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附表13g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
(第1号修订)*
阿勒格尼公司。
(发行人名称)
普通股
(证券类别名称)
017175100
(CUSIP号码)
2022年12月31日
(需要提交本声明的事件发生日期)
勾选适当的方框,以指定提交本附表所依据的规则:
x细则13d-1(b)
TERM0细则13d-1(c)
TERM0细则13d-1(d)
*本封面的其余部分应在此表格中填写,以备报告人就证券的标的类别在本表格上的首次申报,以及随后对包含可能改变前一页封面所载披露信息的任何修订。
为1934年《证券交易法》(“法案”)第18节的目的,本封面其余部分所要求的信息不应被视为“归档”,或以其他方式受该法案该部分的责任约束,但应受该法案所有其他条款的约束(但见附注)。
| CUSIP号017175100 | 13G | 第2页,共4页 | ||
| 1. | 报告人姓名
Victory Capital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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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如果是某一群体的成员,请选中相应的方框 (见说明) (a)¨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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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仅使用SE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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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公民身份或组织地点 纽约 |
| 每个报告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目 | 5. | 唯一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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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共同投票权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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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唯一决定权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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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共享处置权 0 |
| 9. | 每个报告人实益拥有的总额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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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检查第(9)行中的总量是否不包括某些股份 (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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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9)行中所列数额所占班级的百分比)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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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报告人的类型(见说明) 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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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USIP号017175100 | 13G | 第3页,共4页 | ||
项目1。
| (a) | 发行人名称 阿勒格尼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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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发行人主要执行办公室地址 11411百老汇34楼 纽约,NY 1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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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
| (a) | 提交文件的人的姓名 Victory Capital管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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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主要办事处的地址,如无,则为住所 布鲁克林,Oh 44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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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公民身份 纽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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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证券类别的名称 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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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CUSIP号码 01717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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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3。如果本声明是根据§ § 240.13d-1(b)或240.13d-2(b)或(c)提交的,请检查提交人是否为:
| (a) | ¨ | 根据该法第15条(15 U.S.C. 78o)注册的经纪人或交易商。 | |
| (b) | ¨ | 该法第3(a)(6)节所界定的银行(15 U.S.C. 78c)。 | |
| (c) | ¨ | 该法第3(a)(19)节所界定的保险公司(15 U.S.C. 78c)。 | |
| (d) | ¨ | 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15 U.S.C. 80a-8)第8条注册的投资公司。 | |
| (e) | x | 根据§ 240.13d-1(b)(1)(ii)(e)担任投资顾问; | |
| (f) | ¨ | 根据§ 240.13d-1(b)(1)(ii)(f)提出的雇员福利计划或捐赠基金; | |
| (g) | ¨ | 根据§ 240.13d-1(b)(1)(ii)(g)的母公司控股公司或控制人; | |
| (h) | ¨ | 《联邦存款保险法》(12 U.S.C. 1813)第3(b)节所界定的储蓄协会; | |
| (一) | ¨ | 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15 U.S.C. 80a-3)第3(c)(14)节,投资公司的定义被排除在外的教会计划; | |
| (j) | ¨ | 组,根据§ 240.13d-1(b)(1)(ii)(j)。 | |
项目4。所有权。
请提供下列资料,说明项目1所列发行人的证券类别的总数和百分比。
| (a) | 实益拥有的数额:0 | |||
| (b) | 班级百分比:0% | |||
| (c) | 该人拥有的股份数目: | |||
| (一) | 投票或指挥投票的唯一权力: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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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投票或指挥投票的共有权力:0 | |||
| (三) | 处置权或指示处置权:0 | |||
| (四) | 共有权力处置或指示处置:0 指示。关于代表取得基础证券的权利的证券的计算,见§ 240.13d-3(d)(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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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5。一类人百分之五或更少的所有权。
如果提交此对账单时需要报告的事实是,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报告人已不再是该类证券百分之五以上的实益拥有人,请查看以下报告人
项目6。代表另一人拥有超过百分之五的所有权。
Victory Capital管理公司的客户,包括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投资公司和单独管理的账户,有权收取或有权指示收取本文所报告的证券类别的股息或出售证券的收益。任何客户都无权收取或有权指示收取超过此类产品5%的股息或出售所得的收益。
项目7。收购母公司报告的证券的子公司的识别和分类。
不适用
项目8。小组成员的识别和分类。
不适用。
项目9。集团解散通知书。
不适用。
项目10。认证。
| (a) | 根据§ 240.13d-1(b)提交对账单的,应包括下列证明: | |||
| 本人在下文签字证明,据本人所知和所信,上述证券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取得和持有的,不是为改变或影响证券发行人的控制权而取得和持有的,也不是为改变或影响证券发行人的控制权而取得和持有的,也不是与具有该目的或影响的任何交易有关或作为其参与者而取得和持有的。 | ||||
| CUSIP号017175100 | 13G | 第4页,共4页 | ||
经合理查询,并尽我所知和所信,我保证本声明所载资料真实、完整和正确。
| 2/6/2023 日期 |
| Barry Garrett 签字 |
| Barry Garrett/首席合规官 姓名/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