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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1 2 ea026230701ex4-1 _ fangdd.htm FANGDD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可转换票据购买协议的形式。和投资者

附件 4.1

 

可转换票据购买协议

 

本可转换票据购买协议(本“协议”)的日期为2025年[ ______ ]日,由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公司”)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协议签署页所指明的买方(包括其继任者和受让人,“买方”)订立。

 

A.公司与买方是该特定资产购买协议的订约方,日期为2025年9月29日,据此,公司以总购买价格34,320,000美元(“资产购买价格”)收购买方在某些资产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

 

B.公司希望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买方发行和出售可转换本票,该本票可转换为公司A类普通股(“股份”),以满足资产购买价款的支付。

 

C.本公司与买方依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1933年法”)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据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提供的证券登记豁免来执行和交付本协议。

 

现据此,考虑到上述陈述及其他良好的、有价值的对价,现对其收悉及充分性予以确认,公司与采购人特此约定如下:

 

1.买卖证券。

 

1.1.可转换票据购买和注销。作为交换条件,公司根据下文第1.2节发行本金额为原始金额为34,320,000美元的可转换本票(作为附件 A的格式)(“票据”),买方在此同意不可撤销地取消并免除公司支付资产购买价款。

 

1.2.付款方式。公司应向买方发行和出售,作为对价,买方特此同意,在根据本第1.2节发行票据时,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均不会就资产购买价格承担任何剩余义务。

 

1.3.截止日期。在满足(或书面放弃)下文第4节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根据本协议发行和出售票据的日期(“截止日期”)应在本协议日期后五(5)天内,或另一个相互商定的日期。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交割(“交割”)应于交割日通过已签署的.pdf文件的电子邮件交换的方式发生,但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应被视为发生在公司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的主要行政办公室。

 

 

 

 

2.买方的陈述和保证。买方向公司声明并保证,截至本协议日期和截止日期如下(除非截至其中的特定日期,在这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应是准确的):

 

(a)组织;权威。买方正式成立或组建、有效存续并在其成立或组建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具有良好的信誉,拥有完全的权利、法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或类似的权力和授权,以订立和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并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本协议的执行和交付以及买方履行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均已获得买方方面所有必要的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类似行动(如适用)的正式授权。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每份交易文件(定义见下文)已由买方正式签署,并在买方根据本协议条款交付时,将构成买方的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其强制执行,但以下情况除外:(i)受一般衡平法原则和适用的破产、破产、重组、暂停执行和其他普遍适用的法律限制,这些法律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强制执行,(ii)受与特定履约的可获得性相关的法律限制,强制性救济或其他衡平法补救办法和(iii)就赔偿和分担条款而言,可受适用法律的限制。

 

(b)买方地位。在向买方提供票据和转换股份(定义见下文)(统称为“证券”)时,它是,截至本协议日期,在截止日期,它将是:(i)1933年法案第501(a)条规则所定义的“认可投资者”或(ii)1933年法案第144A(a)条规则所定义的“合格机构买方”。如果不是美国人(定义见条例S),买方(i)承认,代表或证明在票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换时可发行的所有股份(“转换股份”)的证书应包含习惯上的限制性图例,限制任何转换股份的要约、出售或转让,除非根据条例S的规定、根据1933年法案的登记或根据现有的登记豁免,(ii)同意买方对转换股份的所有要约和出售应根据1933年法案下的有效登记声明或根据1933年法案的豁免或不受登记要求约束的交易进行,(iii)表示购买证券的要约是在美国境外向买方提出的,而买方在要约时和将在出售时以及现在在美国境外,(iv)没有在美国参与或指示任何主动要约购买证券,(v)不是分销商(因为这些条款分别在S条例第902(k)和902(d)条中定义),(vi)已为其自己的账户而不是为任何美国人的账户或利益购买证券,(vii)是证券的唯一实益拥有人,并且没有与买方在美国预先安排任何销售,以及(viii)熟悉并理解S条例所载的条款和条件及要求,具体而言,但不限于,买方理解,如果出售虽然在技术上符合S条例,但属于规避1933年法案登记条款的计划或计划的一部分,则不存在为出售证券而主张的豁免的法定依据。

