6.0%,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向员工提供的福利增加。2024年的一般和管理费用包括人民币5960万元(约合820万美元)的股份补偿。同期,我们的一般和管理费用占总营业收入的百分比从3.1%增加到3.2%,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向员工提供的福利增加。
2023年与2022年相比。我们的一般及行政开支由2022年的人民币4.017亿元减少2.9%至2023年的人民币3.90亿元,主要由于营运效率改善。2023年的一般及行政开支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人民币4,660万元。同期,我们的一般及行政开支占总营业收入的百分比由3.6%下降至3.1%,主要是由于营运效率的提高。
研发费用
2024年与2023年相比。研发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5.11亿元下降2.8%至2024年的人民币4.967亿元(约合6810万美元),这是由于我们提高了技术开发效率。我们在2024年的研发费用中包含了人民币4490万元(610万美元)的股权激励费用。我们的研发费用占总营业收入的百分比从4.1%下降到3.8%,这主要是由于我们提高了技术开发效率。
2023年与2022年相比。由于我们在2023年继续投资于我们的技术能力,研发费用从2022年的人民币4.915亿元增加4.0%至2023年的人民币5.11亿元。我们2023年的研发费用中包含了3610万元的股权激励费用。我们的研发费用占总营业收入的百分比从4.4%下降到4.1%。
质量保证承诺的信用损失
质量保证承诺的信用损失在会计准则编纂460项下核算的担保负债之外单独核算。
2024年与2023年相比。质量保证承诺的信贷损失从2023年的人民币44.228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45.873亿元(6.285亿美元),增幅为3.7%,这主要是由于境外市场表外贷款的未偿还贷款余额增加,部分被中国承担信贷风险的贷款比例下降所抵消。
| 113 |
2023年与2022年相比。质量保证承诺的信贷损失从2022年的人民币31.952亿元增加38.4%至2023年的人民币44.228亿元,主要是由于贷款发放量、未偿还贷款余额和拖欠率增加。
应收贷款拨备
2024年与2023年相比。我们的应收贷款拨备从2023年的人民币5.868亿元减少45.5%至2024年的人民币3.20亿元(合43.8百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海外市场的表内贷款的交易量和未偿还贷款余额减少。
2023年与2022年相比。我们的应收贷款拨备从2022年的人民币4.159亿元增加41.1%至2023年的人民币5.868亿元,主要是由于我们海外市场的贷款发放量增加。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拨备
2024年与2023年相比。我们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拨备从2023年的人民币2.539亿元增加24.8%至2024年的人民币3.17亿元(约合434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2023年其他第三方平台的拨备减少。
2023年与2022年相比。我们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拨备从2022年的人民币3.909亿元减少35.0%至2023年的人民币2.539亿元,主要是由于来自其他第三方平台的拨备减少。
其他收益
2024年与2023年相比。我们的其他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3.947亿元减少到2024年的人民币3.101亿元(425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政府补贴减少。
2023年与2022年相比。我们的其他收益从2022年的人民币2.207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3.947亿元,主要是由于政府补贴和持有用于交易的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增加。
所得税费用
2024年与2023年相比。我们的所得税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3.951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4.574亿元(约合627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税前利润和有效税率的增加。
2023年与2022年相比。我们的所得税开支由2022年的人民币4.548亿元减少至2023年的人民币3.951亿元,主要是由于我们的有效税率下降。
净利润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净利润在2022年为人民币23亿元,2023年为人民币24亿元,2024年为人民币24亿元(3.271亿美元)。
税收
开曼群岛
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开曼群岛目前没有收入、公司或资本利得税。
| 114 |
香港
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按16.5%的税率征收香港利得税。由于我们并无于呈列期间在香港附属公司赚取或派生的应课税溢利,故并无征收香港利得税。香港不对股息征收预扣税。
中国
一般而言,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综合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各自的子公司,根据中国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须就其根据中国税法和会计准则确定的全球应税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享有15%的优惠法定税率,政府主管部门每三年对该资质进行重新评估。此外,具有“软件企业”资格的企业,前两个会计年度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享受12.5%的优惠税率。政府当局每年都会对这种资格进行重新评估。2024年,我们的一家中国子公司被认定为“软件企业”,2022-2024年享受12.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2024年,我们的一家中国子公司被认定为“海南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我们向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的服务将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减去我们已经支付或承担的任何可扣除的增值税。根据中国法律,我们还需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增值税已于2012年5月起分阶段实施,以取代此前适用于我们所提供服务的营业税。在所述期间,我们提供的服务无需缴纳营业税。
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向我们在香港的中介控股公司支付的股息将被征收10%的预扣税率,除非香港实体满足中国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财政逃税的安排下关于所得税和资本税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如果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满足税务安排下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那么支付给香港子公司的股息将按5%的标准税率缴纳预扣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中国子公司就股权支付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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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讨论
下表列出了我们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选定信息。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以下选定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来自我们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未包括在本年度报告中。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人民币千元) | ||||||||||||||||
| 资产: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3,636,380 | 4,969,319 | 4,672,772 | 640,167 | ||||||||||||
| 受限制现金 | 2,842,707 | 1,800,071 | 2,074,300 | 284,178 | ||||||||||||
| 短期投资 | 3,427,020 | 2,960,821 | 2,832,382 | 388,035 | ||||||||||||
| 应收质量保证,扣除应收质量保证信用损失准备 | 1,669,855 | 1,755,615 | 1,639,591 | 224,623 | ||||||||||||
| 投资 | 1,084,084 | 1,135,133 | 1,173,003 | 160,701 | ||||||||||||
| 应收贷款,扣除应收贷款的信用损失准备 | 2,136,432 | 1,127,388 | 4,157,621 | 569,592 |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扣除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信用损失准备 | 2,217,445 | 2,208,538 | 2,405,880 | 329,604 | ||||||||||||
| 总资产 | 21,382,911 | 21,293,673 | 23,607,121 | 3,234,162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负债: | ||||||||||||||||
| 递延担保收入 | 1,805,164 | 1,882,036 | 1,515,950 | 207,684 | ||||||||||||
| 来自质量保证承诺的责任 | 3,555,618 | 3,306,132 | 2,964,116 | 406,082 | ||||||||||||
| 应付合并信托投资者的资金 | 1,845,210 | 436,352 | 796,122 | 109,068 | ||||||||||||
| 负债总额 | 8,938,422 | 7,422,775 | 8,053,446 | 1,103,317 | ||||||||||||
| 股东权益合计 | 12,444,489 | 13,870,898 | 15,553,675 | 2,130,845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我们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由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36亿元增加36.7%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50亿元,主要是由于我们过去购买的一些理财产品到期,部分被主要用于购买我们在上海的总部大楼的资本支出所抵消。
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50亿元减少6.0%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47亿元(约合6.402亿美元),主要是由于通过综合信托投资的现金。
| 116 |
受限现金
受限现金主要包括质量保证承诺项下和质量保证基金中的现金、从投资者和借款人收到的尚未支付的现金、通过合并信托收到的尚未分配的现金、托管账户中持有的现金以及从借款人收到的将分配给出资伙伴的现金。下表列出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我们受限制现金的细目: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受限现金: | ||||||||||||||||
| 质量保证承诺和质量保证基金 | 1,394,870 | 342,163 | — | — | ||||||||||||
| 收到投资者和借款人的现金 | 78,766 | 78,766 | 111,409 | 15,263 | ||||||||||||
| 通过合并信托收到的尚未分配的现金 | 449,337 | 265,924 | 701,928 | 96,164 | ||||||||||||
| 托管账户 | 558,520 | 608,185 | 864,440 | 118,428 | ||||||||||||
| 从借款人收到的将分配给出资伙伴的现金 | 361,214 | 415,033 | 396,523 | 54,323 | ||||||||||||
| 资本托管账户中作为实收资本持有的现金 | — | 90,000 | — | — | ||||||||||||
| 受限制现金总额 | 2,842,707 | 1,800,071 | 2,074,300 | 284,178 | ||||||||||||
受限制现金由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8亿元减少36.7%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8亿元,主要是由于(i)由于2023年根据我们的质量保证承诺进行结算,导致质量保证承诺和质量保证基金中的现金减少人民币11亿元,以及(ii)由于贷款发放量和合并信托的未偿还贷款余额减少,通过合并信托收到的尚未分配的现金减少人民币1.834亿元,部分被(i)资本托管账户中作为实收资本持有的现金增加人民币9,000万元、(ii)由于结算时滞导致从借款人收到的将分配给融资伙伴的现金增加人民币5,380万元、以及(iii)由于我们的融资担保的担保金额增加导致托管账户中的担保金额增加人民币4,970万元所抵消。
受限制现金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8亿元增加15.2%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1亿元(2.842亿美元),主要是由于(i)通过合并信托收到的尚未分配的现金增加人民币4.360亿元,原因是信托投资较上年增加,以及(ii)由于我们融资担保的担保金额增加,托管账户增加人民币2.563亿元,由于在2024年根据我们的质量保证承诺进行结算而导致的质量保证承诺和质量保证基金现金减少人民币3.422亿元部分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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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包括存放在银行的定期存款投资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
我们的短期投资由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34亿元减少13.6%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30亿元,主要是由于我们过去购买的一些理财产品到期。
我们的短期投资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30亿元减少4.3%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8亿元(3.88亿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过去购买的一些理财产品到期。
应收质量保证
应收质量保证由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7亿元增加5.1%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8亿元,主要是由于贷款发放量增加。
质量保证应收账款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8亿元下降6.6%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6亿元(约合2.246亿美元),主要是由于中国承担信用风险的贷款比例下降。
应收贷款
应收贷款由2022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1亿元减少47.2%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1亿元,主要是由于余额贷款发放量减少。
应收贷款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1亿元增加268.8%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42亿元(约合2.246亿美元),主要是由于余额贷款发放量增加。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及相关拨备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主要包括便利和岗位便利服务的交易服务费。计提信用损失准备主要包括为贷款便利和岗位便利服务计提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准备。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7亿元减少7.2%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5亿元,主要是由于2023年交易费的平均费率较低。信用损失准备拨备由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4.969亿元减少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3.104亿元,主要是由于与过往年度有关的若干交易对手的减值损失转回。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5亿元增加7.0%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7亿元(约合3.694亿美元),主要是由于2024年贷款发放量增加。信用损失准备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3.104亿元减少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903亿元(约合398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中国承担信用风险的贷款比例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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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担保收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递延担保收入为人民币19亿元,而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18亿元,主要是由于我们的质量保证承诺涵盖的未偿还贷款余额增加。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递延担保收入为人民币15亿元(2.077亿美元),而截至2023年12月31日,递延担保收入为人民币19亿元,主要是由于中国承担信用风险的贷款比例下降,但被海外市场贷款量增加所抵消。
来自质量保证承诺的责任
来自质量保证承诺的负债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36亿元下降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33亿元,主要是由于支付了更高的质量保证承诺。
来自质量保证承诺的负债从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33亿元降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30亿元(4.061亿美元),主要是由于中国承担信用风险的贷款比例下降,但被海外市场贷款量增加所抵消。
应付合并信托投资者的款项
应付合并信托投资者的资金从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8亿元减少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4.364亿元,主要是由于2023年第四季度信托产品的贷款发起量和信托产品的提前还款减少。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应付合并信托投资者的资金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4.364亿元增加至人民币7.961亿元(合1.091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2024年信托产品的贷款发起量增加。
最近的会计公告
有关最近的会计公告和我们采用某些会计规则的详细信息,请参见F-37页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现金流和营运资金
迄今为止,我们主要通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为我们的运营提供资金。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分别为人民币36亿元、人民币50亿元和人民币47亿元(约合6.402亿美元)。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和短期银行活期存款。我们认为,我们目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我们预期的运营现金流将足以满足我们预期的营运资金需求和未来12个月的资本支出。然而,我们可能在未来需要额外的资本来为我们的持续运营提供资金。如果我们确定我们的现金需求超过了我们当时手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数量,我们可能会寻求发行股票或债务证券或获得信贷便利。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导致对我们股东的进一步稀释。发生债务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可能限制我们运营的经营契约。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有的话,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融资。
尽管我们合并了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的业绩,但我们只能通过我们与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获得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子公司的资产或收益。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有关我们的公司结构对流动性和资本资源的限制和制约,请参阅“—控股公司Structure。”我们未来的大部分收入很可能将继续以人民币的形式存在。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只要满足某些常规程序要求,就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管局的批准。因此,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遵循某些常规程序要求,在没有事先外管局批准的情况下以外币向我们支付股息。然而,现行中国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必须在弥补以前年度的累计亏损(如有)后,每年至少从其税后利润中提取10%,用于为某些准备金提供资金,直至提取的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此外,资本项目交易,包括外国直接投资和贷款,必须得到外管局及其当地分支机构的批准和/或登记。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净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我们ADS的价格。”
| 119 |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述期间的现金流量摘要: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人民币千元) | ||||||||||||||||
| 合并现金流量数据摘要: |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236,917 | 1,360,872 | 2,893,160 | 396,361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1,553,228 | ) | 1,411,992 | (2,295,816 | ) | (314,526 | ) |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763,940 | ) | (2,505,002 | ) | (622,715 | ) | (85,312 | )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额 | (2,012,454 | ) | 290,303 | (22,318 | ) | (3,058 | ) |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 8,491,541 | 6,479,087 | 6,769,390 | 927,403 |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6,479,087 | 6,769,390 | 6,747,072 | 924,345 | ||||||||||||
在2024年第四季度,信也科技选择在其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更改与之后作为融资活动支付的代客户收到的资金净额和随后作为投资活动偿还的代客户预付资金净额相关的现金流量的列报方式。对以往各期余额进行了调整,以符合本期的列报方式。
经营活动
经营活动提供的净现金在2024年为人民币29亿元(3.964亿美元),高于2023年的人民币14亿元。2024年,我们的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与我们的净利润24亿元人民币(3.271亿美元)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预付费用和其他资产减少17亿元人民币(2.337亿美元)、应付税款增加4.991亿元人民币(6840万美元)、应收质量保证准备金3.787亿元人民币(5190万美元)、应收贷款准备金3.20亿元人民币(4380万美元)、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准备金3.17亿元人民币(4340万美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8.633亿元人民币(1.183亿美元),贷款投资净收益人民币8.538亿元(1.17亿美元),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增加人民币5.144亿元(7050万美元),递延担保收入减少人民币3.661亿元(5020万美元)。预付费用和其他资产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保证金减少。应交税费增加主要是由于税前利润增加。应收质量保证、应收贷款和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的拨备主要是由于确认终身信用损失。递延税项资产增加主要是由于递延收入增加。贷款投资净收益主要由于源自海外市场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合并信托持有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增加主要是由于贷款发放量增加。递延担保收入减少主要是由于中国承担信用风险的贷款比例下降。
2023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4亿元,高于2022年的人民币2.369亿元。2023年,我们的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与我们的净利润24亿元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贷款投资净收益人民币10亿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人民币7.050亿元、应收质量保证基金增加人民币4.401亿元、应收贷款拨备人民币5.868亿元、应收质量保证拨备人民币3.544亿元以及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拨备人民币2.539亿元。贷款投资收益主要由于源自海外市场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合并信托持有的贷款的利息收入。递延税项资产增加主要是由于递延收入增加。应收质量保证增加主要是由于贷款发放量增加。应收贷款拨备主要是由于确认终身信用损失。应收质量保证拨备主要是确认终身信用损失所致。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拨备主要是由于确认了终身信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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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369亿元。2022年,我们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与净利润23亿元之间的差异主要来自投资贷款净收益12亿元、预付费用及其他资产增加12亿元、应收质量保证增加9.144亿元、递延担保收入增加7.157亿元、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增加7.175亿元、应收贷款拨备4.159亿元。贷款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于源自海外市场的贷款利息收入和合并信托持有的贷款利息收入。预付费用和其他资产的增加主要是由于未偿还贷款余额增加导致机构筹资伙伴要求的存款金额增加。应收质量保证的增加主要是由于贷款发放量的增加。递延担保收入增加主要是由于贷款发放量增加。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增加主要是由于贷款发放量增加。应收贷款拨备主要是由于确认终身信用损失。
投资活动
2024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23亿元人民币(3.145亿美元),主要为投资于我们发起和持有的金额为94亿元人民币(13亿美元)的贷款支付的现金、购买短期投资(主要是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金额为73亿元人民币(10.00亿美元)、投资于我们发起和持有的贷款的收益金额为69亿元人民币(9.389亿美元)以及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到期的金额为75亿元人民币(10.00亿美元)的短期投资收益。
2023年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14亿元,主要为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到期产生的短期投资收益124亿元,投资于我们发起和持有的贷款收益73亿元,部分被购买短期投资(主要是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金额119亿元和投资于我们发起和持有的贷款支付的现金58亿元抵销。
2022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16亿元,主要为购买短期投资(主要是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支付的现金金额171亿元,投资于我们发起和持有的贷款支付的现金金额101亿元,部分被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到期的短期投资收益金额150亿元及我们发起和持有的贷款投资收益金额108亿元抵销。
融资活动
2024年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6.227亿元(8,53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回购了我们的ADS,金额为人民币6.432亿元(8,810万美元),支付给投资于我们合并信托的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现金金额为人民币4.396亿元(6,020万美元),股息支付金额为人民币4.413亿元(6,050万美元),部分被我们从投资于我们合并信托的机构融资合作伙伴收到的现金金额为人民币7.80亿元(1.069亿美元)和为客户持有的资金净额人民币1.217亿元(1,670万美元)所抵消。
| 121 |
2023年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25亿元,这主要是由于支付给投资于我们的合并信托的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现金金额为人民币27亿元,回购我们的ADS金额为人民币6.945亿元,以及股息支付金额为人民币4.304亿元,部分被投资于我们的合并信托的机构融资合作伙伴收到的现金金额为人民币13亿元所抵消。
2022年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7.639亿元,这主要是由于支付给投资于我们的合并信托的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现金金额为人民币14亿元,股息支付金额为人民币3.725亿元,以及回购我们的ADS金额为人民币3.408亿元,部分被投资于我们的合并信托的机构融资合作伙伴收到的现金金额为人民币13亿元所抵消。
材料现金需求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随后任何中期期间,我们的物质现金需求主要包括我们的资本支出和合同义务。
我们在2022、2023和2024年的资本支出分别为人民币5280万元、人民币5.381亿元和人民币2780万元(约合380万美元)。2024年,我们的资本支出主要用于购买物业、设备和软件。我们预计2025年的资本支出约为人民币5480万元(约合75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服务器单元和IT基础设施的优化。
我们的合约义务主要指与我们租赁办公场所有关的租赁义务。我们根据不可撤销的经营租赁安排租赁我们的办公场所。我们在2024年支付了人民币2290万元(310万美元)。我们预计,我们2025年不可取消的付款约为人民币1680万元(230万美元)。
下表列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合同义务:
| 合计 | 不到1年 | 1 – 3年 | 3 – 5年 | 5年以上 | ||||||||||||||||||||||||||||||||||||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不可撤销的经营租赁 | 31,164 | 4,269 | 16,777 | 2,298 | 14,159 | 1,940 | 228 | 31 | — | — | ||||||||||||||||||||||||||||||
我们打算用我们现有的现金余额和其他融资选择为我们现有和未来的重大现金需求提供资金。我们将继续作出现金承诺,包括资本支出,以支持我们业务的增长。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有资本承诺,主要与股权投资和业务合并有关,总额为人民币4.59亿元。
除了上面讨论的那些以及与表内贷款相关的义务(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应付合并信托投资者的资金”表示)以及与我们促成的贷款相关的担保,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任何重大资本或其他承诺,或长期义务。
控股公司Structure
信也科技集团是一家控股公司,自身没有实质性经营。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三个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信也科技集团持续支付股息的能力取决于我们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现有的中国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被允许仅从其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这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各附属公司及综合可变利益实体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公积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我们各子公司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奖金及福利基金,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任意盈余基金。法定公积金、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须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产生累计利润并达到法定公积金要求之前,不能将股息支付出中国。2020年,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之一上海广建在中国境外支付了人民币7,950万元的股息。
| 122 |
C.研发、专利、许可等
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技术”和“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知识产权。”
D.趋势信息
除本年度报告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本财政年度有任何合理可能对我们的净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公积产生重大影响的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或导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代表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E.关键会计估计
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做出判断、估计和假设,这些判断、估计和假设会影响(i)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ii)每个报告期末的或有资产和负债的披露,以及(iii)每个报告期间的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我们不断根据历史经验、对当前业务和其他条件的了解和评估、基于现有信息和合理假设的对未来的预期来评估这些估计和假设,它们共同构成了对从其他来源不易看出的事项作出判断的基础。使用估计数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我们的一些会计政策在应用中要求比其他会计政策更高的判断程度。我们认为以下讨论的政策对于理解我们的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因为它们的应用对我们管理层的判断提出了最重要的要求。关于我们重大会计政策及相关判断的详细论述,请见“附注2 ——重大会计政策摘要”。您应该结合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其他披露内容阅读以下关于重要会计估计的描述。
收入确认
估算性质:我们运营在线消费金融平台,将借款人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进行匹配。典型的是,我们为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质保服务、贷款便利服务和后期便利服务。质量保证服务在会计准则编纂专题460担保范围内,在贷款开始时按公允价值入账。对于我们提供的贷款便利服务和后期便利服务,我们收取了一笔合并交易服务费,每一笔我们都评估并得出结论,它们是不同的履约义务。
假设:合并交易价格根据其单独售价分配给贷款便利和后期便利服务。我们没有可观察的贷款便利或后便利服务的单独售价,是因为我们没有在类似情况下向类似客户单独提供此类服务,也因为没有可直接观察的市场上类似服务可合理获得的单独售价。因此,我们使用了预期“成本加利润率”的方法来估算独立售价。作为预期“成本加利润率”模型的一部分,我们做了一些假设,包括对提供服务的成本的估计,再加上合理的利润率。当我们对贷款便利服务的独立售价占总代价百分比的估计增加/减少100个基点,同时保持所有其他估计不变时,我们的贷款便利服务收入将增加/减少约人民币2300万元。我们对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假设的估计在整个呈报期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 123 |
信贷损失备抵
我们有以下几类金融资产和负债受到借款人信用损失: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应收质量保证、应收贷款和质量保证承诺负债。
估计性质: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计量,这要求我们在金融资产产生或获得时记录其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的全部金额,并随后根据预期存续期内信用损失的变化进行调整,这就要求提前确认信用损失。
假设:与这些金融资产和负债相关的信用损失主要根据历史违约经验、投资组合中已知或继承的风险、当前经济状况、宏观经济预测以及围绕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其他因素进行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对我们在这些因素中的假设很敏感。当我们的一项估计发生变化或多项估计变化的综合影响,导致我们的违约率增加/减少100个基点,同时保持所有其他估计不变,将对我们的综合经营业绩产生约人民币17.75亿元的税前影响。我们对与信贷损失相关的关键假设的估计在整个报告期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 项目6。 | 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
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下表列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关我们的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资料。
| 董事和执行官 | 年龄 | 职位/职称 | ||
| 顾少丰 | 46 | 董事会主席兼首席创新官 | ||
| 李铁铮 | 40 | Vice Chairman of the Board兼首席执行官 | ||
| 张俊 | 47 | 董事 | ||
| 胡宏辉 | 47 | 董事 | ||
| 何德亮 | 51 | 独立董事 | ||
| 赖佑明 | 68 | 独立董事 | ||
| Bing Xiang | 62 | 独立董事 | ||
| 陈萍萍 | 41 | 总裁兼首席合规官 | ||
| 徐佳圆 | 44 | 首席财务官 | ||
| 王玉翔 | 45 | 首席运营官和首席技术官 |
顾少丰先生是我们四位联合创始人之一,自2009年4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自2019年3月起担任首席创新官,自2020年3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会主席。顾先生于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担任我们的战略顾问,于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担任首席战略官,于2011年1月至2014年8月担任首席技术官,并于2007年至2011年担任首席执行官。在创立我们公司之前,顾先生是上海聚飞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Podlook)的创始人和首席执行官,该公司是一家经营播客聚合业务的初创公司,2005年至2007年。在创立Podlook之前,顾先生于2000年至2005年期间担任微软公司的技术负责人。顾先生在中国上海交通大学获得通信科学与工程学士学位。
李铁铮先生是我行四位联合创始人之一,自2023年3月起担任我行首席执行官,自2018年9月起担任副董事长,自2015年3月起担任董事。李先生还曾于2020年5月至2024年3月担任我们的总裁,于2017年7月至2020年4月担任我们的首席战略官,于2015年4月至2017年7月担任我们的首席运营官,并于2011年1月至2015年4月担任我们的首席风险官。在创立我们公司之前,李先生曾于2006年至2011年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风险管理人员。李先生在中国上海交通大学获得土木工程学士学位,在中国获得中欧国际工商学院FMBA学位。
| 124 |
