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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1 6 ea027200901ex10-1 _ gasai.htm 执行干事就业协议的形式,由注册人与其执行干事签署并在其之间签署

附件 10.1

 

日期[ ] 202日_

 

GA SAI TONG企业有限公司

 

 

[ ]

 

 

 

就业协议

 

 

执行干事

 

 

 

 

 

本协议于[ ] 202_日订立。

 

之间:

 

(1) GA SAI TONG企业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办事处位于89 Nexus Way,Camana Bay,Grand Cayman,KY1-9009,Cayman Islands(the "公司”);以及

 

(2) [ ],of [ address ](the "执行干事”).

 

现特此约定如下:-

 

1. 定义和解释

 

1.1. 在本协议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下列涵义:-

 

  “协议” 本服务协议,可不时修订或修改;
     
  “预约” 根据第2条委任[ ]为公司执行人员;
     
  “董事会” 公司当其时的董事会或出席任何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妥为召集和举行并包括其妥为授权的委员会;
     
  “商业” 集团或集团内任何公司不时进行的所有业务及事务;
     
  “开曼群岛” 开曼群岛;
     
  “补偿” 应具有第5.1条所赋予的涵义;
     
  “薪酬委员会”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
     
  “机密信息” (i)所有资料、专门知识及记录(以任何形式持有),包括(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原则下)所有公式、设计、规格、图纸、数据、手册及指示及所有客户名单、销售资料、业务计划及预测及所有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及所有计算机软件及所有与集团或集团任何业务有关的机密或一般不为人所知的财务会计及税务记录、函件、订单及查询,或集团的商业秘密;(ii)集团的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任何机密资料或商业秘密,或(iii)集团收到且集团对其负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的机密或专有资料;

 

1

 

 

  “公司地位” 执行董事对公司的能力以及执行董事以该身份提供的服务;
     
  “集团”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时与本集团的任何成员公司须据此解释;
     
  “港元”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汇率1美元= 7.80港元;
     
  “香港”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日期” 公司股票首次在纳斯达克开始交易之日;
     
  “纳斯达克” 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
     
  “诉讼程序” 任何威胁、待决或已完成的索偿、诉讼、诉讼、仲裁、替代争议解决程序、调查、行政聆讯、上诉或任何其他程序,不论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不论正式或非正式,包括执行董事根据第14条为强制执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而发起的程序;及
     
  “美国” 美利坚合众国。

 

1.2. 对条款的引用,均为对本协议条款的引用。

 

1.3. 在该协议中,输入单数的词语包括复数,反之亦然,输入一种性别的词语包括每一种性别,对个人的提及包括任何公共机构和法人团体、非法人协会和合伙企业(无论是否具有单独的法人资格)。

 

1.4. 本协议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影响本协议中的施工。

 

1.5. 在本协议中(除本协议另有明文规定外),对任何法规或法定条文或任何规则或条例(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明示或默示的提述,应被解释为对不时(不论在本协议日期之前或之后)分别修订、更改、修改、合并或重新制定的相同的提述,以及对根据该等法规条文作出的任何从属立法的提述和对合并立法部分的提述,应在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应被解释为包括对先前立法中编写合并立法所依据的章节的引用。

 

2

 

 

2. 任命

 

2.1. 执行主任于[ ]获委任为公司董事,并于[ ]获委任为公司[ ]。本协议旨在规范自上市之日起公司与执行人员之间的雇佣关系。为免生疑问,本协议不影响董事及[ ] [ ]的委任效力。

 

2.2. 公司应聘用该执行官,该执行官应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在遵守公司章程、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规则(在适用范围内)和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勤勉尽责地为公司担任执行官服务。

 

3. 任期

 

3.1. 除第6条另有规定外,委任的首个固定任期为3年,由上市日期起计,即时生效。3年任期届满后,除非任何一方在该3年任期届满前提前向另一方发出终止任命的书面通知,或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提前终止,否则本协议应自动延长连续3年任期。

 

3.2. 执行干事声明并保证,他不受任何法院命令、协议、安排或承诺的约束或受其约束,而这些命令、协议、安排或承诺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他订立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职责。

 

4. 执行干事的职责和服务

 

4.1. 执行官在此向公司承诺,在本协议期限内,他将尽最大努力忠实、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

 

4.2. 在不损害第4.1条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执行干事应在本协议任期内:-

 

