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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10 9 tm206461d1_ex4-10.htm 执行部分4.10

 

表4.10

 

股权质押协议

 

这个股权质押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以下简称"上海" )缔结Prc " )截至2019年5月1日下列缔约方之间:

 

卫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及住址* (以下)认捐人”);

 

惠灵计算机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以下)质押人”).

 

(以下简称"任何单一缔约方"缔约方"和所有缔约方集体缔约方”)

 

鉴于:

 

(1) 担保人是上海第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股东公司" ) ,合法持有公司64%的股份(以下简称公司股本" )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所有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和股本比例载于本协议附录一。

 

(2) 本协议的缔约方于5月1日签署了专属呼叫选择协议2019年(以下)专属期权协议"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质保人应根据质保人的要求,将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质保人和/或质保人指定的任何其他实体或个人。

 

(3) 本协议当事方于2019年5月1日签订股东投票代理协议(以下简称"代理协议" )代理协议" ) ,根据该规定,质保人应不可撤销地委托质保人在适当时候指定的人,全权代表其全部股东行使其在公司的表决权。

 

  1

 

 

(4) 根据贷款协议(下称"贷款协议" )贷款协议" )日期为5月1日,2019年在质权人与出质人(即出质人与其他出质人,以下简称"出质人" )之间认捐人" ) ,质权人已经向质权人提供了总额为1400万72万元人民币(1472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该贷款应由质权人自行决定,由质权人按照质权人向质权人提出的书面还款要求立即偿还。

 

(5) 作为质保人履行合同义务(以下定义)和偿还担保责任(以下定义)的担保,质保人同意将其公司全部股权质押给质保人,并在此授予质保人质押中的第一优先权。

 

双方在相互协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定义

 

1.1 除在上下文中另有解释外,本协议中的以下术语应被解释为具有以下含义:

 

合同义务"指根据本协议、贷款协议、专属呼叫期权协议和代理协议承担的所有合同义务;公司根据代理协议承担的所有合同义务。

 

担保负债"指质保人及(或)公司因任何违约事件(如以下所界定)而蒙受的所有直接、间接及衍生损失及可预见利润损失,其数额须由质保人以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质保人须缴付的费用;以及质保人为执行质保人及/或公司的合约义务而招致的所有费用。

 

交易协议"指贷款协议、专属期权协议和代理协议。

 

违规事件"指质保人违反其根据贷款协议、专属呼叫期权协议、代理协议和/或本协议承担的合同义务,以及公司违反其根据代理协议承担的合同义务。

 

  2

 

 

质押财产"是指质保人合法拥有的全部公司股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公司的全部股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质保人质押,作为其和本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附件一所列的质押股份,以及根据本合同第2.6条和第2.7条增加的出资额和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指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具有约束力的规章文件。

 

1.2 凡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均应视为(1)包括提述该法的修订、更改、补充和重新实施,不论其在本协定订立之前或之后是否生效;及(2)包括提述其他决定,通知或规章依照通知或规章制定或因此而生效的通知或规章

 

1.3 除本文另有说明外,凡提及条款、条款、项目或段落,均应参照本协定的有关部分。

 

第2条-股权质押

 

2.1 质保人在此同意将其合法拥有并有权处分的质押财产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质押给质保人,作为担保负债的还款担保。

 

2.2 质保人在此承诺,他将负责在本协议的日期记录本协议下的股权质押安排(以下简称股票认捐" )在公司股东登记册上。双方应尽一切努力,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向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本协议下的股权质押登记。

 

  3

 

 

2.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故意意图、质押人的重大疏忽或直接导致该等疏忽的原因/结果外,质押人无须以任何方式承担法律责任,亦无权以任何方式索取或向质押人提出要求质押财产价值的减少。

 

2.4 在不损害上文第2.3条的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质押财产的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性,足以损害质押人的权利,质押人可要求质押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作为补充。在不损害上文第2.3条的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质押财产的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性,足以损害质押人的权利,质押人可要求质押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作为补充。质押人未履行的,质押人可以随时代表质押人拍卖或者出售质押财产,并与质押人商议将拍卖或者出售的收益用作担保负债的预付,或可将该等收益提交以质押人为住所的本地公证机构(与该等收益有关的任何费用须由质押人承担) 。

 