张俊先生是我们四位联合创始人之一,自2011年9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自2020年3月起担任我们的顾问。张先生于2016年12月至2020年3月担任我们的董事会主席,于2018年9月至2020年3月担任联席首席执行官,并于2011年1月至2018年9月担任首席执行官。张先生于2008年10月至2010年7月在微创资源担任运营经理,微创资源是一家由微软公司和Shanghai Alliance Investment Limited共同创立的“互联网+”过渡服务提供商。在此之前,张先生自2001年起担任微软全球技术工程中心的技术负责人。在此之前,张先生曾于2000年至2001年任职于上海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担任编码员和程序员。张先生在中国上海交通大学获得通信科学与工程学士学位和工业工程硕士学位。
胡宏辉先生是我行四位联合创始人之一,自2011年9月起担任我行董事。胡先生于2011年1月至2020年5月担任我们的总裁。在创立我们公司之前,胡先生曾在法律行业工作,2001年至2009年期间在多家中国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和高级合伙人。2000年至2001年,胡先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担任信贷员。胡先生在中国上海交通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在中国复旦大学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
何德亮先生自2020年11月起担任我行董事,并于2025年3月过渡为独立董事。何先生目前担任印尼PT Goto Gojek Tokopedia Tbk的集团首席财务官。在此之前,何先生于2023年4月至2024年7月期间担任Maya Philippines的集团首席财务官。何先生于2016年9月至2020年11月担任我们的首席财务官。在加入我们之前,何先生曾于2008年至2016年在花旗集团 Global Markets Asia Limited担任多个职位,包括董事总经理和亚洲金融研究主管。何先生在伊利诺伊州西北大学获得工程学学士学位。何先生也是一名特许金融分析师。
赖佑明先生自2017年11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赖先生还担任其他几家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其中包括Zepp Corporation(NYSE:ZEPP)。赖先生于2015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担任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领先的在线教育平台51talk无忧英语的首席财务官。在2015年加入51talk无忧英语之前,赖先生曾担任多家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包括2013年至2015年中国领先的移动娱乐平台公司Chukong Technologies Corp.,2011年至2013年中国领先的网页游戏公司Gamewave Corporation,2009年至2011年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中国领先的多晶硅制造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2008年至2009年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及中国领先的消费者无线互动娱乐服务提供商掌上灵通,以及掌上商业控股,中国彩票行业领先的信息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2006年-2008年。在此之前,赖先生于2002年至2006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担任投资者关系副总裁,并于1997年至2001年在AMX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和财务规划总监。赖先生在得克萨斯大学达拉斯分校获得MBA学位,在台湾国立成功大学获得统计学学士学位。赖先生是一名在德克萨斯州获得执照的注册会计师。
Bing Xiang先生自2017年11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向先生目前担任多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众公司的独立董事,包括国金环球控股有限公司和龙湖地产有限公司。向先生是长江商学院的创始院长,自2002年以来一直担任该学院的教授。在此之前,向先生于1999年至2001年担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顾问和EMBA主任。他还曾在香港中文大学、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香港科技大学和卡尔加里大学任教。向先生在西安交通大学获得机械工程学士学位,在阿尔伯塔大学获得财务和会计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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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萍萍女士自2024年3月起担任我们的总裁兼首席合规官,维持她自2019年以来在法律、合规、人力资源和内部控制方面的现有职责。陈女士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担任排排新的首席执行官。在此之前,她担任我们公司的副总裁一职,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监督法律、合规、政府关系、创新部门。陈女士获得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和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学位。
徐佳圆先生自2020年12月起担任我行首席财务官。在担任我们的首席财务官之前,徐先生曾于2015年6月至2020年11月在我们公司担任多个职位,包括我们的财务高级副总裁、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和财务总监。在加入我们之前,徐先生于2008年至2015年担任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徐先生曾于2003年至2008年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经理。徐先生获得上海交通大学国际贸易与金融学士学位和中欧国际工商学院FMBA学位。徐先生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王玉翔先生自2023年3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运营官,自2019年10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技术官。王先生于2015年6月至2023年3月担任我们的首席产品官。在加入我们之前,王先生曾于2013年至2015年在挪威软件公司Opera Software ASA担任产品副总裁。王先生于2012年至2013年任职于百度网,担任百度手机浏览器产品负责人。王先生曾于2009年至2012年在TeleNaV担任产品总监,TeleNaV是一家提供包括导航在内的基于位置的服务的公司。在此之前,王先生于2002年至2009年在电子公司MitAC Research(Shanghai)Ltd.担任高级产品经理。王先生获得江苏大学通信工程学士学位、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学位和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学位。
B.赔偿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支付了总计约人民币2060万元(合280万美元)的现金。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提供养老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根据法律要求为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其他法定福利以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百分比的缴款。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执行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都受雇于特定的时间段。我们可随时因执行人员的某些行为(例如对重罪定罪或认罪或涉及道德败坏的任何罪行、对我们不利的疏忽或不诚实行为,或不当行为或未能履行约定职责)而因故终止雇用,而无须事先通知或支付报酬。我们也可以在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无故终止执行人员的雇用。在这种由我们终止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执行官所在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的明确要求,向执行官提供遣散费。执行人员可随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辞职。
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雇佣协议终止或到期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并不使用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我们的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或我们收到且我们负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的机密或专有信息,除非在履行与雇佣相关的职责时或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行政长官亦已同意向我们保密披露他们在行政长官受雇于我们期间构思、发展或简化为实践的所有发明、设计及商业秘密,并将其所有权利、所有权及权益转让予我们,并协助我们取得及执行该等发明、设计及商业秘密的专利、版权及其他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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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受雇期间,通常在最后受雇日期之后的一年内,受到不竞争和不招揽限制的约束。具体而言,每名执行官已同意不(i)与我们的供应商、客户、客户或联系人或以其作为我们代表的身份介绍给执行官的其他个人或实体接触,目的是与这些个人或实体开展业务,这将损害我们与这些个人或实体的业务关系;(ii)与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一起受雇或向其提供服务,或在未经我们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以委托人、合作伙伴、许可人或其他方式聘用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或(iii)直接或间接寻求,未经我们明确同意,征求在执行官终止之日或之后或在终止前一年受雇于我们的任何员工的服务。
我们已与每位董事和执行官订立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可能同意就这些人因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提出的索赔而招致的某些责任和费用向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赔偿。
股份激励计划
2017年10月,我们采纳了我们的2017年股份激励计划,即2017年计划,该计划允许我们向为我们提供服务的员工、高级职员、董事和个人顾问提供各种基于股份的激励奖励。该计划允许授予三类奖励:期权、受限制股份和受限制股份单位。根据2017年计划的所有奖励,在我们于2017年10月实施的100比1的股份分割生效后,我们可能发行的股票的最大数量为1,000,000,000股普通股。截至2025年3月31日,根据2017年计划购买总计3,858,450股A类普通股的期权已发行在外,根据2017年计划获得总计76,153,295股A类普通股的限制性股票单位已发行在外。
以下段落概括了2017年计划的条款: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委员会将管理该计划。委员会或全体董事会将酌情决定每项期权授予的条款和条款及条件。
授标协议。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期权和其他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授予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期限和在承授人的雇用或服务终止时适用的规定。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可以由我们的董事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委员会全权酌情修改或调整,而无需我们的股东或期权的接受者批准。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公司或我们的任何关联公司的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奖励,这些关联公司包括我们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我们的母公司或我们公司的子公司持有大量所有权权益的任何实体。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授予协议中有明确规定。
控制权变更后加速授予。如果发生控制权变更的公司交易,计划管理人可全权酌情规定(i)所有未完成的奖励在未来特定时间终止,并赋予每个参与者在特定时期内行使此类奖励的既得部分的权利,或(ii)以等于行使此类奖励时本可获得的金额的现金金额购买任何奖励,或(iii)以计划管理人全权酌情选择的其他权利或财产取代此类奖励,或(iv)根据控制权变更公司交易日期的普通股价值加上合理利息以现金支付奖励。
期权期限。每份期权授予的期限应在授予协议中载明,但期限自授予之日起不得超过十年。
转让限制。除某些例外情况外,除适用法律或授标协议另有规定外,受赠人不得转让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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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该计划。除非提前终止,否则该计划将于2027年自动终止。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符合适用法律的必要范围内修改或终止计划,但须经股东批准。但是,除非获得受奖人同意,否则此类行动不得损害任何受奖人的权利。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5年3月31日,我们根据2017年计划向董事、执行官和其他承授人授予的期权(不包括那些被取消、没收或到期的期权)的A类普通股数量。
| 姓名 | 授予A类普通股基础期权 | 行权价格(美元/股) | 授予日期 | 到期日期 | ||||||
| 李铁铮 | * | 1.400 | 2018年2月1日 | 2028年1月31日 | ||||||
| * | 0.794 | 2023年4月10日 | 2028年4月9日 | |||||||
| 徐佳圆 | * | 0.330 | 2020年4月6日 | 2025年4月5日 | ||||||
| 其他承授人作为一个集团 | * | 0.330 | 2020年4月6日 | 2025年4月5日 | ||||||
| * | 不到我们总流通股的1%。 |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5年3月31日,我们根据2017年计划向董事、执行官和其他承授人授予(不包括那些被取消、没收或到期的)限制性股票单位的A类普通股数量。
| 姓名 | A类普通股 标的受限 获授予的股份单位 |
授予日期 | 到期日期 | |||
| 李铁铮 | * | 2020年10月6日 | 2025年10月5日 | |||
| * | 2022年6月1日 | 2027年5月31日 | ||||
| * | 2023年1月23日 | 2028年1月22日 | ||||
| * | 2024年4月3日 | 2029年4月2日 | ||||
| Bing Xiang | * | 2021年5月24日 | 2026年5月23日 | |||
| 赖佑明 | * | 2021年5月24日 | 2026年5月23日 | |||
| 徐佳圆 | * | 2020年4月6日 | 2025年4月5日 | |||
| * | 2020年10月6日 | 2025年10月5日 | ||||
| * | 2023年4月10日 | 2028年4月9日 | ||||
| * | 2024年4月3日 | 2029年4月2日 | ||||
| 王玉翔 | * | 2020年4月6日 | 2025年4月5日 | |||
| * | 2020年10月6日 | 2025年10月5日 | ||||
| * | 2023年4月10日 | 2028年4月9日 | ||||
| * | 2024年4月3日 | 2034年4月2日 | ||||
| 陈萍萍 | * | 2020年4月6日 | 2025年4月5日 | |||
| * | 2020年10月6日 | 2025年10月5日 | ||||
| * | 2023年4月10日 | 2028年4月9日 | ||||
| * | 2024年2月5日 | 2029年2月4日 | ||||
| * | 2024年4月3日 | 2034年4月2日 | ||||
| 其他承授人作为一个集团 | 104,541,885 | 2020年4月6日至 2025年3月17日 |
2025年4月5日至 2030年3月16日 |
| * | 不到我们总流通股的1%。 |
| 128 |
C.董事会惯例
我们的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董事无需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即可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任何董事可就任何合约、建议合约或安排进行投票,即使他可能对其中感兴趣,而如他这样做,则他的投票将被计算在内,并可在考虑任何该等合约或建议合约或安排的任何董事会议上被计算在法定人数之内,但(a)该董事,如其在该合约或安排中的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是重大的,则已在其切实可行的最早董事会会议上宣布其权益的性质,具体或通过一般通知的方式,以及(b)如果该合同或安排是与关联方的交易,则该交易已获得审计委员会的批准。董事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款项、抵押或押记其承诺、财产和未收回的资本,以及在借入款项时发行债权证或其他证券,或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担保。我们的非执行董事均未与我们订立服务合约,就终止服务时的利益作出规定。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下设三个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通过了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赖佑明和Bing Xiang组成。赖佑明是我们审计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赖佑明和Bing Xiang均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第10A-3条的“独立性”要求。此外,我们确定赖佑明具备“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资格。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委任独立核数师及预先批准独立核数师准许执行的所有审计及非审计服务; | |
| ● | 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 |
| ● |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步骤; | |
| ● | 审议批准所有拟进行的关联交易; |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员分别定期举行会议;和 | |
| ● |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 |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赖佑明和Bing Xiang组成。赖佑明是我们薪酬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赖佑明和Bing Xiang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薪酬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审议批准、或建议董事会批准我公司首席执行官及其他执行官的薪酬; | |
| ● | 审查并建议董事会就我们的非雇员董事的薪酬作出决定; |
| 129 |
| ● | 定期审查并批准任何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方案或类似安排;和 | |
| ● | 只有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才能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 |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由赖佑明和Bing Xiang组成。我们的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主席为赖佑明。我们认定,赖佑明和Bing Xiang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的“独立性”要求。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选择和推荐被提名人,由股东选举或董事会任命; | |
| ● |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在独立性、知识、技能、经验和多样性等特点方面的组成; | |
| ● | 就董事会会议的频率和结构提出建议,并监督董事会各委员会的运作;和 | |
| ● | 就公司治理的法律和实践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就公司治理的所有事项和将采取的任何补救行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义务、诚实行事的义务以及以他们认为符合我们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必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他们的权力。我们的董事也有责任行使他们实际拥有的技能,以及一个合理审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和勤奋。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根据这些章程赋予股份持有人的类别权利。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们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在某些有限的特殊情况下,如果董事所承担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以我们的名义寻求损害赔偿。
我们的董事会拥有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的业务事务所必需的一切权力。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除其他外:
| ● |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 |
| ● | 宣派股息及分派; | |
| ● | 委任主席团成员及决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 |
| ● | 行使我公司借款权力,以我公司财产作抵押;和 | |
| ● | 批准转让我们公司的股份,包括将这些股份登记在我们的会员名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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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董事可以由我们的董事会决议任命,也可以由我们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任命。我们的董事不受任期限制(除非在董事任命中明确规定),任期至股东以特别决议将其免职为止。如(其中包括)该董事(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ii)死亡或被我公司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精神不健全,(iii)以书面通知公司的方式辞职,(iv)未经我公司董事会特别请假,缺席连续三次董事会会议且我公司董事决议其职位空缺,或(v)根据我公司现行有效的组织章程细则被免职,则该董事将不再担任董事。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命并由董事会酌情任职。
D.雇员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们有4,144名员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有3,648名员工,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有3,623名员工。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1,564名员工位于上海,其余员工位于中国其他地区或其他国家。下表列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按职能分类的员工人数。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雇员人数 | 占总量% | |||||||
| 功能: | ||||||||
| 运营 | 709 | 19.6 | % | |||||
| 风险管理 | 1,163 | 32.1 | % | |||||
| 研究与开发 | 780 | 21.5 | % |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621 | 17.1 | % | |||||
| 一般及行政 | 350 | 9.7 | % | |||||
| 员工总数 | 3,623 | 100.0 | % | |||||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参加由市、省政府组织的各类职工社会保障计划,其中包括住房、养老、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必须按员工工资、奖金和某些津贴的特定百分比向员工福利计划供款,最高可达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最高金额。
我们通常与我们的高级管理层和核心人员签订标准雇佣、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这些合同包括一项标准竞业禁止契约,禁止该雇员在其受雇期间以及在其受雇终止后的两年内直接或间接与我们竞争,前提是我们在限制期内支付相当于该雇员工资30%的补偿。
我们认为,我们与员工和工会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我们没有经历过任何实质性的劳资纠纷。
E.股份所有权
除特别注明外,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3月31日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信息,具体如下:
| ● |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 | 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总数5%以上的每一位主要股东。 |
| 131 |
我们采取了二重类普通股结构。下表的计算基于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1,267,069,304股已发行普通股(包括700,369,304股A类普通股和566,700,000股B类普通股)。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和规定确定的。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在内。然而,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
| 截至2025年3月31日实益拥有的普通股 | ||||||||||||||||
| A类普通股 | B类普通股 | 占普通股总数的百分比† | 占总投票权的百分比†† | |||||||||||||
| 董事和执行官**: | ||||||||||||||||
| 顾少丰(1) | 33,781,250 | 394,818,900 | 33.8 | % | 65.9 | % | ||||||||||
| 李铁铮(2) | 12,815,710 | 27,987,900 | 3.2 | % | 4.8 | % | ||||||||||
| 张俊(3) | 20,669,945 | 65,209,800 | 6.8 | % | 11.0 | % | ||||||||||
| 胡宏辉(4) | — | 52,383,400 | 4.1 | % | 8.7 | % | ||||||||||
| 何德亮 | — | — | — | — | ||||||||||||
| 赖佑明 | * | — | * | * | ||||||||||||
| Bing Xiang | * | — | * | * | ||||||||||||
| 陈萍萍 | * | — | * | * | ||||||||||||
| 徐佳圆 | * | — | * | * | ||||||||||||
| 王玉翔 | * | — | * | * | ||||||||||||
|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 89,939,175 | 540,400,000 | 49.4 | % | 90.5 | % | ||||||||||
| 主要股东: | ||||||||||||||||
| PPD投资有限公司(1) | 33,781,250 | 394,818,900 | 33.8 | % | 65.9 | % | ||||||||||
| Metallica控股有限公司(3) | 20,669,945 | 65,209,800 | 6.8 | % | 11.0 | % | ||||||||||
| Susquehanna实体(6) | 82,661,230 | — | 6.5 | % | 0.7 | % | ||||||||||
| * | 不到我们总流通股的1%。 |
| † | 对于本栏所列的每个人和团体,百分比所有权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除以已发行股份总数和该个人或团体在2025年3月31日后60天内行使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时有权获得的股份数量之和。 |
| †† | 对于本栏所包括的每一个人和团体,投票权百分比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投票权除以我们作为单一类别的所有A类和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A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每股有权投一票,我们B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就提交给他们投票的所有事项每股有权投二十票。我们的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在任何时候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A类普通股。 |
| (1) | 指(i)PPD Investment Limited(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直接持有的394,818,900股B类普通股,及(ii)PPD Investment Limited拥有的33,781,250股A类普通股。顾少丰先生是PPD Investment Limited的唯一股东和唯一董事。PPD Investment Limited的注册办公地址为Geneva Place,Waterfront Drive,P.O. Box 3469,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
| (2) | 代表(i)Happyariel Holding Limited(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直接持有的27,987,900股B类普通股,(ii)Happyariel Holding Limited直接持有的7,031,650股A类普通股,(iii)由李铁铮先生直接持有的3,420,845股A类普通股,及(iv)2,363,215股A类普通股,由李铁铮先生在2025年3月31日后60天内行使股份奖励后可购买。李铁铮先生为Happyariel Holding Limited的唯一股东及唯一董事。Happyariel Holding Limited的注册办公地址为Geneva Place,Waterfront Drive,P.O. Box 3469,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
| (3) | 指(i)Metallica Holding Limited(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直接持有的65,209,800股B类普通股,及(ii)Metallica Holding Limited直接持有的20,669,945股A类普通股。张俊先生是Metallica Holding Limited的唯一股东和唯一董事。Metallica Holding Limited的注册办公地址为Geneva Place,Waterfront Drive,P.O. Box 3469,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
| (4) | 指Emma & Oliver Holding Limited(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直接持有的52,383,400股B类普通股。胡宏辉先生是Emma & Oliver Holding Limited的唯一股东和唯一董事。Emma & Oliver Holding Limited的注册办公地址为Geneva Place,Waterfront Drive,P.O. Box 3469,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
| (5) | 代表(i)38,884股ADS,代表在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公司Susquehanna Fundamental Investments,LLC实益拥有的194,420股A类普通股,以及(ii)16,493,362股ADS,代表Susquehanna Securities,LLC实益拥有的82,454,310股A类普通股,如Susquehanna Fundamental Investments,LLC和Susquehanna Securities,LLC于2025年2月13日提交的附表13G/a所报告。Susquehanna Fundamental Investments,LLC和Susquehanna Securities,LLC统称为Susquehanna Entities。独立经纪交易商Susquehanna Securities,LLC和Susquehanna Fundamental Investments,LLC可能被视为一个集团。Susquehanna各实体的主要业务办公室地址为401 E. City Avenue,Suite 220,Bala Cynwyd,PA 19004。 |
| 132 |
截至2025年3月31日,我们的已发行A类或B类普通股均未由美国的记录持有人持有。我们并不知悉任何可能于其后日期导致我们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安排。
F.披露注册人为追回错误授予的赔偿而采取的行动
不适用。
| 项目7。 | 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
A.主要股东
请参阅“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B.关联交易
订约安排
中国法律法规目前限制外资在中国的增值电信服务所有权和投资。因此,我们根据一系列合同安排,通过合并后的可变利益实体北京拍拍融信、上海紫禾、上海乐道及其子公司经营某些业务。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股权激励计划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
与PPCredit的交易
我们使用PPCredit的数据收集服务,PPCredit是一家由我们的创始人控制的公司,基于公平交易条款和条件。2020年,我们与PPCredit同意将原服务协议的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我们为此类服务产生了人民币37.0万元的费用。2023年,这一服务协议终止,2023和2024年没有发生任何费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应付PPCredit款项分别为人民币1.0百万元、人民币1.0千元及人民币6.0千元。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应收PPCredit款项分别为零、人民币390万元及人民币4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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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Gouya的交易
上海狗牙科技有限公司,我们简称狗牙,由我们的创始人于2020年11月创立,提供智能自动售货机服务。2023年8月处置勾亚公司70%股权,勾亚公司自此成为我公司关联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应付狗牙款项分别为人民币12.4万元及人民币12.4万元。
与Halodo Limited的交易
Halodo Limited,我们称之为Halodo,成立于2019年,是我们集团内的一家控股公司。2024年9月,我们处置了我们在Halodo的股权,但仍对其管理和经营政策具有重大影响力。由此,Halodo从此成为我公司的关联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应收和应收Halodo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320万元和1,680万元。
与福州融恒的交易
福州融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我们简称福州融恒,成立于2023年7月,提供调解服务。2024年1月购买福州融恒40%股权,此后福州融恒为我司关联方关联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应收福州融恒款项为人民币50.8万元。
C.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不适用。
| 项目8。 | 财务资料 |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合并财务报表
我们附上了作为本年度报告一部分提交的合并财务报表。
法律程序
我们可能会不时受到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索赔和诉讼。2018年9月,我公司和我们的某些现任和前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我公司于2017年11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商以及我公司在美国的process service代理在推定证券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2020年和2021年,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金额合计900万美元。此事于2022年结案。
诉讼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无论结果如何,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我们资源的转移,包括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
股息政策
我们的董事会在2019年至2025年的每年3月都宣布派发股息。此外,在2025年3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经修订的年度现金股息政策,根据该政策,我们将宣布并派发公司上一财政年度未来税后净收入的20%至30%之间的经常性现金股息。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拥有酌处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限制,即我们公司只能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并且始终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我们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的金额。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支付股息,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任何股息。中国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有关股利分配的规定》和“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如果我们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向我们的ADS持有人支付与我们普通股持有人相同的金额,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见“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的说明— D.美国存托股票。”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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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重大变化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日期起,我们并无经历任何重大变动。
| 项目9。 | 要约及上市 |
A.要约及上市详情
我们的ADS,每份代表我们的五股A类普通股,自2017年11月10日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的ADS交易代码为“FINV”。”
B.计划和分配
不适用。
C.市场
我司ADS自2017年11月10日起在纽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PPDF”。我们在2019年11月将代码从“PPDF”更改为“FINV”。
D.出售股东
不适用。
E.稀释
不适用。
F.发行费用
不适用。
| 项目10。 | 补充资料 |
A.股本
不适用。
B.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不时修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开曼群岛《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的约束。
以下是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的重要条款摘要,只要它们与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有关。
我公司的对象。根据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公司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我们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力进行开曼群岛法律未禁止的任何对象。
普通股。我们的普通股以记名形式发行,并在我们的会员名册登记时发行。非开曼群岛居民的我国股东可自由持有其股份并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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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有权获得我们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公司只能从合法可用的资金中宣布和支付股息,即从利润或我们的股份溢价账户中宣布和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这将导致我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我们不得支付股息。
