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1
美国绿星球集团
和
,作为受托人
indenture的形式
日期截至,
目 录
| 页 | ||
| 第一条定义和参照入法 | 1 | |
| 1.1. | 定义 | 1 |
| 1.2. | 其他定义 | 4 |
| 1.3. | 参照《信托契约法》成立公司 | 5 |
| 1.4. | 建筑规则 | 5 |
| 第二条证券 | 5 | |
| 2.1. | 系列发行 | 5 |
| 2.2. | 订立一系列证券的条款 | 6 |
| 2.3. | 执行和认证 | 8 |
| 2.4. | 书记官长和付款代理人 | 8 |
| 2.5. | 付款代理人以信托方式持有资产 | 9 |
| 2.6. | 证券持有人名单 | 9 |
| 2.7. | 转让及交换 | 9 |
| 2.8. | 置换证券 | 10 |
| 2.9. | 优秀证券 | 10 |
| 2.10. | 当金库证券被忽视时;确定持有人的行动 | 10 |
| 2.11. | 临时证券 | 11 |
| 2.12. | 取消 | 11 |
| 2.13. | 支付利息;拖欠利息;利息计算 | 11 |
i
| 2.14. | CUSIP号码 | 11 |
| 2.15. | 全球证券的规定 | 12 |
| 2.16. | 个人视为拥有人 | 13 |
| 第三条赎回 | 13 | |
| 3.1. | 向受托人发出的通知 | 13 |
| 3.2. | 受托人选择将赎回的证券 | 13 |
| 3.3. | 赎回通知书 | 13 |
| 3.4. | 赎回通知的效力 | 14 |
| 3.5. | 赎回价格的存款 | 14 |
| 3.6. | 部分赎回的证券 | 15 |
| 第四条盟约 | 15 | |
| 4.1. | 证券的支付 | 15 |
| 4.2. | SEC报告 | 15 |
| 4.3. | 合规证书 | 15 |
| 4.4. | 企业存在 | 16 |
| 第五条继任者公司 | 16 | |
| 5.1. | 对合并、合并和出售资产的限制 | 16 |
| 5.2. | 继任者换人 | 16 |
| 第六条违约和补救措施 | 17 | |
| 6.1. | 违约事件 | 17 |
| 6.2. | 加速 | 18 |
| 6.3. | 补救措施 | 18 |
| 6.4. | 放弃过去的违约和违约事件 | 18 |
| 6.5. | 多数控制 | 18 |
| 6.6. | 套装限制 | 19 |
| 6.7. | 持有人获得付款的权利 | 19 |
| 6.8. | 受托人的收藏诉讼 | 19 |
| 6.9. | 受托人可提出索偿证明 | 19 |
二、
| 6.10. | 优先事项 | 20 |
| 6.11. | 承担成本 | 20 |
| 第七条受托人 | 20 | |
| 7.1. | 受托人的职责 | 20 |
| 7.2. | 受托人的权利 | 21 |
| 7.3. | 受托人的个人权利 | 22 |
| 7.4. | 受托人的免责声明 | 22 |
| 7.5. | 违约通知 | 22 |
| 7.6. | 受托人向持有人提交的报告 | 22 |
| 7.7. | 赔偿和赔偿 | 23 |
| 7.8. | 更换受托人 | 23 |
| 7.9. | 通过合并、合并或转换的继任者受托人 | 24 |
| 7.10. | 资格;取消资格 | 24 |
| 7.11. | 优先收取对公司的索赔 | 24 |
| 7.12. | 付款代理人 | 24 |
| 第八条修正、补充和放弃 | 25 | |
| 8.1. | 未经持有人同意 | 25 |
| 8.2. | 经持有人同意 | 25 |
| 8.3. | 遵守信托契约法 | 26 |
| 8.4. | 撤销及同意的效力 | 26 |
| 8.5. | 证券上的票据或交换证券 | 27 |
| 8.6. | 受托人签署修正案等。 | 27 |
| 第九条解除契约;抗辩 | 27 | |
| 9.1. | 解除契约 | 27 |
| 9.2. | 法律抗辩 | 27 |
| 9.3. | 盟约失败 | 28 |
| 9.4. | 法律抗辩或《公约》抗辩的条件 | 28 |
| 9.5. | 以信托方式持有的存款和美国及外国政府债务;其他杂项规定 | 29 |
三、
| 9.6. | 恢复原状 | 29 |
| 9.7. | 付款代理人持有的款项 | 30 |
| 9.8. | 受托人持有的款项 | 30 |
| 第十条杂项 | 30 | |
| 10.1. | 信托契约行为控制 | 30 |
| 10.2. | 通知 | 30 |
| 10.3. | 持有人与其他持有人的通讯 | 31 |
| 10.4. | 关于先例条件的证明和意见 | 32 |
| 10.5. | 证书和意见中要求的声明 | 32 |
| 10.6. | 受托人和代理人的规则 | 32 |
| 10.7. | 营业日;法定假日;付款地点 | 32 |
| 10.8. | 管治法 | 32 |
| 10.9. | 没有对其他协议的不利解释 | 32 |
| 10.10. | 对他人无追索权 | 33 |
| 10.11. | 继任者 | 33 |
| 10.12. | 多个对应方 | 33 |
| 10.13. | 目录、标题等。 | 33 |
| 10.14. | 可分离性 | 33 |
| 10.15. | 外币或欧元证券 | 33 |
| 10.16. | 判决货币 | 34 |
四、
交叉参照表
| TIA部分 | Indenture Section | |
| 310(a)(1)(2)(5) | 7.10 | |
| 310(a)(3)(4) | 不适用 | |
| 310(b) | 7.8; 7.10 | |
| 310(c) | 不适用 | |
| 311(a)(b) | 7.11 | |
| 311(c) | 不适用 | |
| 312(a) | 2.6 | |
| 312(b)(c) | 10.3 | |
| 313(a)(b) | 7.6 | |
| 313(c) | 7.6; 10.2 | |
| 313(d) | 7.6 | |
| 314(a) | 4.2; 4.4; 10.2 | |
| 314(b) | 不适用 | |
| 314(c)(1)(2) | 10.4; 10.5 | |
| 314(c)(3) | 不适用 | |
| 314(d) | 不适用 | |
| 314(e) | 10.5 | |
| 314(f) | 不适用 | |
| 315(a) | 7.1, 7.2 | |
| 315(b) | 7.5; 10.2 | |
| 315(c) | 7.1 | |
| 315(d) | 7.1; 7.2 | |
| 315(e) | 6.11 | |
| 316(a)(最后一句) | 2.10 | |
| 316(a)(1)(a) | 6.5 | |
| 316(a)(1)(b) | 6.4 | |
| 316(a)(2) | 8.2 | |
| 316(b) | 6.7 | |
| 316(c) | 8.4 | |
| 317(a)(1) | 6.8 | |
| 317(a)(2) | 6.9 | |
| 317(b) | 2.5; 7.12 | |
| 318(a) | 10.1 |
注意:出于任何目的,本交叉参照表不应被视为义齿的一部分。
v
indenture的形式
Indenture,日期为,由Planet GREEN HOLDINGS CORP.,一家内华达州公司,作为发行人(“公司”)和一家根据法律组建的公司,作为受托人(“受托人”)。
公司简历
本公司已妥为授权执行及交付本契约,以订定不时发行其有担保或无担保债权证、票据、债券或其他债务证据(如本文所规定,按董事会一项或多项决议或通过补充契约不时授权的条款及最高本金金额)以一个或多个系列发行(“证券”)。
使本契约根据其条款成为公司的有效协议所需的一切事宜均已完成,该契约的执行和交付在所有方面均已获得合同各方的正式授权。
现在,因此,这份契约见证:
为并考虑到房地及其持有人购买证券,为一系列证券的所有持有人的平等和成比例的利益,双方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和按参考纳入
| 1.1. | 定义。 |
任何特定人士的“关联关系”是指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直接或间接控制该特定人士,或由该特定人士控制或与该特定人士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人士。就本定义而言,就任何人而言,“控制”(包括具有相关含义的术语“控制”、“受控制”和“与之处于共同控制下”)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权力,以指示或导致该人的管理层或政策的方向,无论是通过对有表决权的证券的所有权,还是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
「代理人」指任何注册官、付款代理人、共同注册官或送达通知及要求的代理人。
「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或任何获正式授权为其行事的委员会。
“董事会决议”指根据高级职员证书核证的决议副本,该决议已获公司董事会正式采纳,并于该证明已交付受托人之日起正式生效。
“股本”是指,就任何人而言,股本的任何和所有股份或其他等价物(无论如何指定)、合伙权益或该人的股权性质的任何其他参与、权利或其他权益或可转换为上述任何一项的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
“公司”是指本契约第一段所指的一方,直至根据本契约第5条由继任者取代该一方,其后是指继任者和证券上的任何其他主要义务人。
1
“公司命令”是指由两名高级职员以公司名义签署的书面命令,其中一名必须是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
“公司要求”是指由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任何副总裁、首席财务官或财务主管以公司名义签署并经其秘书或任何助理秘书证明的任何书面要求。
“公司信托办公室”是指受托人在任何特定时间主要管理其公司信托业务的办公室。
“违约”是指任何属于、或随着时间的流逝或通知的发出或两者兼而有之的违约事件。
“存管人”是指,就可发行或以一种或多种全球证券形式全部或部分发行的任何系列的证券而言,公司指定为该系列的存管人,该存管人应是根据《交易法》注册的清算机构,直至根据本义齿的适用条款,继任存管人已成为该系列的存管人,此后“存管人”是指当时根据本契约成为存管人的每个人,如果在任何时候有不止一个这样的人,则为这些人。
“美元”是指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
“欧元”是指《欧洲联盟条约》所设想的经济和货币联盟参与成员国的单一货币。
“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外币”是指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外的政府发行的任何货币或货币单位。
“外国政府义务”是指,就以外币计价的证券而言,(i)发行或促使发行此类货币的政府的直接义务,而其完全信任和信用的义务被质押用于支付,或(ii)受该政府控制或监督的人的义务,或作为该政府的机构或工具行事的人的义务,该政府无条件地保证及时支付该义务,作为该政府的完全信任和信用义务,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根据第(i)和(ii)条,不得由发行人选择赎回或赎回。
“公认会计原则”是指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美国不时有效地一致适用。
“全球证券”或“全球证券”是指根据第2.2节确立的形式的证券或证券(视情况而定),证明为该系列或其代名人向存管人发行的一系列证券的全部或部分,并以该存管人或代名人的名义登记,并附有第2.15(c)节(或根据第2.2(24)节可能适用于该证券的其他图例)中所述的图例。
“持有人”或“证券持有人”是指证券以其名义在登记官账簿上登记的人。
“负债”是指(不重复),就任何人而言,任何在任何时候未偿还的、有担保的或无担保的、或有的或其他的债务,这是为了借款(无论贷款人的追索权是否针对该人的全部资产或仅针对其中的一部分),或以债券、票据、债权证或类似工具为证明,或代表任何财产的购买价款的递延和未支付余额(不包括构成应付账款或贸易应付账款的任何余额,以及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应计负债),如果并在一定程度上,上述任何债务将在该人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上显示为负债。
2
“义齿”是指不时修订、重述或补充的本义齿。
“利息支付日”,当用于任何证券时,是指此类证券的分期利息的规定到期日。
