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律师权
用于某些监管文件
包括某些文件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
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
本人,David E. Shaw,兹作出、组成及委任每名成员:
爱德华·菲什曼,
朱利叶斯·高迪奥,
Martin Lebwohl,
马克西米利安·斯通,
大卫·斯威特,
内森·托马斯和
埃里克·韦普西奇,
作为本人的代理人和实际代理人单独行事,具有完全替代权,目的是(i)不时以本人的名义和/或以我作为D. E. Shaw & Co. II,Inc.总裁的身份(代表本人或作为D. E. Shaw & Co.,L.L.C.的管理成员和其他实体的普通合伙人、管理成员或经理行事,而其他实体的任何一方又可能代表本人或其他实体行事)执行所有文件、证书、文书、报表、其他文件和对上述内容的修订(统称,“文件”)由该人确定为符合任何美国或非美国政府或监管机构规定的任何登记或监管披露要求和/或所有权或控制人报告要求所必需或适当的,包括但不限于需要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ADV表格、表格3、4、5和13F以及附表13D和13G,以及(ii)向有关政府或监管机构交付、提供或提交任何此类文件。任何此种确定应以该人执行、交付、提供和/或归档适用的文件为确证。
本授权委托书自生效之日起生效,并取代2017年1月1日授予的授权,现予取消。
作为证明,本人自下列日期起已签署本文书。
日期:2017年3月1日
David E. Shaw,作为总裁
D. E. Shaw & Co. II,Inc。
/s/David E. Shaw
纽约、纽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