投票权。就所有须经股东表决的事项而言,每名A类普通股持有人均有权就登记在我们会员名册上的每一股A类普通股拥有一票表决权,而每名B类普通股持有人均有权就登记在我们会员名册上的每一股B类普通股拥有二十票表决权。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应在任何时候对提交成员表决的所有决议一并投票。除非要求投票,否则任何股东大会的投票都是举手表决。该会议的主席或任何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可要求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一名或多名出席并持有股份的股东组成,这些股东合计代表我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所附表决权的不少于三分之一。股东可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如股东为法人实体,可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可由我们的董事会主席或我们的过半数董事召集,或应持有股份的股东向董事提出的要求召集,这些股份合计代表截至股东请求书存放之日在我公司股东大会上拥有表决权的已发行流通股所附表决权的三分之一。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任何其他股东大会都需要至少七天的提前通知。
股东在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权投票的股东所投普通股所附票数的简单多数的赞成票,而特别决议则需要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权投票的股东所投普通股所附票数的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赞成票。在《公司法》和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的情况下,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也可以由我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通过。如更改名称或对我们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作出更改等重要事项,均须作出特别决议。普通股股东可(其中包括)以普通决议将其股份分割或合并。
转换。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在任何股东将任何B类普通股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给任何非该股东的关联人士时,或在任何B类普通股的最终实益拥有权变更给任何非该股份登记股东的关联人士时,该B类普通股应自动并立即转换为同等数量的A类普通股。
转让普通股。在符合以下规定的限制下,我们的任何股东可以通过通常或共同形式的转让文书或我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 ● |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有与之相关的普通股的证明和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 |
| ● | 转让文书仅就一类股份而言; | |
| ● |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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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转让给共同持有人的,普通股拟转让给的共同持有人不超过四名;和 | |
| ● | 就此向我们支付纽约证券交易所可能决定支付的最高金额或我们的董事可能不时要求的较少金额的费用。 |
我司董事拒绝办理转让登记的,应当自递交转让文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向转让人和受让方发送拒绝办理通知。
在遵守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何通知后,可暂停转让登记,并在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和期间关闭登记册,但条件是不得暂停转让登记,也不得在我们的董事会决定的任何一年中暂停登记超过30天。
清算。在我公司清盘时,如果我们的股东之间可供分配的资产足以在清盘开始时偿还全部股本,则盈余将按其在清盘开始时所持有的股份面值的比例在我公司股东之间分配,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中扣除应付我公司的所有款项,以支付未付催缴款项或其他方式。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将进行资产分配,使亏损由我们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面值的比例承担。我们是一家根据《公司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的成员的责任仅限于他们分别持有的股份未支付的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组织备忘录包含一个声明,我们的会员的责任是如此有限。
要求认购股份及没收股份。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和地点至少14天前向股东送达的通知中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催缴且仍未缴的股份将被没收。
赎回、回购及退还普通股。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由其持有人的选择,按照在发行此类股份之前、我们的董事会或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发行此类股份可予赎回的条款。我公司也可以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条件是此类购买的方式和条款已获得我们的董事会或我们的股东的普通决议批准,或获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其他授权。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以从我公司的利润中或从为该赎回或回购的目的而进行的新发行股份的收益中支付,或者从资本(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和资本赎回储备)中支付,前提是公司能够在支付后立即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此类股份(a)除非已全额缴清,(b)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流通在外的股份,或(c)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我公司可能会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
股份的权利变动。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文规定,否则以优先股或其他权利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所获授予的权利,不得被视为因创设或发行与该现有类别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的进一步股份而被更改。
增发股票。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发行额外的普通股,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以可用的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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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还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建立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就任何系列的优先股确定该系列的条款和权利,包括:
| ● | 系列的指定; | |
| ● | 系列的股票数量; | |
| ● | 股息权、股息率、转换权、投票权;及 | |
| ● | 赎回和清算优先权的权利和条款。 |
我们的董事会可以在授权但未发行的范围内发行优先股,而无需我们的股东采取行动。发行这些股份可能会稀释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
检查账簿和记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将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这些公司通过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任何特别决议,以及这些公司的抵押和押记登记册除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现任董事的姓名可通过在公司注册处进行的搜索获得。然而,我们将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反收购条款。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的控制权变更,包括以下条款:
| ● | 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指定此类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和 | |
| ● | 限制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能力。 |
然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适当的目的和他们真诚地认为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的目的,行使根据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股东大会和股东提案。我们的股东大会可能会在我们的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开曼群岛内外的地方举行。
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年度大会。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可以(但没有义务)在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和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可以由我们的董事会或我们的董事长过半数召集。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和我们的任何其他股东大会都需要至少七天的提前通知。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至少一名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组成,代表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我公司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所附表决权的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表决权。
开曼群岛法律只规定股东有有限的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并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我们的股东持有合计不少于我们公司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所附表决权的三分之一的股份,要求召开我们的股东特别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董事有义务召集该次会议,并在该次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然而,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不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任何权利,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周年大会或非该等股东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任免。除非我们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另有决定,我们的章程规定,我们的董事会将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没有关于董事在达到任何年龄限制时退休的规定。
| 138 |
董事有权委任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的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的补充。我们的股东也可以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委任任何人为董事。
董事可藉特别决议被免职,不论是否有因由。
此外,如任何董事(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ii)死亡或被发现或变得精神不健全,(iii)向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辞去其职务,或(iv)未经我公司董事会特别请假而缺席连续三次董事会会议而我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其职位空缺,则任何董事的职位须予空缺。
董事会会议记录。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的业务将由我们的董事会管理和进行。董事会会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可由董事会确定,除非如此确定为其他人数,否则将是董事的多数。
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董事会可行使我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款项,抵押或抵押我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承诺、财产和未催缴的资本,并在借款时发行债权证和其他证券,或作为我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担保。
资本的变化。我们的股东可不时以普通决议作出:
| ● | 按决议规定的类别和数额增加我们的股本; | |
| ● | 合并并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分割为比我们现有股份更大数额的股份; | |
| ● | 将我们现有的股份,或其中任何一股,细分为金额较小的股份,提供了在细分中,就每一减持股份而已支付的金额与未支付的金额(如有的话)之间的比例,须与就该减持股份所衍生的股份而言的比例相同;或 | |
| ● | 注销于决议通过之日尚未由任何人采取或同意由任何人采取的任何股份,并按如此注销的股份数额减少我们的股本数额. |
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特别决议,但须经开曼群岛大法院根据我们公司关于确认此类减持的命令的申请确认,以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减少我们的股本或任何资本赎回储备。
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是一家被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豁免公司:
| ● | 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其股东的年度申报表; | |
| ● | 未被要求开放其会员名册供查阅; | |
| ● | 不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 |
| ● | 可以发行可转让或者无记名股票或者无面值股票; | |
| ● | 可能会针对未来征收的任何税收获得承诺(此类承诺通常在一审中给予20年); | |
| ● |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 |
| ● | 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和 | |
| ● |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 139 |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该股东在该股东的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例外情况除外,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会员名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必须保留一份成员登记册,其中应记入:
| ● | 成员的姓名和地址,每个成员所持股份的声明,以及已支付或同意被视为已支付的金额,关于每个成员的股份,并确认每个成员所持有的股份是否具有我们章程规定的投票权,如果具有,该投票权是否是有条件的; | |
| ● | 任何人的姓名作为会员记入注册纪录册的日期;及 | |
| ● | 任何人不再是会员的日期。 |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公司的成员名册是其中所列事项的表面证据(即除非被反驳,否则成员名册将就上述事项提出事实推定),而在成员名册中登记的成员应被视为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拥有与其在成员名册中的名称相对应的股份的合法所有权。记录在会员名册中的股东被视为对在会员名册中与其姓名对应的股份拥有合法所有权。
如任何人的姓名被错误地记入或遗漏在我们的会员名册内,或有任何失责或不必要的延迟将任何人已不再是我们公司成员的事实记入名册内,受屈的人或成员(或我们公司或我们公司本身的任何成员)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申请命令更正该名册,而法院可拒绝该申请,或如信纳案件的公正,对登记册作出责令整改。
C.材料合同
除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及“项目4”中所述以外,我们并未订立任何重大合同。关于公司的信息,”“第7项。主要股东及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或本年度报告表格20-F的其他地方。
D.外汇管制
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中国法规—有关外汇的法规。”
E.税收
以下对投资于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重大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摘要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有效的法律及其适用的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摘要不涉及与投资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有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根据美国州和地方税法或根据开曼群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的税法产生的税务后果。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没有根据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对个人或公司征税,也没有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或在执行后带入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的票据外,没有可能对我们的ADS或开曼群岛政府征收的普通股的持有人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税项。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我们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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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ADS和普通股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征税,向任何股份持有人支付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税款,处置股份所得收益也不会受开曼群岛收入或公司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其全球收入的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统筹管理的主体。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告,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股企业“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境内,给出了一定的具体认定标准。虽然该规定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离岸企业,但该通知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一般立场。根据该通知,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与企业的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定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维持在中国;及(iv)至少50%的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惯常居住在中国。
我们认为信也科技集团并不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信也科技集团是一家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其关键资产是其在其子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其关键资产位于中国境外,其记录(包括其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决议)均保持在中国境外。出于同样的原因,我们认为我们在中国以外的其他实体也不是中国的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不能保证中国政府最终会采取与我们一致的观点。
但是,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确定信也科技集团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需要从我们支付给属于非居民企业的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这种10%的税率可以通过适用的税收协定或中国与我们股东的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类似安排而降低。例如,对于符合中港税收协定优惠条件的股东,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股息税率降至5%。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而实现的收益被征收10%的中国税,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确定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是否会就这些非中国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或收益缴纳任何中国税。如果对此类股息或收益适用任何中国税,则通常适用20%的税率,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获得降低的税率。不过,也尚不清楚,如果信也科技集团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那么信也科技集团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要求享受其税务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
如果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信也科技集团不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那么非中国居民的我们的ADS和普通股持有人将无需就我们分配的股息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股票或ADS实现的收益缴纳中国所得税。不过,根据SAT 698号文和SAT公示7,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特别包括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进行“间接转让”的,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或者受让方或者直接拥有该应税资产的中国实体可以向税务机关报告该间接转让。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税款而设立的,则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转让方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对于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税率为10%。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可能面临被要求提交申报表并根据SAT 698号通告和SAT公告7被征税的风险,我们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SAT 698号通告和SAT公告7,或确立我们不应根据这些通告被征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有关其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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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讨论是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或《法典》,一般适用于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一般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的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的摘要。本摘要以《守则》、据此颁布的美国财政部条例或《条例》、司法裁决、行政公告、美国与中国之间的所得税条约或《条约》及其他有关当局为基础,所有这些均自本协议发布之日起生效,且所有这些均有不同的解释和变更,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不能保证美国国税局不会采取行动,或者法院不会维持相反的立场。此外,本次讨论不涉及美国联邦遗产、赠与、医疗保险,以及与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所有权或处置相关的任何最低税收考虑,或任何州、地方和非美国税收考虑。以下摘要并未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根据特定投资者的个人情况或对处于特殊税务情况的人可能很重要,例如:
| ●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 |
| ● | 保险公司; | |
| ● | 养老金计划; | |
| ● | 合作社; | |
| ● |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 |
| ● | 房地产投资信托; | |
| ● | 经纪交易商; | |
| ● | 选择使用盯市会计方法的交易者; | |
| ● | 某些前美国公民或长期居民; | |
| ● | 免税实体(包括私人基金会); | |
| ● | 负有最低税务责任的人; | |
| ● | 根据任何雇员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补偿而收购其ADS或普通股的人; | |
| ● | 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将持有其ADS或普通股作为跨式、对冲、转换、建设性出售或其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的投资者; | |
| ● | 拥有美元以外功能货币的投资者; | |
| ● | 实际或建设性地拥有代表我们股票10%或更多的ADS或普通股的人(通过投票或价值);或 | |
| ● | 合伙企业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作为合伙企业征税的其他实体,或通过这些实体持有ADS或普通股的人; |
所有这些人都可能受到与下文讨论的有很大不同的税收规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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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美国持有人应就美国联邦税收适用于其特定情况,以及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州、地方、非美国和其他税务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一般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
| ● | 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 |
| ● | 在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中创建或组织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 | |
| ● | 无论其来源如何,其收入均须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或 | |
| ● | 信托(a)其管理受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且有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实质性决定,或(b)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或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条例以其他方式有效选择被视为美国人的信托(a)。 |
如果合伙企业(或在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下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或安排)是我们ADS或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税务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合伙企业和此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就投资于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特定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
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美国ADS持有者一般将被视为ADS所代表的基础股份的受益所有人。本讨论的其余部分假设我们ADS的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ADS所代表的基础股份的实益拥有人。因此,用于ADS的普通股存款或提款一般不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
被动外资公司考虑
一家非美国公司,例如我们的公司,将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如果在任何特定的纳税年度,(i)其该年度毛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ii)其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在该年度生产或持有用于生产被动收入。现金被归类为被动资产,公司的商誉和其他与主动经营活动相关的未入账无形资产一般可以被归类为主动资产。被动收入通常包括,除其他外,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被动资产处置的收益。我们将被视为拥有资产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5%(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赚取比例份额。
尽管这方面的法律不明确,但我们打算将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包括其子公司)视为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由我们拥有,我们这样对待它们,这不仅是因为我们能够指导这些实体的经营活动,还因为我们有权获得它们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它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根据我们收入和资产的性质和构成(特别是保留大量现金、存款和投资)以及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我们认为,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我们很可能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除非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上涨和/或我们将持有的大量现金和其他被动资产投资于产生或为产生主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否则我们很可能成为当前纳税年度的PFIC。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一年是PFIC,我们通常会在该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份继续被视为PFIC。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一年都是PFIC,我们通常会在该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份继续被视为PFIC。然而,如果我们不再是PFIC,前提是贵公司没有做出如下所述的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贵公司可以通过就ADS或普通股(如适用)做出“视同出售”选择来避免PFIC制度的一些不利影响。如果做出此类选择,您将被视为已按公允市场价值出售我们的ADS或您持有的普通股,并且此类视为出售的任何收益将受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中所述规则的约束。在视同出售选择之后,只要我们没有在随后的纳税年度成为PFIC,您的ADS或做出此类选择的普通股将不会被视为PFIC的股份,并且您将不会受到下述关于您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超额分配”或实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的任何收益的规则的约束。处理视同出售选举的规则非常复杂。每个美国持有者应就做出视同出售选择的可能性和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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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外资公司规则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我们很可能是PFIC,我们将很可能被归类为当前纳税年度的PFIC。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并且除非美国持有者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下所述),否则无论我们是否仍然是PFIC,美国持有者在随后的纳税年度通常都将受到具有惩罚效果的特殊税收规则的约束,关于(i)我们向美国持有人进行的任何超额分配(这通常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美国持有人的任何分配,超过前三个纳税年度支付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或者,如果更短,则为美国持有人对ADS或普通股的持有期),以及(ii)出售或其他处置实现的任何收益,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质押ADS或普通股。根据PFIC规则:
| ● | 此类超额分配和/或收益将在美国持有人的ADS或普通股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 | |
| ● | 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的金额以及在我们作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或PFIC前年度之前的美国持有者持有期的任何纳税年度,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 | |
| ● | 分配给前一个应纳税年度(PFIC前年度除外)的此类金额将按该年度有效的最高税率征税;和 | |
| ● | 一般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将对每个前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占税款征收,PFIC前年度除外。 |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在此期间,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而我们的任何非美国子公司也是PFIC,则为适用这些规则的目的,该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拥有按比例(按价值)的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建议美国持有人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咨询其税务顾问。
作为上述规则的替代方案,PFIC中“可销售股票”的美国持有者可以就此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前提是此类股票定期在合格的交易所或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法规中定义的其他市场进行交易。出于这些目的,我们的ADS,而不是我们的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是一个合格的交易所。我们预计,我们的ADS应该符合定期交易的条件,但在这方面可能不会做出任何保证。由于从技术上讲,不能对PFIC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因此,就我们的ADS进行按市值计价选择的美国持有人一般将继续受制于上述关于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持有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的规则,这些投资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PFIC的股权。
如果对我们的ADS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美国持有人一般会(i)将在应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ADS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此类ADS的调整计税基础的部分(如果有的话)作为普通收入,以及(ii)将ADS的调整计税基础超过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此类ADS的公允市场价值的部分(如果有的话)作为普通损失扣除,但仅限于之前因按市值计价选举而计入收入的净额。美国持有者在ADS中的调整后税基将进行调整,以反映因按市值计价选举而产生的任何收入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进行了有效的按市值计价选择,在我们是PFIC的每一年中,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时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仅限于先前因按市值计价选择而计入收入的净额。如果美国持有者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它将在进行选举的纳税年度和随后的所有纳税年度生效,除非美国存托凭证不再在合格的交易所定期交易或美国国税局同意撤销选举。还需要注意的是,纽交所上市的只有ADS,而不是普通股。因此,如果美国持有人持有的普通股没有ADS代表,如果我们正在或将要成为PFIC,这种持有人一般将没有资格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
| 144 |
如果美国持有人就PFIC作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该公司不再是PFIC,则在该公司不是PFIC的任何时期内,美国持有人将无需考虑上述按市值计价的收益或损失。
我们不打算提供美国持有人进行合格选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如果可以获得这些信息,将导致与上述PFIC的一般税收待遇不同(而且通常不那么不利)的税收待遇。
如果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拥有我们的ADS或普通股,该持有人通常需要提交年度IRS表格8621。如果我们是或成为PFIC,每个美国持有者都应该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对该持有者的潜在税务后果,包括进行按市值计价选举的可能性。
股息
如上所述,我们很可能是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最近一个纳税年度的PFIC,也可能是我们当前纳税年度的PFIC。因此,最有可能适用于美国持有人的待遇在上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中阐述。如果我们的ADS或普通股不被视为特定美国持有者的PFIC股票,则一般适用以下规则。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为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支付的任何现金分配(包括任何预扣税款的金额),通常将作为美国持有人实际或推定收到的股息收入计入美国持有人当天的总收入,在普通股的情况下,或在ADS的情况下由存托人支付。因为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来确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所以支付的任何分配通常会作为股息报告,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从“合格外国公司”获得股息收入的非公司接受者一般将按降低的税率征税,而不是一般适用于普通收入的边际税率,前提是满足一定的持有期和其他要求。
