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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70

 

“barecon 2001”标准光船租赁    第1部分

1.船舶经纪人

  BIMCO STANDARD BAREBOAT CHARTER CODE NAME:“BARECON 2001”

伊藤忠株式会社

北青山二丁目5-1号TOKBR区,

东京港区,107-8077,日本

  第一部分
 

2.地点和日期

 

在美国纽约

 

302021年11月

3.拥有人/营业地(CL。1)

 

4.光船承租人/营业地点(CL。1)

K.T.M. Corporation S.A.由日本Kawana Kaiun株式会社担保

 

K.T.M. Corporation S.A.地址如下:

 

15巴拿马共和国巴拿马市马贝拉Aquilino de la Guardia街Banco General Tower楼层

 

普韦布洛控股有限公司。

 

信托公司综合体,ajeltake路,ajeltake岛,马朱罗,mh96960,马绍尔群岛

5.船只名称、呼号、船旗和IMO编号(CL。1和3)

 

M/V navios lumen,3ezs3,Panama,9500637

6.船只类型

 

7.GT/NT

散货船

 

94,817/58,778

8.何时/在何处建造

 

9.夏季干舷总载重吨(ABT)

2009年,STX海工造船有限公司。

 

180,660吨

10.船级社(Cl。3)

 

11.船舶船级社最后一次特别检验的日期

必维国际检验集团(BV)

 

2020年3月8日

12.船舶的更多细节(还请注明根据Cl.协议的类别证书的最短有效月数。3)

载运的货物;船舶能力/等级范围内的所有合法货物、IMO、船旗、船舶保险

13.交货港口或地点(cl.3)

 

根据《行动纲领》第5条(如第1条所界定)

 

14.交货时间(cl.4)

 

根据《谅解备忘录》第5条

  

15.取消日期(Cl.5)

 

不适用

 

另见第32条。

16.重新交货的港口或地点(CL。3)

 

17.交易和类别证书在重新交付时的有效月数(Cl。15)

不适用

 

最短3个月

18.非cl.4所述的工作日通知

 

19.干式对接Cl频率。10(g)

不适用

 

根据船级社和船旗国的要求

20.交易限额(Cl.6)

 

交易限制:始终在国际航行条件下安全地在全球范围内航行,但承租人可以选择放弃同样的额外保险,但必须始终遵守第13条和第40条。

根据实施贸易和经济制裁、禁止或限制的任何国际(包括联合国/美国/欧盟/英国)或超国家法律或条例(在特许期内可不时修订)指定的任何其他国家应被排除在外。

21.租期(Cl。2)

 

22.包租(CL。11)

八(8)年,承租人可选择最多3个月或更短时间

(见第34条)

 

见第35条

23.新类别和其他法定要求(说明占船舶保险价值的百分比与方框29(Cl。10(a)(二)

 

不适用

 

24.应付利率按Cl.11(f)和(如适用)按第IV部分

 

25.货币和付款方式(Cl.11)

不适用

 

每月预付美元日历

26.付款地点;也包括国家受益人和银行账户(Cl。11)

 

27.银行担保/债券(金额和地点)(CL。24(任选)

《barecon 2001》标准光船租船合同第1部分须予通知

  

不适用

28.抵押(如有)(说明是否为CL)。第12(a)或(b)条适用;如第12(b)条适用,则说明金融票据的日期和抵押权人的姓名/营业地点)(Cl。12)

  

29.保险(船体和机械及战争风险)(国家价值按Cl.13(f)计算,如适用,按Cl.13(f)计算。14(k))(另请说明第14条是否适用)

见第44条

  

见第40条

30.业主账户的额外保险,如果有的话,仅限于(Cl。13(B)或(如适用)CL。14(g))

  

31.额外保险,如果有的话,为租船人的帐户限定在(Cl。13(b)或(如适用)Cl。14(g))

不适用

  

见第40(c)条)

32.潜在缺陷(只有在cl.3所述期间以外的情况下才能填补)

  

33.经纪佣金及应向谁支付(Cl.27)

不适用

  

不适用

34.宽限期(州银行结算天数)(Cl。28)

  

35.争议解决(见第30(a)条、第30(b)条或第30(c)条;如同意第30(c)条,则必须说明仲裁地点(Cl。30)

见第41条

  

伦敦

36.取消战争(表示同意的国家)(Cl。26(F))

  

不适用

  

37.新造船舶(以“是”或“否”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适用)(可选)

  

38.建造商的姓名及地点(只有在第三部适用的情况下才可填写)

  

不适用

39.一号船的船坞。(只有在第三部适用的情况下才可填写)

  

40.日期

  

不适用

41.违约金和费用应计入(缔约国加入《破产法》。1)

  

A)不适用

  

B)不适用

  

C)不适用

  

42.租购协议(以“是”或“否”注明第四部分是否适用)(可选)

  

43.光船租赁登记处(用“是”或“否”注明第四部分是否适用)(任选)

不适用

  

在承租人的选择中是

44.光船租赁登记处的船旗和国家(只有在第五部分适用的情况下才能填写)

  

45.基础登记处所在国家(只有在第五部分适用的情况下才能填写)

见第37条

  

46.涉及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的数目(如果商定)

  

第32至55条(含)

  

序言——双方同意,本合同的履行应遵守本章程所载的条件,其中应包括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在条件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在这种冲突的范围内,第一部分的规定应优先于第二部分的规定,但不再适用。双方还商定,第三部分和/或第四部分和/或第五部分只适用于本章程,而且只有在第37、42和43栏明确同意和说明的情况下,才构成本章程的一部分。如果适用第三部分和/或第四部分和/或第五部分,则进一步商定,在条件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规定应优先于第三部分和/或第四部分和/或第五部分的规定,但不得进一步适用。

 

签名(业主)    签字(承租人)

k.t.m. corporation S.A。

  

普韦布洛控股有限公司。

S/Tomoyuki kawana

  

S/Georgia Panagaios

作者:Tomoyuki kawana

标题:事实上的律师

  

作者:格鲁吉亚Panagaios

标题:事实上的律师

第二部分

“barecon 2001”标准光船租赁

 

1.

定义

在本章程中,下列术语具有特此赋予它们的含义:

“所有人”是指方框3中指明的一方;

“承租人”系指方框4所列的当事人;

“船舶”系指第5栏所指的船舶,其详情载于第6至12栏;

“金融票据”系指附于本宪章附件并载于方框28的抵押、契据或其他此类金融担保票据。

“moa”是指作为买方的船东与作为卖方的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日期为30年的协议备忘录2021年11月。

“银行工作日”系指Cl.36(b)中所列的天数

“全部损失”系指Cl.40(a)所指的情况

 

2.

租期

考虑到方框22中详述的租期,船东已同意出租,而承租人已同意在方框21所述期间(“租期”)租用该船。

 

3.

交付亦见第32条

该船只须按第32条由承租人交付及接管。

(如方框37所示,第三部分适用时不适用)

(a)船东须在交付前及交付时尽职尽责,使该船只适于航行,并在各方面准备好船体、机器及设备,以便根据本宪章提供服务。

船舶须由船东交付,并由租船人在方框13所指明的港口或地点,在租船人所指示的现成安全泊位接管。

(b)船舶在交付时应按照方框5所示的船旗国法律和方框10所述的船级社的要求妥善登记。该船舶在交付时,其检验周期应是最新的,其贸易证书和等级证书的有效期至少应达到第12栏所约定的月数。

(c)由船东交付船只及由承租人接管船只,即构成船东全面履行根据本条第3款所承担的所有船东的义务,其后,承租人无权就有关船只的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条件、申述或保证而向船东提出或主张任何申索,但船东须就该船只、其机器或附属设施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或更新的费用而非时间负上法律责任,根据本宪章在交付时存在的缺陷,但除非方框32另有规定,该缺陷已在交付后十二(12)个月内显现。

 

4.

交货时间见第32条

(如方框37所示,第三部分适用时不适用)

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在方框14所示日期之前交付船舶,船东应尽职尽责,在方框15所示日期之前交付船舶。

除非方框18另有约定,船东应向承租人发出不少于三十(30)个连续日的初步通知,且不少于十四(14)个连续日的明确通知,告知船舶预期可以交付的日期。

船东应随时将船只位置可能发生的变化通知承租人。

 

5.

取消

(如方框37所示,第三部分适用时不适用)

(a)如船舶最迟在方框15所示的取消日期前仍未交付,承租人可选择在方框15所述的取消日期后三十六(36)个小时内向船东发出取消通知,以取消本租船合同。否则,本租船合同仍具有完全效力。

(B)如该船舶看来将会延迟至取消日期之后,船东可在他们能够合理确定地述明该船舶应于何时准备就绪后,尽快就该等情况向承租人发出通知,询问他们是否会行使取消选择权,而该选择权则必须在承租人收到该通知后的一百六十八(168)小时内或在取消日期后的三十六(36)小时内宣布,两者以较早者为准。如承租人随后不行使其取消选择权,则为本条第5款的目的,应以业主通知中所述的准备就绪日期后第7天代替方框15中所述的取消日期。

(C)根据本条第5款作出的取消,并不损害承租人根据本章程在其他情况下对船东提出的任何申索。

 

6.

交易限制

该船只须受雇从事合法贸易,以便在方框20所示的贸易限度内运输适当的合法商品。

承租人承诺,除非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雇用该船只,并遵守保险人可能订明的额外保费或其他规定,否则不得雇用该船只,或容许该船只以不符合保险合同条款(包括其中明示或暗示的任何保证)的方式雇用该船只。

承租人还承诺不雇用该船只,也不让其受雇于该船只可能航行到的任何国家的法律所禁止的任何行业或业务,或从事非法或违禁货物的运输,或以任何可能使其受到谴责、销毁、扣押或没收的方式。

尽管本宪章有任何其他规定,但已商定,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废物不包括在本宪章允许装载或运载的货物范围内。这一排除不适用于用于或打算用于任何工业、商业、农业、医疗或科学目的的放射性同位素,但必须事先获得其所有者的批准才能装载。

 

7.

关于交付和重新交付的调查

(如方框37所示,第三部分适用时不适用)

船东和承租人有权为确定和书面同意船舶在交付时的状况而分别指定验船师。业主须承担租用检验的一切费用,如有时间损失,则包租人须承担租用检验的一切费用,如有时间损失,则按每日相当于租金或按比例计算。

 

8.