(a) 在履行其作为公司执行人员的职责时,为公司的利益和事务投入足够的时间和注意力;

 

(b) 就公司及/或集团忠实及勤勉地履行与其职务一致的职责及行使权力;

 

(c) 在执行该等职责及行使该等权力时,遵守及遵守委员会根据其最佳技能及能力不时通过、作出或作出的一切合理及合法的决议、指示、规例及指示;

 

3

 

 

(d) 为集团提供服务,并(除非另有约定,不收取进一步薪酬)接受董事会不时合理要求的集团职务,但须与其职务一致;

 

(e) 在任何时候,就有关权力及职责的履行,向董事会保持迅速和充分的信息(如有要求,则以书面形式),并提供董事会就其有关公司和/或集团的职务可能要求的解释;

 

(f) 根据其作为公司执行官的权力和义务行事,尽最大努力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a)本协议;(b)适用于集团任何成员的每条规则或法律,无论是在美国、香港、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c)《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规则》;(d)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e)公司股东和董事会决议;(f)1933年《证券法》;及(g)所有其他相关证券条例、规则,有关监管机构不时发出的指示及指引,内容有关买卖公司或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公司的股份或其他证券,以及有关影响集团任何成员公司的股份、债权证或其他证券的内幕消息或未刊发内幕消息。

 

4.3. 执行干事须与董事会不时委任的任何其他执行干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集团董事共同履行其职责和行使其权力。董事会可随时要求执行主任停止履行其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任何职责或行使其任何权力。

 

5. 薪酬

 

5.1. 于本协议生效日期及在本协议期限内,执行干事应每月领取[ ]美元(约港币[ ])的薪酬,该薪酬应按日累积,于每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支付,但如委任在一个日历月结束前终止,则执行干事仅有权就截至终止日期的有关月份的服务期间按比例领取该等薪酬的一部分(“Compensation”).

 

5.2. 薪酬委员会可于上市日期后根据其职权范围于本协议期限内审查该补偿。薪酬的任何调整须由薪酬委员会(如适用)提出建议,并经根据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妥为召开的董事会批准。

 

5.3. 万一行政总裁以香港为总部,该执行人员将获得公司向强制性公积金供款的利益,该供款由该执行人员按雕像要求参与,金额为月薪的5%,最高可达每月1,500港元(相当于192.3美元)。执行干事必须作出同样的贡献,如果执行干事愿意,可以作出更多贡献。

 

4

 

 

5.4. 补偿可由公司及/或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支付,如由多于一间公司按董事会绝对酌情决定权不时认为合适的比例支付。

 

5.5. 执行干事在按照本协议履行职责过程中适当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娱乐、生活和差旅费),应予报销。

 

6. 终止

 

6.1. 公司有权在委任期限届满前,在没有任何通知或代通知付款或其他补偿的情况下,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立即终止委任,而经作出该等决定后,该执行人员无权获得任何奖金或任何付款(实际应计到期应付的该等补偿除外),或就该等决定或因该等决定而要求任何补偿或损害赔偿,前提是该执行人员在任何时间:-

 

(a) 实施任何严重或持续违反本协议任何规定的行为,无论是否故意(并且在此种违反行为能够补救的范围内,应在董事会给予书面警告后30天内不对此种违反行为进行补救);

 

(b) 犯有损害集团的任何疏忽或不诚实行为、不当行为或故意不履行或疏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且在此种违约行为能够补救的范围内,应在董事会发出书面警告后30天内未能补救此种违约行为);

 

(c) 破产或有对其作出的接收令或暂停支付其债务或与其债权人一般复合或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

 

(d) 为任何有关精神健康的法规的任何目的而成为疯子或精神不健全或成为患者;

 

(e) 因疾病或其他类似原因而永久丧失行为能力,以阻止执行干事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和义务;

 

(f) 犯有倾向于使自己或集团任何成员名誉受损的行为;

 

(g) 犯重罪或任何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被定罪或认罪;

 

(h) 拒绝执行委员会在其协议期限内给予他的任何合理或合法命令,或未能勤勉和忠实地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或

 

(一) 向任何未经授权的人不当泄露集团的组织、业务或客户的任何机密信息或任何其他商业秘密或细节。

 

5

 

 

6.2. 执行人员可通过向公司发出不少于三(3)个月的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公司可在本协议日期后的任何时间向执行人员发出不少于三(3)个月的书面通知或代通知金,从而终止本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执行人员有权在执行人员所在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明确要求的范围内获得遣散费。