非美国公司(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为PFIC的公司除外)一般将被视为合格的外国公司(a),如果它有资格享受与美国的全面税收条约的好处,而美国财政部长认为该条约对本条款而言是令人满意的,并且其中包括信息交流计划,或(b)就其就股票(或该股票的ADS)支付的任何股息而言,该股票可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我们的ADS(但不是我们的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并被视为在美国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由于我们预计我们的普通股不会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市,我们不认为我们为没有ADS支持的普通股支付的股息目前符合降低税率所要求的条件。无法保证我们的ADS在以后几年将继续被视为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中所述,如果我们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被视为居民企业,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被视为就我们的普通股或ADS支付的股息而言的合格外国公司。每个非公司美国持有者应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我们就ADS或普通股支付的任何股息是否可获得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降低税率。在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上获得的股息将无法获得允许公司获得的股息扣除。
| 145 |
股息通常将被视为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外国来源收入,通常将构成被动类别收入。如果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美国持有人可能需要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支付的股息缴纳中国预扣税。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持有人可能有资格根据一些复杂的限制,就对ADS或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征收的任何外国预扣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美国持有人如果不选择就预扣的外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则可以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就此类预扣税款申请扣除,但仅限于该美国持有人选择就所有可抵扣的外国所得税申请扣除的一年。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美国持有者应就其特定情况下外国税收抵免的可用性咨询其税务顾问。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我们很可能是PFIC,我们将很可能被归类为当前纳税年度的PFIC。美国持有人应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在其特定情况下是否可以就ADS或A类普通股的股息降低税率。
ADS或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
如上所述,我们很可能是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最近一个纳税年度的PFIC,也可能是我们当前纳税年度的PFIC。因此,最有可能适用于美国持有人的待遇在上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中阐述。如果我们的ADS或普通股不被视为特定美国持有者的PFIC股票,则一般适用以下规则。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时确认资本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处置时实现的金额与美国持有人在此类ADS或普通股中调整后的税基之间的差额。如果美国持有人在ADS或普通股中的持有期在处置时超过一年,则任何此类收益或损失通常将是长期资本收益或损失。任何此类收益或损失通常将被视为美国来源的收入或损失,用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非公司美国持有者的长期资本收益通常有资格获得降低的税率。资本损失的扣除可能会受到限制。如果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并且处置ADS或普通股的收益在中国需要缴税,有资格享受条约利益的美国持有人可以选择将该收益视为中国来源收入。然而,如果美国持有人没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或不选择适用《条约》,那么该持有人可能无法要求因处置ADS或普通股而征收的任何中国税而产生的外国税收抵免。关于外国税收抵免和扣除外国税收的规则很复杂。美国持有者应根据其特定情况,包括其根据《条约》获得福利的资格和《条例》的潜在影响,就外国税收抵免或扣除的可获得性咨询其税务顾问。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我们很可能在当前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美国持有人应就其特定情况下出售ADS或A类普通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税务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 146 |
F.股息和支付代理
不适用。
G.专家发言
不适用。
H.展示文件
我们须遵守适用于外国私营发行人的《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并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具体而言,我们被要求每年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即12月31日,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我们向SEC提交的所有信息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在SEC网站www.sec.gov上获得。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季度报告和代理报表的提供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
我们将向我们ADS的存管机构花旗银行(Citibank,N.A.)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对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运营和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审查,以及向我们的股东普遍提供的所有股东大会通知和其他报告和通讯。存托人将向ADS持有人提供此类通知、报告和通讯,并应我们的要求,将向所有ADS记录持有人邮寄存托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包含的信息。
一、子公司信息
不适用。
J.向证券持有人提交的年度报告
不适用。
| 147 |
| 项目11。 | 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
外汇风险
我们的大部分收入和开支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其他货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其他货币波动很大,有时波动很大,而且不可预测。人民币兑其他货币的价值受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中国的外汇政策等影响。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与其他货币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利率风险
我们没有因市场利率变化而面临重大风险,我们也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管理我们的利息风险敞口。
利率的波动可能会影响我们平台的贷款服务需求。例如,利率下降可能会导致潜在借款人从其他渠道寻求价格更低的贷款。高利率环境可能会增加我们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的融资成本,这可能会导致此类机构融资合作伙伴要求更高的回报率,从而抑制他们对我们平台的投资意愿。我们预计利率波动不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然而,我们无法就未来不会因市场利率变动而承受重大风险作出保证。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利率波动可能会对通过我们平台促成的交易量产生负面影响。”我们可能会将现金投资于生息工具。投资于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生息工具都有一定程度的利率风险。由于利率上升,固定利率证券的公允市场价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而如果利率下降,浮动利率证券产生的收益可能低于预期。
| 项目12。 | 股票证券以外证券的说明 |
A.债务证券
不适用。
B.认股权证和权利
不适用。
C.其他证券
不适用。
D.美国存托股票
我们的ADS持有者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收费
作为ADS持有者,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您将需要支付以下费用:
| 服务 | 费用 | |||
| ● | 发行ADS(例如,在存入A类普通股时发行ADS、在ADS与A类普通股的比率发生变化时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不包括因分配A类普通股而发行的ADS | 每份ADS最高发行0.05美元 | ||
| 148 |
| 服务 | 费用 | |||
| ● | 取消ADS(例如,在ADS与A类普通股的比率发生变化时取消用于交付存款财产的ADS,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 | 每份ADS最高注销0.05美元 | ||
| ● | 派发现金股息或其他现金分配(例如,在出售权利和其他权利时)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
| ● | 根据(i)股票股息或其他免费股票分配,或(ii)行使购买额外ADS的权利分配ADS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
| ● | 分销ADS以外的证券或购买额外ADS的权利(例如,在分拆时)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
| ● | ADS服务 | 在存托银行设立的适用记录日期持有的每ADS最高0.05美元 | ||
作为ADS持有者,您还将负责支付某些费用,例如:
| ● | 税收(包括适用的利息和罚款)和其他政府收费; | |
| ● | A类普通股在股份登记册上登记时可能不时生效的登记费,适用于A类普通股在作出存款和提款时分别向托管人、存托银行或任何代名人的名下或从其名下转让的登记费; | |
| ● | 一定的电缆、电传和传真传输和交付费用; | |
| ● | 开户银行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发生的费用; | |
| ● | 存托银行因遵守适用于A类普通股、ADS和ADR的外汇管制法规和其他监管要求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和 | |
| ● | 存管银行、托管人或任何代名人因存放财产的服务或交付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
(i)发行ADS时应支付的ADS费用和收费,以及(ii)取消ADS的费用向发行ADS的人(在ADS发行的情况下)和被取消ADS的人(在ADS取消的情况下)收取。就存托银行发行的ADS转化为DTC而言,ADS发行和注销费用可能会在通过DTC进行的分配中扣除,并可能代表受益所有人(视情况而定)向接收正在发行的ADS的DTC参与者或持有ADS的DTC参与者(视情况而定)收取,并将由DTC参与者(根据当时有效的DTC参与者的程序和做法)记入适用的受益所有人账户。分配的ADS费用和收费以及ADS服务费是在适用的ADS记录日期向持有人收取的。在分配现金的情况下,适用的ADS费用和收费的金额从分配的资金中扣除。在(i)非现金分配和(ii)ADS服务费的情况下,将向截至ADS记录日期的持有人开具ADS费用和收费金额的发票,并且这些ADS费用和收费可能会从向ADS持有人的分配中扣除。对于通过DTC持有的ADS,除现金以外的其他分配的ADS费用和ADS服务费可以在通过DTC进行的分配中扣除,可以按照DTC规定的程序和做法向DTC参与者收取,DTC参与者依次向其持有ADS的受益所有人收取该等ADS费用和收费的金额。
| 149 |
在拒绝支付存托银行费用的情况下,存托银行可以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拒绝所要求的服务,直到收到付款为止,或者可以从将向ADS持有人进行的任何分配中抵消存托银行费用的金额。某些存托人费用和收费(例如ADS服务费)可能会在ADS发行结束后不久开始支付。请注意,您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收费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并且可能会由我们和存托银行更改。您将收到此类更改的事先通知。存托银行可以根据我们和存托银行不时同意的条款和条件,通过提供就ADR计划或其他方式收取的ADS费用的一部分,向我们偿还我们在ADR计划方面产生的某些费用。
保存人向我们作出的费用及其他付款
存托银行可以根据我们和存托银行不时同意的条款和条件,通过提供就ADR计划或其他方式收取的ADS费用的一部分,向我们偿还我们在ADR计划方面产生的某些费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从存托人处获得了350万美元的偿还。
第二部分
| 项目13。 | 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
没有。
| 项目14。 | 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使用的重大修改 |
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变更
见“第10项。附加信息— B.组织章程大纲——普通股”,用于描述证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持不变。
所得款项用途
没有。
| 项目15。 | 控制和程序 |
披露控制和程序
我们的管理层在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按照《交易法》第13a-15(b)条的要求,对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结束时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e)条)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
基于该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在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得出结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地确保了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和提供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得到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并且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是积累并传达给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以便及时就所要求的披露做出决定。
| 150 |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根据《交易法》第13a-15(f)条的规定,我们的管理层负责建立和维护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旨在为我们的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并包括以下政策和程序:(i)与维护记录有关,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我们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ii)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我公司的收支仅根据我们的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及(iii)就防止或及时发现可能对综合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未经授权收购、使用或处置我公司资产提供合理保证。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恶化。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和SEC颁布的相关规则的要求,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使用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报告“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规定的标准,评估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于这一评估,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罗兵咸永道中天律师事务所审计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如其报告所述,该报告载于本年度报告的F-2页,表格20-F。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在本年度报告表格20-F所涵盖的期间内,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没有发生任何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 项目16a。 | 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
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独立董事(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和《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标准)兼我们审计委员会成员赖佑明先生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 项目16b。 | Code of Ethics |
我们的董事会于2017年10月通过了适用于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我们已在我们的网站ir.finvgroup.com上发布了一份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 151 |
| 项目16c。 | 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
下表列出了与我们的主要外聘审计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公司在所示期间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相关的按以下指定类别划分的费用总额。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单位:千) | ||||||||||||
| 审计费用(1) | 10,344 | 10,328 | 1,415 | |||||||||
| 审计相关费用(2) | — | — | — | |||||||||
| 税费(3) | 160 | 244 | 33 | |||||||||
| 所有其他费用(4) | 1,510 | 2,082 | 285 | |||||||||
| * | 美元金额按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2024年12月31日中午买入汇率人民币7.2993元= 1.00美元的汇率从相应的人民币金额换算。 |
| (1) | “审计费”指总会计师为审计注册人的年度财务报表或服务而提供的专业服务,通常由会计师就这些会计年度的法定和监管备案或业务提供的专业服务,在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每一年中收取或将收取的总费用。 |
| (2) | “审计相关费用”是指总会计师在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每一个会计年度就鉴证和相关服务收取或将收取的费用总额,这些费用与对注册人财务报表的审计或审查的执行情况合理相关,且未在上文脚注(1)下报告。 |
| (3) | “税费”是指总会计师在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每年为税务合规、税务建议和税务筹划提供的专业服务而收取或将收取的费用总额。 |
| (4) | “所有其他费用”是指总会计师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每一年中已计费或将计费的合计费用,但脚注第(1)至(3)中报告的服务除外。 |
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包括审计服务、审计相关服务、税务服务和上述其他服务。
| 项目16d。 | 审计委员会列名标准的豁免 |
不适用。
| 152 |
| 项目16e。 | 发行人和关联购买者购买股票证券 |
2023年8月28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新的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2025年8月29日之前以ADS的形式回购我们自己的A类普通股,总价值高达1.5亿美元,我们称之为2023年股票回购计划。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于2023年8月28日公开公告。
截至2025年3月31日,我们根据2023年股票回购计划已累计回购约2430万股ADS。下表是我们根据2023年股份购买计划在2024年和2025年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回购的股份的汇总。根据2023年股份回购计划于公开市场购回全部股份。
| 期 | 购买的ADS总数 | 每ADS支付的平均价格 | 作为公开宣布的计划的一部分购买的ADS总数(1) | 根据该计划可能尚未购买的ADS的大约美元价值 | ||||||||||||
| 2024年1月1日– 2024年1月31日 | 2,265,267 | 4.75 | 8,502,109 | 109,765,696 | ||||||||||||
| 2024年2月1日– 2024年2月29日 | 1,845,871 | 4.94 | 10,347,980 | 100,653,644 | ||||||||||||
| 2024年3月1日– 2024年3月31日 | 1,471,807 | 5.08 | 11,819,787 | 93,179,123 | ||||||||||||
| 2024年4月1日– 2024年4月30日 | 1,971,619 | 4.97 | 13,791,406 | 83,379,899 | ||||||||||||
| 2024年5月1日– 2024年5月31日 | 1,909,980 | 4.93 | 15,701,386 | 73,966,017 | ||||||||||||
| 2024年6月1日– 2024年6月30日 | 2,200,186 | 4.76 | 17,901,572 | 63,487,840 | ||||||||||||
| 2024年7月1日– 2024年7月31日 | 1,675,970 | 5.05 | 19,577,542 | 55,030,873 | ||||||||||||
| 2024年8月1日– 2024年8月31日 | 999,424 | 5.42 | 20,576,966 | 49,614,403 | ||||||||||||
| 2024年9月1日– 2024年9月30日 | 1,957,069 | 5.39 | 22,534,035 | 39,061,734 | ||||||||||||
| 2024年10月1日– 2024年10月31日 | 737,666 | 6.05 | 23,271,701 | 34,596,389 | ||||||||||||
| 2024年11月1日– 2024年11月30日 | 722,135 | 6.10 | 23,993,836 | 30,194,239 | ||||||||||||
| 2024年12月1日– 2024年12月31日 | 32,917 | 6.84 | 24,026,753 | 29,969,208 | ||||||||||||
| 2025年1月1日– 2025年1月31日 | 272,207 | 6.84 | 24,298,960 | 28,107,486 | ||||||||||||
| 2025年2月1日– 2025年2月28日 | 5,344 | 7.50 | 24,304,304 | 28,067,383 | ||||||||||||
| 2025年3月1日– 2025年3月31日 | - | - | 24,304,304 | 28,067,383 | ||||||||||||
| 合计 | 18,067,462 | 5.12 | 24,304,304 | 28,067,383 | ||||||||||||
注意:
(1)本栏中作为公开宣布的计划的一部分购买的ADS总数表示截至给定月份末根据该股票回购计划购买的ADS的累计总数。
2025年3月14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新的股票回购计划,于2025年3月20日生效。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2025年3月20日至2027年3月19日期间以ADS的形式回购我们自己的A类普通股,总价值最高可达1.5亿美元。我们将这一新的股票回购计划称为2025年股票回购计划。2025年股份回购方案于2025年3月17日公开公告。截至本年度报告日,公司未根据2025年股份回购计划回购任何ADS。
| 153 |
高级管理层成员通知我们,他们在2024年购买了大约210万美元的美国存托凭证。购买的所有ADS均独立于我公司的股票回购计划,并在完全符合我公司所有政策和法律准则的开放窗口期内进行。
| 项目16F。 | 注册人核证会计师的变动 |
不适用。
| 项目16g。 | 企业管治 |
《纽交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12(a)节要求每家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每年向纽交所证明,他或她不知道该公司有任何违反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的行为。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适用的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首席执行官不需要做出这样的认证。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00节授予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例外情况,我们在这方面遵循了我们本国的做法,过去没有提交《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12(a)节规定的证明。
《纽交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01节要求上市公司拥有多数独立董事。《纽交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07(a)节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有一个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纽交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05(a)节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适用的开曼群岛法律,没有与《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的这些部分相对应的要求。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00节授予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例外情况,我们遵循了我们的母国惯例,并豁免遵守《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01、303A.07(a)和303A.05(a)节的要求。
《纽交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2.00节要求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召开年度会议。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适用的开曼群岛法律,我们不需要在每个财政年度举行年度会议。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3A.00节授予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例外情况,我们遵循了母国惯例,并豁免遵守《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第302.00节的要求。
除上述要求外,根据《纽交所上市公司手册》的要求,我们的公司治理实践与国内上市公司遵循的实践没有显着差异。由于我们选择遵循我们本国的做法,我们的股东可能会得到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下他们所享有的保护更少的保护。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相关的风险——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在公司治理事项上采用某些母国做法,这些做法与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这些做法对股东的保护可能会低于他们所享有的保护。”
| 项目16h。 | 矿山安全披露 |
不适用。
| 项目16i。 | 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
不适用。
| 项目16J。 | 内幕交易政策 |
我们的董事会制定了内幕交易政策和程序,为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员工和顾问购买、出售和其他处置我们的证券提供指导,目的是促进遵守适用的内幕交易法律、规则和法规。
| 154 |
我们的董事会于2023年11月16日通过的第二份经修订和重述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和防止内幕交易政策声明已作为本年度报告的附件 11.2以表格20-F提交。
| 项目16K。 | 网络安全 |
我们实施了评估、识别和管理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物质风险以及监测物质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检测、缓解和补救的健全流程。我们还将网络安全风险管理纳入了我们的整体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我们建立了多层次的网络安全防御体系,以缓解内部和外部的网络威胁。这一综合性系统横跨多个安全域,包括网络、主机、应用层。它集成了威胁防御、持续监测、深度分析、快速响应等一系列安全能力,以及战略欺骗和反措施。我们管理网络安全风险和保护敏感数据的方法是多方面的,包括技术保障、程序协议、对我们公司网络的严格监控计划、对我们的安全措施的持续内部评估、第三方供应商进行的外部评估、坚实的事件响应框架以及为我们的员工定期举办的网络安全培训课程。我们的IT部门积极参与对我们的应用程序、平台和基础设施的持续监控,以确保及时识别和应对潜在问题,包括新出现的网络安全威胁。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经历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发现任何已影响或合理可能对我们、我们的业务战略、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网络安全威胁。
我们的董事会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应(i)保持对我们公司当前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与网络安全事项相关的披露的监督,(ii)审查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网络安全威胁对我们公司的重大风险的状态更新,以及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网络安全官每季度提出的相关披露问题(如有),以及(iii)审查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网络安全官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有关网络安全事项的披露。
在管理层面,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以及具有处理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问题经验的负责网络安全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统称为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官员,负责评估、识别和管理来自网络安全威胁对我们公司的重大风险,并监测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检测、缓解和补救。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官员向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报告(i)每季度更新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网络安全威胁对我们公司的重大风险的状态,以及相关的披露问题(如有),以及(ii)在我们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披露有关网络安全事项的情况。
如果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官员将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内部评估,如果确定该事件可能是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官员将在适当的范围内及时向我们的披露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以及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和外部法律顾问报告事件和评估结果。我局网络安全风险管理人员在向社会公众传播前,应编制有关网络安全事件的披露材料,供披露委员会、网络安全委员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必要)审议批准。
| 155 |
第三部分
| 项目17。 | 财务报表 |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 项目18。 | 财务报表 |
信也科技、其附属公司及合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财务报表包含在本年度报告的末尾。
| 项目19。 | 展览 |
| 4.5 | 日期为2018年3月21日的Shanghai Guangjian、Beijing Paipairongxin、Beijing Prosper及Beijing Paipairongxin的股东之间的重述股权质押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参考于2018年4月27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20-F(文件编号001-38269)的年度报告的附件 4.17并入本文) |
| 156 |
| 157 |
*随此提交
**特此提供
| 158 |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 信也科技集团 | ||
| 签名: | /s/李铁铮 | |
| 姓名: | 李铁铮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
| 日期:2025年4月18日 | ||
| 159 |
信也科技集团
合并财务报表指数
| 页 | |
|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PCAOB ID:
|
F-2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 F-5 |
|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综合全面收益表 | F-7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 F-9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现金流量表 | F-12 |
|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 F-14 |
| F-1 |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向信也科技集团董事会和股东
关于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随附的信也科技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相关合并综合收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包括相关附注(统称“合并财务报表”)。我们还根据Treadway委员会(COSOO)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
我们认为,上述合并财务报表按照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列报了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我们还认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COSOO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对财务报告的有效内部控制。
意见的依据
公司管理层负责这些合并财务报表,负责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负责评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在项目15下出现的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中。我们的责任是在我们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和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合并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是否由于错误或欺诈,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取得合理保证。
| F-2 |
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包括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存在重大缺陷的风险,并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和评估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我们的审计还包括执行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和局限性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一个旨在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包括以下政策和程序:(i)与维护记录相关的政策和程序,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ii)提供合理的保证,即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并且公司的收支仅根据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以及(iii)就防止或及时发现未经授权的获取、使用、或处置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资产。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会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会恶化。
关键审计事项
下文通报的关键审计事项是合并财务报表当期审计产生的事项,已传达或要求传达给审计委员会,并且(i)涉及对合并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的账目或披露,以及(ii)涉及我们特别具有挑战性、主观或复杂的判断。关键审计事项的传达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意见,作为一个整体,我们也不会通过传达下文的关键审计事项,就关键审计事项或与其相关的账目或披露提供单独的意见。
| F-3 |
若干金融资产和担保负债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
如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s)、4和8所述,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有以下与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相关的账户:
|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 | 人民币24.059亿元,扣除信用损失准备人民币2.903亿元 | ||
| ● | 应收质保 | 人民币16.396亿元,扣除信用损失准备人民币4.269亿元 | ||
| ● | 应收贷款 | 人民币41.576亿元,扣除信贷损失准备人民币2.265亿元 | ||
| ● | 来自质量保证承诺的责任 | 人民币29.641亿元 |
管理层使用基于(i)历史违约经验;(ii)投资组合中已知和固有的风险;(iii)当前经济状况;(iv)未来宏观经济预测以及围绕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其他因素的预期信用损失方法确定了与上述账户相关的拨备和负债金额。在对宏观经济因素进行预测时,管理层主要考虑了国内生产总值、消费者价格指数和货币供应量等其他相关因素,其中确定了与公司业务最相关的是货币供应量。
我们确定履行与计量某些金融资产和担保负债的预期信用损失有关的程序是一项关键审计事项的主要考虑因素是(i)管理层在确定其预期信用损失方法中使用的建模技术以及在确定基础估计时有重大判断和估计,这反过来又导致了审计师的高度判断、主观性,以及在执行与预期信用损失方法中使用的估计相关的程序和评估审计证据方面的审计工作和(ii)审计工作涉及使用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专业人员。
处理该事项涉及就形成我们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总体意见履行程序和评估审计证据。这些程序包括测试与管理层对预期信用损失估计相关的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包括对公司模型、重要假设和管理层使用的基础数据的控制。这些程序还包括(其中包括)测试管理层制定预期信用损失估计的过程,这涉及(i)评估管理层方法的适当性;(ii)测试估计中使用的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相关性;以及(iii)评估管理层对历史违约经验所做的前瞻性调整的合理性。这些程序还包括让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专业人员参与,以协助评估用于制定预期信贷损失估计数的某些模型、方法和投入的适当性。
/s/普华永道中国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2025年4月18日
我们自2016年起担任公司的核数师。
| F-4 |
信也科技集团
合并资产负债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 截至12月31日, | ||||||||||||||
| 注意事项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注2(f)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2(h) |
|
|
|
||||||||||
| 受限制现金 | 2(i) |
|
|
|
||||||||||
| 短期投资 | 2(j) |
|
|
|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扣除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信用损失准备人民币
|
8 |
|
|
|
||||||||||
| 应收质量保证,扣除应收质量保证信用损失准备人民币
|
2(s) |
|
|
|
||||||||||
