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4
浙江太行律师事务所
中国浙江杭州上城区城兴路98号帝凯城兴国际大厦35F邮编310020
日期:2026年4月29日
至:
美华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头桥镇通达路88号
扬州广陵区,225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们特此同意在美华国际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第3项关键信息——我们的业务运营需要从中国当局获得的许可和批准”、“第3项关键信息——民事的可执行性”、“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等标题下引用我们的名称,该报告将于本协议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备案。我们还同意向SEC提交这份同意函,作为年度报告的证据。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
你真诚的,
| /s/黄蓉 | ||
| 姓名: | 荣煌 | |
| 职位: | 律师 | |
代表浙江太行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杭州上城区城兴路98号帝凯城兴国际大厦35F,310020,中国
网页:http://www.taihanglawyer.com
电话:+ 86-571-8586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