2.5 发生违约事件的,质权人有权按照本法第四条规定的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2.6 只有经质保人事先同意,质保人才能增加对公司的资本出资。由于向公司出资增加,质保人在公司的资本额增加,也应是质押财产的一部分。

 

2.7 只有经质押人事先同意,质押人才能从质押财产中获得股息。质保人从质押财产中取得的股息,应当存入质保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由质保人监督,作为质押财产优先偿还担保责任。

 

2.8 每个质保人同意对其他质保人造成的任何违约事件承担连带责任和若干责任。质权人在发生违约事件时,有权按照本法的规定处分质权人的任何质押财产。

 

  4

 

 

第3条-质押的释放

 

3.1 质保人和公司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清偿全部担保责任后,质保人应当应质保人的要求,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并应当与质保人合作办理取消公司股东登记册中的股权质押记录的手续,以及与取消质押人承担的质押有关的合理费用。

 

第4条-质押财产的处分

 

4.1 质权人及质权人在此同意,如发生任何违约事件,质权人有权在向质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后,行使其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交易协议》及本协议条款时所享有的一切补救措施及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以拍卖或出售质押财产所得收益优先偿还。质权人合理行使该等权利和权力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合理行使该等权利和权力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4.2 质保人有权以书面指定其法律顾问或其他代理人,代表其行使上述任何及所有权利及权力,而质保人不得反对。

 

4.3 质权人在行使上述任何及所有权利及权力方面所招致的合理费用,可由其从行使权利及权力而获得的收益中扣除该等实际费用的权利所涵盖。

 

4.4 承押人行使其权利和权力所取得的收益,按下列优先顺序使用:

 

- 第一,支付与质押财产的处置和质押人行使其权利和权力(包括支付给其法律顾问和代理人的薪酬)有关的任何费用;

 

- 第二,为处置质押财产而须缴付的任何税款;及

 

- 第三,偿还质押债务。

 

  5

 

 

上述款项付清后,质权人应当将该款项退还质权人或者其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权退还的人,或将该等费用提交以质押人为住所的本地公证机构(与该等费用有关的任何费用均须由质押人承担) 。

 

4.5 质权人可选择同时或按一定顺序行使其有权获得的任何补救办法;质权人在行使其根据本条例所享有的拍卖或出售质押财产的权利之前,无须行使其他补救办法。

 

第5条-收费和费用

 

5.1 设立本公司股票质押的一切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任何其他税、一切法律费用等,均由质押人和质押人分别承担。

 

第6条-连续性和不放弃

 

6.1 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质押是一种持续性担保,其有效性一直持续到合同义务完全履行或担保责任完全偿还为止。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质押是一种持续性担保,其有效性一直持续到合同义务完全履行或担保责任完全偿还为止。质权人就该违约行为给予质权人的豁免或宽限期,以及质权人延迟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根据本协议行使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质权人根据本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根据本协议行使的权利,质权人在其后任何时间要求质保人严格履行交易协议和本协议的权利,或由于质保人随后违反交易协议和(或)本协议,质保人有权享有的权利。

 

第7条-申述和担保

 

每名质保人在此共同及分别代表及保证质保人如下:

 

7.1 担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能力,有法律权利和能力执行本协议并承担本协议规定的法律义务。

 

  6

 

 

7.2 在本协议生效之前,质保人向质保人提供的所有关于质保人的报告、文件和信息以及本协议所要求的所有问题,在本协议执行之时,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7.3 在本协议生效后,质保人向质保人提供的所有关于质保人的报告、文件和资料,以及本协议所要求的所有问题,在其规定时,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7.4 在本协议生效之时,质保人是质押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人,与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无关。质保人有权处置质押财产或其任何部分。

 

7.5 除根据本协议设定的质押财产的抵押权和根据交易协议设定的权利外,质押财产没有其他的抵押权或第三方利益。

 

7.6 质押财产可以依法质押或转让,质押人有权根据本协议将质押财产质押给质押人。

 

7.7 本协议由质保人正式履行时,即构成对质保人的法律、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7.8 任何第三人的同意、准许、放弃或授权,或任何政府当局的批准、准许或豁免,或向政府当局办理(如法律规定)就执行及履行本合约而须办理或取得的任何登记或申报手续,以及本合约下的股票质押已获办理或取得(但须符合本合约第2.2条的规定) ,并将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完全生效。