“留置权”是指,就任何人的任何财产或资产而言,任何抵押或信托契据、质押、质押、转让、存款安排、担保权益、留置权、押记、地役权、产权负担、优先权、优先权或其他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担保协议或有关该等财产或资产的优惠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资本化的租赁义务、有条件出售或其他所有权保留协议,其经济效果与上述任何一项基本相同)。
“到期日”,当用于任何证券时,是指此类证券的本金或分期本金到期应付的日期,如其中或此处规定的那样,无论是在规定的到期日还是通过宣布加速、要求赎回、选择付款通知或其他方式。
「高级人员」指公司的行政总裁、总裁、任何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司库或秘书,或董事会指定的任何其他高级人员(视属何情况而定)。
“高级职员证书”是指,就任何人而言,由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或任何高级或执行副总裁以及该人的首席财务官或任何财务主管签署的证书,该证书应符合本契约的适用规定。
“律师意见”是指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该律师是受托人合理接受的。大律师可能是公司的雇员,也可能是公司的大律师。
“人”是指任何个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协会、股份公司、信托、非法人组织或政府(包括其任何机构或政治分支机构)。
“赎回日期”,当用于任何将被赎回的证券时,是指根据本契约为此类赎回确定的日期。
“负责人员”(Responsible Officer),就受托人而言,是指公司信托部门或受托人部门内的任何高级人员(或受托人的任何继任集团)或受托人的任何其他高级人员,通常履行与上述任何指定人员履行的职能相似的职能,也就特定公司信托事项而言,是指因了解和熟悉特定主题而被转介该事项的任何其他高级人员。
“SEC”是指不时组成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履行基本相同职能的任何继任者。
“证券”是指根据本契约发行的证券,并根据本契约不时修订或补充。
“证券法”是指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
“系列”或“系列证券”是指根据第2.1和2.2节创建的公司的每一系列债券、票据、债券或其他债务工具。
“重要附属公司”指(i)公司的任何直接或间接附属公司,其将是根据《证券法》颁布的条例S-X第1条第1-02条所定义的“重要附属公司”,因为该条例在本协议日期生效,或(ii)公司的任何直接或间接附属公司集团,其作为一个集团,将是根据《证券法》颁布的条例S-X第1条第1-02条所定义的“重要附属公司”,因为该条例在本协议日期生效。
3
“规定到期日”,当用于任何证券或其任何分期本金或利息时,是指在该证券中指定的日期,作为该证券的本金或该分期本金或利息到期应付的固定日期,而当用于任何其他债务时,则指在管辖该债务的文书中指定的日期,作为该债务的本金或其任何分期利息到期应付的固定日期。
任何指明人士的「附属公司」指任何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合营企业、协会或其他业务实体,不论现时是否已存在或以后组织或收购,(i)如属公司,其中有权(不考虑任何意外情况的发生)在其董事选举中投票的股本总投票权的50%以上由该人士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或(ii)如属合伙企业、合营企业、协会或其他业务实体,就其而言,该个人或其任何子公司有权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指导或导致该实体的管理和政策的方向,或者如果根据公认会计原则,该实体为财务报表目的与该个人合并。
“TIA”是指1939年《信托契约法案》(15美国法典第77aaa-77bbbb节),在本契约之日生效(第8.3节规定的除外)。
“受托人”是指在本契约中被指定为此类的一方,直到有继任者根据本契约取代它,此后是指继任者,如果在任何时候有不止一个这样的人,则就任何系列的证券所使用的“受托人”应是指就该系列的证券所使用的受托人。
“美国政府义务”是指美国的直接不可赎回义务或由美国担保的不可赎回义务,为其支付的义务或保证美国的充分信用和信用作抵押。
| 1.2. | 其他定义。 |
下列术语的定义可在下列章节中找到:
| 任期 | 节中定义 | |
| 《破产法》 | 6.1 | |
| “工作日” | 10.7 | |
| “违约” | 9.3 | |
| “托管人” | 6.1 | |
| “违约事件” | 6.1 | |
| “日刊” | 10.15 | |
| “判断货币” | 10.16 | |
| “法律违约” | 9.2 | |
| “法定假日” | 10.7 | |
| “市场汇率” | 10.15 | |
| “付款代理” | 2.4 | |
| “付款地点” | 10.7 | |
| “注册官” | 2.4 | |
| “必选货币” | 10.16 | |
| “服务代理” | 2.4 |
4
| 1.3. | 参照《信托契约法》成立公司。 |
每当本义齿提及TIA的条款时,为使本义齿在TIA下具有资格而需要并入本文的此类条款的部分通过引用并入并成为本义齿的一部分。本契约中使用的以下TIA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佣金”是指SEC。
“契约证券”是指证券。
“契约证券持有人”是指持有人或证券持有人。
“有资格的契约”就是这个契约。
“契约受托人”或“机构受托人”是指受托人。
“契约证券义务人”是指公司。
本契约中使用的所有由TIA定义、在TIA中通过引用另一法规定义或由SEC规则定义的其他术语具有其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 1.4. | 建筑规则。 |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1)术语具有本文赋予的含义,无论是明文定义还是引用定义;
(2)未另行定义的会计术语具有按照公认会计原则赋予的含义;
(3)“或”不具有排他性;
(四)单数的词包括复数,复数的词包括单数;
(5)此处使用的暗示任何性别的词语应适用于每一性别;和
(六)“本合同”、“本合同”、“本合同”等类似含义的词语,是指本合同的整体,不是指任何特定的条款、章节或其他细分。
第二条
证券
| 2.1. | 系列发行。 |
根据本契约可认证和交付的证券本金总额为$ [ ]。该证券可按一个或多个系列发行。系列的所有证券应相同,但董事会决议、补充契约或详细说明根据董事会决议授予的授权采用其条款的高级职员证书中可能规定的除外。就将不时发行的系列证券而言,董事会决议、高级职员证书或补充契约可规定确定特定条款(如利率、规定的期限、记录日期或应计利息的日期)的方法。就任何事项而言,各系列之间的证券可能有所不同,但须规定,所有系列证券均应平等和按比例享有义齿的利益。
5
| 2.2. | 设定一系列证券的条款。 |
在一系列内的任何证券发行时或之前,应通过董事会决议、补充契约或高级职员证书(在每种情况下,根据董事会决议授予的授权)确立以下(就一般意义上的系列而言,在第2.2(1)款的情况下,或就该系列内的此类证券而言,或就第2.2(2)至2.2(24)款的情况下的一般意义上的系列而言):
(1)系列的标题(应将该特定系列的证券与任何其他系列的证券区别开来);
(2)根据本义齿可认证及交付的系列证券的本金总额的任何限制(根据第2.7、2.8、2.11、3.6或8.5条在该系列其他证券的转让登记时认证及交付的证券除外);
(3)发行该系列证券的一个或多个价格(以其本金的百分比表示);
(四)支付系列证券本金的一个或者多个日期;
(5)一年或多于一年的利率(可能是固定的或可变的),或(如适用)用以厘定该系列证券须承担利息(如有的话)的利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商品、商品指数、证券交易所指数或金融指数)的方法、该等利息(如有的话)的产生日期、该等利息(如有的话)的开始日期及应付日期,以及任何付息日应付利息的任何常规记录日期;
(六)以电汇、邮寄或者其他方式支付系列证券的本金、利息及溢价(如有)的地点或者支付方式;
(7)如适用,可由公司选择全部或部分赎回该系列证券的期间、价格及条款及条件;
(8)公司根据任何偿债基金或类似规定或由其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购买该系列证券的义务(如有),以及根据该义务全部或部分赎回或购买该系列证券的期间、价格或价格以及条款和条件;
(9)公司可选择购回该系列证券的日期(如有的话)、价格或价格,以及该等购回义务的其他详细条款和规定;
(10)除面值$ [ ]及其任何整数倍以外的,该系列证券的可发行面额;
(11)该系列证券的不记名形式(如果是在美利坚合众国境外发行)或完全注册形式(以及,如果是完全注册形式,该证券是否将作为全球证券发行);
6
(12)如不是该系列证券的本金额,则在依据第6.2条宣布加速到期时须支付的该系列证券的本金额部分;
(十三)系列证券的面额货币,可以是美元或者任何外币,包括但不限于欧元,如该面额货币为欧元以外的复合货币,负责监督该复合货币的机构或者组织(如有);
(十四)指定支付该系列证券的本金、利息及溢价(如有)的货币、币种或货币单位;
(15)如该系列证券的本金或利息或溢价(如有的话)将以一种或多种货币或货币单位(该等证券或该等证券以其计价的货币或货币单位除外)支付,则有关该等支付的汇率将以何种方式确定;
(16)该系列证券的本金支付金额或利息及溢价(如有)的确定方式,如该等金额可参考基于一种或多种货币的指数或参考商品、商品指数、证券交易所指数或金融指数确定;
(17)有关为该系列证券提供任何抵押品的条文(如有的话);
(18)适用于该系列证券的第4条或第5条所载契诺的任何新增或变更;
(19)适用于该系列任何证券的违约事件的任何新增或变更,以及该等证券的受托人或必要持有人依据第6.2条宣布其本金到期应付的权利的任何变更;
(20)适用于该系列证券的将该证券转换为或以该证券交换公司普通股或优先股股份的条款及条件(如有);
(21)该系列证券的任何存管人、利率计算代理人、汇率计算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如不是本系列所委任的人);
(22)证券在受偿权上从属于公司其他债务的条款及条件(如有);
(23)如适用,该系列证券的全部或任何指定部分根据第九条规定可撤销;和
(24)该系列证券的任何其他条款(该等条款不得与本义齿的条文不一致,但第8.1节许可的除外,但可在适用于该系列的范围内修改或删除本义齿的任何条文)。
任何一个系列的所有证券无须同时发行,并可根据本契约的条款不时发行,但如由或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补充契约或高级职员证书提供,则任何系列的授权本金不得增加,以规定发行该系列的额外证券,除非该董事会决议、补充契约或高级职员证书另有规定。
7
| 2.3. | 执行和认证。 |
证券须由公司两名高级人员或公司一名高级人员及一名助理秘书代表公司签立。每个这样的签名可以是手工的,也可以是传真的。公司印章可能在证券上压印、加盖、压印或复制,并可能采用传真形式。
如在保证书上签名的人员在保证书认证时不再担任该职务,则该保证书仍然有效。
证券须经受托人或认证代理人人工签字认证后方为有效。签字应当是担保已在本契约下认证的确凿证据。受托人在收到公司命令后,应随时并不时以董事会决议、本协议的补充契约或高级职员证书中规定的本金金额认证原始发行的证券。此类公司订单可根据公司或其正式授权的一名或多名代理人的口头或电子指示授权认证和交付,该口头指示应迅速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每份证券应注明其认证日期。
除第2.8节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一系列证券在任何时候的未偿还本金总额不得超过董事会决议、本协议的补充契约或根据第2.2节交付的高级职员证书中规定的该系列证券的最高本金金额的任何限制。
在发行任何系列的证券之前,受托人应已收到并(在不违反第7.1节的情况下)应得到充分保护,其依赖:(a)董事会决议、本协议的补充契约或确定该系列证券或该系列证券的形式以及该系列证券或该系列证券的条款的高级职员证书,(b)符合第10.4节的高级职员证书,以及(c)符合第10.4节的律师意见。
受托人有权拒绝认证和交付任何系列的任何证券:(a)如果受托人在得到外部大律师的书面通知后,确定可能无法合法地采取此类行动;或(b)如果受托人由其董事会或受托人、执行委员会或由董事和/或副总裁组成的信托委员会善意地合理地确定此类行动将使受托人承担个人责任,或导致其与任何当时未偿付的系列证券的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受托机构可以指定公司可以接受的鉴定人对证券进行鉴定。受托机构可以随时对证券进行认证。任何委任须以受托人的获授权人员签署的文书作为证明,该文书的副本须提供予公司。本Indenture中对受托人身份验证的每个引用都包括此类代理的身份验证。认证代理人与代理人具有与公司或公司关联机构交易的同等权利。
| 2.4. | 书记官长和付款代理人。 |