 

6.3. 如公司根据上述第6.1条有权终止委任,则公司有权(但在不损害其后基于相同或任何其他理由终止委任的权利的情况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暂停委任执行人员而无须支付全部或部分补偿。

 

6.4. 无论如何,在终止委任时,执行干事应:-

 

(a) 随即向公司交付所有机密资料、簿册、纪录、函件、帐目、文件、资料、信用卡(如有的话)及集团业务的其他财产,而该等财产届时可能由其管有或在其权力或控制之下,以及由执行人员或代表该执行人员作出的所有该等财产的副本或其摘录,均为并仍为集团的财产,并须随即交付予公司;及

 

(b) 此后任何时候均不代表自己与集团有关联。

 

6.5. 执行人员根据本协议作出的委任,在其因任何理由不再担任公司执行人员的情况下自动终止,不论是凭藉公司成员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的罢免其执行人员职务的决议,还是其他原因。

 

6.6.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终止,均不得解除各方在委任终止前产生或累积的义务或在委任终止后明示或必要暗示继续存在的义务,包括第6.4条和第7条。

 

6.7. 公司在行使任何该等终止权时的任何延迟或忍让,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

 

6

 

 

7. 保密

 

7.1. 除在履行与雇用有关的职责时或根据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执行干事不得且应促使其任何联系人在任命终止或届满期间或之后不受时间限制地:-

 

(a) 泄露或传达给除所属省份官员在适当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情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或

 

(b) 为其本身目的或为集团以外的任何目的或为集团以外的任何人的利益或损害集团的利益而使用、带走、隐藏或销毁;或

 

(c) 通过任何未能行使所有应有的谨慎和勤勉导致任何未经授权的披露,

 

与集团或其供应商、代理商、分销商、客户或客户的交易、组织、业务、财务、交易或任何其他事务有关的任何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或就该等机密信息而言,集团内的任何公司须受对任何第三方的信任义务约束,但该等限制将不再适用于可能(除非由于执行官或其联系人的失责)向公众普遍提供或法律或任何适用规则或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情况下的任何信息或知识。

 

7.2. 由于执行干事在委任过程中可因为集团任何其他成员提供服务或在集团任何其他成员担任职务而获得对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资料的了解,执行官在此同意,他将在公司或集团其他成员的要求和费用下与该公司订立直接协议或承诺,据此他将接受与本协议所载限制(或在情况下可能适当的限制)相对应的与此类产品和服务以及此类区域相关的限制,并在该公司为保护其合法利益可能合理要求的期间内。

 

7.3. 执行干事就本集团的财务报表和账目所作的所有说明、备忘录、记录和著述,该业务或有关其任何交易或事务或集团的任何客户或客户的事务的交易,均为并将继续为集团的财产,并须由他应公司的要求不时移交给公司(或视情况而定的集团其他成员),无论如何在他离开公司服务时,执行人员不得保留其任何副本。

 

7.4. 第7条各段的契诺彼此独立,不得因互相提述而作限制性解释。

 

7

 

 

8. 年假

 

执行干事应(除公共和法定假日及病假外)有权在本协议期限内每年在董事会批准的时间或时间休[ ]个工作日的带薪年假。

 

执行干事的共同休假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干事可在下一个共同休假年度的3月31日或之前结转不超过[ ]其当前应享权利的未使用带薪年假。

 

9. 赔偿协议

 

本公司同意向该执行人员作出如下赔偿:

 

(a) 除下文第10(a)条所载的例外情况外,如由于执行主任的公司地位,该执行主任曾经是或现在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或被威胁成为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公司的行动或公司有权采取的行动除外),则该执行主任须由公司就该执行主任就该法律程序招致或支付的所有开支及法律责任(在此称为"应赔费用”和“可赔负债,”分别,并统称为“应赔金额”).