| 应收贷款,扣除应收贷款信用损失准备人民币
|
4 |
|
|
|
||||||||||
| 财产、设备和软件,净额 | 6 |
|
|
|
||||||||||
| 使用权资产 | 16 |
|
|
|
||||||||||
| 无形资产 | 7 |
|
|
|
||||||||||
| 商誉 |
|
|
|
|||||||||||
| 投资 | 2(l)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2 |
|
|
|
||||||||||
| 预付费用及其他资产 | 5 |
|
|
|
||||||||||
| 总资产 |
|
|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递延担保收入(含对公司无追索权的合并VIE及VIE子公司包括合并信托的递延担保收入人民币
|
2(s) |
|
|
|
||||||||||
| 质量保证承诺产生的责任(含对公司无追索权的合并VIE及VIE子公司含合并信托的质量保证承诺产生的责任人民币
|
2(s) |
|
|
|
||||||||||
| 应付工资及福利(包括合并VIE及VIE子公司的应付工资及福利包括对公司无追索权的合并信托人民币
|
9 |
|
|
|
||||||||||
| 应交税费(含合并VIE及VIE子公司包括对公司无追索权的合并信托的应交税费人民币
|
|
|
|
|||||||||||
| 应付合并信托投资人的资金(含应付合并VIE及VIE子公司包括对公司无追索权的合并信托投资人的资金人民币
|
4 |
|
|
|
||||||||||
| 合同负债(含对公司无追索权的合并VIE及VIE子公司包括合并信托的合同负债人民币
|
2(t) |
|
|
|
||||||||||
随附的附注构成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 F-5 |
信也科技集团
合并资产负债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续)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 截至12月31日, | ||||||||||||||
| 注意事项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注2(f)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续) | ||||||||||||||
| 短期借款 |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含应付合并VIE及VIE子公司包括对公司无追索权的合并信托的关联方款项人民币
|
11 |
|
|
|
||||||||||
| 租赁负债(含合并VIE及VIE子公司包括对公司无追索权的合并信托的租赁负债人民币
|
16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包括合并VIE及VIE子公司包括对公司无追索权的合并信托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人民币
|
12 |
|
|
|
||||||||||
| 应计费用及其他负债(包括对公司无追索权的合并信托等合并VIE及VIE子公司的应计费用及其他负债人民币
|
10 |
|
|
|
||||||||||
| 负债总额 |
|
|
|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17 | |||||||||||||
| 信也科技集团股东权益: | ||||||||||||||
| A类普通股(美元面值;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获授权的股份;和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发行;和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未偿还) | 13 |
|
|
|
||||||||||
| B类普通股(美元面值;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获授权的股份;和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未偿还) | 13 |
|
|
|
||||||||||
| 额外实收资本 |
|
|
|
|||||||||||
| 库存股票(和分别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股份) | 13 | (
|
) | (
|
) | (
|
) | |||||||
| 法定准备金 | 2(af) |
|
|
|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留存收益 |
|
|
|
|||||||||||
| 信也科技集团股东权益合计 |
|
|
|
|||||||||||
| 非控股权益 |
|
|
|
|||||||||||
| 股东权益合计 |
|
|
|
|||||||||||
|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
|
|
|||||||||||
随附的附注构成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 F-6 |
信也科技集团
综合收益表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股份发行人的证券变动月报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注意事项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注2(f) |
|||||||||||||||
| 营业收入: | ||||||||||||||||||
| 贷款便利服务费 | 2(t) |
|
|
|
|
|||||||||||||
| 便利后服务费 | 2(t) |
|
|
|
|
|||||||||||||
| 担保收入 | 2(s) |
|
|
|
|
|||||||||||||
| 净利息收入 | 2(n) |
|
|
|
|
|||||||||||||
| 其他收入 | 2(t) |
|
|
|
|
|||||||||||||
| 净收入 |
|
|
|
|
||||||||||||||
| 营业费用: | ||||||||||||||||||
| 发起、服务费用和其他收入成本 | 2(u) | (
|
) | (
|
) | (
|
) | (
|
) | |||||||||
| 与收入相关方的发起、服务费用和其他成本 | 2(u) | (
|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2(五) | (
|
) | (
|
) | (
|
) | (
|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2(w) | (
|
) | (
|
) | (
|
) | (
|
) | |||||||||
| 研发费用 | 2(x) | (
|
) | (
|
) | (
|
) | (
|
) | |||||||||
| 质量保证承诺的信用损失 | 2(s) | (
|
) | (
|
) | (
|
) | (
|
) | |||||||||
| 应收贷款拨备 | 4 | (
|
) | (
|
) | (
|
) | (
|
) |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拨备 | 8 | (
|
) | (
|
) | (
|
) | (
|
) | |||||||||
| 总营业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收益 | ||||||||||||||||||
| 其他收入,净额 |
|
|
|
|
||||||||||||||
| 所得税费用前利润 |
|
|
|
|
||||||||||||||
| 所得税费用 | 12 | (
|
) | (
|
) | (
|
) | (
|
) | |||||||||
| 净利润 |
|
|
|
|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股东的净利润 | (
|
)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信也科技集团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
|
|
|
||||||||||||||
| F-7 |
信也科技集团
综合收益表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续)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注意事项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注2(f) |
|||||||||||||||
| 净利润 |
|
|
|
|
||||||||||||||
| 外币换算调整,扣除零税后净额 |
|
|
|
|
||||||||||||||
| 综合收益总额 |
|
|
|
|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股东的全面收益总额 | (
|
) | (
|
) | (
|
) | (
|
) | ||||||||||
| 归属于信也科技集团普通股股东的全面收益总额 |
|
|
|
|
||||||||||||||
| 计算每股净利润所使用的加权平均普通股数 | ||||||||||||||||||
| 基本 |
|
|
|
|
||||||||||||||
| 摊薄 |
|
|
|
|
||||||||||||||
| 归属于信也科技集团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利润 | ||||||||||||||||||
| 基本 |
|
|
|
|
||||||||||||||
| 摊薄 |
|
|
|
|
||||||||||||||
| 归属于信也科技集团普通股股东的每ADS净利润(一ADS等于五普通股) | ||||||||||||||||||
| 基本 |
|
|
|
|
||||||||||||||
| 摊薄 |
|
|
|
|
||||||||||||||
随附的附注构成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 F-8 |
信也科技集团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股份发行人的证券变动月报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 已发行普通股 | 额外实缴 | 库存股票 | 累计其他综合 | 法定 | 保留 | 非控制性 | 股东总数’ | |||||||||||||||||||||||||||||||||||||
| 注意事项 | 分享 | 金额 | 资本 | 分享 | 金额 | 收入 | 储备 | 收益 | 利息 | 股权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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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购普通股 | 13 | - | (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 | 14 | - |
|
- |
|
|||||||||||||||||||||||||||||||||||||||
| 行使股份补偿计划 | 14 | - | (
|
) |
|
|
|
|||||||||||||||||||||||||||||||||||||
| 净利润 | - | - |
|
|
|
|||||||||||||||||||||||||||||||||||||||
| 支付给股东的股息 | - | - | (
|
) | (
|
) |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批给法定储备金 | - | - |
|
(
|
) | |||||||||||||||||||||||||||||||||||||||
| 来自非控股权益的注资 | - | - |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F-9 |
信也科技集团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续)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 已发行普通股 | 额外实缴 | 库存股票 | 累计其他综合 | 法定 | 保留 | 非控制性 | 股东总数’ | |||||||||||||||||||||||||||||||||||||
| 注意事项 | 分享 | 金额 | 资本 | 分享 | 金额 | 收入 | 储备 | 收益 | 利息 | 股权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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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购普通股 | 13 | - | (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 | 1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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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股份补偿计划 | 1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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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利润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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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给股东的股息 | - | - | (
|
) | (
|
) | (
|
) |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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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给法定储备金 | - | - |
|
(
|
) | |||||||||||||||||||||||||||||||||||||||
| 来自非控股权益的注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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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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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10 |
信也科技集团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续)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 已发行普通股 | 额外实缴 | 库存股票 | 累计其他综合 | 法定 | 保留 | 非控制性 | 股东总数’ | |||||||||||||||||||||||||||||||||||||
| 注意事项 | 分享 | 金额 | 资本 | 分享 | 金额 | 收入 | 储备 | 收益 | 利息 | 股权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回购普通股 | 13 | - | (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 | 14 | - |
|
- |
|
|||||||||||||||||||||||||||||||||||||||
| 行使股份补偿计划 | 14 | - | (
|
) |
|
|
||||||||||||||||||||||||||||||||||||||
| 净利润 | - | - |
|
|
|
|||||||||||||||||||||||||||||||||||||||
| 支付给股东的股息 | - | - | (
|
) | (
|
) |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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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给法定储备金 | - | - |
|
(
|
) | |||||||||||||||||||||||||||||||||||||||
| 非控股权益减资 | - | - | (
|
) | (
|
) | ||||||||||||||||||||||||||||||||||||||
| 业务组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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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余额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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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附的附注构成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 F-11 |
信也科技集团
合并现金流量表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股份发行人的证券变动月报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注2(f)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净利润 |
|
|
|
|
||||||||||||
| 调整净利润与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应收贷款拨备 |
|
|
|
|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拨备 |
|
|
|
|
||||||||||||
| 应收质量保证备抵 |
|
|
|
|
||||||||||||
| 折旧及摊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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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权资产摊销及租赁负债利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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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 (
|
) | (
|
) | (
|
) | (
|
) | ||||||||
| 投资收益或亏损 |
|
|
(
|
) | (
|
) | ||||||||||
| 贷款投资净收益 | (
|
) | (
|
) | (
|
) | (
|
) | ||||||||
| 股份补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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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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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形资产减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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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短期借款利息支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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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 | (
|
) | (
|
) | (
|
) | (
|
) | ||||||||
| 应收质保 | (
|
) | (
|
)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 (
|
) | (
|
) | (
|
) | ||||||||
| 预付费用及其他资产 | (
|
) |
|
|
|
|||||||||||
| 递延担保收入 |
|
|
(
|
) | (
|
) | ||||||||||
| 来自质量保证承诺的责任 |
|
(
|
) | (
|
) | (
|
) | |||||||||
| 应付薪资和福利 |
|
(
|
) |
|
|
|||||||||||
| 应交税费 | (
|
) |
|
|
|
|||||||||||
| 合同负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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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负债 | (
|
) | (
|
)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
(
|
) |
|
|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
|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归集集团发起及持有的贷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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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于集团发起及持有的贷款 | (
|
) | (
|
) | (
|
) | (
|
) | ||||||||
| 处置投资收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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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短期投资收益 |
|
|
|
|
||||||||||||
| 购买短期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购置财产、设备和软件 | (
|
) | (
|
) | (
|
) | (
|
) | ||||||||
| 代客支付的资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出售附属公司所得款项 |
|
(
|
) | (
|
) | |||||||||||
| 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扣除取得的现金 |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F-12 |
信也科技集团
合并现金流量表(续)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股份发行人的证券变动月报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国注2(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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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收到投资者的现金-合并信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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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给投资者的现金-合并信托 | (
|
) | (
|
) | (
|
) | (
|
) | ||||||||
| 为客户持有的净资金 |
|
|
|
|
||||||||||||
| 短期借款收到的现金 |
|
|
|
|||||||||||||
| 偿还短期借款 | (
|
) | (
|
) | ||||||||||||
| 为分红支付的现金 | (
|
) | (
|
) | (
|
) | (
|
) | ||||||||
| 回购普通股 | (
|
) | (
|
) | (
|
) | (
|
) | ||||||||
| 行使购股权所得款项 |
|
|
||||||||||||||
| 非控股权益股东注资(减持)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
|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减少)额 | (
|
) |
|
(
|
) | (
|
) |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
|
|
|
|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
|
|
||||||||||||
| 现金投融资活动的补充披露 | ||||||||||||||||
| 支付给合并信托投资人的利息等利息支付的现金 | (
|
) | (
|
) | (
|
) | (
|
) | ||||||||
| 支付所得税的现金 | (
|
) | (
|
) | (
|
) | (
|
) | ||||||||
| 补充披露非现金投融资活动 | ||||||||||||||||
| 购买财产、设备和软件的应付款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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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无形资产应付款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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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回购普通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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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购股权应收款项 |
|
|||||||||||||||
下表列示了合并资产负债表内按类别划分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注2(f)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
| 受限制现金 |
|
|
|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总额 |
|
|
|
|||||||||
随附的附注构成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 F-13 |
信也科技集团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1.主要活动和组织
信也科技集团(“公司”)为一家投资控股公司,与其合并附属公司及合并可变利益实体(“VIE”)(统称“集团”)通过其平台(www.ppdai.com)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注册的PPDai移动应用程序运营在线消费金融平台。公司自2017年11月起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有权透过集团若干附属公司(「 WOFEs 」)、VIE及VIE的名义股东订立的一系列商业协议(「 VIE协议」)指导若干VIE的活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子公司及合并VIE情况如下:
主要附属公司及合并VIE的附表'
| 姓名 | 百分比 直接或间接 经济利益 |
日期 合并 |
公司注册地 | |||||
| 子公司 | ||||||||
| 信也科技(HK)有限公司(“信也科技 HK”) |
|
% |
|
|
||||
| 蓝瓶有限公司 |
|
% |
|
|
||||
| 北京Prosper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北京Prosper”) |
|
% |
|
|
||||
| 上海光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光建”) |
|
% |
|
|
||||
| 上海上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上沪”) |
|
% |
|
|
||||
| 上海曼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曼印”) |
|
% |
|
|
||||
| PT Pembiayaan Digital Indonesia |
|
% |
|
|
||||
| 海南尚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尚湖”) |
|
% |
|
|
||||
| 合并VIE | ||||||||
| 北京拍拍融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拍拍融信”) |
|
%* |
|
|
||||
| 上海紫禾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紫禾”) |
|
%* |
|
|
||||
| 上海乐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乐道”) |
|
%* |
|
|
||||
| 合并VIE的主要子公司 | ||||||||
| 上海PPDAI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PPDAI”) |
|
%* |
|
|
||||
| 合肥PPDAI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
|
|
||||
| 上海尔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尔旭”) |
|
%* |
|
|
||||
| 福建智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智云”) |
|
%* |
|
|
||||
| * |
|
| F-14 |
信也科技集团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a)列报依据
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做出影响所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中报告的金额的估计和假设。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
重新分类
某些前期金额已重新分类,以符合本期的列报方式。这些重新分类对公司先前报告的合并净业绩没有影响。
合并现金流量表列报方式变更
在2024年第四季度期间,公司选择改变其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与后来作为融资活动支付的代表客户收到的资金净额和随后作为投资活动偿还的代表客户预先支付的资金净额相关的现金流量的列报方式。
根据这一变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4,049元和人民币31,916元,由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的变动调整为为客户持有的资金净额。因此,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从先前报告的人民币2,559,051元变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2,505,002元,并从先前报告的人民币795,856元变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763,940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498元及零,由预付费用及其他资产变动调整为代客户支付的资金净额。因此,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由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1,413,490元改为人民币1,411,992元,并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保持不变。
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由先前报告的人民币1,413,423元及人民币268,833元调整至截至2023年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人民币1,360,872元及人民币236,917元。
(b)合并原则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其中包括WOFE和合并VIE,公司为其最终主要受益人。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半数以上投票权的实体;或有权支配财务和经营政策、任免董事会多数成员或在董事会议上投过半数票的实体。
该公司依赖一系列合同安排,为WOEFs提供VIE中的“控股财务权益”,定义见FASB ASC 810,使其成为VIE的主要受益人。合同安排使公司有权指导对VIE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并有义务吸收损失或有权从VIE中获得可能对VIE具有重要意义的利益,因此它们是主要受益者,并将VIE合并用于财务报告。
本公司、其附属公司、VIE及VIE的附属公司之间的所有交易及结余已于合并时消除。
| F-15 |
信也科技集团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b)合并原则(续)
VIE结构详情如下:
i)VIE协议,赋予公司权力指导对VIE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
业务经营协议
根据相关业务运营协议,VIE的股东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他们将接受并无条件执行WOFE关于业务运营的指示,例如任命董事和执行官。他们进一步同意,未经WOFE事先书面同意,VIE不会采取任何可能对其资产、业务、人力资源、权利、义务或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VIE的股东同意立即无条件地将他们作为VIE的股东获得的任何股息或其他类似收入或利益(如果有的话)转让给WOFE。该协议还要求VIE的每个股东签发不可撤销的授权书,授权WOFE或WOFE指定的任何人代表该股东执行股东权利。除非WOFEs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VIE根据中国法律解散。
授权书
根据每份授权书,VIE的各股东均已不可撤销地委任WOFE或WOFE指定的任何人士作为该股东的实际代理人,行使中国法律和相关组织章程规定的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委任VIE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出售、转让、质押和处分名义股东所持全部或部分股份的权利。除非WOFEs提前终止,否则该授权书将继续有效十年。授权书的期限可由WOFE选择延长,直至VIE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解散。
排他性期权协议
根据独家期权协议,VIE的名义股东授予WOFE或由WOFE指定的任何第三方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名义股东购买其各自在VIE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和不可撤销的权利,购买价格等于注册资本。然后,名义股东将在行使期权后将购买价格返还给WOFEs或WOFEs指定的任何第三方。WOFEs可自行选择将其全部或部分选择权转让给第三方。VIE和名义股东同意,未经WOFE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权或宣派任何股息。独家期权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WOFEs或WOFEs指定的任何第三方获得VIE的所有股权。
| F-16 |
信也科技集团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b)合并原则(续)
i)赋予公司权力指导对VIE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的VIE协议(续)
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相关股权质押协议,VIE各股东已将其持有的VIE全部股权质押给WOFEs,以保证其在业务运营协议、授权委托书、独家期权协议及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项下的义务。如果VIE违反这些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作为质权人的WOFE将有权要求立即处置质押股权,并有权优先获得处置质押股权的收益补偿。未经WOFEs事先书面同意,名义股东不得处置股权或设定或允许任何可能对WOFEs的权利或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质押。相关股份质押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VIE及其名义股东解除其在VIE协议下的所有义务且质权人书面同意解除。
ii)VIE协议,赋予公司吸收损失的义务或从VIE获得可能对VIE具有重大意义的利益的权利
独家技术咨询及服务协议
根据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WOFE拥有向VIE及其子公司(如协议指定)提供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和其他服务的独家权利。WOFEs应独家拥有因履行协议而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在本协议期限内,VIE及其指定子公司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本协议涵盖的任何服务。VIE及其指定的子公司同意支付相当于WOFE产生或以其他方式确定的净利润100%的服务费。除经双方书面提前终止的共同协议外,独家业务合作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VIE及其指定附属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解散为止。
基于这些合同协议,公司认为,上述VIE应被视为VIE,因为股权持有人没有重大股权风险,也不具有控制性财务权益的特征。鉴于公司通过WOFE是这些VIE的主要受益者,公司认为这些VIE应根据上述结构进行合并。
| F-17 |
信也科技集团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b)合并原则(续)
集团设立了一系列由第三方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由于这些信托仅向集团转介的借款人提供贷款,以向信托受益人提供回报,因此集团有权指导信托的活动。此外,集团有义务吸收损失或有权从信托获得可能对信托具有重大意义的利益。因此,本集团被视为信托的主要受益人,其资产包括应收贷款(附注4)、负债、经营业绩及现金流量根据会计准则编纂(“ASC”)810综合入账。
下表列出了VIE及其附属公司(包括合并信托)的资产、负债、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这些资产、负债、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均纳入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VIE(包括合并信托)与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在以下列示的余额中予以抵销:
VIE及其子公司财务资料附表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 受限制现金 |
|
|
||||||
| 短期投资 |
|
|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 |
|
|
||||||
| 应收质保 |
|
|
||||||
| 财产、设备和软件,净额 |
|
|
||||||
| 无形资产 |
|
|
||||||
| 使用权资产 |
|
|
||||||
| 贷款和应收款项,扣除应收贷款的信用损失准备 |
|
|
||||||
| 投资 |
|
|
||||||
| 对子公司的投资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 |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
| 预付费用及其他资产 |
|
|
||||||
| 总资产 |
|
|
||||||
| 递延担保收入 |
|
|
||||||
| 来自质量保证承诺的责任 |
|
|
||||||
| 应付薪资和福利 |
|
|
||||||
| 应交税费 |
|
|
||||||
| 应付合并信托投资者的资金 |
|
|
||||||
| 合同负债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租赁负债 |
|
|
||||||
| 应付集团公司款项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
|
||||||
| 负债总额 |
|
|
||||||
| F-18 |
信也科技集团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b)合并原则(续)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第三方收入 |
|
|
|
|||||||||
| 集团公司收入 |
|
|
|
|||||||||
| 净收入 |
|
|
|
|||||||||
| 第三方费用 | ( |
) | ( |
) | ( |
) | ||||||
| 集团公司费用 | ( |
) | ( |
) | ( |
) | ||||||
| 关联方费用 | ( |
) |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拨备 | ( |
) | ( |
) | ( |
) | ||||||
| 应收贷款拨备 | ( |
) | ( |
) | ( |
) | ||||||
| 质量保证承诺的信用损失 | ( |
) | ( |
) | ( |
) | ||||||
| 总营业费用 | ( |
) | ( |
) | ( |
) | ||||||
| 子公司收入 |
|
|
|
|||||||||
| 运营收入(亏损) | ( |
) | ( |
) |
|
|||||||
| 其他收入,净额 |
|
|
|
|||||||||
| 所得税费用前利润(亏损) | ( |
) | ( |
) |
|
|||||||
| 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 |
) | ||||||
| 净利润(亏损) | ( |
) | ( |
) |
|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集团公司服务协议项下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 | (
|
) | (
|
) | (
|
) | ||||||
| 服务协议项下经营活动为集团公司提供的现金 |
|
|
|
|||||||||
| 经营活动为第三方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对集团公司的出资 | (
|
) | ||||||||||
| 向集团公司收取贷款 |
|
|
|
|||||||||
| 作为向集团公司提供的贷款而支付的现金 | (
|
) | (
|
) | (
|
) | ||||||
| 其他投资活动 | (
|
) |
|
(
|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
|
) | |||||||
| 偿还对集团公司的贷款 | (
|
) | (
|
) | (
|
) | ||||||
| 作为集团公司借款收到的现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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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融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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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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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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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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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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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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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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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b)合并原则(续)