公司须在任何系列证券的每个付款地点维持(i)该等证券可在其中出示以作转让登记或交换的办事处或机构(“注册处处长”),(ii)该等证券可在其中出示以作付款的办事处或机构(“付款代理人”),并规定,根据公司的选择,可透过邮寄至有权获得该等地址的人的地址的支票支付利息,该等地址须出现在注册处处长备存的证券登记册内),及(iii)可就证券及本契约向公司送达或向公司送达通知及要求的办事处或机构(「服务代理」)。书记官长应备存证券及其转让和交换的登记册。公司可能有一个或多个共同注册商和一个或多个额外的付款代理。公司应迅速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该办事处或代理机构的所在地,以及所在地的任何变更。如公司在任何时间未能维持任何该等规定的职位,或未能向受托人提供该等职位的地址,则可按第10.2条所列的受托人的地址作出或送达该等陈述、交出、通知及要求。公司作为支付代理的,应当将其持有的用于支付证券本金、利息和溢价(如有)的款项分离出来,作为单独的信托基金持有。本公司可更改任何付款代理人、注册处处长、共同注册处处长或任何其他代理人,而无须通知任何证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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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亦可不时为任何或所有该等目的指定一个或多个可能出示或交出证券的其他办事处或机构,并可不时撤销该等指定;但条件是,任何该等指定或撤销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除公司为该等目的在任何系列证券的每个支付地点维持办事处或机构的义务。本公司特此初步指定受托机构企业信托办公室为本公司该办公室。公司应就该等指定或撤销,以及任何该等其他办事处或机构的地点发生任何变更,迅速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
公司应与任何非本契约一方的注册商或付款代理人订立适当的代理协议。协议应执行本义齿中与该代理相关的规定。公司应将任何此类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通知受托人。如公司未能维持注册处处长或付款代理人、送达通知及要求的代理人,或未能发出前述通知,则受托人须按该等规定行事。公司特此委任受托人为各系列的初始注册官、付款代理人及服务代理人,除非另一名注册官、付款代理人或服务代理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在该系列证券首次发行前获委任。
| 2.5. | 支付代理以信托方式持有资产。 |
受托机构作为付款代理人,公司应当要求除受托机构外的各付款代理人书面约定,各付款代理人应当为任何系列证券持有人或受托人的利益,以信托方式持有该付款代理人为支付该系列证券的本金或利息或溢价(如有)而持有的全部资产(无论该资产是否已由公司或该系列证券的任何其他义务人分配给其),及公司及付款代理人须将公司(或该系列证券的任何其他义务人)在作出任何该等付款时的任何违约情况以书面通知受托人。公司可随时要求付款代理人将其持有的全部资产分配给受托人,并对已支付的任何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而受托人可在任何系列证券的任何付款违约持续期间的任何时间,经向付款代理人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该付款代理人将其持有的全部资产分配给受托人,并对已分配的任何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在将公司应交付给付款代理人的所有资产分配给受托人后,付款代理人对这些资产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 2.6. | 证券持有人名单。 |
受托人应以合理可行的当前格式保存其可获得的每一系列证券的证券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的最新名单。如受托人不是注册处处长,公司须于各系列证券的利息支付的每个常规记录日期及各相关利息支付日之前,以及在受托人以书面要求的其他时间,向受托人提供一份按受托人合理要求的格式及截至各系列证券的证券持有人的姓名及地址的名单。
| 2.7. | 转让和交换。 |
当一系列证券向书记官长提出登记其转让的请求时,如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书记官长应按要求登记转让,当该系列证券向书记官长提出交换相同系列证券的等额本金的其他授权面额证券的请求时,书记官长应按要求进行交换。为准许转让和交换,一旦在依据第2.4节维持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交出任何用于登记转让的证券,公司应执行,受托人应在书记官长的要求下认证证券。
证券发行为全球证券的,适用第2.15节的规定。
所有在任何转让或交换证券登记时发行的证券,均为公司的有效义务,证明相同的债务,并在本契约下享有与该证券在该转让或交换登记时交出的相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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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转让登记或交换而呈交或交出的每份证券(如公司或注册处处长或共同注册处处长有此要求)须妥为背书,或附有一份格式令公司及注册处处长或共同注册处处长满意的书面转让文书,并由该等文书的持有人或其获妥为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妥为签立。
任何交换或转让均不得收取费用,但公司可要求持有人支付一笔足以支付可能就转让或交换征收的任何税款或其他政府费用的款项,但本条文不适用于根据第2.11、3.6或8.5条进行的任何交换。不得要求受托人在选择赎回该证券的记录日期前的[ ]天期间内登记任何系列的证券的转让,或交换任何系列的证券。受托人不得被要求全部或部分交换或登记被要求赎回或被要求赎回的任何系列证券的转让,但此类证券的未赎回部分被部分赎回的除外。
| 2.8. | 置换证券。 |
向受托人交出残缺的证券,或证券持有人提出令公司及受托人信纳该证券已遗失、毁损或被错误取走的证据时,公司须发行并由受托人认证一份相同系列、相同期限及本金金额且编号并非同时未偿付的替换证券。公司或受托人可能会要求提供弥偿保证,该保证在公司或受托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合理判断中足以保障公司、受托人或任何代理人免受任何损失,而他们中的任何一方在更换证券时可能蒙受的损失。公司可以向该持有人收取公司更换证券的自付费用,包括受托人的费用和开支。每份更换的证券应构成公司的原始额外义务,无论被毁坏、丢失或被盗的证券是否可在任何时候由任何人强制执行,并有权与根据本协议正式发行的该系列的任何和所有其他证券同等和成比例地享有本契约的所有利益。
| 2.9. | 优秀证券。 |
任何时候未结清的证券均为受托人认证的证券,但被其注销的证券、交付其注销的证券和本节2.9中描述为未结清的证券除外。
如某证券根据第2.8节被替换(交出以供替换的残缺证券除外),则该证券将停止未清偿,直至公司和受托人收到令他们各自满意的证明,证明所替换的证券由善意购买者持有。根据第2.8节的规定,在交出这类担保并予以替换后,被肢解的担保即停止未清偿。
如付款代理人于赎回日期持有足以支付于该日期应付证券的本金、溢价(如有的话)及应计利息的规定到期款项,而根据本契约的条款并不被禁止向该等证券的持有人支付该等款项(条件是,如要赎回该等证券,已根据本契约妥为发出赎回通知或已作出受托人满意的规定),然后在该日期及之后,该证券不再未偿还,其利息也不再产生。
证券并不仅仅因为公司或关联公司持有该证券而停止未偿付。
| 2.10. | 当金库证券被忽视时;确定持有人的行动。 |
在确定任何系列证券的所需本金总额的持有人是否已同意任何指示、放弃或同意时,公司或该等证券的任何其他义务人或其中任何一方的任何关联公司拥有的任何系列证券应不予考虑,但为确定受托人是否应依赖任何该等指示、放弃或同意而受到保护,仅应如此忽略受托人实际知道如此拥有的该系列证券。如质权人确立质权人就该系列证券如此行事的权利令受托人信纳,且质权人不是该系列证券的公司或任何其他义务人,或其中任何一方的关联人,则该等已善意质押的该系列证券不得被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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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 临时证券。 |
在确定证券准备交割前,公司可以编制和执行、受托人认证的临时证券。临时证券应实质上为确定证券的形式,并应附带所有权利,但可能有公司认为适合临时证券的变动。不得无故拖延,公司应编制并执行、受托人认证、确定的证券,以换取临时证券,不向持有人收取费用。
| 2.12. | 取消。 |
为支付、赎回或登记转移或交换,或为任何偿债基金付款的信用而交出的所有证券,如交还给受托人以外的任何人,则应交付给受托人注销。公司可随时将公司可能以任何方式取得的任何先前根据本协议认证和交付的证券交付受托人注销,并可将公司未发行和出售的任何先前根据本协议认证和交付的证券交付受托人(或交付给任何其他人以交付给受托人)注销。书记官长和付款代理人应将任何交还给他们以进行转让、交换或付款的证券转发给受托人。受托人或在受托人的指示下,书记官长或付款代理人,而非其他任何人,均不得注销,并应公司的书面请求处置所有为转让、交换、付款或注销而交出的证券。如公司将收购任何证券,则该收购不得作为赎回或清偿该证券所代表的债务,除非且直至该等收购根据本条2.12交回受托人注销。除非本契约明确许可,否则不得对任何证券进行认证,以代替或交换本条2.12规定取消的任何证券。
| 2.13. | 支付利息;拖欠利息;利息计算。 |
除第2.2条就任何系列证券另有规定外,在任何利息支付日期须支付、并已按时支付或妥为规定的任何证券的利息,须按董事会决议、本协议的补充契约或确立该系列条款的高级人员证书的规定,在该利息的常规记录日期营业结束时支付予该证券以其名义登记的人。
如果公司拖欠证券利息的支付,则应在随后的特别记录日期向作为证券持有人的人支付违约金额,加上根据第4.1节就违约金额应付的任何利息,该日期应为公司为支付违约利息而确定的日期的下一个[ ]日,如果该日期不是营业日,则为下一个营业日。至少在特别记录日期前[ ]天,公司应向每个证券持有人邮寄或安排邮寄,并向受托人提供一份副本、一份说明特别记录日期、付款日期和违约利息金额的通知,以及就该等违约利息应付的利息(如有)将予支付的利息。
除第2.2节对任何系列的证券另有规定外,各系列证券的利息应按一年360天、十二个30天的月份计算。
| 2.14. | CUSIP号码。 |
公司在发行证券时可能会使用一个或多个“CUSIP”号码,如果公司这样做,受托人应使用赎回或交换通知中的CUSIP号码,以方便持有人,但前提是,任何该等通知可能会声明,对于通知或证券中打印的CUSIP号码的正确性或准确性不作任何陈述,并且可能仅依赖打印在证券上的其他识别号码,及任何该等赎回或交换不会因任何该等数字的任何缺陷或遗漏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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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5. | 全球证券的规定。 |
(a)董事会决议、本协议的补充契约或高级职员证书应确定一系列证券是否应全部或部分以一种或多种全球证券的形式发行,以及该全球证券或证券的存管人。
(b)尽管第2.7节及除此之外所载的任何相反规定,当且仅当存管人(i)在任何时候不愿意或不能继续作为此类全球证券的存管人或不再是根据《交易法》注册的结算机构,以及(ii)公司未在收到书面通知或知悉该等通知之日后[ ]天内指定继任存管人时,公司将迅速签署并向受托人交付最终证券,而受托人,在收到公司要求认证和交付此类最终证券(公司将迅速执行并交付给受托人)以及大意为此类全球证券应如此可交换的高级职员证书后,将免费认证和交付最终证券,以存管人以书面(根据其直接和间接参与者的指示或其他方式)指示的名称和授权面额注册,本金总额等于具有相同期限和条款的全球证券本金金额。当全球证券被交换为确定性证券时,该全球证券应由受托人注销。除非和直至按本条第2.15(b)款的规定将全球证券全部或部分交换为最终证券,否则不得将全球证券整体转让,除非是由保存人就该全球证券向该保存人的代名人、由该保存人的代名人向该保存人或该保存人的另一代名人转让,或由保存人或任何该代名人向继任保存人或该继任保存人的代名人转让。
(c)根据本协议发行的任何全球证券应带有大致如下形式的图例:
“本证券为下文提及的义齿含义内的全球证券,以存管人或存管人的代名人的名义登记。只有在义齿中描述的有限情况下,本证券才能交换为以非存管人或其代名人的名义登记的证券,并且不得转让,除非由存管人整体转让给存管人的代名人、由存管人的代名人转让给存管人或存管人的另一代名人,或由存管人或任何该代名人转让给继任存管人或该继任存管人的代名人。”
(d)保存人作为持有人,可委任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授权参与者作出或采取持有人根据义齿有权作出或采取的任何请求、要求、授权、指示、通知、同意、放弃或其他行动。
(e)尽管本指引另有规定,除非第2.2节另有规定,任何全球证券的本金、利息及溢价(如有的话)须以持有人身分向保存人或其代名人支付。
(f)除上文第2.15(e)节另有规定外,公司、受托人及任何代理人须将一人视为全球证券所代表的任何系列的未偿还证券本金金额的持有人,而该本金金额须由存管人就该全球证券作出书面陈述(可采用该系列的参与者名单的形式)所指明,以取得持有人根据本契约规定须作出的任何同意、声明、放弃或指示,在受托人获如此提供书面陈述前,其可将存管人或以其名义注册全球证券的任何其他人视为该全球证券的拥有人,以收取该全球证券的本金、任何溢价及(除第2.13条另有规定外)该全球证券的任何权益,以及为所有其他目的,而公司、受托人或公司或受托人的任何代理人概不受相反通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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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6. | 人被视为所有者。 |
公司、受托人、注册处处长及公司任何代理人、注册处处长或受托人在适当呈交证券以作转让登记前,可将该等证券以其名义注册的人视为该等证券的拥有人,以收取该等证券的本金、任何溢价及(除第2.13条另有规定外)该等证券的任何利息,以及为所有其他目的,而公司、受托人、注册处处长或公司任何代理人,受托人或司法常务官须受到相反通知的影响。
第三条
赎回
| 3.1. | 通知受托人。 |
公司可就任何系列证券保留赎回及支付该系列证券的权利,或可在该系列证券或有关董事会决议、补充契约或高级人员证明书所规定的时间及条款之前,订约赎回及支付该系列证券或其任何部分。如一系列证券可赎回,而公司选择赎回全部或部分该系列证券,则应在赎回日期前至少45日(除非较短的通知须令受托人信纳)通知受托人赎回日期及将予赎回的证券本金额。任何该等通知可在有关该等赎回的通知邮寄予任何持有人之前的任何时间取消,因此无效及无效。
| 3.2. | 受托人选择要赎回的证券。 |
除非董事会决议、补充契约或高级职员证书对特定系列证券另有说明,如果要赎回的系列证券少于全部,受托人应按比例、通过抽签或通过受托人认为公平和适当的任何其他方法(除非公司另有特别指示)选择要赎回的系列证券,如果该证券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则采用符合该交易所要求的方法。
受托人应从一系列未偿还且此前未被要求赎回的证券中进行选择,并应将选择赎回的证券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如选择部分赎回的证券,则应至少在赎回日前[ ]但不超过[ ]天将其将被赎回的本金金额通知公司。面额为$ [ ]的系列证券,只能全部赎回。受托人可选择面值大于$ [ ]的系列证券本金的赎回部分。其选择的一系列证券及其部分的金额应为$ [ ],或者,就根据第2.2(10)节可以其他面额发行的任何系列证券而言,每个系列的最低本金面额及其整数倍。本契约适用于被要求赎回的证券的规定也适用于被要求赎回的证券的部分。
| 3.3. | 赎回通知。 |
除非董事会决议、本协议的补充契约或高级人员证书对特定系列另有说明,至少[ ]天,且不超过[ ]天,在赎回日期前,公司应将赎回通知以一类邮件方式邮寄或安排邮寄给每名将被赎回的证券持有人,其最后地址与注册处处长备存的登记簿上出现的地址相同。通知书应当标识拟赎回证券,并应当载明:
(一)赎回日;
(二)赎回价格,且该赎回价格于赎回日到期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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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某一系列的任何证券正在被部分赎回,则该系列的该等证券的本金将被赎回的部分,且在赎回日期后及在交出该系列的该等证券时,将发行本金相等于未赎回部分的新证券或证券;
(四)付款代理人的姓名、地址;
(五)要求赎回的系列证券必须交还给兑付代理人收取赎回价款,并交还每一种该等证券的地点;
(六)除非公司违约支付赎回款项,被要求赎回的系列证券在赎回日停止计息,该证券持有人的唯一剩余权利是在向被赎回证券的付款代理人交回时收取赎回价款;
(7)如须赎回的系列证券少于全部,则须确定须赎回的系列(或其部分)的特定证券,以及须赎回的系列证券的本金总额及该部分赎回后尚未偿还的系列证券的本金总额。
(8)被赎回证券上印制的任何CUSIP号码(如有);和
(9)对于该通知所列或印制在证券上的任何CUSIP号码(如有)的正确性或准确性不作任何陈述。
受托人应公司要求,以公司名义发出赎回通知,费用由公司承担。
| 3.4. | 赎回通知的效力。 |
一旦邮寄了第3.3节所述的赎回通知,要求赎回的系列证券将在赎回日到期并按赎回价格支付,另加到赎回日应计利息(如有)。在向受托人或付款代理人交回时,该系列的该等证券须按赎回价格加上应计利息(如有的话)支付至赎回日;规定如赎回日期在定期付息记录日期之后及在下一个付息日或之前,则应计利息须支付予公司根据第3.1节向受托人发出的通知中指明的于有关记录日期登记的已赎回证券的持有人。
| 3.5. | 赎回价格的存款。 |
在赎回日期当日或之前(但不迟于该日期美国东部时间上午11:00),公司须向付款代理存入足以支付除公司已交付予受托人注销的于该日期被要求赎回的证券或其部分以外于该日期将予赎回的所有证券的赎回价款及应计利息(如有)的款项。
在任何赎回日及之后,如果足以支付被要求赎回的证券的赎回价款和应计利息的款项,应已按照前款规定提供,且不禁止公司和付款代理人向持有人支付该款项,则被要求赎回的证券将停止计息,该证券持有人的唯一权利将是收取该证券的赎回价款,并在不违反第3.4节但书的情况下,收取该证券截至赎回日的应计未付利息。倘任何被要求赎回的证券不得如此支付,则自赎回日起至作出该等赎回付款为止,将就该证券的未付本金及任何未就该等未付本金支付的利息或溢价(如有的话)支付利息,在每种情况下,按证券中规定的利率和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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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证券部分赎回。 |
在交出部分赎回的系列证券后,公司须为持有人签立、且受托人须认证相同系列的新证券,其本金金额相当于所交出证券的未赎回部分。
第4条
盟约
| 4.1. | 证券的支付。 |
公司应按该证券和本契约规定的日期和方式支付每一系列证券的本金、利息和溢价(如有)。
如果受托人或付款代理人在该日期持有指定用于并足以支付该分期付款的款项,且未被禁止根据本契约条款或其他方式向持有人支付该款项,则分期本金或利息应被视为在到期日期已支付。
公司应支付逾期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在合法范围内,按系列证券规定的利率支付。
| 4.2. | SEC报告。 |
公司将在向SEC提交报告后的[ ]天内向受托人交付季度和年度报告的副本以及公司根据《交易法》第13或15(d)条须向SEC提交的信息、文件和其他报告(如有)的副本;但前提是,如果公司不迟于根据《交易法》要求向SEC提交此类报告或文件的时间,通过SEC的EDGAR数据库向SEC提交此类报告或文件,则每份此类报告或文件将被视为已如此交付给受托人。尽管公司可能不受《交易法》第13或15(d)条的报告要求的约束,但公司将在允许的范围内向SEC提交此类季度和年度报告,并向受托人提供《交易法》第13和15(d)条规定的此类信息、文件和其他报告。公司还将遵守TIA第314(a)节的其他规定。
| 4.3. | 合规证明。 |
(a)公司须于公司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 ]日内向受托人交付符合TIA第314(a)(4)条的高级人员证明书,述明已在签署高级人员的监督下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在该财政年度的活动作出检讨,以确定公司是否保持、遵守、履行及履行其在本指引下的义务,并就每名签署该等证明书的高级人员进一步述明,据其所知,公司已遵守、遵守、履行和履行本契约所载的每一项契诺,并且在履行或遵守本契约的任何条款、规定和条件方面没有任何违约(或者,如果违约或违约事件已经发生,描述他或她可能知道的所有此类违约或违约事件,以及公司正在采取或提议就此采取的行动),并且据他或她所知,没有任何事件发生并仍然存在,因此禁止就证券的本金或利息或溢价(如有)支付款项,或者如果该事件已经发生,则描述该事件以及公司正在采取或提议就此采取的行动。
(b)(i)如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已发生且仍在继续,或(ii)如任何持有人寻求就本义齿或证券项下声称的违约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补救措施,则公司须在知悉该等事件后五个营业日内向受托人交付高级人员证明书,指明该等事件、通知或其他行动,以及公司正就该等事件采取或拟就该等行动采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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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企业存在。 |
在不违反第五条的情况下,公司应按照公司的组织文件(可能不时修订)和公司的权利(章程和法定)、执照和特许经营权,作出或促使作出一切必要的事情,以维护和保持其公司存在的充分效力和效力;但规定,不得要求公司维护任何该等权利、执照或特许,或其公司存在,如果董事会应确定在公司业务的开展中不再需要保留该资产,并且该资产的损失在任何重大方面对持有人没有不利影响。
第五条
继任者公司
| 5.1. | 对合并、合并和出售资产的限制。 |
(a)公司不会在任何交易或系列交易中,将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和资产(作为一个整体或在一项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中作为一个整体或实质上的整体)与任何人或以其他方式合并或合并,或出售、转让、转让、转让、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和资产(作为一个整体或在一系列相关交易中作为一个整体),除非在其生效时及之后(i)如该交易或系列交易为合并或合并,则公司须为该合并或合并的存续人,或(b)由该等合并所组成的人或公司并入的人或公司的财产及资产转让予的人(任何该等存续人或受让人为“存续实体”)应为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公司,或根据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组建的公司或类似的法律实体,并应以受托人合理满意的形式通过签署并交付给受托人的补充契约明确承担,公司在各系列证券及本契约项下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就证券及其他契诺的履行支付本金、溢价及利息(如有)的义务),而在每种情况下,本契约均应保持完全有效;及(ii)紧接于该等交易或系列交易生效之前及之后以备考基准(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交易或系列交易有关或与之有关而招致或预期招致的任何债务),不得发生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且仍在继续。
(b)就本条第5.1条所设想的任何合并、合并或转移资产而言,公司须以受托人合理信纳的形式及实质内容,向受托人交付或安排交付一份高级人员证明书及一份大律师意见,每一份证明书均须述明该等合并、合并或转移,以及与此有关的补充契约,均符合本条第5.1条的规定,而本条就该等交易或交易订定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获遵从。
| 5.2. | 继任者换人。 |
