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1

2025年7月29日
Celestica Inc.
央街5140号,1900套房
安大略省多伦多
加拿大M2N 6L7
| 回复: | 递延补偿义务的登记 |
尊敬的Sir/Mesdames:
我们已就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法案”)于本协议日期或前后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S-8表格注册声明(“注册声明”)担任Celestica Inc.(“公司”)的加拿大法律顾问,登记(i)公司根据Celestica LLC补充高管退休计划可能不时支付的最多15,000,000美元的递延补偿义务和(ii)公司根据Celestica LLC 2025年高管薪酬递延计划可能不时支付的最多10,000,000美元的递延补偿义务(统称“计划”,这些义务统称“义务”)。
就本意见而言,我们已审阅注册声明、经核证或以其他方式识别令我们满意的图则及正本或副本:(i)公司高级人员有关某些事实事项及公司纪录的证明书(“高级人员证明书”);(ii)公司的警备文件;及(iii)公司董事会批准计划及注册声明的若干决议的核证摘录(统称“公司文件”)。我们还考虑了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法律问题,以便提供我们在此表达的意见。
在我们的审查和提供我们在此表达的意见时,我们假定:(a)所有个人的法律行为能力;(b)所有签字的真实性;(c)作为正本提交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以及所有副本与正本的一致性;(d)军官证书和所审查的其他文件中规定的所有事实事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我们的意见仅限于安大略省的法律和其中适用的加拿大联邦法律,在每种情况下均在本协议日期生效。
基于并受限于此处所述的资格、假设和限制,我们认为,如果以及当这些义务成为公司应付的义务时,这些义务将构成公司的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公司强制执行。
上述意见受制于:(i)破产、无力偿债、清盘、重组或其他类似法律对债权人权利的影响一般,以及(ii)衡平法补救办法的可获得性由法院酌情决定。我们没有责任或义务:(i)更新本意见,(ii)考虑或告知收件人或任何其他人在此日期之后的任何法律、事实或其他发展的变化,这些变化会或可能会影响我们所表达的意见,或(iii)将本意见中涉及的任何事项的任何其他变化通知收件人或任何其他人,我们也没有任何责任或义务考虑本意见对收件人以外的任何人的适用性或正确性。
2

本意见已准备好供公司结合注册声明使用,并在本协议发布之日发表。我们的意见明确限于上述事项,我们不对与公司、注册声明或义务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无论是暗示或其他)发表意见。
兹同意将本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附件 5.1以及其中“法律事项”标题下对本所的引用。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不承认我们属于该法案第7节或其下的规则和条例所要求的同意类别。
| 你真正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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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ikeman Elliott LL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