检查

在向承租人发出合理通知以检查或检验该船只或指示获正式授权的验船师代其进行该等检验后,船东在任何时间均有权每年最多两次(如有需要则有更长时间)或每年最多两次:-但不得干扰该船只及/或船员的操作

(a)确定该船只的状况,并使自己确信该船只正得到妥善修理和保养。有关检验或检验的费用及费用须由船东支付,但如船舶被发现需要修理或保养以达到所规定的状况,则属例外;

(B)如承租人没有按照第10(g)条将其停泊在干船坞内。此种检查或检验的费用和费用应由承租人支付;及

 

第二部分

“barecon 2001”标准光船租赁

 

(C)因他们认为有需要的任何其他商业理由(但该商业理由并不不不适当地干扰该船只的商业运作)。此种检查和勘测的费用和费用应由业主支付。

所有用于检查、勘测或修理的时间应由承租人承担,并构成租期的一部分。

承租人还应准许船东在提出合理要求时,每年最多检查两次船舶航海日志(必要时可延长时间),每年最多检查两次,并应在船东要求时,向船东提供关于船舶的任何伤亡或其他事故或损坏的全部资料。

 

9.

库存、石油和储存见第52条

船舶的全部设备、装备包括备件、器具和船上所有消耗品的完整清单,应由承租人在船舶交付时和在船舶重新交付时与船东一起编制。承租人和船东应分别在交付和重新交付时,分别按当时在交付和重新交付港口的市场价格接管和支付上述船只内的所有燃料、润滑油、未加工食品、油漆、绳索和其他消耗品(不包括备件)。承租人应确保在船舶重新交付之前,更换清单所列并在租期内使用的所有备件,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另见第32条

 

10.

维护和运营

(a)(i)保养及修理----在租期内,该船只须为各租船人的目的而完全管有及绝对处置,并在各方面由他们完全控制。承租人须尽职尽责,使该船只、其机器、锅炉、附属设备及备件处于良好的修理状态,处于有效的操作状态,并符合良好的商业维修惯例;除第14(L)条另有规定外(如适用的话),承租人须自掏腰包,随时使该船只的未到期船级完全符合第10栏所示的船级社的要求,随时保持所有其他有效的所需证书。

 

  (二)

新等级和其他安全要求,如果由于新等级要求或强制性立法的成本(不包括承租人的时间损失)超过方框23所述百分比,或方框23为空白,则为方框29所述船舶保险价值的5%,如果有任何改进、结构变化或新设备成为船舶继续运营所必需的,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参照第30条中商定的争议解决方法,修改出租费率和有关各方应分担遵守费用的比率,以便在业主和承租人之间实现合理分配,除其他外,考虑到本宪章规定的剩余期限的长短。见第38条

 

  (三)

财务安全----承租人应根据任何政府,包括联邦、州或市或其其他部门或当局的要求,就第三方责任维持财务安全或责任,以使船舶能够在履行本宪章时不受任何拖延地合法进入、停留在或离开任何国家、州或市的任何港口、地点、领海或毗连水域,而不受惩罚或收费。无论此类要求是否由该政府或其部门或当局合法施加,此项义务均应适用。

承租人应以保释金或其他方式作出和维持一切必要的安排,以满足这些要求,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应就任何未能或不能这样做的一切后果(包括时间损失)向业主作出赔偿。

(b)船舶的操作----租船人应自费并由自己的采购人在租期内为船舶提供口粮、航行、操作、供应、燃料,并在需要时修理船舶,并应支付根据本宪章使用和操作船舶所附带的各种费用和性质的一切费用,包括船旗国年费和任何外国一般市政税和/或州税。船舶的船长、高级船员及船员须为任何目的而担任承租人的受雇人,即使是由于船东所指定的任何理由。

承租人应遵守在船舶船旗国生效的关于高级船员和船员的规章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

(c)承租人须将该船只的拟雇用、计划干坞及重大修理(视合理需要而定)通知船东及承租人。

(d)船旗和船名

在租期内,租船人有权将船只涂成自己的颜色,安装和展示其漏斗标志,并悬挂自己的船旗。承租人还应有权在租期内经船东同意而更改船旗和/或船名,但不得无理拒绝。油漆和重新油漆、分期付款和重新分期付款、登记和注销,如业主要求,费用和时间应由承租人承担。见第37和43条

(E)船舶的更改─除第10(a)(II)条另有规定外,承租人不得对船舶作出结构上的更改,或对船舶的机械、锅炉、附属设施或备件作出更改,但每项更改均须先取得船东的批准。如果船东同意,租船人应在船东提出要求时,在本宪章终止前将船只恢复原状。见第38条

(f)船舶装备、设备和用具的使用——承租人在交付时应使用船舶上的所有装备、设备和用具,但相同或相当数量的装备在重新交付时应以与收到时基本相同的良好秩序和状况退还船东,普通磨损除外。在《宪章》期间,租船人应不时更换损坏或磨损至不适合使用的设备。承租人应促使对任何损坏、磨损或丢失的部件或设备进行的所有修理或更换,其方式(在工艺和材料质量方面)不应降低船只的价值。承租人有权自付费用和风险安装额外设备,但除非业主和承租人另有约定,否则承租人应在期限结束时移走这些设备。船舶在交付时租用的任何设备,包括无线电设备,均须由租船人保管和保养,而租船人须根据与此有关的任何租赁合同承担船东的义务和责任,并须向船东偿还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以及为符合无线电规例而需要的任何新设备的费用。

(g)定期干船坞-承租人须将该船只干船坞,并在有需要时清洁及涂刷其水下部分,但不得

 

第二部分

“barecon 2001”标准光船租赁

 

在方框19所述期间内不到一次;如果方框19留有空白,则在交货后每六十(60)个日历月或船级社或船旗国可能要求的其他期间内不到一次。

 

11.

雇用情况见第35条

(a)承租人须按照本章程的条款准时向船东支付应付的租金,而就该等条款而言,租期属实质时间。

(B)承租人须向船东支付一笔整笔款项,款额为方框22所示的款额,该款项须不迟于每三十个连续天数之前支付,首笔整笔款项须于该船只交付承租人的日期及时间支付。租金应在整个租期内连续支付。

(c)租金应按方框25所示的货币和方式在方框26所述地点以现金支付,不得贴现。

(d)最后一笔租金付款,如持续时间少于三十(30)天,则须按比例计算,以按比例计算在按比例作出的重新交付及预付款项之前所剩的天数。

(E)如该船只遗失或失踪,租金须自该船只遗失或最后一次听说该船只的日期及时间起终止。该船只被视为遗失或失踪的日期应为该船只最后一次报告后十(10)天,或该船只被劳合社贴为失踪的日期,以先发生的日期为准。任何预先支付的租金应作相应调整。

(f)任何迟付租金的行为,均应使业主有权按方框24所商定的年利率获得利息。如果方框24没有填满,则应适用方框25中所述货币的伦敦3个月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或其后继者),该利率由英国银行家协会(BBA)在到期之日的报价上调2%。

(g)根据第11(F)款到期的利息,须在指明应付款额的业主发票日期起计七(7)个连续日内支付,如无发票,则须在下一个租金支付日期时支付。

 

12.

按揭见第44条

(只有在方框28已适当填入的情况下才适用)

 

*)

(a)船东保证,他们没有对该船只作出任何按揭,而未经承租人的事先同意,他们不得作出任何按揭,而该等按揭不得被无理扣留。

 

*)

(b)根据本宪章租用的船只根据金融票据以抵押方式提供资金。承租人承诺遵守并提供此类资料和文件,使船东能够遵守金融票据所规定的关于船舶的雇用、保险、操作、修理和保养的所有指示或指示,或按照金融票据的规定,在承租人使用租船货币期间可能不时发出的指示或指示。承租人确认,为此目的,他们已熟悉金融工具的所有相关条款、条件和规定,并同意以抵押权人可能要求的任何形式书面确认。所有人保证,除方框28所述以外,他们没有进行任何抵押,并且未经承租人事先同意,他们不得同意对方框28所述抵押的任何修改或进行任何其他抵押,不得无理拒绝。(《任择议定书》第12(a)和12(b)条为备选案文;请注明在方框28中商定的备选案文)。

 

13.

保险及修理见第40条

(a)在租期内,船舶应由租船人投保,费用由租船人承担

及机械、战争及保护及弥偿风险(以及为船只的运作而强制投保的任何风险,包括按照第10(a)(iii)款的规定维持财务安全),均以保证人的标准格式作出,因为船东已收到、复核,并须以书面批准,而该批准不得无理拒绝。以船东书面批准的格式作出,而该批准不得无理拒绝。此种保险应由承租人安排,以保护所有人、承租人和抵押权人(如有的话)的利益,而承租人应有权根据此种保险保护其可能指定的任何经理人的利益。保险单应根据船东和承租人各自的利益为其提供保险。在符合《金融票据》的任何规定并经船东和保险人批准的情况下,承租人应进行所有已投保的修理,并应在本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范围内,向保险人结算和偿还与此种修理有关的所有费用以及已投保的费用、开支和赔偿责任。

承租人还应继续负责修理和支付由此引起的费用和开支,这些费用和开支不包括在保险范围内的所有其他修理和/或不超过保险规定的任何可能的专营权或免赔额。

根据第13(a)款的条文用于修理的所有时间,以及根据上文第3(C)条用于修理潜在缺陷的所有时间,包括任何偏离,均须由承租人负责。

(b)如果上述保险的条件允许双方当事人投保额外保险,则此种保险应以方框30和方框31分别列出的每一方当事人的数额为限。船东或承租人(视属何情况而定)须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订立的任何附加保险的详情,包括任何保险单据或保单的副本,以及在任何情况下如需要该等保险人的同意,须由该等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c)承租人应根据船东的请求提供资料,并迅速签署合理需要的文件,使船东能够遵守金融票据的保险规定。

(d)在符合该金融工具(如有的话)的条文的规定下,如该船只根据第13(a)款所规定的保险而成为实际的、推定的、折中的或约定的全损,则该等损失的所有保险金须支付予船东,而船东及承租人须按各自的利益将该等款项分配予船东及承租人。承租人承诺,如有任何情况发生,致使船舶可能成为本条款所界定的全部损失,则应通知船东和抵押权人(如有的话)。见第40条

(e)船东应根据承租人的请求,迅速签署可能需要的文件,使承租人能够将船只弃船给保险人,并索赔推定的全部损失。

(f)就第13(a)款条文所指的船体及机械及战争风险的保险范围而言,该船只的价值为方框29所示的总和。见第40条

 

14.

