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28
技术服务协议
甲方:普立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苏州大街75号
乙方:深圳市前海吉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深圳前海深圳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座201室
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相互遵守:
一、服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具体服务如下:
| 1. | 乙方为甲方信息技术发展数据提供数据系统技术开发服务; | |
| 2. | 乙方为甲方优化信息技术决策方案、风险控制策略及信息比对需求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ii.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1. | 甲方保证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签署本协议并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 |
| 2. |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 |
| 3. |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支持。 | |
| 4. |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抽查。 |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1. | 乙方保证有权签署本协议。 | |
| 2. | 乙方按照双方确认的方案向甲方提供服务。 | |
| 3. |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技术服务稳定,能够长期良好运行。 | |
| 4. |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格式要求进行数据对接,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技术开发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 | |
| 5. |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 |
iii.结算费用
| 1. | 支付服务费:“总服务费”为含税人民币5,000,000.00元(只说人民币五百万元);双方同意,相关增值税税款由甲方承担;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税务总局当时的有效税率。增值税金额差异较小的,以实际开票金额为准。 | |
| 2. | 各方同意:1)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人民币2,000,000.00元;2)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服务费人民币1,000,000.00元;3)2025年3月31日前支付服务费人民币2,000,000.00元; |
乙方应在收到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 3. | 乙方收款账号为: |
户名:深圳前海吉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深圳建设银行
账号:
iv.违约责任
| 1. | 协议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或者违反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中止与其合作并要求其改正;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 |
| 2. | 违约方应当在收到对方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立即停止并纠正违约行为。违约方继续违约行为的,另一方有权经书面通知后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保留追究后续责任的全部权利,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与催收有关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
五、不可抗力
| 1. | 在这份协议中,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政策变化、突发传染病的广泛传播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 | |
| 2. |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约定,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上述不可抗力结束后15日内提供书面证明。 |
vi.合作期限
| 1. | 合作期限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 |
| 2. | 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但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对方提供书面通知。协议终止时,按甲方确认的实际工作结算费用。 |
vii.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以保密仲裁程序解决。
viii.其他
| 1. | 双方可就本协议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对本协议内容提出增补和修改,但任何增补和修改只能以协议双方共同盖章的书面文件形式进行,该等文件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 |
| 2. | 甲方联系人为: | |
| 3. | 乙方联系人为:BinYu Bai(mello.bai@kingwayedu.cn) | |
| 4. |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 5. |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合同公章或专用章后生效。 |
(以下为合同签字页。)
甲方:飘荣(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盖章)/s/普立盛控股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4年10月22日
乙方:深圳市前海吉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盖章)/s/深圳市前海吉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