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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22 6 图表422.htm 展览4.22

 

附件 4.22

 

船舶销售合同

 

 

建造和销售

 

 

一(1)艘6.4万载重吨型散货船

 

(船体编号。S-3012)

 

 

 

THALIA SHIPHOLDING S.A.,

 

Giant LINE INC.,S.A.,

 

 

日本造船厂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8日

 

     
 

 

指数

 

 
序言 5
   
第一条–联合和若干保证  
1.连带保证 6
   
第二条-说明和类别  
1.说明 7
2.分类、规则和条例 7
3.船舶的主要详情及尺寸 8
4.保证试用速度 8
5.燃料油消费有保障 8
6.保证载重 9
7.注册 9
8.分包 9
   
第三条-合同价格和付款条件  
1.合同价格 10
2.货币 10
3.付款条件 10
4.付款方式 11
5.争议项下的付款 12
6.预付款项 12
   
ACTICLE IV-合同价格调整  
1.交付 13
2.速度 14
3.油耗 15
4.载重 15
5.撤销的效力 16
6.累积效应 16
7.减轻责任 16

 

  1  
 

 

   
Acticle V-批准计划和图纸  
施工期间的检查  
1.图则及图纸的批准 17
2.委任监管公司的监事 17
3.主管视察 17
4.买方代表 18
   
第六条-修改  
1.规格的修改 19
2.班级变动等 19
3.材料的替代 20
   
第七条–审判  
1.通知 21
2.天气状况 21
3.如何进行 22
4.接受或拒绝的方法 22
5.接受的效力 23
6.剩余消耗品门店的处置 24
7.熟悉 24
   
第八条-交付  
1.时间和地点 25
2.何时及如何生效 25
3.须交付予买方的文件 25
4.船舶招标 26
5.标题和风险 26
6.移除船只 27
   
第九条----延迟和延长时间  
交付(部队少校)  
1.延误原因 28
2.延迟通知 28
3.允许延迟的定义 29
4.过度拖延的撤销权 29

 

  2  
 

 

   
第十条-质量保证  
1.担保 30
2.违约通知 30
3.缺陷补救措施 30
4.卖方的责任程度 31
   
第一条XI-买方抵销  
1.通知 33
2.卖家退款 33
3.履行义务 33
   
第十二条-买方违约  
1.违约的定义 34
2.违约利息 34
3.违约的影响 34
4.出售船只 35
   
第十三条-保险  
1.保险范围 37
2.收回金额的应用 37
3.终止卖方对保险的承诺 38
   
第十四条----争端和仲裁  
1.诉讼程序 39
2.授标通知 40
3.费用 40
4.进入法庭 40
5.更改交付日期 40
   
第十五条----转让权 41
   
第十六条-税收和义务  
1.日本的税收和关税 42
2.日本以外的税收和关税 42

 

  3  
 

 

   
第十七条----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1.专利、商标和版权 43
2.总图、规范和工作图 43
   
第十八条-买方用品  
1.买方的责任 44
2.卖方的责任 45
   
第十九条----通知  
1.地址 46
2.语言 46
   
第XX条-合同生效日期 47
   
第二十一条----解释  
1.适用法律 48
2.差异 48
3.整个协议 48
4.保密 48
   
合同终结 49

 

 

  4  
 

 

 

本合同(简称“本合同”),使本182023年8月日由马绍尔群岛马朱罗Ajeltake岛Ajeltake Road Trust Company Complex的Thalia Shipholding S.A.(以下称“买方”)MH 96960(以下简称“买方”),第一部分的当事人GIANT LINE INC.,S.A.,一家根据巴拿马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公司,其主要办事处位于53rdE街,Urbanizacion Marbella,MMG Tower,16号第二部分当事人巴拿马共和国巴拿马市(以下简称“卖方1”)楼层,第三部分当事人日本东京县千代田区有乐町1-5-1公司(以下简称“卖方2”),系根据日本法律组建并存续的公司。卖方1和卖方2被统称为“卖方”。

 

见证:

 

有鉴于此,根据日本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公司IMABARI SHIPBUILDING CO.,LTD.,其主要办事处位于日本爱媛县今治市Koura-Cho一丁目4-52(以下称“建造商”),作为建造商与卖方1作为买方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了一份名为“Zosen Keiyakusho”的日语造船合同(以下称“造船合同”),其中,建造商同意设计、建造、下水,在建造者的船厂或其关联公司拥有的日本任何其他船厂(以下简称“船厂”)装备完成并向卖方1出售并交付本协议第二条中更全面描述的一(1)艘64000载重吨型散装承运人(以下简称“船舶”),卖方1已同意购买该船舶。

 

考虑到此处所载的相互契约,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和接收船舶并支付相同的费用,所有这些都是根据下文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5  
 

 

第一条–联合和若干保证

 

1. 连带保证:

卖方应各自对彼此的履行和所有其他保证和义务以及本合同项下明示为双方的任何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文末)

 

  6  
 

 

第二条-说明和类别

 

1. 说明:

该船只应具有建造者的船体编号。S-3012和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规格和总布置图(以下统称“规格”)进行建造、装备和完成,由本合同各方签署标识并附于本合同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规格与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如有不一致或矛盾,以本合同的这些条款和条件为准。如规格与其他图纸/图则中的条款和条件不一致或有矛盾,以规格中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经同意并理解,卖方可酌情在船厂建造和交付船舶,该船厂为今治造船集团的一部分,但本合同中除船舶船体编号外的条款不得因此而在任何其他方面发生变更。

 

2. 分类、规章制度:

该船舶,包括其机器、设备和装备,应按照日本海疆KYOKAI(以下简称“NK”)的规则(自造船合同之日起生效的版本及其修订)和美国船级局(以下简称“船级社”)的特别调查进行设计和建造,并应在登记册中以以下符号加以区分:

 

ABS类Notations:+ A1,Bulk Carrier,BC-A(holding 2 and 4 may be empty),ESP,(e),+ ACCU,+ AMS,CPS,CSR,CRC(SC,SP),EnvIRO(i),GRAB [ 20 ],IHM,NOX-Tier III,RW,UWILD

 

船级社关于符合或不符合分类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在需要时与船级社总公司确认。

 

船舶还应遵守自本合同之日起生效的规范中所述的其他监管机构的规则、条例和要求。

 

分类所附带的一切费用和收费,以及与遵守上述规则、规定和要求有关的一切费用和收费,应由卖方承担。

 