保险、修理和分类不适用

(任择性,只有在明确同意并在方框29中说明的情况下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第13条应视为删除)。

在租期内,船东应根据保单或

 

第二部分

“barecon 2001”标准光船租赁

 

随附的政策。所有人和/或保险人不得因该保险所涵盖的船只或其机器或附属设施的损失或任何损坏,或因为解除对该船只或该保险所涵盖的所有人的索赔或赔偿责任而支付的款项而向承租人追偿或代位行使任何权利。保险单应根据船东和承租人各自的利益为其提供保险。

(B)在租期内,该船舶须由承租人投保,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以防范保障及弥偿风险(以及就该船舶的操作而强制投保的任何风险,包括按照第10(a)(III)款维持财务保障),其形式须由船东以书面批准,而该批准不得被无理拒绝。

(C)如承租人的任何作为或疏忽使本保险所规定的任何保险失效,则承租人须向船东支付所有损失,并就该保险本应涵盖的所有申索及要求向船东作出弥偿。

(d)承租人须在业主或业主承保人批准下,进行所有已投保的修理,而承租人须在第14(a)款条文所规定的保险范围内,支付与该等修理有关的所有杂项费用及所有已投保的费用、开支及法律责任。承租人应通过业主的承保人获得补偿。

列报帐目。

(e)承租人继续负责修理和支付由此引起的费用和开支,这些费用和开支不包括在保险范围内和(或)不超过保险规定的任何可能的专营权或免赔额的所有其他修理。

(f)所有用于根据第14(D)及14(E)款的条文进行修理的时间,以及用于根据上文第3条对潜在缺陷进行修理的时间,包括任何偏离,均须由承租人负担,并须构成租期的一部分。

船东无须在作出该等修理所需的时间内,承担任何与船只的使用及操作有关的开支。

(g)如上述保险的条件允许各方当事人投保额外保险,则该保险应限于方框30和方框31分别列出的每一方当事人的数额。船东或承租人(视属何情况而定)须立即向另一方提供任何附加保险的详情,包括任何保险单据或保单的副本,以及在任何情况下如需要该等保险人的同意,须获该等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h)如船舶根据第14(a)款所规定的保险成为实际的、推定的、折损的或约定的全损,则该损失的所有保险金应支付给船东,船东应根据各自的利益在船东与租船人之间分配款项。

(i)如根据船东按照第14(a)款安排的保险,该船只成为实际的、推定的、折中的或约定的全损,则本租船合同须自该损失发生之日起终止。

(j)承租人应根据船东的请求,迅速签署可能需要的文件,使船东能够将船只弃船给保险人,并对推定的全部损失提出索赔。

(k)就第14(a)款条文所指的船体及机械及战争风险的保险范围而言,该船只的价值为方框29所示的总和。

(L)即使第10(a)款另有规定,仍同意根据第14条的条文(如适用的话),船东须使该船只的船级完全符合第10栏所示的船级社的最新情况,并保持所有其他在任何时间有效的所需证明书。

 

15.

重新换人亦见第46条

租期届满时,承租人须将该船舶重新交付予船东,该船舶须位于货箱16所示的安全及无冰港口或地点的安全泊位或锚地,并须位于船东所指示的现成安全泊位。承租人应向船东发出不少于三十(30)个连续日的关于预计日期、交船港口范围或交船港口或交船地点的初步通知,以及不少于十四(14)个连续日的关于预计日期和交船港口或交船地点的明确通知。此后船只位置的任何变化应立即通知船东。

承租人保证,他们将不允许该船舶开始一段不能合理地预期及时完成的航程(包括之前的任何压载航程),以便在租期内将该船舶重新交付。尽管如此,如果承租人未能在租期内重新交付船舶,承租人应按超出租期的天数,支付相当于方框22所载租金的每日等值加5%的租金或市场租金(以较高者为准)。章程的所有其他条款、条件和规定应继续适用。

除第10条的条文另有规定外,该船只须重新交付予船东,其结构、状态、状况及级别须与交付该船只时大致相同或同样良好,并须合理磨损,但不影响级别除外。

该船舶在重新交付时,其检验周期应是最新的,其贸易和等级证书的有效期至少应达到第17栏所约定的月数。

 

16.

非留置权亦见第47条

承租人不会承受或允许承租人或其代理人产生的任何留置权或抵押权,这些留置权或抵押权可能优先于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权益。承租人还同意将船舶固定在显眼的地方,并在租期内将其固定如下:

“这艘船是(船主的名字)的财产。根据租约(承租人的名称)和租船合同的条款,承租人和船长都没有任何权利、权力或授权设定、招致或允许对船舶施加任何留置权。

 

17.

弥偿亦见第54条

(a)承租人须就船东因承租人操作船只而招致的任何损失、损坏或费用,以及因租期内发生的任何事件而产生的任何性质的留置权,向船东作出弥偿。如船舶因承租人根据本合同经营而提出的索偿要求或留置权而被扣押或以其他方式被扣留,承租人应自费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在合理时间内将船舶释放,包括提供保释金。

在不损害上述一般性的原则下,承租人同意对所有人作出赔偿,使其免受因船长、高级人员或代理人签署提单或其他文件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或责任的影响。

 

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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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该船只因针对船东的申索或申索而被扣留或以其他方式被扣留,船东须自费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该船只在合理时间内获释,包括提供保释。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应赔偿承租人因此种扣押或扣押而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包括根据本宪章支付的租金)。

 

18.

留置权

船东对属于或应属于承租人或任何承租人的所有货物、分租和分租货物,以及对根据本宪章提出的所有索偿要求的任何提单运费,拥有留置权,而承租人对预先支付但未赚取的所有款项,拥有对船舶的留置权。

 

19.

打捞

船舶进行的所有打捞和拖航均应为承租人的利益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坏的修理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

 

20.

残骸清除

如该船只成为残骸或妨碍航行的船只,承租人须就该船只成为残骸或妨碍航行的船只后,所有人有法律责任支付的任何款项,并须就该船只成为残骸或妨碍航行的船只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向船东作出弥偿。

 

21.

一般平均数

业主不得对共同海损作出贡献。

 

22.

转让、分租和出售

(a)除非事先得到船东的书面同意,否则承租人不得转让本宪章,也不得在光船基础上分租该船只,但不得无理拒绝,并须遵守船东批准的条款和条件。如果船只始终处于Navios Shipmanagement Inc.或Navios Shipmanagement Inc.的一个附属公司的管理之下,则不需要得到船东的事先同意。

(b)除非事先得到租船人的书面同意,否则船东不得在本《宪章》有效期内出售船舶,但不得无理拒绝,且须由买方接受本《宪章》的转让。见第48条

 

23.

运输合同

 

  *)

(a)承租人应促使在租期内签发的证明货物运输所商定的条款和条件的所有单证均应载有一项至高无上的条款,纳入与承运人对货物的赔偿责任有关的任何立法,这些立法必须在贸易中强制适用;如无此种立法,则单证应纳入《海牙-维斯比规则》。文件还应载有新的詹森条款和相互指责的冲突条款。

 

  *)

(b)承租人须促使所有在租期内根据本宪章为运送乘客及其行李而发出的客票,均应载有一项至高无上的条款,纳入任何与承运人对乘客及其行李的赔偿责任有关的立法,这些立法在该行业中是强制性适用的;如无此种立法,客票应纳入1974年《关于海上运送乘客及其行李的雅典公约》及其任何议定书。

 

  *)

酌情删除。

 

24.

银行担保

(可选,只有在填入方框27的情况下才适用)

承租人承诺在船舶交付前,在方框27所示地点提供金额为一等的银行保函或保证金,作为充分履行其在本租船合同下的义务的担保。

25.

申购/购置另见第40(a)/(B)条)

(a)在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要求租用船只的情况下(下称“租用申请”)

不论在租期内可发生的日期,亦不论租期的长短,亦不论租期是无限期的还是有限的,亦不论租期内的剩余时间内,租期是否仍然有效,本租船合同不应被视为因此或因此而受挫或以其他方式终止,而承租人应继续按照本租船合同规定的方式支付所规定的租金,直至本租船合同根据本合同的任何规定终止之时为止,但在发生“招租”的情况下,业主收到或应收的任何招租租金或补偿,应在租期的剩余时间或“招租”期间向承租人支付,以较短者为准。

(B)即使第25(a)条另有规定,如船东因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强制取得船只或要求取得所有权而被剥夺其对船只的所有权,而为免生疑问,该等权利须排除不涉及取得所有权的使用或租用申请(下称“强制取得”),则不论在可能发生“强制取得”的租期内的任何日期,本租船自该“强制取得”的日期起视为终止。在这种情况下,租船租金将被视为已赚得,并在此类“强制收购”的日期和时间之前支付,但不是在此之后。

 

26.