 

7.9 担保人执行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或违反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或其作为当事人的任何协议,或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任何法院判决,任何仲裁裁决,或任何行政当局决定。

 

  7

 

 

7.10 本质押构成质押财产优先权第一顺序的抵押。

 

7.11 所有与购置质押物业有关的应缴税款及费用,均已由质保人全额缴付。

 

7.12 根据质保人的知悉,没有对质保人或其财产或质押财产提出待决或威胁诉讼、任何法院或仲裁庭的法律程序或要求,也没有对质保人或其财产或质押财产提出待决或威胁诉讼,政府当局或行政当局对质押人或其财产或质押财产提出的法律程序或要求,该程序或要求对质押人的经济地位或履行其义务的能力和担保责任产生重大或有害影响。

 

7.13 质保人在此向质保人保证,在合同义务完全履行或担保责任完全偿还之前的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上述表示和保证将保持真实和正确,并将得到充分遵守。

 

第8条-出质人的承诺

 

每名质保人在此共同及分别向质保人承诺如下:

 

8.1 质押财产的价值因任何不归质押人的原因而受到不良影响的,质押人应当应质押人的要求,按照质押人可以接受的方式和条件,向质押人提供进一步的担保,充分补充或取代质押财产。

 

8.2 未经质押人事先书面同意,质押人不得就质押财产设立或准许设立任何新的质押或任何其他抵押;未经质押人事先书面同意而设立的质押或任何其他抵押的全部或部分无效。

 

  8

 

 

8.3 未事先书面通知质权人,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质权财产,质权人转让质权财产的企图无效。质押人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收益,应当用于提前偿还质押人的担保责任,或者提交与质押人约定的第三人。

 

8.4 如有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要求可能对《交易协议》及本协议下的质保人或质保人的利益或质押财产的利益产生不良影响,质保人承诺尽快书面通知质保人,并应接受,应质权人的合理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质押权益。

 

8.5 质保人不得作出或准许任何可能损害《交易协议》及本协议下的质保人权益或质押财产的作为或行动。

 

8.6 第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前一个日历季度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质保人应当在每个日历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质保人提供。

 

8.7 在签署本协议后,质保人将尽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快在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本协议下的股票质押,除此之外,质保人还保证应质保人的合理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所有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以确保质押财产上的质押权益以及质押财产权利的行使和实现。

 

8.8 对于因行使本条款下的质权而转让任何质押财产的,质押人保证他们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实现这种转让。

 

  9

 

 

8.9 质权人应当确保为批准本协议而召开的股东和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内容、质权授予和质权行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

 

第9条-情况的变化

 

9.1 作为对《交易协议》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补充和遵守,如果在任何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则的颁布或变更,或对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或适用的变更,或更改有关的登记程序,使质权人相信进一步维持本协议的效力和(或)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财产是非法的或与上述法律、规例或规则相冲突的,质权人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照质权人的书面指示,并根据质权人的合理要求,迅速采取行动和/或执行任何协议或其他文件,以便:

 

(1) 使本协议继续有效;
(2) 协助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置质押财产;及/或
(3) 维持或实现根据本协议建立或打算建立的保证。

 

第10条-本协议的效力和期限

 

10.1 本协议应继续有效,除非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本协议由各方正式签署;以及
(2) 本公司股票质押合法记录在公司股东名册上。

 

质保人应当以质保人满意的方式,向质保人提供上述股东登记册记录的股权质押的登记证明。

 

  10

 

 

10.2 本协议有效期至合同义务全部履行或担保责任全部偿还为止。

 

第11条-通知

 

11.1 根据本协议的要求或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要求和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交付有关当事方。

 

11.2 上述通知或其他通信,如以传真或电传方式传送,须当作已送交;如是亲自送交,则须当作已送交;须当作已送交5(5)天邮寄后如果通过邮寄也是一样的。

 

第12条-杂项

 

12.1 质保人在接获质保人通知后,可将质保人根据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及/或承担的义务转让予任何第三者,但不必征得质保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则质保人不得将质保人根据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及/或承担的责任转让予任何第三者。继承人或认捐人(如有的话)应继续履行认捐人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义务。

 

12.2 根据本协议,质押人在行使质押财产质权时自行决定的担保责任数额,为本协议所规定的担保责任的确证。

 