 

(b) 除下文第10(b)条所载的例外情况外,如该执行人员过去是或现在是公司的任何程序的一方或被威胁成为公司的任何程序的一方或有权因该执行人员的公司地位而促使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则该执行人员须由公司就所有应予赔偿的开支作出赔偿。

 

(c) 就本协议而言,如执行人员:(i)行使或使用与通常审慎的人在处理其本身事务时所行使或使用的同等程度的勤勉、谨慎和技能;或(ii)依赖公司的大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的建议,或依赖其他董事所作的陈述或提供的信息,采取或未采取行动,则执行人员应被视为作为公司执行人员在处理公司事务时的诚信行为,公司的高级职员或雇员,或根据由主管其帐目的人提供或经公共会计师或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认证的公司财务报表,而该执行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财务报表是真实的。

 

8

 

 

10. 赔偿的例外情况

 

除以下情况外,执行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均有权根据上文第9(a)及9(b)条获得赔偿:

 

(a) 如根据第9(a)条要求赔偿,且已由具有主管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裁定,就产生赔偿要求的诉讼标的而言,(i)该执行干事未能以该执行干事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善意行事,(ii)该执行干事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执行干事的行为是非法的,或(iii)该执行干事的行为构成故意不当行为、欺诈,不诚实或明知违法,则执行人员无权获得本协议项下的可赔偿金额。

 

(b) 如根据第9(b)条要求赔偿及

 

(一) 经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裁定,就产生赔偿要求的诉讼标的而言,执行人员未能本着诚意行事,且其行事方式被执行人员合理地认为符合或不违背公司的最佳利益,则该执行人员无权根据本协议获得应予赔偿的费用;或

 

(二) 经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裁定,该执行人员就产生赔偿要求的程序所涉及的任何索赔、问题或事项向公司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该执行人员获得不当利益或不当利用公司机会的索赔,该执行人员无权就该索赔、问题或事项获得本协议项下的可赔偿费用。

 

11. 全部或部分成功

 

尽管有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但在不限制任何此类规定的情况下,只要执行干事因执行干事的公司地位而成为任何诉讼的当事方并在任何诉讼程序中根据案情或其他方面取得成功,执行干事应获得与此有关的赔偿。如果执行干事在该程序中并非完全成功,但就该程序中的一项或多项但少于所有索赔、问题或事项,根据是非曲直或其他方式获得成功,公司应就该执行干事或代表该执行干事就每项成功解决的索赔、问题或事项合理招致的费用向该执行干事作出赔偿。就本条款而言,以驳回方式终止此类程序中的任何索赔、问题或事项,无论是否有损,均应被视为此类索赔、问题或事项的成功结果。

 

12. 预付款和临时费用

 

如执行人员向公司提供令公司满意的书面承诺,公司可在该等程序的最终处置前,向执行人员支付执行人员就任何程序(包括由公司或公司有权进行的程序)而招致的所有可予弥偿的开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裁定执行干事根据本协议无权就此类可赔偿费用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偿还预付给执行干事的此类可赔偿费用的数额。

 

9

 

 

13. 支付不可赔偿款项的程序

 

执行主任须向公司提交一份书面要求,指明可予赔偿的金额,执行主任根据本条例第9条要求支付,而其进行已事先通知公司,并经公司批准根据本条例作出赔偿。根据公司的要求,执行干事应提供执行干事合理获得的、证明执行干事有权根据本协议获得赔偿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公司应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三十(30)天内支付该等应予赔偿的金额。

 

14. 执行干事的补救措施

 

(a) 请愿法庭的权利。如果执行干事根据上文第9、11-13条提出支付可赔偿金额的请求,而公司未能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及时支付此类款项或垫款,则执行干事可向适当的司法当局提出请求,以强制执行公司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b) 举证的负担。在根据上述第14(a)条提起的任何司法程序中,公司有责任证明该执行人员无权根据本协议获得可弥偿金额的付款。

 

(c) 费用。公司同意就执行主任根据上述第14(a)条提出的调查、准备、诉讼、抗辩或解决任何诉讼,或就公司就此提出的任何索赔或反索赔而招致的任何费用,向执行主任全额偿还。

 

(d) 协议的有效性。公司在任何程序中,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上述第14(a)条提起的诉讼中,均不得主张本协议的条款无效、不具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或本协议的对价不足,并应在法庭上规定公司受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

 

(e) 不作为不是防御。公司(包括其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独立法律顾问或股东)未能就本协议项下支付可赔偿金额或垫付可赔偿费用的允许性作出决定,不应成为根据上述第14(a)条提起的任何诉讼的抗辩理由。

 

15. 针对公司的诉讼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除非公司已同意启动此种程序,否则执行干事无权就执行干事对公司、其控制的任何实体、其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或任何第三方提起的任何程序获得应赔偿金额的支付或应赔偿费用的预支。本条款不适用于执行干事在对执行干事提起的诉讼中主张的反诉或肯定抗辩。