该船舶的分类状态,以及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分类和其他所需证书,应是干净的,不受规范中允许的条件、建议和限制之外的任何条件、建议和限制。

 

  7  
 

 

 

3. 船舶主要详情及尺寸:

 

船舶应具备以下特点和尺寸:

 

长度(全部):约199.9米

长度(垂线间):195.00米

宽度,模制:32.24m

深度,模制:19.30米

设计装载吃水,模制:11.30米

Scantling Draft,molded:13.52 m

指定装载吃水时的载重:63,450吨

总吨位(按I.C.T.M.1969):约3.65万

主机(日本产):MAN B & W 6S50ME-C9.7-HPSCR1set

最大额定值:6,670千瓦x95.0分钟-1

正常额定功率:5,670千瓦x90.0分钟-1(85.0% MCR)

旗帜:马绍尔群岛

 

4. 保证试用速度:

卖方对船舶保证,在规范规定的条件下,在静谧天气、平静海面、船底干净的主发动机正常输出5670千瓦的情况下,在建造者有利吃水和平整条件下,平均试航速度为14.60节船舶(以下称“保证试航速度”)。

 

5. 保证燃料油用量:

卖方保证按规范规定经车间试用确定的主机燃料油消耗量,正常额定时在较低热值42700千焦/公斤基础上使用“A”型机油不超过155.2克/千瓦/小时(以下称“保证燃料油消耗量”)

 

  8  
 

 

 

6. 保证载重:

卖方保证,该船建成后,在指定的满载吃水(以下称“保证载重”)下,能够承载总载重吨63,450公吨。本合同中使用的“载重”一词,应指在1.025比重的海水中,按静液压表计算的指定满载吃水排水量与船舶重量的差额。

 

船舶的实际载重量应由建造商进行的计算确定,这些计算应基于在船级社验船师在场的情况下对已完成的船舶进行的实际测量并经其验证。

 

7. 报名:

该船舶应由买方根据马绍尔群岛法律以其母港马朱罗在其交付和接受本合同项下的时间进行自费和费用登记。

 

8. 分包:

卖方可全权酌情和负责将船舶建造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任何国内和/或海外分包商,包括但不限于建造商的关联公司。

 

如根据本合同条款和/或规范分包任何工程,卖方应继续全面和全权负责该等分包商所做的工作以及质量和性能以及船舶的任何部分和根据本合同和/或规范分包的建筑工程。

 

(文末)

 

  9  
 

 

第三条-合同价格和付款期限

 

1. 合同价格:

该船舶的购买价格为卖方应收净额三千七百万六十万美元(37,600,000.-美元)(以下简称“合同价格”),不包括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的买方用品,如有本合同规定的上调或下调(如有)。

 

除本合同规定外,合同价格不因工资、设备或材料成本或货币汇率(如美元与日本货币之间的汇率)等的现行汇率变动而发生任何波动。

 

因按照本合同规定进行的调整而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增减变动,应当采取加减最后一期合同价格的方式进行调整。

 

2. 货币:

买方根据本合同向卖方支付的任何和所有款项均应以美元支付。

 

3. 付款条件:

合同价款由买方分期支付给卖方如下:

 

(a) 第1期:在本合同签订时支付三百万七百六十万美元(3760,000.-美元)的款项。
(b) 第2期:美元三百七十六万(USD3,760,000.-)之和由182024年8月。
(c) 第3期:美元三百七十六万(美元376万-)将由282025年11月。

(d) 第4期:在船只下水时支付三百万七百六十万美元(3,760,000.-美元)。
(e) 第5期:美元二千二百万伍佰六万(美元22,560,000.-)的总和,加上因本合同项下合同价格调整而产生的任何增减,应于交货时支付和接受的船只。

 

 

  10  
 

 

 

4. 付款方式:
(a) 第1期:本合同签订后三(3)个开户日内,买方以电汇方式将本分期付款金额汇至瑞穗银行、爱媛优选。日本今治分行(下称“卖方1的银行”)为卖方1的账户,账号号备注为“船体号S-3012”。
(b) 第2期:18日或之前2024年8月,买方以电汇方式将这批款项汇至卖方1的银行,用于卖方1的账户,并注明“船体编号S-3012”。
(c) 第3届分期付款:28日或之前2025年11月,买方以电汇方式将本次分期付款金额汇至卖方1的银行,用于卖方1的账户,并注明“船体编号。S-3012”。
(d) 第4期:买方在收到卖方已作出的下水船只的书面通知或传真通知后三(3)个开户日内,以电汇方式将本期款项汇至卖方1的银行为卖方1的账户,并注明“船体编号S-3012”。

卖方应就船舶预计下水日期向买方发出7天通知。

(e) 5日分期付款:在船舶预期交付前至少两(2)个银行工作日,买方应将有条件SWIFT付款项下的现金存入卖方1的银行,涵盖根据本合同规定调整的第5期付款。该等付款须于向卖方1的银行出示一份买方和卖方根据本协议第八条第2款签署的船只的“交付和接受议定书”副本,并(按要求)由买方融资银行的代表签署以及建造商与卖方之间执行的船舶“交付与验收协议”副本。

(f) 银行天数的定义:就本合同而言,“银行日”是指东京、雅典、纽约、汉堡和苏黎世不包括周六、周日和公共假日的日子。

 

  11  
 

 

 

 

5. 争议项下的付款

买方不得因双方之间发生任何性质的争议或分歧而延迟或扣留本合同项下的付款。

 

6. 预付款:

买方可以提前10天向卖方发出通知,提前支付在船舶交付时或之前到期的任何分期付款。

 

(文末)

 

  12  
 

 

第四条-合同价格的调整

 

合同价格如有下列或有事项(经双方理解,任何降低合同价格均以违约金方式,不以违约金方式)进行调整,如下所述:

 

1. 交付
(a) 船舶交付延迟超过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交货期的前三十(30)天(截至延迟的第三十(30)天午夜十二点),不作调整,合同价格不变。
(b) 如果船舶的交付延迟超过交付日期后三十(30)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自交付日期后第三十(30)天的午夜十二点开始,合同价格应在此后每延迟一天扣除5076-美元的总和。