 

(c)买方的经验。买方单独或与其代表一起,在业务和财务事项方面具有这样的知识、复杂程度和经验,以便能够评估证券的预期投资的优点和风险,并已如此评估该投资的优点和风险。买方有能力承担证券投资的经济风险,目前有能力承担该投资的全部损失。

 

(d)限制性证券。买方承认,该证券是“限制性证券”,未根据1933年法案或任何适用的州证券法进行登记。买方进一步承认,在没有根据1933年法案进行有效登记的情况下,证券只能(i)提供、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公司,或(ii)根据1933年法案的登记豁免。

 

2

 

 

(e)获取信息。买方承认,它有机会审查本协议、票据以及根据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而交付给任何一方的所有其他证书、文件、协议、决议和文书(因为这些可能会不时修订,包括其所有证物和附表,在此统称为“交易文件”)以及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4年法案”)提交的所有报告、附表、表格、报表和其他文件,包括根据其第13(a)或15(d)节,包括其证物和以引用方式并入其中的文件,并已获得(i)就证券发行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投资于证券的优点和风险向公司代表提出其认为必要的问题并获得其答复的机会;(ii)获得有关公司及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财产的信息,管理层和前景足以使其能够评估其投资;(iii)有机会获得公司拥有或可以获得的额外信息,而无需做出与投资相关的知情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不合理努力或费用。

 

(f)一般性征求意见。买方并非因在任何报纸、杂志或类似媒体上刊登或通过电视或广播或在任何研讨会上展示的任何广告、文章、通知或其他有关证券的通讯,或据我们所知,任何其他一般招标或一般广告而购买证券。

 

3.公司的陈述和保证。本公司向买方声明并保证,截至交割日:

 

(a)组织和资格。本公司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正式注册成立、有效存续并具有良好信誉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各附属公司均根据其组织所管辖的法律正式注册成立或组织、有效存续并具有良好信誉(就承认良好信誉概念的司法管辖区而言)。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各自拥有必要的权力和权力,以拥有、租赁和经营其物业,并按目前进行的业务开展业务,并具有适当的资格或许可,可在其拥有、租赁或经营的物业所在的每个司法管辖区开展所有重大方面的业务,或其所开展的业务的性质使此类资格或许可成为必要。

 

(b)授权;强制执行;有效性。本公司拥有必要的公司权力和权限,以执行和交付交易文件并履行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公司签署、交付和履行交易文件,包括发行票据和转换股份,已获得公司方面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的正式授权。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每份交易文件已经或将由公司正式签署和交付,并假定买方及其其他当事人给予适当授权、签署和交付,构成公司的一项法律、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其强制执行,但受一般衡平法原则和适用的破产、无力偿债、重组、暂停执行和其他普遍适用的影响债权人权利强制执行的法律限制的除外。

 

(c)备案、同意和批准。公司无须就公司执行、交付和履行交易文件而获得任何法院或其他联邦、州、地方或其他政府当局或其他人的任何同意、放弃、授权或命令、向其发出任何通知或作出任何备案或登记,但根据适用的联邦和州证券法要求作出的备案除外。

 

(d)无其他申述。公司不对任何事项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除非在交易文件或公司根据交易文件条款交付买方的任何证书中明确规定。

 

3

 

 

4.关闭的条件。本公司及买方根据本协议承担的完成交割的义务,须在交割日期当日或之前满足以下各项条件:

 

4.1.买方应已签立本协议并将其交付公司。

 

4.2.本公司应已签立本协议和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买方。

 

5.杂项。

 

5.1.终止。如果在本协议日期后三十(30)天或之前尚未完成交割,本协议可由公司以书面通知买方的方式终止。

 

5.2.管辖法律;争议解决。本协议应受香港法律管辖并完全按照香港法律解释,而不会导致香港法律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适用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任何法律选择规则生效。本公司与买方同意本着诚意进行协商,以解决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争议、分歧或索赔,包括该协议的存在、有效性、解释、履行、违约或终止,或与由此产生或与之相关的非合同义务有关的任何争议(各自称为“争议”)。如谈判未能在公司或买方提出争议进行谈判后三十(30)天内解决争议并使公司和买方合理满意,则该争议应根据现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提交并最终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仲裁方式解决,该规则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本节。仲裁地为香港。仲裁员人数为三人。仲裁程序应以英文进行。