在根据上文第5.1节对公司全部或基本全部资产进行任何合并、合并或转让时,由该合并所组成的继承法团,或公司并入其中或向其进行此种转让的继承法团,须继承、取代、并可行使公司在本契约下的一切权利和权力,其效力犹如该继承法团曾在本契约中被命名为公司一样,其后(除任何该等转让为租约外),前身法团须获解除根据本契约及证券承担的所有义务及契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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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违约和补救措施
| 6.1. | 违约事件。 |
“违约事件”,在本文中用于任何系列证券的任何地方,是指以下任何一种事件,除非在成立董事会决议、补充契约或高级职员证书中规定,该系列不应享有上述违约事件的好处:
(1)该证券的任何本金或溢价(如有的话)在到期时、在加速、赎回或其他情况下到期应付时发生违约;
(2)一系列证券的任何利息在到期应付时发生违约,且违约持续时间为[ ]天;
(3)在受托人或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的第[ ]天内,公司未遵守或履行该系列证券或本契约中的任何其他契诺,该通知必须指明违约,要求对其进行补救,并说明该通知为“违约通知”;
(4)公司或任何重要附属公司依据或在任何破产法所指的范围内:
(a)展开自愿个案,
(b)同意在非自愿情况下针对其订立济助命令,
(c)同意委任其保管人或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的保管人,
(d)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作出一般转让,或
(e)一般未在到期时偿付其债务;
(5)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任何破产法作出命令或判令,认为:
(a)在非自愿个案中针对公司或任何重要附属公司的救济;
(b)委任公司或任何重要附属公司的保管人,或委任公司或任何重要附属公司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财产的保管人;或
(c)命令对公司或任何重要附属公司进行清算,而该命令或法令在连续[ ]日内仍未中止并有效;或
(6)根据第2.2(19)条就该系列证券提供的任何其他违约事件,而该等违约事件已在董事会决议、本协议的补充契约或高级人员证书中指明。
“破产法”一词是指Title 11,美国法典,或任何类似的针对债务人救济的联邦或州法律。“托管人”一词是指任何破产法下的任何接管人、受托人、受让人、清算人或类似官员。
受托人可根据第7.5条向任何系列证券的持有人扣留任何违约的通知(在支付证券的本金、利息或溢价(如有的话)方面除外)。当一个违约被治愈时,它就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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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加速。 |
如任何系列证券在当时尚未偿付的违约事件(根据第6.1(4)或(5)条产生的违约事件除外)发生并仍在继续,则受托人藉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或持有该系列证券当时尚未偿付的本金总额不少于[ ]%的持有人藉向公司及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可宣布该系列所有当时未偿还证券的全部本金加上截至加速之日的应计和未付利息立即到期应付,在这种情况下,该等金额应成为立即到期应付;但前提是,在该加速之后但在受托人获得基于该加速的判决或法令之前,该系列未偿还证券的本金总额多数的持有人可以撤销并取消该加速及其后果,如果(i)所有现有违约事件,除未支付仅因加速而到期的加速本金、利息或溢价(如有的话)已得到纠正或豁免外,(ii)在该等利息的支付合法的范围内,已支付逾期分期利息和逾期本金的利息,而该等利息和逾期本金并非通过该加速声明而到期,且(iii)撤销不会与任何判决或法令相冲突。此类撤销不得影响任何后续违约或损害由此产生的任何权利。如发生第6.1(4)或(5)条就公司指明的违约事件,有关该系列所有证券的本金、溢价(如有的话)和利息金额应立即到期并支付,而无需受托人或该系列证券的持有人作出任何声明或其他行为。
| 6.3. | 补救措施。 |
如果与当时未偿付的任何系列证券有关的违约事件发生并仍在继续,受托人可以通过在法律上或股权上进行诉讼来寻求任何可用的补救措施,以收取该系列证券的本金或利息和溢价(如有)的付款,或强制履行该系列证券的任何条款或本契约。
受托人可维持一项程序,即使其不拥有该系列的任何证券或未在该程序中出示其中任何证券。受托人或任何证券持有人在行使因违约事件而产生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方面的迟延或不作为,不得损害该权利或补救措施或构成对违约事件的放弃或默许。任何补救措施都不排斥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有可用的补救办法都是累积的。
| 6.4. | 放弃过去的违约和违约事件。 |
除第6.2、6.7及8.2条另有规定外,持有当时未偿还的任何系列证券的本金多数的持有人有权放弃任何有关该系列的现有违约或违约事件,或放弃遵守本契约的任何条文(就该系列而言)或该系列的证券。一旦作出任何该等放弃,有关该系列的该等违约即告不复存在,而由此产生的有关该系列的任何违约事件,须当作已就本契约的每项目的予以纠正;但任何该等放弃不得延伸至任何其后或其他违约或违约事件,或损害由此产生的任何权利。本第6.4节应代替TIA第316(a)(1)(b)节,而TIA第316(a)(1)(b)节在此被明确排除在TIA许可的本义齿和章节之外。
| 6.5. | 多数人控制。 |
除第6.2、6.7及8.2条另有规定外,持有当时尚未偿付的任何系列证券的本金多数的持有人可指示进行任何法律程序的时间、方法及地点,以寻求受托人可获得的任何补救,或行使本指引就该系列授予受托人的任何信托或权力。然而,受托人可拒绝遵循任何与法律或本契约相冲突的指示,或受托人确定可能不适当地损害另一证券持有人的权利,或可能涉及受托人个人责任的指示;但受托人可采取受托人认为适当但与该指示并不矛盾的任何其他行动。本第6.5条应取代TIA第316(a)(1)(a)条,而TIA第316(a)(1)(a)条在此明确排除在TIA许可的本义齿和章节之外。
18
| 6.6. | 套装限制。 |
除第6.7节另有规定外,证券持有人不得就本契约或一系列证券提起任何程序或寻求任何补救,除非:
(1)持有人就该系列证券的持续违约事件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
(2)该等系列证券当时尚未偿付的本金总额至少[ ]%的持有人向受托人提出书面请求以寻求补救;
(3)该等持有人或持有人就因遵从该要求而招致的任何损失、法律责任或开支,向受托人作出令受托人合理信纳的弥偿;
(4)受托人在收到请求和赔偿要约后[ ]天内未遵从该请求;及
(5)在该[ ]日期间,该系列证券当时尚未偿付的本金总额过半数的持有人未向受托人发出与该书面请求不一致的指示。
证券持有人不得利用本契约损害另一证券持有人的权利,或获得相对于另一证券持有人的优先权或优先权。
| 6.7. | 持有人获得付款的权利。 |
尽管本契约另有任何规定,任何系列证券的持有人在该系列证券所载的相应到期日期或之后收取该系列证券的本金、利息及溢价(如有的话)的权利,或在该相应日期或之后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任何该等付款的权利,是绝对和无条件的,未经持有人同意,不得受到损害或影响。
| 6.8. | 受托人的收藏套装。 |
如第6.1(1)或(2)条所指明的任何系列证券在当时未偿付的本金、利息或溢价(如有的话)的支付违约事件发生并仍在继续,则受托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和作为明示信托的受托人对公司(或该系列证券的任何其他义务人)就未偿付的本金和溢价(如有的话)的全部金额以及剩余未偿付的应计利息,连同逾期本金和溢价的利息(如有的话)收回判决,以及,在支付此类利息合法的情况下,逾期分期利息的利息,在每种情况下,按该系列证券当时承担的利率,以及足以支付收款成本和费用的进一步金额,包括第7.7节中规定的受托人、其代理人和大律师的合理补偿、费用、付款和垫款。
| 6.9. | 受托人可提出索赔证明。 |
受托人可以提交债权证明和其他文件或文件,并采取可能必要或可取的其他行动(包括在债权人委员会中开会),以便在与公司(或证券上的任何其他义务人)、其各自的任何债权人或其各自的任何财产相关的任何司法程序中允许受托人的债权(包括对受托人、其代理人和大律师的合理赔偿、费用、付款和垫款的任何债权,而受托人有权并有权收取就任何该等债权应付或可交付的任何款项或其他财产,并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分配该等款项或财产,但以在任何该等程序中任何该等费用和开支未从遗产中支付为限,而任何该等司法程序中的任何托管人特此获各证券持有人授权向受托人支付该等款项,且在受托人同意直接向证券持有人支付该等款项的情况下,就受托人、其代理人及大律师的合理补偿、开支、付款及垫款,以及根据第7.7条应付受托人的任何其他款项,向受托人支付应付的任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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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授权受托人授权或同意、或代表任何证券持有人接受或采纳影响一系列证券或其任何持有人权利的任何重组、安排、调整或组合计划,或授权受托人在任何该等程序中就任何证券持有人的债权进行投票。
| 6.10. | 优先事项。 |
受托人依据本条第六款收取款项的,应当按下列顺序支付款项:
第一:向受托人支付根据第7.7条到期的款项;
第二:向证券持有人支付当时到期未支付的本金、利息和溢价(如有)的金额,而该等款项已就该证券收取或为其利益收取,根据该证券到期应付的金额按比例收取,无任何种类的优先权或优先权;分别为本金和任何溢价和利息;和
第三:对公司。
受托人可就依据本条第6.10条向证券持有人支付的任何款项订定记录日期及付款日期。至少在该记录日期前[ ]天,受托人应向每个证券持有人邮寄一份通知,说明记录日期、付款日期和须支付的金额。
| 6.11. | 承担成本。 |
在任何强制执行本义齿项下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的诉讼中,或就其作为受托人所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而针对受托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法院可酌情要求诉讼中的任何一方诉讼当事人提出支付诉讼费用的承诺,而法院可酌情评估针对诉讼中任何一方诉讼当事人的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并适当考虑当事人诉讼当事人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是非曲直和善意。本第6.11条不适用于受托人提起的诉讼、持有人根据第6.7条提起的诉讼或持有人对当时未偿付的一系列证券本金金额超过[ ]%的诉讼。
第七条
受托人
| 7.1. | 受托人的职责。 |
(a)如违约事件已经发生并仍在继续,则受托人须行使本契约赋予其的权利及权力,并在行使这些权利及权力时使用与审慎人在相同情况下在处理其本身事务时所行使或使用的同等程度的谨慎及技巧。
(b)除违约事件持续期间外:
(1)受托人只须履行本指引具体载明的职责,而本指引中不得默示针对受托人的契诺或义务。
(2)在其本身并无恶意的情况下,受托人可就陈述的真实性及其中所表达的意见的正确性,确凿地依赖向受托人提供并符合本指引规定的证明书或意见,但如任何该等证明书或意见是根据本指引的任何条文特别规定须向受托人提供的,则受托人有责任对该等证明书或意见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20
(c)受托人不得因其本身的过失行为、其本身的过失不作为或其本身的故意不当行为而免除责任,但以下情况除外:
(1)本款并不限制本条第7.1条(b)款的效力。
(2)除非证明受托人在确定有关事实方面有疏忽,否则受托人无须对任何由负责人员善意作出的判断错误承担法律责任。
(3)受托人无须就其依据其依据第6.2及6.5条所接获的指示而善意地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承担法律责任。
(d)本契约的任何条文,如受托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就该等风险或法律责任而令其满意的该等资金的偿还或足够的弥偿没有合理地向其保证,则不得要求受托人在履行其任何权利或权力时支出或承担其自有资金或风险,或以其他方式承担任何财务责任。