12.3 本协议应以中文编制,原件四份,每一方各持有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股权质押登记正本一份。

 

12.4 本协议的订立、有效性、执行、修改、解释和终止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

 

  11

 

 

12.5 根据本协议和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端均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在争端发生后三十(30)天内无法就此达成协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仲裁规则提交上海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

 

12.6 本协议任何条款授权任何一方享有的任何权利、权力和补救办法,均不排除该一方根据本协议的法律和其他条款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权力和补救办法,以及行使其权利,当事人的权力和救济,不排除当事人行使其他权利、权力和救济。

 

12.7 任何一方未能或拖延根据本协议或依照法律行使其任何权利、权力和补救办法党的权利" )不应导致放弃这些权利,放弃任何单一或部分行使该缔约方的权利不应排除该缔约方以任何其他方式行使这些权利和行使该缔约方权利的其余部分。

 

12.8 本条款的标题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用于或影响对本条款的解释。

 

12.9 本文所载的每一项规定应是可分离的,并与其他规定相互独立,并且如果本文的任何一个或多个条款在任何时候变得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本文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不应因此而受到影响。

 

12.10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作出。除本协议第12.1条规定的质权人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外,本协议的修正或补充只有在本协议缔约方适当签署时才生效。

 

12.11 本协议对双方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约束力。

 

  12

 

 

12.12 在本协议执行时,每一认捐人应分别签署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 )授权书" )授权任何由质押人指定的人根据本协议代表他们签署质押人行使其根据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所必需的一切法律文件。该授权书须交付质押人保管,如有需要,质押人可随时向有关政府当局提交授权书。

 

【以下意图为空白】

 

  13

 

  

在此作证,双方已使本协议自上述日期和地点开始执行。

 

卫士    
签字: S/S/Weiji  

 

惠灵计算机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公司印章)

 

获授权代表签署: S/获授权签字人  

姓名:授权签字人

职位:授权签字人

 

  14

 

 

附录一:

 

  15

 

 

附录二:

 

授权书的格式

 

I, Wei Ji, hereby irrevocably entrust ____________, with his/her identity card number ____________, to be my authorized trustee to sign on my behalf all legal documents necessary or desirous for Hui Ling Computer Technology Consulting (Shanghai) Co., Ltd. to exercise its rights under the Equity Pledge Agreement Regarding Shanghai The9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between it and myself.

 

  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16

 

 

股权质押协议

 

这个股权质押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以下简称"上海" )缔结Prc " )截至2019年5月1日下列缔约方之间:

 

林志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及其住址* (以下)认捐人”);

 

惠灵计算机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以下)质押人”).

 

(以下简称"任何单一缔约方"缔约方"和所有缔约方集体缔约方”)

 

鉴于:

 

(1) 担保人是上海第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股东公司" ) ,合法持有公司36%的股份(以下)公司股本" )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注册资本的所有出资和股本比例载于本协议附录一。

 

(6) 本协议缔约方于2019年5月1日签署了《排他呼叫选择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呼叫选择协议"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质保人应根据质保人的要求,将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质保人和/或质保人指定的任何其他实体或个人。

 

(7) 2019年5月1日本协议当事方签订股东代理投票协议(以下简称"代理投票协议" )代理协议" ) ,根据这一规定,质保人应不可撤销地委托质保人在适当时候指定的人,全权代表其所有股东在公司行使表决权。

 

  1

 

 

(8) 根据贷款协议(下称"贷款协议" )贷款协议2019年5月1日出押人与出押人(即出押人及其他出押人,以下简称"出押人" )之间的日期认捐人" ) ,质权人已经向质权人提供了总额为八百二十八万元人民币的贷款(人民币八百二十八万元) ,该贷款应由质权人自行决定,由质权人按照质权人向质权人提出的书面还款要求立即偿还。

 

(9) 作为质保人履行合同义务(以下定义)和偿还担保责任(以下定义)的担保,质保人同意将其公司全部股权质押给质保人,并在此授予质保人质押中的第一优先权。

 

双方在相互协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1条-定义

 

1.1 除在上下文中另有解释外,本协议中的以下术语应被解释为具有以下含义:

 

合同义务"指根据本协议、贷款协议、专属呼叫期权协议和代理协议承担的所有合同义务;公司根据代理协议承担的所有合同义务。

 

