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2
第1350条认证(CFO)
中国汽车系统股份公司
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
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中国汽车系统股份公司(“公司”)于本文件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季度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本人,李杰,公司首席财务官,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证明:
(1) |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
(2) |
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日期:2025年5月14日 |
签名: |
/s/李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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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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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