战争

(a)就本条而言,“战争风险”一词应包括任何人、团体、恐怖分子或政治团体或任何国家的政府所进行的任何战争(不论是实际的或威胁的)、战争行为、内战、敌对行动、革命、叛乱、内乱、好战行动、布雷(不论是实际的或报告的)、海盗行为、恐怖分子行为、敌对行为或恶意破坏、封锁(不论是对所有船只实施的,或有选择地对某些旗帜或所有权的船只实施的,或对某些货物或船员实施的,或以其他方式实施的),对船只、其货物、船员或船上其他人可能有危险或可能有危险或可能有危险。

(b)除非首先取得船东的书面同意,否则该船只不得继续航行或通过任何港口、地点、区域或区域(不论是陆地或海洋),或任何水道或运河,而根据船东的合理判断,该船只、其货物、船员或船上的其他人可能或相当可能面临战争风险。如船只在上述任何地方内,而该地方只会变得危险,或相当可能会变得危险,或会变得危险,则在船只进入该地方后,船东有权要求船只离开该地方。

(c)该船只不得装载违禁货物,或通过任何封锁,不论该封锁是施加于所有船只,或以任何方式有选择性地施加于某些旗帜或所有权的船只,或针对某些货物或船员,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施加,或驶往该船只须受制于或相当可能受制于交战方的搜查和/或没收权利的区域。

(d)如战争风险保险的保险人在适用第14条时,因根据承租人的命令,船只在或将进入或停留在该承租人指明因战争风险而须缴付额外保费的一个或多个区域内而要求缴付保费和(或)催缴费用,则承租人应在下一次租金付款到期的同时,将此种保费和(或)催缴费用偿还给船东。

 

 

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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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承租人有权:

 

  (一)

遵守所有关于出发、到达、路线、车队航行、停靠港、停泊、目的地、卸货、交付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发出的命令、指示、建议或建议,而该等命令、指示、建议或建议是由船只所属国家的政府或任何其他有权强制遵守其命令或指示的政府、团体或团体发出的。

 

  (二)

遵守任何战争险保险承保人的命令、指示或建议,而承保人有权根据战争险保险的条款给予同样的指示、指示或建议;

 

  (三)

遵守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任何决议、欧洲共同体的任何指令、任何其他有权发布和发布此类指令的超国家机构的有效命令,以及旨在执行业主所受的相同指令的国家法律,并服从负责执行者的指令和指示。

(f)在战争爆发时(不论是否宣战)(i)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

下列国家:美利坚合众国、俄罗斯、联合王国、法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在方框36所述的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船东和租船人均有权取消本《宪章》,据此,如果船只在目的地卸货后船上载有货物,或如果根据本条禁止船只在船东指示的接近开放和安全的港口到达和进入该船只,租船人应根据第15条将该船只重新交付给船东,或如船上没有货物,则须在船只当时所在的港口,或如在海上,则须按船东的指示,在近、开放及安全的港口。在所有情况下,租金应继续按照第11条支付,除上述情况外,本章程的所有其他规定应在重新交付之前适用。

 

27.

佣金

业主须就根据《宪章》支付的任何租金,按方框33所示的费率向方框33所列经纪人支付佣金。如果方框33中没有标明费率,业主应支付的佣金应包括经纪人的实际费用和他们工作的合理费用。

如果由于任何一方违反章程而未支付全部租金,则责任方应赔偿经纪人的佣金损失。如果双方同意取消章程,业主应赔偿经纪人的佣金损失,但在这种情况下,佣金不得超过经纪人一年的租金。

 

28.

终止

 

  (a)

承租人的违约

在下列情况下,船东有权将船舶从租船人手中撤回,并通过书面通知租船人立即终止本宪章:

  (一)

承租人没有按照第11条支付租金。但是,如果由于承租人或其银行家的疏忽、疏忽、错误或遗漏而未能按时支付租金,业主应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方框34(在约定的付款地点确认)中所述的纠正该未付租金的明确银行天数,并在业主发出通知后的该天数内予以纠正后,付款应保持正常和准时。承租人未在

根据本条规定,船东收到船东通知的第34栏所述的天数,应使船东有权将船舶从租船人手中撤回,并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终止本宪章;

 

  (二)

承租人没有遵守下列各项的要求:

(1)第6条(交易限制)

(2)第13(a)条(保险及修理)规定,业主可选择以书面通知各承租人的方式,给予各承租人指明的宽限期,在不损害业主根据本条撤回及终止的权利的情况下,如承租人没有遵从该项通知,则可在此宽限期内纠正该项失责;

 

  (三)

在船东以书面要求他们遵守第10(a)(i)款(保养及修理)的规定后,承租人并没有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纠正任何不遵守规定的情况,无论如何亦没有使船只的保险范围不受损害。

见第41和42条

 

  (b)

所有者违约

如船东因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违反其在本租船合同下的义务,以致承租人被剥夺使用该船舶的权利,而该违反行为在承租人向船东发出书面通知后持续十四(14)天,则承租人有权以书面通知船东的方式立即终止本租船合同。

(c)船只的损失

如果船舶成为全损或被宣布为推定或折损或安排的全损,则本宪章应视为终止。就本款而言,除非船舶已成为实际全损,或已就其推定、折损或安排的全损与其承保人达成协议,或如与其承保人未达成此种协议,则主管审裁处判定船舶已发生推定灭失,否则该船舶不应被视为灭失。见第40(d)/(E)条)

(d)在为另一方的清盘、解散、清盘或破产而作出命令或通过决议的情况下(并非为重建或合并的目的),或在指定接管人的情况下,或在接管人暂停付款、停止经营业务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特别安排或组合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有权立即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章程。

(e)本宪章的终止不应损害双方当事人在终止之日之前应享有的所有权利,也不应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主张。

 

29.

收回

如果根据第28条的适用条款终止本租船合同,船东有权在其目前或下一个停靠港,或在其方便的港口或地点,在不受租船人、法院或地方当局阻碍或干涉的情况下,从租船人手中收回船舶。在按照本第29条实际收回船只之前,承租人应

 

第二部分

“barecon 2001”标准光船租赁

 

将船只作为免费的保管人,只对船东持有。船东须在租约终止后,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安排一名获授权代表登上该船只。在船东代表登船时,该船舶应被视为船东从租船人手中收回。与承租人的船长、船员和船员的工资结算、上岸和遣返有关的一切安排和费用应由承租人全权负责。

 

30.

争议解决

 

*)

(a)本合同应受英国法律管辖并按照英国法律解释,而因本合同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按照1996年《仲裁法》或该法的任何法定修改或重新颁布提交伦敦仲裁,但实施本条款的规定所需的范围除外。

仲裁应按照仲裁程序启动时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的现行条款进行。

应提及三名仲裁员。希望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应指定其仲裁员,并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送指定通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发出通知后14个日历日内指定自己的仲裁员,并声明将指定自己的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除非另一方当事人指定自己的仲裁员,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已在指定的14天内指定了自己的仲裁员。另一方当事人未指定自己的仲裁员并在规定的14天内通知其已指定仲裁员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指定其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而无须另行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据此通知另一方当事人。独任仲裁员的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同他是经协议指定的一样。

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当事人书面同意更改本条款,以规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

如果索赔或任何反索赔都不超过50,000美元(或双方可能同意的其他数额),则仲裁应按照仲裁程序启动时现行的lmaa小额索赔程序进行。

 

*)

(b)本合同应受《美国法典》第9条和《美国海商法》管辖并按其解释,因本合同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给纽约的三人,一人由合同各方指定,第三人由双方指定;他们的决定或其中任何两人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为执行任何裁决,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均可就裁决作出判决。诉讼程序应按照海事仲裁员协会的规则进行。

在索赔或任何反索赔均未提出的情况下

超过50,000美元(或双方可能同意的其他金额)的仲裁应按照仲裁程序启动时海事仲裁员协会现行的缩短仲裁程序进行。

*)

(c)本合同应受双方共同商定的地点的法律管辖和解释,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在双方商定的地点提交仲裁,但须符合在该地点适用的程序。

(d)尽管有上文(a)、(B)或(C)项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约定将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产生的任何分歧和/或争议提交调解。

如属已根据上文(a)、(B)或(C)所展开仲裁的争议,则以下条文适用:-

(i)任何一方均可随时并不时选择通过向另一方送达书面通知(“调解通知”)(要求另一方同意调解)将争端或部分争端提交调解。

 

  (二)

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收到调解通知后14个日历日内确认其同意调解,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在此后14个日历日内商定调解人,否则,仲裁庭(“仲裁庭”)或仲裁庭为此目的指定的人将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迅速指定一名调解人。调解应在各方当事人约定的地点和按照程序进行,如有分歧,则应在调解人规定的地点和条件下进行。

 

  (三)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则可提请仲裁庭注意这一事实,并可由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仲裁费用时予以考虑。

 

  (四)

调解不影响任何一方当事人为保护其利益而寻求此种救济或采取其认为必要步骤的权利。

 

  (五)

任何一方均可告知法庭,他们已同意调解。仲裁程序应在进行调解期间继续进行。仲裁庭在确定仲裁步骤的时间表时,可考虑调解时间表。

 

  (六)

除调解条款另有约定或规定外,各方当事人自行承担调解费用,双方当事人应平均分担调解人的费用和开支。

 

  (七)

调解过程不应妨碍和保密,在调解过程中披露的任何信息或文件均不得向法庭披露,除非根据管辖仲裁的法律和程序可以披露。

(注意:招架者应意识到,调解过程不一定会中断时间限制。

 

  (e)

如第I部第35栏填得不适当,本条第30(a)款即适用。第30(d)款适用于所有情况。

 

*)

第30(a)、30(b)和30(c)款为备选案文;请注明方框35中商定的备选案文。

 

31.

公告见第50条

(a)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可通过传真、电传、挂号或记录邮件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

 

  (b)

送达该函件的当事人地址应分别如方框3和方框4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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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只适用于新造船舶的条文

(任择性,只有在明确同意并在方框37中说明的情况下才适用)

 

1.

规格和造船合同

(a)船舶应按照建造商与卖方业主订立的本宪章所附《造船合同》(下称“造船合同”)建造,并应按照合同所附的规格和图则建造,该建筑合同、规格和图则已经承租人批准并签署。

(B)未经承租人同意,船舶建造合约或承租人批准的船舶规格或图则不得如上述而作出更改。

(c)租船人有权派其代表前往建造工场,在建造船只的过程中视察船只,使他们确信建造是按照本条(a)款所提述的认可规格及图则进行的。

(d)该船只须按照建筑合同建造,并须按合同所列的种类建造。除本条例第2(c)(ii)款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须在建造商交付船舶的日期,接受按照建筑合约完成及建造的船东所提供的船舶。承租人承诺,在接受该船舶后,他们将不会就该船舶的性能或规格或缺陷(如有)向船东提出任何索赔。然而,对于在由建造商交付后的首12个月内出现的任何修理、更换或缺陷,业主须努力迫使建造商修理、更换或补救任何缺陷,或向建造商追讨进行该等修理、更换或补救所招致的开支。然而,业主对承租人的赔偿责任应限于业主根据建筑合同的担保条款(已向承租人提供了一份副本)对建造商提出有效索赔的范围。承租人有义务接受所有人根据本条款合理能够收回的款项,并且不得就如此收回的款项与修理、更换或补救缺陷的实际支出之间的差额或任何时间损失向所有人提出进一步索赔。任何实物缺陷或缺陷的违约金应计入方框41(a)中所述的一方当事人的账户,如未填写,则应由各方当事人平均分摊。根据本条向建造商提出一项或多项申索的费用(包括对建造商的任何法律责任),须由方框41(b)所述的一方承担,如未填写,则须由各方平均分担。

 

2.