(e)不论其中是否明文如此规定,本条第7.1条的(a)、(b)、(c)及(d)段须管辖本指引中以任何方式与受托人有关的每项条文。
(f)受托人及付款代理人无须就彼等任何一方所收款项的利息承担法律责任,但受托人及付款代理人可与公司书面协议的情况除外。受托人以信托方式持有的资金,除法律规定的范围外,无需与其他资金隔离。
(g)付款代理人、司法常务官及任何认证代理人有权享有本条第7.1款(a)、(b)、(c)、(d)及(f)款及第7.2条就受托人而订明的保护、豁免及注意标准。
| 7.2. | 受托人的权利。 |
(a)除第7.1节另有规定外:
(1)受托人可依赖其合理地认为是真实的并已由适当人士签署或出示的任何文件,并在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时受到保护。受托人无须调查文件所述的任何事实或事项。
(2)受托人在作为或不作为前,可要求提供高级人员证明书或大律师意见,或两者兼而有之,而该等证明书或意见须符合第10.5条的条文。受托人应受到保护,不对其依赖该证明或意见而善意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承担责任。
(3)受托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和代理律师行事,不得对其指定的任何代理人的不当行为或疏忽承担应有的责任。
(4)受托人对其合理地认为已获授权或在其权利或权力范围内善意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5)受托人可谘询受托人合理接受的大律师,而大律师可能是公司的大律师,而该大律师就法律事项所提供的意见或意见,须为就其根据本协议善意并按照该大律师的意见或意见而采取、遗漏或遭受的任何行动而获得的全面及完整授权及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的保障。
21
(6)受托人无须根据任何持有人依据本契约条文的要求、命令或指示行使本契约赋予其的任何权利或权力,除非该等持有人已就其中或因此而可能招致的费用、开支及法律责任向受托人提供合理的担保或弥偿。
(7)除非受托人的负责人员知悉任何事实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或违约事件),否则受托人不得当作知悉该事实或事项。
(8)除非在此或在一系列的证券或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补充契约或高级职员证书中另有明确规定,否则受托人对根据本协议向其提交的报告、通知、证书或其他文件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在合理时间提供给证券持有人查阅,但有一项谅解,即向受托人交付该等报告、信息和文件仅供参考,受托人收到该等报告、信息和文件不应构成对其中所载任何信息或可根据其中所载信息确定的建设性通知,包括公司遵守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契诺(第4.4节规定的除外)。
| 7.3. | 受托人的个人权利。 |
受托人以其个人或任何其他身份可以成为证券的所有人或质权人,并可以向公司或其任何关联机构提供贷款、接受其存款、为其提供服务或以其他方式与其进行交易,享有其在不是受托人时应享有的同等权利。任何代理都可以用类似的权利做同样的事情。不过,受托人须受第7.10及7.11条规限。
| 7.4. | 受托人的免责声明。 |
受托人对本契约或证券的有效性或充分性不作任何陈述(除非受托人声明其获正式授权执行和交付本契约并对证券进行认证并履行其在本契约项下的义务),并且受托人不对公司使用出售证券的收益或根据本契约条款支付给公司的任何款项负责,并且受托人不对证券中的任何陈述负责,但其认证证书除外。
| 7.5. | 默认通知。 |
任何系列的证券如发生违约或违约事件并仍在继续,且如受托人知悉,则受托人应于该系列证券的每名证券持有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发生后[ ]日内,或如较后,向该系列证券的每名证券持有人邮寄违约或违约事件通知,在受托人的负责人员知悉该等违约或违约事件后(除非该等违约或违约事件在发出该通知前已获有效纠正或豁免)。除任何系列的任何证券的本金、利息或溢价(如有的话)发生违约或违约事件外,如且只要受托人的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或该董事会的任何信托委员会和/或其负责人员善意地确定扣留该通知符合该系列证券持有人的利益,则受托人可扣留该通知。
| 7.6. | 受托人向持有人提交的报告。 |
如并在TIA要求的范围内,自本契约日期后的4月1日起,在每年4月1日后的60天内,受托人须向每名证券持有人邮寄一份日期为自该4月1日起的符合TIA第313(a)条的简短报告。受托人亦须遵守TIA第313(b)及313(c)条。
每份报告在邮寄给证券持有人时的副本应提交给SEC和该系列证券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当任何系列的证券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其任何退市时,公司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遵守TIA第313(d)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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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赔偿和赔偿。 |
公司应不时就其服务向受托人支付合理补偿。受托人的赔偿不受明示信托受托人赔偿的任何法律规定的限制。公司应在收到请求后[ ]天内向受托人偿还其因其在本契约下的职责而招致或作出的所有合理的自付费用和开支,包括受托人的代理人和大律师的合理补偿、支出和开支。
公司应就其因接受或履行其在本契约下的职责而招致的任何和所有损失或责任,包括就与行使或履行其在本契约下的任何权力或职责有关的任何索赔或责任为自己进行辩护的合理费用和开支,向受托人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受托人应将其可能要求赔偿的针对受托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及时通知公司。
然而,受托人未能如此通知本公司并不解除本公司的义务。尽管有上述规定,本公司无须向受托人偿付任何费用或就受托人因其疏忽或恶意而招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向其作出赔偿。为确保公司在本条第7.7款中的付款义务,受托人对受托人持有或收取的所有款项或财产(以信托方式持有以支付该系列特定证券的本金、利息和溢价(如有的话)的款项或财产除外)在任何系列的证券之前拥有留置权。
当受托人在第6.1(4)或(5)条规定的违约事件发生后产生费用或提供服务时,费用和对服务的补偿旨在构成任何破产法下的管理费用。
就本条第7.7款而言,“受托人”一词应包括根据本条第7款指定的任何受托人。
| 7.8. | 更换受托人。 |
受托人可就一个或多个系列的证券提出辞呈,在该辞呈至少[ ]天前以书面通知公司。
任何系列的未偿还证券的本金多数持有人可通过书面通知被罢免的受托人而解除该系列的受托人,并可在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就该系列指定继任受托人,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在其选举中罢免与该系列有关的受托人:
(1)受托人没有遵从或不再符合第7.10条所指的资格;
(2)根据任何破产法,受托人被判定为破产或资不抵债,或就受托人订立济助命令;
(3)保管人或其他公职人员掌管受托人或其财产;或
(4)受托人在其他方面变得无行为能力。
(5)如受托人因任何理由而辞职或被免职,或受托人职位出现空缺,就任何系列证券而言,公司须迅速以董事会决议委任继任受托人。
如有关一个或多个系列证券的继任受托人在退任受托人辞职或被免职后的[ ]天内未就任,则退任受托人、公司或持有适用系列已发行证券本金至少[ ]%的持有人可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委任继任受托人。
23
如有关一个或多个系列的证券的受托人未能遵守第7.10条的规定,适用系列的任何证券持有人可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受托人并委任继任受托人。
继任受托人应将其委任的书面接纳送达退任受托人及公司。紧随该等交付后,(i)就一个或多个系列而退任的受托人须在符合其根据第7.7条所享有的权利的规限下,将其作为受托人就该系列而持有的所有财产转让予继任受托人,(ii)退任受托人的辞职或免职须生效,及(iii)就该系列而言的继任受托人应拥有受托人根据本契约所享有的所有权利、权力及义务。一个或多个系列的证券的继任受托人应将其继任通知邮寄给该系列的每个证券持有人。
| 7.9. | 通过合并、合并或转换的继任者受托人。 |
如受托人或任何代理人与另一法团合并、合并或转换为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公司信托资产,或将其全部或实质上全部公司信托资产转让予另一法团,则在符合第7.10条的规定下,无任何进一步作为的继承法团即为继任受托人或代理人(视属何情况而定)。
| 7.10. | 资格;取消资格。 |
本契约须始终设有一名受托人,其在各方面均符合TIA第310(a)(1)、(2)及(5)条的规定。受托人(或在受托人是银行控股公司系统所包括的人的情况下,相关的银行控股公司)应拥有至少100,000,000美元的合并资本和盈余,如其最近公布的年度状况报告中所述。受托人须遵守TIA第310(b)条,包括第310(b)(1)条的规定。此外,如果受托人是纳入银行控股公司系统的人,则受托人应独立于该银行控股公司,满足TIA第310(a)(2)节的资本要求。如受托人在任何时候根据本条第7.10条的规定不再符合资格,则应立即按本条第7条规定的方式和效力辞职。
| 7.11. | 优先收取对公司的索赔。 |
受托人应遵守TIA第311(a)条,不包括TIA第311(b)条所列的任何债权人关系。已辞职或被免职的受托人应在TIA第311(a)条规定的范围内受其约束。
| 7.12. | 付款代理人。 |
公司应促使除受托人以外的每一付款代理人签署并向其和受托人交付一份文书,在符合本条第7.12条规定的情况下,该代理人应在该文书中与受托人达成一致:
(1)其将为证券持有人或受托人的利益以信托方式持有其作为代理人持有的用于支付证券本金或利息或溢价(如有)的所有款项(无论该等款项是否已由公司或证券上的任何义务人向其支付);
(2)在任何违约事件持续期间的任何时间,经受托人书面要求,将其如此以信托方式持有的所有款项连同该等款项的完整帐目交付予受托人;及
(3)其将在公司(或证券上的任何义务人)未能支付证券的任何分期本金或利息或溢价(如有的话)到期应付后的三个营业日内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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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修正、补充和豁免
| 8.1. | 未经持有人同意。 |
公司在获董事会决议授权时,与受托人可修订或补充本契约或一个或多个系列的证券,而无须通知任何证券持有人或征得其同意:
(1)遵守第5.1条;
(二)除无证明证券外,还规定有证明的证券;
(3)遵守SEC根据TIA提出的任何要求;
(4)纠正任何歧义、缺陷或不一致之处,或作出不会对任何证券持有人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变更;
(5)规定发行本契约许可的任何系列的证券,并确立其形式和条款及条件;或
(6)就一系列或多于一系列的证券由继任受托人根据本契约接受委任提供证据及订定条文,并根据需要增补或更改本指引的任何条文,以订定或便利由多于一名受托人管理本契约下的信托。
兹授权受托人与公司共同执行本契约条款授权或允许的任何补充契约,并作出其中可能包含的任何进一步适当协议和规定,但受托人没有义务订立任何此类补充契约,从而对其自身在本契约下的权利、义务或豁免产生不利影响。
| 8.2. | 经持有人同意。 |
(a)公司在获董事会决议授权时,经受该等修订或补充影响的该系列已发行证券本金总额不少于多数的持有人书面同意,受托人可修订或补充本契约或一个或多个系列的证券,而无须通知任何证券持有人。受该等修订或补充影响的每一该等系列的未偿还证券的本金总额不少于多数的持有人可在特定情况下放弃公司遵守本契约的任何规定或该系列的证券,而无须通知任何证券持有人。但在符合第8.4节的规定下,未经受影响的每个证券持有人同意,修订、补充或放弃不得:
(1)减少持有人必须同意对本义齿或该证券的修订、补充或放弃的证券数量;