担保负债"指质保人及(或)公司因任何违约事件(如以下所界定)而蒙受的所有直接、间接及衍生损失及可预见利润损失,其数额须由质保人以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质保人须缴付的费用;以及质保人为执行质保人及/或公司的合约义务而招致的所有费用。

 

交易协议"指贷款协议、排他性期权协议和代理协议。

 

违规事件"指质保人违反贷款协议、排他性期权协议、代理协议和/或本协议规定的合同义务,以及公司违反代理协议规定的合同义务。

 

  2

 

 

质押财产"是指质保人合法拥有的全部公司股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公司的全部股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质保人质押,作为其和本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附件一所列的质押股份,以及根据本合同第2.6条和第2.7条增加的出资额和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指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具有约束力的规章文件。

 

1.2 凡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均应视为(1)包括提述该法的修订、更改、补充和重新实施,不论其在本协定订立之前或之后是否生效;及(2)包括提述其他决定,通知或规章依照通知或规章制定或因此而生效的通知或规章

 

1.3 除本文另有说明外,凡提及条款、条款、项目或段落,均应参照本协定的有关部分。

 

第2条-股权质押

 

2.1 质保人在此同意将其合法拥有并有权处分的质押财产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质押给质保人,作为担保负债的还款担保。

 

2.2 质保人在此承诺,他将负责在本协议的日期记录本协议下的股权质押安排(以下简称股票认捐" )在公司股东登记册上。双方应尽一切努力,在本协议签署后尽快向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本协议下的股权质押登记。

 

2.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故意意图、质押人的重大疏忽或直接导致该等疏忽的原因/结果外,质押人无须以任何方式承担法律责任,亦无权以任何方式索取或向质押人提出要求质押财产价值的减少。

 

  3

 

 

2.4 在不损害上文第2.3条的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质押财产的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性,足以损害质押人的权利,质押人可要求质押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作为补充。在不损害上文第2.3条的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质押财产的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性,足以损害质押人的权利,质押人可要求质押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作为补充。质押人未履行的,质押人可以随时代表质押人拍卖或者出售质押财产,并与质押人商议将拍卖或者出售的收益用作担保负债的预付,或可将该等收益提交以质押人为住所的本地公证机构(与该等收益有关的任何费用须由质押人承担) 。

 

2.5 发生违约事件的,质权人有权按照本法第四条规定的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2.6 只有经质保人事先同意,质保人才能增加对公司的资本出资。由于向公司出资增加,质保人在公司的资本额增加,也应是质押财产的一部分。

 

2.7 只有经质押人事先同意,质押人才能从质押财产中获得股息。质保人从质押财产中取得的股息,应当存入质保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由质保人监督,作为质押财产优先偿还担保责任。

 

2.8 每个质保人同意对其他质保人造成的任何违约事件承担连带责任和若干责任。质权人在发生违约事件时,有权按照本法的规定处分质权人的任何质押财产。

 

  4

 

 

第3条-质押的释放

 

3.1 质保人和公司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清偿全部担保责任后,质保人应当应质保人的要求,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并应当与质保人合作办理取消公司股东登记册中的股权质押记录的手续,以及与取消质押人承担的质押有关的合理费用。

 

第4条-质押财产的处分

 

4.1 质权人及质权人在此同意,如发生任何违约事件,质权人有权在向质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后,行使其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交易协议》及本协议条款时所享有的一切补救措施及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以拍卖或出售质押财产所得收益优先偿还。质权人合理行使该等权利和权力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合理行使该等权利和权力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4.2 质保人有权以书面指定其法律顾问或其他代理人,代表其行使上述任何及所有权利及权力,而质保人不得反对。

 

4.3 质权人在行使上述任何及所有权利及权力方面所招致的合理费用,可由其从行使权利及权力而获得的收益中扣除该等实际费用的权利所涵盖。

 

4.4 承押人行使其权利和权力所取得的收益,按下列优先顺序使用:

 

- 第一,支付与质押财产的处置和质押人行使其权利和权力(包括支付给其法律顾问和代理人的薪酬)有关的任何费用;

 

- 第二,为处置质押财产而须缴付的任何税款;及

 

- 第三,偿还质押债务。

 

  5

 

 

上述款项付清后,质权人应当将该款项退还质权人或者其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权退还的人,或将该等费用提交以质押人为住所的本地公证机构(与该等费用有关的任何费用均须由质押人承担) 。