 

10

 

 

16. 保险

 

公司将获得并维持一份或多份董事及高级人员责任保险保单,其中执行人员将被指定为被保险人,根据上述保单或保单向执行人员提供可赔偿金额和/或可赔偿费用的保险(“D & O保险”);但前提是:

 

(a) 执行人员同意,虽然公司拥有有效和有效的D & O保险,但除第16(c)条规定外,本协议第9-15条不适用,公司根据本协议对执行人员的赔偿义务应被视为通过购买和维护该等保险单或保单,按照其条款和条件并受其所述的除外责任的约束而履行。执行人员同意公司没有义务对保险承运人作出的决定提出质疑(“保险承运商”)有关根据该等保单或保单作出的任何索偿;

 

(b) 执行主任同意,如保险承运商因执行主任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拒绝就针对执行主任的任何法律程序付款,则公司根据第16(a)条对执行主任的赔偿义务须当作解除及终止;

 

(c) 在D & O保险有效且有效的情况下,公司同意根据本协议第9-15条,在D & O保险可承保但超出保单金额的范围内,就应赔金额和应赔费用向执行官进行赔偿;和

 

(d) 虽然D & O保险有效且有效,但公司同意,它应赔偿执行人员,只要该执行人员承担的责任将是D & O保险免赔额的一部分(如果有的话);和

 

(e) 虽然D & O保险是有效和有效的,但第16条规定了执行官员在公司根据本协议对执行官员的赔偿义务方面的全部和排他性补救措施。

 

17. 弃权

 

17.1. 时间在本协议中是至关重要的,但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力、权利或补救措施均不得作为对其的放弃而运作,任何一方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力、权利或补救措施均不得排除该一方行使任何其他或进一步的权力、权利或补救措施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力、权利或补救措施。

 

17.2. 此处提供的补救措施是累积性的,不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补救措施。

 

11

 

 

18. 全部协议

 

18.1. 本协议构成本协议双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应取代并取代本集团任何成员与执行干事之间订立的所有和任何先前的服务协议、安排或承诺。集团任何此类成员与执行干事之间先前有效的任何雇佣条款,无论是否在法律或正式基础上,均应视为已被取消或终止,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18.2. 执行干事在此承认,他没有向集团任何成员提出任何种类的索赔,并且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他进一步承认,他没有就终止任何先前为订立本协议而订立的服务协议、安排或承诺(如有)而向集团任何成员提出损害索赔。

 

19. 通知

 

19.1. 根据本协议或依据本协议向各方发出或向各方发出的所有通知、请求、要求、同意或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按下述该方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该方随后可能向另一方指明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发送给相关方,并应被视为已妥为发出或作出:-

 

(a) 如以函件发出的通讯在寄出后五(5)个营业日(如在海外)或两(2)个营业日(如在当地),或如该函件是以专人送达,则在送达当日;或

 

(b) 在传真通信的情况下,当发送时,前提是传输由传输报告确认。

 

公司:

 

  地址:

嘉西通企业有限公司

锦龙商业中心五楼

香港九龙哈特大道2号

     
  传真号码: +852 2981-1688

 

执行干事:

 

  地址: [ ]
  电子邮件: [ ]

 

12

 

 

20. 任务

 

本协议应对本协议的每一方及其继承人、受让人和个人代表(视情况而定)具有约束力并使其受益,但执行干事始终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和责任。

 

21. 关系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应被视为构成双方出于任何目的的合伙或合资。

 

22. 修正

 

本协议不得修改、补充或修改,除非经双方签署或代表签署的书面协议或文书。

 

23. 可分割性

 

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实际适用的任何适用法律所禁止或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本协议任何条款,应在该法律要求的范围内与本协议分开,并在不修改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情况下尽可能使其无效。然而,如果任何此类适用法律的规定可能被放弃,则双方在该法律允许的充分范围内特此放弃,直至本协议应是一项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

 

24. 法律和管辖权

 

本协议在所有方面均受香港法律管辖和解释,双方在此服从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

 

【本页提示国际留空】

 

13

 

 

为证明本协议已于上述日期和年份首次签署。

 

公司  
   
签署由[ ] )
代表和代表 )
GA SAI TONG企业有限公司 )
  )
当着:- )
   
执行干事  
   
签署由[ ] )
  )
当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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