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2.1
认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美国法典第18编第63章第1350节(a)和(b)小节)第906节的规定,特拉华州公司(“公司”)的以下签名的美国铝业公司高级职员特此证明:
1.
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季度之表格10-Q季度报告(“表格10-Q”)的规定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规定;并且,
2.
表格10-Q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日期:2026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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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illiam F. Opling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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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William F. Opling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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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的签名正本,或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的电子版本中以打字形式出现的其他认证、确认或采用签名的其他文件,已提供给公司,公司将予以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上述证明将作为表格10-Q的证据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不应被视为表格10-Q的一部分提交。