 

4.5 质权人可选择同时或按一定顺序行使其有权获得的任何补救办法;质权人在行使其根据本条例所享有的拍卖或出售质押财产的权利之前,无须行使其他补救办法。

 

第5条-收费和费用

 

5.1 设立本公司股票质押的一切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任何其他税、一切法律费用等,均由质押人和质押人分别承担。

 

第6条-连续性和不放弃

 

6.1 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质押是一种持续性担保,其有效性一直持续到合同义务完全履行或担保责任完全偿还为止。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质押是一种持续性担保,其有效性一直持续到合同义务完全履行或担保责任完全偿还为止。质权人就该违约行为给予质权人的豁免或宽限期,以及质权人延迟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根据本协议行使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质权人根据本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根据本协议行使的权利,质权人在其后任何时间要求质保人严格履行交易协议和本协议的权利,或由于质保人随后违反交易协议和(或)本协议,质保人有权享有的权利。

 

第7条-申述和担保

 

每名质保人在此共同及分别代表及保证质保人如下:

 

7.1 担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能力,有法律权利和能力执行本协议并承担本协议规定的法律义务。

 

7.2 在本协议生效之前,质保人向质保人提供的所有关于质保人的报告、文件和信息以及本协议所要求的所有问题,在本协议执行之时,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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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在本协议生效后,质保人向质保人提供的所有关于质保人的报告、文件和资料,以及本协议所要求的所有问题,在其规定时,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7.4 在本协议生效之时,质保人是质押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人,与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无关。质保人有权处置质押财产或其任何部分。

 

7.5 除根据本协议对质押财产设定的抵押权和根据交易协议设定的权利外,质押财产没有其他抵押权或第三方利益设定。

 

7.6 质押财产可以依法质押或转让,质押人有权根据本协议将质押财产质押给质押人。

 

7.7 本协议由质保人正式履行时,即构成对质保人的法律、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7.8 任何第三人的同意、准许、放弃或授权,或任何政府当局的批准、准许或豁免,或向政府当局办理(如法律规定)就执行及履行本合约而须办理或取得的任何登记或申报手续,以及本合约下的股票质押已获办理或取得(但须符合本合约第2.2条的规定) ,并将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完全生效。

 

7.9 担保人执行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或违反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或其作为当事人的任何协议,或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任何法院判决,任何仲裁裁决,或任何行政当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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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本质押构成质押财产优先权第一顺序的抵押。

 

7.11 所有与购置质押物业有关的应缴税款及费用,均已由质保人全额缴付。

 

7.12 根据质保人的知悉,没有对质保人或其财产或质押财产提出待决或威胁诉讼、任何法院或仲裁庭的法律程序或要求,也没有对质保人或其财产或质押财产提出待决或威胁诉讼,政府当局或行政当局对质押人或其财产或质押财产提出的法律程序或要求,该程序或要求对质押人的经济地位或履行其义务的能力和担保责任产生重大或有害影响。

 

7.13 质保人在此向质保人保证,在合同义务完全履行或担保责任完全偿还之前的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上述表示和保证将保持真实和正确,并将得到充分遵守。

 

第8条-出质人的承诺

 

每名质保人在此共同及分别向质保人承诺如下:

 

8.1 质押财产的价值因任何不归质押人的原因而受到不良影响的,质押人应当应质押人的要求,按照质押人可以接受的方式和条件,向质押人提供进一步的担保,充分补充或取代质押财产。

 

8.2 未经质押人事先书面同意,质押人不得就质押财产设立或准许设立任何新的质押或任何其他抵押;未经质押人事先书面同意而设立的质押或任何其他抵押的全部或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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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未事先书面通知质权人,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质权财产,质权人转让质权财产的企图无效。质押人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收益,应当用于提前偿还质押人的担保责任,或者提交与质押人约定的第三人。

 

8.4 如有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要求可能对《交易协议》及本协议下的质保人或质保人的利益或质押财产的利益产生不良影响,质保人承诺尽快书面通知质保人,并应接受,应质权人的合理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质押权益。

 

8.5 质保人不得作出或准许任何可能损害《交易协议》及本协议下的质保人权益或质押财产的作为或行动。

 

8.6 第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前一个日历季度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质保人应当在每个日历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质保人提供。

