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32.2
根据18 U.S.C.第1350条进行的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
关于Brookfield Oaktree Holdings,LLC(“公司”)于本文件发布之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5年6月30日的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我,Daniel D. Levin,根据18 U.S.C. § 1350,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证明:
(1) 报告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2) 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在所述日期和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日期: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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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Daniel D. Levin |
| Daniel D. Levin |
| 首席财务官 |
| (首席财务官) |
已向公司提供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的签名正本,公司将予以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本认证不被视为已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也不应通过引用并入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提交的任何文件中(无论是在报告日期之前还是之后提交的),无论此种文件中包含的任何通用公司语言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