根据VIE安排,公司有权指导VIE的活动,并可以将资产转出VIE。因此,公司认为,除注册资本和中国法定储备(如有)外,VIE中没有任何资产可仅用于清偿VIE的义务。由于VIE根据中国公司法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VIE的债权人没有就VIE的任何负债追索公司的一般信贷。
目前没有需要公司向VIE提供额外资金支持的合同安排。然而,由于公司主要根据VIE及其子公司持有的许可证和批准开展业务,公司已经并将继续向VIE提供财务支持。VIE的资产包括已确认和未确认的创收资产。确认的创收资产包括在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租赁物改良、计算机和网络设备以及购买的无形资产。未确认的创收资产主要包括版权、商标和经营许可,这些资产由于未达到ASC中规定的确认标准而未记录在VIE的财务报表中。350-30-25。
(c)企业合并及非控制性权益
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编纂(“ASC”)805“企业合并”采用取得法核算企业合并。”收购成本以公司向出卖人转让的资产和发生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工具的收购日公允价值之和计量。直接归属于收购的交易成本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取得或承担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按其于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分别计量,而不论任何非控制性权益的程度。(i)收购总成本、非控股权益的公允价值和任何先前持有的被收购方股权的收购日期公允价值超过(ii)被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记为商誉。收购成本低于被收购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直接在合并利润表中确认。在计量期内,从收购日起最长可达一年,公司可能会对收购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进行调整,并相应冲减至商誉。在计量期结束或最终确定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价值(以先到者为准)时,任何后续调整均记入合并经营报表。
在分阶段实现的业务合并中,公司在紧接取得控制权之前按其收购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先前持有的被收购方的股权,重新计量的损益(如有)在综合损益表中确认。
当发生权属权益变动导致子公司丧失控制权时,公司自丧失控制权之日起将该子公司解除合并。对前子公司的任何保留的非控制性投资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在分拆该子公司时计入损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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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c)企业合并及非控制性权益(续)
对于公司拥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和合并VIE,确认一项非控制性权益,以反映其权益中不直接或间接归属于公司的部分。综合损益表的综合收益净额(亏损)包括适用时归属于非控股权益及夹层权益持有人的收益净额(亏损)。夹层权益持有人应占净收益(亏损)计入综合损益表的非控股权益应占净收益(亏损),而不计入综合股东权益变动表。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累计经营业绩,以及与子公司股份相关的未偿还股份奖励产生的股份补偿费用调整,也在公司综合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非控股权益入账。与非控股权益的交易相关的现金流量在综合现金流量表的筹资活动项下列报。
(d)估计数的使用
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做出影响合并财务报表和附注中报告和披露的金额的估计和假设。
反映会计估计和假设的财务报表金额包括收入确认、ASC主题326范围内的准备金和负债的计量,包括质量保证应收账款、应收贷款和应收账款的信用损失准备金和合同资产以及质量保证承诺的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估值备抵、不确定税务状况的确定以及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的估值。此类会计估计受到编制集团综合财务报表时使用的判断和假设的影响,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存在重大差异。估计数的变动记录在所确定的期间。
(e)外币和外币折算
本集团以人民币(“人民币”)为报告货币。美元为集团于开曼群岛及香港注册成立的实体的功能货币,印尼盾(IDR Rp)为集团印尼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人民币为集团中国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
以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交易,按交易日的通行汇率重新计量为实体的功能货币。非记账本位币的金融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汇率重新计量。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记入综合全面收益表。
本集团财务报表由记账本位币换算为报告货币,子公司的人民币资产和负债采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有效汇率换算为人民币。收入和支出项目一般按会计年度的平均汇率换算。由此产生的外币换算调整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作为股东权益的单独组成部分累计。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换算汇率分别为1.00美元= 7.08 27元人民币和7.1884元人民币,IDRP1.00 = 0.000461元人民币和0.000451元人民币,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指数汇率。
| F-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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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方便翻译
将集团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资产负债表、综合经营报表及综合收益表及综合现金流量表的余额由人民币转换为美元,仅为方便读者,按1.00美元=人民币7.2993元的汇率计算,代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于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中午买入汇率。不代表人民币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在2024年12月31日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变现或结算为美元。
(g)重大风险和不确定性
集中风险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集团的大部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及短期投资均持有于位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及菲律宾的主要金融机构,管理层认为这些机构的信用质量较高。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通常是无抵押的,以人民币计价,并来自主要在中国产生的业务所赚取的收入。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任何个人客户的净收入占比超过10%。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没有个人客户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占比超过10%。截至2024年12月31日,集团约85%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及短期投资于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持有,其余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受限制现金则于中国境外金融机构持有。
不确定性风险
2019年10月,银保监会联合其他八家监管机构联合颁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管理补充规则》(“37号文”),其中规定,任何向贷款机构提供客户转介或信用评估服务的主体,未经监管批准,不得直接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任何主体未经适当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将被监管部门禁止经营,并被要求妥善解决存量业务。此类实体还可能受到处罚,如适用,包括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在集团与机构融资伙伴的合作中,为吸引和维持此类业务关系,集团目前主要通过(i)从为机构融资伙伴的贷款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公司回购违约贷款和(ii)在第三方担保公司预留保证金以确保集团有足够的现金在集团引入的借款人违约时履行其回购义务来提供质量保证承诺。由于对变相融资担保缺乏法律解释,向机构资金合作方提供的此类质量保证承诺是否构成变相融资担保存在相关不确定性。如果集团提供的质量保证承诺被确定为变相融资担保,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流动性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为降低37号文下的合规风险,集团自2019年起成立三家持牌融资担保公司,自成立以来,这些公司为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资助的某些贷款提供直接担保。集团将担保附属公司的注册资本由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19亿元增加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29亿元。集团将继续努力通过对财务担保子公司增资来提高担保能力,以持续降低其不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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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是指库存现金、存放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活期存款,不受提取或使用限制。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集团并无任何现金等价物。
(i)受限制现金
受限制现金包括:
| (一) | 根据新的质量保证计划,集团通过指定银行账户管理的质量保证现金。这些资金用于向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支付受质量保证保护的违约贷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与质量保证义务相关的限制性现金为人民币
|
|
| (二) | 由集团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共同管理的托管账户中持有的现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集团及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管理的受限制现金达人民币
|
|
| (三) | 通过合并信托收到的尚未分配的现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与尚未分配的现金相关的限制性现金为人民币
|
|
| (四) | 资本托管账户中作为实收资本持有的现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托管资金账户中持有的限制性现金为人民币
|
|
| (五) | 从借款人收到的尚未支付给机构筹资伙伴的现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持有的与尚未支付的现金相关的限制性现金为人民币
|
受限制现金中的其余余额还包括从投资者或借款人收到的因结算时滞而尚未支付的现金。
(j)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包括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投资。定期存款到期前可随时全额支取,利率将与原约定利率不同。理财产品为不在特定金融机构担保的某些浮动利率和本金的金融产品。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余额分别为人民币2,960,821元及人民币2,832,382元,其中,受限制余额分别为人民币54万元及人民币412,974元。
与短期投资有关的已实现及未实现收益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作为其他收益入账。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人民币101,153元、人民币110,831元及人民币104,8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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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和信用损失准备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与本集团促成的贷款相关的便利化和事后便利化服务有关。合约资产代表集团有权获得代价,以换取集团在付款到期前已转让予客户的服务。本集团仅在本集团认为很可能收取其将有权获得的几乎所有对价以换取转让给客户的服务的范围内确认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按历史账面值扣除核销和信用风险准备后的净额列示。本集团根据历史违约经验、投资组合中已知或固有风险、当前经济状况和宏观经济预测以及围绕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其他因素,根据对整个存续期信用损失的预期建立信用损失准备。
(l)投资
本集团将其投资分类为权益法投资和非流通股本投资。
本集团对本集团有能力行使重大影响力但不具有控制权且投资于普通股或实质普通股的实体的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本集团与关联实体之间交易的未实现收益以本集团在关联实体中的权益为限予以消除,未实现损失也予以消除,除非该交易提供了所转让资产减值的证据。本集团采用权益会计法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会计处理,除非本集团的利益非常轻微,以致本集团可能对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政策几乎没有影响。
不可交易的股权投资是对私人控股公司的投资,没有容易确定的市场价值。就同一发行人的相同或类似投资而言,它们按成本减减值(如有的话)加减因有序交易中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变动计量。非流通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确认。
下表分别列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集团持有的投资。
投资时间表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权益法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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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流通股权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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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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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投资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对若干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投资,并将该等投资作为权益法投资入账,因为集团有能力对被投资方的经营或财务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分别就权益法投资确认减值亏损人民币6,000元、零及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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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投资(续)
非流通股权投资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主要于若干非上市公司进行不超过10%股权的投资。由于该等投资并无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且本集团对被投资单位并无重大影响,故采用计量替代法将该等投资作为非流通股本投资入账。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就非流通股本投资分别确认减值亏损为零、人民币2,479元及零。
(m)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是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一项负债所支付的价格。在确定要求或允许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时,本集团考虑其将进行交易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的市场,并考虑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将使用的假设。
既定的公允价值层级要求主体在计量公允价值时最大限度地使用可观察输入值,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可观察输入值的使用。金融工具在公允价值层次结构中的分类是基于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输入水平。
可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三个层次的投入包括:
第1级: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未经调整)。
第2级: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可观察、基于市场的投入,但报价除外。
第3级: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估值方法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会计准则还描述了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的三种主要方法:(1)市场法;(2)收益法和(3)成本法。市场法使用涉及相同或可比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交易产生的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收益法使用估值技术将未来金额转换为单一现值金额。衡量的依据是当前市场对这些未来金额的预期所显示的价值。成本法是基于当前更换资产所需的金额。
本集团不存在在财务报表中经常性以公允价值确认或披露的非金融资产或负债。
本集团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短期投资、应收质量保证、应收贷款、应收账款、应付质量保证、递延担保收入、来自质量保证承诺的负债、短期借款及其他负债。
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由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构成。短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
其他金融工具
短期投资以外的金融工具的账面金额,由于这些工具的期限较短,与其公允价值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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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公允价值计量(续)
经常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
下表列出按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并使用公允价值等级分类的集团资产和负债:
经常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汇总表
2023年12月31日
| 1级输入 | 2级输入 | 3级输入 | 按公允价值计算的余额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短期投资 |
|
|
||||||||||||||
2024年12月31日
| 1级输入 | 2级输入 | 3级输入 | 按公允价值计算的余额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短期投资 |
|
|
||||||||||||||
集团使用银行为这些产品公布的报酬率或认购/赎回报价对其在某些银行持有的短期投资进行估值,据此,集团根据公允价值输入的性质将这些短期投资归类为公允价值等级中的第2级。
非经常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
不可上市流通的股权投资按非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下表列示了根据同一发行人相同或类似证券的有序交易中的可观察价格,对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持有的非流通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而记为调整的重新计量产生的未实现损益(简称向上或向下调整):
非流通股权投资公允价值明细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向上调整 | ||||||||||||
| 向下调整(含减值) | ( |
) | ||||||||||
| 未实现收益(亏损)总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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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公允价值计量(续)
以非经常性基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续)
下表列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集团持有的非经常性公允价值非流通股本投资的总账面价值,包括对证券初始成本基础作出的累计未实现向上和向下调整: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初始成本基础 |
|
|
||||||
| 向上调整 |
|
|
||||||
| 向下调整(含减值) | ( |
) | ( |
) | ||||
| 期末账面价值合计 |
|
|
||||||
(n)净利息收入
集团透过合并信托计划(见附注4)、附属公司及合并VIE,发起及持有贷款。
应收贷款的利息按所赚取贷款的合约利率计提。当对足额、及时收取利息或本金存在合理怀疑时,一般会停止应计利息。当一笔贷款从应计利息中终止时,本集团停止应计利息并转回截至该日期的所有应计但未支付的利息。
由于本集团是信托的主要受益人,其他信托当事人的收益记为利息费用。利息费用根据另类投资产品和信托合同期限内的预期收益率计提。
于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录得的与集团产生的贷款有关的综合全面收益表所录得的净利息收入如下:
与贷款有关的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和贷款拨备损失明细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利息收入 |
|
|
|
|||||||||
| 减:利息支出 | ( |
) | ( |
) | ( |
) | ||||||
| 净利息收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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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财产和设备,净额
物业及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及摊销列账。财产和设备在资产的估计可使用年限内采用直线法折旧,并考虑到估计残值(如有)。下表列示预计使用寿命和残值:
财产和设备的估计使用寿命和残值附表,净额
| 类别 | 预计使用寿命 | 剩余价值 | ||||
| 办公楼 |
|
|
% | |||
| 办公家具和设备 |
|
|
% | |||
| 计算机和电子设备 |
|
|
% | |||
| 租赁权改善 | 无 | |||||
| Software |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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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财产和设备净额(续)
维护和维修支出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在报废或出售时,处置资产的成本及相关的累计折旧摊销将从账目中移除,任何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将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确认。
(p)无形资产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持有的无形资产包括小额借贷牌照、保理牌照、多元金融牌照、托收牌照及保险经纪牌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本集团在每个报告期间对这些无限期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事件和情况是否继续支持无限期使用寿命。未摊销的无形资产后续确定使用寿命有限的,对该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的与无形资产相关的长期资产减值损失分别为人民币255元、零、零。
(q)商誉
商誉是指由于公司收购其子公司的权益和合并VIE而导致的购买对价超过被收购实体的可识别有形和无形资产和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的部分。商誉不进行摊销,但根据ASC子主题350-20(“ASC 350-20”)进行减值测试,无形资产-商誉和其他:商誉按年度进行,如果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可能发生减值,则更频繁地进行。该指引提供了一种选择,即公司可能会首先评估定性因素,以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定量的商誉减值测试。在定性评估中,公司考虑了行业和市场因素、报告单位的整体财务业绩以及与经营相关的其他具体信息等主要因素。在定性评估的基础上,若各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可能性较大,则进行定量减值测试。量化减值测试包括将每个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值(包括商誉)进行比较。报告单位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的,确认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的减值损失。应用商誉减值测试需要管理层做出重大判断,包括确定报告单位、将资产和负债分配给报告单位、将商誉分配给报告单位以及确定每个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这些估计和假设的变化可能会对确定每个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产生重大影响。
(r)商誉以外的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的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时,本集团对除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以外的长期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可收回性是通过将账面值与这些资产应占的预期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进行比较来衡量的。如确定某项资产不可收回,则按该资产账面值超过该等资产产生的预期折现现金流量的金额计提减值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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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质量保证义务
对于由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资金的表外贷款,集团提供质量保证承诺,在发生借款人违约时以1)由集团内第三方融资担保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形式予以补偿;或2)由第三方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如果保险范围用尽,第三方担保公司将全额偿还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在任一情况下,在第三方担保公司偿还逾期金额后,本集团有义务按照与向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偿还的金额相等的金额向第三方担保公司进行补偿。在某些情况下,集团还需提供保证金,金额相当于机构出资伙伴向集团转介的借款人提供资金的未偿还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如果机构出资伙伴使用保证金来弥补其蒙受的损失,集团也可能被要求补充此类保证金。
质量保证承诺产生的递延担保收入和负债
按照ASC主题326,递延担保收益是指按照ASC主题460确定的担保合同中准备就绪的部分。初始确认时,递延担保收益按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入账。在初始确认后,递延担保收入随着集团解除基础风险而系统性地作为担保收入在综合全面收益表的收入中释放。
来自质量保证承诺的负债是指根据ASC主题326确定的担保合同的预期存续期信用损失,其初始记录为与递延担保收入分开记录的、相等于质量保证义务涵盖的基础贷款的预期存续期信用损失的金额。预期信用损失是根据历史违约经验、投资组合中已知和固有的风险、当前经济状况和未来宏观经济预测以及围绕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其他因素确定的。负债是在投资组合层面计算的,因为贷款组合通常是较小余额的同质贷款,并被集体评估减值。在初始确认后,预期信用损失根据预期存续期信用损失的变化进行调整。质量保证承诺对负债的初始确认和调整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作为质量保证承诺拨备入账。下表列出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质量保证承诺的递延担保收入和负债的变动情况:
递延担保收益:
递延担保收入的变动时间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期初余额 |
|
|
|
|||||||||
| 新承担的质量保证义务 |
|
|
|
|||||||||
| 在还款时解除质量保证义务 | ( |
) | ( |
) | ( |
) | ||||||
| 期末余额 |
|
|
|
|||||||||
来自质量保证承诺的责任:
质量保证承诺预期信用损失明细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期初余额 |
|
|
|
|||||||||
| 质量保证义务信用损失准备 |
|
|
|
|||||||||
| 年内支出 | ( |
) | ( |
) | ( |
) | ||||||
| 年内复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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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末余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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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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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s)质量保证义务(续)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包括质量保证义务涵盖的所有未偿本金和利息在内的最大潜在未来付款为人民币43,901,691元。
应收质保
应收质量保证贷款在贷款开始时按其公允价值逐笔贷款确认。本集团根据历史违约经验、投资组合中已知或固有风险、当前经济状况和宏观经济预测以及围绕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其他因素,根据对整个存续期信用损失的预期建立信用损失准备。
下表列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集团应收质量保证款项:
质量保证义务和应收款附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
| 应收质保 |
|
|
||||||
| 应收质量保证信用损失备抵 | ( |
) | ( |
) | ||||
| 应收质量保证,净额 |
|
|
||||||
本集团根据借款人类型和拖欠模式,对质量保证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集体评估。信用质量指标每季度更新一次,任何特定客户的信用质量都可能在投资组合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化。下表按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借款人类型和拖欠情况列示质量保证应收款:
应收质量保证明细表
| 1-89天 逾期 |
90-119天 逾期 |
120-149天 逾期 |
150-179天 逾期 |
逾期总额 | 当前 | 应收质量保证总额 | ||||||||||||||||||||||
| 2023年12月31日 | ||||||||||||||||||||||||||||
| 新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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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复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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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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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31日 | ||||||||||||||||||||||||||||
| 新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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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复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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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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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境内和境外平台促成的贷款的平均期限分别在8.1个月和87.3天左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质量保证应收账款余额基本上全部起源于2024年。
| F-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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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s)质量保证义务(续)
下表分别列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应收质量保证信用损失准备的变动情况:
应收质保变动信息明细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期初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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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损失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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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销 | ( |
) | ( |
) | ( |
) | ||||||
| 期末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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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收入确认
集团主要通过提供一个将借款人与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相匹配的在线平台,并协助在某些第三方在线平台上为机构融资合作伙伴提供贷款提供便利,从而从事在线消费金融市场的运营。集团确定其并非上述过程中的合法贷款人或合法借款人。因此,除综合信托外,本集团一般不会在其资产负债表上记录由机构融资伙伴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产生的应收和应付贷款(注4)。收入包括在集团正常活动过程中就提供服务而收取或应收的代价的公允价值,并在扣除增值税(“增值税”)后入账。
针对ASC主题606下每一类服务的收入确认政策讨论如下:
单笔贷款收入
根据借款人、机构供资伙伴和集团之间订立的一系列合同,集团一般向借款人和机构供资伙伴提供以下服务:
| ● | 集团运营一个平台,使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能够交流信息; | |
| ● | 集团从借款人收集信息,进行信用评估,并将借款人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进行匹配; | |
| ● | 一旦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匹配,集团负责在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之间收集和转移资金; | |
| ● | 集团还将在借款人违约时向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催收服务; | |
| ● | 按月计算,借款人有义务在本金和利息支付的基础上支付交易服务费和质量保证贡献/担保费。发生提前预付费的,服务费和质保贡献相应调整。 |
| F-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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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t)收入确认(续)
集团确定其客户既是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也是借款人。集团收取交易服务费,作为借款人每月还款的一部分。根据ASC主题606中的相关指导意见,与质量保证义务相关的金额属于ASC主题460的范围,应按照该主题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其他主题范围的服务应按照ASC主题606的其余规定和适用的收入确认指南进行会计处理。根据ASC主题606,集团将贷款便利服务(包括机构融资合作伙伴与借款人的匹配以及促进机构融资合作伙伴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协议的执行)和事后便利服务(包括现金处理服务和收款服务)视为两项独特的履约义务。交易价格首先分配给质量保证承诺和质量保证方案,如有,则按照ASC主题460以公允价值入账。然后,剩余的对价使用其相对独立售价分配给贷款便利和后期便利服务。在估计总代价时,鉴于服务费是在提前终止贷款时按比例收取的,集团根据历史提前付款和其他终止情景考虑提前终止情景,因为集团无法收到提前终止项下的全部合同服务费金额。此类服务费被确定为满足“可能无法回拨”阈值的可变对价。因此,集团根据其最佳估计确认与提前终止有关的收入,并不时作出真实上调调整。由于集团并无在类似情况下向类似客户单独提供贷款便利服务或便利后服务,故集团并无贷款便利服务或便利后服务的可观察独立售价。市场上并无可直接观察到的、可供集团合理使用的同类服务的独立售价。因此,独立售价的估算涉及管理层的判断。集团采用预期成本加保证金法估计贷款便利服务及邮政便利服务的独立售价,作为收入分配的基础。在估计售价时,集团作出若干假设,主要包括提供服务的成本估计。
分配给贷款便利的交易价格在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与借款人执行贷款协议时确认为收入;分配给便利后服务的对价在贷款期间内以直线法确认,近似于执行基础服务时的模式。
除交易服务费外,集团亦收取未来活动的费用,例如收取费用。对于有质量保证义务的贷款,由于在借款人拖欠的情况下,质量保证将补偿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催收费用被视为贷款便利和便利后履约义务的可变对价,因此包含在根据其相对独立售价分配给这两项履约义务的总交易价格中。收取费用只有在成功收取时才可能不会被转回,因此在此之前不包含在交易价格中。
对于由若干其他机构融资伙伴提供资金的表外贷款,在本集团不为本集团转介的借款人向机构融资伙伴提供信用增级且不承担借款人本金和利息信用风险的情况下,本集团根据基础表外贷款的表现按预定利率收取贷款便利服务费。此类服务费被确定为满足“可能无法回拨”阈值的可变对价。因此,集团根据其最佳估计确认与此类服务相关的收入,并在机构资助伙伴确认服务费金额时进行真实上调调整。
