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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5 2 d90655dex5.htm EX-5 EX-5

附件 5

Morgan,Lewis & Bockius LLP

公园大道101号

纽约,NY 10178

2026年2月27日

纽约时报公司

第八大道620号

纽约,NY 10018

Re:纽约时报公司于表格S-3的注册声明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已担任纽约公司(“公司”)的法律顾问,涉及其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法案”)在本协议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表格S-3的注册声明(“注册声明”)。注册声明涉及根据该法第415条规则不时在一项或多项发售中进行的要约和出售,如载于注册声明(“招股说明书”)的招股章程(每份“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所述以及应载于招股章程的一项或多项补充文件(每份“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所述的证券(“证券”),其中可能包括以下任何或全部:(i)公司A类普通股的股份,每股面值0.10美元(“A类普通股”);(ii)公司一系列优先股的股份,每股面值1.00美元(“优先股”);(iii)公司一系列或多系列债务证券(“债务证券”);(iv)购买A类普通股、优先股、债务证券的认股权证,存托股份(定义见下文)或第三方的证券或其他权利或其任何组合(“认股权证”);(v)代表优先股权益的存托股份(“存托股份”);(vi)购买A类普通股或优先股股份的股票购买合同(“股票购买合同”);(vii)股票购买单位,每个单位代表股票购买合同和债务证券的所有权、优先股或第三方的债务义务,包括美国国债或上述任何组合,确保持有人根据股票购买合同(“股票购买单位”)购买A类普通股或优先股股份的义务;(viii)由上述一种或多种证券(“单位”)组成的单位。

本意见函是根据该法案规定的S-K条例第601(b)(5)项的要求提交的。

就本意见函件而言,我们已审阅(i)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公司附例(「附例」)的注册声明及正本,或经核证或以其他方式识别令我们满意的副本,各自均已修订至今,(ii)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有关注册声明的若干决议,(iii)公司与美国银行信托公司、全国协会作为受托人(「受托人」)之间的契约形式,据此,将不时发行债务证券(“契约”),以及(iv)我们认为对本文所载意见而言适当的其他文件、记录和其他文书。

我们假定:所有签名的真实性、所有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作为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文件的真实性、作为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正本的一致性(无论是PDF、其他电子格式或其他形式)以及作为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正本的真实性,以及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对公司以外的各方的可执行性。关于下文所述与我们的意见相关的事实事项,我们依赖公司在我们审查的文件中作出的陈述以及公司高级职员的陈述。我们还获得并依赖公职人员提供的我们认为为我们下文所述意见的目的所需的证明和保证。

出于以下意见的目的,我们还在未经独立调查或核实的情况下假设:

(i)根据登记声明不时发行的任何A类普通股股份,将不会超过公司现行法团注册证书(可能已修订)下的A类普通股股份的最大授权数目,减去当时可能已发行及尚未发行的A类普通股股份数目,或保留作其他用途发行的A类普通股股份数目,其代价不少于A类普通股的面值;

(ii)根据登记声明不时发行的任何优先股股份,将不会超过根据公司现行法团注册证书(经修订)的优先股股份的最大授权数目,减去可能已发行及尚未发行的优先股股份数目,或为其他目的而保留发行的优先股股份数目,届时,并将根据《纽约商业公司法》的要求,并根据不时修订的公司注册证书、不时修订的章程和适用的纽约法律,向纽约州州务卿提交与每一系列此类优先股有关的适当修订证书;


(iii)每一系列债务证券将在公司与受托人之间根据契约及其任何适用的修订或补充发行,并受纽约州法律管辖;

(iv)在公司在义齿下的义务可能取决于该等事项的范围内,受托人将得到适当组织、有效存在并在其组织所管辖的法律下具有良好的信誉,受托人将有适当资格从事义齿所设想的活动,义齿将由受托人正式授权、签署和交付,并将构成受托人的法律、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受托人将遵守,一般而言,就作为义齿下的受托人而言,与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并且受托人将拥有履行义齿义务所需的组织和法律权力和权力;

(v)每份认股权证协议、存托协议、股票购买合同协议、股票购买单位协议、单位协议(各自定义如下),以及每份股票购买合同和/或股票购买单位将构成其每一方的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受纽约州法律管辖;

(vi)于每次发行及出售该证券时,公司将继续有效存续,并在其所管辖的组织的法律下具有良好的信誉,拥有发行及出售该等证券所需的公司权力及授权;及

(vii)注册声明及其任何修订将已生效,且该有效性不应被终止或撤销,并将遵守注册声明所设想的证券发售和发行时所有适用的联邦和州法律。

基于上述审查并以此为依据,并在(i)所述假设和依据我们所审查的文件所载事实陈述的前提下,(ii)完成公司为正式授权每项拟议发行的证券(包括在转换、交换或行使其他证券或基础证券时发行的证券,以及在转换、交换或行使任何其他证券或基础证券时适当保留A类普通股或优先股的任何股份以供发行)所需采取的所有公司行动,及(iii)已拟备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并向证监会提交文件,说明由其提供的证券,我们认为:

 

  1.

就A类普通股而言,当A类普通股的股份已根据适用的最终购买、包销或类似协议在收到其中规定的必要对价的情况下发行和交付时,该等A类普通股的股份将有效发行、全额支付且不可评估。

 

  2.

