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2
DLA Piper LLP(美国)
美洲大道1251号
纽约州纽约10020-1104
www.dlapiper.com
2026年1月13日
Park Aerospace Corp.
1400老乡道
Westbury,NY 11590
| 回复: |
表格S-3上的Park Aerospace Corp.注册声明 |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曾担任纽约公司(“公司”)的法律顾问,涉及(a)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S-3表格登记声明(“登记声明”),涉及根据《证券法》第415条不时提议的发售和出售总额不超过150,000,000美元的以下证券:(i)公司普通股股份,每股面值0.10美元(“普通股”),(ii)购买普通股股份的认股权证(“认股权证”),可根据公司与拟在其中指定的一名或多名认股权证代理人拟订立的一项或多项认股权证协议发行,以及(iii)根据发售时确定的反稀释调整行使任何认股权证时可能发行的不确定数量的普通股股份(“不确定证券”;连同普通股和认股权证,“证券”);(b)相关的基本招股说明书(“基本招股说明书”);(c)随附的销售协议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补充”,连同基本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根据《证券法》第424(b)条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涵盖公司发行最多50,000,000美元的普通股(“配售股份”)所涵盖的注册声明;(d)公司与Needham & Company,LLC和Citizens JMP Securities,LLC作为销售代理的日期为2026年1月13日的销售协议(“销售协议”)。请参阅我们日期为2026年1月13日的意见函,该函作为附件 5.1包含在注册声明中。根据表格S-3第16项和S-K条例第601(b)(5)(i)项的要求,本补充意见函正就注册说明书所载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的提交而提交。
就本意见函件而言,我们已审阅(i)经修订及现行有效的公司注册证书的注册声明、招股章程、销售协议及正本,或经核证或以其他方式识别令我们满意的副本,(ii)公司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iii)公司董事会批准编制及提交注册声明、招股章程补充文件、销售协议及根据其发售及出售配售股份的若干决议,以及(iv)该等其他文件,记录和我们认为对本文所述意见而言适当的其他文书。
我们在未经独立调查或核实的情况下,假定(i)所有签名的真实性、所有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作为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文件的真实性、与作为认证、传真或照相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原件的一致性以及作为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原件的真实性。
基于上述情况,并在符合本文所载假设、资格及限制的情况下,我们认为配售股份已获公司正式授权,当公司发行及出售并由公司在收到购买价款后交付时,将按销售协议所设想的方式有效发行、全额支付及不可评税。
此处表达的意见仅限于《纽约商业公司法》,我们不对任何其他州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表达意见。尽管配售股份可能会不时延迟或持续发行,但此处所表达的意见仅限于在本协议发布之日生效的法律,包括规则和条例,我们不承担更新或补充此类意见以反映以后可能引起我们注意的任何事实或情况或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变化的义务。进一步理解,本意见仅在注册声明根据《证券法》生效期间用于配售股份的发售和销售。
意见函仅限于此处所述事项,不得暗示或推断超出此处明示事项的任何意见。
兹同意将本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附件 5.2以及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法律事项”标题下对我们的引用。在给予此类同意时,我们在此不承认我们是在《证券法》第7条或SEC的规则或条例要求其同意的人员类别内行事。
非常真正属于你,
/s/DLA Piper LLP(US)
DLA Piper LLP(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