但是,合同价格的总下调幅度不得超过延迟一百二十(120)天的情况,按上述规定的下调幅度从交货日后第三十(30)天的午夜算起。即按共减609120-美元计。

(c) 但是,如果船舶交付的延迟应当在交付日后一百五十(150)天的期限内继续存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并且在该期限届满后,买方可以根据本合同XI的规定,自行选择终止、解除或者解除本合同。卖方可在自交割日起延迟交货一百五十(150)天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如买方未按本协议XI的规定送达通知,则书面要求买方作出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在买方收到该要求后二十(20)天内通知卖方其终止的意向,解除或解除本合同或同意在约定的未来日期接收船舶交付;经本合同各方理解,如果船舶未能在该未来日期交付,则买方应享有按上述规定的相同条款和条件终止、取消和/或撤销的同等权利。

(d) 就本条而言,当船舶在充分考虑因第九条所界定的允许延迟和/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交付日期的所有推迟后,在本合同条款要求交付的日期之前未交付时,船舶的交付应被视为延迟。

 

  13  
 

 

 

2. 速度:
(a) 不因试车确定的实际速度而影响或改变合同价格,为不会更多低于船舶保证航速的一(1)节的十分之三(3/10)以上。
(b) 但超过船舶保证试航航速以下实际航速十分之三(3/10)一(1)节的此种不足,按如下方式降低合同价格:

多于十分之三(3/10)及不多于十分之四(4/10)的一个结的总金额为50,760美元。-

多于十分之四(4/10)及不多于十分之五(5/10)的一个结的总金额为101,520美元。-

多于十分之五(5/10)及不多于十分之六(6/10)的一个结的总金额为152,280美元。-

多于十分之六(6/10)及不多于十分之七(7/10)的一个结的总金额为203,040美元。-

多于十分之七(7/10)及不多于十分之八(8/10)的一个结的总金额为253,800美元。-

多于十分之八(8/10)及不多于十分之九(9/10)的一个结的总金额为304,560.-

超过十分之九(9/10)且不超过一(1)个结的总金额为355,320美元-

(c) 试航时船舶实际航速不足船舶保证试航航速一(1)节以上的,买方可自行选择拒收船舶和终止、取消或解除本合同,按照本项规定的XI,也可以按上述规定的合同价的降低接受船舶仅一(1)个全结,即共减355,320美元。

 

  14  
 

 

3. 燃料油消费量:
(a) 合同价格不因船舶的燃料油消耗量按规范经车间试用确定为多于船舶的保证燃料油消耗量而受影响或发生变化,如该超额部分不超过保证燃料油消耗量的百分之五(5%)。
(b) 不过,超过船舶实际燃料消耗量超过保证燃料油消耗量百分之五(5%)的部分,合同价格将减少37600美元之和。-燃料消耗量每增加满百分之一(1%)超过所说的百分之五(5%)(百分之一(1%)的部分不予考虑),最高可超过船舶保证燃料油消耗量的百分之十(10%)。
(c) 该等实际燃料消耗量超过船舶保证燃料油消耗量百分之十(10%)的,买受人可以根据本合同XI的规定,自行选择拒收船舶并解除本合同,也可以按上述规定的合同价格降低百分之十(10%)仅接受船舶,即合计减少188,000.-美元。

 

4. 载重:
(a) 合同价格不因按照规范确定的船舶实际载重量低于船舶保证载重不超过船舶保证载重不超过635公吨而受影响或发生变化。
(b) 如该等缺额低于船舶的保证载重635公吨以上,则合同价格应按该等缺额每公吨减额592美元之和。
(c) 如船舶实际载重吨数不足1,905公吨或以上,则买方可根据本合同XI的规定,自行选择拒收船舶并解除本合同,或仅按上述规定的1,905公吨的合同减价接受船舶,即合计减价751,840美元。

 

  15  
 

 

 

5. 解除效力:

经双方明确理解和约定,无论如何,如买方根据本条解除本合同,买方无权获得任何违约金。

 

6. 累积效应

本条各款规定的违约金相互独立,其中一项的支付不得排斥另一项的支付。

 

7. 减轻责任

虽有本条规定,卖方在向买方交付船舶前,应尽最大努力调查并在可能的情况下纠正航速、载重或货物立方容量不足或燃料消耗过剩的原因。现经卖方了解并同意,卖方将根据本条规定,在必要时通过调整合同价格的方式寻求交付船舶,但须在尽最大努力后才能纠正此种不足或过剩的情况。

 

(文末)

 

  16  
 

 

第五条----批准计划和图纸

施工期间的检查

 

船舶及其船体、机械、发动机、配件、配件在建造过程中对图则、图纸的检查、监督和审批,由提供新造船监督服务的日本公司(以下称“监督公司”)进行,由卖方选定、提名并在卖方指定,费用由卖方承担。

 

施工中有关图则、图纸审批和监理的任何决定,应由监理公司完全按照规范自行决定,且该决定不需要事先与买方进行任何协商或获得买方的批准。

 

然而,卖方承诺并向买方保证,主管应按照约定的检查程序和时间表以及通常的日本造船惯例进行其检查。

 

1. 平面图和图纸的批准:

卖方应促使建造商及时向监理公司提交拟提交的图则和图纸,供其审批。

 

2. 聘任监事公司监事:

监督公司可派遣并在船厂监督员(在此称为“监督员”)处进行行动,以批准计划和图纸、出席与船舶、其机械、设备和装配有关的测试和检查。

 

3. 主管视察:

对船舶及其船体、机械、设备和外部配件进行必要的检查,应由船级社、其他监管机构和/或建造商的一个检查小组在整个建造期间进行,以确保船舶的建造按照本合同和规范适当进行。监理人在船舶建造期间,有权有义务出席船舶及其机器设备的测试和检查。

 

如监理人发现任何被视为不符合本合同要求和/或规格的结构或材料或工艺,监理人应立即就此类不符合情况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卖方在收到主管的此种通知后,应促使建造商纠正这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费用由建造商承担,如果卖方同意其合理行事的观点,但如有不同意见,则该事项将提交船级社。

 

船舶应适用IMO要求的压载舱保护性涂料(PSPC)性能标准。对其进行的检查应由建造商的合格检验员和/或由BUILDER指定的合格检验员进行,如果船级社批准,就有关向船舶申请PSPC而言,其决定应被视为最终决定。

 

为免生疑问,卖方应根据本合同和规范,全权负责船舶的建造、工艺和完工的所有方面。

 

所有图、图均为英文本。

 

  17  
 

 

 

4. 买方代表:

买方可指定其一(1)名“观察员”,在船舶建造期间最多可连续两(2)天访问船厂,总共三(3)次,仅用于观察目的。买方应至少提前七(7)天通知卖方买方将观察员送至船厂。

 

 

(文末)

 

  18  
 

 

第六条-修改

 

1. 规格修改:

可经合同各方的书面协议修改和/或更改规格,但卖方认为此类修改和/或更改或其累积不会对建造商与建造商的其他承诺相关的规划或计划产生不利影响,并进一步规定买方应在进行此类修改和/或更改之前首先同意对合同价格、交货日期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以及由此类修改和/或更改引起或导致的规格的更改。

 

该等协议可通过交换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信函或通过经此类信函确认的传真或电子邮件达成,这些信函表明双方的协议应构成对本合同和/或规范的修订。

 

2. 班级变动等:

如在本合同日期后,船级社或获授权作出该等更改或更改的其他监管机构更改或更改关于类别的任何要求,或关于船舶建造须符合的规则和条例,则适用以下规定:

 

(a) 如该等变更或变更对船舶具有强制性,则合同任何一方在收到船级社或该等其他监管机构的此类信息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该等变更或变更转送对方,卖方应随即将该等变更或变更纳入船舶的建造,但买方应首先同意卖方在合同价格、交货日期和本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中要求的调整以及该等变更或变更引起或导致的规格。
(b) 如该等更改或变更并非对船舶的强制性,但买方希望将该等更改或变更纳入船舶的建造,则,买方应将该等意向通知卖方。卖方可以接受此类变更或变更,但前提是此类变更或变更不会根据建造商和/或卖方的判断,对建造商与建造商的其他承诺相关的规划或方案产生不利影响,并进一步规定,买方应首先同意卖方在合同价格、交货日期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和条件以及此类变更或变更引起或导致的规格中要求的调整。

(c) 买方要求变更或变更已获监管公司批准的图则或图纸的,前提是该等变更或变更对船舶不是强制性的,如果已经按照批准的图则和图纸安排开工,卖方有权拒绝该等要求。已经监理公司批准的对图、图的任何变更,视为本条规定的变更,应包括对合同价格、交货期及本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及规范的调整。

 

根据本款作出的变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修改或者变更规范的方式进行约定。

 

  19  
 

 

 

3. 材料的替代:

建造船舶所需的《规范》或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任何材料如不能及时采购或供不应求以维持船舶的交付日期,卖方可允许建造商在买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提供能够满足船级社要求和船舶建造必须遵守的规则、条例和要求的其他材料。任何有关此种材料替代的协议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方式生效,同样,应包括因此种替代而引起或由此产生的合同价格和本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的变更(如有)。

(文末)

 

  20  
 

 

第七条-审判

1. 注意:

买方应至少提前约30天收到卖方书面或传真或书面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说明船舶试运行的时间和地点,买方应及时确认收到该通知。买方可以派一名船长、一名C/E、一名C/O、一名1/E和一名代表(在此统称为“观察员”)登上船只,仅出于熟悉目的见证此类试运行,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买方的观察员经按上述规定向买方发出适当通知后,以任何理由未能出席船舶试运行,即视为买方放弃其在试运行时让观察员登上船舶的权利,卖方可促使建造商在买方观察员不在场但有主管和船级社代表出席的情况下进行试运行,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义务根据卖方的证明接受该船,即该船在试运行时被发现符合本合同和规格。

 

2. 天气状况:

试车应在建造商和/或卖方判断认为足够有利的天气条件下进行。在规定的试车日期发生不利天气时,同样应在天气条件允许的其后第一个可用日期进行。经协商一致,如在船舶试运行期间,天气突然变得如此不利,以致无法继续有序进行试运行时,应停止试运行并推迟至次之第一个有利日止,除非买方书面同意接受船舶在该停运发生前已进行的试运行。此类不利天气条件导致的任何试车延误应按所涉延误期间操作以推迟交付日期,此类延误应被视为船舶交付的允许延误。

  

  21  
 

 

 

3. 如何进行:
(a) 与试运行有关的所有费用将由卖方承担,卖方应促使建造商提供必要的船员,费用由建造商承担,以符合安全航行条件。试车应当按照规范规定的方式进行,并证明达到规范规定的试车性能要求。试车路线由建设者确定。
(b) 尽管有上述规定,船舶试运行所需的润滑油和润滑脂,应由买方在卖方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买方的情况下,于建造商指定的日期在船厂供应,卖方应在船舶交付时按原采购价格向买方支付试运行期间消耗的润滑油和润滑脂数量的费用。计量消耗数量时,应排除主机、其他机械及其管材、尾管等内残留的润滑油、润滑脂。买方供应的润滑油和润滑脂的数量,应按照建造商和销售商的指示进行。

 

4. 接受或拒绝的方式:
(a) 试车完成后,卖方应以书面确认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买方发出试车完成的通知,如同卖方认为试车结果表明船舶符合本合同和规范一样。买方应在收到卖方的此种通知后两(2)日内,以书面确认的传真通知卖方其接受或拒绝船舶的情况。
(b) 但是,如果试运行结果表明船只或其任何部分或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规格的要求,或者如果卖方同意买方拒绝通知中规定的不符合,那么,卖方应促使建造商采取必要步骤,纠正这种不符合。此类不符合项完成更正后,卖方应向买方发出通知其中以书面确认的传真方式发出。买方应在收到卖方的此种通知后两(2)天内,将其接受或拒绝船舶的情况通知卖方。

(c) 在买方拒收船舶的任何情况下,买方应在其拒收通知中说明船舶、或其任何部分或设备的剂量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规格。
(d) 买方未在上述(a)项或(b)项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确认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卖方接受或拒绝船舶的原因,买方应被视为已接受该船舶。
(e) 卖方可以对买方根据本款拒绝船舶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应先将该事项提交船级社判决,但船级社未作出判决或无法作出判决的,应按照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规定将该事项提交仲裁终局裁决. 买方应被告知船级社的判决,并将有两(2)个工作日的时间接受或拒绝,就拒绝理由向卖方提供建议。"
(f) 买受人无权以任何次要或非实质性物品为由拒收船舶,这可能不会影响船舶的操作、其船员和安全,从普遍公认的日本标准造船和航运惯例的角度判断为不符合规范,但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不得解除纠正和/或补救的义务为自己的账户此类次要或非实质性物品在交付船只后尽快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