交货时间及地点–见第33条

(a)在该船只已按照建造合约及规格完成其验收试验,包括货物设备的试验,并令承租人满意的情况下,船东须将该船只交付,而承租人须在该船只准备交付时将其交付,并在建造商的堆场或合约双方与建造商所议定的其他安全及容易到达的船坞、码头或地方妥善记录在案。根据《建筑合同》,建造商已估计,该船只将按合同的规定准备好交付业主,但就《宪章》而言,交付日期应为该船只在完成试航后事实上准备好由建造商交付的日期,不论该日期是在《建筑合同》所指明的之前还是之后。租船人无权拒绝接受船舶交付

而承租人在接受后,除第1(D)条另有规定外,无权就有关船只适航性或延迟交付的任何条件、陈述或保证(不论是明示或默示的),向船东提出任何申索。

(b)如由于卖方船东在《造船合同》下的违约以外的任何理由,建造商根据该合同有权不向卖方交付船舶,则在向承租人发出建造商有权将船舶交付承租人的书面通知后,船东应免于向承租人交付船舶,而在承租人收到该通知后,本章程即不再有效。

(C)如因任何理由,船东根据建造合约有权拒绝该船只,则船东在行使该拒绝权利前,须谘询承租人,并随即谘询承租人

(i)如租船人不想接收船舶交付,他们须在连续七(7)天内以书面通知通知船东,而在船东接获该通知后,本章程即告失效;或

(ii)如租船人希望将船舶交付,他们可在连续七(7)天内以书面通知要求船东与建造商就交付的条款进行谈判和(或)不行使其拒绝权利,而在接获该通知后,船东须展开上述谈判和(或)从建造商处接获该船舶,并将该船舶交付承租人;

(iii)在任何情况下,承租人均无权拒绝该船只,除非船东能够拒绝建造商给予该船只;见第33条

(iv)如本宪章根据本条(b)款终止,则业主无须就根据本宪章提出的任何申索或因本宪章终止而提出的任何申索向租船人承担法律责任。

(d)根据《建筑合同》迟延交付的任何违约金以及为提出索赔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应由方框41(c)所述的当事人承担,如未填写,则应由当事人平均分担。

 

3.

保证工程—见第32条

如果没有另行约定,业主授权租船人安排按照造船合同条款进行担保工程,并租用在担保工程期间继续进行。承租人必须在业主要求的范围内,就履约事宜向业主提供意见。

 

4.

船只名称–见第44条

船舶的名称须由船东与承租人相互议定,而船舶须按承租人的要求涂上颜色、展示漏斗标志及悬挂船旗。

 

5.

重新换乘调查—见第46条

船东和承租人应指定验船师,以确定并书面同意船舶在重新交付时的状况。

在不损害第15条(第二部分)的原则下,承租人须承担一切勘测费用及一切其他费用(如有的话),如有需要,包括停靠和卸船费用,以及所招致的一切修理费用。承租人还应承担与任何停靠和卸船以及修理有关的所有时间损失,这些费用应按每日租金或按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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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租购协议

(任择性,只有在明确同意并在方框42中说明的情况下才适用)

 

在本《宪章》期满时,如果承租人已经履行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以及第三部分规定的义务(如果适用的话),则商定在按照第11条支付最后租金后,承租人已经购买了属于她的一切船只,船只已全部付清。

在以下各段中,业主称为卖方,租船人称为买方。

船舶应由卖方交付,并在《宪章》期满时由买方接管。

出卖人保证,在交付时,该船舶不受任何抵押权和海上留置权或任何债务的影响,但不受买方所做或未做的任何事情或约定在交付时不还清的任何现有抵押所产生的债务的影响。如果在交付之前发生的任何索赔是针对该船只提出的,则卖方在此承诺,在能够证明卖方对此种索赔负责的范围内,就此种索赔的所有后果向买方作出赔偿。与购买和登记在买方旗下有关的任何税收、公证、领事和其他费用和开支应由买方承担。与关闭卖方登记册有关的任何税收、领事及其他费用和开支应由卖方承担。

 

作为支付上月分期付款的交换条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一份经过适当证明和合法的销售汇票,以及一份列明已登记产权负担(如有的话)的证书。在船舶交付时,卖方应规定将船舶从船舶登记册中删除,并向买方交付删除证书。

卖方应在交货时将所有船体、发动机、锚、链条等的分类证书以及卖方可能拥有的所有图则交给买方。

无线装置和航海仪器,除非是租用的,应包括在销售中,而无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在按本合同的条件交付给买方之前,所有属于她的物品的船只应由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所有属于她的物品的船只应按交付时的原样交付和接管,之后卖方对任何类型的可能的过失或缺陷不承担任何责任。

买方承诺,如果卖方根据第3条(第二部分)指定马赛人、高级船员和其他人员前往船只进入光船租赁的港口,买方将支付遣返费用,或支付其前往任何其他地点的同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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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适用于在BAREBOAT CHARTER REGISTRY注册的船只的条文

(任择性,只有在方框43中明确同意并说明的情况下才适用)

 

1.

定义

为本第五部分的目的,下列术语应具有特此赋予它们的含义:

“光船租赁登记处”是指在光船租赁期间,船舶悬挂的船旗所在国家的登记处,以及租船人作为光船租船人登记的登记处。

“基础注册处”是指船舶所有人登记为船东的所在州的注册处,在光船租船登记终止后,船舶的管辖权和控制权将恢复到该州。

 

2.

按揭–见第44条

根据本租约租入的船只由按揭提供资金,第12(B)条(第II部)的条文适用。

3.

因违约而终止租约

如根据本宪章租出的船只已在方框44所述的光船租船登记处登记,而船东如未能缴付根据方框28所指明的按揭而到期的任何款额,承租人须按承租人的要求,指示船东将该船只在方框45所示的基础登记处重新登记。

如该船只如方框44所述从光船租船登记处被删除,由于船东拖欠按揭须缴付的任何款项,租船人有权立即终止本宪章,但不影响他们根据本宪章对船东提出的任何其他申索。

 

附加条款

日期为30日的光船租船合同2021年11月(本“章程”)由

k.t.m. corporation S.A.由kawana kaiun Co.,Ltd.作为所有人(“所有人”)担保,以及

Pueblo Holdings Ltd.作为承租人(“承租人”)

关于MV“navios lumen”(the“vessel”)

 

32.

交付

(a)承租人根据本宪章交付船舶时,应同时由作为出卖人的承租人根据《谅解备忘录》向作为买方的所有人交付船舶,而所有人有义务在所有人根据《谅解备忘录》接收船舶交付的同时,根据本宪章将船舶交付给承租人。

(B)船东保证该船舶在交付时不受任何租契、产权负担、按揭及海事留置权或任何其他债项的影响,但(I)在根据本章程交付该船舶前所招致的债项、(II)本章程及(III)该船舶的按揭、就该船舶转让保险及就本章程所租用的租契的转让而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的债项除外。

(c)根据本宪章交付的船只,须与根据《海事备忘录》交付船东的情况相同,并配有相同的设备、库存和备件。承租人在交付时知道该船的状况,并明确同意根据moa交付的该船状况是可以接受的,并符合本宪章的规定。根据本宪章,船舶应严格按照“原样/原样”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应放弃在交付时因船舶的任何条件、适航性、陈述、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燃料、机油、备件和其他任何物品)而根据本宪章向船东提出的任何和所有索赔。

 

 

1

33.Ism代码

在本《宪章》生效期间,承租人应按承租人的费用、开支和时间采购船舶和“公司”(由ISM守则界定)应遵守ISM守则的要求。根据要求,承租人应向船东提供一份相关合规文件(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为免生任何疑问,因“公司”未遵守ISM守则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坏、费用或延误应由承租人承担。

 

34.

租期

 

(a)

船东应将船舶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应按照本合同所载的条款和条件租下船舶。

 

(b)

在始终遵守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本合同规定的船舶租期(以下简称“租期”)应包括(除非按照本合同规定在较早的日期终止)自船东根据本合同规定将船舶交付承租人之日(“交付日期”)起八(8)年的租期,承租人可选择最多三(3)个月,但根据本条文租下的船只,可由船东依据第41条终止,或在受第40条条文所规限的船只全数灭失或被强制取得的情况下终止。

 

35.

租船

在整个租期内,承租人应在自交付日起的连续一个月内,以电汇方式每月按议定的以下费率向船东支付租船租金(“租船租金”),并在船舶重新交付之前和之前,在支付第一期租金之日之后的每月间隔内支付以后的分期付款。时间是支付本章程下租船租金的关键。

 

1St– 4年份

   USD 7,500美元/天

5– 8年份

   7,350美元/天

没有地址佣金。

 

2

36.付款

 

(a)

即使本宪章另有相反规定,承租人根据本宪章支付的一切款项(不论是以租用或其他方式)须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

不迟于根据本章程规定应支付有关款项之日前一个银行工作日上午11:00(纽约时间):及

 

  (二)

以美元向广岛银行(或业主不时以不少于十四(14)天的书面通知通知承租人的其他一家或多家银行)转交业主帐户。

 

(b)

如根据本协议付款的任何一天不是银行日(就本章程的所有目的而言,是日本、比雷埃夫斯/希腊、伦敦和纽约的银行开放进行本章程所规定的性质的业务交易的一天),则付款的截止日期应是紧接的前一个银行日。

 

(C)

除本宪章的条款另有规定外,承租人按照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租金、根据第40(e)条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利益和根据第42条支付解雇补偿金的义务,不论有任何意外情况,均属绝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i)除业主以外的任何一方在履行或遵守本宪章所订的任何条款或契诺方面的任何不履行或迟延,不论其是否有过失,(ii)业主或承租人的任何破产、破产、重组、安排、债务调整、解散、清算或类似程序,或业主或承租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组织结构的任何变更,(iii)本宪章的任何无效或不可执行或缺乏适当授权或其他缺陷,或(iv)任何其他因由,如没有本条的规定,会或可能会终止或以任何方式影响承租人在本宪章下的任何义务。

 

(d)

如承租人未能在到期日期根据本章程缴付租金,或如有一笔款项须按要求缴付,则须在要求缴付租金的日期起计十(10)个银行工作日内,缴付承租人根据本章程须缴付的租金或其他款项,承租人须按要求向船东支付租金的利息或其他款额,由(及包括)该等失约之日起至(及包括)实际付款之日止(包括在承租人作出任何有关判决或清盘之前及之后),利率合共为(I)百分之二点五

 

3

(212(二)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美元存款的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由业主或其供资人根据有关违约的可能期限选择)(该利率由主要银行不时在伦敦银行间市场报价)。

   

承租人按上述规定须支付的利息,须按业主决定的时间间隔复利,并须按要求支付。

 

(e)

根据本宪章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应逐日计算,并应按实际经过的天数和一年三百六十(360)天计算。

 

(f)

在本章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月”系指从一个历月开始的期间(如属第一个月,则为根据本章程交付的日期),到下一个历月结束的期间,在数字上与该期间开始的历月的日期相对应的那一天结束,但如果没有这种数字上相对应的日期,则该期间应在有关历月的最后一天结束,“月”应作相应解释。

 

37.