 

5.3.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买方不会(i)向除(a)其执行官、董事、会计师、律师、顾问和雇员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披露公司的机密信息(定义见下文),以及(b)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向该买方的任何现有或潜在关联公司、股东或全资子公司(统称,“买方当事人”)在每种情况下,有必要了解此类机密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和使用限制不低于本文所述的限制,也不(ii)使用此类机密信息,但与交易文件和其中所述事项有关的除外,并将告知所有访问机密信息的买方当事人,他们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机密信息或使用本文所述以外的此类机密信息。买方对其买方各方有关机密信息的所有行为负责。“机密信息”是指交易文件的条款、此处提及的任何事项或公司或其关联人士或实体的非公开信息,包括(i)商业秘密;(ii)产品开发、研发、供应商身份、供应商身份、客户身份;(iii)业务计划、预算、预测和其他财务信息;(iv)公司或其关联人士或实体有义务保密的第三方信息;以及(v)买方知道或应该知道的具有保密或专有性质的其他非公开信息。

 

5.4.同行。本协议可由两(2)个或更多的对应方签署,每一方应被视为正本,但所有这些共同构成一份相同的文书。对应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包括符合适用法律的pdf或任何电子签字)或其他传输方式交付,而如此交付的任何对应件应被视为已妥为有效交付,并对所有目的均有效和有效。

 

4

 

 

5.5.可分割性。如果根据任何适用的法规或法治,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在可能与之冲突的范围内应被视为无效,并应被视为经过修改以符合该法规或法治。根据任何法律可能证明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本条款的任何规定,不影响本条款任何其他规定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5.6.全部协议。本协议连同其他交易文件包含各方对本协议及其中所涵盖事项的全部理解,并取代所有先前的陈述、谅解、承诺或协议。

 

5.7.修正。除双方签署书面文书外,不得放弃或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5.8.通知。根据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并应被视为在送达之日有效发出,如果是以专人送达的方式送达,而不是以书面收到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此种通知和通信的地址应按本协议所附签字页所列。

 

5.9.继任者和分配人。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对买方有利或将由买方履行的任何可分割的权利和义务可由买方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包括其关联公司,而无需征得公司的同意。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或转授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

 

5.10.生存。公司的陈述和保证以及本协议中规定的协议和契诺应在交割后继续有效。

 

5.11.进一步保证。每一方均应作出和履行或促使作出和履行所有这些进一步的行为和事情,并应执行和交付另一方合理要求的所有其他协议、证书、文书和文件,以实现本协议的意图和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

 

5.12.费用支出。各方应支付其顾问、法律顾问、会计师和其他专家(如有)的费用和开支,以及因该方事件而对本协议的谈判、准备、执行、交付和履行产生的所有其他费用。

 

5.13.没有第三方受益人。本协议旨在为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的利益服务,不为任何其他人的利益服务,也不得由任何其他人强制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5.14.豁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任何放弃均不具有效力,除非是以授予放弃的一方签署的书面形式。对任何禁止行动的任何规定或同意的放弃,均不构成对任何其他规定或对任何其他禁止行动的放弃,无论是否类似。任何放弃或同意均不构成持续放弃或同意或承诺一方当事人在未来提供放弃或同意,但以书面具体规定的范围除外。

 

【页面剩余部分故意留空;签名页如下】

 

5

 

 

作为证明,以下签署的买方和公司已促使本协议在上述第一个书面日期正式签署。

 

  购买者:
   
 
   
  签名:                        
  印刷名称:  
  职位:  

 

  通知地址:
 
 
   
 

 

  公司:
     
  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签名:                        
  印刷名称: Xi Zeng
  职位: 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通知地址:
  上美科技大厦1501室
  大冲路15号
  深圳市南山区,518072
  中华人民共和国
  邮箱:zengxi@fangdd.com
   
  电话:+ 8675526998968

 

【可换股票据购买协议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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