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2
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
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以下签署人兹以Green Giant Inc.(“公司”)高级职员的身份,就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18 U.S.C.第1350条而言,证明据其所知:
| (1) | 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三个月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规定;及 |
| (2) | 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日期:2024年2月5日
| /s/Rongrong Dai | |
| Rongrong Dai | |
| 首席财务官(首席财务官) |
上述证明仅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美国法典第18篇标题第63章第1350节(a)和(b)小节)提供,不作为单独披露文件的一部分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