(2)降低任何证券的利率或更改支付利息的时间;
(3)减少任何证券的本金,或更改规定的到期日,或减少任何偿债基金或类似债务的支付金额,或推迟确定的日期;
(4)作出任何须以该证券所述以外的金钱支付的保证;
(5)更改该证券要求的任何付款的金额或时间,或减少任何赎回该证券时应支付的溢价,或更改不得进行该等赎回的时间;
(6)放弃任何证券的本金或利息或溢价(如有的话)的支付方面的违约或违约事件(任何系列的未偿还证券的本金至少过半数的持有人解除加速支付该系列的证券以及放弃因该加速支付而导致的付款违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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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放弃任何证券的赎回付款,或更改任何证券的赎回的任何条文;
(8)作出第6.6条或本第8.2条的任何更改,但增加任何百分比的证券,而该百分比的持有人必须同意任何事项;或
(9)采取本义齿禁止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而无需征得受此影响的每一名持有人的同意。
(b)应公司的要求,并附有授权执行任何该等补充契约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在受托人收到令受托人合理满意的关于上述证券持有人的同意以及第8.6条所述文件的证据后,受托人应与公司一起执行该等补充契约,除非该等补充契约影响受托人本身在本契约下的权利、义务或豁免,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可酌情订立但无义务订立该等补充契约。
(c)任何建议的修订、补充或放弃的特定形式,无须根据本条获得持有人的同意,但如该同意批准其实质内容,则该同意即为足够。
根据本条作出的修订或补充生效后,公司应向证券持有人邮寄一份简述该修订或补充的通知。然而,公司未能邮寄任何该等通知,或其中的任何缺陷,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或影响任何补充契约的有效性。
| 8.3. | 遵守信托契约法案。 |
本契约或证券的每项修订或补充,均须遵守当时有效的TIA。
| 8.4. | 撤销和同意的效力。 |
在修订、补充、放弃或其他行动生效之前,证券持有人对其的同意是一种持续同意,对该持有人和同一证券或其部分的每一后续持有人,以及在该证券转让时发行的任何证券或作为交换或代替该证券而发行的任何证券具有决定性和约束力,即使未对任何该等证券作出同意的注明。然而,如受托人在修订、补充、放弃或其他行动生效日期之前收到撤销通知,则任何该等持有人或其后的持有人可撤销对其担保或部分担保的同意。
公司可以但无义务确定一个记录日期,以确定有权就任何修订、补充或放弃获得同意的持有人,该记录日期应至少在首次征求此种同意之前[ ]天。如果一个记录日期是固定的,那么,尽管有前款的规定,那些在该记录日期是持有人的人(或其正式指定的代理人),并且只有这些人,才有权同意该修改、补充或放弃,或撤销先前给予的任何同意,无论这些人在该记录日期之后是否继续是持有人。
修订、补充、放弃或其他行动生效后,对每名证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但作出第8.2条第(1)至(9)款中任何一项所述的更改的除外。在该情况下,修订、补充、放弃或其他行动对已同意的每名证券持有人及证明与同意持有人的证券相同债务的证券或证券部分的每名其后持有人具有约束力;但任何该等放弃不得损害或影响任何持有人在该等证券所表示的相应到期日期或之后收取该证券的本金、利息及溢价(如有的话)的权利,或提起诉讼,要求在该相应日期或之后强制执行任何该等付款,而无需该持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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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证券上的票据或交换证券。 |
如修订、补充或豁免更改任何系列的证券的条款,受托人可要求该等证券的持有人将其交付予受托人。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应在此类证券上放置有关变更条款的适当标记,并将其退还给持有人。或者,公司可以作为此类证券的交换条件,发行反映变更条款的新证券,并由受托人进行认证。未能作出适当的注明或发行新的证券,不影响该等修订、补充或放弃的有效性及效力。
| 8.6. | 受托人签署修正案等。 |
受托人在修改、补充、放弃不对受托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或豁免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应当签署依据第八条授权的任何修改、补充、放弃。如果有,受托人可以但不必签署。在签署或拒绝签署该等修订、补充或放弃时,受托人有权获得,并在符合第7.1节的规定下,凭借高级职员证书和大律师的意见,述明该等修订、补充或放弃是本契约授权或允许的,应得到充分保护。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不得签署修改、补充协议。
第9条
解除契约;抗辩
| 9.1. | 解除契约。 |
公司可以终止其在任何系列的证券和本契约项下与该系列有关的义务,但本条第9.1款最后一款提及的义务除外,如果已有被受托人注销或交付给受托人注销,则该系列的所有证券在此之前已认证和交付(声称已被销毁的该系列的任何证券除外,遗失或被盗,并应已按第2.8节的规定予以替换),且公司已支付其根据本协议应付的所有款项或将所有所需款项存入受托人。
在此类交付之后,受托人应请求以书面形式确认公司在该系列证券和本契约项下的义务的履行,但以下指明的尚存义务除外。
尽管本契约已获满足及解除,但公司在第7.7、9.5及9.6节的义务仍然有效。
| 9.2. | 法律上的败诉。 |
公司可选择通过董事会决议,在下文第9.4节所载条件得到满足之日解除其与任何系列证券有关的义务(以下简称“法律失效”)。为此目的,此种法定撤销是指公司应被视为已支付并解除该系列证券所代表的全部债务,并已履行其在该证券和本契约项下就该证券而言的所有其他义务(并且受托人应在不违反第9.6节的情况下,签署由公司交付给它的适当文书,确认相同的文书),但以下情况除外,在本协议另有规定终止或解除之前,该协议应继续有效:(a)该系列未偿还证券的持有人有权仅从第9.4节所述的信托基金获得并在该节中更全面地规定,在该系列证券到期时就该系列证券的本金、利息和溢价(如有)支付的款项,(b)公司根据第2.4、2.5、2.6、2.7、2.8和2.9节就该系列证券承担的义务,(c)权利、权力、信托,受托人根据本条第9条(包括根据或依据第7.7条向受托人提出的债权或付款)和(d)项下的职责和豁免。在符合本条第9款的规定下,公司可根据本条第9.2条就任何系列的证券行使其选择权,尽管公司已根据下文第9.3条就该系列的证券事先行使其选择权。
27
| 9.3. | 盟约失败。 |
根据公司的选择,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司应在第9.4节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之日及之后解除其根据第4.2至4.5节(含)及第5.1节就该系列未偿还证券所承担的义务(以下简称“契约失效”)。为此目的,该等契约失效是指公司可能因本文其他地方对任何该等指明章节或其部分的任何提述而直接或间接地或因任何该等指明章节或其部分中对本文或任何其他文件中的任何其他条文的提述而忽略遵守且不对任何该等指明章节或其部分所载的任何条款、条件或限制承担任何责任,但本契约的其余部分和任何系列的证券不受此影响。
| 9.4. | 法律抗辩或《盟约》抗辩的条件。 |
以下为系列未平仓证券适用第9.2节或第9.3节的条件:
(1)公司须不可撤销地已向受托人(或满足第7.10条规定的另一名受托人,其应同意遵守适用于其的第9条的规定)存入或安排存入作为信托资金,以进行以下付款,具体质押为证券持有人利益的担保,并专门用于该证券持有人的利益,(a)金额的款项,或(b)美国政府债务或外国政府债务,其通过按照其条款按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将在不迟于任何付款的到期日期提供金额的款项,或(c)其组合,根据国家认可的独立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在交付给受托人的书面证明中表示的意见,足以支付和解除,并应由受托人(或其他合格受托人)申请支付和解除本金、应计利息和溢价(如有),日,根据本契约及该系列证券的条款选定的该等本金、利息或溢价(如有)的规定到期日或该等本金、利息及溢价(如有)的支付及赎回日期的该等系列未偿还证券;
(2)就该系列证券而言,任何违约或违约事件均不得在该存款日期发生并持续进行,或在该存款日期后第91天结束的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发生并持续进行,或如更长,就下文第(8)款所指的大律师意见所指明的存款(据了解,此条件在该期间届满前不得视为已满足)而根据适用于公司的任何破产法的最长优先期限届满的翌日结束;
(3)就TIA而言,该等法律失责或契约失责不会导致受托人就公司的任何证券产生利益冲突;
(4)该等法律失责或契约失责不会导致违反或违反公司作为一方或受其约束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书,或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书的失责;
(5)公司须已向受托人交付大律师意见,述明由于该等法律失责或契约失责,信托或受托人均无须根据经修订的《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为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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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根据第9.2条作出选择,公司须已向受托人交付一份大律师意见,述明(i)公司已从国内税务局收到或已由国内税务局公布一项裁定,大意为或(ii)任何适用的联邦所得税法发生变更,其大意为,且该意见须确认,该系列未偿还证券的持有人或其职位上的人将不确认收入,出于联邦所得税目的的收益或损失仅因此类法律违约而产生,并将按相同金额、以相同方式(包括因提前还款)以及在未发生此类法律违约的情况下的相同时间缴纳联邦所得税;
(7)如属根据第9.3条作出的选择,公司须已向受托人交付大律师意见,大意为该系列未偿还证券的持有人将不会因该等契约失责而为联邦所得税目的确认收入、收益或损失,并须按相同的金额、以相同的方式及在没有发生该等契约失责的情况下的相同时间缴纳联邦所得税;
(8)公司须已向受托人交付一份高级人员证明书及一份大律师意见,每份证明书均须述明本条第9条就第9.2条下的法律失责或第9.3条下的盟约失责(视属何情况而定)所订定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获遵从;
(9)公司须已向受托人交付高级人员证明书,述明根据第(1)条作出的存款并非由公司以击败、阻碍、延迟或欺骗公司任何债权人或其他人为意图而作出;及
(10)公司须已支付当时根据第7.7条应付予受托人的所有款项,或已根据公司及受托人共同满意的条款妥为规定支付款项。
| 9.5. | 以信托方式持有的存款和美国及外国政府债务;其他杂项规定。 |
根据第9.4节就未偿还证券存放在受托人的所有款项、美国政府债务和外国政府债务(包括其收益)应以信托形式持有,并由受托人根据此类证券和本契约的规定,用于直接或通过受托人可能确定的任何付款代理人向此类证券的持有人支付本金、应计利息和溢价(如有)方面的所有到期和将到期的款项,但除法律规定的范围外,这类资金无需与其他资金隔离。
公司应就根据第9.4节存入的美国政府债务和外国政府债务所征收或评估的任何税款、费用或其他费用,或就此收到的本金、利息和溢价(如有)向受托人支付和赔偿,但法律规定由未偿还证券持有人承担的任何此类税款、费用或其他费用除外。
尽管本条第9条中有任何相反的情况,但在支付其任何未付费用和开支的情况下,受托人应在公司要求时不时向公司交付或支付第9.4节规定的任何款项、美国政府义务或受托人持有的外国政府义务,而该等款项、美国政府义务或外国政府义务经国家认可的独立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在交付给受托人的书面证明中表示的意见,超过随后将被要求存入以实现等效的法律违约或契约违约的金额。
| 9.6. | 复职。 |