关于优先股,当(a)如适用,将发行的优先股已由董事会通过适当的公司行动在公司注册证书中确定,且(b)优先股的股份已根据适用的最终购买、承销或类似协议在收到其中规定的必要对价的情况下发行和交付,优先股的股份将有效发行、全额支付且不可评估。

 

  3.

就根据义齿将发行的债务证券而言,当(a)债务证券的条款已根据义齿确立,(b)义齿及其适用的补充(如有)已获得公司和受托人的正式授权并有效签署和交付,以及(c)债务证券已根据义齿的条款和适用的最终购买、承销或类似协议在收到其中规定的必要对价的情况下签署、发行、交付和认证,债务证券将构成合法,公司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4.

就债务证券或优先股转换后将发行的A类普通股或优先股而言,当(a)如适用,将发行的优先股已由董事会通过适当的公司行动在公司注册证书中确定,而(b)该等A类普通股或优先股(视情况而定)已根据适用的债务证券或优先股(视情况而定)的条款发行和交付,该等A类普通股或优先股的股份将有效发行,全额支付,不可评估。

 

  5.

关于存托股份,当(a)与存托股份有关的存托协议(“存托协议”)已获得正式授权并由公司及其彼此当事人有效签署和交付,(b)存托股份的基础优先股已由董事会通过适当的公司行动在公司注册证书中确定,(c)该等存托股份的基础优先股股份已交存


  根据适用的存托协议与存托人,(d)存托股份已根据存托协议发行和交付,以及(e)证明存托股份的存托凭证已通过适当的公司行动和适用的最终购买、承销或类似协议在收到其中规定的必要对价的情况下正式发行和交付,存托股份将有效发行,并使其持有人有权享有存托协议和适用的存托凭证中规定的权利。

 

  6.

就认股权证而言,当(a)与认股权证有关的认股权证协议(“认股权证协议”)已获正式授权并由公司及其彼此的当事人有效签立和交付,(b)认股权证的条款已根据认股权证协议确立,及(c)认股权证已根据相关认股权证协议及适用的最终购买、包销或类似协议签立和交付,而认股权证已收到其中规定的必要代价,则认股权证将是公司的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7.

就股票购买合同而言,当(a)与股票购买合同有关的购买合同协议(“股票购买合同协议”)已获正式授权并由公司及其彼此当事人有效签立和交付,(b)与该等股票购买合同有关的优先股(如有)已由董事会通过适当的公司行动确定在公司注册证书中,以及(c)股票购买合同已获授权、签立,并由公司及其彼此根据购股合同协议及适用的最终购买、包销或类似协议在收到其中规定的必要对价的情况下交付,购股合同将是公司的合法、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8.

就购股单位而言,当(a)与购股单位有关的购股单位协议(「购股单位协议」)已获正式授权及有效签立及由公司及其彼此的订约方交付,(b)购股单位的条款已根据购股单位协议的条款订立,(c)与该等购股单位有关的任何抵押品或担保安排的条款已确立,而与其有关的协议已由每一方有效签立及交付,且任何抵押品已按照该等安排存放于该等抵押品代理人,及(d)该等购股单位已根据购股单位协议及适用的最终购买、包销或类似协议签立及交付,而该等购股单位已收到其中所规定的必要代价,则该等购股单位将属合法,公司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9.

就单位而言,当(a)与单位有关的单位协议(「单位协议」)已获正式授权及有效签立及由公司及其彼此的订约方交付,(b)单位的条款已根据单位协议确立,及(c)单位已根据相关单位协议及适用的最终购买、包销或类似协议签立及交付,而有关单位已收到其中所规定的必要代价,则单位将为公司的合法、有效及具约束力的义务。

上文第3段和第6段至第9段所载意见各自受制于(i)与债权人的权利和救济有关或影响债权人的任何破产、破产、重组、暂停执行、安排或类似法律的效力,包括有关欺诈性转让或优先转让的成文法或其他法律的效力,(ii)可提起任何程序的法院的酌处权,一般的衡平法原则,包括重要性、合理性、善意和公平交易的概念以及可能无法获得具体履行、禁令救济或其他衡平法救济的概念,无论在股权或法律程序中是否考虑可执行性,以及(iii)对可执行性的限制,只要任何债务证券项下的加速负债可能会损害其本金中可能被确定为未赚取利息的那部分(如果有的话)的可收回性。我们对(x)任何放弃中止、延期或高利贷法或未知的未来权利的有效性,或(y)与赔偿、开脱罪责或分担有关的条款的有效性不表示意见,只要这些条款可能因违反联邦或州证券法而被认为不可执行。

我们作为纽约州律师协会成员提出上述意见,对纽约州法律以外的法律(不包括纽约州证券法)不发表意见。尽管证券可能会不时延迟或持续发行,但此处表达的意见仅限于在本协议发布之日生效的法律,包括规则和条例。

兹同意将本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附件 5以及招股说明书中“法律事项”标题下对我们的引用。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在此不承认我们是在根据该法案第7条或委员会的规则或条例要求其同意的人员类别内行事。

 

非常真正属于你,
/s/Morgan,Lewis & Bockius L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