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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9 5 ysg-ex4 _ 9.htm EX-4.9 EX-4.9

附件 4.9

配偶同意书

我,黄锦凤(身份证号:***,以下简称“股东”)及本人配偶雷笋(身份证号:***,以下简称“配偶”),根据股东、逸仙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亚森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FOE”)及其他关联方共同订立的每项股份购买协议(以下统称“认购协议”),并作为根据该协议达成(定义见认购协议)的条件,自2025年12月1日起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承认及同意如下:

1.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股东持有汇智唯美(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若干股权。股东享有上述该等股权对应的全部及最终股东权益。

2.配偶知悉并承认股东签立的下列文件(以下简称“控制文件”),同意根据以下文件处置股东持有并登记在其名下的境内公司股权:

(1)

股东、WFOE、境内公司及境内公司其他股东于2025年12月1日签署的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述的股权质押协议;

(2)

股东、WFOE、境内公司及境内公司其他股东于2025年12月1日签署的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述的独家认购期权协议;

(3)

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述的股东权利委托及授权书协议,日期为2025年12月1日,由股东签立及发出。

3.配偶承诺,她在任何时候都不会采取任何行动阻碍控制性文件项下股权的处置。

4.配偶进一步承认,股东履行认购协议、其他交易文件(定义见认购协议)及控制文件,以及股东进一步修改或终止该等文件并不需要配偶单独授权或同意。

5.配偶承诺签立所有必要文件及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确保认购协议、其他交易文件及控制文件(经不时修订)的适当履行。

6.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承诺不对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或境内公司的股权、该股权对应的全部和最终股东权益以及股东当时在任何集团公司(定义见认购协议)中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益(如有)(统称“标的权益”)提出任何主张;股东对标的权益享有排他性、完整的表决权和处置权,且配偶不得对股东行使该等权利提出异议。

7.股东与配偶因离婚需要分割共同所有财产的,股东与配偶双方应本着诚意尽最大努力协商并妥善安排共同所有财产的分割,该分割不应对任何集团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8.如果离婚和财产分割后,股东的一部分标的权益被分割给配偶,则配偶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该股东届时仍为任何集团公司的成员名册和章程文件(定义见认购协议)中记录的、和/或在相关政府机构登记(如适用)的该等标的权益对应的唯一股东,且配偶应不可撤销地将所有表决权转授给该股东


有关该等标的权益,并由股东善意行使该等表决权。而且,除表决权外,与该主体权益相关的其他权利仍归配偶所有。

9.如果配偶因任何原因被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登记为境内公司股东,则配偶应受控制性文件(经不时修订)的约束,并遵守作为境内公司股东在其项下的义务。为此目的,应WFOE的请求,配偶应签署与控制文件(经不时修订)基本相似的形式和实质内容的一系列书面文件;且在任何情况下,配偶均不得直接或间接、主动或被动地采取任何行动,或提出与上述安排不一致的任何索赔或行动。

此外,配偶同意并承诺,配偶须受管制文件及WFOE与境内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订立的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经不时修订)(以下简称“排他性业务合作协议”)的约束,并须作为境内公司的股东遵守该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为此目的,应WFOE的要求,应签署控制性文件和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经不时修订)的延续和履行所必需的一系列书面文件。

【提醒这一页故意留空】

 

 


【签署页至配偶同意书】

 

 

Jinfeng Huang

Jinfeng Huang

 

Lei Sun

Lei S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