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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99.4 11 ea028714301ex99-4.htm 浙江泰航律师事务所意见

附件 99.4

 

 

 

浙江太行律师事务所

 

中国浙江杭州上城区城兴路98号帝凯城兴国际大厦35F邮编310020

 

日期:2026年4月29日

 

至:

 

美华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头桥镇通达路88号

扬州广陵区,225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们特此同意在美华国际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第3项关键信息——我们的业务运营需要从中国当局获得的许可和批准”、“第3项关键信息——民事的可执行性”、“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等标题下引用我们的名称,该报告将于本协议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备案。我们还同意向SEC提交这份同意函,作为年度报告的证据。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

 

你真诚的,

 

/s/黄蓉  
姓名: 荣煌  
职位: 律师  

 

代表浙江太行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杭州上城区城兴路98号帝凯城兴国际大厦35F,310020,中国

网页:http://www.taihanglawyer.com

电话:+ 86-571-8586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