  22  
 

 

 

5. 验收效果:

对上述规定的船舶的接受应是最终的,并在船舶符合本合同和规范的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并应排除买方在卖方遵守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所有其他交付程序要求的情况下拒绝按以下规定正式交付船舶。

 

  23  
 

 

 

6. 剩余消耗品门店处置情况:

如在买方验收时,船舶上仍留有建造者为试运行提供的任何燃料油、淡水或其他消耗品储存物,买方同意按其原始采购价格向卖方购买,买方付款应在船舶交付时生效。

 

7. 熟悉:
(a) 在交付之前但在海试之后,买方可在卖方和/或建造商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船员送往船厂准备交付。上述买方观察员和船员在船舶建造和/或建造者建造时间表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阻碍建造者的监督,但应仅在船厂内并以不妨碍船舶顺利建造的方式,给予船舶及其船体、机械、设备、涂层和装备的自由和随时进入。
(b) 观察员和船员在任何时候都应被视为买方的雇员,而不是建造商和卖方的雇员。建造商和卖方对买方、观察员和船员在其在船上或在船厂房地内或以其他方式从事船舶建造或有关船舶建造期间遭受的人身伤害(包括死亡)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但除非该等人身伤害(包括死亡)是由建造商和/或卖方或其任何雇员或代理人或分包商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建造商或卖方也不得就买方或观察员及船员在日本境内的财产损坏、灭失或毁损对买方、观察员及船员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此种损坏、灭失或毁损是由建造商和/或卖方或其任何雇员或代理人或分包商的重大过失造成的。

 

(文末)

 

  24  
 

 

第八条–交付

 

1. 时间地点:

船舶应由卖方在船厂或建造者的附属日本船厂或在双方约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不早于1St2026年9月且不迟于30日2026年11月,但如因本合同条款允许推迟交付日期的原因导致船舶建造或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履约出现延误,则上述船舶交付日期应相应推迟。上述日期,或根据此类条款推迟交付要求的较晚日期,在此称为“交付日期”。

 

2. 何时及如何生效:

但卖方和买方各自应已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规定的全部义务,则船舶的交付应由合同双方各自同时交付给另一方的交付和接受议定书立即生效,确认卖方交付船舶并由买方接受。

 

3. 将交付给买方的文件:

在船舶交付验收后,卖方应向买方交付下列文件(均为英文本),这些文件应随附交付和验收议定书:

 

(a) 根据规范作出的船舶试验议定书。
(b) 船舶设备清单议定书,包括备件等,均按规范规定。
(c) 本协议第3(b)款和第七条第6款所指可消费性质商店的议定书,包括其原始购买价格。
(d) 根据本合同和规范,在船舶交付时需要提供的所有证书。经协商一致,如果卖方非因过错,在船舶交付时无法获得分类证书和/或其他证书,且只有在没有分类证书和/或其他证书不妨碍船舶交易的情况下,临时证书应由买方接受,但卖方应在发出正式证书后尽快向买方提供正式证书,无论如何应在该等临时证书到期之前。所有证书应一(1)份正本交付船舶,二(2)份交付买方;

(e) 卖方保证声明:船舶交付给买方时没有任何债权、留置权、费用、抵押或买方对其所有权的其他产权负担,特别是船舶绝对没有日本政府当局征收的关税、税收或费用性质的所有负担,以及卖方对其分包商、雇员和船员的所有责任,以及在交付前因船舶试运行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的所有责任。
(f) 规范中规定的与船舶有关的图纸和平面图。
(g) 商业发票
(h) 经适当公证的销售票据
(一) 造船厂签发的建造商证书正式公证。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船旗当局和融资银行为注册该船只所要求的任何其他合理文件。

 

  25  
 

 

 

4. 船舶招标:

买方在船舶完工后无任何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和规格提货的,卖方有权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所有程序要求后,对船舶进行招标交付。

 

5. 标题和风险:

船只的所有权和损失风险只有在按上述规定完成交付和验收后才应转移给买方;明确理解,在此种交付生效之前,船只及其设备的所有权和损失风险应由卖方承担,但战争、地震和潮汐风险除外。

 

  26  
 

 

 

6. 移除船只:

买方应在船舶交付和验收后立即占有船舶,并应在交付和验收完成后三(3)天内将船舶移出船厂房地。如买方不得在上述三(3)日内将船舶移出船厂处所,则在此情况下,买方须向卖方支付船舶的合理系泊费。但买方有义务在船舶交付验收后十(10)天内将船舶从船厂移走。

 

(文末)

 

  27  
 

 

第九条----延迟和延期

交付时间(法定人数)

 

1. 延误原因:

如果在实际交付前的任何时间,由于以下原因导致船只建造或作为交付船只先决条件所需的任何性能延迟:天灾;王子或统治者的行为;政府当局的要求;战争或其他敌对行动或因此而进行的准备;封锁;革命、叛乱、动员、内战、内乱或骚乱;破坏公物;破坏、罢工、停摆或其他劳工骚乱;劳动力短缺;瘟疫或其他流行病;隔离;洪水、台风、飓风、风暴或其他未纳入正常规划的天气状况;地震;潮汐;火灾、爆炸,碰撞或搁浅;禁运;运输延误或故障;材料、机器或设备短缺;进口限制;无法获得交付或延迟交付已及时订购的材料标的、机器或设备标的,前提是在订购时,卖方和/或建造商可以合理地预期相同的材料将及时交付;长时间的故障、短缺或限制电流、石油或天然气;材料缺陷,卖方使用合理谨慎无法发现的机器或设备;非因疏忽造成的铸造或锻造废品等;船级社或其他需要其文件的机构造成的延误;造船厂或建造商、其分包商或供应商的工程,或船舶或其任何部分的毁坏或损坏,因此处所述的任何原因;因此处所述的任何原因而导致卖方和/或建造商的其他承诺的延误,进而延误了船舶的建造或建造商在造船合同项下的履行以及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履行;无论前述词语是否表明性质的建造商和/或卖方、其分包商或供应商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事故;所有的放弃,无论在签署本合同之日是否可以预见这些事件;然后,在任何此类情况下,交货期应顺延一段时间,不得超过所有此类延迟的累计总时间。

 

2. 延迟通知:

在任何延误原因发生之日后十(10)天内,卖方据此声称其根据本合同有权推迟交货日期,卖方应将该延误原因发生的日期以书面或传真或书面确认的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买方。同样,在该等延迟因由结束之日后十(10)天内,卖方应以书面或以书面确认的传真将该等延迟因由结束之日通知买方。卖方还应将因此类延误原因而推迟交货期的期限通知买方,并在确定后进行一切合理的调度。买方未在买方收到该索赔通知后十(10)天内对卖方提出的推迟交付日期的索赔提出异议,应被视为买方放弃了对该推迟交付日期提出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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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允许延迟的定义:

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因造成的延误以及根据本合同条款允许推迟交货日期的任何其他性质的延误,应理解为允许的延误,并与合同价格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进行调整的未经授权的延误相区别。

 

4. 过度拖延的撤销权:

如果由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因导致的所有延误累计时间合计,不包括本合同条款允许推迟交货期的性质的延误,累计时间达一百五十(150)天或更长时间,则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的规定终止、解除或者解除本合同。卖方可在前述证明买方有理由终止、取消或撤销的延迟的累积时间之后的任何时间,书面要求买方作出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在买方收到此种要求后二十(20)天内,要么通知卖方其终止、取消或撤销本合同的意向,要么同意将交付日期推迟到未来的特定日期;经双方理解并约定,因本条规定的正当解除的原因发生进一步延误的,买受人享有按上述规定的相同条款的同等终止、取消或解除权利。

(文末)

 

  29  
 

 

第十条-质量保证

 

1. 保证:

在符合以下规定的情况下,卖方和作为买方提货船舶的条件,特此保证并应促使建造商免费补救船舶中因材料缺陷和/或做工不良缺陷和/或建造不良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无论这些缺陷和/或物理损坏是否影响到建造商和/或其分包商的适航性或船舶的等级,前提是在船舶交付之日后十二(12)个月内发现缺陷,并按以下规定向卖方妥为发出有关通知。

 

就本条而言,船舶应包括其船体、机械、设备和齿轮,但不包括由买方提供或代表买方提供的船舶任何部件。

 

卖方明确同意并保证,当船舶进入第一个船坞时,将促使涂料供应商向买方签发有利于水下涂料涂装质量的保修。

 

2. 缺陷通知:

买方发现本担保项下索赔的任何瑕疵,应当在发现后尽快书面通知卖方,或者以书面确认的传真通知卖方。买方的书面通知应说明缺陷的性质和程度。卖方对在上述十二(12)个月期限届满日期之前发现的任何缺陷不承担任何义务,除非卖方不迟于该期限届满日期后二十(20)个银行工作日收到有关此类缺陷的通知。

 

3. 缺陷补救措施:
(a) 卖方在此承诺并保证,他们应促使建造商通过在船厂进行所有必要的修理或更换来补救船舶根据本条得到保证的任何缺陷,费用由建造商承担。
(b) 但是,如果将船只带到船厂不切实际,买方可能会导致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换认为适合于该目的的其他地方,但条件是,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允许建造者向船只转发或供应替换零件或材料,除非转发或供应给船只会损害或延迟船只的操作或工作时间表。如买方提议促使在任何其他船厂对船舶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换,买方应首先但在所有情况下尽快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书面确认的时间和地点向卖方发出通知,并在船舶未因此受到延误或其运营或工作日程未因此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卖方有权由其自己的代表核实被投诉的缺陷的性质和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在完成此类审查后,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买方其接受或拒绝的缺陷为在此提供的担保所涵盖的缺陷。卖方接受该缺陷作为本条规定的正当补救办法后,或经如此确定的仲裁裁决后,卖方应立即促使建造商就该等修理或更换向买方支付一笔相当于在船厂进行相同修理或更换的合理费用的款项。

(c) 在任何情况下,船舶应由买方承担费用并负责到选定的、在所有方面准备好进行此类修理或更换的地点。
(d) 本条项下的任何争议,按照本条款第十条之四的规定进行转介仲裁。

 

  30  
 

 

 

4. 卖方责任程度:
(a) 卖方对船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缺陷以外的任何其他缺陷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卖方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对因本条第1款规定的缺陷或为补救该缺陷而对船舶进行的修理或其他工程而直接或间接给买方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时间损失、利润损失或赚取或滞期费在内的任何后果性或特殊损失、损害或费用承担责任或承担责任。
(b) 卖方不对船舶交付后可能出现的任何部分的任何缺陷由任何其他承包者更换或以任何方式维修,或因买方、其仆人或代理人对船舶的遗漏或不当使用和维护或因普通磨损或因卖方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情况而造成或加剧的任何缺陷负责。
(c) 本条所载的上述保证取代并排除因卖方为买方建造和销售船舶而由法律、习惯、法定或其他方面施加或暗示的任何其他责任、保证、保证和/或条件。
(d) 买方有权在船舶交付和验收时或之后,经卖方或建造商事先书面同意,将其在本条下的权利转让给船舶的任何买方或光船承租人或融资人,且不得无理拒绝此种同意。任何此类转让的通知应由买方向卖方发出,以便转交给建造商。

 

(文末)

 

  31  
 

 

第一条XI-买方抵销

 

1. 注意:

买方在船舶交付前支付的款项,应属于对卖方的预付款性质。如买方根据和依据本合同任何具体允许买方这样做的条款行使本合同的终止权、撤销权或撤销权,则买方应以书面或传真或书面确认的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卖方,该终止、撤销权或撤销权自卖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 卖家退款:

因此,卖方应立即将买方因船舶而支付给卖方的全部款项全额退还买方,除非卖方根据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仲裁。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按本协议要求退还给买方的金额的年利率6%(6%)向买方支付利息,计算时间从买方向卖方支付该等款项的相应日期起至卖方通过将该等退款转给买方的方式汇出之日止,但前提是,如果买方的上述终止、取消或撤销是根据本协议第九条第4款的规定作出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不应被要求支付任何利息。

 

3. 履行义务:

卖方向买方退款后,本合同双方在本合同项下对对方的所有义务、义务和责任立即全部解除。

 

(文末)

 

  32  
 

 

第十二条-买方违约

 

1. 默认定义:

买方发生下列情形,视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

 

(a) 如买方未能在该等分期付款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到期应付后的三(3)个银行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任何第一期和第四期付款;或
(b) 如买方未能在该分期付款到期后的两(2)个银行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向卖方支付第二期和第三期付款;或
(c) 如果买方未能支付第五期,至少在船舶预定交付日之前的三(3)个银行工作日内,向卖方1的银行为卖方1的账户进行现金存款,并注明“HULL No。S-K192”;或者
(d) 买方未能提货船舶的,当卖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对船舶进行适当的提货交付时。