| F-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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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t)收入确认(续)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借款人介绍费。集团将不符合集团风险偏好的借款人转介至其他借贷平台,并根据贷款发起量、每次点击成本或其他基于绩效的标准收取转介费。此类费用在贷款发放、每次点击或其他履约义务得到履行时确认为其他收入。
收入分拆分析
下表列出集团来自不同服务类型的营业收入:
收入分类附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有质量保证义务 | 无质量保证义务 | 有质量保证义务 | 无质量保证义务 | 有质量保证义务 | 无质量保证义务 | |||||||||||||||||||
| 贷款便利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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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利后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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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收入 | ||||||||||||||||||||||||
| -借款人介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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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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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息收入(附注2(n))和担保收入(附注2(s))由于未在ASC主题606下核算,故未列入上表。
合同余额
合约资产代表集团的对价权利,以换取公司在到期付款前已转让给客户的便利和便利后服务。合同负债是指集团因收到的付款而向客户转让便利和便利后服务的义务。收入确认、按期付款、现金收款的时点导致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
实用权宜之计和豁免
本集团一般在贷款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贷款发生时支出销售佣金。这些成本记录在销售和营销费用中。
由于大部分通过其平台促成的原始期限为一年或更短的贷款,集团未披露未履行履约义务的价值。
(u)发起、服务费用和其他收入成本
发起、服务费用和其他收入成本主要包括促进贷款发起的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其中包括执行风险定价、债务催收服务、客户服务数据处理和数据分析、外包服务的催收费用以及其他收入成本。
| F-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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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五)销售和营销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广告和在线营销推广费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广告及网上营销开支分别约为人民币1,675,488元、人民币1,871,392元及人民币1,994,134元,于产生时计入综合全面收益报表。
(w)一般和行政费用
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包括一般管理、财务和行政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股份报酬费用、租金、专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x)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主要包括参与开发技术平台和网站的IT专业人员的工资和相关费用、服务器和其他设备折旧、带宽和数据中心成本。由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成本微不足道,所有研发成本已在发生时计入费用。
集团遵循ASC主题718,该主题要求向员工和董事支付的所有股份支付,包括授予员工股票期权,在奖励归属期内根据授予日确定的奖励公允价值在财务报表中确认为股份补偿费用。在ASC主题718下,应估计预计不会在规定期间内提供服务的股份奖励的数量,并且不会为该数量的奖励记录相关的补偿成本。
根据ASC主题718,集团确认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费用,扣除没收率,对仅具有服务条件的奖励采用直线法,对具有分级归属特征和业绩条件的奖励采用分级归属归属法。业绩条件很可能达到的,计提补偿费用。
(z)租赁
本集团在开始时确定一项安排是否为租赁或包含租赁。经营租赁计入集团综合资产负债表中的经营租赁使用权(“ROU”)资产和经营租赁负债。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并无任何融资租赁。
ROU资产代表集团在租赁期内使用标的资产的权利,租赁负债代表集团支付租赁产生的租赁付款的义务。经营租赁ROU资产和负债在开始日根据租赁期内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在确定租赁期限时,集团包括在合理确定其将行使该选择权(如有)时延长或终止租赁的选择权。由于集团的租赁没有提供隐含利率,集团使用其增量借款利率,该利率是根据集团的信用质量并通过比较市场上类似借款的利率来计算的,并根据每项租赁期限内抵押品的影响调整该金额。
本集团已选择采用以下租赁实务变通:(i)选择不将非租赁部分与租赁部分分开,而是将每一单独的租赁部分以及与该租赁部分相关的非租赁部分作为单一租赁部分入账;(ii)对于租赁期限为12个月或以下且不包括合理确定将行使的购买选择权的租赁,本集团选择不适用ASC 842确认要求。
| F-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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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aa)政府补助及补贴收入
集团于中国不时从各级地方政府收取政府补助及补贴,这些补助及补贴乃为一般公司用途及支持其于该地区的持续经营而授出。赠款由相关政府当局酌情决定,其使用没有任何限制。政府补助在收到现金的期间计入综合全面收益表的其他收益。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收到的政府补助分别为人民币84,957元、人民币164,907元及人民币150,685元。
(ab)税收
当期所得税是根据财务报告目的的净收入提供的,并根据相关税务管辖区的规定,就不应课税或不能为所得税目的扣除的收入和费用项目进行调整。
递延所得税确认为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在综合财务报表中报告的金额、经营亏损结转净额和贷项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当管理层认为递延税项资产的部分或全部很可能无法变现时,递延税项资产将减少估值备抵。当期所得税是根据相关税务机关的法律规定的。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使用预期将收取或结算暂时性差异的应课税收入预期适用的已颁布税率计量。税率变动对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的影响在该项变动颁布期间在综合收益表中确认。
本集团在确定其递延税项资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是否更有可能变现时,会考虑正面和负面的证据。除其他事项外,该评估考虑了当前和累计亏损的性质、频率和严重程度、对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测、法定结转期的持续时间、其对到期未使用的税收属性的经验以及其税收筹划策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最终变现取决于其在税法规定的结转期内以及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期间产生足够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能力。在评估递延税项资产变现时,集团已考虑可能的应课税收入来源,包括(i)现有应课税暂时性差异的未来转回,(ii)不包括转回暂时性差异和结转的未来应课税收入,(iii)因实施税务筹划策略而产生的未来应课税收入,以及(iv)预期在行业内反映的特定已知利润趋势。
集团确认与不确定税务状况相关的税务利益时,根据其判断,该状况很可能在税务机关审查后得以维持。对于满足更有可能确认门槛的税收状况,集团最初和随后将税收优惠衡量为集团判断在与税务机关最终结算时实现的可能性大于50%的最大金额。集团与未确认的税务优惠相关的负债会因税务审计的进展、判例法发展和新的或正在出现的立法等情况的变化而定期调整。此类调整完全在确定的期间内确认。集团的实际税率包括未确认税收优惠的负债变化的净影响以及管理层认为适当的后续调整。本集团将就未确认税收优惠的负债确认的利息和罚款分类为所得税费用。
| F-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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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基本每股净利润的计算方法是,归属于信也科技集团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该期间已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采用二分类法。在两级法下,净利润在普通股和其他参与证券之间根据其参与权利进行分配。如果根据其他参与证券的合同条款,它们没有义务分担损失,则不会将净亏损分配给其他参与证券。稀释每股净利润的计算方法是,归属于信也科技集团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该期间已发行普通股和摊薄后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普通等值股份包括在优先股使用IF-转换法转换时可发行的股份和在行使购股权时使用库存股法可发行的股份。普通等值股份不包括在计算稀释每股亏损的分母中,如果将此类股份包括在内将具有反稀释性。
(ad)分部报告
集团的首席营运决策者(CODM),即行政总裁,在作出有关分配资源及评估集团整体表现的决策时,会检讨综合业绩,因此,集团在综合层面只有一个可报告分部。据此,集团的主要经营决策者使用综合纯利计量分部损益、分配资源及评估业绩。重大分部开支与综合全面收益表经营开支项下列示的相同,净收益减重大分部开支与综合纯利的差额为其他分部项目。集团的大部分长期资产位于中国,而集团的大部分收入来自中国境内。有关地理信息,请参见附注20。
(ae)库存股
本集团采用成本法核算库存股份。在这种方法下,购买股票所产生的成本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库存股账户中入账。退休时,普通股账户仅对股份的总面值收取费用。库存股收购成本超过总面值的部分在额外实收资本(不超过原始发行股票时计入额外实收资本的金额)和留存收益之间分配。若库存股以不同于公司回购库存股所支付成本的金额重新发行,公司将采用先进先出的方式确认额外实收资本的差额。库存股账户包括223,676,230股和283,820,445股普通股,主要用于行使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股份补偿计划。
(af)法定准备金
根据相关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公司于中国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将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确定的税后利润的至少10%拨入一般储备,直至该储备达到相关附属公司注册资本的50%。这些储备只能用于特定用途,不得以贷款、垫款或现金分红等形式向公司转让。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一般储备批款分别为人民币87,998元、人民币64,071元及人民币90,251元。
| F-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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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AG)近期发布的会计准则
采用新会计准则
2023年11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3-07号,分部报告(主题280)-可报告分部披露的改进。ASU第2023-07号要求在年度和中期基础上加强披露定期向主要经营决策者提供并包含在每个报告的分部损益计量中的重大分部费用。该指南对2023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以及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有效。采用这一指导意见应追溯适用于所提出的所有以往期间。允许提前收养。本集团采用这一准则并未对其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尚未采用新会计准则
2023年12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3-09号,所得税(主题740)-所得税披露的改进。ASU第2023-09号要求提供有关报告实体有效税率调节的分类信息,以及有关已缴纳所得税的额外信息。该指南在未来基础上对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有效。允许提前收养。该集团没有及早采用ASU第2023-09号,目前正在评估采用这一标准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2024年11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4-03号,损益表(主题220)-报告综合收入-费用分类披露(子主题220-40)。ASU第2024-03号要求公开交易的商业实体披露有关目前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某些成本和费用构成部分的特定信息。该指南对2026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和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中期报告期有效。允许提前收养。集团预计不会提前采用ASU第2024-03号,目前正在评估采用该准则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F-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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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3.业务组合
于2024年,集团订立股份购买协议,以购买若干实体的股权,其中主要协议描述如下。根据ASC 805,对这些实体的收购已作为企业合并入账。集团已将自其各自收购日期起的所有相关实体合并,并已将自收购日期起的经营业绩纳入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
集团于2024年购买永辉云锦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两间全资附属公司重庆永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永辉小贷」)及永辉清河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永辉清河」)(合称「永辉云锦」)的65%普通股,总现金代价为人民币3.828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集团能够控制永辉云锦65%的表决权,从而控制永辉云锦。
集团透过旗下一间附属公司订立交易,购买PT Pratama Interdana Finance(「 PIF 」)的普通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集团已支付现金对价1972亿印尼盾(约合人民币8940万元),并有权获得PIF 83.75%的权益。截至2024年12月31日,集团能够控制PIF 83.75%的投票权,从而控制PIF。
采购价格合计分配情况如下:
合计采购价格分配时间表
| 截至收购日期 | 摊销年限 | |||||
| 人民币 | ||||||
| 取得的可辨认资产 | ||||||
| 可辨认无形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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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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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其他资产 |
|
|||||
| 承担的可辨认负债 | ||||||
| 递延税项负债 | ( |
) | ||||
| 其他负债 | ( |
) | ||||
| 非控股权益 | ( |
) | ||||
| 采购总价 |
|
|||||
| * |
|
| F-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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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4.应收贷款,净额
集团发起和保留的应收贷款包括以下内容:
应收贷款及呆账相关备抵附表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贷款 |
|
|
||||||
| 应收贷款信用损失准备 | ( |
) | ( |
) | ||||
| 应收贷款,净额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全部应收贷款余额为集团综合信托及附属公司向借款人提供的未偿还贷款。作为集团开发新产品的努力的一部分,一系列信托由第三方信托公司设立和管理。这些信托仅向集团转介的借款人提供贷款,以向信托受益人提供回报。因此,集团有权指导信托的活动。此外,集团有义务吸收损失或有权从某些信托收取可能对这些信托具有重大意义的剩余利益。因此,本集团被视为信托的主要受益人,其资产、负债、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相应合并。
下表列出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活动。
贷款损失备抵明细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期初余额 |
|
|
|
|||||||||
| 应收贷款拨备 |
|
|
|
|||||||||
| 本期核销 | ( |
) | ( |
) | ( |
) | ||||||
| 期末余额 |
|
|
|
|||||||||
| F-39 |
信也科技集团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4.应收贷款,净额(续)
本集团根据借款人类型和拖欠模式,对应收贷款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集体评估。信用质量指标每季度更新一次,任何特定客户的信用质量都可能在投资组合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化。下表按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借款人类型和拖欠情况列示应收贷款:
贷款账龄时间表
| 1-89天 逾期 |
90-119天 逾期 |
120-149天 逾期 |
150-179天 逾期 |
逾期总额 | 当前 | 应收贷款总额 | ||||||||||||||||||||||
| 2023年12月31日 | ||||||||||||||||||||||||||||
| 新借款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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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复借款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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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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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31日 | ||||||||||||||||||||||||||||
| 新借款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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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复借款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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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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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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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境内和境外平台促成贷款的平均期限分别在8.3个月和92.2天左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应收贷款余额基本上全部起源于2024年。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应收贷款19,180元及16,384元逾期90天或以上,未计利息。非应计应收贷款的利息收入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来自非应计应收贷款的利息收入并不重大。
管理层根据历史违约经验、投资组合中已知或固有的风险、当前经济状况和宏观经济预测以及围绕借款人信用风险的其他因素,根据对整个存续期信用损失的预期,对应收贷款信用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进行季度评估。在预测宏观经济因素时,管理层主要考虑了国内生产总值、消费者价格指数和其他相关因素,例如货币供应量,其中确定了与集团业务最相关的是Q1货币供应量。拨备是在投资组合层面计算的,因为贷款组合通常是较小余额的同质贷款,并被集体评估减值。
| 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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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5.预付费用及其他资产
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其他资产包括:
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其他资产明细表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保证金及其他存款1 |
|
|
||||||
| 可抵扣增值税 |
|
|
||||||
| 预付网络营销费用 |
|
|
||||||
| 预付款2 |
|
|
||||||
| 信托法定存款 |
|
|
||||||
| 其他 |
|
|
||||||
|
|
|
|||||||
| 1 |
|
| 2 |
|
6.财产、设备和软件,净额
财产、设备和软件,净额包括:
财产、设备和软件明细表,净额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计算机和电子设备 |
|
|
||||||
| 办公楼2 |
|
|||||||
| 办公家具和设备 |
|
|
||||||
| 租赁权改善 |
|
|
||||||
| Software |
|
|
||||||
| 合计 |
|
|
||||||
| 减:累计折旧摊销1 | ( |
) | ( |
) | ||||
| 财产、设备和软件,净额 |
|
|
||||||
| 1 |
|
|
| 2 |
|
| F-41 |
信也科技集团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7.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以下各项:
无形资产附表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微贷牌照 |
|
|
||||||
| 保险经纪牌照 |
|
|
||||||
| 多金融牌照 |
|
|||||||
| 收藏许可证 |
|
|||||||
| 保理许可 |
|
|
||||||
| 合计 |
|
|
||||||
| 减:减值 | ||||||||
| 无形资产 |
|
|
||||||
8.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
下表列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情况: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明细表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 |
|
|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信用损失准备 | ( |
) | ( |
) | ||||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净额 |
|
|
||||||
集团根据客户类型和拖欠模式,对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集体评估。信用质量指标每季度更新一次,任何特定客户的信用质量都可能在投资组合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化。下表按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客户类型和拖欠情况列示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
逾期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龄明细表
| 1-89天 逾期 |
90-119天 逾期 |
120-149天 逾期 |
150-179天 逾期 |
逾期总额 | 当前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合计 | ||||||||||||||||||||||
| 2023年12月31日 | ||||||||||||||||||||||||||||
| 新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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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复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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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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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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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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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31日 | ||||||||||||||||||||||||||||
| 新借款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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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复借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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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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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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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 |
|
|
||||||||||||||||||||||||||
| 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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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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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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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境内和境外平台促成的贷款平均期限分别在8.2个月和87.3天左右,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余额基本上全部起源于2024年。
| 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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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8.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续)
如附注2(k)所披露,当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分别拖欠180天或以上和30天或以上时,公司将注销境内外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及相关备抵。
下表分别列出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信用损失准备变动情况: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拨备变动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期初余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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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拨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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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核销 | ( |
) | ( |
) | ( |
) | ||||||
| 期末余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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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员工福利
集团全职员工享有职工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基金等。本集团须按有关规定按雇员工资的若干百分比计提该等福利,并向国家资助的退休金及医疗计划作出供款。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就该等雇员福利计入综合全面收益表的总金额分别约为人民币199,411元、人民币199,002元及人民币224,170元。
10.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包括以下各项: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的附表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应付机构供资伙伴的资金1 |
|
|
||||||
| 应计营销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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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计信贷参考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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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计收款服务费 |
|
|
||||||
| 应计技术服务费用 |
|
|
||||||
| 应计支付渠道费用 |
|
|
||||||
| 应计专业服务费 |
|
|
||||||
| 应付平台用户 |
|
|
||||||
| 其他 |
|
|
||||||
|
|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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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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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11.关联方余额及往来
本集团与多个关联方进行交易,主要交易仅金额及余额列示如下:
集团产生的金额
集团招致的金额附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PPcredit | ||||||||||||
| 数据收集服务费用1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应付关联方款项汇总表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PPcredi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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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勾亚2 |
|
|
||||||
| 哈罗多3 |
|
|||||||
| 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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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关联方款项
应收关联方款项汇总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PPcredit |
|
|
||||||
| 哈罗多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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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荣亨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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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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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PCredit数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PPCredit”)成立于2016年4月,由集团创始人创立,提供数据收集服务。集团自PPCredit成立以来,主要以PPCredit作为数据提供商。服务价格根据其他市场参与者收取的价格确定。
2上海狗牙科技有限公司(“狗牙”)成立于2020年11月,由集团创始人创立,提供智能自动售货机服务。2023年8月,集团出售其持有的Gouya的70%权益,Gouya成为其集团的关联方之一。
3 Halodo Limited(“Halodo”)成立于2019年,为集团内的控股公司。2024年9月,集团出售Halodo的100%权益,但对其管理和经营政策仍具有重大影响力,Halodo成为其集团的关联方之一。
4福州融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福州融恒”)成立于2023年7月,提供调解服务。2024年1月,集团透过其一间附属公司购买福州融恒40%权益,福州融恒成为其集团的关联方之一。
| 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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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税收
开曼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公司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此外,在向股东支付股息时,将不征收开曼群岛预扣税。
香港
根据现行《香港税务条例》,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就其在香港经营所产生的应课税收入征收16.5%的所得税。此外,于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向公司支付股息无须缴付任何香港预扣税。自2018年课税年度起,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所赚取的首个200万港元将按现行税率的一半(即8.25%)课税,而余下的利润将继续按现行16.5%的税率课税。由于在有关期间并无估计应课税利得税,故并无就香港利得税作出拨备。
印度尼西亚
根据印度尼西亚现行法律,公司于印度尼西亚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就其在印度尼西亚经营业务所产生的应课税收入征收22%的所得税。
中国
2007年3月16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该法,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公司将按25%的统一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2008年4月14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HNTE”)的资质标准、申请程序和评估流程,将享受15%的优惠法定税率。中国相关政府部门每三年对企业的HNTE资格进行一次重新评估。2023年12月,上海上沪获得HNTE资格,可享受2024年-2026年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2020年,海南尚湖申请软件企业地位,2021年获得软件企业地位。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海南上沪有权在自2020年至2021年的两年内享受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在2022年至2024年享受12.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2023年7月,海南申鑫被认定为海南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根据外国或地区法律成立但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的企业,就中国税务目的而言,被视为居民企业,因此需就其全球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仅将“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所在地界定为“实质上行使对非中国公司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财产等的全面管理和控制的场所。”基于管理层对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审查,集团认为其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实体不太可能被视为中国税务目的的居民企业。
| 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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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税务(续)
中国(续)
企业所得税法还对FIE向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该直接控股公司被视为在中国境内没有任何设立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所收到的股息与该直接控股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设立或场所没有任何关联,除非该直接控股公司的注册地与中国有税收协定,规定了不同的预提安排。公司注册成立的开曼群岛与中国并无此种税务协定。根据2006年8月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财政的安排,自2018年1月1日起,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在香港的直接控股公司支付的股息,将按不超过5%的税率缴纳预扣税(如果境外投资者直接拥有外商投资企业至少25%的股份)。按照会计准则,所有未分配收益均推定转移至母公司,需缴纳预扣税。
自2020年起,公司决定将中国子公司年度利润的一定比例汇入其境外母公司,用于分红。继确认某子公司香港税务居民身份及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对将通过该香港居民公司进行分配的未分配利润按5%确认预扣税,其余按10%确认。集团于2023年及2024年分别计提人民币8800万元及人民币700万元的预扣税负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除上述子公司外,中国子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分别未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集团仍拟无限期将该等剩余未分配收益再投资于其中国附属公司。
集团并无就合并VIE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所代表的外部基差计提任何税项,于2024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50.95亿元,因为经审查后确定,相关税法和法规规定将该等金额免税转让给集团的中国子公司。
所得税费用构成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综合全面收益报表所包括的所得税开支的本期及递延部分如下:
所得税费用当期及递延部分附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当期所得税费用 |
|
|
|
|||||||||
| 递延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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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12.税务(续)
法定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异的调节