旗帜和阶级

 

(a)

在交付日期,该船只应以船东的名义在巴拿马国旗下注册。

 

(b)

船东无权将船旗从巴拿马移交任何其他登记处,也无权要求承租人移交船舶的船级社。承租人有权在交货日之后的任何时间将船舶船级社从美国船级社(ABS)转让给至少相当于ABS的任何其他船级社,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C)

此外,如果承租人需要更改船只的船旗,承租人可以在船主同意的情况下更改船旗,不应无理地拒绝更改船旗,但任何费用和时间(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财务文件的法律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

 

(d)

在承租人提供抵押权人合理满意的标准注销登记协议,并征得船东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的前提下,承租人有权在船舶上建立标准光船登记,费用、费用和时间由承租人承担。

 

 

4

(e)如果在租期内对船舶进行了任何修改、改进、结构改动或新设备,而船舶必须遵守规则和条例的修改和/或船舶操作必须符合的新要求(包括但不限于IMO),则与此种修改有关的费用、时间和风险应由租船人承担。

 

(f)

所有运营成本,包括与船旗相关的所需成本(如吨位税、保险和船员证书等)将由承租人承担。然而,船东的融资成本以及登记和解除其船舶抵押和其他担保文件的成本将由船东承担,船东和承租人应平等承担船旗在船东名下的初始登记成本。光船租赁和船舶出售,各方应自行承担费用。

 

38.

改进和增加

承租人有权安装额外的设备,并有权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对设备进行可分割的改进和增加。此种额外的设备、改进和增加应从船舶上移走,而不会对船舶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任何此种损害由承租人按其时间和费用予以弥补),但如果船东同意在重新交付前不移走此种额外的设备、改进和增加,则承租人应在不移走此种设备、改进和增加的情况下重新交付船舶。

承租人也有权在自己的时间对船只进行结构上的或不可分割的改进和增建,费用、费用和风险,但此种改进和增加不会降低船舶的市场价值,在租期内或租期结束时不可能降低船舶的市场价值,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或损害船舶的适销性或使用寿命,在租期内或租期结束时不可能影响或损害船舶的适销性或使用寿命。

 

5

39.承办

承租人承诺并同意,在整个租期内,他们将:-

 

  (a)

作出合理努力,并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以书面通知业主任何终止事件(或他们所知悉的事件,如发出通知和/或时间流逝或其他适用条件,将构成终止事件);

 

  (b)

作出合理努力,并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以书面通知船东船舶发生的任何事故,涉及修理费用将超过或可能超过五十万美元(500,000.00美元-)或任何其他货币的等值;

 

  (C)

运用合理的努力,并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以书面通知船东任何事件的后果,如该船只已成为或可能成为全损(如本条例第40(E)条所界定)或强制取得(如本条例第25(B)条所界定);或

 

  (d)

作出合理努力,并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以书面通知船东任何扣押、扣押、扣押或扣留该船只的情况,或要求使用或租用该船只的情况;或

 

  (e)

应要求向船东提供就分类所需的定期检验或其他检验而发出的检验报告的副本;或

 

  (f)

只应与注意制裁有关的要求,提供与船上所载货物有关的合理文件

 

40.

保险、全损和强制购置

 

  (a)

就本租船合同而言,“全损”一词应包括船舶的实际或推定或妥协或商定或安排的全损,包括在征租期间可能出现的任何全损。“强制收购”应具有本协议第25(B)条赋予的含义。

 

  (b)

承租人与业主承诺,在整个租期内:-

 

  (一)

他们将按照船东书面批准的方式,以承保人的标准格式保管被保险船舶,不得无理拒绝批准,并将其交给船东合理接受的承保人(包括保赔及战争险协会),以及船东合理接受的免赔额(承租人同意并理解,未经船东事先书面同意,不得通过专属保险公司进行自我保险或保险);

 

 

6

(ii)该等船舶须按该等船舶的全部商业价值及吨位,并按照该等船舶协会或保赔协会的规则,就该等船舶的全部商业价值及所有审慎的保赔及保赔风险,妥善输入该等船舶,并将该等船舶保存于该等船舶的入口处;如发生油污责任风险,则须相等于根据该等保赔及保赔协会的基本入口处不时提供的最高保障(但最低限额须为1,000,000,000美元);

 

  (三)

有关火险和一般海上险的保单,以及有关战争险的保单或记项,在每种情况下均应包括下列应付损失条款:-

 

  (a)

只要船舶已作抵押,并按照租船人与任何抵押权人(“受让人”)订立或将订立的保险转让契据:

在受让人将相反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之前:

 

  (一)

根据本协议就实际、推定或折衷或安排的全部损失作出的所有赔偿,均应全额支付给受让人,不作任何扣除或扣减,并应按照第40(e)条的规定予以适用;

 

  (二)

所有不超过五十万美元(500,000.00美元)的其他追偿款项应全额支付给承租人或承租人的订单,不得扣除或扣减任何款项;以及

 

  (三)

凡超过五十万美元(500,000.00美元)的所有其他追偿,须事先征得受让人的书面同意,全额支付给承租人或承租人的订单,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7

(B)在该船只并无按揭的任何期间内,以及在该等保险由受让人重新转让予船东后:

 

  (一)

根据本协议就任何实际、推定或妥协或安排的全部损失而作出的所有追讨,均须全额支付予业主,而无须作出任何扣除或扣减,并须按照第40(e)条予以适用;

 

  (二)

所有不超过100万美元(1,000,000.00美元)的其他追偿款项应全额支付给承租人或承租人的订单,不得扣除或扣减任何款项;以及

 

  (三)

凡超过一百万美元(1,000,000.00美元)的其他追偿,须事先征得船东的书面同意,全额支付给承租人或其订单,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而业主及承租人同意受上述条文的约束。

 

  (四)

承租人应促使船东在船舶的交付日期和有关保险的续期或变更时,或在船东的合理要求下,向船东提供所有保险单、保单、保险单和入境证明书的副本,供其保管;

 

  (五)

承租人应促使承保人和与该船只有关的战争风险、保护和赔偿协会

 

  (A)

按照相关承销商的标准格式,按照承销商的规则,向业主提供一份或多份承诺书。

 

  (b)

向业主提供业主不时合理规定的与已向其作出或将向其作出的保险有关的资料:及

 

 

8

(VI)承租人须促使证明该等保险的保单、记项或其他文书获背书,其大意是承保人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就任何重大修订向船东作出事先书面通知,并须按照承保人的指引及规则,在七(7)天内将该等保险中止、取消或终止。

 

  (C)

即使第13条及本条文的任何其他条文另有相反规定,在租期内,该船只仍须就船体及机械方面的海上及战争风险投保(租船人有权选择,就(a)栏所列租期内的一年期间(假定第一个租期自交付日起算),在完整船体和机械的基础上提取不超过不时投保总金额百分之三十(30%)的增加额或全损保险(以下简称“最低保险价值”),但数额不低于下表(B)栏所列租期内的一年期间:

 

(a)

年份

  

(b)

最低保险价值

 

1

   美元 20,900,000.-  

2

   美元 18,493,750.-  

3

   美元 16,087,500.-  

4

   美元 13,681,250.-  

5

   美元 11,275,000.-  

6

   美元 8,868,750.-  

7

   美元 6,462,500.-  

8

   美元 4,056,250.-  

 

  (d)

(i)如该船舶成为全损或须强制取得,则根据本合同向承租人出租该船舶的事宜即告终止,而承租人须:─

 

  (A)

立即向业主支付根据本租约应予支付的所有租金和任何其他款项,但截至发生全部损失或强制性收购之日(“损失之日”)仍未支付,并按反映业主的利率支付利息

 

9

每隔一段时间的合理资金费用,其数额应由业主与承租人商定,并应不再承担支付任何租金的责任,但不承担任何其他款项,此后根据本租船合同到期应付,但所有人应立即退还承租人在损失发生之日之后预付的所有租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b)

就本款而言,“相关最低保险价值”一语系指适用于发生损失之日的一年期间的最低保险价值。

 

  (二)

为确定损失日期:-

 

  (A)

船舶的实际全损应视为发生在船舶实际灭失日的正午(伦敦时间),但在灭失日期未知的情况下,实际全损应视为发生在保险人确认发生之日的正午(伦敦时间):

 

  (b)

推定、折中、约定或安排的船舶全损,应视为发生在向保险人发出要求船舶全损的通知之日的中午(伦敦时间),或者,如果保险人不承认此种索赔,则应视为发生在保险人随后承认或主管法院或仲裁庭裁定发生全损的日期和时间。出租人或在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同意)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发出要求推定全损的通知,但在发出通知之前,出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应进行协商,而提议发出通知的一方应获得该一方可能要求的所有资料;及

 

  (C)

强制取得应被视为在本条例第25(b)条所述有关情况发生时发生。

 

 

10

(e)根据承租人依据第13及40条订立的保险,就船舶全损或依据强制取得而须支付的所有款项或其他补偿,须由船东(或作为船舶受让人的抵押人)全数收取,并由船东(或(视属何情况而定)抵押人适用:─

第一,在支付所有人收取这些费用所附带的所有费用时,

第二,在向业主支付(以业主尚未全额收到该款项为限)的款项中,或在向业主支付该款项时,向业主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相当于(I)未支付但到期的租金和其他款项(如有的话)以及截至(包括)损失发生之日为止的未支付利息的总和,以及(II)下列终止付款或按比例递减的款项,该款项应在损失发生之日支付,及

 

(a)    (b)  
年份    终止总金额  

交货日期:

     20,400,000美元。-  

第1年底:

     18,300,000美元。-  

第2年底:

     USD 16,200,000.-  

第3年底:

     14,100,000美元。-  

第4年末:

     USD 12,000,000.-  

第5年末:

     USD 9,900,000.-  

第6年底:

     7,800,000美元。-  

第7年底:

     USD 5,700,000.-  

第8年底:

     3,600,000美元。-  

第三,作为提前终止合同的补偿,向承租人支付任何盈余。

 

  (f)

承租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执行“转让保险”,其内容和措词应当由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共同约定。

 

11

41.终止事件

 

(a)

就本宪章而言,下列每一事件均为“终止事件”:-

 

  (一)

如承租人根据本宪章应付的任何分期付款或任何其他款项(包括任何表示承租人应要求支付的款项)在本宪章规定的到期日期或在要求付款之日起十(10)个银行日内未予支付,而该等未付款项在承租人收到业主书面通知承租人未付并要求付款之日起十(10)个银行日内未予补救;或

 

  (二)

除非因租用或强制征用而导致船舶的保险终止,否则(A)任何一方的承租人在任何时候均不能履行或维持根据本宪章规定须履行和维持的任何保险,或任何保险人须避免或取消任何该等保险(除非承租人证明有关的撤销或取消是由于承租人无法合理控制的事件或情况所致,而有关的保险在撤销或取消后的五(5)个营业日内以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方式恢复或重新组成),或承租人应就任何该等保险作出任何违反或虚假陈述,而有关承租人因该等保险而撤销保单,或以其他方式免除或免除其在该等保险项下的全部或任何责任,或(B)上述任何保险须因任何理由而终止,以使其完全有效(但如承租人证明有关理由不在承租人的合理控制范围内,而有关保险在终止后五(5)个营业日内以符合本宪章规定的方式恢复或重新组成,则属例外);或

 

  (三)

如承租人在任何时候不遵守或履行其在本章程下的任何重大义务,但本第41(a)条第(I)款或第(II)款所述的义务除外,而该等不遵守或履行任何该等义务是不可补救或可补救的,但在承租人收到业主要求采取补救行动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未予补救;或

 

12

(iv)如承租人就本章程或承租人就本章程或就本章程或就本章程向业主提供的任何文件或证明书所作的任何重要陈述或保证,在作出时须证明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或具误导性的(而该等情况在承租人接获业主要求采取补救行动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仍未获补救):或

 

  (五)

如呈请须呈交(但不得在六十(60)天内撤回或搁置),或须作出命令或通过有效决议,以管理或清盘承租人(但为重建或合并的目的,在重建或合并期间及之后,承租人仍具偿付能力,而承租人的条款事先已获业主书面批准,不得无理拒绝批准),或如承保人接管或指定行政或其他接管人接管承租人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保证或资产,或如指定承租人的管理人(在任何此种情况下,不放弃该项接管或不在六十(60)天内撤销该项指定),或如根据承租人成立地的法律发生任何与上述任何一项类似的事情,或

 

  (六)

承租人应停止向其所有债权人付款,或停止经营或暂停其全部或大部分业务,或不能偿付其债务,或应书面承认其无力偿付到期债务,或应以其他方式成为或被裁定破产;或

 

  (七)

如承租人须向任何法院或其他审裁处申请暂停或暂停就其全部或大部分债务或负债支付款项,或

 

  (八)(A)

如船只被扣押或扣留(除非是完全可归于船东的原因,或为本条文的目的,船东应被视为负有责任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在本条文的日期或未来任何时候与船东有关联的任何法人),而该等扣押或扣留在三十(30)天内(或船东根据所有情况以书面合理同意的较长期限内)未予解除;或

 

13

(B)如对承租人的全部或任何实质部分的财产或资产征收、强制执行或起诉遇险或执行,且不得在三十(30)天内解除或搁置;或

 

  (九)

为使本章程成为或继续成为承租人的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或对承租人履行其在本章程下或根据本章程承担的义务所必需的任何同意、授权、许可或批准,应作实质性的不利修改,或不予批准,或被撤销、中止、撤回或终止,或到期不再续期(前提是此种情况的发生,如在终止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30)天内得到补救,则不应引起终止事件);或

 

  (十)

(a)为承租人的重建或恢复而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已在任何法域启动并继续进行;(B)所有人收到承租人的接管人、受托人或其他人发出的终止通知,通知根据适用于此种程序的有关法律、守则和条例终止/拒绝承租人。

 

(b)

任何终止事件应构成承租人违反或违反本宪章规定的条件,或构成一种约定的终止事件,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船东有权通过向承租人发出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宪章规定的船舶租赁,并追回第42(c)条规定的款额,作为违约赔偿金或在发生这种情况时应支付的约定款项。

 

42.

业主在终止时的权利

 

(a)

在终止事件已经发生并仍在继续的任何时间,船东可立即或在船东指明的日期,向承租人发出通知,终止承租人根据本租船合同租下的船舶,据此,经船东同意,该船舶不再由承租人管有,而承租人须将该船舶重新交付船东。为免生疑问,如根据本章程第41(a)(x)条终止本章程,则本章程的拥有人在收到本章程第41(a)(x)条所载的终止通知后,即当作终止。

 

14

(b)在租船人依据本条例第42(a)条终止租船时或在租船人根据本条例第29条终止租船后的任何时间,船东有权重新取得对该船只的管有权,租船人在此同意,为此目的,船东可依法实施和行使其所有权利和应享权利,并可进入该船只可能所在的任何属于租船人或在租船人占用或控制下的处所。

 

(C)

如船东依据本条例第42(a)条发出通知,要求承租人终止租船,则承租人须在终止日期(“终止日期”)向船东支付(a)至终止日期(包括)根据本条例第36(D)条应支付但未支付的全部租金,连同自到期支付日期至终止日期的应计利息,(B)承租人应支付但未支付的租金以外的任何款项,根据本章程,连同根据第36(d)条至终止日期的应计利息和(C)所有人遭受的任何实际直接财务损失,如果船舶在终止日期起计3个月内未售出,则直接损失应被确定为船舶当前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有),(由两名独立估值师估计的平均值,如主要伦敦经纪商,如Arrow Valuations Ltd、Barry Rogliano Salles、Braemar ACM Shipbroking、H Clarkson & Co. Ltd.、E.A. Gibsons Shipbrokers、Fearnleys、Galbraith,Simpson Spencer & Young、Howe Robinson & Co Ltd London和Maersk Broker K.S.(在每一种情况下,包括它们的继任者或受让人以及同一集团内的此类子公司或其他公司,这些公司通常通过这些经纪商发布估值),或业主和承租人不时书面议定的其他一级独立经纪人)和(B)在任何给定时间的剩余购买选择权价格(定义见本条款第49.2条),总是考虑到在所指明的剩余购买选择权价格所涉及的年度内支付的任何租船租金,但如果所述市场价值超过(a)和(B)及剩余购买选择权价格的总和,则业主应立即向承租人支付超出部分的金额。以上(a)、(B)和(C)的总和以下称为“解雇补偿金”)。不过,如船只在终止日期后3个月内出售或转让,则第42(E)条适用。

 

15

(d)如租船按照本42条终止,租船人须立即在船东所指明的安全及无冰的港口或地方重新交付该船只。该船只须以与交付时大致相同的状况和等级重新交付船东,公平损耗,但不影响等级的情况除外。

 

(e)

在本租船合同于终止日期终止后,承租人重新交付船舶后,如船东随后打算出售该船舶,则应以书面通知承租人该船舶的潜在出售和潜在出售价格(“拟议的船东出售价格”),承租人(或其代名人)可据此在发出通知后5天内,选择购买该船只,方法是支付(一)建议船东的出售价格及(二)第42(C)(a)及(B)条的总和及余下的购买选择权价格(如第48.2条所界定)两者中较高者的款额。如承租人通知船东他们不打算购买该船只,或承租人没有在租期内(或在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的较长期限内)向船东作出回应,则如该船只的售价超过第42(C)(a)、(B)条的总和,船东可按船东认为适当的条款出售该船只,但为免生任何疑问,剩余的购买权价格以及所有人为谈判、准备、执行和履行此种出售而合理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经纪费和律师费),超过此数额的任何款项应支付给承租人。

 

43.

姓名

租船人有权不时更改船只的名称,但须事先通知当时注册船只的法域的有关当局。在租期内,租船人有权将船只涂上自己的颜色,安装和展示自己的漏斗标志,并悬挂自己的船旗。油漆和分期付款应由承租人支付费用和时间。承租人也有权在租期内更改船只的名称,费用和时间由承租人承担(如有的话,包括抵押权人的财务文件的法定费用)。

在租期内,船东无权更改船只的名称。

 

16

44.抵押贷款和转让

业主确认,他们熟悉承租人或抵押权人作出或将要作出的保险转让的条款,他们同意这些条款,并且不会做任何与此相抵触的事情,除非业主有权将其在本宪章中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转让给抵押权人或其受让人。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权利或义务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就该船只而言,船东承诺借款不超过本条例第49条中有关里程碑所载的各自购买选择权的价格。

所有人有权在船舶上登记优先抵押权,以抵押权人(广岛银行)为受益人,根据标准抵押和担保文件根据贷款协议获得贷款。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承诺以承租人合理接受的形式和内容,从抵押权人处获得一份悄悄享有的信函/协议。

承租人同意签署业主租船转让确认书或抵押权人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类似文件,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在租船过程中,所有人有权登记以另一家银行为受益人的替代抵押,条件是此种登记的金额与当时抵押权人未偿还的贷款金额相近,而且只有在该替代抵押权人以与抵押权人提供的相同格式或承租人合理接受的格式为承租人签立有利于承租人的秘密享有权的信函/协议的情况下。然后,承租人将同意以承租人同意的形式签署替代抵押的租船转让协议,不得无理拒绝该协议。承租人发生的任何费用应由业主承担。

在不违反本章程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还同意,船东有权以承租人和受让人合理接受的形式和实质内容,将其在船舶保险上的权利、所有权和权益转让给受让人,并以受让人的利益转让给受让人。

 

17

船东应促使行使和/或强制执行任何可能干扰、损害或不利影响承租人使用船舶的抵押和租船转让或承租人在本租船合同下的其他权利(包括船舶的购买选择权),并应受安静享有权的信函/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如果船东对船舶执行任何性质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抵押、转让保险),则船东在此承诺并同意,作为本宪章的一项条件,促使该担保的受益人以租船人合理接受的形式和内容,为租船人执行一份悄悄享有的信函/协议,而行使和/或强制执行该担保下的受益人权利,须在船舶交付之前或之后,根据安静享有的信函/协议达成协议。

 

45.