 

8.7 在签署本协议后,质保人将尽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快在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本协议下的股票质押,除此之外,质保人还保证应质保人的合理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所有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以确保质押财产上的质押权益以及质押财产权利的行使和实现。

 

8.8 对于因行使本条款下的质权而转让任何质押财产的,质押人保证他们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实现这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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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质权人应当确保为批准本协议而召开的股东和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内容、质权授予和质权行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

 

第9条-情况的变化

 

9.1 作为对《交易协议》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补充和遵守,如果在任何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则的颁布或变更,或对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或适用的变更,或更改有关的登记程序,使质权人相信进一步维持本协议的效力和(或)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财产是非法的或与上述法律、规例或规则相冲突的,质权人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照质权人的书面指示,并根据质权人的合理要求,迅速采取行动和/或执行任何协议或其他文件,以便:

 

(1) 使本协议继续有效;
(2) 协助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置质押财产;及/或
(3) 维持或实现根据本协议建立或打算建立的保证。

 

第10条-本协议的效力和期限

 

10.1 本协议应继续有效,除非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本协议由各方正式签署;以及
(2) 本公司股票质押合法记录在公司股东名册上。

 

质保人应当以质保人满意的方式,向质保人提供上述股东登记册记录的股权质押的登记证明。

 

10.2 本协议有效期至合同义务全部履行或担保责任全部偿还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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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通知

 

11.1 根据本协议的要求或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要求和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交付有关当事方。

 

11.2 上述通知或其他通信,如以传真或电传方式传送,须当作已送交;如是亲自送交,则须当作已送交;须当作已送交5(5)天邮寄后如果通过邮寄也是一样的。

 

第12条-杂项

 

12.1 质保人在接获质保人通知后,可将质保人根据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及/或承担的义务转让予任何第三者,但不必征得质保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则质保人不得将质保人根据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及/或承担的责任转让予任何第三者。继承人或认捐人(如有的话)应继续履行认捐人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义务。

 

12.2 根据本协议,质押人在行使质押财产质权时自行决定的担保责任数额,为本协议所规定的担保责任的确证。

 

12.3 本协议应以中文编制,原件四份,每一方各持有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股权质押登记正本一份。

 

12.4 本协议的订立、有效性、执行、修改、解释和终止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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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根据本协议和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端均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在争端发生后三十(30)天内无法就此达成协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仲裁规则提交上海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

 

12.6 本协议任何条款授权任何一方享有的任何权利、权力和补救办法,均不排除该一方根据本协议的法律和其他条款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权力和补救办法,以及行使其权利,当事人的权力和救济,不排除当事人行使其他权利、权力和救济。

 

12.7 任何一方未能或拖延根据本协议或依照法律行使其任何权利、权力和补救办法党的权利" )不应导致放弃这些权利,放弃任何单一或部分行使该缔约方的权利不应排除该缔约方以任何其他方式行使这些权利和行使该缔约方权利的其余部分。

 

12.8 本条款的标题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用于或影响对本条款的解释。

 

12.9 本文所载的每一项规定应是可分离的,并与其他规定相互独立,并且如果本文的任何一个或多个条款在任何时候变得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本文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不应因此而受到影响。

 

12.10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作出。除本协议第12.1条规定的质权人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外,本协议的修正或补充只有在本协议缔约方适当签署时才生效。

 

12.11 本协议对双方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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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在本协议执行时,每一认捐人应分别签署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 )授权书" )授权任何由质押人指定的人根据本协议代表他们签署质押人行使其根据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所必需的一切法律文件。该授权书须交付质押人保管,如有需要,质押人可随时向有关政府当局提交授权书。

 

【以下意图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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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作证,双方已使本协议自上述日期和地点开始执行。

 

林志敏    
签字: /S/志民林  

 

惠灵计算机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公司印章)

 

获授权代表签署: S/获授权签字人  

姓名:授权签字人

职位:授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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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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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授权书的格式

 

I, Zhimin Lin, hereby irrevocably entrust ____________, with his/her identity card number ____________, to be my authorized trustee to sign on my behalf all legal documents necessary or desirous for Hui Ling Computer Technology Consulting (Shanghai) Co., Ltd. to exercise its rights under the Equity Pledge Agreement Regarding Shanghai The9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between it and myself.

 

  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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