集团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发现重大未确认税收优惠,并预期自2024年12月31日起12个月内未确认的税收优惠不会有任何重大变化。
下表列出了计算的预期税项费用(效益)率与实际所得税率之间的调节:
计算的预期税项费用(效益)率及实际所得税率的附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法定税率1 |
|
% |
|
% |
|
% | ||||||
| 研发税收抵免 | ( |
)% | ( |
)% | ( |
)% | ||||||
| 免税期的影响2 | ( |
)% | ( |
)% | ( |
)% | ||||||
| 估值备抵变动 |
|
% | ( |
)% |
|
% | ||||||
| 不可扣除的费用 |
|
% |
|
% |
|
% | ||||||
| 预扣税 |
|
% |
|
% |
|
% | ||||||
| 有效所得税率 |
|
% |
|
% |
|
% | ||||||
| 1 |
|
| 2 |
|
免税期的总额和每股影响如下
免税期的总金额和每股影响汇总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免税期效应 |
|
|
|
|||||||||
| 每股净利润效应 | ||||||||||||
| -基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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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稀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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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税务(续)
递延所得税资产
下表列出递延税项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递延税项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收入确认的时间差 |
|
|
||||||
| 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和应收贷款准备 |
|
|
||||||
| 累计税收亏损-结转 |
|
|
||||||
| 应付薪金及福利及其他暂时性差异 |
|
|
||||||
| 质量保证义务 |
|
|
||||||
| 减:估值备抵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
|
|
||||||
| 递延税项负债: | ||||||||
| 企业合并、资产收购产生无形资产 | ( |
) | ( |
) | ||||
| 收入确认的时间差 | ( |
) | ||||||
| 质量保证义务 | ( |
) | ||||||
| 公允价值变动及其他暂时性差异 | ( |
) | ||||||
| 合并信托未实现收益 | ( |
) | ( |
) | ||||
| 未分配收益预扣税 | ( |
) | ( |
) | ||||
| 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 | ( |
) | ( |
) | ||||
估值备抵变动
估值备抵概要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年初 |
|
|
|
|||||||||
| 本年度新增 |
|
|
|
|||||||||
| 本年度反转 | ( |
) | ( |
) | ( |
) | ||||||
| 年底 |
|
|
|
|||||||||
由于其实现的不确定性,已对递延税项资产计提了估值备抵。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主要由税项亏损结转产生的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备抵是由于集团很可能无法利用若干未盈利附属公司产生的税项亏损结转及若干可抵扣开支。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于中国的附属公司的税项亏损结转总额约人民币707,462元将于2025年至2029年期间到期。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适用的结转时效期为5年。
不确定的税务职位
集团根据技术优点评估每个不确定税务状况(包括可能适用的利息和罚款)的权限水平,并衡量与税务状况相关的未确认利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集团并无任何重大未确认的不确定税务状况。
| 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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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普通股和库存股
信也科技集团采用了双重类别的股份结构。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分别于公开市场回购A类普通股59,088,885股、107,601,530股及88,949,555股,总现金代价分别为5,100万美元(人民币3.438亿元)、9,790万美元(人民币6.915亿元)及9,060万美元(人民币6.432亿元)。这些股份回购的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每股0.86美元、0.91美元和1.02美元。这些已发行和回购的股份被视为非流通股,因此按成本法入账,并包括作为股东权益组成部分的库存股票。
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若干B类普通股股东在公开市场上出售10,000,000股、零股及2,500,000股B类普通股,并于交易完成后自动转入A类普通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发行1,550,071,169股普通股,面值为0.00001美元,包括(i)983,371,169股A类普通股和(ii)566,700,000股B类普通股。
集团在奖励的归属期内按直线法确认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扣除估计没收。集团授出的所有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仅为服务条件。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就股份补偿于综合全面收益表确认的所得税优惠,而集团并无将任何股份补偿资本化,作为任何资产成本的一部分。
于2013年6月及2017年10月,集团采纳2013年股份激励计划(「 2013年计划」)及2017年股份激励计划(「 2017年计划」),容许集团透过授出期权、受限制股份或受限制股份单位,向为集团提供服务的雇员、高级人员、董事及个人顾问提供以股份为基础的激励奖励。根据2013年计划或2017年计划授予的奖励通常受制于由计划管理人确定的四年(4)归属时间表。
| 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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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股份补偿(续)
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股份活动时间表
| 期权 优秀 |
加权 平均 行权价格 |
加权 平均 剩余 契约生活 |
聚合 内在价值 |
|||||||||||||
| 美元 | 美元 | |||||||||||||||
| 2022年12月31日未结清 |
|
|
|
|||||||||||||
| 已获批 |
|
|
- | - | ||||||||||||
| 已过期 | ( |
) |
|
- | - | |||||||||||
| 已锻炼 | ( |
) |
|
- | -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
|
|||||||||||||
| 已过期 | ( |
) |
|
- | - | |||||||||||
| 已锻炼 | ( |
) |
|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
|
|||||||||||||
| 于2024年12月31日归属及预期归属 |
|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可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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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购股权相关的已确认股份补偿开支总额分别为人民币365元、人民币2,889元及人民币2,894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确认赔偿费用为人民币7,713元。这些金额预计将在2.59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总补偿成本可能会根据估计没收的未来变化进行调整。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的合计内在价值计算为期权的行权价格与每股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授予的期权的加权平均授予日每股公允价值分别为零、0.37美元和零。
| F-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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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14.股份补偿(续)
RSU
所有激励计划下的限制性股票单位活动汇总
| RSU数量 | 加权-平均授予日公允价值 | |||||||
| 美元 | ||||||||
| 2022年12月31日未归属 |
|
|
||||||
| 已获批 |
|
|
||||||
| 既得 | ( |
) |
|
|||||
| 取消/没收 | ( |
) |
|
|||||
| 2023年12月31日未归属 |
|
|
||||||
| 已获批 |
|
|
||||||
| 既得 | ( |
) |
|
|||||
| 取消/没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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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12月31日未归属 |
|
|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受限制股份单位的股份补偿成本总额分别为人民币88,665元、人民币113,518元和人民币141,158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与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未确认补偿成本(扣除估计没收)为人民币337,646元,将在2.69年的加权平均归属期内确认。未确认的补偿成本总额可能会根据估计没收的未来变化进行调整。公司根据授予日的股价确定RSU的公允价值。
| F-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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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每股基本净利润是使用该期间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得出的。稀释每股净利润是使用库存股法下该期间已发行普通股和潜在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得出的。
每股盈利的计算时间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基本每股净利润测算: | ||||||||||||
| 分子: | ||||||||||||
| 归属于信也科技集团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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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母: |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基本 |
|
|
|
|||||||||
| 归属于信也科技集团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利润—基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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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稀释每股净利润计算: | ||||||||||||
| 分子: | ||||||||||||
| 归属于信也科技集团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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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母: |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基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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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库存股法行使未行使股票期权时可发行的普通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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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库存股法在已发行RSU归属时可发行的普通股 |
|
|
|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稀释 |
|
|
|
|||||||||
| 归属于信也科技集团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利润—摊薄 |
|
|
|
|||||||||
| F-52 |
信也科技集团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16.租约
公司根据在不同日期到期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租赁设施。几乎所有这些租约的期限都是四年或更短。在确定租赁期限时,集团包括在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如有)时延长或终止租赁的选择权。本集团的所有租赁均符合经营租赁的条件。随着新租赁准则的采用,本集团通过计算未来租赁付款的现值,按额外借款利率折现,记录了一项使用权资产和相应的租赁负债。
(a)下表列出租赁费用细目:
租赁成本汇总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租赁成本: | ||||||||
| 使用权资产摊销 |
|
|
||||||
| 租赁负债利息 |
|
|
||||||
| 12个月内短期租赁的费用 |
|
|
||||||
| 总租赁成本 |
|
|
||||||
(b)下表列出与租赁相关的补充现金流信息:
补充现金流汇总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其他信息: | ||||||||
| 为计入租赁负债计量的金额支付的现金: | ||||||||
| 经营租赁付款 |
|
|
||||||
(c)下表列出加权平均剩余租期和折现率: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及折现率汇总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 | ||||||||
| 经营租赁 |
|
|
||||||
| 加权平均贴现率 | ||||||||
| 经营租赁 |
|
% |
|
% | ||||
| F-53 |
16.租赁(续)
(d)下表列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使用权资产变动情况:
使用权资产变动信息明细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期初余额 |
|
|
||||||
| 额外租赁合同的确认 |
|
|
||||||
| 租赁合同的解除确认 | ( |
) | ( |
) | ||||
| 使用权资产摊销 | ( |
) | ( |
) | ||||
| 企业合并 |
|
|||||||
| 期末余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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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下表列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租赁负债变动情况:
有关租赁负债变动的资料附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 期初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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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外租赁合同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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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合同的解除确认 | ( |
) | ( |
) | ||||
| 租赁负债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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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付款 | ( |
) | ( |
) | ||||
| 企业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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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末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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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下表列出租赁负债的到期情况:
租赁负债到期情况汇总
| 截至 | ||||
| 2024年12月31日 | ||||
| 人民币 | ||||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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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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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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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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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9 | ||||
| 未贴现租赁付款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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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推算利息 | ( |
) | ||
| 租赁负债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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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54 |
17.承诺与或有事项
(a)资本和其他承诺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有义务分别支付高达人民币7,200万元和人民币5,900万元的各种安排下的股权投资。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承诺余额主要包括某些投资基金的剩余承诺资本。公司亦订立业务收购协议,根据该协议,公司有义务分别于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支付至多0元及人民币4亿元。
(b)或有事项
| 一) | VIE安排 |
集团不时涉及于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索偿及法律程序。根据目前可获得的信息,管理层不认为这些未解决事项的最终结果,无论是个别的还是总体的,可能会对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或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然而,诉讼受制于固有的不确定因素,集团对这些事项的看法可能在未来发生变化。如果出现不利结果,则存在对集团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发生不利结果期间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集团根据ASC主题450“或有事项”和其他相关指导对损失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下文列出了对某些损失或有事项的描述以及管理层对损失可能性的意见。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包括对开展在线业务的中国公司的外资所有权的限制。具体而言,境外投资者不得拥有任何开展线上业务的实体的任何股权。由于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公司及其中国附属公司均无资格于中国开展网上业务。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公司通过其全资中国子公司、WOFEs、其关联中国实体、VIE和VIE股东之间订立的一系列合同安排在中国开展业务。
VIE及其子公司持有对集团业务运营至关重要的许可证。管理层及公司中国法律顾问认为,(i)公司、WOFE和VIE的所有权结构符合现行中国法律法规;(ii)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有效且具有约束力,不会导致任何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或法规;(iii)集团的业务运营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现行中国法律法规。然而,现行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公司无法保证中国监管机构最终不会对其意见采取相反的看法。如果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及其与VIE的合同安排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法规,公司可能会被要求重组其在中国的股权结构和运营,以遵守不断变化和新的中国法律法规。
根据中国商务部(“MOFCOM”)于2011年9月颁布的安全审查规则,外国投资者引发国防和安全担忧的某些并购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禁止外国投资者通过代理、信托、间接投资、租赁、贷款、通过合同安排控制或离岸交易的方式构建交易,从而规避国家安全审查要求。管理层连同其中国法律顾问认为,没有必要根据对规则的分析,将与合并VIE及其股东的现有合同安排提交商务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然而,对于商务部安全审查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以及与此类规则相关的任何形式的新法律、规则、条例或详细实施措施,都存在着实质性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无法保证中国相关监管机构,例如商务部,最终不会对管理层和公司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持相反意见。如果商务部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确定公司需要将与VIE及其股东的现有合同安排提交国家安全审查,公司可能面临商务部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要求公司重组其所有权结构、终止或限制在中国的业务,或VIE与VIE及其股东订立的协议无效。
| F-55 |
信也科技集团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17.承付款项和或有事项(续)
(b)或有事项(续)
| 一) | VIE安排(续) |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无法以目前的方式经营或控制业务,因此,可能无法合并VIE及其子公司。此外,相关监管机构在处理可能对公司财务报表、运营和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包括限制公司开展业务)的此类违规行为时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
如果VIE及其各自的股东未能履行其在当前合同安排下的各自义务,公司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大量资源来执行这些安排并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较新,由于公布的决定数量有限且不具约束力,这些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解释和执行涉及重大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阻碍公司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或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遭受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并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管理层认为,公司与VIE的合同安排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监会于2016年8月联合其他三家中国监管机构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引入备案许可制度。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在当地商事登记机关更新工商登记,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纳入经营范围,并取得相关电信监管部门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截至本报告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备案程序的实施细则尚在制定过程中,公司未获准提交该备案申请。
| 二) | VIE可执行性 |
管理层和公司中国法律顾问认为,(i)公司、WOFE和VIE的所有权结构符合现行中国法律法规;(ii)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有效且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然而,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公司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此外,某些VIE的股东是集团的创始人,他们共同控制了超过50%的总投票权。因此,VIE与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协议的可执行性取决于股东或其中国控股实体是否会履行这些合同协议。因此,公司可能无法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VIE和VIE的子公司。
| F-56 |
信也科技集团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18.受限净资产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中国公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公司的中国附属公司只有在满足中国法定储备拨款要求后,才能在股东批准后分配股息。法定一般公积金要求在支付任何股息前每年拨款10%的税后净收入。此外,注册股本和资本公积金账户也被限制分配。由于这些及中国法律法规的其他限制,中国附属公司及附属公司以股息、贷款或垫款的形式向公司转让部分净资产的能力受到限制,该受限制部分金额约为人民币8,590,540元,占截至2024年12月31日集团综合净资产的55.2%。即使公司现时并无要求中国附属公司及联属公司提供任何该等股息、贷款或垫款作营运资金及其他资金用途,公司未来可能会因业务状况的变化而要求中国附属公司及联属公司提供额外现金资源,为未来的收购及发展提供资金,或仅向公司股东宣派及支付股息或分派。此外,集团中国附属公司向其中国境外母公司的现金转移受中国政府货币兑换管制。外币供应短缺可能会暂时延迟中国附属公司及合并关联实体汇出足够外币以向集团支付股息或其他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外币计价义务的能力。
| F-57 |
信也科技集团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19.母公司简明财务资料
公司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条例S-X规则4-08(e)(3)“财务报表一般说明”对合并子公司的受限净资产进行了测试,认为适用于公司为母公司披露财务报表。
附属公司于呈列年度并无向公司派发任何股息。为列报纯母公司财务信息,公司以权益会计法记录对子公司的投资。此类投资在公司单独的简明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对子公司的投资”,而子公司的利润则列报为“应占子公司利润”。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通常包含的某些信息和脚注披露已被压缩和省略。这些报表应与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一并阅读。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长期义务或担保。
简明资产负债表附表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注2(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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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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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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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付费用及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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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集团公司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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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关联方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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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子公司的投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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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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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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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集团公司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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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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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权益: | ||||||||||||
| A类普通股(美元面值;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获授权的股份;和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发行;和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未偿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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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类普通股(美元面值;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获授权的股份;和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已发行和未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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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外实收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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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库存股票(和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的股份) | ( |
) | ( |
) | ( |
) | ||||||
| 法定准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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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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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存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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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权益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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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和股东权益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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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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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58 |
信也科技集团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19.母公司简明财务资料(续)
全面收益报表
综合收益附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注2(f) | |||||||||||||
| 营业费用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运营利润 | ||||||||||||||||
| 其他收入,净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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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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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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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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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附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2 | 2023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注2(f) | |||||||||||||
| 经营活动为第三方提供的现金净额(用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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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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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向集团公司收取贷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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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向集团公司提供的贷款而支付的现金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投资活动 | ( |
) | ( |
) | ( |
) | ||||||||||
| 投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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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偿还对集团公司的贷款 | ( |
) | ( |
) | ( |
) | ( |
) | ||||||||
| 作为集团公司借款收到的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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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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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融资活动 | ( |
) | ( |
) | ( |
) | ( |
) | ||||||||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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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F-59 |
信也科技集团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所有金额以千为单位,共享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20.地理信息
下表按地理区域、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所有其他国家列出收入,基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地理位置。除中国和印度尼西亚以外的个别国家产生的收入占呈列年度收入的比例不超过10%。
按地理区域划分的收入明细表
| 2022 | 2023 | 2024 | ||||||||||
| 总收入 | ||||||||||||
|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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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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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度尼西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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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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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后续事件
于2025年3月17日,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每ADS现金股息0.277美元(人民币2.02元),预期将于2025年5月7日或前后向截至2025年4月16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
于2024年9月18日,集团已透过其附属公司之一订立股份购买协议,向平安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平安金融科技”)购买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平安好贷”或“被投资方”)100%权益。截至2025年3月31日,集团已分多次向平安金融科技支付代价总额为人民币4.08亿元的大部分。继平安好贷于2025年3月变更章程及高级管理人员后,集团取得被投资方控制权,平安好贷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 F-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