再运输检查

在根据本条例第42条重新交付前,在不干扰船只操作的情况下,船东有权自担风险和费用,但须在预期重新交付日期前至少20天宣布有权在类别认可潜水员和类别验船师及船东和承租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对船只进行水下检查。如果发现船只水下部分的任何损害,将施加船只类别的条件或建议,那么:

 

  a)

如果Class在下一次预定的drydocking之前强加了不需要drydocking的条件或类的建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承租人应在施加条件/建议之日起2个营业日内,按照从位于或附近的两家信誉良好的独立船厂获得的修理工作的平均报价,向船东支付Class可接受的修理此种损坏的估计费用,该费用仅为修理此种损坏的直接费用。

 

  b)

如类别规定船只须在下一次预定的干船坞停靠前进行干船坞停靠,租船人须在将船只重新交付船东之前将船只干船坞停靠,并须将船只修理至类别满意为止,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在此情况下,船舶须在船坞港口重新交付。

 

18

46.抵押贷款通知

承租人在船舶的海图室、船长舱和轮机室放置并保持显眼位置,用简明字体装帧印刷公告如下:

“船舶抵押通知”

“这艘船由HIROSHIMA BANK,LTD.提供的第一优先船舶抵押担保。HIROSHIMA BANK,LTD.是一家根据日本法律正式组建和存在的银行公司,其总部位于日本广岛县广岛市中区神屋町一丁目3-8号,通过其位于日本广岛县吴市本通三丁目5-4号的吴厅行事。根据巴拿马共和国法律的授权,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根据上述抵押条款,该船舶的所有人、任何承租人、该船舶的船长或任何其他人均无任何权利、权力或授权设定、招致或准许对该船舶施加任何海事或其他方面的留置权,但上述抵押的留置权和船员工资留置权或打捞留置权除外。";

 

19

47.由船东出售船舶

 

  1.

船东有权在租期内的任何时候,经租船人事先书面同意,将船舶出售给信誉良好的第三方(“买方”),但前提是:(一)买方同意接管本宪章的利益和负担;(二)所有权的变更不会导致船舶重新标记;(三)所有权的变更不会导致租船人有义务根据本宪章增加任何付款;(四)所有权的变更不会增加租船人在本宪章下的实际或或有义务,及(v)承租人无须对船东根据第47条出售船只所招致的费用及开支(包括法律费用)负上法律责任。

 

  2.

所有人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任何出售。

 

  3.

在不违反47.1的情况下,承租人和船东相互承诺签署一份或多份更新协议(或适用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以更新船东在本章程下对买方的权利和义务,此种更新协议或其他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应为承租人可接受的,并且此种更新将在船舶从船东交付给买方时生效。”

 

48.

Charterers’OBLIGATION OR OPTION TO PURCHASE VESSEL

 

1.

承租人在租期的第96个月结束时有购买义务,价格为净额3,600,000美元——(“最终购买义务价格”,无论船舶的实际购买日期如何,价格均不得降低);但是,承租人有购买选择权,可在交货日的第4年周年日结束时以净额12,000,000美元(“第一次购买选择权价格”)购买船舶,但须在该日期前3个月由承租人声明。

 

20

2.承租人还有一种购买选择权,这种购买可在剩余期间的任何时候以以下价格申报,也可按比例递减,直至租期到期(“后续购买选择权价格”),但在任何情况下,后续购买选择权的价格不得低于3,600,000美元。----无论船只的实际购买日期如何。

 

第4年末   :    USD 12,000,000.-
第5年末   :   

USD 9,900,000.-

第6年末   :    7,800,000美元。-
第7年末   :    USD 5,700,000.-
第8年底   :    3,600,000美元。-

(根据本条第48.1条和第48.2条计算的船舶购买选择权价格,无论是最后购买选择权价格还是第一选择权价格或随后的购买选择权价格,以下称为“剩余购买选择权价格”)。

 

3.

在船东根据《采购备忘录》(如第48.4条所界定)将船舶交付给承租人之前,双方应根据本宪章签署一项《重新交付和接受议定书》(“重新交付议定书”),除在《重新交付议定书》日期和时间之前根据本宪章产生的任何索赔外,本宪章应立即终止。

 

4.

自承租人书面通知船东其购买船舶的意向之日起,船东和承租人应被视为无条件地按照本租船合同所附的协议备忘录所载的条款和条件(作为证据a),以剩余的购买选择权价格出售和购买船舶(“PO moa”)。

 

49.

杂项

 

(a)

本章程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所有人和承租人各自的权利,除非双方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一份与本章程日期相同或在本章程日期之后的书面文书,否则不得放弃或更改。

 

21

(b)除非本宪章另有明示或暗示的规定,时间对于承租人履行其在本宪章下的每一项义务至关重要。

 

(C)

所有人或承租人在根据本协议或就该船只行使任何权力、权利或补救办法方面的任何不作为或迟延,均不得作为放弃行使该权利、权利或补救办法,而任何单一或部分行使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亦不得排除任何其他或进一步行使任何该等权利或权力或补救办法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

 

(d)

如果本章程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是非法的、无效的或不可执行的,则本章程的其余部分不受此影响,而所有其他条款和条件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均为合法有效和可执行的。

 

(e)

本宪章赋予所有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补救办法是累积的,可按所有人或承租人(视情况而定)认为适当的次数行使,是对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和补救办法的补充,但不是排除。

 

50.

通讯

除本宪章另有规定外,根据或就本宪章向任何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或其他通信均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并须按下列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或按该一方日后为此目的而藉书面通知向另一方指明的其他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发出或发给该一方:-

 

  (一)

就业主而言,由Kawana Kaiun Co.,Ltd.转交。

 

地址   :    KAWANA BLDG,12-20, Hiro-Oshingai-1丁目,
     广岛kure-city737-0141,日本
电话   :    +81-823-36-2010
传真   :    +81-823-75-2012
电子邮件   :    Info @ kawana-kaiun.co.jp

 

  (二)

就租船人而言,由Navios Shipmanagement Inc.转交。

 

地址   :    85 Akti Miaouli Street,18538,Piraeus,希腊
电话   :    30-210-4595000
电子邮件   :    ops@navios.com,legal@navios.com
     tech@navios.com,legal _ Corp@navios.com

 

22

(III)如属经纪商C/O Itochu Corporation

 

地址    :    TOKBR部门,5-1,清谷青山二丁目,
      港区,东京,107-8077日本
电话    :    81-3-3497-2939
传真    :    81-3-3497-7111
电子邮件    :    tokbr @ itochu.co.jp

书面通知包括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在收件地点的非工作日或营业时间后收到的通知或其他通信,应视为已于该地点的下一个工作日送达。

在始终遵守前一句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以专人递送或信函方式发出的通信应视为收到,任何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通信应视为在发送自动回复地址时收到,任何以传真方式发出的通信应视为在收件人的接收设备适当确认后收到。

依照或以其他方式与本章程有关的所有来文和文件应为英文本或附有经核证的英文译本。

 

51.

战争风险区的交易

承租人应获准命令船舶进入第26条所界定的战争险区域,而无须船东同意,但所有海运、战争和保赔保险均须维持完全有效,且承租人须支付任何及所有额外保费以维持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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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库存、石油和储存

船舶的全部设备、装备包括备件、用具和船上所有消耗品的完整盘存,须由承租人在根据本宪章交付船舶时,以及在根据本宪章第42条将船舶重新交付时,与船东一起作出。

船东须在根据本条例第42条交还船舶时,按承租人所购买的价格及凭据,接管并支付该船舶内所有余下的燃料、未使用的润滑油(为免生任何疑问,机器内的润滑油包括在内)、未使用的物料、油漆、绳索及其他未使用的消耗品贮存(不包括备件),但此项付款须抵销船东根据第42条提出的申索,但以相当于该等付款的款额为限。但是,承租人不得在交付时向船东支付承租人在交付前向船舶提供的任何燃料、润滑油、用品、油漆、绳索和消耗品储存费用。承租人应确保在船舶重新交付之前,更换清单所列并在租期内使用的所有备件,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53.

污染风险赔偿

承租人应就下列污染风险向业主作出赔偿:-

 

  (a)

因污染而须向任何人支付的损害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

 

  (b)

为防止、尽量减少或清理任何污染而合理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费用,以及因采取任何该等措施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法律责任;

 

  (C)

所有人和/或承租人因油类或任何其他物质的逃逸或排放或威胁逃逸排放而可能招致的赔偿责任,连同附带的费用和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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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因遵从任何政府或当局为防止或减少污染或污染风险而发出的命令或指示而招致的费用或法律责任;但该等费用或法律责任永远不能根据船舶上的船体及机械保险单予以追讨;

 

  (e)

根据Lloyds标准形式救助协议(1990年10月)第1条(B)款中关于“无药可救-无报酬”的主体的例外规定,船东和/或承租人可能对救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

 

  (f)

承租人为支付污染罚款而可能承担的责任,只要此种责任可由保赔协会的规则涵盖。

 

54.

贸易与合规条款

 

(a)

承租人和船东在此同意,本章程下的任何人或实体/IES将不是根据任何适用的国内或国际法指定的个人或实体(IES),这些法律或国际法施加贸易和经济制裁,包括根据联合国决议或欧盟、联合王国、日本或美利坚合众国的贸易或经济制裁、法律或条例(统称为“制裁”),对任何特定的个人、实体或机构施加制裁、禁止或限制,包括指定特定的船只或船队。

 

(b)

此外,租船人和船东同意,履行本《宪章》不需要采取任何制裁或任何适用制裁所规定的限制所禁止的行动。

 

(C)

除上述规定外,承租人应采取合理步骤,确认在本租船合同签订之日及整个租期内,该船舶的任何分租人(在任何有关时间就该船舶与承租人直接订立合同)、该船舶和该船舶的管理人不是受制裁的一方/船舶。

 

55.

反贿赂和反腐败

承租人和船东在此同意,就本合同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商业交易而言,承租人及其分包人、每一附属公司、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以及代表承租人和承租人的每一名其他人,应按照与反贿赂和反洗钱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履行所有必要的职责、交易和交易。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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