如果受托人或付款代理人由于任何法律程序或由于任何法院或政府当局的命令或判决禁止、限制或以其他方式禁止此类申请,无法根据第9.1节、9.2、9.3或9.4节申请任何款项、美国政府义务或外国政府义务,则公司在本义齿和证券下的义务应恢复和恢复,如同没有根据本条第9条发生存款一样,直至受托人或付款代理人获准申请所有此类款项,根据第9.1节、9.2节、9.3节或9.4节的规定,美国政府义务或外国政府义务(视情况而定);但规定,如果公司因其义务的恢复而对任何证券支付了任何本金或应计利息或溢价(如有),则公司应代位于该证券持有人从受托人或付款代理人持有的款项、美国政府义务或外国政府义务中收取该等付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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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付款代理人持有的资金。 |
就本契约的清偿和解除而言,任何付款代理人当时根据本契约的规定持有的所有款项,应公司的要求,支付给受托人,或者,如果已根据第9.1条存入足够的款项,则支付给公司,据此,该付款代理人应免除与该等款项有关的所有进一步责任。
| 9.8. | 受托人持有的资金。 |
存放于受托人或任何付款代理人或随后由公司以信托方式持有以支付任何证券的本金、利息或溢价(如有的话)的任何款项,而该等证券的持有人在该等证券的本金、利息或溢价(如有的话)已分别到期应付的日期后仍无人认领[ ],则该等款项须应公司要求偿还予公司,或如该等款项随后由公司以信托方式持有,该等款项须从该信托中解除;而有权收取该等款项的该等证券的持有人其后须作为无担保一般债权人,只向公司寻求该等款项的支付,而受托人或该等付款代理人有关该等信托款项的所有责任随即终止;但须规定受托人或任何该等付款代理人在被要求作出任何该等偿还前,可由公司负担费用,以邮寄方式寄往受影响的每名证券持有人,地址为注册处处长备存的证券登记册所示的地址,或安排在以英文出版、按惯例每个营业日出版并在纽约州纽约市普遍发行的报纸上连续两周每周出版一次该等款项仍无人认领的通知,并在其中指明的日期后,即自该等邮寄或出版日期起不少于[ ]天后,该等款项的任何当时剩余的无人认领余额将偿还给公司。在向公司付款或解除公司以信托方式持有的任何款项后,有权获得该款项的证券持有人必须仅作为一般债权人向公司寻求付款,除非适用的废弃财产法指定另一人。
第十条
杂项
| 10.1. | 信托契约行为控制。 |
如果本义齿的任何条款限制、限定或与TIA要求纳入本义齿的另一条款发生冲突,则应由所要求的条款进行控制。如本义齿的任何条文修改或排除TIA的任何可如此修改或排除的条文,后一条文须视作适用于经如此修改或被排除的本义齿(视属何情况而定)。
| 10.2. | 通知。 |
任何通知或通讯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当面送达,以传真方式发出(并经电话或电子传输报告确认的回执),以商业快递服务方式送达或以头等邮件方式邮寄,邮资预付,地址如下:
If to the company:
美国绿星球集团
联合街36-10号,2楼
法拉盛,NY 11345
电话:(718)799-0380
关注:首席财务官
30
复制到:
Becker & Poliakoff,LLC
百老汇45号、17号第楼层
纽约,NY 10006
电话:(212)5993322
传真:(212)557-0295
关注:Bill Huo,ESQ。
If to the trustee:
[ ]
公司或受托人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可为其后的通知或通讯指定额外或不同的地址。向公司或受托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讯,如亲自送达,则视为截至如此送达之日已发出或作出;如以电话或电子传送报告确认收到,则如以传真发送;如以挂号信或挂号信方式发送,则视为邮寄后三个营业日已预付邮资(但地址变更通知在收件人实际收到前不得视为已发出)。
任何邮寄予证券持有人的通知或通讯,须按注册处处长备存的登记册所显示的该证券持有人的地址,以预付邮资的一等邮件方式邮寄予该证券持有人。
未向证券持有人邮寄通知或通信或通信中的任何缺陷,不影响其对其他证券持有人的充分性。如果以上述方式邮寄给证券持有人的通知或通信,则应被视为妥为发出,在该邮寄后三个工作日,无论收件人是否收到。
如因正常邮件服务暂停,或因任何其他原因,无法按本契约的要求邮寄任何通知,则须经受托人批准而作出的通知方法,即构成该通知的足够邮寄。
就全球证券而言,应根据其不时生效的适用政策,向证券持有人发出通知或通信。
除上述规定的方式外,公司应通过向路透经济服务和彭博商业新闻发布的方式向证券持有人发出通知或通信。
| 10.3. | 持有人与其他持有人的通讯。 |
任何系列的证券持有人可根据TIA第312(b)节与该系列或任何其他系列的其他证券持有人就其在本契约或该系列或任何其他系列的证券下的权利进行沟通。公司、受托人、注册处处长及任何其他人应享有TIA第312(c)条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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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证明和对先前条件的意见。 |
在公司向受托人提出根据本契约采取任何行动的任何请求或申请时,公司应向受托人提供:
(1)一份高级人员证明书(其中须包括下文第10.5条所列的陈述),述明签字人认为,本指引就建议行动订定的所有先决条件(如有的话)均已获遵从;及
(2)大律师的意见(其中须包括下文第10.5条所列的陈述),述明该大律师认为,所有该等先决条件均已获遵从。
| 10.5. | 证书和意见中要求的声明。 |
有关遵守本指引所规定的条件或契诺(依据第4.4条除外)的每份证明书及意见,须包括:
(1)作出该证明或意见的人已阅读该契诺或条件的陈述;
(二)关于该证明或者意见所载陈述或者意见所依据的审查或者调查的性质和范围的简要说明;
(3)该人认为其已作出所需的审查或调查,以使其能够就该契诺或条件是否已获遵从发表知情意见的陈述;及
(4)有关该人认为该契诺或条件是否已获遵从的陈述。
| 10.6. | 受托人和代理人的规则。 |
受托人可以制定合理的规则,供证券持有人会议采取或在会议上采取行动。书记官长和付款代理人可以为其职能制定合理的规则。
| 10.7. | 营业日;法定假日;付款地点。 |
“营业日”是不属于法定节假日的日子。“法定假日”是指周六、周日、联邦承认的假日或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未授权或要求银行机构在纽约州营业的一天。
缴款日为支付地法定节假日的,可以在非法定节假日的翌日在该地支付,其间不计息。“支付地点”是指一系列证券的本金、利息和溢价(如有的话)按照第2.2节的规定支付的一个或多个地点。定期备案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备案日不受影响。
| 10.8. | 治理法。 |
本契约和证券应由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按照其建造,适用于在纽约州内订立和履行的合同,不涉及法律冲突原则。
| 10.9. | 没有对其他协议的不利解释。 |
本契约不得用于解释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其他契约、贷款、担保或债务协议。不得使用此类契约、贷款、担保或债务协议来解释本契约。
32
| 10.10. | 对其他人没有追索权。 |
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股东或法人本身不对公司在证券或契约下的任何义务承担任何责任。每个证券持有人通过接受证券放弃并解除所有此类责任。此类豁免和解除是发行证券对价的一部分。
| 10.11. | 继任者。 |
公司在本契约和证券中的所有契诺和协议均对公司的继任者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无论是否如此表述。受托人、任何额外受托人和任何付款代理人在本契约中的所有协议均对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 10.12. | 多个对应物。 |
当事人可以签署本契约的多个对应方。每一签名的对应方应视为原件,但全部加在一起代表一份相同的约定。
| 10.13. | 目录、标题等。 |
本索引各条款和章节的目录、交叉参照表和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插入,不被视为本索引的一部分,且绝不应修改或限制本索引的任何条款或规定。
| 10.14. | 可分离性。 |
本义齿的每一条规定应被视为可分离的,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对实现本义齿或证券的基本目的不是必不可少的任何规定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应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持有人不得就此向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索赔。
| 10.15. | 外币或欧元证券。 |
除非董事会决议、本协议的补充契约或根据第2.2节就某一系列证券交付的高级职员证书另有规定,每当为本契约的目的,所有系列或所有系列的证券的本金总额的特定百分比的持有人可能会采取任何行动,而当时受某一特定行动影响的所有系列或所有系列的证券的本金总额为特定百分比,且在此情况下,存在以美元(包括欧元)以外的硬币或货币计价的任何系列的未偿证券,那么,为采取此类行动而应被视为未偿还的该系列证券的本金金额应为按当时市场汇率就该金额可获得的美元金额。就本第10.15条而言,“市场汇率”系指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公布的纽约市对该货币进行电汇的午间美元买入汇率;但规定,就欧元而言,市场汇率系指欧洲联盟委员会(或其任何继承者)在欧盟官方公报(该出版物或任何继承出版物,“日刊”)上公布的汇率。如因任何原因无法获得该货币的市场汇率,则受托人应全权酌情使用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的报价,如为欧元,则使用日刊上公布的截至最近可用日期的汇率,或使用报价,如为欧元,则使用纽约市或有关货币发行国的一家或多家主要银行的汇率,或,就欧元而言,在卢森堡或其他报价,或就欧元而言,作为受托人的汇率,经与公司协商后,应认为适当。本款的规定应适用于就证券持有人根据本契约条款采取的任何行动确定以美元以外的货币计值的系列证券的等值本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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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有关市场汇率的一切决定和决定或前款规定的任何替代决定,均由受托人全权酌情决定,在没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所有目的均为结论性的,并对公司和所有持有人具有不可撤销的约束力。
| 10.16. | 判决货币。 |
公司同意,在其根据适用法律可能有效这样做的最大范围内,(a)如果为了在任何法院获得判决,需要将任何系列证券的本金、利息或溢价(如有)或其他金额(“所需货币”)到期的款项转换为将作出判决的货币(“判决货币”),则所使用的汇率应为按照正常银行程序的汇率,受托人可以在作出最终不可上诉判决之日在纽约市以判决货币购买所需货币,除非该日不是营业日,在这种情况下,所使用的汇率应为按照正常银行程序的汇率,受托人可于作出最终不可上诉判决的前一天的营业日在纽约市以判决货币购买所需货币,及(b)其根据本契约以所需货币支付款项的义务(i)不得通过任何投标或根据任何判决以所需货币以外的任何货币(不论是否按照(a)款输入)进行的任何追偿而解除或满足,除非该投标或追偿应导致收款人实际收到,在就该等付款明示应付的所需货币的全部金额中,(ii)应可作为替代或额外诉讼因由强制执行,以便以所需货币追回该等实际收款应低于如此明示应付的所需货币的全部金额(如有)的金额,以及(iii)不应因根据本契约就任何其他到期款项获得的判决而受到影响。
作为证明,本合同各方已安排正式签署本契约,并在此加盖和证明其各自的法人印章,所有这些均截至上述日期和年份之先。
| 美国绿星球集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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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机构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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