 

2. 利息和收费:

买方对本条第1款(甲)项(乙)项、(丙)项规定的任何一笔分期付款不付款的,买方应按该笔分期付款到期之日起至向卖方支付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年利率百分之六(6%)支付利息;买方未按本条第1款(丁)项规定提货船舶的,买方应被视为未支付第五期款项,并应自卖方投标交付船舶之日(含)起按上述利率支付利息。在买方违约的任何情况下,买方还应支付卖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

 

3. 违约的影响:
(a) 如买方发生以上规定的任何违约,则交割日期应自动推迟一段时间,以延续买方的此种违约。

(b) 如买方的任何违约持续十五(15)天,卖方可自行选择通过传真或书面确认的电子邮件向买方发出具有此种效力的通知,解除本合同。买方收到该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随即失效,买方的任何用品成为卖方的唯一财产。如本合同发生此类解除,卖方有权保留买方因本合同向卖方支付的任何分期付款或分期付款。

 

  33  
 

 

 

4. 出售船只:
(a) 在上述规定解除本合同的情况下,卖方应有充分的权利和权力促使建造者完成或不完成其认为合适的船只,并根据卖方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以公开或私下出售的方式出售船只,而无需对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
(b) 在船舶已完成销售的情况下,卖方收到的销售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出席该销售的所有费用以及卖方因买方违约而产生的其他费用,然后用于支付合同价款的所有未付分期付款和该分期付款的利息,自该分期付款各自到期日起至申请之日,按年利率百分之六(6%)计算。
(c) 在船舶未完工状态下出售的情况下,卖方收到的出售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出席该出售的所有费用以及卖方因买方违约而产生的其他费用,然后用于支付船舶建造的所有费用减去卖方如此保留的分期付款,并赔偿卖方因本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合理利润损失。
(d) 在上述任一出售事件中,如果出售所得款项超过上述将应用该等所得款项的总额,卖方应立即将超出部分无息支付给买方,但前提是,向买方支付的该等款项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买方已支付的分期付款总额和买方用品的成本(如有)。
(e) 出售所得款项不足支付前述应付款项总额的,买方应根据要求及时向卖方支付不足部分。

 

(文末)

 

  34  
 

 

第十三条–保险

 

1. 承保范围:

在船舶完工、交付给买方并被买方验收之前,卖方应促使建造商在与日本建造商风险保险条款相对应的承保范围内,由建造商承担成本和费用,保持船舶及所有机械、材料、设备、附属物和装备、交付给船厂用于船舶或建造在船舶上的、或安装在船舶上或其上的除买方用品外的所有机械、材料、设备、附属物和装备在日本保险公司全额投保。

 

此类保险范围的金额,直至船舶交付之日,金额应至少等于但不限于买方向卖方支付的款项的总和。

 

上述保单应以建造者的名义取出,该保单下的所有损失应支付给建造者。

 

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促使建造商以买方的成本为船舶及因此而打算抵御地震、罢工、战争危险或其他先前未提供的风险的所有零部件、材料、机器和设备购买保险,并应为此目的作出一切安排。此类保险的费用应在船舶交付时由买方通过卖方向建造商报销。

 

2. 回收金额的应用:
(a) 部分亏损:

如船舶在买方验收前因任何保险原因发生损坏,且该等损坏不构成船舶的实际实际或推定全损的进一步情况,卖方保证,建造商应将本条第1款所指的保险单项下追回的金额适用于船级社满意的该等损坏的修理,不向买方支付额外费用,且买方应在按照本合同及规范完工的情况下接受本合同项下的船舶。

(b) 亏损总额:

但在船舶被确定为实际或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卖方应根据合同双方的共同协议,要么:

 

一) 按照本合同的条款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保险单追回的金额应适用于船舶损坏的重建,但前提是合同双方应先书面约定为完成该重建可能需要的合理推迟交付日期和调整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包括合同价格;或
二) 立即向买方退还根据本合同向卖方支付的所有分期付款的金额,不计任何利息,据此本合同应视为解除,各方对对方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和义务应立即终止。

 

如果双方未能在船舶被确定为实际或推定全损后的两(2)个月内达成该协议,则适用上述b)ii)项的规定。

 

  35  
 

 

 

3. 终止卖方的投保义务: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促使BULDER为船舶投保的义务自交付并经买方接受后即告终止。

(文末)

 

  36  
 

 

第十四条----争端和仲裁

 

1. 诉讼程序:

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因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约定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发生争议且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的,该争议应由日本航运交易所(Japan Shipping Exchange,Inc.)(以下简称“JSE”)根据JSE《海事仲裁规则》的规定提交日本东京仲裁解决,但以下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任何一方如欲将此类争议提交JSE仲裁,应向JSE提交书面仲裁申请、索赔声明和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并附有该一方指定的该仲裁员的书面接受书。

 

在收到JSE提供的前述文件后二十(20)天内,另一方应依次向JSE提交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并附对方指定的第二名仲裁员的书面接受。这两(2)名仲裁员,在履行仲裁职务时,应视为JSE东京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TOMAC”)指定的仲裁员。

 

主持诉讼程序的第三名仲裁员应由TOMAC从TOMAC成员小组中的人员(或在特别需要的情况下,从未被任命的人员中)中指定与当事各方无关或与此类争议主题无关的人员。

 

如此任命的三(3)名仲裁员构成解决该争议的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然而,如果上述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JSE的有关文件后二十(20)天内未能按前述方式指定第二名仲裁员,则同意该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应被视为已接受并指定要求仲裁的一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为其自己的仲裁员,仲裁应在该独任仲裁员面前立即进行,在此情况下,该独任仲裁员单独应构成仲裁委员会。

 

由独任仲裁员或三(3)名仲裁员的多数(视情况而定)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未获得三(3)名仲裁员的多数,则第三名仲裁员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虽有本款前述规定,但承认如因船舶、其机器或设备的建造,或因其材料或工艺或其上的质量而产生任何争议或意见分歧,该争议可在船级社同意确定该争议的范围内,经合同各方共同同意,提交船级社处理。船级社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7  
 

 

 

2. 授标通知:

奖励应立即以书面或传真或书面确认的电子邮件方式给予买方和卖方。

 

3. 费用:

仲裁人应当确定仲裁费用由哪一方承担或者由每一方承担该费用的部分。

 

4. 出庭应诉:

对裁决的判决可在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

 

5. 交货期变更:

如果提及对交付船只之前发生的事项引起的任何争议进行仲裁,裁决可包括仲裁员可能认为适当的任何推迟交付日期的情况。

 

(文末)

 

  38  
 

 

第十五条----转让权

 

合同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除非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

 

买方转让的,买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本合同应确保对合同任何一方的合法继承人或合法受让人有利,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文末)

 

  39  
 

 

第十六条-税收和义务

 

1. 日本的税收和关税:

建造商和/或卖方应承担并支付与执行和/或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在日本征收的所有税款和关税、会费、关税、征费和任何性质的费用,不包括在日本对买方用品征收的任何税款和关税。

 

2. 日本以外的税收和关税:

买方应承担和支付与执行和/或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在日本境外征收的所有税款和关税,但对卖方为建造船舶而采购的那些物品征收的税款和关税除外。

(文末)

 

  40  
 

 

第十七条----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1. 专利、商标及版权:

船舶的机械设备可能带有制造品的专利号、商标或商号。

 

卖方应促使建造商对买方进行抗辩,使其免受任何性质或种类的专利侵权责任或索赔的损害,包括为履行本合同而作出或使用的任何专利或可专利发明的成本和费用,或为此承担的费用和费用,还包括诉讼的成本和费用(如有)。

 

本合同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转让本合同所涵盖的任何专利或商标权利或设备上的著作权,并在此明确将所有此类权利保留给其真实、合法的所有者。

 

卖方在此项下的保修不延伸至买方的用品。

 

2. 总平面图、规范及工作图:

卖方保留建造商关于规格、计划和工作图纸、技术说明、计算、测试结果以及有关船舶设计和建造的其他数据、信息和文件的所有权利,因此,买方承诺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相同或泄露其中包含的任何信息,除非船舶的日常操作、维修和维护是必要的。

(文末)

 

  41  
 

 

第十八条-买方用品

 

1. 买方责任:
(a) 买方应自担风险、承担成本和费用,按照卖方指定的时间安排,向卖方供应并交付《规范》规定的买方在船厂的仓库或其他储存库中以适当状态准备安装在船舶上或船舶上的所有物品(此处称为“买方用品”)。
(b) 为便于卖方在船舶上或船舶上安装买方用品,买方应向卖方提供规章制度要求的必要规格、图则、图纸、使用说明书、手册、测试报告和证书。买方在卖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应在不向卖方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促使买方用品制造商的代表协助卖方将其安装在船舶上或船上和/或自行进行安装或在船厂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
(c) 买方的任何和所有用品应受制于卖方的合理拒绝权利,如同发现它们不适合安装或处于不适当的安装状态一样。但是,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可以在不损害卖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和不对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负责的情况下,促使建造商修理或调整买方的用品。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向卖方偿还卖方在此种修理或调整中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交货日期应自动推迟一段必要的时间进行此种修理或更换。
(d) 如果买方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交付买方的任何用品,则交付日期应自动延长一段此类延迟交付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负责并向卖方支付卖方因此类延迟交付买方用品而招致的所有损失和损害,并应在船舶交付时支付此类款项。
(e) 如果延迟交付买方的任何用品超过三十(30)天,那么,卖方有权继续建造船舶,而无需在船舶上或在船舶上安装该船舶,但不损害卖方的上述其他权利,并且买方应接受并接收如此建造的船舶。

 

  42  
 

 

 

2. 卖方责任:

卖方应负责在买方的用品在船厂交付后合理谨慎地储存和处理,并应自担成本和费用,促使建造商将其安装在船上或船上,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或双方同意,但始终不应由卖方对买方的任何用品的质量、效率和/或性能负责。

 

如果由于建造商或销售商或其雇员的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买方的任何用品在建造商或销售商保管期间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对此种丢失或损坏负责,并应根据买方的选择更换丢失或损坏的物品或相应补偿买方。

(文末)

 

  43  
 

 

第十九条----通知

 

1. 地址:

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和所有通知和通信的地址如下:

 

致买方:

THALIA SHIPHOLDING S.A。

c/o环球海运管理公司。

Vouliagmenis大道128号

16674 Glyfada,希腊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致卖方1:

Giant LINE INC.,S.A。

c/o No. 1-4-52,Koura-cho,Imabari-city,Ehime-Pref.,Japan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致卖方2:

日本造船厂有限公司。

日本东京都千代田区有乐町1-5-1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2. 语言:

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和所有通知和通信均应以英文书写。

 

(文末)

 

  44  
 

 

第XX条-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生效。

 

 

(文末)

 

  45  
 

 

第二十一条----解释

 

1. 适用法律:

双方同意,本合同及其各条款和部分的效力和解释适用日本法律。

 

2. 差异:

所有体现在规范中的通用语言或要求,均意在放大、解释实施本合同的要求。然而,如果如此体现的任何语言或要求允许与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不一致的解释,那么,在每一个此类事件中,应以本合同的适用条款为准和管辖。规格和计划也是为了相互解释,计划上显示而未在规格中规定或未在规格中规定而未在计划中显示的任何内容,应视为并视为两者都体现了。规范与方案发生冲突时,以规范为准,以规范为准。

 

3. 整个协议:

本合同包含双方之间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之前关于本合同任何标的的所有谈判、陈述、承诺和协议。

 

4. 保密:

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合同价格、条款和交易,并将采取合理步骤,保持仅由直接相关各方知晓的隐私和机密信息。任何一方如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公认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根据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行政或监管机构的命令被要求披露机密信息,则任何一方均可披露机密信息,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文末)

 

  46  
 

 

作为证明,本合同双方已促使本合同于上述日期和年份首先在希腊正式执行。

 

需制作两(2)份合同正本,并由买卖双方持有1。

 

买方:THALIA SHIPHOLDING S.A。  
   
/s/Athanasios Feidakis  
签名: Athanasios Feidakis
职位: 副总裁/董事
   
卖方1:Giant Line INC.,S.A。  
   
/s/龟田秀美  
签名: 龟田秀美
职位: 律师----事实
   
卖方2:日本造船厂有限公司。  
   
/s/龟田秀美  
签名: 龟田秀美
职位: 律师----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